6.性犯罪与医治
创四:1说「有一日,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夏娃就怀孕,生了该隐,便说,耶和华使我得了一个男子。」同房在原文中是认识的意思,即是说亚当因为「认识」他的妻子,而生了一个儿子。
在谈性犯罪之前,应先谈谈我们对性的认识有多少,因为大多数的人乃由于对性的无知,而落入性犯罪当中。同时性犯罪不单指发生婚外情、同性恋或**等行为,所有的基于不认识、或错误的认识「性」即属于性犯罪。
耶和华神说:「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何四:6)有人认为性是隐晦的,是污秽不堪的、是男人的特权,女人的受苦。但如果你对性的看法是欢愉、享受、舒畅、释放、喜乐、互相的取悦、彼此的认识、深入的了解、身心灵的合一,那表示你有了正确的看法。
性犯罪之一——无知
「性」是神给人的礼物,不是给男人的特权,是给男也给女的一份礼物,如果不是给男给女,就不必透过性,换句话说,不必透过两性的交合,来传宗接代。因此「性」在神的创造中是非常美的,是人际间最美的一种关系,这种人际关系唯独发生在「夫妻」之间。
反观今日的社会现象,多少夫妻在还没有深入认识前就同房了。男女之间真正的认识应包括生理的构造、心理的反应,因为生理的构造影响心理的反应。有些妇女在生理期会呈现疲倦、急躁、易怒……等反应,男人也有类似的周期,但他的配偶知道吗?事实上很多人在这方面是很无知的。创二:24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连合」包括身、心、灵的连合,但在很多夫妻身上却仅只于肉体的连合。可悲的是,连仅仅对肉体的认识都仍缺乏。有许多人了解自己生理构造?大多数是一知半解的,就因为这种无知造成许多犯罪的型态。所以第一个性犯罪是无知,我们必须由无知进到认识,犹如创四:1中所提。
性犯罪之二——意淫
第二个性犯罪是意淫。太五:28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了。」要特别注意「已经」这两个字,意淫犯罪的情况在教会中尤甚。初信者进入教会中,特别是在婚姻或感情中受挫的人来到教会,看着服事的牧师是如此温柔的对待他的妻子,女传道是那么地温柔谦卑、活泼喜乐,再反观自己的配偶是如此的嚣张、无礼、乖谬,故常在初接受福音时,内心会很火热地为配偶祷告,希望神能改变对方,但慢慢发现祷告不起立竿见影之效,就会愈来愈失去信心而不再祷告。
但另一方面,因为和牧者相处久了,就兴起了一些杂念,以致进入意淫之中而不自知。这些人虽仅止于想象,但却不知这想象已形成一股邪恶力量,辖制了牧者本人及牧者的家庭,导致婚姻不和或许多莫名的攻击临到。被意淫者在不知不觉中,也常受影响而成为意淫者,渐渐在精神层面背弃了自己与配偶,也就是在性行为或性幻想中,以意淫对象为性伴侣。它是那么的突如其来,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但如同我们不能禁止飞鸟从头上飞过,却绝对可以阻止它在我们的头上筑巢。只要意淫者意识到这点,马上来到主宝座前向祂认罪,求祂的宝血洗净,并断开意淫的念头,以及与意淫对象在心思、感情和意志上的连结。求神赐下健康、美好且合神心意的,在婚姻中的性关系。
性犯罪之三——邪情与**
第三个性犯罪的形态:邪情与**。其定意是:
邪情——婚前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其结果是A——不论嫁娶是否同一个人,在婚姻中与对方都无法建立忠贞,同时彼此无法信任,常常有怀疑的灵在搅扰。B——不能保守自己的忠贞,较会发生婚后的外遇性关系——**。
**——婚后与配偶以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其结果是被谋杀的灵抓住。中国人说「通奸杀妻」、「通奸害夫」,这种谋杀的灵会紧抓住双方及第三者或所有相关的人。圣经历史中的大卫王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真实的悔改可以封住灵里的破口。
协谈的步骤:
(1)请协谈者了解这不止是肉体上的罪,也是心灵上的罪。有句话说:「出卖灵肉」就是当有肉体的连结时,也带来灵里的结合。是一个邪恶的结合。
(2)必须为婚前的性行为悔改,即使已嫁娶同一个人。
(3)帮助婚前有性行为的人接受责任,并饶恕人也求神饶恕对方,奉主的名来砍断和异性在灵里的结合。
性犯罪之四——**
**的定义是:与有血缘关系者发生性关系。会受自杀的灵搅扰,特别是在12-14岁阶段的小弟兄,因接触较多的就是妈妈,加上小时常和妈妈共浴,虽然长大后不再如此,但许多妈妈在家中更衣经常不关门,如厕亦不锁门,在不经意间孩子掠身而过。犹如被强迫去看到母亲的胴体、或是姐妹的身体,结果在春梦中的对象往往就是母亲或是姐妹,以致有**的控告和**的感觉。这感觉是很奇特的,比如弟兄长大结婚后,有时春梦中仍会出现母亲的胴体,因此当妻子生子以后,身型、体态都有母亲的影子时,这弟兄就可能有一段时期会产生性无能。为什么呢?因为当他看到妻子的时候,那**的控告就会涌上来,加上他觉得太太愈来愈像母亲,致使他产生性无能。
当妻子知道有这样的过程后,应该起来帮助先生做认罪的祷告,虽然这错实非在弟兄身上,但仍要做这样的祷告。我们也要呼吁做妈**,在家中面对青少年的儿子时,应该保有端正的形象。弟兄因着认罪悔改,可以从神那儿饶恕自己,得着释放。
祷告的方式:
(1)帮助协谈者饶恕对方,可一句句带领其祷告。
(2)求神砍断两人在灵里邪恶的结合。
(3)求神洗去自我控告及罪恶感,认罪在神的面前。
(4)帮助对象除去他的罪感,有机会让他认罪,帮助他说出困惑,让他感到自己并不孤单,是被了解接纳的,让他可以坦诚面对你。
(5)让主复活的能力来恢复他的正常化。如果他还在这个错误的性关系中,可帮助他暂时离开那种环境。
性犯罪之五——施暴
施暴的定义是:用不正当的工具或方法迫使性伴侣与其行使痛苦的性行为,这种人称之为施暴者或性虐待者包括**者。这样的人之所以如此,乃根源于有一个痛苦、被虐待的童年记忆及经历。因着其在童年期被性虐待,加上没有饶恕施暴的人,致长大后就产生一颗报复的心,并将此怨恨加诸在他人身上。
每个人的童年期都有一些可怕、似是而非的教导:有许多父母习惯用血气来教导,特别在狼力鞭打孩子时,口中都说:「我这是疼你才管教你。」或是有些父母在管教儿女的过程时通常不拿家法而是直接用手打,使得孩子有个错误的想法以为狠打就是「爱」的表现。造成日后孩子长大想表达爱时,就效法父母用强硬的态度与方法对待别人。这种种状况会使孩子的脑海中留下极错误的思想。因此在责管孩子时一定要使用工具,且要说明被责打、遭处罚的原因。要记得我们手是用来拥抱,不是拿来刑打,他们不是泄怒的工具。绝不可说:我爱你,所以我打你。这会让孩子产生错觉,使他们以后长大在表达爱的方式时采用施暴、虐待,甚或**的恶行。
协谈的步骤:
对这类的施暴者,我们首当了解他们是一群受伤害的人,他们并不是天生的丑陋,虽然其行为是如此的令人不齿。但神的心意是:祂爱罪人,恨恶罪恶,且要挽回罪人。犹如父母看到孩子身上感染病毒,不论过程是怎样的困难,总要尽一切的方法赶走病毒,挽救儿女。神对我们的心意亦是如此,祂深爱祂的儿女,却无法容忍儿女身上的罪,因此来除灭你我身上的罪,来医治我们。
当我们看到施暴者,**犯或性虐待者时,应该先要有一份怜悯之心,其幼年期所遭受的伤害是值得同情,需要被拯救的,就因为他们无力自救,所以天父差遣耶稣从荣耀的宝座上下来,代他们受罚钉十字架,使他们可以因信耶稣而不再受这罪辖制。我们应当更加温柔的待之,并教导在「性」方面正确的看法,帮助他寻找孩提时代的背景根源,协助处理之。
例如有一位姐妹的丈夫在婚后就开始有女朋友,原因是这位姊妹经常以「性」为武器,拒绝他丈夫的需要,因此他丈夫乐得出外寻乐且作得振振有词。但妻子事实上是很痛苦的,并不乐意情况演变成为如此,也不愿意见到先生有外遇,可是表现出来的是更嫌恶先生、拒绝先生。后来她经由内在医治,在神的光照下,神显明在她幼年的一个事件造成她现在对「性」的感知。在她年幼时无意间撞见父母正在行房,当时她不知他们在做什么,但父母脸上的表情是欢愉的、是享受的。平常父母很疼爱她,故此当她看见时就很兴奋的跑向父母,没想到父母脸色立刻大变,严厉的斥责她、骂她,赶她出去。这给了她一个很大的冲击,她想:为什么这么爱她的人,在做这么快乐的事时却拒绝她的加入?长大后她明白了行房的意义,但当时的伤害和记忆却使她以「性」为武器去拒绝她所爱的人。甚至她怕和先生太恩爱会使先生拒绝她。这模糊的感知抓住了她,造成她的痛苦及不幸的婚姻。后来她先生也与她一起来做内在医治,如今这对夫妻已恩恩爱爱的在教会服事。这使我们看见孩提时代的经历对人的影响是极深的。
这个例子也使我们学习到夫妻之间应在隐密的环境下进行房事,但若不小心让孩子撞见时,千万不要立刻斥责孩子,应暂时停下动作,将孩子抱过来,不要伤害,也不要拒绝他们,适时的抓住机会施予性教育,告诉孩子他们的形成正是透过父母间的亲密行为,由父亲把许多小种子送到母亲的身体里面,这些小种子像蝌蚪一样的游泳比赛,跑第一名的就和妈妈身体里的卵子结合,一起住在妈****里,直到十个月后才被妈妈生出来。通常这样的解说,很能让孩子明白他生命的价值,原来他从一开始就是第一名,是最优秀的。
求主来医治施暴或被施暴时的记忆,同样要奉主耶稣权能的名砍断在灵里面和与施暴者或被施暴者的连合,求主用复活的大能,使其恢复正常并建立正确的性归属感。
性犯罪之六——婚姻中的作假与拒绝
另有一种姊妹性犯罪的形态是「做假」。男子在成熟年龄的性需要是很旺盛的,有的是天天脉冲需要发泄,但神造男造女是很奇妙、也很不同的。女子往往是很被动的、很慢的,对房事的感知也是如此。大半的妇女是在婚后生下第一个孩子才初晓人事,懂得需要,懂得**。而在生第一个孩子之前对性是很无知的,也很被动消极,所表现出来的就是敷衍、拒绝,故此当生产之后,明明有了性需要,却不敢也不好意思告诉先生,反而继续的以性为「武器」或「礼物」来辖制先生,以致造成先生可能有一段时间的性无能。同时也造成家庭中的一些冲突:如妻子可能怀疑丈夫有外遇;丈夫则怀疑自己的能力。当先生落在这样的光景中,无知的妻子却反而更要求先生,很多家庭的纠纷是如此衍生出来的。
总之,男女双方应认识彼此被造时的差异性。彼此取悦,「享受性」是神对夫妻双方的祝福,是透过学习即可得的。
性犯罪之七——看黄色书刊
第七种性犯罪的形态是看黄色书刊:这是一个极其普遍的现象不论在各种的报章杂志或电视媒体,几乎触目皆是,很多人是被强迫性的吸收着,所以最好的方式是由父母陪着孩子一周看、一同阅读,藉此观察孩子的反应及了解孩子的反应。
一个成长完成的青少年男女,其性发泄的方法和管道,通常有以下六种:a.婚前性行为;b.同性恋;c.**(前此三类都会伤及自己与别人);d.梦遗;e.**或**;f.升华:运动、打球、音乐、美术、创作……
这里先谈**与**的不同。
**之定义是:借着用手**自己的**官,以求得快慰感的行为。与**不同的是**有意淫(即想象)的对象,而**没有——仅限于来机械式的动作,求其快感的发泄。**的过程始于青少年14、15岁发育之龄,且是不陋男女皆会的一种自发性行为。它也不会因人结果,有了性伴侣而停止,其后果是若不极力的禁止,尔后与配偶之感情交流会有所滞碍,因为一个人一旦有了**的行为,就不会费心想取悦配偶了。
**与意淫不同——意淫不需要经过动作即为性犯罪,而**加上意淫就是**。但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当一个青年人没有意淫的对象却产生脉冲时,其任由泄精达到释放的一种方式,是不能定为有罪的,这就是**。**是一种自然且健康的心理与生理现象,但许多人对这点不甚了解,使得今日我们放眼观察教会中都呈现阴盛阳衰的情形,究其原因就是因着许多弟兄有这种**行为,由于未加认识,致内心常有控告且被辖制,视其为犯罪行为,以为这不仅会伤及己身,甚而祸子殃孙。经由这样的自责,结果就反复的落入「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来却由不得我」的光景中。即便是有些青少年能于理智中克制,但却无法限制生理的自然反应,这使得他们更为苦恼。所以正确的辅导方式是应教导他们有关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神并未将之定为有罪。甚至可于进行时一面祷告,求神保守能早日觅得佳偶,发展正常的性关系,并相信神必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