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救恩论 第叁章  罪的性质与理论
    壹绪论一、人类的悲剧上帝照他的形像造人,把他安置在伊甸乐园,与上帝同行,本为一种极乐的境界。不幸始祖违犯上帝的命令,致被赶出伊甸园(参创一至三章)。此乃人类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大悲剧!因为原罪的遗毒,滔滔天下,蚩蚩者氓,「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三11、23);而且「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一七9)。此乃人类古今中外共有的悲惨的现象,苟非故意闭目无视,乃为无可否认的事实。以是自古以来,悲天悯人之士,都想救偏补弊,设法挽救人类的厄运;但历史证明,他们的企图与努力,仅是「扬汤止沸」,不能「釜底抽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扶得东来西又倒」;甚且变本加厉,治丝益紊。前中国共产党创办人之一,张国焘痛定思痛,深自忏悔。卒乃接受著者多年的见证,和他夫人一同受浸皈依基督。然而中外古今的学者,却是违反历史的铁证,醉心人性本善之说,如上章所论,孟子曾强调:「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但其说似是而非,即儒家学者,亦难苟同;荀子且提反论,倡性恶说。此于上章已加详论,兹不复赘。西洋学者,亦不乏性善之说。例如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的「天赋**论」,便是以人性本善为基础。流弊之大,已为识者公认。启蒙运动以后,理性主义,风靡一时,支配人心,以为人性乃有其「无穷之完善性」,流弊所至,遂崇尚人的理性,不信上帝的启示,反对固有之教义,提倡所谓「合理的神学」,以及「理性的宗教」;一切学问,偏于「经验论」、「感觉论」,及「唯物论」;遂致摧毁心灵,成为无神唯物论之厉阶。当时启蒙运动健将之一休谟(DavidHume),承陆克(JohnLocke)「经验主义」之余绪,首倡「怀疑论」,力斥超自然的信仰,否认人类心灵之存在,其说敌挡基督圣道;迷信「理性万能」,自炫「人性万全」;从而无视上帝的权威,否认灵魂的不灭;遂为「唯物论」与「无神论」张目,而成为今日共祸泛滥,世界祸乱之厉阶。

    二、哲人的空想圣经教训我们,哲学乃是「虚空的妄言」(西二8,译作「理学」,英文乃为哲学philosophy)。哲学家关于罪的本质,立说纷殊,其学派之多,乃和其哲学派别的不同一样。神学家的学说,乃和哲学家不同,他不能徒凭主观的空想,而须根据两大重要的基准:一为上帝无限的完善(infiniteperfection),二为人类对上帝应负的责任。任何关于罪的本质与根源的学说,倘使不合这两大基准,则都非真理。易言之,欲明罪的本质,首应以上述两大基准为前提,始能得到正确的答案。主耶稣基督,在登山宝训中宣称:「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五48)这乃是人类对上帝应负的责任,却是无人能够「及格」。甚至我国朝野上下一致崇拜的「大成至圣先师」,孔子,也是力不从心,甚至慨然长叹:「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所以「知行不能合一」,乃是中国哲人无法解答的难题。甚至提倡儒教,敌挡基督圣道最烈的牟宗三教授,也坦白承认:「圣贤人格,……无论升到如何境界,其所体现的毕竟不可能是天道或上帝的整全,毕竟只是部分,这是所谓『圣人的悲剧』!」此乃证明圣经的真理,人的自义,在上帝面前,「都像污秽的衣服」(赛**6)。我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五20)世上的哲人、智慧人、文士和辩士,徒凭自己的智慧,既不认识上帝(参林前一20),不读圣经,不信圣经,甚至所谓「新神学家」,也高抬人的理性,藐视上帝的启示,不照上文所指两大基准,徒作主观的空想。哲人的方法,虽曰根据理性,实乃最不合理,无怪得到谬妄的结论。

    三、罪人的拯救人类的罪恶,乃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上帝虽是慈爱,而且乐意饶恕,但必以为罪忧伤、灵性痛悔为绝对条件。上帝乃是至圣至善,和罪不能两立。以赛亚先知说:「耶和华的膀臂,并非缩短不能拯救;耳朵并非发沉,不能听见。但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上帝隔绝。」(赛五九1一12)罪和上帝,乃是水火不容。卫斯理(JohnWesley)日记里面,有惊人的记载,那些敌挡圣道的罪人,当场被上帝击倒在地。本人曾收到中外激烈反教的青年,读了中英拙著后写给我的信,例如其中有一位台湾顽强反教的大学青年,偶尔翻阅拙著,即有一神秘大力,对他迎头痛击,使其倒地痛哭,忧伤痛悔,竟献身传道。又有美国青年,迷信异教,参禅着魔,如堕深海,黑浪滔天,震恐万状;忽忆英文拙著《西方心灵没落》,开卷以后,突见白光,引其从黑暗进入奇妙光明。遂读神学,弘扬圣道。世人对罪没有真切的认识,以为仅是偶尔行为的失检,苟未盗窃**,亏负他人,便可问心无愧。若能「每日三省吾心」,希圣希贤,便可成为完人。本人皈主以前,在书齐自题「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二语,用以砥砺自勉,从中学时期,即已被号为「圣人」。易言之,世人对罪的观念,乃仅从人和人的关系而言,而不知人和上帝的关系,没有如圣经里面:「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五一4-5)的痛切认识。上帝圣善的灵,动其善工,要世人认罪悔改,重生得救;世人要想出死入生,得蒙救恩,必以认识其罪状为绝对的条件。「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六23)

    四、罪恶的本质罪的本质,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哲学的,形上的(metaphysical),其二乃为道德的。1.从形上的本质来看罪——罪是否有实体,是一个原则抑为一种行为;是否你心与物、灵与体的冲突;系自私的企图,抑仅为自私的感觉。容于下文详加申论。

    2.从道德的本质来看罪——罪是道德邪恶之本质,其与律法的关系如何?何种律法和罪恶有关?罪与上帝的公义有何关系?与上帝的圣洁有何关系?罪与律法所以有关,是由于故意的作为,抑仅由于情感的冲动或各人的情操和气质?凡此种种,须待以下诸节,分别论列。贰哲学的谬论一、二元论

    此乃希腊哲学里一种很流行的学说。表面上似乎很接近基督教,撒但却施展其诡计,把毒素注入其心,加以残害。便在第二世纪,发生三种异端邪说:一为诺斯底主义(Gnosticism),二为摩尼教(Manichaeism),三为新柏拉图主义,成为一个大的力量,使真道混淆。他们妄称「善」与「恶」乃是永远存在的两大力量;人有躯体与心灵——躯体,乃代表恶,心灵乃代表善。因此罪恶乃是躯体的邪恶,血肉之体和心灵联合,遂令心灵被沾污。因此他们以为解救之道,须从肉体着手,为求心灵不被躯体所沾污,便要苦修行(austerities),要用各种方法,使肉身受苦,而非藉圣灵默化的奇功。这种邪说,实颇多可议之处。第一,这种邪说,乃和圣经的真理,大相抵触,藐视全能的上帝,违反上帝的旨意以及圣灵默化的奇功。而且照教会史家哈耐克氏(A.V.Har-nack)的考证,由于亚力山大利亚(Alexandria)和印度频繁的往来,诺斯底派、新柏拉图主义,乃是深深受了印度教数论派(Sankhya)的影响。数论派乃是印度一种古老的哲学,乃为主前六世纪柯比拉(Kopila)所创,此乃对于《奥义书》(Upanishads)的「唯理一元论」(IdealisticMon-ism)之反动,其主要的特质,概可分为三点:1.无神的——此派不信大梵是「独一宇宙之灵」(oneuniversalsoul),而且强烈的否认上帝的存在,认为没有造物主的必要。2.二元的——他们说,宇宙间乃有两种自有的「实质」(substance),乃从永古即存在,二者乃完全不同;一为物质(Prakriti),二为心灵(Purusa),非从宇宙之灵而来,乃是个别的,其数无量。

    3.唯理的——他们认为万恶之源,乃因无知(「无明」),不知分辨心灵和物质,二者乃完全不同。他们自夸,唯有这种分辨之智,乃为至高无上的智慧。根据这三大特质,他们便定出一套救世的道理。他们说,物质是无常的,要改变,要朽坏的;而心灵则为不朽的,而且不受苦乐或感情的影响。世人一切烦恼痛苦的根源,乃在不知分辨心灵与物质,二者乃绝对不同,绝对无关,以致「心为形役」,不能自在解脱。因此解脱之方,得救之道,乃为分辨之智,破除心物二者相联的关系,便立刻得到解脱。当人临终之时,肉体虽死,但「得救」的人,其心灵乃超然独立,继续存在,便和物质永远分离。这种道理,似与基督教有些相似,魔鬼便因此迷惑世人。殊不知他们死后,并没有永生的荣耀盼望,而仅为一种永远不知不觉的状态。此乃是永死的别名,印度哲学家,仅编造一种名词,自我陶醉,适中魔鬼的诡计!这种无神主义的哲学,在东西各国,乃有极大的影响!在东方,释迦牟尼,用它来创为佛教;在西方,便有上文所指的诺斯底主义和新柏拉图主义。第二,这种学说,使罪恶失去了其道德的特性,而仅把它完全视为乃由肉体而来,而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此乃根本消除罪恶的意义。

    第三,这种学说,把人类犯罪的责任,一笔勾销;罪乃是从肉体而来的必然的结果,要想逃避罪恶,唯有脱离身体。第四,这种学说乃无异把罪恶归咎于上帝,罪恶既由物质而来,则上帝创造的时候,便不应当造物质。于此他们便强词夺理,设法诡辩,胡言乱语,说原有的造物主已经离开世界,而另外造了一个造物主,以后又接连造出许多造物主,而每一造物主,乃每况愈下;到了有一个所谓‘Dami—Urgi’,他才创造世界,他的手因接触世界,便被世界沾污。这种诡辩,其实根本没有解决他们的问题;以后的造物主每况愈下,此乃前后相承,推本穷源,则仍有其间接的责任。如此强词夺理,徒见其心劳日拙。第五,他们所谓得救之道,乃为脱离身体;但圣经指示我们,上帝不但救世人的灵魂,并且还要救世人的身体。主耶稣基督第三天从死里有形有体的复活,便是万人可信的凭据(徒一七31)。主耶稣说:「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又说:「复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必复活。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约五28一29,一一25一26)救主再来的时候,他要「将我们这卑贱的身体改变形状,和他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腓三21,并参西三4;约壹三2)「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复活。以后我们这活着还存留的人,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在空中与主相遇。这样,我们就要和主永远同在。」(帖前四16一17)这些学者,便没有这荣耀的盼望。第六,新神学的鼻祖施莱玛赫(Schleiermacher)和罗马天主教的学说,容待下文,分别详加批判。

    二、罪乃由于人性之缺陷照德国哲学家来布尼兹(Leibnitz)的见解,这个世界乃是至善的;但由于人性的缺陷,罪恶乃是无可避免的。上帝的作为乃是至善的,但人类的本性,不能臻于绝对至善之境,人虽竭其所能,终苦力不从心;由于人性之缺陷,罪恶乃是无可避免的结果,乃为无可救药的缺陷。此说乃有许多可议之处:(1)以为罪乃是无可避免的,必然的邪恶;(2)罪既是无可救药的死症,人的努力终是无补其缺陷;由于人性之缺陷,罪乃为必然的结果。此乃违反圣经的真理。人乃是照上帝的形像而造,「上帝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一26、31);惜人类偏偏犯罪作恶,而他们却要上帝负责。(3)把道德上的邪恶与身体上的残缺,混为一谈,倘以罪恶乃天生的缺陷,而非道德的邪恶,则反而应加以同情,不应对罪憎恶,而须视为不幸,将善恶不分,是非混淆。(4)倘使把罪仅仅视为一种不幸,和人性的缺陷,而无败坏堕落之感,则人将不知廉耻,势将不知为罪自疚,忧伤痛悔。(5)他们以为罪恶只是一种软弱,不知事实适得其反,罪恶乃是为害人类社会最为强大的力量。那些犯罪作恶。祸国殃民的人,并非意志薄弱,低能无用之人,而乃为才识超众富有煽动力量之人。魔鬼乃是被造物中最为邪恶最为强大之物。

    三、罪乃一种虚幻的错觉斯宾诺沙(Spinoza)乃和莱布尼兹一样,认为罪乃是人所感觉到的一种缺陷;莱布尼兹则以罪乃是一种无可避免的缺陷。斯宾诺沙认为罪的意识,乃由于人知的有限,不能知道每一样东西乃和上帝无限永远的本质是合一的(subspe-cieeternitatis)。倘使人类会有足够的知识,能看到万事都在上帝里面(我即是上帝,上帝即是我,斯氏乃为泛神论者),则便不会有罪的观念;易言之,则便没有罪的存在。换句话说,在事实上罪是根本不存在的;于是自相矛盾,又说罪不能视为一种缺陷,因为凡事都是好的,实无所谓罪。人所以会认为有罪恶,乃因他的宇宙观过于浅薄。此和基督教科学派(ChristianScience)及东方禅宗的思想,乃异曲同工。此种学说,颇多悖谬之处:(1)此说乃根本废弃了伦理道德的观念;他们都认为所谓「道德的品性」,「道德的行为」,乃是毫无意义的老调。(2)他们既以人知有限,其所认识,都为虚妄的错觉,则整个人生,便毫无意义。(3)他们不知罪性的严重,和鸵鸟一样,把头埋在沙土里面,以为没有罪的存在,便对罪完全漠视。(4)此说乃抵触圣经,上帝差他的独生子主耶稣基督降世,被钉十架,舍身救世,并非和假想敌作战,仅为去除虚幻的错觉。(5)罪的观念,乃和上帝的救赎,有重要关系。斯宾诺沙误以救赎仅为启蒙的过程,使人类真能知道他是何等的良善;因为人类都有若干沮丧之感;一旦开悟,便能解脱,所谓救赎,仅为不再沮丧。(6)倘使罪仅为一种幻觉,则才智超众的人,便没有什么罪;惟事实上,上文已加论及,乃为罪大恶极之徒。

    四、罪乃缺乏对上帝的意识此乃德国施莱玛赫的中心思想。照他的学说,罪的意识乃和其对上帝的意识有关。当人一旦觉醒,感觉有上帝,他便立刻有一种自卑之感。因为人乃是血肉之体,由于心灵和躯体的结合,遂有肉欲的特性。罪并无客观的存在,乃是由人主观的意识而发生。人乃构成世界的主要部分。人乃有两大元素,一方面是有限的,一方面是无限的;一方面属于自然,一方面又属乎上帝。人一方面有从世界来的自觉或意识,他生在世界,属于世界,行事为人都为世界。另一方面,便是施氏所说的上帝的意识,藉着这种意识,便有上帝住在里面。人类的本性不是正常的或理想的;易言之,他对上帝的意识不够坚强,不能完全控制他自我的意识。所以上帝的意识,必须力求其发展,以期达到理想的境界。当人感觉到他缺乏这种理想的对上帝的意识,于是便有罪的观念。由于自觉有罪,内疚于心,于是便想得蒙救赎,藉着主耶稣基督完全由上帝的意识来管制人生。主耶稣基督乃是理想的完人。此种学说,颇多不当:(1)否认罪有客观的存在性。(2)人类躯体乃是生来就有罪恶的。(3)肉体既生来就有罪,因此便要上帝为人的罪负责。(4)此乃与事实不符,因为人的罪并非在其躯体,而乃在其心灵。(5)他们既误以罪乃在躯体,于是便注重苦修行,损伤肉体,藉以减少罪的权势;人的身体,日趋衰老,罪性亦趋减少;而死亡乃为唯一的救主。(6)更荒谬的,他们认为脱离肉体,灵便没有罪。照此说法,则魔鬼乃为没有肉体的,岂非便没有罪,而事实上魔鬼乃为最大的罪魁。罗马天主教也犯同样的毛病,他们也以罪乃由肉体而来,人因受肉体沾污,以致偏行邪道,离开上帝的旨意,因此也注重苦修行,以期减少罪的权势。

    五、罪乃是无知,不信靠上帝黎敕尔(AlbrechtRitschl)也和施莱玛赫一样,强调人因有对上帝的意识,始知有罪。基督教以外的人,不知救赎为何事的人,便不会知罪。罪非照上帝的律法而定,而乃按上帝要建立其国度的目标。人类误以不能达成建立上帝的国度,作为他的罪,内疚神明,上帝认为这乃是人的无知,因为无知,便应赦免。此种学说,实亦无当。(1)希腊格言说,知识乃是美德,此派以为无知便是罪。此说乃不合圣经的道理,罪乃超乎过犯;罪乃「得罪了上帝」,在上帝前自觉有罪,应受公义的审判(参诗五一4);(2)以罪视为无知,故应被赦免;殊不知上帝的大恩大爱,是过于「人所能测度的」;除了「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外(太一二31),因为基督救赎的宏恩,我们虽「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邪灵。……本为可怒之子,……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弗二2-6)

    六、罪乃是人类的自私自利此说虽比以上各说较胜一筹,但自私自利,乃因以自我为中心,——不以上帝居首位,作生活的中心,而以自我为中心。其次自私虽是罪,但不能以自私为罪唯一的要素。其三,与上帝为敌,心地刚硬,不肯悔改,不信上帝,都是可憎的罪,不能仅以自私来概括一切。复次,此说仅限于人的境界,且不能说明罪的意义,照圣经的道理,罪乃是偏离上帝所设立的标准,与其说是自私自利,不如说为「自我中心」,更为妥切。

    七、罪为不能发展道德意识人类被其低级的脾性所限,不能发展道德意识。此说乃为谭诺氐(Tenaut)所倡。他的罪恶论乃是建立在进化论上面。在其「胡尔苏专题讲演」(HulseauLectures)中发挥其说。他认为罪的要素,乃是从人类兽性的本质和自然冲动而来,当时尚不知是罪,及其渐渐觉醒,有违人类道德的意识,始知其罪。以后麦道卫(McDowall)和费思革(Fiske)氏也附和此说。他们认为人类在其道德意识尚未觉醒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他在道德理想之前,可以自由选择。此说亦有可议之处:(1)他们说人类在其道德意识尚未发展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但并未说明,在其渐渐觉醒进化的过程中如何即有自由意志。(2)他们把罪的意义仅限于违反道德律。(3)他们乃将伯拉纠异端(Pelagianism)融合在他们的进化论里面,因此上文有关驳斥伯拉纠主义的话,都可应用,不复赘论。

    八、结论此说最大的缺陷,乃在其不以罪为悖逆上帝,是违犯上帝的律法,显明罪的意义,首须讲人类和上帝并和他意旨的关系,因此我们须进而从神学上加以检讨。叁神学的理论

    一、初期教会的教义初期教会对于罪的教义,仅有宠统的论述,仅对错误的教义,加以驳斥。例如诺斯底异端(Gnosticism)和摩尼教(Manichaeism)认为罪乃是无可避免的邪恶,教会便起而攻击,加以纠正,说罪既非无可避免的,也非永恒的,其根源乃在人的自由意志,此乃为人道德的邪恶,应被定罪,绝非人的不幸,须加怜悯。在教义纷歧之中,他们便提出以下诸点,作为持守的准则。1.「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三23)。

    2.人类普遍的罪性,其历史的根源与厉阶,乃在始祖亚当之叛道(此即原罪)。3.人类在这种情况之下,其独一无二,得救之道,唯有藉圣灵的善功,和主耶稣基督救赎的恩功。「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四12)4.甚至婴孩,也只有靠救主耶稣基督的恩功,始能重生得救。上列各点,乃为福音的基本真理,以后奥古斯丁,便据此和伯拉纠异端竭力争辩。

    二、伯拉纠派的异端1.伯拉纠派的主要学说——在第五世纪初叶,伯拉纠、柯勒斯丢(Coelestius)以及朱理安(Julian)对于罪的本质,提出一种新的学说,这些人乃是有造就,有才能,且负声望之人。他们最激烈的学说,便是「人的责任乃以他的才能为限」,「我尽我所能,做应做之事」,这是他们的格言,乃为其全部学说的基准。(a)他们坚信,苟非其力所能及,便根本不能负责,基此原则,便主张意志自由说。照这派的学说,无论什么时候,为善为恶,圣洁与否,唯有听凭他的自由意志。苟非其力所能及,便无道德责任,因为「力不从心」。

    (b)因此仅是一人故意要作的恶事,才算是罪。(c)基此原则,他们便根本否认「原罪」和生来的败坏,人类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一样,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d)亚当犯罪,乃是其个人的事,自作自受,只是害他自己;亚当的坏榜样,仅仅影响他自己的后裔。(e)亚当绝对不是人类的代表,各人在世受考验,完全要看他行事为人如何,或善或恶,照他所作的,定罪或称义。

    (f)他否认死是行恶的审判;亚当的死,乃是其身体构造的本质必然的结果,其后裔亦照其必有的体质而死。(g)人可以活在世上不至犯罪,偶有过犯,他仍可皈向上帝,遵守他的诫命。(h)人可不藉福音而得救,人有自由意旨,全备的能力,无论是外邦人、犹太人、基督徒,都可完全服从上帝的律法,得到永远的生命;如蒙福音光照,仅可助其易于完全服从而已。(i)因此他们否认救恩的必要,易言之,无需圣灵超凡的感力。他们对于救恩,另有一种见解,认为仅是从上帝而来的仁慈,乃为一种天赋的才能或天资而已。

    2.伯拉纠派的严重偏差——伯拉纠派的学说,颇多悖谬,曾引起强烈反驳,兹仅略举其要如下:(a)此派基本学说整个的体系,乃是有乖人类共有的意识,他们以为「人的责任乃以他的才能为限」;但在人的良知上并非如此,除非作恶的人藉此强辩,文过饰非。果如其说,势将使人类利用其学说,推诿其应负的责任,此乃鼓励人不负责任;因为人将有恃无恐,心安理得,不以为罪。使人的良知,对此邪说,不能不大声抗议。圣经明明教训我们,「上帝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叫人无可推诿。」(罗一18一32)岂可明知故犯。「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要死在罪中」(约八21、34)。岂可诿谓「力不从心」,不必负责。(b)他们否认人有道德的本性,无啻把人沦为禽兽。他们漠视罪的严重性,仅仅以故意犯法的恶事,才算是罪,而在人的感觉和情绪里面,并无道德的特性,此乃明明违反主的教训。主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了。」(太五27)他们说仁爱与憎恨,恶毒与慈善,只是心中的感动,乃是无足轻重的;他们甚至更认为爱上帝的诫命,乃为悖理可笑之事,因为爱是不受意志控制的。此乃明明不信圣经,渎冒上帝,大逆不道,因为上帝在圣经里面再三提示。(申六5;利一九18;太二二31-40)且按诸事实,人的意识与内心所感,为善为恶,乃足影响并决定一人的性情、脾气、欲望与旨趣,凡此均有道德的特性。但伯拉纠派却无视罪恶和德性的分际,竟把它们视为一人无足轻重的附属物,与他内心的生活毫无关系。此种学说,实在抵触圣经,主耶稣明明强调一人内心所思的重要性,「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苟合、偷盗、妄证」(太一五19,并参耶一七9;诗五一6、10;雅四1-2),乃都是罪。(c)伯拉纠派把自由和才能混为一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我们常常觉得,我们的心境,不能受意志或能力的控制。

    (d)此说对罪的普遍性,不能作圆满的解释。为什么「各人偏行己路」,他的意志偏偏转向罪恶,不能改变方向,他们仅以各人犯罪的可能性来解释,而否认原罪,也不能自圆其说。(e)此说认为救赎是不必要而且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必要,乃因人类可以自救「因为伯拉纠主义的本质,就是一种自救论(Auto一soterism)」。所以不可能,乃因这乃使人类失其独立性,人乃是自由的,如要救赎,势将令人不能自由作为,从而丧失其自由。(f)此说乃将基督圣道和外邦异教等量齐观,认为毫无轩轾。他们认为始祖亚当犯罪乃为其个人的事,与人类无关;他们根本否认「原罪」,和生来的败坏;人类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未犯罪时一样,是照上帝形像造的,因此人类可以不犯罪,无需上帝的帮助,可以自己成圣。此种邪说,显然和圣经背道而驰,完全抵触。

    三、奥古斯丁的学说1.奥氏学说的基本概念——奥氏关于罪的学说,有两大要素:一为哲学的,玄学的;二为道德的,宗教的;前者乃是他对本问题的推究深思以及和伯拉纠派的争辩;后者乃为奥氏本人切身体验的宗教经验以及从圣灵所得的教训。一则在哲学思想史上有其异彩,深足彪炳千秋,超越柏拉图与亚理斯多德;一则在神学思想史,有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奥氏乃站在两个世界的「分水线」,乃为两种文化蜕变的枢纽与媒介;从中古到近世,各种教会的运动,都从奥氏的著作得到指导的原则。氏于三九五年被举为希坡(Hippo)的大主教,著有《忏悔录》、《上帝城》诸书,主「原罪论」,「预定论」,力斥伯拉纠派的自救论。容俟以下各节,分别论列。2,奥氏学说哲学的要素——奥氏关于罪的学说之哲学要素,乃起自他对摩尼教的争辩。此教曾受佛教影响,倡善恶二元论,且以物质躯体为恶,故重苦行与禁食,以期弃暗就明,故又称明教。唐初曾传至中国,惟天宝以前,曾遭禁绝;南宋时又盛行于闽浙,称为明教。奥古斯丁没有奇妙得救以前,且曾受其迷惑;但上帝兴起奥氏,竭力争辩,故能知彼知己,百战百胜。此教以物质为恶,故说罪是有实体的,且认为罪仅是一种缺陷,根本消除了罪的真义;奥氏乃起而力反其说。其次,此教以为由于被造时本性的缺陷,因此人的才能有限,不能臻于至善,故罪乃是无可避免的。而奥氏则认为罪并非人体缺陷必然的结果,而乃由于人的自作自受,自取其祸。其三,此教以为罪乃由其躯体而来,奥氏则认为罪是道德问题。此教以为罪既由于被造的本性的缺陷,因此不必为罪忧伤;而奥氏则认为罪乃由于人之堕落,应当为罪忧伤,痛切悔改。其四,此教既以罪乃因限于才能所致,故对罪视为无关痛痒,抱着一种我行我素的态度;而奥氏则认为非常严重,其结果乃为永远灭亡。其五,奥氏认为罪恶并非仅如一种缺陷;而对上帝没有爱心,便是罪,罪乃是缺乏道德的良善(privatioboni),乃是有违上帝的律法及其至圣至善的标准。总之,罪并非如此教的谬论,以为是无可避免的;而乃是人类故意悖逆上帝,乃是大逆不道。

    3.奥氏学说属灵的要素——奥氏关于罪的学说真正的意义,乃是属灵的,此乃由于上帝圣善之灵奇妙的作为与引导。因此奥氏对于罪乃有切肤之痛,深切之感,深深知道他的堕落和上帝的公义,他触犯了上帝的圣洁,以是为罪忧伤。他深感他不但在行为上故意犯了罪,而且在思念上,情操上,都有未当,实在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他不但在心境上有这种对罪深切的痛感,而且尤对他的心地刚硬,没有正常的情操,又复缺乏仁爱、谦卑、信实,以及其他基督徒应有的德性,而且意志薄弱,知行不能合一,言行不能一致。伯拉纠派以为人之所以为人的主要特性,乃在其有自由,展其所长;而奥氏则深信,「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绝对不能改变他道德的本性。正如「古实人不能改变皮肤,豹不能改变斑点。」罪绝非由于人体缺陷必然的事,而乃由于人之故意的作为。由于他的深切体验,且事实证明,实实在在,「世人都犯了罪」。在灵性上世人都是死在罪中,绝对不能救他们脱离败坏的挟制,罪恶的捆绑。绝无一人能自证其能靠自己的能力,出死入生,得救重生。一切真正重生的人,都异口同声说,不是靠他自己的善功,而乃由于上帝的恩典。基此事实,奥氏遂作如下的结论:(a)世人得救,绝对不可自夸,称为己功;而乃完完全全,出于上帝的慈爱,救赎的大恩。(b)灵魂的得救重生,乃完全由于圣灵超凡的作为,易言之,乃靠绝对有效,无可抗拒的救恩。(c)我们得救,乃由上帝的恩惠与慈悲怜悯。世人所以能重生,乃是上帝按着他预定的美意和他自己旨意所喜悦的,在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绝非靠人自己的善行。

    (d)由于上帝对圣徒永远的保守,他既按预定的美意救了我们,使我们得到永生,凡是真正重生的,决不会失去其救恩。基上各点,奥古斯丁的道理,实和伯拉纠派,针锋相对。伯拉纠派误以为人类乃力能自救;而奥古斯丁则认为失丧的世人,乃绝对不能有任何属灵的美德,可以自救。四、天主教会的学说

    1.他们主要的见解——天主教的见解,往往彼此说法不同,令人难于把握,莫衷一是。他们关于原罪的意见,因所属教派的不同,言人人殊。(1)在天德会议(Council0fTrent)公布「罗马教义问答」(RomishCatechism)以前,拉丁教会关于原罪的意见,异常纷歧;(2)甚至天德会议的决议,也是非常含糊,没有完整性与确切性;(3)他们著名神学家对于德律但丁(Tridentine)圣典的解释,也彼此纷殊。虽然天德会议公布的圣典与法令关于原罪的意见含糊不清,我们仍可加以综合的说明。他们认为真正的罪乃在各人照他意志所作的行为,虽然不合上帝旨意的情操与习惯有其罪性,但严格言之,倘未见诸行为,不能称其为罪。所以一切潜伏在内的邪情恶欲,不能算罪,仅能视为罪的燃料而已。2.他们见解的谬妄——天主教的见解乃和上述伯拉纠派犯同样的毛病,因此我们对伯拉纠派的批判,几乎都可用以批判天主教。他们都以为真正的罪,乃仅限于故意所作的行为。他们复以为所谓「原义」,乃是一种超凡的神恩,另外加在人类原来所造的肢体上面的;失去了原义,并无伤乎人性。此说之妄,我们在上文论人类上帝的形像时,已加批判,都可引用,故不复赘。照圣经的真理,人的邪情恶欲,不但是真正的罪,不必俟其现诸行为;而且还是万恶之源!凡此容俟下文,加以详论。

    五、圣经对罪的教训1.罪恶一般的概念——在改教运动之时,教会并未从哲学上来确定罪的性质。他们既非以罪视为一种缺陷,也非仅为人类的自私自利;又非为一种不可避免之事;他们乃是基于上帝的话语,从道德的属灵的意识上决定他们的教义,认为是违反和不合上帝的律法。这个定义,无论路德宗改正宗,都表赞同。兹再进加分论。

    2.罪乃特殊的邪恶——常人往往把邪恶和罪恶,混为一谈,实非确当,邪恶(evil)一词,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属于物质的或身体的;一为伦理道德的。前者乃为一种不幸的祸害,并非罪;后者才是罪,且严格言之,即就伦理道德的意义而言,邪恶和罪,仍有分别,不可混用,罪乃特殊的邪恶。圣经里面,关于罪的名词,乃都指有道德性。例如,‘chaftarth’一字,便是「未中目标」(missthemark),乃含偏离正道之意。‘Arel’和‘Avon’二字,便有不正直、不公正,以及不遵常轨而行之意。‘pesha’一字,乃指违法乱纪,不忠于合法的当权者以及犯上作乱之意。而‘Resha’一字,乃指不守法律,犯罪作恶之意。复次‘Ashan’乃内心自疚之意;‘Maol’乃指不忠与叛逆之意;‘Aven’乃指虚荣浮夸之意;‘Avah’乃指偏斜堕落之意。他如‘Hamartia’,‘Adikia’,‘parabasis’,‘paraptoma’,‘Anomia’,‘paranomia’……等字,都指这些意义。从圣经中这些字来看,可见均含伦理道德的特性,绝无容疑。而其义并非消极的,并非软弱、缺点、不完善。凡此均无道德上的责任,而乃积极的敌挡上帝,违犯上帝的律法。罪乃是人类故意挑选的邪恶之道,乃有无穷的祸患(创三1-3;罗一18一32)。

    3.罪有绝对的特质——在伦理道德方面,善和恶,乃是绝对分殊的;二者无中立的余地。两者的转变,不是数量的,乃是本质的,罪不是不够好或次好,而乃为绝对的恶。圣经不容其有中立的余地。摩西呼天唤地,陈明生死祸福之理(参申三○15一20)。上帝呼召先知,苦口劝导,要世人从灭亡之路转回来,离恶行善,出死入生。公义与邪恶,绝无妥协之余地,中立的可能。世人于正路和邪道之间,不容徘徊中立。主耶稣明白宣称:「不与我相合的,就是敌我的」,「凡在人面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认他;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太一二30,一○32-33;路一一23)因此我们可以说,罪乃是违反或不合上帝道德律法的行为与活动,在上帝之前,人心实都有罪。苦的水,乃从苦的泉源而来;坏的果子,必从坏树而来,此理乃不言而喻。4.罪与上帝的律法——世界人类,无论在何时代,无论在何地方,无论其所信的宗教如何,及其文化的程度如何,都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都承认乃有一位比他们更高的,在他们以上。无论何种思辨哲学,都不能否认这种本能的,直觉的想法。倘使他们不认识真神,他们必须要造各种假神,作他们崇拜的对象;然而倘使一旦圣经里的上帝观,传入他们的心,则他们便无由漠视,「无可推诿」(罗一20)。因为上帝的话必令其理智与良知折服,并使他们的谜,得到答案。从此便恍然大悟,不但他们心中的想望,获得满足,且复要遵从他,而他的品德和行为,都要向它负责。正如地心吸力把地球坚系在它的轨道,我们的德性也使我们要归顺上帝,要向上帝负责。因此罪与律法乃有关系。律法不是由我们制定的,更非我们的意见或概念,亦非单是理知,而乃为上帝的本性和旨意。这种律法必须是完善无瑕的,必令人类的德性与行为与上帝的本性与旨意完全相合。我们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上帝;也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邻舍。复次,所谓完善无瑕,必须完全无罪,完全符合上帝的本性、形像和旨意,这是圣经的道理,也是我们良心的教训。每一个人,至少每一个基督圣徒,倘使他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不符合他的形像,便要自觉有罪;倘使他冷酷无情,缺乏热忱,忧闷烦恼,不谦卑,不感恩,不温柔,不忍耐,不仁慈,便是因有罪的本性。

    5.罪有双重的意义——罪乃有双重的意义,从公义而言,乃有犯法之意;从上帝的圣洁而言,则又有败坏堕落之意。这两重意义和要素,都在人的良知上表明出来。从犯法的意义说,则必须受审判,因为违犯律法和不合道德的要求,则必被定罪,而受刑罚。仅从犯法的意义说,复有两方面的意义。一则为犯罪者原有的品德,如他的缺点、劣迹,以及其他该受刑罚的事。神学家达勃耐氏(Dab-ney)称之为「潜在的罪」(potentialguilt)。还有在公义的要求上必须加以处罚的事,达氏称之为「真实的罪」(actualuilt)。前者乃与罪有关,不可分开,故不能因赦免而消除。后者(从上帝的圣洁而言),则由其本人或救主代赎,满足公义的要求,则可以消除。其次,从败坏的意义言,此则因人类本性的堕落,每一个世人都无例外,此乃普天之下,每一个人,生活的实情。由于人类始祖亚当的堕落,因此每一个人便生而有堕落的天性。「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因为世人都……亏缺了上帝的荣耀」。「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三10、23,五12)

    6.罪乃在人心之内——罪非在灵魂里面,而乃在心内。经云:「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四23)故基督教心理学把心作为灵魂的主要机构。从这个中心,发出其力量,施展其作为,影响人的智、情、意,以及他的身体。当「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罗五12),心便在内加强意志的力量,决定取舍。此与圣经的道理,乃相符合,「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因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路六45)「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苟合、偷盗、妄证、谤渎。」(太一五19,并参耶一七9;来三12)7.罪不尽限于行为——因此罪不仅仅限于外表的行为,并且包括有罪的习惯以及心灵深处邪恶的思念。这三者乃有彼此交织的连环的关系。有罪的品格,乃为有罪习惯的根基;二者复于行为上表彰出来。复次,有罪的行为,如果一犯再犯,习以为常,不以为非,便造成有罪的习惯;而有罪的行为与情操,又从其败坏的本性而来。上节所论和本节可互相发挥,因为人的本性与品格,实在坏到极处。所以一切罪恶,并非限于动作、活动和行为,而又在其内在的本性与品格。有罪的习惯与有罪的行为,两者的分别,教会自始即加承认。从主的教训有关树和果子的分别,也可看到邪恶之心,与邪恶的行为,两者乃有分别。凡是上帝的子民,都知道罪的本性,不限于情操和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