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引言
1.在居普良与奥古斯丁以前,基督教会很少着手要构成有关教会的教理。在教会教理未构成之先,就应加倍思考教会本质。初期数世纪的教会有一种趋势,即认为教会的本质与教会外在之存在是一致的。由于诸神学家太注意到三位一体论、基督论等问题,致使未能多用工夫讨论有关教会之课题。因此,对教会的教理就少有着书立论。
2.一个大公教会。伊格那丢头一次使用「大公」这个字。它用于表明合一的观念:诸如,「圣灵只有一个,身体只有一个;一主.一洗、一信。」(弗四:4)使徒时期诸教父都很强调这种合一的思想。伊格那丢在圣餐上亦看到教会的合一。他们合一的观念,还表现在下列诸事:(1)奉三位一体上帝的名施洗。(2)有符合主耶稣教训的基督徒守则。(3)格守禁食与祷告,特别常用主祷文。(4)厉行信仰的标准。
3.两种原动力成为教会教理发展的推动因素。
(1)教会纯正的教训:他们必须小心翼翼地坚守教会的教训。但教会的教训必与使徒的教训协调。由于这种关心,便承认监督。监督成为真理的防卫者。先被承认的,是监督,而不是属灵者。再者,每个堂会都有一个监督。在使徒工作过的地方,才有特别监督。其次有一种所谓的监督团。最后在罗马便承认一种似如君主政体的监督职。
(2)关心教会纯洁的生活:在西方有时制订某些制度,以维持圣洁生活。在东方教会便厘订教理,以实行圣洁生活。兹以两节篇幅,再详论这两种原动力。
第二节使徒的教训为发展的动机
1.教会教训的责任,从属灵者转移到监督--长老的身上,(1)初代教会之属灵者。最初,堂会的讲道及属灵上之领导权均操在属灵者的手中。他们是圣灵的器皿。属灵者就是使徒、先知、传福音者、牧师、和教师。其中,使徒和传福音者到处旅行工作。先知、牧师和教师则准许留在固定的教会工作。先知有说预言的恩赐。因为这样,就被公认为属灵者。在保罗暨使徒后时代初期,先知和教师均成为属灵上真正的领导者。(2)初代教会之监督--长老。起初,监督和长老这两种职位是相同。例如,徒廿:17、28写道,以弗所教会全体的长老都是被任命的监督。使徒后期教父罗马的革利免(主后九六年)认为监督与长老没有差别。他们的工作为看管。他们显然有丰富的经验。他们负责维持崇拜聚会之良好秩序。原先,监督—长老不是正式的传道者或教师。他们乃是指导者与看管者。他们很像会堂的管理者。(3)很自然,属灵者的工作,逐渐落在监督的身上。保罗亦赞同这种转变。因此,监督本身须有纯正的道理,并善于教导(提后三:2)。监督—长老逐渐取用了监督这个专门称呼。革利免在其早期书信之一(约主后九六年)宣布说,监督高过于先知。又说监督为使徒的继承者。「就如摩西将祭司的权责交给亚伦家。照样,使徒便安排其它的人,来跟随监督。」
2.君主制的监督职
安提阿伊格那丢监督(逝于主后一一五年)为第一位使用「大公」这个字的人。他亦是最先提倡君主制监督职为教会所需要的。(1)每个会堂都需要一个监督。直到当时为止,基督徒还没想到每个教会须要一位监督。伊格那丢劝勉会众要忠于监督。伊氏说:「正如普世教会的中心是基督。照样,个别会堂之中心是监督。」(2)一个监督做为地方教会首脑的起源,是如何安排而产生的呢?很自然,答案就是从耶路撒冷教会而来。所以监督制度起始于耶路撒冷。然后转入叙利亚的安提阿城。早在爱任纽及特土良时代,就有君主制监督之组织。并被全体教会所公认。(3)在这个时代支持监督的理由,乃是为了防御异端的缘故。当时教会需要有些人,能发表具有权威的言论,以抵抗那遍及小亚钿亚的诺斯底派,并确保教会统一的信仰。
3.母教会的监督
(1)不间断的统绪链:教会全然依靠使徒的教训,与异端争斗。当异端要威协教会的安全时,教会便需要依赖母教会的监督,加以反抗。所谓母教会,就是指使徒曾工作过的教会。诸如:士每拿、以弗所、耶路撒冷、哥林多、腓立比、帖撒罗尼迦暨罗马等教会。他们都认为这些母教会曾专心坚守使徒的教训。这可从特土良的著作加以证实。
(2)监督的特异恩赐。他们相信监督有一种特异恩赐。按照爱任纽的看法,在统绪行列中的监督领有「一种可靠真理的恩赐」。并被认为是可靠传统的持守者。这恩赐足以保护使徒教训的正确解释。他们不像孟他努派,相信那种特别的启示。
(3)对全体教会的监督。最早,每个会堂都有一个监督为首。但还没有一个监督要做全体教会领袖的观念。监督虽对每个堂会负责,但他对整个普世教会亦有一种连系的关系。监督须为全体教会坚守使徒的教训。就在这种意义上,他们构成一个有机体,并代表全体的教会。
(4)罗马在母教会当中,被认为最优势。保罗和彼得曾在罗马教导,并殉道。大多数的人都认为罗马存有使徒纯正的教训或传统,并留有罗马信条和使徒信经。罗马又比其它的母教会更能排斥异端,并被认为是教会合一的守护者。诸监督承认罗马有上述所列的地位。因此,早在主后二二○年罗马克理斯都监督便自封为「最高祭司长」。特土良虽承认其它地方为大公教会的中心地,但他却特别指出罗马为大公教会的中心地。居普良的看法更偏激。他说,罗马代表普世的合一,正如彼得代表使徒间之合一。彼得曾作过罗马的监督,代表使徒间的合一。因此,罗马必须代表普世教会的合一。从此之后,罗马便成为教会外在合一的象征。
第三节关切纯洁的生活为更进一步发展的动机
因解决悔改的问题,使监督的权柄得以增强。
1.基督徒在初代时期,以为洗礼后再干犯大罪是不可赦免的。赫马牧者书信将罪划分为两类:重大之罪与轻微之罪。教会当局从来未忽视这种看法。特土良亦采纳这种看法。诺洼天派亦主张说。诸如杀人、拜偶像、欺诈,在逼迫时背道、亵渎神、**、**等罪都是不可赦免的,并不能补救的。凡干犯者必从圣徒当中被革除出去。
2.罗马监督克理斯都(CallistuxA.D.217-222)准许制订一种较宽大的制度。他颁布一条新命令,即允许凡犯**罪者,得有第二次悔改的机会。克理斯都用一种教会制度加以解决教会所产生的问题。他认为教会是一个机构,要受监督的管制。监督靠着上帝的权柄,能赦免或保留人所犯的罪。凡受监督所认定的人,便属乎教会。监督领导并管理基督教世界之信仰与生活。这种优越是由上帝赋给监督的。克理斯都就是主倡罗马天主教教会观念者。
3.居普良的看法
居氏在尼西亚后时期,为教会观念奠定教理的根基,并为罗马教阶制度之发展过程,奠定教理的根基。特土良为他的师傅。在罗马德修皇帝时代,基督教会遭受残酷的逼害。以致有许多基督徒背弃他们的信仰:或向偶像献祭,或购买证书,表明他们要敬拜偶像。逼害时期过后,问题接踵而来。即教会是否要再接纳这批背道者呢?居氏准许背道者可再归回教会,只要他们有真正悔改的具体表现,并肯在公众面前认他们以前的罪行就可以。但此事须由监督处理。可是后来长老竟越权处理此事而侵犯了监督的职权。致使惹起居氏的不悦。居氏便将那些长老革出教会之外。主后二五二年,居氏召集众监督在加大果开会,以解决此事。后来这件事专由监督处理,而不准长老或其它的人插手过问。居氏主张教会为人类得救的机构。教会包括有好人与歹人。唯有教会才能保证救恩。教会建立于监督身上。监督不被任何人论断。除上帝之外,凡批评监督者,便是干犯背叛之罪。居氏虽不强调使徒统绪,但他却说,监督有权柄解释使徒的教训。居民强调监督为使徒的继承者,并强调监督团为教会之权威。居氏又乐意承认罗马的优越.不过,他却不喜欢罗马的教阶制度。居氏确保教会的统一观念。由于实际的进展,他的观念在无形中却助长了罗马监督成为普世教会可见之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