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第八篇讲道词(诚心悔改)
    除了忏悔一事以外,凡应该加以考虑的事,我们都已听到了。现在我们就要讲到忏悔。

    第一,有一种忏悔,是根据于圣经的,乃是当人公然犯罪,或他的罪行被人知道,并且在教会面前被人控告的时候所执行的。如果他肯离弃罪,他们就在上帝面前替他祈求。他若不听从教会,就要把他逐出教会,和他断绝来往。这种忏悔是由上帝在马太福音十八章所吩咐的:“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像这样的忏悔,现在连影子都看不见了,在这一点上福音是被抛弃了。若有人能把它重新恢复,那就是行了一件善功。这种忏悔才是你们应该努力恢复的,其他的事都可以不管。因为这事不会冒犯任何人,实行起来,也不会引起骚扰。这件事应当这样执行:若你看见一个重利盘剥者,**者,窃贼或醉汉,你就应该秘密地去见他,劝他丢弃他的罪恶。他若不听,你就另外邀两个弟兄同去,如兄弟一般再劝他丢弃他的罪。如果他仍轻蔑不听,你就要随同你的证人,在会众面前,向牧师控告他,说:“亲爱的牧师,这个人做了这件事和那件事,不肯接受我们友爱的劝告,丢弃他的罪恶。所以我现在连同我的证人控告他”。若他再不愿意承认并离弃他的罪,牧师就应当在会众前把他逐出教会,直等他悔悟后,才再接受他,这才是基督徒的作风,但我一个人不能单独执行这事。

    第二,有一种忏悔是我们都需要的,即我们私自在上帝面前坦白承认自己的罪,说出自己一切的过失。这种忏悔也是圣经所吩咐的,所以经上有名言说:“秉公行义”(创十八:19)。秉公就是控告自己,定自己的罪;行义就是倚靠上帝的慈悲。经上记着说:“凡遵守公平,常行公义的,这人便为有福”(诗一O六:3)。公平无非是一个人对自己所有的认识,审判,和斥责,而这便是真正的谦虚和自我贬损。公义无非是一个人认识自己,祈求上帝施怜悯和帮助,再将他升高。这即是大卫的意思,他说:“我向你陈明我的罪,你就赦免我的罪恶;为此,凡虔诚人,都将向你祷告”(诗三二:5)。

    第三,还有一种忏悔,就是一个人私下把自己的烦恼告诉别人,从别人得到安慰的话。这种忏悔是教皇所命令的。我论忏悔一文所反对的,就是这种命令和勉强,而我拒绝忏悔,也正是因为教皇下了命令。因为我不要他干预忏悔的事,使忏悔成为强迫和命令的事,这他没有权柄做。然而我不让人从我夺去私人的忏悔,我也不愿为着全世界的财宝而抛弃私人的忏悔,因为我知道它给了我怎样的安慰和力量。一个人除非和魔鬼多有奋斗,他就无从知道这种忏悔的价值。是的,假如不是忏悔支持了我,魔鬼老早就把我杀了。因为有许多疑难不是一个人自己能够解决的,所以他必须私下向一位弟兄述说自己的烦恼,假若他自己在邻舍面前稍为谦卑,使自己羞耻,盼望从他得一句安慰的话,铭刻于心,而且相信他的话,如同从上帝所听到的一般,还有什么害处呢。我们在马太福音十八章读到:“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

    我们必须有很多的宣赦,以便加强我们软弱的良心,和绝望的心情,使我们能站立在魔鬼和上帝面前。所以,人不得禁止忏悔,也不得阻碍别人忏悔。假如一个人和罪恶搏斗,很想解脱罪恶,而且想从圣经得着确据,就让他秘密地向另一人忏悔,接受那人向他所说的,犹如直接从上帝口中接受一般。凡坚信自己的罪恶得了赦免的人,可以忽略这种忏悔,而只向上帝忏悔。但多少人是有这样坚强的信心呢?所以我说过,我不让人从我夺去私人的忏悔。可是我不愿意强迫别人这样做,人人应该自择。

    因为我们的上帝决不是这般吝惜,只将一种对良心的安慰或加强,或只将一种宣赦赐给我们,倒是在福音书中我们有很多的宣赦,并且丰丰富富地加给我们了。例如在福音书中有这安慰,说:“你们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太六:14)。在主祷文中,我们有另一种安慰,说:“免我们的债”,等等(太六:12)。第三种安慰就是我们的洗礼,我可以这样推论:我的主,看哪,我奉你的名受了洗,所以我必能得着你的恩惠和怜悯。此外我们有私人的忏悔,藉以接受确实的宣赦,仿佛上帝亲自宣赦一般,叫我确知我的罪得了赦免。最后我领受圣餐,吃祂的身体,喝祂的血,作为我的罪恶得赦,和上帝解除了我一切软弱的记号;祂为使我对这有把握起见,把祂的身体给我吃,把祂的血给我喝,叫我不会绝望,也不能绝望:我不能怀疑我有一位慈悲的上帝。

    这样我们就可看出,忏悔是不能轻视的,是一种真实的安慰,我们既然因为必须与魔鬼,死亡,地狱,罪恶斗争,需要许多的宣赦和安慰,所以我们必须不让我们的任何武器被夺去,反要保守上帝所赐用以抵挡仇敌的全副军装。你们还未领会与魔鬼斗争,将他制服,是怎么一回事。我对此知道得很清楚。我很认识他,他也很认识我。你们若认识了他,就不会这样将忏悔抛弃了。我把你们交托给上帝。阿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