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帝的律法,我们需要探讨很多事情;而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就会更加明白这个律法的本质和目的。关于十诫的序言,我们当注意到:
第一,在颁布律法之前,上帝已经与以色列人,即何烈山的教会立约。这记载在《出埃及记》第十九章中。
(1)上帝在第五节经文中申明他的要求:“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2)相应的应许是:“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5-6)。百姓在第八节中回应了耶和华的话:“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
第二,这个在何烈山定立(或者说正式更新,因为这个约在此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约就是恩典之约。这可以由以下几点得到证明:
(1)上帝同以色列人在何烈山所立的约与上帝同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这个约毫无疑问是恩典之约––是同一个约。“你们果然听从这些典章,谨守遵行,耶和华你的上帝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约施慈爱”(申7:12);“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这约的话。今**们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面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的上帝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这样,他要照他向你所应许的话,又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申19:9-10,12-13)。
(2)在何烈山所立的约包括恩典之约中的全部应许:1)我要作你们的上帝,“你们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出19:5);“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出20:2);“你今日认耶和华为你的上帝……耶和华今日也认你为他的子民”(出26:17-18)。很显然,这是恩典之约中的应许(参创17:8;耶31:33;林后6:16)。2)他们蒙应许将要作祭司的国度。“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出19:6)。下列经文可以证明这是恩典之约中的应许:“惟有你们是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彼前2:9);“又使我们成为国民,作他父上帝的祭司”(启1:6)。这两条包括了所有其他的应许。
(3)它们具有同样的圣礼:割礼和献祭。
第三,整个以色列民族都同时与上帝定立了恩典之约(出19:8)。然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是在表面上与上帝立约,而不是凭着诚实立约;也就是说,不是凭着知识、信心、爱心与上帝立约。所以,因着这种表面的立约,上帝和人之间也只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他们过着不敬虔的生活,所以说他们在这个约上不忠心(诗78:37)。“但他们中间,多半是上帝不喜欢的人”(林前10:5)。
第四,尚未归正的人不在恩典之约中,尽管他们表面上已经与上帝立约。毋宁说,他们和所有的外邦人一样,实际上是在行为之约中。虽然上帝与亚当所立的约因着始祖的犯罪而被破坏了,律法藉着肉体变得软弱了,人们企图靠律法称义得生命,但是人类却仍旧肩负着相同的责任,每当他们犯罪时,他们就是在破坏这约。这就好比是一个曾经犯**的妇人,她在法律上对丈夫有责任,却一次又一次地犯**。此处也是如此。当一个尚未归正的人犯罪时,他不断地破坏自己所当遵行的行为之约。他表面上进入恩典之约后,却不凭信心行事,所以这是轻慢基督,弃绝上帝赐给他的恩典之约。
第五,我们必须确实区分颁布律法之前在何烈山所立的约(出19)和随后颁布的律法(出20)。十诫律法并不是恩典之约,因为恩典之约颁布律法之前就已经定立了。可以说,律法是已经定立的恩典之约的附属品,是约民的行为准则。所以,恩典之约和律法所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我们以后会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
第六,我们必须区分律法的内容或主旨与颁布律法的目的。律法的内容或主旨与上帝同亚当定立的行为之约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因为:
(1)只有一种圣洁,所以也只能有一种圣洁的标准。对于亚当的要求是完全,这也同样是十诫律法的要求。
(2)行为之约的要求刻在人的本性上(罗2:14-15)。然而,刻在人本性上的律法与十诫是相同的,尽管它们的明晰程度并不相同。所以,行为之约的要求与十诫的要求是相同的。
(3)永生是以完全的顺服为条件应许给亚当的,永生也是完全遵守十诫的结果。“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然而,颁布十诫律法的目的完全不同于上帝赐律法给亚当的目的。上帝赐律法给亚当是为了让他因此得到永生,而十诫律法的颁布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完全遵守十诫。
十诫的颁布是为了:
(1)使尚未归正的人知罪,认识到自己不断地违背行为之约,因着违背律法将会受到咒诅和灭亡。
(2)使那些已经晓得恩典之约的尚未归正之人离弃行为之约,因为它不能带给人生命;督促他们真正地进入到恩典之约中,凭着真信心接受基督以致称义。这就是不断重申行为之约的要求以及颁布律法时伴随着可怕的雷声、闪电、号角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向导、老师,带领人到基督那里(加3:24)。
(3)作为约民的坚定不移的生活标准,向他们显明纯全的道路,激励他们进入这条道路,在这条路上坚韧不拔地走下去,带领他们走好这条路。“少年人用什么洁净他的道路呢?是要遵行你的话”(诗119:9)。关于这一点,律法被称做:主的道、道路、道(诗119)。
第七,我们必须区分颁布律法的结果和目的以及尚未归正之人对此的看法。尚未归正的以色列人认为十诫是行为之约的要求,他们必须藉着遵行十诫来寻求生命。他们也这样看待礼仪律并且把它跟道德律混为一谈。然后,藉着外在地遵行这些律法––礼仪律以及道德律––他们寻求能够因此称义(参罗9:31:32;罗10:3;加5:3-4)。
第八,我们还必须区分十诫和遵行十诫的动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诫命叙述了遵行十诫的动机,阐明了违背律法的害处以及遵行律法的益处。诫命是始终不变的,但遵行诫命的动机有很多方面。我们已经简略介绍了十诫,现在将要回答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