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12.十诫律法:一个完美且完备的准则
    问题:十诫律法是一个完美的准则吗?抑或它并不是完美的,基督改进并加增了这个律法?

    教皇派宣称,基督藉着添加福音性的命令和教导改进了律法,他们自己又在此之上加上自己的传统。索西奴派和重洗派在本质上弃绝全部律法,尽管他们有时是以更温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认为基督改进了律法,使之灵性化了,在律法上添加了三个新命令:1)舍己;2)背负十字架;3)效法基督。我们认为,律法在各方面都是完备的准则。

    第一,这可以由下列这些经文得到证明,这些经文清楚地宣告了律法是全备的。“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诗19:7);“我看万事尽都有限,惟有你的命令极其宽广”(诗119:96)。所以《诗篇》的作者祷告说:“求你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你律法中的奇妙”(诗119:18)。既然圣经宣告上帝的律法是完备的谁还胆敢说:“事实并非如此;这个律法不是完备的,而是一直在改进、加添的;它不是全备的,需要在上面再加添一些教会的传统”呢?

    规避性主张:“完备(perfect)”必须翻译成“无污染的(undefiled)”。而且每条诫命必须是独立的,因为此处的“律法(law)”是单数形式。所以我们不能下结论说律法是全备的。“完备(perfect)”也可以理解成为“合乎正道的(upright)”,尽管还缺乏很多东西(腓3:15)。

    回答:(1)在原始经文中所用的词的字面意义是“完备(perfect)”,也就是说不缺乏任何东西。天主教的译者们自己也是把这个词翻译成“完备(perfect)”。这个译法的正确性可见于附加的注释:“……能苏醒人心;……能使愚人有智慧”(诗19:7)。所以,律法是完备的准则。

    (2)仅仅因为律法这个词在这里用的是单数形式,他们就认为这里的律法指的是一条独立的诫命,并由此下结论说律法不是完整的,为添加教会传统保留余地,这是毫无根据的。《诗篇》的作者头脑中所想到的并不是一条单独的诫命,而是全部律法,全部律法也可以用单数形式来表达。使徒在《罗马书》第七章十节中也是用单数形式来表示全部律法:“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他经常用单数形式来表示全部律法。《诗篇》作者也用“律法(law)”和“诫命(commandment)”的复数形式:“耶和华的训词(statutes)……耶和华的典章(judgments)”(诗19:8-9)。

    (3)尽管“完全(perfect)”这个词有时用来形容一个正直但还并不完美的人,但是我们参照上文下理就会发现它是比较而言的,用来描述正直的程度。但是,这绝对不能证明也能用这种方式来理解上帝的律法。在谈及律法的全备性时,圣经中以绝对的语气说的。

    第二,很多经文可以证明律法是完备的。在这些经文中,上帝禁止人在律法上删减或加添什么。“所吩咐你们的话,你们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好叫你们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耶和华你们上帝的命令”(申4:2;参12:32);“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太5:19)。由《申命记》第四章十至十三节可以证明摩西所谈到的是道德律。在禁止对律法进行任何形式的添加时,他不仅包括那些直接违背上帝律法的传统,而且同时还包括那些人想要添加在律法上面的一切传统。这是一个附加的命令,他命令人不要在律法上添加任何条文。他不仅禁止人添加任何人自以为是上帝律法的条文,还禁止以任何名义添加。摩西禁止人添加的理由就是:上帝的律法是完备的。他关于禁止添加和删减律法的命令,不仅是颁布给犹太教会的,而且也是颁布给所有基督徒教会的––正如基督自己在《马太福音》第五章十九节中所说的那样。这进一步证明了前一个问题的答案,即律法在新约时代是否仍当遵行。

    第三,《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六至四十节可以证明律法是完备的。主耶稣说,律法的内容就是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上帝,以及爱人如己。没有比这更完备的了。他不仅提及尊贵和卑微的目标,而且还谈到人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所进行的最纯洁、最完全的努力和活动,理由就是上帝在他的律法中命令人要这样做。

    第四,下列这些经文可以证明律法是完备的,上帝在这些经文中应许要赐给那些遵守律法的人永生。“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我该做什么善事,才能得永生?……就当遵守诫命……就是不可杀人,不可**,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太19:16-18);“我该做什么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稣对他说:‘律法上写的是什么?’……‘你这样行,就必得永生’”(路10:25-26,28)。除此之外还能再要求什么呢?能够藉以赢得永生的,必定是完全的。

    第五,毫无疑问,基督之顺服的特征就是极度的完美;然而,基督的顺服包括作为选民的中保遵守律法,因着基督全守了律法,选民们才能得到完全的义,藉着这完全的义,他们才能经受得住公义的审判者上帝的公义审判。这可见于下列经文:“律法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罗8:3-4);“上帝就差遣他的儿子……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4:4-5);“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所有的这些经文可以证明,律法是一个完备的准则。

    异议#1:基督在《马太福音》第五章中吩咐了许多十诫律法中所不曾吩咐过的事情。是的,他这样表述了与十诫律法不同的命令:“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只是我告诉你们……”。

    回答:基督在此处并没有弃绝任何律法中所吩咐的事情,也没有加添什么。他也并没有赋予律法条文一个不同于其字义本身意思的含义。毋宁说,基督反驳了犹太人对律法的歪曲的解释,当时犹太人所犯的罪就是歪曲上帝的律法。基督由此向人们显明了律法的正确含义。证明如下:

    (1)在第二十节经文中,基督表明他所反对的是法利赛人的义––而不是律法的义;

    (2)由主耶稣的宣告可以得到证明:“你们听见––而不是上帝在律法中所吩咐的––有吩咐古人的话”;也就是说,他们藉着遗传,废了上帝的诫命(太15:6)。

    (3)在《马太福音》5章43节中,我们读到:“恨你的仇敌”。这并不是律法所命令的,而是律法所禁止的(参利19:18;出23:4-5;箴25:21-22)。主耶稣所阐述的是:律法的本意是要爱你的仇敌(44节)。休妻并不是律法所命令的,但是因着人心刚硬而允许他们休妻,限定条件是明确的。然而,耶稣确实阐明,起初并不是这样,上帝不许人休妻,除非是为**的缘故(32节)。

    异议#2:基督赐给人一个新命令:“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约13:34)。

    回答:爱是律法的命令(太22:39)。新约时代的人必须要有爱心,因为这是律法中的命令(参13:9;加5:14;雅2:8)。这就证明“一条新命令”并不是指以前并不存在的命令,而是一条重申的命令,即再一次提出来的命令。

    异议#3:基督分了许多律法中所不曾吩咐过的事情。

    (1)他吩咐人要信靠基督。

    回答:律法吩咐人要以上帝为自己的上帝,这包括相信上帝所说的一切话,按照他所吩咐的方式信靠他。上帝在律法中吩咐人要有所信靠,而在福音中则启示了信靠的对象,上帝吩咐人要信靠这个对象,就是基督。

    (2)他吩咐人要舍己。

    回答:律法吩咐我们要爱上帝胜过一切,完全听从他,顺服他。这必然包括舍己。旧约时代的圣徒就已经操练舍己:亚伯拉罕献上自己的儿子为燔祭,摩西和利未人没有宽恕他们自己的父亲和兄弟;但以理和许多其他的人放弃了自己的意志来遵行上帝的旨意。

    (3)他吩咐人要背负十字架。

    回答:这包括在要把上帝当作自己的上帝和顺服上帝之中。旧约中的圣徒同样也操练了背负十字架:约伯忍受一切不幸,大卫容忍示每的咒诅并忍受许多苦难(诗39:9)。旧约中的教会也曾背负十字架(参哀3:27-28;弥7:9),这也是旧约中的命令(箴3:11)。

    (4)他吩咐我们要效法他。

    回答:律法吩咐我们在圣洁以及持守安息日方面都要效法上帝。基督在遵行律法方面为我们树立了可效法的榜样。所以,遵行律法和在圣洁方面效法基督是同一件事。尽管效法的目标是在福音中启示出来的,律法吩咐我们要效法他––在新约和旧约中都是如此。“你们要在他面前谨慎,听从他的话”(出23:21)。

    (5)律法并没有吩咐人要悔改。

    回答:律法要求完全的爱和圣洁。这就要求每一个犯罪偏离了圣洁的人都必须悔改。

    教皇派以自己的制度废弃上帝的律法,他们这样做是藉着福音中的指令(evagelicaldirectives)这个伪装而进行的。他们声称,这些的确不是上帝所吩咐的,但却是圣经中所隐含的,应当予以信奉。所以,不遵行这些教导的人并没有犯罪;但是,遵行这些制度的人却是以一种新的方式操练圣洁,胜过藉着遵行律法而达到的圣洁,所以他是在做额外的工作。这些制度是:1)独身,2)盲从,3)甘愿贫穷,4)修道院生活,等等。与之相反,我们承认确实存在一些操练与否都并无关紧要的事情。然而,一旦你做了或没有做这件事,它就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事了,人必须按照律法中所规定的目的和方式来做这件事。做这些事情既不比不做这些事情更圣洁,其中也并没有隐含着比做律法中明令要求或禁止的其他事情更大的圣洁。但是,教皇派认为应该在律法上加一些东西,比如福音中的指令,并且认为这并是无关紧要的小事,而是关乎道德的大事,行这些事情将会成就更大程度的圣洁,带来更大程度的荣耀。我们完全反对教皇派的这种主张。这种所谓的福音中的指令并不存在。原因如下:

    首先,没有律法也就没有犯罪,同样,没有诫命也就没有美德。如果人做的是上帝没有吩咐人去做的事情,那么这些事情是人自己发明的制度,圣经中这样谈到这些事情:“他们将人的吩咐当作道理教导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9)。

    第二,律法是全备的(如前所述),要求最纯洁的完全(太22:37)。所以,若非是律法所吩咐的或禁止的,既不是美德,也不是恶习。

    第三,有些事情,他们称之为“福音中的指令”,的确是圣经中所明确吩咐的,比如:1)爱仇敌,2)背负十字架,3)忍受苦待,4)纯洁,5)为基督的缘故舍弃一切并忍受贫穷,6)按照各自的身份和地位彼此顺服。其他一些他们认为属于福音中的指令的事情是律法明令禁止的,比如:

    (1)盲目地顺从人;因为人不能顺从任何人,除非是在主里面并合乎上帝显明的旨意。这样做的时候就是在侍奉上帝了。“又当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顺服”(弗5:21);“甘心服事,好象服事主,不象服事人”(弗6:7);“……不要作人的奴仆”(林前7:23)。

    (2)独身。上帝并没有赐给所有人独身的恩赐(参太19:11;林前7:7)。上帝命令那些没有独身恩赐的人应当结婚(林前7:36),无论结婚与否都必须贞洁(帖前4:4)。

    (3)甘愿贫穷。挥霍财物,毫无理由地抛弃财物,广施周济以至于自己不得不靠别人周济为生,这些都是违背上帝旨意的。使徒劝勉每一个人都当做自己的工,吃自己的饭,而不是藉乞讨得食(帖后3:12)。如果承认基督意味着必须抛弃自己的财产,那么为基督的缘故舍弃一切是他的本分(太10:37)。所以,我们看到,他们所说的一切福音里的指令或者并非指令,而是上帝的诫命,或者只不过是私意敬拜而已,与上帝的律法相悖。

    异议#1:不结婚并不是律法中的命令;相反,这是通过福音里的指令向人推荐的。“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林前7:25,40)。

    回答:在第七节中,保罗希望在那样的情况之下,即暂时的逼迫之下,所有的信徒都能够守素安常;也就是说,希望他们能够有节制的恩赐,假如能够根据时宜选择,就不必非结婚不可。他提出的理由就是大逼迫临近了。在这样的时候结婚,会给配偶和儿女带来很多的苦难和试探。如果选择独身,就避免了这一切麻烦。所以,他建议人如果有节制的恩赐,最好选择独身––并不是因为独身比结婚更圣洁,而是因为在当时的艰难处境中独身更方便一些。“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林前7:26,28)。他认为在那样的情况下,那些没有结婚的人更有福气;也就是说,他们在逼迫之中会更好受一些––这是所有人都同意的。他说他没有主的命令,其实他是藉此宣告,就面临逼迫时人是否应当结婚这个问题而言,主没有明确的命令说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人应当极其谨慎地行事,所以他认为在这时候不结婚是极其慎重的事。他宣告说自己有圣灵(40节),藉着圣灵的感动,他有光照和智慧判定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行才是最好的。所以,圣经在此处根本就没有支持那些所谓的福音里的指令。律法吩咐人当慎重行事。

    异议#2:使徒们没有结婚。

    回答:这证明了什么呢?所有人都要因此而独身吗?所有女儿都不应该出嫁,所有牧师都要独身吗?尽管上帝恨恶休妻的事(玛2:16),尽管有妻子的就不应当求脱离(林前7:27),难道他们也要抛弃自己的妻子吗?谁能把所有的这些都联系在一起呢?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使徒都没有结婚。“难道我们没有权柄娶信主的姊妹为妻,带着一同往来,仿佛其余的使徒,和主的弟兄,并矶法一样吗?”(林前9:5)。主耶稣治好了彼得的岳母(太8:14)。

    异议#3:“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太19:12)。

    回答:主耶稣说的是那些有节制恩赐并不愿结婚的人,他们有节制的恩赐,如果不结婚,就可以在面临逼迫之时,更加自由地侍奉主––这可由第十一和十二节经文得到证明。难道这支持他们的独身誓言吗?

    异议#4:“与耶和华联合的外邦人不要说:‘耶和华必定将我从他民中分别出来。’太监也不要说:‘我是枯树。’因为耶和华如此说:‘那些谨守我的安息日,拣选我所喜悦的事,持守我约的太监,我必使他们在我殿中,在我墙内,有纪念,有名号,比有儿女的更美。我必赐他们永远的名,不能剪除’”(赛56:3-5)。上帝在此处赐给太监一个荣耀的应许。为了能够在这些荣耀的应许上有份,人应该保持独身。

    回答:这段经文中指的是那些被迫成为太监,因而不能生儿育女的人––这一切并不是一个特别的祝福。上帝应许要赐福给他们,并不是因为他们是太监。毋宁说,如果他们愿意侍奉主,主不会像人人那样藐视他们,不许他们进入会堂(申23:1)。

    异议#5:“耶稣说:‘你若愿意做完全人,可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太19:21)。这证明甘愿贫穷是更高层次的完全。

    回答:基督并没有说甘愿贫穷就是完全;相反,他是在对那个自以为完全的年轻人说话。基督有权柄发布命令,他让这个年轻人这样做。这个年轻人已经知道基督就是弥赛亚,因而也是上帝。因此他应该遵从基督的命令。所以,这并不是一个福音里的指令,而是一个命令。这并不是赐给所有人的命令,而是特别赐给这个年轻人的命令,以便可以使他晓得自己并不是完全的,而是在把财产当作偶像来崇拜。《马可福音》第十章二十一节中说耶稣爱他,这并不是因为他变卖了财产,因为他并没有这样做。毋宁说,耶稣爱他是因为他真心渴望得救,尽管他并不知道该怎样做,因为经上说:“你还缺少一件”。这并不是说他除此以外就是完全的;毋宁说,他在自己的头脑里是这样猜测的,他需要知道自己还缺乏一切:在基督里的顺服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