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神性三位共有和各自特有的性质,并祂们怎样又是合一又是分化。
(一)依据圣经所说,绝对至善所指称和启示的,不外是至高神的本体。因为神论及自己时,曾说,“你为什么以善问我呢?除了上帝之外,再没有良善的”(参太19:17)。这问题我们已在别处讨论过,并证明了所有属乎上帝的名称,在圣经里,都是指整个完全的神体,而不是部分的,都是不可分地,绝对地,无保留地,完全地指神体的全体性。正如我们在神学大纲所说的,凡否认这“善”的指称为整个的神体者,便是亵渎了神,把至上无二的独一神**了。所以我们必须把那名称归之于整个的神体。不但那良善性的“道”曾指自己说,“我是善”(约10:11),也有一位受灵感的先知曾说圣灵是善(诗143:10)。关于“我是本是永是”(出3:14)的话也是如此。若有人以为这句话不指整个的神体,而只指一部分的,则对以下的章节:“那昔在今在以后永在的全能者”(启1:4),“惟有祢永不改变”(诗102:27),“从父出来,永在真理的圣灵”(约15:26),又将怎样解释呢?倘若他们否认整个神体是“生命”,那么,圣经所肯定的:“父怎样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着,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思使人活着”(约5:21),“叫人活着的是灵”(约6:63),怎能真实的呢?再者,管理全世界之权是否归于整个神体这问题,圣经是胜不数计地以“主”的名称归之于父,也归之于子,并且圣灵也是主(林后3:17)。至于“纯美”,“上智”的名称也是归于整个神体;还有“光”,“使人有神性者”,“根本原因”等名称,都是圣经用来赞美整个的神体,或广廓地说,“万物都从上帝而来”(代上29:14),或分别地说,“万有都是藉着神造的,又是为祂造的”(西1:16),并“祢发出祢的灵,他们便受造”(诗104:30)。把它总括起来,神圣的“道”亲自宣言“我与父原为一”(约10:30),并“凡父所有的,都是我的”(约16:15),“凡是我的都是祢的,祢的也是我的”(约17:10)。再者,凡归父与子的,祂也归与那一体中的圣灵,即是神工,崇拜,作为原始而不停的原因,和恩赐的分送。我敢说,没有任何本着纯洁的心来研究圣经的人能否认,神所有的属性都归整个的神。这件事在这里既概约地说了(在别处有更详尽的解释),所以在以下的说明及总括的神名之时,都认为是指整个的神体。
(二)若有人说,我们这样作,是混乱了神体中三位个别的特性,我们认为他的驳语甚至不足以说服他自己。因为他若完全违背圣经,当然就离我们的哲理很远;除非他心里顾及圣经的道理,我们怎能负责使他明白神学的真理呢?然而,若是他顾及圣经的真理,我们正是以圣经为准则和光源,直接从事护教,而声明神学有时用合一的说法,有是用分化的说法;所以我们既不能分开那本为合一的,也不能合并那本为分化的,却必须举目上向神光,尽我们的能力以研究神学。因为我们既然接受从上帝来的启示,并认它为真理的崇高标准,就努力保持它,不增加,不减少,不曲解。我们这样慎守圣经,就自己也被保存了;并且我们保持圣经而自己得以保存的这个能力,更是圣经所给予我们的。
(三)合一的神名是属于完整的神体:这是我们在神学大纲里根据圣经而作了较详的证明了。这等名称有如以下的:“超然卓绝”,“超圣”,“超本质”,“超生命”,“超智慧”,并统统用逸脱的说法来表达超越的意义;又有原因作用的称号如“善”,“美”,“自存”,“生命赐予力”,“上智”,并凡认上帝为一切恩赐的根源者皆是。另一方面,所谓分化的名称,乃指“父”,“子”,“圣灵”等等超本质的名义。这些名称是不能交换的,也不是三位共通有的。此外还有名称指出耶稣以我们人性所有的永远和不变的实体,和那些在其中指出“爱”的自存玄秘。
(四)然而我们要深入一点,把关于上帝的合一名称和分化名称之间的差别加以说明,好使我们的讨论更为清楚,而无疑惑晦昧之处,这样我们可以尽力申说我们的意思。因为,正如我在别的着作里所说的,我们神圣传统的信徒,都认为超越知识的永有者,其所有的合一属性,乃是一些潜伏的,不可说出的绝对属性;然而至高神体的那些慈善的分化属性,信徒们称之为流露者和显现者;于是他们根据圣经,把神的各属性分为合一的和分化的两种。例如关于合一或超本质的方面,他们说那不可分的统一的三位一体,是具有超存在的实体,超神性的神体,超美善的至善,尤其具有超万有,超个性的自同,超合一的统一。祂是无名的,也是多名的,是不可知的,也是完全可知的;超乎一切肯定和否定的之上,祂是周全的肯定,也是周全的否定。祂那至上的三位是具有超越而不可分的合一,同时这三位不是彼此混乱的,却是(若用一个熟识的有形比喻)好像家屋里的灯光一样,几个灯所出发的光是交合而统一的,然而灯的本身仍是分在的;这就是说,在合一中有区分,在区分中有合一。一间房子里可以有许多灯,然而它们所发出的光线是联合在一起,没有人可以在空间中辨别这灯的光和那灯的光,也不能仅看到一个灯的光而不同时看到别个的灯的光,因为都搀合在一起而不见混乱。
再者,若有人把那些灯中的一个灯拿开,它本身单独的光也就随它而走,它既不把别灯的光带出去,也不放下自己的光留在房子里。因为那从火发出的光虽是原来在空间中完全合一,然而真正各别的成分仍不混乱。可是上帝的至高合一,不只超过任何物体的合一,而且也超过灵魂和天使所有的合一,而天使因为各按其本性而分享至高的合一,所以他们是似神的,属天的;他们的合一是具有超自然的参预作用,而仍不彼此混乱。
(五)另一方面,在上帝的超本质性中也具着相当的分化,不只是如我在上面所提的(即在神的合一中,三位一体的每一位的各别存在是清楚而不混乱的),并且三位的属性不是彼此任意交换的。只有父是超本质神格的根源;父不是子,子也不是父;每一位所有可赞颂的属性是彼此不相杂的。这些例子足以表明上帝之不可言说的一体和潜存所具有的合一及分化。然而上帝为要发挥祂的至善,虽把祂的合一显为分化,却仍然以一种不分化的一体,在那些分化的行动中工作,藉以把存在,生命,和智慧等等,不断地赐予一切受造物,所以我们分享祂那些超自然的恩赐之辈,就归荣耀与祂。是的,神体中的每位是分享整个的神体,而不是祂的一部分,正如圆心为圆中的每一条半径所分享的一样;又正如凡百印像都分享那原底的“印”,而印仍是整个的,其所给予每一印像的,也是整个的,而不止一部分。但造物主的不可分性是超越这些象征,因为分享者既并无有形的接触,而在交通中也无彼此混杂之处。
(六)或者有人会说,印在每一次的印像不一定是完整的和同一的。不错,但这不是由于印的原型本身,它对每一次的印像都作了完全而同一的赐予,其差别处乃是在于受印之物。例如有些受印物是平软的,干净无痕的,在一方面不是太坚硬,而在另一方面又不是太流荡,这种物质上的印像就是很清楚的,也是永久的;但凡不具有那种性质,即是不适于留印的材料,其上的印像就是不清楚了。
再者,超本质的“道”采取了人性人身,并实行及忍受凡属于祂在人性人身方面之事,这是上帝之爱的一种分化行为。在这一类的行为中,圣父和圣灵没有份儿,不过,当然三位在神旨中都有份,也在上帝不变之道所完成的玄秘工作中都有份。我们这样就尽其所能地把上帝的属性分为合一的和分化的两种。
(七)那么,对于神体中所具有合一的和分合的属性,凡我们在圣经中看到的理由,已在神学大纲中加以说明,并尽其所能,一一为之叙述了。对于那些分化的属性,我们是以哲学的原则来理解,好使圣洁无瑕之心观看经上的光耀真理。至于合一的属性,我们是企图依据圣教的传统,让它们成为人心功能所不及的玄秘①。因为凡神圣的事,包含那被启示者在内,只是按照所传述的而得知。它们的最后性质和原始本体是超过人的心力,超过一切的存在和知识。例如,我们纵把那超本质的玄秘称之为“神”,或“生命”,或“本体”,或“光”,或“道”,我们思想所能及的,不过是从神流溢的神性,本体,生命,或智慧之种种力量而已;但是那玄秘的本身,我们只有除去我们自己心性的一切活动,才能把它抓住,因为我们所能把捉到的“神化”或“生命”或“本体”,都不是恰恰和那完全超自然的真因一样。再者,我们靠着圣经而知道圣父是造化的主体,耶稣和圣灵则由圣父而出,是神体所开的花和超越的灼射;然而这如何成为可能,是我们所不能言说,甚至无可想像。
①英译者解释为合一属性是属于根本神体,分化属性是属于三种位格的不同。前者属冥契神学的范围,应由“否定”之路导入,后者属教理神学范围,应由“肯定”之路导入。
(八)照我们的心力之所能及,精神上的父子关系,都是由超自然的元始的“父”“子”关系所赐给我们,也赐给凡天上的操权者;因而凡具有神性的心灵,就得被称为诸神,为神的父,为神的子,而这种父子关系是在属灵的精神状态,是无形而非物质的,因为圣灵是在一切无形和神化之上,而圣父圣子而是超过精神上的父子关系。因为因果之间不至于完全一致;果所具有那因的形像,只尽它们有限的程度,而因,正因其具有创始性而超过了果,举例来说,那些使人感到快乐或痛苦之物本身,并不感到快乐或痛苦,那烧物之火本身,也并不自燃。同样,我们不敢说“大生命”本身是活着,“神光”本身是被光照着,除非我们意味着果是先已充分地包含在因之中。
(九)甚至神学中最平白的一点,即耶稣降生为人的“道成肉身论”,也不能用任何言语表明,或任何心性——即使是最高级天使的心性——所能认识。祂采取了人身,是我们秘密地接受着;但祂怎样采用非常的方式由童贞女而出生,祂怎样以干脚而行走于海水之上,以及其他关于超自然的奇迹,都是我们所无从了解的。这些事我在别处已说得很多;而我们有名的宗师①,在他所着神学入门里,也曾以超自然的方式予以说明,他所说的,有的是直接从圣经上得来,有的是由研究圣经而推得,也有的是由神圣灵感而获的启示,因此他不仅知道并且深深地体会到圣事,他不依赖任何别人的教诲,却是神秘地与那些圣事相通,因而达成信仰。他在神学入门中很睿智地论到耶稣,有如下列。
①按:指圣赫若丢(St.Hierotheus)。
(十)“充塞于万有之普遍原因乃是耶稣的神性,这神性既不能说是整体,也不能说是部分,但在另一方面,既是整体也是部分,并在祂所包罗的统一中合着整体和部分,且亦超越这两者,及在这两者之先。祂作为一个完全的泉源而宿于不完全的存在中;在成为完全的实体中,祂却是超乎完全而先乎完全的‘非完全’①。祂也是每一法式的来源,范成法式于那些没有法式的事物中,但祂在一切法式中由于超过了所有法式而本身为‘非法式’。祂是宿乎一切存在之中的存在,同时因超过了一切存在而本身为超存在。祂规定一切权威和秩序,但自己超过一切权和秩序。祂立定了宇宙的限量,而自己是永恒,更是超乎永恒而先乎永恒。在凡缺欠者之中祂是丰富,而在凡丰富者之中祂是超丰富。祂是不可言说,超绝心性,生命,以至存在;祂超自然地拥有了超自然界,超本质地拥有了超本体界。这位超绝神圣的实体既然本其爱心,降下来至自然界,采取了肉身而成为‘人’(这是人的言语和思想所不能企及的,所以我们必须用虔敬的心来说),但即使在这个动作上,祂也保存了祂超自然和超本质的存在,不只因为祂在采取人性的那说不出的虚己中仍保持了祂神格的充实,而且因为祂极其奇妙地在透过自然和形体的条件中,仍保存了祂超自然和超本质的性态;并虽采取了像我们人类般的一切,却把人性提高远超过原来的地位”。
①译者按:此所谓“非完全”,相当样上文的“无名”,是不得不从否定的路线来把握的。因“完全”有“我”与“非我”的区别,而神体则超乎这类区别。正如,神体较之没有位格的事物是有位格的,而较之位格则又是“非位格的”或超位格的。
(十一)这事就止于此。现在让我们进而讨论并期说明那属于上帝分化位格之共通合一名称。对于本题我们得先界说一下:所谓神的分化名称,乃是指至高神体的仁慈流发(proodos)。祂为了对万有发挥交通作用,就使自己分化出来,却仍不失其固有的合一;祂由一而成为多,却仍不失其为一。举例来说,上帝既是超本质的存在体,赐给万有以实存,而造成世界,于是祂的单一生存,因造出复多生存而变成多种多样,但祂在这自我分化的活动中,本身仍为一体。祂虽经过流发的历程而仍为凝合,虽在分化的空散历程中而仍为充实。祂具有超过万有本质的超本质性,藉着一个不可分割的活动来引领全世界向前迈进,但并不为了如此而丝毫减损祂完美的仁慈。真的,祂是一体而又分赐其统一性于整个的世界及其部分,既给予那是一的,也给予那是多的,所以祂以超本质地合为一体,既不是芸芸万物中的单位,也不是一切单位的总和。的确,祂不是这样意味的统一,不加入统一,也不占有统一,可是祂超过事物的统一,而与那种统一迥不相同的“大统一”。真的,祂是一不可分的多元,不感饱足却又充满无亏,而对所有的多与一,予以产出,成全,和维持。加之,既然“多”可由祂的神化作用而尽它们的可能成为诸神,所以在独一的上帝里好像有分化和重复,然而祂仍不失为元始的神。超诸神超本质的唯一之神,多元中的一元,在本身里合一的,而在那多元中既不混杂也不纷歧。世界的明灯,圣事的能手,那对我们和我们的教师作为达到灵光的引导者,既超卓地观察到这一点,便凭灵感在他的圣洁写作中如此说:“虽有称为神的,或在天,或在地,就如那许多的神,许多的主,然而我们只有一位神,就是父,万物都本于祂,我们也归于祂;并有一位主,就是耶稣基督,万物都是藉着祂有的,我们也是藉着祂有的”(林前8:5,6)。因为在神圣事物当中,合一是强于分化,也先于分化,即使在“一体”化入于“众性”之后,其唯一仍不被抛弃,仍是一体。对于整个神体的这些共通和合一的分化,或慈爱的迸流,我们将按圣经上所启示的种种神名,勉为描状,现在己先把这一点弄清楚了:即是,关于神的慈惠行为之每一名称,当其应用三个位格中任何一位的时候,必须认为属于整个的神体而绝无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