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节俭和契约关系的经济观 坐享其成是一种罪恶
    A和B约定以一石一万日元的价格向B购买小麦。虽然小麦已经计量完毕,A却没有要进行交易的样子。这个过程里,市价涨到一万二,很快又要到两万了。在这个时间点上,B向A说“把小麦拿走吧,我卖了钱(以二万日元的价格)好买葡萄酒”。

    B已经感到了A要等到价格回落再进行交易,而自己还没钱买葡萄酒呢,就说:“小麦按照二万日元的价格交易吧,而且可以用相当的葡萄酒来代替”。AB为了自己的利益毫不让步。

    《塔木德经》是严厉禁止这种以暴利为目的的营利行为,而且严禁收取利息。《圣经》曰:“不能收取你兄弟的利息”。

    但是,否认一切利益就构不成经济活动了。《圣经》严厉禁止的只是不正当地谋取暴利的行为,而不是通过正常经营获得利益的行为。下面,我们就用几个和《塔木德经》相抵触的几个例子来解释一下几个基本的原则,供大家做参考。

    前面已经说了,在不动产的租借场合,如果一年的租金十万日元,那按每月一万进行分期付款也是可以的。但对于价值一百万日元的东西,如果是头年首付十或二十万日元是不被承认的,这是因为它没有明确地将利息的增加算进去。

    A向B出售一块地。B只支付了一部分款项,A就对B说,“剩下的钱你什么时候想支付都可以,只是,只有在你全部支付完之后,我才能将地给你”。

    《塔木德经》是严厉禁止A这种做法的。这是考虑到有这样的可能性,即B在全额支付以前,A将田地租于别人,或者自己用来种庄稼,从而提高收益。

    A借给B一大笔钱,B则用自己的田地做担保。这时,A和B约定:如果三年以内不能还钱,田地就归A所有。经过三年,B还是没有还A的钱,田地就归A所有了。这次交易参照了借款额度并给予了B足够的时间。《塔木德经》因为这个原因,会将以上的契约视为有效,只是所有权的转让需要在法庭取得承认。

    在禁止暴利的律法下,地主不会将地小块地租给佃农。如果有以每年交纳十石的条件租到地的佃农,向地主借五十万日元进行土地改良,并且想以每年多纳五石的方法进行还款,那这和禁止不当利息的法规就没有抵触,因为这是地主本来应当向土地做的投资。

    总之,《圣经》和《塔木德经》禁止的是那种贪婪地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或者是毫不费力地榨取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果是投资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而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自然不能受到非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