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与自治的犹太社会 为了生存的自治
    世界上的犹太人自治机构就是在今天也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在自治机构里,都是以拉比为中心,由共同体的长老们对重要的问题进行协商。在中世纪,长老就是犹太人中间的纳税最多,在异族人中也有一定话语权的人。

    由于民主主义是以这种实力人物为中心进行共同体的运作的,所以有历史学家认为犹太社会以前没有存在过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主义。但是,这是任何一个时代都无可奈何的事情,

    就是在现代社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也是不可能的。确实,“以前一般老百姓对犹太集团内部的法规没有什么发言权”,但是,从共同体的目的是保障全体犹太人的生存和安宁这一点看,一般的老百姓还是有一定的自觉性,并且乐意同心协力,分担运营的费用,所以这可以称得上是实质上的民主。

    以前,犹太人在哪个国家都不被承认有和当地居民杂居的权利,只好自己形成了犹太人聚居区。在伊斯兰教地区,几乎在每个城市都能看到犹太人聚居区。但是在欧洲,犹太人则是被强制性地隔离在一个地区,这就是种族隔离政策。当时,犹太人在同一个地方群居有两个好处:一是犹太人可以更好地相互扶持和进行对下一代的教育,二是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对犹太人进行整体地管理。

    政府摊给犹太人赋税全部是通过犹太社会的代表收取的。除此,犹太社会内部还有各种经费,诸如犹太会堂修缮费﹑拉比和老师的薪水﹑墓地的管理费﹑学校和澡堂的经营费及屠夫和书记官等其他各领域职员的薪水,还有对针对贫困群体的慈善基金。但是,要筹集这么多的款项,单靠人头税是不够的,还需要按照收入多寡实行累进税。如果有人逃税,他就会得到从犹太社会中除名的处罚。

    到了近代,个人的自由得到了广泛地承认,犹太人也得到了平等的市民权。在这种情况下,除名制裁就没有了绝对的惩戒效果,但是,对于没有容身之地的古代和中世纪的犹太人来说,被犹太社会除名就意味着死刑。

    现在,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犹太人都是直接向政府交税,就没有代为交税的犹太人机构了。但是,以犹太人互利和互助为宗旨的执行机构和代表委员会在世界各地仍然十分活跃。这些执行机构多种多样,大到拥有国际性的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和它的执行机构犹太事物处(JewishAgency)﹑犹太国民基金﹑反诽谤联盟和犹太人动员联合会,小到各镇各村的犹太人议事会和各种委员会及妇女联合会等,它们都在各种层面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另外,为以上机构提供费用的筹款晚会和义卖也是相当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