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塔木德-先贤篇》 经文义疏(一)
    刘平:《塔木德-先贤篇》经文义疏(一)

    刘平

    作者:刘平博士,复旦大学哲学系宗教研究室讲师,山东大学犹太文化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第一章

    密西拿1(a):摩西领《托拉》自西奈,传之于约书亚,约书亚传众长老,众长老传众先知,众先知则传之于大议会众成员。

    Chapter1

    Mishna1(a):“MosesreceivedtheTorahfromSinaiandtransmitteditJoshua.JoshuatransmittedittotheElders,theElderstotheProphets,andtheProphetstransmittedittotheMenoftheGreatAssembly.”

    义疏

    这节密西拿从追述《托拉》——包括口传律法和成文律法——的承继历史开始,用大历史的眼光开篇展示《密西拿》尤其是《先贤遗训》的源起。

    这节密西拿首先将《托拉》的渊源一直上溯到摩西在西奈山领受《托拉》这一重要的历史事件,然后经过约书亚、众长老、先知、大议会众成员的传承,一直延续到实际上从公元前200至公元210年编辑形成的《密西拿》经卷。其主旨在于揭示作为广义上的《托拉》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密西拿》传之于神的启示,并在以色列民族历史中代代相续,说明包括《先贤遗训》在内的《密西拿》既具有神圣合法性,也具有历史继承性;说明以色列神不仅仅以律法的方式,而且以日常伦理的方式牵入并时时关注以色列人的历史和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这节密西拿并没有将以色列的历史追溯到希伯来民族的始祖亚伯拉罕。正是亚伯拉罕将希伯来人从乌尔迁往“流着奶与蜜”的“新月之地”——迦南,并确定了犹太教的伦理一神论。但是它将历史的镜头直接切入到以色列历史上最壮丽、最恢弘的篇章——出埃及事件以及西奈神启。公元前13世纪在埃及为奴的以色列人在摩西和亚伦领导下出离埃及。出埃及中的最重要的具有象征意义的事件是摩西在西奈山领受神法。这标志着以色列人永远接受了独一真神,接受了写有神的绝对命令即十诫的神人契约。十诫的中心内容为:1.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别的神;2.不可雕刻偶像;3.不可妄称神的名字;4.要守安息日;5.要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10.不可贪婪别人的一切。十诫的律法和伦理精神成为此后犹太人生活的基础。犹太律法,无论是口传的,还是成文的,都以神的绝对命令即十诫为中心。摩西律法超越了大约与其同时代的汉谟拉比法。一方面,与后者相比,十诫意味着在神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再有出身上的贵贱之分,也不再有社会地位上侯王将相和布衣百姓之分;另一方面,立法者的基本关注点不再是财产权,而是有由神所造的生命。例如,汉穆拉比法说,儿子打父亲,要割掉儿子的手。摩西律法说,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从表面上看,摩西律法和汉穆拉比法无甚区别,甚至要比后者还要严厉,但摩西律法以更高的原则为基础来作出裁决。就这一事例来说,两者的差别体现在:第一,在摩西律法看来,人之受罚出于人违背了神颁布的十诫的第5条“要孝敬父母”;第二,摩西律法认为男女平等,父母平等,妇女和男子具有同样的尊严。因为父母也体现了受造生命中的神圣性即神的肖像,儿子打父母也就是动手反对创造者神。再如,汉穆拉比法规定,贵者伤害了另一位贵者的眼睛,执法者要同样对待伤害者的眼睛;如果贵者伤害了平民的眼睛或是打掉平民的牙齿,他只须付给对方一个米纳(mina,古代的重量单位)的银子;贵者伤害了另一位贵者奴隶的眼睛,他只要向奴隶的主人支付一半的价钱。摩西律法说:“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俾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俾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出埃及记》21:26)在摩西律法看来,人高于财产,即使人侍奉他的主人,也只是向他的主人提供服务,但人格是尊贵的,人本身是自由的;如果主人伤害了他,主人就要因为赔偿而必须赋予他全部的自由。这就是摩西律法、以色列人的遗产、神的绝对命令。

    摩西的工作只到了约旦河东岸就结束了。他选立他的兄长约书亚做他的接班人,来继承他进占迦南全地的未竟事业。摩西死在摩押地(《申命记》34:4-5)。约书亚和由摩西选立的长老在摩西去世以后带领希伯来人进入并占领以色列,成为这个民族的领袖。

    先知是王国时期(公元前1028-公元前933年)之后的分国时期(公元前933-公元前585年)、被掳时期(公元前586-公元前538年)和波斯时期(公元前538-公元前331年)以色列人的精神领袖。“大议会”是第二圣殿时期(theSecondTempleperiod,公元前515-公元70)的犹太高等法院。大议会的最高领袖是纳西(Nasi),其次是一位法庭首脑,希伯来语为AvBeisDin。

    在述介完《托拉》传承历史之后,我们要追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以探讨犹太人世俗责任为重的《先贤遗训》要以犹太教伦理思想的谱系开头呢?或者说,为什么要以谱系为开卷语呢?事实上,从谋篇布局来要求的话,这节密西拿经文最适宜于放在整部《密西拿》之前,作全书的导言,从而说明整部《密西拿》——尽管是口传的——源起于西奈神启,然后代代相继,构成全部犹太教信仰与历史的一个重要部分。而《先贤遗训》位于六卷本《密西拿》的第四卷的卷末(倒数第二篇),它也就不可能发挥整部《密西拿》导言的作用。这是不是编撰者的一个无意的疏忽?以严谨着称的拉比们不可能犯这样明显的错误。这里的原因在于,编撰《密西拿》的拉比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将这一节带有前言性质的密西拿置于《先贤遗训》之首,而不是将它编排在六卷本《密西拿》的开头。其中的秘密是:拉比们发现犹太教的组成要素轻重不均,犹太教的律法和伦理严重地不对称,为了突出犹太伦理的神圣性和重要性,有必要特别地在此述介其谱系。实际上,除了《先贤遗训》之外,六卷本《密西拿》的其它部分或其它语录式短文大都用来讨论犹太教律法和习俗,几乎与伦理道德无关。对于普通或世俗的犹太人来说,犹太教律法和习俗源自于犹太教传统,正是它们构成了具体体现犹太人生活的犹太教礼仪,这一点是非常明显而清楚的,而伦理道德则可以忽略不见了。他们由此会忽略犹太教伦理与犹太教传统之间的渊源关系,并不认为犹太教拥有某些精确而严格的道德原则,并由它们构成象屠宰动物法和肉类洁净法一类的犹太教伦理规则。而对于有信仰的犹太人来说,犹太教条分缕析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源自于西奈神启,然后经过拉比的传承而保留下来。但是拉比们的伦理方面的教诲并不非常具体,也不确定。与犹太教律法比较起来,犹太教伦理规范极少得到很好的界定。犹太教有详细的律法,例如对制作逾越节无酵饼和举行婚礼作出精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夫妻之间如何交谈,亲友、同事之间如何交流,如何工作一类的事情只是给出一般性的规范,或者只是诉诸于个人的良知,并没有给予具体入微的解释或说明。拉比们因此认为有必要首先从《托拉》的承继历史来介绍集中展现犹太教伦理思想的《先贤遗训》。这样有助于全体犹太人认识到,和《托拉》中的律法或技术层面一样,托拉中的伦理或道德规范层面也是犹太教传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源自于神启,在犹太人的历史和生活中绵延不绝。

    客观上说,犹太教中存在着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托拉》只给犹太人提供了极少的道德指导。与这种伦理上的匮乏不同,《托拉》中律法方面的内容却是极其丰富的。成文托拉只是提出一般性的道德教导,例如“爱邻如己”、“追求仁义”;另外,在它所记录的事件中包含有零星的道德教诲。为什么《托拉》没有给犹太人提供详细的道德规范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了解犹太教的一个基本观点即成文托拉包含着的只是绝对真理,它完全可以运用到一切条件和所有的处境当中。这种观点说明犹太教特别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例如,犹太人需要遵守安息日,在逾越节要吃无酵饼;但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也可以破戒,《托拉》将这种特例排除在外。尽管如此,对于大多数的行为问题,诸如说话声音大小,是否保持沉默,等等,《托拉》并没有也不可能给出绝对的规定。如人生中也有大喊大叫和愤怒的时候,而《托拉》不可能对犹太人的这类行为作出绝对的规定。另外,人生中有无数的处境、无数的人和无数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在某一个社会中,对某个人来说是正确的行为,对别人来说则并非如此;在不同的社会中,在不同的时代,甚至在一个人人生的不同阶段,对某种关系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犹太教给犹太人的伦理道德行为留下了巨大的回旋余地。但是,与此相反,一旦涉及到礼仪,情况就大为不同了。在这一方面,犹太教对犹太人的日常生活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吃什么,什么时候吃,如何吃,如何穿戴,如何盥洗等等都有繁文缛节式的说明和要求。因此犹太教常常被人们当作是一个注重教条和礼仪的宗教,而留给自由思想和自由表达的空间却极少。的确,对于与人生密切相关的大问题(诸如如何处世,做什么样的人,如何交往等等)世界上根本没有严格而整齐划一的规则。所以《托拉》只是给犹太人提供了一些指导,但最终犹太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在遵循和灵活运用这些指导即托拉当中了解“人是谁?”、“什么最有益于人生?”这一类的伦理问题。而《先贤遗训》无疑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努力。它彰显了犹太人律法生活中的另一个向度,即在神法之下的个人道德表达。

    我们还要追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是“摩西”在“西奈山”领受《托拉》?当神交付使命给摩西,让他带领以色列人逃出埃及获得自由时,他拒绝了,说“我是什么人,竟能去见法老,将以色列人从埃及领出来呢?”(《出埃及记》3:11)。但是当神在西奈山赐予他《托拉》,他接受了。他为什么前后有如此大的反差?贝施特(Besht,为BaalShemTov的缩写,意为“善名之师”,原名为IsraelbenEliezer,即伊利泽尔的儿子以色列,1700-1760年)认为:摩西认识到,领受《托拉》并非出于个人的出类拔萃或显扬声名,而是出于谦卑和恭顺。对于他来说,其证据就是神选择西奈山是看重它为万山中的一座低矮、最不显眼的山。因此他认为他被神拣选是出于同样的理由:他是最谦卑的人。因此,摩西同意自西奈领受《托拉》正如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并不是为了获得伟大的名声,而是一件谦卑的行动。贝施特认为“摩西领《托拉》自西奈”的要义是:要从最卑微的人那里学习《托拉》和道德教诲。从入选本书的贤哲们的身份来看,他们来自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其中有人活动于政界和法律界,其余则是民间人士,有产业主和商人,也有手艺人如鞋匠和裁缝,也有体力劳动者;一些人是大城市居民,会说多种语言,另一些则来自小村镇。不管他们的身份、出生如何,《先贤遗训》开篇以摩西为例,意在教导犹太人要始终学习摩西,以谦卑的心接受前辈的教诲。贝施特还对摩西和亚伯拉罕作了区分,间接地说明了《先贤遗训》追溯历史时并没有从亚伯拉罕开始的秘密。《塔木德》中的圣贤教导说:《托拉》中摩西之所以比亚伯拉罕伟大,其原因在于:亚伯拉罕说:“我虽然是灰尘,还敢对主说话。”(《创世纪》18:27)而摩西说:“我们算是什么?”(《出埃及记》16:7)贝施特解释说,摩西的伟大在于他从来不像亚伯拉罕那样说“我”,而是将自己和其他人联系在一起。以此说明摩西更加谦虚,被誉为世上最谦卑的人(《民数记》)。

    另外,我们注意到,在行文中,摩西“领”《托拉》,然后“传”给后人,到大议会就中断了。这里的“领”和“传”的涵义有着巨大的差别。“领”,希伯来语为kibeil,“传”,希伯来语为mesirah。“摩西领”意指《托拉》被接受的品质完全取决于摩西,即他以人所有的最大的能力接受由神“传”给他的《托拉》。在这个“传-领”过程中,“领”的一切缺陷归因于作为人的摩西的有限性,但是,因为“传”的过程由神完成,因此“传”是完美的。然后摩西传他所领受的一切给约书亚,直至第二圣殿时期的大议会成员,到了这个时期,“传”的品质恶化,所以在《先贤遗训》以后的行文中只用“领”不用“传”了。“传”意指接受者能够完整的将领受到的一切传递给他人,“传”的恶化意味着接受者的品质出现问题,所以大议会成员预见到以色列民族智性的退化,在下文中提出三条警告。

    另外,为什么这节密西拿不按照通常的说法说“摩西领《托拉》自神”而说“摩西领《托拉》自西奈”呢?其中的原因至少有三个。第一,“领”需要两个条件:给予者给予的意图;给予者通过特定的地点证明其意图。这节经文强调摩西“自西奈”领受《托拉》说明“西奈”与摩西领受的过程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暗示出神的真实意图,即人要以谦卑的心来接受神法,神拣选像西奈一样无名者来传布他的启示和训诫,说明“自西奈”本为神的预先计划和安排,通过“西奈”神既展示出他的意图,又以之证明他的意图。第二,如果说“摩西领《托拉》自神”,这就违背了犹太教的神论,即神是全能全知、不可言说的神。以色列的神是不可言传的,人不可言说神的名,人以人言言神即是渎神。另外,说“摩西领《托拉》自神”有将神与人并列之嫌疑。在师生之间的“领-传”关系中,我们说“学生领学识自老师”,老师传授学识的能力要受制于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意愿,只有当老师愿意并有能力教且学生愿意且有能力去学时,双向互动的师生关系才会形成,并将双方联系在一起。这种关系存在于摩西和约书亚、约书亚和长老、长老和先知等等之间,但是神传布《托拉》的能力及其教育世人的能力并不受制于摩西或他人,只要神看某人是配得的,他就有无限的能力传授《托拉》给他或她。简言之,说“摩西领《托拉》自神”多少意味着神传授《托拉》的能力要受到作为接受者的摩西的限制,这种看法有渎神的危险。第三,一旦说“摩西领《托拉》自神”就意味着摩西和神之间形成了上述的师生之间互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上,如果缺少一方,关系就会解体和消失,无形之中就突出了人在神-人关系中的地位,暗含着如果无摩西神就无法传《托拉》这样的渎神的倾向,显而易见,这种看法是对神的不敬。在西奈山上,神人的交通是神向他自身说话,作为人的摩西的责任在于尽力去领受《托拉》。

    密西拿1(b):“大议会众成员所言要事有三:慎于判决;广树门生;设屏藩以护《托拉》。”

    Mishna1(b):“TheMenoftheGreatAssemblysaidthreethings:Bedeliberateinjudgment,raisemanystudents,andmakeaprotectivefencefortheTorah。”

    义疏

    与《阿伯特》中的大多数经文不同,这节密西拿并不是某位圣贤提出的忠告。它属于全体大议会众成员。因此这种忠告可以当作第二圣殿时期大议会众成员领袖们的思想或哲学。

    第二圣殿时期大致从公元前515年圣殿重建开始,直到公元70年第二圣殿被罗马人毁灭结束。大议会众成员领袖们开始活动的时期大致从先知以斯拉和尼希米重建圣殿开始,直到公元前331年亚历山大大帝入侵结束。第二圣殿时期与第一圣殿时期和早期犹太历史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这一时期,除了第二圣殿和光明节故事,以色列人没有经历到太多的预言和神迹,而在圣经时期他们从预言和神迹中享受到许多信心、鼓励和乐趣。同时,在这一时期建立的犹太国无论是在政治、军事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都算不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它先是受控于波斯人,然后是希腊人,最后是罗马帝国。最终,第二圣殿在罗马人手中被彻底毁灭,犹太人开始在世界各地大流散,直到今天犹太人也未重建圣殿。接着第二圣殿时期的是拉比时期(70-630年)。第二圣殿被彻底毁灭以后,拉比们成为犹太人的精神领袖。他们感到在流散状态下支撑犹太人信仰和生活的支柱是研究和遵守《托拉》。虽然犹太教有许多有关建立和维护政府职能和政治体系方面的说明,但是由于《托拉》适用于一切处境,当然同样也适用于流散生活,能为犹太人的流散生活提供指导。在这种背景之下,这一时期犹太教的重点是研究《托拉》和组织学习《托拉》的学校。当立法和执法团体不存在的时候,犹太人开始强化他们的司法体系。由此犹太民族才能在流散处境下继续存活下来。在流散处境下他们效忠的对象不再是国王和军队,而是圣贤和犹太法律判决专家,正是后者能将犹太教法典转化到具体的生活当中。另外,不管犹太人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和国家,《托拉》还可以发挥精神纽带的作用,将他们团结在共同的信仰和原则之中。因此编辑《先贤遗训》的拉比在密西拿1(b)中记述大议会成员的话忠告说:要慎于律法判断,广树门生传播《托拉》,保护犹太人遵守《托拉》。

    简言之,这节密西拿概述了大议会所坚持和奉行的三条基本原则,其出发点是一丝不苟地对待《托拉》,落脚点是保卫《托拉》的神圣性,手段是通过培养门生维护和严格遵守《托拉》。

    “慎于判决”。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根据《托拉》原则予以决定的事务加以认真研究,对可能作出的裁定予以仔细的审查。这就形成了拉比们的独特的学术风格:严格考证,小心判断。正是这一点使他们与众不同。肤浅的阅读只能导致草率的判断,要做出审慎的裁断,必须依赖于不厌其详的探究。这一点也反映在他们的思想遗产《塔木德》浩繁的评注和解释之中。

    “广树门生”。换言之,要培植许多学生。“许多”在这里意指一个都不能少。为什么要培植“许多”学生?为什么要一个都不能少?我们在为犹太神秘主义所器重的数字中能找到答案。《米德拉什》说,如果有1000个学生开始研究经文,其中有100个将获得成功,而且可以进深到研究《米德拉什》。如果有100个学生开始研究《米德拉什》,其中有10个将可以进一步研究《塔木德》,而且其中有1个将会成为名副其实的领袖(参阅VayikraRabba1:2)。这的确不是一个数字问题。这里的意思是说每个犹太人都能自己和《托拉》建立关系,能以自身独特的方法与它在建立关系。正象《米德拉什》所说的那样,这段密西拿强调“许多”的理由很简单:如果犹太人培训1000个犹太学生,他们就可以为下一代培养出一位领袖。犹太教的这种广种薄收的思想也符合教育的一般规律。众所周知,事先没有人可以预料哪个学生将会成为一位名副其实的领袖。早熟的天才,不管他或她是10岁,甚至是20岁,并不一定就会成为有睿智和责任心强的领袖。犹太历史和世界历史记载了许多出身卑微智力平平的人一跃而成为显贵名流的例子。犹太历史上的大卫王就是其中的一个典范。伟大的人物常常不为老师和同学看重,所以应该培养每一个人,只有大浪淘沙,才会得到金子。“广树门生”还有另外一层重要的意义。如果要将《托拉》的知识传给后代,招收门生显然是最佳途径之一。这种传播知识的理想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对传授和研习《托拉》的人所表示的敬重随着《塔木德》的编纂而达到顶点。拉比们特别重视培养犹太民族中的每个成员。因此犹太教成为一个每一个犹太人都可以在其中茁壮成长的体系。反之,如果犹太教不能培育出一种每个犹太人能在其中茁壮成长的文化,如果它仅仅满足学者、哲学家、虔敬者、禁欲主义者、男人们的需要,那么它将不会成为一个完整的宗教。犹太人相信,无限智慧的神赐给犹太人一个宗教或一部《托拉》,这个宗教或《托拉》是面向所有的人的,其中既有学者,也有门外汉;既有睿智者,也有智力平平者;既有高雅者,也有粗俗者。所以,所有的学生都应该被引导进入美仑美央的《托拉》世界,都应该被允许建立和发展和《托拉》的关系。由此来看,犹太教特别重视教育,同时也特别强调教育机会平等。由拉比们开创的这种教育观构成了犹太教的一大传统和特色,一直延续至今。实际上,研究《托拉》的路径极为不同,甚至在伟大的学者当中也是如此。托拉研究同样是面向所有的人开放的,这样,托拉研究者中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其中有理性主义者,喀巴拉主义者或犹太神秘主义者,哲学家,重分析的塔木德编着者和各种非专业人士。在哲学家和塔木德编着者当中,研究《托拉》的路径更是千姿百态。他们所研究的主题也是极其丰富的,其中包括《圣经》,《密西拿》,阿嘎达(Aggada,有关圣贤的故事或寓言),《塔木德》,《米德拉什》,哈拉哈(Halacha,犹太律法)。另外,还有难以记数的研究主题。人们可以对某一个主题做专门的研究。对于研究《托拉》的犹太人来说,学习《托拉》成为他们的风格和生活方式。

    “设屏藩以护《托拉》”。这节经文是渴望依照《托拉》而生活的必然结果。倘若一个人与《托拉》的文字过于亲密,他或许会无意中对其进行践踏。正如耕作的土地要用篱笆保护起来以防止无意被践踏一样,《托拉》这方圣土也必须通过格外谨慎的手段予以保卫,以避免无意中对其发生冒犯。因此,这句经文涉及到了拉比们的一个信条即维护《托拉》礼仪。例如,自从在安息日犹太人被禁止书写之后,拉比们禁止在安息日操用物品,诸如书写工具,以免犹太人忘了《托拉》中的这项命令。

    下面要追问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大议会成员只是提出三条原则呢?其原因在于,在犹太人中,“传”的品质的恶化或知识和智性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司法体系的破坏;为此法官为了做出恰当的判决就要理解律法的基本原则,凭借直觉逻辑(svarah)恰当地将《托拉》中的一般原则运用到日常生活之中。(2)托拉学术研究的退化;为此需要在理论上认真研究《托拉》。(3)犹太人不能够严格遵守诫命,将诫命中“可行”与“不可行”这两个方面相互混淆。针对这三个问题,大议会成员提出上述三条原则。就其深层原因来看,为了矫正犹太人灵性和智性上(sechel)的缺陷,大议会成员才提出上述三个原则。另外,这三个原则实质上关涉到犹太人智慧的三个维度:chochma,bibah,da’at。chochma,指基本的事实以及掌握蕴藏在这些基本事实之下的原则的能力;bibah,指从基本事实及其原则中概括和抽象出新的信息的能力;da’at,指将这些新的信息运用于实践的能力。从这三个维度来看这节密西拿,首先,把握特定事实的内在逻辑需要直觉逻辑,这种逻辑是法官作出明智的判决所不可或缺的,“慎于判决”就是要求法官的分析要做到既有逻辑性,又直接明白;其次,概括出新的托拉信息和洞见需要复杂的智性追问和探讨,为此增加学生数量就是托拉研究所不可缺少的了;最后,对于不知道如何将新的信息运用到实践中的人来说,就要“设屏藩以护《托拉》”,这样他们就不会违背律法。总之,这三条警告包括了犹太人智慧的三个层面。同时这三条原则也涵盖了犹太人生活的各个阶层。首先,就负责法律判决且其判决正确与否直接或间接影响犹太社区的领袖们来说,大议会提出的忠告是“慎于判决”;其次,对于托拉研究者来说,大议会提出的告诫是“广树门生”,以确保能够提高托拉研究的水准;最后,对于犹太社团中的其他不研究《托拉》的成员来说,由于他们缺乏关于《托拉》的精确知识,因此他们需要篱笆来护卫律法。由此可见,这三条原则又是针对一切犹太人的告诫。

    密西拿2:.“义人西缅是大议会成员的幸存者之一。他常说:世界位于三块基石之上:《托拉》、为神服务和躬行仁爱。”

    Mishna2:“ShimontheRighteouswasamongtheremnantsoftheMenoftheGreatAssembly.Heusedtosay,onthreethingsdoestheworlddepend,onTorah,onservice,andonactsofkindness.”

    义疏

    这节密西拿谈论的是犹太教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神创造世界的目的。这个问题也是犹太人生存境遇当中遇到的最为基本的一个问题:神为什么要创造世界?犹太民族合适在何处生活?作为个体的犹太人适合在何处生活?犹太人能够大胆地尝试着去洞悉无限的神的目的吗?《托拉》和犹太教传统在这个问题上有何看法?事实上,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都是关涉到犹太人生存的大问题是一回事,深入地思考这些问题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严格地说来,犹太教正统派或以严格遵循犹太律法而着称的犹太人多年来一直专注于他们自身的日常生活(其中当然包括履行诫命在内)而没有直面这些问题。但是大多数犹太人萦绕于心的问题是:神为什么要创造世界?为什么要创造每一个犹太人?

    神为什么要创造世界?在犹太教看来,人不能揣度神或神的无限智慧,但是,由于神无限地美善,人必须将神的创世看成是神的一个美善行为,即神是为了或有益于他的子民即人类才创造世界的。

    犹太传统中有这样一种思想“恨恶礼物的,必得存活”(《箴言》15:27)。如果神创造人类,并将一切赏赐都赐给人类,但这并不会给人类带来真正的快乐。作个类比,我们很难愿意坦白承认我们所欠我们父母的债,尽管我们的父母为养育我们奉献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和情感。但是我们会不假思索地抱怨说,“父母到底为我做了什么?他们让我的生活如此痛苦不堪。为什么他们不给我自由,让我随心所欲……”同样,如果神创造人,直接将人安置在来世,人并不因此就会从中享受到无穷的乐趣。即使有快乐的话,这种快乐也不是真正的快乐,至少不是无限美善的神会赠与人的那种终极快乐。尽管人会恨恶,但神并不抛弃人,他让人存活,赐人以机会让人赢得赏赐。神赐给人以诫命(包括肯定性的诫命和否定性的诫命),让人通过遵循诫命来赢得赏赐。“遵循诫命”在这里就是这节密西拿中所提到的“服务”或“侍奉”(service)。在希伯来语中,“服务”或“侍奉”一词为avodah,常常用来特指圣殿侍奉(theTempleService)或祈祷。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它也用来指“为神服务”或“侍奉神”。神已经将诫命或指示赐给人,让人有机会为他服务,这样,人才会赢得赏赐。然后神实现他创世的终极目的:真正地奖赏人。

    那么如何解释当今世上四处丛生的罪恶和苦难?既然神赐给人机会去侍奉他,赢得神赐的赏赐,那么世界上如何还有违背神的诱惑?在犹太教看来,神在创造世界的同时,也创造了某种平衡,让人在心中既有迫切地侍奉神或为神服务的激情和冲动,同样地,在人心中还有一股背离神的激情和冲动。只有当人战胜犯罪(tosin)的诱惑,人才真正地配得神的赏赐。世上总是存在着某种挑战,它非常强大,非常吸引人,但是,它也易于管理,一旦运用恰当,它就不会让人犯罪。这种挑战就是神。在人生当中,人不断地受到神的挑战——人应当如何按照神的意志举止言谈,如何按照神的意志控制自己,等等。神如何向人发出挑战则依赖于人的具体处境,取决于每个人的过去、个性、背景等等。但是,挑战总是存在着的。另外,神赋予人以自由意志,让人作出善恶抉择。这种抉择决非是一劳永逸的。真正的自由意志意味着人身上存在着选择罪恶的可能性。在世上人会失败,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痛苦。神为了拯救人会严厉地处置人,惩罚某一个人或社会,驱策个人或社会悔改,归心于神。

    迄今为止,犹太教上述论述的基本前提是有效的,但是仍然需要被详细论证。神创造人是为了让人赢得神的赏赐。但是,他创造的功业非常多。他创造了整个世界和宇宙。犹太教认为人的使命不仅仅在于人为自己赢得赏赐,而且要让整个世界成为胜地。世界有它自己的宇宙使命——成为创世之神的映象或反射。大自然、星云、数学规律和科学在它们展示出的和谐和优美之中就成为神的映象。人也同样如此,通过建立和谐的关系、社团和社会生活,创造出一个美丽而和平的世界,人由此见证人是神的肖像。这就是这节密西拿中所说的“躬行仁爱”的要义。事实上,全部诫命或“服务”并不是神纯粹偶然或出于一时冲动而颁布的指示,而是创造美好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手段。那么禁止吃猪肉或甲壳类动物一类的诫命又如何使世界变得更加美好?这个问题并不是人所能理解的,但是无限智慧的神就是这样命令犹太人的。

    神将赐给犹太人的赏赐是什么?简言之,神自己。人行仁义的终极赏赐就是终极的美善即神与人之间的关系。“托拉”这一概念就代表了这种关系。托拉研究不只是一条诫命。《托拉》是神用来创造世界的智慧和知识的体现,《托拉》还是犹太人在世之中生活的向导。托拉研究让人有机会建立神和人之间的关系。它以详细而准确的方式让人有机会理解神和神的智慧。比起任何别的诫命,托拉研究给犹太人带来获得终极赏赐的感觉,将犹太人塑造成一个最终在神人关系中享受无穷乐趣的神的子民。

    《圣经》为上述论述提供了依据。在创世的第六日,《圣经》上说,“神看着一切所造的,一切都甚好。”(《创世记》1:31)在犹太教看来,这意味着万有由于“好”构成其内在的一个部分才能够持续存在下去。换言之,“好”包括在每个受造物之中并成为其中的一个基本要素,万有才会存在,反之,只有毁灭的结局。这里的“好”在希伯来语中为tov,英译为good,汉译为“美善”或“好”,意为“做好准备去接受”。当“神看着一切所造的,一切都甚好”,在这里“一切都甚好”意指“一切都准备好并适合于实现受造的目的”。反之,“坏”,在希伯来语中为rah,意指“不稳定”、“没有未来感和连续感”。如果说“一切都甚坏”意指“没有生存的基础,注定要毁灭”。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为什么世界并不总是那样美好?为什么世上充满苦难?为什么战争、地震、疾病、消化不良、车胎泄气、因特网犯罪等等到处都是?其答案在于,受造物可能不会实现其潜在能力,可能会自身退化而不能够继续存在下去。但是,每个神的受造者都是“好的”,因为每个神的受造物和神的终极创世目的一致,因此每个受造物都会存在下去。反之,一旦某个受造物不能够实现神的目的,就是“坏的”,由于退化,最终会消失。《托拉》没有明确说明人是“好的”。这是因为,人与其他受造物不同,它们会依据自身的生存而实现其目的,人则不同,人的受造本为一种不完全、尚待完成的状态,是一种无约束、无规范的受造物,为此,人必须工作方可成全自己,实现其目的和潜力,直至达到美善即“好”的境界。为了能够获得美善,实现其目的和潜力,人就必须成全人之生存中的三个层面:必须和自己建立关系实现潜力;必须和神建立关系实现其潜力;必须和伙伴建立关系实现潜力,实现他对于他人的责任。《托拉》能够帮助人超越人有限度的动物性维度,成为神希望所成为的“完全的存在”。因此《托拉》成为世界的基石:人和自己建立关系,成为神的肖像。“为神服务”也即献身于神,包括献祭、祈祷和遵循诫命等,人由此而建立和神之间的关系。“躬行仁爱”即做慈爱和仁义的事情,由此人和他人建立关系。总而言之,人凭借这三块基石而成为一个整全的人,既实现人在世为神所要求的目的,也为世界的存在提供一个稳定的、有未来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阿伯特——犹太智慧书》,(以色列)阿丁-施坦泽兹诠释,张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7月第1版。

    2.《大众塔木德》,(英国)亚伯拉罕-柯恩,盖逊译,傅有德校译,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3.LeoTrepp:AHistoryoftheJewishExperience:EternalFaith,EternalPeople,NewYork:BehrmanHouse,1973.

    4.IsraelMeirHacohen:TheHafetzHayyimonPirkeyAvoth,gatheredandarrangedbyDavidZaretsky,editedbyIsaiahAryehandJoshuaAvorkes,Jerusalem:FeldheimPublishers,1975.

    5.IsraelBaalShemTov:TheBaalShemTovonPirkeyAvoth,gatheredandarrangedbyIsaiahAryehandJoshuaAvorkes,Jerusalem:FeldheimPublishers,1974.

    6DovidRosenfeld.:ChaptersofOurFathers,onhttp://www.torah.org

    7.ShayaKarlinsky:DerechChaim:TheMaharalM-Prague-sExplanationsonPirkeiAvosonhttp://www.torah.org

    8.HebrewBible,Philadelphia,Jerusalem:TheJewishPublicationSociety,1985.

    9.DanCohn-Sherbok:TheBlackwellDictionaryofJudaica,Oxford:BlackwellPublishers,1992.

    10.(美国)弗兰西妮-科兰格斯伯伦:《圣哲箴言》,许和平等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