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三、教理史的分类与方法
    对于教理史的分类以及所用的分类方法,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我们在此扼要地提出这些不同的分类法。

    一、教理史的分类

    一般地与特殊的历史

    比较早期的着作中,一般是将教理史分为普通与特殊的两种。这两种分类的大题之下,又分为各个时期;普通史简要地叙述到哲学的背景,主题的讨论,以及各时期中教义发展的方向;特殊史乃是要追溯到各种教理的起源与发展,尤其是那些主要的、纯正的教理的形成。特殊的教理常被归纳在教理的传统分类之下:如神学、人论、基督论等等。这个方法被称为“分部法”,哈根巴(Hagenbach)、尼安德,及赛尔敦(Sheldon)等采取此种方法。黎秋反对此两种分类法,他的理由是说:这两种分类法,只注重分析的方法,都不注重有机性的方法。以上“分部法”是早期的着作中所用的方法,后期的作者多数不用此种方法。

    后期的分类法

    后期的作者们如哈纳克、鲁夫斯(Loofs)、史伯格及费薛等,所用的方法与早期作者大为不同。反对普通与特殊教理史的分类法的理由,乃是因为此种方法将那本来是合一的教理**开来;反对“分部法”的理由,乃是因为分部法非常勉强地分类,却不注重教理的历史性质,也不注重每一时期中对于教理所讨论的各点。后期的作者们,虽不完全相同,但都试以将教会教理的发展和形成的过程,取一种合一的看法。哈纳克与鲁夫斯的分类法非常相似;史伯格也是一样,但更为详细。史伯格分类如下:(1)古教会教义的制定;(2)中世纪教会对于教会教义的保存、发展及形成;(3)改教时期教义系统的发展,同时又反对罗马天主教教义结晶不变的型式。

    二、教理史的方法

    关于所用教理史的方法,又可以分成两类:

    1.平行与垂直的方法

    有些人研究教理史时用平行的方法;有些人用垂直的方法。那些用平行法的人在研究教理史时,将某一个时期的教义发展史摆在一起研究,同时又追溯到各教理的起源,最后又在本时期结束时,再将各教理放在一起来观察这些教理对于将来会有什么发展。因之,在研究神的教义时,最早的时期是包括使徒时代直到中世纪;同时在研究基督的教义时也是如此处理;然后又在研究人论,或罪与恩等的教义时,也是用同样的方式。那些用垂直法的作者们,乃是研究各不同的教义,怎样成为教会的主要教理,并研究这些教理怎样得以定型。先研究神的教义,因为这是教会所最重视的事,因之,就追溯到这教义怎样起源与发展的过程,直到今天改教完成之后的时代。对于其他的中心重要的教理,也是如此处理:如基督的教理、罪与恩的教理,赎罪论的教义等。以上这些教理,都是一条一条地研究,直到这些都定型而成为教会所接纳的教条。哈根巴、尼安德、赛尔敦、哈纳克、鲁夫斯,以及史伯格等都是采用平行法;采用垂直法的人有多马修(Tehomasius)、赛德(Shedd),与甘宁汉(Cunningham)等。以上所提的两种方法,都有利也有弊。我们在研究教理时,愿意采取第二种方法,即垂直法,因为这个方法在研究重要教理时,叫我们专一注意这一个教理的发展过程,从起源以及直到最后定型,使我们的思想不会受到打搅。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因为当我们在研究某一种重要的教理时,似乎是与教会历史上许多伟大的神学家的思想,完全隔绝了,然而这些伟大的神学家们,如特土良、奥利金、奥古斯丁、安瑟伦、阿奎那多马、路德马丁、加尔文等的思想,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当怎样避免这个缺点呢?就是可以参考其他平行法神学家的教理史的着作,如史伯格与赛尔敦;同时我们也认为我们在此所研究的教会重要教理,并不是都是在同一时期中为大家所讨论的重要教理。在某一个时期可能认为神的教理特别重要,而在另一个时期又特别讨论基督的教理。我们在如此使用垂直法研究教理时,并不一定在某一个时期将某一教理归入一种重要的信经之中,就认为不再有发展的余地了;因为在时间的转进中,很可能对这个教理会有更正确、更明晰、更完整的教理上所定的成型。

    2.完全客观的与信心认可的方法

    有些人认为只有以科学的、并完全客观的方法来讨论教理的历史,才是最适宜的方法。他们认为一个历史学家在叙述各种教义的起源、发展或成型的过程时,他的职责决不能叫他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却应当完全不受主观的影响,不下判断,才是最正确的方法。下判断的态度,只能在研究或论述教理的本身才可表现,但是在讨论教义的历史时,就不可以有主观的判断。因之,当教义历史在发展的过程中,有了分歧之点,因而产生各种相对的教义,如东正教、罗马天主教、路德宗与改革宗等;一个历史学家只能描写并叙述这些发展的过程,却不能加以测验或主观地表示他认为何者为正确。然而,凯波尔博士(Dr.kuyper)却指出若是用此种方法,就无人能够写他自己本国的历史,或是写作某一友人的传记,因为他绝对不能站在好无兴趣的旁观者立场来写传记或历史。

    对于一个教义史的史学家也是如此,他自己对于某种教义有肯定的信仰,他也相信某种信经,就不可能叫他在研究教义历史时毫无主见,或是完全不表明他自己所信的是什么。他当然应当认可他自己的信心,而用“信心认可”的方法,并且按照这个方法而来以他自己所信的作为起点,然后按照信经内容来解释教义的历史过程。当他讨论到各种不同的教义时,也一定会用两种准则来加以判断,首先是以神的圣道,然后再用他自己所信的信经,作为标准,而加以判正。神的圣道是任何宗教真理的绝对准绳;作者所认可的信经因为是以往众圣徒查考神的圣道而形成的教理,虽然不能说是象圣经那样完全无误,但也应当被承认是神的真理。用这个方法所写的历史,不能说没有主观的看法,因为作者有他的观点。然而作者并不故意歪曲历史的史实;然而作者乃是先用圣经的标准来判别各种教义,然后也用已经在历史上所定的信经的标准来判别这些教义是否合乎神的圣道。我们本书乃是使用这个方法来研究教理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