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雷克論上帝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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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 別︰神學書籍
- 作 者︰布雷克 著/雷默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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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長度︰38705字
- 最後更新︰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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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級別︰暫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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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語中表示“律法”的詞是“torah”,它是“hora”的派生詞,“hora”的意思是“教導”、“指導”。因此,律法是關于人所當行道路的教訓或指導。表示類似意思的詞還有“mitzvah”(命令、誡命),“choq”(制度、習俗),以及“mishpat”(審判、評論)。要區分這些詞,分出它們哪些是用于道德方面的,那些是用于禮儀或司法方面的,這是不可能的(參看詩篇119篇)。在希臘語中,有一個詞是“nomos” 它是“nemein”的派生詞,其意思是“指導”或者“分配”,因為律法治理人的生活,按照遵守誡命的情況分配給人相應的獎賞或懲罰。在拉丁語中有一個詞是“lex” “legere”的派生詞,其意思是“閱讀”,因為律法要讀給民眾听,要展示出來以便于人們閱讀。“lex”也可以是“ligare”的派生詞,這個詞的意思是“強迫” 因為律法強迫人必須遵守。在荷蘭文中,“律法(wet)”可能是“知道、認識(weten)”的派生詞1,因為關于上帝律法的知識已經印在人的本性之中了,上帝使他的教會更清楚地知道這些知識,以便他們“可以曉得律法”(詩78︰6)。藉著這個詞的詞源,我們可以說,律法是眾所周知的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律法(law)”這個詞有很多種用法。它可以指︰1)自然律(羅2︰14-15);2)轄制未歸正之人,並常常勝過已歸正之人的人性中的敗壞(羅7︰23);3)上帝的全部聖言(詩19︰7-8);4)摩西的書(路24︰44);5)福音(羅3︰27;賽2︰3);6)司法律(約19︰7);7)禮儀律(來10︰1);以及8)道德律,包含于十誡之中(太22︰36-38)。關于律法的最後一種涵義是我們此處要探討的主題。
律法是惟一的賜律者上帝賜給人的生活標準,用以治理人的心靈、思想、言語、行為。
如果我們把律法看作行為之約的條件,那麼律法之中包含了對于違反者的死亡警告,以及對于完全地遵行律法之人的生命應許。然而,如果我們聯系上文下理以及上帝在西乃山頒布律法的目的來看,那麼真正在此約上有份的人,就能夠實實在在地認識到他們違反律法的結果,以及完全遵守律法的意義。然而,基督徒根據律法當受的刑罰已經被那位偉大的中保廢去了;因著他們不斷地犯罪,他們很容易認識到自己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也不可能藉著律法賺取救恩,只有藉著中保耶穌基督,他們才能得到救恩。他們也曉得,因為他們不斷地犯罪,上帝以父親的身份管教他們;對于他們真誠的努力,上帝也慈愛地獎賞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