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雷克论上帝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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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神学书籍
- 作 者:布雷克 著/雷默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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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长度:38705字
- 最后更新: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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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级别:暂未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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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语中表示“律法”的词是“torah”,它是“hora”的派生词,“hora”的意思是“教导”、“指导”。因此,律法是关于人所当行道路的教训或指导。表示类似意思的词还有“mitzvah”(命令、诫命),“choq”(制度、习俗),以及“mishpat”(审判、评论)。要区分这些词,分出它们哪些是用于道德方面的,那些是用于礼仪或司法方面的,这是不可能的(参看诗篇119篇)。在希腊语中,有一个词是“nomos”––它是“nemein”的派生词,其意思是“指导”或者“分配”,因为律法治理人的生活,按照遵守诫命的情况分配给人相应的奖赏或惩罚。在拉丁语中有一个词是“lex”––“legere”的派生词,其意思是“阅读”,因为律法要读给民众听,要展示出来以便于人们阅读。“lex”也可以是“ligare”的派生词,这个词的意思是“强迫”––因为律法强迫人必须遵守。在荷兰文中,“律法(wet)”可能是“知道、认识(weten)”的派生词1,因为关于上帝律法的知识已经印在人的本性之中了,上帝使他的教会更清楚地知道这些知识,以便他们“可以晓得律法”(诗78:6)。藉着这个词的词源,我们可以说,律法是众所周知的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律法(law)”这个词有很多种用法。它可以指:1)自然律(罗2:14-15);2)辖制未归正之人,并常常胜过已归正之人的人性中的败坏(罗7:23);3)上帝的全部圣言(诗19:7-8);4)摩西的书(路24:44);5)福音(罗3:27;赛2:3);6)司法律(约19:7);7)礼仪律(来10:1);以及8)道德律,包含于十诫之中(太22:36-38)。关于律法的最后一种涵义是我们此处要探讨的主题。
律法是惟一的赐律者上帝赐给人的生活标准,用以治理人的心灵、思想、言语、行为。
如果我们把律法看作行为之约的条件,那么律法之中包含了对于违反者的死亡警告,以及对于完全地遵行律法之人的生命应许。然而,如果我们联系上文下理以及上帝在西乃山颁布律法的目的来看,那么真正在此约上有份的人,就能够实实在在地认识到他们违反律法的结果,以及完全遵守律法的意义。然而,基督徒根据律法当受的刑罚已经被那位伟大的中保废去了;因着他们不断地犯罪,他们很容易认识到自己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也不可能藉着律法赚取救恩,只有藉着中保耶稣基督,他们才能得到救恩。他们也晓得,因为他们不断地犯罪,上帝以父亲的身份管教他们;对于他们真诚的努力,上帝也慈爱地奖赏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