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聖經神學 (9)新約神學導論
    (9)

    新約神學導論

    請讀第一章「聖經神學導論」,參看定義、學科的關系,方法學和重要性。

    研究新約神學的方法,正如舊約神學一樣,也相當紛壇,這認新約神學的歷史上可以看到。不相信聖經默示的人,去看新約時,就當它為一本普通的文學作品去處理,他們從一個批判的角度去看新約。由于建立在這個基礎上,所以學者意見不一,眾說紛壇。有些認為新約是不同作者矛盾觀點的結合,有些認為新約是一段救恩歷史,有些認為新約是各種古代宗教的凝聚,有些認為新約是一種存在的哲理,有些認為新約是新約作者描繪基督生命的彰顯。相信聖經默示的保守派學者,他們研究新約的方法,一般都會將資料根據系統神學加以分類;有些則按照不同作者的神學觀而分類。

    歷史

    新約神學研究是近期才開展,只有兩百年歷史。在此時期以前,神學研究都集中在教義方面、教會信條方面,及教義系統方面,它們均比較著重哲學性的推論。加伯勒爾(J.P.Gabler)在1787年發表演說,批評教義神學的方法學,和研究的哲學方法。之後,人多從理性角度去理解新約,聖經被視為一本人的著作,學者要了解它是怎樣寫成、每一個作者著重一些什麼事。

    杜平根的包珥(F.C.BaurofTubingen,1792至1860年)是新約神學研究理性方法的始祖。他采用了黑格爾(Hegelapproach)的哲學方法,用「正反台」方法來研究新約。包珥發現彼得著作中著重關注猶太人,而保羅的著作則著重關注外邦人。賀芝曼(N.J.Holtzmann,1832至1910年)進一步發展這種思想,而否認任何神聖的啟示,他主張新約中有矛盾理論神學。

    威列得(WihelmWrede,1859至1906年)對新約神學研究,影響頗大,他著重的是歷史宗教研究法。威列得認為,新約不是一本神學資料,反之,新約是一本第一世紀的宗教歷史。「神學」是一個不正確的名詞,應以「宗教」這名詞來指新約著作則較為切合,因為這名詞表明了諸位作者「所信、所望、所愛」,而不是一種「抽象神學反擊的記錄」。

    布特曼(RudolfBultmann,1884至1976年)強調要用「形式批評學」(form-critical)去研究新約,如此就可以發現記載背後的資料。布特曼認為新約蓋上了作者的見解和解釋,學者的責任是要「去除神話」(demythologization),就是將新約作者的粉飾字句剝掉,留下耶穌的真言。布特曼認為歷史上的耶穌,與新約所描寫的基督是有所不同的。

    科爾曼(OscarCullmann,生于1902年)強調神在歷史中的作為,是要完成對人類的拯救,這件工作稱為「救恩歷史」(heilsgeschichte)。科爾曼反對形式批判學的極端理論,他傾向于新約注釋學(excgesis),特別著重于歷史方面。科爾曼和其他持這個信念的人,都很著重新約的基督論。

    研究新約神學要采用什麼方法?從來沒有既定和一致的答案。大多數人的方法,都建立于否定聖經默示的大前提上,他們看新約是矛盾神學思想的結合。但保守派學者不接受這種觀點,他們將新約神學建基于聖經的默示和統一的基礎上︰

    方法學

    所有新約書卷的寫作時期,不超過五十年,既然如此,新約神學便不象舊約神學那樣,涉及本身啟示的時期問題。反之,「新約的聖經神學,是將真理系統化,因為它是不同新約作者陸續寫成的作品。」新約神學也就因此包含了對觀福音書的神學、路加的神學、使徒討傳的神學、保羅的神學、彼得的神學、約翰的神學、希伯來書的神學,和其他書信作者的神學等。

    有人采用系統神學的大綱來建立新約神學的系統,但這方法並不足以反映出不同作者的著重點。似乎最好先分析個別新約作者的著作,來建立新約神學的系統,這可反映出個別作者對一個題目的觀點。

    在方法學的發展中,有幾個因素是不可忽略的。(Ⅰ)啟示是漸進的,啟示的高峰是基督。新約神學應能刻劃出關于基督與救贖教義的最高點。(Ⅱ)新約神學的高峰,是對基督的死和夏活的信靠,和對他再來的盼望。新約神學應從新約作者不同的作品,去關注這些教義。(Ⅲ)新約神學應確定耶穌的教訓,和其他新約作者的教訓是一致的,也是互相補充的,(Ⅳ)新約作者所持不同的觀點,並不表示矛盾,因為都是從同一個神聖的源頭產生。(V)新約神學應能采用分析的方法(但不是絕對不用論題的方法),因為分析的方法,可以反映出新約各種不同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