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是遗传的吗?——访问颜重刚博士
I.定义/撮要
「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与异性恋(heterosexuality)相对的,是指一种对同性的性倾向,[1]同性恋包含著两个意思,分别是同性恋的倾向(orientation)及同性恋的行为(act),[2]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不一定会有同性恋行为,另外,同性恋者也不一定单性恋者,他们当中有一些是双性恋者。一般来说,男同性恋者通常称为Gay,而女同性恋者则叫Lesbians。
「同性恋的行为」是指两个同性别的人**的意思,男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只要包括了**和**等,**(sodomy)是指男子甲用男子乙的**来**。女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方式则主要是亲吻、爱抚,更多的女同性恋者没有性行为,她们只是相恋很深,唯一的亲际行为便是紧紧地拥抱。[3]
同性恋者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的同性恋者,异性对他们毫无性的吸引力;第二类是双性恋者,同性与异性对他们都具性的吸引力;第三类则是暂时性的同性恋者,他们处于一个相当长时间的单性环境(如:监狱、战场等),于是便会暂时性采纳同性恋生活,当环境回复正常后,他们就会恢复异性的生活方式。[4]
II.事实资料
一九四二年,美国一位生物学家AlfredKinsey进行了一次关于人类性行为(sexualbehavior)的调查,[5]在被访的一万八千人中,他发现超过37%的美国男子都有涉及「同性的性行为」,而其中大部份仍然以「异**者」自居,[6]超过10%是单纯的同性恋者,[7]暗示了同性恋为一普遍化的现象。
一九九三年,BatelleHumanAffairsResearchCenter进行了一次有关男性性生活的调查,发现其中只有1%的美国男子是单纯的同性恋者,与Kinsey的调查结果相差甚大。[8]
香港立法局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通过同性恋非刑事化,容许年龄满廿一岁的男子在私下进行同性恋的行为,在这份「一九九一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中,不断出现了"buggery"一字,这个字通常翻译作「**」,较正常则为「**」,故此,「同性恋」非刑事化,用准确的中文来说,其实是成人「同性**」或「**」非刑事化。[9]
同性恋者其中一个特征是性杂交,而性病在他们当中也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根据一项研究显示,死于爱滋病的人士中,百分之七十五是男同性恋者。[10]一九九一年,美国一个拥有27,000个会友的唯一正式的纯同性恋者教会,MetropolitanCommunityChurches的创办人TroyPerry在为他的150对同性会友举行婚礼的时候,他指出从一九八四开始,他们有4,000个会友死于爱滋病,[11]换句话说,性病在基督徒同性恋者中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III.有关的征引
RogerMagnuson在他的著作AreGayRightsRight?中指出,同性恋者一般都有四个神话:1)同性恋先天性遗传;2)同性恋是「自然地」被同性的吸引;3)同性恋是无法治疗的;4)同性恋合法化只是**的其中一个课题。[12]这四个方面也是一般学者对同性恋问题的讨论的重点,故此,笔者会尝试逐一探讨这四个问题。
3)有不少人相信同性恋是无法治疗的,就这个问题,近百年来各国的医生都做了大量的努力,积累了许多宝贵意见,因此,大多数的专家及实例均证明「同性恋是无法治疗」这个主张是不成立的。[15]并且,单单在中国境内,同性恋治疗成功的例子也有不少。[16]
4)不少同性恋者把同性恋合法化与**混为一谈,他们认为自已是被**的一小群,但却不甘于沈默受歧视,因此,他们大胆地走出社会中抗议,希望争取他们的权益,争取同性恋的自由等,最难以接受是,他们竟提倡同性恋成为另一种可采纳的生活方式。[17]从另一角度来看,同性恋者已经享受与所有市民同等的福利、自由,这样,要特别为这个群体设立一些其他群体所没有的权利是否合理和合宜呢?再者,权利与义务是两个不可分割的课题,当为他们设立特权的时候,会否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呢?这些问题都是不容忽略的。[18]
最后,从一个基督徒的立场来看,我们必须问「上帝反对同性恋吗?」就这个问题,温伟耀博士与周华山先生曾先后作出数次的对话,故此,笔者将不会讨论其中的细节。不过,笔者却接受温伟耀博士的论点,认为新旧约圣经中有不少经文明文禁止和谴责同性**的(如:利十八22,二十13;罗一26-27;林前六9-10;提前一9-10等),换句之,同性恋在笔者的心目中是一个不能接受的性倾向。
IV.个人立场总结
根据现时的香港法律,廿一岁以上的男性及十六岁以上的女性都享有同性恋行为的法律自由,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又发现圣经却是反对同性恋,故此,我们便必须本著一个「法律上宽容,道德上反对及图改变」的原则去处理同性恋的问题,[19]对他们作出容忍,也以接纳的态度去帮助他们,希望他们能够因著信仰而改变同性恋的行为。
从**的立场来说,同性恋者也是人,他们应当享受人的权利,只要他们不危及别人,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法律上的「合法」并不意味著同性恋行为是「合理的」,同性恋行为也不是无法治疗的。
另外,有人认为同性恋行为是一「普遍」的行为,然而,「普遍」也不等于「正确」,人类自从堕落以后,人性便全盘败坏,有犯罪的倾向,所以人类与生俱来的性情,不一定会合乎上帝的心意。虽然如此,这却不表示我们应该排斥同性恋者,因为按照圣经的教训,我们每一个人(包括同性恋者)都是罪人,凡是罪人都需要福音,我找不到任何足资拒绝他们到教会来的理由,当然,他们来到教会的时候也必须尊重教会的立场和传统,否则,我们便会把他们视作一般的滋事分子处理。
〔注释〕
[1]WilliamSimon."Homosexuality".ExcerptedfromMicrosoft(R)Encarta(R)96Encyclopedia.(C)1993-1995MicrosoftCorporation.Allrightsreserved.
[2]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理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页71。
[3]方刚。《同性恋在中国》。方刚社会纪实系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页276。
[4]林孟平。「从心理及辅导的角度了解同性恋者」。1983。
[5]Kinsey所用的是一个非正统的方**,故此,所得出来的结果不一定准确。
参"Kinsey,AlfredCharles".ExcerptedfromMicrosoft(R)Encarta(R)96Encyclopedia.(C)1993-1995MicrosoftCorporation.Allrightsreserved.
[6]周华山。《同志神学》。次文化香港学丛书,现象文化系列之十八。香港:次文化有限公司,1994。
[7]"April15,1993:Statisticsonhomosexuals".ExcerptedfromCompton-sInteractiveEncyclopedia.Copyright(c)1994,1995Compton-sNewMedia,Inc.AllRightsReserved.
[8]"April15,1993:Statisticsonhomosexuals".ExcerptedfromCompton-sInteractiveEncyclopedia.Copyright(c)1994,1995Compton-sNewMedia,Inc.AllRightsReserved.
[9]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理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页71-72。
[10]林孟平。「从心理及辅导的角度了解同性恋者」。1983。
[11]"Gayorstraight,allarewelcome."National&InternationalReligionReport,Jul29,1991,p.6.ExcerptedfromINFObase3.0.
[12]CalvinHaines."BookReview:AreGayRightsRight?".Religion&SocietyReport,Jun1991,pp.6-7.ExcerptedfromINFObase3.0.
[13]林孟平。「从心理及辅导的角度了解同性恋者」。1983。
[14]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理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页85。
[15]CalvinHaines."BookReview:AreGayRightsRight?".Religion&SocietyReport,Jun1991,pp.6-7.
[16]详细个案可参考:方刚。《同性恋在中国》。方刚社会纪实系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17]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理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页75。
[18]CalvinHaines."BookReview:AreGayRightsRight?".Religion&SocietyReport,Jun1991,pp.6-7.ExcerptedfromINFObase3.0.
[19]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理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页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