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赞成同性恋者之答辩
BobDavies,LoriRentzel
五零年代开始,越来越多宗派和教会关心圣经对同性恋的解释。我们首先看看七段提到同性恋的经文,跟著看赞成同性恋者对这些经文的解释,最后研究一下从圣经广义的道德观所引伸出来的神学论点。
(一)创世记十九4、5(所多玛、蛾摩拉);士师记十九22(基比亚)
(1)赞成同性恋者认为:「神惩罚所多玛及基比亚的居民,是因他们违反了款待客人的规矩,而非因为他们恐吓要对客人作同性恋的侵犯。」
不错,在当时的文化社会,不好好款客是严重的过失。问题是那些人要求把访客带出来「任他们所为」是什么意思?(译者按:创十九5的「任他们所为」与士十九22的「交合」,希伯来文同一字,可解作「认识」。)
因此,白礼(D.S.Bailey)在《HomosexualityAndTheWesternChristianTradition》引此辩称,所多玛及蛾摩拉的人只要求「认识」那些人,与他们交朋友。而希伯来文的yada-,旧约共出现了943次,其中只有几次是指**,并且都是指异**合。
白礼的论点有很大争议之处:那对客人的「要求」正好有力地指出是性暴力的含意。因此罗得抗议:「众弟兄,请你们不要作这恶事」(创十九7),而士师记十九章23节提到,那男子的反应是「不要这样作恶」。如果当时所多玛及蛾摩拉真的只是违反了款客之道,而非想**客人的话,那么圣经记载的这两种反应就似乎都不太恰当了。
(2)赞成同性恋者认为:「其他的经文只提到所多玛的罪,但没有提到同性恋。」不错,有些经文只提到狂傲、不关顾穷人、坚固恶人的手等罪(耶廿三14;结十六49、50),但有些经文明白提到所多玛的行淫、逆性的情欲、「恶人淫行」等(彼后二7,犹七)。所以,神施行审判,是因
城中各样的罪行,包括了同性恋。
(3)赞成同性恋者认为:「神审判**的意图,而不是亲爱的同性恋行为。」
远于神从天上派访客去证实城中的邪恶以前,圣经说:「所多玛人在耶和华面前罪大恶极」(创十三13)、「所多玛和蛾摩拉的罪恶甚重,声闻于我」(十八20、21),所以神要派访客去察看,这事件是城中一直在进行的同性恋活动的最后明证。然而,赞成同性恋的神学家说,这段经文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禁止所有同性恋行为。
(二)利未记十八22,二十13(圣洁规范)
(1)赞成同性恋者认为:「基督徒不再为旧约律法所约束。」
不错,耶稣来是要成全律法,而非废掉它。马太福音五章十九节也这样说:「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利未记也禁止**、通奸、兽交、奸及其他不道德的性行为。史翩格教授说:「但是很少基督徒会因为早期教会不必再遵守利未记律法而认为这一切都是可行的。」
(2)赞成同性恋者认为:「基督徒常常都破坏旧约律法,例如吃猪肉和龙虾等等。坚守某些律法又破坏另些律法,实在是自相矛盾。」
不少圣经学者指旧约律法有不同的类别。一类是公民及礼仪上的律法,只适用于以色列王国,这些律例在新约中已清楚地被撤销(可七19;弗二15;来七18,八13,十8-10)。另一类是构成道德律法的诫命,应用不受时地限制。很多这类律法,包括针对同性恋行为的,都在新约中被重申(太五27-30;可七21-23;林前五1,六9、10、18)。
公民律法涉及日常生活,例如借别人的牲畜(出二十二10-14),偿还财物损失的原则(出二十二7-9),以及在诉讼中作证等(出二十二1-3)。礼仪上的律法规范那些会使人在礼仪上不洁净的行动事物,如处理死人、沾染血漏或身体排物,或吃不洁的食物。
肯塔基州麻市艾斯伯里神学院(AsburyTheologicalSeminary)的释经学教授欧斯华博士(Dr.JohnOswalt)说:「触犯了这些条例与公民或礼仪上的行为无关。它们不会导致一个人不洁或需要罚款。反之这些不当的行为无论何时何地都是错的,如果以为这些可以导致灭亡的行为,不比吃猪肉严重的话(吃猪肉只会令人在礼仪上不洁),这是对圣经话语非常严重的误解。」
(3)赞成同性恋者认为:「这些经句禁止与祭偶像有关的同性恋活动,而非没有宗教意义的同性恋行为。」这个说法也主张在神审判国度中有男妓的存在,因此铲除男妓被视为灵命复兴的表征(王上十四24,二十二46)。所以,赞成同性恋者宣称,神禁止同性的性行为,只是表明神对拜偶像的审判,而非真的禁止两个彼此委身的同性者**。
然而,我们不应断章取义地看圣经。这些禁止同性恋行为的律法的上下文,同时亦包括了对**及通奸的谴责,总而言之,某些性行为,包括同性恋的性行为,不管在什么环境和时间,都受圣经的谴责。不当的性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三)罗马书一24-27
(1)赞成同性恋者认为:「使徒保罗的话语受文化限制,那是对第一世纪的犹太人说的,今天已不适用了。」
按赞成同性恋者的说法类推,时至今天圣经是可以不要了,因为它没有任部份是针对二十世纪的人所写的,这个理论主张神的标准是会随时代而变迁。但圣经的作者明明白白的说:「我们神的话,必永远立定」(赛四十8),「你话的总纲是真实,你一切公义的典章是永远长存」(诗一一九160)。
(2)赞成同性恋者认为:「保罗只是谴责那些违反自己顺性的性行为,即是说,他是谴责那些异性恋者与人发生同性恋行为。他并非谴责那些自然倾向同性恋的人。」
赞成同性恋者对保罗的说话最大争论是「顺性」一词。史翩格教授(Prof.RonaldSpringett)说;「保罗所用的词汇是paraphysin(与自然对抗,在自然之外)及kataphysin(顺著自然)。这些希腊词汇是用来表达对同性恋在道德上的审判。」
哥登康威尔神学院(Gordon-ConwellTheologicalSeminary)教会史教授楼理时博士(Dr.RichardLovelace)同意史翩格教授的看法:「『与自然对抗』一词并非指与个人的『自然倾向』或内心驱使对抗,保罗在廿六、廿七节明显说那些人的欲望和行动是倾向同性恋。『与自然对抗』是指与神对人类性行为的旨意的对抗;神的旨意在自然中明明可见——男女的**管及禀赋皆有互为补足的功用。」
(3)赞成同性恋者认为:「保罗不像我们今天那样明白同性恋的复杂性。他从不曾谴责永久性的、亲爱的同性恋关系;只谴责同性恋的情欲和**。」
其实当时保罗所处的社会亦非常复杂,跟我们现今的社会有很多地方相似。艾斯伯里神学院前新约希腊文教授甘纳利博士(Dr.J.HaroldGreenlee)指出:「新约作者不可能对于希腊罗马世界中寻常如同性恋的这些事毫无认识。」著名新约学者白克莱(WilliamBarclay)亦指出,同性恋渗透希腊社会,「但公认为不正常行为,亦从未试过合法的。」
(四)哥林多前书六9、10;提摩太前书一9-11
(1)赞成同性恋者认为:「这些经句原本指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如男妓等,而不是指亲爱的、长久性的同性恋关系。」
哥林多前书六章九节及提摩太前书一章十节里,「亲男色的」一词在希腊原文是arsenokoites。《塞耶希英字典》(Thayer-sGreek-EnglishLexicon)(1885)将这字翻译成「与男子同寝,当他是女子一样的人,**者」。《宝、亚、金字典》(Bauer,Arnot&Gingrich-sLexicon)(1957)将之翻译为「男同性恋者,好男色者,**者」,这与古代希腊文学如AnthologiaPalatina和CatalogusCodicumAstrologorumGraecorum中的用法相同。这字源于arsen「男子」和koite「床」。后缀(suffix)-tes指干这种事的人。所以这字字源的意思是「男子、床、人」。
「这里清楚指出,」甘纳利博士说,「在新约中,arsenokoites就是一个与男子同寝发生性行为的男子。从古代希腊文学开始,这就是该字的意义。」在这经文里,保罗广义地谴责所有性恋行为,不单止是娼妓。「若保罗只是想谴责某一种同性恋行活动,而允许其他种类的话,他肯定会说得更清楚明白。」史翩格也同意。
(五)神学论据
除了有关同性恋的特别经节外,圣经对这类行为的观点必须要从圣经对性的全面教导这个更广阔的范畴来了解。
赞成同性恋者认为「耶稣并没有指责同性恋」。我们可以从几方面驳斥这论点。首先,圣经也没有提及耶稣对其他性行为诸如**、**、虐儿、兽交等作评论。然而,很少人会因此而觉得这些行是认可的。圣经记载耶稣所说的话中,有很多还没有写下来(约二十一25),因此他有可能曾经对同性恋作出过评论。
耶稣确认旧约中关乎性行为的律法(太五27-30;可七21-23),而这些律法都强烈地谴责同性恋活动。当耶稣引述男女的创造时,他教导性行为只限于两个不同性别,且终身紃守的人(太十九4-9)。
楼理时教授说:「要明白人类性生活及同性恋这问题,该从创世记第一、二章里男女受造的记录著手。」他指出神按自己的形像造成男女,为要补救亚当的「独居」,神并没有创造另一个男人,而是一个女人。这表示男和女不单止在性方面互相补足,也包括其他方面,如在情感和社交上。
神更祝福这个男人和女人,并给他们第一条诫命:「要生养众多」(创一28)。第一个女人是从男人的肉身而出,所以当他们在肉身联合时,二人就再度成为「一体」(二24)。神学家司托德(JohnR.W.Stott)说:「在婚姻中,异性的交合不单止是一种联合,其实是一种重逢。它并非互不相属,而不能适当地成为一体的人之结合。反之,它是两个原本就为一体的人之结合,这两个本为一体的人,被分开了,现在藉著婚姻中的**再度联合。」
楼理时又说:「丈夫与妻子之间的每一次**,都是对神创造法则的有力提醒。婚约是家庭的中心,因此,在婚约以外的任何性表达,都在圣经中受到明显或间接的谴责,此乃意料中事。」
耶稣自己直接引述创世记二章廿四节来教导婚姻应该是一男一女之间的永久关系;他提出独身禁欲为异性婚姻以外唯一认可的性生活方式(太十九4-12)。在某次讲道中,耶稣责备「苟合」(可七21)。他所用的一词在希腊文是porneia,这包括了所有异性婚姻以外任何性行为。
赞成同性恋者认为:「耶稣提到爱是更高之律,而忠心长久的同性恋关系可以像异性婚姻一样那么亲爱。」这论据的中心在于「爱」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我们将基督徒的爱解释为自我舍弃,无疑有些同性恋关系比某些异性婚姻更为亲爱。但尽管耶稣非常强调必须要有爱的动机,他从来没有说爱能把所有的事情变得正当。他也从未曾误导他的门徒,因著爱就可以漠视旧约的律法,尤其律法标明某些事情本身就是坏的(参太五17-20)。
(六)一些结语
如果有人想以圣经来支持同性恋行为的话,我们就要从不同的译本中查考那些句子,并研读整段经文的上文下理。例如,有人引用「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毁谤」(罗十四16)来支持同性恋。但这句的上下文是指旧约中的饮食条例,保罗是在讨论何谓洁净与不洁净的食物,而非洁净与不洁的道德行为。
圣经对同性恋或任何在两性之间的永久委身以外的性行为从未作过好的评价。性行为只限于永久委身的两性关系,这标准虽难遵守,但却是基督对所有跟从者的呼召,包括那些对同性产生兴趣和欲念的人。(谭素敏译)
(本文摘自中信出版社最近出版之《恢复真我——挣脱同性恋的枷锁》,因篇幅关系,略有删减,所有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