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婚姻問題解答 — 第四課 婚姻危機
    婚姻問題解答—第四課婚姻危機

    一、基督徒可以離婚嗎?除了外遇,如果對方有很嚴重的不良習慣,如︰嗜賭、暴力、虐待……等,是不是可以離婚?

    婚姻是神所設立(創二),是神聖、莊重的(來十三4)。婚約是終身的,“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可十9)

    休妻另娶“是犯**了。”(可十11-12)耶穌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犯**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太十九9)婚約的有效期是終身的,只有死亡(林前七39)及**(太十九9)兩項,始能解約。但即使是因**的緣故,我們仍視離婚為最後一步。(讀者請參閱本課第四題)

    至于其他因素(包括個性不合,相處不好,或嗜賭、醉酒、暴力、虐待……等不良習慣),雖屬合法的離婚理由,但卻不是聖經教導及準許離婚的原因。遇到上述的問題,若夫妻二人無法協商處理,應設法找牧師傳道或專業輔導員協助。

    二、在婚姻中,是不是血濃于水(如︰娘只有一個,老婆可以再找)?

    前曾于第三課“溝通”的第一題(參23,24頁)中解說基督徒的婚姻觀,不但創世記第二章說明人的成長及“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18-24)新約聖經在耶穌的談話(如太十九;可十),及使徒保羅書信中(羅七;弗五;林前七,十一)也有記載。使徒彼得(彼前三)一再引申及說明婚姻的重要性,離開父母(leaving)及與妻子連合(cleaving),說明了二者的相連相關性︰夫妻不再是二人,而是靈魂、肉體、社交、情緒等成一個新單元。雖因篇幅所限,未能將上列經文詳細解說,讀者請翻閱一遍,便更明白清楚了。

    至于“血濃于水”一詞,源自中國傳統及儒家“孝悌”之說。神為亞當(用他的肋骨)創造夏娃,然後帶她到亞當跟前,亞當驚嘆地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二23)當然與華人“血濃于水”的觀念,不可同日而語。

    況且華人傳統是父系社會,又重男輕女,認為“女子無才便是德”及女人應守“三從四德”(“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言德、貌德、工德、貞德”)。更有“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即兄弟為同胞,血濃于水;妻子老弱殘舊,隨時棄掉……)等不合聖經真理的意識及陋習,非除不可。

    至于“娘只有一個,老婆可以再找”的說法,亦為父系社會、男性軸心及重男輕女(如︰三妻四妾、妻子如衣服等習尚)的典型意識。再加上崇高“孝悌”的觀念(如“天下無不是之父母”等語)而引致的。

    華人受了歐美動輒離婚、家庭破裂的頹風敗俗影響,包括信徒在內,每當夫妻不和,婚姻低潮時,更易于婆媳問題出現時,找個借口離異。以孝順母親為理由,喊著“娘只有一個,老婆可以再找”的口號,見異思遷,別戀,離婚。這是真心信主、奉行聖經真理的基督徒,所不該有的放縱私欲行為。

    三、婚後發現,兩人的個性極度不合,甚至無法相容,如何處理?

    若夫妻二人均信主,事情較好辦。雖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但信主的人在主里“重生”,有聖靈內住,有真道光照,有教會肢體相助,隨從聖靈引導結果子(包括仁愛……和平……恩慈……節制),除去情欲的罪(包括**、污穢、邪蕩……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嫉妒……等,參考加拉太書五章)。

    若能彼此相愛、相讓、相顧、相助(林前十一章,弗四章,西三章,彼前三章……等),信主的妻子應用行動見證,感化未信主的丈夫,領他歸主(彼前一至六章)。

    這些是原則性的了解及指導,至于具體實行時的困難,或許找屬靈長者、教牧長執或專業輔導員協助。

    若是某方仍未信主,不能以此作借口而求去離婚。這一點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也有教導(七10-14)。已信的在這方面的責任及努力非常重要,所以保羅對已信的妻子及丈夫說︰“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七16-17)已信的要有信心又忍耐,有美好的見證,以至丈夫/妻子後來亦信主,經歷重生的改變,婚姻生活便得改善,同受主恩,同耀主名。參閱使徒彼得所言︰“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因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三1-6)

    四、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應該裝作不知道,盡力將對方挽回,還是該和配偶談判?

    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自己先在神面前檢討省察,看是否在婚姻中,夫婦關系上有失責、犯罪之處,並為此悔改認罪,求神赦免。然後為破裂的婚姻懇切禱告,(“義人祈禱所發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雅五16)。求主賜下智慧、愛心及忍耐,在合宜的時機,用合宜的話語,誠懇的態度,與對方談及此事,好把他挽回過來──“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加六1)

    若是問題嚴重,夫婦二人不能處理及解決,便應找屬靈長者、傳道長老、牧師或專業輔導員協助。不應佯作不知,也不應四處宣揚,乞求可憐,藉用群眾壓力,迫使對方回歸改錯。總要以德服人,以善勝惡,以愛挽回,以恩寬恕,以誠感化。

    五、離婚後如何重建?可否再婚?

    結婚後夫妻二人相依互助,生活習慣與單身時大異,且日久已成習慣,一旦喪偶或失婚,不易適應,需要時間及努力。在心理上、時間及金錢的應用,生活方式,經濟自立,辦事自主……等,作大幅度的調整。若有兒女親友同住,當然較易減輕喪偶或失婚所帶來的傷痛,及解決獨居孤寂的苦困。不然,建議要出外工作(受薪或義務不拘),多關懷扶助他人,因為這比獨留家中,自憐自嘆要好,因為“施比受更為有福”,“助人為快樂之本”。

    正如前面兩課中說明了,婚姻是終身的大事,所訂的婚約是終生不渝的,除非是死亡或**的緣故,已婚者不能淫蕩自縱,動輒離婚再娶或再嫁。喪偶守寡的人可以再婚(林前七39︰“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里面的人。”)

    至于再婚的問題,那看是何故離婚及再婚者是誰。耶穌在回答法利賽人問及休妻摩西條例時說︰“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了。”(可十9-12)“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犯**了,有人娶那被休的人,也是犯**了。”(太十九6-9)

    從此可知,配偶犯**破壞廢除婚約了,無辜的一方是可以自由再婚的。但若自己犯**構成離婚的情景,然後離婚再與他人結婚,這是一而再的犯**了,所以不應再婚。這是聖經的教導,與法律無關。正如墮胎及同性戀在某些國家是合法化的,卻不合聖經教導,信徒切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