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二 月 十二月三十日 獻上活祭
    “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羅12︰1)

    讓我們因著神的愛,再一次將自己獻給主。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不是勉強的,乃是甘心樂意的,歡喜快樂的,將自己的一切獻給最親愛的人是最喜樂的事,何況是獻給至高、榮耀、慈愛的神,救贖我們的主呢?對于最愛的神、只怕沒有什麼獻上,獻的太少,獻的不夠好,不能討他的喜悅。然而我們沒有別的可獻,仍可以獻上身體,這是他所要求的,能討他的喜悅。

    獻身為活祭,乃是將自己擺在祭壇上,不是一次死了,乃是天天為神活著,向罪死,時刻向著神,將自己的光陰完全的獻上,將自己的力量全部的獻上,將自己的心,自己的愛,都一起獻上。既然是作祭物,刺任憑神享受,使用。我們只有完全的順服,犧牲,願意站在死的地位上來為主活著。

    獻上作活祭是有死與流血的含義,也有生命和活的一面,不是死而無用了,乃是活著為主用,獻得越徹底,越能為主使用。這個奉獻的生命是最有價值的。否則與神毫無關系,只有奉獻為活祭,是神所喜悅的,是聖潔的,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