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教會論 第肆章  教會的治理
    壹教會治理的學說關于教會治理的學說,大率可分六種︰一為教友會的學說︰二為伊拉斯派的學說;三為聖公會的學說;四為天主教的學說;五為公理會的學說;六為國教派的學說。茲分論之︰一、教友會的學說

    教友會(SocietyofFriends)。此派開祖為英人福克思(GeorgeFox,1624-1691),其宗旨乃在嚴守原始教義,認為得救非靠聖經,乃靠心靈,基督乃在吾心,教會與禮拜,均不可恃;唯有此心之光,能引領我們出黑暗而進入光明,使我們能知能行。此派摒除儀式;聚會的時候,僅事默禱,以為祈禱虔誠,可望聖靈降臨。此派在英曾遭政府嚴禁,直至一六八八年,遂離開英國,來美布道,得賓州元勛賓威廉氏(WilliamPenn)的支助,故于賓州裴城立足。裴城遂有QuakerCity之稱。其會友集合祈禱,全身戰栗,故該派又稱「戰栗教友」(Quaker),此派主張萬人平等,反對戰爭及世俗娛樂,甚至以為文藝亦有危險,應與遠離。其教會不設祭司牧師,僅以長于講演者為說教師。且復反對一切教會的治理,以為一切教會外表的組織會使教會沒落,其後果就會反對基督教的精神。此派之誤乃在重視人的因素,而漠視上帝的因素,以及上帝所賜超凡的大能;而以人的辦法來掌管教會,以人的知能來代替聖靈的人能。因此他們以為組織有形的教會,不但無需,而且有罪。這派乃是對于英國「教階組織制」的一個反動;乃帶有神秘主義的色彩。但在美國則和英國不同,他們乃有正式按立的牧師,而且他們舉行崇拜聚會的方式,乃和其他教會很多相似。二、伊拉斯派(Erastian)的學說此派之名乃由伊拉斯都(Erastus,1524-1583)而來。此派乃把教會視為一種社團,乃是照國家所訂的規章而建立,並定其模式。教會的職員,僅為教師或傳道人,他們對教會的治理,除非得自地方長官的交托,乃無權過問。易言之,治理教會,乃為國家的任務。國家且可施行紀律,開除教友。教會的譴責,乃為民事的處罰,教會法定的職員,僅可由政府委托,加以執行。這種學說,在英格蘭、甦格蘭,與德國的路德會多方應用。此說乃和主耶穌基督為教會元首的基本原則根本抵觸,他們且復不知教會和國家在他們的淵源上,在他們主要目的上,在他們所運用的權力上,乃是不同的,而且各自獨立的,

    三、聖公會的學說聖公會認為教會元首主耶穌基督已把治理教會之權交托給高級教士或主教們;他們且為繼承使徒的,主乃任命這些主教,組成一個分開的,獨立的,以及永久存在的教團。在這種制度之下,信徒的團體(coetusfidelium)乃是絕對無權治理教會的。在最初幾個世紀,這乃是羅馬天主教的制度,在英國這派乃和上述的伊拉斯派合在一起。但是聖經並不承認這種分開的高級職員的階級有接立與管轄之權,他們也不代表他們的會眾,也沒有從他們取得職位。聖經清楚指示我們,使徒的職分並非永久的。使徒們雖有顯著不同的,獨立的地位,但是他們特殊的使命,並不是為管制和處理教會的事工。他們的責任,乃為到尚未道化的地方去傳揚福音,建立教會,然後會眾里面指派人員負起治理教會的使命。在第一世紀結束之前,使徒的職位就完全消失。

    四、天主教的學說羅馬天主教自以為他們不但是使徒的繼承者,而且又為使徒彼得的接任者;彼得乃在使徒中居首位,所以現在他的接任者乃被認為主耶穌基督的代表。羅馬教會乃有一種絕對君主政體的性質,統受無誤的教宗(教皇)的管轄,他乃有權決定和規定教義並治理教會。在教宗之下,乃有各種下層階級和教區,他們僅有普通恩賜(Commongrace),他們的責任,乃為治理教會,要向他們的上級和最高首領「教皇」負嚴格的責任。他們的會眾對于教會的治理,乃絕對無權過問。這種學說乃亦抵觸聖經的教訓,聖經並不承認彼得在使徒中居首位,所以天主教在這種基礎上所建立的制度也與聖經不合;聖經乃承認會眾對教會的事工是可加過問的。復次,羅馬天主教認為他們的教會乃是從使徒彼得時候開始一脈相承的不斷的綿延下來的,這乃和客觀的史實並不相符。所以「教皇」制度無論在經義上,在歷史上,乃都是沒有根據,站立不住的。五、公理會的學說

    公理會制度(CongregationalSystem)亦稱獨立制度(thesystemofindependence)。照這種制度,每一個教會或會眾乃是一個完全的教會,乃是彼此獨立的。在這種教會里面,治理教會之權,乃完全歸于他們的會眾,會眾乃有權處理他們的事工。教會的職員乃僅系地方教會的辦事員。他們乃被指派擔任教導並處理教會的業務。除此以外,他們無權治理教會,他們乃是和其他會友一樣。他們偶爾舉行聯合聖餐,這種團契,乃是為公共的利益,由于教會會議和地方或省區會議表達他們的意見。但是這些聯合會議的作為,乃僅為提供意見,作為參考,對任何教會絕對沒有拘束的力量。這種學說,主張大眾治理教會,使教牧的職分完全依靠會眾,乃當然不合上帝的聖言。復次,他們以為每一個教會和其他每一個教會乃是獨立的,各不相謀的,此乃不能表達,「肢體彼此相顧」(林前一二25),以及基督教會合一的精神,勢將貽各自為謀彼此分離的後果。六、國教會的學說這又稱為「柯利迦制」(CollegialSystem),此乃取代「地方制度」(TerritorialSystem),乃在德國,尤其藉著柏夫氏(C.M.Pfaff,1686-1780)發展起來。此制以後又推廣到荷蘭。此派認為教會乃是一種自動組合的社團,乃和國家相等。各地的教會乃僅為一個國家教會的一部分。教會原有的權力,乃屬于國家教會。對于各處地方教會乃有管轄之權。這種制度乃和長老會制度,適得其反,照長老會的制度,原有之權乃屬于「主教法庭」(Consistory)。「地方制度」承認國家乃有其固有的權力,可以改革公開敬拜的方式,可以判決關于教義和行為的爭端;也可召開宗教會議。但是「柯利迦制」則僅把監督之權歸屬國家,認為這是其原有的權力;至于其他的權力,則由大家默認,或由一個正式的公約,授與國家,由其在教會行施。這種制度乃完全漠視地方教會自主之權,不顧教會自治和直接向主耶穌基督負責的道理,結果就讓成一種呆板的形式主義,而使屬靈的教會受形式與地域的束縛。這種制度乃頗似「伊拉斯制度」(ErastianSystem見上文),而又與現代的極權國家意氣相投!

    貳改正宗的基本原則改正宗教會雖不認為他們治理教會的制度,在每一細節上乃都根據上帝的聖言,但卻力主他們的基本原則乃是直接從聖經而來。他們的學說,概可分作五點︰一、基督為教會之首,也是教會一切權威之源。二、主耶穌基督乃用他的聖言,施展他的權威。三、主耶穌基督是君王,把權能賦予教會。四、主耶穌基督賦予教會代表機構施行特種職務的權能。五、教會的權能主要的乃歸地方教會治理會務的團體。茲分論之︰

    一、基督為教會之首,也是教會一切權威之源羅馬天主教會認為此乃最關重要,藉此可以維護「教宗」在教會首領之地位。改正宗教會則反對天主教對他們「教宗」職位的主張,認為只有基督是教會之首。長老會和改正宗教會為著維護基督為元首之地位,乃要向兩面作戰,一方面反對天主教以「教宗」為教會之首,一方面又反對國家至上說,以國家侵佔教會之權,要以國家或君王作有形教會之首。這一個戰爭,起自甦格蘭,以後荷蘭也起而作戰。其作戰神聖之目的,乃是為要建立並維護基督的地位——基督乃是有形教會唯一合法的元首,此乃因為他是教會最高的立法者與君王。他們又承認主耶穌基督乃為無形教會「有機的元首」(Organichead)。華格氏(Walker)論到這些甦格蘭的學者說︰「他們認為主耶穌基督乃是有組織的有形教會的君王與元首,他用他的訓示、法令、執事和權力,統治他的教會,正像在古時大衛王和所羅門王統治他恩約的子民一樣。」聖經曉諭我們,基督乃為「萬有之首」︰他是天地萬物的主宰;他不僅是「三位一體」中之第二位的聖子上帝,他又為上帝和人中間唯一的中保(提前二5),他又擁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太二八18),他乃「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又將萬有服在他的腳下,使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教會是他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弗一21-23)他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像,是首生的,在一切被造的以先。因為萬有都是靠他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執政的,掌權的;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為他造的。他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他而立。他也是教會全體之首;他是元始,是從死里首先復生的,使他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西一15一18、並參腓二8一11)啟示錄十七章十四節與十九章十六節說︰「他們與羔羊爭戰,羔羊必勝過他們,因為羔羊是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同著羔羊的,就是蒙召、被選、有忠心的,也必得勝。」「在他衣服和大腿上有名寫著說︰『萬王之王,萬主之主。』」而從特殊意義上來說,他乃是「教會之首,教會是他的身體。」(參上引弗一22一23)他和教會乃有生命的有機的關系,教會乃充滿了他的生命,他在靈里面掌管教會。主耶穌在約翰福音十五章一至八節說︰「我是真葡萄樹,我父是栽培的人。凡屬我不結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凡結果子的,他就修理干淨,使枝子結果子更多。現在你們因我講給你們的道,已經干淨了。你們要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你們里面。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這樣……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丟在外面枯干,人拾起來,扔在火里燒了。你們若常在我里面,我的話也常在你們里面,凡你們所願意的,祈求就給你們成就。你們多結果子,我父就因此得榮耀,你們也就是我的門徒了。」以弗所書一章十節,二章十九至二十二節,四章十五至十六節,五章三十節說︰「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里面同歸于一」;「這樣,你們……是與聖徒同國,是神家里的人了;並且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穌自己為房角石;各房靠他聯絡得合式,漸漸成為主的聖殿。你們也靠他同被建造,成為神藉著聖靈居住的所在。……連于元首基督;全身都靠他聯絡得合式,百節各按各職,照著各體的功用彼此相助,便叫身體漸漸增長,在愛中建立自己」。「因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歌羅西書二章十九節,三章十一節說︰「……全身既然靠著他,筋節得以相助聯絡,就因上帝大得長進」;「……不分希利尼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往往各人之內。」前千禧年派只是很狹義的認基督為教會之首,而卻否認改正宗所爭辯的要點,基督乃為萬王之王,萬主之主;他乃「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又將萬有服在他的腳下,使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教會是他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基督乃是教會之君王,因此乃應被承認是教會唯一最高的權威;不僅因為他和教會有生命的關系,他又是他的立法者和君王。而從有機的與生命的意義上說,他又是無形教會之首,此乃成為他屬靈的身體。當然他又是有形教會之首,這不是僅在有機的意義上,而又因他對教會有統治的權柄。馬太福音十六章十八至十九節說︰「……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陰間的權柄,不能勝過他。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馬太福音二十三章八、十節說︰「你們不要受拉比的稱呼,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夫子,你們都是弟兄;……也不要受師尊的稱呼,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師尊,就是基督。」約翰福音十三章十三節主耶穌說︰「你們稱呼我夫子,稱呼我主,你們說的不錯,我本來是。」哥林多前書十二章五節說︰「職事也有分別,主卻是一位。」以弗所書一章二十至二十三節(見前引),四章四至六、十一至十二節說︰「身體只有一個,聖靈只有一個,正如你們蒙召,同有一個指望。一主,一信、一浸、一神,就是眾人的父,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也住在眾人之內。……他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為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五章二十三節說︰「……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主耶穌基督「他本來有上帝的形像,卻不堅持自己與神平等(新譯本),反倒虛己,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式,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神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腓二6一11)職是之故,神使他作教會之首,有統治教會之權。他對教會的權威,乃從以下幾點,表現出來。茲分論之︰

    1.他建立新約教會——馬太福音十六章十八節(見上文所引),所以教會不是一般人以為乃由人自由組織的社團,只須會友同意,就可成立。此種見解,實屬謬妄。因為主耶穌明明說︰「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陰間的權柄,不能勝過他。」2.他制定浸禮與聖餐——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二十節說︰「耶穌進來,對他們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浸。』」(並參可一六15一16)哥林多前書十一章二十三至二十九節說︰「我當日傳給你們的,原是從主領受的,就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就擘開,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舍的,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你們每逢吃這餅,喝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等到他來。所以無論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餅,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的身、主的血了。人應當自己省察,然後吃這餅、喝這杯。因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並參路二二17一20)這種神聖的事,是沒有人可以有權制定的,因為這是救主舍身流血,用他寶血的重價,救贖的恩功所定的聖禮。3.他設立教會執事並賜權柄——所以門徒奉主的聖名行事講道,大有能力;馬太福音十章一節、十六章十九節說︰「耶穌叫了十二個門徒來,給他們權柄,能趕逐污鬼,並醫治各樣的病癥」;「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約翰福音二十章二十一至二十三節說︰「耶穌又對他們說︰『願你們平安。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吹一口氣,說︰『你們受聖靈。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以弗所書四章十一至十三節說︰「他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為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直等到我們眾人在真道上同歸于一,認識神的兒子,得以長大成人,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4.他乃一直親自在教會——當教會舉行崇拜聚會,又藉著執事們行事講論之時,他終是親身在他們中間。因為主耶穌基督是君王,所以他們的言行,都有他的權柄。馬太福音十章四十節說︰「人接待你們,就是接待我;接待我,就是接待那差我來的。」哥林多後書十三章三節說︰「基督在你們身上不是軟弱的;在你們里面是有大能的。」

    二、基督籍著他的聖言,施展他的權威主耶穌基督雖為萬王之王,萬主之主,但是他統治的方式,並非完全和世上的君王一樣。他並不施用武力統治他的教會,質言之,他在主觀方面,乃是藉著聖靈在教會里面施展他的奇工,而在客觀方面則藉著他的話語,作為權威的標準。所有的信徒都應無條件的遵行他的話。主耶穌基督既為教會唯一的最高統治者;他的話也是唯一的有絕對意義的律法。因此一切專制的權力在教會里乃都是非法的。沒有一個統治權可離開主耶穌基督而獨立。準斯而論,則羅馬「教宗」他自命為主耶穌基督在地上的代表(‘VicarofChrist’「教皇」),乃用人為的制度廢棄主的話,取代主的地位,實屬大逆不道。他不但把人間的遺傳和上帝的聖言——聖經,等量齊觀,列在同樣平等的地位,尤且僭妄的自稱是無誤的,他可以正確無誤的解釋遺傳和聖經,作為信仰與德行的準則。「聖經與遺傳可作間接的信仰的準則,但教會的教義,因有教宗的無誤(Papalinfallibility)作保證,則為直接的準則。」所以「教宗」的話,乃是上帝的話。殊不知主耶穌基督固然藉著他所設立的執事,施展他在教會的權能,但卻絕非把他的權能,轉讓給他的僕人。主耶穌基督歷世歷代統治教會,但他乃施用他所設立的教會機構,施展他的作為。他們治理教會的權能乃是從基督來的,不是絕對的或是獨立的。

    三、基督為君王,把權能賦與教會于此有一個須加深思而微妙的問題,那就是究竟誰是教會權能最初的真正的主體?主耶穌基督究竟把他的權能最初交付給誰?羅馬天主教和聖公會的答案是︰這乃交付給執事,成為一種特別的階級。和教會普通會友,分別起來,立于一種不同的地位。與此針鋒相對的,則有一種所謂獨立派(Independents),他們認為這種權能乃是賦與教會全體,而執事則僅為全體會友的機構。著名的清**神學家歐文氏(Owen)采取此說,僅稍加修正。若干改正宗神學家也贊同此說,但不附和獨立派的主張。還有一種介乎兩派之間的學說,照他們的見解,教會的權能乃由主耶穌基督賦與教會全體,此乃賦與一般會友和執事;惟除此以外,執事為著要施行他們的職務,需要加給他們某種程度的職權,俾能勝任他們的事工。前輩神學家常常說︰「教會基本的權能(inactuprima)乃賦與教會全體;但是施行職務之權(inactosecumdo),則賦與那受特殊呼召之人。」代表此說者,乃有伏丟斯(Voetius)、彭耐曼(Bannnerman)、博都斯(Porteous)、巴文克(Bavinck)和季萊士比(Gillespie)等氏。四、基督賦與教會代表機構施行特種職務的權能

    基督雖把權能賦與教會全體,但是對于教會代表機構,為著維護教會的教義,舉行崇拜聚會以及施行教會紀律,又給他們特種的權能。這些代表和執事,乃由教會會眾推選。但是這並非說︰他們的權能乃由會眾而來,因為此乃僅僅證實,主親自對他們內在的呼召;這些執事乃是從主得到他們的權能,乃須對主負責。所以他們並非會眾的代表或工具,更非為著實現會眾的願望,要在在仰承會眾意旨;而乃負有神聖的使命,要領悟主的心意,把他的律法作明智的實施。但同時他們又須知道,主既把他的權能賦與教會全體,則凡在遇到重大問題的時候,他們也不可獨斷獨行,而須虛心商討獲得會眾的贊同。五、教會權能主要的乃歸地方教會治理會務的團體此乃改正宗和長老會治理教會一個主要的教義。教會的權能並非首先屬于最高宗教會議,然後以之賦予地方教會;教會的權能原來就屬于地方教會會議和長老法庭,實在並非導源于最高宗教會議。改正宗制度乃尊重地方教會的自治權,保證他們有全權由他們執事治理他們的會務。同時地方教會又有權利與義務,在同一個信仰的基礎和適當的條款上,為著教義裁判以及行政的目的,和別的教會聯合起來,成為一個更大的組織。這一個更大的組織固然會使地方教會的自治權受到某種程度的約束;但在另一方面,卻又可增進他們的福利,結果乃是使他們得益;並保證他們會友的權利,大家同心協力,共謀教會之合一。

    參治理的性質一、一般的認識從每一個教會會友以及整個教會和主耶穌直接的關系來說,主耶穌基督乃是教會的元首(弗一22)和立法者,教會的治理,從其權威的淵源而論,主耶穌基督乃是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則教會治理的性質,很顯然乃是君主的。

    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因聖靈光照啟發每一教會會友,使整個教會如同一個身體,大家同心審辯,必然會得到同一個正確的結論。這聖靈的工作乃以聖經教會合一的訓諭為根基。基督雖為教會唯一的君王,但是在他的身體(教會)執行他的旨意的時候,乃是絕對民主的。整個教會的會友,乃是他的身體,大家乃有共同的責任,要同心協力實施主耶穌藉著他的話所表達出來的律法。教會乃是永生上帝的家,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參提前三15)由于教會和主耶穌基督和他的真理的關系,則每一教會的會友理當堅決主張有權鑒定聖經的真義;易言之,絕對的君主,還需要絕對的民主,方能相得益彰。魏蘭校長(Wayland)說︰「沒有個別的基督徒或若干個別的基督徒;也沒有個別的教會或若干個別的教會有固有的權柄或權能高過或管制整個的教會。誰也不能把主耶穌基督的律法加以增刪;或是用他直接的或絕對的統治權,轄制其臣民的心志和生命。」每一個會友既是彼此平等的,在整個教會表決的時候,都可自由投票,多數人不能用任何行動支配他,使他違反他對基督責任所有的確信。約翰柯頓(JohnCotton)說︰「教會無上的統治權,乃歸基督;教會的庶務和管理則屬教會本身。」《劍橋論壇報》說︰「從基督的觀點說︰『教會的治理乃是君主的,從教會的弟兄關系說,則教會乃是民主的。』」可惜該報論到長老會和長老的職權,他們以為是「寡頭政治」(Aristocracy),則非確當。斯賓賽(HerbertSpencer)和約翰密勒(JohnStuartMill)在哲學上有不同的見解,有一次開會彼此論辯。以後斯賓賽因為沒有經費,宣告他所應許出版的關于他科學哲學的著作,只好停止出版。密勒听到這個消息,立刻寫信給他說,他對其著作,在若干點上雖不能完全贊同;但對他的研究工作,認為乃有裨真理的發展,因此他深願資助所需出版的費用。此乃哲學界人士給我們神學界人士一個佳範,我們應加效法。所有聖徒應當彼此敬愛。我們對于主耶穌基督所曉諭我們真理的道固然應當堅信勿渝,謹守遵行;但是對于他人亦應尊重其自我抉擇之權。

    「耶穌會」的創辦人羅耀拉(Loyola)為每一個新入教的人(Neophyte)掘一個墳墓,把他埋在里面,只有頭露在外面,問他說︰「你死了沒有?」當那人回答說︰「是的。」他就再說︰「起來,來侍奉我,因為我只要死人侍奉我。」但是主耶穌乃適得其反,他只要活人事奉他,他要使人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富(參約一○10)。「救世軍」也違反唯獨歸順基督的原則,乃像耶穌會一樣,使個人的良知受制于人,乃不合民主的精神。教會治理民主的性質,乃有很多的例證,從聖經來看,乃可分作五種︰1.從教會全體在言行上維持教會的合一說——羅馬書十二章十六節說︰「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氣高大,倒要俯就卑微的人,不要自以為聰明。」哥林多前書一章十節說︰「……我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勸你們都說一樣的話。你們中間也不可分黨,只要一心一意,彼此相合。」哥林多後書十三章十一節,「……要同心合意;要彼此和睦。如此仁愛和平的神必常與你們同在。」以弗所書四章三節,「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腓立比書一章二十七節,「只要你們行事為人與基督的福音相稱……同有一個心志,站立得穩,為所信的福音齊心努力。」彼得前書三章八節,「你們都要同心,彼此體恤,相愛如弟兄,存慈憐謙卑的心。」這些對教會合一勸勉的話,並不是要消極的順服,好像在教階組織(hierarchy)制度之下那樣,也非如耶穌會的會員,要完全奴服;這些乃是勸勉大家彼此合作,協力同心。每一會友乃由聖靈引導,要想到其他會友;也由聖靈引導,彼此陳述意見,只是互相參比,最後的結論,要合乎上帝的旨意。勸勉合一,乃是要勸大家開誠布公,謙卑柔和,對于討論的事,要捐棄成見,尊重公意,擇善如流,從而得到新的亮光。古語雲,「集思廣益」,「聞善言則拜」,基督聖徒,更應有容人之雅量。教會僅用道義的勸告,獲得全體的贊同,以及教會的合一。但是倘有黯惡不良之徒存心破壞,則亦不能徇情妥協,應照教會規律,處以結黨紛爭之罪。

    一個情誼融洽真誠合一的教會,乃是聖靈在聖徒心中動了善工的結果。新約教會的順利治理乃須有聖靈住在所有信徒的心中。浸信會實有很好的體制。主耶穌基督不容沒有重生得救的人作教會會友,更不容撒但得著聖徒。他說︰「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陰間的權柄,不能勝過他。」(參太一六章18)一個教會如果沒有主耶穌基督住在里面,必起紛爭傾軋,卒歸瓦解;一個已經離開聖靈的教會,僅事勉強維系外表的合一,非僅無益,且反將有礙聖道之發展。正如海水起了高潮,一切在海邊的小池,都要融合在洪流之中。同樣的道理,基督之靈之大能所起的洪流,所造成的合一,乃遠勝任何虛有其表的外在的合一。在歷史上,于黑耳特勃蘭特(Hildebrand)之下的大聯合運動,乃僅虛張聲勢,實為教會道德最敗壞的時期。當教會紛爭之時,其救治之方,並非在改變教會的組織,而乃為教會的復興。回顧初期教會,並無外表上共通的聯合統治機構,但是他們彼此積極勸勉,情如手足的,「肢體彼此相顧」(林前一二25)的交契,實真能促進教會的合一。他們殷勤款待,旅行布道,使徒的書信,以及四福音書,都足推進合一;甚至異端,也可因此淘汰不良分子,以及結黨紛爭的敗類,反而助長教會的合一,使「萬事都互相效力」(羅八28)。霍爾德氏(Dr.F.J.A.Hort)在其所著《基督教會論》一書中說︰「在以弗所書里面,沒有一個字講到一個教會(ecclesia)乃是由『許多教會』(ecclesiae)構成的。……構成教會的會友,並非群體,乃為個人。……普世教會的合一,乃是神學與聖道的真理,但並不是我們所稱的教會體制的事實。……教會(ecclesiae),就是會友的總體,乃為主要的團體,甚至是主要的權威之所在。教會里也沒有那種體制把教會職員的地位高過長老,也沒有像以後聖公會那種的體制。保羅也把暫時的職務付托提摩太和提多。」巴脫萊德氏(Barteett)說︰保羅在提摩太所組織的團體展開工作之時,則讓提摩太與提多自行治理他們的教會,但沒有主教職務永久的任期,由他一個人統轄「許多教會」(ecclesiae)2.從教會全體維護純正教義與行為的責任說——提摩太前書三章十五節說︰「……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當怎樣行;這家就是永生神的教會,真理的柱石和根基。」猶大書三節說︰「……勸你們,要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的爭辯。」啟示錄二、三章,其中寫給亞洲七教會的書信,乃都是勸勉要大家維護純正的教義與行為。在其中所有的經文,所作的訓諭,並不是主教對其從屬的祭司,而乃為使徒對教會全體及其所有的會友所講的。上文所提的霍爾德氏(Dr.Hort)把提摩太前書三章十五節︰「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改譯為「一個真理的柱石和根基」,這乃顯然是指眾教會里一個地方的教會而言。以弗所書三章十七、十八節說︰「使基督因你們的信,住在你們心里,叫你們的愛心,有根有基,能以和眾聖徒一同明白基督的愛,是何等長闊高深。」華頓氏(EdithWharton)說︰「真理可從多方面來說︰一個人所沒有講到的,須待另一人補充。」語雲︰「掛一漏萬」,「集思廣益」;真理不能一概而論,尤不可固執成見。

    3.從制定聖禮吩咐教會全體謹守遵行說一一正如教會用教義闡明真理,她也用聖禮作象征來表達真理。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至二十節,主耶穌在復活以後,升天之前,吩咐門徒說︰「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浸。」路加福音二十四章三十三至三十五節︰「他們就立時起身,回耶路撒冷去,正遇見十一個使徒和他們的同人,聚集在一處,說︰『主果然復活,已經現給西門看了。』兩個人就把路上所遇見,和擘餅的時候怎樣被他們認出來的事,都述說了一遍。」使徒行傳一章十五節︰「那時,有許多人聚會,約有一百二十名……。」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六節︰「後來(主耶穌基督)一時顯給五百多弟兄看,其中一大半到如今還在……。」這些經文,乃曉諭我們,主耶穌基督制定聖禮,並非單單限于十一個使徒。哥林多前書十一章二節保羅說︰「我稱贊你們,因你們凡事記念我,又堅守我所傳給你們的。」接著就于二十三至二十六節,講施行聖餐,「我當日傳給你們的,原是從主領受的,就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就擘開,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舍的,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你們每逢吃這餅,喝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等到他來。」——保羅在這里舉行聖餐,吩咐遵行,並非對少數的職員,而乃對教會全體。所以浸禮和聖餐,不能由教牧個人自由決定,隨意施行。教牧乃僅為教會的「機構」;這種神聖的禮,絕不可任令他們任意處理。4.從教會全體揀選職員與代表說——使徒行傳一章二十三至二十六節說︰「于是選舉兩個人,就是那叫作巴撒巴,又稱呼猶士都的約瑟,和馬提亞。眾人就禱告說︰『主阿,你知道萬人的心,求你從這兩個人中,指明你所揀選的是誰,叫他得這使徒的位分。這位分猶大已經丟棄,往自己的地方去了。』于是眾人為他們搖簽,搖出馬提亞來;他就和十一個使徒同列。」使徒行傳六章三至六節說︰「『所以弟兄們,當從你們中間選出七個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我們就派他們管理這事。但我們要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大眾都喜悅這話,就揀選了司提反,乃是大有信心、聖靈充滿的人;又揀選腓利、伯羅哥羅、尼迦挪、提門、巴米拿,並進猶太教的安提阿人尼哥拉,叫他們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禱告了,就按手在他們頭上。」——叫他們作執事。使徒行傳十三章二至三節說︰「他們事奉主,禁食的時候,聖靈說︰『要為我分派巴拿巴和掃羅,去作我召他們所作的工。』于是禁食禱告,按手在他們頭上,就打發他們去了。」使徒行傳十五章二至四、二十二至三十一節說︰「保羅、巴拿巴與他們大大的分爭辯論;眾門徒就定規,叫保羅、巴拿巴和本會中幾個人,為所辯論的,上耶路撒冷去見使徒和長老。……到了耶路撒冷,教會和使徒並長老都接待他們,他們就述說神同他們所行的一切事。……那時,使徒和長老並全教會定意從他們中間揀選人,差他們和保羅、巴拿巴同往安提阿去;所揀選的,就是稱呼巴撒巴的猶大和西拉。這兩個人在弟兄中是作首領的……這二人是為我主耶穌基督的名不顧性命的。……他們既奉了差遣,就下安提阿去,聚集眾人,交付書信。眾人念了,因為信上安慰的話就歡喜了。」哥林多後書八章十八至十九節說︰「我們還打發一位兄弟和他同去,這人在福音上得了眾教會的稱贊;不但這樣,他也被眾教會挑選,和我們同行,把所托與我們的這捐資送到了,可以榮耀主,又表明我們樂意的心。」使徒行傳十四章二十三節說︰「二人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又禁食禱告,就把他們交托所信的主。」——這里使徒們宣告教會之所揀選的人,乃似大學校長授與學位,——就是宣布董事會所決議的學位一樣。

    當安提阿教會差遣代表到耶路撒冷去,他們寫信給耶路撒冷,只是這樣說︰「使徒和作長老的弟兄們問安提阿、叔利亞、基利家外邦眾弟兄的安。」(徒一五23)十二使徒們只有屬靈的權能。他們可以勸勉,但是他們並不命令。他們只有講真理之道,方能使听的人,心悅誠服,從而使他們遵從。易言之,這不是他們命令,而乃為他們的主命令。哈該德氏(Haekett)在他所著的《聖經注釋》中說︰「選立不是強迫的。這可能是一種照通常所舉行的大家投票方式,意見一致的選派。此詞所指乃含有用舉手的方式選定與指定的意思。」梅耶氏(Meyer)說︰「教會的職員是選任的,如使徒行傳六章二至六節說︰『十二使徒叫眾門徒來,對他們說︰「我們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飯食,原是不合宜的。所以弟兄們,當從你們中間選出七個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我們就派他們管理這事。但我們要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大眾都喜悅這話,就揀選了司提反,乃是大有信心、聖靈充滿的人;又揀選腓利、伯羅哥羅、尼迦挪、提門、巴米拿,並……尼哥拉,叫他們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禱告了,就按手在他們頭上。』這里『揀選』或『選立』一詞,從語源學而言,非任命或封立,乃為承認他們天賦之才;這不是他們職位的根據,也非他們權柄的淵源,無非乃為他們才能成為他們在教會實際的職位。」彭加敦氏(Baumgarten)也說︰「他們——兩位使徒——也主張長老由投票公舉。」亞力山大(Alex-ander)說︰「選立的方式,一詞的意義,乃和使徒行傳六章五至六節所說的一樣,先由會眾揀選七個好名聲的,然後由十二使徒按立。」巴恩斯氏(Barnes)說︰「當會眾選舉之時,使徒們乃主持會議——其選舉的方式乃和人民尋常投票選舉一樣。」提多書一章五節也說︰「……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5.從教會全體執行紀律的權能說——聖經里面有很多經文曉諭我們,教會全體乃有權開除會友,也有權接納會友。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七至十八節說︰「若是不听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听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從十八章十七節來看,可知權威乃是在教會,且有最後裁定之權。但是倘使教會的決定有誤,則受冤屈的人,可向教會全體信徒申訴。例如民數記十五章三十五節說︰「耶和華吩咐摩西說︰『總要把那人治死,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把他打死。』」可見紀律乃由全會眾執行,乃是民主的。哥林多前書五章四、五、十三節說︰「……你們聚會的時候,……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哥林多後書二章六至七節說︰「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七章十至十一節說︰「……因為依著神的意思憂愁,就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以致得救;……從此就生出何等的殷勤、自訴、自恨、恐懼、想念、熱心、責罰;在這一切事上,你們都表明自己是潔淨的。」帖撒羅尼迦後書三章六、十四、十五節說︰「我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吩咐你們,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不遵守從我們所受的教訓,就當遠離他。……若有人不听從我們這信上的話,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在哥林多教會,所有的過犯邪惡,因為是在一個民主方式的團體里面,所以會得蒙赦免,不把他們當仇人,乃勸他們如弟兄,以致生出沒有後悔的悔悟,以致得救;保羅並不徒事使用權威,吩咐改革教會的體制,而乃用民主勸導的方式,使他們心悅誠服,革面洗心,成為新造的人。

    教會里面的教導工作,對于全教會選舉教牧與執事,揀選教會的代表,接受會友,開除會友,處理財務,推進一般教會行政工作,展開宣道事工,籌募捐獻以及維護純正教義與行為的準則,實有非常重大的影響,乃不容漠視。教會的會眾對于那聲請加入教會的人,可能比牧師與長老認識更為清楚。如果把全部治理教會的工作,放在少數人的手中,就要妨礙全體會眾對教會事工的實習與長進。所以牧師的責任,應當發展教會的自治。差遣宣教士不是命令的,乃是勸導的。一個成功的教牧,乃要使教會全體都能推動。教牧成功的考驗與證明,並非在他教會之時,而須視其離開教會以後。易言之,要看其會友是追隨「他」,抑或是跟從「主」;究竟其會友是被動地依靠他,抑或能夠獨特主動,推進教會的事工。「牧師」(Minister)一詞,不是「主人」(Master),乃為僕人;非為「役人」,乃要「役于人」。真正的牧師乃要「感召」(inspire),而不「強迫」(drive);要「以德服人」,使人心悅誠服,而非「以力服人」,使人「口服心不服」。一個基督徒在教會里面,在賢良牧師教導之下;(1)應知其作教友的特惠;(2)應各盡所長,善用其特惠;(3)應就會友的身分,施展所得之權利;(4)應榮耀新約教會治理的制度,加以維護並加傳揚。一個良牧,其真正牧會之道,應當隱藏他自己,推動其會友,施展他的作為;以「無為而治」,達到「無為而無不為」的成果。倘使據高臨下,管轄統治,顯其聲威,則遲早必失去他的勢力,而教會的事工也必日趨衰落。台克斯德氏(Dexter)認為公理會主義乃為最優良的教會治理的體制。他又引貝利喬氏(Belcher)所著《美國教會宗派》一書中的話說,「杰弗遜(Jefferson)總統認為,浸信教會治理的體制乃為世界上最純正的民主主義的體制,也可成為美國政府最優良的計劃。此乃為美國革命前八年或十年之事。」費斯克氏(JohnFiske)說︰「一個根據加爾文主義神學的教會,乃不容有高級教士制度(Prelacy)的存在」。

    二、兩種的謬見關于治理教會,乃有兩種謬見︰一為世界教會說,二為國家教會說,茲分論之︰1.世界教會說(TheWorldChurchTheory)——此說乃為羅馬天主教的見解。他們說,所有地方教會都應服從羅馬主教,他乃是使徒彼得的繼承者,乃為主耶穌基督的代理人,他乃是無誤的,他把普天下的教會聯合起來,構成一個唯一的基督教會,其說之謬,可分六點來說︰其一——主耶穌基督從未賜給彼得這種最高的權威。馬太福音十六章十八至十九節僅僅是指彼得乃為最初信仰基督,以及向猶太人和外邦人傳揚基督福音之人。所以其他使徒也和彼得有同等的地位。以弗所書二章十九至二十二節說︰「這樣,你們不再作外人和客旅,是與聖徒同國,是神家里的人了;並且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穌自己為房角石;各房靠他聯絡得合式,漸漸成為主的聖殿。你們也靠他同被建造,成為神藉著聖靈居住的所在。」啟示錄二十一章十四節說︰「城牆有十二根基,根基上有羔羊十二使徒的名字。」(並非僅有彼得一人之名)從使徒行傳十五章七至三十節來看,彼得和雅各都起來向會眾說話,可證他們的地位,乃無分軒輊。再從加拉太書二章十一至十五節來看,彼得因有可貴之處,且被保羅當面反對。彼得前書五章一節,彼得自稱他自己乃是「同作長老的人」,益可證明彼得並無特殊的地位,顯見天主教所見之不當。

    照馬太福音十六章十八至十九節所講,彼得乃是首先運用天國的鑰匙,向猶太人和外邦人傳揚福音的人。所謂「磐石」,無非乃為彼得信仰主耶穌基督之心。彼得信仰之表白,就成為建造教會的磐石。柏隆德氏(Plumptre)在其所著《彼得書信》一書中說︰「他(彼得)乃是一塊石頭,乃和其他與磐石在一起的石頭聯合起來,成為一個不能分離合一體。」一個使徒乃需具備三種條件︰(1)他必親見主耶穌的復活,俾可見證主耶穌基督已從死里復活;(2)他必能行神跡,以證他是主耶穌基督的使者(參可一六20);(3)他必宣講基督的真理,使他所說的,完全是上帝的話語。羅馬書十六章七節,保羅說︰「又問我親屬與我一同坐監的安多尼古和猶尼亞安,他們在使徒中是有名望的,也是比我先在基督里。」這些乃是被使徒或在使徒中被敬重之人。使徒行傳十三章二至三節說︰「他們事奉主,禁食的時候,聖靈說︰『要為我分派巴拿巴和掃羅,去作我召他們所作的工。』于是禁食禱告,按手在他們頭上,就打發他們去了。」希伯來書三章一節說︰「同蒙天召的聖潔弟兄阿,你們應當思想我們所認為使者、為大祭司的耶穌;」基上所論,彼得並無確據,曾被主耶穌基督賜給他像天主教所說之最高的權威。此乃可證天主教所見之謬誤。其二——倘使彼得有此最高的權威,也未見他把這種最高權威留傳給他或羅馬教宗的確證。費曉氏(Fisher)在他所著的《教會史》中說︰「渥肯的威廉氏(WilliamofOccam,1300-1349)曾有論教宗的手著。威氏乃超越前人,為道爭辯,他說教會既在基督里合一,那就不必遵服大主教個人,受他的管轄。……關于信仰問題,威氏甚至不認為教會聯合大會是無誤的。只有聖經以及普世教會共有的信仰,才有其真實性。」羅興博禧氏(W.Rauschenbusch)說︰「真正教會的特征,乃為充滿聖靈的大能對主耶穌的忠心,超乎俗世的德行,尋找拯救失喪之人,自我犧牲,與自我受苦(Self-Crucifixion)。」

    羅馬天主教認為他們傳授的,乃是無誤的。教宗是無誤的︰(1)在他以教宗的身分講論的時候;(2)在他為全教會發言的時候;(3)在他闡明教義或作最後裁判的時候;(4)在他就信仰與德行的範圍闡明教義的時候,乃都是無誤的。但是照曉曼氏(Schurman)在他所著的《信仰上帝》一書中所說︰「即使承認教宗佔有首位,但仍有許多證據,指出教宗並非無誤。在**九年萊脫侖會議(CouncilofLateran)中,洪諾理教宗(PopeHonorius)和馬丁第一教宗(PopeMartinI)彼此爭辯,一方認為無誤,對方卻認為有誤,顯見兩者不能無誤。教宗只要有一個錯誤,即可宣告教宗無誤論的死刑。」何況教宗既自相攻擊,豈非等于自己承認教宗並非無誤。馬丁諾氏(Martineau)在其所著《權威之中心》一書中用許多例證,舉出教宗前後不符,自相矛盾之處;而羅馬天主教信條對于真正教會的四個特征︰(1)教會的合一性;(2)教會的神聖性;(3)教會的普世性;(4)使徒傳統性(Apostolicity),每一點都不能加以解答。史丹萊副主教(DeanStanley)有一次嘗和比伍斯第九教宗(PopePiusIX)談話,退而告人說,我和這位「無誤之人」僅僅談了二十分鐘,他犯的大誤,乃比我與任何人談話時為更多。費龐氏(Dr.Fainbairn)用譏諷式的話闡澤「教宗無誤論」說︰「所為無誤,實乃無能,明明有誤,卻是不能找出來。」羅馬教宗不能追溯他從使徒彼得的血統;正如亞力山大不能追溯他從古羅馬主神的血統一樣。其三——彼得曾在羅馬,並沒有明確的證據,更沒有他曾作羅馬主教的證據。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曾講到彼得是一個殉道者,但是他並未明言羅馬是彼得殉道的地方。照一般傳說,彼得曾在羅馬布道,並且曾在羅馬建立一個教會。但是萊伯修教授(Prof.Lepsius)經過詳細的研究考察以後,得到的結論,甚至謂彼得未到過意大利。

    霍治氏(A.A.Hodge)認為︰所謂(1)彼得曾為大主教;(2)彼得曾作羅馬的主教;(3)彼得曾為羅馬的大主教,乃為三個未經證實的假設。羅馬書十五章二十節,保羅說︰「我立了志向,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傳福音,免得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並參徒一九21;林後一○16)因為保羅不願在別人的根基上建造,所以彼得可能在保羅從以弗所寫信到羅馬的時候,未曾在羅馬工作。梅耶氏(Meyer)雖認為彼得曾在羅馬殉道,但是他卻沒有在羅馬找到他所建的教會,也不知該教會的原址。照梅耶之見,保羅所寫的羅馬書,乃足以敗壞羅馬教宗權位的根基,則彼得絕無以其權威留傳給羅馬教宗的可能。其四——彼得曾經指派羅馬主教們作他的繼承人,也沒有明證。高敦氏(Dr.A.J.Gordon)在其所著的《聖靈的使命》一書中說︰「聖靈乃為真正的『基督的代理』(“VicarofChrist”羅馬教宗,以此自稱,實屬僭妄)。現在大叛道的暗影籠罩了三分之二有名無實的教會,其禍根所在,乃為教會漠視聖靈,結果僕人喧賓奪主,自作家宰;越俎代謀,侵犯家宰的特權。其結果就要使教會元首(主耶穌基督),被另一人取而代之,起而統治教會,肆無忌憚,自稱是基督的代理。」浸信會成功的原因,乃在把真理放在合一之先,庶不致削足適履,妨害真理。雅各書三章十七節說︰「唯獨從上頭來的智慧,先是清潔,後是和平,溫良柔順,滿有憐憫,多結善果,沒有偏見,沒有假冒。」真正的合一,不是外在的,乃是內在的;若僅騖虛表,則有名無實。教士們巧妙的手段,不能引領人到天國,也不能使他成為主耶穌基督忠實的良牧。西歐法蘭克族(Frank日耳曼民族的一支)的全族歸主運動,耶穌會以服從取代生命,把教會與國家視為一體,凡此都不是正當傳揚基督聖道之方法。羅馬天主**藉彼得之名,求外在的合一,且他們的宣稱,需要確切的無可反駁的確證,始能為人接受;但是無論在聖經上在歷史上,都沒有正當的理由與根據,可以令人相信彼得曾經指派羅馬主教們作他的繼承人。

    其五——倘使彼得果真曾經指派羅馬主教們;但又沒有從何時開始繼續繼承的確據。台克斯德(Dexter)在他所著的《公理會主義》一書中說,倘使所有的天主**都到美國來,那就有一千八百萬,但事實上,只有八百萬。這乃因為美國的民主主義,使他們脫離了神父的控制,這不是剝奪他們,乃為救他們解脫與變質教會的關系;更使他們和新約教會接觸,發生關系,從而因信主耶穌基督,而得到救恩。一位向來竭力鼓吹天主教的莫勒氏(Mohler)以後自承其誤,以是宣稱,改教以前那些教宗,「都已被陰間吞滅了」。其六——一個教職階級制的教會。其治理教會的方式,不但敗壞教會,且又不能榮耀基督。高敦氏在其《聖靈的使命》一書中說︰「天主教作者認為教宗——『基督的代理』乃為聖靈唯一的喉舌。但是聖靈乃是賜給整個教會的,此乃賜給每一位重生得救的信徒,按著程度,賜給教會每一個肢體。祭司制度(Sacerdotalism)的罪,乃在少數人霸佔並僭取屬于基督奧秘身體(教會)每一肢體的地位與權能。他們藉著之名,濫用職權,不遵聖經的教訓,不照上帝的旨意,牧養神的群羊,照管他們;不是出于勉強,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于樂意;也不是轄制所托付(他們)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樣。(參彼前五2-3)卻是仗著教宗和主教們的命令,轄制主耶穌基督的群羊……。殊不知各種委員會和教會多數的會眾,也可勝任教宗和主教的工作……。這乃是許多金燈台的光息滅的原因……。身體雖是存在,卻是沒有氣息。雖生猶死,名存實亡。須知只有聖靈乃為唯一的主宰。」

    梅勒維氏(Melville)說︰「倘你和教宗和好,把他供奉在你的房間里面,又把他種在你的心田里面。但是你要確信在你上面,乃有一個天,還有一個上帝,那你所敬奉而歸順的教宗,就要被至聖者所厭惡而撤職;而那自高自大,自稱在萬王之上的,攝取上帝特權的,也要遭同樣的厄運!」2.國家教會說(TheNationalChurchTheory)——此乃關于治理教會第二種謬見。他們認為任何一省或一國教會的會友,乃都結合在一個團體里面。而這個團體對于地方教會乃有管轄之權。此說之謬,可分五點來說︰其一——此說乃毫無聖經的根據。一詞在新約里面,絕無國家教會的意義。林前一二28;腓三6;提前三15,各節經文所講的,乃指一般的教會(GenericChurch)而言。在使徒行傳九章三十一節,一詞乃為對各處教會一般化的說法,並未講到其組織。哥林多前書十二章二十八節說︰「神在教會所設立的︰第一是使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師;其次是行異能的;再次是得恩賜醫病的;幫助人的;治理事的;說方言的。」提摩太前書三章十五節說︰「……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當怎樣行;這家就是永生神的教會,真理的柱石和根基」;使徒行傳九章三十一節︰「那時猶太、加利利、撒瑪利亞,各處的教會都得平安,被建立。」都非國家教會的例證。

    其二——新約教會彼此交往聚會,(例如使徒行傳十五章一至三十五節,在耶路撒冷聚會商議)乃是以獨立的地位。此可見國家教會說,乃抵觸聖經。麥祺弗氏(McGiffert)在其所著《使徒教會》一書中說︰教會組織的發展,乃分幾個階段。使徒的教訓,乃為基督聖道唯一的基準與規範,十二使徒在耶路撒冷教會只有純粹屬靈的權威。他們可以勸勉,但是他們並不命令或管制。所以他們並不把權威傳授給他人,他們自己也沒有絕對的權威。其三——此說拘泥形式,釀成**,結果消滅自治的精神,以及對主耶穌基督應負的直接責任。魯秉生氏(E.G.Robinson)說︰英國國教的分立,乃最富宗派的精神。在第二世紀以前,沒有一個宗教會議宣稱他們有權威,直到第三或第四世紀,沒有教會放棄他們獨立的地位。賴德福氏(Lightfoot)在他所著的《腓立比書注釋》中說︰在伊格那修(Ignatius)時候,主教乃僅被視為合一的中心;在愛任紐(Irenaeus)時候,主教乃被視為最初真理的寶庫;在居普良(Cyprian)時候,主教乃被視為主耶穌基督屬靈之事的代理人。在教父時代,我們看到教會有一種最清楚的現象,就是教會體制的日趨退化。所以亞力山大(ArchibaldAlexander)說︰「我們最好為『教父』換一個新名,稱他們為『教嬰』(Churchbabies),因為他們的神學是很幼稚的」。馬丁路德也說︰「不要听文士的話,要听聖經——上帝的話」。

    其四——把一個稱為屬靈的教會,受形式與地域的捆綁,乃是自相矛盾,理不可通的。高敦氏又在他所著《聖靈的使命》一書中說︰「在啟示錄里,有七個燈台,但在舊約里面,會幕里的燈台只有一個,我們由此可知,在猶太人時代,上帝有形的教會只有一個;而在外邦人時代,乃有許多有形的教會。」慕爾主教(Moule)在他講「在聖靈里合一」之後說,當這些道理大為傳揚以後,內里的合一,能夠產生極大的果效。可見一個真正屬靈的教會是不受形式與地域之限制捆綁的。其五——國家教會說的結果,必然導致天主教義。倘使兩個教會需要一個更高的權威管轄他們和解決他們的爭端,就必有在一位有形的元首之下,一個共同的教會統卸機構——那就是世界教會,就是羅馬天主教。哈契氏(Hatch)在他講初期教會組織的時候,不先從新約聖經的明證,就開始講使徒以後教會組織的發展,好像原始的主教制度在使徒以後很快就建立起來,以為即可證其為合法的而且必須遵從的。于此我們須問,我們對于這種順利發展的制度,是否必有道德上遵從的義務呢?倘若必遵,則我們對于那些最後在基順河邊被以利亞所殺的巴力假先知,因他們當初盛極一時,難道這就必對他們順從嗎?(參王上一八25一40)這顯然可以反證哈契之說的無當。

    人類的本性每易用外在組織的合一代替基督信徒靈性的合一。主耶穌基督的真理與聖靈乃力足掌管所有信徒如同一人一樣,那就無需公共的統轄。浸信會並沒有外在組合的羈絆,卻在教義上,比那些采取主教制度或省區組織的教會能維持更大的合一,而且更合于新約的標準。約翰福音十章十六節,主耶穌說︰「他們……要合成一群,歸一個牧人了」。這不是一個羊欄,外在的合一;而乃為一群,在許多羊欄里面。華德萊主教(ArchbishopWhately)說︰「我們從啟示錄二十二章二節的生命樹,得到基督徒真正合一的象征,在河這邊和那邊有生命樹,結十二樣果子,每月都結果子;樹上的葉子乃為醫治萬民。」唯有這種合一,始能繁茂結實,造福萬邦。肆教會的職員教會的職員,可分許多種類,一般而言,可分兩種,一為特殊的職員,一為普通的職員。茲請分論如後︰

    甲特殊的職員一、使徒

    嚴格而論,使徒一名,雖只能適用在主耶穌所揀選的十二位以及保羅;但是這亦可用在協助保羅工作的、且賦有使徒的恩賜與天惠的人。使徒特殊的使命,乃是要為歷世歷代教會奠定萬年有道之根基。這是因為以後世世代代的信徒只有藉著使徒們所講的道,才能和主耶穌基督有交契。所以使徒們不但是初期教會的使徒,而且也是今日教會的使徒。但是他們乃須具備幾種特殊的資格,照聖經所說,可分五種︰1.他們須直接從上帝或主耶穌基督得到差派的使命。——例如馬可福音三章十四至十五節說︰「他(主耶穌基督)就設立十二個人,要他們常和自己同在,也要差他們去傳道,並給他們權柄……。」路加福音六章十二至十三節說︰「那時,耶穌出去,上山禱告,整夜禱告神;到了天亮,叫他的門徒來,就從他們中間挑選十二個人,稱他們為使徒。」加拉太書一章一節說︰「作使徒的保羅(不是由于人,也不是藉著人,乃是藉著耶穌基督,與叫他從死里復活的父神)」。2.他們乃是主耶穌基督的生活,尤其是他復活的見證。——約翰福音十五章二十七節主耶穌說︰「你們也要作見證,因為你們從起頭就與我同在。」使徒行傳一章二十一至二十二節說︰「所以主耶穌在我們中間始終出入的時候,就是從約翰施浸起,直到主離開我們被接上升的日子為止,必須從那常與我們作伴的人中立一位與我們同作耶穌復活的見證。」哥林多前書九章一至二節說︰「我不是自由的嗎?我不是使徒嗎?我不是見過我們的主耶穌嗎?你們不是我在主里面所作之工嗎?假若在別人,我不是使徒,在你們,我總是使徒;因為你們在主里正是我作使徒的印證。」

    3.他們無論在口頭上,或用文字,傳講主道的時候,必受上帝聖靈的感召。——使徒行傳十五章二十八節說︰「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哥林多前書二章十三節說︰「並且我們講說這些事,不是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語,乃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將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或作將屬靈的事,講與屬靈的人)。」約翰壹書五章九至十二節說︰「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神的見證更該領受了,因神的見證是為他兒子作的。信神兒子的,就有這見證在他心里;不信神的,就是將神當作說謊的,因不信神為他兒子作的見證。這見證就是神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他兒子里面。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4.他們乃有能力,施行神跡,並用神跡證明他們所信的信息。——哥林多後書十二章十二節說︰「我在你們中間,用百般的忍耐,藉著神跡、奇事、異能,顯出使徒的憑據來。」希伯來書二章三至四節說︰「我們若忽略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這救恩起先是主親自講的,後來是听見的人給我們證實了。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跡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證。」5.他們的事工,蒙主大大祝福,作為他們所作的蒙主悅納的印證。——哥林多前書九章一至二節說︰(見上引)。哥林多後書三章二至三節說︰「你們就是我們的薦信,寫在我們的心里,被眾人所知道所念誦的。你們明顯是基督的信,藉著我們修成的;不是用墨寫的,乃是用永生神的靈寫的;不是寫在石版上,乃是寫在心版上。」加拉太書二章七至八節說︰「反倒看見了主托我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正如托彼得傳福音給那受割禮的人。(那感動彼得,叫他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動我,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

    二、先知新約里面,有很多經文講到先知。例如使徒行傳十一章二十六至二十八節說︰「……門徒稱為基督徒,是從安提阿起首。當那些日子,有幾位先知從耶路撒冷下到安提阿。內中有一位,名叫亞迦布,站起來,藉著聖靈指明天下將有大饑荒;這事到革老丟年間果然有了。」十三章一至三節說︰「在安提阿的教會中,有幾位先知和教師,就是巴拿巴和稱呼尼結的西面、古利奈人路求,與分封之王希律同養的馬念,並掃羅。他們事奉主,禁食的時候,聖靈說︰『要為我分派巴拿巴和掃羅,去作我召他們所作的工。』于是禁食禱告,按手在他們頭上,就打發他們去了。」十五章三十二節說︰「猶大和西拉也是先知,就用許多話勸勉弟兄,堅固他們。」哥林多前書十二章七至八、十節說︰「聖靈顯在各人身上,是叫人得益處。這人蒙聖靈賜他智慧的言語;……又叫一人能行異能;又叫一人能作先知。」十三章二節說︰「我若有先知講道之能,也明白各樣的奧秘,各樣的知識,而且有全備的信,叫我能夠移山,卻沒有愛,我就算不得什麼。」十四章三至四節說︰「但作先知講道的,是對人說,要造就、安慰、勸勉人。說方言的,是造就自己;作先知講道的,乃是造就教會。」以弗所書二章二十節說︰「並且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穌自己為房角石。」三章五節說︰「這奧秘在以前的世代沒有叫人知道,像如今藉著聖靈啟示他的聖使徒和先知一樣。」四章十一節說︰「他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並參提前一18,四14;啟一一6)這些先知,藉著他們講道的恩賜在教會大大的造就聖徒;同時又復把奧秘啟示出來,預言將來發生之事。前面一部分的恩賜,乃是永久的,在教會乃被改正宗所公認;至于後面一部分的恩賜,啟示奧秘,預言將來,乃是有一種超凡的特性(CharismaticCharacter),乃是暫時的。他們乃是藉聖靈特殊的感召,乃和一般教牧有所不同。三、布道家

    除了使徒與先知以外,還有布道家,聖經也多處講述。例如使徒行傳二十一章八節保羅說︰「第二天,我們離開那里,來到該撒利亞,就進了傳福音的腓利家里,和他同住;他是那七個執事里的一個。」以弗所書四章十一、十二節說︰「他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為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提摩太後書四章二至五節說︰「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因為時候要到,人必厭煩純正的道理,耳朵發癢,就隨從自己的情欲,增添好些師傅,並且掩耳不听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語。你卻要凡事謹慎,忍受苦難,作傳道的工夫,盡你的職分。」腓利、馬可、提摩太和提多,乃是屬這一類的人。他們跟隨使徒,幫助他們,相得益彰;有時且被差派,負起特殊的使命。他們的工作,乃是要傳揚福音,施行浸禮,也要按立長老。布道家的權威,似更為廣泛,且稍較一般教牧為高。乙普通的職員一、長老

    在普通職員之中,長老乃據首要的地位。長老一名,意指presbuteroi或episkopoi。前者僅為「長者」,後者乃為「監督」之意。但是以後「長者」一義,漸形消失,而變為「監督」。在聖經里面,這兩個名詞,常常互用。例如使徒行傳二十章十七節說︰「保羅從米利都打發人往以弗所去,請教會的長老來。」二十八節說︰「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神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的血所買來的。」此為「長老」「監督」二詞互用之一例。提摩太前書三章一節說︰「『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這話是可信的。」四章十四節說︰「你不要輕忽所得的恩賜,就是從前藉著預言、在眾長老按手的時候賜給你的。」五章十七、十九節說︰「那善于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多書一章五、七節說︰「我從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監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貪無義之財。」彼得前書五章一至二節說︰「我這作長老、作基督受苦的見證、同享後來所要顯現之榮耀的,勸你們中間與我同作長老的人︰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神的群羊,按著神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于勉強,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于樂意。」于此亦可見「長老」「監督」二詞乃可互用。Presbuteroi長老一詞,乃是最初在使徒行傳十一章三十節始行提到,他們就這樣行,把捐項托巴拿巴和掃羅送到眾長老那里」;但是這個職分在保羅與巴拿巴赴耶路撒冷去以前,在設立「職事」之先,長老之職,早已存在。可能長老或主教的職位,乃是先設立在猶太教會,以後才行在外邦教會。關于這些職位,在新約里面,又采用其他名詞︰例如在羅馬書十二章八節,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十二節則用presbuteroi一詞,意指治理的;在哥林多前書十二章二十八節,則用kuberneseis一詞,意指幫助人的,治理事的;以弗所書四章十一節則用poimenes,乃有教導之意。這些職位,乃都有監督之意。他們要供應,要治理,要監督,要保護,好如神的家人。二、教師長老原來並非教師,因為當初只有使徒、先知和布道家,並沒有各別的教師的需要。以後保羅在以弗所書四章十一節又加了「牧師和教師」,但是這兩種人,並非成為兩種分開的職位,而乃僅為一個種類而分作兩種相關的任務。提摩太前書五章十七節說︰「那善于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希伯來書十三章七節所說的「引導你們、傳神之道給你們的人」(hegoumenoi),也是教師。尤有進者,提摩太後書二章二節說︰「你在許多見證人面前听見我所教訓的,也要交托那忠心能教導別人的人。」此乃保羅激勵提摩太;他乃有指派忠心的人作教導工作之必要。由于時間的推移,須把長老或監督和那些奉召教導的人分別起來,俾前者專門作治理教會的事工。(1)因為異端猖獗,那些被呼召作教導工作的人,他們的使命,乃格外迫切與需要,使他們起而「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的爭辯」(猶3);「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多一9)。(2)他們的任務既如此重要,而且有總體的性質,就需要全部時間,盡心竭力,專作教導之工。在啟示錄里,那「達與以弗所、士每拿、別迦摩、推雅推喇、撒狄、非拉鐵非、老底嘉,那七個教會」的信,可能是寫給教師和教會牧師的(參啟二1、8、12、18,三1、7、14)。在改正宗教會,乃由牧師和長老一同治理教會,他們一同制定治理教會各種所需的章則。

    三、執事除了長老(presbuteroi監督)以外,執事(diakonoi)也在新約里面,多次講到(參腓一1;提前三8、10、12)。照大家的意見,使徒行傳六章一至六節,乃為設立執事職位的記錄,「那時,門徒增多,有說希利尼話的猶太人向希伯來人發怨言,因為在天天的供給上忽略了他們的寡婦。十二使徒叫眾門徒來,對他們說︰『我們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飯食,原是不合宜的。所以弟兄們,當從你們中間選出七個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我們就派他們管理這事。但我們要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大眾都喜悅這話,就揀選了司提反,乃是大有信心、聖靈充滿的人;又揀選腓利、伯羅哥羅、尼迦挪、提門、巴米拿,並進猶太教的安提阿人尼哥拉,叫他們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禱告了,就按手在他們頭上。」可是有些現代派學者卻提出異議,以為使徒行傳第六章所講到的乃為長老執事共有的一般的職務,或則僅系為某種特殊目的一種臨時的工作。他們特別指出七位執事之間,有些執事如腓利和司提反,乃是專管教導的工作,在安提阿為猶大的弟兄所募集的捐項,乃是送交長老的手中,使徒行傳十一章三十節並未提及執事。這種異議,實非確當,因為使徒行傳第六章明明講到設立執事,乃為無可否認的事實,(1)執事一名(diakonoi),在使徒行傳六章以前已經用過,以後又一直被用,乃為主僕的通稱,專門負責處理有關慈惠之事。(2)那所選出的七位執事,乃專管供給聖徒的工作,彰顯恩情,與無私的愛心(agapai),此于使徒行傳十一章二十九節;羅馬書十二章七節;哥林多後書八章四節,九章一、十二至十三節;啟示錄二章十四節都有詳細的敘述。(3)照使徒行傳第六章所述,執事的需要乃很逼切,而照提摩太前書三章八至十三節所說,執事對教會,實尤有重大的關系,「作執事的,也是如此;必須端莊,不一口兩舌,不好喝酒,不貪不義之財;要存清潔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奧秘。這等人也要先受試驗,若沒有可責之處,然後叫他們作執事。女執事也是如此︰必須端莊,不說讒言,有節制,凡事忠心。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因為善作執事的,自己就得到美好的地步,並且在基督耶穌里的真道上大有膽量。」

    丙執事的呼召與就任呼召可分兩種,須加分辨。一種是特殊職員,如使徒等的呼召,一種是普通職員的呼召。前者的呼召,乃是超凡的,是由上帝直接呼召;後者乃由普通方式,此乃經過教會機構的呼召,所以我們對于普通職員的呼召,乃特別關切,須詳加檢討。一、普通職員的呼召

    這種呼召,乃是兩重的,一為內在的呼召,一為外在的呼召,請分論之︰1.內在的呼召(InternalCalling)——一般人有時設想,以為這種內在的呼召,必有上帝超凡的征兆,指示其要出任教會某種的職務,乃是一種特殊的啟示。此種設想,並非確當。這種內在的呼召,乃出自上帝普通的護理,所作的指示,乃包含三種情態︰其一,乃為在意識上,由于對上帝的愛心和對他事工的關切,需為他的國度,欲罷不能的起而肩負某種的使命;其二,乃為在心志上,深感其在智能上與靈性上至少可以勝任其所要作的職務;其三,乃為在經驗上,復深信上帝正在為其鋪路,引領他達到其所向往企求的目標。2.外在的呼召(ExternalCalling)——這乃是上帝藉著教會作媒介而得的呼召。可是這不是從羅馬天主教的教宗,也非藉主教制度的主教或教團,而乃是從地方教會的呼召,地方教會的職員以及普通會友都是有分的。這于聖經里乃有明顯的例證(詳見徒一15一26,六2-6,一四23)。而從使徒行傳一章十五至二十六節來看,則教會的會眾甚至有分于揀選使徒。在使徒時代,教會職員引導揀選,要大家注意必須具備的資格,而會眾也都有分于揀選(參徒一15一26,六1-6;提前三2一13)。但是關于揀選馬提亞一事,乃由上帝作最後的決定。(參徒一23一26)

    二、普通職員的就職關于這事,乃有兩種儀式,一為按立,一為按手︰1.按立(Ordination)——此乃關于候選人的呼召與考試,亦為長老監督會(Classis)之一種規例。提摩太前書四章十四節說︰「你不要輕忽所得的恩賜,就是從前藉著預言、在眾長老按手的時候賜給你的。」神學家霍祺(Dr.CharlesHodge)在其所著的《教會體制論》中說︰「按立乃是教會藉著那些被指派的人,所作鑒定的嚴肅的表示,使知這位候選人乃確是被上帝呼召起而擔任這聖職的人,並對會眾證明此乃出自上帝的呼召。」在一切普通情況之下,此種證明乃為擔任聖職之必要的條件;易言之,此乃會眾對于侯選人被召出任斯職之確認。2.按手(layingonofhands)——按立必須繼以按手。在使徒時代,按立與按手乃是相聯的。例如使徒行傳六章五至六節及十三章二至三節說︰「大眾都喜悅這話,就揀選了司提反……尼哥拉,叫他們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禱告了,就按手在他們頭上。」「他們事奉主,禁食的時候,聖靈說︰『要為我分派巴拿巴和掃羅,去作我召他們所作的工。』于是禁食禱告,按手在他們頭上,就打發他們去了。」提摩太前書四章十四節,五章二十二節說︰「你不要輕忽所得的恩賜,就是從前藉著預言、在眾長老按手的時候賜給你的。」「給人行按手的禮,不可急促;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要保守自己清潔。」在初期教會的時候,按手乃含有兩種意義︰一則,那人已舍棄他事,出任某種任務;二則,已有某種特殊屬靈的恩賜賦與他。羅馬天主教則以為在按手的時候,就有某種真實的恩典賜給那人。但是基督教則認為按手禮僅為一種象征的意義,乃為表明那人專誠為教會出任某聖職。他們僅認為此乃一種屬靈的禮儀,並非絕對的必需;長老會甚至認為此種禮儀,乃為自由的。

    伍教會的**一、改正宗教會的治理團體(與教會法庭)改正宗教會治理的特征乃為一種「教會會議」(ecclesiasticalassemblies)制度。他們有「主教法庭」(Consistory,Session),有「長老監督會」(Classis),有「宗教會議」(Synod),有時還有聯合大會。「長老法庭」乃包含牧師(或幾位牧師)和地方教會的長老們。「長老監督會」則為某地區的教會,由每教會推一位牧師和一位長老所組成。長老會與改正宗教會乃稍有不同。他們的「教務評議會」(Presbytery),乃由其所轄地區之內所有的教牧以及每一教會各一位長老所組成。「宗教會議」乃由每一「長老監督會」或每一「教務評議會」同等數目的教牧與長老所組成。至于「聯合大會」則由每一「教務評議會」的教牧與長老中同等數目代表所組成。

    二、地方教會之治理及其自治1.地方教會之代表治理——改正宗教會與其他教會乃有所不同。一方面,乃不同那些教會以治理之權放在一位高級教士或首席長老手中;另一方面,又不同那些教會把治理之權由一般會眾掌管。他們既不信由一人治會——無論其為長老、牧師或主教;但也不信大眾的統治。因此他們揀選治會長老們作他們的代表,再由這些長老與牧師(或牧師們)組成一個委員會來治理教會。使徒們當他們按立那些創立教會的長老之時,很可能乃是依照大家崇尚的慣例,由長老們治理教會,而非由任何直接的誠命。照使徒行傳十一章三十節所說︰耶路撒冷的教會乃有長老。照使徒行傳十四章二十二節,保羅和巴拿巴在他們第一次周行宣道時所建立的教會里,按立了長老。照使徒行傳二十章十七節以及腓立比書一章一節,可知長老們在以弗所和腓立比教會,都在施展他們的工作。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三章一至二節與提多書一章五、七節又再三講到長老「監督」。我們須加注意在哥林多前書十二章二十八節;提摩太前書五章十七節;希伯來書十三章七、十七、二十四節;彼得前書二章一節,其中長老一名乃都用復數。長老們乃由會眾揀選,都是才能勝任治理教會之人。從使徒行傳一章二十一至二十六節,六章一至六節,十四章二十三節來看,會眾在選舉的事上,都應有權表示他們的意見。尤有進者,從馬太福音十六章十九節;約翰福音二十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使徒行傳一章二十四至二十六節,二十章二十八節;哥林多前書十二章二十八節;以弗所書四章十一至十二節;希伯來書十二章十七節,這些經文來看,又可確知此乃主親自設立這些治會之人,並且賦予他們必需的權柄。所以會眾的選舉,實乃對主內在的呼召一種外在的確證。復次,長老們雖系會眾的代表,但是他們的權威,並非從會眾,而乃從主而來。他們行施治理上帝之家之權,乃是奉君王之聖名,應當對他負直接的責任。2.地方教會之相對自治——改正宗教會的治理,承認地方教會的自治,乃有幾方面的意義︰

    (1)每一地方教會乃為一個完全的基督的教會,具備治會所需一切的條件,乃絕對無需任何外在的管治轄制他。而且這種轄制乃絕對違反地方為教會的本質。(2)雖然他們彼此接近的教會可以互相合拼,但是這種結合,乃無傷地方教會的自治。大會之權並非更高,此權乃屬于長老法庭(Consistory)。(3)最高宗教裁判會議的權威和特權,不容威凌地方教會之上;無論在任何情況之下,也不得干涉地方教會內部的事務。(4)地方教會和其他教會合拼以後,則在其與其他教會的關系以及全體的利益上,他們的自治權就應有其限度。他們教會的條例等于他們的憲章。一方面保護地方教會的權能與利益,一方面維護聯合教會共同的權能與利益。沒有一個單獨的教會可以漠視共同的協議和利益。

    三、全體大會1.全體大會之聖經根據——聖經沒有講到或明確的命令某區的地方教會要組織一個有機的聯合大會;亦未給我們這種聯合大會的例證;而且事實上地方教會乃是一種個別整體,而不受外在組合的束縛。但是從教會重要的本質言,照聖經所敘述的來看,似有這種聯合。教會乃被描寫成為一種屬靈的機體;其構成的分子,彼此聯合起來,有生命的關系。此乃為主耶穌基督屬靈的身體,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教會是他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參以弗所書一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但是這種內在的聯合,必須藉著有形的方式,甚至機構,把它表現出來。聖經里面講教會不僅是一個屬靈的身體,並且也是一個有形的身體,乃是「聖靈的(寶)殿」(林前六19);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這里每一個名詞均指一個有形的合一。公理教會的會友,獨立教會派的人士以及無宗派人士似都未看到這個重要的合一的事實。現在有形教會**的情況不能使我們漠視那些經文給我們的指示,不但無形的教會,並且有形的教會都是一個合一體。Ekklesia一詞,乃是單數的,這乃指示我們,有形教會乃比純粹的地方教會有一個更廣泛的意義。例如使徒行傳九章三十一節說︰「那時猶太、加利利、撒瑪利亞,各處的教會都得平安,被建立;凡事敬畏主,蒙聖靈的安慰,人數就增多了。」(並參林前一○32,一二28)再從哥林多前書十二章十二至三十節;以弗所書四章三至十六節來看,使徒乃有一個有形教會合一的觀念。保羅強調說︰「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身體只有一個,聖靈只有一(位),正如你們蒙召,同有一個指望。一主,一信,一浸,一神,就是眾人的父,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也住在眾人之內。我們各人蒙恩,都是照基督所量給各人的恩賜……。為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直到我們眾人在真道上同歸于一……,」尤有進者,在耶路撒冷和安提阿的教會雖有若干分開的團體,結果也合而為一。使徒行傳第十五章講到使徒和長老在耶路撒冷聚會商議,彼得、雅各相繼發言,認為外邦人既已相信從他們口中所傳的「福音之道」,就應「不分他們我們」,亦可見其有合而為一之心。耶路撒冷會議,乃由使徒與長老組成,乃不同「長老監督會」(Classis)或「宗教會議」(Synod);乃為一種全體大會的例證,他們講的話,不是僅帶勸告的性質,而乃是有權威的。2.全體大會之代表性質——在觀念上,全體大會乃是由地方教會管轄區內所有教會代表所組成,但是從其所代表的教會而言,這種團體乃往往缺乏效率。為求代表的數目臻于合理的比例,必須貫徹全體大會,代表的原則。不是由地方教會,而乃是由「長老轄區」(Presbyteries)差遣代表參加宗教會議。為求建立一個周密的制度,乃須慚求縮小範圍;但總不遠離教會合一的精神,一方面要維護良好的秩序,一方面要增進工作的果效。

    3.全體大會管轄的範圍︰——這些大會必須時時切記他們教會的特性。因為一切關于科學的、社會的、教育的或是政治的事項,乃都不屬其管轄之範圍。他們所應掌管的,只有關于教會的事,例如關于教義,德行,教會的治理與紀律以及有關維護主耶穌基督教會之合一和優良秩序的事。但除此以外,還有那些屬于較小會議所不能解決的事;以及有關眾教會一般性的事,例如關于信條、教會組織、崇拜儀式等事,也須加以處理。4.全體大會之權能權威——全體大會並不代表高過那授與「主教法庭」(Consistory)的權能(Power),改正宗教會也認為沒有高于那屬于「主教法庭」的權能。但是他們的權威(authority),無論在程度上與範圍上,則又高過「主教法庭」。正如使徒的權能,其由十二使徒代表的,乃比一個使徒的為大;十個教會乃也比一個教會有更大的權威。尤有進者,全體大會的權威,不是僅僅適用于一個教會,並且廣及其所聯合的教會。因此全體大會的決議,乃是很有權威的,是不容任意取消的。「各教會獨立主義派」(Independency)以為這些決議乃僅有勸告的性質,因此,是無需履行,實乃為一種危險的錯覺。這些決議,除非指明是僅為勸告的以外,乃是有權威的,乃為對于律法正確的詮釋,此乃為教會之首,萬王之王主耶穌基督的律法,對眾教會自有其約束力,務須謹守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