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教會論 第拾章  論浸禮
    壹浸禮的類比一、外邦的浸禮浸禮,在主耶穌基督的時候,並非前所未有的絕對的新事。從形式來說,在埃及、波斯和印度都有一種潔淨的宗教儀式;而在希臘羅馬的宗教里面,乃是更為顯著。有的時候,乃如洗澡那樣,在海里舉行;有時則用灑水或點水的方式。特土良教父(Tertullian)說︰這種去邪除垢的儀式可能會連帶得到新的生命。近代有些學者,異想天開,以為基督教的浸禮,尤其是保羅所傳講的,乃有神秘宗教禮儀的淵源,但是這種牽強比附之說,鮮有人加以附和贊同。況且保羅在羅馬書六章三至十一節所講受浸歸入主的死,與主一同埋葬,一同復活的道理,乃和那些神秘宗教的禮儀,是根本風馬牛不相及的。這些外邦潔淨的宗教儀式,即就其外表的形式而論,亦沒有與基督教浸禮有絲毫相同之處。他們如此比擬不倫,實在不值識者一笑。尤有進者,再從史實而言,這些神秘宗教,在使徒保羅之前,還沒有在羅馬帝國出現。

    二、猶太的浸禮猶太人有許多潔淨的禮儀,但都無聖禮的性質,所以乃都非恩約的記號或印記。所謂新入教者(Proselytes)的浸禮,乃與基督教浸禮相似。當外邦人和以色列人結合在一起之時,他們要受割禮,還要受浸禮(至少以後要受浸禮)。但是在耶路撒冷被毀以前,是否盛行此禮,乃為一個爭論的問題。照猶太權威作者,華勒氏(Wall)在其所著《嬰孩受浸史》一書中說︰這種浸禮乃要在兩三個證人之前舉行。兒女如未達標準年齡(男孩為十三,女孩為十二)則由父親聲請受浸,如已成年,則由兒女自己請求。兒女如在父母受浸以後而生的,則視為潔淨,就無需受浸。照這樣來說,這種浸禮乃僅似一種潔淨的禮儀,兩者乃是彼此一致的。有些人說,約翰的浸禮乃是從「新入教者的浸禮」(thebaptismofProselytes)而來,這種見解乃是顯然不確的。兩者之間雖有歷史的關系,但是約翰的浸禮實乃富有新的以及屬靈的意義。籃百德氏(Lambert)在其所著《新約聖禮論》一書中說,猶太人去邪除垢的禮儀,恢復他在猶太人社會中間正常的地位;而約翰的浸禮乃旨在使那些受浸的人移轉到一個新的境界,以備進入上帝的國度。尤有進者,約翰的浸禮,絕不能僅僅視為一種禮儀,而乃有一種徹頭徹尾新的屬靈的意義。清心除罪並不是僅為一時準備的條件,而乃為恆常持守的目的。約翰在猶太曠野傳道並非虛應故事,講福音八股;而乃鞭闢入里,大聲疾呼,旨在喚醒群倫,真切悔改。但是還有一個問題,須加考慮,就是約翰的浸禮和主耶穌基督浸禮的關系。羅馬天主教對于那些把約翰浸禮與主耶穌基督浸禮視為有同等果效的人,加以咒詛,認為約翰浸禮乃和舊約聖禮一樣,僅有預表的意義。他們認為那些受約翰浸禮的人,並沒有得著浸禮的恩典,以後還要從新受浸——受基督教方式的浸禮。舊時的路德宗神學家認為約翰與基督兩種浸禮,從其目的與果效而言,乃是相同的;但是以後路德宗神學家則有不同的意見,認為兩者並非在實質上完全相同的。改正宗神學家乃和路德宗相似,舊時的改正宗神學家,認為二者大體上乃是相同的,但以後改正宗神學家則認為兩者乃有若干異點。因為約翰自己認為兩者乃有不同的地方,他在馬太福音三章十一節說︰「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浸,叫你們悔改;但那在我以後來的(主耶穌基督),能力比我更大,我就是給他提鞋也不配。他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浸。」還有些人從使徒行傳十九章一至六節來證明兩者之不同;並說有些從約翰受浸的,以後還要重浸。然而這種詮釋,實有可疑之處。我們認為約翰的浸禮和基督的浸禮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但也有若干不同之處。從其相同之點而說︰(1)兩者都是由上帝親自制定的。馬太福音二十一章二十五節說︰「『約翰的浸禮是從那里來?是從天上來的?是從人間來的呢?』『他們彼此商議說︰『我們若說「從天上來,」他必對我們說︰「這樣,你們為什麼不信他呢?」』」約翰福音一章三十三節說︰「我先前不認識他;只是那差我來用水施浸的,對我說︰『你看見聖靈降下來,住在誰的身上,誰就是用聖靈施浸的。』」(2)兩者都與人生劇烈轉變有關。路加福音一章五至十七節說︰「……有主的使者站在香壇的右邊,向他顯現。撒迦利亞看見,就驚慌害怕。天使對他說︰『撒迦利亞,不要害怕,因為你的祈禱已經被听見了,你的妻子以利沙伯要給你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約翰。你必歡喜快樂;有許多人因他出世,也必喜樂。他在主面前將要為大……從母腹里就被聖靈充滿了。他要使許多以色列人回轉,歸于主他們的上帝。他必有以利亞的心志能力,行在主的前面,叫為父的心轉向兒女,叫悖逆的人轉從義人的智慧,又為主預備合用的百姓。」(3)兩者都與悔改赦罪有關。馬太福音三章七至八節,「約翰看見許多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也來受浸,就對他們說︰『毒蛇的種類!誰指示你們逃避將來的忿怒呢?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馬可福音一章四至五節說︰「照這話,約翰來了,在曠野施浸,傳悔改的侵禮,使罪得赦。猶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到約翰那里,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里受他的浸。」路加福音三章二至三節說︰「約翰在曠野里,上帝的話臨到他。他就來到約但河一帶地方,宣講悔改的浸禮,使罪得赦」。(4)兩者施浸乃都是用水。

    從另外一面看,兩者乃有若干不同之處︰(1)約翰的浸禮乃仍屬舊約時代,並為指著主耶穌基督;(2)雖未排除信心,但乃側重悔改;(3)乃是著重猶太人;(4)因為那時聖靈尚未降臨,約翰的浸禮不如基督的浸禮有豐豐滿滿的屬靈的恩賜。所以約翰說︰「那在我以後來的,能力比我更大……他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浸。」(太三11)貳浸禮的制度一、神定的制度

    當主耶穌基督完成了他神人和好的救贖的恩功,並由他的死里復活,作為蒙父嘉納以及可信的憑據,(參徒一七31)他在升天之前,制定了浸禮。在他吩咐門徒負起普世宣道的大使命之前,他對門徒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二八18)他既賦有中保的全權,他又制定浸禮,並作為世世代代都應遵行的聖禮。他在發出大使命的時候,對門徒這樣說,「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浸。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太二八19、20)。,馬可福音十六章十五至十六節又再補充的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听。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從這兩段經文,分析起來,主的權威的命令,乃有以下三大要義︰(1)門徒要往普天下去,對萬民傳揚福音,並要引領他們悔改,承認主耶穌基督是所應許的救主。(2)那些用信心接受基督作救主的,要奉父、子、聖靈三一真神的名受浸,作為他們已經和上帝發生一種新的關系,就應當照著上帝國度的律法而後。(3)他們宣揚上帝的道,並非僅僅講福音八股,而應闡發新的恩約之奧秘、權利和義務。主為鼓勵他的門徒,又加了這一句話,「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二八20)二、浸禮的方式主特別吩咐使徒要奉父、子、聖靈的名施浸(eistoonomatoupatrosKaitouhuiouKaitouhagioupneumatos)。拉丁文聖經,把“eistoonoma”,譯為拉丁文“innomine”(奉……名);馬丁路德又譯作“imnamen”。有些解經家如洛柏春(Robertson)在他《希臘新約文法》一書中將「奉父、子、聖靈的名」詮釋為「藉著三一真神之權能」,實屬不妥,亦無依據,在解經學士,乃站立不住。「奉……名」(或「因……名」)一詞,乃屢見如下各節的經文,例如馬太福音二十一章九節,「奉主名來的,是應當稱頌的!高高在上和散那!」;馬可福音十六章十七節,「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說新方言」;路加福音十章十七節,「那七十個人歡歡喜喜的回來,說︰『主阿!因你的名,就是鬼也服了我們。』」;約翰福音十四章二十六節,「保惠師,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差來的聖靈……」;使徒行傳三章六節,九章二十七節,「彼得說︰『金銀我都沒有,……我奉拿撒勒人耶穌基督的名,叫你起來行走!』」;「惟有巴拿巴接待他(掃羅),領去見使徒,把他在路上怎樣看見主,主怎樣向他說話,他在大馬色怎樣奉耶穌的名放膽傳道,都述說出來」。‘eis’(into,進入)乃為前置詞,乃可解釋為「發生關系」,「對誰發生信仰,對他真誠服從」。阿倫氏(Allen)在他所著的《馬太福音注釋》一書中說「那受浸的人,就是表征他已經成為主耶穌基督的門徒,已經進入一種歸順他的境界,且和他有交契的關系。」戴耀(Thayer)和魯秉生(Robinson)對此乃有相同的意見,而克萊默•戈吉兒(Cremer-Koegel)和貝隆(Baljon)在他們的聖經辭典里對于這個見解,復具體應用。此外還有許多聖經注釋家,如梅耶(Meyer),阿耳福特(Alford),白羅斯(Bruce),格羅雪特(Grasheide)和範魯汶(VanLeuwan)也都持相同的意見。而聖經里面許多相似的經文,也支持這個意見,例如,哥林多前書十章二節,「都在雲里、海里受浸歸了摩西」(eistoumousen);哥林多前書一章十三節,「基督是分開的嗎?保羅為你們釘了十字架嗎?你們是奉保羅的名受了浸嗎?」(eistoonomaPaulou);哥林多前書十二章十三節,「我們不拘是猶太人,是希利尼人,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從一位聖靈受浸,成了一個身體,飲于一位聖靈。」(eishensoma);羅馬書六章三節,「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七節「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eisChriston)。荷蘭神學家凱伯爾(Dr.AbrahamKuyper)也論到這一點。因此我們須將這前置詞“eis”譯為“into”或“to”或“inrelationto”「進入」或「發生關系」。「名」(Onoma)一詞,乃是用來表示希伯來文shem一詞的意義,乃指上帝顯現他自己之一切的特質,台斯曼氏(Deisman)在其所著《聖經肆言》一書中從古寫本里“Onoma”一詞的特殊意義來解釋浸禮。他認為領受浸禮的人,乃和上帝的自我啟示,發生一種特殊的關系,在另一方面,上帝對他的子民也顯明他自己;同時那受浸的就應當照著上帝啟示的亮光而活。

    有些人說,照使徒行傳二章三十八節,三章十六節,十章四十八節,十九章五節,以及羅馬書六章三節和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七各節經文來看,使徒顯然沒照主耶穌所用的方式,奉父、子、聖靈的名施行浸禮,然而此乃因為使徒要著重某種特點,例如使徒行傳二章三十八節,使徒彼得特別需要當時听道的眾人悔改,皈信基督,作他們的救主。又如使徒行傳十章四十八節,當時聚集在哥尼流家里的人,都是奉耶穌基督的名給他們施浸,此乃指根據主耶穌的權威而施浸。其餘各節經文,也僅謂奉基督的名施浸。凡此乃均注重要把受浸的人和主耶穌基督發生特殊的關系,使徒對他們講道,乃要他們服從基督,作他們的主。參浸禮的學說關于浸禮的學說,可以分作兩個時期,一為改教以前,一為改教以後,請分述之︰

    一、改教以前初期教父把浸禮視為一種「入會禮」(Riteofinitiation),受了浸以後,就正式加入教會,通常認為罪蒙赦免,並且授予新的生命。有些人的宣稱似乎乃有相信受浸重生之意。可是對于成年人則認為必須心靈有健全的氣質,浸禮始能有效;他們不認為浸禮乃為對新生的開始所絕對必需的,但乃系更新過程中成全的要素。嬰孩施浸在俄利根(Origen)與特土良(Tertullian)教父的時候,已經流行,但特氏則加以阻遏。一般的意見,都認為浸禮永不可重復;但是異端所施行的浸禮是否有效,則沒有一致的意見。由時間的推移,大家有確定的意見,認為凡是奉聖父、聖子、聖靈,三一真神之名受浸的,則不要再浸;關于施浸的方式,也沒有爭議。從第二世紀以後,大家漸漸公認浸禮乃有一種超奇的功能;甚至奧古斯丁也似乎認為嬰孩施浸乃可使其重生(exopereoperato)。他認為嬰孩施浸乃是絕對必需的,凡未受浸的嬰孩乃是失喪的。照奧氏之見,浸禮可以勾消原有的罪責,但不能完全消除敗壞墮落的本性。經院哲學家當初乃和奧氏持同樣的見解,凡是成年人受浸必先有信心作為必需的條件;以後卻有另一種思想佔上風,妄以為浸禮乃總是有效,能使人重生(exopereoperato),這便漠視主觀條件的重要性。結果羅馬天主教聖禮的觀念,便佔上風,照他們的意見,浸禮乃為重生和進入教會的聖禮。這種聖禮乃是一種恩典,而且被認為很重要的恩典,因為(1)這乃在受侵者身上打上一個不能消除的記號,使他成為教會的會友;(2)這乃可以救受浸者脫離他原罪的責任,以及一切直到受浸時所犯的本罪,消除一切罪的污點,救他脫離一切今生和永世的罪刑;(3)藉著注入一種成聖的恩典,以及信、望、愛的超凡的德性,使他的靈性更新;(4)這能使受浸的人和眾聖徒並與有形的教會有交通和團契。

    二、改教以後路德會在改教以後,並沒有完全除去羅馬天主教對聖禮的觀念。路德認為浸禮時的水,並非尋常的水,而乃藉著上帝的道及其原有的神聖的大能,變成一種生命的恩水,以及「重生的洗」(多三5)。藉著聖道神聖的功能,所以聖禮能夠使人重生。關于成人受浸,路德認為受浸者須有信心,浸禮始能有效。關于孩童受浸,路德深知孩童還不能運用其信心,他起先認為上帝籍著他領先的恩典(PrevenientGrace),使無意識的孩子能夠起信;但是後來路德承認對于這點,乃茫然無知。以後路德宗神學家堅稱嬰孩的信心,乃為受浸之必備條件;但是有些神學家則又認為浸禮就能立刻產生這種信心,這就發展成為一種見解,浸禮能夠動工,使人重生(exopereoperato)。重浸派(Anabaptists或稱再浸派),為求解決路德的難題(Gordian-knot),就否認嬰孩受浸之合法性與正當性。他們堅持凡是在嬰孩時期受浸的,如果聲請要進他們的教會,應再受浸,但他們認為這不是重浸,而為第一次真正的浸禮。加爾文和改正宗神學家一直認為浸禮乃是為信徒設立的,並不產生新生,乃僅加強新生。但他們遭遇到一個問題。即為嬰孩既不能運用他們的信心,則如何能夠視為信徒,他們的靈命如何能夠加強。他們認為嬰孩如果在父母是信徒的家庭,乃為恩約里面的孩子,乃是有上帝應許的後裔,此乃包含重生的應許。浸禮屬靈的功能,並不限于施行浸禮之時,而要一生一世繼續下去。比利時信條也有同樣的宣稱。

    由于甦西尼異端(Socinians),阿敏念異端(Arminians),重浸派,以及理性派的影響,人們否認浸禮是上帝恩典的印記,而僅視為世人信仰的表白。最可嘆的,甚至有些自稱為「基督徒」的也惑于世俗之見,完全失去他們對浸禮屬靈意義的認識,而使浸禮成為一種虛應故事的形式。肆浸禮的方式浸信會浸禮方式,乃以全身浸在水里,接著再從水里上來。視為唯一正確的浸禮的方式,而且這種方式乃是浸禮所絕對必需的。因為此乃象征與主耶穌基督一同受死埋葬,一同從死里復活一樣。(參羅六3一11)

    于此乃有兩個問題︰(1)浸禮象征的主要意義是什麼?(2)全身浸在水中的浸禮是不是唯一正當的浸禮方式。這兩個問題先後的次序乃是有意義的,因為第一個問題乃更重要,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乃要以第一個答案為根據。茲分論之。一、浸禮主要的意義浸信會的浸禮,先以全身浸在水里,接著就從水里上來,乃是象征浸禮的主要意義。真正浸禮的意義,乃由浸在水里,和從水里上來,兩個動作表達出來。浸在水里當然乃有洗滌與潔淨的意義。然而這僅為附帶的並非主要的意義。真正表達浸禮主要意義的,乃可說是羅馬書六章三至十一節和歌羅西書二章十二至十五節兩段經文。前者說,「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里復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這樣,你們向罪也當著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穌里,卻當著自己是活的」。後者說︰「你們既受浸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里復活上帝的功用。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于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就仗著十字架夸勝」。浸禮乃是藉著在水里受死埋葬,又從水里上來的方式作為復活重生的表識。

    改正宗神學家對于浸禮所表征的主要意義,乃有完全不同的意見。這乃是從潔淨的意義而論。在海德堡教義問答(TheHeidelbergCatechism)第十四問說,「你所受的神聖的浸禮,這所表征的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對你有什麼意義?答曰,「主耶穌基督用所命定的水,把我們外面洗淨,並且應許我已被他所流的寶血和聖靈洗淨我心靈里一切的污穢。這就是洗淨了我一切的罪,正如我被水洗淨了我身上一切的污穢一樣。」這個潔淨的意義,從舊約一切潔淨的禮以及新約施浸約翰的浸禮來看,乃是非常恰當的。例如詩篇五十一篇七節說︰「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我就干淨;求你洗滌我,我就比雪更白。」以西結書三十六章二十五節說︰「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棄掉一切的偶像。」約翰福音三章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節說︰「約翰也在靠近撒冷的艾嫩(新譯本)施浸,因為那里水多;眾人都去受浸。……約翰的門徒和一個猶太人為潔淨禮發生辯論,他們來到約翰那里,對他說︰『拉比,你看,從前和你在約但河東,你為他作見證的那一位,他也在施浸,眾人都往他那里去了。」聖經里面許多經文,充分的明示我們,浸禮乃表征屬靈的潔淨。使我們罪蒙洗淨成為聖潔。例如使徒行傳二章三十八節,二十二章十六節說︰「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現在你為什麼耽延呢?起來,求告他的名受浸,洗去你的罪」。羅馬書六章三至十一節(見上文引);哥林多前書六章十一節說︰「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上帝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提多書三章四、五節說︰「但到了上帝我們救主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愛顯明的時候,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希伯來書十章二十二節說︰「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上帝面前。」彼得前書三章二十一節說︰「這水所表明的浸禮,現在藉著耶穌基督復活也拯救你們;這浸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上帝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啟示錄一章五節說︰「那誠實作見證的,從死里首先復活,為世上君王元首的耶穌基督,有恩惠、平安歸與你們,他愛我們,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脫離罪惡(「脫離」有古卷作「洗去」」。凡此都為聖經指示我們關于浸禮主要的意義。二、浸禮正當的方式在浸信會以外,一般教會流行的意見,認為只要洗淨一義能在浸禮的儀式中表現出來,則浸禮的方式乃是不重要的;或則全身浸在水中,或則用點水禮……都是無分軒輊。關于這個問題,不可徒憑私見,或宗派觀念,任意取舍;而須用審慎的態度,作精詳的考證。

    A.全身浸水的命令——全身浸在水里的侵禮,乃為主的命令。1.從原文的意義說——此乃要將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禮。a.從希臘作者與教父著作以及希臘本舊約說——例如李台勒(Liddell)與史各脫(Scott)合編的希臘聖經字典說︰乃為浸在水里的意思。甦福格耳(Sophocles)乃有完全相同的意見。戴耀氏(Thayer)也作同樣解釋,且加重語氣謂,乃一再浸入水里,並且說︰「此乃為主耶穌基督所命定的神聖的禮儀。」哈佛大學戈德溫教授(Goodwin)說︰一詞的意義,乃為浸(無論是實在的或隱喻的),無論在那里,我從來沒有听到此詞有其他意義。我也從來沒有在辭典里看到此詞有「點」、「灑」等其他意義。此詞只有一個十分明確的答案,為什麼還有人常來問我這個問題,誠令我惶惑不解!

    柏魯默氏(Plummer)說,「施行浸禮只有將全身浸在水里,始能顯明其真義。」阿博德氏(Abbott)說,「浸禮的表識,當然須全身浸水,始能確切。」而且這些解經家都不是浸信會的會友。哈斯丁氏(Hastings)說,「浸禮通常所用的方式乃是全身浸在水里,此乃聖禮應當用的象征。」吉尼氏(Cheyne)說︰「倘于水不充分的地方,可用三次灌水的方式,但全身浸在水里的方式,乃最為理想,此乃符合使徒保羅在羅馬書六章三至五節之言︰『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里復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孔能德氏(Conant),廣征博引,從文學科學各部門的著名作家所有的著作里面,其中如詩人、修辭學家,雄辯家,哲學家,批評家,歷史家,地理學家,農業家,醫學家,博物學家,文典著者,神學家,他從未找到一個例證,是離開了浸水禮的,而講點水禮的。b.從新約里面此詞的意義——在每一段有關此詞的經文,乃都是指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禮而言。例如馬太福音三章五、六、十一節說︰「那時,耶路撒冷和猶太全地,並約但河一帶地方的人,都出去到約翰那里,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里受他的浸。……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浸,叫你們悔改;但那在我以後來的,能力比我更大……他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浸。」(參王下五14︰「于是乃縵下去,照著神人的話,在約但河里沐浴七回,他的肉復原,好像小孩子的肉,他就潔淨了。」)馬可福音一章五、九至十一節說︰「猶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到約翰那里,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里受他的浸。……那時,耶穌從加利利的拿撒勒來,在約但河里受了約翰的浸。他從水里一上來,就看見天裂開了,聖靈仿佛鴿子,降在他身上。又有聲音從天上來說︰『你是我的愛子,我喜悅你。』」使徒行傳二章三十八、四十一節說︰「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于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浸。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使徒行傳十六章二十四至三十三節說︰「禁卒……就跳進去,戰戰兢兢的俯伏在保羅、西拉面前;……說︰『二位先生,我當怎樣行才可以得救?』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們就把主的道講給他和他全家的人听。當夜,就在那時候……他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浸。」哈納克教授(Prof.Harnack)說︰「(1)浸禮無疑的乃指全身浸在水里的意思。(2)沒有證據可在新約和最古的基督教文獻找出來,可證此詞乃指其他的意義。(3)新約里面沒有一段經文暗示我們,新約作者對于浸禮一詞,除了全身浸在水里以外,還含有其他意義。」

    2.從施行浸禮的環境說——此必為全身浸水禮。馬可福音一章十節說︰「他(主耶穌)從水里一上來,就看見天裂開了,聖靈仿佛鴿子,降在他身上。」約翰福音三章二十三節說︰「約翰在靠近撒冷的哀嫩也施浸,因為那里水多;眾人都去受浸。」——據學者研究,因為那里水夠深可以施浸。(意指全身浸水禮)使徒行傳八章二十六至三十九節說︰「二人正往前走,到了有水的地方,太監說︰『看哪!這里有水,我受浸有什麼妨礙呢?』于是吩咐車站住,腓利和太監二人同下水里去,腓利就給他施浸。」關于這件事特懷德校長(PresidentTimothyDwight)看了這二人當時的環境,認為這顯然必為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禮。3.從浸禮表象的暗示說——此必為全身浸水禮。馬可福音十章三十八節說︰「耶穌說︰『你們不知道所求的是什麼,我所喝的杯,你們能喝嗎?我所受的浸,你們能受嗎?』」這里的杯乃是表征客西馬尼受苦的杯。(參路二二41一42)主耶穌「于是離開他們……跪下禱告,說︰『父阿!你若願意,就把這杯撤去;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而他所受的浸,乃是表征他要在髑髏地在十字架上受死,舍身救世的意思。(參路一二50說︰「我有當受的浸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受浸的身體一直往下,乃表征主耶穌要在十字架被釘受死之時,慘烈的痛苦。羅馬書六章四節說︰「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里復活一樣。」孔尼培(Conybeare)和浩森(Howson)二氏在他們合著的《聖保羅的生平與書信》一書中,講解這節經文說︰「如果不記得原來施浸的方式,乃是全身浸入水里的,就不能了悟其意。」溫德氏(Wendt)在其所著的《主耶穌的教訓》一書中對于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九節說︰「我來要把火丟在地上;倘若已經著起來,不也是我所願意的嗎?」這節經文的詮釋,認為這火乃表征主耶穌將令這個世界有一種新的活力,掀起一個新的運動。于此可以想見,主耶穌的話,往往有表象暗示的意義。浸禮亦然。

    哥林多前書十章一至二節說︰「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曉得,我們的祖宗從前都在雲下,都從海中經過;都在雲里、海里受浸歸了摩西。」歌羅西書二章十二節說︰「你們既受浸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里復活上帝的功用。」希伯來書十章十四至二十二節說︰「弟兄們,我們既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是藉著他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從幔子經過,這幔子就是他的身體,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上帝的家,並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上帝面前。」屈蘭區氏(Trench)在其所著《新約類語》一書中對于這節經文的詮釋,總是指全身,絕非僅洗身體的一部分。彼得前書三章二十至二十一節說︰「就是那從前在挪亞預備方舟、上帝容忍等待的時候,不信從的人。當時進入方舟,藉著水得救的不多,只有八個人。這水所表明的浸禮,現在藉著耶穌基督復活也拯救你們;這浸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上帝面前有無虧的良心。」挪亞方舟的兩邊乃浸在水里,挪亞在方舟里得救,正如浸水禮乃表明信徒得救;這乃為在神面前存無虧的良心而受浸,乃為其心靈皈向上帝的象征。4.從教會歷史(初期教會)的見證說——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在他所著《論浸禮》一書中說︰「有些人妄加揣測說,使徒們在小船里面,被浪掩蓋,就這樣行了灑水禮,使徒彼得行在海里,所以就行了浸水禮。這種說法,實屬不當。前者乃因受風浪的襲擊,不能認為灑水禮或浸水禮;真正的浸禮,乃是為遵照主的命令,服從教會的紀律。」費曉氏(Fisher)在其所著《聖道起源論》一書中說︰「現在學者大都公認,施行浸禮,通常都是用全身浸水的方式。」夏夫氏(Schaff)在其所著《使徒教會史》中說,「關于浸禮的方式,公正的史家,從聖經注釋和歷史夾看,不能不贊同浸信會的見解。夏氏在別處又講,主耶穌在約但河受浸以及新約里面關于浸禮所用的例證,乃都支持全身浸水而非灑水的方式,此乃天主教與基督教,無論在英國和德國最有名的聖經注釋家都直認不諱的。」史丹萊教務長(DeanStanley)在伊敦大學講演,認為全身浸水禮,乃為原有的,使徒的以及普世的浸禮的方式,直到最近一世紀才有若干教會把浸水禮改為灑水禮。教會史家尼安特(Neander)在他所著的《教會史》中說,「關于浸禮的方式,全身浸水禮乃是合乎原有的制度,以及原有象征的意義;這乃為一種表征的記號,在受浸的時候,就全身進到聖靈里面,同時又完全被聖靈滲透。……只有在生病或其他危急情況之下,才采取其他方式,例如灑水禮。」

    哈納克教授說,「從第二世紀到現在為止,我們沒有證據可以任意施行灑水禮(aspersion)。然而倘使有特殊情形,不能施行全身浸水禮,則可以灑水禮代替全身浸水禮;但是全身浸水禮乃為必須謹守遵行的常例與教條。雖于使徒們去世以後,新約的禮儀就開始變質,但全身浸水禮鮮有加以更改。」「十二使徒訓言」第七段說,「在流水里施浸。倘使沒有流水,則用其他的水施浸,倘使你不能浸在冷水,則改用溫水。倘使你兩樣都不能則從頭上灌水三次」。這乃明示我們,施行浸禮,就是全身浸在水里;倘使水不足,則用灌水禮代替全身浸水禮,紐曼氏(Dr.J.H.Newman)說,「十二使徒訓言」可能是第二世紀下葉的作品,而現代本則可能更在以後。這並未明確的講受浸重生,但是乃含有必須重生的意義。倘使絕對沒有足夠的水施浸,則可代以灌水禮,從頭上三次。在開始施浸以前,必講教義問答,悔改,禁食和祈禱。5.從希臘教會的理論與實際說——希臘教會著名神學家史都齊氏(DeStourdza)說,「施浸」一詞,照字面來講,乃總是「跳進」、「掉進」、「潛水」的意義。所以「浸禮」(Baptism)與「全身浸在水里」(Immersion)一詞,乃是同義的。如果說用「灑水禮」來施行浸禮,或說用「灑水」把人「全身浸在水中」,乃都是不合理的自相矛盾之言。馬可陶慈(MarcusDods)對于這個問題總括的講,全身浸在水中乃是浸禮原有的方式。把全身浸在水中的禮儀,乃為象征並且表明受浸的人從不聖潔到聖潔的生活;他又丟棄以往的死亡,渴慕將臨的新生。關于施浸的方式,他又說︰標準的方式乃為全身浸入水里,此乃含有四個重大的意義︰(1)全身浸入水內,乃為浸禮首要的意義;洗滌乃為次要的。(2)保羅在羅馬書六章三至五節說︰「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里復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準此而言,則如果不用全身浸入水中的方式施行浸禮,則完全失去浸禮的意義。(3)施浸約翰選擇約但河附近作為他工作的場所,再從約翰福音三章二十三節所作的宣稱,「約翰在靠近撒冷的艾嫩也施浸,因為那里水多;眾人都去受浸。」來說,則他采用的施浸方式,必然是全身浸入水中,此乃自然的結論。(4)再從提多書三章五節說︰「藉著重生的浸」(Lout-ronpaligenesia)一語以及保羅在羅馬書六章所用浸禮的象征來說,又可見全身浸入水中施浸的方式,必為基督教會繼續采用的。陶慈又引證賓翰氏(Bingham)的說話,在初期基督教的世紀,全身浸入水中,乃為普遍采用施浸的方式,除非有特殊的或危急的情況,或是水不足的地方,始準用灌水禮。陶氏認為賓氏此言,誠足反映使徒保羅書信與「十二使徒訓言」的思想。

    我們看到希臘文浸禮一詞,不但可決定其有全身浸入水中的意義,並且可知此詞基本的、不變的與唯一的意義。所以施浸原有的主的命令乃是要全身浸入水中。現在基督教世界,有一個顯著的現象,開始承認全身浸入水中,乃為原有施浸的方式。佛萊特雷氏(Pfleiderer)在其所著的《宗教哲學》一書中說,「浸禮乃與聖餐一樣,藉著保羅得到其聖禮的意義。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禮乃為反覆表示的象征,乃是與主一同受死與復活。」B.教會無權改主命——全身浸禮既為主所命定,教會自然無權加以更改或廢棄。此乃理所當然。1.從教會的性質來說——一則,在新約里面,除了地方教會以外,沒有其他有形的教會。二則,地方教會不是立法的,乃是行政的機構,不能自行立法。三則,地方教會的權能既不是她本身所有的,所以不能授權給其他機構或教會會議。四則,教會不得僭妄,把她放在聖經與基督之上,自無權更改生命。馬太福音五章十八至十九節說︰「我(主耶穌)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誠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但是人之通病,能說不能行,以是常常徒托空言,甚至口是心非。英國文豪莎士比亞(Shakespeare)很感嘆的說︰「信心阿,我怠忽了遵行律法,我也不能堅定我的心志去遵行,所以我唯有把律法制訂在我們意志里面。」所以我們對于主耶穌基督所命定的浸禮,以及他在約但河受浸的聖範,唯有謹守遵行,不可玩忽苟且,或改用其他方式,以免瀆冒他的聖名。

    2.從上帝誡命的性質來說——其一,此不但是律法,而且乃是基督教會基本的律法;這不是普通的律法,乃為基本的憲章。其二,這種誡命乃表示最高立法者的智慧。倘欲加以更改,乃無啻說基督所制訂的律法不能適用現在變動的環境,此乃對于那位昔在,今在,以後永在,無所不知的主的褻瀆。其三,全身浸在水中的浸禮,乃為一切得救的福音真理適當的象征,倘用其他方式,則將成為毫無意義的儀式。質言之,教會沒有權柄可以更改施行浸禮的方式,以致失去聖禮主要的意義。這不是理論的爭辯,乃而有非常重大的關系。安德生氏(E.L.Anderson)說,在人間的政府是照人的旨意來修改憲法;然在上帝的國度,則要照上帝的憲章,更改人的旨意。林肯總統與杜格拉斯(Douglos)爭辯之時,譏諷他說,那有照憲法的途徑作違憲之事?浸禮不但象征受侵者進入基督的教會,且又象征其皈信基督作他的救主與主。現在有人以為這二者並無聯帶的關系。但照史丹萊之見,倘使兩者分開,此乃藐視聖禮原有神聖的意義,而且還會可能出于邪靈的悖逆與不信。所以浸禮的方式,必須遵照上帝命定的方式,除非有特殊情形,不可改用灑水禮等其他方式。伍浸禮的象征

    概括的說,浸禮乃象征信徒歸入基督的死與復活——易言之,藉著與基督聯合而重生。甲此義的申說浸禮乃為象征一義,可分六點加以申說︰

    一、主耶穌基督的死與復活羅馬書六章三節說︰「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馬太福音三章十三節說︰「當下耶穌從加利利來到約但河,見了約翰,要受他的浸。」馬可福音十章三十八節說︰「耶穌說︰……我所喝的杯,你們能喝嗎?我所受的浸,你們能受嗎?」路加福音十二章五十節,主耶穌說︰「我有當受的浸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歌羅西書二章十二節說︰「你們既受浸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里復活上帝的功用。」照羅馬書六章三至五節這段經文,我們必須切實與主聯合。我們藉著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禮歸入主的死,和他一同埋葬。倘使浸禮乃類似主耶穌基督的死,則我們受浸歸入主的人,乃是真正與他同死,也必與他有同樣復活的經驗。當我們從水里起來的時候,浸禮乃為確實象征與主一同受死埋葬和復活。

    二、主耶穌死與復活之目的——乃為救贖罪人脫離罪惡之刑罰與權勢。羅馬書六章四節說︰「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里復活一樣。」同章六、七、十至十一節說︰「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上帝活著。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穌里,卻當看自己是活的。」現代著名的解經家如Meyer,Godet,Alford,Congebears,Lightfoot,Beet諸氐都認為羅馬書六章四節乃有出死入生之意,並贊同張百思(Dr.Chambers)之言,認為浸禮的意義,乃為死人的墳墓,新人的誕生;乃為信徒與主耶穌基督的死與復活相聯合。……當信徒浸入水里的時候,他就埋葬他以往的罪惡和敗壞的情欲;當他從水里快上來的時候,他就甦醒起來,有新的生命與新的希望」。

    三、主耶穌死與復活目的之達成——此乃宣稱對罪惡的死亡以及對靈命的復活。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七節說︰「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彼得前書三章二十一節說︰「這水所表明的浸禮,現在藉著耶穌基督復活也拯救你們;這浸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上帝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加拉太書二章十九至二十節說︰「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著。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舍己。」歌羅西書三章三至四節說︰「因為你們已經死了,你們的生命與基督一同藏在上帝里面。基督是我們的生命,他顯現的時候,你們也要與他一同顯現在榮耀里。」「一個真正受浸禮的人,乃是一個從舊世界進到新世界的人。當他浸在水里的時候,他已成為死去的人,他的本性以及血肉之體及其罪惡與罪債,都被取消,都埋葬在主耶穌基督墳墓里面,永不能再到上帝的面前。……當信徒從水里起來的時候,他就得到新的生命,就是主耶穌基督復活的生命及其神聖公義的屬性。」

    四、達成目的之方法——藉著與主耶穌基督聯合,憑信心舍棄自己,接受基督。羅馬書六章五節說︰「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歌羅西書二章十二節說︰「你們既受浸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里復活上帝的功用。」信徒與基督的聯合乃是藉著全身浸水的浸禮一舉顯示出來,這就是基督與信徒在死與復活的形狀上聯合。信心自願的要素有兩部分,乃為舍和取。所以浸禮也表示兩部分。一為沉沒在水里面,乃為降服基督;二為從水里浮現起來,乃為接受基督。

    浸禮乃象征信徒與基督的聯合;聖餐乃象征基督與信徒的聯合。在浸禮的時候,信徒要浸入水里;但在聖餐的時候,則餅要放在信徒口中。我們在基督里面,基督也在我們里面。魯秉生氏(E.G.Robinson)認為浸禮乃含有三種意義︰一為對罪死;二為在基督里復活,有新的生命;三為對三位一體的真神上帝的權威,完全降服。所以主耶穌說,「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浸」(太二八19)。五、信徒都在基督里合而為一以弗所書四章四至六節說︰「身體只有一個,聖靈只有一個,正如你們蒙召,同有一個指望,一主,一信,一浸,一上帝,就是眾人的父,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也住在眾人之內。」哥林多前書十章三至四節與十二章十三節說︰「並且都吃了一樣的靈食,也都喝了一樣的靈水;所喝的,是出于隨著他們的靈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我們不拘是猶太人,是希利尼人,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從一位聖靈受浸,成了一個身體,飲于一位聖靈。」

    從以弗所書四章五節來看,象征信徒合一的,不是聖餐,乃為浸禮。神學家史屈朗氏(A.H.Strong)說,現在我們的教義已在整個基督教世界發生影響。有學識的人,大都贊同全身浸水禮。嬰孩施浸已見減少。教會有堅定的信仰、且富有傳道救靈的熱忱。他們的靈性也有長進。彼此有美好團契,不再存門戶之見,基督的國度乃超越他們的會友;一個更偉大的基督的觀念,使他們脫離狹窄的宗派觀念,從而把全世界教會進入上帝普世教會合而為一的境界。六、藉著基督受死與復活完成他在我們身上的工作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十二、二十二節說︰「既傳基督是從死里復活了,怎麼在你們中間,有人說沒有死人復活的事呢?……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里眾人也都要復活。」照主耶穌基督所制定的聖禮浸禮乃是要全身浸在水里。路德說,浸禮乃為表征死與復活。因此我願受浸的人要全身浸在水里,這乃為此詞的意義,也為其奧秘的象征。

    乙此詞的含義此詞的含義,也可分六點來說︰1.浸禮所顯示的重要真理乃為基督的死與復活,而我們的死與復活,乃是與其相聯的。

    主耶穌在約但河受浸,及接著信徒的受浸,乃都是他死的象征。主耶穌基督本來是上帝,乃降世為人,而且為了拯救罪人,甘願「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參腓二6-8)。所以他念茲在茲,要代死贖罪。他一再說︰「我所喝的杯,你們能喝嗎?我所受的浸,你們能受嗎?」(可一○38)「我有當受的浸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路一二50)在聖經里面,那些詞句如大水淹沒我,波濤漫過我,乃是用來描寫與苦難斗爭的情形,(參詩四二7,六九2,一二四45)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禮也有這種含義。因此受苦、受死與埋葬,都呈現在主的面前,在他的心中,也深知他要受的浸,乃有這些含義。因為受浸是要將全身完完全全淹沒在大水里面。這絕非僅僅灑水在他的身上,而乃要沉溺在大水之中,要被它淹沒。主耶穌在約但河受浸,即有完全捐棄他身體的含義。這一個作為,乃是他一個重大的抉擇,這絕非一個任意的或是形式的,虛應故事的儀式。這乃是一種公開的獻身,乃是一種至死忠心,舍身受死為拯救世人之罪的獻身,這乃表示他降世為人,在世上所作事工之根本性質。主耶穌基督甘願受約翰所施行的悔改的浸禮,其唯一的理由,乃是因為「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里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後五21)。他雖降世為人,取了人性,但是他卻沒有世人遺傳下來之敗壞的本性。「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來四15)他「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上帝面前。」(彼前三18)這乃因為他沒有罪,他才能拯救世人,與上帝和好。「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羅八3)他「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棹罪。」(來九26)當主耶穌在約但河受浸的時候,他宣稱︰「因為我們理當這樣盡諸般的義。」(太三15)因為唯有這受苦與受死的浸禮,始能「止住罪過,除淨罪惡,贖盡罪孽,引進永義。」(但九24)拯救這個惡貫滿盈,應被定罪的世界。他如果不為這罪惡的世界,擔當罪孽,受苦受死,救其脫離罪惡,使其永遠完善,引進永義,他就不能「稱為耶和華我們的義」(耶利米二三6)。凡此乃都由主耶穌受浸一舉表明出來,「為要叫他顯明給以色列人」(約一31)。他在約但河受浸,他浸在水里,就像他要受死埋葬;他從水里上來,就像他從死里復活。約翰壹書五章五至六節說︰「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是那信耶穌是上帝兒子的嗎?這藉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耶穌基督;不是單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

    主耶穌的受浸乃是指他將要受的死;我們的受浸乃是指他已經為我們受死。這乃是他救贖恩功的本質,藉著他的代死,我們就因此得生。「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羅六3);他為拯救我們而死,我們藉著受浸就與他有屬靈的交契。2.浸禮顯示我們的死與復活相關的真理,乃含有三種意義︰其一——認罪悔改,自覺羞愧,該當受死;其二——宣稱主耶穌基督乃為世人之罪,代死十架,信徒接受主耶穌基督代死的恩功;其三——信徒承認已與基督的生命有分,生命乃在他里面,且當為他而活。浸禮乃是一種公開的作為,不能在暗中學行。在受浸的時候,我們乃在上帝、天使與眾人面前顯示,與基督合而為一。主耶穌說︰「凡在人面前認我的,人子在上帝的使者面前也必認他。」(路一二8)

    3,浸禮乃象征潔淨,但「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6)此乃為一種特殊的神聖方法的潔淨,——質言之,乃要藉著主耶穌基督的死以及我們的心靈歸入他的死,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灑水禮與灌水禮的嚴重的缺陷,乃在不能顯示主耶穌基督的死,藉著他所流的寶血,洗淨罪污。有些以灑水禮取代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禮的人,妄稱離開了主耶穌基督的代死贖罪,人照樣能夠重生。例如皮驕氏(EdwardBeecher)妄引約翰福音三章二十二至二十五節一段經文,反對浸信會對浸禮的見解,他誤以為「約翰的門徒和一個猶太人辯論潔淨的禮。」所以潔淨就是浸禮主要的意義。皮氏之見,實屬皮相,因為他根本不知道得到潔淨的原因,乃為主耶穌基督為世人的罪代死十架,流出賣血,洗淨世人的罪污,和一切的不義,世人才能潔淨。所以浸禮乃象征主耶穌的死,以及信徒的因信稱義,得以潔淨。4.浸禮乃表示主耶穌的死,而他的死乃為我們心靈得以潔淨,成為聖潔,得到靈命的根本原因;此乃正如聖餐,乃為表示主耶穌基督的死,乃為我們得到聖潔生命以後所需的營養與力量的來源。正如聖餐乃為主耶穌基督的死成為我們成聖的力量;浸禮乃象征我們重生的力量。主耶穌基督的死與復活的真理乃為無上之珍寶,乃是藉著外表的聖禮賜給我們。這種教義與聖禮,乃被主耶穌的寶血所滲透,非同尋常的學說與體制,我們當倍加珍視,謹遵勿渝。

    5.基上所論,所以只有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禮始能合乎這聖禮的原義,其故有二︰一則——因為沒有其他方式能夠象征重生所發生的改變之強烈的性質,從靈命的死亡到復活;其二——因為沒有其他方式能夠表示這個改變乃為心靈歸入主耶穌基督的死與復活,以及與他在死的形狀上和復活的形狀上相聯合。基督教的真理,並非空洞的理論,乃是一個有生命的機體。每一部分,都彼此相聯,構成一個整體。倘使丟棄一小部分的真理,則猶如割除人體的任何一部,就成為殘廢。此理淺明,不待智者,都能了悟。不幸學者逞其私意,斷章取義;肆意曲解,混淆真道,以致異端百出,誤盡蒼生;蚩蚩者氓,隨其沉淪!實堪痛心!6.如果除去一切象征主耶穌的死與復活的方式,而以其他方式代替全身浸入水中浸禮的方式,乃就等于廢棄聖禮。

    浸禮乃如逾越節獻祭和聖餐禮……一樣,乃為一種歷史紀念的禮儀,此乃對世界見證主耶穌基督的死與復活。我們舉行它,乃為表示主耶穌基督的死與復活。但是浸禮不但是一種歷史紀念的禮儀,且又為一種教義的象征的表現。浸禮之中,乃交織著一切基督聖道的基要真理。這乃指示我們,(1)罪的性質與懲罰;(2)復活的救主把世人從罪惡里救出來;(3)每一個與基督合而為一的世人都能得到救恩;(4)順服基督乃為得到生命與榮耀之正道。以是浸禮歷代以來,保持不廢,為上帝作見證——見證基督聖道的教義與實際。因此,如果改變施行浸禮的方式,乃無啻擊打聖道與基督!陸聖禮的主體關于浸禮的主體,可分兩類,一為成人,一為嬰孩。請分論之。

    甲成人浸禮成人浸禮合格的主體,必須要有可信的憑據,證明他們確已由聖靈重生。質言之,已經藉著信心,確已歸入基督的死與復活,在他死的形狀上以及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

    一、從主耶穌基督與其門徒的誡命與聖範說那些受浸的人必先悔改與相信。馬太福音三章二至三、六節說︰「『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這人就是先知以賽亞所說的;他說︰『在曠野有人聲喊著說︰「預備主的道,修直他的路!」』……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里受他的浸。』使徒行傳二章三十七至三十八節說︰「眾人听見這話,覺得扎心,就對彼得和其餘的使徒說︰『弟兄們,我們當怎樣行?』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使徒行傳八章十二節說︰「及至他們信了腓利所傳神國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名,連男帶女就受了浸。」使徒行傳十八章八節說︰「管會堂的基利司布和全家都信了主,還有許多哥林多人听了,就相信受浸。」十九章四節說︰「保羅說︰『約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浸,告訴百姓,當信那在他以後要來的,就是耶穌。』」二、從教會的性質說

    教會乃是一群重生之人的集團。約翰福音三章五節說︰「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上帝的國』」。浸禮須以重生之人為主體。三、從聖禮的象征說這乃宣稱受浸的人已經在主里面有靈性的改變。使徒行傳十章四十七節說︰「彼得說︰『這些人既受了聖靈,與我們一樣,誰能禁止用水給他們施浸呢?』」羅馬書六章二至五節說︰「……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里復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加拉太書三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說︰「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正如婚禮一樣,除非新郎新婦的心已經真正結合在一起,他們的婚姻就不能有莊嚴的意義,乃僅為一種外面的虛表;所以倘使信徒沒有與基督在他的死與復活的形狀上相聯合,就不應為其施行浸禮。甘特立克氏(Dr.A.C.Kendrick)說,「基督徒信仰的表白與受浸兩者乃有不可分的關系;受浸乃是絕對不可免的。信徒應當藉著浸禮,見證他的忠順,履行他成為天國成員的條件。」如果不受浸,他的信心,就乃如一只鐘,雖然不停的工作,卻沒有時針(長針短針),就不能報告時間。又如政治的信仰,你如果不去投票,也不能表達出來,發生果效。信徒亦然,倘使由聖靈重生,他內在的改變,如不藉著浸禮外在的禮儀就不能把內心的信仰以及對主和他國度的忠順表達出來;而他門徒的身分也不能完全,也不能發生功能。但是浸禮不僅是一種象征,也是一種神恩的媒介。從根本上說,浸禮乃為表示上帝恩典的一種作為。這里面乃有上帝的一種恩賜,亦為受浸的人表示接納。因此浸禮又象征接受聖約並承擔其應負的責任。所以浸禮亦為締結聖約的一種印記。乙嬰孩浸禮

    關于這個問題浸信會乃和其他宗派有重大不同的意見。例如浸信會作者霍弗氏(Dr.Hovey)說,「只有信徒方有資格接受浸禮;只有那些有信心確實憑據的,始能受浸。」霍氏之言,實乃表示嬰孩不能受浸。但是其他宗派則接受嬰孩受浸。因此,嬰孩能否受浸,我們須加檢討。茲將正反兩方之見,分陳如後︰一、嬰孩浸禮之經據在聖經的開端,我們可說,聖經里面沒有明確的誡命,要為嬰孩施浸,也沒有一個例證指示我們有嬰孩受浸。但是,這並不能說為嬰孩施浸乃不合聖經。因為我們查考聖經,嬰孩浸禮乃有如下的經據︰

    1.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雖有民族的特征,但主要的乃為屬靈的,這個屬靈的割禮的約,就是一種象征與印記。聖經好幾次講到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但都是用單數。例如出埃及記二章二十四節說︰「上帝……就記念他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利未記二十七章四十二節說︰「我就要記念我與雅各所立的約,與以撒所立的約,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要記念這地」。列王紀下十三章二十三節說︰「耶和華卻因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仍施恩給以色列人……。」歷代志上十六章十六節、詩篇一百零五篇九節說︰「就是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凡此所講的約,乃都是單數,絕無例外。2.約珥書二章二十八節說︰「以後,我要將我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你們的兒女要說預言,你們的老年人要作異夢,少年人要見異象。」彼得對那些在五旬節有堅信的人,給他們和他們兒女應許的保證,他在使徒行傳二章三十九節說,「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上帝所召來的。」3.由于上帝的命定,「嬰孩也分享聖約的恩惠,因此接受割禮作為蒙恩的記號與印記。照聖經來說,聖約乃是一個有機的概念。」上帝的子民與國家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而只有藉著家庭構成。國家觀念在舊約里面乃非常顯著,所以不會消失,而且還屬靈化,一直轉到新約里面。在新約里面,乃稱為上帝的子民或國度。例如羅馬書九章二十五至二十六節說︰「就像上帝在何西阿書上說︰『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我要稱為我的子民;本來不是蒙愛的,我要稱為蒙愛的。從前在什麼地方對他們說,「你們不是我的子民」,將來就在那里稱他們為永生上帝的兒子。』」(參何二23)哥林多後書六章十六節說︰「……我們是永生上帝的殿,就如上帝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提多書二章十四節說︰「他為我們舍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彼得前書二章九節說︰「唯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上帝的子民,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嬰孩在舊約時代乃被認為以色列人中的主要部分,也被視為上帝的子民。在重訂聖約之時,他們乃都在場。申命記二十九章十至十三節說︰「今**們的首領、族長、長老、官長,以色列的男丁,你們的妻子兒女……都站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面前;為要你順從耶和華你上帝今日與你所立的約,向你所起的誓。這樣,他要照他向你所應許的話,又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約書亞記八章三十五節說︰「摩西所吩咐的一切話,約書亞在以色列全會眾和婦女、孩子,並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面前,沒有一句不宣讀的。」歷代志下二十章十三節說︰「猶大眾人和他們的嬰孩、妻子、兒女,都站在耶和華面前。」于此可見嬰孩在以色列會眾里面,乃有他們的地位,所以在他們聚會的時候也一同參加。約珥書二章十六節說︰「聚集眾民,使會眾自潔;招聚老者,聚集孩童和吃奶的,使新郎出離洞房,新婦出離內室。」復次,上帝對嬰孩,又給他們很多的應許,,例如以賽亞書五十四章十三節說︰「你的兒女都要受耶和華的教訓,你的兒女必大享平安。」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四節說︰「……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並參珥二28,見上引).則上帝似乎不會在新約時代減少他們的權益,自更不會取消他們在教會的地位。尤有進者,主耶穌基督以及使徒都沒有排出孩童。例如馬太福音十九章十二至十四節說︰「那時,有人帶著小孩子來見耶穌,要耶穌給他們按手禱告,門徒就責備那些人。耶穌說︰『讓小孩子到我這里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並參徒二39,見上引)準斯以觀,則排出孩童或嬰孩受浸,實在沒有明確的經據。4.在新約時代,藉著上帝的權威,以浸禮代替割禮作為進入恩約的記號與印記。聖經堅主割禮現在已不適用。例如使徒行傳十五章一至十一節說︰「有幾個人從猶太下來,教訓弟兄們說︰『你們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不能得救。』保羅、巴拿巴與他們大大的分爭辯論……。」使徒行傳二十一章二十一節說︰「他們听見人說,你教訓一切在外邦的猶太人離棄摩西;對他們說,不要給孩子行割禮,也不要遵行條規。」孩童在舊約時代既得到進入恩約的記號與印記,則在新約時代也自然有權受浸。

    5.在新約里面一再講到全家歸主受浸的事。例如使徒行傳十六章十四至十五節說︰「有一個賣紫色布疋的婦人,名叫呂底亞……素來敬拜上帝。她听見了,主就開導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羅所講的話。她和她一家既領了浸,便求我們說︰『你們若以為我是真信主的,請到我家里來往……。』」同章三十至三十四節說︰「又領他們出來,說︰『二位先生,我當怎樣行才可以得救?』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們就把主的道講給他和他全家的人听。當夜,就在那時候,禁卒把他們帶去,洗他們的傷;他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浸……他和全家,因為信了上帝,都很喜樂。」哥林多前書一章十六節,保羅說︰「我也給司提反家施過浸。」如果在這些家庭有嬰孩的話,則必與他們父母一同受浸。6.華勒氏(Wall)在他所著的《嬰孩浸禮史》一書的緒論中說,在初信主的人受浸的時候,他們的孩子往往與父母一同受浸;但是艾特欣氏(Edersheim)說,關于這個問題,乃有不同的意見,最初關于嬰孩浸禮的論著,乃始自第二世紀的下葉,愛任紐(Erenaeus)說︰「藉著主耶穌基督重生得救,歸向上帝的人,有嬰孩,小孩,兒童,青年人,老年人。」在他這句話里,雖未明顯的講浸禮,但大部認為此乃最初講到嬰孩浸禮的寫作。因為初期教父,乃把浸禮與重生二詞聯在一起,因此就用「重生」一詞來講「浸禮」;在第二世紀下半期,乃是時常舉行的,此從特土良(Tertullian)的作品里面,可以顯然看到。但是愛氏本人認為長大以後受浸,乃比嬰孩時期更為穩妥而更有益。俄利根(Origen)說,「為嬰孩施浸,乃為教會從使徒時期就有的常規」。加太基會議(TheCouncilofCarthage,A.D.253)把嬰孩浸禮視為當然之事,問題乃僅在是否可在第八天之前施浸。自第二世記以後,嬰孩浸禮乃被公認,經常舉行,僅僅偶爾忽視而已。奧古斯丁認為嬰孩浸禮雖未經會議正式制定,但卻在世界各處教會普遍施行,這可能是藉著使徒的權威所制定的。嬰孩浸禮的合法性,到了改教時候,才被否認。二、嬰孩浸禮之異論

    對于嬰孩浸禮之異論,可分四點來說︰1.割禮乃是肉體的聖禮,乃是勢必廢棄的,所以不能以為舊約時代的嬰孩受割禮,新約時代的嬰孩就可受浸禮。2.聖經里面沒有明顯的誡命要使嬰孩受浸禮。但有人認為此說固屬確當,卻不能用以否認嬰孩浸禮的有效性。因為經文不提,未必就是反對嬰孩受浸,而且乃為默認可以受浸,嬰孩可以加入教會,已有二十個世紀;新約時代雖不再施行割禮,但不能因此就停止嬰孩參加教會。主耶穌且親自說︰「讓小孩子到我這里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太一九13一14)使徒彼得在五旬節那天,且大聲宣稱。「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徒二39)聖經里面也無明白規定要命令生在基督徒家庭的孩子在受浸之時作信仰的表白。3.還有一個反對的理由,就是認為在聖經里面並沒有嬰孩受浸的例證。然而聖經里面雖未明顯的要嬰孩受浸,但是卻一再告訴我們有全家受浸的例子。例如使徒行傳十六章三十一至三十三節保羅西拉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們就把主的道講給他和他全家的人听。當夜,就在那時候,禁卒……他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浸。」既稱全家,自必包括孩子和嬰孩在內。

    4.最重要的反對嬰孩施浸的理由,乃為受浸當以可信的自動信仰的表白為條件。聖經確曾指出,信心乃為受浸的條件。例如馬可福音十六章十六節說︰「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使徒行傳十章四十四至四十八節說︰「彼得還說這話的時候,聖靈降在一切听道的人身上。那些奉割禮和彼得同來的信徒,見聖靈的恩賜也澆在外邦人身上,就都希奇;因听見他們說方言,稱贊上帝為大。于是彼得說︰『這些人既受了聖靈,與我們一樣,誰能禁止用水給他們施浸呢?』就吩咐奉耶穌基督的名給他們施浸。」(並參徒一六14∼15、31、35見上引)倘使這些經文是指凡是受浸的人,都要在受浸之前表白他們自動的信心,則嬰孩當然不能包括在內。然而聖經雖然講信的成年人受浸,但卻並沒有制定一種條例要以自動的信心為受浸之絕對必需的條件。尤有進者,倘使受浸的人,必須于受浸以前,表白其自動的信心,則我們用三段論法來推論︰信心乃為得救之必需條件(ConditioSineQuanon)。孩童尚不能運行他的信心。因此孩童就不能得救,勢必沉淪!照此而言,則反對嬰孩受浸者,當廢然而返,去其成見。三、嬰孩浸禮之根據1.我們信仰的基準與立場——比利時信條說,信主的父母之嬰孩,「應當受浸,接受恩約表征的印記;正如從前以色列人的兒女根據我們兒女同樣的應許而受割禮一樣。」海德堡教義問答關于這個問題說︰「嬰孩是否應當施浸?」答曰︰「是的,因為他們正如成年人一樣,乃都在恩約與上帝教會里面,又因藉著主耶穌基督的寶血,罪蒙赦免,又藉聖靈,得到信心,他們所得之應許,乃不亞于成人,所以他們也應受浸,成為恩約的印記,使他們與不信的父母之兒女分別起來,正如舊約時代受割禮一樣。」多德教規里面,有這樣一個宣稱︰「我們既然是從上帝的話來審辨上帝的旨意,則上帝的話既表明信徒的兒女乃是聖潔的,此非由于其本性,而乃是因為聖約,父母和他們的兒女乃都包含在約里面。所以相信上帝的父母就不應當懷疑他們兒女的揀選與得救,因為這乃是上帝樂意把他們的兒女從他們嬰孩時期呼召出來。」創世記十七章七節,耶和華對亞伯蘭說︰「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神。」使徒行傳二章三十九節說︰「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哥林多前書七章十四節說︰「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這種根據聖約關系而施浸的宣稱,乃是與神學家加爾文的立場相一致。「浸禮既已取代割禮,所有的兒女都應受浸,成為神國和他聖約的後裔。」所有關于聖約兒女受割禮的宣稱既都根據上帝的誡命,則嬰孩施浸的論據,乃亦為上帝的誡命。在這信仰的基礎上,我們可以說,信主的父母之嬰孩受浸,乃是因為他們乃是聖約的兒女,乃是上帝一切聖約應許的後裔,其中又包括罪蒙赦免,聖靈恩賜,以至重生,與成聖。到了時候,他們憑著信心所接受的應許,藉著聖靈的運行,要在他們的生活上,成為一個有生命的真實。教會對這些人應認為他們行事為人,理當遵照聖約;倘使他們不合聖約的條件,就要認為他們乃是破壞聖約。唯獨謹守聖約以及聖約的應許,才能成為嬰孩施浸客觀的與立法的根據。

    2.改正宗神學家的意見——改正宗神學家對于嬰孩浸禮的論據,乃有不同的意見,直到現在,仍是不能一致。十六世紀和十七世紀的改正宗神學家所采取的立場,乃和上文所說的一樣,就是認為信嬰孩的施浸,乃是因為他們乃在聖約里面,乃為上帝豐富應許的後裔,不但得到重生,並且要得一切因為稱義和聖靈更新與成聖大能的祝福。可是有些神學家雖然承認這些意見,卻不完全滿意。他們認為浸禮並非僅為一種應許以及一切聖約的應許的印記;並非僅為將來福樂的印記,而乃為現在即有之屬靈的祝福。為嬰孩施浸,乃是根據假定的重生。但是甚至接受這種見解的,也無完全一致的意見;因為有些人乃把這種意見和其他說法聯在一起講,有些人又假定那些參加浸禮的嬰孩乃已重生,還有些人則又以為那些乃是被揀選的。他們各種不同的意見,或從信徒兒女受浸乃是根據約的關系和約的應許,有的則根據假定的重生。這些意見在十九世紀末葉與二十世紀初期在荷蘭有多人堅持。凱伯爾氏(Dr.A.Kuyper)初乃講假定重生說,許多人且樂從其說,但凱氏以後又放棄此說。有些信從他的人認為嬰孩施浸問題須從兩方面講,聖約關系,乃是從律法方面說;假定重生,乃是從屬靈方面說。克蘭默氏(G.Kramer)則為凱伯爾的見解爭辯。另一位崇奉凱氏的立場的則說,「我們為信徒兒女施浸,並非根據假設,而乃根據上帝的誡命與作為,信徒兒女必須施浸,乃是因為上帝的聖約。」假定重生,不能認為嬰孩施浸律法的根據;這僅能從上帝聖約的應許始能找到。尤有進者,嬰孩施浸的根據,必須是客觀的。假使問他們為什麼假定那些參加受浸的兒女重生,他們只能說,因為他們乃是生在信主的父母家里,易言之,他們乃是生在聖約里面。教會認為聖約的後裔已經重生,並非說每一個兒女已真正重生,因為上帝的話說,「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唯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羅九6-7)3.反對根據聖約關系為嬰孩施浸的意見——倘使為嬰孩施浸乃是因為他們生在聖約里面,因此乃為應許的承受者,則他們受浸的根據,乃和成人不同,因為成人受浸乃是以他們的信心以及信心的表白為根據。但是加爾文曾加指出,認為這種見解,並非確當。關于這點,克蘭默氏說︰「成人受浸與嬰孩受浸似乎有不同的根據,成人乃以他們的信仰為根據,嬰孩乃以上帝的聖約為根據。但加爾文認為這種分辨,乃似是而非。教會施行浸禮律法的根據乃為聖約。無論是為成年人施浸,或是為嬰孩施浸,乃都是以聖約為根據,並無二致。成年人所以在受浸之時,先作信仰的表白,乃是因為他們乃在聖約之外,這才可以進入聖約之內。他們先應知道聖約之條件,然後藉著信心的表白,打開聖約之門,進入里面。」荷蘭神學家巴文克(Bavinck)也有完全相同的意見。這就是說,成人因著信心與悔改進入聖約之後,就根據聖約的關系,接受浸水的聖禮。4.嬰孩浸禮乃為一種恩媒——浸禮乃為恩約的記號與印記,上帝對浸禮所表征的,蓋上印記。改正宗神學家在他們的著作里說,浸禮乃為對上帝的應許,蓋上印記;這不但保證應許的真理,而且還確保受侵者乃是上帝應許的福樂之承受人。但倘自暴自棄,自必失去這種大恩。所以神學家達勃耐氏(Dabney)說,這種福樂的應許乃是有條件的。

    但是浸禮並非僅僅為恩約的記號與印記,而且乃為神恩的媒介。路德對于這個問題,大感困擾。他認為浸禮乃基于受浸者的信心,但是嬰孩既不會運行他的信心,因此他就認為上帝奇妙的大恩,就能藉著浸禮使他生發信心。改正宗神學家提出三點來解決這個難題︰(1)他們臆測,預備受浸的嬰孩已經重生,因此已經得著道(信心)的種子(Semenfidei);上帝藉著浸禮,用一種我們不可思議的神秘的方法,加強嬰孩的信心。(2)在施行浸禮的時候,會由某種神秘的方法,就在那時在心里增加上帝的恩典;並且以後還會藉此有助于清楚明白浸禮的意義,從而加強其信心。這乃在比利時信條(BelgicConfession)和西敏斯德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都有明白的指示。(3)復次,有些神學家,如達勃耐(Dabney)和伏斯(Vos)等強調,嬰孩浸禮也為呈獻他們孩子受浸的父母的恩媒。此可藉以增加他們的信心,加強他們的責任心,以及善盡他們照著聖道教養他們兒女的責任。5.擴大浸禮的範圍到非信徒的兒女——上文已經講到,嬰孩受浸的根據,乃是因為他們乃是生在聖約里面,因此乃為上帝應許的承受者;他們受浸的根據乃與成人不同,因為成人乃以他們的信心與信仰的表白為受浸的根據。本來只有信主的父母之兒女乃為嬰孩浸禮正當的主體;但是現在施浸的範圍,在若干方面,已加擴大。(1)羅馬天主教以及聖公會墨守教會儀式的人,倡導一種說法,認為浸禮既為傳遞神恩獨一無二的方法,所以浸禮乃為得救絕對必需的條件。因此他們認為他們的責任,乃要把他們所能接觸的孩子,不問他們父母屬靈的情況,都要為他們施浸。(2)有些人則重視上帝的應許乃可適用到所有的父母與兒女,以及兒女的兒女,直到千代萬代。詩篇一百零五篇七至十節說︰「他是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全地都有他的判斷。他記念他的約,直到永遠;他所吩咐的話,直到千代,就是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向以撒所起的誓。他又將這約向雅各定為律例,向以色列定為永遠的約。」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二十一節說︰「耶和華說︰『至于我與他們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加給你的靈,傳給你的話,必不離你的口,也不離你後裔與你後裔之後裔的口,從今直到永遠。這是耶和華說的。』」使徒行傳二章三十九節說︰「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從這些應許來說,因此他們堅稱,那些離開教會的父母之兒女,並沒有喪失他們聖約兒女的權利。(3)倘有兒女沒有資格受浸,則可應用過繼的原則,收養他們,使他們得以受浸。倘使他們的父母不適當,或是不願保證使他們的兒女受基督教教育,則他人可以干涉,代為保證,此乃根據創世記十七章十二節的原則,「你們世世代代的男子,無論是家里生的,是在你後裔之外用銀子從外人買的,生下來第八日,都要受割禮。但是有些強烈反對嬰孩施浸的人,認為此將發生不良的結果。(1)施行浸禮,既未表示服從主命的意向,勢將阻其切身順服主的誡命。(2)此將惹起他迷信外表的儀式,以為乃有重生的果效。如果以為接受浸禮可以使人成為聖徒,那就無啻戴上王冠,就可成為君王,寧有是理。(3)天主教會以為嬰孩施浸乃有一種神奇的功效,能夠洗淨罪惡,此種迷信,勢將阻礙布道的事工,真道之弘揚。(4)此將摧毀教會,使其屬靈的本體與世界混合,以致教會衰落,趨于世俗化。(5)以人的道理,取代上帝的命令,以致教會**,異端邪說,日趨猖獗。從而使基督聖道與異教合流。這些意見,固未免過于激越;但吾人亦應藉此警覺,以防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