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十誡之三
出埃及記20:7
序言︰
為何在十誡中列入這條誡命?
第一誡指我們的心志。
第二誡指我們的思想。
第三誡指我們的言語。
這三者均著重我們和神的關系
而我們對神的心志和想法,均表現在我們的言語上。
我們有可能在以下三方面妄稱神的名。
一、第一種妄稱是褻瀆神的名
第一種妄稱包括惡意的咒詛。
咒罵神。
或以神的名字咒詛別人。
另外,亦包括以神的名字起假誓。(利未記19:12)
以神的名字來遮蓋自己的罪行。
選舉期間,在廟中的行徑。
他們不信自己所拜的,倒是以愚弄人民為主。
約伯的不以口犯罪。
約伯記2:9-10,1:20-22
二、第二種妄稱是名不符實的稱呼
耶和華的名是聖潔的,大有能力的。
耶和華以其名,行創造之工。
可是我們常使用神的名字,卻又不相信他的名所帶的能力。
奉主的名禱告,卻又不相信神的能力。
另外,我們背負基督之名,
但卻讓此名,名不符實。
馬丁路德之妻著喪服,意謂馬丁路德的信心不足。
我們的信心是否亦如此。
三、第一種妄稱是習慣而變成隨便的稱呼
習慣、熟悉、而後隨便。
基督徒生活中,常有這種情形。
老基督徒的玩笑-以聖經、信仰開玩笑。
基督為我家之主。
聚會、崇拜,因著習慣而隨便。
讀經、對聖經的態度。
禱告的姿勢,
禱告的內容,
如同留聲機一般。
有口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