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救赎的成就 〖 第一章 代赎的必须性 〗
    救赎(redemption)的成就是与通称的代赎(atonement)有关。任何关乎代赎的恰当解释都必须追溯其源头,即神无条件和全权的爱。圣经最出名的经节也是提供同样观点:「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这经节说明了神的爱是神圣启示的终极,因此也是人类思想的终极。我们不能,也不敢越过这张极。

    然而,神的爱是人类思想的终极,并非不容我们再进一步描述这种神的爱。圣经告诉我们神爱是代赎的源头,而代赎是神爱的彰显;神爱是有拣选的。没有人比使徒保罗更以神的爱为荣,他说「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既是这样,还有什么说的呢?神若帮助我们,谁能敌挡我们呢?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呢?」(罗八:31-32)同一个使徒向我们描述神永恒的计划,这计划说明了上述宣言的背景,也规划了这宣言的意义和功效范围。他写道:「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使他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罗八:29)也许保罗的意思在别的经文更为明显:「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弗一:4-5)为人类创立代赎的神爱不是一种没有区分的爱,乃是拣选和预定的爱。神喜悦他不可抵挡而永恒的爱赐予无数的人,代赎就是要成就这爱坚定的目的。

    我们需要强调这全权的爱的观念。诚然,神是爱,受不是偶然的东西,也不是神可任意取舍的东西。神「是」爱,这是指神必须地、固有地和永恒地是爱;正如神是灵,神是光,同样地,神是爱。然而我们要认识一事,就是拣选的本质暗示神虽然必须和永恒地是爱,但神没有必要把这爱用于救赎那些罪恶贯盈和应许沉沦的对象及把他们立为后嗣。神拣选一个民族作他的后嗣,使他们与基督同作后嗣,这拣选是按神全权而自由的意旨所喜悦的,意旨在发自神自己深厚的慈爱。拣选的理由是完全出自神、出自「自有永有」者独特的决定。代赎并不赢取或勉强神的爱。神的爱使他必须代赎,藉此法完成爱坚定的目的。

    神的爱是代赎的起因和源头,我们必须视此为肯定的论据。但这事实没有解答「原因」或「必须性」的问题。为什么神的爱采取如此途径实现和成就目的呢?我们不得不问:神的儿子为何要牺牲?荣耀的主为何要流血?坎特布里的安瑟伦(AnselmofCanterbury)会这样发问:「神是全能的,却要自取人性的卑微和软弱来救人,使人复原,其原因和必须性何在?」为什么神不用他话语的能力和旨意的命令去实现爱人的计划?若说神没有别路可循,那末岂不是否定了神的能力?若说神本可却不愿这样做,岂不是否定了神的智慧?这类问题不是学者的诡辞或虚浮的好奇。我们若逃避不问,就会错过解释基督救赎工作的主要因素,又忽视救赎一些必然的荣耀。为什么要成为人?既成为人,又为何要受死?既要受死,又因何要受十架受咒诅的死?这就是代赎必须性的问题。

    在回答这问题的答案中,有两个是最重要的。第一个称为假设的必须(hypotheticalnecessity),第二个称为结果的绝对必须(consequentabsolutenecessity)。前者是著名人物如奥古斯丁(Augustine)和亚奎(ThomasAquinas)的主张,后者则算是较传统的基督教立场。

    假设的必须论主张不需要用代赎或补偿(satisfaction)去赦免罪恶和拯救被拣选的人。神可以用多种他法,因为他是无所不能的。但神以恩典和至高无上的智慧所选择的方法是神子代替牺牲献祭,因为这方法能同时引发最多的好处,又更能彰显神恩典的奇妙。所以,虽然神「可以」不用代赎来救人,但按着神至高无上的旨意,他实际上没有这样做。若不流血,就实际上没有赦罪或救恩。不过,神的本性或赦罪的本质不是要求非流血不可的。

    第二个说法称为结果的绝对必须论。「结果的」这用辞在此指出神救任何人的旨意或预旨都是出于自己全权的恩典。拯救失丧的人,不是神绝对必须做的,却是全权的意旨所喜悦做的。然而,「绝对的必须」这个术语表示神既按着他意旨所喜悦的拣选了一些人得永生,因着他本性的完全,他就必须用他儿子的牺牲献祭来达成救人的目的。总而言之,虽然神并无内在的必须去救人,但是自从他已计划救恩后,他就必须用替代的献祭和血价的买赎作救偿来成就这救恩。

    骤然看来,探究、追问及企图决定神本性上必须作的事似乎是凭空臆测和狂妄自大的;而且,根据「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等类经文的表面意思,似乎神启示的范围只告诉我们: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是「据实」(defacto)之事实,我们若说「据理」(dejure),神不能不做某些事的话,就是越过了圣经所准许我们说的。

    然而,若我们说:某些事是神的本性必须做或不可能做的,这并非狂妄自大。我们的信仰使我们承认神是不能说谎的,又是不能背乎自己的。这些神圣的「不能」是他的荣耀,若有人拒之不信的话,就是否定了神的荣耀与完全。

    真正的问题是:圣经有没有给我们证据或思考的资料,藉以断定这是神非作不可的事?是否除了藉替代的牺牲献祭,神便不能拯救罪人,因此,神自由而全权决定的救恩必须藉荣耀的主流血方能成就?以下经文的资料似乎要求一个肯定的答案。然而我们必须紧记,在引证这些经文的时候,必须考虑这些经文彼此间配合累赘的效果。

    (一)有些经文为上述推论的可能性提出有力的根据。例如:从希伯来书2:10节及17节可推断父神领许多儿子进入荣耀里,要使救他们的元帅因受苦难得以完全,并使救主有必要凡事与他的弟兄相同,这在神圣的要求上本是合宜的。经文的意义不单是神用这般方法来成就救恩是符合他的智慧和慈爱;当然这是真的,且通称的假设必须论就是此意。但经文好象另有其意。事实似乎是:恩典的旨意是如此逼切,以致神圣合宜的规范必须要求一位因受苦难得以完全的救恩之元帅来成就救恩。如此就需要救恩元帅在凡事上与他的弟兄相同。换言之,我们越过有关符合神的性格(divinecharacter)的思考而到了有关神的特性(divineproperties)的思考。神的特性要求他用如此方法领许多儿子进入荣耀里。这样,他要我们明白惟救恩元帅的受苦才能满足神旨意的逼切需要。

    (二)类似约翰福音3:14-16节的经文相当清楚地显示:若不是神赐下自己的独生子,使他被挂木头上,罪人就将永远灭亡。失丧者永远沉沦的危机因着神的独生子得以挽回。但是我们难以避免如下想法:除此以外,别无他法。

    (三)希伯来书1:1-13节、2:9-18节、9:9-14节,22-28章等经文的教训清悉可见,说明基督工作的功效乃视乎基督位格(Person)的独特性质而定。这事实本身未能证实我们谈及的论点。但上文下理的研究却透露进一步的含意。这些经文强调基督的献祭的终极性、完全性和越越功效成为必须,即必须有效地除罪才能实现救恩。此重考虑有力地说明希伯来书9:23节所述之流血的必须性。该节论及那些按着天上样式作的物件必须用山羊、牛犊的血去洁净,但那天上的本物,就非用圣子的血洁净不可了。换言之,这里的声明有一种非用耶稣宝血解决不可的必须性。但耶稣的血具有所须的功效和能力,是因为他是圣子,是神荣耀所发的光辉、神本体的真像,他也亲自成了血肉之体。所以他一次献祭,便叫所有得以成圣的人完全。因此,作以下结论绝非凭空而发的:只有这样的位格,献上这样的祭,才能除罪带来洁净,才能领许多儿子进入荣耀,得以在至圣所与神同在。这就是说;耶稣的流血对成就神所筹划与保障的目的是必须的。

    上述的几处经文也提供了其他有关必须流血的理由,尤以希伯来书9:9-14、22-28节为甚。这些理由是出于一事实,就是基督亲自的献上是利未人献祭模仿效法的典范。我们常以为利未人的献祭是基督献己为祭的样式。这个思想方向也并非不对。因为利未人的献祭实在提供了一些范略,藉之可了解基督献祭的事实,特别是赎罪(expiation)、挽回(propitation)、及复和(reconciliation)等范略。但这思想路线却不是希伯来书9章的特徵。该章的特别思想是利未人的献祭是模仿天上的样式——这些是「照着天上物件的样式作的」(来9:23)。故此,在利未制度下,流血的必须是来自一事实。即所模仿的献祭样式是一个血祭、一个能使天上本物得以洁净的超越血祭。利未律例中的献祭要求流血只是因为那更高的、天上的献祭也要求流血。我们的当前问题是:属天的献祭的必须性是什么?是假设的还是绝对的?以下的观察会指明答案。

    (1)希伯来书9:23节的上下文所强调的是「罪的严重」需要基督献祭的超越功效;罪的严重需要不是假设的,乃是绝对的。强调罪本质严重,以及除罪的必须,其逻辑不可能符合假设的必须论。罪的真实与严重使有效的赎罪成为不可或缺的。换言之,赎罪是绝对必须的。

    (2)基督的祭司献祭的正确性和功效都与他位格的性质有密切关系。如果只有这样的献祭才能除罪,那末除了基督以外,再没有人能献这祭了。这就等于说:必须要有如此的位格献这样的祭。

    (3)这段经文形容那与基督所流之血有关的天上本物是「真」的,其暗示之比照并不是「真」比对于「假」,或「实在」相对于「虚构」。此所说的乃是天与属地的、永恒的与短暂的、完全的与部分的、最后的与暂设的、常存的与会消逝的比对。基督的献已为祭若是相连于那样描述为属天的、永恒的、完全的、最终一次的和持久的物件,那末我们岂不是可推想到一件事:就是在神成就领许多儿子进入荣耀的计划里,这献祭是不可能只属假设的必须?如果基督的献已为祭只有假设的必须,那末给予此献祭重要性与意义的天上本物,岂不是也只属假设的必须?这无疑地是一个有困难的假设。

    总是的总结是:这些经文说明基督除罪而流血(来9:14、22、26)乃是必须的(9:23);而这必须又是毫无保留或附带任何条件的。

    (四)上述两种赎罪必须论所论及的救恩是恩典的拣选的救恩,即离罪成为圣洁和与神相交的救恩。但是,如果救恩与神的圣洁、公义相题并论是相合的话,那么这救恩必定不单单包括赦罪,也包括称义,而称义的根据必须涉及人有罪和被定罪的处境。这暗示须要一个解救人的困境的公义。恩典固然作王,但恩典若离开了公义而作王就不但不实际,而且是不能想象的。这样,怎么样的公义才能叫罪人称义呢?惟一可以应付罪人之需要,使他们达到完全而不收回之称义的义,就是基督的义。这里暗示基督的顺服,因此也暗示了道成肉身、受死和复活。简言之,代赎的必须性是称义固有和不可缺少的要素。没有称义而要从罪中得救恩是不可能的。没有了救赎主所具神的义,则罪人称义是不可理解的,我们难以逃避保罗恰切的话:「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21下)。保罗所强调的是:如果称义可以经由任何一种不用相信基督而获得的方法,那么这方法就早被采用了。

    (五)基督的十字架是神的爱的至高示范(罗5:8;约壹4:10)。这示范的至高特性是由于祭物极重的代赎。保罗因这重价而写道:「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吗?」(罗8:32)祭品的贵重使我们确定神的爱的伟大,并保证神会白白地赐下其他所有的恩赐。

    然而,我们必须问:如果这样的重价不是必须的,那么基督的十字架仍是爱的至高展示吗?惟在罪人的困境需要神献他的儿子为祭,除此以外,别无他法,这基础上,基督的十字架被推崇为神的爱的至高展示,这岂非惟一的结论吗?如此的假设使我们了解使徒约翰的话:「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约壹4:10)没有了以上的假设,我们便无从了解各各他的意义以及神对我们人类的爱的奇妙。

    (六)最后的理由是有关神施行报应的正义。罪恶是与神对立的,神必须以圣洁的愤怒回应。这就是说罪恶必遭受神的审判(比较申27:26;鸿一:2;哈一:13;罗1:17,3:21-26;加3:10,13)。正因神的律法圣不可干犯,神的圣洁有不变命令,神的正义有不懈要求,所以必然的结论是:若没有赎罪(expiation)和挽回祭(propitation),从罪中得救是不可能的。这原则解释了荣耀之主的牺牲献祭,在客西马尼园的伤痛,并在受咒诅的木头上被弃绝。这原则也托住了一个伟大的真理,就是神是义的,他也是凡相信耶稣的人的称义者。因为神圣洁的命令和公义的要求藉基督的工作已经完全得到证明,神差派他作挽回祭来宣扬神的公义。

    因为上述的理由,我们不得不下这样的结论:圣经资料所支持的代赎必须论是绝对的或不可避免的必须论。假设必须论者并未完全地认清拯救人脱离罪恶,进入永生的逼切困难。他们并未正确地计及基督工作向神方面的成就。如果我们正视因罪恶问题严重和救恩必须满足神的公义而产生的困难,那么绝对必要的教义便使我们明白各各他的真义。而各各他本身以及藉各各他所表彰全权的爱的旨意就显得更难测透和奇妙。我们越强调公义和圣洁的不更易要求,神的爱和这爱的预备就会显得越奇妙了。

    附注:

    1.比较HughMartin:TheAtonement:initsRelationstotheCovenant,thePriesthood,lntercessionofourLord(Edinburgh,1887),p.19

    2.Cur.DeusHomo,Lib.1.Cap.1:”puanecessitatescilicetetrationedeus,cumsitomnipotenshumiliatemetinfirmitatemhumanaenaturaeproeiusrestaurationeassumpserit.”

    3.比较Augustine.OntheTrinity,Bk.Xlll,Chap.10;Aquinas:SummaTheologica,Partlll,Q.46,Arts2&3.

    4.比较FrancisTurretin:lnstitutioTheologiaeElencticae,LocXIV,Q.X;JamesHenleyThornwell:”TheNecessityoftheAtonement”inCol-lectedWritngs,Vol.Ll(Richmond,1886),pp.205-261;GeorgeStevnson:ADissertationontheAtonement(Philadephia,1832),pp.5-98;A.A.Hodge:TheAtonement(London1868),p.p.217-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