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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救贖的成就 【 第三章 代贖的完全性 】
    在更正教的辯論中,基督代贖工作的完全性常被用來對抗天主教。天主教的教理說基督作成的抵償(satisfaction)並未免除信者對己罪應有的抵償。根據天主教的神學,信徒過往一切罪所帶來的永久性懲罰和現今性懲罰、以及他們將來犯的罪的永久性懲罰都藉著洗禮得以免除。但是洗禮後犯的罪的現今性懲罰,則必須由信徒在今生或在煉獄抵償之。為要反對任何如此由人抵償的觀念,更正教正確地堅稱基督的抵償乃是對罪惟一的抵償;這抵償是如此完全和終極,以致這沒有留下任何信徒的罪的刑責。信徒誠然在今生要為他們的罪受管教,這種管教是要使人歸正和成聖——這「後來卻為那經練過的人,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來12:11)。又管教是痛苦的。但若把管教當作罪的抵償的話,就不但侵害了基督工作的完全性,更侵害了他抵償之工的性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不定罪了」(羅8:1)。更正教針對如此曲解基督福音而作的辯證,我們斷不可絲毫讓步。「有一道河,這河的分汊,使神的城歡喜」。一旦容許人為抵償的思想存在于稱義和成聖之教義,便好比我們污染了這道叫神的城歡喜的河。這最嚴重的錯誤是奪去救贖主一次過所成就的榮耀。他親自洗淨人的罪,就坐在至高至大者的右邊(比較來1︰3)。然而,我們發覺在辯護代贖的完全性時,必須要處理有關這教義的某些偏見,故我們需要包括基督作成之工的其他特色在這主題內。

    (一)歷史的客觀性

    代贖是一次完成的工作,並沒有任何我們的參與或貢獻。這工的完成先于其受惠者任何的認識與反應。任何有關這事實的歪曲——為要尋找一個以為是更合道德的解釋,或要按著代贖對人的道德功效去解釋代贖——都是損害代贖的真理。代贖對我們而言是客觀的,其執行不靠我們,且其生發的主觀功效是以它的成就為前提。主觀的功效所以能在我們的悟性的意志上產生作用,是因為我們憑著信心認識這客觀事實的意義。

    歷史的客觀性還有另一點值得我們重視,就是代贖的成就絕對是歷史性的。代贖不是超越歷史的或與我們同時代的。誠然就為罪代贖者的神性和永久的神子身份是超越歷史的。按此而言,他是永恆的,又超越所有時間的條件與環境。他與聖父、聖靈同是歷史的神。誠然他又是道成肉身的人子,被高舉至神的右邊。他真是與我們同時代的。他長遠活著,他既是從死復生的永活者,因此他是代贖的功效、美善和能力的永久存在和永久有效的化身。然而,代贖是在人性內、在過去一個特殊時期中發生,是已完成的事件。這事件的真實性和重要性再沒有比使徒保羅更清楚地說明了︰「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4︰4、5)不論我們解釋「及至時代滿足」為神安排的時間的全部,即神差他兒子來世前要渡過的時段,或是剩下即尚未滿足的時間,我們都必須承認時間對神兒子道成肉身的使命是重要的。道成肉身在一個特定的時刻發生;「時候滿足」的來臨刻劃出這時刻道成肉身不在此時刻之前發生;雖然它的狀態是長存的,但道成肉身卻沒有「發生」。歷史之有固定的安排和明顯的分期對神所成就的「戲劇」是重要的。這事件在歷史上的情況和時間性的擺置是不可被抹煞的,其重要性也是不容低估的。如是之于道成肉身,亦如是之于救贖。兩者都發生在歷史中,兩者都不是超歷史的或與我們同時代的。

    (二)最後性

    在歷史性的辯論中,代贖的終極性曾被用來極力反對天主教有關彌撒的獻祭的教義。今天我們需要這樣的辯論以對抗天主教的褻瀆,正如在宗教改革時期一樣。代贖是一件已經完成了的工作,從來沒有重演過、也不可能重演。然而在現代的情況里,我們需要堅持這教義,不是單單為了反對天主教,更是為了反對一個在更正教圈子盛行的觀點。這觀點︰{神擔當罪}是不能被限制在耶穌犧牲獻祭的歷史事件里,這必須看作是永恆的。代贖的工作藉耶穌基督的受難實現,而且它是永恆在天上、在神自己的生命里︰「一件永恆的代贖工作,有如神之生命般超越時間……並且當『犯罪』仍然存在、罪人仍待拯救時,它是繼續地進行著」。

    我們誠然極需要知道基督在天上的大祭司活動是繼續進行著的,也需要記得基督永遠是他在地上獻祭的功效的具體化身。因著如此功效,他實現了大祭司的天職。其于此原因,他為他的子民代求。基督且因忍受地上的試探而起的憐憫,便能體恤我們軟弱的感受。這只是說︰我們必須完全了解基督的祭司職分與活動是一致的。但是,不能破壞基督祭司功能的一致性並不等于可以隨意混亂這祭司職分不同的行事和階段。我們必須分辨大祭司的犧牲獻祭和獻祭後的活動。新約聖經強調那贖罪和使人與神復和(比較來1︰3,9︰12、25-28)的獻祭在歷史上是一次完結的。忽略這一次完結的最後性就是誤解了代贖真正的意義。在聖經結構里,我們不能脫離那成就代贖的條件去了解代贖。其中至少有兩個條件是不可缺的︰就是虛己與順服。兩者乃互相規限。若把代贖的發生轉移到我們不可能相信曾容納這些條件的範圍,便是違背聖經整體的教義。

    再者,我們若想及「在神心中的永恆代贖」的教義,也必須再作區別。誠然代贖的源起與安排是來自神心中永恆的受,但把代贖想象為「永恆的」就是混亂了永恆和現世。聖經的見證確切清楚地顯示代贖是在時間中成就的,但這對神有實在的意義。有關此點,聖經是確定無疑的。我們對代贖的定義必須基于聖經所言,而聖經所述的代贖是︰榮耀的主一次完成了替代的順服、贖罪、挽回、復和和救贖;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至高天至大者的右邊。

    (三)獨特性

    布士內納(HoraceBushnell)認為基督獻祭只不過是自我犧牲之原則最高的例子和證明;這原則運行在每個面對罪與惡的仁慈聖潔者的心中。布氏為這觀念作了可能是最動听的說明和辯護。他說︰

    「愛基本上是一個以替代為性質的原則。與別人認同,為要代受其患難痛苦,並自願背負他人惡行的罪擔」。「所有愛都隱藏著一個客西馬尼」。

    「我們持守一個如此替代犧牲的見解時,必會發現這就是所有聖潔德行的基本特性。當然,我們也需要繼續說明它怎樣屬于一切良善者,誠如它是屬于肉身的基督一樣——永恆的父在基督來世之前、又繼基督而來的聖靈、在基督來世前後的良善天使都是如何同樣地因替代的愛而為人背重擔,並在痛苦中掙扎,及至最後,基督教透過在我們內里生發同樣替代之愛而發揚出來。這愛在一切天國的得榮耀者和善良者的心中掌權,召集我們來學效主基督,猶如已學習背負他的十字架,又在他的苦難中與他同在」。

    分辨上文的真理與謬誤及簡明其中的謬誤將遠超出本文的範圍。誠然基督的獻祭是神愛的至高啟示;誠然基督的生平、受苦與死亡提供了德行的最高典範;誠然教會的苦難補滿了基督苦難的缺欠,而且基督代贖之工是透過信徒的受苦達成目的。但是斷言我們是有分參與基督替代的犧牲是一件截然不同的事。沖淡「替代的」和「犧牲」二詞的含意,以致把基督的「替代犧牲」變成與人同一的水準,奪去聖經所言其獨有的特徵,這是錯誤和第謬的。不錯,基督是立下了榜樣,叫我們跟隨他的腳蹤行,但聖經從來沒有提示說︰我們這樣的效法可達到他所完成的贖罪、挽回、復和和救贖等工作。我們只需要按著聖經的用辭去解釋代贖,便可看出獨有基督自己完成代贖。

    不單如此,我們有何根據或道理可斷定那構成或證明基督替代犧牲的東西都存在于所有聖潔之愛對罪與惡的反應呢?只有嚴重地混亂了類別(categories)的問題才會產生如此似是而非的斷定。聖經立場是獨有道成肉身的神子獻己為祭,不是三位一體中的聖父或聖靈,不是在被造等級的天使和人,獨有聖子一人犧牲了,用他的血拯救我們歸神。我們不論從任何角度看基督的犧牲獻祭,都會發覺其獨特性是不可置疑一樣。除他以外,還有誰是神人合一的呢?除他以外,誰是大祭司獻如此的祭?除他以外,誰流出如此替代之血?除他以外,誰成就永恆的救贖,一次為所有聖徒進入聖所?我們大可引用馬克夫(HughMartin)的話。這些話是針對羅伯生(F.W.Robertson)的宣言︰「替代的犧牲是存在的定律」的杰出反駁。馬氏說︰

    「多麼聰明的宣告!我們的反應當然是直接的否認。替代的犧牲不但不是存在的定律,這簡直不算是定律。這乃是一件單獨的、無可比疑的、神聖的『交易』——永不再重復、永不可婉美或齊頭的。這是神聖智慧所發榮耀而莫測的計劃,實現時連天使的心智也盈溢了神的知識。這是神旨所喜悅的、自主的計劃,又是神恩典和慈愛的全權安排。替代犧牲是『存在的定律』的觀念剝奪了神全權的愛」。

    (四)內存的效能

    在歷史神愛的辯論中,抗議者(Remonstrant)曾倡議說︰神仁慈地接納基督的工作,代替了公平要求的全部抵償。抗議者這項教義曾遭代贖內存效能的教義大力反駁。韋斯敏斯德信條()以可贊賞的用辭表明與抗議不同的立場︰

    「主耶穌用完全的順服和犧牲自己,藉永恆之聖靈會一次把自己獻給上帝,便完全滿足了他父的公義,並為父所賜給他的人不僅取得了和好,也取得了天國永恆的基業」。(第八章第三條)

    我們需要正確地了解和系統地陳述神的恩典與基督代贖工作的關系。神的恩典賜下基督替我們受罪,基督自己的恩典使他願意舍己。相信基督的工作引導父神生發仁愛和恩典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神既有豐富地憐憫,因他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弗2︰4、5;比較約壹4︰9)。代贖是父神慈愛與恩典的預備,不過我們同樣需記著基督完成之工本身內存的效能。足夠應付所有我們的罪帶來的困難,和上帝聖潔公義之要求。基督還了我們的罪債;他背負並洗淨我們的罪。他並不是付出一個象徵性的代贖讓神收納,代替了全部的罪債。我們的罪債並非只取消而已,乃是清償了。基督既付出代贖,以求救贖人類,也就達成救贖。神對罪惡的一切懲罰和審判都落在基督身上。這一切懲罰的審判他都忍吞了。他成就了公義,這公義是完成稱義的穩當基礎,又是使人進永生的原因。恩典因此藉著「公義」作王,叫人因主耶穌基督得永生(比較︰羅5︰19、21)。他贖除罪咎,而且「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10:14)。「他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從他的人。成就永遠得救的根源」(來5:9)。一言以蔽之,耶穌解決了我們的罪所帶來一切的嚴重困難。並「取得」了一切需要的恩典,引導和成全我們,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

    附注

    1.D.M.Baillie︰,見前,p.194,n.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