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 救赎的实施 第五章 称义
    「人与神的关系」是一个基本的宗教问题。人怎能被神看为义?人怎能与圣洁者和好?无论如何,人的处境使问题加倍严重。问题不单是:人怎能被神看为义?而是:有罪的人怎能被神看为义?归根究底,罪是与神为敌;而罪的本质是敌对神。一个敌对神的人不可能是与神和好的,因为人若敌对神,神也敌对他。此外别无他理。神不可能将违反他本性的置之不理或纵容其事。神绝对的本性要求他发出义怒,即神的忿怒。「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罗1:18)这就是人的处境,也就是人与神的关系。人怎能与神和好呢?

    答案当然是:人不可能与神和好!在神面前,人全然不义!「全然不义」的原因是人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我们往往太容易忽略这事实的严重性,所以罪的实在性、神为我们的罪发怒的实在性都不为我们所知。这是为何「因信称义」这重大教义毫不关涉我们灵命至深处的原因;也是为何称义的福音在二十世纪的世界和教会大体上只属虚幻之音的原因。我们不曾浸染关乎神的实在、威严和圣洁的深入意识。对罪而言,人就算承认了,也只不过与「不幸」、「不适应」相差不远而已!

    若要欣赏福音的圣旨、若要千禧年的吹号再在内心起共鸣,那末我们的思想必要革新。革新是关系神发怒的实在性、并我们的罪咎和神的咒诅的实在严重性。惟独在那革新的时刻,人的思想感觉才复原,能够了解神使不敬虔的人称义的恩典。问题实在不是:人怎能被神看为义?而是:罪人怎能被神看为义?这问题的形式提出一个必须性,即人与神的关系要全然转回。「称义」是问题的答案,而「称义」是神白白赐人恩典的行动。「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罗8:33)

    这个神称人为义的真理需要特作记号。我们并不称自己为义。称义不是赔罪(apology),或自我赦罪(self-excusation)过程的结果;连认罪或因认罪而有的内在快感亦不是称义。称义不是任何可参与的宗教活动,不管那活动是何等高尚美好!若要明了称义的道理和称义的恩典,那末就必须思想神称不敬虔者为义的行动。神白白的恩典再没有比称人为义的行动有更大的彰显——「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罗3:24)

    在人意的曲解下,称义的真理备受损害,正如圣经的其他教义一样。曲解之一是不认清各词的意义。称义并不解作「使成为义、良好、圣洁或正直」。神在救赎的实施中使人成为圣洁、正直,这是全然真实的。神按着自己的形象更新人。这更新的工作始自「重生」,继于「成圣」,而完成于「得荣耀」;但称义不是指神这更新和成圣的恩典。天主教的一个基本错误就是解释称义为恩典的灌注、更新和成圣;人藉这些成为圣洁。天主教的错误的严重性不在混乱了「称义」和「更新」,而在混乱了神恩典两个明显的行动,并删除了福音信息中叫人靠恩典白白而完全地得称义的伟大真理。这也是马丁路得在天主教的差错中一直忍受灵魂煎熬之苦的原因。他后来享极大喜乐和有确据乃因他已脱离罗马的枷锁。他发现「称义」的伟大真理与罗马教廷的教训截然不同的。

    称义不可解作「使成圣」和「使正直」,这显然属一般常识。当人称人为义时,并不使人成为良好或正直的。当法官宣布被告为无罪时,他不是使他成为正直的人。他只是宣布:在他的判断里,这人的罪状不成立;他在其案件有关的法律下是正直的。简言之,「称义」只是法官对有关这人与法律的一种宣言或公布,而法律是法官需维护的。有一事当然可能,即「称义」的一般用法与圣经的用法不同。圣经是必须自我解释的。但问题是:圣经的用法是否符合一般的用法?这问题甚易作答。即圣经的用法与一般的用法相同。以下几个解释证明这结论:

    (1)在新旧约圣经里,不少经文引用「称义」一词都是只有一个解释,就是「宣布为义」。例如,我们读到:「人若有争论,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申25:1)审判官的功用不是称人为义。解释只有一个:审判官必须下公正的审判,因此要宣告义人为义,正如宣告恶人为恶一样。我们又读到:「定恶人为义,定义人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箴17:15)现今使恶人为义却不为耶和华所憎恶。能改变一个恶人为义人却是十分值得推崇的事,这正是神重生人所作的事。经文的解释极其明显:即定恶人为义并不使他成为义人,只是在他不义时,宣告他是义的,「神憎恨的事」包括作了与真理事实相反的判断,故此,「称义」在此意义中只关系所定的判断,这是宣告的。新约亦有同样思想:「众百姓和税吏,即受过约翰的洗,听见这话,就以神为义」。(路7:29)众百姓和税吏是否使神成为正直或正义?如此思想属亵渎。言之意谓:他们作了一件完全正当的事,即宣告神是公义的。他们宣布神的公义,为之申辩。新旧约圣经有许多经文都带出同样意思。上述例子足够证明「称义」不能解作「使成为正直」。

    (2)「称义」是「定罪」(condemnation)的对比(比较:申25:1;箴17:15;罗8:33、34)。「定罪」从不解作「使成为邪恶」,所以「称义」也不能解作「使成为良好、正直」。

    (3)有一些经文述及施行审判。这思想提供有关如何了解「称义」的词的意义。「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罗8:33)言中意在此不是说在蒙神拣选者内动工,乃是指出仇敌可能用来攻击蒙神拣选者的控告;而经文的抗议指出神的判断和审判是绝对的。当圣经说:「有神称他们为义了」,此语是指神的审判则言。

    罗马书8:33、34节提供另一方面的意义。这段不但清楚表明「称义」一词的意思,其意思是司法上的,更表明这司法意义亦含有神称不敬虔者为义的意义。保罗在此必以同样思想引用「称义」一词,正如他先前在书信中引用的。罗马书所着重的是「罪人称义」这主题。这是头五章的重大要旨。罗马书8:33-34节作总括性的解释:「称义」的意义与「定罪」相反,而与刑事控诉的举证相近。所以,在罗马书即圣经中解释「称义」的教义最详尽的书信里,「称义」的意义应解作「宣告为义」,这是完全脱离「使正直、圣洁、良好、公义」等思想的。

    上述所言,就是我们所坚持称义是法庭用语。称义与一个已作成的公开宣布的审判有关。称义是司法上的(judicial)、报行司法的(juridical)或属于法庭的(forensic)。这些形容词的用意是要辨别与称义有关和与重生有关的行动。重生是一件神在人内里的工作;称义是关乎一个神对我们的裁判。其分别好比一位外科医生的行动和一个审判官的行动,当外科医生割除一个人体内的毒瘤时,他在我们体内动工。那却不是审判官所作的:审判官乃颁布有关人的法律地位的裁判。人若无辜,他就宣判无辜。

    福音的纯正与否紧于能否辩明这分别。若把称义与重生、成圣洁乱了,那末就是打开曲解福音的中心要义之门!称义是关系教会兴衰的教义。

    称义是宣告或公布为义。在公平的情况里,如此宣告假定了所宣告的公义境况或地位。例如:当一个审判官按照所执行的法律宣告一个人是义的,他只是按着他的所得资料宣判,并没有给予那人义的身份。这也是为何审判官必须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的原因(申25:1)。在此情况下的称义,是只关乎被审判者的品格与行为;审判官按着这些下判决,定义者为义。事实的宣判假定了宣判背后的事实。

    然而,现今讨论的是关乎神对不敬虔者的称义。不是称义人为义,乃是称恶人为义;故此也即称神所定罪和咒诅的人为义。怎可有这称义?乃因神的审判常是按着真理,不但是其中一种公平的审判,更是完全公平的审判。那末神又怎能称那些全然不义者为义?「全然不义」是不能更易的。

    这里有一件完全独特的事。神称不虔敬者为义是无可推诿的(罗4:5,比较罗3:19-24)。人若作这事,在神的眼中却是可憎恶的。人必须定恶人有罪,只许称义人为义。神称恶人为义,他所作的,无人能作,然而神并非不义。他称不虔敬者为义,是为了显明他的义(罗3:26)。那末当神称罪人为义时,是什么使神仍是义的?

    在这里,仅「宣告为义」的思想不足以表明神称不虔敬者为义的丰富内涵;有不少意义是英语的「宣告为义」(declaretoberighteous)所未能表达的。神称罪人为义一事包含一个全新的因素,乃是任何其他「称义」的例子所没有的。这全新的因素来自神称罪人为义所涉及的完全不同的局面,并神的恩典与公正为解决这局面而有的奇特安排。神作没有人能作的事,而神在此作的也是在别处未曾作过的。究竟这独特无比的要素是什么?

    神称罪人为义的行动并无违背一规则,即「宣言是肯定所宣告的事实」。神的审判在此是按照真理,正如别处一样。神的作为的独特在于一点,就是他使所宣告的状态或关系成为义的状态或关系。我们必须紧记称义通常指司法上或法庭式的意义;故此,神在「称义」所作的,就是设立一个新而义的合法关系、并宣告这新关系的存在。神使不虔敬者成为义,因而可以宣称他们是义的。称罪人为义的行动包括一个设立的行动和一个宣告的行动。我们可用另一说法:神宣称不虔敬者为义的行动是设立性的。在此包含着称义的不可比凝的特色。

    「称义是设立性的」,这结论不是单从解释有关神的真理和公平而得,它更是圣经本身明文的教训。保罗为要解明称义的主题说道:「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保罗在同一章内所用的其他平衡的表达语也是此意。在罗马书5:17节中,他提及那些接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又在18节提及众人经审判被称义得生命,是「因一次的义行」。这里清皙显示保罗看那使人得永生的称义是包括我们成为义,我们接受义如同一份白白礼物;这义不是别的义,乃是耶稣基督一人的义,也即他因顺从而有的义。因此,恩典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罗5:21)。这真理有一种解释:即基督的义归算给我们。称义故此是一个设立性的行动,神把基督的义归算为我们的义;我们藉此在神前蒙接纳为义,当我们思想到一个神如此施恩的行动时,就找到「神怎能称不虔敬者为义?」的答案。基督的义就是他完全顺服的义,即没有**、不能被沾污的义。这义不但保证不敬虔者的称义,更引发和约束这称义。神必须悦纳那些被授以他儿子的义的人。神从天上对所有不虔不义的人发出震怒,同时他也从天上把美善的喜悦启示与其宠爱之独生子。称义的人可以用先知的话欢腾说:「人论我说:公义、能力,惟独在乎耶和华……以色列的后裔,都必因耶和华得称为义,并要夸耀」。(赛45:24、25)「我因耶和华大大欢喜,我的心靠神快乐,因他以拯救为衣给我穿上,叫公义为袍给我披上,好象新郎戴上华冠,又象新妇佩带妆饰」。(赛61:10)「凡为攻击你造成的器械,必不利用,凡在审判时与起用舌攻击你的,你必定他为有罪,这是耶和华仆人的产业,是他们从我所得的义,这是耶和华说的」。(赛54:17)使徒保罗的断言变得更富意义:「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罗8:33)

    称义同时是神白白恩典的宣告行动和设立行动。设立行动为要肯定真正的宣告行动。神必须设立一个新的关系和宣告它的存在。设立行动包括把基督的顺从与公义归算给我们。基督的顺从必须被认定为称义的根基。神不单只考虑这顺从的义,在他称不虔敬者为义时,更把这义看作我们的义。然而,若要更清楚明白这教义的圣经根据,则需要作进一步查考。

    创世记15:6节论到亚伯拉罕相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新约屡次引用这经文(罗4:3,9:22;加3;6;雅2:23)。经文表面似乎是说:亚伯拉罕的信是神称他为义的根基,信本身蒙神接纳,满足了一个完全而没有瑕疵的称义的条件。若果亚伯拉罕是这样称义,那么所有信徒的称义,都是基于信和因着信(onthegroundoffaithandbecauseoflaith)。在此,我们要注意一要点,就是圣经从不引用上述词句。圣经常提及我们是因(by)信称义、藉(through)信称义、或由(upon)信称义,却从不说我们是依照(onaccountof)信称义,或因为有(becauseof)信称义。然而,就算称义是基于信,最正确表达如此思想的话应是「我们是依照信称义」。圣经,特以使徒保罗为甚,避免不用这等词句,这本身已足以叫人慎思明辩,切忌思想或谈论如此称义的见解。但是,还有无数其他解释,表明信本身不是义,正如称义的「义」不是靠功劳而得或由我们作成的。有几个讨论可以引述为证:

    (1)一个靠人作成的义,纵然是完全并免除一切未来的罪,却仍未达到那完全而不可替代的称义的要求,那就是圣经所传扬的称义。人为的义不能根除过去的罪、不义、并过去之罪所残附人身的咒诅。但称义却包括免除所有的罪和咒诅。因此,称义的义必须要免除过去的罪并为将来的罪作准备。人为的义不能达到这要求。我们亦要紧记:人经重生和成圣而有的人为的义在今生总不会是完全的,因而无法符合于所需要的免罪的义。惟有一个完全的义才能成为圆满、无瑕疵而不可改变的称义的根基。再者,称义授权与人,并确保人得永生(罗5:17、18、21)。人为的义只装备人去享受永生,其本身却不能成为如此赏赐的根基。

    (2)称义不是靠我们行善而有的义;称义不是靠行为(罗3:20,4:2,10:3、4;加2:16,3:11,5:4;腓3:9)。圣经如此强调这一点,只有属灵的瞎眼、最夸张的曲解才会在任何形式程度上容纳提倡「靠行为称义」之说。罗马天主教的教义有如此歪曲之说的标志特色。

    (3)我们是靠恩典称义。称义不是我们的好处或功劳的酬报,乃是出于神白白和非人配得的恩典(罗3:24,5:15-21)。

    由此可见,若要确定那完全无瑕疵的称义中的义,即神赐予不虔敬者的,我们是不能从人本有的一切着手,或从神在我们身内的一切工作着手,或从我们的功劳着手。我们必须转而注意一些性质与方向截然不同的因素上去。圣经所指示的方向是什么?

    (1)我们是在基督里称义(徒13:39;罗8:1;林前6:11;加2:17)。经文从起始的劝告是:我们是藉着与基督联合,并藉这联合的特殊关系得着称义。

    (2)我们称义是藉着基督牺牲和救赎的工作(罗3:24;5:9;8:33、34)。我们是靠耶稣的血称义。这真理的特殊重要性,是把称义的解释集中于基督一次完成的救赎功劳。称义因此是客观的,不是神的恩典在我们的心思、意念和生活上的工作。

    (3)我们称义是藉着神的义(罗1:17,3:21、22,10:3;腓3:9)。换言之,我们得称义的义是一种神的义。经文无比有力地表明这义不是我们的义。我们本有的义或功劳,纵然全是来自神恩和具完全的性质,却不是神的义。这到底只是人的义。然而圣经绝对的主张是:「称义是神的公义从{本于信、以致于信}地彰显,因此这义不但与人的不义对立,更与人的义对立。这义就是具神圣的性质的义。固然,这不是指公义或公平的神圣属性,但虽如此,这却仍是一种含有神圣属性的义,因而这是拥有神圣本质的义。

    (4)称义的义是指基督的义和顺从(罗5:17、18、19)。在此是一最终的解释,肯定上文所有的解释,并陈列其理。这说明我们为何要离开自我、专注基督并他完成之工的至终理由。这就是称义中的义是指神的义的理由。这义是基督藉人性去成就的,也即他顺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如此,这义是神人合一者的义,这解决了我们有罪和被咒诅的处境,又配合一个完全、不可更变的称义的一切要求;这之所以配合这些要求,是因为这具备神圣之本质和特性,且是不**、不可侵犯的。恩典藉着义掌权,使人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以进入永生(罗5:21)。「知道向你欢呼的,那民是有福的。耶和华啊,他们在你脸上的光里行走。他们因你的名终日欢乐,因你的公义得以高举」。(诗89:15、16)

    称义是神白白的恩典的行动。这是一个神的行动,也是神单独的行动。神的义是这称义中的义的根据或基础。似乎这样丰重神圣行动的称义,使得说「称义是借藉我们而发动或生效的」。这见解不但不正确,且属互相矛盾。但圣经却颇清楚地说明:接受称义者的行动对神称义恩典的行事是有其重要性的。接受称义者的行动就是信,惟独信是与这称义有关。我们称义是本于(by)信,或藉着(through)、或以致于(upon)信(比较:罗1;17,3:22、25、26、27、28、30,4:3、5、16、24,5:1;加2:16,3:8、9,5:4、5;腓3:9)。

    曾有良好的更正**主张这信不在称义之先,这是称义的后果。我们不是为了称义而信,但相信是因为我们已经被称义了。所指的信就是这相信已被称义的信。圣经的见解显然并不支持与称义有关的信。当然,有一种信是称义之后才有,这是真的。人不可能相信已被称义了,除非他首先经历称义。但有充分理由可坚持这种信的反射作用或次作用并不是现今讨论的得称为义的信。叫人称义的信乃是对耶稣基督最初而基本的信的行动,我们藉这信并在有效的呼召中与基督联合,有分披带他的义,好叫我们被神接纳和称义。

    我们有几个理由赞同上述圣经教训的见解。仅述其二:

    (1)按照圣经强调的教训,若主张任何别的解释便显得甚不自然和牵强。圣经在这些情况申论到称义,不是指人对称义的知觉或确据,乃是指那使我们实在称义的神圣行动。称义不是知觉的反映,乃是宣告无罪和蒙受接纳的神圣行事,称为「因信而得」的正是这一点。

    (2)保罗书信有一段经文具颇启发性和解说,即加拉太书2:16节:「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保罗在这里说:我们信了耶稣基督,为叫我们可以因信基督称义。简言之,「信基督」是为要称义,信因此是在称义之先(比较:罗4:23、24)。

    我们可以下一结论,即圣经的教训是:神称义的行动是外加于信心的行动;神在人相信耶稣的时刻称人为义。然而须紧记一点,信是发自人的行动运作,不是神相信耶稣基督,乃是被称为义的罪人,因此信对称义是不可或缺的媒介。我们因信称义,信是称义前预先非有不可的。只有信与称义有关连。为何会这样?

    因为神圣的安排本是如此,我们只需知道这点就够了。往往在有关神计划的启示中,这点是惟一能说,且是惟一需要说的。然而就这主题所及,我们实在有理由作更详尽解释。有明显的理由证明为何称义是藉着信,且单单藉着信。首先,「称义是藉着信」完全符合「称义是藉着恩典」的事实。「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罗4:16)信与恩典是完全互相补亲的。其次,信亦完全符合「称义的根基是基督的义」的事实。信的特性是接受和依附另一物,在此就是指基督和他的义。没有别的恩典像这恩典如此具备独特明显的性质,姑勿论这些恩典对整个救恩何等重要。我们因此是藉着信称义。第三:「称义是藉着信、且单单藉着信」充分证明了恩典的福音的自由和丰富。无论在任何程度或范围而言,人如果是藉行为称义,那末就再没有福音可言了!因为受咒诅、有罪堕落的罪人还能献什么义行给神?「我们是因信称义」宣扬了恩典的福音的重大教义,说明我们不是靠律法之行为称义。信心与行为是相对的,二者不可有任何混杂(比较:加5:4)。「我们是因信称义」在被定罪的罪人的心里生出希望。他知道他没有可献给神的,这真理真确告诉他不需要献什么!的确,任何假设要奉献的思想在神而言都是可咒诅的。我们是因信称义的,我们因此只需把自己,包括自己的一切幽暗绝望交托给救主,他的义是无**、不能**的。「人惟独因信称义」是福音的核心信息。这教义使跛子跳如鹿、使哑巴之舌歌唱!称义是指「恩典藉着义作王,叫人得永生」。称义单是为相信的人而设立,也即只藉信心称义的信徒。这就是神的义本乎信,以致于信(罗1:17,比较3:22)。

    有一古旧过时的抗议之说,谓这教义导致放纵和松懈的后果。只有不认识福音的能力的人,才会支持这误解。称义是单独藉着信,不是藉一种单独的信。称义不是救赎恩典之福音所包含的一切内容。基督是一位全备的救主,相信的罪人在基督里拥有的不只是称义。信不是信靠与基督以得救恩者内心惟一的反应。不错,惟独信带来称义,但一个称义者若只拥有信,就是怪的,不可能存在于恩典的国度里。信的行事藉着爱得以实行出来(比较加5:6),又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比较雅2:17-20)。活的信心使人称义;活的信心使人在基督的死及其复活的大能上与他联合。没有人能为脱离罪咎而信靠基督,除非他亦为脱离罪的权势而信托基督。「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罗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