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十九、教會的法規
    第四卷第十及十一章關于教會的立法及司法權未包括在本書之內。在這些方面加爾文所關懷的是各事均須有合宜處理。許多條例只為一時之用。女人面罩與宗教無關,無面罩外出亦非犯法。在某些場合,女人亦可公開發言。關于這一類事不可忽視社會上的風俗(見第四卷第十章第卅一節)。在這里加爾文詳細地討論教會的法規問題,認為法規恰象是聯系身體各部分的韌帶;亦象約束野馬的韁轡,懶怠者的馬剌,或以基督的慈愛管教罪人的鞭子。若過失是秘密性質的,法規的施行即從私人訓誡開始;如果有嚴重過失,即可公開懲訓或甚至于革除出教。懲訓的目的在于防止罪行,使善不至于為惡所沾污,並勸諫罪人悔改。正如在初期的教會中一樣,無論地位高低,均不能逃避必要的懲訓(見第四卷第十二章第一至七節)。加爾文在這里主張教會有權懲訓統治者。他又以相當篇幅,並從居普良及屈梭多模的主張得到佐助,反對一切不與基督教的溫和精神相稱的嚴刻懲訓。可是他相信實行適當的齋戒是有益的;他說,“人當腸滿腹脹的時候,他的心不易親近上帝。”須勸人民齋戒,特別當災難的時候。可是如果不以謙卑悔改之心行齋戒,就不如不行。每年的大齋節是沒有根據的。他對于古代教士所受的訓練頗加贊許;可是法規條例的逐漸演變,內容矛盾百出,且有許多無意義的限制,好象波斯的規矩不許揩鼻涕(第四卷第十二章第十四至廿二節)。至于教士必須獨身的條例並不和使徒所行的相符合,亦違反聖經視婚姻為莊嚴神聖的觀念,並弊害實大。

    雖然加爾文贊成齋戒為教會法規的一部分,但他毫不含糊地譴責教士及修士之獨身信誓。這問題在論“信誓”一章中有詳細討論。他認為家庭中的一位虔敬父親在平信徒地位上的貢獻,比出家的修士還要大些。使年青人輕率起誓所產生的弊害最為嚴重。他指出提摩太前書第五章第九節所雲寡婦“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始可起誓守寡;而聖經並不鼓勵男或女的獨身生活(見第四卷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