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的定義(SinDefined)
亞當違背了聖約,不僅自己變得有罪,他的後裔也都與他一同成為有罪。我們認為,此處所說的“罪”所指的既不是對罪的懲罰,也不是為罪所獻的祭(雖然有時也被稱為罪),而是指在本質和行為上都與上帝的美意相抵觸的事。聖經上稱之為︰背叛、不法、邪惡、悖逆、不義、過犯、叛逆、反叛,等等。每個罪都有特定的名字。
罪並不是某種在本質和存在上都獨立的東西。凡是有本質的,都是上帝所創造的,因此都是美好的。另外,人的人格的本質並沒有因為罪的緣故而改變。然而,罪確實污染、敗壞了人本質性的道德屬性。
罪的本質並不在于意志的自願和直接的贊同,仿佛只要意志沒有直接贊同,就沒有罪一樣,這種觀念是有人杜撰出來,用于否認原罪的存在的︰
(1)羅得犯了**之罪,保羅褻瀆基督,**基督徒。他們這樣行的時候,他們的意志並沒有贊同,因為他們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犯下這樣的罪行的。
(2)十誡中所禁止的貪心之罪(羅7︰7),在人的意志還沒有贊同之前。就已經存在于人的心中了。
(3)事實上,所有在無知之中所犯的罪(這樣的罪有許許多多),都是在意志並不贊同的情況下觸犯的,因為當人運用自己的判斷力的時候,意志就會作出贊同的反應。如果我們對于這種自願性的贊同追本溯源,就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人的本性和意志並不是抵擋罪的,而是傾向于罪。從人一開始存在的時候就已經是這樣了,那時人對罪並不熟悉,也沒有真心地喜歡犯罪。罪的本質也不在于罪行,也就是當受懲罰的,因為罪行只是罪的結果,可以消除,而罪仍然還在。基督為信徒的罪贖罪,所發生的就是如此。
罪也不僅僅是行動,也包括犯罪的傾向和怪謬的性情;這就是說,應當有的官能沒有,不當有的卻有。
罪的本質在于不法(anomia)、不服、不義,“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約3︰4)。在這一方面,我們必須分清相對于律法而言人的罪性和罪行。同時,也要分別所所承受的罪(inheritedsin)和實際所犯的罪(actualsin)。承受的罪是由繼承而來的,從亞當傳遞給他的後裔,是藉著自然的**而從亞當發出的。此處基督是個例外,他也是從亞當而來的,但並不是藉著自然**的方式出生的。承受的罪也被稱為原罪,其本源在于亞當。而另一種罪則被稱為本罪,因為他是人自己在思想、言語或行為上所犯的罪。
2.原罪(OriginalSin)
原罪包括歸算的罪咎和承受的罪污。歸算的罪並不是說,由于人所承受的敗壞,必須把他視為如亞當的情況一樣;也就是說,他確實犯了亞當所犯的同樣的罪。這樣就不是別人之罪的歸算了,而是自己犯罪了。這就成了特定之人的特定之罪的比較,是在罪咎和懲罰方面對罪進行比較。那麼,這就成了是用他人的罪來衡量我們的罪,而不是針對亞當的罪了。我們所理解的罪的歸算,就是把亞當當初所犯的背約之罪歸算在人的身上。否認或曲解這一真理,就奠定了否認罪污從亞當而來的基礎,從而也就否定了原罪的來源。依此類推,就否定了基督之義的歸算。
歸算發生在以下的情況︰首先,當一個人犯罪的時候,因為他自己的罪行,使他自己當受與其罪行相當的懲罰;其次,另外一個人犯了罪,有人與這一犯罪之人有關系,因為有這種關系,就參與了同一罪行。假如我們與犯罪的人沒有任何關系,對方的罪就無法合法地歸算在我們的身上。
與別人的關系可能在三個方面存在。
(1)可能是血緣性的關系,比如父親和孩子之間的關系。
(2)可能是民政性的關系,比如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系。
(3)可能是自願性的關系,比如在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因合同和協議所確定的關系。
第三種關系在此並不適用。第二種關系,也就是民政性關系,從其定義來看,在此處也不適用。確實,上帝指定亞當為全人類的頭,這是不必由後人委任的。然而,如果說亞當犯罪的時候把永刑帶給他的後裔,僅僅是因為他是人類的頭的緣故,就把我們置于困境之中,因為在墮落之後亞當仍是人類的頭。結果就是,除了第一次背約之罪外,亞當在墮落之後所觸犯的所有的罪,基于同樣的理由,都應當歸算在他後裔的身上。然而,使徒保羅否定了這種觀點,他在《羅馬書》5章18節中說︰“因一次的過犯”。
剩下來的就是第一種關系了,也就是血緣性的關系。我們從里里外外考察這種關系,就會發現這種關系也不適用于這種情況。確實,所有的人都是從亞當而來的,他是樹干,人類都是從他萌生的。人類都與亞當一樣,有著同樣的性情。然而,假如主張亞當的罪歸算在我們的身上,僅僅是因為我們也有亞當同樣的性情,就把我們置于同樣的困境之中了。既然亞當是所有人的祖宗,不管是在墮落之前,還是在墮落之後,所有的人都有同樣的性情,那麼依此類推,亞當在墮落之後所犯下的所有的罪,就如他第一次背約一樣,對人也會有同樣的影響。這是與《羅馬書》5章18節的內容相悖的。假如上述主張成立的話,我們在亞當之後所有的祖先的罪也當歸算在我們的身上,因為我們也曾在他們的身體之中,他們像亞當一樣,也是我們的祖先?然而,真實情況是︰“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節18︰20)。
3.亞當的罪歸算在我們的身上,是由于我們與他有約的關系(TheImputationofAdam-sSinduetoOurCovenantRelationshiptoHim)
我們與亞當的關系在于人類的人性是在行為之約中受造的。這人性那時惟獨存在于亞當的身上。亞當並不是在創造之後才進入行為之約,而是在他出現之始,就處于這一約內。當他第一個念頭形成的時候,他就曉得上帝和聖約的存在,而且情不自禁地贊同此約。因此,作為一個整體的人性本身,以及在亞當里的全人類,都是在此約中受造的。所以,所有的人仍然出生在上面所探討的這一行為之約中。亞當背約的時候,整個的人性,以及全人類,都違背了聖約。因此,全人類之人性被判為有罪,每個人,因著同樣的性情,都有背約之罪歸在身上,當被定罪,這是公義的。由此看來,很清楚,只有亞當的背約歸算在他後裔的身上,而他以後的犯罪是不在此列的。這並不僅僅是因為他們都享有同樣的性情,而且還因為他們都是在亞當里,在行為之約中被造的,都在他里面違背了聖約。
問題︰是不是亞當的行為,也就是他當初的背約,歸算在了全人類的身上,也歸算在了每個從他而生的人身上,所以他們都被視為犯了背約之罪?
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對此予以否認。他們認為亞當的罪只是影響他自己,對他的後裔沒有影響。然而,我們堅持認為這是確定無疑、無可辯駁的真理。
亞當的背約之罪歸算在所有人的身上,這是公義的,從以下的理由來看是很顯然的︰
首先,在《羅馬書》5章12節,15至18節證實了這種主張,在這段經文中包含了好幾個證明。
證明#1︰“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于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5︰12)。
(1)此處我們所讀到的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而是所有的人都犯了罪。此處所指的不是傾向,而是作出了一個作為。因此,這節經文不可能適用于人性的敗壞,人也不可能因為這種本性的敗壞而當受同樣的懲罰。因為此處所指向的是一個作為,而接下來的經文所指的也是這一作為(或過犯)。
(2)此處說得很清楚,罪是死亡的原因,也是肉體死亡的原因。因此,說死亡是人的罪行導致的,並不正確,即使已經有了罪行也不成立(參考第十章)。
(3)因此,很顯然,出生之前的嬰兒也必定是有罪的,因為他們也會死亡。根據14節,他們並沒有犯下本罪。因此,他們所犯的罪是歸算在他們身上的罪,這歸算在他們身上的罪並不是別的罪,就是亞當當初背約之罪。
(4)眾人“在他里面”(ephhoi)都犯了罪。ephhoi,這雖然是僅僅是幾個字,卻可能有無數的意思,關鍵在于使用的方式。在此處的上下文中,它們的意思就是“在他里面”。請看以下的例子︰epautois-“在他們身上,正應了以賽亞的預言”(太13︰14);efhoi-“把癱子連所躺臥的褥子”(可2︰4);epitoionomati-“奉耶穌基督的名”(徒2︰38);epibromasi-“那飲食和諸般洗滌”(來9︰10);epinekrois-“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來9︰17)。此處也是如此,這就是說,眾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所有的人都包含在處于行為之約中的亞當里,所以,所有的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這是在他里面的後果。
有人或許會問,為什麼efhoi不能翻譯為“因此”或“因為”呢,既然在其它經文中都曾經這樣翻譯過。
我的回答如下︰此處所指的是前面的名詞“男人”﹝man﹞,是一個陽性詞。關系代詞hoi所指的就是人,所以,不可用作中性詞(如“那”,“因為”,“因此”),而應視為陽性詞,在他里面,也就是在那人里面。從“眾人都犯了罪”這句話中也可以很顯然地看得出來,這句話是出于保羅的論述,意思是說,因著亞當的犯罪,死就臨到了眾人。此處保羅所說的顯然不是因著亞當的罪而出現的死亡,之所以臨到眾人身上,是因為每個人都犯了罪。這樣所證明的就是︰人之所以必然死亡,是因為他自己犯了罪,這並不是使徒保羅的論點。使徒保羅所說明的是︰因著亞當的罪,所有的人都得死。假如人之死是因著亞當的罪,就必定既是與亞當的罪有份,也是與他所受的懲罰有份。使徒用以下的話證明所有的人都與亞當的罪有份︰“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使徒首先指出所有的人都與亞當所受的懲罰有份,然後就說明了其中的原因︰就是與他的罪有份。眾人在亞當里都死了,因此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既然沒有人直接參與亞當的罪,這就是亞當的罪歸算在他們的身上,是藉著在他里面一同處于聖約之中而如此的。
證明2#︰亞當背約之罪的歸算在以下的經文中也得到了證明︰“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羅5︰15);“因一人犯罪就定罪”(羅5︰16);“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羅5︰17);“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羅5︰18)。很清楚,此處所指的是一次性的罪,因此所指的是一個行為,而不是一種傾向,而這罪只是由一個人犯的。因為一個人,也就是亞當,所犯的這一次罪,定罪的審判就臨到所有的人身上。既然聖經中就是這麼說的,所以,不需要進一步的證明了。
證據3#︰在這一章中,使徒保羅不斷地把亞當與基督對比,這是非常清楚,不容置疑的。在亞當里的所有人都被定罪,他們受到這樣的審判的原因就在于亞當。而在基督里的人則都得到救贖,他們得救的原因則在于基督。既然因著基督稱義是藉著歸算發生的(我們將在適當的時候對此予以證明),所以,對比之下,定罪的審判之所以臨到眾人身上,也是因著亞當違約之罪的歸算。
第二,罪的歸算在《哥林多前書》15章22節中得到了證實,此處寫道︰“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此處所說的並不僅僅是眾人都死了。我們所看到的是︰此處並沒有說眾人是在他們的父親或祖父里死了,而是惟獨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在某人里死了”,意思是說這個人一同受到了審判,結果就是死亡和沉淪。既然眾人都死了,那麼他們也就都犯了罪,“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另外,如果眾人在亞當里都死了,那麼他們也必定在他里面都犯了罪。既然他們都受到了懲罰,他們必定是犯了罪。如果眾人都當公義地受到所威脅的懲罰-也就是︰“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那麼,他們也是真的犯了同樣的罪,受到所威脅的懲罰就因此臨到他們的身上。既然,眾人都當受所威脅的懲罰,不僅當死,也當受背約所當承受的各樣苦難,正如在《創世記》第三章中所列舉的那樣,眾人都犯了同樣的罪,這是顯而易見的。眾人犯罪既不是因為模仿,也不是因為繼承了敗壞,他們並沒有親自與亞當一同犯這樣的罪。任何人都沒有在這些方面與某人一同犯罪當死。因此,剩下的就必定是︰既然眾人在亞當里都死了,他們是因著歸算而在他里面犯罪的。
第三,假如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與亞當背約的罪有份,罪也沒有因此而公正地歸算在他們的身上,那麼,每個人在來到這個世界上的時候,都必定像亞當當初那樣完美,也就是說,都披戴著上帝的形像。假如這樣的話,上帝必定使人有他的形像,因為人的靈魂是由上帝直接創造的,在創造人這種無罪的理性受造物的時候,上帝必然與他的聖潔性情一致。這樣,既然每個人都是自立性的,亞當與他之後的人類有什麼關系呢?所有的人都會有著完美的生活,正如當初的亞當一樣,而且每個人都能夠保持在這種完美的處境中。如果有許多人無法在這種完美的境地中持守,到底原因何在呢?所有的人,毫無例外,都同樣生活在有罪的狀況中,如何解釋這一現象呢?假如他們並沒有在他里面一同犯罪,他們的敗壞也就不可能是從他而來的,因為除了歸算之外,他們怎能把他們的敗壞追溯到亞當身上呢?這敗壞不是從身體發出的,因為嚴格地從身體的角度來考察,身體並不是非要犯罪不可的;否則,主耶穌就不會從女人的後裔以聖潔的形式取了肉身了。這種敗壞也不是從靈魂發出的,因為靈魂是由上帝創造的。假如沒有罪,人就是披戴上帝的現象,以聖潔的狀態進入這個世界了。那麼,我要問,罪又是如何生發的呢?然而,既然人在本性上就是敗壞的,當他進入這個世界的時候,也是帶著罪進入的,當然就是在亞當里有背約之罪了。
第四,另外,家族中最親近的祖先的罪也會臨到後裔的身上,後裔也會因為祖先的罪而受到懲罰。“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叫世上所流義人的血,都歸到你們身上。從義人亞伯的血起,直到你們在殿和壇中間所殺的巴拉加的兒子撒迦利亞的血為止”(太23︰35)。這在亞干受罰指事上也得到了證實(書7︰24-25);還有耶羅波安(王上14︰9-10);亞哈(王上21︰21);瑪拿西(王下24︰3)。利未雖然還在他祖先亞伯拉罕的腰中,已經十分取一,這一例子也證實了這一點。當然,子女自己犯了罪,也是當受各樣的懲罰的。然而,此處記載的是他們因為祖先的罪而暫時受罰。對在亞當里的眾人而言,更是如此了,他們都在亞當里一同參與了行為之約。
異議#1︰世上的審判官如果因為父親的罪而懲罰兒子,就與上帝的旨意相悖。上帝甚至親自宣告,他自己也不會這樣行的。“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24︰16);“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結18︰20)。因此,亞當的罪是不能歸算在他後裔的身上的。
答復︰《申命記》24章16節是上帝賜給人的律法之一。從這節經文中,我們無法對上帝的公義得出結論。這節經文所指的是違法,並不是指背約。前者與後者並不是必然性的因果關系。此處的經文所指的是特定的個體之人的犯罪。然而,亞當則是聖約的元首,這聖約是上帝在他里面與整個人類立的。亞當的背約是整個人類的罪,因為那時在亞當和夏娃之外還沒有其他任何人。整個的人類都包含在亞當里,因此,也都承受他們因自身的罪而當受的懲罰。
《以西結書》18章20節所講的也是特定之人的特定罪行,因此,對亞當及其後裔並不適用,亞當的後裔與他有著約的關系。這節經文所指的是那些已經成年,沒有效法他們的父母的腳蹤的人。上帝向他們宣布,他們自身也正在犯這樣的罪,因此必定會因為他們自身的罪而受到同樣的懲罰。無庸置疑,上帝也會因為他們父母的過犯而懲罰子女,在大洪水的時候是如此,在所多瑪和蛾摩拉被毀滅的時候也是如此,在以利的子女身上也是如此。上帝對他自身所表達的非常清楚,“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
20︰5)。
我們已經考察了原罪和罪的歸算,現在我們來考察人所承受的敗壞。
4.罪的敗壞與缺乏上帝的形像有關(TheCorruptionofSinasitRelatestotheAbsenceofGod-sImage)
人所承受的敗壞包括缺乏上帝的形像和犯罪的傾向。
首先我們來考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沒有上帝的形像,並不僅僅是因為否定,也不是因為缺乏原義,而是因為喪失了從前本有的一種傾向。所有的人都在亞當里犯了罪,被剝奪了上帝的形像,因此,每個人生來就缺乏屬靈的亮光、愛心、真理、生命和聖潔。
人身上缺乏榮耀和聖潔。“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我也知道,在我里頭(就是,在我的肉體中),沒有良善”(羅7︰18);“……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2︰1);“他們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使命隔絕了”(弗4︰18)。
其次,在重生的時候,上帝的形像得以恢復,這一事實也證實人喪失了上帝的形像。凡是所恢復的,就是曾經失喪的,凡是給予的,就是原來不曾有的。“穿上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又將你們的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4︰23-24)。
這種承受的敗壞還包括“犯罪的傾向”。原罪所包含的不僅有原義的缺乏,也包括另外一種與原義相反的傾向。疾病所包括的不僅僅是健康和正常的血液循環的缺乏,還有身體和活動方面的不舒適,在屬靈的領域中也是這樣。
因此,原罪也被稱為“舊人”(羅6︰6),“肉身”(約3︰6),“罪”(羅7︰11),“犯罪的律”(羅7︰23),“貪心”(羅7︰7),“情欲”(加5︰17),“不潔”(西3︰5),“污穢”(雅1︰21),和“身體和靈魂一切的污穢”(林後7︰1)。
所有從亞當生出的人,身上都有這種原罪,在他們一受孕的時候就有了。這是毫無例外的,即使馬利亞也不例外。上帝的孩子雖然已經重生了,但他們在今生的重生並沒有達到完美的境地,諸多的敗壞仍然殘余在他們的身上。
問題︰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因著亞當的墮落,從一開始受孕和出生的時候,就有犯罪的傾向和敗壞的性情,一進入這世界的時候就有罪呢?
回答︰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對此是完全否定的。小孩子在沒有模仿壞的榜樣,沒有任何學習之前,身上就有敗壞的表現。索西努派和重洗派人士對此也都承認,但他們輕輕化解,說確實有些東西存在,但這些“東西”並不是罪。阿米念派對原罪極力低估,偏向否定原罪。然而,我們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則是斷然無疑的肯定。
所有的人從受孕時刻起,就處在衰退的敗壞狀態中,這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聖經中有很多經文,清楚地表達了這一真理,雖然方式各異。
(1)“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51︰5)。顯然,此處大衛所指的並不是他母親的罪,不管是在原文中,還是在我們的譯本中,這都是同樣清楚的。大衛所指的是他自己︰“我是”。他自己謙卑在上帝的面前,承認自己的犯罪。然而,為了認清這一犯罪的性質和嚴重性,更加使自己謙卑下來,他定楮在這一罪性的本源上,承認他的犯罪並不是偶然性的行動,而是源自他內心中的邪惡。他承認,這種邪惡從他受孕的時候就已經有了,因此他生來就傾向于犯這種罪。他承認,從這種邪惡所發出的只有污穢,因此,他在本質和行為上都是可憎的。他和其他所有的人一樣,其他所有的人也和他一樣。他們都有同樣的本源,都是處在同樣的罪境之中。因此,每個人對自己都得說同樣的話。
(2)另外還有一些經文,所證明的都是︰人在進入這個世界的時候都是帶著罪的,其他情況是不可能存在的。“誰能使潔淨之物出于污穢之中呢?無論誰也不能”(伯14︰4);“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3︰6)。亞當是有罪的,因此他所生的孩子不會有上帝的樣式,而是有他自己的樣式(創5︰3)。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任何原因都不會生出比同自身還優越的結果來。所以,罪人所生的就是罪人︰“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太7︰18)。
(3)以下的經文顯明,人在小時候就在意念和行為上充滿了邪惡,這也證實了人的原罪。“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創6︰5);“人從小心里就懷著惡念”(創8︰21)。這樣的惡念清楚地證明泉源也是敗壞的(雅3︰11)。
(4)這也得到了使徒的證實︰“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所運行的邪靈”(弗2︰3)。我們從中可以看到,所有的人都是可怒之子,生來就是如此。他們之所以是可怒之子,並不僅僅是由于他們的惡行,在犯罪之前他們就已經是上帝震怒的對象了。人的性情一旦顯明出來,就是上帝之震怒的對象,也是上帝之震怒的原因。既然他們都有這樣的性情,他們就都是可怒之子。當然,人之所以稱為上帝震怒的對象,惟獨是因著罪的緣故。所以,人生來就是有罪的,都在亞當里犯了罪,本身也有犯罪的傾向。
第二,經驗教導我們,人生來就是敗壞的。甚至在小孩子能夠運用智力之前,當他們無法如願的時候,我們也能清楚地發現在他們身上所表現出來的虛謊和憤怒。在他們不明白語言之前,在人還沒有教導他們何為仇恨之前,他們也會表現出仇恨來。當其他人受到責備或責罰的時候,小孩子就很高興,甚至會用大笑把他們的喜樂表現出來。人都會承認這一現象,因為這是無法否認的,這樣的事情確實存在,我說這就是罪(羅7︰7-8)。他們也是有理性的受造物,也是在律法之下,這律法是禁止憤怒和仇恨的。另外,即使一個小孩子在受教育的過程中從來沒有見到過壞的榜樣,這個小孩子仍然會自發地犯各種罪,這都是經驗所證明了的。
第三,眾所周知,有的小孩子在還沒有出生之前就死了。然而,死是對罪的審判,這在《羅馬書》5章12節中得到了證實,我們也在上面作出了證明。所以,肯定無疑的是,小孩子也是有罪的。
第四,小孩子也需要基督,沒有基督就沒有救恩,這一事實也證實了人的原罪。需要救主的人,必定都是有罪的人,這對小孩子來說也是如此。割禮就是一個清楚的證據,因為割禮所表明的就是罪身的除去(西2︰11)。重生的必要性也證實了原罪的存在,因為假如第一次出生是完全的,就不需要第二次的出生了。然而,假如要得救的話,這第二次的出生就是必不可少的(約3︰5)。
異議#1︰所有的罪都是在人有意識,並且其自由意志也認同的時候犯的。原罪並不是人有意識地犯的,也未經過人意志的同意。所以,不能視為罪。
回答︰所有的罪都是有意識地犯的,並且是經過人的意志的贊同,這種說法並不正確。這種觀念不僅超出聖經範圍,也是違背聖經的。違背一個人的意志作事是一回事,而未經人有意識的同意卻犯罪,則是另外一回事。其實,亞當初次犯罪的時候人性是完全默許的。
異議#2︰在《哥林多前書》7章14節中說,“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因此,小孩子是沒有原罪的。
回答︰這節經文明確地宣布,所有的小孩子都是不潔淨的,因此,都是有原罪的。然而,這節經文也說,參與聖約的會員,他們的孩子是聖潔的。這種聖潔並不是上帝的形像所具有的聖潔,而是與其他孩子分別開來的聖潔,他們被納入教會之中,參與恩典之約,因此應當把他們視為是這一恩約的真成員,除非是有相反的東西顯明出來。[1]在《以西結書》16章21節中,上帝稱他們是“我的兒女”。
異議#3︰孩子是沒有什麼惡意的,他們連左右手都無法分辨(拿4︰11)。他們是無辜的(詩106︰38),他們也沒有作什麼善惡之事(羅9︰11)。那位生來就瞎眼的人之所以眼瞎,既不是因為他自己的罪,也不是因為他父母的罪(約9︰3)。
回答︰這些經文所指的是罪行,並不是指人的罪性。罪性在人一出生的時候就顯明出來。不管是那位生來瞎眼的人,還是他的父母,都不是無罪的,也不是完全聖潔的。主耶穌基督的本意也不是讓人推出這樣的結論,他想說明的是,他們並不比別人更有罪,他之所以生來就瞎眼,也不是因為這個緣故。
5.原罪從亞當傳遞到他後裔的身上(TheTransmissionofOriginalSinfromAdamtoHisDescendents)
迄今為止,我們在原罪方面已經探討了罪的歸算和人所承受的敗壞。這就引出以下的問題︰原罪是如何從亞當傳遞到他的後裔身上的呢?前面我們已經考察了罪愆之歸算的方式,因此所遺留的問題就是證明人生來就有的敗壞是如何承受的。有人會想,這不可能是通過身體發生的,因為身體並不是罪的真正對象。同時,也不可能是藉著靈魂發生的,因為靈魂是上帝造的,本是好的。另外,也不可能是藉著身體和靈魂二者發生的,因此也不是藉著**而傳遞的。既然靈魂並不是生出來的,對于部分不適用的,對于整體也不適用,罪的傳遞顯然不是以**這種方式發生的。我的回答是︰首先,既然聖經和經驗都已經如此清晰地證實事情確實如此,為什麼我們還需要知道原罪是如何傳遞的呢?愚人所問的問題,超過許多智者所能回答的。告訴我,由各個部分組成的身體是如何形成的;靈魂是如何與身體聯合的;如何用舌頭發出聲音就能使人明白抽象的概念;為什麼潮起潮落都有固定的時間?你會回答說,我不曉得,你無法知道到底是“為什麼”,也不明白是“如何”這樣的。假如某件事情能夠有形有體地得到證實,但卻無法理解,我們就愚蠢地加以否定嗎?對于原罪也是如此。
其次,上帝既不是,也絕不會是罪的作者,這是肯定無疑的。另外,靈魂不是生出的,而是由上帝創造的,這也是肯定無疑的。
第三,這個問題之所以變得模糊難解,往往是因為把靈魂和身體的生成截然分開的緣故,仿佛上帝是在身體之外創造了靈魂,使靈魂在身體的外面存在了一段時間,隨後又造了身體,並把靈魂與身體聯系在一起一樣。上帝藉其合作性的護理,是人的生成的動力因,他使靈魂與身體一體出現,所以,靈魂並沒有在身體之外存在了一段時間。從靈魂出現的那一霎那起,一個人就存在了,這個人是一個在亞當里有背約之罪的人。由此看來,罪的歸算如何傳遞到亞當的後裔身上,是很清楚的。
第四,在與身體一同生成的過程中,靈魂有著靈魂的本質,因而是很好的,並沒有罪。然而,從人體成形的那一霎那起,當靈魂與身體合一並存的時候,就不比父母的靈魂更高尚了,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既然已經丟棄了上帝的形像,上帝也沒有責任予以恢復。所以,在《創世記》5章3節寫道,“亞當……生了一個兒子,形像樣式和自己相似,”因此,並不是按著上帝的形像。
第五,人現在既有背約之罪,按他的靈魂而言,也沒有上帝的形像,而身體(影響靈魂,與之同體)也因著出生而處于邪情私欲之中,如此之人處在與上帝隔絕的狀態中。因此,人常常有心靈的空虛,對自己感到不滿,總是覺得一無所成,痛苦愁煩,總是在渴望什麼,沒有平安,作什麼都沒有目的。他充滿各樣的想望,但他所渴慕的並不是上帝,因為他已經與上帝隔絕;他的欲望無邊無際,什麼東西有利可圖,他就盯住不放。隨著人的成長和發展,這樣的處境使人生發各種各樣的貪欲。這些貪欲又大量地釀成自戀之情,憂傷,憤怒,仇恨,嫉妒,執著于各種錯誤的目標,沒有任何的限制。就是這樣,一個人生出另一個人,有著同樣的邪情私欲,一個罪人接著一個罪人;亞當的罪就這樣傳遞到他後裔的身上。
6.本罪(ActualSin)
原罪生出各種各樣的“本罪”。這在《雅各書》1章14至15節得到了證實,“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牽引誘惑的。私欲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既然私欲牽引人,慫恿人,造成犯罪,私欲本身當然也是罪了。不是罪的東西就不能生出罪來。使徒保羅也清楚地稱貪婪為罪(羅7︰7)。當人說貪婪造成犯罪的時候,所指的乃是本罪。
本罪就是不義,就是在心中或外部行為上偏離上帝的律法,或者是疏忽性的犯罪,或者是積極性的干犯。這罪有各種不同的種類。
首先,有違背第一塊法版的罪,這塊法版所要求的是對上帝的愛,還有違背第二塊法版的罪,這塊法版所要求的是對鄰舍的愛。
第二,有忽略性的犯罪,也有積極性的干犯。假如不遵行誡命所吩咐的事,就是忽略性的犯罪。雖然許多人對于這種犯罪既不留心,也不以為然,但這種犯罪仍是大罪,因為這種罪是由于人對上帝的旨意不樂意遵行而導致的。不管是疏忽性的,還是積極性的,使徒都稱之為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要特別注意在《馬太福音》25章42節至43節中所記載的那些疏忽性的犯罪,這些罪使得人被定罪,往永刑里去。人如果作上帝的誡命所禁止行的事,或者雖然行的是善事,但卻以惡的方式或不良的動機行的,都屬于積極性的犯罪。“犯罪的是屬魔鬼”(約壹3︰8)。
第三,有些罪是犯在
(1)意念中,這是躲藏不過上帝鑒察萬有的眼楮的,也是上帝所恨惡的︰“圖謀惡計的心”(箴6︰18);
(2)話語上,“我又告訴你們,凡人所說的閑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太12︰36);
(3)行為上,“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7︰23);
(4)姿態上,或是眼神,或是手勢,或是面色,或是用腳,“無賴的惡徒……用眼傳神,用腳示意,用指點劃”(箴6︰12-13)。
在意念上所犯的罪是數量最多的;然而,行為上所犯的罪則更嚴重,因為不僅在意念上犯罪,而且還行了出來,在罪的嚴重性上是加倍的。行為上的罪是經過更多的預謀的,而且對他人也造成了危害。
第四,有些犯罪是因為任意妄為,有些犯罪是出于無知。“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必少受責打”(路12︰47-48)。從某個方面來說,所有的犯罪都是在無知中犯下的,因為沒有人-除非他是個魔鬼-明知是罪還故意去犯,之所以如此行都是出于各樣的借口,或是出于需要,或是因為誠實,或是為了利益,或是因為喜歡。我們此處所說的無知是指罪人的蒙昧和粗心,對于自己的行為是否有罪不加注意,因為這種漫不經心,就沒有想到上帝,沒有注意自己的行為。這就是對于所犯的罪既不承認,也不懊悔的原因。然而,無知並不是借口。對于當知道的事,罪人應當知道,在許多情況下,他對于特定的罪也當曉得,但是,由于無知所造成的情欲的催逼,他們就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19︰12);“他們若知道,就不把榮耀的主釘死在十字架上了”(林前2︰8)。“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作的”(提前1︰13)-否則這就是干犯聖靈的罪了。所有的異端都是如此。
涉及有意識的犯罪,罪惡的程度也不相同,這要依據自然或聖經對罪人的光照程度而定。當上帝剛剛顯明他的同在和全知,攔阻、警告想要犯罪的人,然而他對此置之不顧,仍然繼續犯罪,這樣的犯罪就是極其嚴重的了。
第五,還有隱秘的罪,這種罪是在自己一個人的時候,或者很少幾個人在場的時候犯的。還有公然犯罪的,是指當很多人在場的時候犯罪。“你在暗中行這事,我卻要在以色列人面前,日光之下,報應你”(撒下12︰12)。
7.罪對惡人的轄制(Sin-sDominionovertheUngodly)
第六,有些罪對人是有轄制性的,有些罪是因為軟弱而犯的。只有還未歸正的人才處于罪的轄制之下。
首先,若不是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就會受到罪的轄制。一個人沒有基督,就沒有上帝(弗2︰12),“死在過犯罪惡之中”。
其次,如果內心沒有對罪的抵擋,罪就成了轄制性的力量。而內心對罪的抵擋,則是源于在基督里與上帝的聯合。假如不是發自真信心、愛心、敬畏和順服,也就不是來自聖靈的。“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羅8︰13)。屬血氣的人受到良知的光照,或者因為愛好自然的德行,因而能夠做到有節制,抵擋某種罪。有人略略曉得這種自然德行,確實內心渴慕,盡管他們並不知道屬靈的含義,也不明白上帝所要求的界限。這種對自然德行的渴慕也許是處于害怕受到懲罰的緣故,也許是因為擔心喪失體面,受到羞辱,或者是因為教養和習慣的緣故。這一切所導致的就是那種屬乎自然的道德高尚的生活。那些不曉得其他德行的人,認為這就是敬虔。因此就得出這樣的幻想,一個人能夠使自己歸正。然而,那種發自內心的對罪的抵擋,只有從上面所提到與上帝的聯合和恩典中的長進才能發出。這種對罪的抵擋會約束他們不犯罪,然而這在屬血氣的人身上是找不到的。因此,他們並沒有內在的高尚生活的動機,他們的一切行為本身並沒有什麼價值,他們仍然處于罪的轄制之下。
第三,假如一個人的心中絲毫不願意與上帝和基督的生命聯合,對于這種生命的聯合一無所知,不渴慕也不尋求這種聯合,那麼,罪對他就有轄制的力量。既然不以這種聯合為喜樂和滿足,那麼,他們就與世界和罪聯合。在上帝和基督之外的一切生命,也許從屬血氣的角度來看,溫文爾雅,敬虔度日,但無非是罪而已。從這樣的情懷所發出的就是貪婪、色欲、野心,和罪惡的思想,其罪惡的程度要依人的心理、嗜好、習慣和機會而定。“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羅8︰5);“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約壹2︰15)。
第四,當各樣的邪情私欲爆發的時候,當人持續犯罪的時候,當人甘心樂意、竭盡所能地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的時候,假如上面所提及的自然性的動機也無法攔阻人犯罪的時候,他就是處于罪的權勢之下。使徒彼得稱此為“同奔那放蕩無度的路”(彼前4︰4)。請考察以下的經文︰“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欲,貪行種種的污穢”(弗4︰19);“禍哉!那些以虛假之細繩牽罪孽的人,他們又象以套繩拉罪惡”(賽5︰18);“又使他們……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王下17︰17)。“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羅6︰20,19)。
第五,假如一個人對于那些真正敬虔的人,顯明自己既不屬于這個世界,也不處于罪的權勢之下的人,而是在基督里與上帝聯合,行走在光明中的人,發自內心地抵擋,這樣的人就是處于罪的權勢的轄制之下。屬血氣的人所喜歡的是屬血氣的德行,這是與他們自己的本性一致的。即使一具尸體比另外的尸體更漂亮,但仍然不過是尸體罷了。然而,當重生之人不僅敬虔度日,而且在他們的話語中也發出他們的光來的時候(這光不僅是他們的德行,也是他們比其他人卓越的基礎和本質),就有人心中立即生厭,尤其是那些暫時信主的人更是對此耿耿于懷,還有那些所謂的有教養的人,也是大有反感。這在聖經上說得非常清楚︰“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約3︰20);“你們若屬世界,世界必愛屬自己的;只因你們不屬世界,乃是我從世界中揀選了你們,所以世界就恨你們”(約15︰19)。這種仇恨和內心的抵擋,所顯明的就是罪的權勢對人的轄制,因為它揭示了光明與黑暗、生命與死亡之間的對立。通過我們以上所講述的五個方面,沒有歸正的人可以以此來省察自己,從而曉得他們仍然沒有歸正。它們也可以幫助那些已經歸正的人認識自己,使罪的權勢不再對他們有轄制性的影響。
8.罪對義人沒有轄制的權勢(SinHasnoDominionovertheGodly)
已經歸正的人從自己身上發現很多老亞當的性情。他們注意到自己經常跌倒,確實這樣,甚至繼續在罪中停留,成為罪的俘虜。因此,他們的信心容易動搖,擔心罪仍然對他們有轄制的權勢。為了使他們明白罪已經對他們沒有轄制的權勢了,罪只是像一個敵人一樣與他們爭戰,我們會進一步說明到底何時罪沒有轄制的權勢。
(1)當我們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的時候,罪對我們就再也沒有轄制的權勢了。這種與基督的聯合或者是以清楚的、強大的、可感的形式顯明出來;或者主要是以在基督里與上帝和好的活動顯明出來,有渴慕,有禱告,有接受,有相信的感受,也有掙扎,離開這種和好與聯合,靈魂就不得安寧,雖然對于這種與上帝的靈魂還沒有得到明顯的確信。基督是我們的生命(西3︰4)。既然已經與生命本身聯合,死亡就不再有轄制的權勢了,如今所統管我們的是生命,不管這種生命是多麼脆弱。
(2)當這種聯合帶出活的屬靈行為的時候,罪就沒有轄制的權勢了。對于歸正的人而言,不管是什麼行為,如果不是從這種聯合發出的,就沒有什麼價值。他的一切努力的焦點就是藉著這種聯合而生活,或者是以這種聯合為樂,或者是尋求這種聯合,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這種聯合上。這樣的人所渴慕的是,不管作什麼事,都是出于上帝,藉著上帝,為了上帝,在上帝面前,向著上帝。只有當他們的行為“是靠上帝而行”的時候(約3︰21),他們才感到舒心。這種聯合不會是被動性的,因為信心是“從仁愛生發出來的”(拉5︰6),淨化人的內心(徒15︰9),“勝了世界的”(約壹5︰4),抵擋魔鬼(彼前5︰9),並且有好行為所結的果子(雅2︰17)。此處所講的不是信心的程度,而是信心的真實性。
(3)這種聯合所導致的是內心因著罪的本性而對罪的抵擋和恨惡,不管是大是小,此時,罪對人就沒有轄制的權勢了。這種態度所涉及到的不僅僅是外部的行為,各個霎那針對他們心中的感受。由此所導致的就是,他們恨惡自己,勝過任何人。“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頭的罪作的”(羅7︰15-17);“心懷二意的人,為我所恨……我卻恨惡一切假道”(詩119︰113,128)。這會使人對內心的處境,因疏忽而犯的罪,並各樣的罪行,都感到憂傷和恥辱。這就證明了生命之律的存在,是與罪恰恰相反的。
(4)因著與上帝的聯合,心中對罪的抵擋和仇恨,轉化成在實際生活中對罪的爭戰,此時,罪對人就不再有什麼轄制的權勢了。他們時時立定心志,與罪爭戰;時時禱告,求上帝賜給力量,渴慕得到堅固,這就是因信接受耶穌而成聖的過程。義人擔心徒然被罪制伏,所以他們努力謹守。他們想方設法避免任何犯罪的機會,假如有犯罪的機會,就予以抵擋。他們有時得勝,有時被某種罪勝過。“因為情欲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欲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為敵,使你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加5︰17)。所以,不可否認的是存在著與罪的爭戰,但罪並沒有轄制性的權勢了。
(5)當我們與上帝的聯合導致喜悅、愛慕、渴慕去行主所喜悅的一切事的時候,罪對我們就沒有轄制性的權勢了。這種對罪的抵擋是全方位的,任何罪都不得例外。“因為按著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法”(羅7︰22);“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詩119︰97)。確實,我們不僅愛慕上帝的旨意,贊同上帝的旨意,也喜愛那些為上帝所愛,並愛上帝的人。那些屬世界的人憎恨他們,不喜歡他們,因為他們發自內心地與世界分開了。“他眼中藐視匪類,卻尊重那敬畏耶和華的人”(詩15︰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壹3︰14)。
請考察這些確據,並把它們與受罪轄制的確據對比。假如在考察之後,得出結論說,身上並沒有被罪轄制的證據,而是有與此相反的證據,也許程度還沒有心中所渴慕的那樣大,但可以確信罪在他身上已經沒有轄制性的權勢了。這樣的人就會高興歡喜,不會任憑內心中殘留的敗壞使自己的信心動搖。不管這種內在的生命多麼微弱,他都會既嚴肅認真,又高高興興地予以持守,使自己在成聖方面不斷進步。
9.不可饒恕的罪︰褻瀆聖靈之罪(TheUnpardonableSin:TheSinAgainsttheHolySpirit)
罪分為可饒恕的,和不可原諒的。一些罪被稱為是可饒恕的罪,這並不是因為它們的本性使其不當受到懲罰,或者不用任何補贖就可以赦免。這樣的罪是不存在的,不管是多麼微小的罪。雖然罪的程度不同,當受的懲罰應與罪的程度相應,最微小的罪也當受永刑。“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拉3︰10)。這些罪之所以被稱為是“可饒恕的”,僅僅是因為對于那些相信並悔改的人來說,這些罪被赦免了。
不可饒恕的罪,是指那些在罪中生活,並在罪中死去的人所犯的罪。對它們而言,是沒有任何贖價的,因此它們的罪永不得赦免。這些罪是不可饒恕的,是從最終的結局來看的。
然而,在這些罪之外,有一種罪是不可饒恕的罪,這就是褻瀆聖靈的罪(太12︰31)。
在《馬太福音》12章31節中,我們可以讀到褻瀆聖靈的罪,“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這話是因為他們說︰他是被鬼附著的”(可3︰29-30)。“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約壹5︰16)。因此,敬虔之人在禱告的時候,不當為那至于死的罪禱告,這就是說,假如他知道某人犯了至于死的罪,是不當為這樣的罪禱告的。這罪不是別的,就是褻瀆聖靈的罪,雖然在最後一節經文中並沒有明確地指出來。干犯聖靈的罪不是干犯聖靈的位格,而是干犯他的工作;也就是說,聖靈在上帝的子女身上光照、聖化和安慰的工作,以及他在神跡奇事發生時大能的運行,由此真教義和個人的知罪得以證實。
這種罪並不在于缺乏悔改,因為死在罪中的每個罪人甚至連一個罪也沒有悔改過。也不是說,不當為這樣的罪人禱告,因為我們事前並不曉得這樣常見的罪人是否悔改。從《約翰一書》5章16節顯然可見,這罪並不僅僅是基督在世上服事的時候人所犯的,也包括在此之後所犯的。這種罪就在于徹底離棄曾經所承認的真理,仇恨、抵擋真理和敬虔,這都是純粹從苦毒生發的。
一個真正歸正的人是絕不會犯這樣的罪的,因為他是蒙上帝大能保守的人(彼前1︰5),選民是不可能被蒙蔽的(太24︰24),上帝的根基是堅固的(提後2︰19)。
褻瀆聖靈的罪也不是未歸正的人經常犯的罪,這種罪是超出尋常的,因此並不是經常犯的。但我們仍然相信,有些人是向著這種罪跨近了一步或兩步,雖然其他人並不曉得。當聖靈的大能在使罪人歸正上大大顯明出來的時候,常常有人犯這樣的罪。為了明白這種罪的性質,請注意以下的方面︰
首先,罪人在犯這種罪的時候,他清楚地曉得他所抵擋的是上帝和真理。我不敢說要犯這樣的罪,罪人心中對真宗教的各個要點都有清楚的堅定的信念。我也並不主張這樣的罪人一定承認過基督教信仰,一定是教會的成員。但我確實認為,犯這樣罪的人至少在心中曉得那些與他有過聯系的人的教義、生命和宗教,是合乎真理和敬虔的,因而也是來自上帝的。據我們所知,那些犯了這種罪的法利賽人和文士,他們從來都沒有作過基督的門徒。他們也不曉得基督就是真正的彌賽亞(林前2︰8)。他們對于上帝的位格是否有清楚的認識,也是不確定的。然而,聖靈使他們認識到基督的教導、生命和神跡確是來自上帝的,確是藉著上帝所行的。他們承認基督“是個先知,在上帝和眾百姓面前,說話行事都有大能”(路24︰19)。彼拉多自己“原曉得,祭司長是因為嫉妒才把耶穌解了來”(可15︰10)。
其次,那些褻瀆聖靈的人,對于為上帝所感動的人充滿憤怒和仇恨。上帝的靈大大做工,賜給人們光照、喜樂、聖潔、熱情,開他們的口說話。這種仇恨和憤怒可以表現在對于各處基督教會的敵視,也可以表現以下對象上︰一個具體的教會,一群敬虔之人,一個具體的人,可能是牧師,可能是會眾。這種抵擋既與當時的事務無關,也與意見的不同無關,不管是普遍性的看法,還是對具體問題的看法。他們所針對的是真理、生命和活動,這一罪人曉得這些是來自上帝的,是藉著上帝的代理人而發生的。在福音書中所記載的猶太人對基督的行為,顯然就是這樣(參考︰太12;約8)。這種第一也表現在他們對待司提反上。“眾人听見這話,就極其惱怒,向司提反咬牙切齒”(徒7︰54)。
第三,在這種罪人身上,對于聖靈大大做工使用的人,他們有一種邪惡的抵觸情緒,並且還有一種邪惡的欲望,要**這些人。假如這個人原先是在一個教會的群體中,或者是在一個義人的團契里,他們就會離開他們,不能再忍受他們。他惡毒地抵擋他們,竭盡所能地**他們,原因就在于他們身上所顯明的真理、敬虔和活動。他用毀謗、侮辱、冒犯、否認的方式來肆行其事,稱聖靈在他們身上的工作是邪靈的工作,是血氣之事,是假冒偽善,是驕傲自大,等等。假如他是個有權柄的人,他就會反對他們,千方百計地要把上帝的工作連根拔除,損害他們的名譽,強奪他們的財產,甚至剝奪他們的生命。這些在當時的法利賽人和文士身上都能見到,他們持續不斷地誹謗主耶穌,試圖殺害他,而且最終確實把他殺害了。對此使徒寫道︰“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上帝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曉得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希10︰26-29)。
第四,緊接著就是不可逆轉地缺乏自責,拒不悔改。我已經說過,這就是此種罪的後果,因為這並不屬于這種罪的本質。他們是不會回轉的,因為上帝把他們交托給他們自己和他們邪惡的傾向。他們的憤怒使得他們像翻騰的大海一樣,也像被風吹起的糠秕,只要還活著,只要有機會,他們就繼續發泄他們的仇恨。即使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安靜下來(這會使得他們感覺到自己的罪),然而一種絕望的感覺會立即在他們心中升起。他們感到天國已經向他們關閉了,基督不是為他們而來的。因此,他們不會悔恨,也不會尋覓,更不會禱告。相反,他們感覺到地獄的苦楚,對上帝的恐懼吞噬了他們。他們或者像猶大那樣死去,或者像朱利安那樣滿口咒罵地死去。
第五,另外還有一個事實,使這一罪行成為不可饒恕性的。這既不是由于這種罪本身,也不是因為上帝的憐憫和基督的功德不充分,而是惟獨因為上帝的旨意就是不赦免這樣的罪。“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12︰31);“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可3︰29)。
有人或許疑惑︰怎能有人墮落在這樣的罪中呢?人對真理、敬虔和上帝之靈的工作怎能這樣反應呢?
我的回答是︰確實如此,沒有人明明曉得是真理,卻向真理發出挑戰,明明知道是犯罪,卻還放縱去行,假如這樣的話,他無疑就是魔鬼了。然而,可能的情況是,一個墮落之人,因著聖靈運行的結果,仍然得到了光照,信服了真理,並加入義人的群體,使人覺得他也是其中的一員。然而,後來他曉得自己顯然是自己欺騙自己,與他的意志相反,使他難受的是他沒有被接納,由于他自己所熟悉的亮光,他自己並沒有受到別人所受到的敬重,更沒有被高抬到別人之上,他的影響力日見減少,其他人比他更受尊敬和愛戴;其他人認為他對屬靈的奧秘一無所知,甚至還未歸正,是和假冒偽善的人、暫時相信的人一樣處于愁苦之中;他不斷地受到責備,覺得人所說的一切都是針對他的,不管他說什麼,或作什麼,人們都是惡意地看不起他,故意刺激他,嘲笑他,不斷地糾正他。這時候,我想,他那邪惡的心靈就會躁動起來,充滿憤怒和嫉妒之情,蠢蠢欲動,他的真相開始顯明出來,他就開始積極地抵擋真理。這樣的人,在一開始的時候還是針對他們所冤枉的人采取行動,此後他就會針對這些人手中所行的事,聖靈在他們身上所顯明的大能發難。由此出發,接下來他們就會回避上帝的子民,回避他曾經承認的上帝的真道,由于敬虔之人得蒙光照、真理、聖潔和事工,他們就大肆毀謗、侮辱、反對、**。因此,這種罪的首要原因一般都是自憐,以及想被人敬重的欲望。如果這種想出人頭地的欲望沒有得到滿足,相反,他被曝光,受責備,被拒絕,他的惡毒就逐漸增加,知道犯下褻瀆聖靈的大罪。
有人以為,既然所有未歸正的人都恨惡真理之光,並且加以反對,因此干犯聖靈之罪與我們上面所解釋的並不是一回事。
我的回答如下︰
(1)所有的罪,也包括干犯聖靈之罪,其種子都可以在所有的人身上找到,生來就有。假如環境許可,上帝抑制的大能並沒有攔阻,所有的人都會犯這種罪的。因此,在原則上,干犯聖靈的罪是根植在所有人的本性中的。
(2)人是不會逐漸承認真理和敬虔的,也不會逐漸熟悉上帝之靈大能的運行,更不會逐漸曉得這是來自上帝的,所有的人都是如此。
(3)這種仇恨和抵擋的傾向並沒有在每個人身上都爆發出來,而是受到了抑制,或者是由于沒有機會,或者是還有其他的傾向,或者是由于受到抑制的大能,否則,都會爆發出來。
(4)干犯生來的罪並不是普普通通的仇恨和抵擋,而是仇恨和邪惡非同尋常的大爆發,伴隨的是誹謗和**。
10.對于擔心自己已經得罪聖靈之人的訓誨(InstructionforThosewhofearTheyhaveSinnedAgainsttheHolySpirit)
以上所言,說明有人對干犯聖靈的罪產生了誤解。因為不曉得這種罪的性質,又在心中覺得自己經常違背自己的認識和良知犯罪,他們就認為自己犯罪褻瀆了聖靈。所以,就不敢祈求上帝赦罪,他們的理由就是聖經上不讓我們為這樣的罪禱告,這種罪是不會被饒恕的。這一切都使他們驚恐不已,導致了極大的焦慮之情。這樣的人應當從上面所說的內容領受教訓。
(1)干犯聖靈的罪所指向的對象並不是罪人本身,而是集中在他人的身上,這些人身上有真理和敬虔顯明出來,上帝之靈大能的運行也在他們的身上,這一切都使得敬虔之人謙卑下來,而罪人則是極其不悅。
(2)禁止為這樣的人禱告所指的並不是自己,而是為別人。當然,即使犯了這種罪的人仍然有責任禱告、悔改,只是這種人並不願意如此行。
(3)與這種罪相伴的是,由于他人發光,就把仇恨和憤怒傾瀉在別人的身上,同時還會用誹謗和**的手段來**他人。
(4)干犯聖靈的人,對于這樣的罪既不感到傷痛,也不會尋求饒恕和悔改。因此,那些有這種顧慮的人可以由此曉得他們不過是誤解而已,並沒有犯這樣的罪。他們不過是被自己昏暗的心欺騙了,盡管他們的焦慮是從溫柔的性情發出的。另外,魔鬼也有參與,他使這樣的人左右搖擺,盡可能把他們帶入絕望的境地。
每個人都當小心,如果有機會,都有可能犯這樣的罪,所以不要任憑自己的心意作王。絕不要魯莽地攻擊有靈命的人,或者看來有靈命的人,雖然他們的行為也許有些不合適,恐怕你長此以往,逐漸犯此褻瀆聖靈的大罪。在這種情況下,總要提醒自己,那些觸犯此罪的人會受到可怕的審判。
有鑒于此,每個人都當謹慎行事,不要持續不斷地責備反對自己的人,也不要看不起他,激怒他。也不要情緒沖動,試圖強迫這樣的人悔改,不管對方是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親戚,或者其他熟悉的關系,免得為他們提供機會,犯下褻瀆聖靈的大罪。
罪的教義當使所有的人都謙卑下來,我們將在下一章中闡述這一教義的一般性應用。
[1]要正確地認識這一主張,請參考39章關于嬰兒施洗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