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12.十誡律法︰一個完美且完備的準則
    問題︰十誡律法是一個完美的準則嗎?抑或它並不是完美的,基督改進並加增了這個律法?

    教皇派宣稱,基督藉著添加福音性的命令和教導改進了律法,他們自己又在此之上加上自己的傳統。索西奴派和重洗派在本質上棄絕全部律法,盡管他們有時是以更溫和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認為基督改進了律法,使之靈性化了,在律法上添加了三個新命令︰1)舍己;2)背負十字架;3)效法基督。我們認為,律法在各方面都是完備的準則。

    第一,這可以由下列這些經文得到證明,這些經文清楚地宣告了律法是全備的。“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詩19︰7);“我看萬事盡都有限,惟有你的命令極其寬廣”(詩119︰96)。所以《詩篇》的作者禱告說︰“求你開我的眼楮,使我看出你律法中的奇妙”(詩119︰18)。既然聖經宣告上帝的律法是完備的誰還膽敢說︰“事實並非如此;這個律法不是完備的,而是一直在改進、加添的;它不是全備的,需要在上面再加添一些教會的傳統”呢?

    規避性主張︰“完備(perfect)”必須翻譯成“無污染的(undefiled)”。而且每條誡命必須是獨立的,因為此處的“律法(law)”是單數形式。所以我們不能下結論說律法是全備的。“完備(perfect)”也可以理解成為“合乎正道的(upright)”,盡管還缺乏很多東西(腓3︰15)。

    回答︰(1)在原始經文中所用的詞的字面意義是“完備(perfect)”,也就是說不缺乏任何東西。天主教的譯者們自己也是把這個詞翻譯成“完備(perfect)”。這個譯法的正確性可見于附加的注釋︰“……能甦醒人心;……能使愚人有智慧”(詩19︰7)。所以,律法是完備的準則。

    (2)僅僅因為律法這個詞在這里用的是單數形式,他們就認為這里的律法指的是一條獨立的誡命,並由此下結論說律法不是完整的,為添加教會傳統保留余地,這是毫無根據的。《詩篇》的作者頭腦中所想到的並不是一條單獨的誡命,而是全部律法,全部律法也可以用單數形式來表達。使徒在《羅馬書》第七章十節中也是用單數形式來表示全部律法︰“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他經常用單數形式來表示全部律法。《詩篇》作者也用“律法(law)”和“誡命(commandment)”的復數形式︰“耶和華的訓詞(statutes)……耶和華的典章(judgments)”(詩19︰8-9)。

    (3)盡管“完全(perfect)”這個詞有時用來形容一個正直但還並不完美的人,但是我們參照上文下理就會發現它是比較而言的,用來描述正直的程度。但是,這絕對不能證明也能用這種方式來理解上帝的律法。在談及律法的全備性時,聖經中以絕對的語氣說的。

    第二,很多經文可以證明律法是完備的。在這些經文中,上帝禁止人在律法上刪減或加添什麼。“所吩咐你們的話,你們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好叫你們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命令”(申4︰2;參12︰32);“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太5︰19)。由《申命記》第四章十至十三節可以證明摩西所談到的是道德律。在禁止對律法進行任何形式的添加時,他不僅包括那些直接違背上帝律法的傳統,而且同時還包括那些人想要添加在律法上面的一切傳統。這是一個附加的命令,他命令人不要在律法上添加任何條文。他不僅禁止人添加任何人自以為是上帝律法的條文,還禁止以任何名義添加。摩西禁止人添加的理由就是︰上帝的律法是完備的。他關于禁止添加和刪減律法的命令,不僅是頒布給猶太教會的,而且也是頒布給所有基督徒教會的正如基督自己在《馬太福音》第五章十九節中所說的那樣。這進一步證明了前一個問題的答案,即律法在新約時代是否仍當遵行。

    第三,《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六至四十節可以證明律法是完備的。主耶穌說,律法的內容就是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上帝,以及愛人如己。沒有比這更完備的了。他不僅提及尊貴和卑微的目標,而且還談到人為了達到這些目標所進行的最純潔、最完全的努力和活動,理由就是上帝在他的律法中命令人要這樣做。

    第四,下列這些經文可以證明律法是完備的,上帝在這些經文中應許要賜給那些遵守律法的人永生。“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羅10︰5);“我該做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就是不可殺人,不可**,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太19︰16-18);“我該做什麼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律法上寫的是什麼?’……‘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路10︰25-26,28)。除此之外還能再要求什麼呢?能夠藉以贏得永生的,必定是完全的。

    第五,毫無疑問,基督之順服的特征就是極度的完美;然而,基督的順服包括作為選民的中保遵守律法,因著基督全守了律法,選民們才能得到完全的義,藉著這完全的義,他們才能經受得住公義的審判者上帝的公義審判。這可見于下列經文︰“律法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身上”(羅8︰3-4);“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4︰4-5);“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所有的這些經文可以證明,律法是一個完備的準則。

    異議#1︰基督在《馬太福音》第五章中吩咐了許多十誡律法中所不曾吩咐過的事情。是的,他這樣表述了與十誡律法不同的命令︰“你們听見有吩咐古人的話……只是我告訴你們……”。

    回答︰基督在此處並沒有棄絕任何律法中所吩咐的事情,也沒有加添什麼。他也並沒有賦予律法條文一個不同于其字義本身意思的含義。毋寧說,基督反駁了猶太人對律法的歪曲的解釋,當時猶太人所犯的罪就是歪曲上帝的律法。基督由此向人們顯明了律法的正確含義。證明如下︰

    (1)在第二十節經文中,基督表明他所反對的是法利賽人的義而不是律法的義;

    (2)由主耶穌的宣告可以得到證明︰“你們听見而不是上帝在律法中所吩咐的有吩咐古人的話”;也就是說,他們藉著遺傳,廢了上帝的誡命(太15︰6)。

    (3)在《馬太福音》5章43節中,我們讀到︰“恨你的仇敵”。這並不是律法所命令的,而是律法所禁止的(參利19︰18;出23︰4-5;箴25︰21-22)。主耶穌所闡述的是︰律法的本意是要愛你的仇敵(44節)。休妻並不是律法所命令的,但是因著人心剛硬而允許他們休妻,限定條件是明確的。然而,耶穌確實闡明,起初並不是這樣,上帝不許人休妻,除非是為**的緣故(32節)。

    異議#2︰基督賜給人一個新命令︰“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約13︰34)。

    回答︰愛是律法的命令(太22︰39)。新約時代的人必須要有愛心,因為這是律法中的命令(參13︰9;加5︰14;雅2︰8)。這就證明“一條新命令”並不是指以前並不存在的命令,而是一條重申的命令,即再一次提出來的命令。

    異議#3︰基督分了許多律法中所不曾吩咐過的事情。

    (1)他吩咐人要信靠基督。

    回答︰律法吩咐人要以上帝為自己的上帝,這包括相信上帝所說的一切話,按照他所吩咐的方式信靠他。上帝在律法中吩咐人要有所信靠,而在福音中則啟示了信靠的對象,上帝吩咐人要信靠這個對象,就是基督。

    (2)他吩咐人要舍己。

    回答︰律法吩咐我們要愛上帝勝過一切,完全听從他,順服他。這必然包括舍己。舊約時代的聖徒就已經操練舍己︰亞伯拉罕獻上自己的兒子為燔祭,摩西和利未人沒有寬恕他們自己的父親和兄弟;但以理和許多其他的人放棄了自己的意志來遵行上帝的旨意。

    (3)他吩咐人要背負十字架。

    回答︰這包括在要把上帝當作自己的上帝和順服上帝之中。舊約中的聖徒同樣也操練了背負十字架︰約伯忍受一切不幸,大衛容忍示每的咒詛並忍受許多苦難(詩39︰9)。舊約中的教會也曾背負十字架(參哀3︰27-28;彌7︰9),這也是舊約中的命令(箴3︰11)。

    (4)他吩咐我們要效法他。

    回答︰律法吩咐我們在聖潔以及持守安息日方面都要效法上帝。基督在遵行律法方面為我們樹立了可效法的榜樣。所以,遵行律法和在聖潔方面效法基督是同一件事。盡管效法的目標是在福音中啟示出來的,律法吩咐我們要效法他在新約和舊約中都是如此。“你們要在他面前謹慎,听從他的話”(出23︰21)。

    (5)律法並沒有吩咐人要悔改。

    回答︰律法要求完全的愛和聖潔。這就要求每一個犯罪偏離了聖潔的人都必須悔改。

    教皇派以自己的制度廢棄上帝的律法,他們這樣做是藉著福音中的指令(evagelicaldirectives)這個偽裝而進行的。他們聲稱,這些的確不是上帝所吩咐的,但卻是聖經中所隱含的,應當予以信奉。所以,不遵行這些教導的人並沒有犯罪;但是,遵行這些制度的人卻是以一種新的方式操練聖潔,勝過藉著遵行律法而達到的聖潔,所以他是在做額外的工作。這些制度是︰1)獨身,2)盲從,3)甘願貧窮,4)修道院生活,等等。與之相反,我們承認確實存在一些操練與否都並無關緊要的事情。然而,一旦你做了或沒有做這件事,它就不再是無關緊要的事了,人必須按照律法中所規定的目的和方式來做這件事。做這些事情既不比不做這些事情更聖潔,其中也並沒有隱含著比做律法中明令要求或禁止的其他事情更大的聖潔。但是,教皇派認為應該在律法上加一些東西,比如福音中的指令,並且認為這並是無關緊要的小事,而是關乎道德的大事,行這些事情將會成就更大程度的聖潔,帶來更大程度的榮耀。我們完全反對教皇派的這種主張。這種所謂的福音中的指令並不存在。原因如下︰

    首先,沒有律法也就沒有犯罪,同樣,沒有誡命也就沒有美德。如果人做的是上帝沒有吩咐人去做的事情,那麼這些事情是人自己發明的制度,聖經中這樣談到這些事情︰“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9)。

    第二,律法是全備的(如前所述),要求最純潔的完全(太22︰37)。所以,若非是律法所吩咐的或禁止的,既不是美德,也不是惡習。

    第三,有些事情,他們稱之為“福音中的指令”,的確是聖經中所明確吩咐的,比如︰1)愛仇敵,2)背負十字架,3)忍受苦待,4)純潔,5)為基督的緣故舍棄一切並忍受貧窮,6)按照各自的身份和地位彼此順服。其他一些他們認為屬于福音中的指令的事情是律法明令禁止的,比如︰

    (1)盲目地順從人;因為人不能順從任何人,除非是在主里面並合乎上帝顯明的旨意。這樣做的時候就是在侍奉上帝了。“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弗5︰21);“甘心服事,好象服事主,不象服事人”(弗6︰7);“……不要作人的奴僕”(林前7︰23)。

    (2)獨身。上帝並沒有賜給所有人獨身的恩賜(參太19︰11;林前7︰7)。上帝命令那些沒有獨身恩賜的人應當結婚(林前7︰36),無論結婚與否都必須貞潔(帖前4︰4)。

    (3)甘願貧窮。揮霍財物,毫無理由地拋棄財物,廣施周濟以至于自己不得不靠別人周濟為生,這些都是違背上帝旨意的。使徒勸勉每一個人都當做自己的工,吃自己的飯,而不是藉乞討得食(帖後3︰12)。如果承認基督意味著必須拋棄自己的財產,那麼為基督的緣故舍棄一切是他的本分(太10︰37)。所以,我們看到,他們所說的一切福音里的指令或者並非指令,而是上帝的誡命,或者只不過是私意敬拜而已,與上帝的律法相悖。

    異議#1︰不結婚並不是律法中的命令;相反,這是通過福音里的指令向人推薦的。“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林前7︰25,40)。

    回答︰在第七節中,保羅希望在那樣的情況之下,即暫時的逼迫之下,所有的信徒都能夠守素安常;也就是說,希望他們能夠有節制的恩賜,假如能夠根據時宜選擇,就不必非結婚不可。他提出的理由就是大逼迫臨近了。在這樣的時候結婚,會給配偶和兒女帶來很多的苦難和試探。如果選擇獨身,就避免了這一切麻煩。所以,他建議人如果有節制的恩賜,最好選擇獨身並不是因為獨身比結婚更聖潔,而是因為在當時的艱難處境中獨身更方便一些。“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林前7︰26,28)。他認為在那樣的情況下,那些沒有結婚的人更有福氣;也就是說,他們在逼迫之中會更好受一些這是所有人都同意的。他說他沒有主的命令,其實他是藉此宣告,就面臨逼迫時人是否應當結婚這個問題而言,主沒有明確的命令說人應當做什麼或不應當做什麼。在這種情況下,人應當極其謹慎地行事,所以他認為在這時候不結婚是極其慎重的事。他宣告說自己有聖靈(40節),藉著聖靈的感動,他有光照和智慧判定在這種情況下怎樣行才是最好的。所以,聖經在此處根本就沒有支持那些所謂的福音里的指令。律法吩咐人當慎重行事。

    異議#2︰使徒們沒有結婚。

    回答︰這證明了什麼呢?所有人都要因此而獨身嗎?所有女兒都不應該出嫁,所有牧師都要獨身嗎?盡管上帝恨惡休妻的事(瑪2︰16),盡管有妻子的就不應當求脫離(林前7︰27),難道他們也要拋棄自己的妻子嗎?誰能把所有的這些都聯系在一起呢?而且,並不是所有的使徒都沒有結婚。“難道我們沒有權柄娶信主的姊妹為妻,帶著一同往來,仿佛其余的使徒,和主的弟兄,並磯法一樣嗎?”(林前9︰5)。主耶穌治好了彼得的岳母(太8︰14)。

    異議#3︰“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太19︰12)。

    回答︰主耶穌說的是那些有節制恩賜並不願結婚的人,他們有節制的恩賜,如果不結婚,就可以在面臨逼迫之時,更加自由地侍奉主這可由第十一和十二節經文得到證明。難道這支持他們的獨身誓言嗎?

    異議#4︰“與耶和華聯合的外邦人不要說︰‘耶和華必定將我從他民中分別出來。’太監也不要說︰‘我是枯樹。’因為耶和華如此說︰‘那些謹守我的安息日,揀選我所喜悅的事,持守我約的太監,我必使他們在我殿中,在我牆內,有紀念,有名號,比有兒女的更美。我必賜他們永遠的名,不能剪除’”(賽56︰3-5)。上帝在此處賜給太監一個榮耀的應許。為了能夠在這些榮耀的應許上有份,人應該保持獨身。

    回答︰這段經文中指的是那些被迫成為太監,因而不能生兒育女的人這一切並不是一個特別的祝福。上帝應許要賜福給他們,並不是因為他們是太監。毋寧說,如果他們願意侍奉主,主不會像人人那樣藐視他們,不許他們進入會堂(申23︰1)。

    異議#5︰“耶穌說︰‘你若願意做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太19︰21)。這證明甘願貧窮是更高層次的完全。

    回答︰基督並沒有說甘願貧窮就是完全;相反,他是在對那個自以為完全的年輕人說話。基督有權柄發布命令,他讓這個年輕人這樣做。這個年輕人已經知道基督就是彌賽亞,因而也是上帝。因此他應該遵從基督的命令。所以,這並不是一個福音里的指令,而是一個命令。這並不是賜給所有人的命令,而是特別賜給這個年輕人的命令,以便可以使他曉得自己並不是完全的,而是在把財產當作偶像來崇拜。《馬可福音》第十章二十一節中說耶穌愛他,這並不是因為他變賣了財產,因為他並沒有這樣做。毋寧說,耶穌愛他是因為他真心渴望得救,盡管他並不知道該怎樣做,因為經上說︰“你還缺少一件”。這並不是說他除此以外就是完全的;毋寧說,他在自己的頭腦里是這樣猜測的,他需要知道自己還缺乏一切︰在基督里的順服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