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人可能靠著完全或部分地遵守律法而賺得天堂嗎?
回答︰教皇派的回答一般是肯定的。他們在藉善行賺得天堂的方式方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他們認為有兩種功德。第一種是適合性的功德(meritumcongrui)。這種功德是指當人完全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憑借自己的力量做某件善事,並沒有借助上帝恩典的幫助時,那麼這個盡了自己最大努力的人配受上帝恩典的澆灌。第二種是等值性的功德(meritumcondigni)。這種功德指的是當人靠著自由意志的力量,並藉著上帝恩典的幫助做某件善事時,他憑借著這件善行的固有價值賺得天堂,所以在善行和獎賞之間有一個比例關系。有些人主張,即使沒有上帝對于那些努力行善之人可以進天堂的應許,善行也能夠賺得天堂。另一些人並不把功德的果效歸于借助上帝恩典所成就的善行的固有價值,而是歸于上帝要賜予那些行善之人天堂的應許。還有一些人認為,賺得天堂的善行既不是指第一種,也不是指第二種,而是這兩種善行的結合。他們的主張如下︰天堂是上帝對人的獎賞。上帝應許說,那些行善之人將會進入天堂。那些一心行善的人,因著善行的固有價值,藉著上帝的公義,賺得天堂。
索西奴派主張接納論。這指的是上帝把一部分視為全體接納,從而因著人的善行而把天堂賜予人,盡管人並不完全。
我們持相反的觀點,認為善行的確是上帝所喜悅的,上帝也出于恩典獎賞那些行善之人。人必須認識到這兩點,並因此受到鼓舞,竭力行善。我們進一步認為,上帝已經預定那些將會得救之人藉著聖潔和善行而得到獎賞。因此,人若非行在聖潔之路上,他就不能期盼得救。我們還認為,上帝已經應許並且按照他的信實,將會因著基督的功德,把這些獎賞賜予那些他使之成聖的人。既然上帝是信實的,那麼他賞賜這些人也是合宜的、公義的。但是,我們否認善行能夠因其固有價值而有功德。理由如下︰
首先,每個人都會同意,凡是因其固有價值而有功德的事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它必須是一件並非出于強迫,而是發自我們的自由意志的事情,無論人想不想做這件事;因此,人即使不做這件事情也沒有犯罪。
(2)它必須是人自己的作為,因為不可能既從這個人領受功德的獎賞,又在同一個人身上成就功德。
(3)它必須是完全的,沒有任何瑕疵。
(4)它必須與獎賞相稱;假如人所領受的獎賞超過他的善行所配得的,那麼這是對他的恩賜,而不是憑善行賺得的。
然而,做我們自己當作的事,並不是我們自己可以選擇的事情。
(1)如果人忽視自己當盡的本分,那麼他就是犯罪;如果他有義務做這些事情,他就不能因做這些事而有什麼功德。“這樣,你們做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所做的本是我們應分做的’”(路17︰10;參羅8︰12)。
(2)我們的善行並不是本性中與生俱來的;當人處于屬血氣的狀態時,不可能得蒙上帝的喜悅(羅8︰8)。這樣的人是死的(弗2︰1),是瞎眼的(林前2︰14),是邪惡的,不願意順服上帝的律法(羅8︰7),是軟弱的,在各樣善事上是可廢棄的(多1︰16)。這樣的人若是出于自己,憑著自己的力量,不可能行任何善事。所以,人要是行任何善事,都必然是上帝首先賜恩與他。“使你們與人不同的是誰呢?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若是領受的,為何自夸,仿佛不是領受的呢?”(林前4︰7);“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們心里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都是從上頭來的,從眾光之父那里降下來的”(雅1︰17);“並不是我們憑自己能承擔什麼事,我們所能承擔的,乃是出于上帝”(林後3︰5)。
(3)我們所行的事沒有一件是完全的。從信心、順服、愛心、熱心方面來考察,即使是其中最好的,也還是很不完全的。經上記著說︰“我們所有的義都象污穢的衣服”(賽64︰6);“我也知道在我里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7︰18)。除此之外,人若是在一條上跌倒,即使是微小的罪,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
(4)在人的工作和天堂之間,沒有也不可能有內在的真正成比例的關系。因為有限的和無限的無法比較,暫時的和永恆的也無法比較(羅8︰18)。
如果現在我們綜合考慮前面所論述的,就會得到一個三段論式的推論。凡是有功德的,必須是我們不必去做的事情。它必須是我們自己的工作,發自我們自己的力量。它必須是完全的,與我們所得的獎賞相稱的。然而,我們有義務行善事,這個義務是無所不包的,並且要求百分之百的完全。但是,我們所行的這些善事並非出于自己的力量,而且它們都是極其不完全的,受到了罪的污染,所以我們的善行與天堂毫無共同之處。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我們的善行不能賺得天堂。
第二,救恩是一種產業,是惟獨出于恩典的賜予;它不是靠功德賺取的。這可見于下列經文︰“……可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預備的國”(太25︰34);“因為你們知道從主那里必得著基業為賞賜。你們所侍奉的乃是主基督”(西3︰24);“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乃是永生”(羅6︰23)。假如天堂可以靠功德賺取,那麼就可以得出相反的推論︰既然罪的工價乃是死,那麼天堂就是善行的工價。然而,使徒卻表明了其中的差別︰提到罪,他用的是“工價”這個詞;而提到天堂,他卻說這是上帝的恩賜。很顯然,他並不是說救恩所獎賞的工作是上帝的恩賜。相反,他宣告救恩本身就是上帝的恩賜。
第三,基督是一個完全的救主。基督已經為他的選民贏得並成就了救恩。“我又賜給他們永生”(約10︰28);“乃是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為此,他做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來9︰12,15);“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徒4︰12)。下列兩者之一必然只有一個是真的︰或者基督沒有為他的選民賺得天堂,或者人的善行不能賺得天堂。然而,事實是基督已經為他的選民賺得了天堂,所以人的工作就不可能賺得天堂。他們的善行以什麼樣的方式賺得救恩呢?完全地還是部分地呢?假如是以完全地,那麼基督就不是救主。假如是部分地,那麼基督就不是完全的救主。然而,基督不但是救主,而且是完全的救主。所以,就賺取救恩而言,我們的善行是毫無果效的 無論是部分地,還是完全地。
規避性主張︰基督成就了我們善行的功德。
回答︰這種說法毫無意義,也並沒有駁倒我們的論據。既然基督已經完全賺得天堂,那麼我們的善行就沒有任何功德可言 即使基督已經為他們的善行成就了功德。我們明確否認基督為我們的善行成就了功德。宣告基督為我們的善行成就了功德是很愚蠢的,因為這如同是說︰基督的功德產生了另外的救主。毫無疑問,善行毫無功德可言。
下列這些異議都是與真理相悖的︰1)人藉行為稱義;2)上帝因人的善行而喜悅人;3)人要照自己的行為受審判;4)人領受救恩是因為他配得救恩;5)上帝按人的行為獎賞人;6)善行為人賺得賞賜;7)善行是有益的。要了解我們對于這些異議的回答,請參考第二卷第三十四章“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