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神與以色列國的聯姻
    由于神娶了以色列國為妻,而這個屬靈的婚姻與神律法和人類締結的婚姻完全不同,聖經中增加了與離婚相關的第三條律法的儀文。作為外在的肢體,以色列國代表從亞伯拉罕到耶穌這個歷史時期神在地上的國。這種婚姻關系是由神設立的,因為以色列國是神屬靈的以色列國的預表和影像。後者要做基督永恆的新婦。我們知道神與以色列國之間存在這種屬靈的婚姻,因為神曾在耶利米書第3章第14節指責其妻行屬靈的**︰

    “耶和華說︰‘背道的兒女啊!回來吧!因為我作你們的丈夫。並且我必將你們從一城取一人,從一族取兩人,帶到錫安。”

    神不是與以色列的哪一個人結婚;作為個體的以色列人是在靈里與神的律法結婚,而神則是與作為整個肢體的以色列國結婚。

    在其整個歷史過程中,以色列民從未有過忠信的時候。他們不斷地追求別神。神會怎樣處置其犯**的妻子呢?

    按照神永恆的律法,犯**的妻子要判死刑;但神不肯完全毀滅以色列國,因為基督要出自以色列國。此外,以色列國是新約教會萌生的苗圃。

    神的計劃是把以色列作為其忍耐與憐憫的表征。在路加福音第13章的比喻中,屢次不結果子的無花果樹本該被砍下,但神還是給了它又一次機會。若再不結果子,就難免遭到砍伐了。今天,以色列是萬國中充滿生機的一個國家。她只有在停止結屬靈果子的時候才遭毀滅。

    由于這些及其它原因,神選擇不殺滅其屬靈的妻子,即以色列國,卻要中斷其與以色列國的屬靈婚姻。基督一走上十字架,神便已定意永遠終止其與以色列國的屬靈關系。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神在律法的儀文中新增了一條律法。為了與以色列離婚,神另外頒布了一條允許離婚的律法。神是立法者,可以隨己意制定任何律法。不論制定任何律法,神都會以其完全的公義親自服從。在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神制定了一條允許因犯**而離婚的律法︰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了。”

    這條律法允許丈夫與其有不潔行為的妻子離婚。(稍後我們將會看到,這不潔與**有關。)這條律法使神與以色列國的離婚成為合法。以賽亞書第50章第1節說︰

    “耶和華如此說︰‘我休你們的母親,休書在哪里呢?我將你們賣給我哪一個債主呢?你們被賣,是因你們的罪孽;你們的母親被休,是因你們的過犯。”

    耶利米書第3章第8節又說︰

    “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為這緣故給她休書休她;我看見她奸詐的妹妹猶大,還不懼怕,也去行淫。”

    在耶利米書第3章第20節,神繼續顯示了他所娶之妻的罪惡本性︰“以色列家,你們向我行詭詐,真像妻子行詭詐離開她丈夫一樣。這是耶和華說的。”

    在律法的儀文里,神頒布了有關婚後**的兩條重要律法。申命記第22章第22節說,犯**的男女都要被處死。就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而言,妻子只有犯了**才可以被休。其中並無妻子可以與犯**的丈夫離婚之言,聖經中別的地方也沒有。

    因為這些律法為律法儀文的一部分,以色列國民必須服從這些律法。如果丈夫發現妻子行淫,他要把她和與之行淫的人一同用石頭打死。如果有明顯的**行為,但妻子未被當場抓獲,丈夫仍有權休她。

    在新約里,耶穌幾次提到這條律法,表明他來的時候廢掉了這條律法,而以色列惡劣地濫用了該法。當今教會仍然在濫用該法,以此作為離婚的聖經依據。

    以色列濫用申命記第24章

    由于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中模糊的語言,以色列國的男子把它當成了可以因任何理由休妻的依據。明白了其中的原因,我們就能更清楚地理解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有些人就是以該節為依據而為行**離婚正言。

    申命記第24章第1節的關鍵詞是“什麼不合理的事”。因發現妻子“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丈夫便從聖經中找到了離婚的依據。這是什麼罪?

    希伯來文單詞“debar”在此處譯為“一些”,但其通常的意思卻是“話”或“事”。“debar”一詞在聖經中出現約2400次,但在至少1000節經文里,其翻譯過來的意思卻是“說”或“交談”,或類似的意思。在別的經文里,該詞譯為“話”(至少770次)。因此,“話”和“交談”是該詞的主導意思。

    有時,“debar”還譯為“行為”(52次)、“事”(63次)、“事物”(215次)、“話語”等。因此,我們可以放心地說,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中的“debar”應當譯為“行為”,“事情”或“話語”。

    “不合理的事”一語的希伯來單詞“ervah”,該詞在英王欽定本聖經中出現54次,其中50次以上譯為“赤裸”。考查“赤裸”的出處,我們發現該詞通常指嚴重不潔性行為。比如,在利未記第18章和第20章,神制定了禁止**的命令。神在這里使用“赤裸”一詞三十次以上。

    因此,“ervah”一詞帶有“**”之意。神在利未記第18章第8節警告說,“不可露你繼母的**,這本是你父親的**。”哥林多前書第5章第1節進一步解說了這個警告︰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的事。這樣的**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

    在這節經文里,神把“**”一詞與收繼母之人的不潔性行為聯系在一起。在利未記第18章第8節,神用“露**”來比喻這種不潔性行為。可見,“露**”與“不合理的事”和“**”都是同義詞語。

    把這些事實歸納起來,我們發現,神在申命記第24章第1節所教導的是︰若有人發現妻子有**的言行,他就可以用一紙休書來休掉她。有的**行為本是死罪,但是,倘若具體的**行為未構成死罪,丈夫即有權休掉她。

    “ervah”一詞還可理解為︰以色列的丈夫幾乎可以以任何借口休妻。

    以任何借口離婚

    在申命記第23章第12至14節,神使用了同樣的字句“ervahdebar”。此乃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中的關鍵詞。“ervahdebar”並不是**的意思,而是指儀文的不潔。申命記第23章第12至14節說︰

    “你在營外也該定出一個地方作為便所。在你器械之中,當預備一把鍬,你出營外便溺以後,用以鏟土,轉身掩蓋。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常在你營中行走,要救護你,將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理當聖潔,免得他見你那里有污穢,就離開你。”

    引文末尾“污穢”的希伯來原文為“ervahdebar”。“污穢”指的是什麼?在這里,它無非是指人體自然排泄之物。當某人需要大小便時,他要走出營外,挖一個坑來盛糞便,然後用土掩埋,使地面清潔。

    實際上,人體中排出的任何東西都不清潔。按照利未記第15章的儀文,人體中流出或排出任何東西都使人不潔。流經血的婦人不潔淨,因腹瀉弄髒了衣服的人也不潔。

    因此,申命記第23章第14節中的“ervahdebar”使得以色列的男子在婚姻問題上瀟灑自如。只要看到妻子的衣服上有經血,或者身上、衣服上有任何其它排泄物,心硬的丈夫便有了口實。在婚姻的親密關系中,看到妻子“不潔”的機會比比皆是。

    因此,男人休妻是輕而易舉的事。妻子沒有任何保障。即使並無**之事,丈夫也可以隨意從聖經中找出種種休妻的理由。

    耶穌基督匡正視听

    耶穌對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的理解提出了進一步說明。耶穌表明,申命記第24章中的這些經文僅僅允許把**作為離婚的理由,從而澄清了這條法律。馬太福音第5章第31、32節說︰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叫她作**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

    第31節是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的回應。這段經文是舊約中唯一與耶穌在馬太福音第5章第31節所言有明確關系的話。

    耶穌指出,古以色列濫用離婚的理由,遠遠超出了申命記第24章第1節規定的範圍。該節規定,離婚的理由必須是具體的**言行。馬太福音第5章第31節說,那時離婚的唯一要求是寫休書。為此,耶穌在第32節重述了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的內容。

    耶穌的重述解決了三大問題。首先,耶穌強調了猶太人漠視婚姻之聖潔的態度,強調非有嚴重**的情形不得離婚。

    其次,他表明了離婚的罪惡性質,因為離婚使得被休的妻子犯**,盡管她自己並無淫行。

    第三,他借申命記第24章第2至4節重申,離婚的妻子不得再婚。

    申命記第24章只允許因**而離婚

    首先要理解的是,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中“若不是為**的緣故”一語,和申命記第24章第1節有著密切的關系。

    “若不是”的希臘原文單詞“parektos”只在聖經中另外出現兩次。在使徒行傳第26章第29節,該詞譯為“只是不要”︰“保羅說︰‘無論是少勸,是多勸,我向神所求的,不但你一個人,就是今天一切听我的,都要像我一樣,只是不要像我有這些鎖鏈。”在哥林多後書第11章第28節,“parektos”譯為“除了”︰“除了這外面的事,還有為眾教會掛心的事,天天壓在我身上。”在這里“parektos”的意思是“除了”。

    再回到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我們發現“為…的緣故”相當于希臘文中的“logos”,而該詞在聖經中譯為“道”達兩百多次。有時,該詞也譯為“事”或“事情”,相當于用于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中希伯來文的“debar”。

    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中“**”一詞是希臘文中的“porneias”。該詞一直譯為“**”。

    因此,“若不是為**的緣故”一語可以準確地譯為“除了**的言行”。此意非常接近于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中直譯的希伯來文“ervahdebar”。注意,“debar”的通常譯意為“話語”、“談話”或“事情”,而“ervah”通常的譯意為“露**”,與“**”有關。

    因此,有證據表明,耶穌以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中具體的語言來關注申命記第24章第1節。耶穌教導,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中“不合理的事”不是指流經血或腹瀉這類儀文的不潔。相反,“不潔”指的是可以構成丈夫休妻理由的**。

    離婚使無辜的配偶犯**

    基督在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中介紹了另一個原理︰“叫他作**”。這是什麼意思呢?

    讓我們先把“若不是為**的緣故”放在一邊,讓我們先看第32節。這節經文變成︰“凡休妻的……就是叫她作**了”。在這里,耶穌談到了一個非常嚴肅的話題︰離婚本是完全錯誤的,一旦發生,就會促使妻子犯**。這只是說被休的妻子容易犯**嗎?還是如羅馬書第7章第2、3節所教導的,再婚即意味著**?

    不!沒有證據證明這是耶穌的教導。耶穌只是說,人若休妻,不論妻子本人多麼聖潔或純潔,他也會因離婚而被迫行淫。離婚的行為本身使她的婚姻遭到了**。從這個意義上講,被休的妻子是被迫行**。耶穌強調了離婚罪的嚴重性。離婚的丈夫不但自己犯罪,也促使妻子犯罪,盡管妻子並不想離婚。

    只要明白已婚者已由神合而為一,是人不能分開的神聖聯合,這個問題就不難理解了。因此,人一旦將神所聯合的分開,這種聯合便遭到了**。

    然而,妻子若在離婚前行了**,就是自己行淫。按照申命記第24章第1節的規定,丈夫在這種情況下有權休妻。既然妻子在離婚前即已行淫,丈夫的休妻行為並不是她行**的根源。

    耶穌並未讓人注意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並未表明該誡命繼續有效。他只是說,盡管該經文持續有效,但丈夫只能在確實發現妻子的**行為後才能休妻。因任何別的理由休妻都是違反誡命的。

    既然已經廢除該誡命(稍後可見于馬可福音第10章和馬太福音第19章),耶穌絕不是在教導**為離婚的理由。因此,此經文並非要解決是否有理由離婚的問題。耶穌只是在強調離婚罪的嚴重性。

    離婚的婦女若再婚就是**自己

    耶穌說的第三點是申命記第24章第2至4節的重申與澄清。在第二節中,“可以去”中的“可以”二字似乎是說,因犯**而被休的妻子可以再婚。然而,希伯來原文中並無“可以”二字。可見聖經並不是說她可以再做別人的妻子。這一點可從第4節看出。神在這里表示,這樣的妻子若是再婚,就是**自己,使自己不能再回到前夫那里。

    這個原則在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後半節得到了重述和拓展。耶穌在這里宣告,“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由于被休的婦人因再婚而被**,娶她的人也就順理成章地締結了**的婚姻。耶穌強調說,這樣的人是真的犯了**。

    申命記第24章第1節只允許一半以色列人離婚

    允許丈夫與犯**的妻子離婚的法律僅適用于一半以色列人。申命記第24章第1節只允許丈夫休妻,這是因為律法的儀文預表以色列國的離婚。允許妻子與丈夫離婚的法規根本就不存在,因為神救恩計劃以及神與以色列國的關系,都不包含以色列國與神離異的可能。為此,妻子永遠不能主動與犯**的丈夫離婚。在其與丈夫的關系中,她要受從創世起即已制定的法則約束︰就是不得以任何理由離婚。

    因此,就神的律法(丈夫)與人(妻子)在靈里的婚姻而言,從未有過允許因**或其它原因離婚的時候。同樣,在以色列國,妻子永不能因丈夫犯**而與之離婚。只有丈夫可以休掉犯**的妻子,因為那是律法儀文的一部分,預表神與以色列國的離婚。

    總而言之,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教導了以下原則︰

    1.丈夫只能休掉犯**罪的妻子。

    2.犯了**的妻子若在被休之後再婚,就是**自己。她本應守常(保持單身)。

    3.妻子不得以任何理由與丈夫離婚。

    在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耶穌重申了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的內容,並擴展了其中的含義︰

    1.因**之外的任何理由休妻的丈夫促使妻子犯**。

    2.與被休之妻結婚的,就是犯**。

    在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律法的繼續這個問題上,聖經有何教導呢?當耶穌掛在十字架上時,這些經文屬靈的意義便結束了。殿里的幔子撕成了兩半,這象征著神與以色列國最終的離婚。由于舊約的律法規定神可以因以色列國屬靈的**而與之離婚,我們有理由懷疑它(如其它律法的儀文一樣)在十字架之後不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

    聖經表明,這條律法已被主耶穌基督廢除。法利賽人曾帶著有關離婚的問題來問耶穌。馬可福音第10章第2節說︰“有法利賽人來問他說︰‘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試探他。”

    他們的問題一定涉及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因為這是舊約中談及丈夫休妻可能性的唯一段落。這一點可從耶穌在馬可福音第10章3至4節中的回答看出︰“耶穌回答說,‘摩西吩咐你們的是什麼?’他們說︰‘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

    在第5節,耶穌解釋了將此誡命寫入舊約律法的原因︰“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允許因犯**而離婚的律法是因古以色列人心里剛硬而頒布的。神制定允許離婚的法律,是為了讓丈夫因妻子行**而得到解脫?還是因為丈夫不肯饒恕其犯了**的妻子?因其心里剛硬,這些不肯饒恕的丈夫才獲準休妻嗎?這種可能性說不通。神制定律法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我們在他面前聖潔地生活,而不是讓我們生活在罪中。

    只有在認清神將此律法寫入聖經律法儀文之真正原因後,我們才能理解該經文。“心里剛硬”一語與背逆有關,而背逆神就是行靈里的**。神之所以制定這條律法,就是為了做以色列國丈夫的神可以休掉犯了**的妻子。律法的根源是以色列國心里的剛硬和靈里的**。因此,神一旦休掉以色列國,律法便不再有旁的意義。

    因此,在馬可福音第10章第6至9節,耶穌直截了當地廢除了舊約中的誡命︰

    “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耶穌表明,神從來就不允許離婚。的確,神曾暫時打開狹小的窗口,允許丈夫休掉犯**之妻;但這只是為了讓神休掉犯**的以色列國。

    耶穌在馬可福音第10章第11、12節說︰

    “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了。”

    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允許丈夫休掉行**之妻。妻子則絕無與犯**之丈夫離婚的理由。耶穌廢掉了丈夫休掉行**之妻的權利。他從兩個方面強調了離婚不合乎聖經︰丈夫不能休妻,妻子也不能與丈夫離婚。

    在馬可福音第10章第11、12節,神強調了另一個重要原則︰離婚的男女皆不可再婚。第11節說,男人若再婚,就是對前妻行**。為什麼?

    羅馬書第7章第1至4節說,丈夫只要活著,妻子就要受丈夫的約束。因此,盡管離婚表面上使婚姻破裂,但站在神的高度來看,丈夫與妻子仍然互受約束。因此,男人若在前妻還活著時另娶,便是犯**了。這樣做,就是**神在此人與其前妻之間締結的終生之盟。夫妻互受約束的原理在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39節得到了重復︰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里面的人。”

    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10節教導說︰“至于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第11節說︰“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聖經中所有的教導都是前後一致的。

    在路加福音第16章第17節,耶穌談到了神律法的永恆性︰“天地廢去較比律法的一點一畫落空還容易。”在說明了神律法的永恆性質之後,耶穌馬上談及丈夫休妻的問題。他在路加福音第16章第18節規勸道︰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

    從這段話里,我們看到了馬可福音第10章2至12節、羅馬書第7章1至4節以及哥林多前書第7章中相同的真理。這些經文都毫無例外地不允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