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问题 神造人造动物的次序
  问:神先造动物还是先造人?是同时造男造女还是先造男后造女?为什么创世记第一章与第二章所记载的次序不同?

  答:创世记第一章记载神创造天地和人类,第二章又再记载神创造人,有人以为第二章重复了第一章所记的。其实,作者摩西在写第一章之时,是根据一首「民歌」而写。我们要明白,从始祖被造开始,直至人类有文字之前,所有记述的方式都是口传的,而「民歌」就是古代最流行的记述方式。摩西在第一章将这首「创世民歌」写出来,写完了,才在第二章以他个人的笔法来解释这首「民歌」。说到「创世民歌」,我们中国苗族人也从上古流传下来一首「创世民歌」,被宣教士发现,将它写了出来。我们读这苗人所流传下来的「创世民歌」,发现其内容与圣经的内容有百分之九十相同的。

  至于这里所问关于造男女和造动物的先后次序,那是毫无困难的。笔者不明白问的人,为什么会感到有困难。按第一章所载,神先造海里的鱼,然后造天空的飞鸟,再后造地上所有的动物,最后才造人。这次序是十分清楚的。至于第二章记载,神将动物带到亚当面前,让亚当给它们起名;然后神看见亚当没有配偶帮助他,才为他造一个妻子。这样的叙述,在次序上完全没有与第一章产生任何冲突,乃是为详细一点解释女人被造的目的,只是在次序上稍后于男人而已。如果有人认为这样的记述是有矛盾和冲突的话,那全是出于偏见。有了偏见,就不可理喻了。

  问:蛇引诱女人吃了禁果之后,神刑罚蛇终身吃土。然而,我们未见蛇吃土,圣经这样记述,会不会出错?

  答:神刑罚蛇终身吃土,并且用肚行走,目的是为针对它在引诱女人之时,诬蔑神「不准人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又引诱女人去「吃神不准人吃的那分辨善恶树上的果子」,所以神就「取消蛇享受神所赐任何食物的权利」,使牠吃「土」,又叫牠用「肚」行走。意思是在它吃饱肚胀之时,使它行走不便,因为肚胀起,行走时「肚」就与地磨擦,很不适服。由于洪水前所有人和动物都是素食的(创1:29-30),所以我们相信那时候的蛇是吃土的。即使在现今,蛇要挖洞之时,还是要吃土。但在洪水之后,人和动物的食物也改变了,神将「活着的动物」赐给人当作食物,「如同菜蔬一样」(创9:3)。之后,我们看见不但人类吃肉,其他许多动物也开始吃肉了。于是,蛇也不例外,它也成了吃肉的野兽。

  问:为什么有一些经文(例如:出33:20,约1:18,提前6:15)说,人不能看见神;为什么又有一些经文(例如:创32:30;出24:9,33:11,23)说,有人看见过神?

  答:人不能看见神,这是必然的事。因为,自从人类犯了罪,人就被神赶出去,与神隔开了,这就是「死」的定义。因为神是至圣的,祂绝对不容许半点罪污在祂面前存留,倘若罪人来到祂面前见祂,祂至圣的荣光就会将人消灭。这不是神残忍,而是至圣的神不能将自己的圣洁程度减低。不然,祂就变成不是神,等于自我毁灭了。然而,虽然神不能为人所见,但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位,就是神的独生子耶稣基督,祂乐意「成为肉身,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罪人的样式」来到我们中间,好承担我们的罪孽,为我们钉十字架而死。因此,我们相信,旧约时代所有圣徒,在异象中或在肉身内看见「神」,其实是看见代表神的「天使」,或看见代表神的「独生爱子」而已。那时神的爱子虽然仍未降世为人,但在神的计划中,早就定规祂要有人的样式,可以被人看见。正如圣经形容这位独生子说:「爱子是那不能看见之神的像。」(西1:15)「像」的用意就是可以被人看见。圣经又说:「从来没有人看见神,只有父怀里的独生子将祂表明出来。」(约1:18)问:利未记十一章六节记载,「兔子倒嚼」,这是否记错了?

  答:圣经不是动物学,因此,圣经将动物分类,不同于现今动物学的分类法。动物学以动物将食物吃进胃部,之后又将食物吐出来,再加咀嚼,然后再吞吃,这种双重消化过程称为「反刍类动物」。但是,圣经所说的「倒嚼」,不单指上述这一种,也指兔类在猎食时,先将食物快快咬下来,含在两腮的囊中(这囊可以载不少食物的),然后跑回巢穴,再吐出来慢慢再吃。这也是「倒嚼」的一种。

  问:利未记十一章二十节记载「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们都当以为可憎。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们还可以吃,其中有蝗虫、蚂蚱、蟋蟀与其类……,这些你们都可以吃。」圣经怎么会说,昆虫有四足的呢?岂不是六足吗?

  答:古代的卫生常识不如今天,因为那时候,人无法知道动物的肉中有细菌存在。尤其是一些性格凶残,生活习惯污秽的动物更是这样。神为帮助祂的选民过一个健康的生活,就将最简单的分辨方法告诉他们:在牲畜方面,凡「分蹄倒嚼」的都可以吃。意思是,蹄不藏污纳垢,所以洁净;倒嚼的双重消化过程,可以有更高的杀菌效率,此类动物的肉就可以吃。在爬行物方面,凡「有翅膀,有足有腿可以蹦跳」的都可以吃。意思是,虽然爬行,但它可以飞,可以跳,沾染地上污秽的机会也相应减低,因此可以吃。在鱼类方面,凡「有鳞有翅」的都可以吃。意思是,这一类的鱼,有鳞将外面的污水隔开,有翅使它游在水中,不致在水底爬行,沾染水底的污物,就是洁净可吃的。在飞禽类方面,圣经列出一系列雀鸟名单,研究这些雀鸟,全部都是性情凶残,吃食尸肉过活的,因此都不可吃。利未记论及这些洁净食物的条例,由十章一直讲论到十一章末。其中所论的,以「四足动物」为主,事实上以色列人主要的肉食也是牛羊之类的「四足动物」。因此,经文提到「有翅膀用四足爬行之物」中,可吃的有蝗虫、蟋蟀、蚱蜢等。摩西分明是想要说「有翅膀而全部足都用来爬行之物」。虽然我们知道蝗虫、蟋蟀等都有「六足」,但「有四足而不可吃之物」还有许多,例如鼬鼠、蜥蝪、壁虎、龙子、守宫、蛇、蝘蜓等;而「多于四足的爬物」又有许多,例如蜈蚣、毛虫、蜘珠、螃蟹等。所以,以摩西时代的用词来说,「四足」只不过用来代表「全部所有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