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神先造動物還是先造人?是同時造男造女還是先造男後造女?為什麼創世記第一章與第二章所記載的次序不同?
答︰創世記第一章記載神創造天地和人類,第二章又再記載神創造人,有人以為第二章重復了第一章所記的。其實,作者摩西在寫第一章之時,是根據一首「民歌」而寫。我們要明白,從始祖被造開始,直至人類有文字之前,所有記述的方式都是口傳的,而「民歌」就是古代最流行的記述方式。摩西在第一章將這首「創世民歌」寫出來,寫完了,才在第二章以他個人的筆法來解釋這首「民歌」。說到「創世民歌」,我們中國苗族人也從上古流傳下來一首「創世民歌」,被宣教士發現,將它寫了出來。我們讀這苗人所流傳下來的「創世民歌」,發現其內容與聖經的內容有百分之九十相同的。
至于這里所問關于造男女和造動物的先後次序,那是毫無困難的。筆者不明白問的人,為什麼會感到有困難。按第一章所載,神先造海里的魚,然後造天空的飛鳥,再後造地上所有的動物,最後才造人。這次序是十分清楚的。至于第二章記載,神將動物帶到亞當面前,讓亞當給它們起名;然後神看見亞當沒有配偶幫助他,才為他造一個妻子。這樣的敘述,在次序上完全沒有與第一章產生任何沖突,乃是為詳細一點解釋女人被造的目的,只是在次序上稍後于男人而已。如果有人認為這樣的記述是有矛盾和沖突的話,那全是出于偏見。有了偏見,就不可理喻了。
問︰蛇引誘女人吃了禁果之後,神刑罰蛇終身吃土。然而,我們未見蛇吃土,聖經這樣記述,會不會出錯?
答︰神刑罰蛇終身吃土,並且用肚行走,目的是為針對它在引誘女人之時,誣蔑神「不準人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又引誘女人去「吃神不準人吃的那分辨善惡樹上的果子」,所以神就「取消蛇享受神所賜任何食物的權利」,使 吃「土」,又叫 用「肚」行走。意思是在它吃飽肚脹之時,使它行走不便,因為肚脹起,行走時「肚」就與地磨擦,很不適服。由于洪水前所有人和動物都是素食的(創1︰29-30),所以我們相信那時候的蛇是吃土的。即使在現今,蛇要挖洞之時,還是要吃土。但在洪水之後,人和動物的食物也改變了,神將「活著的動物」賜給人當作食物,「如同菜蔬一樣」(創9:3)。之後,我們看見不但人類吃肉,其他許多動物也開始吃肉了。于是,蛇也不例外,它也成了吃肉的野獸。
問︰為什麼有一些經文(例如︰出33︰20,約1︰18,提前6︰15)說,人不能看見神;為什麼又有一些經文(例如︰創32︰30;出24︰9,33︰11,23)說,有人看見過神?
答︰人不能看見神,這是必然的事。因為,自從人類犯了罪,人就被神趕出去,與神隔開了,這就是「死」的定義。因為神是至聖的, 絕對不容許半點罪污在 面前存留,倘若罪人來到 面前見 , 至聖的榮光就會將人消滅。這不是神殘忍,而是至聖的神不能將自己的聖潔程度減低。不然, 就變成不是神,等于自我毀滅了。然而,雖然神不能為人所見,但三位一體中的第二位,就是神的獨生子耶穌基督, 樂意「成為肉身,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罪人的樣式」來到我們中間,好承擔我們的罪孽,為我們釘十字架而死。因此,我們相信,舊約時代所有聖徒,在異象中或在肉身內看見「神」,其實是看見代表神的「天使」,或看見代表神的「獨生愛子」而已。那時神的愛子雖然仍未降世為人,但在神的計劃中,早就定規 要有人的樣式,可以被人看見。正如聖經形容這位獨生子說︰「愛子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像。」(西1:15)「像」的用意就是可以被人看見。聖經又說︰「從來沒有人看見神,只有父懷里的獨生子將 表明出來。」(約1:18)問︰利未記十一章六節記載,「兔子倒嚼」,這是否記錯了?
答︰聖經不是動物學,因此,聖經將動物分類,不同于現今動物學的分類法。動物學以動物將食物吃進胃部,之後又將食物吐出來,再加咀嚼,然後再吞吃,這種雙重消化過程稱為「反芻類動物」。但是,聖經所說的「倒嚼」,不單指上述這一種,也指兔類在獵食時,先將食物快快咬下來,含在兩腮的囊中(這囊可以載不少食物的),然後跑回巢穴,再吐出來慢慢再吃。這也是「倒嚼」的一種。
問︰利未記十一章二十節記載「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聖經怎麼會說,昆蟲有四足的呢?豈不是六足嗎?
答︰古代的衛生常識不如今天,因為那時候,人無法知道動物的肉中有細菌存在。尤其是一些性格凶殘,生活習慣污穢的動物更是這樣。神為幫助 的選民過一個健康的生活,就將最簡單的分辨方法告訴他們︰在牲畜方面,凡「分蹄倒嚼」的都可以吃。意思是,蹄不藏污納垢,所以潔淨;倒嚼的雙重消化過程,可以有更高的殺菌效率,此類動物的肉就可以吃。在爬行物方面,凡「有翅膀,有足有腿可以蹦跳」的都可以吃。意思是,雖然爬行,但它可以飛,可以跳,沾染地上污穢的機會也相應減低,因此可以吃。在魚類方面,凡「有鱗有翅」的都可以吃。意思是,這一類的魚,有鱗將外面的污水隔開,有翅使它游在水中,不致在水底爬行,沾染水底的污物,就是潔淨可吃的。在飛禽類方面,聖經列出一系列雀鳥名單,研究這些雀鳥,全部都是性情凶殘,吃食尸肉過活的,因此都不可吃。利未記論及這些潔淨食物的條例,由十章一直講論到十一章末。其中所論的,以「四足動物」為主,事實上以色列人主要的肉食也是牛羊之類的「四足動物」。因此,經文提到「有翅膀用四足爬行之物」中,可吃的有蝗蟲、蟋蟀、蚱蜢等。摩西分明是想要說「有翅膀而全部足都用來爬行之物」。雖然我們知道蝗蟲、蟋蟀等都有「六足」,但「有四足而不可吃之物」還有許多,例如鼬鼠、蜥 、壁虎、龍子、守宮、蛇、 蜓等;而「多于四足的爬物」又有許多,例如蜈蚣、毛蟲、蜘珠、螃蟹等。所以,以摩西時代的用詞來說,「四足」只不過用來代表「全部所有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