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護教篇 第23課 苦罪問題的哲學解答/梁燕城
    問題的陳列

    本文要處理的,是一個宗教哲學的問題,就是所謂苦難與罪惡的問題(Problemofevilandsuffering,簡稱為Problemofevil),這問題在古代為伊壁鳩魯(Epicurus)所提出,近代則為經驗主義者休謨(Hume)所提出。

    這問題是對基督教有關神的信念的挑戰,基督教所相信的神是具全善全能之屬性的,但全善全能的神為何容許「惡」(evil)的存在呢?這問題在休謨之《自然宗教對話》(DialoguesConcerningNaturalReligion)中提出如下:

    「如果他(神)想阻止惡,但不能,則他不是全能的,若他能夠,但不要求如此做,則不是全善的。若他既要求阻止惡,且有能力去做,則何以世上仍有惡存在呢?」這是一兩難論式,對神之屬性作出質疑。

    若用論式可陳列如下:

    一、一位全善的神,必要求除去惡,

    二、一位全能的神必能夠除去惡,

    三、但如今有惡的存在,

    四、故此神或許全善,但無能力阻止惡,或許全能,但不要求阻止惡,

    五、故神同時是全善全能的命題與惡的存在矛盾,神不能同時全善全能。

    問題的分析與界劃

    不少人以這問題作為否定神存在的論證,但其實這與神是否存在無關,因為一般關乎神存在的討論,是界定神為造物主,探討天地萬物如何由無而有,及何以有復雜規律等問題,而主張罪符合理性的設定,是認為萬有是由神所創造。而苦罪的存在並不證明造物主不存在。而只能推出神若同時具有全善全能這兩屬性是矛盾的。

    很明顯,休謨已在這對話的開始時說明這一點,他說:「本問題不是關乎神之存在(being),而是關乎神之本性(nature)。」

    休謨的觀點是批評神人同型論(anthropomorphism),認為不能用人性去推論神性,當從人的善和能力去推論神,就會陷入矛盾,神是超過人可以理性討論的範圍。然而這問題也成為很多人拒絕接受神全善全能性的理由,故此信神者若要提出理性的理由,就須一連串神哲學思考去解釋。如今已界劃清楚了討論的範圍,是關乎神的屬性,即若相信神全善全能,那如何能理性地解釋苦罪的存在,使神的屬性與苦罪的事實一致而無矛盾呢?

    這問題也是對基督教信仰內在一致性的挑戰,基督教信仰的前提在肯定一全善全能的神。故必須要解釋為何神容許苦罪存在,才能滿足理性的需求。

    答案嘗試之第一步:對苦難給予正面意義

    首先答辯者可反問:何為苦與罪:為什麼苦與罪一定含不善之意義?假若苦與罪是所以成就善的話,則其存在毫不損失神之全善與全能屬性。

    苦罪所以成就善之說,可以有以下兩類型:

    第一類型:從宇宙之整體的美學價值消解苦罪

    (一)我們可把神之設計宇宙,類比為藝術之創造。

    (二)在繪畫時,一幅畫之為美,在其色彩與光暗等能互相調配,若只有單一色彩,且毫無光暗,則此畫平平無奇,沒有美感。

    (三)從美學角度看一幅畫,不同色彩中有些是灰暗的,灰暗不是美的顏色,但若問畫家為何在畫中加上這色彩呢?答案是要看全幅畫整體的美學創作,灰暗在整幅畫來看是所以顯出整幅畫之美,這是灰暗顏色的價值,但此價值必要從整幅畫上看,不能單從一小部分之光暗比較上看。

    (四)若把宇宙類比畫,神類比畫家,灰暗色彩類比苦罪,如果我不自限于某一時空下去觀宇宙,而能從宇宙之整體上看,則苦罪並非不善,且是所以成就整個宇宙之大善者。

    (五)故若從無限之宇宙角度觀之,苦罪之負面意義全部消解,且反顯出其正面意義。

    第二類型:從較高之價值標準消解苦罪

    (一)若有一種人生觀,視人生是一實現美善的過程,以達至更高之價值為目的,這目的可以是「與永恆的神建立感通無礙的關系」或「無執于現實事物,心靈的絕對自由」。那麼一切痛苦和罪惡的存在,可以被理解為是激發人去自覺和思考,人得以超越現實事物的執著,而追求更高的自由自在,及與神建立感通。

    (二)當其達到與神感通的境界時,他就能隨時面對疾病與死亡並不感到痛苦,也有力量去戰勝心中之殘忍與憎恨的沖動,並不在心中存留任何罪惡,于是在這人生境界中的人來說,一般的疾病和死亡對他根本不是苦難,一般的殘忍與憎恨也不成為罪惡。

    (三)進一步,更且以疾病、死亡、殘忍、憎恨等為所以磨煉其靈性的生命,所以迫之更為向上追尋神,更為謙卑而不以自己為中心,是所以成就更高人生價值及更大之善者也。

    (四)于是,對一個有這價值標準的人,一般人所謂苦與罪之東西,只是一種磨煉而迫之更為向善,由負面而更顯出正面價值,如中國古代之言乾坤,乾有乾德,坤有坤德,坤德是所謂負面,但坤之為德,卻更能推動乾德以達于至善,若無坤德,乾德亦不能再有進步。

    (五)若以人生是這實現美善的過程,苦罪只是美善成就的一個條件,也是美善的一部分,其存在即不再與全善全能的神矛盾。

    經此反省後,我們發覺這種價值觀是可能的,我們不能否定的是一種可能的真理標準,若要堅持苦罪問題去質疑神,就要先**此標準的可能性。

    以上兩類之觀點是邏輯上可能的,其內容可以說明人所謂苦與罪,根本不是不善,卻是善的另一種形式,于是,宇宙一切都是善的,而由全善全能的神所掌管。

    不過反對者可提出一下反問:

    反問一:以上說法,是抽象憑空地論說,沒有經驗作基礎。

    回答反問一:他們承認一般日常經驗不一定有以苦罪為善的境界。但我們卻不能否認,人類歷史中之,也有不少人(特別是宗**)記載他們的過這種境界,且能身體力行地見證出來。很明顯,這些記載是有其一定經驗基礎,而不是憑空幻想出來的。否則,一切偉大人格之記載都是虛假的了。除非反對者能全部用可靠的方法解釋這些人的經驗都是幻想的結果,否則我們不能說其缺乏經驗基礎的。

    反問二:這是從主觀的靈性經驗回答,但不屬于客觀的感觀經驗,苦罪是善的觀點,並無客觀的感觀經驗基礎。

    回答反問二:何謂主觀或客觀經驗,一個人的靈性經驗若能客觀地在行為上表現出來讓他人經驗,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呢?又通過個人感觀所經驗者,皆個人的,如何說客觀的呢?反問者之問題是不清楚界定何謂主觀或客觀的。進一步,反問者之自限于感觀經驗,以之為惟一真實,只是一種自我限制,並不能證明感觀經驗之外的其他經驗不真實,如欲神感通之境界,並不能證明其不可能。只要這些境界是可能的,苦罪就不能證明是惡的反而是善的存在。

    反問三:以上之境界性經驗,無論如何不是普通的,最低限度對于一個自限于感觀經驗者是不普通的。對于他們的經驗範圍來說,苦與罪是切身的感受,所謂以苦罪是善的說法,不能令他們了解,更不能滿足他們所肯定之範圍內的理性要求。至此,答辯者與反問者處于不同之人生境界,發覺雙方不能真正溝通。于是答辯者不得不落下來與反問者在同一肯定為真實之範圍內討論,于是進入下一步之論說中。

    答案嘗試之第二步:惡是對完美的虧損(回答反問三)

    無論如何,在感觀經驗世界的範圍里,苦與罪是真實地不善的,那麼,這些實際之苦罪的存在,是否與全善全能的神屬性矛盾呢?神既創造一切,那麼苦罪是否他的創造呢?這問題的回答,關鍵在奧古斯丁(Augustine)所提出的:「惡是完美的虧損」,意即謂苦罪作為一種惡,並非一個存有物(being),卻是一個存有物被虧損的狀態。故此,惡不是被造物,也不是以神為原因,若惡不是存有物,所謂「惡存在」這命題根本不能成立,故此不能影響神之全善全能性。有關惡是完美的虧損這觀點,可以有如下的論證:

    一、對神是否全能全善的問題,或許仍有爭議,但對他的其他屬性,如他存在的狀況是絕對的、必然的及常恆的這方面,我們都會承認。

    二、所謂苦的東西,如疾病、死亡等狀況,是與另一種狀況相對而言的,如健康、生存等。所謂罪的東西亦如是,如殘忍之與同情,憎恨之與愛護等。故苦罪之存在,是依于一種相對的狀況而來的。

    三、由于是相對的,則痛苦之與快樂,罪惡之與善良,是互相限制的,而其在人生之過程中,由限制就會成一此消彼長的狀況。由其此消彼長,則每一或苦或樂之情況出現,皆不具有常恆性,而是無常性的。

    四、由其無常性看,則顯明苦罪的性質是偶然性的,即可有可無的,而非必然性的。

    五、苦罪這種存在狀況,為相對、偶然、無常的,正好與神之為絕對、必然及常恆相反。

    六、而兩狀況之相反,非平等對立之相反,因為絕對之與相對、必然之與偶然、常恆之與無常,有同質之關系,不同快樂之與痛苦之為對立性質。我們可發覺,若將絕對性加以各方面限制,即成相對性,將必然性加以限制,即成偶然性,將常恆性加以限制,即成無常性。但不可反過來說,因將相對限制,只為更增加其相對,卻不能使之變為絕對。

    七、由此分析,則所謂相對、偶然、無常等,皆為對絕對、必然、常恆性之限制而來的,進一步說,它們是由後者之不完全而來,或謂對後者之虧損、缺陷而來。于是我們可說,苦罪之存在狀況,是對神之存在狀況之虧損、虧缺(Privation)。聖經所謂「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早已定義罪是一種存有被虧損的狀態。如用中國孟子名詞,即是一種「陷溺」的狀況。

    八、存有被虧損,則不是一種積極的存有物的一種狀況,多瑪斯•阿奎那(ThomasAquinas)舉一個例子,如盲眼,不是一客觀存有物,卻是存有物被虧損的狀態。由于惡不是存有物,即不具存在地位,因此「惡的存在」這命題是不成立的。

    九、所謂惡,只是人這存有的陷溺狀態,人為什麼會有這一種陷溺狀態呢?這要從人與神之關系上說,假若人與神之關系密切,則人之生命存在狀況,是能分享神那種絕對、必然與常恆之狀況的。但這種關系破裂,則人所分享得的絕對、必然與常恆性就陷溺下來而成相對、偶然及無常性。這是人對神關系虧損之結果。

    十、由是我們可知,苦罪不是積極性的存在狀態,而是消極性的由神之絕對、必然及常恆的存在狀況之陷溺而來。故苦罪本身並非一個存有物,卻是人對神關系之虧損而來的一個狀態。只有存有物是存在的,故此苦罪本身不能被視為存在的,是人存有物被虧損的狀態。

    不過反問者可再問,神雖沒有創造罪惡,但為什麼他容許人可以虧損其與神之關系,而落入苦罪狀態之可能呢?由這問題,引出下一步之論說。

    答案嘗試之第三步:自由意志的探討(回答反問四)

    我們只要指出,神之容許人有苦罪之可能,是出于一必須且更大之善意,則這容許並不損及神之全善與全能。

    一、人之虧損其與神的關系這行動,是一自由的行動,非命定的行動。因為若是命定的,則必為外力或本性所牽引,而外力或本性亦必為一罪惡的力量,然前面已辨明,罪惡並無實體,只為一種關系之虧損,或陷溺,故罪惡本身並無力量。若罪惡能有力量,則須通過實體存有的人,才可以產生力量,那是說罪惡來自人虧損了與神的關系之後,才能有力。但今人未作此行動,則無罪惡力量可以迫人選擇罪的狀態。故此人犯罪是出于人自己的自由抉擇,亦即是說來自人自由意志的決定。

    二、若人因自由意志之選擇而陷溺,則神何以給人這自由意志呢?在此,我們要先界劃清楚這自由意志的範圍,這自由意志,不同一般對自由的看法,一般所謂自由,是逍遙自在之意,但這里不是此意思,卻是指人與神的自由關系上說,即人能自由選擇其與神的關系,人可選擇與神之關系密切,也可選擇與神之關系破裂。當人選擇了與神關系破裂,人與永恆無限者斷了聯系,進入隔絕狀態。人性的善良潛質不再追求永恆無限的真理,卻扭曲為執著于自己,也無窮追逐外物創造偶像。于是各種自私、貪婪、驕傲等一般所謂罪的情況,才因這扭曲而出現。

    三、神之所以容許人有這選擇的自由,因為神創造人,是一愛的實體,使人可以愛他人、愛萬物,也愛神,而愛是要以自由為條件的,沒有真正的愛是出于被迫的或命定的。神並不把人創造成機械人或扯線的木偶,以使之被動地和自己發生愛的關系,卻把人創造成一自由而又負責任的主體,使其能自願地和他產生愛的關系,而愛在此才有真正的基礎。同時,道德的善,亦因這自由和責任的條件而得以成立。行善不能被強迫,卻必須有自由選擇,及行為負上責任。

    四、神創造人,有無限的創造性和美善潛能,須在一過程中實現其潛能均須以自由為條件。而作為自由的實體,必然要時常面對墮落之可能,在這挑戰下,人生命之奮斗向上的意義才能顯出,而各種他所賦予人的創造性和潛能才得以發揮。若沒有這可能性,則這世界將是一最壞的世界,因這世界將會缺乏了挑戰與奮發之可能性,這些可能性是完美的必要條件。

    五、由于愛與人的潛能和創造性,神給了人自由意志,這是一必須之善,也是一更大之善意。故神之容許人有虧損他之關系之自由,並不損及其全善全能,更顯明了他的美善。

    一些反問的答辯

    反問一:或會作出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神既為全能的,則必預知人會作虧損的選擇,那麼,他為什麼不作攔阻呢?

    回答:對此問題基督教之預定論有詳細的討論,在此沒有篇幅詳談,只能夠就面前之理略作一答復。即神既把人創造成一自由而又須負責的主體,如果又以其力干涉人之自由選擇行動的話,則為矛盾之做法,故神尊重人的自由,也就不攔阻其抉擇之行動,只是要人對其抉擇負責。故人要承擔犯罪的後果。

    進一步,在基督教傳統里言,神更且已立下了一救贖的計劃,即神已為人預備了耶穌代人贖罪的救恩。這是神在預知人墮落而作之慈愛作為,而這代贖的救恩,也是讓人經自由抉擇而接受的,故神自始至終都尊重人之為自由主體。由此,神之全善全能不能為此問題所難倒,且更由此而彰顯。

    反問二:近人安東尼•弗盧(AntonyFlew)與麥奇(J。L。Mackie)提問。即神既是全能的,為什麼不使人既有自由,又沒有犯罪的可能呢?

    回答:對這問題,約翰•希克(JohnHick)在其《苦難與愛的神》(EvilandtheGodofLove)一書已有詳細駁論,不再詳述。簡單地說,這問題是對「自由」一字意義的混淆。所謂「又有自由又無犯罪可能」之自由是逍遙自在的自由,或一般意義的自由抉擇之自由。但前面已界劃清楚,自由是指人與神之自由關系上說,而犯罪就是用這自由去選擇破壞人與神之關系。在這意義下,則若說人有自由去選擇其與神之關系,但又沒有不選擇其與神的關系之可能,這是矛盾的。神可以造一世界,使人有逍遙自在的自由,但人卻被迫地與他有密切的關系(即沒有犯罪的可能),則這世界將沒有人神間的愛的自由了,此將是一最壞的世界。

    反問三:神是自由的,他或有犯罪的可能,但卻永不用這自由選擇罪,為什麼他不把人也造成這樣,又有自由,但卻永不選擇罪呢?

    回答:這接近第兩個問題,但更為有力,因為若答辯者說無犯罪可能,就會失去愛的自由,那麼,神無犯罪可能,但又為什麼有愛的自由呢?這問題源于對罪的情況不清楚,而只應用一般常識上所言之罪惡,如做壞事之類。其實前面我們已清楚說明,宇宙根本上沒有罪惡之實體,所謂罪,只是在關系上說,是由人與神關系之破裂,而使那絕對、必然、常恆之狀況陷溺下來而成的。所謂神無犯罪之可能,常識上之誤解常會說是神不會作一些實體的罪惡行為。其實原來之意思,是說神對其自身自為一體,對自身一體性是不可能產生關系破裂的狀況的,故此不可能有關系破裂,也就不能虧損陷溺,所以不能有罪這回事。而人之被造,是一有限的存有,有限的存有既有限,就可有關系,也可與無限的神發生關系,由此關系(愛的關系),人與神能感通,遂能分享神那完美之狀況,及人虧損此關系,則人回復其有限,且自限于此有限之中,就有苦與罪。故神與人之存在狀況不同,我們根本不能相比。

    結論

    經過以上之分析,我們發覺,苦罪的存在,並不能損及神之全善全能,反之,我們更應為一個如此充滿挑戰性,使人類能充分發揮人那寶貴的理性和良心去創造和奮斗的世界,而去感謝那造物的主宰,且應為他賜下基督犧牲之救恩,及聖人之教化這種大愛,而謙卑地頌贊他的聖名。

    以上等等論辯,只是理性層面的思考,但本人深信,神那全善全能的偉大屬性,非經信仰的投入與實踐,是不能真正了解的,此亦休謨等最缺乏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