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的哲學系統,公義的“形式原則”(formalprenciple)為︰“類同的個案類同處理”(treatsimilarcasessimilarly)或“給予每人他所當得的”(givetoeachwhatisdue)。然而,什麼是“每人所當得的”卻有不同的解釋。或許有人主張按各人的需要分配;或許有人主張以各人對社會的貢獻,各人的權利、努力、業績或優點為分配的準則。而整個西方哲學史便充斥著對公義的“實質原則”(substantive)的討論。
基督教對公義的看法是以希伯來聖經為基礎的。在希伯來聖經中,mishpat及sedakah均被翻譯為“公義”。Mishpat是指在人與神或其他人所立的約中所包含的特定責任,討論的範圍相應于西方哲學的“給各人所當得的分”所涉及的問題。Sedakah則是指神的公義(rightousness),是神審判的準則。圍繞這準則所探討的不僅是個人遭遇不公平對待的問題,亦涉及群體公義的問題。
基督教的公義觀是建基在那充滿慈愛的神創造的意圖和他對被造物所作的具體行動上的。神是為了平安(shalom)而創造的,他所期望的平安是神、人、物關系的和諧,能夠完全彰顯公義的和平。神不僅是創造者,也是救贖者和護蔭者。神藉著創造、救贖和護蔭的行動將他的恩典賜與萬物,期望人為了那能夠完全彰顯公義的平安而努力。因此,追求公義是人對神所賜的恩典的回應。
基督教認為,我們是生活在一個“墮落”的、不斷被“罪”所侵蝕的世界。而不義便是罪展現的主要方式。因此,公義要求我們不斷改正,將事物放回神所要求的、應有的軌道或關系上。
基督教公義觀所強調的是如何建立正確的關系。給予一個人當得的分是正確關系的其中一個考慮。聖經以人真正的需要為他當得的分,他的需要便是量度神公義的標準。此公平或公義基本上是“救贖的”,對那些毫無貢獻和事實上沒有任何應得的“分”的無助者特別偏好。只要某人是人類群體的一員,這便是他所當得的。聖經從不以設計某些方法或途徑來計算人的“分”是什麼為首要的關心對象。
而且,按照聖經的看法,公義要求我們承認結構性的問題和**的存在。由于聖經特別關心無助者的需要,因此,基督教的公義觀是以受**者為中心。社會上的窮人亦變成了公平的試金石。問題是公平所涉及的不僅是資源分配的問題,公平亦涉及創造資源的問題,而社會是否願意賦予包括受**和被剝削的所有人參與資源創造和分配決策過程的權利,並改正結構性的不義。因此,基督教反對維持現狀(statusquo),重視對不義的補償和改正,期望人能夠獲得神所賜的平安,正義與和平得到落實,獅子和羔羊能夠和平共存,社會充滿了和諧。
然而,問題是後現代社會對公義並沒有一套共同認可的了解。盡管基督教以聖經為決定對錯的準則,其強處是能夠給我們清楚地看見自己要求的是怎麼樣的公義,但問題是只有信仰群體的成員才接受這份信念。那麼,基督教的信念又如何能夠在這多元的世界為所有的人接受呢?
而且,盡管基督徒可以為了公義而竭盡所能,但是,我們會否為了公義而在爭取的過程中作出了一些愛心所不容的事情呢?究竟基督教對愛心和公義的理解會否出現矛盾呢?愛心和公義兩者應該維持怎麼樣的關系呢?
我們從耶穌的教訓看見,神藉著︰一、他對他所創造的萬物的愛;二、他無條件地赦免那些悔改的罪人;三、他“尋找拯救”的救贖行動,來顯示他的愛。而我們也要效法神的榜樣,既然神是如此愛我們,我們也要愛神所創造的一切;既然神願意赦免我們,我們也應該赦免其他人;而且,我們亦要幫助那些有需要的人。
在愛心的問題上,除了效法神外,基督徒也要遵守神的命令。當一個經學家問耶穌哪一條是最重要的誡命時,耶穌說︰“第一重要的是‘……你要全心、全性、全意、全力愛主你的神。’其次是︰‘愛人如己。’再沒有別的誡命比這兩條更重要的了。”(可十二29-31,經文引用《《新譯本》》,下同)“全部律法和先知書,都以這兩條誡命作為根據。”(太二十二40)《約翰壹書》第五章二至五節告訴我們︰“我們若愛神,並且遵守他的命令,就知道我們是愛神的兒女了。我們遵守神的命令,就是愛他了;而且他的命令是不難遵守的,因為凡從神生的就勝過世界。使我們勝過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就是那信耶穌是神的兒子的嗎?”所以,愛神的便應該遵守神的命令,將神放在他們生命的第一位,也要藉著對其他人的愛來表達他們對神的愛。
當耶穌以“好撒馬利亞人”的比喻(參路十30-37)解釋何謂“愛鄰舍如同自己”(路十27)時,他指出那撒馬利亞人便是那個被打得半死的猶太人的鄰舍,顯示人與人的愛應該跨越包括種族的各種界限,而我們應該按著那撒馬利亞人所做的“照樣作”。耶穌要求我們愛鄰舍如同自己,但在這比喻中,伸出援手的卻是我們的鄰舍,並要求我們作這鄰舍所作的,因此,人是有責任向所有有需要的人展示實際和犧牲的愛。
耶穌所講的是一種不指望有任何回報,甚至連自己的敵人也包括在內的愛了。耶穌在《路加福音》第十四章十二至十四節對邀請他參與筵席的說︰“你設午餐或晚餐,不要請你的朋友、弟兄、親戚或富裕的鄰舍,恐怕他們回請你,你就得了報答。”他在《路加福音》第六章三十二至三十六節也教訓群眾說︰“如果你們單愛那些愛你們的人,那有什麼好處呢?罪人也愛那些那些愛他們的人。如果只善待那些善待你們的人,那有什麼好處呢?罪人也這樣行。如果借給人,又指望向人收回,那有什麼好處呢?罪人也借給罪人,要如數收回。你們要愛仇敵,善待他們;借出去,不要指望償還;這樣你們的賞賜就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因為神自己也寬待忘恩的和惡人。你們要仁慈像你們的父仁慈一樣。”
當使徒保羅跟哥林多教會的信徒討論恩賜的問題時,他認為愛心是聖靈最大的恩賜(參林前十三13),是“更高的道路”(林前十二31)。“愛心是聯系全德的”(西三14),以建立基督的身體(參弗四16)。而主也曾經將一條“新命令”賜給門徒,主說︰“我給你們一條新命令,就是你們要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彼此相愛。如果你們彼此相愛,眾人就會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了。”(約十三34、35)所以,基督徒應藉著彼此的愛和對周遭的人的愛,同心竭力地為主作見證。
因此,基督教相信,基督徒都是主耶穌的門徒,他們應該彼此相愛,互相建立,並要懷著聖靈澆灌在他們心里的愛,作別人的鄰舍,不僅愛那些應當愛的,更要不望回報地愛那些有需要的人,甚至愛自己的仇敵。
基督教對公義和愛心的看法是相輔相成的,兩者都十分關心那些無助的、有需要的人。從人的層次看。公義所關注的是人是否獲得人之所以為人所應得的對待。意思是人在其社群中能否獲得一個有尊嚴的人所應該擁有的生活。這便是他所當得的。而基督教所講的更是一種不望回報、及于敵人的愛。
當然,在一個不斷被罪惡勢力所侵蝕的世界,要將聖經的教導完全落實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或許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以作出兼顧公義和愛心的抉擇,但在更多的情況下,或許我們只可以作出顧此失彼,甚至兩惡取其輕的抉擇。或許如果涉案的人數較少,則較容易平衡公義和愛心的要求;但如果牽涉的人數越多,則我們或許較傾向取公義而棄愛心。但是,在怎樣的情況下,根據什麼原則作取舍卻是一個令人傷透腦筋的問題。
在道德抉擇的過程中,如何平衡公義與愛心的要求,在兩者間取舍是個不容易解決的問題。然而,這亦是沒有人可以規避的問題。或許有人熟稔一切的道德理論,亦有精確的道德洞察力和判斷力,但卻沒有因為不斷效法神而培養出來的公義和愛心的品格,則縱使他知道什麼是好或壞,對或錯,也沒有道德的勇氣作抉擇。相信惟有人擁有公義和愛心的品格,並有相應的道德思考訓練,才能夠擁有對公義和愛心作取舍,並為此向神及相關的涉利者負責。
問題研討
一、請根據上文的論述分析基督徒對公義的看法原則上跟非基督徒有何異同?
我們所處的是否是一個“貧者越貧,富者越富”的社會呢?雖然某些窮人是因為自身的某些惡習而致貧,但是否也有好些努力向上的窮人呢?甚至有些人勤奮工作,卻仍是三餐不繼呢?我們的政府所推行的政策、部分居民的心態是否支持這種現象呢?教會及個別的基督徒如何敦促政府改變某些助長貧富不均的政策?如何透過不同的途徑教育居民,改變他們支持貧富懸殊的心態呢?如何扶助貧困,改善他們的生命素質呢?
二、何謂“好心做壞事”?我們可曾作過一些自以為有愛心卻令人虧損的事呢?
某些人說︰“只要能夠獲得好的結果,運用什麼手段也沒有問題”。但是,“好的結果”是否即是“愛心實踐”呢?如果我們所運用的手段令無辜的人受到傷害,那又是否符合愛心的要求呢?
閱讀建議
1.KarenLebacqz,JusticeinanUnjustWorld:FoundationsforaChristianApproachtoJustice.Minneapolis:Augsburg,1987
2.StephenCharlesMott,BiblicalEthicsandSocialChanges.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82
3.MaxL.Stackhouse及PeterJ.Paris編,GodandGlobalizationVolumel:ReligionandthePowersoftheCommonLife.Harrisburg:TrinityPressInternational,2000.
4.GlenH.Stassen及DavidP.Gushee,KingdomEthics:FollowingJesusinContemporyContext.DownersGrove:IVP.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