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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殊議題篇 第96課 墮胎問題面面觀/周道輝
    美國及普世性道德日走下坡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歐美社會受自由歪風影響,公開漠視傳統道德,實行“性開放”,私生子問題亦接踵而至。美國激進的墮胎陣營,在一九六七年提出“墮胎是婦女的基本權利”,認為婦女有權處置自己身體及胎兒,選擇墮胎或懷孕,但這與當時很多政府法例相抵觸。一九七三年,美國傾向自由開放的最高法院,在“路爾對維特案”(Roe‧v‧Wade)中,裁定婦女在受孕的最初一季時有權選擇墮胎;第二季因較危險,州政府可立例限制;第三季,胎兒已能在母體外生存,故生命應受保障。

    此判決本是只在最初一季允許婦女選擇墮胎,但在自由傳媒渲染下,竟被說成“墮胎合法化”令墮胎狂潮一瀉千里。婦女解放團體及自由機構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更是推波助瀾,先後興訟,欲判多州限制墮胎的法例為不合法,並要求所有墮胎合法。很多處于第二、三季的胎兒,被冠以莫須有的名目,結束其生命。最後導致“產中墮胎(partialbirthabortion)”。以“墮胎”之名將正在出生過程的生命殺死,實在是傷天害理。

    墮胎被濫用為“避孕”工具後,數字也從一九七三年前的二十多萬(估計)急劇上升至每年超過一百五十萬!過去三十年,有四千余萬胎兒被殺害。數字亦顯示,約三分之一的受孕以墮胎結束;其中約百分之八十為未婚,百分之六十為二十五歲以下。墮胎問題涉及道德、社會、醫學、法律、政治、家庭及女權等領域,故三十年來也分割了社會,且因新醫學的進展、個人或社團的爭訟、立法及經費的改變,而引起廣泛的連鎖反應,成為棘手問題。

    駁斥墮胎陣營的言論

    一、胎兒只是一團細胞組織,是婦女身體的一部分,她應有權除去

    科學家對“身體的一部分”的定義,是指同一基因組成的細胞。移植的器官,因基因不同,要賴特別藥物阻止被身體的免疫系統排斥。每一個胎兒都是一個新的個體,有不同的基因,故此造物者把母親及胎兒的循環系統徹底隔離,才免任何一方受損,胎兒暫棲母腹,像未獨立前的孩子住在家中,遇意外事件,母親及胎兒,可一存一歿,證實是兩個不同的生命。“一團細胞組織”,也不正確。科學家指出,自精、卵配合後,一連串驚奇的變化,使這配子分為二百余種不同功能的細胞。

    二、胎兒出生才有生命和人格(personhood),故墮胎不算殺害生命

    前人以胎動為生命開始,醫界依嬰兒的心跳或腦波知道其實較早時已開始。其實,生命不因科技可測而定。現在,科技日新月異,約半公斤重的胎兒可以被養大,尚在母腹中的胎兒,藉剖開母腹,接受復雜的手術,且政府及一些保險公司亦照樣付賬。試管嬰兒證明,胎兒在最初時能在母體外生存,基因分析也可顯示其日後的特征!

    一九八三年,澳洲墨爾本大學(MelbourneUmiversity,Australia),有一對體外受精的孿兒交合子(試管嬰兒),只等其身家百萬的父母旅行回來,便植入母親體內;不料飛機墜毀,留下這對還未成胎的交合子。很多人願作借腹母親,澳洲國會為這雙可能是遺產的合法“承繼人”激辯了多日!誰說胎兒沒有位格?天主教及大多數基督教學者亦同意,**及卵子既已配合就有了“位格”。在聖經中,當天使告訴馬利亞要從聖靈懷孕時,他所指的聖者已是有位格的人,也是完全的神(見《路加福音》第一章)。

    三、墮胎是婦女的基本權利,若須在母親及胎兒間作取舍時,應犧牲胎兒。

    首先要指出,憲法並未賦予婦女任何基本權利,且在文明社會,任何人的權利皆以不傷害他人生命為本。生存權利,不受年齡、種族、智力的影響,不錯,在母親的生命有危險時,醫者為了保存她的生命可以犧牲胎兒,但這是極不尋常的,百分之九十九的墮胎,並非因母親的生命,而是其生活型態使然。

    四、人有選擇權,婦女不應在不情願下被迫經歷懷胎的恥辱和艱辛。

    受孕是兩個成年人合作的結果,若不願懷孕,只有保持貞潔一途,因沒有任何避孕工具萬無一失。墮胎者把懷孕當作可羞和負累,置母親與孩子于敵對,該不是大部分婦女同意的吧?況且,生產後的十多年養育,要更多犧牲,難道可以同樣理由把孩子殺死嗎?

    墮胎陣營常自稱“贊成選擇”,(peochoice)但選擇什麼呢?反墮胎者亦贊成選擇,包括住區、職業、學校、政府、宗教自由……其實,大部分反墮胎者力主自由和平等,但反對虐待兒童及婦女、凶殺、施暴,因這危害他人安全。相反地,墮胎陣營贊成選擇,其實只是選擇墮胎,每年奪去七十五萬女孩“生命的選擇”。她們為何反對少女听取父母及丈夫(或男友)的意見。為何反對有二十四小時冷靜考慮的時間,亦反對有“選擇生命”輔導?難道一時沖動是最好的選擇?

    五、墮胎是婦女與她的醫生間的私事

    不要忘記胎兒還有父親。父親常為此而受很大的創傷,且私隱權應該在生存權之下,否則殺人犯法者必三緘其口。注意,大夫執行墮胎手術,並不減少墮胎者的責任及良心要承受的譴責。

    六、墮胎權利保證婦女解放及男女平等

    婦女解放運動先鋒,如甦珊‧安東尼(SusanB‧Anthony),為婦女爭得投票權,是強力反墮胎者,稱之為“謀殺孩子”,痛罵力主墮胎合理者剝削婦孺;伊利沙伯‧斯坦頓(ElizabethStanton)則說︰“婦女曾被人當財產,但當婦女把自己的孩子當作貨物,可以隨一己的喜好拋掉,那更是一種貶黜了。”

    墮胎運動推動者,如桑格(M‧Sanger)等,曾承認故意把墮胎帶進婦解運動,以得更大支持。今天,很多婦女解放者支持“選擇生命”(prolife),如艾麗絲‧保羅,(Alicepaul)其他如“尊重生命女權組織”(Feministsforlife),仍極力反對墮胎,並曾稱墮胎陣線為“婦解恐怖分子”——不惜殺生以達其教條!

    七、社會問題的借口

    墮胎陣營的主要機構“親子計劃”(plannedparental)的口號︰“沒有不想要的孩子!”看似有理,實質上卻是主張墮胎。在其九十年代一份年報中指出,引導十二萬多婦女墮胎,卻只有四千七百個案是幫助父母親養育孩子。其實,約有一百五十萬個家庭等待領養孩子,問題是墮胎者漠視生命,不要懷孕的麻煩。他們又稱︰不想要的孩子易愛虐待,墮胎會減低虐孩事件。事實上適得其反,在一九七三年,就是所謂墮胎合法開始時,美國共有十六萬宗虐兒案件;及後十年,這數字上升了五倍;九十年代,竟有二百五十萬宗;近年,殺害孩子的案件每年遞增!是因孩童與胎兒只是年齡的差別吧!胎兒既可墮去,孩子也可殺了。

    多年來,蓋洛普公司(TheGallupOrganization)及各大報章刊物的民意調查顯示,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人認為不可墮胎;百分之五十的人認為不應墮胎,只在**、**、健康等特殊情況下可以墮胎;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余,認為因經濟、事業、方便、無男子負責、情緒等可以墮胎。一般人對此並不知情,以為墮胎代表了大部分婦女。

    八、墮胎若被禁止,數以千計的人將會非法墮胎,對貧窮人尤不公平。

    非裔和西裔在百分比上雖較高,但以總數計,大多數墮胎及支持墮胎者,卻是中上階層的人。他們稱,估計五千至上萬人將因非法墮胎而死亡,但在“路爾對維特案”之前,一般總計,包括墮胎機構“親子計劃”發表的數字,在一九七三年前的二十五年代,因廣泛應用抗生素,死亡率大減,一九七二年時只有三十九宗。

    九、反對者多是宗教人士,有違國教分立原則。

    其實,很多非宗教人士亦反對墮胎,維持道德水平人人有責,不論是否有宗教背景,更不能說因宗教人士反對就可置之不理。威廉‧克里(WilliamCarey)在印度傳道時,力爭不可燒死寡婦陪葬,最後成功。當無辜者的性命攸關時,他沒有以其道德觀念源于基督教而閉口,事實上,大多基本律法都源于聖經教訓,若照墮胎者所言,恐沒有多少法律留存,社會亦全無法紀了。

    十、墮胎是很安全的手術

    七十年代末,美國停止統計墮胎死亡數字,故一九八一年墮胎陣營稱無人因墮胎死亡,這是不可思議的,其實美國婦產科刊物及其他統計不時透露墮胎死亡數字。因為手術無例外地有並發癥,但墮胎後因肺炎、腹膜炎、流血、宮外孕而死亡,死亡原因欄卻沒有注明是墮胎。

    墮胎也有後遺癥,因內疚而自殺比常人多九倍;日後有**外孕、不育、前置胎盤、乳癌,是三至十倍;再懷孕時,早產、嬰兒重量不足等都比正常婦女為高。證明墮胎並非無後果的手術,可惜墮胎中心並不把這些告訴求助的婦女。

    聖經的教訓

    一、生命自受孕開始,《耶利米書》第一章五節︰“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路加福音》第一章四十三至四十四節︰“我主的母到我這里來……因為你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我腹里的胎就歡喜跳動。”(又羅九11)這幾節經文指出,遠在出生前,神已把胎兒看作完全的個體。

    二、胎兒不是一團細胞。《詩篇》第一三九篇十五節︰“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

    三、胎兒和嬰孩應一視同仁。《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二十二節︰“人若彼此爭斗,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墮胎……”(應譯作早產)所用指胎兒的字,原是Yeled,與小孩甚至少年人都是同一個字。

    四、《路加福音》第十八章十五節︰耶穌吩咐門徒,要讓孩子到他那里,並說︰“因為在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表明他重視小孩,視他們如成人一樣。

    五、聖經多次禁止殺人,《出埃及記》第二十三章七節︰“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參出二十13、申五17)在《詩篇》第一二七篇三節更說︰“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

    重視生命是基督教的特征

    神的兒子既為救贖世人死在十字架上,人生命的寶貴自是不可言喻,因為人是照著神的形象被造,故此生命是神聖的。初期教會一反當時的文化,嚴謹地禁止墮胎,棄嬰或殺嬰,這在當時很獨特。第二世紀留存的一封信,認為基督徒對婚姻的重視、不拋棄自己的孩子是很獨特的。第二世紀的“巴拿巴書信”“教會信徒問答”及後來的特士良(Tertullian)、耶柔米(Jerome)、奧古斯丁(Augustine)的護教作品都反對墮胎,認為是謀殺,因胎兒自始便是一個人,不是無生命的一團東西。直到二十世紀,教會及傳教士仍在各地建立育嬰所、孤兒院、女子學校、醫院,亦照顧老弱,這些高貴行為,是建基于基督徒對生命有更高價值的觀念,也構成所謂西歐文化的基礎。

    其他宗教及文化

    在希臘及羅馬頂峰時代,人的生命沒有因國家升平而被提高,墮胎及棄嬰很普遍,故當希律王一怒之下,盡殺伯利恆四境兩歲以下男孩,不是奇事。從這角度看,基督降生,成為無助的嬰孩,實匪夷所思。

    芝加哥(Chicago)遠東研究院,在撒瑪利亞研究古巴勒斯坦文化,發覺廟院外有很多廣口瓶,其中盡是嬰孩遺骸,原來是亞哈王時亞斯他錄廟獻嬰的殘留;印度恆河,每年吞噬千百女嬰;太平洋島嶼,不但以女嬰獻祭,甚至用少女作取悅神祗的祭物。A.史密夫的《列國財富》中,述及十八世紀中葉,中國大城市一些人,因不願分薄家庭財富而把嬰孩,尤其是女的交人拋棄,社會竟有人以此“服務”維生!這些現象顯示,在沒有基督教福音傳到之處,人的生命是卑賤的。

    教會應取什麼立場

    九十年代,美國俄勒岡州(Oregon)曾舉行投票,要在**、**及母親生命危險外禁止墮胎,另一條要少女通知父母才可墮胎,可惜未通過。使人不安的,有近四成基督徒亦反對!又在墮胎少女中,六分之一自認是基督徒,有些還是父母認可的!教會要正視這問題,因為這表示我們沒有“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反是被世界同化了,在教導下一代上失敗,任由不信的人壟斷公立學校及其課程,也沒有注意傳媒,尤其是電視對年輕人的影響。這是我們應在神前懊悔求赦的。

    我們若明白神的心意,要力挽狂瀾,不能單憑空談,而是經過禱告後,有實際的行動。可以參加“選擇生命”機構作義工、輔導員,去信議員、報章發表意見,或派發反墮胎單張及小冊子,使人知道真相。開放自己的家庭給未婚媽媽,或領養私生子。****可能收一時之效,但若取激烈行動,甚或傷人毀物,是血氣之勇,反被人認為是宗教狂熱分子,不但不能幫助墮胎者,更失了義正詞嚴的立場。不要忘記墮胎只是罪惡勢力冰山之頂,只有當社會人士看見自己的罪,來到十字架下,才是真正的轉機。

    結論

    墮胎合法化後又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是非混淆,把罪行看作可接受的標準,無異在善惡之戰中,城牆已毀,似是守無可守了。但初期教會也是在這情況下長成,只是他們的生命是他們的力量,他們在世是作客,在世卻是出世的,望我們也有這樣的心志。

    一九九五年時,“搭救運動”的姐妹與一名叫諾瑪的女子交友,請她到教會聚會,她說已二十多年沒有踏入教會之門,那天她听到“神愛世人”的信息,大受感動,認罪悔改,打開心門接受基督。原來她就是一九七三年時墮胎案的主角“路爾”!她自是成了有力的選擇生命者。筆者以為,基督的福音才是最有力的反墮胎策略。

    問題研討

    一、討論如何在教會中,研究基督徒與墮胎的問題?

    二、若你的未婚兒女或妹妹懷孕,思想她將面對的各種問題,你預備怎樣幫助她?

    三、如何教導年輕女基督徒避免及拒絕婚前性行為?

    四、教會可如何幫助未婚母親?

    閱讀建議

    一、Alcorn,Randy:ProLifeAnswerstoProChoiceArguments.MultnormahBooks,1994

    二、Hannity,Sean:LetFreedomRing.ReganBooks,2002

    三、Evans,Tony:AreChristiansDestroyingAmerica?MoodyPress,1996

    四、FocusontheFamily(www.family.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