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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 論 壹、教理史的主題
    教理的歷史並不完全論到神學。嚴格地說,教理史首要地乃是討論教理本身發展的歷史,其次才論到教會尚未接納的教義。

    一、“教理”這字的意義

    “教理”的由來

    這字英文是dogma,乃是從希臘文的dokein而來。如果在希臘文中說dokeinmoi,意思乃是說︰“在我看來”,或是“是我所喜悅的”;但也有以下的意義︰“我已經堅決地決定了某一件事,所以那對我而言是既成的事實了。”這最後一點的意義,逐漸地成為首要的意義,所以我們提到“教理”時,乃是指︰一種堅定不移的,當眾宣布出來的決斷或神的預旨。有的時侯也指學術上自明的真理;或是指已經建立的,公認為正確的哲學定理;又指政府的公告或由教廷所規定的宗教教條。

    聖經中的“教理”

    在聖經里面,尤其是在七十士譯本的舊約中,本字乃是指政府的公告或命令(見斯3︰9;但2︰13,6︰8;路2︰1;徒17︰7);也指舊約中的條例(見弗2︰15;西2︰14);在使徒行傳中也是指耶路撒冷大會的規定(徒16︰4)。雖然在後來神學中的用法,乃是取用了哲學上的,卻不是聖經上所用的意義。因為耶路撒冷大會並沒有規定了一種教義,卻是眾教會所當遵守的某些道德生活的規條;大會所決定的規條,確是起于教義方面的爭端,也含有教義的規例;不單是一種勸勉,卻是肯定地受到教會認可的吩咐。

    神學中的“教理”

    雖然在神學上或宗教上用到教理這字時,幾乎與教義的意義相同;但一般講來,事實上本字卻比教義有更狹窄的意義。教義乃是直截地將宗教的真理陳述出來,但不必在邏輯方面有更嚴密的系統;如果有人將教義系統化,通常這就是神學家的工作。然而我們若是提到“宗教方面的教理”,通常是根據教會大會所決定而形成的,而且是有權威性的真理。我們在此所提到的教理的字意,並不是聖經本身的用法,因為在聖經里面,本字乃是指一個命令,或一種吩咐,或是一種生活的規範;這里所提到的教理,乃是與哲學上的用法相同,是指一種提案、或原則。初期教會中的教父所用到這個字的時侯,乃是指教義的要旨。

    二、教理的起源與性質

    天主教的教理觀

    宗教的教義可以在聖經中找到,教義乃是聖經教訓,由神學家加以系統化;但是我們在此所說的教理,卻並不是直接從聖經而來。教理,通常是在教會歷史中,由于對于某一個真理有所爭辯而由教會或個人經過思考或辯論而形成的。羅馬天主教與基督教對于教理的起源,有不同的看法。天主教並不重視全教會,以及全教會信徒的看法,卻是完全以教會上層組織所決定的為教理。當教會中認為有錯誤的教訓產生時,教會當局,主要代表,亦即他們認為“無誤的教皇”就有權加以審查,並以聖經或傳統所教導的教義,來決定何為錯謬,何為正確之啟示真理,然後就吩咐信眾們來接納相信。威爾馬(Wilmers)在他所著的《基督教手冊》第151頁中說︰“因之,教理是神所啟示的真理,同時又藉著教會宣布出來,作為我們的信條。”照樣司畢古克拉克(Spirago-Clarke)在《教條問答注解》一書中說︰“教會所教導我們的,稱為神所啟示的真理,即信仰的真理,也稱為教理。”(第84頁)天主教既然認為教會在教義方面是不會有錯誤的,因之,教會所教導的真理也就是有權威的,而且是不能更改的。所以“梵諦岡大會對于教理所定的法令”說︰“若有人認為,因科學的進步,而在教義上加上其他意義,與教會所宣告的,所了解的教義若有不同的話,這人就要受咒詛。”(教規第四章第5頁)

    抗羅宗的教理觀

    改教者的看法與羅馬天主教的看法,在次要之點上或許相同,但在重要之點上卻大為不同。改教者認為所有真正的宗教教理完全是基于聖經,而且唯獨出于聖經。他們並不認為教理的起源是出于傳統與口述。同時,他們認為教理所用的辭句雖不完全直接學用聖經上的話,也沒有引用聖經的經句,卻是因為全教會的信徒思考默想聖經的教訓所得的結論,因之可以說是啟示的真理,是教會中的代表所承認的真理。又因為全教會因思考神的話所得的結論,能判定教義上的爭端;因之教會的大會,或議會所形成的教義,總是由于聖靈的引導而解決以往一切的爭論。雖然這些教理不能說是完全無誤,但可以說非常正確可靠;因之也是有權威性的。教理的權威不是因為教會所宣告,乃是因為所有的材料完全是根據神的聖道,而由教會正式承認。

    現代的教理觀

    由于新派神學家施來爾馬赫與黎秋等的影響,一種極端不同的對于教理起源的看法又產生了,而且逐漸地為許多抗羅宗派所接納。他們認為基督徒的意識、基督徒的經驗、基督徒的信仰,或是基督徒的生活,才是教理所形成的材料;他們也自以為這種看法更符合宗教改革的原則。教會的教理不過是出于經驗、情感、信條而在智力上所形成的教條,按照某一些新派的神學家看來,乃是由于人的虔誠的心而能認識神聖的啟示,這種神聖的啟示就成了教理的客觀來源。施來爾馬赫認為宗教經驗是主要來源,而黎秋卻認為信心所看重的客觀事實,才是神的啟示。宗教團體中的信眾,對于這種經驗加以思考,最後又由那些神學家們用智力寫出來,然後就成了教會中的教理。按照這一種看法,認為教理的形成,不是出于某一個神學家,卻是出于全教會(施來爾馬赫)或是國家與全教會合作(勞勃斯丁Lobstein),這種教理來源的看法為許多新派的神學家所接納。但我們必須注意,此種看法並沒有指出基督教的教理實際上是出于基督教教會,卻是指出教理當如何產生的過程。他們認為教會已有的教義已經不合時代,因為他們說︰這些舊的教理並不適合現代人的生活,因之他們要求有新的,能配合近代宗教團體生活的教理。

    哈納克的教理觀

    哈納克的看法也值得我們在此一提。在他的巨著《教理的歷史》一書中,他認為早期教會的教理是希臘哲學與基督教真理的混合思想,而且在教理中,外來的哲學思想的成份比真正基督教真理更多,因之早期教會中的教理不能視為純粹的基督教教理。他說︰“教理的起源以及發展的過程中,乃是希臘思想在基督教的土地上成長。”教會為了要使所傳的信息不再是人的愚拙,卻要人認為是智慧,又要叫那些受過教育的人來接納與尊重,所以就將希臘哲學思想摻入福音的信息之中。教會本來很實際的信仰,變成了一種知識上的概念,這種概念就成了教理,成了教會歷史的主要中心思想。按照哈納克看來,這是一種極大的錯誤,後期教會在後來形成教會教理上也有同樣的錯誤,所以他認為,教會教理的歷史,完全是一種錯誤的過程。黎秋學派(RitschlianSchool,哈納克是其中之一)的主要目的,乃是要將所有的形上學從神學中驅除。

    教理的定義

    然而如果我們來為教理下一個定義的話,教理可以說是一種教義,乃是從聖經的教訓之中演展出來,又被全教會所公認,並向全會眾宣布出來,證明是出于神的權威。這個定義一方面顯出教理的意義,另一方面也將教理的內容指明出來。教理的主要內容是出于神的話,因之是有權威的;但是教理的形成,是由于思考神的話所得的結果。同時,又因為是基于神的權威,由教會中神的僕人所判定,並加以宣揚給大眾。教理不是某一個個人的作品,乃是全教會所規定,因之是適合大眾的。教理也有傳統的價值,因為是從古代的教會直接傳達到近代的教會。在教理史中,吾人看見教會在聖靈引導之下愈發覺得神真理的豐盛,並覺得她有作真理的柱石和根基的特權,並為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