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与妓女 丹东之死是因为断头台变成了礼拜堂
    (1)

    丹东的人头被革命法庭斩掉,是因为他像嘉米叶那样,眼睛“曾经为几个不幸的人湿润过”?是因为他的良心突然发现“往断头台运犯人的马车碾平了一条大道”,觉得罗伯斯庇尔“想把革命变成宣讲道德的大厦,把断头台变成礼拜堂”?总之,是因为他觉得自己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公安机关杀人太多,于是开始忏悔,不想继续革命,以致同罗伯斯庇尔发生冲突?

    丹东与罗伯斯庇尔的思想冲突,无疑是他的死因。但是,丹东与罗伯斯庇尔究竟在哪一关键问题上发生了不可调和的思想冲突?他们两人不是革命同志?不都在为新的伦理献身?

    的确,革命后的丹东变了。在“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的时候,丹东不再革命了,整天不是与同伙发犬儒主义的牢骚,就是与**调情,说下流话。罗伯斯庇尔对此觉得不可思议:这同志怎么变得像个花花公子?既然丹东的手和心已经变得肮脏,罗伯斯庇尔觉得,在一个以绝对道德为基础的国家里就不该再有他的位置。这就是史家们通常说的丹东被送上断头台的原因。

    毕希纳对历史学家们的说法不满意。史家至多能收集案情材料,根本没有能力对一件历史案件的内在肌理做出分析。如果按历史学家的说法,丹东之死实在算不上一桩奇案。可是,丹东死后,人们对他的死因一直众说纷纭,历史学家的说法没有解答众人的疑惑,丹东之死仍是一桩奇案。所以,毕希纳起心要来办理这桩案子。

    丹东是被人民法庭送上断头台的,人民法庭判他死罪是依法判罪,不是凭罗伯斯庇尔个人的不满。罗伯斯庇尔领导的这个革命后的人民民主国家是法治的国家,并不像好多人说的那样是什么人治国家。其实,任何国家都是人治的,是人依法而治。问题在于依的是什么法。自由民主国家与人民民主国家的区别,不在于一为法治国家,一为人治国家,这两种政体都是人治,差别在于人治所依的法不同。

    人民法庭依的是什么法?

    一天,罗伯斯庇尔身着布衣和无套裤,只带了一个警卫员,上街视察革命后的形势,迎面撞见一群人民。人民马上认出身穿布衣的革命领袖,激动地围住罗伯斯庇尔,七嘴八舌地说,革命中“流的几滴血还没有把人民的脸蛋染红”,“断头台工作太慢了”,吵吵嚷嚷要为了建立新的道德社会继续革命,加速杀人。罗伯斯庇尔看到人民身上火热的革命热情,脸上泛起喜悦的红润。他慈祥地看着可爱的人民,语重心长地说:“你们要遵守法律!”

    “法律是什么?”人民问。

    “法律就是人民的意志。”罗伯斯庇尔回答说。

    “我们就是人民,我们不要什么法律;ergo(所以)我们的这种意志就是法律。”人民回答说。

    (2)

    罗伯斯庇尔微笑地点点头,向人民摆了摆手,继续视察。从罗伯斯庇尔背着手远去的样子来看,他对人民的革命意识和热情相当满意。

    人民们说“我们就是人民,我们的意志就是法律”,是在下意识地背诵罗伯斯庇尔的语录,因为这些话是人民们从罗伯斯庇尔的许多演说中听来的。在《关于**和公民权利宣言》的讲词中,罗伯斯庇尔明确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在《关于出版自由》的讲词中,罗伯斯庇尔更具体地说:

    “法律是什么?这是按照它与理智、正义和自然界的永恒法则所具有的相同程度,自由表达或多或少符合于民族权力和利益的共同意志。每一公民在这种共同意志中都有自己的一份,都和自己有利害关系;从而他甚至应当运用自己的全部知识和精力,来阐明、改变和改善这种意志。”

    罗伯斯庇尔是个卢梭主义者,这种“主义”主张,法律应该体现具有高尚道德的共同意志。既然高尚道德只会是人民的公意,法律就应该是人民公意的体现。人民公意是人民民主国家的自然法,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根据这种自然法的正当性订立若干具体的实定法条例。实定法规定最大的政治犯罪就是反对“人民”,要斩某人的头,最简便不过的就是把他说成“人民公敌”,这是再合法不过的了。

    “人民”道德是总体性的或共同体的公意伦理,不是有个体差异的实质伦理脉动。罗伯斯庇尔遵循卢梭的教导,要建立具有公德的国家——人民共和国,要求每个公民都有美德。本来,每一个公民是个体,有自己的价值偏好,但人民是总体或共同体,其道德形式是公意。人民成了美德的公意符号,在人民的公意道德中,个人的价值偏好必须得到矫正。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放弃自己个体的价值偏好,不然就不能成为共和国公民。

    人民的国家既然是人民公意的道德体现,国家机器就应当享有完全不受约束的自由,例如设立道德法庭的自由——让那些不道德的个人洗脑或人头落地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称为人民公意的自由,或民主的自由。因为所谓民主,按罗伯斯庇尔的老师卢梭的看法,也就是人民的公意。罗伯斯庇尔说:“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力。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这里的所谓“正义”,也是人民道德的公意,所谓法律指人民公义的自然法理衍生的法律秩序,人民公意的自由是在这种法律秩序保障下的自由行为。在人民民主的国家中,法律保障的是人民公意的自由,而不是个人的生活想象的自由。所以,对于罗伯斯庇尔来说,自由就是为了人民公意的道德目的可以做一切事:“人民”是道德的化身,人民意志等于道德良心,等于正义。

    (3)

    依据这种自由理念的正当性,罗伯斯庇尔提出了所谓德行的自由恐怖论:“革命政府就是自由对暴政的专政”,“共和国的武器是恐怖,共和国的力量是德行”。他在作报告时多次讲:没有德行,恐怖就会带来毁灭;但没有恐怖的德行是软弱无力的。人民德行的恐怖“是迅速、严正、坚毅不屈的正义行动”,人民民主专政无论多么恐怖,都是天理认可的事。这就是罗伯斯庇尔的自由理念和人民民主专政具体的道德意涵。

    毕希纳在这里发现了丹东与罗伯斯庇尔不和的第一条重要线索——对自由的理解的歧见。丹东与罗伯斯庇尔本来是志同道合的革命同志,都崇尚人民公意的自由,曾并肩在这面自由的红旗下战斗。他们为了自由而革命,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革命法庭,对每一个不符合人民道德的人采取“迅速、严正、坚毅不屈的正义行动”。

    但革命后有一天,丹东和友人德穆兰在夕阳如血的辉光中沿塞纳河散步,丹**然说:

    “看!那么多的血!塞纳河在流血!流的血太多了!”

    丹东开始对人民民主的自由产生了怀疑,怀疑这种自由与**一样,“是世界上最无情义的东西,跟什么人都胡搞”。他隐隐约约感到,“自由神的铜像还没有铸好,炉火烧得正旺,我们谁都可能把手指烫焦的”。于是,丹东开始散布反民主的自由言论:“人民”公意的“自由”是需要活人献祭的罗马食神,“专吃自己的孩子”。在审判丹东的人民法庭上,丹东对旁听席上的人民们指控罗伯斯庇尔和鞠斯特:

    “他们使自由的每一个足音都变成一座坟墓,这种情况要继续到什么时候?你们要面包,他们却掷给你人头!你们口干欲裂,他们却让你们去舔断头台上流下的鲜血!”

    这不地地道道是**言论?人民民主专政法庭判丹东死罪,有什么好奇怪?苏格拉底之死对“民主”提出了质疑,丹东之死对现代人民民主的“自由”提出了质疑。如果罗伯斯庇尔们论证卢梭是崇尚自由的,不是道德专制论的鼻祖,丹东也不觉得这有什么分别。他提醒人们,不能听见“自由”就兴奋,最好先搞清楚,“自由”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