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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卷類 加拉太書的神學
    加拉太書的神學(Galatians,Theologyof)

    保羅的加拉太書可能是新約中能夠為陷于極深危機中的教會提供最多神學教訓的一卷書——甚至比羅馬書更甚。這封書信原初的寫作背景是︰猶太主義的異端(Judaizingheresy)在外邦人教會中威脅要顛覆福音的真諦,破壞神子民的合一。第二世紀的基督教會在力抗馬吉安(Marcion)的異端時,加拉太書便在有關的爭論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後來,到了16世紀的宗教改革時期,改革家亦是在本書找到重要的鑰匙,解開他們所面對的基本神學問題。我們不禁要問,保羅這封加拉太書究竟是說甚麼的?

    寫作背景

    假如我們想找答案,我們必不可將本書的神學抽離它的寫作背景。保羅寫每封書信都是為了處理某些具體問題,而加拉太教會所面對的情況則尤為緊急。危機之大,令保羅棄用他慣常采用的感恩說話來作為書信的開始,反而對加拉太教會竟然听從某些教師的教導,接受一個虛假的福音,表示非常的希奇(一6)。這些教師指出,外邦基督徒若想同享亞伯拉罕的祝福,就必須行割禮和遵行舊約的律法。由于這些要求有違保羅所傳的信息,所以,那些假教師等于同時宣稱保羅並沒有恰如其分的權威。

    傳統的解經家將本書分為三個部分。保羅在第一部分(一至二章)以他的出身背景來為他的權威提出抗辯;第二部分主要是神學性的教導(三至四章);而最後兩章則是實際的生活教導和勸勉。盡管這種劃分便于解釋,然而可能帶給讀者錯誤的印象,彷佛第一至二章和第五至六章並非神學性(又或頭四章都不切合實際生活應用!)。事實上,這封書信由始至終都有強烈的神學味道。即使在比一般較長的問安部分,保羅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議題,例如他的使徒職分是出于神,以及基督的工作是為了救贖人類等。不錯,第一和二章的其余部分的確用敘事的形式寫成,可是,即使是這部分,根本上也與『福音的真理』有關︰保羅必須為他的使徒職分抗辯的原因,是在于真正的基督教信息正危在旦夕。而且,第五至六章的實際生活或道德教導,也不可能脫離當前的神學問題而獨立存在。過往的學者傾向于把保羅在本書的勸勉或多或少視為『附加』的部分,但近期的研究卻已經證明這種看法不夠全面。

    第一至二章的要旨——從大體而言亦同樣屬于整封書信的要旨——已經在一章11至12節清楚說明︰加拉太信徒從保羅那里听聞的信息不是出于人的意思,乃是從神而來的啟示。第15至16節亦以非常強硬的語氣提出這點。正如神在耶利米未出母腹以前便揀選了他(耶一5),同樣地,保羅的事奉和所傳的信息亦是出于神的心意和恩典。不管是保羅信主之前的經驗(13-14節),抑或他信主後第一年的經歷(17-24節),都不足以解釋他所傳的福音是出于他自己。而且,對于那些反對他的人有可能指控他在某兩次場合——他與耶路撒冷教會眾領袖的會面(二1-10),和他在安提阿質問彼得一事(二11-14)——對自己所傳的福音作出妥協,令人懷疑其誠信的講法,根本就與事實不符。

    爭論點

    第二件事尤其意義重大,因為保羅藉著這事非常明確地提出有關的神學問題(二15-21)。當彼得決定不與外邦基督徒一同用飯相交時,他其實是暗示後者若不首先變成猶太人,便不可能被完全接納為神的子民。然而,這種看法完全有違彼得本身所傳講的信仰。彼得對基督的信心,代表著即使是猶太人(他們並不認為自己是外邦人那樣的『罪人』),也不能期望可以靠守摩西律法而稱義。換句話說,彼得承認自己如外邦人一樣是罪人,需要在基督里尋求救恩。因此,打破猶太人在禮儀上的傳統界限,與外邦人一同吃飯是十分合理的。

    可是,彼得卻因害怕某些猶太人可能會反感,于是重拾先前猶太人所奉行的嚴格規條(二12)。保羅指出,彼得驟然終止與外邦人一同用膳相交,實質上是重新建造他先前所拆毀的,這就使他成為違反律法的人(二18,保羅用『我……』來表達,可能是一種禮貌的說法,實際上明顯是指彼得)。保羅又何出此言?

    他指出,因為律法本身是要帶領人向律法死(二19)——他將會在三章19至24節詳加闡述這句非比尋常和極具震撼力的說話。然而,這死卻帶來藉著耶穌基督而得的真生命。那句總結的陳詞(二21)顯示出保羅的真正動機︰倘若我們的行為表明人可以靠守律法而稱義,那麼,基督的死便毫無價值,恩典的教義也遭到全盤否定了。

    透過第三章首幾節經文,我們對加拉太教會所面對的問題,加深了了解。保羅在那里指出,加拉太信徒的行為出現了轉變︰他們雖然靠聖靈的能力開始他們的信仰生活,如今卻試圖靠肉身來成全救恩。這種聖靈和肉體之間的對比,對保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在這封書信中尤甚。『肉身』這個字詞用得十分貼切,因為猶太基督徒所強調的是行割禮(參六12-13),同時,它亦暗示了人性的軟弱,以及我們因此沒有能力取悅神(參羅八7)。在第四章末,保羅再次用了這兩個措辭來對比以實瑪利(靠人的自然生育能力)和以撒(靠聖靈的超自然能力,為了成就神的應許)的出生。因此,『肉身』這個字詞便成了一個代號,用以形容現今這邪惡世代的表現(參一4所采用的片語),也就是說,它指到一切與將來的世代相反的事情,亦即是與聖靈所代表的東西對立。

    然而,屬于聖靈的世界是靠信心而非律法之工來運作的。加拉太信徒若真的希望同享亞伯拉罕的產業——他們若真的希望被視為亞伯拉罕的後嗣——就必須像亞伯拉罕一樣靠信心而活(三6-7、29)。猶太主義信徒(Judaizers)也許會指責保羅在亞伯拉罕的應許與摩西律法這兩者之間制造矛盾。但保羅其實是要指出,違背這兩項原則的是猶太基督徒。當神在亞伯拉罕之後的400年頒賜律法,的目的不可能是希望借助律法來改變應許。但假如猶太基督徒是正確的話,所應許的產業便可以靠律法之工來獲得,那麼,律法便會與那惟有靠信心才能夠得到的應許互相對立(三12-21)。

    然而,律法只有暫時性的作用︰它扮演一位監護人或獄卒的角色,定以色列人的罪,以便為基督預備道路。當基督來到後,信心的新時代便立即展開,我們亦毋須監護人。我們靠著信心與基督聯合,不單使我們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更成為神的兒女。這一切意味著,我們在神面前均是神兒女的身分,當中沒有任何分別︰我們在基督里都成為一了(三22-28,四4-7)。在討論的過程中,保羅將兩個用不同觀念代表的存在模式互相對比。只要我們對這些對比作深入的反思,將可以發現保羅神學中的一些重要見解。

    肉體聖靈

    律法之工信心、應許

    咒詛祝福、產業

    奴僕自由、兒子的名分

    罪和死稱義和生命

    作使女的夏甲自主之婦撒拉

    西乃和現在的耶路撒冷在上的耶路撒冷

    以實瑪利以撒

    逼迫人的被逼迫的

    趕出去承受產業的後嗣

    靠律法靠著聖靈而行

    順著肉體的情欲聖靈的果子

    最後兩組的對比出現在勸勉部分,尤其是五章13至26節。正如前面已經提過,這封書信的實際生活教導跟它的神學信息是息息相關的。換言之,我們不應把保羅對加拉太信徒在行為方面的關注,視為是獨立的道德倫理教訓,與他們所面對的教義沖擊完全無關。他們為了專注于遵守以禮儀規條為主的律法,卻諷刺地可能使他們對嚴重的道德問題反應遲緩。又或是,他們可能只是將敬虔行為的正確守則,與成聖之途互相混淆。

    律法的功能

    不管是甚麼背後因素導致加拉太信徒的問題,保羅的回應指出神的確透過律法來清楚顯明的心意(五14);只是,律法沒有給予他們絲毫完成神旨意的能力(這正是五18的含義;參三2l和羅八3;保羅在其他地方更指出律法實際上會鼓勵人去犯罪,羅七7-13;林前十五56)。要戰勝肉體情欲的唯一方法,就是要『行』在聖靈中,順著聖靈而行/靠聖靈行事,結出聖靈的果子(五16、18、22、25)。保羅這樣強調聖靈在幫助信徒成聖的角色,不禁讓人猜測他早在三章3節便思想到加拉太信徒的道德表現。他們的道德生活就正如他們努力奉行禮儀的規條一樣,顯示出他們與神的關系有嚴重偏差。

    五章6節是整個討論的核心,亦是保羅書信中最重要的聲明之一︰『原來在基督耶穌里,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功效』一詞是譯自energeo這個希臘字詞,意即『發揮作用,產生果效』。明顯地,當保羅以信心來對比律法之工的時候,他並非把信心視為一種被動的觀念。反之,真正的信心是透過愛來彰顯。我們若將這節經文與六章15節,以及哥林多前書七章19節互相比較,便會發現在保羅的神學中,真正有效的信心就相當于『新造的人』的觀念,和『守神誡命』的責任。人若順著聖靈而行,既然不會產生律法所定罪的行為(五23),那麼,那些靠聖靈而活的人,就是真正成全律法的(另參六2;羅八4)。

    某些學者認為,保羅在加拉太書這部分強調律法的功能,與他在同一封書信的先前部分對律法的負面評價並不一致。然而,我們需要明白的是,第三章的討論,目的並非要為保羅的『律法神學』(PaulineLegalTheology)這題目提供一份周詳全面的論文(加拉太書並沒有涵蓋此神學題目的某些方面,其他書信則有片面地提及)。那引發保羅要寫加拉太書的爭論焦點,主要是在于律法與稱義之間的關系。保羅雖然明確指出,信徒不是靠律法稱義,但他卻從來沒有表示我們因此可以任意違背律法。相反地,他若曾表態,那就必然是福音肯定了律法(參加三21;對比羅三31)。

    保羅新觀

    學術界在近期還提出了另一個問題。在20世紀下半葉,學者們經過研究,對新約時代的猶太人神學獲得了嶄新的正面看法。例如,大部分拉比的教導,都對聖經強調神的恩典明顯表示欣賞,而且,法利賽人也未必徹頭徹尾抱有『靠行為稱義』的看法。因此,某些神學家認為,新教的神學是受到馬丁路德本身的悔改經歷所誤導。他們指出,我們套用了中世紀有關功德的教義,來理解古代的猶太教,繼而亦影響了我們對保羅思想的詮釋。按照這個新的解釋取向,保羅並非真的將信心和守律法這兩個觀念互相對立。相反地,他在加拉太書和其他地方所反對的,是那種要人采用猶太教的身分標志(如受割禮、飲食條例等),及利用它們來把外邦人摒諸神計劃門外的做法。

    毫無疑問,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問題,是初期基督教所面對的根本問題,16世紀的改革家在嘗試解釋加拉太書的時候,很可能沒有充分掌握這因素。但另一方面,若假定改革家對這因素完全無知,亦是大錯。若言保羅所關注的,是民族的驕傲而非個人的自義,那就跌進了非此即彼的二分法里(正如腓三3-9已清楚表明這點)。那些在加拉太教會中間造成困擾的猶太基督徒,其實是關注作為猶太人得蒙神賜福的民族和宗教身分。由于這種身分可以靠個人的努力(即『肉身』)來獲取,因此,爭取這身分所顯示的,並不是對神的信心,而是對自己的義的信心。

    就如昔日一樣,保羅的加拉太書同樣提醒今天的信徒,神學與人生是不能分割的。使徒保羅藉著清楚界定甚麼是『福音的真理』,在神的帶領下維護了靠恩得救的偉大教義。

    Moise-sSil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