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抨擊一種“教義”,該“教義”認為︰男女一旦結婚,無論怎麼樣都不能離婚,即使丈夫在外面有情人、包二奶、甚至二奶回來同住,丈夫虐待自己、還要為二奶帶孩子等等,都只能默默忍受,甚至丈夫拋棄自己,離了婚,女方也不能再嫁,只能守身,直到死。
為了更好闡述這個題目,我把《聖經》中有關婚姻的經文都引述出來︰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申24/1,2)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叫她作**,人若娶這被休婦人,也是犯**了。(太5/31,32)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犯**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太19/3-9)
“至于那己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10,11)”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羅7/2,3)
至于那己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7/10,11,15)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林前7/39)
在基督教界里,關于離婚再嫁的問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令人不敢適從。
我們在討論基督教界中這些分歧時,我們最好先回到婚姻設立的本意和婚姻的實質上。神為什麼要設立婚姻?
“但要免**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說明神設立婚姻是為了避免**的——為了避免男女性關系的混亂,因而以婚姻的形式,將男女的性關系固定下來。婚姻是告訴人們,離開婚姻,就是違反了神的話,就是犯**。婚姻是叫人知道什麼是**的罪,因此婚姻被設立是為了叫人知罪和為避免**的。
然而有不少人對婚姻的理解卻不是這樣的,某種基督教“教義”卻是這樣認為的︰以法律的形式把女人牢牢地捆綁在一個男人身上,直到永遠;或者以法定的形式,使一個女人永遠屬于某個男人。這概念使人心中默默產生這樣的印象——男人手中拿著一條牛繩,後面栓著一個女人。
首先我們要界定什麼叫丈夫、妻子,什麼叫婚約。有人想繞過這些概念,就來和你查《聖經》,于是他把父子的概念和買身契的概念偷偷塞給你,就使你進入他圈套,使他謬解《聖經》你也點頭稱是。
父和子的關系是一種名份的關系,是從血緣來的,無論發生什麼事,都無法改變這個關系。
丈夫和妻子,兩人本來是無份無關的,他們的關系是建立在婚約上的,有了這個婚約,男的就叫丈夫,女的就叫妻子。末結婚或離開了婚約,只叫男人或女人。
在談論“婚姻”時,我們最好認識什麼叫“婚姻”,恐防我們談的不是同一件事。“婚姻”在不同的經濟社會和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有不同的含意,在出生率低下、死亡率高的氏族社會和游牧社會時期,婚姻是以一夫多妻所組成,被民俗和司法所認定,因為這同神“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1/28)”旨意並無沖突,因此神也認可早期的婚姻制度;隨著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歷史的進步,人已經生養眾多,已經遍滿地面,婚姻便逐步向一夫一妻的制度轉化,這也成為一種民俗和司法認定,因為這樣更符合神創造時的樣式,因此,神更加承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們基督教,乃至民俗和司法所認定的合法婚姻制度。因此在談論婚姻時,我們所指的婚姻,就是當今民俗、司法、和基督教教義上的婚姻。如果你所持的不是一夫一妻的婚姻觀點,那麼我們談論的就不是同一件事。
這兩個概念很重要,如果沒有正確的定義,就必然得出錯誤的結論。
婚姻是一個盟約,也叫婚約。從兩種對立的領受里,我們都忽略了一點,就是把“婚約”抽象了,只看成為一個無解的詞,如果這樣來談論婚約、離婚,就必然得出錯誤的結論。如果我們剝離婚姻的內涵來談論婚姻,就會讓假教義有虛可乘。
那麼什麼叫婚約?婚約不是抽象空洞的東西,既是“約”,就是合約,合同。世上所有的“約”,都有實實在在的內容的。就如我們與神和好的約;我們與房東簽的租約一樣。約是什麼呢?簡單地說,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的某些條款。
我們舉例說明一下,約應該有一些什麼內容。我們把如下的約簡練為這樣︰
人和神的約︰
人履行︰信靠耶穌,不可拜偶像。
神應許︰將永生賜給我們。
這約有效期為永遠。
租客與房東簽的約︰
甲(租客)履行︰每月定期繳交一干元鋪租,不得轉租他人。
乙(房東)履行︰不得升租,不得轉租他人。
有效期為十年。
那麼婚約有什麼內容呢?就是“你是我唯一的丈夫,我是你唯一的妻子……”相反亦然。雖然我們在結婚時,沒有具體簽過一個文件條款。但婚約是一個社會約定俗成、有共同道德內涵、印在每個人心中、又為人所默認的一種社會規範。只要我們心里接受,口里承認︰“你是我妻子(丈夫),我是你丈夫(妻子)”時,這個約己在心里簽了。因此在我們的婚姻感情上,有一種自然的嫉妒︰它不可能容忍有第三者界入;象神是一個嫉妒的神一樣,他也不允許有第二個崇拜的對象。今日我們辦理結婚手續的時候,就是希望這個婚姻受到法律的保護,保護什麼呢?就是免受第三者插足到我們的婚姻里面。從這里我們可知道,盡管我們沒有簽過任何形式的約,但雙方都從心里承認,這個婚姻只有你和我,這就是“約”。《聖經》里也認同,婚姻里“不可**”。那麼,婚姻的約應是這樣︰
夫妻彼此相愛(委身),成為一體。
不得犯**。
有效期直到死。
婚姻以其合約的形式定規,為的就是防止雙方與第三、四者有**的行為。只有在婚姻的關系內,性關系才是合法的。
什麼算是**了呢?在不同的婚姻制度之下,就有不同的定義。在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下,丈夫在婚姻之內可以與一個以上的其他女人發生性關系,都不算**。大衛有數十個妻子妃嬪,她們都在婚姻關系之內,因此,大衛與她們的性關系都屬于正常,但他與拔示巴的關系,是婚姻之外的,因此就是**,直到拔示巴成為合法妻子後,神才認可他們的關系和後裔;
但是注意,現在我所論述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在這種婚姻中任何一方,與婚姻以外的任何人發生性關系,都是**的行為。
約,就是有約束效力。比如我們與房東簽的約,如果我們違反了其中的條款︰把鋪子轉租他人,那麼,房東就有權終止這個租約。有人說,這個租約有效期不是十年嗎?對于這種不懂法律常識的人,你還能說什麼呢?你給他二元車費,讓他到法律援助處打听打听吧。
一樣,我們和神的約也同樣有約束效力,只要我們違反了約的條款︰重新拜偶像、再回到罪中生活,這個約就作廢了。神就再不是我們的神,我們再也不是他的子民,這種關系己經完全破壞了——這個合約就無效了。有人說,神的約不是直到永遠的嗎?一次得救就永遠得救,一但簽了,永遠有效,神是不能反悔的。這種認識的人,可能有三種︰一,無文化的,他不能理解什麼是約;二,根本不懂得怎樣查考《聖經》。三,或者站在罪人的意願上,一廂情願地想與神立一個由他自己定的“不平等條約”︰神方面要履行︰一但簽了,就不能反悔,什麼都只能默認;而他方面︰在簽的時候,可以答應所有的條件,但以後他無論作什麼,都能在永生的約里有效。呀哈,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人,但千萬不要和他結婚。
同樣,婚姻既是約的產物,同樣受到約的約束,只要違反了婚約的條款,這個約就失去效力了。從理解了婚約的內涵去看,我們就能夠更能理解耶穌所說的話︰「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叫她作**,人若娶這被休婦人,也是犯**了。(太5/31,32)」“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為,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犯**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太19/3-9)”有人問耶穌,是否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離婚?耶穌便把神起初設立婚姻的原意揭示出來︰當初沒有罪、沒有**的時候,神所設立的婚姻是完美的,是沒有離婚的。摩西時代的以色列人,是屬靈的嬰孩,他們的心,還不能體察神設立婚姻的心意,因此暫且許他們**之外的理由離婚。耶穌指出︰除了**的緣故,其它任何離婚的理由,都破壞了神設立婚姻的心意︰使自己、對方和第三者都成為**。這里,耶穌肯定了唯一敗壞婚姻的事,就是**。任何其他理由離婚都只能產生**,惟有因**的緣故,離婚才才被允許的。因為,**,實際上已使婚約失效了、作廢了,離婚才是許可的。
有人講︰“耶穌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為,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即使是犯了**,還是一體的,既是一體,就不可以分開。”這種對“一體”的認識,是形而上學的認識。今日我們與耶穌基督同樣有一種屬靈的婚姻關系︰新郎和新娘。是成為一體的,具體表現為︰“在耶穌基督里”。那麼,假如我又回到拜偶像里去,我仍然“在耶穌基督里”嗎?“基督和彼列有什麼相和呢?(林後6/15)”如果我們與偶像有份,那麼就與基督無份了,一定是在耶穌基督的外面了,也就是說,不再是一體了。既是這樣,夫妻關系亦然。如果犯了**,這個一體就遭到破壞,一體就解體了。“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林前6/16)”就是說,犯**的一方,己經同**的另一方連成了一體了,也就是說,**的一方,己經從原配的一體脫離,而與**的另一方聯合了,這個約實際上己經毀了。約既之不存,就再沒有所謂的“甲方”、“乙方”;婚約既之不存,就再沒有所謂的“丈夫”、“妻子”。凡犯**的人,不管他願意不願意,站在法律和屬靈意義上去看,都意味著他實質上已經表明,他在放棄原來婚約中法定的角色︰丈夫或妻子。
又有話說︰“《聖經》說︰「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羅7/2,3)」「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林前7/39)」可見婚姻是直到死時才結束的,所以不可以離婚。”這種人對《聖經》的認識,猶如那個要到法律援助處打听法律常識的人一樣,只抓住租約有效期十年的一條;也好似那個要神無條件保證他永遠在神的約里有效的人一樣,因為他認為這個約有個應許是直到永遠的,就不能廢除。因此,這種人同樣認為,抓住了這兩句經文,他就可以否定婚約的其它經文了。這種人有一個潛意識認為,丈夫是無條件,永遠為丈夫。妻子一旦嫁給了丈夫,就是買給了丈夫,他把“約”理解為“買身契”。把雙方都要受約束的平等關系,變成人與牛馬的關系。這不知是天真,抑或是無知,甚或可能是想借此放縱。使許多外邦人的丈夫知道這種錯誤的“教義”,越發放肆,在外面放心滾紅滾綠,因為有這個“教義”,對他是一個莫大的保護︰因為他妻子連亨也不敢亨一聲。甚至這些嘗到甜頭的丈夫們,把這個好消息傳報給其他的男人,使得這些男人,不惜詐為信徒,專門引誘、找信主的女子結婚。因這種“教義”,對他們有最大的好處,好象是專門為他們而設的。
不錯,約仍然有效的時候,丈夫仍然是丈夫,妻子仍然是妻子,婚約的約束力直到法定角色(丈夫或妻子)的消失——死。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羅7/2,3)”。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林前7/39)這兩句經文一定要與耶穌所說的經文互為補充來看,不能各執一段經文打“經文仗”,我們更應把《聖經》中所有關于婚姻和解除婚姻的經文看為一個整體。這樣,我們就能更看得清楚《聖經》的“婚姻法”了。這兩句經文講到“丈夫”,證明是一個有效的婚姻,有效期當然是直到死的。有這個約,彼此都不可離棄。然而這兩句經文是不適用于因**而婚約失效的男女上的。因為婚約失效了,就再沒有“丈夫”這個法律所賦予的角色了。一但一方的法定角色消失了,另一方的法定角色就再無意義。法定角色完結了,約失去了一方,就再不成為其約了。我再重申一次,夫妻關系不是來自血緣的、不可改變的名份關系;而是共同履行一定條件的約而產生的關系,這關系會因約的存亡或鞏固或消失。象所有的約一樣,除了到期自動終止外,每一個約都有面臨半途而廢的可能;婚約也一樣,除了死使約自動解除外,仍然有面臨毀約而自動失效的可能,以婚約而論,就是**。如果婚約己經失效了,丈夫(妻子)這個從約而產生的角色就無效了。丈夫已不成為其丈夫,妻子已不成為其妻子,他(她)有什麼權利來約束別人呢?如果我們抽離約的內涵來談論婚姻,如果我們連這些法律和律法常識都沒有的話,不啻是一個無知的人在街上隨便指著一個女人說︰你要受我約束直到死。
如果還不服的話,我再舉個例。我們同神的約,無論舊約、新約,《聖經》常常比作婚姻的關系,這是有一點《聖經》知識的人都知道的。“因為造你的,是你的丈夫,萬軍之耶和華是他的名。(賽54/5)”“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弗5/31,32)”為什麼神要這樣比喻?因為這兩種約在屬靈的律里都是一樣性質的。如果我們拜偶像,《聖經》比喻是屬靈的**,這同我們在婚姻之外與第三者發生關系是**一樣。如果我們發生了屬靈的**,會怎樣呢?還會有永生嗎?不會。以色列人在西乃山下拜牛犢,摩西就把十戒的法板摔碎了,就是說,這個約,因屬靈的**而給毀了。在舊約,凡行**的,是沒有贖罪祭的,是要用石頭打死的,這預表什麼意義?打死的意思,就是這個丈夫(妻子)己經失去了丈夫(妻子)的法定角色。死了,再不成為其丈夫(妻子)了,這個約就再不復存在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這一句經文是回答“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這句話的。如果想用**以外的其它借口作為離婚的理由,都是人自己想分開神所默認的婚姻。但如果犯了**,這就不是受害的人自己想分開了。石頭,代表神的審判,即是說,一但犯了**,神就判決了這個婚約己經失效。這個律法和新約耶穌所說的那番話,是神自己定的。因此,這樣的離婚,不能說是人去分開,而是神的判決。“他母親馬利亞己經許配了約瑟,還沒有迎娶,馬利亞就從聖靈懷了孕。她丈夫是個義人,不願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太1/18,19)”約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為馬利亞犯了**,于是想要把她休了。《聖經》這里非但沒有責怪約瑟不對,反而稱贊他為義人。這也就佐證了耶穌所講的經文,若為**的緣故而離婚,沒有什麼不對的。“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為這緣故給她休書休她。(耶3/8)”“你們要與你們的母親大大爭辯;因為她不是我妻子,我也不是她的丈夫。叫她除掉臉上的淫像和胸間的淫態(何2/2)”。這就再清楚不過地說明,犯**,婚姻就解約了。否則,神就是一個不公義的神,他自己做一套,要我們做的是另一套。如果有人定一些比神做得更好的律例,那麼讓他作“神”好了。
總結一句話,婚姻(約),就是保障夫妻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如果沒有這種實際的作用,男女兩人的性關系,不叫婚姻,而只是同居或者是**契約。
婚姻的設立,是為了讓法律(或律法)能加以保障的,婚姻保障了我們什麼呢?就是保障我們一夫一妻的性關系不受第三、四……者的侵害破壞——就是**。否則,所謂婚姻,只是一句廢話,完全沒有設立的意義。
以下我們繼續討論一些婚約和離婚的問題。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申24/1,2)
對于這一句經文,我們應給它怎樣的地位?首先我們得承認它也是神的話,如果是神的話,我們又該怎樣看待呢?吱吱唔唔,把它忽略不提算了?或是用一句話︰“這是舊約。”就把它刪去罷了?這同耶穌所說︰“就是到天地都廢去,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的話相沖突。“《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後3/16)”保羅在寫這句話的時候,還沒有新約《聖經》。因此保羅這里所寫的︰“《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主要是指舊約的。既然舊約“于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我們有什麼理由和權柄把舊約刪去?“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耶穌在這里並沒有否定這句話,而是說,這句話是給心硬的人的,仍然是神所“許”的。在這里,我並沒有贊成離婚的意思,只是想按正義分解《聖經》。我不想投其某些人所好,故作“屬靈”,把一些教義弄得比神的律例“更聖潔、更高標準”而偏左。更不想迎合社會的潮流,降低神的標準贊同離婚而偏右。耶穌怎樣說呢?“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一方面,我們不要廢掉律法,盡管律法是神最初對“屬靈的嬰孩”以色列人最低的要求;一方面,我們要成全律法,“成全”就是幫助人從最低要求提升到最高的屬靈境界。耶穌說︰“你們听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5/43,44)”這就是成全了,他沒有去否定,而是提升了標準。因此耶穌又說︰“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叫她作**,人若娶這被休婦人,也是犯**了。(太5/31,32)”耶穌把屬靈的標準提升了,為的是要人做得更加的完全。
“不要效法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12/2)”在神的旨意中有三個層次︰神善良的旨意、神純全的旨意、神可喜悅的旨意。
神善良的旨意︰是帶著憐憫,體諒人的軟弱而制定的。體現了神良善——能體諒人的一面。就好似一個母親,要從小培養小兒的勞動品格,教他學會洗衣服,但她首先讓他學洗手帕。因為母親知道他年紀還小,還不能洗大件的衣服;神對早期的以色列人,只是有一些很基本的要求,如果當初要他們以新約的標準,背十字架跟隨摩西,恐怕他們掉頭就回到埃及了;我們對初信主的人也是一樣,不能要求得太高,要體諒到他信心的程度。因此,為不合理的事辦手續(寫休書)休妻的,是神最低層次的要求,這是我們極不提倡的。
神純全的旨意︰希望人沒有過失,不違反神的戒命,能令神滿意,是神高一級的要求。就好似那個洗手帕的小兒,終于有一日能洗自己的衣服了,小兒的勞動品格終于滿足了母親的心,達到了母親的基本願望。我們信主一定的年月後,開始能夠對照《聖經》的話,過悔改的生活,使自己逐漸純全改變過來。因著**的緣故而離婚的人,沒有什麼不對,沒有抵觸神的話語。所達到的就是神純全的旨意的層次。雖然離婚,並不是神原來的旨意︰“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正如神起初創造人的時候,並不想立例用石頭打死人,但因著他的純全,不得不懲罰罪惡。所以,因著罪的緣故,有些律例是神不得意才制定出來的。為的是彰顯出他的純全;為的是報應罪惡,以警戒效尤者。所以“許”為**的緣故離婚,為的就是制止**。
神可喜悅的旨意︰如果那個兒子,不但洗自己的衣服,還幫父母洗衣服,這就令母親喜出望外了。有個少年官問耶穌,作什麼善事可以得永生?耶穌說︰守戒命︰不可殺人、不可**……他說,這些我從小就都遵守了。耶穌又說︰要變賣一切,分給窮人,然後跟隨我。注意,少年官只能消極地做到神“不要”方面的要求,這是一種“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標準,只求不犯戒命不犯罪就滿足的心態,只停留在神純全的旨意上。耶穌要求他做到神可喜悅的旨意上,就是神積極方面“要”的命令上。因著**的緣故而離婚,並不是神可喜悅的旨意。而是用愛心忍耐一些時間,給對方悔改的機會,若肯悔改,就完全的饒恕。“饒恕七十個七次”,這才是神最高層次的可喜悅的旨意。正如他對待以色列,盡管以色列一次又一次毀約,但只要以色列回轉,他就一次又一次地饒恕他們。
這三種層次的要求,要按著我們屬靈生命、信心大小來執行,不能一刀切。只有心意更新而變化的人,才能提升到某個屬靈層次。我們愛真理的人,不能把我們的要求降到最低層次;也不要把最高層次的硬要每一個人遵守。耶穌也沒有要每一個人象他一模一樣,那個少年官憂憂愁愁地走了,耶穌也沒有勉強他。耶穌只是作“成全”的工作,我們也只是作“成全”的工作。有一些人信耶穌,只停留在得救的程度上;而有一些人卻能離開得救的開端,進入完全的地步。我們不能強逼人進入完全的地步,同樣,我們不能強逼人,不可離婚、只能完全的饒恕。我們只要幫助人認識神可喜悅的旨意,至于他怎樣領受,這是他與神的事,但不要去定罪,因為“我們到了什麼地步,就當照著什麼地步行。(腓3/16)”
另外,又有人說,男的可以因著**的緣故提出離婚,而女的因同樣的緣故,卻不可離婚。理由是,因為《聖經》只提到“休妻”,從來沒有提到過“休夫”。又因為在舊約,神認可男人可以多妻,現在男人與妻子以外,還有一些固定的女人(或者叫情人,或者叫妾氏)有性關系,還不算與舊約有沖突,因此,女人無理由因這事提出離婚。而女人則不同,女人從來不能有兩個丈夫的,所以女人同丈夫外的男人發生關系,就是**,男的就可以提出離婚。還說,雖然這樣似乎有點不公,但是因為女人是受咒詛的緣故雲雲。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男人多妻,到底是神的律法,還是什麼?如果是神的律法,那麼今日我們都違反了神的律例,我們應該悔改,多娶幾個,即使與社會法律相沖突也要在所不惜,我們寧願遵行神的旨意,而不順服人的意思。為什麼我們不悔改呢?我相信,除了有幾個想借此放縱的人外,大多數人都承認,多妻並非是神的旨意,因為我們從來沒有看到神這樣立例︰你們要多娶妻子,或類似的話。多妻制,既不是神的話,我們有什麼理由把它當作《聖經》的標準?那麼,舊約時男人多妻,為什麼神又認可呢?它到底是什麼?多妻制,是人類早期為生養眾多,而設立的婚姻制度,是人類族群時代社會所公認的道德規範,只表現當時的道德水平。但這種多妻制仍然在婚姻制度和社會認可的約束底下。凡是與《聖經》沒有沖突的法律制度、文化傳統、生活習俗、道德規範等,神都會認可的。比如交通規則,這都是神所認可的,我們都應遵守。但它不是神的話,是可以改變的。多妻制本身並非是神的話,因此是可以改變的。新約和現代法律都承認一妻制,而且最合符神起初設立婚姻形式的精神,我們更應該按照新約和現代的道德規範來遵守。
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太19/3-6)這里所說的“二人成為一體”、“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就是神更確切地認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神所配合的。當今一夫一妻的婚姻之外的性關系,都是非法的,是**的,無論是男人或女人。
因此,男人在婚姻之外的性關系,都是**。再不要胡說什麼,神可以默認男人有幾個女人荒謬的話,這樣的話,比世人的道德更低下,說這樣話的人,無疑是**的點火扇風者。
那麼,男人**,女人能不能“休夫”?不許女人“休夫”,背後還有一個潛台詞(因為不敢明說)︰你認為丈夫犯**,神卻是認可的,男人在這方面就是不同,神也沒有對亞伯拉罕說,他犯了**,因此妻子無權去判斷丈夫是否犯**,也就無權“休夫”。如前所述,這是比世人還等而下之的“道德”,前面己經駁斥了,是絕對荒謬的。我們再來分析一下“休妻”是怎樣來的。“休”本來並不是神可喜悅的旨意,神在設立婚姻之初,世界並沒有罪,婚姻本來不會受到破壞的,因此耶穌說︰“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後來因罪進入世界,婚姻才遭受破壞,神才按著他的善良、純全,“許”我們“休”。但為什麼《聖經》只提到“休妻”呢?這也是關乎到當時的社會道德規範、習俗傳統。不僅是以色列,整個中東,甚至世界大多數地區、我們中國,都是只許休妻。這說明,僅限于休妻,不是神的話,而是神頒布律法之前,人類帶普遍性的道德規範、習俗傳統,神只是認可而己,並不是他定的律例,因此是可以改變的。今日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允許雙方有離婚的權利(當然只能在因**的緣故下),神也是認可的。既然婚姻是為了避免**而設立的,那麼,它不僅僅是為了防止妻子方面**的,而是對雙方同有約束力的一個制約。妻子**,使丈夫受到了傷害和沾污,丈夫可以離婚;男人**,同樣傷害和沾污了妻子,為什麼妻子就不可以離婚?神從來就是公平的神,神認可我們早期社會的道德水平,只是體諒一個嬰孩的軟弱一般。有人把莫須有的咒詛任意加在女人的身上,是嚴重錯誤的。《聖經》明文咒詛女人的內容︰“又對女人說︰「我必多多加增你懷胎的苦楚,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不能有什麼對女人不公的時候,就說因為女人是受咒詛的,把一些《聖經》之外的咒詛加在女人身上。“你丈夫必管轄你。”必須是在有效的婚姻里,在未遭受破壞的婚姻里,丈夫才算為丈夫,這句話才有效。但如果他犯了**,婚約就算失效了,女方可以視他不是丈夫,既然不是丈夫,就無權管轄,女人可以作離婚或不離婚的決定。當然,你也可以因著他的悔意而原諒他,也就是說,仍然視他為丈夫,這視乎我們的選擇。
我們再討論,女人離婚之後,可不可以再嫁。
有人認為,無論如何,女人離了婚,就不可以再嫁人,即使是因為男人在外面有三妻四妾,女人忍無可忍主動離婚;或是因為男人有了外女,而強逼她離婚,她都不可以再嫁人。他們是根據這句經文︰“至于那己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10,11)”
討論《聖經》之前,我們應該有一個共識︰《聖經》是不會自相矛盾、自相沖突的,不管是新約與舊約。神的話是沒有不同時代,或不同族群有不同標準的。(天地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太24/35)《聖經》……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後3/16))阿們?如果以這樣的原則看《聖經》,為什麼保羅所講的與耶穌所講的、申命記里所講的自相矛盾?《聖經》似乎很混亂,新、舊約標準不同?耶穌時代與保羅時代不同?耶穌是對猶太人說的,保羅是對外邦信徒說的,標準不同?這一定不是《聖經》有問題,而是在我們人的問題,一定是在我們的理解上、釋經上有錯誤的神學觀。為了更好討論這個分歧,我們不如把這句《聖經》上下文擴展開來看︰
“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象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至于那己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我對其余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7/1-,5,8-13,15)”
上下文聯系起來看就清楚了︰上次保羅寫過一封信,其中有一句話是︰男不近女倒好。于是哥林多教會有些人領會錯了,就與自己的配偶分開了。有一些人為了屬靈的理由而有克欲的傾向、有不嫁娶的、甚至有離棄不信主的配偶的事發生。教會對于這些事,反應給保羅,因此保羅是特別針對這些問題而糾正的。
保羅是說,男不近女倒好,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異性,不要有太接近的接觸,而不是指婚姻內的男人和女人。倒是強調婚姻夫妻緊蜜接觸的重要性︰是能夠避免**的。保羅不但不提倡人單身,反而強調除了有神所賜的獨身恩賜外,人都必須在婚姻里。即使是屬靈的理由也不能把夫妻分隔開來;如果沒有領受獨身恩賜的,也不能為屬靈的理由禁戒嫁娶;也不能為屬靈的理由與不信主的配偶離婚。因這理由而分房的人,要繼續保持夫妻的生活;有肉體需要的,還是要去結婚;因丈夫不信而主動離開丈夫的妻子,不要嫁人,要快快與丈夫復合;丈夫也是一樣。這里並不關涉到**的事,因而要無條件復合。
保羅寫這些的目的,為的是希望人們有警覺,不要被魔鬼有機可乘,利用我們肉身的軟弱和婚姻的破口來陷我們于**的罪中。我們一定要在正常的婚姻里,得蒙保守。但要免**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正是這段《聖經》的匙節。說明婚姻是為了我們避免**的,“不可再嫁”非但不是要這妻子獨身,相反卻是要她回到原來的婚姻里。如果非**理由“再嫁”,就是犯了**。我們不能把“不可再嫁”孤立起來看,這樣就會斷章取意,斷章取意的必然結果,就會使《聖經》看起來似乎前後矛盾、混亂,就會引申出時代主義、族群主義和錯誤教義等的看經方法,如果各執一端,就形成了各家學說了。
如果我們鼓吹,女人是受咒詛的族類,不可再婚,這無疑大大嘉獎了**的罪人,使他們有持無恐,成為對付姊妹的“尚方寶劍”,姊妹也只能逆來順受︰反正都不能再嫁的了,忍氣吞聲算了。維持這樣屈辱的局面,總比孤伶伶不能再婚好。于是**的就越發**,達到為所欲為的囂張地步。後來她甚至可能怎樣忍受都終于被拋棄了,于是孤孤伶伶直到死。
律法(命令)總歸就是愛,愛就是︰對良善的加以保護、獎勵;對罪惡加以懲罰、鏟除。那麼,這種對罪鼓勵、獎賞,對無辜的人殘酷的“教義”,肯定不是出于恨惡罪、又公義慈愛的神的,而是出于魔鬼的。這種錯誤的教義,把我們的姊妹推落撒但的網羅里。分房的夫妻倘且會受到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的威協;未嫁的和寡婦,倘且會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然而我們卻把這些被冷落、被遺棄、可憐的**受害者,置于殘酷和危險的境地,讓她們暴露在魔鬼的引誘、欲火攻心的煎熬里,難道我們非得把這些清白的人,逼得犯**不可?這會是神的律法嗎?這同保羅所強調人人都當在婚姻的保護下的意思背道而馳的。炮制這樣“教義”的人,無疑是撒但的幫凶。有許些因婚姻有問題的婦女要尋求教會幫助,當她知道基督教有這個殘酷的教義時,就望而卻步,被重重絆倒了,可能從此與救恩失之交臂。其它女人,尤其是年輕的女人也會因知道這婚姻的教義而絆倒(我曾听過不少這樣的議論︰我做男人就信,做女人就不想信)。撒但就歡呼︰它的教義成為了基督教的“教義”。
我們討論女人再嫁的問題時,我們得先弄清楚,在主里有沒有合法的離婚,合法的離婚又意味著有什麼權利。
根據“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申24/1,2)”這是早期的合法離婚,離婚後的女人可以再嫁。
再根據︰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犯**了(太19/3-9)凡休妻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叫她作**,人若娶這被休婦人,也是犯**了。(太5/31,32)這是一句否定式假設判斷經文,我們若用邏輯學的“否定式”加以處理,它就成了肯定式假設判斷句,這樣的文法就更清楚了︰凡休妻另娶的,如果是因為**的緣故,就不是犯**了。比如︰有好似約瑟、馬利亞的一對夫婦,妻子的確犯了**,丈夫就休了她,那麼這個丈夫另娶就不算犯**了,相反,妻子也一樣。又比如,一個律法時代的人,丈夫因**,給石頭打死了(預表神解除了婚約),那麼這個女人,就不能再嫁了嗎?這句《聖經》是說,如果因**的緣故而離婚,受害的一方在律法面前是清白的,無辜的,這個離婚是合符律法的,她(他)再嫁(娶),就沒有**的罪名。相反,如果不是因為**的緣故,丈夫離棄妻子,就是說,丈夫要使妻子成為**。耶穌判定,是離棄一方的犯罪。這種離棄,在神看來,是不合法的離婚,神看二人仍然是一體,誰去再婚,誰就是犯**。丈夫另娶,就是犯了**。如果因為這個緣故,這個婚姻就正式遭到破壞了。婦人根據上一節《聖經》,男方另娶犯了**,那麼她另嫁就不算犯**了。
再用同樣的方式處理︰凡休妻的,如果是因為**的緣故,就不是叫她作**,有人如果娶這被休婦人,也不是犯**了。就是犯了**的女人,被休了,別人娶她,那個人也不算是犯**。因**的緣故,這個離婚是合法的,這個女人己經不再是別人的妻子,所以有人再娶這個女子,就不算是犯**。什麼叫**呢?就是與有婦之夫、有夫之婦發生性關系。如果沒有了婚姻關系,合法(指合真理的)離婚了,她就不再是有夫之婦了,因此她可以再嫁,別人也可以娶她。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更包括**在內)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申24/1,2)既是合法離婚,為什麼不能再婚?所以,合法離婚的婦人仍然可以再嫁。
如果不是為**的緣故,再婚的,都是犯**;如果因**的緣故,離婚了,雙方都可以再嫁娶。
婚姻遭受到**破壞時,我們該怎麼辦?立刻離婚嗎?不是,在我們發現對方眼中有刺的時候,正是最需要檢查自己眼中梁木的時候了(太6/3-5);
如果我們發現婚姻中出現問題時,我們第一時間應該問問自己,這當中我該要負上一些什麼責任?我們往往以為,那些一把眼淚、一把鼻涕訴苦的人,一定是受害者了。其實,有時正是這個訴苦者在吃自己釀造的苦果,如果我們熟知他們的婚姻境況的話,我們就同情不起來了。
除了個別的例外,一只手是不會打響一個巴掌的。除了一些**成性、以淫為樂的人外,有一些有外遇的家庭,我們以為只有一方受害者,其實不然。有時可能雙方都是受害者,有時甚至可能是**的一方為受害者。這些情形都是非常復雜的︰有時是因為一方的臭性格、壞脾氣把另一方推出了婚姻之外;有時是因為經濟使用、教育子女等的方法上,常有口角、打鬧,令婚姻潛伏著危機;有些婚姻里沒有愛情、沒有**,令婚姻象墳墓一樣,沒有溫馨、沒有吸引,是一個虛設的婚姻;……因此我們準備用石頭打人的時候,我們得先看看自己有沒有罪。
我們得檢查一下,是什麼導致了婚姻的破裂?我們有什麼地方虧負了對方?我們欲要對方悔改,就得我們自己先悔改,因為,耶穌說,想要拔掉別人眼中的剌,最好先拔掉自己眼中的梁木,這是屬靈的“改變原則”。我們應該先省察自己,我們做好了丈夫(妻子)、父親(母親)的角色沒有?我們有按《聖經》的婚姻真理建立家庭沒有?這婚姻有感情、理解、關懷、體諒、溝通沒有?如果沒有,我們則先不要考慮離婚,而是先改變自己。
唯有我們用愛心重新圍系這個婚姻,做好我們角色的本份來重建這個家庭,用我們的合宜的改變(非不合真理的遷就)、好言行,來贏回我們另一半的心。只有我們先這樣改變了,才能等候對方的改變。這才是最好的解決之道,才是神可喜悅的旨意。神為什麼可以離棄背約的以色列?為什麼可以用石頭(禍患)打以色列?因為神從來沒有虧負過以色列。假如我們沒有虧負對方,或者己經改變了自己、無愧于自己的角色、家庭,但對方仍然不肯離棄**生活的話,那麼這時候的離婚,不僅是可以不可以的問題,而是必要的問題。
再談談關于饒恕的問題,的確,我們應該七十個七次饒恕得罪我們的人,要“完全”的饒恕,象我們天父一樣的完全。那麼什麼是饒恕呢?“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勸戒他;他若懊悔,就饒恕他。倘若他一天七次得罪你,又七次回轉,說︰「我懊悔了,」你總要饒恕他。(路17/3,4)”正講到饒恕七十個七次的時候,耶穌設了一個比喻︰“天國好象一個王要和他的僕人算帳。才算的時候,有人帶一個欠一干萬銀子的來。因為他沒有什麼償還之物,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兒女,並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那僕人就俯伏拜他,說︰「主啊,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太18/23-27)”這兩處的經文,說明了一個人虧負了你,假若他知罪認錯,你就該饒恕他。那麼在我們的婚姻里若有**的罪得罪你的時候,如果對方真誠的認錯,我們總要饒恕他。無論多少次,只要他是真心想改,而只是身不由己,不能勝過這些誘惑的話,我們總要饒恕,甚至幫助他一起去勝過。但話又說回來了,假若他非但沒有懊悔,或者只是假惺惺地認錯敷衍,而實際上卻仍然樂此不疲的話,那麼,這就不能饒恕了。
我們來看看神是怎樣對待犯了**的以色列的。“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利20/6)”“這百姓要起來,在他們要去的地上,在那地的人中,隨從外邦神行邪淫,離棄我,違背我與他們所立的約。那時,我的怒氣必向他們發作,我也必離棄他們,掩面不顧他們,以致他們被吞滅,並有許多禍患災難臨到他們。(申31/16,17)”這里是沒有饒恕的,類似這樣的《聖經》,不下有幾十處。
什麼時候才有饒恕呢?“這樣,他們被自己所作的污穢了,在行為上犯了邪淫。所以,耶和華的怒氣向他的百姓發作,憎惡他的產業。將他交在外邦人的手里,恨他們的人就轄制他們。然而,他听見他們哀告的時候,就眷顧他們的急難,為他們記念他的約,照他豐盛的慈愛後悔。(詩106/39-41,44,45)”“他們要承認自己的罪和他們祖宗的罪,就是干犯我的那罪,並且承認自己行事與我反對;我所以行事與他們反對,把他們帶到仇敵之地。那時,他們未受割禮的心若謙卑了,他們也服了罪孽的刑罰,我就要記念我與雅各所立的約,與以撒所立的約,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紀念這地。(利26/40-42)”因此,神對以色列人的饒恕,是以以色列人悔改回轉為條件的。只有以色列謙卑認罪了,以色列才得以和神恢復正常的關系。如果那個欠債的僕人沒有承認自己的確欠債了,他肯定得不到免債的饒恕。耶穌赦免那個污穢的女人,是因為她是用淚水洗耶穌的腳。
神要饒恕我們,是要有一個前題︰我們必須有一個認罪,願意悔改的心。就是說,神的饒恕是有條件的。有人說饒恕是無條件的,那麼,神必須先這麼做︰饒恕所有的人,給他們永生。但我們懂真理的人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這里,我要更正錯誤的饒恕認識,人往往把愛和饒恕混淆起來,這是錯誤的。
愛是對人的,因此是無條件的︰不計較人的惡、凡事包容、凡事忍耐。但饒恕是對罪(債)的。饒恕這詞怎麼解呢?詞典上說︰饒恕就是“免去責罰”。罪永遠不可以免去責罰的,人卻可以,只要他悔改離開罪的時候,這個人就被饒恕了,就免去責罰了。如果他不承認自己的罪,那麼罪就與這個人成為一體了,當要責罰罪的時候,這個人不免要同罪一道承受責罰。那麼,我們應該怎樣才是正確的饒恕呢?我們對人,應該無條件去愛,因此神也是愛每一個世人的神;但他並不無條件饒恕每一個世人。除非我們覺得神這樣並不完全,否則,我們就當象神一樣的完全,也不能無條件饒恕罪人。
愛和饒恕,這兩樣不能混為一談。比如一個公義慈愛的法官,他會不會饒恕每一個罪犯,而釋放他們呢?不會,因為法官所面對的是罪,而不是人。對罪一定要量刑懲罰的;但有一個犯人,因槍傷,不管他犯了什麼罪,法官允許他羈留就醫,因為這事面對的是人,而不是罪,這就是愛了。
神愛人,卻並不饒恕魔鬼(它代表的就是罪)、也不饒恕罪。神不會對拜巴力的以色列人說︰好吧,我饒恕你們,你們照樣在我的約里得永生、得蒙福。神而是離棄他們,讓懲罰罪的報應,臨到他們。因為,如果神不是這樣做,就等于神縱容他們,使他們更加喜愛犯罪,這樣,神就與這罪有份了。我們如果為了面子、經濟、錯誤教義等的原因,而遷就**的配偶,那麼這樣非但不是愛和饒恕,而是與這**同謀。如果這是愛和饒恕,那麼,神早就這麼做了。
我們可以愛人,但我們對罪絕不妥協,絕不遷就,不能讓罪有得意洋洋、耀武揚威的機會,絕對不饒恕罪;我們面對犯**的配偶也一樣,我們可以先用愛心忍耐,勸免、挽回、幫助他(她),如果他(她)真的回心轉意,那麼我們就得回了自己的配偶;無論你認為他(她)傷害了你有多大,只要他(她)真心悔改、離開淫行,我們總要饒恕,就不得離婚,或者必須復婚,否則,就是我們犯了不肯饒恕的罪。
但是,如果他(她)非但沒有悔意,而且還利用了我們的愛心和忍耐,繼續干那勾當。那麼,這同我們在救恩里借恩放縱,與耶穌的約就再沒有份(來10/26-29)的屬靈原則一樣,再無赦免、再無饒恕。我們不饒恕**的罪,這並不等于我們不愛他(她);解除婚約,目的只是為了恢復正常的婚約。我們可以愛那個人,因他(她)是無知的,是被魔鬼所利用的,我們在心里不計較他的惡;但我們堅決不饒恕**的本身,因它是魔鬼的作為,也就是魔鬼的化身。除非他願意離開**,不再和魔鬼合作,我們才可以恢復正常的關系。我們不懷怨、不懷恨,可以在婚姻之外,成為朋友。我們可以等他(她)懊悔離開這個罪,然後復婚。如果他(她)干脆與他人結婚,就證明他(她)沒有對**的罪有懊悔的認識,這個婚約就徹底的被毀,就再沒有回轉的余地了。
馬太福音為什麼說,約瑟是個義人呢?讓我們切身處地站在約瑟的局限來看待馬利亞懷孕這件事︰馬利亞告訴他懷了孕,他立刻感到了極大的傷害和侮辱。但馬利亞卻告訴他一個天大的“謊言”︰聖靈感孕。真是聞所未聞的捉弄。可能只要馬利亞承認一時失足,他一定會饒恕她的。但馬利亞上百次都一口咬定,不是她的錯,還企圖為“奸夫”遮掩,那麼約瑟便決定不饒恕她,要把她休了。盡管馬利亞、一個準新娘丟盡了他的臉,但他仍然不計較她的惡,不用報復的方法去傷害她,只是想暗暗了結這件丑事算了。這里饒恕和愛是分得很清楚的,盡管約瑟沒有饒恕(這才是對的),但卻有愛,要不,馬利亞將要面臨被石頭打死的審判。有一個弟兄叫志勇,因配偶**離了婚,他忍耐了很長一段時間,讓她懊悔回轉,他仍然非常愛她,他和她離婚後的關系,甚至比好些人的夫妻還要好。志勇可以愛她的這個人,但並不饒恕她的罪,因為她並沒有懊悔她的罪,所以志勇沒有和她談復婚的事。即使她後來還是與他人結了婚,志勇和她還是一樣友好。這樣,愛和饒恕的問題,都得到了成全。
**是一件非常嚴重的大罪,在舊約是要判決死刑的,預表新約的失喪沉淪。在新約教會,要把這樣的人趕出教會(教會是預表身體的,趕出教會,也即預表從婚姻的一體中趕離。),甚至要交給撒但,去敗壞他的肉體(舊約表現為,將以色列交給仇敵。);“這一類的事,主必報應。(帖前4/6)”神對這樣的罪是相當嚴厲的。因此我們不要用人仁之心,去容忍**的罪,以為這樣是“愛”,如果這就是愛,那麼他就比神的愛更大,更長闊高深了。“不要行義過分,也不要過于自逞智慧,何必自取敗亡呢?(傳7/16)”。
教會有不少錯誤的領受,教導人無條件饒恕,以自己“過分”的“大愛”,去容忍,包容**的罪。教導信徒,無論配偶多麼**敗壞,非但不悔改,而且還變本加厲,我們都得去忍受。有人可能會反問︰“難道我們再忍耐下去,給他(她)有更多的悔改機會不是更好嗎?說不定他有一天真的會悔改呢。”我沒有什麼可以回答你,我只可以幫你以同樣的理由反問神︰神啊,以色列拜偶像的時候,你為什麼要離棄以色列,你一直容忍他們拜偶像,說不定有一日,他們會悔改過來的呢,何必有這麼過激的反應?神啊,你為什麼要用石頭打死犯**的人呢,包容憐憫他,有一**可能會離開**的呀;神啊,你為什麼要把那個犯**的人趕出教會,如果我們忍耐包容他,讓他多听道,給他更多機會悔改,豈不更好?這都是我們自以為是的“智慧”,因而用自己自逞的“義”,收取敗壞。這樣的容忍,將會有什麼後果?以色列背約受到神多次的擊打,尚且還屢屢叛逆,如果神照樣容讓、賜福,以色列就再不是以色列,就要死亡了;舊約**的人,如果不受嚴厲的制裁,不但**的人,越發肆無忌憚,而且將有更多的效顰者起來;如果教會不把那個**的人趕出教會,那麼教會將會“發酵”出更多的**來;同樣,如果我們只一味忍受配偶的**,實際上是助長了他的**,與這**也有份。耶穌說︰“因為不敵擋你們的,就是幫助你們的(路9/50)。”同樣,不阻擋**的,就是鼓勵**的。而律法的另一面,就是遏止、懲罰罪惡——這就是愛、就是善了。
這樣的錯誤教義,不但沒能幫助**的一方悔過自身,更是把無辜的一方捆綁在罪惡、污穢的婚姻上,得不到神的祝福,而只能悲悲慘慘、熬過這可憐的一生,再沒有機會享受到真正有愛情、聖潔、滿足的婚姻。《牧人的杖》里有一句話︰“錯誤的神學是一個殘酷的工頭,他鞭打神的兒女,叫他們面對悲慘的後果。”這是值得持守錯誤教義的人,去思量、鑒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