抨击基督教“卖身契”的婚姻观
    本文主要抨击一种“教义”,该“教义”认为:男女一旦结婚,无论怎么样都不能离婚,即使丈夫在外面有情人、包二奶、甚至二奶回来同住,丈夫虐待自己、还要为二奶带孩子等等,都只能默默忍受,甚至丈夫抛弃自己,离了婚,女方也不能再嫁,只能守身,直到死。

    为了更好阐述这个题目,我把《圣经》中有关婚姻的经文都引述出来: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申24/1,2)

    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叫她作**,人若娶这被休妇人,也是犯**了。(太5/31,32)

    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开。”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犯**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了。”(太19/3-9)

    “至于那己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10,11)”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罗7/2,3)

    至于那己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7/10,11,15)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林前7/39)

    在基督教界里,关于离婚再嫁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令人不敢适从。

    我们在讨论基督教界中这些分歧时,我们最好先回到婚姻设立的本意和婚姻的实质上。神为什么要设立婚姻?

    “但要免**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说明神设立婚姻是为了避免**的——为了避免男女性关系的混乱,因而以婚姻的形式,将男女的性关系固定下来。婚姻是告诉人们,离开婚姻,就是违反了神的话,就是犯**。婚姻是叫人知道什么是**的罪,因此婚姻被设立是为了叫人知罪和为避免**的。

    然而有不少人对婚姻的理解却不是这样的,某种基督教“教义”却是这样认为的:以法律的形式把女人牢牢地捆绑在一个男人身上,直到永远;或者以法定的形式,使一个女人永远属于某个男人。这概念使人心中默默产生这样的印象——男人手中拿着一条牛绳,后面栓着一个女人。

    首先我们要界定什么叫丈夫、妻子,什么叫婚约。有人想绕过这些概念,就来和你查《圣经》,于是他把父子的概念和买身契的概念偷偷塞给你,就使你进入他圈套,使他谬解《圣经》你也点头称是。

    父和子的关系是一种名份的关系,是从血缘来的,无论发生什么事,都无法改变这个关系。

    丈夫和妻子,两人本来是无份无关的,他们的关系是建立在婚约上的,有了这个婚约,男的就叫丈夫,女的就叫妻子。末结婚或离开了婚约,只叫男人或女人。

    在谈论“婚姻”时,我们最好认识什么叫“婚姻”,恐防我们谈的不是同一件事。“婚姻”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和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含意,在出生率低下、死亡率高的氏族社会和游牧社会时期,婚姻是以一夫多妻所组成,被民俗和司法所认定,因为这同神“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创1/28)”旨意并无冲突,因此神也认可早期的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人已经生养众多,已经遍满地面,婚姻便逐步向一夫一妻的制度转化,这也成为一种民俗和司法认定,因为这样更符合神创造时的样式,因此,神更加承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们基督教,乃至民俗和司法所认定的合法婚姻制度。因此在谈论婚姻时,我们所指的婚姻,就是当今民俗、司法、和基督教教义上的婚姻。如果你所持的不是一夫一妻的婚姻观点,那么我们谈论的就不是同一件事。

    这两个概念很重要,如果没有正确的定义,就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婚姻是一个盟约,也叫婚约。从两种对立的领受里,我们都忽略了一点,就是把“婚约”抽象了,只看成为一个无解的词,如果这样来谈论婚约、离婚,就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我们剥离婚姻的内涵来谈论婚姻,就会让假教义有虚可乘。

    那么什么叫婚约?婚约不是抽象空洞的东西,既是“约”,就是合约,合同。世上所有的“约”,都有实实在在的内容的。就如我们与神和好的约;我们与房东签的租约一样。约是什么呢?简单地说,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某些条款。

    我们举例说明一下,约应该有一些什么内容。我们把如下的约简练为这样:

    人和神的约:

    人履行:信靠耶稣,不可拜偶像。

    神应许:将永生赐给我们。

    这约有效期为永远。

    租客与房东签的约:

    甲(租客)履行:每月定期缴交一干元铺租,不得转租他人。

    乙(房东)履行:不得升租,不得转租他人。

    有效期为十年。

    那么婚约有什么内容呢?就是“你是我唯一的丈夫,我是你唯一的妻子……”相反亦然。虽然我们在结婚时,没有具体签过一个文件条款。但婚约是一个社会约定俗成、有共同道德内涵、印在每个人心中、又为人所默认的一种社会规范。只要我们心里接受,口里承认:“你是我妻子(丈夫),我是你丈夫(妻子)”时,这个约己在心里签了。因此在我们的婚姻感情上,有一种自然的嫉妒:它不可能容忍有第三者界入;象神是一个嫉妒的神一样,他也不允许有第二个崇拜的对象。今日我们办理结婚手续的时候,就是希望这个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什么呢?就是免受第三者插足到我们的婚姻里面。从这里我们可知道,尽管我们没有签过任何形式的约,但双方都从心里承认,这个婚姻只有你和我,这就是“约”。《圣经》里也认同,婚姻里“不可**”。那么,婚姻的约应是这样:

    夫妻彼此相爱(委身),成为一体。

    不得犯**。

    有效期直到死。

    婚姻以其合约的形式定规,为的就是防止双方与第三、四者有**的行为。只有在婚姻的关系内,性关系才是合法的。

    什么算是**了呢?在不同的婚姻制度之下,就有不同的定义。在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下,丈夫在婚姻之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都不算**。大卫有数十个妻子妃嫔,她们都在婚姻关系之内,因此,大卫与她们的性关系都属于正常,但他与拔示巴的关系,是婚姻之外的,因此就是**,直到拔示巴成为合法妻子后,神才认可他们的关系和后裔;

    但是注意,现在我所论述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在这种婚姻中任何一方,与婚姻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性关系,都是**的行为。

    约,就是有约束效力。比如我们与房东签的约,如果我们违反了其中的条款:把铺子转租他人,那么,房东就有权终止这个租约。有人说,这个租约有效期不是十年吗?对于这种不懂法律常识的人,你还能说什么呢?你给他二元车费,让他到法律援助处打听打听吧。

    一样,我们和神的约也同样有约束效力,只要我们违反了约的条款:重新拜偶像、再回到罪中生活,这个约就作废了。神就再不是我们的神,我们再也不是他的子民,这种关系己经完全破坏了——这个合约就无效了。有人说,神的约不是直到永远的吗?一次得救就永远得救,一但签了,永远有效,神是不能反悔的。这种认识的人,可能有三种:一,无文化的,他不能理解什么是约;二,根本不懂得怎样查考《圣经》。三,或者站在罪人的意愿上,一厢情愿地想与神立一个由他自己定的“不平等条约”:神方面要履行:一但签了,就不能反悔,什么都只能默认;而他方面:在签的时候,可以答应所有的条件,但以后他无论作什么,都能在永生的约里有效。呀哈,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人,但千万不要和他结婚。

    同样,婚姻既是约的产物,同样受到约的约束,只要违反了婚约的条款,这个约就失去效力了。从理解了婚约的内涵去看,我们就能够更能理解耶稣所说的话:「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叫她作**,人若娶这被休妇人,也是犯**了。(太5/31,32)」“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为,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开。”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犯**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了。”(太19/3-9)”有人问耶稣,是否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离婚?耶稣便把神起初设立婚姻的原意揭示出来:当初没有罪、没有**的时候,神所设立的婚姻是完美的,是没有离婚的。摩西时代的以色列人,是属灵的婴孩,他们的心,还不能体察神设立婚姻的心意,因此暂且许他们**之外的理由离婚。耶稣指出:除了**的缘故,其它任何离婚的理由,都破坏了神设立婚姻的心意:使自己、对方和第三者都成为**。这里,耶稣肯定了唯一败坏婚姻的事,就是**。任何其他理由离婚都只能产生**,惟有因**的缘故,离婚才才被允许的。因为,**,实际上已使婚约失效了、作废了,离婚才是许可的。

    有人讲:“耶稣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为,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开。」即使是犯了**,还是一体的,既是一体,就不可以分开。”这种对“一体”的认识,是形而上学的认识。今日我们与耶稣基督同样有一种属灵的婚姻关系:新郎和新娘。是成为一体的,具体表现为:“在耶稣基督里”。那么,假如我又回到拜偶像里去,我仍然“在耶稣基督里”吗?“基督和彼列有什么相和呢?(林后6/15)”如果我们与偶像有份,那么就与基督无份了,一定是在耶稣基督的外面了,也就是说,不再是一体了。既是这样,夫妻关系亦然。如果犯了**,这个一体就遭到破坏,一体就解体了。“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林前6/16)”就是说,犯**的一方,己经同**的另一方连成了一体了,也就是说,**的一方,己经从原配的一体脱离,而与**的另一方联合了,这个约实际上己经毁了。约既之不存,就再没有所谓的“甲方”、“乙方”;婚约既之不存,就再没有所谓的“丈夫”、“妻子”。凡犯**的人,不管他愿意不愿意,站在法律和属灵意义上去看,都意味着他实质上已经表明,他在放弃原来婚约中法定的角色:丈夫或妻子。

    又有话说:“《圣经》说:「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罗7/2,3)」「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林前7/39)」可见婚姻是直到死时才结束的,所以不可以离婚。”这种人对《圣经》的认识,犹如那个要到法律援助处打听法律常识的人一样,只抓住租约有效期十年的一条;也好似那个要神无条件保证他永远在神的约里有效的人一样,因为他认为这个约有个应许是直到永远的,就不能废除。因此,这种人同样认为,抓住了这两句经文,他就可以否定婚约的其它经文了。这种人有一个潜意识认为,丈夫是无条件,永远为丈夫。妻子一旦嫁给了丈夫,就是买给了丈夫,他把“约”理解为“买身契”。把双方都要受约束的平等关系,变成人与牛马的关系。这不知是天真,抑或是无知,甚或可能是想借此放纵。使许多外邦人的丈夫知道这种错误的“教义”,越发放肆,在外面放心滚红滚绿,因为有这个“教义”,对他是一个莫大的保护:因为他妻子连亨也不敢亨一声。甚至这些尝到甜头的丈夫们,把这个好消息传报给其他的男人,使得这些男人,不惜诈为信徒,专门引诱、找信主的女子结婚。因这种“教义”,对他们有最大的好处,好象是专门为他们而设的。

    不错,约仍然有效的时候,丈夫仍然是丈夫,妻子仍然是妻子,婚约的约束力直到法定角色(丈夫或妻子)的消失——死。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罗7/2,3)”。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林前7/39)这两句经文一定要与耶稣所说的经文互为补充来看,不能各执一段经文打“经文仗”,我们更应把《圣经》中所有关于婚姻和解除婚姻的经文看为一个整体。这样,我们就能更看得清楚《圣经》的“婚姻法”了。这两句经文讲到“丈夫”,证明是一个有效的婚姻,有效期当然是直到死的。有这个约,彼此都不可离弃。然而这两句经文是不适用于因**而婚约失效的男女上的。因为婚约失效了,就再没有“丈夫”这个法律所赋予的角色了。一但一方的法定角色消失了,另一方的法定角色就再无意义。法定角色完结了,约失去了一方,就再不成为其约了。我再重申一次,夫妻关系不是来自血缘的、不可改变的名份关系;而是共同履行一定条件的约而产生的关系,这关系会因约的存亡或巩固或消失。象所有的约一样,除了到期自动终止外,每一个约都有面临半途而废的可能;婚约也一样,除了死使约自动解除外,仍然有面临毁约而自动失效的可能,以婚约而论,就是**。如果婚约己经失效了,丈夫(妻子)这个从约而产生的角色就无效了。丈夫已不成为其丈夫,妻子已不成为其妻子,他(她)有什么权利来约束别人呢?如果我们抽离约的内涵来谈论婚姻,如果我们连这些法律和律法常识都没有的话,不啻是一个无知的人在街上随便指着一个女人说:你要受我约束直到死。

    如果还不服的话,我再举个例。我们同神的约,无论旧约、新约,《圣经》常常比作婚姻的关系,这是有一点《圣经》知识的人都知道的。“因为造你的,是你的丈夫,万军之耶和华是他的名。(赛54/5)”“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31,32)”为什么神要这样比喻?因为这两种约在属灵的律里都是一样性质的。如果我们拜偶像,《圣经》比喻是属灵的**,这同我们在婚姻之外与第三者发生关系是**一样。如果我们发生了属灵的**,会怎样呢?还会有永生吗?不会。以色列人在西乃山下拜牛犊,摩西就把十戒的法板摔碎了,就是说,这个约,因属灵的**而给毁了。在旧约,凡行**的,是没有赎罪祭的,是要用石头打死的,这预表什么意义?打死的意思,就是这个丈夫(妻子)己经失去了丈夫(妻子)的法定角色。死了,再不成为其丈夫(妻子)了,这个约就再不复存在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开。”这一句经文是回答“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这句话的。如果想用**以外的其它借口作为离婚的理由,都是人自己想分开神所默认的婚姻。但如果犯了**,这就不是受害的人自己想分开了。石头,代表神的审判,即是说,一但犯了**,神就判决了这个婚约己经失效。这个律法和新约耶稣所说的那番话,是神自己定的。因此,这样的离婚,不能说是人去分开,而是神的判决。“他母亲马利亚己经许配了约瑟,还没有迎娶,马利亚就从圣灵怀了孕。她丈夫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太1/18,19)”约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为马利亚犯了**,于是想要把她休了。《圣经》这里非但没有责怪约瑟不对,反而称赞他为义人。这也就佐证了耶稣所讲的经文,若为**的缘故而离婚,没有什么不对的。“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为这缘故给她休书休她。(耶3/8)”“你们要与你们的母亲大大争辩;因为她不是我妻子,我也不是她的丈夫。叫她除掉脸上的淫像和胸间的淫态(何2/2)”。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说明,犯**,婚姻就解约了。否则,神就是一个不公义的神,他自己做一套,要我们做的是另一套。如果有人定一些比神做得更好的律例,那么让他作“神”好了。

    总结一句话,婚姻(约),就是保障夫妻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实际的作用,男女两人的性关系,不叫婚姻,而只是同居或者是**契约。

    婚姻的设立,是为了让法律(或律法)能加以保障的,婚姻保障了我们什么呢?就是保障我们一夫一妻的性关系不受第三、四……者的侵害破坏——就是**。否则,所谓婚姻,只是一句废话,完全没有设立的意义。

    以下我们继续讨论一些婚约和离婚的问题。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申24/1,2)

    对于这一句经文,我们应给它怎样的地位?首先我们得承认它也是神的话,如果是神的话,我们又该怎样看待呢?吱吱唔唔,把它忽略不提算了?或是用一句话:“这是旧约。”就把它删去罢了?这同耶稣所说:“就是到天地都废去,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8)”的话相冲突。“《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提后3/16)”保罗在写这句话的时候,还没有新约《圣经》。因此保罗这里所写的:“《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主要是指旧约的。既然旧约“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我们有什么理由和权柄把旧约删去?“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耶稣在这里并没有否定这句话,而是说,这句话是给心硬的人的,仍然是神所“许”的。在这里,我并没有赞成离婚的意思,只是想按正义分解《圣经》。我不想投其某些人所好,故作“属灵”,把一些教义弄得比神的律例“更圣洁、更高标准”而偏左。更不想迎合社会的潮流,降低神的标准赞同离婚而偏右。耶稣怎样说呢?“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一方面,我们不要废掉律法,尽管律法是神最初对“属灵的婴孩”以色列人最低的要求;一方面,我们要成全律法,“成全”就是帮助人从最低要求提升到最高的属灵境界。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太5/43,44)”这就是成全了,他没有去否定,而是提升了标准。因此耶稣又说:“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叫她作**,人若娶这被休妇人,也是犯**了。(太5/31,32)”耶稣把属灵的标准提升了,为的是要人做得更加的完全。

    “不要效法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罗12/2)”在神的旨意中有三个层次:神善良的旨意、神纯全的旨意、神可喜悦的旨意。

    神善良的旨意:是带着怜悯,体谅人的软弱而制定的。体现了神良善——能体谅人的一面。就好似一个母亲,要从小培养小儿的劳动品格,教他学会洗衣服,但她首先让他学洗手帕。因为母亲知道他年纪还小,还不能洗大件的衣服;神对早期的以色列人,只是有一些很基本的要求,如果当初要他们以新约的标准,背十字架跟随摩西,恐怕他们掉头就回到埃及了;我们对初信主的人也是一样,不能要求得太高,要体谅到他信心的程度。因此,为不合理的事办手续(写休书)休妻的,是神最低层次的要求,这是我们极不提倡的。

    神纯全的旨意:希望人没有过失,不违反神的戒命,能令神满意,是神高一级的要求。就好似那个洗手帕的小儿,终于有一日能洗自己的衣服了,小儿的劳动品格终于满足了母亲的心,达到了母亲的基本愿望。我们信主一定的年月后,开始能够对照《圣经》的话,过悔改的生活,使自己逐渐纯全改变过来。因着**的缘故而离婚的人,没有什么不对,没有抵触神的话语。所达到的就是神纯全的旨意的层次。虽然离婚,并不是神原来的旨意:“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正如神起初创造人的时候,并不想立例用石头打死人,但因着他的纯全,不得不惩罚罪恶。所以,因着罪的缘故,有些律例是神不得意才制定出来的。为的是彰显出他的纯全;为的是报应罪恶,以警戒效尤者。所以“许”为**的缘故离婚,为的就是制止**。

    神可喜悦的旨意:如果那个儿子,不但洗自己的衣服,还帮父母洗衣服,这就令母亲喜出望外了。有个少年官问耶稣,作什么善事可以得永生?耶稣说:守戒命:不可杀人、不可**……他说,这些我从小就都遵守了。耶稣又说:要变卖一切,分给穷人,然后跟随我。注意,少年官只能消极地做到神“不要”方面的要求,这是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标准,只求不犯戒命不犯罪就满足的心态,只停留在神纯全的旨意上。耶稣要求他做到神可喜悦的旨意上,就是神积极方面“要”的命令上。因着**的缘故而离婚,并不是神可喜悦的旨意。而是用爱心忍耐一些时间,给对方悔改的机会,若肯悔改,就完全的饶恕。“饶恕七十个七次”,这才是神最高层次的可喜悦的旨意。正如他对待以色列,尽管以色列一次又一次毁约,但只要以色列回转,他就一次又一次地饶恕他们。

    这三种层次的要求,要按着我们属灵生命、信心大小来执行,不能一刀切。只有心意更新而变化的人,才能提升到某个属灵层次。我们爱真理的人,不能把我们的要求降到最低层次;也不要把最高层次的硬要每一个人遵守。耶稣也没有要每一个人象他一模一样,那个少年官忧忧愁愁地走了,耶稣也没有勉强他。耶稣只是作“成全”的工作,我们也只是作“成全”的工作。有一些人信耶稣,只停留在得救的程度上;而有一些人却能离开得救的开端,进入完全的地步。我们不能强逼人进入完全的地步,同样,我们不能强逼人,不可离婚、只能完全的饶恕。我们只要帮助人认识神可喜悦的旨意,至于他怎样领受,这是他与神的事,但不要去定罪,因为“我们到了什么地步,就当照着什么地步行。(腓3/16)”

    另外,又有人说,男的可以因着**的缘故提出离婚,而女的因同样的缘故,却不可离婚。理由是,因为《圣经》只提到“休妻”,从来没有提到过“休夫”。又因为在旧约,神认可男人可以多妻,现在男人与妻子以外,还有一些固定的女人(或者叫情人,或者叫妾氏)有性关系,还不算与旧约有冲突,因此,女人无理由因这事提出离婚。而女人则不同,女人从来不能有两个丈夫的,所以女人同丈夫外的男人发生关系,就是**,男的就可以提出离婚。还说,虽然这样似乎有点不公,但是因为女人是受咒诅的缘故云云。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男人多妻,到底是神的律法,还是什么?如果是神的律法,那么今日我们都违反了神的律例,我们应该悔改,多娶几个,即使与社会法律相冲突也要在所不惜,我们宁愿遵行神的旨意,而不顺服人的意思。为什么我们不悔改呢?我相信,除了有几个想借此放纵的人外,大多数人都承认,多妻并非是神的旨意,因为我们从来没有看到神这样立例:你们要多娶妻子,或类似的话。多妻制,既不是神的话,我们有什么理由把它当作《圣经》的标准?那么,旧约时男人多妻,为什么神又认可呢?它到底是什么?多妻制,是人类早期为生养众多,而设立的婚姻制度,是人类族群时代社会所公认的道德规范,只表现当时的道德水平。但这种多妻制仍然在婚姻制度和社会认可的约束底下。凡是与《圣经》没有冲突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生活习俗、道德规范等,神都会认可的。比如交通规则,这都是神所认可的,我们都应遵守。但它不是神的话,是可以改变的。多妻制本身并非是神的话,因此是可以改变的。新约和现代法律都承认一妻制,而且最合符神起初设立婚姻形式的精神,我们更应该按照新约和现代的道德规范来遵守。

    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开。”(太19/3-6)这里所说的“二人成为一体”、“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就是神更确切地认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神所配合的。当今一夫一妻的婚姻之外的性关系,都是非法的,是**的,无论是男人或女人。

    因此,男人在婚姻之外的性关系,都是**。再不要胡说什么,神可以默认男人有几个女人荒谬的话,这样的话,比世人的道德更低下,说这样话的人,无疑是**的点火扇风者。

    那么,男人**,女人能不能“休夫”?不许女人“休夫”,背后还有一个潜台词(因为不敢明说):你认为丈夫犯**,神却是认可的,男人在这方面就是不同,神也没有对亚伯拉罕说,他犯了**,因此妻子无权去判断丈夫是否犯**,也就无权“休夫”。如前所述,这是比世人还等而下之的“道德”,前面己经驳斥了,是绝对荒谬的。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休妻”是怎样来的。“休”本来并不是神可喜悦的旨意,神在设立婚姻之初,世界并没有罪,婚姻本来不会受到破坏的,因此耶稣说:“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后来因罪进入世界,婚姻才遭受破坏,神才按着他的善良、纯全,“许”我们“休”。但为什么《圣经》只提到“休妻”呢?这也是关乎到当时的社会道德规范、习俗传统。不仅是以色列,整个中东,甚至世界大多数地区、我们中国,都是只许休妻。这说明,仅限于休妻,不是神的话,而是神颁布律法之前,人类带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习俗传统,神只是认可而己,并不是他定的律例,因此是可以改变的。今日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允许双方有离婚的权利(当然只能在因**的缘故下),神也是认可的。既然婚姻是为了避免**而设立的,那么,它不仅仅是为了防止妻子方面**的,而是对双方同有约束力的一个制约。妻子**,使丈夫受到了伤害和沾污,丈夫可以离婚;男人**,同样伤害和沾污了妻子,为什么妻子就不可以离婚?神从来就是公平的神,神认可我们早期社会的道德水平,只是体谅一个婴孩的软弱一般。有人把莫须有的咒诅任意加在女人的身上,是严重错误的。《圣经》明文咒诅女人的内容:“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创3/16)」”不能有什么对女人不公的时候,就说因为女人是受咒诅的,把一些《圣经》之外的咒诅加在女人身上。“你丈夫必管辖你。”必须是在有效的婚姻里,在未遭受破坏的婚姻里,丈夫才算为丈夫,这句话才有效。但如果他犯了**,婚约就算失效了,女方可以视他不是丈夫,既然不是丈夫,就无权管辖,女人可以作离婚或不离婚的决定。当然,你也可以因着他的悔意而原谅他,也就是说,仍然视他为丈夫,这视乎我们的选择。

    我们再讨论,女人离婚之后,可不可以再嫁。

    有人认为,无论如何,女人离了婚,就不可以再嫁人,即使是因为男人在外面有三妻四妾,女人忍无可忍主动离婚;或是因为男人有了外女,而强逼她离婚,她都不可以再嫁人。他们是根据这句经文:“至于那己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10,11)”

    讨论《圣经》之前,我们应该有一个共识:《圣经》是不会自相矛盾、自相冲突的,不管是新约与旧约。神的话是没有不同时代,或不同族群有不同标准的。(天地要废去,我的话却不能废去。(太24/35)《圣经》……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提后3/16))阿们?如果以这样的原则看《圣经》,为什么保罗所讲的与耶稣所讲的、申命记里所讲的自相矛盾?《圣经》似乎很混乱,新、旧约标准不同?耶稣时代与保罗时代不同?耶稣是对犹太人说的,保罗是对外邦信徒说的,标准不同?这一定不是《圣经》有问题,而是在我们人的问题,一定是在我们的理解上、释经上有错误的神学观。为了更好讨论这个分歧,我们不如把这句《圣经》上下文扩展开来看: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象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至于那己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7/1-,5,8-13,15)”

    上下文联系起来看就清楚了:上次保罗写过一封信,其中有一句话是:男不近女倒好。于是哥林多教会有些人领会错了,就与自己的配偶分开了。有一些人为了属灵的理由而有克欲的倾向、有不嫁娶的、甚至有离弃不信主的配偶的事发生。教会对于这些事,反应给保罗,因此保罗是特别针对这些问题而纠正的。

    保罗是说,男不近女倒好,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异性,不要有太接近的接触,而不是指婚姻内的男人和女人。倒是强调婚姻夫妻紧蜜接触的重要性:是能够避免**的。保罗不但不提倡人单身,反而强调除了有神所赐的独身恩赐外,人都必须在婚姻里。即使是属灵的理由也不能把夫妻分隔开来;如果没有领受独身恩赐的,也不能为属灵的理由禁戒嫁娶;也不能为属灵的理由与不信主的配偶离婚。因这理由而分房的人,要继续保持夫妻的生活;有肉体需要的,还是要去结婚;因丈夫不信而主动离开丈夫的妻子,不要嫁人,要快快与丈夫复合;丈夫也是一样。这里并不关涉到**的事,因而要无条件复合。

    保罗写这些的目的,为的是希望人们有警觉,不要被魔鬼有机可乘,利用我们肉身的软弱和婚姻的破口来陷我们于**的罪中。我们一定要在正常的婚姻里,得蒙保守。但要免**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正是这段《圣经》的匙节。说明婚姻是为了我们避免**的,“不可再嫁”非但不是要这妻子独身,相反却是要她回到原来的婚姻里。如果非**理由“再嫁”,就是犯了**。我们不能把“不可再嫁”孤立起来看,这样就会断章取意,断章取意的必然结果,就会使《圣经》看起来似乎前后矛盾、混乱,就会引申出时代主义、族群主义和错误教义等的看经方法,如果各执一端,就形成了各家学说了。

    如果我们鼓吹,女人是受咒诅的族类,不可再婚,这无疑大大嘉奖了**的罪人,使他们有持无恐,成为对付姊妹的“尚方宝剑”,姊妹也只能逆来顺受:反正都不能再嫁的了,忍气吞声算了。维持这样屈辱的局面,总比孤伶伶不能再婚好。于是**的就越发**,达到为所欲为的嚣张地步。后来她甚至可能怎样忍受都终于被抛弃了,于是孤孤伶伶直到死。

    律法(命令)总归就是爱,爱就是:对良善的加以保护、奖励;对罪恶加以惩罚、铲除。那么,这种对罪鼓励、奖赏,对无辜的人残酷的“教义”,肯定不是出于恨恶罪、又公义慈爱的神的,而是出于魔鬼的。这种错误的教义,把我们的姊妹推落撒但的网罗里。分房的夫妻倘且会受到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的威协;未嫁的和寡妇,倘且会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然而我们却把这些被冷落、被遗弃、可怜的**受害者,置于残酷和危险的境地,让她们暴露在魔鬼的引诱、欲火攻心的煎熬里,难道我们非得把这些清白的人,逼得犯**不可?这会是神的律法吗?这同保罗所强调人人都当在婚姻的保护下的意思背道而驰的。炮制这样“教义”的人,无疑是撒但的帮凶。有许些因婚姻有问题的妇女要寻求教会帮助,当她知道基督教有这个残酷的教义时,就望而却步,被重重绊倒了,可能从此与救恩失之交臂。其它女人,尤其是年轻的女人也会因知道这婚姻的教义而绊倒(我曾听过不少这样的议论:我做男人就信,做女人就不想信)。撒但就欢呼:它的教义成为了基督教的“教义”。

    我们讨论女人再嫁的问题时,我们得先弄清楚,在主里有没有合法的离婚,合法的离婚又意味着有什么权利。

    根据“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申24/1,2)”这是早期的合法离婚,离婚后的女人可以再嫁。

    再根据: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犯**了(太19/3-9)凡休妻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叫她作**,人若娶这被休妇人,也是犯**了。(太5/31,32)这是一句否定式假设判断经文,我们若用逻辑学的“否定式”加以处理,它就成了肯定式假设判断句,这样的文法就更清楚了:凡休妻另娶的,如果是因为**的缘故,就不是犯**了。比如:有好似约瑟、马利亚的一对夫妇,妻子的确犯了**,丈夫就休了她,那么这个丈夫另娶就不算犯**了,相反,妻子也一样。又比如,一个律法时代的人,丈夫因**,给石头打死了(预表神解除了婚约),那么这个女人,就不能再嫁了吗?这句《圣经》是说,如果因**的缘故而离婚,受害的一方在律法面前是清白的,无辜的,这个离婚是合符律法的,她(他)再嫁(娶),就没有**的罪名。相反,如果不是因为**的缘故,丈夫离弃妻子,就是说,丈夫要使妻子成为**。耶稣判定,是离弃一方的犯罪。这种离弃,在神看来,是不合法的离婚,神看二人仍然是一体,谁去再婚,谁就是犯**。丈夫另娶,就是犯了**。如果因为这个缘故,这个婚姻就正式遭到破坏了。妇人根据上一节《圣经》,男方另娶犯了**,那么她另嫁就不算犯**了。

    再用同样的方式处理:凡休妻的,如果是因为**的缘故,就不是叫她作**,有人如果娶这被休妇人,也不是犯**了。就是犯了**的女人,被休了,别人娶她,那个人也不算是犯**。因**的缘故,这个离婚是合法的,这个女人己经不再是别人的妻子,所以有人再娶这个女子,就不算是犯**。什么叫**呢?就是与有妇之夫、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如果没有了婚姻关系,合法(指合真理的)离婚了,她就不再是有夫之妇了,因此她可以再嫁,别人也可以娶她。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更包括**在内)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申24/1,2)既是合法离婚,为什么不能再婚?所以,合法离婚的妇人仍然可以再嫁。

    如果不是为**的缘故,再婚的,都是犯**;如果因**的缘故,离婚了,双方都可以再嫁娶。

    婚姻遭受到**破坏时,我们该怎么办?立刻离婚吗?不是,在我们发现对方眼中有刺的时候,正是最需要检查自己眼中梁木的时候了(太6/3-5);

    如果我们发现婚姻中出现问题时,我们第一时间应该问问自己,这当中我该要负上一些什么责任?我们往往以为,那些一把眼泪、一把鼻涕诉苦的人,一定是受害者了。其实,有时正是这个诉苦者在吃自己酿造的苦果,如果我们熟知他们的婚姻境况的话,我们就同情不起来了。

    除了个别的例外,一只手是不会打响一个巴掌的。除了一些**成性、以淫为乐的人外,有一些有外遇的家庭,我们以为只有一方受害者,其实不然。有时可能双方都是受害者,有时甚至可能是**的一方为受害者。这些情形都是非常复杂的:有时是因为一方的臭性格、坏脾气把另一方推出了婚姻之外;有时是因为经济使用、教育子女等的方法上,常有口角、打闹,令婚姻潜伏着危机;有些婚姻里没有爱情、没有**,令婚姻象坟墓一样,没有温馨、没有吸引,是一个虚设的婚姻;……因此我们准备用石头打人的时候,我们得先看看自己有没有罪。

    我们得检查一下,是什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我们有什么地方亏负了对方?我们欲要对方悔改,就得我们自己先悔改,因为,耶稣说,想要拔掉别人眼中的剌,最好先拔掉自己眼中的梁木,这是属灵的“改变原则”。我们应该先省察自己,我们做好了丈夫(妻子)、父亲(母亲)的角色没有?我们有按《圣经》的婚姻真理建立家庭没有?这婚姻有感情、理解、关怀、体谅、沟通没有?如果没有,我们则先不要考虑离婚,而是先改变自己。

    唯有我们用爱心重新围系这个婚姻,做好我们角色的本份来重建这个家庭,用我们的合宜的改变(非不合真理的迁就)、好言行,来赢回我们另一半的心。只有我们先这样改变了,才能等候对方的改变。这才是最好的解决之道,才是神可喜悦的旨意。神为什么可以离弃背约的以色列?为什么可以用石头(祸患)打以色列?因为神从来没有亏负过以色列。假如我们没有亏负对方,或者己经改变了自己、无愧于自己的角色、家庭,但对方仍然不肯离弃**生活的话,那么这时候的离婚,不仅是可以不可以的问题,而是必要的问题。

    再谈谈关于饶恕的问题,的确,我们应该七十个七次饶恕得罪我们的人,要“完全”的饶恕,象我们天父一样的完全。那么什么是饶恕呢?“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劝戒他;他若懊悔,就饶恕他。倘若他一天七次得罪你,又七次回转,说:「我懊悔了,」你总要饶恕他。(路17/3,4)”正讲到饶恕七十个七次的时候,耶稣设了一个比喻:“天国好象一个王要和他的仆人算帐。才算的时候,有人带一个欠一干万银子的来。因为他没有什么偿还之物,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儿女,并一切所有的都卖了偿还。那仆人就俯伏拜他,说:「主啊,宽容我,将来我都要还清。」那仆人的主人就动了慈心,把他释放了,并且免了他的债。(太18/23-27)”这两处的经文,说明了一个人亏负了你,假若他知罪认错,你就该饶恕他。那么在我们的婚姻里若有**的罪得罪你的时候,如果对方真诚的认错,我们总要饶恕他。无论多少次,只要他是真心想改,而只是身不由己,不能胜过这些诱惑的话,我们总要饶恕,甚至帮助他一起去胜过。但话又说回来了,假若他非但没有懊悔,或者只是假惺惺地认错敷衍,而实际上却仍然乐此不疲的话,那么,这就不能饶恕了。

    我们来看看神是怎样对待犯了**的以色列的。“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我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利20/6)”“这百姓要起来,在他们要去的地上,在那地的人中,随从外邦神行邪淫,离弃我,违背我与他们所立的约。那时,我的怒气必向他们发作,我也必离弃他们,掩面不顾他们,以致他们被吞灭,并有许多祸患灾难临到他们。(申31/16,17)”这里是没有饶恕的,类似这样的《圣经》,不下有几十处。

    什么时候才有饶恕呢?“这样,他们被自己所作的污秽了,在行为上犯了邪淫。所以,耶和华的怒气向他的百姓发作,憎恶他的产业。将他交在外邦人的手里,恨他们的人就辖制他们。然而,他听见他们哀告的时候,就眷顾他们的急难,为他们记念他的约,照他丰盛的慈爱后悔。(诗106/39-41,44,45)”“他们要承认自己的罪和他们祖宗的罪,就是干犯我的那罪,并且承认自己行事与我反对;我所以行事与他们反对,把他们带到仇敌之地。那时,他们未受割礼的心若谦卑了,他们也服了罪孽的刑罚,我就要记念我与雅各所立的约,与以撒所立的约,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并纪念这地。(利26/40-42)”因此,神对以色列人的饶恕,是以以色列人悔改回转为条件的。只有以色列谦卑认罪了,以色列才得以和神恢复正常的关系。如果那个欠债的仆人没有承认自己的确欠债了,他肯定得不到免债的饶恕。耶稣赦免那个污秽的女人,是因为她是用泪水洗耶稣的脚。

    神要饶恕我们,是要有一个前题:我们必须有一个认罪,愿意悔改的心。就是说,神的饶恕是有条件的。有人说饶恕是无条件的,那么,神必须先这么做:饶恕所有的人,给他们永生。但我们懂真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这里,我要更正错误的饶恕认识,人往往把爱和饶恕混淆起来,这是错误的。

    爱是对人的,因此是无条件的:不计较人的恶、凡事包容、凡事忍耐。但饶恕是对罪(债)的。饶恕这词怎么解呢?词典上说:饶恕就是“免去责罚”。罪永远不可以免去责罚的,人却可以,只要他悔改离开罪的时候,这个人就被饶恕了,就免去责罚了。如果他不承认自己的罪,那么罪就与这个人成为一体了,当要责罚罪的时候,这个人不免要同罪一道承受责罚。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才是正确的饶恕呢?我们对人,应该无条件去爱,因此神也是爱每一个世人的神;但他并不无条件饶恕每一个世人。除非我们觉得神这样并不完全,否则,我们就当象神一样的完全,也不能无条件饶恕罪人。

    爱和饶恕,这两样不能混为一谈。比如一个公义慈爱的法官,他会不会饶恕每一个罪犯,而释放他们呢?不会,因为法官所面对的是罪,而不是人。对罪一定要量刑惩罚的;但有一个犯人,因枪伤,不管他犯了什么罪,法官允许他羁留就医,因为这事面对的是人,而不是罪,这就是爱了。

    神爱人,却并不饶恕魔鬼(它代表的就是罪)、也不饶恕罪。神不会对拜巴力的以色列人说:好吧,我饶恕你们,你们照样在我的约里得永生、得蒙福。神而是离弃他们,让惩罚罪的报应,临到他们。因为,如果神不是这样做,就等于神纵容他们,使他们更加喜爱犯罪,这样,神就与这罪有份了。我们如果为了面子、经济、错误教义等的原因,而迁就**的配偶,那么这样非但不是爱和饶恕,而是与这**同谋。如果这是爱和饶恕,那么,神早就这么做了。

    我们可以爱人,但我们对罪绝不妥协,绝不迁就,不能让罪有得意洋洋、耀武扬威的机会,绝对不饶恕罪;我们面对犯**的配偶也一样,我们可以先用爱心忍耐,劝免、挽回、帮助他(她),如果他(她)真的回心转意,那么我们就得回了自己的配偶;无论你认为他(她)伤害了你有多大,只要他(她)真心悔改、离开淫行,我们总要饶恕,就不得离婚,或者必须复婚,否则,就是我们犯了不肯饶恕的罪。

    但是,如果他(她)非但没有悔意,而且还利用了我们的爱心和忍耐,继续干那勾当。那么,这同我们在救恩里借恩放纵,与耶稣的约就再没有份(来10/26-29)的属灵原则一样,再无赦免、再无饶恕。我们不饶恕**的罪,这并不等于我们不爱他(她);解除婚约,目的只是为了恢复正常的婚约。我们可以爱那个人,因他(她)是无知的,是被魔鬼所利用的,我们在心里不计较他的恶;但我们坚决不饶恕**的本身,因它是魔鬼的作为,也就是魔鬼的化身。除非他愿意离开**,不再和魔鬼合作,我们才可以恢复正常的关系。我们不怀怨、不怀恨,可以在婚姻之外,成为朋友。我们可以等他(她)懊悔离开这个罪,然后复婚。如果他(她)干脆与他人结婚,就证明他(她)没有对**的罪有懊悔的认识,这个婚约就彻底的被毁,就再没有回转的余地了。

    马太福音为什么说,约瑟是个义人呢?让我们切身处地站在约瑟的局限来看待马利亚怀孕这件事:马利亚告诉他怀了孕,他立刻感到了极大的伤害和侮辱。但马利亚却告诉他一个天大的“谎言”:圣灵感孕。真是闻所未闻的捉弄。可能只要马利亚承认一时失足,他一定会饶恕她的。但马利亚上百次都一口咬定,不是她的错,还企图为“奸夫”遮掩,那么约瑟便决定不饶恕她,要把她休了。尽管马利亚、一个准新娘丢尽了他的脸,但他仍然不计较她的恶,不用报复的方法去伤害她,只是想暗暗了结这件丑事算了。这里饶恕和爱是分得很清楚的,尽管约瑟没有饶恕(这才是对的),但却有爱,要不,马利亚将要面临被石头打死的审判。有一个弟兄叫志勇,因配偶**离了婚,他忍耐了很长一段时间,让她懊悔回转,他仍然非常爱她,他和她离婚后的关系,甚至比好些人的夫妻还要好。志勇可以爱她的这个人,但并不饶恕她的罪,因为她并没有懊悔她的罪,所以志勇没有和她谈复婚的事。即使她后来还是与他人结了婚,志勇和她还是一样友好。这样,爱和饶恕的问题,都得到了成全。

    **是一件非常严重的大罪,在旧约是要判决死刑的,预表新约的失丧沉沦。在新约教会,要把这样的人赶出教会(教会是预表身体的,赶出教会,也即预表从婚姻的一体中赶离。),甚至要交给撒但,去败坏他的肉体(旧约表现为,将以色列交给仇敌。);“这一类的事,主必报应。(帖前4/6)”神对这样的罪是相当严厉的。因此我们不要用人仁之心,去容忍**的罪,以为这样是“爱”,如果这就是爱,那么他就比神的爱更大,更长阔高深了。“不要行义过分,也不要过于自逞智慧,何必自取败亡呢?(传7/16)”。

    教会有不少错误的领受,教导人无条件饶恕,以自己“过分”的“大爱”,去容忍,包容**的罪。教导信徒,无论配偶多么**败坏,非但不悔改,而且还变本加厉,我们都得去忍受。有人可能会反问:“难道我们再忍耐下去,给他(她)有更多的悔改机会不是更好吗?说不定他有一天真的会悔改呢。”我没有什么可以回答你,我只可以帮你以同样的理由反问神:神啊,以色列拜偶像的时候,你为什么要离弃以色列,你一直容忍他们拜偶像,说不定有一日,他们会悔改过来的呢,何必有这么过激的反应?神啊,你为什么要用石头打死犯**的人呢,包容怜悯他,有一**可能会离开**的呀;神啊,你为什么要把那个犯**的人赶出教会,如果我们忍耐包容他,让他多听道,给他更多机会悔改,岂不更好?这都是我们自以为是的“智慧”,因而用自己自逞的“义”,收取败坏。这样的容忍,将会有什么后果?以色列背约受到神多次的击打,尚且还屡屡叛逆,如果神照样容让、赐福,以色列就再不是以色列,就要死亡了;旧约**的人,如果不受严厉的制裁,不但**的人,越发肆无忌惮,而且将有更多的效颦者起来;如果教会不把那个**的人赶出教会,那么教会将会“发酵”出更多的**来;同样,如果我们只一味忍受配偶的**,实际上是助长了他的**,与这**也有份。耶稣说:“因为不敌挡你们的,就是帮助你们的(路9/50)。”同样,不阻挡**的,就是鼓励**的。而律法的另一面,就是遏止、惩罚罪恶——这就是爱、就是善了。

    这样的错误教义,不但没能帮助**的一方悔过自身,更是把无辜的一方捆绑在罪恶、污秽的婚姻上,得不到神的祝福,而只能悲悲惨惨、熬过这可怜的一生,再没有机会享受到真正有爱情、圣洁、满足的婚姻。《牧人的杖》里有一句话:“错误的神学是一个残酷的工头,他鞭打神的儿女,叫他们面对悲惨的后果。”这是值得持守错误教义的人,去思量、鉴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