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有關道德的問題
    第十三章

    道德的問題

    墮胎……同性戀者權利……性教育……毒品濫用……黃色書刊……這些基本上都是道德問題,基督徒面對這些問題,所持的立場相當分明。當基督徒呼聲愈清楚時,外面的世界對我們立場的批評也愈尖刻。他們不大能明白︰為何我們會相信我們是對的?這些價值從何而來?是來自一本古老的書?它有幾百種不同的解釋,寫這本書的作者們從未想像過現代的世界會是什麼樣子,所以怎麼可能當真相信︰這些律例永遠、絕對是對的?基督教的道德觀似乎太黑白分明,難道沒有一些灰色地帶嗎?我們對美德的焦點愈來愈清晰,但世界其餘的人似乎急速地滑入黑暗、逃避光明。就像布倫博士所說︰

    絕對主義的危險不是錯誤,而是不容忍,學生被教導要亟力規避這點。相對主義對於心胸開放是不可或缺的,這就是美德,唯一的美德,遏去五十多年來小學教育致力灌輸這個觀念。當面對不同種的人、不同的生活方式,以及不同的真理主張,相對主義高舉開放為唯一合理的立場。(開放成為我們這個時代最偉大的洞見。)真正的信徒是真正的危險。(注1)

    信徒面對這樣的心態時,必須準備好本諸他的倫理基礎為他的倫理原則辯護。我們有什麼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道德是絕對的嗎?可以解釋我們為何對有關價值的事不保持「心胸開放」?我們如何才能向不信的人解釋這些事呢?

    我們不需要替神的每一條誡命辯護,本書也沒有足夠篇幅去討論個別的問題。現在所需要的不過是︰藉著顯示價值乃絕對的,它們有一個絕對的基礎,來表明︰相信絕對的道德價值方為合理。我們也需要進一步去回答經常有人提出的質疑︰當絕對價值之間出現沖突,以致一個人無法同時順從二者,該如何是好?

    是否有任何絕對價值存在?

    相對主義並無新意。遠在古代,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就說︰「沒有人踏入同樣的河兩次,因為在腳上奔流的總是新的水。」這指出我們的存在充滿了不斷的改變。如果每一件事物都在變遷,則沒有一件事物始終如一。萬物都是相對於它們在當時的情況。如此怎麼可能有絕對的價值?

    由赫拉克利特的時代至今,另有其他的道德理論向道德誡命的絕對性質挑戰。有些人說︰沒有嚴謹的律法。齊克果說︰宗教責任超越所有的倫理誡命,就像亞伯拉罕必須因為「信心的跳躍」而超越所有的道德界囿,才能將以撒獻上為祭。愛以爾(A.JAye)說︰所有有關價值的陳述都是不折不扣的廢話,因為它們無法藉經驗證實。有些人說︰倫理只是為了建立社會的一般性原則。邊沁(JeremyBentha)和密勒(JohnStuartMill)同意︰社會一般的規則應當遵守,這樣人才會快樂,但究極而論,它們並無約束效力,非遵守不可。有些人,像弗勒徹爾(JosephFletcher)認為︰所有的標準都必須由在每一個環境中的當事人來裁量。

    弗勒徹爾的情境倫理建立在「我們的責任乃相對於情境」的概念上(注2﹞。他說︰愛是唯一的絕對,其他的道德誡命都相對於此。判斷是非唯一的方法是看結果。什麼「有效」、什麼「滿足」要求,什麼便是對的。因此,價值不是由神、也不是由社會決定的,乃是由個人決定。個人必須在每一特定的情境中決定︰對他而言什麼是對的。當有人問弗勒徹爾說︰「**是否不對?」他回答說︰「一個人只能夠回答︰「我不知道。可能是的。給我一個個案,描述實際的情況。』」(注3)他相信這可以消除律法主義的殘酷,將焦點放在人身上,而非律例身上。

    情境倫理(SituationEthics)

    弗勒徹爾的書《情境倫理》(SituationEthics)於一九六六年出版,並沒有包含什麼新的觀念,但將立場澄清,並使它通俗化。他明言他的前提是實用主義(Pragmatism,以目的來辯解手段的正當性)、相對主義(Relativism,只有愛是絕對的,其他價值都是相對的)、實證論(Positivism,道德原則無從證實,只能相信)、人格主義(Personalis,人比事物重要)。談到聖經地說︰「如果我們忘記聖經是零散格言(好比登山寶訓)的匯編,最多只能給我們一些模範和建議,若杷它變為守則,帶來的如果不是輕度憂郁癥(頁77),就是極度沮喪。」他為他的實用主義辯護︰「如果目的不能用來辨解手段的正當性,還能用什麼來辯解呢?」(頁120)他至少尚能首尾一貫地承認︰目的本身的正當性也有待辯解。愛是唯一能自我辨解的目的(頁129)。這導致一個問題︰如果愛能夠成為具有本身價值的善,為何其他的德性不能也具有本身價值?若能,則它們不再是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絕對不可能被否定的

    盡管上段列舉的那些提議似乎很合理,但否定絕對本身實涵有基本的矛盾︰為要否定絕對,在否定的過程中,你必須假設有絕對。要否定絕對,你必須作一個絕對的否定。就像說︰「不要說不。」你剛剛已說了。或是「說『永遠』永遠是錯誤的。〕你說的時候必須說它。你怎能絕對確定真的沒有絕對呢?

    此外,假使相對主義是真的,則一定有某樣事物是其他事物所以為相對的,那事物本身不是相對的。換言之,有些事物必須是絕對的,然後我們才能看出其他一切對它而言都是相對的。這是關系的本質︰它必須存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中,沒有事物可以和自己相對。假使所有的事物都是相對的,則沒有其他的關系是真實的。必須有不變的某事物,我們才能以它為標準,衡量其他每一件事物的變化。甚至愛因斯坦(AlbertEinstein)都看

    到這個事實,設置絕對的靈(absoluteSpirit)當作其他萬物所以相對的樞軸。杜威(JohnDewey)在他的進步主義(progressive-ism)中將進步視為絕對。赫拉克利特則有一個絕對的道(Logos)以衡量不斷變遷的河(“river”offlux)。

    肯定絕對價值

    只是指出相對主義的錯誤,並不能證明︰基督教的價值正確。相對主義者說︰「有絕對的價值嗎?舉一個例子。」魯益師在其著作中舉了幾個例子。他指出︰有許多被普遍認為錯的事,例如虐待兒童、**、無故謀殺等等。他同時在《消滅人類》(AOL-tinofMan)的附錄中指出︰不同文化中的價值非但差異不大,反而都非常類似。但我們面對的挑戰是舉一個為例。

    有些思想家企圖將所有的道德原則簡化為一個絕對中心。康德得到一個「無上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是不論在什麼情況下都應當遵守的。要想識別這個命令,可以在每次作決定時都問一個問題︰「我是否希望這個行徑成為所有人都該做的?」如果你的回答是否定的,你自己就不要去做。你希望所有的人都向你說謊嗎?那麼不要說謊。你希望所有人都謀殺嗎?那麼不要謀殺。只做那些你希望全部的人都能做的事。

    問題核心

    如果你想掌握問題核心,知道某人對價值真正的信念,你應當去找出他的期望為何。一個人可以隨口說︰人的價值不比物質高,但如果你把他像香煙頭一樣地看待,跺在他上面,他會立刻中止他的高見。雖然他在言談中否認人是具有價值的,但實際上仍然期望被當作一個有價值的人看待。縱使有人宣稱世上沒有價值,他仍看重他表達意見的權利,並且希望你同樣尊重他這份權利。這個事實相當能幫助我們肯定絕對價債的存在,因為它顯示出︰價值實際上是無從否定的。不論何時,當有人否定絕對價值的時候,他們仍然期望得到一個有絕對價值的人所應得的尊重。

    布伯說︰最重要的道德原則是將人當人來對待,而非東西。他說︰我們經歷一生時,可以把所有其他的都當作「它」(It);也可以承認有些其他的與我們相似,應當稱之為「你〕

    (Thou)。對布伯而言,是這個「我——你」(I-Thou)關系讓人生有意義,這個關系也是所有價值的基礎。人應被視為目的本身,而非達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人應當被愛,而非被利用。

    由此不難看出,布伯和康德在原則上都同意,耶穌所說的一項最重要價值。耶穌說︰「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七12)當有人問耶穌︰舊約律法上最大的誡命為何的時候,他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十二37一39﹞康德的「無上命令〕豈不正是基督「黃金律」(GoldenRule)的另一種表述法嗎?最大的誡命豈不正是要與所有的人,特別是與那最終的你(theUltimateThou)都維持一個〔我——你」關系嗎?在這最大命令的根基上,建立了其他一切的倫理標準︰也就是基督教愛的倫理。

    我輿你

    馬丁布伯(MartinBubba,1878一1965)是著名的猶太裔存在主義者,他在《我與你》(IandThou)這本書中探討關系領域。他用人所熟悉的字︰「你」來表達親密關系。他說我們在人生中有三個層面的經歷︰「各種關系的線延伸下去,在永恆的你那里相交。﹞(頁123)在界定愛時,他寫道︰「愛是一個我願為一個你肩負起責任,這種素質不見於其他任何感受中,但對所有愛人的人——從最卑微的角色,到最偉大的人物;從住在象牙塔中,局限於鍾愛一個對象的,到讓自己的生命釘在世界的十字架上,氣吞山河竟膽敢愛全人類的——他們的愛中共同具有這項素質。」【MartinBuber,IandThou(NewYork︰CharlesScriber’sSons,1970),PP。66一67】

    愛是普世公認的絕對價值。甚至以寫《為什麼我不是一個基督徒》(WhyIAmNotaChristian)著名的羅素都說︰「這個世界所需要的,是基督式的愛或憐憫。」人文主義的心理學家佛洛姆(ErichFrom)說︰所有的心理問題都源自缺乏愛。孔子也有相同的見解,但他用負面的形式來表達︰「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誰會反對愛呢?

    上述康德測試問題的核心在於一點︰「我希望人怎樣待我?〕當然我們都渴望被愛。如果我們想要被愛,則我們應當愛其他人。不愛其他的人便是否定他們的人格,因為我們愛人是在把人當人來看待。事實上,這豈不是我們期望被愛的原因嗎?因為我們是人,人應當被愛。如果我們應當被愛,則所有的人都應當被愛。任何其他的結論都是不一致、獨斷的。愛是一個絕對的道德價值,為普世公認,也是所有的人都期望得到的。

    價值源自何方?

    愛的源頭

    人們表達愛,期望愛,但他們的本性並非愛。人的愛會改變,而且有限。愛是人們所有的(tohave),但並非他們所是的(tobe)。然而如果愛是一個絕對價值,則某處必定有某個不變的、無限的愛,是所有其他的愛的源頭。所有道德上的絕對都必須有一個絕對的有有在指令,但人不是絕對的。那麼,愛是從哪里來的?基督徒的答案是︰所有的愛來自神。事實上,聖經說︰〔神是愛。」(約壹四16)因為神的本性是愛,他可以將愛賜給

    他所創造的人。我們有愛,他是愛。神的本性是所有的愛的源頭,反映在他按自己的形像所造的人身上。沒有任何有意義的愛的倫理可以撇開愛的源頭(神)不談。

    神是愛

    這句話听來很偉大!有許多情感上吸引人的地方,令我們覺得真好。但這句話的真實意義究竟在哪里呢?神是否是一個讓每個人都感到舒服的大型舞會?基督教愛的教義的關鍵點在三一論。神有一個本性,那本性激發成三個位格(不像我們乃一個本性一個位格)。父主動去愛,子是被愛的,聖靈是由他們而出的愛的靈。愛的本身便是三位一體。每一位與其他兩位都有全然美好的親密關系。他們彼此相愛。因此,神的本性是愛。假使神只有一個位格,這便不成立了。創造其實便是三位一體的神宣告︰「讓我們開放我們的交通,使更多人可以享受我們的愛。〕當人犯罪時,交通的門關閉了。但是在基督死時,將人與神分隔開的幔子裂開了(路二十三45;來十19一20),神再度宣告︰「讓我們開放我們的交通,使所有人可以享受我們的愛。」

    如果我們要愛,則我們必須知道愛有何意義。如果神是愛,則愛的誡命就是先去認識神的誠命,如此我們才能認識愛的性質。「對神的本性無知,意味著對絕對的愛無知。簡單地說︰基督教的愛的倫理不會比它的源頭更確定可靠,也不會比對那源頭的知識更適用於生活。」(注4)那麼,我們如何才能知道愛呢?與我們知道神同樣的方法。

    我們認識神有兩倏途徑︰藉著一般啟示(在自然界;詩十九1一6)以及藉著他的特別啟示(在聖經中;詩十九7以下)。後者當然更明確,前者卻更易經驗。每一個人都可以、也應當藉著思想一般啟示而得知神是愛。

    保羅告訴異教的呂高尼人說︰神「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就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叫你們飲食飽足,滿心喜樂」(徒十四17﹞。這些單純的祝福豈不是向我們顯示︰有一個關懷我們的神嗎?「你張手,使有生氣的都隨願飽足。〕(詩一四五16﹞僅憑我們有喜樂這個事實,便已足夠告訴我們︰神是良善的、慈愛的。但保羅同時也告訴亞略巴古的哲學家們說︰神賜下「生命、氣息、萬物」這些更基本的恩賜(徒十七25)。因此神在我們所住的世界中留下他關愛的見證,幫助我們認識他的愛。

    但我們同時可藉著神所造的人認識他的愛。「因為愛是從神來的;凡有愛心的,都是由神而生,並且認識神。」(約壹四7)我們每逢愛的時候,都在彰顯由神而來的愛。這個愛的本身顯示︰我們知道有關神的一些事,並能向其他的人彰顯神的愛。就像前面所說的,人那有限、會改變的愛必得有一絕對的源頭,才能得到絕對的價值。人是按神的形像被造的,接著他愛的形像而愛。

    對於神的愛最明確的知識來自聖經。在舊約中,甚至在頒布律法時都承認神是「發慈愛直到千代〕的(出二十6)。約拿見到神拯救尼尼微免於滅亡時,他抱怨神太慈愛了︰「我知道你是有恩典、有憐憫的神,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拿四2)詩篇第一三六篇重復地歌頌︰「因他的慈愛永遠長存。」在新約中,神的愛更進一步地在耶穌基督身上啟示出來。「神愛世人,甚至將她的獨生子賜給他們。」(約三16)「人為朋友舍

    命,人的愛沒有比這個大的。」(約十五13)「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我們在這里看到神的愛。

    愛的特質

    為愛下定義絕非易事。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十三章4至7節中描述愛,但那並非定義。不過,他也確實告知我們愛的一些基本特質︰愛是為他人求益處。就像神願意使所有受造之物受惠,賜給他們生存,供應他們的需要;人的愛也應當效法他「不求自己的益處」,只為他人謀福利。耶穌可以永遠與神同在,絕對不需要受苦受死,但他以我們得益為念。

    愛的另一個特質是付出而不求回報。人的愛有三種︰(1)只拿而不付出的愛(利己的,egoistic),(2)付出但求回報的愛(互助的,mutualistic),(3)付出但不求任何回報的愛(利他的,altruistic)。希臘文對這三種愛有三個不同的字︰Eros、phil、

    以及agape。Eros式的愛按定義而言是求自己的利益,只關心自己的欲望。philly是兄弟愛,好像友誼,是一種有來有往的關系,回報令犧牲顯得更值得。但是agape式的愛是完全無條件的,付出、付出、再付出的,但從不要求任何回報。耶穌付出他所有的時間和精力,為了要幫助那些無法回報他的人。接著他付出他的生命,沒有要求任何人一定要相信他。這便是神所有的那種愛,也是我們應當效法的愛。

    愛的另一個更大的特質,乃聖經提醒我們不可忽略的,那就是︰愛是堅強、有原則的。他提到他的子民時說︰「因為主所愛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來十二6)對需要受管教的人而言,你愛他的唯一方法便是管教他。神的愛是有原則的,以致他要在不違反我們自由的前提下,管教我們頑梗的意志。愛是有立場的。耶穌絕非毫無原則的人︰他自己制作鞭子將聖殿中所有的商人都趕出去(約二12一16)o他與宗教領袖對話,時也絕不客氣,他稱呼他們為假冒為善的、無知的、瞎眼領路的、粉飾的墳墓、毒蛇的種類(太二十三)。愛絕非止於浪漫縈懷,而是委身去做於他人有益的事,就算執著到令人難以忍受,都不退縮。上十字架的決定絕非易事,因為耶穌的人性也有柔弱的一面。要神尊重那些拒絕回應他所愛之人的願望,也絕非易作的決定。

    假使神可以準許任何不信的人都進天堂,對他們而言那比進地獄還糟。那些厭惡禱告和贊美神的人,如何能忍受永遠停留在一處繼續不斷禱告和贊美的地方?如果他們在教會待一個鐘頭已坐立不安,則設想他們如果必須永遠地敬拜神,那將是何等可怕的永恆折磨?說得再重點,天堂是人敬拜神的地方,神怎能強迫那些不願敬拜他、而且恨他的人進去呢?不違反人的意願、不強迫人去愛他,顯然更合乎神愛的本性。(注5)

    當然沒有人希望進地獄,但有些人確實選擇進去。神拒絕強迫任何人愛他,因為強迫的愛是**。但他彰顯一個堅強的愛,準許人們走上他們自己選的路。如果神完美、堅定不移的愛都不能贏回他們,還有什麼能改變他們的心意呢?說穿了,地獄不過是那些厭煩再受到神的愛干擾的人的去處。

    絕對性的價值相沖突時何去何從?

    我們說我們有絕對的價值可能會惹來麻煩。天上主動去愛的父、被愛的子、愛的靈有完全和諧的關系,但是當愛來到地上時,有些責任會起沖突。責任重疊時,我們在兩個絕對誡命間左右為難。有時兩方面看來都不像是在履行愛。

    亞伯拉罕必須作這樣的抉擇。他應當獻上以撒為燔祭?還是違背神?(創二十二)希伯來的收生婆得決定他們要順服法老的命令,還是拯救出生的以色列嬰孩?(出一)聖經吩咐我們順從父母,但如果我們的父母反對我們事奉神呢?(太十37)或者一個人擔心他妻子的安全時,是否應當撒謊來保護她?(創二十12)

    基督徒就這問題有三個不同的答案。每一個都有它的長處,有些不無問題。我們會——加以檢視並評估。

    沒有沖突

    第一種立場說︰並沒有真的沖突。絕對價值看來像是重疊了,事實上卻不是。沖突只是表面的,實際上只有一個絕對的責任,那便是愛。其他所有的誡命都不過是愛的一般原則。它們通常都是對的,但有時我們只能讓愛帶領我們。當然有些狀況下履行愛就意謂說謊或**,那時一般的原則可以打破。這個立場主張愛的絕對性,很簡單,也不會要任何人為困難環境下盡力而為時所犯的錯負咎。

    這個立場有它的問題。首先,愛的責任並非只有一個,它最少有兩個層面︰愛神和愛鄰舍。有時雙方真的會有沖突。試看以撒和亞伯拉罕。愛豈不是會帶領你放過以撒?這兩層面的愛都來自神的本性,不能輕忽。同時,箴言好像是一般性原則,但十誡是否只是十項建議?耶穌似乎並未認為愛可以與其他明確的誡命分開。他說︰「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十四15)。第三,如何界定愛呢?一個人如何得知做什麼才算愛?只

    叫人去「愛」,就像叫一個人去做「甲」或去「丁」一樣,那到底是什麼意思呢?除非有一套詳細的律法來界定愛,人無法知道什麼是真愛。

    兩個層面的愛

    耶穌提出兩個誡命︰愛神和愛人。這使得愛被分成兩個層面。就縱切面來說,我們當以全人去愛神;就橫切面來說,我們當愛人如己。摩西也將律法分為兩個石碑。第一部分與我們對神的責任有關,第二部分解釋我們對人的責任。請注意這里的優先次序︰一個是「第一,且是最大的」,另一個是「其次〕。我們要先愛神,其次愛人。我們應當以我們全部的存有,至極地愛神;但對人,則應當按照我們的人性去愛。愛分兩個層面,暗示第三層面是事物。事物不是人,沒有本身價值。它們應當被使用,不是被愛。但當我們在不同層面的責任有沖突時,應當如何作?有時愛神意謂我們應當愛人(太二十五40;約壹20),但也有時我們必須愛神超過愛人(路十四26)

    這立場的另一種說法是說沒有其的沖突,忠心順服的人永遠不需要擔心,因為他們總會有第三個選擇,這是指哥林多前書第十章13節所說的︰神「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他們看到亞伯拉罕預備獻上以撒,神卻供應了第三個選擇。沒有其的沖突,總會有一條出路的。如果人未能把握這出路(例如︰他未能忍耐到底,等候神來救他﹞,則他要為他所犯的律法負責,因為律法是絕對的。任何律法遭破壞,神必視為罪,進行懲處。這個立場主張道德誡命是絕對的,對道德責任上的沖突持較實際的看法。它同時鼓勵我們在采取任何行動前考慮所有的選擇。

    這個答案的問題在於它並未真正地面對那沖突。它承認它們存在,接著便忽視它們。因為並非總有第三個選擇。誠然,亞伯拉罕並沒有被迫殺以撒,但他的確打算那麼做了。希伯來書第十一章19節告訴我們︰他並非尋找出路,而是期望殺死以撒,讓神將他從死里復活。耶穌指出順服父母和順服神之間真正的沖突,但他的解決方案絕非第三個選擇。他說︰那時他的門徒必須「愛我勝於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路十四26)。並非在困局中旁徨,而是選擇一端,勇往直前。

    同時,有些持此觀點的人藉著重新定義律法來當作他們的出路。有一人曾寫道︰「認為『確實〕便是︰在任何情況下,我們言行的準則都應當以當事人或那些會受我們言行影響的人,他們對那套準則的理解方式來理解,這實在是種錯誤的假定。」(注6)。但這樣豈不將使得絕對的誡命變得不再那麼絕對?環境情況是否真的可以為誡命的意義設限?若然,則這個立場會使得倫理變成情境倫理。

    第三個反對的原因是它太過倚靠神的介入。並非說神不能介入幫助我們,但是我們不應當僭妄到認定他必須如此做。如果他就有一次選擇袖手旁觀,我們都會被迫在兩個誡命中選一個。我們未守全兩個誡命,是我們應負責任?還是因為神令我們失望,應由他負責任?

    最後,所以反對是因為這種立場通常高舉律法而忘了愛。它傾向律法主義,對身在困境中的人未存憐憫之心。康德說他不會為了救一生命而說謊,因為他絕對不希望說謊成為一個普世的常規。但他難道不希望救命成為所有人都參與的行動嗎?有時這個立場強調較不重要律法的絕對性,疏於考慮更高的憐憫的律法。同時,當神未介入提供出路時,這種立場會使得盡力而為的當事人被定為有罪。一個婦女離家出走,為了防止她酗酒的丈夫打她和她的孩子時,她其的需要為此負責嗎?

    這又會引起一個新的問題︰是否所有的絕對都是平等的?還是有些比其他的更重要?這立場視所有的絕對都居於同一位階,但有些關系豈非比其他關系更加優先?我們知道最少愛有兩個層面,在重要性上,是否有一層高過另一層?下兩個立場便認為有這種階層,同時認為有些律法比其他律法重要。

    兩害相權取其輕

    這個立場是說︰的確會有沖突,有時可能沒有出路。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我們的責任是選較小的罪惡,也就是采取比較不是那麼沒有愛心的行為。兩個誡命既不可能都守,則應當干犯會導致較少傷害的那個,通常這被稱為兩害相權阪其輕。當然,如果你犯了誡命,依舊要負責任。雖然罪是無可避免的,但你仍然有罪。只是當你選擇較小的罪惡時,至少會犯較少的罪。這保存了絕對,承認真有沖突,也不會特別要求神開路或巧妙地重新注釋

    律令。它同時引進一個新觀念,認為有些誡命較重要,順服這些比順服那些次要的誡命具優先性。

    但怎麼能要人為無可避免的事負責任呢?一個人如果不能避免犯罪,判他有罪是否公平?道德上的罪暗示有行善的可能,若別無選擇,他怎能因此負責任呢?當我們來到「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來四15)的基督面前時,這會引起更大的問題。我們或者說︰基督從未面對兩種絕對誡命間的沖突,如此他就並未受到與我們一樣的試探;否則就得說︰基督面臨沖突而犯了罪。罪如果是不可避免的,勢必逃不過這兩種結論,然而兩者我們都不能接受。基督必定有方法去面對真正的道德沖突,同時避免犯罪。此外,我們若說一個人在道德上有義務去做較小的惡是不合邏輯的。沒有人有義務去做惡。良善是道德責任的唯一基礎。沒有人可以說他有道德上做惡的責任。

    是否所有的絕對都是相等的?

    基督徒常說「小罪」和「大罪」在神的眼里都一樣有罪。的確所有的罪都是罪,但耶穌教導一個很不同的教羲。他說︰公義和憐憫比起奉獻來說是「更重的」,雖然二者都是律法所規定的(太二十三23)。他教導︰謹守安息日比幫助有需要的人次要(太十-5;可-27)。基於這些原因,他不但在安息日醫病,同時準許他的門徒「掐起麥穗〕,他說︰做這些事是「可以」、「無罪的」、是做「善事」(太十二7、12),並非較小的惡。基督甚至說︰有「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太五19),罪的刑罰也有輕有重(太十一24;約十九11;啟二十12);行善的獎賞也是如此(啟三11;林前三12一13)。將這些與我們應當愛神遏於愛人(太二十-38一39)這個事實合並來看,再加上履行誡命有時的確顧此失彼,我們必須承認︰誡命之間是有輕重差異。

    最大可能的善

    許多人將這立場與前一立場混淆不清,認為兩者僅有語義上的差異,但它們實際上非常不同。在上一種立場中,人應當選擇較小的惡,他因此有罪。但這里的焦點是行最大的善,人不會因行善而有罪。前者,人因干犯無可避免的事被定罪;後者,人因

    盡力而為受稱贊。

    有時這種立場被稱為等級絕對主義(gradedabsolutism)或層級主義(hierarchicalism)。這立場說︰當沖突發生時,當事人只有責任去服從更高的誠命。他的責任是去遵循神所賜更高的誠命,那是最大的善。至於較低的誡命又如何呢?只要當事人在服從更高誠命的時候,較低的就暫被凍結擱置。聖經中的每一條誠命都是絕對的,沒有例外;但當沖突發生時,較大的責任是去實行較高的律法。藉著行更大的善,得以豁免實行較小的善的責

    任。較低的被較高的勝過。

    但我們如何知道何為較大的善?聖經中有些線索可以幫助我們建立一個價值層級,指出那些關系是更重要的。首先,愛神永遠高於愛人。亞伯拉罕愛神超過愛他的兒子(創二十二)。耶穌呼召她的門徒在必要時沖破家庭系絆,順服神(太十37)。神永遠居於第一優先。其次,人比事物重要。耶穌說︰我們不應當「為自己積償財寶在地上……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太六19一24)。事物不但次於神,也次於人,「人就是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可八36)保羅甚至說︰「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六10)。人是要愛的,事物是要用的。這個清單雖然不完全,但可顯示︰較高或較低的律法不是主觀感覺決定的,神已建立一個真實且絕對的價值層級。

    當兩個層級間產生無可避免的沖突時,較高的比較低的有優先履行的義務。當然,有時情況較復雜,例如人與人之間的沖突。如果我們的鄰居要用槍殺他妻子,我們是否應該把借來的槍歸還給他?不!我們的責任是救一個無辜者的性命,這個責任高於我們將一個可能作謀殺者的財物歸還給他的責任。

    價值的金字塔可以描繪如下︰

    神

    人

    物

    神與政權

    神的意思無疑是要我們服從政府。羅馬書第十三章1節以下、提多書第三章1節、彼得前書第二章13至14節都將這點說得很清楚。但是如果政府的命令與神的律法沖突時應如何呢?我們在聖經里有幾處這樣的例子。但以理受命吃不潔的肉(但一8)以及停止禱告(六7以下),但他兩次選擇順服更高的權威。同樣的,彼得和約翰受吩咐不可再傅福音,但他們的回答是︰「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對他們而言,他們對於應當如何取舍、順服那一條誡命,毫無疑慮。愛神永遠超越我們對政府的責任。

    這立場與上述其他幾個立場都不同。它與「無沖突」的立場不同處在於︰它正視到絕對誡命間真的有沖突。有時沒有第三個選擇,必須正面面對沖突。與「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立場相同處在於︰承認誡命間有等級輕重,但它不因一個人行最大可能的善,仍定他在道德上有罪。

    「但等級絕對主義豈不是化了妝的相對主義?〕不然,從三方面而言它都是絕對主義。首先,它相信所有的價值都是基於神絕對的本性。道德不會改變,正如神不會改變一樣。第二,每一個誠命都是絕對的,因此都應當絕對地順服。通常我們應當按道德律的要求來作,這是毫無疑問的。惟有當絕對的道德律之間有沖突時,等級才會被用來決定那一個關系應優先。第三,價值等級本身是絕對的。解決沖突的方法不是主觀的,而是藉著一個絕對的結構,看出那一個價值更重要。同時,這個等級根植於神的本性,他創造時使人比物有更高價值,而神則居首位,且囊括所有價值。

    所以基督徒世界觀的絕對價值應被肯定、護衛並解釋清楚。我們必須肯定它們,因為它們是無可否定的。那些否定所有價值的人肯定了他們否定的價值。我們可以護衛價值,因為它們來自神的本性,而神就是愛。我們可以把它們解釋清楚,因為神已經在自然和聖經中向我們啟示他自己了。

    倫理的選擇

    價值

    (無可否定的)

    絕對非絕對

    無沖突有沖突

    有罪無罪

    行較小的惡行最大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