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誰意行?
作者︰梁家麟
第四章 上帝顯明的旨意
常規倫理 兩種處境倫理 聖經與常規倫理 理性判斷與常規倫理
運用理性做人的選擇      
第四章 上帝顯明的旨意 常規倫理
    基督徒常說尋找上帝的旨意,但他們意指的,其實是上帝在某個特殊處境里的特殊指引,這只是上帝旨意的一部分,並且不能算是最重要的部分。

    基督教倫理學有兩個主要的傳統,其一是常規倫理(constantethics),其二是處境倫理(situationalethics)。兩套倫理觀雖不必然水火不容,彼此排斥,也甚少有人只主張其中一套而完全排斥另一套,但兩者乃是建造在不同的假設和對倫理學的理解之上。

    【常規倫理】

    常規倫理乃指出上帝在人間啟示了一套清楚顯明的道德規律,這是上帝對人恆久不變的心意,且以立約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人人皆可知曉並遵從的行為規範。常規倫理首先存在於舊約的律法(舊約有四種重要的法典︰十誡、約書、利未律法、申命記律法),特別是在十誡之內,因為十誡是以絕對(apodictic)及無條件限定(unconditional)的形式寫成,故此是上帝對人永恆不變的心意。其次,常規倫理也存在於新約耶穌基督的教訓(最經典的當然是「登山寶訓」),以及使徒們在書信里對信徒的勸勉教導。總之,聖經是常規倫理最基本,也最具權威的來源。

    除了聖經以外,常規倫理也存在於人的理性與良知之內,這便是所謂的「自然法」(naturallaw)的觀念。自然法的觀念首先來自亞里士多德,但為中世紀的神學巨人阿奎那(ThomasAquinas)發揮得最完備。阿奎那版本的自然法觀念認為,上帝在創造萬物及人類時,除了為物質世界敷設了各樣的物理與化學規律外,也為人類及其他生物設定其生存的目的,這生存的目的便構成他(它)們的本性。對人而言,倫理上的善或惡,端在於人是否藉做某一個行為,而能趨向或遠離上帝設定在人本性之內的目的;愈接近上帝的原來設計的,便愈為善,否則便是惡。由於上帝的目的已內蘊於人,故人皆可以憑理性于以判別和發現之。人的道德責任,就是盡上帝在其本性內所決定的責任,努力追求至善。上帝的律法內在於人性之內,這個說法與中國古代儒家思想的「天人互應」觀念,有異曲同工之妙。

    天主教的倫理學者都遵循阿奎那的意見,肯定自然法的存在。由於聖經里的律法(特別是十誡)與人理性及良知內的自然法均源自同一位上帝,故此應是和諧無間的(保羅在羅馬書二章12至15節,似乎也主張外邦人的本性與良知,與舊約的律法殊途同歸)。自然法遍存於人的長知與理性之內,不管是否基督徒,人間的社會法(civillaw)與習慣法(customarylaw)大抵都不會與聖經的教導相去太遠。是以若我們發現不同宗教及文化所高舉的德目(如真、善、美)大致雷同時,我們可不要太驚訝,因為它們都是出自上帝的手筆。

    聖經與良知理性,是常規倫理的兩個基礎。
第四章 上帝顯明的旨意 兩種處境倫理
    處境倫理在相當程度上,乃建造在對常規倫理的懷疑與否定之上。處境倫理有兩種︰一種是自由主義所主張的,否定聖經可以建構出一套固定的倫理學,這可以費卓爾(JosephFletcher)為代表;另一種則是以巴特(K.Barth)為代表,否定人的理性可以作為判別善惡的憑藉。

    先說第一種,近代不少聖經學者懷疑到底是否有一個統一的聖經倫理,他們認為聖經並不是一套有系統的文獻,它只是反映了不同的生活處境與歷史環境里的不同關系。因此,不論在文體、形式、主題、重點等方面來看,聖經都存在著重大的歧異,故根本沒有一個統一的、涵括一切的主題,既然連統一的主題都沒有,遑論找到前後一貫、嚴謹縝密的倫理守則了。更有些激進的學者認為,聖經只是時代的產物,受歷史場景的限制,因此不是永恆適用的,如此,也不應從聖經里求出一套俟百世而不惑的倫理規範。

    費卓爾指出,基督教倫理必須是個人性(personalistic)及處境性(contextual),既非律法主義,又非無法無天,卻是在具體而特殊的處境下,以理性和良知重新評估傳統的原則和規範,看看哪些部分可以應用於該處境內。而在評估的過程中,一切道德規範都是相對的,沒有必然能應用於今天的權威或價值。惟一可以持之永恆,且成為其他道德價值的判別標準的是愛,只有愛是本然為善(intrinsicallygood)的,其他價值卻都受外緣限制(extrinsicallydetermined),只是當它們能在某一具體處境內,促使人去愛上帝及鄰舍,它才有存在的資格。這是第一種處境倫理。

    與第一種處境倫理之否定有客觀固定的聖經倫理可資遵循,而又高舉人的理性良知,相信理性可以作為倫理抉擇的憑藉恰好相反,第二種處境倫理卻是肯定上帝有清楚明確的啟示,只是人的犯罪墮落,已使人失去踐行上帝眼里的善行的能力。

    例如潘霍華(Bonboeffer)便認為,上帝在創造始祖時,並沒有打算讓他們獨立分辨善惡,他們只要遵循上帝直接的吩咐行事,便已是「善」了。只是始祖抗拒為上帝任意擺布,卻要獨立自主地分辨善惡(吃分辨善惡樹的果子,以致眼楮明亮),結果便因尋求獨立而悖逆上帝。分辨善惡是人離棄上帝的禍首,在分辨善惡時人拒絕從上帝創造時為其命定的命運看自己,反倒看自己擁有各樣的可能性,既可為善又可為惡。在犯罪前人只認識上帝,對善惡的知識是在他與上帝分離後才有的,故此人擁有分辨善惡的知識,正是他與上帝分離(disunion)的表徵。惟一消除人與上帝分離的狀態是藉著耶穌基督,回復到原來與上帝的關系,也就是人不再靠自己分辨善惡,卻只是踐行上帝直接的命令。

    巴特的思路大致與潘霍華一樣。他反對聖經存在著一套固定的倫理命令,他認為基督徒惟一的倫理規範,是上帝的直接諭令(divineimperative)就是說,上帝在此時此地的獨特處境里向我所作的要求與命令,除此之外,別無倫理規定可言。上帝的諭令(啟示)已彰顯在基督耶穌里,所以一個基督徒的倫理行為,就是他對上帝在基督里的作為的認識(所以對他而言,倫理學就是神學)。人在每個倫理抉擇的場景,要抉擇的不是他自己經理性分析得來的善與惡,卻是是否順服上帝此時此地的命令。每個抉擇都是當下的。因此,巴特反對聖經承載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倫理命令的說法,更不認為人可以按理性與頁知來認識上帝的心意。他認為,要是我們建構一套客觀的倫理規範,就是將上帝的命令從上帝動態的作為變成靜態的規範,如此也使倫理本身被偶像化了。
第四章 上帝顯明的旨意 聖經與常規倫理
    花了這麼大的氣力去說明兩個倫理學的傳統︰常規倫理與處境倫理,目的是要指出,許多叫嚷尋求上帝旨意的基督徒,心中理解的所謂上帝旨意,其實只局限在上帝於某一個獨特的時空、獨特的處境內所作獨特的指引,而非上帝客觀地啟示在聖經里的常規教導。並且不自覺地,他們把人的理性良知與上帝的特殊諭令徹底對立,認為要是尋求上帝的旨意,人就必須拒絕思考、拒絕作理性分析,否則就是遵從人意,不從上帝的旨意了。這樣的想法,基本上是走處境倫理的進路(當然不是費卓爾的自由主義的那種),就是把倫理抉擇約化為上帝直接的諭令。

    對巴特等神學家而言,人不應將聖經據為己有,運用自己的理性去搭建一套固定的倫理體系,藉此來明白上帝恆常不變的旨意。因為上帝是上帝,上帝不是人,上帝的理性與人的理性不同(因此,沒有「自然法」這回事),上帝的旨意完全不能為人測度,人只能在每個獨特的處境里,尋求上帝獨特的帶領。在尋求上帝旨意的過程中,人根本不應妄自逕作,胡思亂想。而在上帝頒布了她的旨意之後,人惟一合法的回應是順服遵行,也沒有任何思索或評估的餘地。如此,理性分析在倫理學,以致神學之內,均無存在的價值。

    但問題是,作為福音信仰者的我們,是否能夠同意聖經並沒有包括一套固定的倫理守則,也不能幫助我們建構任何行為和抉擇的規範呢?縱然我們了解處境是倫理抉擇的重要考慮因素,不能像聖經主義者(biblists)之將聖經原則不顧一切地直接應用;又盡管我們相信上帝仍可以在此時此刻向我們說話,直接給予命令和指引。然而我們仍得肯定,聖經不僅是時代的產物,也不受歷史場景的限制,它卻是永恆地有效,同時是針對當代及適用於任何時間的。聖經絕不僅是上帝昔日的說話,也是上帝今天的說話。任何將聖經視作歷史的遺物,或將聖經與活著的上帝對立的做法,本身要非成了福音信仰者的敵人,也會是我們極危險的朋友。

    倘若聖經是上帝永恆的說話,且是聖靈默示先知和使徒,以人的語言和思想表達出來,好讓我們能以理性來查考及明白,那我們怎麼能說聖經並不蘊含任何固定的倫理教導,又或者無法容讓我們建構任何倫理規範呢?聖經是上帝的啟示,這啟示既向人說明事實(indicative),又提出倫理要求(imperative),就像雅各說︰「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听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一25)

    如此,我們必須堅持聖經里存在著一套穩固的常規倫理,並且人的理性良知也能探求及認知這套常規倫理。當然長知及理性可能出錯,上帝的即時心意未必如我們所估計般的樣子,但至少我們毋須首先使假設了「神旨」與「人旨」必然相沖突,更不應認為倘無上帝在某個場景里的直接啟示,人將無法理解上帝的心意。

    [天涯于2006-05-0719:54:42修改此小說]
第四章 上帝顯明的旨意 理性判斷與常規倫理
    事實上,上帝對人基本的心意和要求,是已經向人顯明了的。藉著聖經,也藉著透過教會的講道及眾信徒給我們的教導和培育,我們可以清楚甚麼是該作的事(譬如傳福音、關懷人肉身的需要,是完全不用求問便可以確定為符合上帝的心意)、甚麼是討上帝喜悅的事(如行公義、好憐憫、遵行聖經的教訓、過成聖的生活),不應有任何疑惑。許多時基督徒之所以陷在倫理兩難的抉擇里,並非他們不知道上帝的心意為何、善惡如何區分,而僅是他們個人的利益與遵行上帝旨意兩者間出了矛盾︰要麼遵行上帝的吩咐而自招虧損,要麼拒絕上帝的命令而大展鴻圖,故此才有為難的感覺。要是我們在這些已清楚啟示了的事情上踟躕不前,例如懷疑應否做埋沒良心的事情以博取升職,問題就根本不在於是否「知道」上帝的旨意,而純粹在於是否「願意遵行」上帝的旨意。不欲遵行上帝的旨意,而故意投訴上帝旨意暗昧不明,是我們常作的把戲,其本身就是最不討上帝喜悅的事。

    就筆者過去接觸到的個案來看,除了不涉及倫理價值的一些中性抉擇(報讀甚麼學系、投考甚麼工作……)外,基督徒在生活里真的踫到倫理上的兩難抉擇的情況並不多。別說忠孝不兩存、自由與愛情二擇其一的極端處境只在戲劇里才出現,就是所謂善意說謊(即「白色謊話〕)也不是如我們所想像般真有其普遍需要,只有在極罕有的情況下,我們才也許無法不被逼以謊話來隱瞞事實。安慰別人,日常生活里總是可以實話實說、誠實無偽的。所以,說基督徒的倫理價值難以兌現,或常會出現兩難抉擇、教人無所適從的,多數是推搪之言。

    誠然,確實會有一些聖經的倫理原則,很難直接應用在具體的生活處境,也確實存在兩難抉擇的處境倫理的問題。在面對無法簡單地判定善惡的抉擇時,我們除了懇切禱告,祈求上帝賜我們分辨的智慧外,我們的理智與良知,仍是教我們做最後決定的主要憑藉。畢竟若我們不把倫理原則完全相對化,則再處境性的倫理抉擇還是有優先次序的考慮依據,並非真個漫無標準。例如耶穌基督說安息日為人而設,將人的價值視作較豬群貴重;又提醒我們靈魂得救比為肉身籌算更為要緊,必須視跟隨耶穌為比依戀父母家人等還優先的責任……等,均是我們在具體作抉擇時,考慮優先次序的參考。只要我們不帶偏執地查考聖經,又不以欲望私意掩蓋了自己的豆知,總可以憑理性作出恰當的抉擇。

    要是真有忠孝不兩存的情況發生,譬如說在面對賊匪企圖殺害無辜時被逼自衛殺人,或在殘暴政權下投身暴力革命以**現政府,那以理性判別情況是否到達危險關頭,是否非犧牲掉某些倫理原則無法防範其他更要緊的倫理原則被破壞,便是我們惟一的處應方法。尋求上帝即時的指引固然是必須的,但訴諸上帝旨意卻也不見得是解決這樣的倫理上兩難抉擇的簡易或合法出路,因為這很容易會教我們將原來仍是壞事的次壞選擇(lesserevil)看成為好事,也使原來復雜的問題簡單化。自衛殺人仍是殺人,雖然這是在當時處境下不得已的抉擇,但至少是令人遺憾的事。本身並無可資肯定的價值,更不能說上帝在其時命令我去殺人。同樣地,流人血本來就不是一樁美事,盡管我們如何認定若不以暴力**現政權,將有更多暴力發生,但總仍不能因此便把暴力神聖化,甚或將革命看成是「聖戰」,為求目的不擇手段。次壞選擇仍然是壞事,是被罪污染了的人倫世界裹不可避免的罪惡,是不完美的人生永遠無法提升至與上帝的國和諧一致的證明,故此次壞選擇是罪的產物,永遠不是上帝美善的旨意。
第四章 上帝顯明的旨意 運用理性做人的選擇
    坦率承認自己是憑理性作次壞的選擇,而非奉上帝的名做神聖的任務,便教我們不致簡單化了復雜的人生,也不致狂妄地將自己視作上帝的代言人或其旨意的執行人。我們不把上帝顯明的旨意與在生活處境里的權衡利害混為一談,也不將上帝的絕對標準與人的相對抉擇相提並論。我們謙卑地承認︰上帝是上帝,人是人,上帝的旨意不同於人的旨意;我們謙卑地承認︰自己再敬虔自守,端正度日,也還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故此永遠無法使生活變得寬坦畢直,了無遺憾。我們以理性來作抉擇,不是出於對上帝不敬、狂妄自大,反倒是承認自己不是上帝,也不將自己的抉擇裝扮為上帝的旨意。

    馬丁路德對同樣問題的意見,可以作為我們在未明上帝旨意的事情上做抉擇的參考。路德如同阿奎那一樣,承認自然法的存在,就是說上帝在創造宇宙的自然規律的同時,也創造了道德規律在其內,特別是舊約的十誡及新約耶穌基督的登山寶訓,足可反映此自然法。但是,他卻沒有阿奎那對人的理性的信心,他認為人的犯罪墮落,已使人無法認識上帝,也因此無法全備準確地掌握自然法。所以,單憑人的理性和良知,不能讓人踐行上帝的要求,這也是為何上帝要直接將它的倫理規範以文字的形式流傳下來,好讓人清楚了解並遵行。路德指出,人必須在聖靈的引導下研讀聖經,以明白上帝的旨意;但他並不純粹是律法主義地遵行某些教條規範,卻是在與上帝團契的關系中,得著思想和良知上的釋放,好讓他能自由地明白和遵行上帝的旨意,作討上帝喜悅的事(路德強調基督徒的自由,及以愛作為行事為人的基本動力)。但是,要是人在作一件事前,始終無法藉聖經或聖靈的引導以明白上帝的旨意呢?那路德便認為這屬於容許的範圍(allowedarea),人可以在其中自由作抉擇,勇敢地迎上去,只要肯定自己誠實無偽,也憑信心行事,就毋須懼怕我們之抉擇可能會犯錯,甚或教我們犯罪。因為歸根究柢,基督徒之蒙悅納,永遠不是藉他的行為,而只是藉其對上帝的信心(因信稱義)。早在人未曾做某項抉擇以先,上帝已在耶穌基督里對他們說「是」,並且無條件的接納他們。所以,我們只管憑著信心,將尚未作成的事,及可能有的犯錯,都一並呈獻到上帝面前,尋求它預先的接納與赦免。「稱義」是基督徒信仰及生活的基礎,「成聖」也在〔稱義」里。

    基督徒尋找上帝的旨意,不能單單期望上帝在特殊處境里向我們作特殊的指引,仿佛上帝過去從來沒有說過話,沒有將的旨意向人陳明一樣;也不能端坐不動,單單聹候上帝主動的超自然啟示,而不作任何理性的探索,甚至認為理性的思考必然是大逆不道,冒犯了上帝的主權。上帝絕大部分的旨意,已顯明在聖經之內,且是人的理性能夠明白和識別出來的。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