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迪神學手冊
作者︰殷保羅
第4部分教義神學
(32)教義神學導論 (33)加爾文神學 (34)亞米紐斯神學 (35)聖約神學
(36)時代論神學 (37)天主教神學    
第4部分教義神學 (32)教義神學導論
    (32)

    教義神學導論

    區別

    「教義神學」(dogmatictheology)一詞常與「系統神學」(systematictheology)混淆,也常被人用作系統神學的同義詞。石威廉(WilliamG,TShedd)曾寫了三冊名為《教義神學》(DogmaticTheology)的系統神學,將「系統」和「教義」二詞互用。以下的定義,雖然能將教義神學和系統神學區別,但普遍來說,「教義神學」這名詞在德國和荷蘭比較常用,而「系統神學」則流行于英國和美國。

    定義

    教義(dogma)這個字,是來自希臘文和拉丁文,意思是「所持的一種主張」,也表示「由教會正式承認,並權威地公布出來的神學,和宗教規條體系。」伯可夫(LouisBerkhof)將教義定義為︰「是由聖經而來的一種規條,由教會正式界定,並且申明是依靠神聖的權威訂立的。」在歷史上,很多教會會議曾嘗試去解決一些神學上的問題,將真理從謬誤中區別出來,因此,這些教會會議就建立起一些教條,稱為「教義」(dogma)。由于教會正式確定這些教義,它們就成為對基督徒的一種約束。重要的是,「教義」這個名詞在開始時,不單著重聖經的明訓,也著重從教會及權威而來的決定。

    「教義神學」(dogmatictheology)一詞,最先是由來恩哈特(LReinhardt)于1659年,用作一本書的名稱。教義(dogma或dogmatics)這詞是在宗教改革後才被廣泛使用的,用來指「那些由教會正式訂定的信仰條文」;因此,這名詞也可指羅馬天主教會、改革宗教會(ReformedChurch),和其他教會的教義神學。

    石威廉的《教義神學》將教義(dogma)定義為︰「(Ⅰ)由聖經的注釋產生出來的一個規條命題。(Ⅱ)教會的教諭(decree)或決定(decision)。至于它的權威性,前者是神聖的,後者是人為的。」這個定義將教義神學,從系統神學區別開來。系統神學不需要教會權威性的認許。很多系統神學的著作,並沒有得到教會或教會組織正式的公認(officialsanction),或批準才寫成;而教義神學雖然差不多以相同的綱領和方向,討論與系統神學相同的教義,它卻有一個特定的神學立場和被教會所認可。

    伯可夫解釋教義這個字,是指「規條的陳述或訂定,是受到它們的基督徒群體所確立的真理,並且帶著權威。」所以,多個世紀以來,不同的基督徒群體——教父、羅馬天主教會和宗教改革者——都根據自己對聖經的理解,確定自己的教義。巴特(KarlBarth)將教義定義為︰(一些被教會認可,及公開認信的規條命題,這些是付載在教會的信條(ChuchSymbols)之中,並且帶著相關的權威。」這個定義可幫助我們理解教義,教會在教義中的權威性。

    伯可夫為教人這個名詞,提供了對教義神學最佳的解釋︰「教義神學,是有系統地去處理,聖經中的規條真理,特別是那些被教會認信的真理。」

    權威

    羅馬天主教的觀點

    羅馬天主教會的教義神學,一方面承認聖經的權威,但同時也重視傳統,及教會對教義所下的正式決定。近年來,羅馬天空教神學家如拉奈卡爾(KarlRahner),就提出了教義要經過生命的經歷,而不單是對信經的陳述。

    基督教的觀點

    根據基督教(Protestant)的傳統而寫的教人神學著作,無論屬加爾文派(Calvinistic)、亞米紐斯派(Arminian)、聖約派(Covenant),或時代論(Dispensational),都是以聖經,而下是以教會作為權威。若遇到有所爭論之處,都只從聖經中尋求解答,而不是以教會會議來決定。至于保守神學(conservativetheology),它不接受在教義建立過程中教會的權威,所以在過去兩個世紀中,同樣拒絕以理性主義(ratioanlism)作為權威。

    在以下幾章中,將會談到加爾文派、亞米紐斯派、聖約派,時代論及天主教的各類神學理論,這些都可歸在「教義神學」這個部分里,每個神學系統都能反映出一個特別的教會團體、或一個以基督為名義的運動,在神學上的觀點與解釋。
第4部分教義神學 (33)加爾文神學
    (33)

    加爾文神學

    當我們談及加爾文的思想,就一定要談到改革宗信仰。今天人若提到「改革宗」(Reformed)一詞,自然會將它與加爾文思想連在一起。從歷史角度來看,「改革宗」一同把加爾文派教會,與路德宗教會及重洗派的傳統區別出來。加爾文主義也稱為改革宗信仰,它源自約翰加爾文的著作,特別是《基督教要義》(InstitutionoftheChristianReligion)一書。加爾文神學的核心是神至高的主權;其他教義都隸屬于這個大前提下。加爾文神學曾在歐洲,英國及美洲,很多教會的信仰宣言中出現,歷多個世紀之久。

    加爾文神學的歷史發展

    約翰加爾文及基督教要義

    約翰加爾文(JohnCalvin,1509至1564年)生于努瓦永的皮卡頓,該城離巴黎東北只有六十里。他十四歲就進入巴黎大學,學習擔任神甫;但他最終因與主教沖突而退學,轉修法律。他學習拉丁文、希臘文及希伯來文,進步很快。大約于1533至1534年,他因接觸基督徒(Protestant)而改信基督教(但此事並無詳細記載)。當時加爾文反對「迷信教皇」,因而被起訴、下監,但最後也獲得釋放。稍後,他逃到瑞士的巴色,在那處開展了廣泛的文字事工。1536年,加爾文出版了《基督教要義》的初版(當時他只有二十六歲);此書的原著乃用拉丁文寫成,後來加爾文再將它翻譯成法文。而且他不斷修討,到1559年,此書的第四版最後修訂版面世時,內容已由原來的六章增至八十章。

    加爾文在瑞士日內瓦結交了改革領袖法惹勒(GuillaumeFarel,1489至1565年)。他繼續豐富《基督教要義》的內容,自己也逐漸成為改革派的領袖。加爾文及法惹勒開始在日內瓦教授改革宗神學,卻遭到禁制。他逃往斯特拉斯堡,住了三年(1538至1541年),在法國難民中當牧師。1541年,由于政治的轉變,他重返日內瓦,又與法惹勒一起工作。加爾文以牧師及社會領袖的身分,去模造政治與宗教的合一。他為社會頒布嚴格的道德規律,同時又發展日內瓦的商業,使之成為繁華都市。加爾文也是一位多產作家,他曾為聖經的四十九卷書寫過注釋;又編寫小冊子,及不斷增訂《基督教要義》的內容。

    加爾文神學的推廣

    約翰加爾文的教義迅速傳遍歐洲。他的影響力也就不脛而走。1563年,加爾文的一些朋友寫了一本《海得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Catechism),此書影響了荷蘭、德國及美國的改革宗教會。1561年,狄百利(GuydeBray)寫了《比利時信條》(BelgicConfession),此書成為荷蘭改革宗教會的信仰標準。1618至1619年召開的多特大會(theSynodofDort),否定了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及抗辯派(Remonstrants),但再次肯定了《海得堡教義問答》及《比利時信條》中加爾文的教義。

    前面所提及的時期里,加爾文主義的影響力已掩過了路德。加爾文主義以長老宗教義的姿態,傳到甦格蘭;又從甦格蘭影響至英國的清**。諾克斯(JohnKnox,1505至1572年)就是甦格蘭的改革領袖,他曾在日內瓦向加爾文學習,之後就回去領導甦格蘭,正式反對教皇的權威;並且采納加爾文式的信條。加爾文主義在英國也甚為盛行,因為它正是英國教會三十九條款(Thirty-NineArticles,1563年)背後的神學精神。清**也是在英國推動加爾文神學的主要力量;他們建基于丁道爾(WilliamTyndale)及諾克斯的作品,努力去淨化英國教會。

    美洲的殖民,也把加爾文主義帶到北美海岸,成為韋斯敏德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的準則,日後就成了長老會的教義。

    加爾文主義最終也令歐洲及美洲一些出色的學者,及基督教領袖冒起。在歐洲,有後來成為總理及加爾文派學者的該柏爾(AbrahamKuyper);在甦格蘭,俄爾(JamesOrr)以著作維護加爾文主義;在美洲,有賀智(CharlesHodge)及賀得治(A.A.Hodge)、石威廉(WilliamG.T.Shedd)、麥根(J.GreshamMachen)、華菲德(BenjaminB.Warfield)人溫狄爾(CorneliusVanTil)等人興起。

    多特大會(TheSynodofDort)

    在荷蘭,亞米紐斯(JacobusArminius)的跟隨者,與加爾文派發生了爭論。他們抨擊加爾文對預定(predestination)及定罪(reprobation)的教訓。于是國家首長于1618年召開會議,要解決這問題。但亞米紐斯沒有出席答辯,反而聚集了一群抗辯者(Remonstrants)宣告其教義;但這些教義都被定為不當。此會議又重申《海得堡教義問答》及《比利時信條》。以下數點綜合了在多特大會中被肯定的教條。

    關于神聖的預定︰所有人都因亞當犯罪而有罪,活在咒詛之下;但神透過基督的死,為人預備了救贖。但由于神永恆計劃的揀選及定罪,只有某些人得著信心的賞賜,而某些人卻得不著。揀選是無條件的,它不是基于神的預知;而是神按至高的旨意,行使主權,去揀選某人得救,這是發生在創世以前,而且純然是出于恩典,不被揀選的卻要被定罪。然而,神卻不是罪惡的源頭者。

    關于基督的死︰基督的死具有無限的價值,足以拯救整個世界。但他代贖的死,只會臨到被揀選的人。

    關于人的敗壞及向神的回轉︰人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但因著亞當犯罪,全人類都敗壞了。罪已經傳給全人類,所有人都生在罪中的,都是可怒之子。因為人不能自敕,神就透過聖靈的工作,為每個被揀選的人完成救贖。那些在永恆中被選的人,神會按時候呼召他們。而認識救恩的信心本身已是一種賞賜。

    關于聖徒蒙保守︰神一定會釋放他所呼召的人脫離罪的控制與奴役。因為神是信實的,所以他必一直保守信靠他的人。

    韋斯敏德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

    查理一世(CharlesI)統治英國時期,政治上的風暴引致韋斯敏德信條的誕生。查理欲將監督制度在甦格蘭的教會里施行,令其崇拜禮儀依從英國的《公禱書》(CommonBookofPrayer),但他遇到很大的阻力。隨後內戰爆發,克倫威爾(OliverCromwell)領導清**戰爭獲勝,查埋被斬首。1643年,英國國會指派韋斯敏德會議(WestminsterAssembly),去草擬英國教會的信條,由1643年至1649年間,有121位英國清**傳道人,共花了1163天來討論。信條終于在1646年完成,稱為韋斯敏德信仰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ofFaith)。此信條確定了加爾文信仰的地位,否定了「亞米紐斯主義、羅馬天主教及分離主義的錯謬」。

    以下是韋斯敏德信條數點概括說明︰

    聖經︰六十六卷新舊約聖經,都被認定是「神聖默示、具權威性,及充分地可作信仰和生活的無誤法則」。至于羅馬天主教的傳統、次經,及人文主義均被否定。

    神︰神的本體是無限的,神以聖父、聖子及聖靈的形式出現。他是絕對至高無上的,他在永恆中運用自由意志,命定各樣要發生的事情。三位一體神在六日之內,從無有創造了世界。在他的保守中,萬物都因他至高的主權而得以保守。

    人︰人從原先「義」的境況中墮落,並且死在罪中。這罪及死都歸到所有人。起初神與亞當建立了一個行為的約(covenantofworks),但亞當犯罪後,神便與人訂立恩典的約(covenantofgrace)。人在罪中,失去了願意實行屬靈美事的一切能力。

    基督︰耶穌基督與父同一本質,他由童貞女所生,既有神人的身分,作為中保獻上完美的祭,基督為神所賜給他的人類建立和好。

    救恩︰神透過他的道及他的靈,呼召他所預定得永生的人。他更新他們的靈,引他們歸向基督。因此,救恩是完全出于恩典。神以信徒為無罪,稱他們為義;接納他們為兒女;使他們成聖。得救的信心是基督的靈賜予人的禮物;悔改應該是與得救的信心一起傳揚的教義,善行是真實信仰的果子。

    保守︰神所救拔的人,永不會完全地,或最終地離開恩典,他們可蒙保守,直到末了,永遠得救。

    保證︰惟有真信徒才獲得保證,活在恩典中。不信者則得不著這個保證。

    敬拜︰神是配得人盡心、盡性、盡力,去敬畏、愛、贊美、呼求、信靠及服侍的。受敬拜的也只能是父、子及聖靈,此外沒有其他。禱告也只能獻給神。合理的立願,也可以是敬拜的一部分。

    公民義務︰信徒應該為神所委派作掌權的人代禱,也可蒙召作地方官員。

    離婚︰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若有通奸或**事情發生,受害的一方可提出離婚。

    教會︰大公教會或普世教會,是由所有被揀選者組成的。有形的教會,則由那些公開認信的人組成。敬拜神的時候,所有信徒都與基督聯合,也是活在一個神聖的團契中。聖禮是恩典的約的印記,每種聖禮都有屬靈的含意,或禮儀上的契合。洗禮是一種聖禮,也是恩典的約的一個標志或印記。洗禮的形式是可將水傾倒,或澆灑于人身上。聖餐是屬靈的滋養,能讓人在基督里成長;聖餐不會帶來罪的赦免,它只是一個紀念儀式。基督已授予教會人員權柄,讓他們制訂教會的紀律;教會若要有良好的管理,就必須有議會或宗教大會。

    死及審判︰死後,肉身便歸塵土;但靈魂會立亥歸回神那里︰義人會被接進天堂,而壞人則被送到地獄。基督已獲得一切的權柄,以公義審判世界。

    加爾文神學的五項要點

    加爾文本人沒有提出所謂「加爾文思想的五項要點」(FivePointsofCalvinism),這些都是起源于多特大會(1619年);也是在該世紀以後對加爾文思想特色的確定。此五項要點主要反映出神有至高主權。這是加爾文神學的核心,它強調神的主權及恩典,也強調人的墮落及罪惡。通常人稱這五項為︰全然敗壞(totaldepravity);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election);有限的贖罪(limitedatonement);不能抗拒的恩典(irresistablegrace)及聖徒蒙保守(perseveranceofthesaints)﹝神學家簡稱這五點為TULIP(郁金香),這是根據每條教義首個英文字母所拼成的﹞。

    這五項觀念是按邏輯排列,而且互相關連。人若是全然的敗壞,他就不能主動地回應神;神必須透過無條件的揀選,呼召人得救。為了這些人,他以基督之死和聖靈的呼召,來保證他們得救;他並且保守他們,得到所應許的永生。附表及以下的討論,將提供更詳盡的解說。

    加爾文神學的教義觀點

    以下的討論,可確定今天一般所稱加爾文思想的重大教義,也加進了加爾文教義的一些陳述。人都承認,加爾文神學在數個世紀內,已經過一些修改。這里所表達的,是今天一般加爾文派的觀點。這些都是從加爾文的著作抽取出來的。(若要進一步研究,可參看第30章——改革宗神學。)本章並非要學習加爾文神學的所有課題,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尼韋爾(WilhelmNiesel)的《加爾文的神學思想》(TheTheologyofCalvinism)。本章目的只在簡略介紹加爾文思想,與亞米紐斯主義及其他教義系統的基本分別。

    神的至高主權

    神至高主權的教義,是整個加爾文思想系統的基礎。「加爾文斷言,

    加爾文思想五項要點

    教義

    解釋

    全然敗壞

    因著亞當的墮落,全人類都受到影響;所有人都死在過犯及罪惡中。人本身沒有能力自救。

    無條件的揀選

    因為人已死在罪中,他沒有能力主動回應神;因此,神從亙古已揀選了一些人得救。揀選和預定都是無條件的,這不是基于人的回應。

    有限的贖罪

    因為神決定了某些人得救(這是神無條件揀選的結果),他就決定基督需要為被揀選的人受死。所有蒙神揀選及基督為他而死的人,將要得救。

    不能抗拒的恩典

    那些蒙神揀選及基督為他而死的人,神會透過不能抗拒的恩典,此他歸向自己。神令人願意歸向他;當神呼召,人就作出回應。

    聖徒蒙保守

    神所揀選及透過聖靈引領歸向他的人,都會持守信仰。沒有一個被神揀選的人會失落,他們都是永遠穩妥的。

    神的主權是至高無上的。他擁有絕對的及不容爭辯的權柄,在一切受造物之上,沒有一事或一物不隸屬在他的主權之下。他不單是創造者,也是維持者(upholder);從時間的起始到終結,他更是萬事萬物的鋪排者(disposer)。」

    加爾文認為神的照管可從三方面顯明︰(I)神維系整個受造本體——若沒有他,一切就要瓦解;(Ⅱ)神每天將生命和能力賜給萬物,好叫萬物能討神喜悅——若沒有他,無一物能有生命及得以存活。(Ⅲ)神引導萬物,直到所命定的終局。加爾文進一步教導,縱然神維系和引導整個世界及每一個人,但他的護佑,是特別集中在他要彰顯自己神聖旨意的教會中。雖然如此,加爾文卻也認為,神聖的主權並沒有廢棄人的責任。神給人有理智,有意志,人就要為他的決定負責任。另一方面,人的責任卻不能廢去神的主權。神並不是單單等待人的決定,然後才行動;相反,神勝過人的行動和決定,以完成他的目標。簡單來說,神不會受任何環境所控制。一切都出于他的旨意;因此,神可以決定一切人、事、物的結果。

    神的主權是要讓他的目標可以達成。沒有任何事物能阻撓他的計劃。歷史也是根據神預定的旨意實現的。

    預定(Predestination)

    加爾文為預定所下的定義是︰「我們稱預定為,神永恆的命定(decree)。每個人都因著這旨意而預定了他將會如何……有些人是預定要得永生,有些人則預定要受永遠的刑罰。每個人被造,都必須往其中一個結局走去;人若不是預定得生命,就是要死亡。」

    預定也分廣義及狹義兩方面。廣義方面,它強調神已命定所有要發生的事情,這是根據以弗所書一章11節。神從亙古已決定了歷史的事件。狹義方面的預定,則針對個人,這是指神從亙古已揀選了某些人得救,又容許其他人走自己的路。後者在教義上稱為定罪(reprobation,羅九16至19)。雖然人是一無所取,也不應該得著什麼好處,但神仍揀選他們得救,而對某些人則置諸不理,最後按照罪行定他們的罪,接受永遠的刑罰。加爾文稱這為一條「可怕」的教義;但他堅持這是聖經中清楚的教訓,也是一條不可刪減的教義。

    「預定」(predestinate)的希臘文是proridzo,意思是「預先選出」(弗一5、11;羅八29;徒四28;林前二7)。加爾文在這個基礎上教導,神以一個預定的行動,揀選了某些人得救。揀選本身是根據「呼召」,這字的希臘文是kaleo,意思是︰「從中召出來」;這意味著神從萬人中選出一些人得著救恩,這是一個帶著至高主權的作為。新約中,有很多論及「呼召」的經文,都強調神有主權呼召人得著救恩(如︰羅一1,八28、30,九11;林前一1、2)。

    如前所述,加爾文神學系統中的重要教義,都有密切的關連。加爾文堅持,因為人的墮落,所以揀選及預定都是必須的。人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弗二1),神需要施行救恩。如果神沒有選出一些人得著救恩,那就沒有人可以得救;因為全然敗壞的人,完全不能向神走近一步。

    全然敗壞(TotalDepravity)

    若為全然敗壞下定義,首先要指出它不是指些什麼︰它不是指「(Ⅰ)敗壞的人不能,也不會做出任何在人和神看為善的事情……(Ⅱ)墮落的人沒有判別善善惡的良心……(Ⅲ)人會在每一種罪惡的方式上,或每一件罪行上,沉溺放縱至極點。」

    「敗壞」depravity)一詞的意思是,因為罪的腐敗,「人不能作什麼去取悅神,以獲得拯救」。而「全然」(total)則是指這種敗壞「已延展至人性中的各個層面,及整個人」。加爾文為人的敗壞境況,下了這樣的定義︰「所有人都是從罪中懷胎的,出生時是可怒之子;他不愛慕一切得救的善事,反而傾向邪惡,死在罪中,做罪的奴隸;他得不著聖靈更生的恩典;他不願意,也是不能向神回轉,以更改自己敗壞的本性,或為更改這本性而交出自己。」

    聖經說,人的敗壞是因為人不斷犯罪(創六五;耶十七9;羅三10至18)。這是因為人生來就是被**、墮落的受造物(詩五十一5)。敗壞也今人沒有能力行善(太七17至18;約十五4至5;徒十六14;林前十二3)。敗壞進一步令人不能明白何謂善事(太十三14;約一11,八43;徒十六14;林前一18,二14;林後三12至18;弗四18)。最後,敗壞令人不能渴慕美善的事(太七18;約三3,六44,八43,十五4至5;弗二1)。

    全然敗壞的意思是指,人對自己的得救完全不能做任何事情。神需要采取主動,人才能夠得救。

    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Election)

    無條件的揀選在邏輯上,是和全然敗壞的教義相連的。按聖經的教導,如果人是全然敗壞,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人就不能在救恩上向神有所回應。所以神必須行動,加爾文教導,從亙古之先,神已無條件地揀選了某些人得救,不論他們有沒有功勞。「無條件」(unconditional)一詞,強調揀選並非根據神預知,某些人會否相信基督,也不是以人的能力或回應,為揀選的條件。「無條件」就是說,只有神單獨開始這個過程。

    揀選也包括了以下六種特色︰(Ⅰ)揀選是根據神至高無上、永恆的旨意(羅八29;弗一4、5、11)。(Ⅱ)因著人的墮落及全然敗壞,揀選是必須的。這反映出神的恩典,而不是人的能力(羅九11)。(Ⅲ)揀選是「在基督里」的,神從亙古就選擇了信徒與基督聯合(羅八29;弗一4、5、11)。神差遣救主實現救恩,並且呼召人得著救恩。(Ⅳ)揀選包括被選者得著救恩,及為他們的得救所作的準備。神預定、呼召、稱他們為義,及叫一些人得著榮耀(羅八29至30),這是從亙古已經計劃和實行的。(V)揀選及定罪都是個別的、個人的、單獨的和特有的。羅馬書八章及以弗所書一章中所用的代名詞,都強調揀選的個人性。(Ⅵ)揀選的目的,是為了叫神得著榮耀和頌贊(弗一6、12)。其實一切事,都是要叫神得著榮耀和頌贊。

    有限的贖罪(LimitedAtonement)

    這觀念也稱為個別的贖罪(particularatonement),或個別的救贖(particularredemption),可作以下陳述︰「神贖罪的目的,是拯救被揀選的人;到最後,只有一切被揀選的人才可得救。」基督的死,是拯救一切預定要得救的人,這與先前無條件的揀選是有關系的。如果神從亙古已經選定一些人得救,從邏輯上推論,他也會為這些選召的人預備救贖。

    以下的經文強調個別的贖罪︰基督「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救出來」(太一21);好牧人「為羊舍命」(約十11);基督只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禱(約十七9);基督「以他自己的血」,買贖神的教會(徒二十28);他將他的兒子「為我們眾人」舍了(羅八32);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五25)。每段經文中,都只是指著被揀選的人,而不是每一個人。基督為「自己的百姓」、「他的羊」、「為屬他的人」、「神所賜給他的人」及「教會」而死。在一些經文,如約翰福音三章16節,「世人」一詞並非指每一個人,而是「按各族各國的意義,指整個世界——不單是猶太人」。某些經文,如約翰福音一章29節、約翰壹書二章2節,及提摩太前書二章6節,似乎都是指每一個人而說。但這些經文應從狹義的角度去理解,當時聖經是按一種狹窄的意義,來使用「世界」、「所有」等字眼。

    很多加爾文派卻強調,雖然贖罪是個別的,基督只為被揀選的人而死,然而福音是為每一個人預備的。這兩件事實如何共存,是個吊詭的問題——是個不能解明的奧秘。這是聖經中多處未能調和的對立問題之一。神的意念及作為,都不象人;他永遠都是信實和真確的。人以哲學的方法,未能解開神的奧秘,所以人應該信靠他。

    不能抗拒的恩典(IrresistibleGrace)

    恩典是神白白賜給人的,並非人的功勞。加爾文派強調,神的恩典是救恩所必須的,如果人不能自救,神就必須采取行動。他必須施行恩典,使人得救。這就是不能抗拒的恩典,也稱為特別的恩典(specialgrace),或稱為有效的恩典(efficaciousgrace)。反對這教義的人提出,如果恩典是不能抗拒的,那麼神就是強迫人違背自己的意願。但根據加爾文的解釋,不能抗拒的恩典不會令人違背自己的意願,反之,它令人願意(willing)前來。就如伯可夫所下的定義︰「由于心意的改變,令人完完全全地願意接受基督耶穌的救恩,又生出對神旨意的服從。」不能抗拒的恩典,是神超自然的作為。他借著聖靈的運行,在人的靈魂里工作,要改變他整個本性。按加爾文思想的邏輯,神是透過他的靈,確切地把他從亙古以前,無條件地揀選了,而基督又為他而死的人,引到神跟前。這樣,神的旨意就得以完成。他又揀選了一些人,基督為他們死了;如今他又透過聖靈,將他不能抗拒的恩典分給他們,叫人願意前來,而他們也不想拒絕。

    不能抗拒的恩典,可在約翰福音六章37、44節得到確據。耶穌說,凡神所賜給他的人,都會歸向他,而且,他們也不是憑自己前來的。除非父神行使超自然的作為,召他們來親就基督,否則他們不能自己前來。好牧人耶穌帶著他的羊群,沒有失落一頭(約十16)。保羅也確定,基督所揀選的人,他必稱他們為義;最後叫他們得著榮耀(羅八28至30),沒有一個中途失落。

    不能抗拒的恩典也沒有廢除人在信心上的責任。人心須听從呼召,「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十六31)。當人相信基督,就是神借著不能抗拒的恩典,使他能夠相信。

    聖徒蒙保守(PerseveranceoftheSaints)

    這是第五項,也是加爾文思想的最後一項。從這一項可以看到,保守聖徒在邏輯上是和前面數點相連的。如果人是全然敗壞,他就不能回應神;神必須無條件地揀選他們得著救恩。對于被揀選的人,基督已為他們而死,他們是不能拒絕神的呼召,得著救恩;並且保存救恩,直到末了。

    以下是加爾文對于保守聖徒的教導︰

    滿有恩慈的神,憑著他不變的揀選目的,縱然看見人跌倒,仍沒有從屬他人中完全取回聖靈;他更不容許他們從恩典及稱義中絆倒;或是「犯了以至于死的罪」;或是抗拒聖靈;若被聖靈離棄了,他們必定走向永遠的滅亡。因此,並非他們的功勞或能力,而是神不用報答的恩,令他們不至于從信仰及恩典中完全失落,或最終滅亡。

    神對聖徒的保守,通常也稱為「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簡言之,它是指相信者,「堅持信靠基督為個人的救主……就可以得救」伯可夫將神保守聖徒定義為︰「聖靈在信徒身上的不斷運行,因此那在人心中的神聖恩典,便得以延續及完成。」

    這教義有時也稱為「永遠的保障」(eternalsecurity),強調被揀選者的得救是確定的。雖然如此,這教義也強調基督徒要持守信仰;而信心的延續,是靠賴神的恩助。

    這教義的聖經根據,可看約翰福音十章27至29節。耶穌強調,他賜永生給羊群,他們就不致滅亡。在羅馬書八章29至30節,保羅又指出,神所預知的人,他會預定、呼召、稱他們為義,最終叫他們得榮耀。沒有一個會在這過程中失落。以弗所書一章3至14節也強調這個真理。聖父計劃了一些人得救,讓他們得蒙救贖(弗一3至6);聖子借他的血救贖他們,保證他們得救(弗一7至12);他們也受了聖靈為印記,叫這救恩生效——作他們永遠保證的記號(弗一13至14)。

    加爾文神學的評價

    加爾文思想有七大要點,是值得評價的。

    (Ⅰ)他所強調神的至高主權是合乎聖經的(詩一三五6;但四35;弗一11等)。

    (Ⅱ)預定及揀選都合乎聖經,很多人之所以反對這教義,是因為他們以為這教義排除人的責任。但大部分加爾文派都承認二律背反(antinomy)的原理(神的至高主權和人的責任表面上之抵觸),他們也以此為一種神聖的吊詭。加爾文派怎樣協調這兩個相反的思想,各有不同的做法。神學要合乎聖經,這兩個觀念就要按照全部的聖經啟示加以保存,不能因為人對神至高主權的預定及揀選,只有膚淺的理解,而抹煞了人的責任。

    (Ⅲ)全然敗壞的教義是與聖經一致的(弗二1)。墮落不單傷害人,也叫人的靈死亡。罪沾染人的思想、心靈及意志,結果,墮落的後果是人不會去尋求神(羅三11)。

    (Ⅳ)無條件的揀選,在邏輯上是必須的,也是聖經所著重的。信徒在世界創立以先已蒙揀選(弗一4)。定罪的教義(神命定了被揀選的人要在地獄中永遠受苦)並沒有聖經的根據,但正面的揀選是很清楚的。雖然加爾文教導定罪說,但不是所有加爾文派都贊同此說。

    (V)有限的贖罪也許是加爾文主義中最富爭論性的問題——有些加爾文派接受它,有些將它加以修訂,有些則拒絕它。很多溫和派說,基督實際上只為了那些被揀選的人而死,卻潛在地(potentially)為所有人死。嚴謹的加爾文派堅持,有限贖罪論是神至高主權必然的邏輯結論。如果基督為所有人死,但又不是所有人都得救,那麼神就失敗了。按神至高的旨意,基督只為被揀選的人而死,也單單為他們死,而他們亦必得救。雖然這個教義可以用邏輯辯護,它卻缺乏聖經的支持。按有限贖罪教義,聖經中有關基督為世人死的經文(約三16),也必須只解作,替被揀選的人而死。但提摩太前書二章6節、彼得後書二章1節及約翰壹書二章2節確曾教導,基督是為所有人死的。

    (Ⅵ)如果人性是全然敗壞,那就需要「不能抗拒的恩典」。若正確地去理解「不能抗拒的恩典」,便明白神並沒有違反人的意願,勉強領人進入天國。他只是在人的意念中工作,影響他們的意願,使人歸向基督,得著救恩。

    (Ⅶ)保守聖徒(信徒的保障)是聖經所強調的。因為救贖是出于恩典,這是指信徒在創立世界以先,已蒙神揀選,被基督救贖,接受聖靈的印記,所以不會失去救恩。
第4部分教義神學 (34)亞米紐斯神學
    (34)

    亞米紐斯神學

    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一詞,是用來形容亞米紐斯(JacobusArminius,1560至1609年)的神學觀點,和亞米紐斯的教訓所引起的運動。至于亞米紐斯的立場,在他的跟隨者抗辯派(Remonstrants)于1610年的文件中,已經清楚陳述;這些抗辯派正式對抗在荷蘭的加爾文主義。

    亞米紐斯主要的神學論點如下︰神根據他的預知,而有條件地揀選人得著救恩;神的恩典可被抗拒;基督的教贖是普世性的;人有自由意志,人借著先前恩典(prevenientgrace),可以救恩上與神合作;信徒有可能失去救恩。雖然亞米紐斯主義,是改革宗教會內神學上分歧的結果,但這些神學觀點也在今天不少神學派系中存留。循道宗(Methodism)和衛理宗(Welseyanism)就是跟隨亞米紐斯的教義。此外,聖潔運動、靈恩運動及其他宗派如自由意志浸禮派(FreeWillBaptist)等均是。

    亞米紐斯神學的歷史發展

    亞米紐斯

    亞米紐斯(JacobusArminius)在荷蘭出生,並且曾在馬堡、萊頓、日內瓦和巴色等地讀書。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後六年,他曾在阿姆斯特丹的一間教會當牧師(1588至1603年),則在荷蘭的萊頓大學任教授。

    亞米紐斯起初是一個嚴格的加爾文派信徒。他在日內瓦時,曾受學于加爾文的女婿伯撒(Beza)門下。但當他維護加爾文的思想,對抗古尼賀爾特(Koornheert)時,他覺得對手比他更能保衛自己的觀點。亞米紐斯受駁斥後,也就摒棄了加爾文主義。

    亞米紐斯反對加爾文關于預定和定罪的教義,他將加爾文的思想加以修訂,令「神不致被人當作是罪的創始者,人也不會成為神手中的一部機器」。他根據羅馬書第九章寫過一篇論文,提倡有條件的揀選。他認為人有能力主動尋求救恩,人在救恩中可與神合作。亞米紐斯與路德和加爾文不同之處,就是後者教導在墮落之後,自由意志已經喪失,但亞米紐斯相信,神賜給每個人基本的(primary)或先前的(prevenient)恩典,讓每個人都可以向福音的呼召產生回應。亞米紐斯也反對墮落前論(supralapsarianisrn)——按加爾文的觀點,在神的計劃中,人未曾墮落,神已定下一些人得著救恩,並且向一些人定罪。他認為,墮落前論無疑將神定為罪惡的創始者。

    亞米紐斯教導基督無限贖罪的觀點——那就是說,基督為每一個人受死。他又強調神的恩典是可以抗拒的。亞米紐斯又根據彼得前書一章10節,指出信徒有可能永遠沉淪。

    多特大會(SynodofDort)

    亞米紐斯的觀點在荷蘭掀起了不少的爭論,就是在他的同僚中也不例外。亞米紐斯向政府要求召開大會,借以定斷問題。但亞米紐斯在大會之前九年,即1609年就死去。多特大會是由國家召開的,會期由1618年8月13日至1619年5月9日,共有八十四位成員出席,其中五十八位是荷蘭人。由于會議的主持和首席秘書都是屬加爾文派的,而且整個荷蘭代表團都持正統觀點,所以抗辯派的命運已定。亞米紐斯派領袖,也是亞米紐斯的繼承人依皮斯科皮烏(SimonEpiscopius,萊頓大學的教授),和另外十二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被召在多特大會上答辯。抗辯派的五項要點被否定,而加爾文派的五部法典、《比利信條》(BelgicConfession)及《海得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Catechism)均被確定。

    逼迫在多特大會之後展開了。二百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喪失職位;政客巴尼弗爾特(JohnvanOldenBarneveldt)遭斬首。格魯希烏(HugoGrotius)被定罪,受終身監禁,但他兩年後逃獄。不少亞米紐斯派都逃離國土。

    荷蘭的領袖

    1625年,逼迫停止,抗辯派就返回荷蘭,根據1630年所批準的諭令,在那里建立教會和學校。他們在阿姆斯特丹設立了一所著名的神學院,由依皮斯科皮烏擔任神學教授。依皮斯科皮烏在1621年寫過一篇信仰宣言,影響了不少路德宗和其他團體傾向亞米紐斯主義。(那些較不屬正統派的人士,對此信仰宣言感到失望,因為它是守著正統關于三位一體的教義;亞米紐斯派就曾被人指責在三位一體教義中滲入取甦西尼派的觀點。﹞逼迫過後,亞米紐斯派就回到荷蘭。他們采取容忍主義,這影響了該地,後來對宗教也多采取容忍態度。可是,亞米紐斯派逐漸式微,它在荷蘭國土上的影響力也就消減了,事實上,亞米紐斯主義的影響力已超越了宗教及地域強界,它為「理性主義」鋪路,令理性主義在荷蘭、日內瓦和德國的國立教會(EstablishedChurches)大行其道。

    英國與衛斯理

    其實早于亞米紐斯,英國已有亞米紐斯式的教義思想。舉例說,當時的宗教條文(TheArticlesofReligion)中的內容就是模稜兩可的,可解釋為亞米紐斯主義,也可解釋為加爾文思想。克藍麥(ThomasCranmer,1489至1556年)在1543年出版了一本《基督徒必須的教義和學識》(ANecessaryDoctrineandEruditionforAnyChristianMan),該書內容本質上屬亞米紐斯派。劍橋大學的教義雖然屬加爾文派,但也受到亞米紐斯派的影響。1574年擔任劍橋大學神學教授的巴羅(Baro)。是法國難民,他說︰「神預定所有人得永生的條件,是他們的信心和持守。」以下是一些屬亞米紐斯派的出版物︰劍橋大學教授柏拉法利(JohnPlayfere)寫了一本《為預定論向福音上訴》(AnAppealtotheGospelfortheTrueDoctrineofPredestination)(1608年);賀特(SamuelHoard)在1633年出版了《否證神對人的咒詛就顯明了神對人的愛》(God’sLovetoMankindManifestedbyDisprovingHisAbsoluteDecreeforTheirDamnation)。

    內戰之後,查理二世(CharlesⅡ)鄙視長老宗,再次將亞米紐斯教義實施在英國的教會中,歷五十多年。值得注意的是,英國的亞米紐斯主義和荷蘭的不同;前者不信恩典的教義,他們講論基督贖罪的榜樣,其實英國的亞米紐斯派已走向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直到衛斯理約翰(JohnWesley)才復興真理的教訓。

    衛斯理約翰(1703至1791年)自小受到敬虔的母親甦珊娜的教導,他有兄弟姊妹十九人。他在牛津受訓練,1725年經歷了一次「宗教醒覺」。此後,他就召開一個秩序井然的查經班後來名為「神聖會」(TheHolyClub)。這個查經班,稱為「循道派」(Methodist),就是從他們那種秩序井然、循規蹈矩的查經方式而起的。衛斯理最後成為循道會的創始人。在他前往美國途中,衛斯理深深被莫拉維(Moravians)信徒的信心感染。他回到英國,又遇到另一個莫拉維的弟兄,名叫波勒爾(PeterBohler),他就是領衛斯理認識,單憑在基督里的信心就可得救的人。這次經歷可以說是衛斯理真正的悔改。自此以後,他就宣講一個新的信息︰單憑信心就得著救恩。在以儀式為重的英國教會,這信息十分不尋常。衛斯理又與以前另一位「神聖會」的成員懷特腓德(GeorgeWhitefield),四出傳道;足跡所及超過250,000哩,宣講的講章超過40,000篇。衛斯理的復興運動,令亞米紐斯的教義又傳回英國去。

    亞米紐斯神學的教義觀點

    亞米紐斯的教義廣泛在今天不同的團體中流傳︰路德宗、衛理宗、聖公宗(Episcopaliauns)、安立甘宗(Anglicans)、五旬節宗、自由意志浸禮派(FreeWillBaptists)教會,和大部分靈恩及聖潔運動的信徒。本處所臚列的教義,只能代表一般的亞米紐斯主義(特別是衛斯理派所持的觀點);但個別宗派與團體,對亞米紐斯主義所持的重點各有不同,某會某派所執的,可能不同于另一會另一派。

    我們不會討論所有基督教信仰的基要教義,只探討那些特別已成為亞米紐斯主義特征的教義。

    抗辯文(Remonstrance)

    1610年,亞米紐斯的一群跟隨者,為了對抗加爾文思想,就臚列了五項救義條文,稱為「抗辯文」。抗辯文強調以下五項要點︰(Ⅰ)有條件的預定是基于神的預知;(Ⅱ)基督的死是普世性的;他為每一個人而死,他受死代贖的功效下只發生在信徒身上;(Ⅲ)得救的信心不可能與聖靈的重生分開;(Ⅳ)神的恩典是可以抗拒的;及(V)雖然神賜恩典讓信徒得蒙保守,但聖經中不太清楚提到,信徒是永遠不會失落的。抗辯文的五項內容翻譯如下︰

    第一條︰揀選是根據預知(electionbasedonforeknowledge)

    神在創立世界以先,已經定下永但的旨意,就是借著他兒子耶穌基督去拯救那些墮落犯罪的人,並靠著聖靈的恩典,保守他們相信聖子耶穌,又持守這信心,直到末了。另一方面,讓那些無可救藥、不信的人留在罪中,在震怒之下;並定他們的罪,叫他們與基督分離。這是根據約翰福音五章36節所說的︰「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的身上。」此外還有其他的經文作為根據。

    第二條︰無限的贖罪(unlimitedattonemenw)

    世界的救主耶穌基督曾為所有人及每一個人受死,又借著他在十字架上的死、使他們救贖和赦罪;但除了信徒,沒有人可以享受罪的赦免。這是根據約翰福音三章16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翰壹書二章2節又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

    第三條︰無能的本性(naturalinability)

    人不能拯救自己的,也沒有運用自由意志的能力,正如人在背道和罪惡的狀態中,不能靠自己的思考、渴望和實行真正的良善(正如信心所作的);除了在基督里,借著聖靈,從神重生,令心意,傾慕、意志和所有的能力都更新,才能正確理解、思考、渴望和實行真正的良善。這是根據約翰福音十五章5節基督的話;「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

    第四條︰先前恩典(prevenientgrace)

    這種神的恩典是引發、維系,並且成就一切良善。重生的人若得不到神恩典的幫助、醒覺,去跟隨神,與神合作,就不能思想、渴慕或實踐善行,也不能抵抗邪惡的試探。所有善行、善事,都歸于神在基督里的恩典。但恩典的運作,並不是不能抗拒的,正如聖經所記載的,有不少人就曾經抗拒聖靈。使徒行傳七章和其他經文都有記載。

    第五條︰有條件的保守(conditionalperseverance)

    那些靠著真信心歸于基督,有聖靈居住的人,都有完全的能力去和撒但、罪惡、世界和自己的肉體爭戰,並且得勝;如人所知,那是因為靠著聖靈的幫助而成的;而耶穌基督更會在人遇到試探時,伸出援手,只要人願意面對爭戰,願意接受他的幫助,而不是停滯不前。基督會保守他們不致跌倒,讓他們不因撒但的詭計而被誤導,或從基督的手中失落,這是根據約翰福音十章28節基督的話︰「誰也不能從我的手里把他們奪去。」但究竟他們會否因為無知、離棄當初在基督里的生命,或回到現今邪惡的世界里,轉離聖潔的教訓,失去良知,失落恩典;這些都必須得到更多聖經的根據,我們才可去教導眾人。

    原罪

    亞米紐斯教導有關原罪的教義,他說原罪影響了整個人,使人欠缺了一切良善,遠離神的恩典,繼續行惡。罪和死是借著亞當的罪進入世界。死亡的刑罰臨到所有人,是因為人的內心狀況,而不是因為罪歸與人。此外,由于所有人是亞當的後裔,故此都承愛了一種敗壞的人性,但這並不是說罪在律法上歸與人。抗辯文宣稱︰「我們沒有根據說,亞當的罪歸與他的後裔,所以神因亞當所犯的同一項罪,而定他的後代為有罪。」

    亞米紐斯的立場和約翰衛斯理也有不同。「亞米紐斯認為,縱然我們的本性敗壞,神讓我們仍能與他合作,是出于神的公義。若沒有這個,人就不用為自己的罪行負責任。」而且斯理則認為,人與神合作的能力,是借著「神賜給所有人的先前思典,這是基督為全人類普世性救贖的第一種果效。」亞米紐斯根據羅馬書五章16節流,基督白白的思典將咒詛和定罪從人身上除去,沒有人因為原罪或原罪的後果而被定罪。「人現今不再因為自己的敗壞本性而被定罪,雖然這種敗壞就是罪的本質。它所當受的譴責,已借著基督白白的恩典而除去,人單單因著自己的過犯而被定罪。」

    亞米紐斯主義雖然承認有原罪和敗壞,但它也說,原罪的影響已借著神的恩典,在每個人身上除去和撤掉,令罪人可以主動地回應神,或在救恩上與神合作。沒有人是因為從亞當那里承受了罪,或因敗壞的本性而被定罪;人定罪只因為自己所犯的罪。

    亞米紐斯教義(抗辯文)

    教義

    解釋

    揀選是根據預知

    神揀選他所知道,會按照自由意志相信基督並且持守信仰的人。

    無限的贖罪

    基督在贖罪工作上,為全人類安排了救贖,信全人類能以得救(saveable)。基督的贖罪只對相信他的人發生功效。

    人的本性無能

    人不能救自己,必須由聖靈賜予新生

    先前恩典

    聖靈預備的工作令信徒可以向福音有所回應,並且在救恩中與神合作。

    有條件的保守

    信徒得著賦予的能力,去過得勝的生活;但信徒可能離開恩典,失落救恩。

    揀選與預定

    亞米紐斯將預定的教義(神指定一些人得救),解釋為神的預知。因為神知道誰會揀選他,而這些人就是神所預定的。他也將預定的教義解釋為神知道那些人不單會相信,而且會堅守信仰。亞米紐斯論到個別信徒所蒙的揀選,他說︰「神的旨意是根據神的預知,即是說神從亙古以前已經知道誰會相信,這是根據他借先前思典,所賜予人的悔改和信心;神也知道誰會倚靠後來的恩典而堅守信心;誰不會相信,誰不會堅守。」

    亞米紐斯的預定論,包括了所有人類;定義如下︰「神的旨意是拯救人類脫離全然敗壞的境況。神不是武斷和濫縱地,只將救恩賜給一些人。預定的範圍包括所有人,但預定的條件單單就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人。」

    亞米紐斯說,人蒙揀選得永生是基于相信基督。這不是出于神武斷的抉擇,反之,這是根據人對福音的回應。

    先前恩典(PrevenientGrace)

    先前思典就是神賜給所有人的一種「預備的」恩典,讓人能回應並接受福音。先前思典可以定義為︰「人的靈魂進入救恩大門之前的第一步,或預備的恩典(preparatorygrace)。這是聖靈向在罪中無助的人所施的恩典。對有罪的人,這可稱為恩慈;對無能力的人,這可稱為能力。因此先前恩典可以界定為,在生命完全重生之前所彰顯的神聖工作。」

    這可導致神人合作說(synergism),就是人和神在救恩上是「一起工作」(workingtogether),或一種「合作行動」(cooperativeaction)。由于神施行先前恩典,亞當的罪所遺傳下來的影響,便改變過來,令人可以用信心向福音回應。人可以憑自由意志,接受或拒絕福音,以及神的恩典。「由于從原罪之中復甦,人可以開放接受在耶穌基督里白白賜下的恩典。人可以恢復與神親密而不受破壞的關系。」

    亞米紐斯思想體系中的恩典,可以總括為如下數點︰(Ⅰ)全然敗壞的人是全然無能的;(Ⅱ)由于無條件的贖罪,這種本性的狀況,在某意義上也是一種恩典的狀況;(Ⅲ)恩典是延續的,這卻不同于加爾文所區分的普通恩典(commongrace)和有效恩典(efficaciousgrace);(Ⅳ)神人合作說也就是恩典和自由意志的互相合作;及(V)人有能力最終抗拒神白白賜下給他的恩典。」

    自由意志

    先前恩典和自由意志之間,是應該有關連的。威利(Wiley)引述了四個關于先前恩典和自由意志的命題。

    (Ⅰ)先前恩典是施行在普通人(naturalman),或說是墮落的人身上,這種恩典是施行在他整個人的身上(entirebeing),而不是在他某種特性或能力之上……(Ⅱ)先前恩典使人成為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主體。人的墮落並沒有失去神的形象︰也沒有破壞他全人的任何能力,他的墮落也沒有破壞他的思考能力(這是屬于認知性方面);也沒有破壞他的感官能力(這是屬于感性方面);當然,它也沒有破壞他的意志能力(這是屬于意欲方面)。(Ⅲ)先前思典更進一步施予被奴役的人……這種奴役不是絕對性的,因為人的靈魂清楚知道自己受捆縛,也想擺脫捆縛……恩典是必須的……令靈魂向真理醒覺……並進一步影響感情,令人的心傾向真理。(Ⅳ)人的意志與聖靈的原初恩典(Originatinggrace)繼續合作,將先前恩典與拯救恩典直接合並……亞米紐斯認定,借著聖靈無條件地臨到所有人的先前恩典,人的道德生活從最初開始,就有著自由主體(freeagency)的能及責任了。

    總結而言,亞米紐斯的教導是︰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選擇能力。先前恩典令人看見自己屬靈的需要,令他能選擇救恩。威利強調,恩典在交互作用中是最為重要的。

    救恩的條件

    得救的信心包括以下四項事情︰「(Ⅰ)對罪的覺醒;(Ⅱ)借著叫人知罪,和感動人的聖靈賜予先前恩典,人便能轉向神;(Ⅲ)悔改認罪,就是承認罪人與神的恩典分離,並且遵守共同立下的新約;及(Ⅳ)個人接受在耶穌基督里的新生。」

    人在救恩中的責任包括知罪、離罪、轉向神和信靠基督。衛斯理約翰強調,悔改和相信構成了「得救的信心」。衛斯理的信息是要求人「悔改和相信」。悔改含有改變之意,衛斯理稱它為,「心意從一切的罪中(allsin)轉向完全的聖潔(allholiness)」。悔改包含除掉罪,和生命的轉變。悔改是包括行動的,按衛斯理所言,先悔改後信心。衛斯理又說︰「相信福音之前,我們必須悔改。在我們能真正倚靠基督之前,必須先脫離自我的依賴。我們須將一切的自義和自信棄掉,才能對他產生真正的信靠。我們須先被拯救,離開對自己的信賴,才能信靠他所作的和所受的。」

    衛斯理為得救信心所下的定義,有以下三方面︰(Ⅰ)信靠神的恩慈和赦免;(Ⅱ)接受信徒生命的確據,舉例說,相信耶穌為神的兒子;(Ⅲ)信賴基督,將生命的方向轉過來,以基督為主。對衛期理來說,相信最終的表現是順服。這說法和今天的亞米紐斯主義相符;他們強調行為,作為救恩的重要條件。

    贖罪的含義

    亞米紐斯派都持定從治理觀(governmentalview)看基督的死。那是格魯希烏(Grotius)的教導,認為基督的死不是為罪人贖罪,只是滿足神治理,或公義上的需要。基督不是為人類而死,而是作了一個「象征抵償」(tokenpayment),以滿足神的管治。神因此放下律法的要求,赦免罪人,因為他的管治已得到維持和尊重。(請另參看第24章「救恩論︰救恩的教義」);另請參看《基督教神學》(HOrtonWiley,ChristianTheology,3volumnsKansasCity,Mo︰BeaconHill,1952,2︰270-300。)

    贖罪的範圍

    亞米紐斯派教導,基督的贖罪是普世性的。「這不是說,所有人都是無條件地得救,而是說基督的奉獻,已滿足了神聖律法對于拯救所有人的要求。」基督的贖罪是為每一個人的,足以讓每一個人都得救(雖然不是所有中都得救了)。聖經著重普世性的救贖(約三16至17;羅五8、18︰林後五14至15;提前二4,四10;來二9,十29;彼後二1;約壹二2,四14)。由于基督為所有人贖罪,福音是要向所有人宣講(太二十八19;可十六15,路二十四47)。

    亞米紐斯教導,贖罪的益處包括以下所說的。

    (Ⅰ)人類繼續存在。若說神容許全人類不斷在罪和敗壞中繁衍昌盛,而沒有為他們安排救恩,這是難以接受的……(Ⅱ)所有人都恢復了可得救的狀態(stateofsalvability)。贖罪功勞無條件地賜給所有人(白白的恩典),這包括了聖靈的光照、責備和定罪。人不但受到考驗,也得到聖靈恩惠的扶助……(Ⅲ)夭折者的救恩︰我們需肯定贖罪工作,是使夭折的人得到真正的救恩。

    救恩可以失落

    亞米紐斯派認為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雖然亞米紐斯本人沒有清楚說明信徒會失落救恩,但他的結論是依循這個方向的。亞米紐斯說,人靠恩典得救,但得救也關乎他的自由意志。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亞米紐斯說,在信仰的持守中,自由意志需同時發生作用,不然信徒會失落救恩。「在蒙神的恩典保守時,自由意志需同時發生作用。自由意志有能力抗拒所賜予的恩典,和拒絕後施恩典(subsequentgrace),因為恩典不是神無所不能的作為,而是可以被人的自由意志拒絕的。」

    衛斯理約翰教導,信徒的「信仰和良心可以破滅(shipwreckoffaithandagoodconscience);他有可能跌倒,不但是失敗跌倒,而且可能是最終跌倒,永遠滅亡」。關于個人失落救恩,所根據的經文是︰路加福音十三章14節;歌羅西書一章29節;提摩太後書二章5節;希伯來書六章4至6節;彼得前書一章10節。

    亞米紐斯神學的評價

    亞米紐斯強調幾項要點,他強調人的責任無疑是合乎聖經的︰人必須相信才能得救(約三16;徒十六31等)。如果人不肯相信,他就失落救恩(約五40,七17)。亞米紐斯所說普世性的贖罪,也是合乎聖經的(提前四10;彼後二1;約壹二2)。

    但亞米紐斯也有幾項論點需加以檢討。(Ⅰ)亞米紐斯否定罪的遺傳;他認為沒有人因為原罪而永遠被定罪。人被定罪是因為自己所犯的罪。這說法與羅馬書五章12至21節有異。

    (Ⅱ)雖然有解釋上的不同,亞米紐斯派一般都相信始祖的墮落帶來很大的影響,但先前思典把這些影響除掉了使人可以在救恩之中與神同工。但聖經沒有說明先前恩典清楚的根據。

    (Ⅲ)亞米紐斯派教導,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自由意志;再者,他們說先前恩典運行在未信者的心里,令他以意志的行動,在救恩上和神合作,不錯,人是需要為福音的回應負責任(約五40),但人的意志已因著人的墮落而受了影響(羅三11至12;弗二1);人需要神的恩典才能得救(弗二8;徒十三48,十六14)。

    (Ⅳ)亞米紐斯派將神的預定,訴諸神對人行動的預知。他們強調,神事先知道誰會相信,他就揀選那些人。按亞米紐斯主義,揀選和預定都是根據信心。「預知」一詞(希臘文prognosis)基本上是與揀選相同的(比較羅十一2;彼前一20)。神所預知的內容,是來自事前的計劃,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

    (V)亞米紐斯強調人在救恩中的參與和責任︰知罪、離罪、悔改、認罪和相信。對亞米紐斯主義來說,悔改包括行動的轉變,摒棄罪,而聖經中「悔改」(希臘文metanoia)一詞,意思就是「心意轉變」。雖然強調人的責任是十分重要,但救恩也有多方面的條件;過于著重人的責任,就很容易消減了只靠恩典得救的重點。不少經文都強調救恩的唯一條件是在基督里有信心(約三16、36;徒十六31;羅十9等)。

    (Ⅵ)亞米紐斯教導,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因為人的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人可以選擇犯罪,放棄他以前對基督的信心。這觀點是建立在一些容易引起爭論的經文上,如希伯來書六章4至6節和彼得後書二章20至22節。但聖經清楚強調,信徒今天所得的永生(約三16;約壹五11至13)是永遠的,並且因著基督所作的(羅五1,八1),可在基督里穩妥保存(約十28)。

    加爾文神學和亞米紐斯主義的對比

    教義

    亞米紐斯主義

    加爾文神學

    敗壞

    因著人的墮落,人承受了敗壞的本性。先前恩典能除掉亞當的罪所帶來的罪咎和定罪。

    因著人的墮落,人已全然敗壞,死在罪中。人不能拯救自己。因為人已死在罪中,所以需要神的救恩。

    罪歸與人

    神不是將亞當的罪歸與全人類,但所有的人卻因著亞當的墮落,承受了敗壞的本性。

    由于亞當的過犯,罪就臨到全人類,因此所有人已死在罪中。

    蒙揀選

    神揀選他所知道會按自由意志相信的人。揀選是有條件的,是根據人信心的回應。

    神無條件地從亙古就選擇一些人得救。揀選不是根據人將來的回應。

    基督的贖罪

    基督為人類而死,讓全人類可以得救。他的死只對那些相信的人發生功效。

    神定意基督要為所揀選的人而死。由于基督不是為每一個人而死,只是為那些蒙揀選得救的人死,他的死是完全成功的。

    恩典

    借著給所有人的先前恩典或預備性恩典,人能夠與神合作,回應神的救恩。先前恩典能改變亞當的罪所帶來的結果。

    普通恩典臨到全人類,但不足以拯救每個人。神施行不能抗拒的恩典,將他所揀選的人召來,令他們願意回應神。

    人的意志

    先前恩典是賜給所有人,在整個人的身上生效,給人自由的意志。

    敗壞伸展到全人,包括人的意志。若沒有不能抗拒的恩典,人的意志就會受捆縛,不能按自己的能力向神回應。

    蒙保守

    信徒會離開恩典,失掉救恩。

    信徒在信仰中蒙保守。信徒在救恩中穩妥,沒有一個失落。

    神的至高主權

    神按照人的自由與回應,限制他的管治。他的計劃和他對人回應的預知有關。

    神的至高主權是絕對的,和沒有條件的。神根據他旨意所喜悅的,決定一切事情。他的預知是根據事前的計劃,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
第4部分教義神學 (35)聖約神學
    (35)

    聖約神學

    聖約神學是一個闡釋聖經的系統,以兩個約為基礎︰就是行為的約(covenantsofworks)和恩典的約(covenantofgrace)。一些聖約神學家更分為三個約︰行為、救贖和恩典的約。聖約神學指出,神在最初已與亞當立了一個行為的約,應許順服的得永生,不順服的要死亡。自亞當犯罪後,死亡臨到人類。但神以恩典的約去解決這個人類困境,使罪和死的問題得以解除。基督就是神恩典的約最後的中保。

    聖約神學的歷史背景

    布靈爾(JohannBullinger)

    布靈爾(JohannBullinger,1504至1575年)繼承慈運理在甦黎世的宗教改革,成為當時的改革領袖。如其他改革者一樣,布靈爾持守聖經的權威,宣講聖經的教義;他有很多著作,出版了的作品達150冊之多。他也是一位在改革宗教會中,極具影響力的領袖,權威僅次于加爾文。

    布靈爾是1566年「第二瑞士信條」(SecondHelveticConfession)的唯一作者,此信條清晰陳述了改革宗的信仰。布靈爾對聖約神學的發展,也佔一個重要角色;他在《基督教信仰綱要》(CompendiumoftheChristianReligion)中,提出了救恩的聖約代表(federalrepresentation)問題。

    荷列比烏(JonannesWollevius)

    荷列比烏(JohannesWollebius,1586至1629年)在瑞士的巴色教授新約,他在1626年印行的《基督教神學綱要》(CompendiumofChristianTheology),顯示他是改革宗神學的擁護者。他提出,神與亞當曾立下行為的約,神在人墮落之前,曾統治人類。荷列比烏按一般的說法,為行為的約作了以下的定義︰「順服的得永生,不順服的便死亡。」荷列比烏認為,伊甸園中的兩棵樹就是行為的聖約。

    荷列比烏又提出恩典的約,那是在人類墮落後,因著神的憐憫而成的。恩典的約是以基督為中保,從人類墮落開始,傳到世世代代。荷列比烏又以舊約和新約這兩個系統(administrations),作為參照。舊約的系統包括了三個時代︰亞當至亞伯拉罕;亞伯拉罕至摩西;及摩西至基督。新約的系統是指基督降世後的時期。荷列比烏提出新舊約系統五方面的區別。舊約中行為的約的立誓,是割禮和逾越節,而在新約則是洗禮和聖餐。

    艾穆斯(WilliamAmes)

    艾穆斯(WilliamAmes,1576至1633年)是一位博學多才的清教神學家,在英國和荷蘭享負盛名。他激烈反對亞米紐斯主義,投身在多特大會(SynodofDort)上。艾穆斯象荷列比烏一樣,認為行為的約是在人墮落前訂立的,但不同的是,艾穆斯認為工作的約的範圍是普世性的,並且會在墮落之後延續。它的實現靠賴人對神的順服。很多神學家將這聖約概念的延續,放在律法之約(covenantoflaw)之下,而不屬于行為的約。

    艾穆斯說,恩典的約是在人墮落後建立的,艾穆斯喜歡稱它為遺囑(testament),因它與基督的死有關。艾穆斯認為,神是恩典的約的唯一參與者,他說,這約有普世性的功效;但又說在實踐上,它是限于神所願意賜給的人。艾穆斯認為,恩典之約是從人墮落之後,一直延展到歷世歷代,橫跨新舊約兩個時代。舊約也包括了兩個時代——摩西之前和摩西之後;新約也包括了兩個時代——由基督開始至世界的末期,和末期階段。末期的來臨將要成就這約的目的︰神的榮耀和人的救恩。恩典的約的標記(sign)是洗禮;因此,嬰孩也應該受洗。

    科克由(JohannesCocceius)

    科克由(JohannesCocceius,1603至1669年)曾在有雷曼、弗拉納克及萊頓任教。他是聖約神學的領導者,他的著作中對此就有很清楚的表達。科克由強調,要有一個合乎聖經及注釋性的神學;神學須要從聖經發展出來,正如改革者一向所做的。

    科克由說,神與亞當建立起行為的約,這約讓亞當享受與神的交通和友誼。科克由又說,在行為的約中,亞當是全人類的代表,若亞當順服神,他就能夠得著善的知識和意識;但若他不順服神,他就陷入邪惡和死亡。根據科克由,生命樹是「天上聖城和永生的立誓」。因為基督就是生命,生命樹是象征著神的兒子。因為犯罪,亞當成為罪人;他從與神的相交、永生的盼望、屬靈的恩典、正直、向受造物的權威及肉體的生命中墜落。

    科克由又提出恩典的約的普世性基礎。神要表明他的慈愛,並「給予全人類無限的恩慈和堅忍。」但這一定要透過中保達成,只有他才能為罪作贖價。基督的死是,「一個立刻生效的保證;這保證是子以他的功勞,透過救贖的工作,來完成他的誓言。雖然子沒有杜絕所有的罪,但罪已不再屬于他們。」這正是科克由一個備受爭論的地方。科克由又分辨出一個「雙重的時間」(twofoldtime),第一個是在舊約里「對基督的期待」;而在新約的則是,「在基督啟示的信心」。但科克由強調,無論舊約或新約時期,人都是要靠恩典得救。

    域司胡司(HermannWitsius)

    域司胡司(HermannWitsius,1636至1708年)進一步闡明聖約神學。他將工作的約定義為︰「神與亞當的協約,這亞當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做全人類的元首和統治者。在這協約中,神向亞當應許,當他完全地順服一切的命令,就得著永生和福氣,但當他在最微小處犯罪,他也要受到死亡的威嚇。當時,亞當已接受了這個條件。」這定義結合了聖約神學大部分的內容︰亞當是代表人類的元首;而行為的約所應許的是,順從者得著永生,不順從者要接受死亡的威嚇。

    域司胡司更解釋聖約的結果,和神提供的解決方法。

    (Ⅰ)聖約的命令……要求個人和所有人,無論在任何情況,都要盡完全的責任;(Ⅱ)聖約所應許的永遠的生命,除了是對每個細微處都能完全順服,否則是不可能得到;(Ⅲ)任何不順服的人都不能逃避神的責打,而罪的刑罰通常是死亡。這些真理法則(axioms)並不排除承擔者,可以在人的位置上付出抵押。當人在死亡的判罪下,神仍會提供解決方法。新的恩典之約,顯明了神的豐富智慧難測,「這比起萬物依照前約發生時顯明得更清楚了。」域司胡司形容,這是神和基督之間所立的約,應許是為基督自己而發出的(加三17)。

    韋斯敏德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

    1647年的韋斯敏德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是聖約神學其中一個最早的宣言。宣言如下︰

    (Ⅰ)雖然神和他的受造物距離是如此的遙遠,但具理性的受造物有責任順服他們的創造主;若不是神自願降卑俯就,他們是無論如何也不能從神得到任何福祉或賞賜。所以,按聖約的途徑去供給他們,是神所喜歡做的事情。

    (Ⅱ)第一個與人所立的約是行為的約。在個人完全順服的條件下,這約應許亞當會得著生命;並且生命是借著他傳到他的後代。

    (Ⅲ)因為人的犯罪墮落,根據這約,他自己在生命上再沒有能力,所以神建立了第二個約,就是恩典的約。在這約,神借著基督,白白地將生命和救恩給予罪人。神要求人若要得救,就要相信基督;他並且應許將聖靈賜給那些已命定得著生命的人,使他們願意並且能夠相信。

    (Ⅳ)這個恩典的約,在聖經中常被稱遺囑(testament),因這約是與立遺囑者耶穌基督的死有關;並且是關乎永恆的產業,和遺產中所包括的一切。

    (V)這約在律法時代和福音時代,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律法之下,這約是透過應許、預言、祭祀、割禮、逾越節羔羊,及其他給予猶太人的預表和制度來實現;一切都是預表基督。那時期,這約是在律法之下,透過聖靈的工作來實行;是足以有效地指導選民,並且按著彌賽亞的應許,建立他們的信心,借著所應許的彌賽亞,他們得到罪的完全赦免和永遠的救恩,這個處理方法稱為舊約。

    (Ⅵ)借著在基督的福音,神恩典的本質顯明出來。新約的條例是聖道的宣講和聖禮(洗禮及聖餐)的施行。條文數目雖然較少,儀式簡單,也較少外在的榮耀,然而這些對萬國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有效。在這些人中,恩典的約的屬靈能力得到更完滿的發展。這不是說,有兩種本質不同的恩典的約,而是同一個約,實行在不同的時代而已。

    聖約神學的教義觀點。

    行為的約(CovenantofWorks)

    定義︰這約又稱為生命的約,因為它表明了順服的賞賜;這約稱為行為的約,是因為行為是此約應許的條件。行為的約可作以下定義︰神與亞當立了一個約,以亞當為全人類聖約的元首(federalhead)(代表);神並且應許,亞當若順服,就得著永生的福氣,他若不順服神,就要接受死亡的刑罰。

    聖經根據︰雖然創世記開首的數章,沒有特別提及這約,但卻暗示了此約的存在。這個約是包括了雙方的協議,在這約,協議是關乎神與亞當;在創世記二章16至17節,神提出約的條件。約的原則在利未記十八章5節,以西結書二十章11、13、20節,路加福音十章28節,羅馬書七章10節,十章5節,及加拉太書三章12節已經說明了。這些經文說,律法的目的是要給予生命。

    特征︰(Ⅰ)應許︰行為的約的應許是,若亞當順從神的命令,他就不會死;這是創世記二章17節的反面陳述,那里說︰「你吃的日必定死。」換句話說,若亞當沒有吃那果子,他就會活下去。這個給亞當的應許,和其他經文的記載是一致的,所要強調的,是神將人放在約或律法之下。順服的應許不單是讓能朽壞的生命得以延續,因為這生命已是他所有。「所應許的生命,包括了靈魂和肉身的快樂、聖潔和不朽的靈魂和身體存在。」這叫做永生。這是一個「將永遠長存的福樂和榮耀,提升至最高層次的生命。」

    (Ⅱ)條件︰神加諸亞當身上的條件是完全的順服。這個是聖經其他地方也提及的接納的條件(比較加三10;雅二10)。亞當受到指示,不可吃分辨善惡樹的果子(創二17),這是一個條件。這是要考驗人,是不是要順從神,抑或按照自己的判斷而行。

    (Ⅲ)刑罰︰在行為的約中,不順服的懲罰,就是所謂「死」(創二17)。這字眼應作廣義的理解,包含所有敗壞的刑罰。死是亞當所得一切生命應許的反面;亞當要失去肉身的、靈性的和永遠的生命。「所應許的生命……包括一切靈魂和肉身的快樂、聖潔,及身體和靈魂不朽的存在;因此,死不但包括今生的一切愁苦,和身體的消失,也包括靈性的和永遠的死亡。」

    (Ⅳ)行為的約現今的地位︰這可從兩面去理解。第一,行為的約並未廢止,神仍然要求人完全的順服,正如他要求亞當一樣(利十八5;羅十5;加三12);死的咒詛,正是此約還未廢棄的證據。但是另一面,這約又可視作已經廢上,因為基督已經履行了此約的責任。一些聖約神學家十分強調,行為的約已經不再生效了。

    救贖的約(CovenantofRedemption)

    聖約神學家對聖約有不同的看法。一些認為,聖約只包括行為的約和恩典的約,而另一些則認為,聖約包括工作、救贖和恩典的約。但,救贖的約和恩典的約不應該理解為兩個不同的約,其實二者只是「同一個慈愛的福音之約的兩個模式,或兩種用語。」

    定義︰救贖的約是遠古以前,父神與神子建立的。他們「為救贖人類互相立約。父設立子作為中保,作為第二個亞當,他要為全世界的救恩而付出生命;而子接受了任務,保證他會完成父交給他的任務,並順從神的律法,以滿足一切的義。」

    聖經根據︰不少經文部強調,救恩計劃的永恆性(弗一3至14,三11;帖後二13;提後一9;雅二5;彼前一2)。而基督又說,他的來臨是帶著一個任務(約五30、43,六38至40,十七4至12),他是作人類的代表,和約的元首(羅五12至21;林前十五22)。

    按著神永恆的計劃,父會按照揀選和預定來安排救贖;子會以贖罪的死來完成救贖;聖靈會借著重生信徒和給信徒印記,實現這個計劃(弗一3至14)。

    特征︰救贖的約的特質,和委托給子的工作有關。為要達成人類的救贖,基督要真實成為肉身,接受人性(羅八13)。作為人的代表,基督作了一個更好的約的保證人——能真正實現救恩的人(來七22)。基督服從了律法的指示,完全滿足了律法的要求,使他能救贖在律法捆縛下的人類(加四4至5)。基督贖罪的死令律法捆縛,得到最後的釋放(加三13)。

    恩典的約(CovenantofGrace)

    定義︰恩典的約是神與蒙揀選者所立的,神將救恩給予那些在基督里蒙揀選的罪人。改革宗神學家對立約的另一方,有不同的見解︰一些提出是「罪人」;另一些說是「在基督里蒙揀選的罪人」。

    聖經根據︰恩典的約所根據的經文,是一個常被重復引用的句子︰「我要作你和你後裔的」(創十七7;比較耶三十一33,三十二38至40;結三十四23至31,三十六25至28,三十七26至27;林後六16至18;來八10)。

    特征︰(Ⅰ)這是恩慈的約,神以他的兒子作我們救恩的保證,神借著他的恩典,讓人得到聖靈的恩賜,去達成此約所要求的責任。(Ⅱ)這是一個二位一體論的約(Trinitariancovenant),這約起源于父揀選的愛,子的救贖和聖靈的實行(弗一3至14)。(Ⅲ)這是一個永恆的和永不能破壞的約,這約是不更改的。神所應許和預備的約,是永遠可信的。(Ⅳ)這是一個個別的約,這不是一個普世性的約,因為它並不是伸展至所有的人。只有蒙揀選者是立約的對象。(V)所有時代都是一樣的,概括的一句話︰「我要作你的神」,是貫串舊約和新約的一個句子(創十七7;出十九5,二十1;申二十九13;撒下七14;耶三十一33;來人10)。我們可進一步看,不同時代的人,是靠著同一個福音得救(加一8至9)。

    聖約神學的概念

    比較

    行為的約

    救贖的約

    恩典的約

    角色

    與亞當

    與父及子

    與人類

    應許

    確認肉身/永恆的生命

    為人類預備的救恩

    永生

    條件

    順服

    —

    信心

    警告

    肉身的死

    —

    永遠的死

    時期

    人類墮落前的伊甸園

    亙古以前

    人類墮落後的伊甸園

    聖約神學的評價

    聖約神學有四點可作評價。

    (Ⅰ)聖約神學一再強調恩典,這是一個正確和重要的真理。恩典的救恩是應受到重視和保衛的;這教義也正是改革者所爭持的。不錯,任何時代,無論是舊約或新約,信徒都可靠恩典得救。

    (Ⅱ)行為的約的概念可能是正確的,因為聖經中包含這個約的基本綱領︰神以順服為立約的條件,應許亞當得著生命;而且預告不順服就要接受死亡。但聖經沒有清楚說明,神與亞當之間的是一個真正的約。

    (Ⅲ)救贖的約是三位一體神,在亙古以前就為人類的救贖,和這計劃的實踐作好安排的。雖然聖經中沒有清楚提及此約,但這是一個合理的推論。

    (Ⅳ)恩典的約著重救恩中恩典的概念。此約最大的弱點,是過于簡化。它只陳述了神與人關系上的相似點,而未能道出這種關系上重要的不同。恩典的約是包括從亞當開始至世代的末期;但未能在這時期中,把不同的約和受約者加以區別。論及把以色列人的經文(如,結三十六25至28),用在教會身上,聖約神學家還需在這些方面作合理的區分。
第4部分教義神學 (36)時代論神學
    (36)

    時代論神學

    時代論(dispensationalism)是一個詮釋聖經的系統,以神的恩典作為中心主題,建立起聖經真理的一貫性。時代論者雖然確認人在不同的時代,接受了不同的職任和神的托付,但他們也講論人要在每個時代,以信心回應神的啟示。(救恩一定是靠著恩典,借著信心而得著的。)時代論者依循兩個基本原則,來建立他們的解經手統︰(Ⅰ)維持一貫按字面意義詮釋的方法;及(Ⅱ)保持以色列人與教會之區別。

    古代發展

    時代論縱使直到近期,才成為一個有形式的架構,但時代論的基礎和初期的發展,是遠古就有的。以下是初期教會領袖所說的一些話,反映了在神的計劃中,每個時代不同的管治特點。

    殉道者游斯丁(JustinMartyr,110至165年)︰游斯丁在他的《與推芬對話》(DialoguewithTrypho)中,承認舊約有幾個不同的管治體系。游斯丁說,在割禮與律法時期以前,人討神喜悅,不必靠著遵行割禮及安息日。神啟示亞伯拉罕之後,人就開始借著遵行割禮來討神的喜悅;律法頒布給摩西之後,人就需要守安息日,遵行祭祀儀式。

    游斯丁又在他談論舊約的不同管治體系時,強調不同時代的特性。

    愛任紐(lrenaeus,130至200年)︰愛任紐在他的著作中,提及給予人類四個主要的約;並且特別將舊約的三個約與福音加以區分。這種區分就是一種典型的時代論。

    亞歷山太的革利免(ClementofAlexandria,150至220年)︰革利免分開了四個時代︰亞當時代、挪亞時代、亞伯拉罕時代及摩西時代。

    奧古斯丁(Augustine,354至430年)︰奧古斯丁將前期時代(formerdispensation)和現今的時代(presentage)區分,前期時代是個祭祀的時代,但在現今的時代,祭祀就不適合了。奧古斯丁寫道,神是不變的,他在較早時期設立了一種祭祀,在後期又設立另一種祭祀。奧古斯丁稱這為「連續紀元的轉變」(Thechangesofsuccessiveepochs)。奧古斯丁說,在不同的時代,敬拜者有不同的敬拜態度。

    來利(Ryrie)總結說︰「這並非說初期教父就是今天所說的時代論者,可以確定的是,他們一些人清楚地表達了後來發展成為時代論的一些原則;我們可以說,他們是持守了一些初期或原始的時代論概念。」。

    現代發展

    佩列特(Poiret,1646至1719年)︰他是法國一位神秘主義者兼哲學家,他寫了一套共六冊的系統神學作品,名為L’OEconomicDivine,這是一套修訂了加爾文主義及前千禧年觀點的作品。佩列特列出了以下七個時代︰

    1.嬰兒期——至洪水

    2.孩提期——至摩西

    3.少年期——至先知時期(大約是所羅門時期)

    4.青年期——至基督降臨

    5.壯年期——「在此之後若干年代」(基督教早期發展)

    6.老年期——「人類敗壞時期」(基督教後期發展)

    7.萬物復興期——千禧年

    佩列特認為這不同的時代,最後都要到達一個千年時期。

    約翰愛德華(JohnEdwards,1637至1716年)︰他是一位牧師兼作家,他出版了一部兩巨冊的著作《所有時代的完整歷史或綜覽》(ACompleteHistoryorSurveyofAlltheDispensations),在這作品中,他要展示神從創世到末世的保守,勾劃出以下不同的時期︰

    1.無罪及幸福期(無罪的亞當受造)

    2.犯罪及悲慘期(亞當墮落)

    3.復和期(亞當復原︰從亞當得救贖到世界末了)

    A.族長體系

    (1)亞當時代(洪水前)

    (2)挪亞時代

    (3)亞伯拉罕時代

    B.摩西體系

    C.外邦體系(A及B與此同時存在)

    D.基督教(福音信仰)體系

    (1)嬰兒期︰過去(原初)年代

    (2)孩提期︰現在年代

    (3)壯年期︰未來(千禧年)年代

    (4)老年期︰結束的年代(撒但被釋放至大災難)

    華滋(IsaacWatts,1674至1748年)︰他是著名詩人,也是神學家。他對時代的界定相當精確,他認為時代就是有條件性的時期,神對人存著肯定的期望,頒布條件性的應許和禁令。華滋對時代作了以下的定義︰

    按他的旨意與管治,向人頒布智慧和聖潔的憲制,並在後來的世代向人顯明;這些憲制包括他期望托付予人的責任,和他所應許的福氣,鼓勵他們盼望他;這些憲制也包含他所禁止的罪,以及他向罪人的刑罰。神的時代可更簡單的說,是神為人類所設立的道德管治,他們都被視為理性的受造者,要為他們的行為向神負責任;在今世如是,在末世也如是。

    華滋的時代大綱如下︰

    1.無罪時代(亞當初時的宗教信仰)

    2.恩典之約的亞當時代(亞當墮落後的宗教信仰)

    3.挪亞時代(挪亞的宗教信仰)

    4.亞伯拉罕時代(亞伯拉罕的宗教信仰)

    5.摩西時代(猶太人的宗教信仰)

    6.基督教時代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大綱與《司可福聖經》(ScofieldReferenceBible)相似,只是華滋沒有把千禧年放在里面,他認為這與時代論無關。

    達爾比(JohnNelsonDarby,1800至1882年)︰他是一位學者。他雖然對于時代論系統的建構有十分重要的貢獻,但他不是這個系統的發明人。達爾比是個杰出人物,他十八歲就在都柏林的三一學院畢業,二十二歲就當律師。後因信仰而放棄了法律業務,在英國教會(ChurchofEngland)接受按立。數以百計的羅馬天主**,曾因著他的工作而成為基督徒。但達爾比最後也離開了英國教會,尋找一個更加屬靈的團體。他在英格蘭的樸茨茅斯(Plymouth)定居下來,並在那里結識了一群孽餅事奉的弟兄。直到1840年,他們有八百位成員聚會,雖然他堅持他們不是宗派,其他人還是稱他們為「樸茨茅斯弟兄會」(PlymouthBrethren)。

    達爾比是一位孜孜不倦的作家。他累積的著作超過了四十部,每部有六百多頁;而且那些作品都反映出他對聖經用語、哲理及教會歷史的深入認識。

    達爾比的時代論系統如下︰

    1.樂園境況到洪水

    2.挪亞

    3.亞伯拉罕

    4.以色列

    A.在律法以下

    B.在祭司以下

    C.在列王以下

    5.外邦人

    6.聖靈

    7.千禧年

    達爾比進一步建構他的時代論系統。他強調每個時代都將人放在某個條件下,要人向神負責。達爾比又強調,每個時代最終都是失敗的。

    司可福(C.IScofield,1843至1921年)︰他是一位聖經學者,也是律師,他將歷史分成七個時代︰「在聖經中,這些時期的特征,就是神改變了對待人類,或部分人類的方法。轉變是基于兩件事情︰罪和人的責任。每個時代都可視為,神向人施行的一個新試驗;而每個時代都是以審判結束的——表明了人在每個時代都全然失敗。」

    司可福這樣劃分時代︰

    1.無罪時代(從創世至逐出伊甸園)

    2.良知時代(從伊甸園至洪水)

    3.人治時代(從挪亞至亞伯拉罕)

    4.應許時代(從亞伯拉罕至摩西)

    5.律法時代(從摩西至基督)

    6.恩典時代(從基督死至信徒被提)

    7.基督掌權時代(千禧年國度基督掌權)

    司可福早期影響了兩個人,他們都成為時代論的教師。其中一位是聖路易市一間長老會的牧師布魯克斯(JamesH.Brookes,1830至1897年),另一位是廣受歡迎的講員格來(JamesM.Gray,1851至1935年),他是慕迪聖經學院的院長。這兩位都是當代深具影響力的人物。

    後來,司可福的時代論因《司可福聖經》的出版,而大受推廣;很多人都借此對聖經有更全面的認識。新版是由舒爾勒(E.Schuyler)在1967年主持出版的,這本新版聖經加進了當代知名時代論學者的新資料,其中有︰加伯連(FrankEGaebelein)、慕迪聖經學院(MoodyBibleInstitute)的科拔遜(WilliamCulbertson)、斐恩伯格(CharlesL.Feinberg)、信心神學院(FaithSeminary)的麥克利(AllanA.MacRae)、費城聖經學院(PhiladelphiaCollegeofBible)的梅遜(ClarenceEMason)、恩典神學院(GraceSeminary)的麥格連(AlvaJ.McClain)、三一福音神學院(TrinityEvangelicaLDivinitySchool)的吏密特(WilburM.Smith),以及達拉斯神學院(DallasSeminary)的華富爾得(JohmFWalvoord)。

    其他人︰近年,達拉斯神學院教授的著述大都推廣時代論。來利的《今日的時代論》(DispensationalismToday)毫無疑問就是時代論主要的答辯。其他著作有潘特科斯(JDwightPentecost)的《將臨的事》(ThingstoCome),及華富爾得的末世論作品(主要有《千禧年國度》(TheMillennialKingdom)、《預言中的以色列》(IsraelinProphecy)、《預言中的教會》(TheChurchinProphecy)和《預言中的列國》(TheNationsinProphecy)﹞,這些著作都能夠鞏固時代論的地位。斐恩伯格(CharlesL.Feinberg)的《千禧年︰兩個主要觀點》(Millennialism︰TwoMajorViews)同樣維護了這個理論系統。薛弗爾(LewisSperryChafer)那部嚴謹的著作《系統神學》(SystematicTheology),以兼容的態度提出時代論。

    公開宣布接受時代論的神學院有︰達拉斯神學院、恩典神學院、慕諾馬聖經學院(MultnomahSchooloftheBible)、慕迪聖經學院、費城聖經學院,以及其他院校。

    時代論神學的教義觀點

    時代論的定義

    語源學︰時代(dispensation)一詞,可以定義為「神計劃中,一個明顯可區分的管治體系(economy)。」

    時代一詞是來自希臘文oikonomia,這字是「管家職分」(stewardshiP)的意思。它在路加福音十六章2至4節;哥林多前書九章17節;以弗所書一章10節,三章2、9節;歌羅西書一章25節;提摩太前書一章4節出現過。

    從保羅的用法,可以見到「時代」幾個不同的例子。在以弗所書一章10節,保羅指出神設立了一個「職分」或「管治體系」,使所有東西最後都能在基督里歸于一,這些將要在千禧年國度實現。

    在以弗所書三章2、9節,保羅又提及「職分」或「托付」,這在先前是一個奧秘。保羅把它應用在外邦人與猶太人同為後嗣(6節)的年代,這直到使徒行傳二章才出現。保羅就在這幾節經文里,把教會的年代加以區分。他之所以這樣做,是要將這時代與先前的時期,就是摩西律法的年代分開,保羅因此把以弗所書一及三章中,三個清楚的時代分別出來。

    其他的話也強調了不同的時代,或不同的時期。約翰福音一章17節記載︰「律法本是借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翰指出,基督的新時代是與摩西的律法時代有分別的,摩西的時代稱為「律法」,而耶穌基督的時代稱為「恩典」。

    羅馬書六章14節又說︰「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因基督的降臨,死了的信徒得與他一同復活,罪不能再轄制信徒的生命。信徒可以在這個時代里享受勝利,就是不用再在律法之下。

    加拉太書三章19至25節又解釋律法的時期︰它是「添上」的,施行「直到」基督降臨。律法的設立是要把人圈在罪里,指引他們信靠基督。律法好象教師,待孩子成熟時,他的工作便完成了,故此律法的功能在今天基督來臨之後,便完成了(加三25)。

    特色︰「時代論看世界是神所管治的一個家。」在這個神聖的家里,神給予人要負的責任,如行政的責任。若人在這樣的管理(時代)下順服神的旨意,神就應許賜福;人若不順服神的命令,他就必審判。故此一個時代通常都有以下三方面︰(Ⅰ)試驗;(Ⅱ)失敗;(Ⅲ)審判。在每個時代里,神都給予人一個試驗;人必失敗,于是審判就臨到。

    時代的基本概念是職分。這特別可以在路加福音十六章1至2節看到,這比喻描繪了時代的一些特色。

    這里有兩個人,一個擁有權力,能交托職責;另一個則要負起執行職務的責任。在這個比喻里,財主與管家就代表了這兩種的人。

    這里有特別要交代的責任。在比喻里,管家失職,浪費了主人的財物。

    事情要交代明白,管家被召見主人,交代帳目,以顯明自己是個忠實的管家。不過,事情轉變了,主人有權調動管家的職位及權責(路十六2)。

    所謂時代論者,就只是承認神在不同時代,或不同的管治體系里,用不同的方法待人。薛弗爾(LewisSperryChafer)常說,今天你若不是帶著一頭羊羔到祭壇獻祭、敬拜神,你已經是個時代論者。一個人改在星期日而不在星期六崇拜,也是一個時代論者,因為他承認安息日(星期六)是為以色列人預備的,而不是為教會而設立(出二十8至11)。

    數目,時代的數目並不重要,只要承認有時代的區別便是了。不同的人將歷史分成不同的時期,很多時代論者都建議分為七個時代。

    無罪時代——這時代自亞當墮落開始(創一28至三6)。

    良知時代——羅馬書2章15節指出,神在律法時代之前,是透過人的良知去對待人。也有人提出,這是一個「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s)時期,或「道德責任」(moralresponsibility)時期,涵蓋了從創世記四章1節至八章14節的一段時期。

    人治時代——這包括挪亞之約的特點︰動物懼怕人類、神應許不再降洪水,以及借著死刑制度來保障人的生命。這時期涵蓋了創世記八章15節至十一章9節。

    應許時代——涵蓋了族長治理的時期。神設立他們,要他們以信心回應他的啟示。這時代是由創世記十一章10節至出埃及記十八章27節。

    摩西律法時代——律法是頒賜給以色列國的憲法,涵蓋的時期由出埃及記十九章1節至使徒行傳一章26節。律法一直生效,直至基督的死及聖靈的降臨。

    恩典時代——雖然每個時代都曾顯明神的恩典,但基督降臨時,恩典是最為明顯的,神透過基督的來臨,讓世人都知道他的恩典。這個時期自使徒行傳二章1節起,至啟示錄十九章21節。

    千禧年時代——即啟示錄二十章4至6節描述的時期,就是基督再臨世上掌權一千年。

    值得注意的是,時代與時代之間可能復迭;這就是說,良知、人治及應許等時代的特色,都會在其後的時代繼續出現。

    時代論的釋經學

    字面意義解經︰時代論者一致持守按字面解經的方法,這方法可擴大到末世論研究。很多保守派非時代論者詮釋聖經的方法是︰除了預言,所有經文均按著字面解釋。時代論者將字面意義的解經應用到任何一個神學範疇上。雖然「字面意義」(literal)這個詞,可能會引起若干問題,但這是對任何文字著述,正常而慣用的理解方式——所有語言一般都是按此去了解的。所謂按字面意義解釋,就釋經學來說,是指一種詮釋聖經的方法,而不是指受詮釋作品所用的語言,按字面注釋時,是同時顧及所用「語言」的字面意思和象征(figurative)意義。時代論者堅持一點,聖經中的預言雖然都是用象征性語言寫成,但需按字面意義去詮釋。一個原因是,除了一貫性的問題外,還要考慮到基督第一次降臨的預言,都是按著字面意義應驗的。同樣,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基督第二次降臨的經文,也是按著字面意義而應驗。

    時代論是建基于神給予以色列無條件的應許這個事實之上,那些應許就如亞伯拉罕之約(創十二1至3)。在這約中,神應許把土地與子孫賜給亞伯拉罕,神又賜福亞伯拉罕的後裔。時代論者相信,這些應許將來會按字面,應驗在以色列身上。而非時代論者就把這些預言,作靈意化的解釋,應用在教會身上。

    教會的獨特性︰時代論者強調,以色列人是代表昌盛的雅各的後裔,不能與教會混淆。若查看《經文匯編》,以色列(Israel)這名稱,經常是指雅各肉身的後裔而說,不是按「靈意」去解釋,用來指教會。雖然非時代論者常以教會代表「新以色列」,但這是沒有根據的。

    時代論者說,神對以色列人有一個清楚的計劃,對教會也有一個清楚的計劃。他給以色列人的命令,不同于教會的;他給教會的應許,也不同于以色列人的。神吩咐以色列遵守安息日(出二十8至11),教會則守主日(林前十六2);以色列人是耶和華的妻子(何三1),但教會則是基督的身體(西一27)。

    按哥林多前書十章32節,教會誕生之後,以色列人與教會之間是有區別的。這是一節重要的經文(徒三12,四8、10,五21、31;羅十1,十一1至29)。保羅在羅馬書十一章廣泛討論到以色列人將來得救的問題,給以色列人一個清晰的盼望。這章經文將以色列人與外邦人區分——以色列人要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滿了,他們就要得救。

    聖經的統一性︰時代論強調聖經的一貫主題是神的榮耀。時代論不同聖約神學,聖約神學強調救贖是一貫的主題;但時代論者認為,救恩是以人為中心的,只是神榮耀的一面。「雖然救恩是一個主題,但聖經不是以人為中心。聖經是以神為中心的,因為神的榮耀才是中心題旨。」在每一個時期或時代,神都彰顯他的榮耀,這個才是聖經的一貫主題。

    時代論的特色

    恩典︰雖然時代論者強調,現今的教會時代是個恩典時代(約一17;羅六14),但這並非暗示,以前的時代沒有恩典。神的救贖方法,一直是借著恩典完成的,而恩典也曾在律法時代顯明。神揀選以色列人,不揀選外邦人;他應許將土地、平安、勝利,以及福氣賜給以色列人。雖然以色列人屢次失敗,神還是以恩典待這個國家——士師及列王時期,就是這種恩典的最佳顯明,在以色列人的敗壞時期里,神應許給這個國家一個新的約,借此饒恕她的過犯。神透過他的恩典及聖靈的工作,展示他神聖的權能。

    在耶穌基督降臨,神以獨一無二的方式,將他的恩典于現今世代顯明以前,恩典已經在律法時代彰顯了。

    救恩︰有時候,時代論者會受到責備,因他們教導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救贖方式。但這些指責是錯誤的。時代論者的教導是︰「每個時代的救恩基礎都是基督的死。每個時代得著救恩的條件都是信心。每個時代信仰的對象都是神。但每個時代的信仰內容均會改變。」神在不同時代對人有不同的啟示,但是人都有責任,以信心按照神啟示他自己的方法去回應神。當神向亞伯拉罕啟示他自己,應許他有眾多的後裔時,亞伯拉罕就相信神,而神也以這位先祖為義(創十五6)。亞伯拉罕對基督認識不多,但他因為以信心回應神的啟示,就得救了。同樣地,在律法時代,神也應許人憑借心得生。在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縱然知道流血獻祭十分重要,但他們對受苦的彌賽亞所知有限——然而他們還是靠著信心得救(哈二4)。時代論者強調,每個時代的救恩都是靠著神的恩典,借著人的信心,和根據神的啟示。

    教會︰時代論對教會的教義是最為獨特的。時代論者堅持,教會和以色列人是完全不同;她是一個實體,這包括以下幾點︰(Ⅰ)教會是個奧秘,在舊約時是不為人知的(弗三1至9;西一26)。(Ⅱ)教會里有猶太人和外邦人;外邦人與猶太人同為後嗣,但不用歸化猶太教——在舊約時,這是不可以的(弗三6)。到使徒行使十五章,這問題才得到解決,當時猶太教人曾想把外邦人歸在律法之下。(Ⅲ)直到使徒行傳第二章,教會才開始建立。聖靈的洗,使信徒與基督及其他人連合,建立教會(林前十二13)。這在使徒行傳一章5節時還沒有實現,但按使徒行傳十一章15節,我們很清楚使徒行傳二章是教會誕生的時間。時代論者也相信,教會于大災難前,在地上被提(帖前四16)。(Ⅳ)教會在新約時代,要與以色列人有所區分(林前十32)。

    預言︰時代論者按字面詮釋聖經;因此舊約中關于以色列的預言,都被重視。再者,這些預言是屬于以色列人,屬于雅各的後裔,而不是屬于教會的。舊約中那些無條件的約,是給以色列人的︰亞伯拉罕之約(創十二1至3)應許賜給以色列人得土地、昌盛的後裔及福氣;巴勒斯坦之約(申三十1至10)應許讓以色列人回到聖地;大衛之約(撒下七12至16)應許彌賽亞的降臨,他將會從猶太而出,他要得著寶座和國度,統治以色列人;新約(耶三十一31至34)應許以色列人得著屬靈的好處,得著祝福和赦免。

    如果這些約都按字面解釋,它們是無條件的,那麼以色列人就與教會有所區別。時代論者在此基礎上,相信有一個按字面意義的千禧年留給以色列人,那是在彌賽亞第二次降臨時設立的(啟十九11至19)。大災難的主要目的,是懲治以色列,讓他們相信彌賽亞(耶三十7;結二十37至38,但九24)。災難日子對教會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在災難前,教會已經被提(羅五9;帖前五9;啟三10﹞。災難是為以色列人的,而不是為教會的。這就是時代論者堅持災前被提的主要原因。

    極端時代論

    所謂極端時代論(ultradispensationalism),是指一些聖經學者對時代論的解釋,已經超越了其他大部分時代論者的看法。主要分歧在于對教會的誕生時間采不同觀點。一般時代論者認為,教會是在使徒行傳第二章誕生的,而極端派則相信教會的誕生時期較後;較溫和派認為是在使徒行傳第九章或十三章,更極端者則認為在第二十八章。

    按極端派是追隨布連格(E.WBullinger,1837至1913年)的看法,他是一位頗負盛名的學者。較早期的時代論,有時甚至被人稱為布連格主義(Bullingerism)。此派包括布林連格的繼承人——倫敦的威殊(CharlesH.Welch)。此外還有諾克(A.E.Knock)、加爾士諾夫(VladimirM.Gelesnoff)、美國大急流的色勒斯(OtisQ.Sellers)。布連格教導,福音書和使徒行傳都是在律法時代,而教會實際上是在保羅的傳道時期開始的,那是使徒行傳二十八章28節之後的事。新約聖經在以弗所書、腓立比書及歌羅西書,宣布教會的這個啟示。布連格將新約分成三個時期︰(Ⅰ)福音時期,就是在福音只向猶太人傳講,以水禮作證的時期;(Ⅱ)過度時期,就是在使徒行傳及較早期新約書信成書時期,那時福音仍是向猶太人傳講;讓他們加入「新婦教會」,以水及聖靈的洗加以印證;(Ⅲ)猶太人與外邦人作基督身體,只受聖靈的洗為印證的時期。由于外邦教會是借著聖靈與基督聯系,洗禮及聖餐對教會就毫無意義。根據布連格的意思,這些儀式是肉體的儀式,溫和派則堅守,教會是在使徒行傳九章或十三章開始的。這是根據奧海爾lC.O’Hair)、司達姆(CornelinsR.Stam)及《時代論神學》(A.DispensationalTheology)作者貝克(CharlesF.Baker)的觀點。大急流的恩典聖經學院(GraceBibleCollege)是一所持極端時代論的學院,與恩典福音團契(GraceGospelFellowship)及環球恩典見證會(WorldwideGraceTestimony)一起推行事工。

    司達姆教導,教會是由使徒行傳第九章保羅的悔改開始的。「教會的身體」開始于保羅的事工,因為保羅是外邦人的傳道者。在此之後,福音沒有進一步傳給以色列人。奧海爾因此教導,教會開始于使徒行傳十三章46節,那是根據「我們就轉向外邦人去」一句話。由于奧海爾的跟隨者以使徒行傳時期作為教會的開始,他們只遵守聖餐,而不遵行洗禮。

    時代論神學的評價

    以下至少有九點是可以評價時代論神學的。

    (Ⅰ)時代論的長處,是將聖經歷史分成不同管治體系或時代。這一特色將神給以色列及教會的計劃,保持了一個清楚的分野。

    (Ⅱ)傳統上,時代論是跟隨一貫性的字面解經方式。其他的系統如聖約神學,也得承認他們的釋經基本原則也有改變。

    (Ⅲ)時代論對不同的管治體系都有合理的聖經根據(弗一10,三2、9;及其他經文)。從釋經上說,聖經至少有三個不同的時代︰舊約、新約,及國度時代。重要的不在時代的數目多少,而是神在人的歷史中,有不同的管治體系。後千禧年派人士如賀智(CharlesHodge)及無千禧年派學者如伯可夫(LouisBerkhof),雖然不接受時代論的區分,但均承認有不同的時代。

    (Ⅳ)時代論另一個重要長處是,它以神的榮耀,而不是以人得救恩作為萬事的目標。它的焦點在神,而不是人。

    (V)主流的時代論,都避免走向極端的時代論。極端時代論是時代論中一個分流,但表現方式激烈,依據的經文只限于一些保羅書信。極端派人士不接受洗禮與聖餐,溫和派只守聖餐。這個運動最主要的錯謬,是不能認同教會是在五旬節誕生(徒二章);而認為教會的起源始于何時,則根據各自極端的立論,有說在使徒行傳九章,有說在十三章或二十八章。

    (Ⅵ)關于救恩的方式,有些時代論者理解錯誤。某些著名的時代論者錯誤地教導人,每個時代得救的責任都不同。雖然每個時代的人,信靠神的表達方式都會不同,但每個時代的救恩都是靠著神的恩典,透過人的信心而成就。

    (Ⅶ)時代論有時錯誤他說,恩典只限于教會時代,因而忽略了或削弱了,在其他時代恩典的重要性。神在每個時代都彰顯他的恩典。

    (Ⅷ)時代論有時也對神的律法表現出消極的態度,仿佛以為律法是與恩典對立的。但神的律法在每個時代,都以建全及神聖的理由,發揮效用。

    (Ⅸ)時代論者有時把某些特定的經文,歸類于過去或未來的某些時代,減輕了這些經文對教會的功用。登山寶訓(太五至七章)就是一個例子。最近,時代論者已經修改了這些應用方法,確認和教導每段經文對今天神的子民的正確應用。
第4部分教義神學 (37)天主教神學
    (37)

    天主教神學

    羅馬天主教神學教義(dogmaticRomanCatholictheology),是一個精密的系統,這系統主要是從教皇、神學家,以及中世紀和宗教改革時期的會議產生。這些教義是信仰權威的標志,及教皇無謬誤的權威所保障。因此,天主教的神學教義,與變化多端的當代天主教神學(參第44章),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天主教神學的歷史發展

    羅馬天主教教義的一般神學立場是半伯拉糾主義(semi-Pelagianism)。伯拉糾(Pelagius)認為,每個人天生都有自由意志,有選擇善惡的能力。他不接受人的意志因亞當的墮落而受到影響。雖然羅馬天主教的教義和伯拉糾主義不同,但它仍承認在救恩中,人的意志與神的恩典是有一種合作關系;這是因為亞當的罪,只令人陷入軟弱的境況,而不是靈性死亡,因此人可尋求救恩。

    天主教教義不是靜止的,它不斷發展,不斷演變。雖然傳統成了權威,但早期的文告也可能被後期的取替,這正反映了天主教教義是在一個漸進的過程中不斷改變。天主教的教義有兩個發展中的傳統,這兩個傳統可以是互不關連的。主流傳統強調神的超越性(transcendence),教會是一個權威、神聖而潔淨的機構。這傳統有不同名稱,如「中世紀主義」(Medievalism)、「羅馬教主義」(Romanism)、「梵諦岡主義」(Vaticanism)、「教皇權威主義」(Jesuitism)和「耶穌會主義」(Papalism)等。另一個較小的改革派傳統,則強調神的內蘊性(immanence),以教會為一個社群;此傳統有同名稱,如︰「高盧主義」(Gallicanism)、「詹森主義」(Jansenism)、「自由天主教主義」(LiberalCatholicism),以及「現代主義」(Modernism)。教宗若望二十三世(JohnⅩⅩⅢ),在1962年召開梵諦岡第二次會議(SeconelVaticanCouncil),尋求進一步的改革。這個大公會議雖然保持天主教固有的特色,但它尋求改革,使教會得以進行現代化的改革。

    無主教神學的教義觀點

    權威

    基督教的信仰及生活權威,是六十六卷聖經。羅馬天主教的權威,則在聖經以外,還倚賴一些次經作品(聖經以外的經卷,但被天主教接納為正典),及教父並教皇所公告教會的傳統。這些對權威不同的理念,標志著羅馬天主教與基督教的一個根本區別。

    羅馬天主教承認在六十六卷聖經以外,另有十五卷書為權威。這些被認為是「次經」(Apocrypha,意思是「隱藏」)的書卷是︰以斯德拉記上、下卷、多比傳、猶滴傳、以斯帖補編、所羅門智訓、便西拉智訓、巴錄書、耶利米書信、三童歌、甦撒拿傳、貝爾與巨龍、瑪拿西禱告,及馬加比傳第一、二卷。

    1546年的天特會議(CouncilofTrent),正式宣布傳統與聖經的權威。

    聖潔而大公的天特會議……保持一貫的立場,即在糾正教會的偏差之後,保存福音的純正……這些明文所寫的書卷,及傳留給我們非明文的傳統,都是使徒從基督口中領受的……這些傳襲都依從正統教父的榜樣,獲得接納和尊敬,正如新舊約的書卷一樣,因為兩者的作者都是神——包括信仰和道德的傳統。這些都是從基督口中而來,或被聖靈默示,並且是在天主教會中流傳而得以保存。

    天特會議又宣布拉丁語武加大(LatinVulgate)譯本聖經,為閱讀和教導的標準版本。會議進一步宣布,羅馬天主教會是聖經的詮釋者。

    會議進一步決定,為了遏止不負責任的思想,對于令教會獲得造就的信仰和道德事情,沒有人應該依賴自己的私見,將聖經變成人的私意,以致和聖母教會以往及現今所持的解釋柏違背——她(教會)權確定聖經的真正意思和解釋——他們對聖經的詮釋也不應該違背了教父一致同意的解釋。

    這點很重要。羅馬教會宣布了她是信仰的正式詮釋者,沒有人可以用自己的方法解釋聖經,因而違反羅馬天主教的解釋。

    教會

    羅馬天主教教導,羅馬天主教會是基督透過彼得這第一位可見的元首而建立的。他的權威就是神給予基督的權威,而基督將這權威轉交給教會。主後590年,非天主**與貴格利一世(GregoryI)建立羅馬的天主教會——「他鞏固了羅馬主教的權力,替教會開展一個新里程。」

    縱觀羅馬天主教的歷史,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人與羅馬教會的聯合,是獲得救恩所必須的。十二世紀出現一個阿爾比派(Albigenses),它主張改革,與天主教信仰分離,但在1215年第四次拉特蘭會議(FourthLateranCouncil)中,它被定罪︰「只有一個普世信徒的教會,此外別無拯救。」教皇鮑尼法斯八世(PopeBonifaceⅧ)于1302年的一聖教諭(UnamSanctam),再次肯定這點。1854年。教皇比約九世(PiusⅨ)也宣布︰「這信仰所持定的是,除了使徒羅馬教會,無人能夠獲得拯救。它是救贖的唯一方舟,任何不進入其內的,都在洪水中沉沒。」

    羅馬教會也是真理的貯藏庫。1862年,教皇比約九世寫道︰「基于教會是天授團體(divineinstitution),她更有責任本著良心去維持屬天的信仰寶庫不受損害,讓其完整、竭誠地看守靈魂救贖的工作。」

    1870年,第一次梵諦岡會議(FirstVaticanCouncil)宣告,羅馬教會是︰「啟示的道的守護者及教師……信仰的教義……已經如屬天的財產傳給基督的配偶。她要忠誠地保管及無誤地宣講……讓神聖信條的內容永久存留,因為我們的聖母教會曾宣講它。」

    羅馬天主教教導,正如基督具有神性,他的教會也必須有相似的(神性)質素(quality)。「教會有人性一面,也有神性一面,就恰如基督具有人神二性;墓督具有人性本性與神性本性。教會榮耀屬性並不單是人性的一面,也包含神性一面。」羅馬教會所具有的神性素質就是︰權柄、無謬誤以及無瑕疵。

    梵諦岡第二次會議以「教會是奧秘或神聖的」,來代替教會是救恩媒介的概念︰而教會作為一個架構組織的概念,也以「天主全體子民」(thewholepeopleofGod)的概念所取代。

    教皇權柄

    教皇利奧九世(LeoⅨ)在1053年,與君士坦丁堡的至高主教議論後,簽署了一封公函,肯定教皇的權威。到了教皇貴格利九世(GregoryⅨ)任內,所有主教都需要宣誓,效忠教皇,就好象屬臣效忠宗主一樣。教皇又得接受三重皇冠的加冕,這冠冕本是波斯統治者所戴的。加冕的時候,主禮的樞機主教宣告說︰「接受了三個裝飾皇冠的冠冕,代表你是眾王之父、世界統治者、救主耶穌基督的代表(Vicar)。」教皇鮑尼法斯八世(BonifaceⅧ)在1299年宣布︰「所有需要救贖的人都要服從羅馬教皇。」

    1870年的第一次梵諦岡會議,公布了一項關于教皇的重要宣告,為了維護教會的合一,基督在使徒之上設立了彼得,以維護合一。文告又再申明︰

    彼得是眾使徒之首,是信仰支柱、天主教會的基石,從我們主耶穌基督那里,接受了國度的鑰匙;人類及眾生的救贖主和救主,統治及審判世界,直至如今及永遠。他眾位的繼承者、羅馬教廷的眾主教,都是他所建立,及借他的血而成聖的。任何人從教廷繼承彼得的職位,就是按照基督的制度接受了彼得高居全教會之上的職位……蒙福的彼得,住在他所領受的磐石蔭庇的力量里,他沒有放下教會的領導……羅馬教皇擁有高于全世界的地位,教皇是蒙福的彼得、使徒之首的繼承者,是基督真正的代表、全教會的頭,所有基督徒的父和師傅。他在蒙福的彼得里,從耶穌基督我們的主獲得全備的權能,得以喂養、管理和治理普世的教會。

    有幾點值得注意的,羅馬天主教會宣布,教皇的繼承者也擁有彼得的權柄。彼得一直指引教會;而教皇是基督在地上的代表。天主教又強調教會之上的教皇權威。羅馬教會又宣布,任何與此等信念爭辯的人都要受咒詛。

    第一次梵諦岡會議進一步強調,所有人都得服從這項信條︰「人若離開它,就失去信仰與救恩。」教皇無謬誤的定義如下︰「當羅馬教皇坐在法座(excathedra)上說話,他正在執行對所有基督徒的牧養與治療之責。他可根據自己至高無上的使徒權威,來界定普世教會所堅守的信德與道德信條……他是無謬誤的,是屬天的救贖主立意賦予他的教會,以界定關于信德及道德的信條。」

    第二次梵諦岡會議在1962至65年舉行,通過了教友要服從教皇的教訓。即使教皇在非正式場合說過的話,也要服從。「這種以意志及心思的忠心順服,是以一種特別方式授予羅馬教皇的,即使他不是在法座上說話,他的至高教導權柄,還是要受到尊敬與承認,他的決定也當受到真誠的認同。」

    馬利亞

    馬利亞在羅馬天主教的神學中所佔的地位,是經過幾個世紀發展的成果。馬利亞首次被稱為「天主之母」(MotherofGod),是在主後431年的以弗所會議上。該會議宣布馬利亞是耶穌「人性一面的天主之母」。這句話用在任何死人身上都不適合,只可用來指人性的耶穌。今天,這已經不是羅馬教會的立場了。今天的天主教教導︰

    關于天主之母的主要奧秘是,無原罪受胎、無罪、童貞等都是賜予馬利亞的禮物,這是因為她被聖召作天主之母。她作為神之道的母親,不單是外在的工作,令基督得以借肉身存在。馬利亞是救贖主之母親的全面意思是,她輔助主的救贖工作……馬利亞與基督合作,奧秘就在她擔當了恩典中保(MediatrixofGrace)的角色……神因基督賜給我們的所有恩典,都是直接或間接經過馬利亞臨到我們。

    有關馬利亞的教義,只是近期的發展。早期關于馬利亞的教義,可追溯到主後392年教皇西利修斯(PopeSiricius)寫給帖撒羅尼迦主教的一封信。那封信宣告馬利亞卒世童貞。到1547年的天特會議,羅馬教會才宣告馬利亞無罪,使她能免去輕微的罪過。有關馬利亞最重要的教義,已在過去一百年公布了。教皇比約九世(PiusⅨ)于1854年宣告,馬利亞終其一生沒有沾染任何罪惡。他說︰「吾等以我們主耶穌基督、神賜福的使徒彼得及保祿的權柄,以及吾等所擁有的權柄,宣告、聲明和明示充滿恩龍的童貞女馬利亞,其始胎無染原罪,是由于全能上主的單獨恩寵與特許。為了基督耶穌全人類救主的功德,得以無染原罪,這教義是上主所啟示的。」

    在近代天主教神學中,突出了馬利亞作為恩典的中保,及基督救贖工作的參與者。教皇利奧十三世(LeoⅩⅢ)在1981年的通諭OctobriMense中,宣告說︰「永存的聖子,他願意成為人,救贖世人,成為人所榮耀的……若沒有他揀選作母親的全然無條件的首肯,願意成就他道成肉身為人的旨意,這是不能成就的……所以,除了借著聖子,沒有人能到達至高天父之前,某程度上說,就是除了透過聖母,沒有人能到達聖子之前。」該通諭進一步宣告,因為人在公義的神審判下,顫 不安,故此需要一位不拒絕任何人的保護者及保守者,「馬利亞就是那一位,馬利亞配得一切的稱頌;她有能力,是全能天主之母;……所以上主把她賜給我們……我們應該在她的蔭護下,擺上自己,及我們的心思意念、我們的純淨和懺悔、我們的悲傷和喜樂,以及我們的祈求與願望。這所有屬于我們的一切,我們都應該交托她……」

    教皇利奧十三世(LeoⅩⅡ)于1892年的通諭(MagnaeDeiMatris)中宣告,遵行天主教信仰的信徒,要向馬利亞祈求,並且要從她那豐富的恩典中得到幫助。他宣布她的地位是值得頌揚的︰「她站在眾天使及眾人之上,只有她站立在基督之旁。」1904年,教皇比約十世(PiusⅩ)宣布︰「所有聯于基督的人,都是從馬利亞的腹中而出的肢體,聯于教會的頭。所以我們可以在屬靈及奧秘的說法上,稱自己是馬利亞的孩子,她是我們所有人的母親。他進而宣布,因為馬利亞分擔基督的苦難,神「應許她成為失喪世界之復和者,得著至高尊榮,以及所有善德之施予者,這些善德讓耶穌以他的死及寶血的贖價,贏得我們。」故此,在天主教會眼中,馬利亞就是這「世界與她所生的獨生聖子之間的中和及修好者……(以及)恩典的主要施予者。」

    教皇比約十二世(Pius ),于1943年的通諭(MysticiCorporisChristi)宣布,馬利亞是完全不受罪的染污;她在各各他將兒子奉獻給天父;在五旬節她得到聖靈的澆灌;她現在以母性的心腸照顧教會;以及她現在與基督在天上一同掌權。比約十二世于1950年宣布,馬利亞死時的身體得以保存免于腐敗︰「她征服死亡,身體與靈魂直接升上榮耀的天堂,在那里她在聖子的右邊,如皇後般散發光輝……我們申明並且認定,這是神啟示的一個信條︰就是天主之母是無原罪受胎。馬利亞終生童貞,當她在世上的生命終結時,她的身體與靈魂被提,進入天堂的榮耀中。」

    梵諦岡第二次會議再次認定馬利亞在天主教神學的地位,就如先前的教導一樣。

    煉獄

    羅馬天主教教義,描述煉獄是「一個地方或一種境況,那些在恩典中與神相交的人,因有些微過錯,或暫時未能償還的罪,死後的靈魂便受困在此。靈魂在這里得以熬煉、潔淨,準備在天堂中與天主永遠連合。」

    在煉獄中所受的痛苦有兩層︰身體受痛苦及與神隔絕。在煉獄中,受苦是必須的,因為人犯罪,未能完全滿足罪的贖價,不能與神相見。再者,在受洗赦免的人當中,基督揀選那些應受較重刑罰的人,轉為接受較輕的刑罰(並不是永遠廢除罪過的刑罰),「把永遠的受苦,變為暫時的受苦」。在煉獄中,他們得以潔淨。

    煉獄受苦的期限,是以人的犯罪程度來決定。若在世的人為此禱告及作功德,受苦時間可以縮減,這是根據馬加比傳(Macc)第二卷十二章43至45、56節的道理。根據天主教對哥林多前書三章14至15節的詮釋,離世者的靈魂在煉獄中,得被火來潔淨。

    聖事(聖禮)

    羅馬天主教會有關聖事(聖禮)的安排,主要是天特會議所定,以天主教教義抗衡改革運動。羅馬天主教看聖事為施予恩典的媒介,在聖事中,「耶穌基督借他奧秘的身體,能在今世工作,就如他昔日在世的工作一樣。」天主教對聖事的定義是︰「耶穌基督施予恩典的外在標志。」而接受恩典的質量,是按靈魂的本質而定。聖事也被看為基督救贖工作的延伸。

    羅馬天主教會的聖禮數目,限定為七︰聖洗聖事、堅振聖事、聖體聖事、告解聖事、神品聖事、婚姻聖事及病傅聖事。

    聖洗聖事(Baptism)︰「洗禮是一聖事,人借此從原罪及個人的過犯得釋放,成為基督及他教會的一員。」天特會議認定,聖洗是得救的必需儀式,由于嬰兒洗禮已是有效的,故此成年後就不需要洗禮,但守律法則是必須的——僅是相信還不足夠。羅馬天主教的中心教義認為,聖洗是得救的必經程序;而事實上,這能產生救恩。洗禮也使人與教會聯合。天主教又向那些渴望受水禮但未能如願的人,給予「渴慕的聖洗」(baptismofdesire)。

    堅振聖事(Confirmation)︰「堅振的聖事成全了聖洗聖事。若聖洗是關乎屬靈新生命再生之聖事,堅振就是這新生命成熟及長大的聖事。」神甫施行洗禮,而主教執行堅振禮,按手在信友的頭上。在這儀式中,被按手的人就表示接受聖靈,使其有力量堅守自己公開的認信,及宣告自己的信仰。在傳遞聖靈方面,主教的能力與五旬節及撒瑪利亞(徒八14至17)的使徒一樣。聖洗僅使人成為「初生的基督信徒」(infantChristian),而堅振則使人成為「成年的基督信徒」(adultChristian)。

    聖體聖事(聖餐,Eucharist)︰神聖相通,或聖體聖事,也稱為彌撒。這個禮儀被認為是基督一直進行的祭。「彌撒」(Mass)這名詞,也可用來描述神甫參與基督獻聖體與寶血的整個聖事。

    羅馬天主教會教導,這聖事代表基督真實地存在他與人的相交中。當聖事進行時,神甫念︰「這是我的身體……這是我所流的血」,耶穌就真實地在餅酒之內(外形、味道、氣味及感受不變)。這代表「一個真實的存在,是神在聖事禮儀以他真實的身體、血、魂及真實本質存在(realsubstantialpresence)。耶穌基督是真實、直接而親密地存在于其中。」這個教義又稱為化質說(transubstantiation),意思是,聖事的物品(餅與酒)實在變成耶穌基督的本質,獻祭進行中,餅與酒分別或一起如「神的羔羊」般備受尊敬,人領受後,可借此得著永遠的生命。

    這是最重要的一項天主教聖事,包含了恩典的領受,因為根據約翰福音六章53至58節,領聖體含有接受基督的意思,結果是︰(Ⅰ)輕罪得到赦免;(Ⅱ)得著力量抵抗試探(消滅邪情私欲的勢力);及(Ⅲ)得著永遠的榮耀及復活的應許。梵諦岡第二次會議鼓勵信徒要經常,或每天參與這聖事,因為它能「增強與基督的連合,培養更豐盛的靈命,在德性中使靈魂得到堅固,使分享聖體者有更堅定憑據,得著永恆的快樂。」(請另參考第25章「教會論︰教會的教義」中「變質說」的討論。)

    在彌撒中,基督的獻祭是永恆的。對天主教敬拜者來說,聖事的進行就等于回到二千年前加略山上十字架的獻祭;這個獻祭就是基督的獻祭。所不同者,第一次獻祭是一個血祭,而彌撒是沒有血的獻祭。他們堅持基督獻祭的本質繼續相傳,因為舊約的血祭與非血祭,都一直延續下去。再者,天特會議也說,因基督成為祭牲,彌撒是為罪與懲罰而施行的,作為懺悔者的挽回祭,但它也是為那些「離開基督,還未潔淨」的人而施行的。梵諦岡第二次會議再確認天特會議對彌撒的教導。

    已受洗的天主**在彌撒獻祭中,被視為與基督聯合,也視自己是與基督一起奉獻為祭。敬拜者在儀式中,再重申自己從罪中回轉是真實的,但這回轉還未完全,他可與父重修和好。

    告解聖事(補贖,Confession/Penance)︰羅馬天主教教義教導,在認罪或告解中,基督透過神甫赦免人的過錯。告解者得到赦免的外在表記,就是得到神甫解罪(寬恕)(absolution)的宣告。神甫透過約翰福音二十章23節基督的話,得到這權柄,在此,神甫有權赦免或保留人的過犯。標準的認罪需要五方面︰良心的考驗、為罪憂傷痛苦、堅決下次不再犯罪、承認罪過、願遵行神甫所定的補贖形式。

    補贖(告解)聖事在1439年的佛羅倫斯會議(CouncilofFlorence),有如下說明︰

    第四件聖事是補贖,此聖事包括懺悔行動,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以靈的悔改,這包括為罪憂傷痛苦,以及堅決不再犯罪;第二部分是口頭認罪,犯罪者向神甫承認所犯的一切罪;第三部分是根據神甫的判斷,為過犯作補償,這步驟主要是借著禱告、禁食及善行去完成。最後是神甫口頭宣告解罪(赦免),他會說︰我赦免你,……之類的話,這聖事的執行者是神甫,他的赦罪權柄,是由他本人及上級委命而來的。這聖事的結果,就是罪得赦免。

    神品聖事(HolyOrders)︰神品聖事包括主教、神甫,或助祭職分的任命;就是授給人「屬靈的能力及恩典,使人聖化」。「神品聖事是給予人的靈魂一個不能抹掉的基督記號或特性,可以存留至永恆。」助祭協助神甫施洗、主持婚禮、講道,以及其他職責。「神甫授予**力去聖化,並獻上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以及赦免或保留過犯。」神甫必須由主教任命。主教是使徒的繼承者,有權力任命神甫,繼續基督的祭司之職;他也有特別的教導權柄。基督被立為至高的大祭司,故此天主教的神甫,要堅守基督的傳統,就是作為「受權的中保,在承認神對人的至高統治,和人的過犯得贖上,奉獻真正的祭牲……神甫是人與神之間的中介者。」神甫奉神的名,就有能力赦罪。神甫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受命為神甫(祭司),故此他代表了耶穌基督。彌撒獻祭時,他說︰「這是我的身體。」赦免犯罪者時,他說︰「我赦免你所犯的罪。」

    婚姻聖事(Matrimony)︰婚禮儀式是基督與教會合一的記號。1439年在佛羅倫斯會議宣布︰「關乎婚配的三件美德,第一是為天主養育子女,教導他們敬拜神。第二是配偶要對另一方忠誠。第三就是婚約不能解除,因為它代表基督與教會不可分解的聯合。」羅馬天主教會強調婚姻永恆,禁止離婚,也反對墮胎或人工節育。梵諦岡第二次會議強調,婚姻是愛情發展的必須過程,婚姻不是只為生育。

    病傳聖事(臨終聖膏油禮,ExtremeUnction)︰臨終聖膏油禮補足懺罪,使之得以完成……臨終傅油,除去為罪所受的痛苦;它「挪去榮耀復活的障礙;並因每項聖事,使我們象基督受人尊崇,「故此我們被涂油,象復活升天的基督,這可給予臨終的人一個將進入榮耀的記號」……涂油聖事使站在永生門口的人,準備直接進入快樂之境。

    傳統上,病者臨近死亡邊緣,主教會為他涂油及祝福;然而,第二次梵諦岡會議宣布,這儀式應該稱為「病傳聖事」(Anointingofthesick)更為適合,因為它不應被看作「為那些只在死亡邊緣的人作的一個聖事」

    天主教神學的評價

    羅馬天主教神學有為數相當的教條,與保守的基督教神學(三一論、基督之神性等)是相同的,但與正統神學也有很多分歧。基本的差異是將傳統權威,加在聖經權威之上。傳統能超越聖經權威,利用傳統與教會會議,可以下令取消及/或附加聖經教義的說明。接納次經是另一個偏差。羅馬天主教神學關于馬利亞的地位,取代了基督作為神與人間唯一中保的地位(提前二5)。此外,聖事的整個系統是與神的恩典及恩典的救贖背道而馳。羅馬天主教神學的救贖觀,不是透過信靠思典來成就,而是借著教會組織所立定的儀式,及根據復雜的聖事而成就的。

    羅馬天主教七大聖事(聖禮)

    聖事

    程序

    意義

    梵諦岡第二次會議重點

    聖洗聖事

    神甫為嬰孩進行儀式。

    令人重生,「新生的基督徒」是獲得救恩的必須條件。從原罪及罪行中得解放。與基督及教會聯合。

    更重視洗禮所賦予的意義。悔改者先領受教誨,表明向基督委身。變表明所有肢體在基督里合一。

    堅振聖事

    主教給信友行按手禮,領受聖靈。

    領洗後必須的程序。

    與聖洗一樣,為「入教聖事」的一部分。

    信友接受聖靈,使靈命得以成熟及奉獻。

    合聖洗及堅振為一個入教行動。但分作兩件聖事,因為「教會內信友的靈命成長程度各有不同」。

    聖體聖事

    神甫主持彌撒聖事。祝聖說︰「這是我的身體」後,餅酒便轉為基督的身體和血。

    彌撒表明基督不斷的獻祭。與加略山的受苦相同,只是彌撒沒有流血。

    施行彌撒時,基督獻為贖罪祭。參加的信友若犯了輕微的罪,可得饒恕。吃餅即吃基督。

    定時參加,借以加強「與基督的聯合」。普通信友友也可參與。儀式已趨簡短;多采用聖經。

    補贖聖事

    三個步驟︰

    1.因犯罪感到憂傷。

    2.向神甫口頭認罪。

    3.神甫赦罪。

    向神甫承認所有已知的罪,及堅決不再犯。告解者得到神甫的赦罪。

    對罪的新觀點︰

    扭曲人際關系及人的動機。準許總懺悔及赦罪。總懺悔是在詠唱、育經、禱告、講道、自省、告解、赦罪等儀式中進行。

    神品聖事

    聖職分授儀式︰主教、神甫、助祭。主教是使徒的繼承者,可任命神甫。

    賦予受任人聖化他人的權柄。神甫被賦予權柄,分受基督的聖體及寶血,以及赦罪。神甫作為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就象基督是天主與人的中保一樣。

    普通信友可更大參與事工。普通信友在教會中發展/運用恩賜。

    減少神甫與會眾的區別。神甫稱為「弟兄中的弟兄」。

    婚姻聖事

    在神甫面前彼此起誓。

    是基督與教會連合的象征。婚姻不可解除,因為基督與教會的婚約也是不能解除的。

    婚姻不只為生育。更要強調以愛結合的婚姻。準許在與已受洗的非天主**結合之婚禮上舉行彌撒。

    病傳聖事

    主教聖化膏油。人臨死時,神甫為其涂油。

    除去因罪所令致靈魂不得榮耀的老弱疾病及障礙。為臨死的人準備,使他們可象復活的基督。準備靈魂進入永恆。

    擴大用途︰改「終傳聖事」(臨終聖膏油禮)為「病傳聖事」。用來半健/治療身體及靈魂。病人在誦經禱告中與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