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的思考
作者︰關啟文博士
未分卷
婚姻與家庭的思考 結婚或同居︰孰好孰壞?    
未分卷 婚姻與家庭的思考
    婚姻與家庭的思考

    關啟文博士

    (以下的內容主要來自以下書籍的第一和第四章︰Post,StephenG.2000.MoreLastingUnions:Christianity,theFamily,&Society.GrandRapids,Michigan:Eerdmans,我也有加以整理和演繹。)

    基本概念

    家庭是指一群有親屬關系且住在一起的人,而親屬關系包括婚姻、生育和收養。作為自然的單位,家庭是一種生物學群體,透過性別區分、繁殖和親屬關系去界定。作為社會的單位,家庭則是一個可以讓孩子出生、受保護、在經濟上和情感上得到照顧、被社化的地方。核心家庭(nuclearfamily)是指居住在獨立地方的父母和其子女;當祖父母和其它親戚也同住時,這可稱為一種延伸家庭(extendedfamily)。

    家庭制度面對的沖擊

    眾所周知,近年的世界大趨勢是在道德上把持久婚姻的重要性貶低(甚至神學家也如此)。自六十年代開始,法律把以前對婚姻與養育子女的責任的重視放棄了。再加上良心的私人化,離婚率不斷上升,十個美國人有九個會結婚,但自1970年開始的婚姻,有一半以離婚收場。終生的一夫一妻制(institutionalizedmonogamy)變成了接力賽似的一夫一妻制(serialmonogamy)。1967年紐約州開始無錯離婚法(no-faultdivorce),1970後美國全體跟隨,奠定婚姻縱使沒有嚴肅理由也可終結的局面。1969年無錯離婚法在英國通過。現在在歐洲離婚率達空前的30-50%。英國在1969年通過離婚改革法例(DivorceReformAct)後,離婚率升了40%,是在歐盟中最高的。在英國已有250萬青少年與後父母同住。最近的數據顯示,一直緊隨西方文化的香港,離婚率也逐漸逼近美國。

    我們甚至可說一種離婚的文化(cultureofdivorce)已形成了,文化在六十年代開始轉變,「致死不渝」變為「視乎我們個別的利益和激情能否每時每刻得到滿足」。婚姻的語言日漸世俗化,以前被視為崇高的聖禮(sacrament)和一種聖約(covenant),但現在則只是俗世社會的一個合同(contract)。合同是以自利為基礎的,所以若婚約被當作合同,這意味著一旦它不能滿足自我的喜愛和欲望時,就會壽終正枕。婚姻世俗化的種子在啟蒙運動時已撒下,但在二十世紀初,根深蒂固的風俗才逐漸改變,婚姻家庭開始私人化。1970年後婚姻法更全面世俗化和個人化,人們不再用制度和社會責任的角度看婚姻。

    結婚在制度上與養兒育女分開,而養兒育女成為與愛相關的另一個活動,它的價值也同樣用個人滿足的標準去衡量。認為在生育子女之前婚姻其實可有可無的觀點,在近期也開始流行。傳媒文化中常高調及正面報導一些明星(如JodieFoster),在沒有父親的情況下生兒育女,好象父親全不重要。(要留意︰這與因離婚或父親死去而產生的單親家庭不同,後者是無可奈何的結果,而前者是故意的選擇。)

    離婚率高當然有很多理由︰文化把婚姻過分浪漫化、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女權運動、離婚在社會愈來愈被接受等,但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可說是文化的痴呆癥(culturaldementia)︰整體社會已經記不起婚姻是怎樣的一回事,一代比一代更難回憶他們少時家庭的穩定與溫暖,和父母如何克服沖突的成功經驗。我們已遺忘父母子女的神聖關系。這樣,婚姻制度會一直削弱下去,因為下一代見不到忠試和恆久婚姻的榜樣,只會更難維持忠試和恆久的婚姻,離婚只會鼓勵更多離婚。當人們可隨意開始婚姻、全沒有較嚴肅的目的,也可隨時結束婚姻、全不需要理由,那婚姻制度僅存的尊嚴也蕩然無存。(當然在某些情況下離婚是有充足理由的,如在美國每年有150-210萬婦女受丈夫攻擊,和近300萬兒女受虐待或忽略,但始終這仍肯定我們需要一些好的理由才可離婚。)

    因為強調個人表達的個人主義不能維持穩定的人際關系,這種文化會導致婚姻的死亡。對一些前衛人士來說,這是人類性解放的另一個里程碑,是值得我們額手稱慶的。然而當我們仔細看一下,不難發現婚姻制度的瓦解也意味著孩子的受害,和社會的創傷。

    家庭破裂的後果

    很多研究指出,離婚的壞影響是嚴重和持久的。如JudithS.Wallerstein自1970年代早期開始做縱向研究達15年之久,她指出以前我們往往假設夫妻的沖突和不和諧會比離婚使兒女更痛苦,所以離婚很多時是不得已的惡,但這假設與她的研究結果不符︰

    n離婚後只有10%的子女感到更好。

    n五年後,超過三分之一有憂郁癥(clinicaldepression)。

    n十年後,很大比率在學業上不成功。

    n十五年後,很大比率仍然缺乏安全感,難以維持穩定的人際關系。

    PaulR.Amato和AlanBooth的研究也印證以上的結果,他們也是作縱向研究,用四方面的指針(心理健康、自我形象、社化過程和教育成就)衡量離婚的影響。他們研究了全國數目相當大的樣本,發現只有25-33%的離婚令子女更好。按他們的分析,因為過高的個人期望使人們對本來不太壞的婚姻不滿意,所以只有小量沖突的婚姻也經常以離婚告終。他們的結論是︰既然是父母把兒女帶進世界,那要求他們為了子女的幸福忍受一個不十全十美的婚姻,並非過分的要求。

    離婚和其它文化因素塑造很多單親家庭,很多時是有母親、沒有父親的家庭。在2000年,美國的孩童有40%是婚外生的,大終其中四分之一是由于女性故意選擇作單親。近30%孩童活在單親家庭里,他們差不多有一半在窮困和乏人照顧的環境下長大,他們社化程度和紀律性會較低,也會經堂想究竟父親去了那里。他們比較容易被學校留堂、離家出走、患憂郁癥和自殺。其實離婚為孩子帶來的損失是不難明白的,不是同住的父親難以在經濟上和感情上照顧孩子,在養育孩子的過程,有兩雙手總比一雙手好,只要想想父母日常承受的壓力就不難明白︰換尿片、孩子發脾氣、孩子生病、去買奶粉…當男孩缺乏有責任的男性的榜樣,和女孩缺乏了一個有委身與關愛的男性形象時(這可能影響她將來的擇偶),母親就要獨個兒承受身體和情緒的壓力。自1994年,40%孩童沒有和父親同住,其實核心家庭的核已破裂了!青少年暴力相信也和此有關,因為失去父親的孩子缺乏自制力,和心存怨憤。我們不能讓監獄取代父親的角色!

    有些人會指出離婚後再婚也相當普遍,所以不用過份憂慮離婚的影響。然而不少研究指出,子女在有後父母的家庭(stepfamilies)中的適應甚為困難和復雜。如MartinDaly和MargoWilson分析了大量數據,得出這樣的結論︰

    n後父母對子女的關懷,比親生父母的低很多。

    n在stepfamilies里,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一百倍,不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四十倍。仙履奇緣(Cinderella)和香港的粵語長片等故事原來也有事實根據的!

    另外,SaraMcLanahan和GarySandeur的研究指出,被後父母養育的子女,比完整家庭的子女

    n有行為與情緒問題的機會大2-3倍

    n有成長與學習問題的機會大2倍

    n更大機會不能高中畢業

    n更大機會成為單身青少年媽媽

    n更難維持穩定的工作

    最後,離婚不單對兒女有壞影響,對成人也很不利,離婚始終是高壓事件。如離婚者(特別是男人)比常人更易得精神病,婚姻破裂也使死亡率提高。JudithS.Wallerstein和JoanBerlinKelley開始研究時,預期成人在離婚後一年便會康復,但她們發覺有些人在十五年後仍很受影響。另外,根據NationalInstituteofMentalHealth,離婚與身體和精神疾病有最大相關性︰

    n離婚男士的死亡率(包括自殺率)高多了

    n離婚女士的自殺率高不少

    n離婚女士有意外和嚴重或長期疾病的比率較高

    n分開或離婚的男或女酗酒的機會率高4.5倍

    由此可見,就算從解決成年人的問題的角度看,離婚也絕不是萬應靈丹。

    家庭制度的優點

    以上從反面看出家庭制度的重要性,現在從正面說明家庭制度的優點。第一,孩童有擁有完整家庭的權利,只有當家庭制度受到尊重時,這種權利才會得到保障。婚姻制度保證子女有一對有清楚身分和責任的父母,他們住在一起用兩雙手維護兒女的幸福。沒有婚姻制度就沒有父親(或母親),只有無名字、無身分和無責任的捐精(或卵)者,他們並不會把精力和資源投資在孩子上。透過婚姻,**被轉化為生育的愛,激情變為利他主義。友誼可因為十萬個理由告終,但婚姻應是持久的,在一切都不穩定的世界里為生命提供穩定的錨。

    第二,從進化倫理的角度看,家庭制度是較符合人性的。以黑猩猩為例,當雌性黑猩猩生產之後,雄性黑猩猩對她們就不會再有絲毫興趣。人類就甚為不同,就算男性有多個配偶,他們與為他們生兒育女的配偶仍多有長期和密切的關系,所以配偶關系似乎是人性與其它動物的分別之一。人類歷史中,男人大多是一夫一妻的,能擁有多妻的君王和有權勢的男人其實只是例外。

    第三,從歷史上看,一夫多妻制常是男性運用權力和暴力的後果,所以一夫一妻制與自由、平等和公義的價值更吻合,它是道德上較進步的制度。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和單親家庭制都必會使大量成人沒有配偶和作家長的機會。例如有些社會,很多兄弟同聚一妻,為的是使家產不致外流,但因此很多女性不能結婚。當配偶數目不平均時,往往是窮人和社會的邊緣人找不到配偶,因此一夫一妻制對他們有更大保障,這也更符合基督教平等的愛的精神。

    第四,家庭能令夫婦在道德上和性格上成長,這對社會的穩定也極為重要。作父母的經驗很獨特,沒有東西可以相比,雖然有些人會失敗,但不少人成功地學習到怎樣作負責任和有愛心的父母,甚至他們的道德和靈性都會因而復甦。這對男性特別重要,若不是婚姻把男性的能量導引向兒女的養育和終生的委身,那這些能量或許會以反社會的方式表達。

    第五,一夫一妻制是促進穩定而相互的委身的最佳制度,那個丈夫或妻子樂于見到他人分享他/她配偶的愛和忠誠?常見的後果是嫉妒、齟齬和怨憤,而不是配偶應享有的愛與尊重。[1]不忠和多重的親密關系其實是在貶低你的配偶。

    家庭神學

    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看,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在耶穌的教訓中已被確立。後期教會受到二元論的侵蝕,但最終這種偏差被克服了。天主教根據自然法傳統肯定婚姻的價值,及視之為一種聖禮(sacrament);而新教也把婚姻看作創造秩序之一,而清**特別夫婦的相互委身(而不是女性單方面的順服)。為何婚姻要成為一種制度,而不只是一種私人選擇呢?因為家庭的目的是讓兒女得到父母的愛護和照顧,並讓夫婦在忠誠與信任的處境中,在彼此的愛中成長。婚盟只是一旅程的開始,要走完這路程可要很多關心、尊重、自我犧牲、忍耐、仁慈、寬恕和盼望。這些過程都極不容易,只有當家庭與婚姻是社會共同認可的安排(這就是制度的意思),父母和夫妻才能有清晰而獨特的角色和責任,也只有這樣,以上的艱巨任務才能有效完成。

    當我們建構基督教的家庭神學時,要與文化傳統保持一種辯證的關系。一方面我們不能對傳統照單全收,因為有時死抱傳統會阻礙道德的進步,耶穌開始事工時也與家庭分開,基督教並非對家庭的不善之處一無所知,例如應對傳統的男尊女卑思想加以批判。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應批判地欣賞傳統的智能和成就,例如它展現一個有道德秩序的宇宙,及肯定有些事物是神聖的。與自由至上和嘲弄神聖事物的激進分子剛好相反,基督教應堅定維護家庭整體而言的神聖價值,因為它為忠誠的婚姻、平等的伴侶關系、養兒育女和對子女的約愛(covenantlove),提供一個合宜的處境。

    讓我們總結一下家庭神學的基本要點︰

    1)基督教的家庭理念是一種持久的生命結連,這以雙方自願為基礎,包含了喜樂、關愛、委身、尊重,彼此為對方的存在、同在和成長高興,在困難痛苦中互相支持,互相寬恕、彼此忠誠,尊重對方的自由、個體性和整全性。婚姻關系不單是家庭的基礎,也是目的本身。縱使沒有兒女,婚姻關系也是重要的。[2]

    2)在婚姻內,女性應有平等的地位。我們承認在歷史中,基督教有時偏離了這理想,但總的還是趨向丈夫妻子的平等。我們因此要尊重女性、限制男性的權力和譴責一夫多妻制。這可說是一種新批判家庭主義(newcriticalfamilism)︰既反對傳統主義者的男尊女卑家庭(所以有批判性),也反對開放派對家庭制度的輕視(所以也是家庭主義)。男女平等的確很重要,因為父權制度會傷害女性、孩子和社會。父構架構(patriarchy)是墮落世界的標志和很多問題的根源,基督教有資源兼顧堅強的家庭關系和女性主義對平等的關注。婚姻制度的解體的確是人本主義(humanism)的流弊,但在重新把婚姻家庭視為神聖時,也不可忘記人文主義的優點︰平等、自由、女性的權利和多元性等。

    3)然而在肯定平等的同時,我們不是說父親和母親的角色是完全一樣的。孩子和父親和與母親的關系不盡相同,兩者是互補的,這反映神智能的設計。我們雖然否定父權架構,但不代表雙親家庭不重要。神照著的形象做男做女,這表示男與女的相配性是神的形象的涵義之一。如GaryCollins便提倡一種基督教女性主義,肯定女性不一定要放棄自身的恩賜和興趣,整天在家洗衣做飯等丈夫回來服侍他。無論出外工作或在家的婦女,我們都應支持。然而這些女性仍然重視作母親的責任和家庭關系,相信婚姻的神聖,及委身于貞潔和忠誠。(不像某些女性主義者把通奸說成是女性情欲的自主性的彰顯![3])

    4)婚姻的忠誠確保子女有關心他們的父親和母親。其實基督教對一夫一妻制的獨特堅持,為其它宗教所無。[4]耶穌重申創世記中「二人成為一體」的文化使命,顯示這是一種創造秩序,再多一個伴侶會破壞這種一體性(unity)。從經驗來看,雖然有個別情況的不同,但整體而言,社會科學證據還是支持這制度的智能(上面已談過了)。在這種忠誠的關系中,兒女就名符其實的是愛情的結晶品,也成為夫婦聯合的印記及他們學習成長的機會。社會對孩童的委身,要有普遍的信念︰孩童時代是人生獨特和可塑性高的階段,穩定性和安全感是他們的情緒和心靈健康的基石。被父母所愛,乃他們日後懂得愛人之基礎。父母的關愛,擴而充之,乃道德的基礎。而這一切就是以家庭的忠誠為基礎,耶穌對孩童的重視(可10:10-12),也是在禁止離婚之後提出,也暗示兩者是關連的。

    5)對小資產階級家庭的先知性批評︰家庭不應促進社會階級化、經濟不平等和種族主義。無疑家庭可以不使用國家的強制性力量,而促進社化、節制和德行,誠然是社會不可或缺的制度,但我們也要提防這制度會促進不公義和壓逼。所以家庭不單要照顧自己的子女,也要照顧其它人的子女。特別是有最大需要的,要加倍保護,所以社會最弱勢的子女,應被優先照顧。(這與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的要求不同。)不同家庭之間的平等,與家庭之內的平等,同樣重要。我們要盡量照顧每一個想有家庭子女的人。

    6)家庭的愛是有超越的根基的。浪子的比喻帶出天父的等待和寬恕,無條件的愛,確保宇宙有一個道德的起點。

    教會的責任

    面對家庭解體的趨勢,教會有甚麼責任呢?

    1)要教導信徒明白婚盟和作父母的意義,提醒夫婦關心彼此的靈性,互相以禱告守望。強調照顧兒女是神聖的托付,是參與神的創造的一個途徑。

    2)盡量使有問題的婚姻能得到補教,使信徒在婚前對婚姻的現實有更好準備,幫助他們在婚姻里也建立經常的支持系統,令他們更明白離婚對子女的影響,如打破「父母的不愉快比離婚對子女有更大殺傷力」等神話。

    3)文化使命︰

    a)激情(passion)與純愛(agape)︰性放縱與強調暫時性的文化的後果只是,很多無父的孩子;很多受傷的女人;友奸和性騷擾泛濫;這邊廂很多孤獨的男人在看三級錄像帶,那邊廂很多女人極為孤獨。激情與通奸已成為新的終極關懷!然而激情很快過去,但做成的破壞卻往往難以彌補。婚姻不單需要激情,也需要一種愛鄰舍、甚或愛敵人的愛!忠誠的價值與文化潮流相違,我們一般相信愈多自發和新鮮的經驗則愈好。忠誠的愛表示,我們不會要求對方不斷顯示新鮮的特質,他才是可愛的。婚姻要求我們把激情與委身的愛調和。

    b)高舉短暫感覺,意味著秩序的終結;但秩序的終結,最終意味著自由的失落。美國文化高舉自由,一些婚姻「專家」以自我實現心理學的旗幟,反對人太過委身家庭,他們認為自我的滿足高于對家人的責任。總統的風流事跡為國人接納。電視清談節目以**、嫉妒和憤怒為賣點,這公開表達了對神的設計和愛的秩序的破壞。神不要求我們自我摧殘、無止境地忍受家庭暴力,但的確要求我們有相當的自我犧牲和寬恕。

    c)我們要扭轉離婚文化,重新塑造結婚文化。有些前衛神學家(JohnPatton&BrianChilds;JamesNelson)認為家庭最重要是互相關心,甚麼形式都不重要。他們不想冒犯他人,甚至不排斥婚外性行為。這導致一種相對主義︰甚麼形式的婚姻最好因人而異,不可絕對化任何一種。這樣做只是放棄信仰的原則,向墮落的文化投降。我們誠然要強調神無條件的接納,但也要強調家庭的獨特意義和好處。原則上,孩子需要委身的父親和母親,這真的可以否定嗎?

    d)實際行動的例子︰歐洲基督徒學者創辦了InternationalAcademyforMaritalSpirituality(INTAMS),提倡結婚的文化。英國一基督徒志願組織MarriageResource在1997年2月舉行了全國婚姻周,有600間教會和45,000人參與,頗受傳媒注意。

    4)社會參與/制度改革

    a)社會的法律應尊重婚姻與家庭的自然尊嚴(naturaldignity),教會應爭取這目標,指出法律並不能在這重大問題上中立,法律也有教化的作用的。如紐約市政府考慮把家庭伴侶(domesticpartner)與合法夫婦有同等法律地位,CardinalO’Connor在1998年5月24日公開反對,認為這樣做使婚姻制度這麼重要的社會制度變得無關痛癢,長期來說必會影響青少年對婚姻的態度,當我們應鼓勵婚姻的時候,卻反其道而行。整體社會的改變也難以避免。婚姻是兩人公開地表示對彼此及未來的子女的委身,不是「兩個人住在一起」那麼簡單。要注意,美國最高法院一直拒將不結婚的關系提升為憲法權利。

    b)也有一些回歸傳統的跡象︰1997年8月15日,Louisiana州開始容許人選擇聖約婚姻,這種婚姻包括關于終生廝守的婚前輔導,要求有困難時夫妻要尋求輔導,離婚和分開也需要充足的理由。教會應爭取這類改革,其它可能的改革包括︰自願的婚前輔導、學校進行婚姻教育、離婚前要求冷靜期等。

    c)社會運動,如美國的「守約者」運動。

    基督教需要有公眾聲音,在現在世俗化的公眾論壇中,基督教的獨特聲音是難以取代的,但它也應有理智的嚴謹性、溫和與謙卑、勇于聆听和對話。只有這樣,我們才可有效實行教會的文化和社關使命——

    [1]不少非基督徒也同意這點,參石琪,〈也談一夫一妻制〉,《明報》,2001年2月20日。

    [2]Post同時強調,這不表示單身就沒有價值。

    [3]例如台灣的何春蕤近日便高呼「通奸除罪化」,見〈聲援陳文茜、璩美鳳促通奸無罪〉,《聯合晚報》,2001年12月20日。

    [4]Post認為同性關系不像異性關系,可透過父母的結合,把兩個人的遺傳因子結合,生育並教養親生的子女,而他們與父母在生物特征上是相似的。雖然如此,他認為我們應避免批評同性關系及對其不寬容。
未分卷 結婚或同居︰孰好孰壞?
    結婚或同居︰孰好孰壞?

    關啟文博士

    在美國,最近統計資料顯示,有400萬對男女同居,是1970的數字的8倍。年青的男女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會先選擇同居而不是直接結婚,所以曾經同居的男女的數字應超過400萬。現在很多人都認為同居和結婚沒有分別,但事實是否如此呢?

    同居與結婚︰一般性問題

    首先我們要明白,為何一對男女會選擇同居而不是結婚嗎?除了少數特殊因素之外,這正正是因為同居沒那麼多正式的限制和責任,所以比結婚「輕松」,要分手時也較方便。然而這表示同居主要是吸引那些不願意有太大委身的男女,這種心態也產生不少後果。

    1)同居的男女比結婚的夫妻更易分手。

    2)同居的男女通常不會為對方擔負起經濟的責任,他們也不會把各自的資源匯合在一起使用。

    3)因為同居的男女對關系的穩定性和長期性不確定,所以感到任何投資在關系中的努力都要冒較大風險。由于結了婚的夫妻預期有長遠的關系,他們的功能可以專門化,一方培養某方面技能,另一方發展另一些才能,互相配合及補足。而同居的男女為了確保自己的安全,每樣事都要親力親為。因此一般而言,同居的男女所生產的比結婚的夫妻少。

    4)同居的男女各自的父母和親屬也感到難以投入精神和心力去支持他們的關系,例如若父母太疼愛孩子的同居者的兒女,那很易受傷害,所以實屬不智。

    5)同居的關系在困難時期也不能提供很強的支持,因為那對男女通常期望對方「自己搞定」。若你對同居者有太高期望,會產生很大壓力,可能會直接危害關系。

    6)同居的關系也不是教養孩童的最佳處境,例如一個人對同居者的孩子有多大的責任和權利呢?實在難以說得清楚。沒孩子的一方通常是男性,他對女方的孩子沒有明文的法律、財務和監護的責任和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對孩子的教導和管教是甚困難的。

    同居與結婚︰調查結果

    1)同居的男女比結婚的夫妻更易因口角而動手︰前者有16%,後者只有8%。(以調查之前一年內計算。)論到較嚴重的「擊打和擲物」的機會,前者是後者的3倍。若嚴格地剔除教育、種族、年齡和性別的可能影響,有暴力性爭執的機會,在同居者中仍是夫妻的1.8倍。

    2)出現暴力事件的機會︰同居是結婚的2倍。似乎對關系的委身可減少暴力。[2]

    3)差不多所有同居男女都希望雙方的關系是忠貞的,然而同居男女比夫妻更易偷情。RenataForste與KorayTanfer在NationalSurveyofWomen中發現,有第二位性伴侶的女性的比例在以下情況分別是︰已結婚︰4%;在同居︰20%;在拍拖︰18%。可見只有結婚能真正促進忠貞的關系(而這亦是同居男女和戀人的期望),同居只和拍拖差不多。

    4)在有孩子的家庭中,同居男女的平均財富最少(與單親母親家庭差不多),完整的雙親家庭最富有,而排第二位的單親父親家庭與此也有一段距離。

    5)同居男女的心理健康比結婚的夫妻差,例如前者較多說他們感到沮喪和對生命不滿意。似乎同居關系的不穩定性對人的精神有所拖累。根據社會學家SusanBrown,有孩子並與人同居的婦女,特別會因憂慮關系破裂而感到困擾。她也進一步分析,指出同居男女的心理困擾不是起因于同居前的因素,而很可能是同居的關系所產生的焦慮所致。

    6)同居後結婚的夫妻比直接結婚的有更大機會離婚。

    結論

    LindaWaite在概覽了各種證據後,這樣作結論︰就社會制度而言,結婚比沒有委身的同居優勝。同居中的男人通常對那關系委身程度不大,而同居中的女人(特別是有孩子的)通常對未來沒有信心。他們關系中出現暴力的機會較高,而孩子在各方面的表現會較差勁。總而言之,同居關系對男性、女性、孩子和社群的益處都是較少的。她同意1950年代及之前的家庭制度的確太死板及有歧視女性,所以對它作出批評或反抗都是可理解的。然而今天美國有把嬰孩與洗澡水一同倒掉的危機,所以她認為為了令更多人可經驗到婚姻制度的好處,我們要重新開始強調婚姻的優先性——

    [1]本文的資料主要來自以下文章︰LindaJ.Waite,“TheNegativeEffectsofCohabitation,”TheResponsiveCommunity,Volume10,Issue1,Winter1999/2000.可在網上找到︰http://www.gwu.edu/~ccps/rcq/waite.html

    [2]有趣的是,在這方面,已訂婚的同居男女與結婚的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