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伯特納
贖罪的教義是論到主耶穌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救恩工作的性質。基督位格的教義是論到 是誰,照樣贖罪的教義是論到 所作的是什麼,解釋 如何拯救,並為何 的工作是有功效的。
為要正確明了基督救贖的工作,我們必需要將必與亞當的工作加以對比,因他的墮落把人類陷入罪中。我們不能主張其一,而擯拒其余的。保羅在羅馬人書五12-21這段經文中,在頭一個人亞當與第二個人基督之間劃一對照︰“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服,眾人也成為義人了。”(19節)
聖經告訴我們神是完全聖潔公義的。聖經也告訴我們罪是可怕的一件事,是抵擋神的罪行,是必受刑罰的。那麼大問題就來了︰神怎能夠是公義而又赦免罪人呢?
虛偽的宗教企圖回答這問題說,人必須行善,或犧牲財產,或以己身來作成自己的救恩。現代的不信派企圖回答這問題說,畢竟罪並不算是怎麼了不起的事,神隨便就能饒恕罪而且忘記。但要知道,神不會輕易饒恕罪,因為 起初立了律法抵擋罪,並且說凡犯罪的必受死的刑罰。若這樣,神的榮譽就處于危地。一位隨便可以饒恕罪,而不施之以刑的神,恐怕就是一位無品格的神。
聖經又告訴我們,在人成為罪人以後,人就無力自救,所以神來了,用純粹的恩典來拯救他。那就是神白白地為他預備了救恩。
主耶穌基督本來身三位一體中的第二位,因此是無罪的,但為了完成救贖的聖工, 降世為人,甘取人性,所以 是神,也受人,是具有無限價值與尊貴的一位。為作我們的代替者, 取了我們的地位,在律法下,替我們受了我們因罪所應受的刑罰。我們不敢把我們的靈魂交托給一位僅僅是人的救主,因為這樣的一位是無力救我們。
我們得知在基督里有一位聖潔、能力無限的救主,因此 的犧牲足能拯救一切信靠 的人,這乃是我們的喜樂。“因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神面前”(彼前三18)。在 里面我們可以完全信賴而得安息,知道 的聖工永遠是有功效的,而我們的救恩也是一勞永逸的。
著者願向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之趙中輝牧師,為其長期忍耐工作,將此書譯成中文,並向改革宗長老會宣教師包義森牧師,為其校稿工作致謝忱。
伯特納
耶穌基督在今世所完成的使命有二大目的。
第一是除去人類的咒詛,此咒詛乃是人悖逆墮落的結果;第二是恢復人與神的關系,使人重新得到神的形象。二者關系救恩至巨。基督此項使神與人和好的工作,我們稱之為贖罪;此教義乃是基督教教義系統的核心。
事實上,關于此教義之知識我們必須以聖經為根據,然後才能知道神所啟示給我們的。哲學與人的推測,實際上不能解決此項難題。現在我們就聖經關于贖罪所教訓的予以系統的說明,並顯示此正與重生之人的渴望完全符合。
保羅在闡明基督教真理最簡略的陳述中說︰“我當日所領受又傳給你們的,第一、就是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為且埋葬了,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林前十五3)在此段敘述中首先提到基督的死。“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乃是初代教會所傳信息的基本事實,是她信仰的根基。但一提到這簡單的事實,馬上就有許多重要的問題發生。為了獲得關于此重要真理的理智了解,我們必須徹底知道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是什麼,並如何成就的。我們絕不容讓我等信仰之中心教義,在一種神秘與模糊的教訓中,而自以為滿足。這並不是說一切的神秘都可澄清;但論到基督的死,聖經確有充分的解釋,這是一切謙虛求教者所欲求知的。關于基督之死的原因,是每個基督徒所應當知道的。既然相信聖經是神賜給人的話,那麼聖經所記有關基督之死的敘述,就暗示一般的基督徒是應當明了的,我們不可因為一些人反對“贖罪論”就阻止了我們的研究。反而,我們應當以研究基督之死為我們的工作與特權,在聖靈的引導之下“查考聖經”,直至得到能滿足我們心魂靈的理解與確實的信念而後止。
我們不能希望給予贖罪論比給予電學的性質、重心力並心智與身體的程序等更詳細的解釋。但救恩計劃的主要梗概已清楚地啟示在聖經中,所以盡量熟知神所啟示給我們的那個計劃,乃是我們的權利與義務。例如聖經說我們是墮落人類中的一個,神已賜下 的獨生子作為我們的救贖,我們靠 才能得救,並不是依賴我們自己的行為。實哉,無論什麼人若接受這些事實並履行之,就必得救。可是,接受這些事實並履行之,僅表顯微小限度的信心而已,但如果我們對神的話特別留心,神必將救恩的知祝更豐富地賜給我們。
從贖罪論的背景來說,我們必須記得,在神創造人以後 設立了這些道德律,藉以治理人,並嚴肅聲明違背此律者必要受嚴重的刑罰。為了試驗人的順服,除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之外,準許人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神說︰“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但人故意違背了神的吩咐。由于人的悖逆,不但敗壞了自己的道德性,也遭受了神預告的刑罰。由于神已向人表示美意,賜人極大的自由,並且人也明知這悖逆的結果是什麼,所以人是罪惡滔天的;因為人由于悖逆故意遠離神而效忠魔鬼。況且,亞當的墮落不但敗壞了自己,同時也敗壞了他的後裔,因為在受試驗中,亞當是他後裔的代表。如果讓人單獨受刑罰,他非僅經歷肉身的死亡,也要受屬靈的死,那就是永遠與神分離,無止息的在罪惡與痛苦中。墮落的人類在道德上已經污穢有罪了,正如墮落的魔鬼及其使者一樣,被棄絕遭受它們的噩運,毫無改善自己的願望與能力。再者,墮落的人類無法付出代價去拯救別人,因為每個人都有罪。即或能找到一個義人,他也甘願擔當別人的罪,那麼最多他只不過能救一個人而已,因為他僅是一個人。除了三一的真神以外,沒有一個人能夠,或願意代替別人,沒有一個人能代多人受苦而死的。也沒有人有絲毫理由據以來要求免受律法的刑罰。所以他的情形誠然是絕望的。
幸而人有一位神,也甘願替他完成此項工作。主耶穌基督就是為了這個目的而道成肉身,為我們完成了兩項工作︰一方面藉著 自己的受苦與受死除去了罪的刑罰,另一方面藉著 的完全順服道德律,恢復了人的聖潔與生命。如此救贖了無數的人(參看彼前一18,9;啟五9,10;七12;十五3,4)。
基督犧牲的無限價值
關于贖罪論的主要神秘性,顯然在于神願意接納基督不該受的苦,正等于罪人所當受之苦的事實。這樣問題就發生了,無辜之人所受的苦怎能算作當受的苦,以致有罪的人得免受苦呢?或者更詳細一點說,基督所受的怎能算作 子民所受的苦, 所受的那苦難怎能救千千萬萬的人,甚或全世界的人,如果他們願意信靠基督?還有人問這個問題,神(第一位)如何能除掉人(第二位)的罪,而放在無罪者基督(第三位)的身上呢?(其實這個問題是錯誤的)
明顯可見末後的這個問題是不正確的,而這卻是此問題的核心。因為當神除去人的罪而放在基督身上時, 並不是放在第三者的身上。在此轉移上並無第三者,因為基督就是神,道成肉身的神。許多人未能將此點存記在心,他們所以如此,乃是因為他們反對整個的基督教系統,當然他們認為這系統是出于幻想、虛構和不正當的。如果神除掉一個人的罪,而又放在另一個平常人身上,那誠然是對公義的惡意搗毀,正如獨神論派與新神學派所攻擊的。
由于基督為神的事實,所以 的價值與尊嚴是無限的,那麼我們敢斷言基督之被釘十字架不但是全世界的極惡,而且比全人類釘在十字架上所犯的罪更嚴重。以賽亞告訴我們將人與神比較,神是偉大的,“萬民都像水桶的一滴,又算如天平上的微塵”(賽四十15)。基督之神性與創造主之職權已為約翰所闡明,他說︰“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萬物是藉著 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藉著 造的…… 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 造的,世界卻不認識 。”(約一1,3,10)保羅說︰“神在基督里,叫世人與自己和好。”(林後五19)又在另一處說︰“因為萬有都是靠 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執政的,掌權的;一概都是藉著 造的。 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 而立。”(西一16,17)就是記載原始創造的創世記第一章也聲明了此同樣的真理;因為要以新約的見解來看,創造是由于三一真神的協議,“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造人”。保羅用更生動的言詞也記述了此同樣的真理,他說這世界的君王“把榮耀的主釘在十字架上了”(林前二8)當他提到“神的教會”的時候,那就是“ 用自己血所買來的”(徒二十28)。罪惡之人將神釘在十字架上真是滔天的大罪。關于贖罪論不拘怎樣說,也不能說基督所付之罪債比所有基督代死的那些人,叫他們為受自己的刑罰所付出的代價還小。
為了更清楚說明基督之死的無限價值,我們想到一個簡單的比喻。例如我們都曾殺過許多小蟲,好像螞蟻甲蟲蚱蜢等。當我們耕田或放野火的時候,或者殺死千千萬萬的昆蟲類,為了食物或防疫或者殺害過無數的飛禽走獸,也未可知。雖然如此,但我們在良心並不覺得受譴責。假如我們殺了一個人,我們的良心就會責備我們,並感到非常的不安,因為我們犯了殺人罪。假設說全世界所有的昆蟲或走獸都被我們一齊殺死,我們的良心也不會覺得受譴責。此種不同的理由就在于人是本著神的形像造的,所以比昆蟲或動物有無限量的價值。照樣基督本是道成肉身的神。不但比一個人有價值,而且 的價值遠超過全世界人類的總合;因此基督受苦與受死的價值是足能拯救神所認為合適而要選召的那麼多人。基督當然不會像人一樣永遠地受苦,他一人所受的痛苦,也不會像全人類所遭遇的痛苦總合那樣大。然而,因為 是有無限價值和尊嚴的一位,所以神才認為 所受的苦,正好與被救贖的人們所應受的相等。
當我們這已蒙救贖的人,念到 被釘十字架的可怕記載,我們就當記得, 受苦受死乃是為我們的罪,甘心做我們的替身,不拘我們是否親身釘 在十字架上,我們也是在其中有分的。
為了明了基督如何才能完成此救贖的工作,我們必須記得基督有神人二性的事實, 受苦被釘十字架乃在于 的人性。按人的方面來說︰我們是一個包括靈與物二性的生命聯合體。關于人的二性,無論提那一性,都可以代表我們整個人。比如某人是好的,頭腦清楚的,快樂的或憂慮的;由此我們便可以說他是好的,有知識的,快樂的或憂慮的一個人。比如他的身體重一百五十磅,破一足或患疾病;由此我們也能確認他是體重如此,遭受如此的一位。我們屬靈的本性固然重要,更有權柄和支配力;可是在任何一性所發生的事上卻都可以指出我們整個的人來。同樣,基督的神性固然更重要;更有權柄和支配力,但是神人二性既然是生命的聯合,因此可以說在 任一性所經驗的事上都是 自身曾經驗過的。因此,基督在十字架上受苦就等于是神受苦, 的死(在真實的意義上來說)就是神替 子民的死。這就說基督的死乃是一偉大的事件,藉以完成贖罪的大工,也是宇宙歷史中最重要的中心事件。
如果人想要得到赦免,那麼某種的贖罪是必須的。神的公平要求罪當受罰,義當受賞。如果神不罰罪,不罰義,就不能算 是公平的。因此最初闡明的律法,就是罪的刑罰乃是死(當然包括肉身的死亡和靈魂永遠與神隔絕),這是不能忽略或取消的。人犯罪就必須受刑,否則神的尊榮與聖潔就受影響。在猶太人獻祭的制度中蘊含著代刑的觀念,此種觀念叫他們深知公義的神是不能與罪妥協的事實,並且罪是應受,而且必要受刑罰的——就是分所應得的死亡。
在道成肉身上基督在 的神性中采取了人性,得到超越天使的尊榮。雖然基督救贖之工已成,但 仍保留 復活的身體,直到永遠;如此表明了神與人合一並 對人無限之愛的最有力證據。
我們的刑罰歸給基督並無何不公平
獨神論者與新神學派有時反對此教義,他們的理由是說為一人的罪而刑罰別人不公平的,並且說代刑的觀念是令人憎惡的。我們回答說此並無何不公平之處,受刑的這一位不是別人,就是制定律法者, 雖然說違犯者必受如此如此的刑罰,但 為了愛罪人,就自己甘心接受罪人當受的刑罰,同時又為罪人的革新預備一切。在財政上我們也看得出這並沒有什麼不公平,債主赦免欠債的人,並自己甘願受損失。神在救贖的範圍中所作的也正與此相彷。 自己擔當了這損失而釋放了我們。如此說來,神是被害者, 首先(1)許可了一個代替者,(2)又預備了一個替身,(3)來代替 自己。如果在人墮落之後,神以宇宙主權治理者的身份,本著在世人與天使面前彰顯 慈愛與憐憫的屬性為目的,甘願付上人類所欠的罪債,當然沒有反對此種行動為不當的余地。保羅告訴我們這正是神所作的︰“神既有豐富的憐憫,因 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罪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要將他極豐富的恩典,就是他在基督耶穌里向我們所施的恩慈,顯明給後來世代看,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弗二4-8)救贖的工作及其目的、方法與結果,除了以上的經文之外,實在不能有更清楚的說明。
無怪乎獨神論者與新神學派反對基督教的贖罪論。他們既然看耶穌只不過是一個人,所以根據他們的眼光看來,贖罪根本算不得什麼,不過是裝腔作勢而已,羞辱人的知識也羞辱神。基督若不是兼有神人二性,整個的基督教就要淪于愚昧。假如基督不過是人,那麼 就不能比司提反、胡斯、林肯或其余的殉道者多拯救些什麼人。神並不是將有過犯之人的罪放在一個好人身上, 乃是親身擔當人所犯的罪;這就是贖罪論教訓我們什麼的是神所成就的事。
如果我們將世界偉人服務的方式與基督救贖工作的方式加以對比,就立刻看出其間顯著的差異。世人的服務是在他們活著的時候,基督在世雖然度過 無匹的服務生活,但 工作的頂點卻是在 一生將結束的時候,我們的得救顯然是在與 的受難與受死。福音書中的一切記載都與基督生平中的後三年所發生的事件有關,大約福音書三分之一的記載,多論到 生平最後一周的事,我們普通稱之為受難周(PassionWeek)。這清楚地指示我們,基督主要的工作不是在于 活著的時候所完成的,乃是在于 的死所完成的。彰顯神的慈愛與公義並不是基督的榜樣與教訓,乃是 的死;因此,十字架乃是基督教杰出的表號。
當耶穌傳道的後半期, 就屢次提到上耶路撒冷去受死。馬太說︰“從此耶穌總指示門徒,他必須耶路撒冷去,受長老、祭司長、文士許多的苦,並且被殺。”(太十六21)路架說︰“耶穌帶著十二個門徒,對他們說︰看哪,我們上耶路撒冷去,先知所寫的一切事,都要成就在人子身上。他將要被交給外邦人,他們要戲弄他,凌辱他,吐唾沫在他臉上。並要鞭打他,殺害他。”(路十八31-33)當在那榮耀的登出變像時,摩西和以利亞顯現與耶穌談話,論到︰“耶穌去世的事,就是在耶路撒冷將要成的事。”(路九31)當時機成熟 要承受既定的命運時, 是“定意面向耶路撒冷)(路九51),深知等待 的是些什麼。由于這威嚴壯烈的決定, 奔向十字架毫不躊躇,致使門徒“希奇”也“害怕”(可十32)。 對門徒說︰“我有當受的洗,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路十二50) 愛屬自已的人就愛他們到底, 到世上來特為救贖他們,所以 甘願受苦,完成 指定的工作。在上述和其他許多經文的記載中,已顯示 早已預備受死,成為 工作中最顯著的部分。
基督之死的特殊目的乃為他人求得赦免,這是聖經明顯的教訓。“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這是主設立晚餐時說的,主晚餐的聖禮,歷經世代為門徒信守,為要紀念 的死(太二十六28)。“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贖價。”(可十45)“我為羊舍命。……我父愛我,因為將命舍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約十15,17,18)
只承認基督為教師,而拒絕 為流血贖罪的救主是不夠的。在耶穌與尼哥底母的談話中, 鄭重地拒絕了那恭維的客套話,“我們知道你是從神那里來作師傅的”,並聲明說,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神的國。同樣,“耶路撒冷的女子”為主哀哭,雖然是出于誠懇的哀憐,主卻顯然地拒絕,因為她們不認識主之受苦並非為自己,乃為別人,“不要為我哭,當為自己和自己的兒女哭”路二十三28)。聖殿里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這象征見神之路已為眾人開通,但這事的發生不在 受洗時,亦非在論八福的山上,乃在 被釘十字架受死後。
關于基督之死的同樣教訓,已在全部新約聖經中發現。例如保羅深知他已領受到由相信基督而來的潔淨,故以 贖罪之死為其神學思想的中心。“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神使那無罪的(即神),替我們成為罪(即把罪當受的刑罰放在 身上);好叫我們在 里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林前十五3)“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為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羅三25)“我曾定了主意在你們中間不知道別的,只知道主耶穌基督並 釘十字架。”(林前二2)
彼得說︰“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神面前。”(彼前三18)“ 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二24)約翰說︰“ 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 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二2)希伯來書的作者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又說︰“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來九26)約翰在啟示錄中則以“穿著濺了血的衣服”來描寫勝利的基督(啟十九13)。
就是在舊約中此教義也預言的很清楚。在以賽亞書五十三章記載著︰“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 從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過。……耶和華以 為贖罪祭…… 要使許多人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他擔當多人的罪,又為罪犯代求。”(5-12)
神指定羊羔為古代以色列獻早晚祭的主要祭牲,因為羊羔在一切家畜動物中是最馴良,最可愛的動物,由此表明了犧牲者的無辜與固有的價值。如此教導百姓知道他們的罪已得赦免,並且他們活著惟獨因為有另一位的無辜與功德代替他們而受死。當“神的羔羊”用在基督身上的時候,就令人想起舊約的獻祭是不斷地指著 的死說的。例如施洗約翰指著耶穌說︰“看哪,神的羔羊,背負世人罪孽的。”(約一29)彼得說︰“我們得贖……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8,19)在啟示錄中把被贖的人們描寫成︰“是用羔羊的血,把衣裳洗白淨了”的(啟七14)。基督與 百姓的關系既然表明 溫柔的屬性, 用愛心管理他們,我們就越發明白那一切反對 的人是心懷惡意的。
“血”字的意義
“血”之一字在神學的用語中當然要被視為比方來理解。“血”字與基督贖罪的死是異字同義的,它表明了基督為救贖 的子民所付出的代價。或者今日有許多人認為“血”字討厭,故願意以自己的善行來獲得他們的救恩。但是在新約中不但屢次提到得救並不是靠行為,而且直接提到基督的“血”有三、四十次;並且在舊約中也多次提到祭牲的血,那就是預表基督的死。歷代以來得救的事惟有依賴基督。舊約的聖徒用神所指定獻祭方法敬拜神,也正如我們在新約時代的人仰望同一位救主一樣。神對摩西說;“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1)當血傾倒的時候人或牲畜就死了。根據禮儀律,成就贖罪的血是用喪失犧牲者的生命得來的。在出埃及記第十二章中,我們看到逾越節的記述,是用灑血的方法來拯救以色列頭生的脫離死亡。在每年的贖罪日,大祭司灑公牛和公山羊的血在施恩座和壇的四角上(利十六1-34)。舊約中各種的血禮都是預表後來基督為他百姓的罪獻上自己而成就的大犧牲。
關于“血”在新約的教訓中是很清晰的,主設立晚餐時曾說︰“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二十六28)保羅也屢次申明此真理︰“現在我們既靠著 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 免去神的忿怒。”(羅五9)“耶穌基督……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 豐盛的恩典。”(弗一3,7)“如今卻在基督耶穌里,靠著 的血,已經得親近了。”(弗二13)基督“藉著 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西一20)。希伯來書的作者把基督的工作與古以色列的大祭司的工作對比一下說︰“基督已經來到……大祭司……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 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麼?”(來九11-14)。約翰寫著說︰“他兒子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在啟示錄中贊美救贖主的詩歌說︰“你配拿書卷,揭開七印,因為你曾被殺,用自己的血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叫他們歸于神……曾被殺的羔羊,是配得權柄,豐富,智慧,能力,尊貴,榮耀,頌贊的。”(啟五9—12)
所以任何人都不應該討厭“血”字。既用基督代贖的死為我們買來了救恩,並且受苦與死亡是用血來表明的——那麼舊約新約屢次提到血也就是當然的。許多人都企圖用自己的方法得救,藉做教會的教友,簽名立志,或以為自己有決心,有功德等等,但這一切的方法都是無效的。寫新約聖經的人三令五申地說到,基督工作的效力是在于 的死, 的血, 的十字架。我們可以說現在各種不同的贖罪觀是否合乎聖經,只需用他們把基督的死放在什麼地位上的方法來判斷就可以。
對未得救的人說得救是因基督的血,他們就認為是非常不合理,且毫無意義。但聖經論到未重生的人說︰“十字架的道理在那滅亡的人為愚拙。”以後又用對比的方法說︰“在我們得救的人卻是神的大能。”(林前一18)凡經歷由此信心而得潔淨與赦免的人,就知道被釘而復活的主能拯救凡靠神進到 面前的人到底,除 以外,別無拯救。
除非基督為別人犧牲而舍命,否則我們就不能知道 是為什麼死,我們已經看出神起先歸予罪的刑罰就是生命的喪失,也正如其他刑罰一樣,只在觸犯律法時會招致。雖然基督自己沒有犯過罪,但 卻受死亡的刑罰。因此 受死是為別人的罪。如果不是這樣, 的甘心受死並且死在三十三歲年華,在人看來也是最大的愚昧,其實也是犯罪的自殺。
非僅為殉道者之死
許多人否認基督之死有任何贖罪的價值。最普通的反對意見是說 死僅僅是殉道者的死。但這距離事實甚遠,如果基督之死基僅為殉道者的死,基督教的顯著教義就欠缺了正當的根基。即在經文記載中也很清楚的包含著深一層的意義。可以用保羅的話來比較 對死亡的看法和感覺︰“情願離世”(腓一23),“我離世的時候到了。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賜給我的,不但賜給我,也賜給凡愛慕 顯現的人。”(提後四6—8)耶穌臨死的時候充滿了憂傷︰“我現在心里憂愁,我說什麼才好呢?父阿救我脫離這時候。(約十二27)路加記著說︰“ 的汗珠如大血點,滴在地上。”(二十二44)當 被掛在十字架上的時侯絕望地喊著說︰“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太二十七46)司特朗博士說︰“如果基督僅僅是一個殉道者,那麼 就不是一位完全的模範;因為許多殉道者在死的時候都顯出視死如歸、從容就義的精神來,甚至在受痛百的最後一剎那,還能說燒他的火是一“薔薇花床”。基督在客西馬尼園以及在十實架上所受的苦,明顯可知主要並不是肉身的痛苦,乃是心靈的憂傷。”
當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的時候,在 的人性上來說, 成為 百姓的真正贖罪祭,因此 必須獨自受苦。神不能與罪有絲毫關系,因為罪在神的眼中是深惡痛絕的。在舊約贖罪祭是由公羊的肉在營外被焚了表明的,甚至祭物本身也被視為可厭、污穢。因為在獻祭者的心目中它是代表其罪,而且也與他的罪有某種關聯。所以耶穌暫時被神掩面不看,付上救贖的整個代價,因 在自己的身上負擔了罪的一切刑罰。天地黑暗 喊著說︰“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就表明了上述的真理。 不但感到被釘的痛苦, 也嘗到與神親密友誼關系斷絕的苦味,因 從來沒有與神隔絕過。耶穌在人性上既然受到常人一樣的限制,所以 必須經歷與父神隔離的情景,暫時不能知道末日之時刻,且要受痛苦和饑餓。但當 被釘在十字架上的時候,因為 負擔罪惡的重擔,非常人曾擔負過也永不能擔負的,所以 就經歷了一個可怕的經驗,是任何殉道者所不能經歷的。與基督所受的苦相對照,基督教的殉道者們當他們將生命傾倒的時候就深深覺得有神同在。如果基督的死僅是殉道者的死,就令我們感到恐怖與失望,因為這說明了空前最聖潔的人在他最困難的時候卻被上帝棄絕了。
根本上死就是靈魂與神隔離;肉身上的死(或言靈魂與身體的分離),不過是靈魂與上帝隔絕的一個比較次要的結果而已。耶穌雖然受到滅亡之人在地獄中所經歷的痛苦,但背負 子民的刑罰, 確實受到了本質的死,那就是與神隔絕。 所受的苦與 的子民將要受的痛苦(假如因他們為自己的罪的緣故),在受苦感覺與時間上雖未能完全一致,但由于基督受罪的無限價值與尊貴,也能完全等于他們所受的苦。
我們應當知道基督受痛苦與死亡的轄制,不是 的神性,不過是 的人性而已,就好像基督的人性受試探饑渴疲倦等。因為我們未能完全了解基督兩性間的關系,所以在我們自身內,靈性與肉體二性合一也未能分清。根據我們自己的經驗我們知道 所經歷的,就如同我們人所經歷的一樣,那就是 是神而人。此後者的事實是非常重要的,因為 解明了為什麼 救贖的工作有無限的價值,能救凡信靠 的人。再者,當我們還未充分理解二性間所有的關系,類似也未能包括各要意點,我們也許可以說 的神性(當 釘十字架時)不但完同情其人性,也平靜而清澈地俯視其人性,正如皓月當空照耀狂暴的海洋一樣。
明顯可見救贖的工作比原始創造的工作更偉大。而救贖及其廣泛的影響,也可以算為人靈魂之屬靈的再造。當神創造諸天鋪張穹蒼的時候,雖然需要 的大能與智慧,但不過是由于 所說的命令完成的。這樣的創造是比較容易的,詩篇上提到“他手所作的工”(八3),“因為他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三十三9)。但當神完成救贖工作的時候, 叫基督取了人性的軟弱,降生為寒微之子,經歷今世的艱辛,受辱罵,被國內政治與宗教的領袖所棄絕,遭殘殺,死于十字架,被葬,暫受死權拘禁。雖然創造之工是由于運用能力與智慧所完成,但救贖之工卻只有在神這一方面受到無限之犧牲才得以完成。人的靈魂比身體的價值要貴重得多,所以拯救人的靈魂也比原始的創造工作更偉大。此救贖工作已成為歷史的中心。
我們並不是暗示人的救恩是由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的。 說︰“你所托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約十七4)以及“成了”(約十九30)。這都是與主為人的罪所預備的客觀救贖有關聯。但 降世為使人在主觀上成為公義與聖潔的大目的卻尚未成就。既因護理之工系在創造之工以後,所以罪人的主觀得潔是繼續不斷的,正如基督所買來的救贖,為聖靈應用在 所欲賜給的人身上。這就進到重生、稱義、兒子名分、成聖與得榮耀等工作。但這卻為神學闢一新的園地,就是聖靈的位格與工作,本書為篇幅所限,無法在此討論。
基督的死顯然為基督教救贖教義的中心真理。它是連結其他重要教義的環節。……此重要的真理記述如此清楚,並時常在聖經中發現,那麼誠實留心的人就不能跟新神學派一樣說,基督教的本質乃在于效法基督的榜樣,或說基督教會的主要目的乃在建設世界新秩序。當然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要盡可能地效法基督的榜樣,這是很明顯的。到時機成熟時,根據正義與改善生活情形的新社會秩序,將要在基督教的原則下漸漸興起,首先由個人生活開始,藉著個人而推及社會,在許多小範圍的社會群眾中,我們已看到這新興程序的結果了。但基督贖罪的死並不是我們可以模仿的。因為基督在 的死上取了人的地位而代之,並滿足神的公義,這公義是罪人自己絕對無法滿足的。基督教根本不是一種社會運動,乃是救贖的宗教,所闡明的逃罪之法是極其清楚的。
在尚未適當了解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工作之前,我們必須先明白人類罪惡的性質與影響。聖經明明告訴我們,罪是公開背叛神的律。雖然罪的外部表現不一,例如殺人、強搶、**、謊言、褻瀆、拜偶像、驕傲、貪婪、嫉妒、不尊敬父母等,但不論罪的種類如何復雜,根本最重要的只有一件事︰就是得罪神。論到罪的恰當定義要算是更正教公認信條上所說的了,“罪就是不遵行或違犯神的律”。神的律是至高道德的律,並且是為了人的好處才賜給人的。這律法乃是神自己性格的啟示,或者說是神性的抄本,因此是完全、不變的。
犯罪的人就是把他對神忠心甘願轉向給魔鬼,雖然如此,很少有人知道他們是正在服事魔鬼。但聖經上說︰“犯罪的是屬魔鬼。”(約壹三8)保羅受神差遣對外邦人傳道,“要叫他們的眼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的權下歸向神”(徒二十六18)。主耶穌也曾說過︰“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八34)對反對 的法利賽人, 說︰“你們是出于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欲,你們偏要行。”(約八44)。
罪的性質既然如此,那麼神的刑罰如此嚴峻地臨到罪,也就不令人驚奇了。罪的刑罰就是“死”。“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這是在人類一開始就清楚對亞當所宣布的刑罰。先知們也把這刑罰重復了。那就是,“犯罪的他必死亡”(結十八4);在新約中也提到,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
我們已經指出,死不僅是指肉身的死,即靈魂與身體的分離,同時根本上也是指屬靈的死,那就是靈魂永遠與神分離。根據這廣泛的意義,死是靈魂被棄的一種狀況,一如魔鬼的靈所遭遇的。這包含立刻喪失神的憐憫,罪的意識,道德的天性(結果當然是繼續再犯更惡的罪),和地獄的痛苦。為順服所應許的賞賜,正如創世計和聖經別處所記載的,乃是生命,正與罪的刑罰相反,而且這生命並非是我們所知,,僅屬肉身的生命,乃是永遠的生命,有如聖天使所享有的一般。亞當既為神所安排,作人類的代表者,那麼他的順服或悖逆,得賞與受罰,就都與他的後裔有直接關系。由于亞當的揀選而定了世人的命運——墮落。結果是悲慘的,因為由于墮落,亞當把自己和他的後裔都一同帶入敗壞、罪孽,與定罪的景況中,在此景況中,人的理智不認識屬靈的真理,感情受腐化,意志被奴役。除了神的恩典之外,人實無法從這景況中逃脫。
罪的刑罰與人的屬靈性情有根本關聯,已從亞當犯罪後,雖然靈性已死,覺得自己與神遠離,但還活到九百三十歲的事實上看出來。從亞當未重生的後裔身上也顯明了此項真理,因自從那個時候以來,人已走在罪惡的道路上,同樣厭棄公義,喜愛犯罪。
律法反對罪惡的不變性
神賜給人的道德律,起初並非是武斷專橫的宣布,乃屬神性的一種表白,表明神的屬性如何,是要把人的性情與神的性情帶入更親密的和諧中。這在神的命令和威嚇的刑罰中已清楚看出。罪是絕對與這性情相沖突的,因此不能輕輕置之度外。在神的一切行動上,都表明 是一位聖潔、公義與信實的神。以聖潔的神來說, 恨惡罪,向罪發烈怒。以公義的神來說, 嚴重謹地賞賜義者並刑罰罪,因為嚴正的公義對犯罪者受罰,義者得賞是等量齊觀的。神不能將順服者的賞賜給那悖逆的人。這位神也是憐憫人的神,由于是 的憐憫, 願意拯救人的靈魂,但 也是公義的神,由于他的公義, 必要刑罰罪人。 是信實的神, 也必將 所宣布的(刑罰過犯者)見諸施行。 若不能刑罰罪, 必得將罪的刑罰除去,同意不刑罰罪,或者自己與罪有分,否則就妨礙 自己的屬性,並且也破壞了宇宙的道德秩序。因此人犯罪的時候,不能只藉著饒恕就輕輕忽視或取消了,刑罰是必得受的,因為這與神的尊榮和公義的存廢有關。雖然神的慈愛是多麼願意救人,但 的律法若得不到滿足, 也不能這樣作。所以聖經的真理是這樣︰“若不流血(那是死亡刑罰的代價)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
假如人有悔改歸向神的能力,那麼人也就不能因為悔改而得蒙赦免。就是在民事政府里,光悔改也不能解救罪犯。殺人犯、強盜、奸犯、騙子,不能因為他懊悔了,就饒恕他所犯的罪。他必得償還他所攫取的。是非之間務必弄清,否則,法官是不答應他的。我們清楚知道,作惡者必擔當他自己的刑罰。尤其是犯了特別凶暴的罪過,我們都感覺到那作惡者必受報應,如果道德秩序容許這樣的人,那麼這是不公正的。真正悔改的人絕不感覺到他的悔改足以造成他蒙神與人悅納的根基。愈誠實悔改的人,愈承認他需要補償與贖罪。
幸運得是,神藉著所預備的救贖滿足了 自己的聖潔、公義並人的良心。 赦免罪並非僅僅因為 漠不關心,也不是因為 完全是慈愛的神並不注意其他;乃是在 本身中,並由于 自己為刑罰所付之犧牲,所以這犧牲就解脫了人的責任並為人預備得進天堂的義行。正如羅賓臣博士最近說︰“十字架並不是妥協,乃是代替;並不是解除,乃是滿足;並不是抹消,乃是在寶血、憂苦與死亡中的抹消。”如此,恩慈並不是欺騙公義。聖潔得到報答,罪惡受了刑罰,宇宙的道德秩序得到完全的支持。例如昔日人因欠債無力償還而被控,經法官判決入獄。律法是無情的。他不能因懊悔當初不該揮金如土,毫無節制,以致有今日結果,就能得法官的同情而被釋放。必須有人承當其損失。不是債主就是債戶。但如果此時欠債者之友人甘心願意為他償清債務,那就可以立刻得釋放。事實上他的自由得以恢復,是因律法得到滿足。基督教贖罪的道理也是這樣。基督為 百姓所作的,正如那友人所作的一樣—— 為我們還清罪債。那就是十字架的意義。基督自己取了人性,在此人性上 在自己的律法前取了人的地位,擔當罪的刑罰,憑純粹的恩典拯救人。
假如神讓罪人不受刑罰,或者用一種松弛的、輕忽態度對待罪,那麼公義將歸于泡影,恐怕 是被過于善感的情緒所控制,這對任何人是顯而易見的。在原初創造時神按自己的形像造人,又將道德責任的深刻意識栽植在人心里。如果以後 不按照那偉大的原理去行,那 就是對自己不忠實。因為 不但是慈父,也是公義的審判者。 不能讓 公義的律法毫不受罰地遭到侵犯。如果罪人想得赦免,這赦免絕不是用一種輕忽己罪的麻木良心方法。神的慈愛與憐憫既在赦免罪惡上有所彰顯,這赦免就絕不是以一種未能表明罪之為罪的方法來彰顯,罪乃是神所恨惡,令神痛心的事,直接與神的聖性相反,破壞神在宇宙中的治理。否則,人必被引人歧途,以為自己是逍遙法外,滿不在乎,對于神給他的恩惠就不能有正當的了解與尊重。
因為神的公義不像一般人所容易相信的,僅為輕輕忽略罪,黑白不分的仁慈,乃是神另外一種屬性,要求罪必須受相當的刑罰。近代新派神學的著述幾乎不提罪的可惡,我們深以為憾。只有那些對罪具有薄弱、浮淺觀念的人,才以為只要一悔改,罪就得赦免了,所以他們否認贖罪的需要。但在我們良心的深處會告訴我們,我們是罪人,並且我們的罪是何等深重,只有呼求那位能拯救到底的救主。
聖潔為慈愛的根基與條件
神屬性當中最主要的並不是愛,乃是聖潔。 的聖潔可以解作 本有的公義或聖潔,因此 要永遠支持自己的道德優越性。 創造了宇宙,並造人類為其中的一部分,所以這些都當表顯 的聖潔——在積極方面是幸福與公義有關,在消極方面是災禍與罪惡有關。慈愛就其本而言,若不是為聖潔所控制,它乃是非理性的、浮動的。事實上,聖潔根本是慈愛的基礎與條件,如此罪若沒有贖罪是不能得到赦免的,必須有相當的刑罰來抵銷罪。許多希臘的神是不道德的,但我們的神卻是聖潔的神,有完全道德的神; 不能與罪妥協。如果赦罪只在乎神主權的旨意,當然就不需要贖罪了。比方在回教里,因為特別強調神的主權,所以就把神其他一切的屬性都視為微不足道,當然也就不會覺得“滿足神的公義”是必須的。回教主張神可以為所欲為任憑已意赦免人。基督教神學無比的超越性,由于其清楚地與強調地要求神的公義與聖潔必須得到支持,並人輕侮公義聖潔的罪必須受罰這一點上顯明了。新派神學把神的公義與聖潔混合了,並以為神不用贖罪也可以赦免罪。但這種輕易的樂觀主義,既不知神的聖潔所蘊蓄者為何,又毫不明了罪惡的可怕性。
神是愛當然是聖經清晰的啟示之一。如果神不愛我們,我們就只有永遠滅亡,這是基督教的最高啟示。愛並非神之全體,並且愛也不能把神完全充分地表現出來。神也是公義的, 必須刑罰罪。希伯來書的著者說,神對作惡者的態度“乃是烈火”(十二20)。近代教會的出版書報多提到神毫不區分的愛,都以為神是太好了,不會追究人類的罪。我們若不徹底明了神的聖潔、公義與正直乃其他崇高觀念的根基,那麼我們就無法明白神愛的深意。簡言之,我們可以說,新神學派說神是愛,所以不需要贖罪,但真理是︰神是愛,所以 預備贖罪。
這樣問題就來了,何為真愛?我們可以說,當某人真願意叫別人得好處勝過自己的時候,那他真是愛那人。這互相關連的真理是︰“當某人寧願自己受苦,不願他人受屈的時候,這就是真愛。歸根結蒂,我們可以說,有兩項道德原理統管人的行動︰第一就是以自己的利益為絕對的動機,或者說最高目的,這是自私的原理;第二就是以別人的利益為絕對的動機,或者說是自我犧牲,這是犧牲的原理。神在自己與其百姓間所表明關系,乃是這第二個原理。所以人能听到那最偉大的信息,“神就是愛”(約壹四6)。那乃是說︰神那聖潔的屬性要求向人活潑地表現。而人也因此才配與神同在。
神在十字架上向人所表顯的愛心,比在任何地方所表現的都偉大。那是非言語所能形容的愛,“全能創造者的神,為 犯罪的受造者而死“。此救贖之愛乃發源于三位一體的神,並在神對人的態度上有所表現,並不是在人對神的態度上;因為人只會在一切美善之事上表現敵對與仇恨。”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愛了,“(約壹四10)“當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基督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贖罪是神愛 百姓的結果,而非原因。因為神愛人,所以才救人。神在十字架上,向我們顯明了聖父的慈愛,就是提倡恩典之約的那位,也顯明了聖子的愛, 親身完成了救贖,更顯明了聖靈的愛, 使這愛在我們心中發生功效。此概念最近在羅賓臣博士的著作中有清楚的說明,他說︰”在神自己的屬性中就有永遠之愛的關系。“神就是愛”。因此這自動愛是在三位一體各位格間存在的愛,這愛進入了罪惡的世界,從神偉大永遠的愛中,從三位一體的心懷中流露出加略山的愛。在創立世界以前就預定我們藉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一4,5)。神永遠的兒子將天上的大愛帶入這仇恨的世界中,被高懸于髑髏地,以致使世界列族得以瞻仰 的榮光,代代得其光的潤澤。——十字恩言,二八頁。
論及贖罪最顯著的經文,要算是羅馬書三章二十五、二十六節了。這里說︰“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在此我們得知,(1)神立基督為有效的贖罪祭了;(2)人得救是因相信基督替代的受苦與受死;(3)到此時神才救人而無須要求刑罰罪,因為由于 的慈愛, 先行預備了救贖者。此時 決定準備充分並公開顯示刑罰罪惡;(4)此犧牲的目的是,雖然神赦免並拯救罪人,卻也顯明 自己是公義的。因為神在基督降生以前已經拯救罪人,雖然那時人的罪未受到刑罰, 的公義未得彰顯,但到底神救了人,並且在世人與天使面前使罪受到公正的刑罰是必須的。舊約時代的祭牲並非是真贖罪,只不過是表記而已,是指向以後要來的真正贖罪。浸信會的神學家司特朗博士大膽地說︰“在基督犧牲以前,神的治理是受到不公道的看待——就是說神的治理需要辯明。基督的贖罪就是對白白釋放罪人所有攻擊的總答案。”
因此贖罪的根本效果就是在神自己身上,由此 雖然赦免罪人,但也能顯為公義——“使人知道 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因為神自己(藉著基督的位格)曾擔當罪的刑罰,所以如今 能顯明自己是完全公義與聖潔,同時又能將赦免與永生賜給那些信靠基督的人。
唯有基督能救人
我們已經說過,人的情形在墮落以後是完全無可救治的,他已在道德上與神疏遠,假如念及神就表現出一種反抗和敵對的態度,他對神的態度乃是敵對的。用聖經的名詞來說他是“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弗二1,5)。可是,在此墮落的情況中,他仍能行善(這當然是從他自己和人的眼光來看)——他仍能愛家庭,誠實與鄰舍相處,調濟貧窮,安慰傷心的人等等。但他所以做這些事,完全是出于自私或人道主義的動機。他們沒有一件事是以榮神為目的。他或者可以捐贈百萬巨款去興建一所醫院,但他決不會為基督之名的緣故,將一杯冷水給主的間徒。不拘善行怎樣好,他對神的動機都不正。因此他們有一腐化的原則、致命的缺欠,就是不能因此善行而得救。人的根本需要,不是忠告善道,嘉言懿行,乃是靈命的更生(弗二1,5)、重生(約三3)、經歷聖靈的更新(多三5)。
人既然處于此種淪亡與絕望的環境中,卻只有一個可以得救之法,那就是必須有另外一位具備無限價值與尊榮,甘願采取人性並得到神的同意,受人們應受的刑罰。 高尚的位格給予 的犧牲以無限的價值,這犧牲正與罪人應受的刑罰相等。于此就論到基督教三位一體教義的重要性。因為神不但是合一的,也是三個位格的合一,此三位一體神中的每一位都具有神性,本質相同,權能榮耀相等。惟因此項事實,所以三位一體中的一位若獻上自己為神人之間的中保是可能的,因 具有無限的價值與尊榮的位格,若當作罪人的代表者才能成就無限價值的贖罪工作。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二位果真這樣作了,獻上自己,作神人之間的中保。為完成此項工作, 必須道成肉身,聯合神性與人性于已身,其符合性正如我們的靈魂與身體的聯合一樣。唯有基督,本著 神而人的位格才有資格接受刑罰,履行義務。在全宇宙中並無他人足資擔當此任。光有人的犧牲是無效的。只有父神與聖靈也不能完成此工。唯有神人二性的基督才能成功救贖。全部聖經只有在 的肉體正式來到人類當中時,我們才能明白那重大的關系;就是基督能,也恰好代人受苦。是救贖工作的記載並 為人所成就的。簡言之,聖經可以說是“救贖史”因其中所論的主題乃是人類的原始創造、墮落、墮落之後的情形、神對人類刑罰的容忍、長期預備救贖主降臨、既來之後所成功救贖的性質、救主的升天與再來。那時 要指定所有得永遠賞賜的人。
結果我們看出,為完成救贖之工,基督未能善終。 的死是要特別顯出神公義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 所以死,就是因為罪的刑罰乃是死, 的死如果是慘遭意外暗殺,或死于偶然事件,或死于病老,那麼那就不會是出神公義所要求的滿足來。可是當 被列在罪犯中,于審判台前被控,受人證之協迫,並依法被處以死刑,釘在十字架上,而且死于韶華之年時,我們就曉得這是義人遭受罪人的刑罰,簡言之︰就是為我們罪人而受刑罰。 的死不僅是肉體上的死,乃是一種特別的死,在這個死上 經歷了神報復罪的嚴厲性。若與舊約贖罪的禮節相比較,就清楚看 是我們的負罪者(Sin-Bearer)。 所受的苦並不是為 自己的罪,乃是為 百姓的罪,乃是蒙受他們的罪名,也為他的緣故。所以保羅能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加二20)
既因人的罪是由于直接反抗無限聖潔、公義的神,又犯罪到無以止境的地步,有如魔鬼和他的使者那樣,所以就明顯可見,只有無限價值的贖罪才能挽救他脫離此種苦況。但這並不是說這一位基督,在暫短生涯中所受的苦就相當于 百姓將受的永遠刑罰。乃是說在基督位格里既是聯合神人二性,那末 所受之苦的價值即會與其全體百姓所當受的苦相當或更大。所以 才適足救贖一切信靠 的人。 的苦無論在類別上或時限上都與他們的苦不同;因為 個人無罪,不受悔恨之苦,並且 的苦只在小時內即告消失,然而他們卻由于無止息的執迷于罪中而繼續受苦到永遠。一個有限者永遠受不完刑罰,但一位無限者卻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結束刑罰。雖然 所受的苦與罪人所承當的不同,但這苦的類別、等級和時限卻乃是為了顯出神的公義而由神的智慧所命定的,所以只有當那神聖的一位代替受苦時才完全合法,且也與他們的刑罰相等。只有當我們以及略山為啟示神性的中心原理時,我們才看出那幾小時所受的苦難完全足以拯救千千萬萬的人類。誠然,聖經中所闡明之基督工作的基本觀念,乃是藉著 替代的受苦與死,完全滿足了神的公義,並藉著 替代的順服賺得了永生,所以凡相信而接待 為救主的人都領受(1)從罪孽里得拯救,所以他們不再為罪受刑罰與痛苦;(2)從罪的權勢得解脫,所以他們能得潔淨而過聖潔的生活;(3)在天永遠蒙福的生命。
在那些習慣以為人能夠行作萬事的人看來,基督的死與藉寶血贖罪的救贖當然是毫無意義的。當我們首先提到十字架對猶太人是絆腳石,在希利尼人看為愚拙,但在我們得救的人乃是神的大能與神的智慧(林前一23)的時候,有些人就以為這話是討厭的。那些新神學派的人,將十字架流血贖罪的道理解作神殘忍的要求,說一個人將自己的罪放在他人的身上,同時又相信是慈愛的,這是有意地,或無意地諷刺基督教的教義。按著聖經清楚的教訓,承當罪惡刑罰的,不是另外的人,乃是神自己,神在基督的位格里滿足了 自己公義的要求,為的是 可以救人。因為“神在基督里叫世人與自己和好”(林後五19)。這道理並不是難懂的,小孩子也能明白它的基本要點,只要接受就可使靈魂得救。實在說來,十字架的救法並不是人發明出來的,因為人都以為,要得救就必須自己作些善事。賴恩得救的辦法是與人在世界中所見的完全不同,在世界中,什麼事,什麼人都要以論功行賞的條件來評價,所以人很難相信道理是真的。英國偉大的布道家司布真說︰“主代死的道理一定是真的,絕不是由人的頭腦所發明的。”一切的異邦宗教與哲學系統都是教訓人賺得自己的救恩。惟有基督闡明賴恩得救的方法,聖經屢次提及得救是本乎恩,就好像神知道人的難處,老早就預告人靠自己的善行來得救是不成的。
商務上的債與罪債之分
贖罪的滿足說時時受到攻擊,說基督的犧牲不過是被當作一種商務上的處理。但這可以大有分別。在商務的欠債上,重點不在乎誰付,乃在乎所付為何,既已償付所欠者,事實上,欠債者就不受任何義務的約束。如果有第三者甘願付債,債主只得接受,並無其他要求。這不能算是他對欠債者的恩慈或延期付款;因他已收到他所應得的。但罪債可與此不同。在此種情形上,責任不但在所虧欠的事物,也在乎那人。不但必須受所指定的刑罰,而且還必須得犯該罪的那人去受刑罰。此刑罰代替的受苦,還必須得到在上有主權者或審判官的許可。如果得到許可,這乃是對犯人一件屬乎恩典的事;由代替受苦所得到的權利是從擔當苦難的代替者產生出來的。律法在罪人身上所有的要求並非是以這種處理來消解的。反而言之,罪人只有在此種時機、此種條件上,事先由主權者與代替者之間取得諒解後,才有可能得到恩益。因此,基督受苦的恩益並不是在 受苦的時候才歸在 子民的帳上,乃是歷經世代,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或在不同的條件上,按著父子聖靈間所定之密約的條款,以個人的身分歸給他們的。因此,神在賜這些恩益上乃是絕對的主權者,救恩是純粹出于恩典。就每個人的情形來說, 可以按 心所喜悅的,賜予或保留這恩益。這樣基督的代替受苦對得救的人來說乃顯出無限的好處,對于那些不得救而承當自己罪惡的人們,也並無任何損害或不利。
在下一段的敘述中,南美長老會著名的神學家達普尼博士(Dr.RobertL.Dabney)在(1)商務的欠債;(二)贖罪的滿足說;(三)妥協的辦法(低于原來債務相等條款的賠償)之間作很詳盡的區分︰“某電機匠欠一地主的債務一百鎊;無力償還。假設有一富足的弟兄還足此地主一百鎊,這就算為合法的替代者,在實際上就撤銷了欠債,雖然債主吹毛求疵地拒絕。基督贖罪的滿足說,按事實上來說,並不是這種商務上的意義。還有第二種的假設︰如果這好心的弟兄並不富足,但他也是一個能干的電機匠;他看見地主正要蓋房子,他就提議願為他效勞作工二百天,以每天十先令的代價來償還他貧窮弟兄的債務。另一方面,此項提議並不是“合法的代替者”,並不強迫債主接受。他可能說,他已經雇了夠多的電機匠,並且工資業已先付,所以他不能接受此提議。但如果他以為接受此提議對他是方便的,雖不能得到現款,但他能為他所要求的提供實際的等值物,同時也是公平的。這是滿足說。根據保證人與債主之間的條約,欠債者可因之得到釋放。”(——這是在改革宗或言加爾文主義的神學系統中所應用的同一原則,主張基督為 子民的罪作成了完全的滿足。)“但這里又有第三項計劃︰此仁慈的弟兄存有某種公司資本股票一紙,根據其票面價值正為一百鎊,人人都知道這股票是有價值的,但價值很少。可是他卻到債主那里說︰‘我的弟兄和我現在敢說能夠還清你的債務。我們提議請你接納這一百磅的股票,撤消債務,說明你已得到滿足的付款。’如果債主同意,則此項付款系為接納性的。”(在阿民念派的教義系統中就應用此同一原理,主張罪人既無力向神還清罪債,但由于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苦,就不再要求完全的順服,乃以較低的條件提供救恩,以“信心與福音的順服“為所根據的條件,恰如無力的罪人所能履行者。)“但是我們要問,基督所成就的滿足就等于這些麼?我們堅決地說,基督的滿足不止于此。這種誹謗神的觀念為許多經文所拒絕,即如賽四十21;五十5。這也是羞辱神,說 好像承認一種法律上的共謀,將真理與公義的一切標準置于混亂中。根據此種原則,吾人難以看出‘滿足說’的真正必要性怎能存在。改革宗主張基督作成了刑罰上的滿足,乃因 受了律法在罪人身上所要求的刑罰。”(Theology,p.504)
福音書與書信之對比
近年來有些批評家想藉著對比耶穌的教訓與保羅的教訓來懷疑贖罪的道理。耶穌並未廣泛地論到贖罪,固然不錯。但仔細考查 的教訓就看出 時常暗示到贖罪的實際性,並且有些時候表顯得很清楚。因為在福音書中沒有比在書信中那樣更著重贖罪,所以有些人說真實的基督教就當以前者為根據,而後者必當遺棄。
但此種研究方法不同的理由當吾人回憶到耶穌在世之使命並非在傳福音,乃在作成贖罪之工,由此方能有福音可傳——所著重的是犧牲,非在傳述的時候,是明顯可知的。在十字架被傳述以前,必有忍受十字架的犧牲;如果我們想到當初使徒對把握贖罪意義的遲緩,甚或不能理解直到五旬節後,此事就更加顯明了。當初耶穌自己聲明 自己的話是不完全的, 說 有許多事要告訴門徒,只是他們不能領受,並應許聖靈來引導他們進入一切真理(約十六12,13)。況且,這種靜默在耶穌這一方面正是我們所期望的,因為成大功,立偉業的人往往寡言慎行。高舉頌揚救贖之價值者乃被救贖之人,而非救贖者。
關于此點,吾人應當記憶福音是補充書信的,而非書信補充福音,有如多人習慣所說的——書信既然論及救贖事宜的闡述,而福音則主要是論及填充我們對于基督其人的知識,並表明付以何等無限代價作獲得的救贖。事實上福音書中的材料差不多都是論到耶穌在世生活最後三年內所發生的事件,論到 的收場末後景況尤為顯著——差不多三分之人的材料是與最後一周有關——明顯可見,主之最大工作,並非是 的生活,乃在 的死。而且 所立的二大聖禮之一——聖餐,目的就是要在 子民的心中紀念 的死。事實是這樣,福音與書信聯合堅稱基督的死,奠定了救恩的基礎。
全世界向來都指摘猶太人將基督釘死,而猶太人反而拒絕,或將責難推在羅馬人身上。但最近由一位猶太人在對美籍猶太人的演講中,關于此整個事件予以真實的分析。在有人問他︰“殺耶穌的是猶太人嗎?”這個問題之後,他用以下的話回答說︰“由廣義方面說,耶穌的死並非意外之事;祭司的貪污與羅馬人本丟比拉多的優柔寡斷對這件事來說算是意料之外的。新約教訓我們,基督之死乃是神的作為, 的死是犧牲的;凡有頭腦跟隨耶穌的人,不拘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不能責難猶太人,要為在加略山所發生的悲劇負同等責任。”
“是誰的罪孽?誰把這重擔放在禰身上?
噢!主阿,是我的罪令你遭遇災禍。
主耶穌啊,是我拒絕了你,
將你釘在十字架上。”
“歷代的鴻溝于今開通。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分離的誤會與仇恨,可以由共同的承認得以挪移,在大祭司的身份里我們的百姓被領入這悲慘的行為中,藉著彼拉多與羅馬兵丁,整個外邦世界在基督的死上有份。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有罪,都應當在神面前捶胸呼求神的赦免。”
對贖罪性質的真正了解,就能清楚看出基督之死的責任乃在猶太人與外邦人身上,並且也根本在我們這歷代得蒙救贖之人的身上。雖屬殘忍,然而比起當時釘耶穌的人還算次要。
我們已經討論過在基督來世的使命和所完成的兩大目的,第一就是除去 百姓因墮落而要受的咒詛,第二是恢復神的形像並與神有交通。明顯此二項對于得救是非常重要的。在前章中我們指出因亞當與他後裔所具盟約上的關系,所以全人類自那時以來,就生在亞當墮落的情況中,而基督的目的就是拯救 的百姓脫離這種情況,把他們放在聖潔與蒙福的情況中。為了完成此項目的, 降世為人取了人性,而與人發生一種重要的關系。然後,作為盟約上的元首與代表者,正如亞當為人的元首把人帶入罪中一樣,在律法前采取了他們的地位,一方面完成了律法的各規條,另一方面親自忍受了他們因過犯所應受的刑罰。這樣 過了那特別的生活,受了那特別的死,即如我們在福音書中所看到是。 的這兩方面的工作,就是 “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
在教會歷史中,有許多的神學討論,涉及基督被動的順服(雖不常提此名),但卻很少涉及 自動的順服。結果有很多基督徒承認基督為他們受苦與受死,但卻忽略基督所過聖潔、無罪的生活也是為他們的緣故而成就的代替工作,代表他們而作的,為要獲得永生。
稍一回想就令我們知道,基督的受苦與受死,雖然在償還被百姓所欠神公義的債上完全有效,但不過乃是在一種消極服事的意義上。 的死既然屬乎刑罰的性質,所以才能解救 百姓脫離所掙扎的債務,但不能為他們預備積極的賞賜。其效果即是把他們帶回亞當墮落前的地位,也就無任何功德的零點。能救我們脫離罪及其結果,但不能為他們在天堂有所樹立。在天堂的生命乃是經過一試驗期間完全遵守道德律之後的賞賜。假如基督的工作在償還 百姓的罪債以後就停止了,那麼他們仍如亞當一樣,仍須藉著工作之約賺得自己的救恩,也像亞當一樣,如果悖逆了還得受永死。但工作之約已經有了,而且失敗了。很明顯的,如果第二次企圖獲致救恩,那就得另有計劃。救了一個人脫離苦境,這苦境已經證明是他自己無力逃脫的,反而又把他放在同一的苦境中,這到底有什麼意義呢?神既然救了 的百姓, 就不能讓他們再一次照樣淪亡。這一次主動的是神,不是人;作為根基的,非行為,乃恩典(那乃是神向罪人白白的、無須功德的愛或恩慈);結果是注定成功,不會失敗的。因此基督本著 的人性,在眾人中為一完全的常人,三十三年間在地上藉著 那些無罪的生活,完全順服了道德律,這樣 就完成了 救贖工作的第二部分,就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基督無罪的生活
基督在今世對神對人所過的完全之愛與不自私的生活已清楚記載在聖經中。“ 並沒有犯罪,口里也沒有詭詐”(彼前二22)。希伯了書的著者說, 是“聖潔,無邪惡,無**,遠離罪人”(七26)。耶穌說︰“因為我常作 所喜悅的事。”(約八29)就是魔鬼也給 作見證說 是“神的聖者”(路四34)。當 被釘十字架的時候, 禱告說︰“父阿,赦免他們。”但 從來沒有說過,父阿,赦免我。當那些最大的聖徒們快要殉道的時候,往往傾心吐意地要重新認罪;企圖得到赦罪的意識。但在耶穌的生平中根本找不到罪惡意識的蹤跡。 沒有認過罪, 也未曾在聖殿里為自己獻過祭。在 死的時候,在 與父神之間沒有密雲的影子,除了 為別人的罪擔當了罪的結果。
藉著那無罪的完全生活,耶穌為 的百姓獲得了積極的義,就是歸給他們的義,並為他們得著了天上的生命。凡基督所作的並所受的乃是為他們所作的、所受的。他們在基督里得以完全順服律法,也在基督里忍受了他們罪的刑罰。由于 被動的順服,他們被救脫離地獄;由于 自動的順服他們得進天堂。
賴恩得救
根據保羅的教訓,我們得救並非靠自己所得的義,乃是靠所加給的義,這是很清楚而確定的。他堅決斥責那些“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而不服神之義”的人(羅十3);他又聲稱他甘願犧牲萬事,“為要得著基督”,“並且得以在 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腓三9)。“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 里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那就是,我們的罪與刑罰都轉到基督身上, 的義行與聖潔則轉到我們身上。他對以弗所人寫著說,“我們原是 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二10)。注意他沒有說這品格的改變是因為我們自己的善行,乃是將這工作歸給神,並且說這改變的目的是使我們可以在善行上結出果子來,並且這並不是我們原有的,乃是以先為我們預備叫我們行的,他聲明說,“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加三21),“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二21),他完全排除人得救是因著善行的觀念。如果人能夠自救,就用不著基督道成肉身來蒙羞受苦。如果是那樣,當然 也是用不著這樣作。基督不但為我的罪受苦難,也為我們預備天堂,這兩件事已經完成,我們在神的看顧之下是安全的,我們應當何等深深的感恩呢!
聖經中所提供的救恩完全是神自己所預備的。絲毫沒有人的行為在內。因此,聖經著者總是提到人得救是憑著神的恩典,不是因著人的行為。就是得救的信心也是聖靈所賜的,是一種恩賜︰“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的恩賜,也不是出于行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我們是“蒙神的恩典白白稱義”(羅三24)。人自己的義在神的眼中,如同破亂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 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著 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多三5)保羅說基督在人得救的事上是包括一切的(西三11),我們可以加上一句說,人在那工作上是毫無所有,他自己也沒有任何功德可以享受救恩。事實上,我們只是接受者而已;我們從未把適當的報酬交給神,我們總是從 有所領受,直到永遠。善行是得救的結果與明證,絕非以功德為得救的根基。行善的宗旨並不是為得救,乃是因為我們得救了,所以才表顯出因得救而有的愛心與感恩之心。對神存正當動機動善行是我們得重生的結果,而非得重生的手段。我們所應作的就是贊美神,藉遵守 的誡命榮耀 ,並盡可能的彰顯 的榮耀。正因得救是本乎恩,並非因行為,所以就是一個命在旦夕的人,或如在十字架上的那個強盜,只要他悔改,歸向耶穌,也可以得救。
在另一方面,著者曾說過,“主張起初所賜給亞當的完全順服的律法是不變的。並且神從未曾表示律法的要求太嚴,刑罰太殘酷,必須予以廢除或減輕。(神公義的要求,就是罪人必須受刑罰,不拘本人或代替者。我們主張基督為 的百姓采取了代替行動, 為他們的罪作成了完全的賠償,這樣就抹殺了從亞當而來的咒詛和他們現在一切的罪,並藉著 無罪的生活,為他們完全遵守了亞當所破壞的律法,如此為 的百姓賺得了永生的賞賜。我們相信得救的必要條件,不拘現在或從前都是“完全順服”,基督的功勞歸給 的百姓,作為他們得救的唯一根據。)他們得進天堂唯有披戴耶穌的完全義袍,一點不是因著自己的義。這樣,恩典——純粹的恩典——不是降低得救的條件,乃是基督為 的百姓作了代替(Sub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