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罪論
作者︰伯特納
正文
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印行著者序 第一章 贖罪論 第二章 基督之死的意義 第三章 贖罪的滿足說
第四章 基督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 第五章 基督為我們付上贖價 第六章 代表的原理 第七章 贖罪的範圍
第八章 舊約的禮儀與預表 第九章 贖罪論的謬說 結論  
正文 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印行著者序
    贖罪的教義是論到主耶穌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救恩工作的性質。基督位格的教義是論到是誰,照樣贖罪的教義是論到所作的是什麼,解釋如何拯救,並為何的工作是有功效的。

    為要正確明了基督救贖的工作,我們必需要將必與亞當的工作加以對比,因他的墮落把人類陷入罪中。我們不能主張其一,而擯拒其余的。保羅在羅馬人書五12-21這段經文中,在頭一個人亞當與第二個人基督之間劃一對照︰“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服,眾人也成為義人了。”(19節)

    聖經告訴我們神是完全聖潔公義的。聖經也告訴我們罪是可怕的一件事,是抵擋神的罪行,是必受刑罰的。那麼大問題就來了︰神怎能夠是公義而又赦免罪人呢?

    虛偽的宗教企圖回答這問題說,人必須行善,或犧牲財產,或以己身來作成自己的救恩。現代的不信派企圖回答這問題說,畢竟罪並不算是怎麼了不起的事,神隨便就能饒恕罪而且忘記。但要知道,神不會輕易饒恕罪,因為起初立了律法抵擋罪,並且說凡犯罪的必受死的刑罰。若這樣,神的榮譽就處于危地。一位隨便可以饒恕罪,而不施之以刑的神,恐怕就是一位無品格的神。

    聖經又告訴我們,在人成為罪人以後,人就無力自救,所以神來了,用純粹的恩典來拯救他。那就是神白白地為他預備了救恩。

    主耶穌基督本來身三位一體中的第二位,因此是無罪的,但為了完成救贖的聖工,降世為人,甘取人性,所以是神,也受人,是具有無限價值與尊貴的一位。為作我們的代替者,取了我們的地位,在律法下,替我們受了我們因罪所應受的刑罰。我們不敢把我們的靈魂交托給一位僅僅是人的救主,因為這樣的一位是無力救我們。

    我們得知在基督里有一位聖潔、能力無限的救主,因此的犧牲足能拯救一切信靠的人,這乃是我們的喜樂。“因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神面前”(彼前三18)。在里面我們可以完全信賴而得安息,知道的聖工永遠是有功效的,而我們的救恩也是一勞永逸的。

    著者願向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之趙中輝牧師,為其長期忍耐工作,將此書譯成中文,並向改革宗長老會宣教師包義森牧師,為其校稿工作致謝忱。

    伯特納

    
正文 第一章 贖罪論
    耶穌基督在今世所完成的使命有二大目的。

    第一是除去人類的咒詛,此咒詛乃是人悖逆墮落的結果;第二是恢復人與神的關系,使人重新得到神的形象。二者關系救恩至巨。基督此項使神與人和好的工作,我們稱之為贖罪;此教義乃是基督教教義系統的核心。

    事實上,關于此教義之知識我們必須以聖經為根據,然後才能知道神所啟示給我們的。哲學與人的推測,實際上不能解決此項難題。現在我們就聖經關于贖罪所教訓的予以系統的說明,並顯示此正與重生之人的渴望完全符合。

    保羅在闡明基督教真理最簡略的陳述中說︰“我當日所領受又傳給你們的,第一、就是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為且埋葬了,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林前十五3)在此段敘述中首先提到基督的死。“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乃是初代教會所傳信息的基本事實,是她信仰的根基。但一提到這簡單的事實,馬上就有許多重要的問題發生。為了獲得關于此重要真理的理智了解,我們必須徹底知道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是什麼,並如何成就的。我們絕不容讓我等信仰之中心教義,在一種神秘與模糊的教訓中,而自以為滿足。這並不是說一切的神秘都可澄清;但論到基督的死,聖經確有充分的解釋,這是一切謙虛求教者所欲求知的。關于基督之死的原因,是每個基督徒所應當知道的。既然相信聖經是神賜給人的話,那麼聖經所記有關基督之死的敘述,就暗示一般的基督徒是應當明了的,我們不可因為一些人反對“贖罪論”就阻止了我們的研究。反而,我們應當以研究基督之死為我們的工作與特權,在聖靈的引導之下“查考聖經”,直至得到能滿足我們心魂靈的理解與確實的信念而後止。

    我們不能希望給予贖罪論比給予電學的性質、重心力並心智與身體的程序等更詳細的解釋。但救恩計劃的主要梗概已清楚地啟示在聖經中,所以盡量熟知神所啟示給我們的那個計劃,乃是我們的權利與義務。例如聖經說我們是墮落人類中的一個,神已賜下的獨生子作為我們的救贖,我們靠才能得救,並不是依賴我們自己的行為。實哉,無論什麼人若接受這些事實並履行之,就必得救。可是,接受這些事實並履行之,僅表顯微小限度的信心而已,但如果我們對神的話特別留心,神必將救恩的知祝更豐富地賜給我們。

    從贖罪論的背景來說,我們必須記得,在神創造人以後設立了這些道德律,藉以治理人,並嚴肅聲明違背此律者必要受嚴重的刑罰。為了試驗人的順服,除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之外,準許人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神說︰“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但人故意違背了神的吩咐。由于人的悖逆,不但敗壞了自己的道德性,也遭受了神預告的刑罰。由于神已向人表示美意,賜人極大的自由,並且人也明知這悖逆的結果是什麼,所以人是罪惡滔天的;因為人由于悖逆故意遠離神而效忠魔鬼。況且,亞當的墮落不但敗壞了自己,同時也敗壞了他的後裔,因為在受試驗中,亞當是他後裔的代表。如果讓人單獨受刑罰,他非僅經歷肉身的死亡,也要受屬靈的死,那就是永遠與神分離,無止息的在罪惡與痛苦中。墮落的人類在道德上已經污穢有罪了,正如墮落的魔鬼及其使者一樣,被棄絕遭受它們的噩運,毫無改善自己的願望與能力。再者,墮落的人類無法付出代價去拯救別人,因為每個人都有罪。即或能找到一個義人,他也甘願擔當別人的罪,那麼最多他只不過能救一個人而已,因為他僅是一個人。除了三一的真神以外,沒有一個人能夠,或願意代替別人,沒有一個人能代多人受苦而死的。也沒有人有絲毫理由據以來要求免受律法的刑罰。所以他的情形誠然是絕望的。

    幸而人有一位神,也甘願替他完成此項工作。主耶穌基督就是為了這個目的而道成肉身,為我們完成了兩項工作︰一方面藉著自己的受苦與受死除去了罪的刑罰,另一方面藉著的完全順服道德律,恢復了人的聖潔與生命。如此救贖了無數的人(參看彼前一18,9;啟五9,10;七12;十五3,4)。

    基督犧牲的無限價值

    關于贖罪論的主要神秘性,顯然在于神願意接納基督不該受的苦,正等于罪人所當受之苦的事實。這樣問題就發生了,無辜之人所受的苦怎能算作當受的苦,以致有罪的人得免受苦呢?或者更詳細一點說,基督所受的怎能算作子民所受的苦,所受的那苦難怎能救千千萬萬的人,甚或全世界的人,如果他們願意信靠基督?還有人問這個問題,神(第一位)如何能除掉人(第二位)的罪,而放在無罪者基督(第三位)的身上呢?(其實這個問題是錯誤的)

    明顯可見末後的這個問題是不正確的,而這卻是此問題的核心。因為當神除去人的罪而放在基督身上時,並不是放在第三者的身上。在此轉移上並無第三者,因為基督就是神,道成肉身的神。許多人未能將此點存記在心,他們所以如此,乃是因為他們反對整個的基督教系統,當然他們認為這系統是出于幻想、虛構和不正當的。如果神除掉一個人的罪,而又放在另一個平常人身上,那誠然是對公義的惡意搗毀,正如獨神論派與新神學派所攻擊的。

    由于基督為神的事實,所以的價值與尊嚴是無限的,那麼我們敢斷言基督之被釘十字架不但是全世界的極惡,而且比全人類釘在十字架上所犯的罪更嚴重。以賽亞告訴我們將人與神比較,神是偉大的,“萬民都像水桶的一滴,又算如天平上的微塵”(賽四十15)。基督之神性與創造主之職權已為約翰所闡明,他說︰“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萬物是藉著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藉著造的……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造的,世界卻不認識。”(約一1,3,10)保羅說︰“神在基督里,叫世人與自己和好。”(林後五19)又在另一處說︰“因為萬有都是靠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執政的,掌權的;一概都是藉著造的。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而立。”(西一16,17)就是記載原始創造的創世記第一章也聲明了此同樣的真理;因為要以新約的見解來看,創造是由于三一真神的協議,“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造人”。保羅用更生動的言詞也記述了此同樣的真理,他說這世界的君王“把榮耀的主釘在十字架上了”(林前二8)當他提到“神的教會”的時候,那就是“用自己血所買來的”(徒二十28)。罪惡之人將神釘在十字架上真是滔天的大罪。關于贖罪論不拘怎樣說,也不能說基督所付之罪債比所有基督代死的那些人,叫他們為受自己的刑罰所付出的代價還小。

    為了更清楚說明基督之死的無限價值,我們想到一個簡單的比喻。例如我們都曾殺過許多小蟲,好像螞蟻甲蟲蚱蜢等。當我們耕田或放野火的時候,或者殺死千千萬萬的昆蟲類,為了食物或防疫或者殺害過無數的飛禽走獸,也未可知。雖然如此,但我們在良心並不覺得受譴責。假如我們殺了一個人,我們的良心就會責備我們,並感到非常的不安,因為我們犯了殺人罪。假設說全世界所有的昆蟲或走獸都被我們一齊殺死,我們的良心也不會覺得受譴責。此種不同的理由就在于人是本著神的形像造的,所以比昆蟲或動物有無限量的價值。照樣基督本是道成肉身的神。不但比一個人有價值,而且的價值遠超過全世界人類的總合;因此基督受苦與受死的價值是足能拯救神所認為合適而要選召的那麼多人。基督當然不會像人一樣永遠地受苦,他一人所受的痛苦,也不會像全人類所遭遇的痛苦總合那樣大。然而,因為是有無限價值和尊嚴的一位,所以神才認為所受的苦,正好與被救贖的人們所應受的相等。

    當我們這已蒙救贖的人,念到被釘十字架的可怕記載,我們就當記得,受苦受死乃是為我們的罪,甘心做我們的替身,不拘我們是否親身釘在十字架上,我們也是在其中有分的。

    為了明了基督如何才能完成此救贖的工作,我們必須記得基督有神人二性的事實,受苦被釘十字架乃在于的人性。按人的方面來說︰我們是一個包括靈與物二性的生命聯合體。關于人的二性,無論提那一性,都可以代表我們整個人。比如某人是好的,頭腦清楚的,快樂的或憂慮的;由此我們便可以說他是好的,有知識的,快樂的或憂慮的一個人。比如他的身體重一百五十磅,破一足或患疾病;由此我們也能確認他是體重如此,遭受如此的一位。我們屬靈的本性固然重要,更有權柄和支配力;可是在任何一性所發生的事上卻都可以指出我們整個的人來。同樣,基督的神性固然更重要;更有權柄和支配力,但是神人二性既然是生命的聯合,因此可以說在任一性所經驗的事上都是自身曾經驗過的。因此,基督在十字架上受苦就等于是神受苦,的死(在真實的意義上來說)就是神替子民的死。這就說基督的死乃是一偉大的事件,藉以完成贖罪的大工,也是宇宙歷史中最重要的中心事件。

    如果人想要得到赦免,那麼某種的贖罪是必須的。神的公平要求罪當受罰,義當受賞。如果神不罰罪,不罰義,就不能算是公平的。因此最初闡明的律法,就是罪的刑罰乃是死(當然包括肉身的死亡和靈魂永遠與神隔絕),這是不能忽略或取消的。人犯罪就必須受刑,否則神的尊榮與聖潔就受影響。在猶太人獻祭的制度中蘊含著代刑的觀念,此種觀念叫他們深知公義的神是不能與罪妥協的事實,並且罪是應受,而且必要受刑罰的——就是分所應得的死亡。

    在道成肉身上基督在的神性中采取了人性,得到超越天使的尊榮。雖然基督救贖之工已成,但仍保留復活的身體,直到永遠;如此表明了神與人合一並對人無限之愛的最有力證據。

    我們的刑罰歸給基督並無何不公平

    獨神論者與新神學派有時反對此教義,他們的理由是說為一人的罪而刑罰別人不公平的,並且說代刑的觀念是令人憎惡的。我們回答說此並無何不公平之處,受刑的這一位不是別人,就是制定律法者,雖然說違犯者必受如此如此的刑罰,但為了愛罪人,就自己甘心接受罪人當受的刑罰,同時又為罪人的革新預備一切。在財政上我們也看得出這並沒有什麼不公平,債主赦免欠債的人,並自己甘願受損失。神在救贖的範圍中所作的也正與此相彷。自己擔當了這損失而釋放了我們。如此說來,神是被害者,首先(1)許可了一個代替者,(2)又預備了一個替身,(3)來代替自己。如果在人墮落之後,神以宇宙主權治理者的身份,本著在世人與天使面前彰顯慈愛與憐憫的屬性為目的,甘願付上人類所欠的罪債,當然沒有反對此種行動為不當的余地。保羅告訴我們這正是神所作的︰“神既有豐富的憐憫,因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罪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要將他極豐富的恩典,就是他在基督耶穌里向我們所施的恩慈,顯明給後來世代看,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弗二4-8)救贖的工作及其目的、方法與結果,除了以上的經文之外,實在不能有更清楚的說明。

    無怪乎獨神論者與新神學派反對基督教的贖罪論。他們既然看耶穌只不過是一個人,所以根據他們的眼光看來,贖罪根本算不得什麼,不過是裝腔作勢而已,羞辱人的知識也羞辱神。基督若不是兼有神人二性,整個的基督教就要淪于愚昧。假如基督不過是人,那麼就不能比司提反、胡斯、林肯或其余的殉道者多拯救些什麼人。神並不是將有過犯之人的罪放在一個好人身上,乃是親身擔當人所犯的罪;這就是贖罪論教訓我們什麼的是神所成就的事。

    
正文 第二章 基督之死的意義
    如果我們將世界偉人服務的方式與基督救贖工作的方式加以對比,就立刻看出其間顯著的差異。世人的服務是在他們活著的時候,基督在世雖然度過無匹的服務生活,但工作的頂點卻是在一生將結束的時候,我們的得救顯然是在與的受難與受死。福音書中的一切記載都與基督生平中的後三年所發生的事件有關,大約福音書三分之一的記載,多論到生平最後一周的事,我們普通稱之為受難周(PassionWeek)。這清楚地指示我們,基督主要的工作不是在于活著的時候所完成的,乃是在于的死所完成的。彰顯神的慈愛與公義並不是基督的榜樣與教訓,乃是的死;因此,十字架乃是基督教杰出的表號。

    當耶穌傳道的後半期,就屢次提到上耶路撒冷去受死。馬太說︰“從此耶穌總指示門徒,他必須耶路撒冷去,受長老、祭司長、文士許多的苦,並且被殺。”(太十六21)路架說︰“耶穌帶著十二個門徒,對他們說︰看哪,我們上耶路撒冷去,先知所寫的一切事,都要成就在人子身上。他將要被交給外邦人,他們要戲弄他,凌辱他,吐唾沫在他臉上。並要鞭打他,殺害他。”(路十八31-33)當在那榮耀的登出變像時,摩西和以利亞顯現與耶穌談話,論到︰“耶穌去世的事,就是在耶路撒冷將要成的事。”(路九31)當時機成熟要承受既定的命運時,是“定意面向耶路撒冷)(路九51),深知等待的是些什麼。由于這威嚴壯烈的決定,奔向十字架毫不躊躇,致使門徒“希奇”也“害怕”(可十32)。對門徒說︰“我有當受的洗,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路十二50)愛屬自已的人就愛他們到底,到世上來特為救贖他們,所以甘願受苦,完成指定的工作。在上述和其他許多經文的記載中,已顯示早已預備受死,成為工作中最顯著的部分。

    基督之死的特殊目的乃為他人求得赦免,這是聖經明顯的教訓。“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這是主設立晚餐時說的,主晚餐的聖禮,歷經世代為門徒信守,為要紀念的死(太二十六28)。“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贖價。”(可十45)“我為羊舍命。……我父愛我,因為將命舍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約十15,17,18)

    只承認基督為教師,而拒絕為流血贖罪的救主是不夠的。在耶穌與尼哥底母的談話中,鄭重地拒絕了那恭維的客套話,“我們知道你是從神那里來作師傅的”,並聲明說,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神的國。同樣,“耶路撒冷的女子”為主哀哭,雖然是出于誠懇的哀憐,主卻顯然地拒絕,因為她們不認識主之受苦並非為自己,乃為別人,“不要為我哭,當為自己和自己的兒女哭”路二十三28)。聖殿里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這象征見神之路已為眾人開通,但這事的發生不在受洗時,亦非在論八福的山上,乃在被釘十字架受死後。

    關于基督之死的同樣教訓,已在全部新約聖經中發現。例如保羅深知他已領受到由相信基督而來的潔淨,故以贖罪之死為其神學思想的中心。“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神使那無罪的(即神),替我們成為罪(即把罪當受的刑罰放在身上);好叫我們在里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林前十五3)“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為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羅三25)“我曾定了主意在你們中間不知道別的,只知道主耶穌基督並釘十字架。”(林前二2)

    彼得說︰“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神面前。”(彼前三18)“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二24)約翰說︰“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二2)希伯來書的作者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又說︰“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來九26)約翰在啟示錄中則以“穿著濺了血的衣服”來描寫勝利的基督(啟十九13)。

    就是在舊約中此教義也預言的很清楚。在以賽亞書五十三章記載著︰“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從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過。……耶和華以為贖罪祭……要使許多人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他擔當多人的罪,又為罪犯代求。”(5-12)

    神指定羊羔為古代以色列獻早晚祭的主要祭牲,因為羊羔在一切家畜動物中是最馴良,最可愛的動物,由此表明了犧牲者的無辜與固有的價值。如此教導百姓知道他們的罪已得赦免,並且他們活著惟獨因為有另一位的無辜與功德代替他們而受死。當“神的羔羊”用在基督身上的時候,就令人想起舊約的獻祭是不斷地指著的死說的。例如施洗約翰指著耶穌說︰“看哪,神的羔羊,背負世人罪孽的。”(約一29)彼得說︰“我們得贖……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8,19)在啟示錄中把被贖的人們描寫成︰“是用羔羊的血,把衣裳洗白淨了”的(啟七14)。基督與百姓的關系既然表明溫柔的屬性,用愛心管理他們,我們就越發明白那一切反對的人是心懷惡意的。

    “血”字的意義

    “血”之一字在神學的用語中當然要被視為比方來理解。“血”字與基督贖罪的死是異字同義的,它表明了基督為救贖的子民所付出的代價。或者今日有許多人認為“血”字討厭,故願意以自己的善行來獲得他們的救恩。但是在新約中不但屢次提到得救並不是靠行為,而且直接提到基督的“血”有三、四十次;並且在舊約中也多次提到祭牲的血,那就是預表基督的死。歷代以來得救的事惟有依賴基督。舊約的聖徒用神所指定獻祭方法敬拜神,也正如我們在新約時代的人仰望同一位救主一樣。神對摩西說;“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1)當血傾倒的時候人或牲畜就死了。根據禮儀律,成就贖罪的血是用喪失犧牲者的生命得來的。在出埃及記第十二章中,我們看到逾越節的記述,是用灑血的方法來拯救以色列頭生的脫離死亡。在每年的贖罪日,大祭司灑公牛和公山羊的血在施恩座和壇的四角上(利十六1-34)。舊約中各種的血禮都是預表後來基督為他百姓的罪獻上自己而成就的大犧牲。

    關于“血”在新約的教訓中是很清晰的,主設立晚餐時曾說︰“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二十六28)保羅也屢次申明此真理︰“現在我們既靠著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免去神的忿怒。”(羅五9)“耶穌基督……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豐盛的恩典。”(弗一3,7)“如今卻在基督耶穌里,靠著的血,已經得親近了。”(弗二13)基督“藉著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西一20)。希伯來書的作者把基督的工作與古以色列的大祭司的工作對比一下說︰“基督已經來到……大祭司……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麼?”(來九11-14)。約翰寫著說︰“他兒子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在啟示錄中贊美救贖主的詩歌說︰“你配拿書卷,揭開七印,因為你曾被殺,用自己的血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叫他們歸于神……曾被殺的羔羊,是配得權柄,豐富,智慧,能力,尊貴,榮耀,頌贊的。”(啟五9—12)

    所以任何人都不應該討厭“血”字。既用基督代贖的死為我們買來了救恩,並且受苦與死亡是用血來表明的——那麼舊約新約屢次提到血也就是當然的。許多人都企圖用自己的方法得救,藉做教會的教友,簽名立志,或以為自己有決心,有功德等等,但這一切的方法都是無效的。寫新約聖經的人三令五申地說到,基督工作的效力是在于的死,的血,的十字架。我們可以說現在各種不同的贖罪觀是否合乎聖經,只需用他們把基督的死放在什麼地位上的方法來判斷就可以。

    對未得救的人說得救是因基督的血,他們就認為是非常不合理,且毫無意義。但聖經論到未重生的人說︰“十字架的道理在那滅亡的人為愚拙。”以後又用對比的方法說︰“在我們得救的人卻是神的大能。”(林前一18)凡經歷由此信心而得潔淨與赦免的人,就知道被釘而復活的主能拯救凡靠神進到面前的人到底,除以外,別無拯救。

    除非基督為別人犧牲而舍命,否則我們就不能知道是為什麼死,我們已經看出神起先歸予罪的刑罰就是生命的喪失,也正如其他刑罰一樣,只在觸犯律法時會招致。雖然基督自己沒有犯過罪,但卻受死亡的刑罰。因此受死是為別人的罪。如果不是這樣,的甘心受死並且死在三十三歲年華,在人看來也是最大的愚昧,其實也是犯罪的自殺。

    非僅為殉道者之死

    許多人否認基督之死有任何贖罪的價值。最普通的反對意見是說死僅僅是殉道者的死。但這距離事實甚遠,如果基督之死基僅為殉道者的死,基督教的顯著教義就欠缺了正當的根基。即在經文記載中也很清楚的包含著深一層的意義。可以用保羅的話來比較對死亡的看法和感覺︰“情願離世”(腓一23),“我離世的時候到了。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賜給我的,不但賜給我,也賜給凡愛慕顯現的人。”(提後四6—8)耶穌臨死的時候充滿了憂傷︰“我現在心里憂愁,我說什麼才好呢?父阿救我脫離這時候。(約十二27)路加記著說︰“的汗珠如大血點,滴在地上。”(二十二44)當被掛在十字架上的時侯絕望地喊著說︰“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太二十七46)司特朗博士說︰“如果基督僅僅是一個殉道者,那麼就不是一位完全的模範;因為許多殉道者在死的時候都顯出視死如歸、從容就義的精神來,甚至在受痛百的最後一剎那,還能說燒他的火是一“薔薇花床”。基督在客西馬尼園以及在十實架上所受的苦,明顯可知主要並不是肉身的痛苦,乃是心靈的憂傷。”

    當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的時候,在的人性上來說,成為百姓的真正贖罪祭,因此必須獨自受苦。神不能與罪有絲毫關系,因為罪在神的眼中是深惡痛絕的。在舊約贖罪祭是由公羊的肉在營外被焚了表明的,甚至祭物本身也被視為可厭、污穢。因為在獻祭者的心目中它是代表其罪,而且也與他的罪有某種關聯。所以耶穌暫時被神掩面不看,付上救贖的整個代價,因在自己的身上負擔了罪的一切刑罰。天地黑暗喊著說︰“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就表明了上述的真理。不但感到被釘的痛苦,也嘗到與神親密友誼關系斷絕的苦味,因從來沒有與神隔絕過。耶穌在人性上既然受到常人一樣的限制,所以必須經歷與父神隔離的情景,暫時不能知道末日之時刻,且要受痛苦和饑餓。但當被釘在十字架上的時候,因為負擔罪惡的重擔,非常人曾擔負過也永不能擔負的,所以就經歷了一個可怕的經驗,是任何殉道者所不能經歷的。與基督所受的苦相對照,基督教的殉道者們當他們將生命傾倒的時候就深深覺得有神同在。如果基督的死僅是殉道者的死,就令我們感到恐怖與失望,因為這說明了空前最聖潔的人在他最困難的時候卻被上帝棄絕了。

    根本上死就是靈魂與神隔離;肉身上的死(或言靈魂與身體的分離),不過是靈魂與上帝隔絕的一個比較次要的結果而已。耶穌雖然受到滅亡之人在地獄中所經歷的痛苦,但背負子民的刑罰,確實受到了本質的死,那就是與神隔絕。所受的苦與的子民將要受的痛苦(假如因他們為自己的罪的緣故),在受苦感覺與時間上雖未能完全一致,但由于基督受罪的無限價值與尊貴,也能完全等于他們所受的苦。

    我們應當知道基督受痛苦與死亡的轄制,不是的神性,不過是的人性而已,就好像基督的人性受試探饑渴疲倦等。因為我們未能完全了解基督兩性間的關系,所以在我們自身內,靈性與肉體二性合一也未能分清。根據我們自己的經驗我們知道所經歷的,就如同我們人所經歷的一樣,那就是是神而人。此後者的事實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解明了為什麼救贖的工作有無限的價值,能救凡信靠的人。再者,當我們還未充分理解二性間所有的關系,類似也未能包括各要意點,我們也許可以說的神性(當釘十字架時)不但完同情其人性,也平靜而清澈地俯視其人性,正如皓月當空照耀狂暴的海洋一樣。

    明顯可見救贖的工作比原始創造的工作更偉大。而救贖及其廣泛的影響,也可以算為人靈魂之屬靈的再造。當神創造諸天鋪張穹蒼的時候,雖然需要的大能與智慧,但不過是由于所說的命令完成的。這樣的創造是比較容易的,詩篇上提到“他手所作的工”(八3),“因為他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三十三9)。但當神完成救贖工作的時候,叫基督取了人性的軟弱,降生為寒微之子,經歷今世的艱辛,受辱罵,被國內政治與宗教的領袖所棄絕,遭殘殺,死于十字架,被葬,暫受死權拘禁。雖然創造之工是由于運用能力與智慧所完成,但救贖之工卻只有在神這一方面受到無限之犧牲才得以完成。人的靈魂比身體的價值要貴重得多,所以拯救人的靈魂也比原始的創造工作更偉大。此救贖工作已成為歷史的中心。

    我們並不是暗示人的救恩是由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的。說︰“你所托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約十七4)以及“成了”(約十九30)。這都是與主為人的罪所預備的客觀救贖有關聯。但降世為使人在主觀上成為公義與聖潔的大目的卻尚未成就。既因護理之工系在創造之工以後,所以罪人的主觀得潔是繼續不斷的,正如基督所買來的救贖,為聖靈應用在所欲賜給的人身上。這就進到重生、稱義、兒子名分、成聖與得榮耀等工作。但這卻為神學闢一新的園地,就是聖靈的位格與工作,本書為篇幅所限,無法在此討論。

    基督的死顯然為基督教救贖教義的中心真理。它是連結其他重要教義的環節。……此重要的真理記述如此清楚,並時常在聖經中發現,那麼誠實留心的人就不能跟新神學派一樣說,基督教的本質乃在于效法基督的榜樣,或說基督教會的主要目的乃在建設世界新秩序。當然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要盡可能地效法基督的榜樣,這是很明顯的。到時機成熟時,根據正義與改善生活情形的新社會秩序,將要在基督教的原則下漸漸興起,首先由個人生活開始,藉著個人而推及社會,在許多小範圍的社會群眾中,我們已看到這新興程序的結果了。但基督贖罪的死並不是我們可以模仿的。因為基督在的死上取了人的地位而代之,並滿足神的公義,這公義是罪人自己絕對無法滿足的。基督教根本不是一種社會運動,乃是救贖的宗教,所闡明的逃罪之法是極其清楚的。

    
正文 第三章 贖罪的滿足說
    在尚未適當了解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工作之前,我們必須先明白人類罪惡的性質與影響。聖經明明告訴我們,罪是公開背叛神的律。雖然罪的外部表現不一,例如殺人、強搶、**、謊言、褻瀆、拜偶像、驕傲、貪婪、嫉妒、不尊敬父母等,但不論罪的種類如何復雜,根本最重要的只有一件事︰就是得罪神。論到罪的恰當定義要算是更正教公認信條上所說的了,“罪就是不遵行或違犯神的律”。神的律是至高道德的律,並且是為了人的好處才賜給人的。這律法乃是神自己性格的啟示,或者說是神性的抄本,因此是完全、不變的。

    犯罪的人就是把他對神忠心甘願轉向給魔鬼,雖然如此,很少有人知道他們是正在服事魔鬼。但聖經上說︰“犯罪的是屬魔鬼。”(約壹三8)保羅受神差遣對外邦人傳道,“要叫他們的眼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的權下歸向神”(徒二十六18)。主耶穌也曾說過︰“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八34)對反對的法利賽人,說︰“你們是出于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欲,你們偏要行。”(約八44)。

    罪的性質既然如此,那麼神的刑罰如此嚴峻地臨到罪,也就不令人驚奇了。罪的刑罰就是“死”。“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這是在人類一開始就清楚對亞當所宣布的刑罰。先知們也把這刑罰重復了。那就是,“犯罪的他必死亡”(結十八4);在新約中也提到,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

    我們已經指出,死不僅是指肉身的死,即靈魂與身體的分離,同時根本上也是指屬靈的死,那就是靈魂永遠與神分離。根據這廣泛的意義,死是靈魂被棄的一種狀況,一如魔鬼的靈所遭遇的。這包含立刻喪失神的憐憫,罪的意識,道德的天性(結果當然是繼續再犯更惡的罪),和地獄的痛苦。為順服所應許的賞賜,正如創世計和聖經別處所記載的,乃是生命,正與罪的刑罰相反,而且這生命並非是我們所知,,僅屬肉身的生命,乃是永遠的生命,有如聖天使所享有的一般。亞當既為神所安排,作人類的代表者,那麼他的順服或悖逆,得賞與受罰,就都與他的後裔有直接關系。由于亞當的揀選而定了世人的命運——墮落。結果是悲慘的,因為由于墮落,亞當把自己和他的後裔都一同帶入敗壞、罪孽,與定罪的景況中,在此景況中,人的理智不認識屬靈的真理,感情受腐化,意志被奴役。除了神的恩典之外,人實無法從這景況中逃脫。

    罪的刑罰與人的屬靈性情有根本關聯,已從亞當犯罪後,雖然靈性已死,覺得自己與神遠離,但還活到九百三十歲的事實上看出來。從亞當未重生的後裔身上也顯明了此項真理,因自從那個時候以來,人已走在罪惡的道路上,同樣厭棄公義,喜愛犯罪。

    律法反對罪惡的不變性

    神賜給人的道德律,起初並非是武斷專橫的宣布,乃屬神性的一種表白,表明神的屬性如何,是要把人的性情與神的性情帶入更親密的和諧中。這在神的命令和威嚇的刑罰中已清楚看出。罪是絕對與這性情相沖突的,因此不能輕輕置之度外。在神的一切行動上,都表明是一位聖潔、公義與信實的神。以聖潔的神來說,恨惡罪,向罪發烈怒。以公義的神來說,嚴重謹地賞賜義者並刑罰罪,因為嚴正的公義對犯罪者受罰,義者得賞是等量齊觀的。神不能將順服者的賞賜給那悖逆的人。這位神也是憐憫人的神,由于是的憐憫,願意拯救人的靈魂,但也是公義的神,由于他的公義,必要刑罰罪人。是信實的神,也必將所宣布的(刑罰過犯者)見諸施行。若不能刑罰罪,必得將罪的刑罰除去,同意不刑罰罪,或者自己與罪有分,否則就妨礙自己的屬性,並且也破壞了宇宙的道德秩序。因此人犯罪的時候,不能只藉著饒恕就輕輕忽視或取消了,刑罰是必得受的,因為這與神的尊榮和公義的存廢有關。雖然神的慈愛是多麼願意救人,但的律法若得不到滿足,也不能這樣作。所以聖經的真理是這樣︰“若不流血(那是死亡刑罰的代價)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

    假如人有悔改歸向神的能力,那麼人也就不能因為悔改而得蒙赦免。就是在民事政府里,光悔改也不能解救罪犯。殺人犯、強盜、奸犯、騙子,不能因為他懊悔了,就饒恕他所犯的罪。他必得償還他所攫取的。是非之間務必弄清,否則,法官是不答應他的。我們清楚知道,作惡者必擔當他自己的刑罰。尤其是犯了特別凶暴的罪過,我們都感覺到那作惡者必受報應,如果道德秩序容許這樣的人,那麼這是不公正的。真正悔改的人絕不感覺到他的悔改足以造成他蒙神與人悅納的根基。愈誠實悔改的人,愈承認他需要補償與贖罪。

    幸運得是,神藉著所預備的救贖滿足了自己的聖潔、公義並人的良心。赦免罪並非僅僅因為漠不關心,也不是因為完全是慈愛的神並不注意其他;乃是在本身中,並由于自己為刑罰所付之犧牲,所以這犧牲就解脫了人的責任並為人預備得進天堂的義行。正如羅賓臣博士最近說︰“十字架並不是妥協,乃是代替;並不是解除,乃是滿足;並不是抹消,乃是在寶血、憂苦與死亡中的抹消。”如此,恩慈並不是欺騙公義。聖潔得到報答,罪惡受了刑罰,宇宙的道德秩序得到完全的支持。例如昔日人因欠債無力償還而被控,經法官判決入獄。律法是無情的。他不能因懊悔當初不該揮金如土,毫無節制,以致有今日結果,就能得法官的同情而被釋放。必須有人承當其損失。不是債主就是債戶。但如果此時欠債者之友人甘心願意為他償清債務,那就可以立刻得釋放。事實上他的自由得以恢復,是因律法得到滿足。基督教贖罪的道理也是這樣。基督為百姓所作的,正如那友人所作的一樣——為我們還清罪債。那就是十字架的意義。基督自己取了人性,在此人性上在自己的律法前取了人的地位,擔當罪的刑罰,憑純粹的恩典拯救人。

    假如神讓罪人不受刑罰,或者用一種松弛的、輕忽態度對待罪,那麼公義將歸于泡影,恐怕是被過于善感的情緒所控制,這對任何人是顯而易見的。在原初創造時神按自己的形像造人,又將道德責任的深刻意識栽植在人心里。如果以後不按照那偉大的原理去行,那就是對自己不忠實。因為不但是慈父,也是公義的審判者。不能讓公義的律法毫不受罰地遭到侵犯。如果罪人想得赦免,這赦免絕不是用一種輕忽己罪的麻木良心方法。神的慈愛與憐憫既在赦免罪惡上有所彰顯,這赦免就絕不是以一種未能表明罪之為罪的方法來彰顯,罪乃是神所恨惡,令神痛心的事,直接與神的聖性相反,破壞神在宇宙中的治理。否則,人必被引人歧途,以為自己是逍遙法外,滿不在乎,對于神給他的恩惠就不能有正當的了解與尊重。

    因為神的公義不像一般人所容易相信的,僅為輕輕忽略罪,黑白不分的仁慈,乃是神另外一種屬性,要求罪必須受相當的刑罰。近代新派神學的著述幾乎不提罪的可惡,我們深以為憾。只有那些對罪具有薄弱、浮淺觀念的人,才以為只要一悔改,罪就得赦免了,所以他們否認贖罪的需要。但在我們良心的深處會告訴我們,我們是罪人,並且我們的罪是何等深重,只有呼求那位能拯救到底的救主。

    聖潔為慈愛的根基與條件

    神屬性當中最主要的並不是愛,乃是聖潔。的聖潔可以解作本有的公義或聖潔,因此要永遠支持自己的道德優越性。創造了宇宙,並造人類為其中的一部分,所以這些都當表顯的聖潔——在積極方面是幸福與公義有關,在消極方面是災禍與罪惡有關。慈愛就其本而言,若不是為聖潔所控制,它乃是非理性的、浮動的。事實上,聖潔根本是慈愛的基礎與條件,如此罪若沒有贖罪是不能得到赦免的,必須有相當的刑罰來抵銷罪。許多希臘的神是不道德的,但我們的神卻是聖潔的神,有完全道德的神;不能與罪妥協。如果赦罪只在乎神主權的旨意,當然就不需要贖罪了。比方在回教里,因為特別強調神的主權,所以就把神其他一切的屬性都視為微不足道,當然也就不會覺得“滿足神的公義”是必須的。回教主張神可以為所欲為任憑已意赦免人。基督教神學無比的超越性,由于其清楚地與強調地要求神的公義與聖潔必須得到支持,並人輕侮公義聖潔的罪必須受罰這一點上顯明了。新派神學把神的公義與聖潔混合了,並以為神不用贖罪也可以赦免罪。但這種輕易的樂觀主義,既不知神的聖潔所蘊蓄者為何,又毫不明了罪惡的可怕性。

    神是愛當然是聖經清晰的啟示之一。如果神不愛我們,我們就只有永遠滅亡,這是基督教的最高啟示。愛並非神之全體,並且愛也不能把神完全充分地表現出來。神也是公義的,必須刑罰罪。希伯來書的著者說,神對作惡者的態度“乃是烈火”(十二20)。近代教會的出版書報多提到神毫不區分的愛,都以為神是太好了,不會追究人類的罪。我們若不徹底明了神的聖潔、公義與正直乃其他崇高觀念的根基,那麼我們就無法明白神愛的深意。簡言之,我們可以說,新神學派說神是愛,所以不需要贖罪,但真理是︰神是愛,所以預備贖罪。

    這樣問題就來了,何為真愛?我們可以說,當某人真願意叫別人得好處勝過自己的時候,那他真是愛那人。這互相關連的真理是︰“當某人寧願自己受苦,不願他人受屈的時候,這就是真愛。歸根結蒂,我們可以說,有兩項道德原理統管人的行動︰第一就是以自己的利益為絕對的動機,或者說最高目的,這是自私的原理;第二就是以別人的利益為絕對的動機,或者說是自我犧牲,這是犧牲的原理。神在自己與其百姓間所表明關系,乃是這第二個原理。所以人能听到那最偉大的信息,“神就是愛”(約壹四6)。那乃是說︰神那聖潔的屬性要求向人活潑地表現。而人也因此才配與神同在。

    神在十字架上向人所表顯的愛心,比在任何地方所表現的都偉大。那是非言語所能形容的愛,“全能創造者的神,為犯罪的受造者而死“。此救贖之愛乃發源于三位一體的神,並在神對人的態度上有所表現,並不是在人對神的態度上;因為人只會在一切美善之事上表現敵對與仇恨。”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愛了,“(約壹四10)“當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基督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贖罪是神愛百姓的結果,而非原因。因為神愛人,所以才救人。神在十字架上,向我們顯明了聖父的慈愛,就是提倡恩典之約的那位,也顯明了聖子的愛,親身完成了救贖,更顯明了聖靈的愛,使這愛在我們心中發生功效。此概念最近在羅賓臣博士的著作中有清楚的說明,他說︰”在神自己的屬性中就有永遠之愛的關系。“神就是愛”。因此這自動愛是在三位一體各位格間存在的愛,這愛進入了罪惡的世界,從神偉大永遠的愛中,從三位一體的心懷中流露出加略山的愛。在創立世界以前就預定我們藉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一4,5)。神永遠的兒子將天上的大愛帶入這仇恨的世界中,被高懸于髑髏地,以致使世界列族得以瞻仰的榮光,代代得其光的潤澤。——十字恩言,二八頁。

    論及贖罪最顯著的經文,要算是羅馬書三章二十五、二十六節了。這里說︰“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在此我們得知,(1)神立基督為有效的贖罪祭了;(2)人得救是因相信基督替代的受苦與受死;(3)到此時神才救人而無須要求刑罰罪,因為由于的慈愛,先行預備了救贖者。此時決定準備充分並公開顯示刑罰罪惡;(4)此犧牲的目的是,雖然神赦免並拯救罪人,卻也顯明自己是公義的。因為神在基督降生以前已經拯救罪人,雖然那時人的罪未受到刑罰,的公義未得彰顯,但到底神救了人,並且在世人與天使面前使罪受到公正的刑罰是必須的。舊約時代的祭牲並非是真贖罪,只不過是表記而已,是指向以後要來的真正贖罪。浸信會的神學家司特朗博士大膽地說︰“在基督犧牲以前,神的治理是受到不公道的看待——就是說神的治理需要辯明。基督的贖罪就是對白白釋放罪人所有攻擊的總答案。”

    因此贖罪的根本效果就是在神自己身上,由此雖然赦免罪人,但也能顯為公義——“使人知道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因為神自己(藉著基督的位格)曾擔當罪的刑罰,所以如今能顯明自己是完全公義與聖潔,同時又能將赦免與永生賜給那些信靠基督的人。

    唯有基督能救人

    我們已經說過,人的情形在墮落以後是完全無可救治的,他已在道德上與神疏遠,假如念及神就表現出一種反抗和敵對的態度,他對神的態度乃是敵對的。用聖經的名詞來說他是“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弗二1,5)。可是,在此墮落的情況中,他仍能行善(這當然是從他自己和人的眼光來看)——他仍能愛家庭,誠實與鄰舍相處,調濟貧窮,安慰傷心的人等等。但他所以做這些事,完全是出于自私或人道主義的動機。他們沒有一件事是以榮神為目的。他或者可以捐贈百萬巨款去興建一所醫院,但他決不會為基督之名的緣故,將一杯冷水給主的間徒。不拘善行怎樣好,他對神的動機都不正。因此他們有一腐化的原則、致命的缺欠,就是不能因此善行而得救。人的根本需要,不是忠告善道,嘉言懿行,乃是靈命的更生(弗二1,5)、重生(約三3)、經歷聖靈的更新(多三5)。

    人既然處于此種淪亡與絕望的環境中,卻只有一個可以得救之法,那就是必須有另外一位具備無限價值與尊榮,甘願采取人性並得到神的同意,受人們應受的刑罰。高尚的位格給予的犧牲以無限的價值,這犧牲正與罪人應受的刑罰相等。于此就論到基督教三位一體教義的重要性。因為神不但是合一的,也是三個位格的合一,此三位一體神中的每一位都具有神性,本質相同,權能榮耀相等。惟因此項事實,所以三位一體中的一位若獻上自己為神人之間的中保是可能的,因具有無限的價值與尊榮的位格,若當作罪人的代表者才能成就無限價值的贖罪工作。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二位果真這樣作了,獻上自己,作神人之間的中保。為完成此項工作,必須道成肉身,聯合神性與人性于已身,其符合性正如我們的靈魂與身體的聯合一樣。唯有基督,本著神而人的位格才有資格接受刑罰,履行義務。在全宇宙中並無他人足資擔當此任。光有人的犧牲是無效的。只有父神與聖靈也不能完成此工。唯有神人二性的基督才能成功救贖。全部聖經只有在的肉體正式來到人類當中時,我們才能明白那重大的關系;就是基督能,也恰好代人受苦。是救贖工作的記載並為人所成就的。簡言之,聖經可以說是“救贖史”因其中所論的主題乃是人類的原始創造、墮落、墮落之後的情形、神對人類刑罰的容忍、長期預備救贖主降臨、既來之後所成功救贖的性質、救主的升天與再來。那時要指定所有得永遠賞賜的人。

    結果我們看出,為完成救贖之工,基督未能善終。的死是要特別顯出神公義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所以死,就是因為罪的刑罰乃是死,的死如果是慘遭意外暗殺,或死于偶然事件,或死于病老,那麼那就不會是出神公義所要求的滿足來。可是當被列在罪犯中,于審判台前被控,受人證之協迫,並依法被處以死刑,釘在十字架上,而且死于韶華之年時,我們就曉得這是義人遭受罪人的刑罰,簡言之︰就是為我們罪人而受刑罰。的死不僅是肉體上的死,乃是一種特別的死,在這個死上經歷了神報復罪的嚴厲性。若與舊約贖罪的禮節相比較,就清楚看是我們的負罪者(Sin-Bearer)。所受的苦並不是為自己的罪,乃是為百姓的罪,乃是蒙受他們的罪名,也為他的緣故。所以保羅能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加二20)

    既因人的罪是由于直接反抗無限聖潔、公義的神,又犯罪到無以止境的地步,有如魔鬼和他的使者那樣,所以就明顯可見,只有無限價值的贖罪才能挽救他脫離此種苦況。但這並不是說這一位基督,在暫短生涯中所受的苦就相當于百姓將受的永遠刑罰。乃是說在基督位格里既是聯合神人二性,那末所受之苦的價值即會與其全體百姓所當受的苦相當或更大。所以才適足救贖一切信靠的人。的苦無論在類別上或時限上都與他們的苦不同;因為個人無罪,不受悔恨之苦,並且的苦只在小時內即告消失,然而他們卻由于無止息的執迷于罪中而繼續受苦到永遠。一個有限者永遠受不完刑罰,但一位無限者卻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結束刑罰。雖然所受的苦與罪人所承當的不同,但這苦的類別、等級和時限卻乃是為了顯出神的公義而由神的智慧所命定的,所以只有當那神聖的一位代替受苦時才完全合法,且也與他們的刑罰相等。只有當我們以及略山為啟示神性的中心原理時,我們才看出那幾小時所受的苦難完全足以拯救千千萬萬的人類。誠然,聖經中所闡明之基督工作的基本觀念,乃是藉著替代的受苦與死,完全滿足了神的公義,並藉著替代的順服賺得了永生,所以凡相信而接待為救主的人都領受(1)從罪孽里得拯救,所以他們不再為罪受刑罰與痛苦;(2)從罪的權勢得解脫,所以他們能得潔淨而過聖潔的生活;(3)在天永遠蒙福的生命。

    在那些習慣以為人能夠行作萬事的人看來,基督的死與藉寶血贖罪的救贖當然是毫無意義的。當我們首先提到十字架對猶太人是絆腳石,在希利尼人看為愚拙,但在我們得救的人乃是神的大能與神的智慧(林前一23)的時候,有些人就以為這話是討厭的。那些新神學派的人,將十字架流血贖罪的道理解作神殘忍的要求,說一個人將自己的罪放在他人的身上,同時又相信是慈愛的,這是有意地,或無意地諷刺基督教的教義。按著聖經清楚的教訓,承當罪惡刑罰的,不是另外的人,乃是神自己,神在基督的位格里滿足了自己公義的要求,為的是可以救人。因為“神在基督里叫世人與自己和好”(林後五19)。這道理並不是難懂的,小孩子也能明白它的基本要點,只要接受就可使靈魂得救。實在說來,十字架的救法並不是人發明出來的,因為人都以為,要得救就必須自己作些善事。賴恩得救的辦法是與人在世界中所見的完全不同,在世界中,什麼事,什麼人都要以論功行賞的條件來評價,所以人很難相信道理是真的。英國偉大的布道家司布真說︰“主代死的道理一定是真的,絕不是由人的頭腦所發明的。”一切的異邦宗教與哲學系統都是教訓人賺得自己的救恩。惟有基督闡明賴恩得救的方法,聖經屢次提及得救是本乎恩,就好像神知道人的難處,老早就預告人靠自己的善行來得救是不成的。

    商務上的債與罪債之分

    贖罪的滿足說時時受到攻擊,說基督的犧牲不過是被當作一種商務上的處理。但這可以大有分別。在商務的欠債上,重點不在乎誰付,乃在乎所付為何,既已償付所欠者,事實上,欠債者就不受任何義務的約束。如果有第三者甘願付債,債主只得接受,並無其他要求。這不能算是他對欠債者的恩慈或延期付款;因他已收到他所應得的。但罪債可與此不同。在此種情形上,責任不但在所虧欠的事物,也在乎那人。不但必須受所指定的刑罰,而且還必須得犯該罪的那人去受刑罰。此刑罰代替的受苦,還必須得到在上有主權者或審判官的許可。如果得到許可,這乃是對犯人一件屬乎恩典的事;由代替受苦所得到的權利是從擔當苦難的代替者產生出來的。律法在罪人身上所有的要求並非是以這種處理來消解的。反而言之,罪人只有在此種時機、此種條件上,事先由主權者與代替者之間取得諒解後,才有可能得到恩益。因此,基督受苦的恩益並不是在受苦的時候才歸在子民的帳上,乃是歷經世代,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或在不同的條件上,按著父子聖靈間所定之密約的條款,以個人的身分歸給他們的。因此,神在賜這些恩益上乃是絕對的主權者,救恩是純粹出于恩典。就每個人的情形來說,可以按心所喜悅的,賜予或保留這恩益。這樣基督的代替受苦對得救的人來說乃顯出無限的好處,對于那些不得救而承當自己罪惡的人們,也並無任何損害或不利。

    在下一段的敘述中,南美長老會著名的神學家達普尼博士(Dr.RobertL.Dabney)在(1)商務的欠債;(二)贖罪的滿足說;(三)妥協的辦法(低于原來債務相等條款的賠償)之間作很詳盡的區分︰“某電機匠欠一地主的債務一百鎊;無力償還。假設有一富足的弟兄還足此地主一百鎊,這就算為合法的替代者,在實際上就撤銷了欠債,雖然債主吹毛求疵地拒絕。基督贖罪的滿足說,按事實上來說,並不是這種商務上的意義。還有第二種的假設︰如果這好心的弟兄並不富足,但他也是一個能干的電機匠;他看見地主正要蓋房子,他就提議願為他效勞作工二百天,以每天十先令的代價來償還他貧窮弟兄的債務。另一方面,此項提議並不是“合法的代替者”,並不強迫債主接受。他可能說,他已經雇了夠多的電機匠,並且工資業已先付,所以他不能接受此提議。但如果他以為接受此提議對他是方便的,雖不能得到現款,但他能為他所要求的提供實際的等值物,同時也是公平的。這是滿足說。根據保證人與債主之間的條約,欠債者可因之得到釋放。”(——這是在改革宗或言加爾文主義的神學系統中所應用的同一原則,主張基督為子民的罪作成了完全的滿足。)“但這里又有第三項計劃︰此仁慈的弟兄存有某種公司資本股票一紙,根據其票面價值正為一百鎊,人人都知道這股票是有價值的,但價值很少。可是他卻到債主那里說︰‘我的弟兄和我現在敢說能夠還清你的債務。我們提議請你接納這一百磅的股票,撤消債務,說明你已得到滿足的付款。’如果債主同意,則此項付款系為接納性的。”(在阿民念派的教義系統中就應用此同一原理,主張罪人既無力向神還清罪債,但由于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苦,就不再要求完全的順服,乃以較低的條件提供救恩,以“信心與福音的順服“為所根據的條件,恰如無力的罪人所能履行者。)“但是我們要問,基督所成就的滿足就等于這些麼?我們堅決地說,基督的滿足不止于此。這種誹謗神的觀念為許多經文所拒絕,即如賽四十21;五十5。這也是羞辱神,說好像承認一種法律上的共謀,將真理與公義的一切標準置于混亂中。根據此種原則,吾人難以看出‘滿足說’的真正必要性怎能存在。改革宗主張基督作成了刑罰上的滿足,乃因受了律法在罪人身上所要求的刑罰。”(Theology,p.504)

    福音書與書信之對比

    近年來有些批評家想藉著對比耶穌的教訓與保羅的教訓來懷疑贖罪的道理。耶穌並未廣泛地論到贖罪,固然不錯。但仔細考查的教訓就看出時常暗示到贖罪的實際性,並且有些時候表顯得很清楚。因為在福音書中沒有比在書信中那樣更著重贖罪,所以有些人說真實的基督教就當以前者為根據,而後者必當遺棄。

    但此種研究方法不同的理由當吾人回憶到耶穌在世之使命並非在傳福音,乃在作成贖罪之工,由此方能有福音可傳——所著重的是犧牲,非在傳述的時候,是明顯可知的。在十字架被傳述以前,必有忍受十字架的犧牲;如果我們想到當初使徒對把握贖罪意義的遲緩,甚或不能理解直到五旬節後,此事就更加顯明了。當初耶穌自己聲明自己的話是不完全的,說有許多事要告訴門徒,只是他們不能領受,並應許聖靈來引導他們進入一切真理(約十六12,13)。況且,這種靜默在耶穌這一方面正是我們所期望的,因為成大功,立偉業的人往往寡言慎行。高舉頌揚救贖之價值者乃被救贖之人,而非救贖者。

    關于此點,吾人應當記憶福音是補充書信的,而非書信補充福音,有如多人習慣所說的——書信既然論及救贖事宜的闡述,而福音則主要是論及填充我們對于基督其人的知識,並表明付以何等無限代價作獲得的救贖。事實上福音書中的材料差不多都是論到耶穌在世生活最後三年內所發生的事件,論到的收場末後景況尤為顯著——差不多三分之人的材料是與最後一周有關——明顯可見,主之最大工作,並非是的生活,乃在的死。而且所立的二大聖禮之一——聖餐,目的就是要在子民的心中紀念的死。事實是這樣,福音與書信聯合堅稱基督的死,奠定了救恩的基礎。

    全世界向來都指摘猶太人將基督釘死,而猶太人反而拒絕,或將責難推在羅馬人身上。但最近由一位猶太人在對美籍猶太人的演講中,關于此整個事件予以真實的分析。在有人問他︰“殺耶穌的是猶太人嗎?”這個問題之後,他用以下的話回答說︰“由廣義方面說,耶穌的死並非意外之事;祭司的貪污與羅馬人本丟比拉多的優柔寡斷對這件事來說算是意料之外的。新約教訓我們,基督之死乃是神的作為,的死是犧牲的;凡有頭腦跟隨耶穌的人,不拘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不能責難猶太人,要為在加略山所發生的悲劇負同等責任。”

    “是誰的罪孽?誰把這重擔放在禰身上?

    噢!主阿,是我的罪令你遭遇災禍。

    主耶穌啊,是我拒絕了你,

    將你釘在十字架上。”

    “歷代的鴻溝于今開通。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分離的誤會與仇恨,可以由共同的承認得以挪移,在大祭司的身份里我們的百姓被領入這悲慘的行為中,藉著彼拉多與羅馬兵丁,整個外邦世界在基督的死上有份。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有罪,都應當在神面前捶胸呼求神的赦免。”

    對贖罪性質的真正了解,就能清楚看出基督之死的責任乃在猶太人與外邦人身上,並且也根本在我們這歷代得蒙救贖之人的身上。雖屬殘忍,然而比起當時釘耶穌的人還算次要。

    
正文 第四章 基督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
    我們已經討論過在基督來世的使命和所完成的兩大目的,第一就是除去百姓因墮落而要受的咒詛,第二是恢復神的形像並與神有交通。明顯此二項對于得救是非常重要的。在前章中我們指出因亞當與他後裔所具盟約上的關系,所以全人類自那時以來,就生在亞當墮落的情況中,而基督的目的就是拯救的百姓脫離這種情況,把他們放在聖潔與蒙福的情況中。為了完成此項目的,降世為人取了人性,而與人發生一種重要的關系。然後,作為盟約上的元首與代表者,正如亞當為人的元首把人帶入罪中一樣,在律法前采取了他們的地位,一方面完成了律法的各規條,另一方面親自忍受了他們因過犯所應受的刑罰。這樣過了那特別的生活,受了那特別的死,即如我們在福音書中所看到是。的這兩方面的工作,就是“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

    在教會歷史中,有許多的神學討論,涉及基督被動的順服(雖不常提此名),但卻很少涉及自動的順服。結果有很多基督徒承認基督為他們受苦與受死,但卻忽略基督所過聖潔、無罪的生活也是為他們的緣故而成就的代替工作,代表他們而作的,為要獲得永生。

    稍一回想就令我們知道,基督的受苦與受死,雖然在償還被百姓所欠神公義的債上完全有效,但不過乃是在一種消極服事的意義上。的死既然屬乎刑罰的性質,所以才能解救百姓脫離所掙扎的債務,但不能為他們預備積極的賞賜。其效果即是把他們帶回亞當墮落前的地位,也就無任何功德的零點。能救我們脫離罪及其結果,但不能為他們在天堂有所樹立。在天堂的生命乃是經過一試驗期間完全遵守道德律之後的賞賜。假如基督的工作在償還百姓的罪債以後就停止了,那麼他們仍如亞當一樣,仍須藉著工作之約賺得自己的救恩,也像亞當一樣,如果悖逆了還得受永死。但工作之約已經有了,而且失敗了。很明顯的,如果第二次企圖獲致救恩,那就得另有計劃。救了一個人脫離苦境,這苦境已經證明是他自己無力逃脫的,反而又把他放在同一的苦境中,這到底有什麼意義呢?神既然救了的百姓,就不能讓他們再一次照樣淪亡。這一次主動的是神,不是人;作為根基的,非行為,乃恩典(那乃是神向罪人白白的、無須功德的愛或恩慈);結果是注定成功,不會失敗的。因此基督本著的人性,在眾人中為一完全的常人,三十三年間在地上藉著那些無罪的生活,完全順服了道德律,這樣就完成了救贖工作的第二部分,就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基督無罪的生活

    基督在今世對神對人所過的完全之愛與不自私的生活已清楚記載在聖經中。“並沒有犯罪,口里也沒有詭詐”(彼前二22)。希伯了書的著者說,是“聖潔,無邪惡,無**,遠離罪人”(七26)。耶穌說︰“因為我常作所喜悅的事。”(約八29)就是魔鬼也給作見證說是“神的聖者”(路四34)。當被釘十字架的時候,禱告說︰“父阿,赦免他們。”但從來沒有說過,父阿,赦免我。當那些最大的聖徒們快要殉道的時候,往往傾心吐意地要重新認罪;企圖得到赦罪的意識。但在耶穌的生平中根本找不到罪惡意識的蹤跡。沒有認過罪,也未曾在聖殿里為自己獻過祭。在死的時候,在與父神之間沒有密雲的影子,除了為別人的罪擔當了罪的結果。

    藉著那無罪的完全生活,耶穌為的百姓獲得了積極的義,就是歸給他們的義,並為他們得著了天上的生命。凡基督所作的並所受的乃是為他們所作的、所受的。他們在基督里得以完全順服律法,也在基督里忍受了他們罪的刑罰。由于被動的順服,他們被救脫離地獄;由于自動的順服他們得進天堂。

    賴恩得救

    根據保羅的教訓,我們得救並非靠自己所得的義,乃是靠所加給的義,這是很清楚而確定的。他堅決斥責那些“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而不服神之義”的人(羅十3);他又聲稱他甘願犧牲萬事,“為要得著基督”,“並且得以在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腓三9)。“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里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那就是,我們的罪與刑罰都轉到基督身上,的義行與聖潔則轉到我們身上。他對以弗所人寫著說,“我們原是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二10)。注意他沒有說這品格的改變是因為我們自己的善行,乃是將這工作歸給神,並且說這改變的目的是使我們可以在善行上結出果子來,並且這並不是我們原有的,乃是以先為我們預備叫我們行的,他聲明說,“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加三21),“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二21),他完全排除人得救是因著善行的觀念。如果人能夠自救,就用不著基督道成肉身來蒙羞受苦。如果是那樣,當然也是用不著這樣作。基督不但為我的罪受苦難,也為我們預備天堂,這兩件事已經完成,我們在神的看顧之下是安全的,我們應當何等深深的感恩呢!

    聖經中所提供的救恩完全是神自己所預備的。絲毫沒有人的行為在內。因此,聖經著者總是提到人得救是憑著神的恩典,不是因著人的行為。就是得救的信心也是聖靈所賜的,是一種恩賜︰“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的恩賜,也不是出于行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我們是“蒙神的恩典白白稱義”(羅三24)。人自己的義在神的眼中,如同破亂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著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多三5)保羅說基督在人得救的事上是包括一切的(西三11),我們可以加上一句說,人在那工作上是毫無所有,他自己也沒有任何功德可以享受救恩。事實上,我們只是接受者而已;我們從未把適當的報酬交給神,我們總是從有所領受,直到永遠。善行是得救的結果與明證,絕非以功德為得救的根基。行善的宗旨並不是為得救,乃是因為我們得救了,所以才表顯出因得救而有的愛心與感恩之心。對神存正當動機動善行是我們得重生的結果,而非得重生的手段。我們所應作的就是贊美神,藉遵守的誡命榮耀,並盡可能的彰顯的榮耀。正因得救是本乎恩,並非因行為,所以就是一個命在旦夕的人,或如在十字架上的那個強盜,只要他悔改,歸向耶穌,也可以得救。

    在另一方面,著者曾說過,“主張起初所賜給亞當的完全順服的律法是不變的。並且神從未曾表示律法的要求太嚴,刑罰太殘酷,必須予以廢除或減輕。(神公義的要求,就是罪人必須受刑罰,不拘本人或代替者。我們主張基督為的百姓采取了代替行動,為他們的罪作成了完全的賠償,這樣就抹殺了從亞當而來的咒詛和他們現在一切的罪,並藉著無罪的生活,為他們完全遵守了亞當所破壞的律法,如此為的百姓賺得了永生的賞賜。我們相信得救的必要條件,不拘現在或從前都是“完全順服”,基督的功勞歸給的百姓,作為他們得救的唯一根據。)他們得進天堂唯有披戴耶穌的完全義袍,一點不是因著自己的義。這樣,恩典——純粹的恩典——不是降低得救的條件,乃是基督為的百姓作了代替(Substitution)。

    站在律法前取了他們的地位,替他們行了他們所不能行的。此加爾文主義的原理給我們一個深刻的印象,就是當初賜給亞當的律法的絕對完全與不可變更的義務。既不廢弛,又不放棄,乃正當地尊榮了律法,表現了它的卓越性。這樣對于那些因基督擔當他們的罪而得救的人,也同樣對于那些因自己的罪受永刑的人,神都執行了律法的威嚴。”(“基督教預定論”一四零頁)

    基督工作的充足性,關于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的教義,在韋斯敏德公認信條中有詳盡的闡明。那里說“主耶穌因完全的順服,並藉著永遠的聖靈,將自己一次獻給神為贖罪祭,就滿足了父的公義;並且非但使父所賜給的人與神和好,也使他們在天國里得著永遠的基業”(八章5節)。在要理問答中,回答“什麼是稱義?”的一問說,“稱義是神白白恩典的作為,由此神將我們一切的罪惡都白白的赦免了,悅納我們在面前為義人;這都因將基督的義算為我們的,而我們惟獨憑信心接納了。”

    我們既然更徹底的完全明白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工作,如果我們看它是具有自動的一方面與被動的一方面,我們就絕不能想這兩方面的工作在的生活是可以分開的。我們不能說自動的順服是由的生來完成,被動的順服是由的死來完成,因為這兩項工作是在不同的程度上互相聯關的。在一生當中,在一切的思想、言語與行動上,完全順服了道德律。在地上生活的每一片刻都包含著蒙羞與受苦,或二者兼備——為一位榮耀的君王,宇宙的創造者,又聖潔,又豐富的全能者所受的羞辱,真是我們能力所想像不到的,如同生在馬槽里,經過三十三年的期間受為人的限制,忍受撒但的試探,以聖潔敏感的性情來與惡人接觸,听見他們的嘲笑與咒詛,又遭他們仇恨與攻擊,經歷疲倦與饑餓,在整個公開的宣教中,都瞻望那極其恥辱與痛苦的十字架之死。自動的順服在什麼地方也沒有比在十字架上所表示的更為顯著,因為在那里,特別當受苦的時候也抵擋一切試探,而不懷疑神,或怨恨的仇敵,毫不怨憤那些辱待的人。在整個的生活中,被動的忍受有如自動地順服,自動地順服有如被動的忍受。基督在這方面的工作,雖在性質上是分清的,但在時間上卻是互相連結的。這兩方面工作的綜合才為我們獲得那奇妙、完滿的救恩。

    加略山上被釘十架

    死于十架當然是慘苦已極。例常的規矩是把十字架放平于地,然後令被釘的人躺臥其上,有一兵丁用釘子釘穿手腳于木頭上。然後把釘在其上的人豎立起來放在已鑿妥的洞,任他受痛苦,直至死時方得以解脫。人間所制造的痛苦沒有再勝于釘十字架的。然而這正是基督為我們所忍受的。

    論到基督受苦真正的深刻性我們不能明白。因為我們知道的有限。肉身的痛苦正是一個正常人在十架上所受的苦。可是那還不止于此,也不是受苦中最重要的部分,喊道︰“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指明一項比肉身更甚的屬靈痛苦。我們已經看見,原來加給罪的刑罰不僅僅是靈魂與身體的分離,即肉身的死,乃是靈魂與神的分離,那就是屬靈的死。因為耶穌不但受了前者的痛苦,也受了後者的痛苦,所以發出了那絕望的悲鳴。當那時候耶穌被掛在十字架上,為的百姓獻上贖罪祭,在的人性與父神中間存在的那超凡的屬靈關系就完全斷絕,而且當在地上生活的整個期間使得到豐潤的神已經掩面不再看顧。人性的靈魂在客西馬尼園中“開始大大地驚疑並受極度的痛苦”但如今卻完全與神的光照斷絕關系。既如常人一樣,在知識與理解方面有限,所以完全感到這種苛責的苦楚,在與撒但從事此最後決斗,在屬世的生平中罪惡世界的力量又不斷地想挫敗的目的,所以的人性完全無法理解父神這樣棄絕義人的靈魂是什麼意思。

    不但一切特殊的恩典離棄,就是一切普通的恩典也離棄。沒有止痛藥能鎮靜的痛苦。他們往往給那些被釘十字架的人麻醉劑,為了可以解除一些痛苦。無疑那兩個被釘的強盜是接受了此種待遇。但耶穌拒絕了,知道這種藥品將會使不致擔當于此刻所欲擔當的罪擔。所有的朋友都與遠離,只有的仇敵仍在那里嘲弄。的衣服(這也是普通恩典的賜予,衣服是在人類墮落時預備為遮蔽身體並約束人的罪用的)已被奪去,使赤身羞恥。光(也是普通恩典,並最大者)拒絕了,因為有三小時被棄留在可怕的黑暗中受痛苦。加略山說明空前絕後的景象。因為耶穌並不是被動地受苦與死亡,好像一個無助必得死的人一樣,乃是自動地,好像一個守時刻的人或像一個要完成目的的人一樣。假如我們能夠看入基督的內心,我們就能見證宇宙所未知的、極大的掙扎。遠超過被動的受苦者,向那些目擊釘十架的人顯現,憑著滿足神的公義來支持宇宙道德的砥柱。因為耶穌代替罪人的地位站在神可畏的審判台前——極其恨惡的審判者面前。公義的嚴峻與無情加于其上。當忍受與父的屬靈關系斷絕的時候,那就是實際等于下到陰間;因為陰間是根本與神斷絕,是一種完全與神同在相反的環境。這並不是說的靈魂受到滅亡之人所受的痛苦;因為沒有個人的罪。也並不是說這種情形在死後仍要繼續。一切在十字架上都完成了。及至所應受的苦都完了的時候,神的光又照射在的心靈中,我們听見勝利的呼喊,“成了”(那就是,神為人的救恩所預備的贖罪已經完成了);在此以後即立刻發出那愛情特重的表詞,“父啊,我將我的靈魂將交在你手里)。這一切詳細的記載,說明了我們不得不承認惟有基督自己為我們的得贖付上了完全的代價,絲毫沒有任何人為的幫助。這樣,由于神無限的憐憫為我們預備了惟一可能的道路,藉此罪人可以得救,使的名字永遠得著榮耀。

    畢竟,此基督教贖罪的教義豈不能當作基督受苦與受死的惟一合理與必然的解釋麼?神在這世界已經定規罪與苦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那里沒有罪,那里神就不能加予苦難——那就是不能苦待無辜的簡單理由。若是刑罰無辜的,就不是公義的。基督的受苦,除了代替(不是為自己,乃為別人)以外,沒有其他的解釋。因為本是無罪、毫無**的,卻受極刑的痛苦與羞辱,就如同罪人中罪魁。若基督的受苦不是代替別人,那麼神自己就要為無故叫人受苦而遭到永遠的非難。

    況且,如果有人反對基督的受苦是代替的,那麼甘心上十字架一事就絕對不合理——事實上那是無恥的自殺行為。聖經清楚的教導是甘願接受這苛責︰“我為羊舍命……沒有人奪我的命,是我自己甘願舍的。”(約十15-18)當彼得動刀的時候耶穌斥責他說︰“收刀入鞘吧,我父給我的杯,我豈能不喝呢?”(約十八11)這自然就十分明顯,沒有一個人,連一個無罪的天使也不能有權處置他自己的生命。這種特權只屬于創造人的主。但基督有那權柄,因為是宇宙的君王。既因在里面有屬神與屬人的生命,所以有權處理自己而不害及自己和其他的任何人。當我們在代替、滿足、犧牲的教義亮光中得以看見基督的死顯為屬神的偉大成就,一榮耀的祭司作為,藉此彌賽亞獻上自己為的是確保神的公義,罪人得以與神和好。必然的結論是,基督在十實架上的死並非普通的死,乃是神為百姓所預備救贖的偉大處理。

    如果基督不是照所聲稱的那樣道成肉身,犧牲性命為多人的贖價,那麼獨神主義派、新神學派說贖罪的教義是一個極大的欺騙就算言之有理,而且若有什麼人相信他能僅僅信靠一個在一千九百多年前于巴勒斯坦被釘十字架的猶太人而得救就是愚蠢的。基督教的教義若不是真實的,有如聖經所教訓的,我們得救是靠著基督超自然的工作,有如歷代敬虔人士所信仰的,那麼我們就得藉著一些人文主義或自然主義的系統,即如懷疑派與不信派所信仰的來救自己。

    根據純正基督教的教訓,基督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是我們屬靈與永遠生命的根基。罪必須受罰的要求既然由基督以代表者的資格已經滿足,所以並無損害于公義;而且既然以代表者的資格度過了完全順服道德律的生活,所以屬靈潔淨與永生的恩賜已經當作百姓的權利和特權賜給他們。拯救他們脫離地獄,又把他們安放在天堂。在今生和來世沒有一樣福氣不是應當感謝基督的。

    
正文 第五章 基督為我們付上贖價
    在聖經許多地方都說到基督救贖工作需要藉著付上“贖價”來完成。主自己的教訓比任何地方說的都更清楚。“正如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舍命,作多人的贖價。”這是論到的使命,馬太福音二十28,馬可福音十45也重復此同樣的話。當保羅說“基督舍已作萬人的贖價”(提前二6)時,無疑他心目中已有了這個意思。他對哥林多人寫道,“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林前六19,20)。以弗所教會的長老被囑咐要“牧養神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的血買來的”(徒二十28)。他寫給加拉太人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他在提多書中說,“他為我們舍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二14)。門徒為服事主而舍命(太十39;路九24)乃是他的特權,主為的百姓甘願舍命(約十15;加二20)乃是主生活的一部分。

    彼得教訓也與此很相近︰“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8,19)在後書中他警告那些“私自引進陷害人的異端,連買他們的主他們也不承認”的人(二1)。在啟示錄中有贊美基督的話,“你曾被殺,用自己的血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叫他們歸于神”(五9)。

    “贖價”的意思特別著重在買回來,用買的手段救贖出來;類似的表詞“贖”,意即付上贖價而救贖出來。我們知道基督是為我們付上贖價的,我們的救贖主,用極大的犧牲買來了我們的救贖,這代價就是自己的生命。耶穌來世所要完成的顯著使命就是死——犧牲自己的生命為那些該死的人作了贖價,為的是叫他們不致于死。人若是把握不住這中心的真理,即耶穌來世是為多人舍已成了贖價,那麼,他就無法明白基督道成肉身與釘十字架的宗旨與意義。許多指著救贖或付贖價的聖經章節,總是暗示到救贖是從犧牲得來的,當然是很大的犧牲。人之所以不能救自己或別人,完全是因為他不能付出罪所應得的代價,只有基督能付上代價,釋放的百姓脫離罪惡的咒詛。

    在聖經中所用贖價一名詞的意義,由華飛德博士在以下的段落中闡明了︰“盧村(lutron,復數時為lutra)意指賠款,金錢上的報酬,為一人或一物之權利的割讓而交換的贖價。也用為贖地銀(利二十五24)——贖將要被殺之牛的命(出二十一30——在司法程序上被捕者的生命(民三十五31,32),或為復仇(箴六35)——神所要的頭生子(民三46,48,51;十八15等)。平常也用為救贖被擄或為奴者的贖價(利十九20;賽四十五13等)。”(BiblicalDoctrines,p.342)

    最近一位英國學者曾清楚地闡明此名詞的含意︰“我不是僅僅決定基督作我的救主。本來就有權利作我的主。我從前是罪與撒但的奴僕,我也嘗試得自由,但我不能得到自由。我從來不是一個自由人,‘我是生在罪中並在罪孽里長成的’一個奴僕!若不是基督付上代價把我拯救出來,我現在還在那里。而現在怎麼呢?‘你們暴自己的人’。我現在還是未得自由!我被一位新主人買贖出來!我是基督的奴僕!是我的主,因買贖了我。不僅‘要求我的靈魂,我的生命,我的一切’,乃是買贖了那一切的,那都是屬乎的。我是的,因是我的主,因佔有了我,因用自己的寶血買贖了我。”——Dr.D.MartynLloyd-Jones

    被付贖價者必獲釋放

    一項贖價,根據其真性質來說,不僅能使人得釋放,而且也是命令上的釋放,所以是確定的。“公正”要求凡被付贖價者都得釋放脫離一切約束。如果神要求第二次(頭一次要求代贖者,第二次要求本人)受刑罰,那就是不公平。因為由于基督為百姓所成就的,又因與聖父之間所立的約,所以凡被付贖價者必得救。救恩並非出于工作,也不是由于任何人的善行,乃純粹出于恩典。“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性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神所應許的是信實的,如果我們轉向,就必得赦免,也要守與基督所立的約,基督曾代替的百姓受苦,為他們買來聖靈地重生與成聖的感化。凡父所賜給基督的那些人,必要接受這些感化並且必然得救。他們絕不致再被要求付上第二次代件,這些感化也不致不臨到他們,這特別是因為救恩是出于神的恩典而非由于人的工作。“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羅八33,34)“信的人有永生。”(約六47)既為神的選民,我們就確實知道“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里的,”(羅八38,39)

    舉一個很顯著的例子與警告來說,在德國的現代宗教生活中就失掉了基督教的贖價觀念。所謂“高等批評(HigherCriticism)”,更適切一點來說,可以叫作“消極的,破壞性的批評”,就是從德國產生出了的。不幸得很,在德語新約翻譯上未能把贖價的意義表達出來,結果就有將基督教自然化的傾向,而且像解說其他高等宗教為拯救的宗教一樣——此種拯救是可以由良好的道德、啟蒙、利他、自助等了完成的。結果,真實的福音主義宗教在那里已經死去了三代;而德國思想界的領袖,特別是那些在高等教育範圍內的,多已轉向人本主義的追求。上一代的華飛德博士說︰“不幸得很,德國的宗教語匯把新約中用以說明‘偉大贖價’的用語弄得完全失去原了的‘買出’意義。德文Erlosen,Erlosung,Erloser,無論那一字都無‘買出’的原意;就是方在廣泛的通俗用法中也不會清楚地傳達出‘買’的意思來。三字本身的意思只是救出(Deliver),拯救(Deliverance),拯救者(Deliverer);而且這些字除了在宗教用法之外,無論在何處都不會充分包含‘救法’的意義。如果我們同來思考最初從希臘文脫源的幾個接近贖價觀念的德國字,如Loskaufen,Loskanfung,Loskanfer,便可知其在德國宗教思想上的影響,因為這幾個明確的字,如被用為德文新約中的‘贖價’,那麼自然會影響德國基督徒的宗教思想與感情。但是他們實際上都是用一模稜的‘拯救’(Deliverance)語匯來代替明確的希臘字以表示宗教的思想與感情!這對救贖的教義必定產生嚴重的損傷,是毫無異議的;德國的基督徒正因此故積久成習,完全不注意基督救贖行動概念的中心事實︰即一項買出的行動。”(BiblicalDoctrines,pp.388,390)

    
正文 第六章 代表的原理
    我們已經討論過,人類的始祖亞當不僅代表他自己,並且也是以後全人類聯盟的元首與代表者,而基督站在亞當的地位上,因著自動與被動的順服,就代表了一切得救的人。此代表的原理充沛于全本聖經中,而且也是原罪教義與救贖教義得根基。其實,只因為人類原初被造是這樣安排的,一人為正式負責的首領,所以基督在日後降世並以此原理為其工作之基礎時,他才能拯救人。

    聖經教訓我們,人類是一單位,一家庭,是從一共同的祖先傳留下來,具有血緣的關系。這與天使受造的次序相沖突,因天使之受造非如人類,是同時各別分開受造的。每一天使都是個別單獨地承當自己的試探。

    由于人類聯合性,所以神必須在起初就與人類的始祖樹立“工作之約”(始祖賦有人類之本性,所以他的行動會恰如人類可能作的一樣),而神在此約中可以試驗他們。這給了亞當一個奇妙的機會來為他自己和他的後裔得到莫大的福氣。因為是這樣安排的,如果他能完全順服所要求的條件(由此證實他是感恩的,是可靠的守法之子),那麼永生就必定會賜給他和他的後裔。但如果他經不住這試驗而犯罪,那麼永死的刑罰不但歸給他自身,同時也照樣臨到他的子孫,此約包含極嚴重的責任,負有無限善惡的可能性。

    人類原初受造乃屬完全,持有積極傾向道德之趨勢,然而卻也可能墮落。他的完全猶如一個花苞,可能發展到一朵美麗的花。他的受造並不像一架機器或自動機,乃是一有道德自由的人,他可以擇惡而陷自身于其中,遭遇不幸。費波恩博士(Dr.Fairbairn)說的很對,“道德上的完全是可以達到的,但非創造的;神能造一個有道德行為的人,但不能造一個滿有道德果實的人”。假如亞當選擇了良善,那麼由于此種行動他就要產生道德的善良,而神也要在他善良的形態上堅固他(也就是使他的品格存到永遠),有如堅固天使一樣。

    創世記第三章用極鮮明而又深奧的文字陳述了人類的墮落。人在伊甸園中享有極公平而有利的機會;然而人卻明明忽視神的警告甘心選擇罪惡。聖經所說的,以及人類自從那時以來的經歷,都為此聖經記載作見證。亞當的墮落,他的後裔也就都生在此同一道德敗壞的景況中,但聖經又告訴我們,因為人類機體的聯合,所以基督可能與父神進入一“救贖之約”中,藉此陶為的百姓作亞當為人類所行的另一方面,他們的罪可以歸在身上,另一個方面,無罪的生活及其受苦應當歸在百姓的身上。

    亞當的墮落包含著全人類的墮落與敗壞,由于此平行的處置,基督的義也照樣歸給的百姓,這已由保羅的教訓說明了︰“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于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豫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五12-19)又說︰“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里也都要復活。”(林前十五22)上下文說得很清楚,此意乃是︰眾人既都為亞當所傳下的後裔,分承他的罪與死,照樣凡因信在基督里的也都要復活。在保羅的書信中所說的“在基督里”乃是與基督在生命上的結合,如此才可得救。他屢次地宣稱︰凡在“基督里”的人就已在靈里活了。凡不在“基督里”的人,也是在靈里死了。

    在基督教神學中有三種不同的“歸予”(imputation)行動。第一就是亞當的罪歸給我們,就是他的子孫,這是根據法理而記在我們的賬上,所以我們必得為此負責且為此結果受苦。這就是一般所說的原罪。第二就是我們的罪歸給基督,所以是為此罪的結果受苦。第三就是基督的義歸給我們並為我們獲得了天堂。當然我們本身並未犯亞當的罪,基督本身也未曾犯過我們的罪,照樣,我們也不能因基督的義就說個人有什麼功勞。每項都是法定程序上的處置。我們接受救恩是用此同一方法,就好像我們從亞當承繼定罪一樣。每項事件中都有其結果的,因為二者之間有密切與正式的聯關。拒絕此三種步驟的任何一個步驟就是拒絕基督教教義的基本部分。

    我們很容易明白一個人可以憑著代表作事。一州的人民可憑著他們的代表在州議會內執行決議。如果一國之內有一位英明的領袖,全國人民都因而得福。如果是一不肖的人物,人民必受其果報。兒童當然被認為是父母財富和美名的正當而合法的繼承者,而且也承受父母在智力和體力上的許多特色。實在說來作父母的也是他們子女的代表,因為他們可決定兒童將來的命運。如果父母是智慧、有德性、勤儉的,那麼他們的孩童亦獲得其福祉;但如果他們是怠惰邪惡的,那麼他們的子女亦將因之受其影響。在法律上我們有所謂“委任”,被委派的人所有的行動不拘是利是害,都由委任者負法律上的一切責任。在商業上也有委托制。大多數個人的良善品格,乃受他人之燻陶。所以代表的原理得注入人類生活中。因此在聖經要道中,亞當乃為他後裔正式的首領與代表;我們也看見這原理的應用。

    赫治博士(Dr.CharlesHodge)論到此題,在下段中曾作很有力的陳述︰

    “此代表的原理充沛于全部聖經中。亞當的罪傳遞于其子孫,不是一件孤立的事實。那不過是一般原理的例證,特別著重于神從創造天地以來的意旨。神對摩西宣布自己是刑罰罪惡,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的神(出三十四6,7)……宣布迦南人的咒詛臨到他的後裔。以掃賣掉長子的名分,把他的後裔關在應許之約以外。摩押與亞捫的子孫永遠不許進入耶和華的會,因為他們的祖宗,**從埃及出來的以色列人。在大坍亞比蘭與亞干的事件中,他們的妻子兒女以及小孩子,都與他們父母的罪同歸于盡。上帝對以利說,他家的罪孽永遠不能用祭物清除。對大衛說︰‘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因為你藐視我,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對悖逆的基哈西說︰‘乃縵大麻瘋必沾染你,和你的後裔,直到永遠。’耶羅波安和他同時代之人的罪,永遠決定了十個支派的命運。猶太人要求把耶穌釘在十字架上,他們自願接受的咒詛是,‘流血的罪,情願臨到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直到如今猶太人還是分散天下……此項真理充滿了全本聖經。當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時,不僅是關系亞氏自身,亦關系他的後裔。他們受所有立約條款的拘束。雖然他們本身並未犯過罪,但他們也分享到該條約上而給予他們的應許之福,與違背神所遭來的刑罰與恐怖。兒童與成人同樣遭遇因罪而來的饑荒、瘟疫、或戰爭……直到如今,猶太人還遭受他們祖先犯罪的刑罰,因他們棄絕了摩西與眾先知所預言的彌賽亞。救恩的整個計劃即建立在此原則上。基督為他子民的代表,在此地位上他們的罪歸給基督,而基督的義歸給他們……沒有一個相信聖經的人會漠視而不承認父母代表之性格的事實與神的報應,自古以來這都是建立在兒女擔當他們祖先之罪孽的原則上。因此不信派否認聖經是源出于神的。但只一味不信聖經是無濟于事的,因為在歷史中已充滿了與聖經教義相同的事實。重犯累及他的家屬,蒙羞辱受苦痛。浪費者與酗酒之人,傾家蕩產,辱及親友。世界上每一個國家的人所遭遇的禍福,都與他祖宗的品格和行為有密切的關系……罪孽的遺傳或代刑的觀念,乃建立在舊約時代的一切贖罪祭與新約時代的偉大救贖的根基上。根據聖經的文字來說,擔當罪就是擔當罪的刑罰。祭物(牛、羊、鴿子等)就是代表獻祭之人的罪而犧牲。當祭牲被殺之際,獻祭者要按手在其頭上表明罪已轉移在犧牲者身上。首要條件,祭牲必須毫無缺欠與瑕疵,尤須明了的,就是它的犧牲並不是為他自己的不完全或缺點,乃是為別人的罪。這一切都是象征與預表……也就是在聖經中關于基督贖罪的中心教訓。擔當我們的罪,替我們受咒詛;擔當我們因律法而遭來的刑罰。這一切都是依據‘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一個人可以公正地將自己的罪歸與他人’的原則而進行的。”——SystematicTheology,II,pp.198-201

    說來也真奇怪,今日有許多基督徒都承認我們的救恩是由基督而來,但卻否認我們也分亞當承繼罪孽與敗壞。這種立場當然是矛盾的,只能破壞真實的基督教而毫無建樹。如果我接受救恩是由基督而來的道理,那麼我們就不能否認由亞當承繼來的定罪與敗壞的聖經教義。事實上,我們若不是在亞當里墮落了,就根本沒有理由藉基督而得救。基督在救贖之約中為代表的元首是以亞當在工作之約中為代表的元首作前提。後者為前者必須的根據,而基督對于其百姓的工作與地位,也只能由與亞當的工作關系上看得清楚。聖經教訓我們,罪與愁苦由亞當進入人類當中的原理,正與選民藉基督而得義行與祝福的原理一致。關于我們與亞當關系的錯誤見解,並因他的行為所給予全人類的影響,必定使我們對基督之關系及其救贖之工產生誤解。這二大教義是絕對平行的,存廢與共,有密切關聯。離棄其中之一,基督教教義大系統邏輯的一致性就受到損害。

    
正文 第七章 贖罪的範圍
    論到贖罪更進一步的重要問題乃是︰基督的死是為某些特殊的個人,就是父神所賜給的百姓,抑或死是為所有的人類呢?換句話說︰基督的死是有計劃的把救恩給予某些特殊的個人,抑是有計劃的賜給全人類使之有得救的可能。這問題在加爾文主義與阿民念主義中以不同的見解曾討論過。加爾文主義者主張在神的意圖與奧秘的宗旨里,基督的死僅僅是為的百姓,的選民,至于其他的人只不過是偶爾有份于普通恩典而已;阿民念主義則主張是為所有的人死了。

    首先,贖罪乃為神自己作成,乃屬自己的產業,隨自己的支配。神所作成的贖罪也是有無限價值的;赦免之路廣大無邊,願意赦免多少人,就赦免多少人,但要按照聖靈的潔淨與拯救之力。可以救一些人,多數的人,或人類的全數,都隨自己的意思。但從聖經的教訓並我們從世界上所觀察的,就清楚證明出來神並不是救全數的世人。有救全世界的能力,基督之死足夠救所有的人,而神也願意救所有的人,能在人心中動善工,以致使所有的人得救,但究竟神為何不救全世界的人,這奧秘我們就不得而知了。明顯可見神有更智慧的計劃,更高尚的宗旨,容許一些人仍然繼續處在他們自我選擇的罪惡道路上,如此顯明給人類與天使,讓他們知道犯罪敵擋神是何等可怕的事。但我們相信,神恩慈的屬性暗示著,聖經也清楚教訓,至終人類的大多數要得救。

    至于論到贖罪的範圍,神預知的教義足以證明,在神的計劃中基督只是為那些真得救的人死了,神豈不是有認識萬事的正確知識嗎?根據的預知,豈不是有能力預告千年後的歷史細節嗎?神能預知這件事不但加爾文主義者承認,就是阿民念派的神學家也不反對。神既有此預知,就不能差遣基督來救那些本來不想救的人。正如加班爾文所說︰“神既知道所選召的人不能來,而又召之,那麼神選召的一致性在那里呢?”一個人的成就由于缺乏遠見或能力來完成他的宗旨,就往往達不到他所預期的。一個人不能期望他認為不會成功的事。例如,有人知道在三十人中有二十人能來參加宴席,有十個人不能來,雖然他都能請這三十個人,但他只期待那能來的二十人,而且他的預備工作只是為他們這二十個人。或如︰他知道隔壁屋中有十箱金子,他可盡量拿一次,而他只能拿動七箱,他就不會指望拿走十箱。那些承認神有預知的人,反而又說基督死是為所有的人,乃是自欺,因為這樣作是以為全知的主行事愚昧。說神熱心地要作知道不要作的事,乃是說神行愚昧的事。

    按照聖經所教訓的明顯真理,基督的死乃特為的百姓;聖經沒有直接或間接說到死是為所有的人。所指著那些基督為他們死的人,乃是“的百姓”、“我的百姓”、“羊”、“教會”、“多人”,換句話說就是全人類較少的數目。“你要給起名叫耶穌,因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救出來。”(太一21)“誰想他受鞭打,從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過呢?”(賽五十三8)“我為羊舍命。”(約十15)“好牧人為羊舍命。”(約十11)耶穌對那不信的猶太人說︰“你們不信,因為你們不是我的羊。”(約十26)“教會就是他用自己的血所買來的。”(徒二十28)“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五25)“他卻擔當‘多人’的罪。”(賽五十三12)“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來九28)“我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為他們本是你的。”(約十七9)古時以色列的大祭司並不是為全世界的人,乃是僅僅為悔改的人以色列民獻祭。啟示錄所描寫的新婦與羔羊乃是說到基督對百姓的特別、揀選與分辨之愛(二十一2,9)。

    基督之死特別指著的百姓,已在所說的贖價上顯明了——“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舍命作多人的贖價。”(太二十28)按贖價的性質乃是這樣︰當贖價付出而被收納的時候,所要贖的人當然立刻得釋放。再沒有任何義務來約束他們。如果基督的死是所有世上之人的贖價,如果由于他的死買贖了全人類,那麼聖靈的重生與潔淨的能力,就要臨到世上所有的人,而不宜僅限于一些人,永遠的刑罰就不應加給任何人。有如我們所說的,假如神是公義的,就不能沒有贖罪來赦免罪,如果要求二次刑罰罪人,一次是代替者,再次是本人自己,那真是最不公平的神。

    神的主權

    說神曾掙扎來完成的目的反而失敗了這種觀念,尤其是以為神能被弱小人類的意志所挫敗的這種概念,是與聖經所著重之神的主權相反。茲引幾處經文證明︰“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都憑自己的旨意行事,無人能攔住他手,或問說,你作什麼呢?”(但四35)“主耶和華阿,你曾用大能和伸出來的膀臂創造天地,在你沒有難成的事。”(耶三十二17)“萬軍之耶和華起誓,說,我怎樣思想,必照樣成就,我怎樣定意,必照樣成立……萬軍之耶和華既然定意,誰能廢棄呢?他的手已經伸出,誰能轉回呢?”(賽十四24,27)“我是神,再沒有能比我的,我從起初指明末後的事,從古時言明未成的事,說,我的籌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悅的我必成就……我已說出,也必成就,我已謀定,也必作成。”(賽四十六9-11)“耶和華豈有難成的事麼?”(創十八14)“我知道你萬事都能作,你的旨意不能攔阻。”(伯四十二2)“我的神在天上,都隨自己的意旨行事。”(詩一五3)“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二十八18)“他將萬有服在他的腳下,使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弗一22)“我們也在他里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已意行作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弗一11)

    誠然這些經文教訓我們神乃是天地的主權治理者,所有的事都在的護理管制之下,若沒有命定的或許可的旨意,就沒有任何事會發生。贖罪既由神自己所作成,我們就確實知道,必要正確完成所預期的旨意。若有什麼人未能得救,那就是他並未被包括在救贖計劃之內。因為如果赦免是為萬人所預備的,那麼所有的人就都必得救;因為普遍的贖罪就是普遍拯救的意思。

    筆者曾于他處提及︰“我們豈不相信,如果神願意,就能使人一個罪人悔改麼?無所不能的宇宙治理者豈不能改變所造的人麼?在迦拿以水變酒,在大馬色的路上改變了掃羅。長大麻瘋的人說︰‘主阿,你若肯就能叫我潔淨了。’主說了一句話,他就潔淨了。上帝能潔淨心靈像潔淨身體一樣,因二者都是造的。我們相信,如果神肯這樣作,就能差遣眾多的基督教牧師與宣教師都到各國去,能叫世界在最短期間內改宗。假如神按其所能實際地去救全人類,也如此裁決,差大隊的天使向人施教,在地上行超然的神跡,也能自己在每人心中動工,以致無人能夠滅亡。罪惡的存在既然是由于神的許可並在的支配之下,如果願意就能隨時將罪惡完全除淨。的大能已在一夜之間毀滅埃及頭生的(出十二29),並在另一夜擊殺十八萬五千亞述軍隊(王下十九35)的事上見出。大地開口,吞滅可拉及其叛黨(民十六31-33);亞拿尼亞與撒非拉之被擊(徒五1-11);希律王被擊慘死徒十二23)均能見出神之大能。神之永能並未失掉,若說神與人爭衡,盡量行其所願行的。結果尚未成功,這乃是羞辱神。阿民念派的觀點說,神的意圖在某種情形下或被折挫,而人類(不但是受造之物,而且還是犯罪的人)能對全能神的計劃行使否決權,這種觀念顯然是與神不可測知的偉大性的聖經觀念相沖突。人的計劃往往不可能實現是由于智慧或能力的缺乏;但是神在這些事上是不受限制的,絕無事先未見到的‘偶然之事’會發生,也絕無計劃變更之事的演出。若以為的計劃會失敗,掙扎結果也歸于無效,這乃是把神降低到受造之物的地位。”

    雖然我們沒有篇幅充分討論加爾文主義的揀選教義,但我們必須喚起讀者注意一件事實,那就是聖經從起初就教訓聖父把百姓賜給聖子,就是神的選民,無人能數的大群眾,就是為了這一群人,聖子在指定時期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當然有些人因為他們對聖經陌生從未仔細研究,所以就否認有揀選這件事。他們視“揀選”一詞有如從未見過的駭人魔影。然而單在新約中,“揀選”(Ekletos,Ekloga,Eklego)一詞就出現四十七、八次。在約翰福音第七章中就有五次,耶穌提到“父所賜給他的人”。保羅在以弗所給哥林多人寫信說︰“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就按著自己的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一4,5)使神差遣基督到世上受苦而死的愛,並不是一般毫無分辨的愛,乃是一特殊的、神奇的、無限的愛,為自己選民的愛。任何否認此偉大寶貴的真理,企圖曲解此救贖之愛為普通的仁慈或以萬人為對象的博愛,就是違反聖經。

    普救論者的經文

    當然,在聖經中有許多經文可用來證明基督之死為所有的人。但是卻沒有一處是絕對教訓普遍救贖的。例如哥羅西書一28保羅提及他的工作是要“勸戒各人,教導各人,要把各人在基督里完完全全的引到神面前”。他絕不是說希望全世界的每一個人都在基督內得以完全。無疑這“各人”是指著上文的聖徒說的,就是二十六節所提的“聖徒”,神把這些事向他們顯明。希伯來書二9說︰“叫他因著神的恩,為人人嘗了死味。”這明顯是指下文第十一節的“許多兒子”說的,乃是他們救恩的泉源。聖經是以大眾的話言所寫,而且我們都很自然引用“每個人”,“所有的人”等詞,而其中是含有限制的意義。英國歷史上著名的海軍大將曾說過這樣一句話︰“大英帝國希望每個人在今日都各盡其職。”(Englandexpectseverymanthisdaytodohisduty)我們很清楚看出,納爾遜大將說這一句話時,並不是盼望全世界的每一個人,可以說也不是英國的每一個人都這樣去作,只不過是希望那些與他從事脫拉法格爾海戰的將士都能和他並肩作戰。

    在許多普救論派所引之章節中的“一切”(all)並不是指著每一個人說的,乃是指各種的人,猶太人與外邦人,不分國籍、膚色、社會地位與婦人孺子。在新約中有五十幾處提到“眾人”,但其中的意思都有限制,即如︰“你們要為我的名,被眾人(allmen)恨惡”(太十22)“因為他們都(all)以約翰為先知”(太二十二26)。“該撒亞古士督有旨意下來,叫天下人民(alltheworld)都報名上冊……眾人(all)各歸各城,報名上冊”(路二1-3)。“百姓指望基督來的時候,人都(all)心里猜疑”9路三15)。“人都(all)說你們好的時候,你們就有禍了”(路六26)。“若這樣由著他,人人(allmen)都要信他”(約十一48)。“並且賣了田產家業,照各人(anyman)所需用的分給各人(all)”(徒二45)。“我自幼為人如何,猶太人都(all)知道”(徒二十六4)。“你們就是我們的薦信,寫在我們心里,被眾人(allmen)所知道所念誦的”(林後三2)。

    當耶穌說“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十二31)時,的意思是說一切的罪,除了褻瀆聖靈以外,都能在悔改時得到赦免。從以上所提到的幾個例證就可以知道,“一切”(all)這個字並不是指著當時活在世上的所有人,也不是指過去活著的人和將來的人。清楚可見,普救論的教義是不能以“眾人”、“每個人”或“所有的人”等字為根據的。

    約翰福音三章十六節並沒有如一般人所想的那樣具有普遍救贖的教訓——“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本節經文所著重的,亦非彈丸之國,乃是全世界,猶太人與外邦人,不論黃白紅黑棕,貧富尊卑,神為他們的救贖賜下獨生子。神愛的深度就在這一個小字“如此”(so)(中文聖經未能譯出——譯者注)上表明出來。神是如此(多麼)愛世界,甚至賜下的獨生子為之而死。況且,神所要救贖的,或言基督教化的乃是世界。雖然人類的大多數已經得救,但仍有很多的人滅亡。本節經文並不是說神賜下獨生子,以致無一人滅亡,或言所有的人都得永生,乃是說那些信的人都必得救——從聖經他處我們得知僅有一部分听見這信息的人相信,而這些相信的人也惟獨是神的恩典才使他們相信︰“人若不重生(從上頭生的)就不能見神的國”(約三3);“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里來的”(約六44)。聖經沒有一處直接或暗示的說到基督是為所有的人死,或有救所有人的目的。

    未斯敏德公認信條

    關于贖罪的範圍與選民和非選民的相關地位,韋斯敏德公認信條說︰“神既已預定蒙揀選的人得榮耀,也就按永遠並最自由的旨意,預定他們得榮耀的一切方法。所以凡蒙揀選的人,原來在亞當里墮落,現在都蒙基督的救贖,也蒙聖靈在適當的時候,用有效的恩召,使他們信耶穌基督,得稱為義,得兒子名分,得成聖,並因信被基督的權能所保守,以致得救。但除此選民以外,並無人蒙基督的救贖,蒙有效的恩召,得稱為義,得兒子的名分,得成聖,以致得救。”(第三章第六節)

    這並不是說可憐的罪人願意得救而被拒絕,提出這個比方的乃是故意訕笑神的道。一切誠心願意得救的人,必定被列在贖民之中。首先要說的就是,除了重生的人以外,根本就沒有渴慕得救的心。關于那些未得救的人聖經說︰“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他們眼中不怕神。”(羅三10-18)“十字架的道理在那滅亡的人為愚拙,在我們得救的人卻為神的大能。”(林前一18)“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三19)此外關于重生的人聖經說︰“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弗二1)“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林後五17)“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那听我的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五24)基督曾給我們無條件的應許,凡饑渴慕義的“必得飽足”(太五6)。又說︰“我要將生命泉的水白白賜給那口渴的人喝。”(啟二十一6)“口渴的人也當來,願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啟二十二17)當我們把榮耀歸給神的時候,並說“凡願意的”就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乃是神叫他這樣願意——凡渴慕生命水的人是因神的靈使他這樣渴慕——凡那些感覺到需要得救的人,想要藉著那重大贖價而得解脫的人,都是由于聖靈主權的恩慈與重生的能力所作成的,使他們感覺到這需要並渴慕這偉大的拯救。

    無限價值與能力的贖罪

    當我們說到贖罪的“限制”時,我們並不是說到贖罪的價值與能力。贖罪的價值是由作成贖罪者位格的尊嚴來決定;而且基督既然以神而人的位格受苦,那麼贖罪的價值就是無限的,足夠拯救全人類,而且如果那若是神的計劃,就足以拯救世上的每一個人;但贖罪的功效卻只能限于那些聖靈將此贖罪應用在他們身上的人。限制只在乎意向與應用在某特殊使人身上而言,也就說贖罪只為那些真實得救的人而預備,並應用在他們身上。為此人所用的贖罪與另一人的贖罪都是一致而毫無偏私的,因此才使人人有客觀得贖罪的可能。但是因為墮落的人類對神的事既不了解又不尊重,不可能超脫主觀上的困難,所以只有為聖靈所重生的人才能反應神的呼召而得救。如果神的心意是要揀選每一個人,那必能用大能重生與感化的能力改變所有人的心。改造了大數人掃羅的心,而使他成為新人,正如改變無數墮落之人的心而使他們遷離黑暗的國度,進入神光明的國里。但為了某種未顯明的理由並沒有把恩典賜給所有的人類。

    無論如何,福音是傳給所有的人,而且足夠所有的人需要,神已預定凡信基督的人都必得救。沒有一個人的滅亡是由于客觀方面救贖的不足,或因神在的道路上放下什麼絆倒跌人之物,乃是因主觀方面的困難,特別是因為他自己罪惡的傾向與自由行動的惡意阻擋他相信並接納贖罪。神的態度或者可以歸納在娶親宴席的比喻中,那里說到王打發人去請那要拒絕赴席的客人,“我的筵席已經預備好了,牛和肥蓄已經宰了,各樣都齊備,請你們來赴席”(太二十二4)。

    其實阿民念派也是主張限定的贖罪,正如加爾文派一樣。加爾文主義者主張贖罪的限制乃在“範圍”上,那就是說贖罪並不是應用在每一個人身上(雖然他們相信人類的大部分終要得救);阿民念派則主張贖罪的限制乃在能力上,或說固有的價值上,認為贖罪的本身不能救任何人,若想贖罪效力發生在每個人身上,就必須藉著人的信心與對福音的順服來補充,這樣每個人都有權來決定他是否要信基督。加爾文主義者在量的方面限定贖罪,阿民念派則在質的方面限定贖罪。加爾文主義者相信高等價值的贖罪——聖經著重神的主權、善良與聖潔就暗示要白白地、寬廣地來應用贖罪。阿民念派相信一寬廣範圍的贖罪——達到全世界每一人類的贖罪,可是他們必得承認此效果並無明證,特別是在異邦之地。事實是這樣︰阿民念派比加爾文主義者更嚴格地限定贖罪。因為當人把贖罪普遍化時,它的固有價值就被損壞了。如果贖罪是應用于每一個人,而每一個人卻仍在滅亡的環境中,那惟一的結論就是贖罪實際上不能救任何人。根據阿民念派的理論,贖罪得以作成只是在乎人(如果他願意)與神恩的合作完成了功德才得到自己的救贖。但是這樣的得救就不再是因恩得救了,乃是因恩典再加上行為的得救。贖罪的性質決定了它的範圍。如果這救贖僅是使我們有得救的可能,那麼它就和全人類有關。如果它能真正有效的使人獲得救恩,那麼它就限于某些人——被選的人Dr.C.Hodge說的很對︰“亞當的罪並不僅是使所有的人有被定罪的可能;那乃是他們字際被定罪的根基。所以基督的義也不僅是使人有得救的可能;乃是為那些作成此救贖的人,獲得了實際的救恩。”Dr.Warfield說︰“我們必須在高等價值的救贖與寬廣範圍的救贖之間有所選擇。二者是不能並行的。”事實是這樣,基督的工作是不能普遍化的,不然它的本質就被損壞了。

    由普遍恩典所領受的一般祝福

    當然,我們不能否人全人類因著基督工作而領受到許多重要的祝福。因罪而加給人的刑罰暫時延緩了。這世上墮落的人類比墮落的天使還居高等的地位,聖經上說墮落了的天使被遺棄給罪惡,而成為惡靈,但人類卻有福音的傳布和救贖計劃的逐漸作成,實在享受許多的感化,罪惡的勢力被限制,因此高尚的道德標準,社會與經濟的生活得以維持。保羅對路司得的異邦百姓說,“神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就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叫你們飲食飽足,滿心喜樂”(徒十四17)。神使太陽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這些都是普遍恩典的祝福。雖然本來是為選民預備的,但亦為全人類所分享。這世界既然不是最終賞罰之所,乃為主的百姓受訓、試驗與發展之處,所以這些祝福也往往為非選民所享受。但這些祝福的本身卻不能使一個靈魂得救,因這些祝福與特殊恩典的祝福根本不同。特殊恩典的祝福乃是重生、稱義、兒子名分、成聖與得榮。但普遍恩典的祝福乃在啟示神的榮耀,彰顯的性格,以榮美與喜樂充滿世界,在神國的發展上佔必要地位。在某項意義上來說,基督死是為全人類,因此對阿民念派的主張,我們不完全否定,但我們卻主張的死是特為的選民,具有聖靈同在的感化以致使他們的得救有效,所以在其他人心中所產生的影響,僅是選民得救大業中的附帶事件而已。

    況且我們也發現,在墮落的天使之間有顯著的區分。因為當基督取人性于已身並為墮落的人類預備救贖時,並未為天使作此預備。正如希伯來書第二章十四至十六節所說︰“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他並不救拔天使,乃是救拔亞伯拉罕的後裔。”

    假如基督的犧牲意圖在毫無分別地拯救全人類而不專是為選民,那麼無疑關于此意圖的消息必會毫無分別的傳給世上所有的人,而不會像如今三分之二的人類那樣,在這救贖完成二千年之後的今日仍處于盲目中。所以當我們看到許多人對救贖仍是盲目時,我們真難說救贖是普遍的。

    拋開不信者的觀點,還有兩個贖罪的觀點為基督徒所主張︰即加爾文主義與阿民念派的觀點。本書系陳述加爾文主義的觀點,我們堅持唯有此觀點符合聖經。此觀點闡明一確定而顯明的贖罪;而其不可避免的推論是令人滿意的,因為是得勝的救主,的工是有效的,所以凡是基督為之死的那些人必然得救。阿民念派的觀點所陳述的贖罪乃是不確定與難解的;而其不可避免的推論是令人失望的,因為是失敗的救主,因有大多數基督為之死而又盼望得救的人終歸滅亡了。加爾文主義的觀點為奧古斯丁、魏克里夫、路德、加爾文、諾克斯(Knox)、愛德華茲、懷特菲(Whitefield)、司布真、荷治(C.Hodge)、凱波爾(A.Kuyper)與華飛德(Warfield)等人所傳授;在大多數的情形下,反對的見解是出于善良高貴的人們,但在神性學家則只是據其才智而標新立異。我們承認福音主義阿民念派的觀點為基督教的觀點,但我們相信它並不完全符合聖經,而且與自然主義、自救主義妥協。讓我們記住,“福音”顧名思義是神為救人所成就的“佳音”,並不是叫人當如何自救的。“善導”。福音是大好的信息,報導那愛我們為我們舍命的主,為我們賺得了天堂。(注︰如欲詳細研究揀選與贖罪的道理,可參閱拙譯“基督教預定論”八五——一五七頁。)

    
正文 第八章 舊約的禮儀與預表
    許多人對于舊約時代的獻祭制度及禮儀莫明其妙。我們必當知道那是預表的時代。以色列子民剛剛從埃及地為奴之家被解放出來,所以按照他們當時為奴的情形很少有人能念能寫。埃及人的宗教又多用禮儀與虛飾,甚而他們的文字都是象形的。所以神就用特殊的方法,按他們所能領受啟示的能力,把福音傳給他們。用眼所能見的表達方式,把救法的基本原則賜給他們。當然這並不是傳給他們的惟一信息,以後又經先知在其著述中增補而加以解說。

    祭司與獻祭制度主要是為集中百姓的注意力,指向要來的彌賽亞,並授以接近神和得饒恕之路。像未來事見的影兒一樣,這些古制度先縮小為清晰的輪廓,等那“公義的太陽”來到,影兒就消失了。古聖們在模糊中所窺見的,我們今日都在光天化日之下看到了。祭司制度與禮儀並非教會的本質,只是過渡時期的形式,在那位要來者完成的工作之前為人所遵守的制度與禮儀而已。公牛和山羊的血沒有能力除掉人的罪,那只不過是預表那位完全的犧牲。完全的犧牲是後來為世人完成的,牲畜只是完全之犧牲的預表,都先藉著以色列民的啟明使人理解。所以才指定這些犧牲和禮儀當天天舉行。

    赫治博士(Dr.A.A.Hodge)說︰“公牛和山羊的祭好像支票,現在可以按其字面的銀數接受,直等到兌現的日子。但基督所獻的祭乃是現款,憑其本質的價值,能絕對消除一切債務。因此當基督死的剎那,使神人分開得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這並不是人手所作的。當真正的挽回祭獻上的時候,代表此真挽回祭的整個預表的任務已經達成,同時也廢止了。此後聖殿及其獻祭上的時候,代表此真挽回祭的整個預表的任務已經達成,同時也廢止了。此後聖殿及其獻祭禮儀即永歸無用。”

    關于獻祭制度的暫時預備的性格,加爾文說︰“人們獻上牛脂油所發的臭氣,是為了與神和好,或用灑水來洗自己的污穢,那實在是毫無效果的輕薄舉動,禮儀崇拜若不包含相關的真理,它的本身就毫無意義。其中若沒有屬靈的目的,猶太人就是徒然遵守,與外邦人虛偽崇拜無異。不敬虔的人根本不注意這些禮儀;他們希奇神為何要以這些凡俗的禮節來勞動古時的百姓,甚至他們藐視為愚笨的舉動。這是由于他們未曾注意到此禮儀崇拜的目的,如不具目的,那禮儀就誠屬虛空無用。但從所提的崇拜(形式)上表示神吩咐了這些祭禮,目的並非在佔據崇拜者屬世的操練,乃是把他們的心志抬舉到高尚的對象上去。這或許是表明的屬性;因為是靈,當然喜歡屬靈的崇拜。關于此真理的見政可從無數先知書的內容中見到,他們斥責猶太人懷疑這些獻祭的事在神面前有什麼真價值。”他們是要使律法貶值嗎?絕不,他們乃是律法的真正闡釋者,用律法引導百姓以免群眾彷徨無主。

    有了這些有關舊約的獻祭與禮儀的性質與目的之背景,我們就要問,關于贖罪古代以色列人的禮儀制度教訓我們什麼呢?

    根據舊約的禮儀,贖罪要以牲畜的獻祭來完成。牲畜不拘羊羔、公牛或山羊,必要完全,毫無瑕疵。在律法中關于獻祭特別著重血,論到此點神說︰“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這教訓就是,用無辜聖潔之物的血來遮蓋犯罪者所承認的罪。將祭牲帶來宰殺的人要承認他自己該死,且求神開恩接受這代替者的生命為他死。此祭要經年每日獻上,而悔改的罪人可以隨時獻祭。在此獻祭禮儀中時常象征的基本真理就是,聖潔之物生命的傾倒乃在遮蓋犯罪之人所承認的罪。

    贖罪日

    在贖罪日每年一次為以色列全國獻上特別的贖罪祭,其教義比個人獻祭顯得更為圓滿。方式是從會眾中取兩只公山羊,以拈鬮的方法決定將那一只殺死,殺了之後再將血帶到至聖所內灑在施恩座上,由大祭司把手放在另外那只羊的頭上,承認百姓的罪,表明罪歸轉到這只羊身上,以後由出席中的一人把它放逐到曠野里去,任其亡失。“這羊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帶到無人之地。”(利十六22)頭一只羊的死,並非因自己的過失,以色列百姓因此學習到他們的罪被放在別人身上——他們合法的代替者。而牲畜則實際上受了百姓應當受的,那就是死。

    戴維斯博士(Dr.JohnD.Davis)曾指出,藉著與第二只羊有關的禮儀,以色列百姓“從這象征的行為學習到他們的罪已被除去,並由他們及耶和華眼前除掉罪的教訓。兩只山羊共同完成一個贖罪祭。所以需要兩只羊是因為山羊有肉體的限制不可能傳達兩個要義,只能達成一個目的。聖潔之物的生命被澆奠在神面前,于是罪從營中被除掉了。神就視會眾為無罪的。並不僅是好像看不見他們的罪,乃是視罪已實際上被除掉了。不是僅罪被遮蓋,所以神看不見,乃是罪不再在營中,已被除掉了,永不再回來。這就是預表的教訓,整個的意思是︰有了贖罪祭,罪得以赦免,罪人被收納為義人。”

    總而言之,代替和贖罪犧牲性的觀念,或說以血代替的贖罪的教義,是交織在舊、新約聖經中的,尤其是在利未記以及其他部份的祭司法典中闡述得特別清楚。先知屢次警告只憑外表的禮儀而無內在悔改的心,祭物對于獻祭的人是毫無益處的,這在那里都是不能否認的事實。祭司就是那要來之大祭司的預表,若不帶著血是不許進入聖所的;相信的人就可以知道,惟有憑著別人生命的犧牲,他們才得存活。這種普遍流行的獻祭(不拘在猶太人或外邦人中)顯示人已意識到他的罪要受神的震怒,而此忿怒只有憑著代替者的生命傾倒才能除去。

    會幕及其禮儀

    在會幕的構造與禮儀中透露了一極其令人注意的預表,藉此百姓可以明了偉大救贖的真理。我們從會幕及其禮儀的記載上就可以看出它的重要性。出埃及記的三分之一,全部利未記和民數記的大部分都有記載。西乃山事件的三分之二也是論到此問題,會幕是教導神願與的百姓同住,也是得與神同在之福氣的條件。建築的方法都是以色列人在埃及所熟知的,在此藉著外表的樣式和會形的文字表顯了神的各種屬性。

    當會幕被樹立起來的時候,神是在至聖所,人是在外院,而通到至聖所去的這條路都一步步地藉著引到約櫃、施恩座和神可見之臨在的燈盞,說明了聖潔的神如何能與有罪的人同居,罪人如何能進到聖潔之神面前的奧秘。會幕乃一帳幕,神的帳幕,安放在營外——大約有一英里的三分之二的距離。神召的百姓到那里去。但要到那里去,必須出到營外。這意思是說神住在基督里,要到神那里去,我們必須從“世界“並其惡習和罪行中出來。基督是我們的會幕——“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一14)論到的身體耶穌說︰“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約二19)基督身體就是神的居所。神住在會幕中,以後提到聖殿,都是給百姓一個可見的圖畫,使老幼智愚,均可明了其中屬靈的真理。

    會幕雖小,但也有四丈五尺長,一丈五尺寬,一丈五尺高,其建造價值約合美金一百五十萬元。建造會幕的資金完全由會眾甘心奉獻,他們極熟烈地奉獻,供多于求,以致摩西必須命令他們“停止”。並非像今日的教會以抵押借款欠債來建禮拜堂。

    會幕的四周有外院,約有七丈五尺寬,十五丈長,外面以柱及帷子圈起來。如此神的居所與世界及罪隔開。在外圍向東的入口處有藍色、朱紅色、紫色的幔子——代表屬天、屬地與君王的顏色。神住在至聖所內,有光發出。

    過了三色門進到聖所,在前方盡靠會幕門口有銅祭壇,七尺半見方,長高四尺半。是用木造的,外面以銅包之。四圍有角,用以拴祭牲。這是聖所中最顯著的器具,它佔據最前方,是十分重要的。祭司若不先在此壇是獻祭,就不能進入會幕,大祭司若不先在這里獻祭也不能進入至聖所。這個教訓是最清楚的︰沒有贖罪的祭物罪人就不得親近神。不但是幕內神的榮耀,就是香壇上的光、陳設餅,若不獻上祭物,就算是特權也都享受不到。這就給我們一個很大的教訓︰在我們罪人嘗到天量、得見天光,或祈禱蒙允之前,必須真實悔改,必須得到神所預備的贖罪羔羊基督里的赦免。會幕宣布了只有憑著加略山的十字架方能與神親近。新約的偉大教義就是我們惟有藉著基督才能被神接納。祭壇上的火首先是從天上燃起的。而且永不可斷。當百姓跋涉旅行的時候,此火要在器皿中保存起來攜帶著,這就代表贖罪的永續性。早祭以晚祭,晚祭續以早祭,連續不斷。祭壇乃百姓與神相會之所。甚至罪大惡極之人,如果虔心悔改亦能來此獻祭。在新約中也記載者,“凡願意的”就可來;同時我們又有基督的應許,“到我這里來的,我總不丟棄他”(約六37)。

    獻祭所用的絕非野性,乃是常與人接近的家畜,毫無瑕疵,絕對完全。這祭物並非罪人給神的禮物——有其他的奉獻是當作禮物的——乃是代他贖罪的替身。獻祭者將手放在祭牲的頭上,承認已罪,表明罪歸在它身上。然後將祭牲宰殺,將血灑在壇上。這教訓很清楚︰罪人與神親近的惟一方法就藉著死。這就見證了罪的可怕及其結果,並且在神前必須有贖罪。然而這也證明神預備了贖罪,為一切接受的人預備了一條道路!

    從祭壇再往前走我們就發現洗濯盆。此碗形的盆中盛水,為祭司在進入會幕之前洗手與洗腳用的。祭壇表明除罪而稱義。洗濯盆則表明成聖——“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來十二14);“誰能登耶和華的聖山,誰能站在他的聖所,就是手潔心清的人”(詩二十四3,4)。

    然後我們來到會幕,那就是幕中之幕。外面罩以海狗皮,為防雨,其次是山羊皮,這也是東方人用以做帳幕用的,再下邊是染紅了的公羊皮;在此美罩下是會幕,分為兩部分︰聖所與至聖所。天棚是藍色的,圍牆是紫色與朱紅色的,當進入會幕時即遇到一簡單的門簾,這間就預表基督。幕內有三種器皿,左邊是金燈台和台上的七盞燈,這是幕中惟一的亮光,因為沒有窗,代表著基督是世界的光,是此黑暗世界中惟一屬靈的光。右邊是陳設餅的金棹子,其上設餅十二塊,每塊代表一支派,表明心靈在崇拜時與神交通,正像我們鄰舍來往,進到他家為客,與他同桌共食一樣;餅預表基督,“我是從天上降下來的生命糧(餅)”,靠此我們得生命。在金燈台與陳設棹中間的是香壇,是用荊棘木做的金蓋箱子,頂上有一個金碗,其上燃香,香是四種甜草的混合劑,然燒起來,香煙繚繞,代表基督的功勞,靠此我們的祈禱得蒙神垂听,混合香的制造規程原是神所指示,無論何人想要仿之私自作香都要處以死刑。這象征著只有靠基督功勞才能得救,若靠自己的功勞,或除了基督與義以外的其他任何東西都是得罪神的,並遭來靈魂上的死亡。

    現在我們來到會幕最末後的一室——至聖所,神在百姓個的居所。為立方體,代表完全,長寬高各一丈五尺。按啟示錄所描述的天堂就是四方的,此室內無窗戶,無臘燭,無亮光,雖然如此,這是世界上惟一無黑暗的所在,因有神的榮耀持續不斷地從施恩座上照耀出來——論到天堂聖經記載,“那城內又不用日月光照,因有神的榮耀光照,又有羔羊為城的燈……在那里原沒有黑夜”(啟、二十一23-25)。除了大祭司一年一度以外無人可以進入此至聖所,而且是為贖罪的事,在贖罪大日進入的。

    在至聖所內有一件東西——約櫃,是用金包的小箱,有四尺五寸長,二尺七寸寬,二尺七寸高,或許像一個無蓋的檀香木箱,其他就再無與之相似的了。里邊盛著記載律法的兩塊石版,就是十誡。在約櫃以上有施恩座,是用精金作的,四尺半長,二尺七寸寬,每端各有一金基路伯,張開翅膀,臉對臉遮蓋著施恩座。這代表神那不可接近的臨在。施恩座是會幕中惟一的座位,那乃是神的座位,神的寶座。施恩座在律法之上,表明神的國度是以聖潔為基礎的。在贖罪日大祭司要拿被殺之祭牲的血向施恩座彈七次,遮蓋律法,為自己和百姓贖罪(見利未記十六章)。赫治博士(Dr.A.A.Hodge)說︰“當神注視的律法時,首先看到了祭牲的血,于是罪被遮蓋,人得與神和好。”由此禮儀我們學習到,我們親近神並不是靠我們的善行來守律法,乃惟獨藉著神的恩慈,赦免因違犯律法而產生的愆尤。雖然我們不是憑著自己的義親近神,但我們必須饑渴慕義。假如放置律法的約櫃被置于會幕門口,而不在至聖所內,我們就會以為能靠律法親近神。其實這教訓並不是“守律法,神才允許你進入聖所”,乃是“進入聖所,神要賜恩給你,使你能守律法”。新約中有此同樣的真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于行為,免得有人自夸。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是。”(弗二8-10)

    在聖所與至聖所之間有藍色、紫色、朱紅色和捻的細麻織的幔子隔開,其上以巧匠的手工繡上基路伯(出二十六31)。這幔子預表基督的人性,有豐富的恩典,藉此為我們開了上天堂的門,所以保羅說︰“我們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是藉著他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分幔子經過,這幔子就是他的身體。”(來十19,20)當基督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忽然殿里的幔子從是到下裂為兩半”(太二十七51),表明神已經離開了的殿,並表明所有律法與禮儀上的崇拜都已終止。

    在會幕中還有一顯著的現象我們必須注意︰那就是其中的擺設是成十字架形的。銅祭壇為根基,洗濯盆為主干,陳設餅的棹子為右臂,金燈台為左臂,香爐在兩肩之中,而約櫃為首。此圖案為幔子所隱蔽,直到基督死時幔子裂為兩半,非人手所作,乃神的作為,才使聖所與至聖所相通。後然站在銅祭壇處往上望向約櫃,十字架的形狀清晰可見。

    這樣,在會幕的架構與禮儀上就表明了福音的真理。在最初人口的銅祭壇代表加略山,灑于直到約櫃、施恩座一切之物上的血就是從這里拿去的。當崇拜者從此奇妙通路經過時,也就在所遇之物上仰望耶穌的名。這是從摩西到基督的死,在百姓面前所呈現的可見模型。當基督在世的時候,所以承認禮儀律的暫時性並遵守之,乃因這些禮儀律只有等到死時才作廢。這些禮儀可比作月亮,本身無光,是借來的光,反照公義太陽之光,就是不久即將出現的光。等到實際的來到,就完成了猶太教禮儀中所預表的工作,那些禮儀也就歸于無有了。正如蕊墜實出,星月沒而旭日升一樣。

    基督完成舊約的禮儀

    對于我們這些處在新約亮光中來研究舊約的人而言,就特別清楚看出基督是舊約預表與禮儀所指的實體。甚至那些反對的人也承認此點,這誠然是令人驚奇的證據。基督在各處都被預表為我們的祭物。舊約的聖徒前瞻此同一獻祭,正如我們新約的聖徒後顧此同一獻祭一樣。這整個的獻祭制度就是為那要來的彌賽亞建立起來的。司特朗博士說︰“基督的贖罪恰如地心引力一樣,在地心引力尚未被人發現以前,它就已保持宇宙的平衡穩定,照樣在人未想到贖罪以前,基督的贖罪就早已成為人得救的慣事了。此亮光已經照亮歷代的人們,可是“黑暗卻不接受光”(約一5)。

    獻祭之血的路徑是從伊甸園門口直到加略山的十字架,在那里基督“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來九26)。在此獻祭中基督充當的是祭司與祭牲。我們個人無須獻祭上什麼,因在此祭牲上無插手之處——我們只是站在旁邊,在被定罪的審判之下,無助、無望。因此聖經宣稱︰“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羅五6)又說︰“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羅五10)

    我們已經說過基督是祭司,尤其是我們的大祭司。祭司就是在神寶座前代表人的那一位,也是能代替人向神獻祭的,並藉獻祭替人代禱。先知是神的代表者,神的發言人,對人說話。基督不但是祭司,也是先知並君王。這安排是必要的,因為罪人自己不能來到神面前。舊約的祭司,特別是大祭司,是被派作祭司,直等到真祭司的來到。但這些祭司並不是真祭司,只不過是那要來的預表或影像而已。惟有基督才有作真祭司的資格,才能與神和好作調停。因為基督來世並完成了的工作,所以利未記中的祭司制度連同一切獻祭禮儀就永遠作廢了。一切所預表的,都在基督身上成就了,所以我們仰望基督為我們惟一真實的祭司。我們不僅拒絕人世間地上的祭司,無論是天主教的或異教的,就連他們繼續執行的禮儀也都視為剝奪神權的行動。

    基督執行此祭司之職分乃聖經中清楚的教訓。“但現在基督已經來到……並且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九11,12)“所以他凡事該與他弟兄相同,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來二17)“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來五6)“這位既是永遠常存的,他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凡靠著進到神面前的人,都能拯救到底。因為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原是與我們合宜的。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因為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律法本是立軟弱的人為大祭司,但在律法以後起誓的話,是立兒子為大祭司,乃是完全到永遠的。”(來七24-28)當全人類因罪與神隔絕的時候,神就揀選以色列人為祭司的國度,然後派利未支派為祭司支派,以後派利未家為祭司之家,最後從這一家中又派個人為祭司,作為大祭司耶穌基督預表。

    基督的死乃是獻給神的祭物,這是最清楚的聖經教訓。“但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來九26)“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林前五7)“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基督“為我們舍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弗五2)在設立聖餐時,基督說明的死,論到餅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舍的”(路二十二19);論到杯說,“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二十六28)。基督的死與古以色列人的贖罪祭相等︰“原來牲畜的血,被大祭司帶入聖所作贖罪祭,牲畜的身子,被燒在營外。所以耶穌,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也就在城門外受苦。”(來十三11,12)“基督按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林前十五3)“我們藉的血得蒙救贖。”(弗一7)

    甚至在舊約中,在先知以賽亞的題言中也都用生動的言詞記載了關于未來彌賽亞的代替贖罪︰“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卻以為他受責罰,被神擊打苦待了。那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因受欺壓和審判他被奪去,至于他同世的人,誰想他受鞭打,從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過呢。……耶和華卻定意將他壓傷,使他受痛苦,耶和華以他為贖罪祭,他必看見後裔,並且延長年日,耶和華所喜悅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他必看見自己勞苦的功效,便心滿意足,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他卻擔當多人的罪,又為罪犯代求。”(賽五十三4-12)

    用以描寫基督之死的名詞多半是從獻祭的禮儀中得來的;基督教有如猶太教,從起初就是救贖的宗教。舊新約完全符合,前者為預言性,後者為描述性,都是論到基督的為人與受死;教會的發展,從舊約到新約都很自然,猶如花苞之于花朵。初世紀的基督徒習慣于獻祭的崇拜,除非使徒門宣講基督為逾越節的羔羊,死為赦免我們的罪並神恩垂顧他們,不然他們就無法明白使徒教訓的主旨。此外他們屢次宣稱得救是本乎恩,非因行為的教義。雖然聖經中記載了如此清晰的真理,但還是有那些獨神論派、新神學派以及各種懷疑派,因為想要別樹一幟,就堅持把本質不同的宗教外衣披在耶穌身上。就拿新約的記載來說——關于耶穌的為人與教訓的惟一記載——耶穌所設立的宗教,在自己的心意中,和在最親近的門徒心意中,根本就是救贖的宗教,這是毫無疑問的。

    世上最大的悲劇之一就是猶太人——惟一賜以榮耀啟示的民族——不能明了他們眼所見之榮耀啟示的屬靈意義。當殿中的幔子開通時,就顯然教訓我們神已經離開的殿,于是一切的禮儀崇拜隨即宣告終止。耶穌在預言的死及耶路撒冷的終局時說︰“看哪,你們的家成為荒場,留給你們。”(太二十三38)在除滅耶穌的事上,猶太人不但證明了他們自己完全不配管理神的事,而且也破壞了整個利未制度,他們以前對此制度的熱心不過是盲目的,只是為了商業上與自私的目的。使徒保羅也說到,無知的帕子,心地的盲目與剛硬,使得猶太人不能明白律法的屬靈意義,看不見基督就是公義的律法︰“他們的心地剛硬,直到今日誦讀舊約的時候,這帕子還沒有揭去,這帕子在基督里已經廢去了。然而直到今日,每逢誦讀摩西書的時候,帕子還在他們心上。但他們的心幾時歸向主,帕子就幾時除去了。”(林後三14,15,16)這臨到受有“聖言之托”的猶太人是何等的悲劇啊(羅三2);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中間出來的”(羅九5)。如果像謙虛的西面那樣,他們或者能見到所應許的彌賽亞,“是照亮外邦人的光,又是你民以色列的榮耀”(路二32)

    
正文 第九章 贖罪論的謬說
    贖罪論的教義既然為福音的中心,就勢必會受到攻擊。許多關于贖罪論的謬說不斷出現,同時在教會中頗為顯著,其中最顯著的可分三大項︰(1)道德感化說;(2)神政說;與(3)神秘說。

    道德感化說

    此說為贖罪論謬說中最為人所主張的,而且也最影響人。它否認基督的死是為滿足神的公義,而主張的死是以神的愛來感動人,軟化人的心,領人悔改。根據此說基督釘十字架乃戲劇性受苦的表現,企圖在觀眾身上生出道德上的感化。此說表明基督為我們受苦,就如慈愛的父母為不知感恩的兒女受苦一樣,企圖感動他們回轉而悔改。贖罪被理解是對人的,勸人為善,而不是對神的,為要支持的公義。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是神對世人宣布,只要人肯回轉,就願意赦免人的罪。的受苦與受死被解釋為僅僅是殉道者的為義而死,取人性乃是自然的結果。甘願與人共受苦難,而且的苦也並沒有贖罪的意思在內,不過是自我犧牲的最高模範。所以我們也當因此受感動,背起我們的十字架,為了服事人而犧牲性命,來作成我們自己的救恩。

    道德感化說主張,基督雖有巨大的感化力來勸勉我們行走在十架路上,即自我犧牲服務之道,但究竟還須我們自己走在其上,真正救我們的並不是基督行走的十架之路。總而言之,我們得救是憑著我們自己的努力,並不是靠基督的血。如此說來,基督並非我們的救主,不過是我們的良朋與模範;于是世上的救主就和好人一樣多了。這就是罪人能救自己的老舊觀念。這不是別的,這根本就是自然主義的宗教,外面不忠實地披上基督教的名詞。

    此說根據神僅是愛的假想;並主張悔改是得赦免的惟一條件,它否認任何要求罪必須受刑之律法的存在。這是現代攻擊贖罪教義的根苗。華飛德博士有效地分析並揭穿了此神愛之屬性的片面著重,茲引述如下︰

    “企圖著重毫無分辨之愛為宗教的根本事實,導致贖罪的全部聖經教訓都被無情地拆毀。如果神僅僅是愛,那里還需要贖罪呢?……神是愛,當然不錯,但不能就說神不是別的,只是愛。神是愛,但愛可不是神,因此僅用‘愛’字不能正確的表達神。拿我們這失喪于罪惡愁苦中的罪人來說,神是愛,確實是基督教的最高啟示。但若以為神不是別的,只是愛,可就不是由基督教的啟示而來。神為萬人之父,就其真義上來說,我們不可置疑。但這毫無分辨的仁慈主義,即把握住今日宗教思潮的,卻根本不是基督教的固有觀念,純屬異教性質。當我們讀流行的宗教性文章時,會引起一種異樣的感覺,姑且稱之為溝通腐朽異教的氣氛,因其中所充斥的有些是“通俗父道神”的不正當主張。這些主張又退回到四、五世紀;當異教神只漸趨死去的時候,留給那些喜好古習的人們的,不是悲傷的感覺而是一位慈祥的老好人。”

    “這溫和古老的異教表現在宗教文字中是一個何等樂觀的點綴!確信一位仁慈高高在上絕不使地上的人們辛勞難堪的神,使在抑郁中生活的人們何等感激涕零呢!在基督教嚴正公義的神面前他們又該如何的震驚!這位神隱現在他們顫驚的眼中恰如出現在現代詩人眼中一樣,視神無他,只是一位居住在耶路撒冷的嚴厲之神!的確,偉大的神對卑微可憐之人的小過犯是十分寬大而不予注意的,的確,人是神慈悲賜予的對象,而非嚴峻斥責的對象。如波斯國詩人卡雅姆所說,‘他是一個人好人,將來也是好的’。”

    “現代不分辨是非的仁慈主義者還能比這更深入嗎?我們心中不能不浮起質問。這單方面的通俗父道神的宣言,比從異教輸入的‘慈祥老好人’好多少呢?當我們用口來講述這帶祝福的話‘神是愛’時,我們心中的確要表現著比我們不希望相信的更深一層的意義。神真對人計算他的罪嗎?總之,今天我們對高邁的‘神是愛’的超越真理是更充分理解嗎?我們是激烈地抗議我們是被詆毀被視為應受震怒的罪人嗎?是的,對這偉大的話‘神是愛’置以任何一詞也都無法道出其真實的內容,除非把此語放在其他同等崇高概念的背景中,如‘神是光’、‘神是公義’、‘神是聖潔’‘神是烈火’等。‘神是愛’的長闊高深是無法把握的——這一切都超越人的知識——除非當神的愛向罪人變臉,表現出無法形容的憎惡,以不滅的火似的憤怒來焚燒罪時我們才能明白。‘的愛’的無限性,絕不是藉著有罪不贖並向罪人濫施恩典才能理會的。只有藉著的聖潔公義和公布無限憎惡與憤怒,而同時又極愛人,親自為罪人設下滿足這些要求的辦法,才能充分明白‘神的愛’。這在基督教中是優越的特性。畢竟基督教並不是只像一位‘愛的神’,乃像一位‘良心的神’,……我們可以斷言,一位完全而有良心的神,是絕不會以有罪為無罪的。在此一事實中或也含有‘罪的救贖’之必要與最深的根據。”

    “今日世界上的人簡直不尊重代替性贖罪的必要。意識上的吩咐只能喚醒良心;而神學上的良心又似乎太不活潑。在贖罪論的學說中,最令人驚心的就是把罪的觀念除掉。不錯,只有在罪的意識大大減輕時,人才能如意地幻想藉著‘革命性的悔改’來拋卻罪。當然啦,只有當罪是可惡的意識被抹消的時候,人才會以為聖潔的慈愛的神會馬馬虎虎的對付罪。如果我們並不覺得這麼急需要得救,那麼當然只要有一點兒贖罪就可以了,畢竟只有罪人才需要救主。但如果我們是罪人,同時也深知我們自己是罪人,也看重‘為罪人’的意義,那麼我們就必會呼求那因受苦成為完全,作為我們救恩主宰的救主。”(StudiesinTheology,p.294f.)

    贊成道德感化說的人,對于神需要贖罪的觀念,都是盡量地大肆譏評。關于罪所帶給人的主要影響,由此人與神遠離因而不克反應正當動機,他們都不理聖經上的暗示。他們看不出聖潔之神與犯罪之人中間那道不可渡過的鴻溝,所以他們體會不到神的公義必須滿足的真正原因。他們說,如果神繼續伸開的慈手歡迎人,整個的困難就是如何引誘人來得赦免,當然這就無需贖罪,事實上這贖罪的觀念也就算是荒誕的。一方面,聖經教訓我們神的公義必須得到確證,另一方面,聖靈在人心中的內部工作,在人能了解屬靈真理或言悔改之前是必須的,而且這聖靈的恩賜,是由于基督的犧牲為信徒買來的。保羅非常清楚地說明了這贖罪的必須性,並非在于神的愛,乃在于的公義,宣明贖罪的終極目的就是“神知道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26)。

    贖罪教義史表明了基督的神性與道德感化說是難以冶為一爐的。根據此說,一位為人之基督的榜樣與我們較為相近,比為神的基督更好。近代許多論贖罪的神學書籍都拒絕把亞當的罪或基督的義歸給人,這樣他們就很邏輯地否認了人類在亞當里的墮落,和人類在基督里的得蒙救贖。他們認為耶穌只是萬世師表,完人之範,結果他們的宗教是傾向人本主義的水準。

    道德感化說的廣泛影響,及其破壞整個基督教的信仰,已由浸信會神學家斯特朗博士說明了。斯氏宣明︰“道德感化說在邏輯上必然使基督教其他的顯著教義——默示、罪惡、基督神性、稱義、重生以及永刑——受到嚴重的影響。此說要求默示投降,因為代替性贖罪的觀念已交織于舊新約的教訓中。道德感化說要求把罪的聖經教義除掉,因為在本說中一切罪都是違反本性,罪人不能自救,客觀的罪孽必須被贖而滿足神聖潔要求的觀念,均遭到否認。此說也要求放棄基督的神性,因為如果罪算不得什麼大惡,人就可以救自己脫離其刑罰與勢力,這樣就無需一位受無限痛苦屬神的救主,只要屬人的基督就足夠了。此說要求我們放棄稱義是神在律法前稱罪人為義的作為,惟因基督的罪與死,罪人才能與聯合的聖經教義,因為他們認為除了人自己的義以外,別的義都不能算在罪人身上。此說否認重生的教義,因為這不再是神的工作,乃是罪人自己的工作,不再是內心的改變,不過是罪人自己自我革新的志願而已。此說反對永刑,因為這不在適用于武斷性律法中的有限過犯,也不再適用于不包括道德性的膚淺犯罪。”(SystematicTheology,p.730)

    我們深深知道神超越的愛,也就是經由耶穌死在十字架上所表明的愛,本應使人棄絕他們的罪而歸向神;但事實卻是,此種懇請並不能感動未重生之人的心。近代新神學派說的很清楚,他們說贖罪的道德感化說是無力的——因為此說把人重新放回自然的宗教里去。那乃是把基督自己的衣裳(此衣裳即啟示錄作者所說“沾了血的衣裳,在衣服上有名寫著說︰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十九13,16),放在別人身上,剝奪了基督的榮耀,這並不是傳新約的福音,乃是傳人為的福音,無法感動罪人悔改。悔改的罪人知道他是有罪不潔的,而且必須付上神公義所要求的代價。若不是他確信基督已為他償清罪債,不然他總以為他能改善自己的生活。

    況且,人人都應該曉得,道德感化說只是以激動我們的情感為其清晰的目的,其本身並無固有的原則和必然性,因而造成悲劇的結果,其自身是注定失敗,空遺可厭而已。不公義的刑罰就是罪惡。把一個無辜的人為了社會的利益而處死刑,不但是罪而且也是一項大罪。只有當此處刑為不應當得好處的人斷為公正時,他的犧牲方被所有的人視為公正或必要。

    道德感化說並未對基督的死作適當的解釋,而且更使之模糊。假如基督以非罪犯之身,在那韶華之年,自願接受苦與死亡,那麼道德感化說對基督之死與受苦就更無適當的解釋,只有謬誤了。況且,假如死僅僅算是一個殉道者,而非為百姓罪惡的負擔者,那就完全無法解說,為什麼在受極大痛苦的時候,反為父神所棄絕。

    神政說

    贖罪論的神政說主張,由于神的絕對主權,能和緩律法的要求,所以就用不著任何為罪的犧牲而白白赦免人。但為了保持一公允的懲戒並尊重律法,以致人心受驚,叫人知道犯罪者不能不受刑罰,因此基督才死在十字架上;同時也必須以身作則表明是高度的尊重律法。基督受苦的根本目的,並非滿足神的公義,有如滿足說所主張的,亦非消除人對神的抵抗以彰顯神的愛,有如道德感化說所主張的,乃是藉以觀摩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而對罪生出一種恐怖的心,而引人歸善。由于在他們眼前所觀摩的,人們方能知道罪是何等可怕的事,絕不能不受刑罰,所以對神的治理生出尊重的心。神政說並不主張基督受苦是擔當了原來與律法有關的刑罰,也不等于那刑罰,乃是次于該刑罰,神不過是在的主權內,自由地為那刑罰而接受一代替者,當作那刑罰來接受。神既然表示了對罪的不滿,現在就能在以前所宣布更容易的條件上賜救恩給人。不再要求人完全的順服,現在只要人相信並行合理的善行,這一切當然就是出于本人自己的能力所作成的。當然此說與滿足說(主張我們得救只因基督的完全順服,這順的合乎了原來為救恩條件而立的高尚要求)之間有極大的區別。

    神政說的基本要點就是基督的死乃在警告人︰罪必受罰,而宇宙的管理次序,只有當人尊重律法時方能繼續。但我們主張,刑罰的主要目的並不是把敬虔注入治理的觀念中,也不是注入律法的抽象觀念中,乃是滿足神的公義,因為這才是正確的。沒有一個深受感化的罪人會覺得自己是與政府或律法相沖突,他乃是面臨個人的難題,因為他被罪**了,有禍了,是與有位格之神的聖潔相抵觸。犯了罪以後而真悔改的大衛,當他在真光中見到自己的罪時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詩五十一4)那謙卑的稅吏說︰“神阿,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十八13)

    神政說反對罪人的罪歸給基督,基督的義歸給罪人之可能性的事實。他們說那是表明神是不公義的,為別人的罪而刑罰無辜者。有罪者必當受罰。刑罰若不正直,社會次序難以維持。此說未能承認罪之極端可憎,而以為可藉比原初神所定而較輕的刑罰來處罰罪。但如果此為真實,如果神以其在主權認為任何受造之物犧牲的價值都能滿足,那麼公牛與山羊的血也就足以除掉罪——基督的受苦就等于徒然了。此說以為人有能力改變他的道德性,為要達成此舉他只需要外部的良好環境,然而聖經卻告訴我們,他需要重生,性情的完全改變,這種福氣是由基督所買來的,而且只能藉著聖靈的能力方能使之生效。總而言之,此說所主張對罪的淡薄態度,就是完全忽略了神對百姓的大愛;因為神自己在十字架上的犧牲——並不僅僅是一個人,乃是神自己在基督里的犧牲,因此所包括的價值是無人能知的。

    神政說當然是矛盾的,不可靠的,而且只有少數的人主張。此說為十七世紀著名荷蘭神學家與法學家葛羅修(HughGrotius)所發明。葛氏從法學的觀點來討論此題。他主張在赦罪的事上,神應當被認為是一道德的治理者,不能憑自己的情感或願望來行事,乃應考慮到一切在權下之人的幸福。基督的功勞只不過被認為是一種教訓,十字架不過是象征,目的在教訓人,神是恨罪的。

    神政說有時被稱為“中間說”,此說並不比道德感化說更具嚴重的錯謬。道德感化說主張贖罪的目的乃在感化人,而此說承認贖罪的一部分是向神的,為支持對神律法的尊重。但在本質上二說根本相同,因為二說均否認滿足神公義的必要性,而且二說均主張十字架的根本目的乃在人里面產生出一種影響而已。

    神秘說

    此外尚有一贖罪論的謬說我們必須提及,那就是所謂的“神秘說”。此說視人類為一群體或單位,並不視之為個體,所以因亞當的罪惡介入人類中的死亡與敗壞的種子,被基督藉道成肉身而介紹給人的生命與不朽之原理征服了。贖罪被認為不是由基督所教訓或實行的任何事而成就的,乃是由于道成肉身,在此道成肉身中神性與人性合而為一。根據一些贊成此說的人的說法,在道成肉身中基督取了人性,即墮落的人性,但沒有犯罪,反藉著自己神性的能力保守聖潔;人得救是因著信,與此得潔的人性有分。根據其他一些人的見解,人類從亞當所承襲來的原始敗壞,逐漸為耶穌在世上的生活所勝過,直到死時,人性即恢復起原初的榮耀而與神有交通。根據另一些人的說法,人性至終要成為神性。這樣救贖就被認為是人物質方面的終結,神性改變的本質就如面酵在面中被放入人類的集團里。基督被認為與自己聯合,並非真實而又體與靈魂分離的人,乃為一般質類的人性。結果基督內在的靈命與人相交通成為血統上的弟兄,並在人心中喚醒那潛伏的“上帝意識”,使他能克服感官的“世界意識”

    雖然從古代希臘教父時即有主張者,但神秘說卻從未為多數人所主張。它的主力即在于著重一項重要的真理事實,即所有信徒都與基督聯合而參予新性情。但我們主張此聯合並非由于道成肉身,乃由于聖靈的工作,而且是屬乎個人的,並不是集體的。此說有一點足資稱贊的,就是它將救贖歸功于神的恩典並強調聖潔生活的重要性。

    雖然如此,此說卻也遭受到嚴苛的反對。第一它與聖經的明訓相反。它說基督的死,並未形成救贖工作的主要部分,然而聖經卻強調的死為赦罪的根基。在聖經中我們找不到一處說基督道成肉身是為了能將屬神的生命注入人性中。據我們所知,取了人性乃是為了可以在人性中受百姓所應受的刑罰,這樣就使他們不致受刑。

    神秘說的傾向根本是屬于泛神論的。它主張神的生命被注入到人的生命中,是為了潔淨並抬舉人到神的地步,這是破壞了神人間的根本區分,是為泛神論對人生的解釋留地步。它的邏輯理論就是,自從基督時代以來所有的人類都要被更新並恢復成聖潔與到神那里去。

    神秘說對于那些在基督之前死的聖徒的得救無法解釋,因為它主觀的得救贖的程序與彼等無關。有些贊同此說的人甚至說基督以前的人不能得救,如此說來古聖的列祖就都滅亡了!總結此研究,我們得以觀察每一謬說均有其缺點。每項都是把次要的當作贖罪的主要目的。但在教會歷史中這幾項謬說都不能改變贖罪是為“滿足神公義”之教義的地位——不拘在信條中或在信徒的心中。實在說來,為滿足神的公義而無絲毫獻上,根本就談不上是贖罪。使徒傳道的主旨並不是說基督藉著死以彰顯愛來感人,亦非令人尊重律法的抽象原理,更非全人類藉神秘的神人聯合與神再度和好,乃是“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很少誠實的基督徒會相信基督的生平與受死只不過是“感動世人的崇拜方式或贊美歌;是一個道德的點綴”。

    道德感化說、神政說與神秘說都得不到古以色列獻祭制度的支持。舊約的任何獻祭都沒有一點暗示這會對獻祭者生出道德上的感化,或教訓人尊重律法,或說明神性注入到人性中。獻祭的根本目的即是赦免;其效果乃為“贖罪”(利四20,26,31;六30、代下二十九24)。

    事實是,贖罪滿足神公義的見解更深奧且有效的闡明了以上諸謬說中所包含的真理,而同時又駁斥、排除其錯謬的成分。在啟示我們神對百姓的無限之愛,並表明我們的救贖是用何等大的價值買來的這方面,此見解遠超過那謬說所指明的,贖罪是在我們里面生出特殊的道德效果,同時也避免以為基督的受苦是為感化人而非滿足神公義的錯謬。在啟示我們神律法的本性乃為屬性的抄本,所以是完全的、聖潔的與不變的這方面來說,就遠超過神政說所生出對律法的尊重,而避免以為把刑罰加在無古者的身上就能在社會上產生良好反應的這種錯謬。在顯示我們如何在法理上和在代表的原理上與基督聯合,所以我們的罪與罰就歸給基督,而的義、產業與榮耀就歸給我們這一點上來說,就遠超過神秘說所主張的我們與基督聯合的真性,而又避免那以為有罪的人性被神性注入所潔淨的錯謬。

    
正文 結論
    我們時常听到人說,主張什麼樣的“贖罪論”都沒有多大分別。實在說來,這在世界中就有很大的區別。如果我們瞻望基督的十字架時,看見神的聖子,為愛我們而舍己,受了咒詛,以自己的血買贖了我們,我們所持有的乃是聖經中闡明的超自然的基督教信仰。但如果我們在基督的受苦中只看到自我犧牲的榜樣,我們也當盡可能的效法這道德榜樣來作成自己的救恩,那麼我們的宗教就是一個人為的自然宗教,就如歷代以來多人受迷惑的宗教。

    在世界這樣混亂,人內心如此受試煉的今日,實在沒有時機去談無血的贖罪了。真正懊悔的人就會覺得罪的重擔而呼求救贖,並拒絕其他別的東西來求滿足。有些人當然願意在人類幻想的砂土上去建設。但我們卻確實知道基督的死乃是得救的惟一方法,在何處基督的死受到忽視或拒絕,在何處就有靈魂的滅亡。這個分別是十分重要的。這是每個人所面臨極重大的關頭。

    贖罪的教義在今日已被忽視,這是很明顯的事。很少在講台上,或報章中論到此題目。然而贖罪乃是基督教信息的中心,沒有贖罪,福音就失去了能力。牧師們所以忽略贖罪的緣故,或許因為缺乏屬靈的經歷,或因有理論上的困難,所以就躊躇宣揚此教義,他們是無力、失重心而情感用事,以致他們的信息嚴重地缺乏屬靈的深度或理性的根據。無論是牧師或听眾都不能義正辭嚴地重視此教義。無疑,今日教會界缺乏屬靈的能力與火熱的心,大部分是由于忽略了此教會的根本大道理。

    但我們並不是說贖罪的道理已經從信徒的心中失去了。華飛德博士說︰“各處謙虛的基督徒仍以代替贖罪來表明他救恩盼望的根基。各處的傳道人仍把基督的要求提供給被聖靈驚醒听眾。神學講壇的討論仍在研究贖罪。不拘何處基督教進入學界,仍有贊成贖罪的人;其實愈深遠的思想家,也就愈為清楚的擁護此教理。”(StudiesinTheology,p.287)

    贖罪的滿足說在本質上雖然為古代教會所主張,但它卻直到十一世紀時才以系統的方式加以分析與闡明,那是堪特伯利大主教聖安瑟倫在他劃時代的巨著——“神為何成為人”中所闡釋的。從那時起贖罪就成為基督教各派信條與教義的基要部分。

    在宗教改革時期抗羅宗的神學家都極力主張贖罪的教義,加爾文更特別在他的“基督教要義”一書中廣泛地闡述此意義,其結果就是強力的並屬乎福音的信仰。要想教會復興並重拾當初傳福音的熱忱,就沒有比著重贖罪道理更好的方法。天主教數百年來之所以能維持一般教民之心意,即在于守彌撒祭,那就是一種象征基督受苦與受死的標記。甚至異邦宗教也有他們繁盛的寺院與獻祭制度,但這卻足以證明一件事實,那就是只憑道德制度、嘉言恣行是不能從人心中除掉罪擔的。

    贖罪的教義已成為基督教信仰中的基要教義。一個人稱自己為基督徒的把握即根據他依靠基督救贖的功勞。在其他遠離聖經的神學體系中,信者與基督的關系、信者接收神的根據和信者的宗教生活都與純正的基督教不同。基督教是脫罪的,神所賜超自然教義的可靠性與贖罪教義之真偽有不可分之關系。在今天有許多事情都被稱為“基督教”,但是基督教自有其明確的教義內容,非摩門教、回教、和基督教科學派的教義內容所能比擬。最低限度基督教包含(1)對罪的承認;(2)為罪憂傷;與(3)信基督為惟一脫罪的救主。基督教的教義內容已為基督所規定,或由自己,或藉的門徒,而且又一勞永逸地記錄在聖經中。若有什麼人自稱為基督徒,但只不過是為了隨聲附和、人雲己雲,或是因為在教會中能找到一般道德或社交的生活,那麼他就是虛偽的、非道德的,因他只著重外表。我們不能隨便把任何東西都稱為“基督教”,除非它與基督自己所立的教義體系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