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理所當然的侍奉
作者︰布雷克
第二卷 人 論
第十章 關于人,特別是靈魂 第十一章 上帝的護理 第十二章 行為之約 第十三章 行為之約的違背
第十四章 原罪和本罪 第十五章 人的自由意志和對罪的審判    
第二卷 人 論 第十章 關于人,特別是靈魂
    我們已經探討了天上最突出的受造物-天使,現在我們來考察地上最突出的受造物-人。在原文希伯來文中,人被稱之為Adam,這個詞是從一個原意為“紅色”的詞衍生的,人在健康、優雅的時候,就是紅光滿面,膚色微紅。“他們的身體,比紅寶石更紅”(哀4︰7)。Adamah(紅土)一詞就是源于此。在希臘語中,人被稱為Anthropos(姿勢豎立的)。在墮落之後,人被稱為Enos(悲慘的)。

    主創造了萬物,並極其優美地裝飾了這個世界,此後,他就說︰“我們要……造人”(創1︰26)。在創造其它東西的時候並沒有這樣的說法,因此,我們可以推論說,人的榮耀是超過其它所有的受造物的。在創造之時,上帝並沒有對天使說話,因為他們的地位與上帝並不等同。他們並不是“共同創造者”,因為創造是惟獨屬乎上帝的作為。同時,人也不是按天使的形像受造的。這一陳述是擬人的說法,所表達的是三一上帝在創造人的時候所考慮的。因此,在第六天的時候,上帝最後所創造的就是人。他給亞當所起的名字就是“人”,因為人是與其它所有的受造物截然不同。同時,上帝也創造了所有的天使;天使本身是沒有**性的。然而,上帝當時只是創造了一個人,通過**的方式使人遍滿地面。“雖然上帝有靈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使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瑪2︰15)。

    人有兩大要素組成,一是身體,一是靈魂。上帝從泥土中創造了人的身體。“耶和華上帝用地上的泥土造人”(創2︰7)。至于人是在伊甸園中,還是在伊甸園外被造的,聖經上則沒有記載,因此我們也不能說什麼。但是,聖經上記載說︰“耶和華上帝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創2︰15)。指定一個人在一個特定的地方從事一個特定的任務,這並不意味著他從前就不在這個地方。聖經上確實說︰“耶和華上帝便打發他出伊甸園去,耕種他所自出之土”(創3︰23)。然而,不管是伊甸園之內的土地,還是伊甸園之外的,都是一樣的土地。他的任務就是耕種他所自出之土,汗流滿面,多有憂傷,因為現在他要從地里得養生的,而土地則受到了上帝的咒詛。

    在亞當受造之後,上帝禁止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並把各樣的飛鳥走獸帶到亞當的面前,使亞當為他們起名字。亞當注意到它們都是成雙成對地過來的,就感受到自己是孤獨的,沒有配偶。“耶和華上帝使他沉睡,他就睡了。于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耶和華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2︰21-23)。亞當對動物的各樣性情是非常了解的,因此他給動物所起的名字都與它們的性情完全一致。亞當是怎樣知道夏娃是從他的肋骨取出的呢?或者他是從夏娃的性情推論的,或者是他發現自己比從前少了一條肋骨,或者是上帝使他知道的,這一問題我們無從知曉。人類歷史上的第一個婚姻就這樣出現了。這並不是基督和他的教會之間屬靈婚姻的預表,因為亞當既不擁有基督,也不曉得基督,對亞當而言,也沒有什麼範例可以效法。然而,使徒保羅仍然運用第一個婚姻來解釋屬靈的婚姻(弗5︰29)。

    女人和亞當一起,都是在第六天被造的。關于男人在第六天受造,聖經上是有記載的,“他造男造女”(創1︰27)。“到第七日,上帝造物的工已經完畢,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造物的工,安息了”(創2︰2)。在第六日之後,上帝並沒有創造任何新東西。第七日之後所描述的上帝前面所創造的一切,只不過是用簡單的話來概括罷了。

    1.人的身體(TheBodyofMan)

    上帝創造人的身體,既是非常奇妙,也是非常具有藝術性。人體的骨骼、脈絡、神經,各個部分都非常勻稱,完全合乎整個身體正常運行的需要。上帝又用柔軟的皮膚來遮蓋整個的身體,使其外表的精美勝過其它所有的動物。因此,人真可以稱得上是一個小世界。上帝用五大感官來裝備人︰視覺、听覺、嗅覺、味覺和觸覺。借助這些感官,與身體有關的一切都傳遞到人的理性,使人能夠對身體外部的物質發揮影響,從而曉得各樣的事物。有些事物只用一種感官就可以覺知,有的要用幾個,有些要用全部感官才能感知。假如這五大感官有一個內部出現了問題,或者是其間的距離或空間不合宜,如果不對事情進行更徹底的調查,就很容易得出錯誤的判斷。一個方塔在遠處看的時候可能看起來是圓的,因為我們的視覺無法區分遠處事物的特征。一個筆直的杖,假如是一段在水中,看來就好像是彎曲的,或是折斷的。透過有色的眼楮來看,本來是白色的東西就顯得仿佛是黃色的,或是綠色的;然而,在經過仔細的調查之後,就會得到正確的認識。如果各種感官正常運行,並且距離物體在合理的範圍之內,一會得出一致的看法,得出明確的結論。因此,從我們使用感官的經驗來看,我們知道二乘以二等于四;一個物體是直的,一個物體是彎的;有的長,有的短;有的硬,有的軟;有的白,有的黑;有的重,有的輕;有的熱,有的涼。在這種基礎上,人就能夠推演出各種基本的原理和法則,違背這些基本的原理和法則,就會陷入荒謬之中。對于身體來說也是如此。

    2.人的靈魂(TheSoulofMan)

    組成人的另一要素就是靈魂,也被稱為靈。在希伯來文中是Nephesh,在希臘文中則是Pneuma。

    這兩個詞都是源于“呼”,因為靈魂是由呼氣這一象征性的行為創造的,同時,靈魂也是鼻子呼吸的原因。另外,也許是因為靈魂是無形的、動態的。

    靈魂是屬靈的、無形的、肉眼見不到的、觸摸不到的、不朽的位格性實體,它有理性和意志。靈魂與身體合在一起組成人,根據其內在的屬性,它傾向于身體聯系在一起,並保留在其中。

    靈魂是位格性的實體(personalentity)。這是很顯而易見的,首先,因為它有理性和意志,因而能主動地喜愛、恨惡、高興、憂愁。“我心里甚是憂傷”(太26︰38);“我心尊主為大,我靈以上帝我的救主為樂”(路1︰46-47)。其次,因為靈魂是與身體分離的,其本質和存在都始終保持如此,將來靈魂或是在地獄中哀傷,或是在天堂里喜樂,沒有別的出路。

    所以,主張靈魂只是一個思想,從而否定了靈魂的存在,是一種自我矛盾的異端思想。

    (1)假如靈魂只是一個思想,而思考是一種活動,則必定有一個位格性的實體存在,這一意念則是由這一實體發出的。假如主張靈魂是一個有著自己本質的獨立性的思想,我們就陷入矛盾的處境,是指鹿為馬,顛倒黑白了。一個活動和一個位格性的實體是totogenere,也就是說,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因為既然是活動,那就不是位格性的實體,反之亦然。

    (2)既然人總是在不斷地思考新的東西,產生新的思想,假如主張人的靈魂只是一種思想的話,那麼人就會不斷地擁有新的靈魂了,這種思想當然是荒謬的。

    (3)這種主張與上帝的聖言也不符合,聖經中從來沒有主張靈魂是一個思想。

    若說靈魂的本質就是人理性,也是不正確的。

    (1)推理並不是靈魂的本質,因為一種活動不可能是一個位格性實體的本質,前者只能是後者的結果。

    (2)靈魂並不是總是處于思考狀態,比如當人昏迷不醒的時候,或者是在人出生之前,靈魂剛剛與身體結合的時候。未出生的胎兒會思考什麼呢?假如未出生的胎兒也能思考,那麼在人出生之前,他就會犯下本罪了,然而使徒保羅說︰“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羅9︰11)。因此,靈魂是一個位格性的實體,能夠思想,並有思想的傾向。

    每個人只有一個靈魂。靈魂共有三種。一是animavegetativa,這是指“增長性的靈魂”,樹木花草就是藉著這種靈魂而存在的。另一種是animasensitiva,就是“感覺性的靈魂”。動物就是藉這種靈魂而存在的,它們對周圍的環境是敏感的。根據聖經所言,動物的靈魂存在于動物的血中。“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利17︰11);“因為血是生命”(申12︰23)。還有一種靈魂,就是animarationalsd,是指理性的靈魂(rationalsoul),我們剛剛所描述的就是理性的靈魂,思考和決策就是其功能。人在不斷成長,從一個地方遷移到另外的地方,並進行推理和思考,這並不是因為每個活動都有不同的靈魂,而是由于一個理性的靈魂在人心中的活動。因此,人既沒有三個靈魂,也沒有兩個靈魂,只有一個靈魂。首先,上帝的聖言證實了這一點,在聖經中詳細地描述了人的構成,但從來沒有說人有三個或兩個靈魂。所以,我們必須排除這種概念。

    其次,聖經中提及人的時候,總是說人有一個身體,也只有一個靈魂。“……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創2︰7);“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太16︰26);“……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里的”(太10︰28);“……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上帝……”(林前6︰20)。“你們不要發慌,他的靈還在身上”(徒20︰10)。“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雅2︰26)。

    第三,每個動物都各有自己的靈魂,因此都是獨立性的存有。假如人除了理性的靈魂之外,還有一個感知性的靈魂,那麼,不管是感知性的靈魂,還是理性的靈魂構成位格性的實體,都會使人稱為兩個或三個位格性實體。感知性的靈魂並不是人之位格的組成部分,否則人就會和動物一樣了。人也不是由這兩種靈魂組成的,否則人就不會是一個位格,而是兩個位格了。既然人是一個位格,他必定只有一個靈魂。

    第四,假如人有兩個或三個靈魂,那麼基督也是這樣了,“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來2︰17)。如此,基督不僅取了人性也取了樹木和動物的屬性,這當然是極其荒唐的。在受死之時,基督在保持位格的單一性的同時,他的神性就會與他所取的屬性分離了,因為這兩種靈魂在受死的時候完全毀滅了。

    第五,假如人有兩個或三個靈魂,就不會有身體的復活了,因為這兩種靈魂在人死亡的時候完全毀滅了。而完全毀滅的東西是不會再恢復原形的(eodemnumero)。這樣除了理性的靈魂之外,還須創造一個新的靈魂,這靈魂是以前不存在的,也沒有作過什麼事,卻要在那時得榮或沉淪。

    第六,假如人有動物性的靈魂,那麼不需要理性的靈魂人就能生活了。但這是與聖經相矛盾的,正如我們剛剛所證明的那樣,聖經教導我們,當理性的靈魂離開的時候,人就是死的。假如人在這樣的狀況下也能生活,我們就無從曉得到底嬰孩是現在就有理性的靈魂,還是以後再接受一個。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怎能為嬰孩施洗呢?假如這樣的話,人只要還有活著的癥候,我們就無從曉得他是不是具有理性的靈魂,是不是理性的受造物。靈魂就可以離開,到西印度群島旅行,就如某些人所想象的那樣,靈魂可以隨心所欲,想到哪里去就到哪里去。請注意,這種錯誤的主張極其荒唐,在本質上否定了人的靈魂的存在。

    上帝從無中創造了人單一性的靈魂,在人**的過程中,每次都是在人的體內重新創造一個靈魂。事實上,亞當的靈魂是由上帝在無中創造的,而不是從地上的塵土中創造的,這在《創世記》2章7節中得到了證實。是上帝“將生氣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把生氣吹在人的鼻孔里,並不意味著靈魂的創造是在人的身體之外發生,然後再帶進人的身體的,這節經文所傳達的是靈魂受造的方式和象征。同樣,我們在約翰福音20章22節也讀到,“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吹一口氣,說︰你們受聖靈。”這節經文所表達的是靈魂像風一樣運動,它是人肉眼所看不見的,是靈性的,也表明人之所以能夠用鼻子呼氣是藉著靈魂的能量而進行的。“上帝的靈造我,全能者的氣使我得生”(伯33︰4)。因此,第一個人的靈魂是在他身體之外從無中創造出來的。

    問題︰人的靈魂是怎樣形成的?是藉著**的繁殖而形成的嗎?或者如一個蠟燭把光傳遞給另一支蠟燭一樣,是這樣傳遞或點燃的嗎?還是當人藉著**而出現的時候,由上帝創造的呢?

    回答︰首先,靈魂是靈性的實體,所以在任何意義上來說,都不是物質性的。因此,靈魂是不會由肉體性的**繁殖而形成的,因為在這種因果性的東西中,是不會有比原因更高級的東西生成的。假如有人主張,靈魂不是由身體生成的,而是又靈魂生成的,那麼我問他,“到底是從父親的靈魂生成呢?還是從母親,或兩者的靈魂生成呢?”靈魂不可能是又二者混合生成的,否則所生成的就是靈魂的混合物了,也不會是從二者之一的靈魂生成的,否則就會出現以下的問題,“是從父親呢,還是從母親呢?”這一問題是人回答不了的。假如靈魂是從父母的靈魂傳遞的,那麼到底是以什麼方式傳遞的呢?如果在父母中,有一人的位格性靈魂被完全傳遞出去,父母一方就會沒有靈魂了。假如這種傳遞是部分性的,那麼靈魂就是可分割的,如果這樣分成各個部分的話,就不是靈魂,而是身體了。假如有人主張說,靈魂的生成是因果性的,也就是說父母的靈魂就是靈魂生成的有效的原因,那麼必定存在這樣的問題,“從何生成呢?”既不是從人的**生成的,也不是由父母的靈魂全部或部分傳遞的,那麼必定是從無中生成的,這對人來說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一個創造性的事,惟獨上帝才能做到。燭火相傳這樣的比喻在這里也不適用,因為火在本質上是物質性的。因此,一支蠟燭把火焰傳遞給另外的蠟燭,是通過分子來傳遞到相應的物質上。

    其次,聖經說的非常清楚,上帝每次都是在母腹中創造一個新的靈魂。“塵土仍歸于地,靈仍歸賜靈的上帝”(傳12︰7)。所以,我們在這節經文中所要考察的有兩個方面,一是身體和靈魂,二是二者的歸宿,身體歸塵土,靈魂歸上帝。這是與他們二者的本源相吻合的,一是來自塵土,一是來自上帝。身體既從泥土而來,靈魂則從上帝而來。“耶和華論以色列的默示。鋪張諸天,建立地基,造人里面之靈的耶和華說”(12︰1)。上帝用他自己的大能創造天地,並不需要任何的次因,同樣,他也在人的體內創造靈魂,而在這創造的行動中,也是不需要任何次因的參與的。所以,在《希伯來書》12章9節中稱上帝為“萬靈的父”,這是與“我們肉身的父親”相對的(參考︰賽63︰16;彼前4︰19)。

    第三,人死之後,靈魂仍然獨立存在,所以,在一開始的時候,靈魂就是保持獨立的,與身體並不相混。靈魂本身是不朽的,不能被殺死。“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太10︰28)。假如靈魂是源于人,就會被人殺死,正如身體一樣,因為有效的原因能夠毀滅它所生成的,但是,事實上人並不能夠殺死靈魂,因此,人並不是靈魂形成的有效因。

    異議1#︰既然只有人的身體才是生成的,靈魂則不是,那麼人就不會生另外的人了,因為人是由身體和靈魂共同組成的。

    回答︰人的這種生成並不在于物質或形體的生成。不管是物質還是身體都不是生成的,因為這些都是上帝創造的,而不是由人創造的。我們在第一個證明中已經證明,人的形式或靈魂並不是人創造的。準確地說,這種生成是父母的行為,通過這一行為,使物質和形式合在一起;這樣,整個的構成就產生了。所以,人的生成是人活動的結果,人的活動導致了靈魂和身體的合一,母腹只是接受,並根據其原有的屬性而生出人來。因此,人生人,盡管身體和靈魂的實體都不是他創造的。請注意主耶穌的誕生,他是上帝,作為神人,他是由瑪利亞而生的。

    異議2#︰“那與雅各同到埃及的,除了他兒婦之外,凡從他所生的……”(創46︰26;譯者注︰根據欽定本直譯為︰那與雅各同到埃及的靈魂,除了他兒婦之外,凡從他腰所生的……)。此處清楚地說,雅各後裔的靈魂源于雅各。

    答案︰把人說成是“靈魂”不過是一個隱喻,不管是在聖經中,還是在我們的日常對話中,這種說話的方式都是常見的。這是用人的一部分來替代全部。有時我們也說,“許多人頭”,其實是指許多人。這些人都是雅各所生的。他們靈魂與身體的合一,他們的存在,都是源于雅各,有的是他自己所生的兒子,是直接而生,有的是他的孫子,則是間接而生。

    異議3#︰上帝在前六天之內完全完成了他的創造之工(創2︰2)。因此,上帝絕不是每天都創造靈魂的。

    回答︰在前六天中,上帝創造了各個物種,此後他就不再創造新的物種了。說得更恰當一點,他仍然繼續維系他的創造,或者是通過特殊的延續,比如對天使就是如此,或者是通過物種的延續,他對人類就是如此,使人類藉著**而保持穩定。因此,上帝每天都創造人的靈魂,每個靈魂都在人類之內,是獨特的位格性實體。

    3.人的理性(Man’sIntellect)

    人這一獨特的靈性實體,是由上帝在無中創造的,上帝又把理性賦予人。理性包括理解力、判斷力和良知或聯合性知識(jointknowledge)。

    理解力的本質就是感知物體,不用語言表達出來。與之相關的是用人的理性所推演出來的,可以被視為僅僅是理智性的東西。然而,當人確實理解某種東西的時候,就會用語言表達出來,即使他並不曉得他的理性是如何判斷和回應的。

    理解力就如一面鏡子一樣,它所反映的是正在思考的對象。要讓鏡子照出什麼來,就必須把東西放在鏡子的前面。但是,即使有什麼東西已經放在了鏡子的前面,如果是處在完全的黑暗之中,鏡子也不會照出什麼來;如果光線很微弱,鏡子所反映得就很模糊。這就使得人無法斷定物體是彎是直,是上是下,顏色或形狀如何也無從判斷。這一切都依賴鏡子本身的狀況,以及鏡子所放置的形式。敗壞之人的理性也是如此。許多事情本來是當理解的,但事實上完全不明白。有些事情觀察到了,但也不過是模模糊糊的,因此人的理性是無法感知眼前的東西的。人對許多事物的認識,在形狀和外貌上,都是錯誤的。

    在這種罪的狀況之下,假如說人的理性是無謬的,那顯然是錯誤的。這與聖經是直接矛盾的,聖經上明確地說人是瞎眼的(啟3︰17),“他們心地昏昧”(弗4︰18),對于世上的智慧人而言,屬靈的事對他們是隱藏的(太11︰25)。聖經上也說,人可能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羅10︰2),“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林前2︰14),罪人都是“壞了心術的人”(提前6︰5)。

    這就證明,對于真理而言,人的理解力顯然是不能作為真理的規範。人的理解力可以很清楚,能夠分辨,也就是說,所得出的思想合乎眼前的事物,這當然是事實。但是,很簡單,不能因為人具有這種清楚地分辨的能力,就說人所理解的就是真理,盡管真理確實存在于所思考的事物之中。其實,很多時候,我們無法曉得我們所理解的是否清晰無誤,因為當我們認為自己明辨真偽的時候,常常是上當受騙了。既然我們被蒙蔽的理解力能夠把些許的微光視為中午的太陽,一個把明辨真偽的能力作為判斷真理之標準的人,在他自己的一生中必定是始終處于懷疑狀態之中。他不會承認潮汐的現象,靈魂的存在,以及其它許多事物,因為他對它們都無法理解。確實如此,如果是根據自己明辨真偽的能力來判斷在上帝的聖言中所啟示的事物,只有能夠理解的才予以接受,這樣的人必定要被稱為無神論者了。他那蒙昧的理性絕不會承認上帝的完美、神聖的三一論、上帝對萬物的護理、基督神人二性的合一,聖靈在人重生過程中的運行,以及其它諸多的事情。如果我們曉得上帝在他的聖言中的啟示,我們就要相信是真實可靠的,並要采取相應的行動。上帝的聖言就是無謬的真理,否則,所有的信心和宗教就都沒有什麼果效了(參考第二章)。

    判斷力也是人的理性的一個組成部分,人用判斷力來評估事物的真偽善惡。這種判斷力是一個認知性的判斷力(cognitivejudgment),一般說來,人是用這種認知性的判斷力來承認事情確是如此,對于與我們並不相關的事情則不作出什麼反應;或者是一種相關性的判斷力(judgmentofrelevancy),不僅判斷真偽善惡,還要在當時的環境中立即采取行動,並為人的行動提供動機,說服、激勵人的意志作出相應的行動。

    要作出判斷,意志的構成要素之一就會與判斷這一概念本身抵觸。

    (1)我也贊同這樣的主張。假如明辨真偽的理解力掌管人對真理的確定,假如這樣的理解力是理性的一個組成部分,那麼判斷力必定也是人的理性的組成部分了。因為明辨真偽的理解力指明了事物的某些方面,不管是真假善惡。沒有這種理解力,對事物就不會有清楚的認識,也不會對真理作出判斷。然而,說事物如何如何,本身就是對事物作出一種判斷。所以,判斷力是理性的一個組成部分。

    (2)判斷力經常與意志抵觸,它向人的良知說話。“這是犯罪;上帝會懲罰的,”這就使得意志不得安寧,焦慮不安。人經常希望不要有這樣生動的印象,然而,盡管人並不樂意,判斷力經常是繼續使人感受到它的存在,所以,判斷力不是意志的一個組成部分。

    (3)聖經上也明確地斷定,人的判斷力屬于理性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好象對明白人說的,你們要審察我的話”(林前10︰15)。

    (4)假如判斷力是意志的一個組成部分,人就會決定罪不是罪了。罪人當然喜歡如此,假如判斷力與他的意志一致,他所行的事就會與他的判斷力和諧了。當然,除非一個人願意,否則他就不會對一個事情下判斷。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判斷力本身就是意志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樣,人如果不想理解,他也不會運用他的理性。然而,如果我們因此就說理性是人的意志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顯然是荒謬的。這樣來說人的判斷力,當然也是同樣荒謬的。

    4.人的良知(Man’sConscience)

    人的良知是理性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這個賜予本身就有這樣的含義,知識屬于理性的組成部分。“良知”翻譯成荷蘭語就是mede-wetenschap,意思是“同時發生的知識”。良知是人對其自身和行為的判斷,顯明他對上帝的判斷的順服程度。良知由三個部分組成︰知識、見證和承認。

    首先,是對上帝的旨意的知識(konwledgeofthewillofGod),上帝用應許和警告來吩咐或禁止每個人。這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也是在特殊意義上的,不僅是指具體的事情,也與此時此地的環境有關。因此。良知制定人必須禁戒的,和必須作的。在這一方面越是明確,越是有力,良知就運行得越好。

    其次,就是見證(witness)。在把本分擺在人的面前之後,良知決定人是否按照光明和知識而行。良知越是辛勤地省察人所行的事,以及人對擺在面前的誡命的遵行,就越是保持準確的記錄,從而更加清晰,更加有力地向人見證,那麼良知也就更好地履行了自己的本分。

    第三,然後就是承認(acknowledgement),承認公義的上帝曉得人的作為,必然按各人所行的報應、審判各人。良知越是承認上帝曉得人的作為,並對此保持敏感,就會更有確信,更有影響,更加忠心地盡自己的本分。使徒保羅把這三個活動放在一起︰“……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律法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里”(羅2︰14-15)。外邦人也曉得上帝的旨意和律法,這一事實所表達的就是良知的第一項活動-知道。“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此處所表達的是良知的第二項活動-見證,見證他們或者是遵行了上帝的律法,或者是沒有遵行。然後就是良知的第三項活動-承認︰上帝是曉得的,他必講報應或審判,“……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5)。在以下的經文中也能觀察到良知的這些活動。“有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羅9︰1);“因為你心里知道,自己也曾屢次咒詛別人”(傳7︰22);“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約壹3︰20-21)。

    良知或善或惡。當良知盡自己的本分的時候,就是善的。

    (1)如果良知清楚地、直接地向人顯明、表達上帝的旨意,激勵我們遵行上帝的旨意,那它就是善的。“只是各人心里要意志堅定”(羅14︰5)。

    (2)如果良知審慎地記錄我們的行為,並在這些事上,清楚地、有力地使我們知罪,那它就是善的。

    (3)當良知困擾我們,或給我們確信的時候,也是如此。在以下的經文中所顯明的就是這兩個方面。“隨後大衛心中自責,因為割下掃羅的衣襟”(撒上24︰5);“我們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見證我們……”(林後1︰12)。當有人犯下可惡的罪行,充滿焦慮、悔恨和懼怕的時候,我們就說這人良心有愧。並不是說良知本身有愧,因為良知仍在盡自己的本分,實際上是說人犯了罪,良知使他知罪。如果良知沒有完成這三個方面的任務,那麼它就是惡的,沒有盡好自己的本分,在三個方面,或一個方面,或兩個方面,疏忽了職守。

    問題︰人的良知會錯嗎?

    回答︰我們必須以以下的方面為前提︰

    (1)在這一探討中,我們不考慮人在沒有墮落之前的完美之境,而是探討人在墮落之後那種不完美的狀況。

    (2)我們的探討也與人對知識的堅持或反思無關,人藉著這種知識認識他的目標和活動,並因此而對這些事有意識。

    (3)我們在此處所探討的也不是人對其良知的見證是否有反應。

    (4)我們也不主張良知的第二項和第三項活動首先出錯。

    但是,我們確實認為,良知在其第一項活動中,亦即在認識上帝的律法和旨意的時候,是會犯錯誤的。人的良知會把不是上帝的旨意,甚至上帝的旨意所禁止的事視為上帝的旨意。這就是良知在其第一項活動中所犯的錯誤,假如這種錯誤佔了上風,接下來的就是良知的第二項活動-良知的見證。這一錯謬並不是由于良知的見證引發的,也不是因為人對良知的見證的反應引發的。這一錯謬的本質就在于見證一個人所行的是善的,而實際上他所行的是惡的,盡管根據他自己的知識而言,他所行的是善的。有人在法庭上作假見證,他說話的時候並不違背自己的確信,他證明某個人作了某件事,其實那人並沒有作。他所講到的那個人並沒有犯罪,而是別的人行的。他表明了自己的意見,他的良知證實他的見證是正確的,因此也得到了滿足。然而,他錯了,雖然他的良知與他同證,在這件錯誤的事情中,他作得既正確,又良善。因此,他的良知犯了錯誤,他的良知宣告自己無罪,實際上他卻是有罪的。同樣,在許多事情上,有時人犯了極其嚴重的罪,但他的良知卻見證他所行的是正確的。所以,假如良知在其第一項活動-對上帝的旨意的認識上-已經是錯謬了,那麼在其余的兩項上也必定錯謬。

    在以下的許多經文中,上帝的聖言也無可辯駁地證實人的良知是會犯錯誤的。

    “但人不都有這等知識。有人到如今因拜慣了偶像,就以為所吃的是祭偶像之物;他們的良心既然軟弱,也就污穢了。若有人見你這有知識的,在偶像的廟里坐席,這人的良心若是軟弱,豈不放膽去吃那祭偶像之物嗎?”(林前8︰7,10)。此處使徒所說的並不是一種意見,也不是人的貪欲,而是人的良知,這有好幾處提到。此處保羅提及人良知的錯謬,使人相信偶像是重要的,需要加以敬奉。這難道不是一種很嚴重的錯謬嗎?良知既然沉浸在這種錯謬之中,就使人更加放縱于偶像崇拜之罪。另外,在《約翰福音》16章2節講到︰“凡殺你們的,就以為是侍奉上帝”,在《使徒行傳》26章9節中說,“從前我自己以為應當多方攻擊拿撒勒人耶穌的名”。此處並沒有提及“良知”,但所指的仍然是良知的活動。描述一件事情,並不是總要提及其名。殺死義人,抵擋耶穌,當然是滔天大罪了。這種大罪並不是因為邪惡而生發的,而是因為錯謬,也就是錯誤地理解了上帝的旨意。這種錯誤的認識促使他們執迷不悟,從而去行擺在他們眼前的任務。完成了這一任務之後,他們的良知向他們見證他們的行為是正確的,使他們內心平安,大有喜樂。然而事實上,他們卻是犯下了滔天大罪,他們的良知本應使他們知罪,本應使他們悔恨、戰兢。因此,我們可以看出,良知是會錯謬的。或許有人反對,說︰最好還是說,人的認識錯誤了。我的回答是︰錯誤的認識就等于錯誤的領悟和判斷,由此而導致把不是上帝旨意的視為是上帝的旨意。當人根據這樣的認識而采取行動的時候,人就感到滿足,認為自己所作的是正確的。這和良知錯謬是一回事。因此,我們還是堅持語言通常的用法吧,如果使用離奇的表達方法,一般而言,都是在掩飾離奇的情緒。假如在這個問題上能夠達成基本的一致,一切都不過是一個語義學的問題了。

    5.人的意志(ThewillofMan)

    人的靈魂也被賦予一個意志,它的功能就是使我們能夠有愛有憎。這一官能是盲目的。這並不是說人的愛憎是出于無知,而是說對于事情的判斷是由理性作出的,而不是由意志判斷的。理性把一件事情匯報給意志,或者是可喜愛的,或者是可憎惡的,並指明在當時的處境下應當采取的行動。意志盲目地接受理性的這種實際的判斷,並采取相應的行動。假如人的判斷是錯誤的,意志的運行也會同樣錯誤。有時,理性向意志所提出的建議是人所喜愛的,是有利可圖的,但並不一定是按照真理。意志接納這樣的建議,盡管與上帝的律法抵觸。

    意志是自由的,無法強迫。然而這種自由在本質上並不是任意的,也就是說,在同一個時刻,對于某一事情而言,意志不會既願意去行,又不願意去行。聖天使自由地運用他們的意志,但他們所行的卻都是上帝的旨意。更準確地說,意志的這種自由是一種必然的結果,在其促動、牽引之下,人或是接受某事,或是拒絕某事。即使是小孩子的意志,從某種方式而言,也不能強制運行。只要小孩子不想去上學,不管你怎麼努力,他都不會去。當然,單獨考慮他的處境的時候,他或許是不會去的,但是,如果加上環境、允諾、威脅,就有可能使他改變意志,從而促使他上學,因為現在他的意志改變了。

    6.靈魂的不朽(TheImmortalityoftheSoul)

    人的靈魂是不朽的。當然,上帝能夠毀滅人的靈魂,假如他願意這樣作。然而,他設立了一條永恆的法則,那就是他不會這樣作。靈魂既不會被其它任何受造物毀滅,也不會因為某些內部性的因素而自滅,因為靈魂是一個靈體,所以是永恆性的存在。人心中都有這樣的感受,這是任何東西都洗刷不掉的印象。在上帝的聖言中,也清清楚楚,無可辯駁地指明,不管是義人的靈魂,還是惡人的靈魂,都是如此。這在以下的經文中得到了普遍的證實︰“塵土仍歸于地,靈仍歸于賜靈的上帝”(傳12︰7);“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里的,正要怕他”(太10︰28);“我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上帝不是死人的上帝,乃是活人的上帝”(太22︰32);“我又賜永生給他們”(約10︰28);“……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腓1︰23);“……被殺之人的靈魂……大聲喊著說……”(啟6︰9-10)。以下幾節經文講得則是惡人的靈魂。“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太25︰46);“他借這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里的靈听”(彼前3︰19);“他在陰間受痛苦,舉目……”(路16︰23)。因此,我們說,靈魂是不朽的。

    7.身體和靈魂密切的聯合(TheIntimateUnionBetweenBodyandSoul)

    上帝不是在人的身體之外創造靈魂的,也不是先使靈魂獨立存在。靈魂是在人的身體之內被造的,它不可思議地與身體達成本質上的合一,由二者組成了一個suppositium,也就是一個人。他們並不是在存在的方式上聯合,正如天使暫時與身體的聯合那樣。請注意,在單獨考察靈魂的時候,不要認為人的靈魂就是天使,因為事實並非如此。也不能因為靈魂是非物質性的,不管是否與身體聯合,就認為身體與靈魂的聯合是無關要緊之事,或者認為靈魂不與身體聯合,獨立存在就更好。同時,請注意,也不要把身體與靈魂的聯合視為如同婚姻一樣。所有這些主張本身都蘊含著危險和錯謬之處。要小心,不要把身體視為靈魂的工具或器皿,因為一個有著自己本質的元素不會是它者的工具。靈魂與身體的這種聯合遠遠超出人所能理解的。二者一起構成了一個人。對于靈魂而言,與身體聯合合乎它的本性,因為死亡而與身體分離與其本性相背。當靈魂離開身體的時候,確實仍然存在,還有喜樂哀傷,但並不是處于一種完全的境況。與身體分開之後,靈魂就被視為是不完全的人。當然,這並不是說靈魂本身是不完全的,而是說靈魂不過是全人的一個組成部分。靈魂是全人的一個組成部分,這種屬性是不會停止的,因此,靈魂總是想與身體聯合在一起。

    靈魂與身體密切結合,並且只要人活著,它就仍然處于身體之中。並不是說,靈魂想到哪里就到哪里。證明如下︰

    首先,假如靈魂暫時離開了身體,沒有靈魂的身體就會是死的。自然和聖經都教導我們,在人死亡的時候靈魂才離開,正如我們在前面所證實的那樣。

    其次,經驗教導我們,當人的靈魂在想象中移往它處的時候,身體受到那里發生的事情,或者靈魂在想象中看見、听見的事情的影響。這導致血壓的改變、心跳的加速、有眼淚,有歡笑,等等。假如那時靈魂是在身體所在地的千百里之外,為什麼還有這樣的情緒反應呢?靈魂能在遠處運作嗎?很顯然,靈魂雖然想象自己到了別處,其實並不在那里。

    第三,假如有人想要堅持說,靈魂想到哪里,就在哪里,這樣的人是自相矛盾的。如果我們說他沒有靈魂,他就顯得很不高興。遠處的地方和事物只是借助想象而表達出來,靈魂從而思考這些事情。

    靈魂到底處于身體的哪個部位,我是無可奉告的。我並不曉得靈魂是否環繞全身,還是遍及身體的每個部分,是住在心中,大腦里,還是在松果腺里。身體與靈魂的聯合是一個奧秘,同樣靈魂到底住在身體中的哪個部位,也是一個奧秘。如果把靈魂局限在身體的某個特定的部位,一定要注意,既不要取消靈魂與身體的緊密結合,也不要因為想把靈魂界定得更清楚一些,就誤入歧途,主張靈魂不在任何一個地方。

    8.上帝的形像(TheImageofGod)

    人在開始受造的時候本是完美的,他身體的受造是這樣地奇妙,靈魂是這樣地高貴。上帝所創造的一切都是好的。每個受造物之所以好,就在于有其自身運行所要求的完美尺度。人的美善之處就在于人有上帝的形像。“上帝的形像”這個詞在聖經中曾經用在三位一體的第二個位格聖子的身上,“他是上帝榮耀所發的光輝,是上帝本體的真象”(來1︰3);他也是那“不能看見之上帝的像”(西1︰15)。

    然而,此處我們用“上帝的形像”這個詞是指人的完美之處,就在于人身上有微弱的與上帝可傳遞的屬性相似的東西。我們在此處之所以用“相似”一詞,是因為上帝的屬性本身是無法傳遞,無法轉移的。聖經中講到這一點的時候,說︰“上帝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創1︰27)。在26節中還有“樣式”一詞,“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這兩個詞是同義詞,所表達的都是極其類似的形像。上帝的形像並不在于身體的完美,因為上帝是個靈。上帝的形像主要也不在于治理的行使,治理全地這是人具有上帝的形像的結果。準確地說,上帝的形像存在于人的靈魂之中。

    要正確地理解上帝的形像,需要分別考慮三件事︰上帝的形像的基礎、形式和後果。基礎就是前提條件,也就是靈魂的靈性和理性。形式是指其內在的品質。後果就是治理的行使。讓我來舉例說明。假如一個畫家想畫一幅優秀的作品,他首先要有一張適宜的準備好的畫布。他不可能在水面上,在空氣中,在干燥的沙土上作畫。他或者需要木條、畫布,或者其它穩定的原料,這些都需要很好的準備。有了這些原料之後,他還必須有合宜的模式,適合表達他所希望表達的內容。

    對于人的靈魂而言,基礎-或畫布-就是人的靈魂本質所具有的靈性、理性和不朽性,特別是靈魂那知識、情感、意志的官能。靈魂必須具有這樣的屬性,上帝的形像才能印在上面。然而,這並不構成上帝的形像的形式,因為人在墮落之前和之後都具有此類屬性。即使邪靈在目前也具有這樣的屬性。當上帝禁止人殺人的時候,重申人受造具有上帝的形像,(創9︰6),這既指他曾經擁有過,也指他現在仍然擁有的背景,上帝的形像當時就是印在這樣的材料上的。上帝並不希望這一背景遭到毀壞。理性和靈魂的各樣官能屬于上帝的形像,正如背景屬于一幅圖畫一樣。把畫在上面的畫涂掉之後,雖然畫面無法找尋,然而背景仍然存在,仍然可以看得出來,曾經有什麼東西印在上面。

    人有上帝的形像,這一形像的精義就在于其本質性的形式,而這本質性的先生就在于知識、公義和聖潔,它們是規範靈魂中知、意、情之官能的質素。

    (1)知是純粹的,是透明的,直接得見上帝的真體,以及三一上帝存在的方式。這種對上帝的直接的看見構成了天使和人的喜樂。“至于我,我必在義中見你的面。我醒了的時候,得見你的形像,就心滿意足了”(詩17︰15);“我們如今仿佛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到那時,就要面對面了”(林前13︰12);“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約壹3︰2)。上帝曾經應許亞當,順服就得見他的面。在亞當順服之前,其實已經見到上帝的榮面了。當然,亞當那時得見上帝的面,得見的程度與得榮的聖徒在天庭中所得見的不同,但他對上帝的知識仍然是完全的,足以使他以上帝為樂,其歡樂的程度是遠遠超出我們現在所能想象的。亞當擁有這樣的光照,這是很顯然的。所依據的事實就是︰他是按上帝的形像受造的,這一形像包括知識。“穿上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

    (2)另外,那時人的意志是聖潔的,是公義的,完全以上帝為滿足,以上帝為喜樂,在愛中有歡欣,有熱情,上帝之外,別無所求,甘心樂意,完完全全地按上帝的旨意而行,一舉一動,里里外外,都有純潔,有榮光。這就是聖潔上帝的形像,正如聖經中所說的那樣,“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4︰24)。

    (3)那時人的感情也是完全有規有節的,絕不會超越理性和意志,而是按次序進行。所有的渴慕都是以上帝為導向的,目的都在于持續不斷地以上帝為樂,完成上帝的旨意。

    (4)那時,他的記憶也是卓越的、活躍的。他看見什麼,就記住什麼;在反思對照過去和現在的時候,他能夠洞察到上帝的智慧、美善、權能,因而把一切的贊美都歸于他。

    (5)那時,他所有的肢體都是義的器皿,所顯明的是聖潔,並付諸行動。總之,在亞當身上所發現的,所發出的就是純粹的光明、聖潔、公義和次序。

    人有上帝的形像,所以他要行使治理全地的權柄。“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里的魚”等等(創1︰26)。人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的,上帝對人說,“治理這地”(創1︰28)。亞當為各樣的動物起名,就是在行使治理的權柄(創2︰20)。對于所有的受造物而言,上帝都是令人敬畏的,不管他的神性之光從何發出,所激發的都是敬畏之情,但聖天使出現在人的面前的時候更是明顯。上帝把治理的權柄授予亞當,同時使動物王國生來就有順服之心。但是,因著犯罪人喪失了這樣的權威。然而,上帝仍然對挪亞說,“凡地上的走獸都必驚恐,懼怕你們,……都交付你們的手”(創9︰2)。大衛在談及上帝所賜予的治理的權柄的時候,也這樣贊美主,說,“你派他管理你手所造的,凡經行海道的,都服在他的腳下”(詩8︰6)。未歸正的人對某些動物也進行治理,他們是用暴力來治理的。然而,上帝的子民重新獲得了治理萬有的權柄,盡管這一權柄的一部分還沒有得到使用的許可。

    人從一開始存在的那一時刻起就擁有上帝的形像,他一開始被造的時候,並不是處于純粹的自然狀態-既沒有知識、公義,也沒有聖潔,只是擁有身體和靈魂(也就是說,只有理性、意志、傾向、記憶),身上無善也無惡。

    (1)聖經上任何地方都沒有這樣說,因此應當拒絕這種主張。

    (2)人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的。畫家在給人畫像的時候,並不是首先創造什麼也不像的空白物,然後把人的形像和樣式畫上去。從一開始他就努力一筆一劃地把人的形像描繪出來。上帝創造人也是如此,他是按他自己的形像造人的,他在創造的時候就把他自己的形像展現出來。

    (3)人的受造是美好的(創1︰31),這一事實也證實了這一點。“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上帝造人原是正直的”(傳7︰29)。沒有上帝的形像,人就不會是美好、正直的了,那樣他就會缺乏完全的本質,比野獸強不到哪里去。確實,沒有上帝的形像就等于是犯罪。

    (4)人的受造目的是在于贊美上帝,既要贊美上帝自身,又要贊美他的作為。假如沒有上帝的形像,亦即沒有知識、公義和聖潔,他就無法達成這一目的。

    (5)人在再造中所得到的,必定是亞當所曾經擁有的,也確實是亞當曾經擁有的。既然人是按上帝的形像重新被造,亞當當初受造的時候也必然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了。

    人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的,也是在上帝的形像中被造的,但上帝的形像並不是從上頭賦予的,也不是在他的本性之外賦予的。有人主張上帝的形像是從上頭賦予的,或是在他的本性之外賦予的,仿佛這樣就能防止靈魂之知、意、情高級和低級官能之間所出現的不和諧了;或者能夠使靈魂與身體的結合不致于成為一個不和睦的婚姻(這種觀點是何其荒謬啊)。然而,上帝的形像是人本性的自然要素。上帝的形像並不屬于靈魂的本質,也不是靈魂的本質特征。因此,當人失喪了上帝的形像的時候,他並沒有喪失自己的本性。正如健康發自靈魂和身體的善況一樣,同樣,上帝的形像對于人而言是天生就有的,從屬于他的善況。當然,這是指人的原義(originalrighteousness),理由如下︰

    (1)在人完全的狀態中,假如亞當有與他的理性相矛盾的感情,他就是不完全的了,就是生來與禁止不滿和貪心的十誡抵觸的。

    (2)人一開始被造的時候,是很好的,擁有上帝的形像。因此,他的原義是他天生就有的組成部分之一。

    (3)對于人而言,合乎自然律並不是超自然的事情,而是自然之事(羅2︰14-15)。對于第一個人來說,更是完美地遵行刻在他心中的律法了。

    (4)假如人沒有犯罪,通過**而傳遞的一切,對人而言就是自然而然了。那樣,亞當的原義就會傳遞給他的後裔,遵行律法是自然的。

    (5)人喪失了上帝的形像,現在自然是失喪了。“其實,我們每個人從前也都跟他們一樣,放縱本性的欲望,隨從肉體的私欲意念。因此,我們跟別人沒有差別,都注定了要受上帝的懲罰”(弗2︰3;現代)。因此,在人完全的狀態中,對于人來說,這種發自原義的傾向是自然而然的。

    9.人在樂園里的居所(Man’sResidencyinParadise)

    人是在如此聖潔、榮耀的狀態中受造,並被安置在樂園中,樂園就是他的居所。“樂園”(paradise)這個詞在舊約中並沒有出現,唯一的例外就是在《雅歌》4章12節[1]。一般稱之為“伊甸園”(Eden),是由“快樂的”一詞派生出來的。這個園子是上帝在第四天的時候創造的,是那時歡樂大地上最歡樂的地方。人們推論這個地方是在地中海的東邊,然而,具體的方位則無從確定。我相信伊甸園已經完全毀壞了,或者是被洪水毀壞的,或者是被其它方式毀壞的,現在無法辨別,即使我們站在那個地方也辨別不出來。這園子已經完全封閉了,是無法進入的,不管是人是獸都無法出入,那地方有天使把守,不讓罪人進入(創3︰24)。這個園子是如此地令人愉悅,第三重天就被稱為樂園(參考︰路23︰43;林後12︰4;啟2︰7)。

    在伊甸園的中心是生命樹,我們不要把生命樹歸到那個種類中,生命樹在本性上是獨特的。“耶和華上帝使各樣的樹從地里長出來……園子當中又有生命樹”(創2︰9)。因此,這棵生命樹在其它地方是找不到的。

    生命樹並不預表上帝的第二位格-聖子,理由如下︰

    (1)在聖經中並沒有任何地方證明如此。

    (2)用一種物質的形像來預表上帝,特別是用一種樹,並不合乎上帝的神性。上帝禁止人為他制造任何物質的樣式,他自己也從來沒有這樣作。

    (3)在人完全的狀態中,這種所謂的預表也沒有什麼益處,因為他對認識上帝有正確的認識。

    (4)主耶穌基督,恩約的中保,被稱為是生命樹(啟2︰7;22︰2)。他之所以被稱為是生命樹,並不是因為生命樹預表他,因為對亞當而言,在他當初那種完全的狀態中,既不需要中保,也不需要向他啟示將來會有一位中保來臨。盡管上帝向他呈現,讓他相信的一切,他都能夠相信,但他並不信基督,那時基督也不曾向他顯明。假如生命樹就是基督的預表,亞當既然在恩約之中,上帝就會允許他吃這生命樹的果子,但事實上恰恰相反,上帝禁止他這樣行。然而,基督被稱為是生命樹,只不過是比喻和應用,這是因為他中保職份的有效性,由此他成為他的子民的生命,並把永生賜給他們。對亞當而言,生命樹是永生的象征和聖禮。

    生命樹本身也沒有內在的能力能夠使人不死,因為︰

    (1)不朽並不是來自這一生命樹的。

    (2)在聖經中沒有任何話語證實這種說法。

    (3)假如亞當確實守住了當時完全的狀態,而亞當的後裔則是遍滿全地,沒有這個生命樹,他們怎能生存呢?因為只有在伊甸園里才有這麼一棵生命樹。等待他們的就是死亡嗎?

    (4)其它所有樹木都是賜給亞當作食物的,而且亞當的身體被創造得非常完美,是不會得病的,因此不需要醫藥。所以,生命樹只是永生的聖禮罷了。

    在伊甸園里,還有分別善惡樹,這是人不可踫,也不可吃的。“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創2︰17;參考︰創3︰3)。生命樹只有一棵,同樣,分別善惡樹也只有一棵。聖經上並沒有說,這是指樹木的種類,不是指樹木的數量。聖經上所說的只是“樹”(thetree,譯者注︰在英文中,the是定冠詞,指“獨一無二”的人或事物)。之所以起這一名字,從名字本身就可以推導出其中的原因來。

    (1)正如在《歷代志下》32章31節中所說的那樣,“……上帝離開他,要試驗他,好知道他心內如何”,分別善惡樹就是一棵試驗性的樹,上帝要試驗人,看他是繼續行善,還是墮落行惡。

    (2)人吃了這棵樹上的果子之後,就曉得他這樣行有什麼好處,知道他把自己陷于罪惡和愁苦的境地。

    上帝把亞當和夏娃安置在伊甸園里,使他們修理看守(創2︰15),這樣,那些美麗芬芳的花草樹木,就不會被動物吃掉,也不會被它們踐踏。亞當修理花園,為樹木剪枝,使它們可以多結果子,在這里播種,在那里種植。這些活動既不會使人感到勞累,更不會使人感到心煩,也不會使他汗流滿面,而是歡歡喜喜地做事,因為一個完全的人絕不會任憑自己無所事事。安息日是個例外,那時他就需要休息,不再做工,因為他的創造者為他豎立了這樣的榜樣,並且吩咐他這樣行。

    因此,亞當什麼也不缺乏,靈魂和身體都愉悅。假如他在試驗期內完全持守,他就不會遭遇死亡,而是進入第三層天,進入永遠的榮耀里。在本章中,我們已經證實了靈魂的不信性。雖然身體是由物質性的元素組成的,然而在伊甸園的處境中,它能夠與不朽的靈魂達成本質上的合一,能夠不死不病,繼續存在下去。

    假如亞當當時沒有犯罪,人就不會死亡,而是靈魂與身體一起升天,

    首先,這從永福的應許來看,這是顯而易見的。假如人順服,這一應許就會成就。我們在接下來的一章里探討這一主題。然而,假如人順服的話,他是絕不會死的,根據上帝的真理,他會永遠地活著。

    其次,從上帝的警告也可以明顯看出來,“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7)。假如不管發生什麼,人都會死亡,這一警告就不是什麼警告了。既然人犯罪所受到的警告就是死亡,可見,死亡之所以進入世界,原因就在于犯罪,並不是因為別的,這在《創世記》3章17至19節中得到了證實。“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羅5︰12);“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1︰15)。

    10.人︰受造享受永福(Man:CreatedtoEnjoyFelicityEternally)

    上帝是如此創造亞當的,在亞當里人的性情在各個方面,以及在亞當里所造的所有人,都是不朽的、榮耀的。上帝奇妙地為亞當預備了身體,並賜給他永生的應許。有人誹謗改革宗的教義,說我們主張在上帝的創造中,有人享福,有人沉淪,這樣攻擊的人何在呢?我們所堅持的是︰上帝在亞當里創造了所有的人,目的都在于使他們享受福樂,人之所以沉淪責任全在他自己。

    上帝創造人,使人在身體和靈魂方面有如此卓越的能力,我們真該為此而榮耀上帝,贊美他。他造人,使人有聖潔和榮耀,與其創造者相配,目的就在于使他們為他一切的工作而贊美他。上帝創造人,賦予他們各樣的能力,我們真當贊美他。此處我們也可認識到罪的可惡,上帝把這樣卓越的能力賦予人,用如此豐富的愛使他們和自己的創造者聯合,而人竟然犯罪背離上帝,藐視他,拒絕他。亞當當初之所以這樣行,就是為了使造物主不再作他的主人,他可以自己作主,根據自己的願望而生活。

    此處我們當贊同上帝的公義,他根據罪人的行為施行報應,並定他們的罪。此處上帝那不可思議的慈愛和智慧也熠熠閃光,他竟然藉著中保耶穌基督,再次使那些充滿罪惡的人與他和好,盡管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如此。他使這一位中保從亞當而出,本身聖潔,有罪人同樣的性情,以人性承擔罪所當受的懲罰,從而滿足了一切的公義。他把這樣的人重新收納為他的子女,接納他們,使他們享受永遠的福樂。願榮耀頌贊都歸給他,直到永遠。阿們。

    [1]此處所說的是布雷克當時所依據的荷蘭文版本的聖經,在中文和合本聖經中,“樂園”一詞在舊約聖經中沒有出現。-中譯者

    
第二卷 人 論 第十一章 上帝的護理
    1.上帝之護理的定義(TheProvidenceofGodDefined)

    我們已經考察了一般意義上的萬有的創造,又特別考察了天使和人的受造,現在我要考察上帝對萬有的護理。我們認為,上帝的護理既不是上帝的預知,也不是上帝對將來萬事的不變的預旨(見第五章),而是上帝之預旨的執行;也就是對萬物直接的供應和處理。在《創世記》22章8節可以見到,“上帝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羔羊”。護理也被稱為安排(詩119︰91),上帝的作為(詩77︰13),上帝的手(徒4︰28),上帝托住(來1︰3),上帝的行作萬事(弗1︰11),上帝的能力(詩93︰1),和上帝的顧念(彼前5︰7)。

    《海德堡教理問答》對護理的描述非常清楚,也非常敬虔︰

    上帝用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的能力,猶如用他的手,托住天地和萬物,並且管理它們,以致一草一木,天晴下雨,豐年荒年,飲食起居,健康疾病,富足貧窮,一切都非偶然發生,而是出于上帝之手。我們可以在患難中忍耐,在順境中感恩;對于將來臨到我們的一切,能堅定地信靠信實的天父上帝,任何受造物都不能使我們與他的愛隔絕。因為萬物都在他的手中,他若不許,它們動也不能動。

    護理是上帝的權能。之所以如此,不僅僅由于護理是由全能者執行的,也由于護理特別指向這一權能對其受造物外在的執行。所以,聖經中特別強調︰“耶穌頓時心里覺得有能力從自己身上出去”(可5︰30)。

    護理是無所不能的大能。我們來看創造之工的宏偉,受造之物,不可勝數,千奇百怪,各不相同,存在綿延,各從其類。或有理性,或無理性,或有生命,或無生命,不管是處于主動,還是處于被動,井然有序,毫厘不爽。萬有的存在和運行,都是處于上帝無限的大能和智慧的護理之下,此情此境,怎能不使我們發出由衷的慨嘆呢!上帝以他護理的大能,成就他的旨意,所向無敵,無人能夠攔阻。“萬軍之耶和華既然定意,誰能廢棄呢?他的手已經伸出,誰能轉回呢?”(賽14︰27);“我的籌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悅的,我必成就”(賽46︰10)。

    護理就是上帝無所不在的大能。這不盡是指上帝無所不在的存有,特別是指他在萬有之中推動的大能。上帝的大能不僅僅展現在萬有之中,也不僅僅是影響到起初的次因,由這次因進一步啟動其它所有的次因。上帝的這種大能滲透在每一受造物之中,會同各樣的次因,直接影響萬有的最終結局。所以,上帝的大能存在于萬有之中,並彰顯于一切存在和運動的事物之中。如果我們對此有清楚的認識,我們就會在萬有之中見到上帝護理的大能。

    上帝的護理關系到所有的事物,這在自然和聖經中都有清楚的啟示。若有人否定上帝的護理,必定是一個無神論者,或者就如在黑暗中工作的鼴鼠一樣,是盲目無知的。

    首先,請注意約伯所說的自然的見證“你且問走獸,走獸必指教你;又問空中的飛鳥,飛鳥必告訴你;或與地說話,地必指教你;海中的魚,也必向你說明。看這一切,誰不知道是耶和華的手做成的呢?”(伯12︰7-9)。

    (1)不管你遇到什麼,都可以仔細思考,從各個角度來觀察,直到你看出上帝在其中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的大能。每個事物都見證他自身的本質和存在皆非源于自身,而是由上帝創造的,既不能自存,也不能自生。自存或自生,都需要有同樣的大能。假如事物是獨立于上帝之外的,那麼它就無需順服上帝,而其存在和運行則是與上帝處于同樣的層面了。

    (2)請觀察宇宙中萬物的安排,都是那麼地井然有序,萬有各有自己的目的,並依次而運行。請注意,它們在功能上並不是互相干預,而是彼此合作。想一想,事物種類不同,運行各異,但卻毫不混亂。你看那沒有生命的物體,也是各就各位,有條不紊,雖然它們並不曉得其中的意義。日月星辰都知道自己的形成,按時升起,按時落下。潮起潮落,皆有定時。飛鳥往返,各都曉得自己的時候。各樣的花草,都知道何時發芽。每一個物種都保持不變,不管是在種類上,還是在繁殖的形式上,自創世以來,它們就一直如此,什麼也沒有失落。“你們向上舉目,看誰創造這萬象?按數目領出,你一一稱其名。因他的權能,又因他的大能大力,連一個都不缺”(賽40︰26)。

    (3)想一想,國家的興亡,戰爭的後果,那些未曾預料到的事情卻是意義深遠。想一想預言及其成就的方式,超乎尋常的瘟疫臨到那些特別不敬畏上帝的人,而敬虔之人則是意外地得蒙拯救,他們的禱告蒙回應,在自然和恩典之中,各種事情以奇妙的方式發生。在這一切的事情中,如果沒有見到上帝的護理,必定是全然盲目了。

    (4)所有人內心都有對上帝的認識,這種對上帝的感受和承認是普遍存在的,此外,人的心中都有這樣的印象。通過觀察,人在認識程度上或有不同,也有一些人想方設法要否定一切,作一個無神論者,然而,這種對上帝的意識仍然存在于他們的心中,是無法徹底泯除的。

    我們希望,那些如同田野的走獸一樣,對此缺乏認識,對上帝置若罔聞的人,能夠像尼布甲尼撒一樣恢復正常,與他一道承認︰“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為虛無。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憑自己的意旨行事。無人能攔住他手,或問他說,你作什麼呢?”(但4︰35)。

    (5)承認上帝的存在,就必定會承認上帝的護理,因為這二者是彼此確認的。

    其次,上帝的護理在自然中是很顯明的,同樣,在聖經中表達得也非常清楚。任何人只要把聖經視為上帝的聖言,就不會否定上帝的護理這一教義。然而,有些人肆意歪曲聖經,他們看起來仍是在講上帝的護理,但內容卻是完全偏離了。當我們繼續探討這一教義的時候,就會發現有許多經文證實了這一教義,在此處我們只是提及《以弗所書》1章11節,其中說到︰“……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

    只有那些沒有智慧的人才會敢于妄言,假如他來管理這個世界,就會比目前的狀況更智慧,更美好。假如這樣的愚人來治理世界的話,他不會讓雨水降在海面上,因為海里已經有充足的水分了。他也不會任憑如此之多的高山、岩石、荒野存在。他會善待那些行善的人,惡待那些作惡的人。可憐的人啊!他這樣驕傲自大,冒冒失失,會立即把世界攪亂得天翻地覆的!上帝所作的一切都不是徒然的,他的每一作為都各有其用,奇妙非凡,其智慧無法測度。天使目睹上帝的護理,就為此而贊美他。那些心思意念得蒙光照的人,敏感地觀察到上帝一切的護理,當下相信,並認真考察。這一切對愚人來說都是遙不可及的。“因為耶和華的道是正直的,義人必在其中行走,罪人卻在其上跌倒”(何14︰9)。請注意罪在世界上所造成的影響,這會進一步向你證實上帝的護理。

    上帝的護理之工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保守,合作,與治理。

    2.上帝第一項護理之工︰保守(ThefirstActofGod’sProvidence:Preservation)

    保守就是上帝直接的、賦予能量的大能,藉此大能,普遍意義上的所有的受造之物,以及每一個別的受造之物,都被保持在其各自的本質和存有之中。上帝不僅保守各樣的生物,賜給它們飲食,還直接賦予它們保存自己的存在所需要的能量,如果沒有這種能量,食物本身也發揮不了什麼作用。“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17︰28);“萬有也靠他而立”(西1︰17);“……常用他權能的力量托住萬有”(來1︰3)。

    假如上帝把這種保守和直接的影響收回片刻,受造物就會立即歸于烏有,因為任何受造物都不能離開上帝,單靠自己而存在。“受造物”一詞本身就隱含了這個意思。“就是願上帝把我壓碎,伸手將我剪除”(伯6︰9);“你掩面,它們便驚惶;你收回它們的氣,它們就死亡,歸于塵土”(詩104︰29)。

    上帝創造的一些受造物,從其受造的方式來看,它們離開上帝這種賦予能量並予以保守的大能,就沒有其他任何方式維持它們的生存。其他一些受造物,在上帝的創造中,需要各樣地上的供應。在各種方法之間,都有著次因的聯系,這些都是超出我們的理解能力的。低級的次因經常為高級的次因所用。高級次因與低級次因之間有因果的關系。“耶和華說︰那日我必應允,我必應允天,天必應允地,地必應允五谷、新酒和油,這些必應允耶斯列民”(何2︰21-22)。

    上帝已經指定生物都要靠飲食生存,他親自給它們提供飲食。“耶和華啊!人民、牲畜,你都救護”(詩36︰6);“他賜食給走獸和啼叫的小烏鴉”(詩147︰9)。上帝自身並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工具本身如果沒有上帝保守的大能也無法保守生物的存在。然而,上帝仍然使用工具,顯明他的智慧、權能和美善,使有理性的受造物因此更加明白他的護理,在上帝的護理中喜樂,並為此而贊美他。

    一般而言,上帝在其護理中是使用工具的,但有時他也以非凡的方式彰顯他的威嚴和主權︰

    (1)有時他是使用本來並不充分的工具。上帝對以利亞、那位寡婦及其兒子的保守就是如此,他用一點面和油來長期地供養他們(王上17︰10)。同樣,主耶穌基督也是用五餅二魚來喂飽五千人(約6︰9-10)。

    (2)上帝曾經在一段時間內,不用任何飲食而保守人的生存,比如摩西、以利亞、基督,他們每人都曾長達四十天之久,不進任何飲食(出34︰28;王上19︰8;太4︰2)。

    (3)上帝也曾經中止自然力量,從而保守一些人的生存。上帝曾經這樣保守過三個年輕人,使他們在烈火的窯中沒有被燒壞(但3︰17)。他救拔以色列人脫離埃及人的手,使紅海之水在兩邊立起如壘,直到以色列人如同在干地上經過(出14︰22);在以色列人過約旦河的時候也是如此(書3︰16)。主曾經使太陽停住(書10︰13),也曾經使太陽後移十度(王下20︰11)。

    3.上帝第二項護理之工︰合作(TheSecondActofGod’sProvidence:Cooperation)

    上帝的第二項護理之工就是合作,這就是說,上帝的大能與受造物的運動同時發生。所有的受造物都從上帝那里得到了一個獨立的、特別的存在方式,它們都以自己特有的方式運動。它們自己使自己運動起來,比如人走路、說話、工作等,這一切都是他出于他自己。當然,每個受造物的存在都是因著上帝賦予能量並予以保守的大能,沒有上帝的這種保守,任何東西都是無法存在的,所以受造物的活動都是藉著上帝合作的大能的影響而產生的,否則就不會有任何運動。受造物存在的方式是這樣,它們運動的方式也是如此;它們的存在和運動都倚靠上帝。

    (1)千萬不可把上帝的護理理解為︰上帝那保守一切受造物之存在和運行的大能停止了,受造物進一步的活動和管理都自己運作。準確地說,上帝的合作就是在受造物之中保守、啟動並持續的大能,正是這一大能影響了受造物的運動。

    (2)我們也不要認為上帝這種合作的大能是一種一般性的、有區別的或有比例的影響力,並不決定受造物的活動,因此,活動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都是由受造物自己決定的,受造物願意怎樣行,就可怎樣行。正如太陽一樣,它對地上之事的影響只是一種一般性的影響,諸如植物的生長,獸類和人類的繁殖,尸體的腐爛,鮮花的芬芳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對象和效果是不同的,但賦予能量的影響力則是一樣的。我們不要認為︰在主權和智慧上至高無上的上帝,與各種各樣的受造物合作,是以一種泛泛的超脫的方式,並不對受造物的行動加以規範,而是受到受造物本身的規範。也不要認為這樣就為造物主提供了合作的機會,使他可以根據受造物的美意來參與合作。如此以來,我們就可以隨心所欲,根據自己的想法來實用太陽、風、水和火了。事實並非如此,上帝藉其智慧的、主權的、特別的行動,賦予受造物力量,他的活動是在受造物的活動之前,並以此決定受造物活動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的,同時保守運動中的受造物,直到完成所進行的活動。

    (3)我們也不能把上帝的這種合作理解為消極或積極的建議,也不要把上帝的合作視為一種為受造物提供機會和對象的行動。準確地說,上帝的這種合作是指物質性的(假如在此處的上文下理中我們可以使用這個詞)、自然的、直接的、大有力量的影響力,使受造物自願地運動起來。

    (4)這種合作也不是間接性的,正如匠人使用工具,或月亮使用從太陽反射的光影響地上的物體並光照大地一樣。這種合作是直接性的。上帝用他自己的權能,借助他自身的存有,賦予能動的受造物各樣的力量。直接發自上帝的起初的次因是如此,其余一切的次因也是如此。上帝並沒有啟動第一個次因,然後就任憑第一次因使其余的一切運動起來。因此,他直接參與起初的次因所帶來的各樣後果,盡管我們在看待彼此相關的受造物時,要把它們視為是上帝手中的工具。

    (5)另外,也不要把這種合作視為︰在受造物的活動中,上帝的參與是並列性的,正如兩匹馬拉一輛車一樣。假如我們這樣理解,就意味著受造物借助上帝所賜的內在能力,可以獨立運行,並不是由上帝賦予力量,使它運動起來。這還意味著上帝只是加入運動的受造物的活動,共同完成這一任務,上帝和受造物各自運用自己的能力。然而,上帝的啟動是先于受造物的運動的,並在對象、地點和時間上,為受造物立定了特別的規範。如此啟動並決定了受造物的運動之後,上帝又進一步地參與受造物及其運動之中,從而完成他所定意要完成的。

    因此,上帝的合作並不僅僅是指他那保守萬有之存在和運行的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的大能,同時也指特定的、物質的、自然的、直接的、有形的運行,藉此他在受造物的每一運動之先,引導受造物的每一運動,並保守每一運動中的受造物。因此,上帝遍及所有的次因及其運動,直至它們最終的結果。

    索西努派、羅馬天主教和阿米念派對此予以否認,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解釋。這一真理既得到了聖經的證實,也得到了自然的證實。

    首先,在整個聖經中,這是非常顯明的。比如在《使徒行傳》17章28節中,清楚地區分了受造物的存有(being)和運動(motion),證實人的存留和動作都在乎上帝。我們的運動在乎上帝,就是說我們是因著上帝之大能的影響而運動的。在以下的經文中也有清楚的例證。“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稱謝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詩139︰13-14);“你不是倒出我來好像奶,使我凝結如同奶餅嗎?你以皮和肉為衣,給我穿上;用骨與筋,把我全體聯絡”(伯10︰10-11);“王的心在耶和華手中,好像隴溝的水,隨意流轉”(箴21︰1)。水是按它自己的走向流轉,但是上帝引導水,使水完全按上帝的旨意運行。盡管君王的心或許遠遠地高于臣民,但離開上帝仍然無法運行。君王或許根據自己的願望,制定諸多的計劃,《以賽亞書》10章15節講到︰“斧豈可向用斧砍木的自夸呢?鋸豈可向用鋸的自大呢?好比棍掄起那舉棍的,好比杖舉起那非木的人”。先知說,斧、鋸和棍都無法自己運行,必須先有人啟動,同樣,其他受造物和人都是如此。上帝藉其合作性的影響,使它們運動起來,也與其各自的本性相符。上帝使太陽普照(太5︰45)。上帝“使星宿從天上爭戰,從其軌道攻擊西西拉”(士5︰20)。大衛承認︰“因為你曾以力量束我的腰,使我能爭戰;你也使那起來攻擊我的,都服在我以下”(詩18︰39)。“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們心里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

    其次,從理性和自然本身來看,這也是很顯明的。

    (1)運行的方式先于存在的方式,這是一個無可爭辯的原則。既然每個受造物的生存都是以上帝為倚靠的,同樣,其運動所倚靠的也是上帝。

    (2)或者人是完全獨立于上帝的-這種觀點是極其荒唐的,因為既是受造物,卻獨立于其創造者,這是自相矛盾的-或者人是依賴性的,二者必居其一。既然人是依賴性的,他在其運動中也是依賴性的。否則,在這一領域中他就是獨立的了。假如在運動的領域中人能夠獨立,那麼,在其他的領域中他也能夠獨立,結果在所有的領域中他都能獨立自存了;而這是與受造物的本性不相符的。

    (3)假如不是上帝賦予能量,使各個受造物運動起來,就沒有必要如此禱告︰“賜我樂意的靈”(詩51︰12);“你的靈本為善,求你引我到平坦之地”(詩143︰10);“把守我的嘴”(詩141︰3)。也沒有必要為戰爭的得勝,或其他事情求告上帝。然而,上帝吩咐我們禱告,很顯然,是上帝用他合作的力量,賦予各個受造物活動的能量。假如不是上帝賦予能量,使受造物運動起來,也不需要為身體或靈魂所得到的福分感謝上帝了;因為這並不是上帝行的,無須感謝他,所當感謝的是自己,或其他給予賜福的受造物。

    (4)這樣,上帝就不是主了,而是受造物的奴僕-正如太陽一樣,人願意怎樣使用就怎樣使用。上帝所發揮的只是一種普遍性的影響力,人隨時可以具體化,加以使用,如何使用上帝的影響力要由受造物來決定。那麼,人就不能說︰“主若願意,我們就可以活著,”而是當說︰“主當根據我的願望來發揮他的影響力”。如此而言,重要的不是上帝的旨意,而是人的旨意了,這是與《雅各書》4章15節相悖的。

    4.上帝並不是罪的作者(GodisnottheAuthorofSin)

    既然我們如此主張上帝合作的護理之工,或許有人這樣想,這一教義所得出的結論就是︰一切運動和活動只有一個原因。那麼,上帝就是唯一的活動者,而人和其他所有的受造物都是完全被動的,正如樂器的琴弦一樣,只有通過演奏者的撥動,才會動起來。

    我對此的回答是︰“絕非如此!”雖然受造之物互相作用,彼此相關,上帝使用它們成就他的工作和旨意,但它們仍是它們運動和活動的主要原因。當然,這並不是相對于上帝而言的,並沒有說它們是獨立于上帝的,而是相對于其他的次要原因以及它們活動的結果而言的。結果雖然只有一個,但導致結果的原因則有兩個,這並不是自相矛盾,尤其是當同一結果是由兩個渠道以不同的方式生成的時候,更是如此。

    有人之所以主張上帝的設計是所有運動、行為和活動的唯一原因,所以人是完全被動的,是因為對上帝的大能和智慧盲目無知而導致的。聖經和自然都反駁這種錯謬。

    首先,既然上帝為人制定了律法,附加的有應許,也有警告,那麼,人就不是被動的,他自己就是他所行的事的動因。上帝不會把律法加在自己的身上,也不會向自己應許什麼,更不會向他自己發出警告。既然附有應許和警告的律法是賜給人的,目的就在于規範他的行為,所以人是能動的,從而得到所應許的祝福,或受到所警告的咒詛。

    其次,假如人在其所有的活動中都是被動的,他就不當受懲罰了,因為懲罰的施行是為了公義的緣故,是因為人違背了律法。假如人什麼也沒有行,他只不過是被動地承受上帝的活動,他就沒有犯任何罪,這樣,以公義為基礎,他就不當受到懲罰和定罪。

    第三,假如人只是消極被動性的,在人的運動和行為中,上帝是唯一的動者,那麼所有的運動和行為,不管是自然性的,還是犯罪性的(上帝是絕不會有罪的)就都是上帝所行的了,都要歸給他。那麼,行走、說話、寫作、閱讀的就不是人,而是上帝了。在這種情況下,人既不需要禱告,也不需要相信,而是上帝向他自己禱告,借助耶穌基督相信他自己了。人也不會犯拜偶像的罪,也不會妄用上帝的聖名,不守安息日,不順服父母,仇恨鄰舍,向他人發怒等等了。人也不會與上帝為敵,既然人是被動的,沒有任何能動性。這樣就會把一切都歸諸上帝,最終所導致的當然是褻瀆上帝了。

    第四,聖經上說得非常清楚,是人在行走、看見、听話、說話、相信、禱告。聖經上也說,是人犯罪,從而當受懲治。要把提及此事的經文一一列舉出來,當然沒有必要,我們只是略舉幾個好了。保羅說︰“因為我們是與上帝同工的”(林前3︰9)。保羅又說︰“就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腓2︰12-13),這證實了他在上面的說法。上帝是這一活動的動力因(efficientcause),但人也是同一工作的主體因(subjectivecause),是他自己發自內心地進行這些活動的。因此,必須把這些活動歸諸于人,原理如下︰名稱應當歸于形式因(formalcause)。在《腓利比書》2章12節至13節中,勸勉人向著得救竭力追求,曉得自己的本分,奮發向前。同時,聖經又曉諭人當明白自己的罪性和靈命上的無能,不要自以為自己的意志有何美善之處,聖經中也從來沒有鼓勵人靠自身的力量來努力達成目標。另一方面,當人曉得自己的軟弱的時候,聖經也沒有讓人灰心喪氣,而是鼓勵人說︰上帝是他的幫助者,他就是人的行動的創始者,他在人的心中大有能力地做工,人當抓住這種力量,並靠著這種力量積極行事。

    異議1#︰這種合作會不會使上帝成為罪的原因呢?

    回答︰絕不會!我們必須區分行動本身與行動所發生的背景之間的不同。比如理解、願望、看見、听見、說話、工作,這些都是人的行動,而上帝的律法則是人的行動展開的背景。行動本身是自然的,既非善,也非惡;但是,當從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的框架來看的時候,這種行動就有善有惡了。就一行動而言,不管是其主體、時間,還是方式,都當根據上帝的律法來判斷善惡。當我們談及上帝的合作的時候,我們所指的是這種行動或活動本身的自然方面。上帝的合作不是指這種活動的濫用,也不是指對律法的虧負,更不是指在這種活動中的惡。一個人可能是另一個人身上某種活動的原因,但並不是與這種活動相伴的罪惡的原因。政府讓施行懲罰的人懲治小偷,但是,如果有關人員虐待小偷,原因並不在于政府。音樂家使琴弦發出聲音,但並非讓它發出不和諧的聲音。這不和諧的樂音是從琴弦發出的。騎士騎馬,使馬前行,但他並不是馬跛行的原因,馬之所以跛行是因為馬本身有毛病。關于上帝的合作也是如此。活動本身是發自上帝的,但因著人心中的敗壞而破壞了。所以,罪的原因並不是上帝,而是人。

    異議2#︰既然上帝的這種合作是啟動性的,並且是決定性的,難道不會排除人意志的自由嗎?

    回答︰絕不會!意志的自由並不是一個中立性的東西;這就是說,人的意志與人是否作某事並不是漠不相關的,而是有著必然的聯系。人的行動來自人自身的選擇和喜好。上帝的合作使人能夠行與他本性相合的事,這就是說,人是通過行使他自己意志的自由而行動的。因此,上帝的合作和人的意志二者之間是和諧的。上帝促動人的意志,然後人行使自己的意志。

    5.上帝的第三項護理之工︰治理(TheThirdActofGod’sProvidence︰Government)

    上帝的地三項護理之工就是治理,上帝藉此治理之工,管理萬有並每一事物,使他所預定的目的成就。上帝的聖言始終教導我們,是上帝治理萬有,引導一切。“耶和華作王”(詩93︰1);“……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弗1︰11);“我耶和華是創造萬物的”(賽44︰24)。我們可以把上帝對萬有的治理分為四個方面︰獨立的實體,大小,善惡,以及萬事的結局。

    首先是上帝對獨立實體的治理,不管是有生命的,還是無生命的。有生命的實體又分為有理性的和無理性的。有理性的實體就是天使和人。上帝管理天使,因為天使是“奉差遣為那將要承受救恩的人效力”的(來1︰14)。人的對話也完全是在上帝的掌管之下。“心中的謀算在乎人;舌頭的應對,由于耶和華。人心籌算自己的道路,惟耶和華指引他的腳步”(箴16︰1,9)。無理性的受造物有的有感覺,有的僅僅是植物性的存在。那些有感覺的無理性生物出于上帝的管理之下,比如飛鳥。“你們看那天上的飛鳥……你們的天父尚且養活它”(太6︰26)。上帝也管理所有的走獸。“……耶和華叫獅子進入他們中間……”(王下17︰25)。耶和華召出蝗蟲、蝻子、螞蚱、剪蟲,“我打發到你們中間的大軍隊”(珥2︰25)。他管理海中的魚,“你們把網撒在船的右邊,就必得著”(約21︰6)。花草樹木也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他使草生長,給六畜吃;使菜蔬發長,供給人用”(詩104︰14)。(參考︰詩148;詩29︰3;耶10︰13)。

    第二就是事物的大小,這也處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不管是巨大的物體,還是微小的物體,都無法自己掌管自己,它們都需要上帝的治理。微小的物體,哪怕是最小的,它們的環境、生發和運動,也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上帝創造了一切,即使最微小的物體也是他造的,都是為了使他自己得榮耀,它們的存在也都是因著上帝的影響力,是上帝在治理它們。我們衣服上的鈕扣,腳上所穿的鞋子,甚至我們的頭發,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就是你們的頭發,也都被數過了”(太10︰30);“衣裳也沒有變色,並沒有火燎的氣味”(但3︰27);“你們身上的衣服並沒有穿破,腳上的鞋也沒有穿壞”(申29︰5)。

    第三就是事物的善惡,這也處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一切美善的東西,不管是在自然領域中,還是在恩典領域中的,都是來自上帝的。“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都是從上頭來的,從眾光之父那里降下來的”(雅1︰17)。禍就是對罪惡的懲罰,對罪惡的懲罰是由上帝發出的。上帝掌管對罪惡的懲罰,禍福都是由他發出的,他或者是作為公義的審判者,或者是作為慈愛的父親。“禍福不都出于至高者的口嗎?”(哀3︰38);“災禍若臨到一城,豈非耶和華所降的嗎?”(摩3︰6)。然而,罪並不是從上帝發出的,因為上帝是聖潔的(賽6︰3),上帝是光(約壹1︰5)。“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上帝;又公義,又正直”(申32︰4);“上帝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伯34︰10);“……在他毫無不義”(詩92︰15)。既然上帝禁止罪惡,並對罪惡加以懲罰,顯然他並不是罪惡產生的原因。這是我們應當在世人面前竭盡心力講明的。所以,如果有人說,在改革宗教會中,教導上帝是導致罪惡的原因,這純粹是惡意的毀謗。

    6.上帝的治理和罪(God’sCovernmentandSin)

    無論如何,上帝的治理仍然是包括罪的,否則整個犯罪的人類就在上帝的治理之外了。凡是相信上帝的聖言的人都不會否定上帝對罪的治理,我們就是根據上帝的聖言來清楚地證明上帝對罪的治理。

    要正確地理解上帝對罪的治理,我們必須注意與罪相關的三件事︰自然活動,自然活動的偏差,上帝藉其治理使這種活動轉惡為善。

    (1)自然活動是由上帝發出的。我們在探討上帝的第二項護理之工合作時,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2)我們接下來就會證明上帝管制罪,使其轉惡為善。

    (3)偏離,就是對上帝所賜予的能量的濫用,是這種能量的敗壞,是在方式和目標是脫離常規,不管這種活動是內在的,還是外部的,都不是從上帝發出的,而是發自人自己。人絕不能脫離罪行,因為是他敗壞了他的活動所依賴的能量。上帝對罪的治理包括︰1﹞罪的開始;2)罪的進展;3)罪的最終結局。

    第一,是上帝首先容許罪的發生。“我便任憑他們心里剛硬,隨自己的計謀而行”(詩81︰12);“他在從前的世代,任憑萬國各行其道”(徒14︰16)。上帝容許人犯罪,但是並沒有讓罪人脫離律法的要求,因為如果那樣的話,上帝就是批準人犯罪,他就無法對罪人加以懲罰了。然而,上帝容許罪的發生,他並沒有攔阻罪人不犯罪。當然,上帝是能夠攔阻罪的發生的,而且有時他確實這樣作了。“我也攔阻了你,免得你得罪我,所以我不容你沾著她”(創20︰6)。

    上帝對罪的容許,並不是漠不關心地看著,任憑罪人自行其是,而是他主動地允許,並不是針對罪本身,而是針對環境。上帝並沒有強制人放棄他的意志,硬性改變罪人意志的自由。(即使在上帝攔阻罪人,不讓他犯罪的時候,他也絕沒有消除人意志的自由,比如在攔阻亞比米勒犯罪的時候就是如此)。上帝對人所施加的影響都與人的本性相合,使人不管是采取行動,還是按兵不動,都是完全出于他自己的意志。這種主動性的允許包括以下的行動︰

    (1)從人體的官能和活動角度而言,人的活動都是自上帝發出的,上帝用他大有能力的影響來限制他,使他能夠存在,能夠行動,如此人才能工作、活動。

    (2)上帝容許環境出現,假如人是完美的,他就會善用各樣的環境。雖然人並不完美,但他仍然有責任正確地運用各種環境。但是,因著人自身的敗壞,他就對環境加以濫用。當大衛看到拔示巴的時候,他就欲火中燒(撒下11︰2);听了先知以利亞的話,亞哈王也是勃然大怒(王上21︰20)。甚至律法也激發我們的貪欲。“然而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里頭發動”(羅7︰8)。

    (3)當人有機會並且傾向于犯罪時,上帝從人收回抵擋罪的能力,拒絕把新的恩典賜給人,上帝這樣行是公義的,這是他主權的作為。他按自己的美意離開那有罪惡傾向的人,使他能夠並傾向于各樣的罪惡。“你們在那里必晝夜侍奉別神,因為我必不向你們施恩”(耶16︰13)。

    (4)作為對前罪的公義審判,上帝收回他通常對罪人所行使的約束力,任憑他自己獨行其是。“惟有一件事,就是巴比倫王差遣使者……上帝離開他,要試驗他”(代下32︰31)。

    (5)作為公義的審判,上帝把罪人交給他自己的邪情私欲,從而以罪罰罪。“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羅1︰28);“……因他們不領受愛真理的心,使他們得救。故此,上帝就給他們一個生發錯誤的心,叫他們信從虛謊”(帖後2︰10-11);“由他咒罵吧,因為這是耶和華吩咐他的”(撒下16︰11)。

    (6)上帝容許魔鬼對人自由活動,大施伎倆,利用人心中所升起的各樣私欲,使人罪上加罪。“耶和華的靈離開掃羅,有惡魔從耶和華那里來擾亂他”(撒上16︰14);“你(謊言的靈)必能引誘他,你去如此行吧!”(王上22︰22)。

    (7)上帝使人心剛硬,硬如堅石,從而任憑罪人對罪毫無意識,冥頑不化。上帝親自用過這樣的表達方法,說明這是他所行的。“我要使法老的心剛硬……法老心里剛硬”(出7︰3,13)。上帝這種使人心剛硬的行為並不是向人心中注入罪惡,或犯罪的性情。上帝使人心剛硬是上帝神聖和隱密的作為,由此而以非同尋常的方式把人身上常見的但卻被濫用的恩賜收回。然後,上帝就悄然撤離,人對上帝或良知就沒有任何的印象和感覺了。上帝離開罪人,任憑罪人受制于他自己強烈的邪情私欲,並容許撒但任意而行,使罪人只能犯罪,並因為持續犯罪而剛硬。因此,歸諸上帝的也歸諸法老。“但法老見災禍松緩,就硬著心不肯听他們”(出8︰15)。這就是上帝在人犯罪之時對罪的治理。

    其次,上帝對罪的治理也延及罪的進程。上帝決定程度、時間和限制;這就是說,只能到這種程度,只能這麼長時間,不能超越。我們在拉班身上可以見到這一點。“我手中原有能力害你,只是你父親的上帝昨夜對我說︰‘你要小心!不可與雅各說好說歹。’”(創31︰29)。以掃本來定意要害雅各,但最後卻與他親嘴(創33︰4)。巴蘭為了得不義的工價,本來要咒詛以色列人,但他每次都不得不祝福(民24)。“……只是不可伸手加害與于他”(伯1︰12);“……只要存留他的性命”(伯2︰6)。

    第三,上帝的治理也延及罪的最終結果。他對罪的治理或者是為了顯明他的公義,彰顯他的恩惠、忍耐和憐憫,或者是為了使他的兒女得益,使他們謙卑謹守。“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許多人的性命”(創50︰20);“亞述是我怒氣的棍,手中拿我惱恨的杖。我要打發他攻擊褻瀆的國民……搶財為擄物,奪貨為掠物……然而他不是這樣的意思……他心里倒想毀滅,剪除不少的國。我必罰亞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榮耀”(賽10︰5-7,12)。“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提前1︰16)。

    這樣的結果並不是自然從罪生出的,也不是在人犯罪之後,上帝才決定從罪中提取好的結果。上帝早已預定如此使他自己得榮耀,並把特定的惠益賜給他的兒女,他使用人的罪惡,以聖潔的方式使結果成就。尸體的腐爛並不能污穢太陽,同樣當人和邪靈犯罪的時候,上帝仍是保持聖潔,不管是在罪的開始、進展,還是在最終結局中,上帝總是以聖潔的方式動工。上帝使用罪人,仿佛他們就是執行者、獅子、狗熊,目的就在于通過他們的憤怒來施行他的審判,從而用彎曲的拐棍來直接擊打罪人。

    第四是上帝對萬物結局的護理。這些結果或者是必然性的,或者是偶然性的。因此,包括人自由地行使意志的自由所造成的一切,戰爭的勝敗、婚姻的與否、死亡的日期等。

    首先,有些結果是肯定性的,是必然的,是由大自然的法則和次序決定的。比如日月的運行,日食月食的發生,潮起潮落,火苗上升,重物下降。這些事情的發生都是在上帝的治理之下。在以下的經文中證實了這一點。“你安置月亮為定節令,日頭自知沉落。你造黑暗為夜”(詩104︰19-20);“天地照你的安排,存到今日;萬物都是你的僕役”(詩119︰91)。

    然而,上帝能夠敢于這既定的程序,使自然進程逆轉。主曾經因著約書亞的禱告而使日月停止運行(書10︰13),他也曾經在希西家的要求之下,使日頭後退十度(王下20︰11)。主曾經使斧頭漂在水上(王下6︰6),也曾經使三個年輕人在烈火的窯中毫無損傷(但3︰25)。預言也是必定要成就的,即使上帝也不願意加以改變,而他的受造物也無法改變。“若是這樣,經上所說,事情必須如此的話,怎麼應驗呢?”(太26︰54)。

    其次,有些事情的結局是有偶然性的。當然,對于上帝而言並非如此,對于上帝來說即使最微小的事情也不是偶然發生的。他的計劃必定成就,他完全按他自己的美意而行。但是,相對于次因(它們本來能夠以不同的形式出現),和因果關系而言,事情仍然是有偶然性的,因為所出現的結果出人意料,既不在計劃之中,也超出常規。然而,這些偶然性的結果也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上帝按他自己的計劃和旨意,確定無疑,毫無攔阻地使這些結果得以成就。這在人的徒然被殺中得到了集中的體現,是上帝使這種死亡的擊打臨到被殺的人身上的(參考︰申19︰5;出21︰13)。還有什麼比抽簽更出人意料的呢?然而,即使抽簽這樣的事也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他使抽簽的結果合乎他的旨意。“簽放在懷里,定事由耶和華”(箴16︰33)。這典型地體現在約拿(拿1︰7),和約拿單的事上(撒上14︰42),抽簽的最終結果仍是落在他們的身上。麻雀從房頂上落下,頭發從頭頂上掉下,在大自然中,還有比這種事情更出人意料的嗎?然而,這些事情也一一都在上帝的護理之下。“若是你們的父不許,一個也不能掉在地上;就是你們的頭發,也都被數過了”(太10︰29-30)。

    第三,人自由行使自己的意志,由此而發生的所有活動也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上帝並沒有消除人意志的自由,也不會強迫人違背自己的意志行事。他引導人的意志,管理人的意志,或者是藉著內在的愛好,或者是借助外部的環境或事件,使人通過自己定意,自己喜歡,成就上帝所預定的事。在以下的經文中證實了這一點。“他是那造成你們眾人心的”(詩33︰15);“……舌頭的應付,由于耶和華……惟耶和華指引他的腳步”(箴16︰1,9);“他使它(王的心)隨意流轉”(箴21︰1);“……上帝在你們心里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

    第四,上帝掌管戰爭的結局,打發一個國家去懲罰另外一個國家,或讓它們互相懲罰。上帝並不是總讓那些在數量上最強壯的、最有謀略、最勇敢的國家得勝,而是完全按他自己的旨意,他讓哪個國家得勝,哪個國家就會得勝。“一人焉能追趕他們千人,二人焉能使萬人逃跑呢?”(申32︰30);“惟有你能幫助軟弱的,勝過強盛的”(代下14︰11);“君王不能因兵多得勝,勇士不能因力大得救。靠馬得救是枉然的,馬也不能因力大救人”(詩33︰16-17);“馬是為打仗之日預備的,得勝乃在乎耶和華”(箴21︰31)。在聖經中很多地方講到上帝把一個國家賣給或交在另一個國家的手中,所顯明的就是這一道理(參考︰士3︰8;6︰1)。

    第五,婚姻也在上帝的掌管之下,是他引導伴侶到每個人的面前。有些婚姻的結合是上帝對它們罪的審判,有些是為了責備,有些則是為了雙方靈魂和身體互相安慰。在婚姻之中,那些特別的方式和超常的事件是何等地難測啊!然而,上帝仍然是按他既定的旨意掌管婚姻之事,只要世界還存在,就會有一些婚姻特別顯明上帝的護理。“上帝啊……使我今日遇見好機會……願那女子就作你所預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創24︰12-14);“……惟有賢惠的妻,是耶和華所賜的”(箴19︰14);“所以上帝配合的……”(太19︰6)。

    第六,上帝決定每個人的壽數。人的生死都在上帝的預定之下,既不會早,也不會晚。他死亡的地點和方式都在上帝的預定之下。在上帝預定他死亡的日期之前,上帝會供應飲食和住處,保守他的身體。但是,到了他該死的時候,即全世界所有的醫生也不能延長他的生命一小時。“……並且預先定準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徒17︰26);“人的日子既然限定,他的月數在你那里,你也派定他的界限,使他不能越過”(伯14︰5);“你使我的年日窄如手掌”(詩39︰5)。(參考︰第5章)。

    7.上帝的護理與工具的使用(God’sProvidenceandtheUseofMeans)

    我們已經說明,萬有都是按著上帝的預旨而運行的,毫無例外。然而,上帝在成就萬事的時候,一般是借助各樣的工具而進行的,他也吩咐人使用這些工具。當工具得到正確的使用的時候,通常上帝就祝福他自己的護理。哪怕是一個不敬畏上帝的農夫,只要他適宜地耕耘土地,一般都會得到好的收成;一個敬畏上帝的農夫,如果在勞動的時候松松垮垮,最後的結果就是兩手空空,一無所獲。然而,當一個敬畏上帝的人竭盡全力時,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工具,上帝也肯定會予以祝福。假如不想使用上帝所命定的工具,卻想有所收獲,這就是在試探上帝。

    假如我們對這一上帝護理的教義正確使用,就會得到極大的益處。盲目的、屬血氣的未歸正之人,從這一教義中既不會得到什麼益處,也不會從中得到安慰。在他日常遭遇非凡的考驗時,即使他見到過上帝的護理,也相信上帝的護理,他仍然從中得不到什麼。他的耐心是強迫出來的耐心,因為他也無法做到發自內心的忍耐。他把自己交托給斯多葛哲學所提倡的命運,說︰“環境就是如此,誰也無能為力。”當他不能按自己的想法行事的時候,他就盡力而為。既然上帝與仍未歸正的人為敵,他怎能用上帝的護理來安慰自己呢?假如他不悔改歸正,臨到他身上的一切都使他走向萬劫不復之地。因此,上帝的護理對他來說是極其可怕的。

    然而,上帝的子女卻能從這一教義中得到各樣的益處。他們越是明白自己是屬于上帝的,就越能從上帝的護理得益處。因此,所有那些為罪而在心中持續不斷地哀痛不已的人,那些不斷逃到主耶穌的面前因他的寶血稱義的人,那些渴慕與上帝交通的人,即使經常陷在黑暗和罪惡之中,仍然渴慕上帝、敬畏上帝、順服上帝的人,來吧,我對你說,請你與我稍坐片刻,請仔細聆听,讓我的話語進入你的雙耳,更進入你的心靈。

    8.關于應用上帝護理教義的勸勉(PracticalExhortationsConcerningthedoctrineofProvidence)

    請你經常默想、觀察上帝在萬有之中的護理,藉著信心殷勤查考。正如觀察陽光透過窗戶照進房間一樣,請你仔細地察看上帝對受造物及其活動的保守、合作與治理。當你見到早晨太陽升起,晚上星月閃爍,各自在自己的軌道上運行的時候;當你見到地上萌生萬物的時候;當你觀察世上所發生的一切的時候;當你注意到戰爭時期戰爭的成敗,以及和平時期超常之事的發生,或事件急轉直下的時候,都要不斷地操練自己,使你自己習慣于經常性地見到上帝的護理晝夜不息。同樣,也要訓練自己,在你自己的生活中見到上帝的護理,不管是健康還是患病;不管是患難不斷,一個十字架接著一個十字架,還是得救發達;不管是人家友好地看待你,還是沖你發怒,是粗暴地對你說話,還是幫助你、安慰你;不管是有人對你置之不理,還是試圖陷害你、反對你,說你好話還是說你壞話。諸如此類的事情,不管是大是小,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僅僅是說有上帝的護理,並且相信這是真實的,還遠遠不夠,因為這樣對你不會有什麼效果。

    我懇求你多方考察這一教義,堅持不懈,持續不斷地觀察、思考,使你自己對于這一教義了然于心。如此你就能夠覺知上帝之手的運行,上帝借助次因做工,而諸次因又仿佛不存在一樣,就如上帝直接成就萬事一樣。如此百般努力,持續不斷地操練自己,使自己心中對上帝的護理習以為常,從而很清楚、很容易地見到上帝在做工。請你相信我,要學會如此所付出的努力遠比你所認為的要大。我們的心已經習慣了無神論和各種世俗的思想,經常使我們注意不到上帝的護理,也不承認上帝的護理之工,而且這會給我們帶來黑暗,攔阻我們靈命的成長。因此,在這件事上務要努力,祈求上帝賜給你更多的亮光,使你能夠專心致志,持續不斷地致力于這樣的觀察。你必然會經歷到自己在各個方面都得到極大的惠益。然而,也不要把太多的精力用于考察上帝保守、合作與治理的方式到底是什麼樣的,因為這樣作對你會有害處,上帝護理的方式是一個深不可測的奧秘。最好還是相信上帝的護理這一教義,每一次都留心觀察。要把這一教義說清楚,傳講給別人,你就會發現在你人生的路途中,會有更多的安慰和聖潔與你相伴。

    其次,不要僅僅盯住上帝的護理之行,還當使你自己習慣于從中感受到上帝的威嚴、權能、智慧、公義和美善。用驚奇和喜樂的心情承認上帝的這些屬性。所有的受造物都是屬他的;所有的活動都是由他發出;天上地上的一切都在他的掌管之中。不管宇宙有多麼浩大,不管其中有多少大大小小的受造物,不管萬有的活動是何其繁紛繁復雜,都是上帝在掌管一切。但願這種對上帝護理的確認,能夠在你心中生發謙卑的敬畏之心。難道不是他,而且惟獨他是主嗎?難道萬有不都是在他的手中用于支持或反對你嗎?難道萬有不都是他的僕役,以他為所仰望的主人嗎?當肅立在他的面前,心中充滿畏懼,以虔誠的敬畏之心說,“主是上帝,”“主掌權。”這是上帝所要求的。“耶和華說︰你們怎麼不懼怕我呢?我以永遠的定例,用沙為海的界限,水不得越過。因此你們在我面前不戰兢嗎?波浪雖然翻騰,卻不能逾越;雖然砰訇,卻不能過去”(耶5︰22)。上帝推動萬有,使一切都俯伏在他的面前敬拜他,當我們對這一事實斂心默想的時候,心中該是何等的甜蜜啊!

    第三,不要再依賴次因;不要再倚靠你的財產、力量、智慧和能力;不要再為你的朋友或敵人愁煩;不要倚仗海軍、堡壘和兵士;也不要注重這人或那人,這種工具或那種工具,仿佛你唯一的盼望就是來自他們一樣。假如上帝願意,他會把你對工具的依賴和期望一掃而空。他會把事情完全翻轉過來,你認為拯救你的,會成為禍根;而看來仿佛是禍根的,卻成為拯救你的。既然沒有上帝所賜予的能量,受造之物就無法移動,它們能給你什麼呢?你到底能從它們得什麼呢?既然所有的受造之物都是如此,你為何還仰望它們呢?“在我身上沒有這種現象吧?”此外,依賴受造之物的幫助就是犯了遠離上帝,崇拜偶像的罪。“倚靠人血肉的膀臂,心中離棄耶和華的,那人有禍了!倚靠耶和華,以耶和華為可靠的,那人有福了”(耶17︰5,7)。掌握這一偉大的教訓吧!讓那些不認識上帝的人仰望受造之物和各樣的工具,並依賴它們吧。然而,你們向主仰望一切,審慎地把各樣的工具作為工具使用,超越受造之物,仰望上帝自身。這樣你的心中就會有堅定和力量生發出來。“倚靠耶和華的人,好象錫安山,永不動搖”(詩125︰1)。

    第四,不要懼怕受造之物,因為它們的行動並不是由它們自己發動的。惟獨上帝掌管一切,主宰一切。假如你與受造之物有什麼沖突,要曉得是掌管它們的上帝打發它們來的。它們所能作的只不過是成就上帝的旨意而已。上帝攔阻它們的活動,使它們再次離開。如果刀劍、石頭、棍棒只是躺在地上,一動也不動,不在人的手中,還會叫誰害怕呢?如果是上帝的旨意,任何想咒詛你的人最終都會祝福你;本來他們想毀謗你,卻不得不贊美你;本來他們想殺死你,最終卻要與你親嘴。“上帝若幫助我們,誰能抵擋我們呢?”(羅8︰31)。既然上帝是幫助你的,你是上帝的孩子,為什麼你還懼怕呢?因為你所有的仇敵仿佛是戴著令人懼怕的面紗,但隱藏在其後的卻是朋友的面孔。“他使人安靜,誰能擾亂呢?”(伯34︰29)。所以,“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太10︰28)。雖有仇敵存在,但我們曉得“住在至高者隱密處的,必住在全能者的蔭下”(詩91︰1),我們的靈魂該是何等的平靜安穩啊!

    第五,對于那些傷害過你的人,既不要發怒,也不要存報復之心,因為這一切都是照著上帝的吩咐(撒下16︰11)。“除非主命定,誰能說成就成呢?”(哀3︰37)。當然,他們行這些事的時候是心存惡意,然而主使用他們的惡行作為杖來管教你(賽10)。我們一定不要像狗一樣咬那向他投來的石頭,一定要往更高處看,是上帝的手使用敵人來對付我們,因此,我們不要向上帝發怨言。假如我們對所用的工具報仇心切,或大發烈怒,我們就是在抵擋使用這些工具的那一位。因此絕不要盯住人的惡行不放,仿佛他是獨立行動的。相反,“你們當听是誰派定刑杖的懲罰”(彌6︰9),並且轉向上帝,是他在責罰你(賽9︰12)。

    第六,要使你的靈魂安靜忍耐,這是非常需要的。即使是由人導致的災禍,也不是偶然臨到的。是的,即使你自己的愚昧和罪惡是事情的肇因,這也是上帝已經對你預定了的,是他掌管,也由他成就。因此,還是安靜地順服,說︰“他向我所定的,就必作成”(伯23︰14)。

    9.上帝的護理和工具的使用(God’sProvidenceandtheUseofMeans)

    (1)難道他不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主嗎?你對此嫉妒嗎?他是這樣的主,難道你不為此感到高興歡喜嗎?假如有人向他那絕對的治理權發出挑戰,你不為他辯護嗎?你想要他那護理的鏈條為你的緣故而中斷,希望他的旨意不掌管你,而是你的旨意來掌管他嗎?假如這樣,你怎敢抵擋他呢?還是安靜下來,讓他的旨意在你身上完全成就吧,原因就在于這是他的旨意。

    (2)他難道不是你的父嗎?他不是在以永永遠遠的愛愛你嗎?請注意,他讓這樣的災禍臨到你的身上,是因為他愛你的緣故。“凡我所疼愛的,我就責備管教他”(啟3︰19)。他對你滿有憐憫,滿有慈愛,他是在你的痛苦中與你同在的上帝,而且垂听你的呼聲。他要在他所定的時間,以他所定的方式救拔你。

    (3)結果就是他的權能、信實和美善會得到更大的榮耀。這會使你更加謙卑,更加聖潔。苦難愈深,安慰越大。

    因此,舍棄自己,背負十字架,跟隨基督吧(太16︰24)。不要煩躁,“不可輕看耶和華的管教,也不可厭煩他的責備”(箴3︰11)。“你當默然倚靠耶和華,耐性等候他”(詩37︰7)。和大衛一起說︰“因我所遭遇的是出于你,我就默然不語”(詩39︰9)。仿佛泥土降服在窯匠的手中,求他按他所喜悅的方式來雕塑你。他會按他的旨意來引導你,此後接你到榮耀里(詩73︰24)。不管是在喜樂中,還是在憂傷中,完完全全順服他的引導。蒙福的確實就是蒙福的。

    第七,正確地使用上帝護理的教義,會使你充滿感恩之心,教導你明白各樣美善的東西都是主賜給的,不管是在靈魂的方面,還是在身體的方面,惟獨主是一切的一切。這會使你曉得上帝的美善、信實和慈愛,使你高興歡喜,贊美上帝,向別人述說他的大德,甘心樂意地事奉上帝。他出于他那純全的愛,把他的恩惠賜給你。有時,他以極其顯明的奇妙的方式恩待我們。既然這是來自上帝的,我們一定要以他為本。“因為萬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歸于他。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羅11︰36)。“凡事謝恩”(帖前5︰18)。讓我們不斷效法大衛的榜樣,說︰“我的心哪!你要稱頌耶和華,不可忘記他的一切恩惠”(詩103︰2)。想一想我們以前的痛苦無助,不配得到任何東西,而主卻親自記念我們,救拔我們,這是何等大的恩德啊!這使得我們心中不由得不對上帝肅然起敬,由衷地贊美他,並以他為樂。

    第八,如此正確地應用上帝護理的教義,就會使我們端正視角,在將來一切的事情上都安靜地信靠上帝。肉體的激情受到抑制,也不再懼怕十字架的重負。那種不合中道,濫用工具,作奸犯科的做法就會停止下來,把事情交托在上帝的恩手之中。那時,我們就會滿足于主行事的方式,曉得一切都會運轉正常。“當將你的事交托耶和華,並倚靠他,他就必成全”(詩37︰5);“你們要將一切的憂慮卸給上帝,因為他顧念你們”(彼前5︰7);“耶和華必成全關乎我的事”(詩138︰8)。瞧,從上帝的護理我們可以得到如此的恩惠。因此,“凡有智慧的,必在這些事上留心,也必思想耶和華的慈愛”(詩107︰43);“誰是智慧人,可以明白這些事;誰是通達人,可以知道這一切;因為耶和華的道是正直的,義人必在其中行走”(何14︰9)。

    
第二卷 人 論 第十二章 行為之約
    在第八章中我們描述了處于卓越、聖潔和榮耀性情中的亞當。我們現在所要探討的是與上帝有約的亞當,這約就是行為之約。熟悉這一行為之約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凡是在此處犯錯誤,或是否認行為之約的存在的人,都不會明白恩典之約,也必定對主耶穌基督的中保身份發生誤解。這樣的人很容易就會否認基督積極的順服為選民贏得了永生的權利。我們在好幾個團體中見到過這樣的現象,因為他們在恩典之約上犯錯誤,他們對行為之約也矢口否認。同樣,那些否定行為之約的人,在對恩典之約的理解上,也必定有錯謬的嫌疑。

    1.行為之約的界定及其存在的證實(TheCovenantofWorksDefinedanditsExistenceVerified)

    行為之約是上帝與亞當所代表的人類所立的約,在這一約中,上帝對永生的應許是以順服為條件的,對不順服則有永死的警告。亞當既接受了永生的應許,也接受了應許的條件。

    問題︰在上帝和以亞當為代表的人類之間真有這樣的一個約嗎?

    我們的回答是毫不含糊的,確實有!為了有次序地考察此事,首先必須確定此事存在與否,然後要考察此事的本質。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首先需要考察這一個約的性質,因為是否存在這樣的行為之約,必須首先從其本質來證明。這樣,我們才能得出一個結論來。

    證明#1︰假如上帝確實賜給亞當律法,其內容與十誡相同;應許他有永生(這永生是與基督在恩典之約中為選民所贏得的生命是一樣的);確定分別善惡樹是檢驗亞當是否順服的工具,而生命樹對亞當而言則是生命的標志;而且亞當既接受了應許,也接受了條件,從而對上帝負有律法的責任-那麼,上帝和亞當之間就確實有行為之約存在。既然這一切都是真實的,可以得出結論說,確實有這樣的行為之約存在。

    我們首先來考察上帝這一方,以及他的約言,然後我們再考察另一方及其約言。一方是上帝,在這一行為之約中,他顯明自身如下︰

    (1)他是最重要的、永恆的、至高的、主權的主,他有權按他自己的意思,向他的受造物立法、吩咐、應許。他是“唯一的設律法的”(雅4︰12)。

    (2)他是聖潔的、公義的,他所造的有理性的受造物,除聖潔之外任何東西都不能使他喜悅,他不會任憑不聖潔不受懲罰。

    (3)他是無限的美善,並願意把他的美善傳遞給人。他在約中的參與包括律法的確證、福樂的應許和定罪的威脅,並制定標志之樹和禁戒之樹。

    2.行為之約和上帝的律法(TheCovenantofWorksandtheLawofGod)

    我們首先要證明的就是︰上帝把律法賜給亞當,這律法的內容是與十誡完全一樣的。上帝賜下律法作為人的規則,既關乎人的心靈,也關乎人的行動。律法宣布什麼是善的,什麼是惡的。因為律法的權威來自上帝,人人都有責任順服。

    人的理性,不管其本身是多麼完美,也不管它能否曉得律法的要求,都不是善惡的標準。事情的善惡絕不是由人所固有的認識能力來決定的。人所固有的認識能力並不能使人有順服的責任;它不過是認識和承認律法及其責任的工具罷了。上帝的律法及其神聖的權威就是善惡的標準,人人都有順服的責任。

    問題︰上帝設立的律法表達的是他的屬性,還是他的自由意志?

    回答︰律法是從他的意志發出的,與他的屬性相合。律法並不是隨隨便便地從上帝的意志發出的,仿佛上帝能夠吩咐與他自己相悖的事情一樣︰憎恨上帝和鄰舍;或者憤怒、嫉妒、仇恨、復仇以及其它類似的罪都是聖潔的-人若犯罪,上帝就把永生的應許賜給他。這些都是與上帝的屬性背離的,也是與他的意志相悖的。同時,任憑有理性的人在無法的狀態下存在,對上帝而言也是矛盾的。

    上帝把律法賜予亞當,證實如下︰

    首先,“……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里”(羅2︰14-15)。即使在人墮落之後,仍有律法刻在他們的心中,從而使他們也有律法,盡管不完善,也很模糊。因此,亞當在純正的狀態中,更是有律法了。我們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原因就在于自然律(thelawofnature)是從上帝的知識發出的。在墮落之後,亞當對上帝的認識也比外邦人更優越、更清晰,因此,亞當對上帝的律法的認識也比外邦人更優越。認識上帝的律法,合乎上帝的律法,是人本性所應達到的至善之境。在墮落之後,誰對上帝的律法有最清楚的認識,並且最合乎上帝的律法,就比其他人更優越。既然亞當當時是完全的,因此他在對上帝的律法的認識和順服上也是優越的,因此,上帝確實把律法賜給了他。

    第二,“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4)。使徒保羅在此總結說,律法是與所有的人都有關系的,這律法有內在的潛能,這律法能使所有完全的人稱義。然而,他宣告說,律法是軟弱的,律法不能使人稱義,原因就在于因著肉身,也就是罪,律法變成軟弱的了。人一觸犯律法,就無法脫離罪責,因為律法是真理。既然律法現在已經變得軟弱了,那就說明它在從前某個時候曾經是堅固的。然而,在人墮落之後就不再是這樣了。但在人墮落之前,當人還沒有犯罪的時候,律法確實是堅固的。

    第三,上帝的性情和亞當的性情都要求亞當有法可依。從其性情而言,上帝是至高至尊的,他配得尊榮和事奉。受造物一出現在歷史舞台上,上帝就在受造物之上,而受造物則是在他之下。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對人而言也是如此,這不僅僅是因為人是上帝所創造的,上帝又與人立約,也不僅僅是因為人犯了罪,更重要的是由于上帝的屬性,因為他是耶和華。亞當既然是受造物,必然在各樣的事情上都倚靠他的創造者,否則他就成了上帝了。受造物的屬性就是倚靠性的。

    亞當是倚靠上帝的,他的存有倚靠上帝,他的行動也是如此。亞當對上帝的倚靠,不僅是在他與其它動物共有的行動方面,在使他能夠有智慧地行動的推理之事上,他也倚靠上帝。既然從其屬性而言,上帝是至高無上的,是獨立自存的,配得敬拜、事奉和敬畏(“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你?敬畏你本是合宜的”)(耶10︰7),而人在其屬性、活動和理性方面,都是依賴性的,那麼在其完美的狀態中,人必定有法可依,由此他的屬性和活動可以得到規範,這就是律法。這律法深深地印在亞當的性情之中,他無須像不曉得自己本分的人那樣尋找,也不用擔心自己因軟弱的緣故,被自己的邪情私欲牽引,去作相反的事情。曉得律法,並按律法去行,這是本來就深深地印在亞當性情之中的。

    異議1#︰“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提前1︰9)。

    答案︰可以從兩個角度看律法。從標準的角度來看,律法是人的喜愛的準則,告訴人當盡的本分;從懲罰的角度來看,律法是使人懼怕的強制性工具。義人對律法的看法是︰律法是人所喜愛的準則,告訴人當盡的本分。義人高高興興地承認我們都當順服上帝的律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約壹4︰18)。然而,不義之人卻受制于律法那令人懼怕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要求對他們的惡行予以懲罰。義人喜愛德行,不願犯罪;惡人則因為懼怕懲罰而抑制自己不犯罪。

    異議2#︰既然亞當對上帝的愛是完全的,他作一切都是自發的、自願的、自然的,因此,不可能有什麼律法存在。

    回答︰(1)律法就是愛(太22︰37-39)。既然亞當的愛是完全的,他必定有全備的律法。

    (2)律法就是自由。“……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亞當享有神聖的自由,因此他就處于使人自由的律法的管轄之下。

    (3)合乎自然做事與合乎律法做事是沒有矛盾之處的。外邦人也是從其性情出發,作那些律法之中所規定的事。

    (4)違背愛不就是罪和不義嗎?可見,律法是完備的愛中所固有的。

    (5)在完備的愛中,亞當仍然受到死亡的警告;對過犯有懲罰的警告,就必定有律法存在。因此,亞當是有律法的。

    所以,現在的問題就是,到底亞當擁有什麼樣的律法呢?我的回答是︰除了禁止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之外,就內容而言,亞當還有十誡之律。

    首先,無疑亞當所擁有的是最全備的律法。最全備的律法就是愛的律法,這就是十誡(參考太22︰37-39)。因此,亞當所擁有的律法就是十誡之律法。

    第二,所有的人都同意︰那在外邦人天性中就固有的律法,就是曾經印在亞當的性情中的律法的殘余,這律法與十誡是完全一樣的。因此,亞當的律法就是十誡之律法。

    第三,這在《羅馬書》8章3節中得到了證實,我們已經引用了這節經文。保羅在這節經文中談及律法,但並沒有進一步地展開。無疑,保羅在此處所提及的“律法”就是十誡。這一律法是亞當曾經擁有過的,那時律法的力量是全備的,但在人墮落之後就便軟弱了,我們對此已經有所說明。所以,亞當所擁有的就是十誡之律法。

    第四,聖潔只有一種,因為聖潔屬于上帝的形像,其本性就是單一的。所以,律法就其本性而言也是單一的,人對聖潔的完全順服就是聖潔。因此,就其內容而言,亞當在其完全的狀態中所擁有的就是十誡之律法。

    除了自然律之外,上帝還賜給亞當一個誡命,在上帝的主權之中,這一誡命可以給,也可以不給。這一誡命就是不要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我們已經在前面提到了這一誡命。這很容易導致以下的問題︰為什麼上帝把這一誡命賜給亞當呢?假如上帝沒有給亞當吩咐這樣的誡命的話,亞當就不會犯罪了。我的回應如下︰

    (1)即使上帝不把這一誡命賜給亞當,也不能說亞當就會絕對不犯罪。那時亞當是聖潔的,但他也是可變的,因此他也能夠在處境不同的時候犯罪。

    (2)上帝行事並不是都要給人說明的。假如有人真的希望對這一誡命反復思想,很顯然,就會對這一誡命更加清楚。這一誡命所宣告的是︰惟獨上帝是主,惟獨他有權力按他自己所喜悅的來吩咐亞當,而且要求亞當無條件地順服,無需追問為什麼。

    (3)另外所包含的是︰人應當惟獨尋求上帝的旨意;任何事情是否是可喜悅的,都要惟獨根據其與上帝的關系來界定。

    (4)這一誡命包含了人生的幸福之所在,人生的幸福就是惟獨以上帝為樂,這種幸福是在上帝之外的任何東西中都無法找到的。因此,亞當並不需要那些似乎是極其令人喜悅的東西,沒有這樣的東西,他仍然能夠以上帝為樂。

    (5)同時,這一誡命也表明,亞當滿足于上帝那時按他自己的美意所賜的完美程度。上帝為什麼賜下這樣的誡命呢?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只能是︰“這是上帝主權的美意。”因此,我們已經注意到亞當確實是有律法的。

    3.行為之約和永生的應許(ThecovenantofWorksandthePromiseofEternalLife)

    第二件要證明的事情就是︰亞當曾經有永福的應許。

    首先,這在現在的外邦人身上得到了證實。上帝在人的心中都刻下他存在的印記,並且也使人曉得他所希望的行事為人的方式,同樣,上帝還使外邦人曉得,行善就會得到好的報應,而作惡最終則會受到懲罰。跨海旅行的人所記的日記證實了這一點。他們來到外邦人的土地,那里從來就沒有基督徒,這些外邦人用手勢指上指下,指出行善的人會上天堂,而作惡的人則下地獄。使徒保羅證實外邦人的良心或者是責備他們,或者是為自己辯解(羅2︰15)。既然連外邦人都曉得這樣的事實,他們的行為要按刻在他們心中的律法衡量,按其善惡,或得獎賞,或受懲罰,這對亞當而言就更真實了。他對律法和獎賞的應許具有完備的知識。

    其次,我們在前面已經說明,上帝所賜給亞當的律法就是十誡之律法。十誡之律法附有永生的應許,這在《馬太福音》19章中可以看出。一個年輕人問︰“我該作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6-17)。這在以下的經文中也得到了證實︰“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利18︰5);“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羅7︰10);“……守著這些便有大賞”(詩19︰11)。因此,亞當是有永生的應許的。

    第三,這也得到了以下事實的證實。這一事實就是︰基督自己順服律法,擔當來自律法的懲罰,在性情和行為上都有著完美的聖潔,從而滿足了律法的要求,為選民贏得了永生。這在《羅馬書》8章4節中很顯明,使徒保羅在此宣告說,因著基督的補贖,“……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選民)”身上。這在《加拉太書》4章4-5節中也有說明︰“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請注意,此處所指的律法與亞當當初所擁有的律法是一樣的。“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上帝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也必和他一起得榮耀”(羅8︰17)。因此,永遠的榮耀必定是隨著對律法的順服而來的。所以,亞當所擁有的是同樣的律法,他也擁有永福的應許。

    第四,藉著信心接受基督時所承受的生命,也曾應許給完全順服律法的人。既然永生是賜給那些在基督里有信心的選民的,同樣也賜給了那些完全地遵行律法的人。使徒證實這同一永生的應許適用于兩種情況。“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惟有出于信心的義如此說︰你不要心里說。你若口里認耶穌為主,心里信上帝叫他從死里復活,就必得救”(羅10︰5-6,9)。“……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1-12)。此處的應許是一樣的,就是生命的應許,永生的應許。在《馬太福音》19章16至17節說的也是如此,我們已經在上面解釋了。關于信心,在《約翰福音》3章36節說,“信子的人有永生”。使徒說明,要達到目標有兩條道路,一是律法之路,一是信心之路。因此,我們可以說,擁有律法的亞當,也是擁有永生的應許的,而這永生的應許現在是藉著信心而得到的。

    第五,這也由以下的警告得到了證實︰“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7)。此處所威脅的死亡是沒有其它任何限制的。有人堅持說,此處所說的死是指暫時性的死,他們必須證實確實這是必然的。但持這種主張的人無法證明他們的觀點,因為找不到此類的證據。而且,眾所周知︰

    (1)死既指永刑,也指暫時的死。“在這等人,就作了死的香氣叫他死”(林後2︰16);“有至于死的罪”(約壹5︰16);“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沒有權柄”(啟20︰6);

    (2)此處所警告的死是對罪的懲罰。然而,對罪的懲罰不僅包括暫時性的死,也包括永死,這是與永生相對的。“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里,乃是永生”(羅6︰23);“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6);

    (3)使徒清楚地說明,因為吃禁果,定罪就臨到所有的人身上。“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羅5︰16,18)。任何人都不會否定,這一罪性就是吃禁果之罪。然而,吃了之後,接下來就是被定罪,因此“死”這個詞所威脅的就是定罪。讓我們反過來看。假如是在犯罪的時候,亞當受到永刑的威脅,那麼,相反,人順服的時候,就會有永生的應許。假如人不犯罪的話,在死的威脅中本來是有永生的應許的。這種推理是更可信的,因為誰能竟敢認為慈愛的上帝對不順服有處以永刑的威脅,而同時對順服則沒有永福的應許呢?誰敢認為他的審判不可思議地大于他的慈愛呢?

    4.行為之約與生命樹(TheCovenantofWorksandtheTreeofLife)

    第六,這也得到了生命樹的證實。這兩種樹是彼此相對的。既然一個象征永死,為什麼另一個不是象征永生呢?樹的名字本身也表明這一點,因為這樹清楚地被稱為生命樹。生命樹是一個標志,是生命的表記和印證,除此之外,我們還能推出什麼來呢?此處絲毫沒有說僅限于肉體的生命,因此我們也不要這樣作。再者,假如亞當失去肉體的生命,他所擁有的屬靈的生命也會立即喪失。因此,我們必須理解,“生命”這個詞本身既包括肉體的生命,也包括那時亞當所擁有的屬靈生命,而永生也是包含在“生命”這個詞中的,盡管並沒有“永”字加在前面。“你若要進入永生……”(太19︰17)[1];“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太7︰14)。在其它許多經文中也是這樣表述的。因此,亞當喪失這種生命之後,主就不再讓他享用這永生的印記。主讓天使把亞當趕出了伊甸園,“現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就永遠活著”(創3︰22)。

    當亞當犯罪,吃那棵他沒有權利吃的樹上的果子的時候,上帝就不讓他吃另外的樹上的果子了。假如他仍然能吃生命樹上的果子,並且確實吃了,他能永遠活著嗎?不可能,因為生命樹本身並沒有那種能力,能恢復亞當所喪失的屬靈的生命以及與上帝的交通。亞當當然是曉得這一點的。沒有屬靈的生命,僅僅肉體的生命對他還有什麼益處呢?生命樹本身也沒有能力,能夠廢除上帝的威脅,“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即使他能夠保存肉體的生命,亞當很清楚,他也不會這樣作的。那麼,為什麼上帝還說︰“就永遠活著”呢?我的回答是︰此處是責備的語氣,這在同一節經文中很明顯,“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創3︰22)。仿佛上帝是在說,“注意那人,他認為吃了禁果就能成為我們之中的一員,他現在真像我們了!”上帝仿佛是在說,“他被自己的目標所蒙蔽,不僅沒有變得與我們類似,反倒更不像我們了。”“就永遠活著”,語氣也是如此,“他不過是被自己的目標和意見所蒙蔽,竟然認為通過吃這棵樹上的果子就可以永遠活著。”因此,“就永遠活著”是指亞當所想象的,仿佛在他犯罪之後,這樹仍然還是生命的標志一樣。上帝並不希望讓他繼續濫用這一標志,因為亞當已經喪失了生命本身,也就是喪失了永生。上帝的旨意就是︰亞當既然失喪了,就當從此之後轉離已經被違背的行為之約,把他一切的希望都寄托在女人的後裔身上,這是在亞當墮落之後不久,上帝向他所賜下的應許。

    5.亞當對行為之約的條件和應許的接受(Adam’sAcceptanceoftheConditionandPromisesoftheCovenantofWorks)

    我們已經考察了立約一方的活動︰上帝把律法賜給亞當,並應許他有永生。這永生是與基督為選民所贏得的,並藉著信心所賜給他們的永生是一樣的。我們已經注意到,上帝把分別善惡樹作為禁令的表記,而生命樹所象征的則是生命。因此,就聖約的一方而言,一切所需要的條件都已經顯明了。現在我們必須來考察另一方及其約言,這是立約的前提條件。

    立約的另一方就是在亞當里的人類,亞當有上帝的形像為裝飾,這形像包括對上帝的毫無瑕疵的認識,以及公義和聖潔。因此,他肯定曉得聖約的條件和應許,並且能夠滿足有關的條件。既然對此聖經上並沒有記載,問題在于“他在這一聖約中是默然同意的嗎?”我的回答是︰盡管這在聖經中並沒有明確的表述,但仍然可以清楚地推導出來。

    很顯然,亞當接受了聖約的條件和應許。首先,在聖經中,雖然聖約的應許與整個的聖約有關,但在聖約的應許中經常是僅僅提及聖約的一方當事者。比如《創世記》3章15節說,“它(女人的後裔,基督)要傷你(蛇)的頭”。眾所周知,此處所確立的是恩典之約,然而並沒有一個詞提及亞當和夏娃對這一聖約的接受。既然與立約一方有關的所有條件都提到了,這必然隱含著另一方的默認。

    第二,亞當那時是完美的,既然上帝有權立法,而且亞當既然有完全的順服,就不會拒絕上帝的吩咐,他所能作的就是接受其中的條件和應許。作為一個有理性的受造物,既然完全曉得與上帝的交通,除了渴慕更加蒙福,與上帝有更美好的交通之外,還會作其他低等的事嗎?他不會有任何不同的行動的-除非是因為喪失了智慧,只愛自己得益處,失去人性。因此,當這樣的事情應許給他的時候,亞當不會不歡喜快樂,滿心接受。這些事情,正如我們此前所觀察的那樣,確實是應許給他的。立約的條件也是如此,因為這不僅是唯一的通向永生的道路,也是他目前的幸福之所在。這包括盡心盡意愛至慈的上帝,順服于他的主權之下,惟獨他是配得順服的。這就是亞當當時所擁有的,這也是他的愛慕和喜樂。鑒于以上的原因,亞當禁不住接受應許,也禁不住接受條件,因為應許和條件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只不過是程度而已。

    第三,這在所有人的行為上都很顯然。人的天性教導我們說出以下的話︰“我贊同律法是聖潔的、公義的,是美善的。我對此表示認可;我認為我確實對律法有順服的責任,我對這責任予以默認,並認為這確實是我當盡的本分。我願意約束自己,遵行律法,接受這順服就進天堂的應許。”因此,即使在墮落之後,自然人仍然默認這應許和條件,而人在其完美的狀態中,更是會接受這應許和條件了。

    第四,亞當和夏娃約束自己,不吃禁果,這一事實也表明他們接受了聖約的應許和條件,是主禁止他們這樣作的。順服禁令,拒絕違反,就是接受了應許和條件。此處的境況是如此,從《創世記》3章所描述的歷史很容易看出。所以,亞當和夏娃接受另外聖約的應許和條件,因此,可以推論說,在上帝和人之間確實有一個約存在。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這是我們一直在尋求的,現在已經找到了。假如有一個附有條件的律法存在,有與條件成全有關的應許,有禁止性的表記作為信記,亦即既接受條件,也接受應許,那麼就有約存在。此處這些方面都具備了,因此,上帝和亞當之間是有約存在的。我們在這里既沒有提到伊甸園,也沒有提及安息日,因為我們並不承認二者是表記,分別善惡樹也不是表記。

    6.證實行為之約有效的附加證明(AdditionalProoftoVerifytheValidityofthe

    CovenantofWorks)

    證明#2︰我們已經確立了前面的證明,接下來的證明更清楚。我們的證明以《何西阿書》6章7節為根據,“他們卻如亞當背約,在境內向我行事詭詐”。此處提及約的存在,這約是上帝與亞當之約,而且提及亞當的背約。此處有兩大難點需要消除︰“亞當”(Adam)一詞在這里是否應當翻譯為“人”[2],所指的並不是亞當,而是其他人;二是Berith一詞是否應當翻譯為“律法”;因為此處完全沒有提及約。

    對于第一個難點,我的回答如下︰因為“亞當”(Adam)一詞可以譯成“人”,而且聖經中確實經常是這樣翻譯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此處一定也要這樣翻譯。如果有人這樣堅持,他就必須加以證明,但他是無法做到的。我們認為在這一節經文中“亞當”一詞就是第一個人的稱呼。我們的理由如下︰

    (1)假如把這個詞翻譯為“人”,就喪失了這節經文所強調的重點,因為此處所加的“如亞當”幾個詞是為了強調以色列人的罪行,絕不是縮小。假如只是說他們就如其它加入聖約的人一樣背約,就沒有什麼強調的力量了。他們要背約,就必定是首先在聖約之中;這就是說,他們的背約就如他們的同伴所作的那樣。這就沒有什麼意思了,因此此處的亞當所指的就是第一個人。

    (2)在摩西五經第一卷《創世記》中,在《申命記》32章8節和《歷代志上》1章1節中,聖經經常用亞當一詞來指第一個人的名字,特別是在《約伯記》31章33節中,我們也發現了這樣的合並。“我若像亞當(keAdam)遮掩我的過犯……”。此處所指的是亞當對自己的罪行的遮掩,既然所指的是第一個人,此處就必須使用亞當的名字。在《何西阿書》6章7節中所指的罪也是亞當所犯的罪,也就是同樣性質的犯罪,為什麼不可以把這里的keAdam也翻譯成“亞當”呢?

    (3)原文也沒有任何理由攔阻我們使用亞當這一名字。名字之後不宜加強調符(Emphaticum)。假如這個字是“人”的意思,一般都是與強調符連接。然而,此處並沒有用強調符,假如有的話翻譯為其他人就最合適了,但此處所用的“亞當”一詞有極大的強調語氣。

    (4)爭議的問題確實與亞當有關。他確實參與了一個約,我們已經在上面注意到了。亞當違背了約,因此我們必須堅持此處所指的是亞當,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讓我們不得不得出別的結論。

    (5)這樣翻譯是非常合乎上下文的。上帝的意圖就是指出這種罪的本源和例子,從而說明猶大和以法蓮所犯的罪的嚴重性。這種罪不僅本身就是邪惡的,還有其邪惡的本源,這使得這種罪更加邪惡。這也使得大衛的罪更顯嚴重,正如在《詩篇》51篇中所記載的那樣。這種背約指罪源于亞當當初所犯的背約之罪,因此是極其可憎的。亞當在肉身和理性方面都蒙受了上帝極大的祝福,他卻隨隨便便、不假思索、不忠不信地違背聖約。他們在身體上得蒙上帝極大的祝福,並得蒙上帝的聖言和各樣蒙恩的工具,在靈性方面也得蒙上帝豐富的祝福,卻效法亞當,背信棄義,違背上帝的聖約。因此,“如亞當”幾個詞使得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在亞當的初次背約上,此處之所以提及亞當的背約,就是為了強調猶大和以色列的犯罪。

    第二個難點,也就是認為Berith一詞可以翻譯為“律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我們不能從可能的意思合乎邏輯地得出一個詞真正的意思。另外,我也不認為Berith一詞的意思是指“律法”。迄今為止,我還沒有遇到過這樣的例證,盡管我承認Berith一詞被稱為約,並且把律法視為是約的標準。然而,據我所知,這個詞絕沒有“律法”的意思。因此,這就證實了此處所說的是約,是一個被違背的約,正如當初亞當所違背的約一樣。所以,在上帝和亞當之間確實是有一個約存在。

    7.對默想行為之約的勸勉(ExhortationtoReflectupontheCovenantofWorks)

    當經常默想行為之約,目的在于使你明白上帝曾經把人類置于何等蒙福的處境之中,而你自己本來的處境也是這樣的。這一行為之約的條件是何等地完全、適宜,甚至令人羨慕啊!其中的應許是何等榮耀啊!與至尊至榮、無限慈愛的上帝有約是何等地榮耀啊!行為之約的重要性是無限的。接下來就要默想背約之事,這事從性質上而論,實無任何需要,人卻不假思索,任意妄為。這是多麼可憎的事啊!再從這一視角出發。默想上帝的公義,他懲罰並棄絕這樣的背約者,你當贊同。默想行為之約的榮耀,努力注重你自己的本罪和原罪。亞當和夏娃竟然違背這樣美麗的聖約,而一個還沒有歸正,仍然沒有進入恩典之約的人,仍然處于行為之約中。因此,只要他犯罪,他就是在不斷地違背聖約,當受聖約的咒詛,而且這種咒詛不斷加深。所以,把你的眼光從行為之約轉開。這一行為之約已經被違背了,靠它再也不能得救了。這種勸勉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即使上帝的兒女也常常傾向于盯住自己的工作不放,情緒隨自己的工作狀況而起伏不定。沒有歸正的人總是渴慕表演什麼東西,認為只要禱告、改正,就凡事順利;然而,他們這樣行不過是欺騙自己而已。請你特別珍惜恩典之約。請你轉向這一聖約的中保,這一聖約比前約更美。進入這一聖約,留心考察,要曉得第一個人已經死了。

    [1]在英文中是ifthouwiltenterintolife,在生命前沒有“永”字,在中文翻譯中為了忠實原文,翻譯為“永生”,下同。-中譯者

    [2]在英文欽定本中,翻譯為“人”,在中文和合本中翻譯為“亞當”。-中譯者

    
第二卷 人 論 第十三章 行為之約的違背
    亞當犯了罪,從而違背了行為之約,這一事實並不需要別的證明,人類的罪況和聖經處處都在見證這一事實。

    1.亞當墮落的時間(TheTimeofAdam’sFall)

    然而,問題在于︰亞當是何時墮落的呢?人受造如此偉大,與他的上帝有著這樣的蒙福之約,但是,人處在這種聖潔蒙福的狀態中,很有可能並沒有持續多長的時間。這種狀態到底持續了多長時間,聖經上並沒有記錄,因此我們不曉得。但是,他並沒有在他受造的那一天就墮落了,這是很顯明的,理由如下︰

    首先,第六天之後就是第七天,方式和以前的日子一樣,是連在一起的。並沒有提到有什麼中斷之事,也沒有提及邪靈或人的墮落。現在聖經中的章節劃分是人後來加上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記憶和教導,並不是來自聖經的原作者。即使這些章節劃分也沒有表明此事的出現。

    其次,從聖經的記錄來看,墮落是在第七天之後發生的。《創世記》第一章和第二章所描述的就是第一個七天以及在這些天中所發生的事情,是按時間的順序記錄的,而墮落則是記錄在此後的第三章之中。

    第三,在第六天結束的時候,一切還都甚好。“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創1︰31)。

    第四,當上帝看到人的犯罪時,“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創6︰6)。然而,在第七天的時候,主便安息舒暢;這就是說,他停止創造新的受造物。他高興地看著自己所作的一切,為他自己手中的工作而歡喜,從人類的角度而言,他為此而感到歡喜。“因為六日之內上帝造天地,第七日便安息舒暢”(出31︰17)。

    第五,那時,人剛剛睜開眼楮看世界,假如馬上就墮落了,就沒有時間享受上帝的同在,也沒有時間在他那種聖潔、榮耀的狀態中高興歡喜,並為此而贊美上帝,這是令人不可思議的。假如那樣的話,他就沒有時間用自己的親身經歷來熟悉他那蒙福的狀態,更不能在墮落之後對此加以回想。由此可以推論說,上帝撥出一些時間讓他經歷美好的事,人是在第七天之後才墮落的。

    2.撒但在人墮落中所扮演角色(Satan’sRoleintheFall)

    在許多的天使犯罪,成為邪靈之後,魔鬼就密謀策劃,要使亞當和夏娃墮落,使他們不再榮耀上帝。上帝已經棄絕了所有的邪靈,把他們永遠排除在恩典之外,魔鬼因此對上帝有著刻骨的仇恨。

    魔鬼首先趁著夏娃單獨在的時候向她發起攻擊,可能那時夏娃正站在分別善惡樹附近。魔鬼就在那里蒙蔽了夏娃。夏娃雖然被欺騙了,但她還不曉得,自己不知不覺也欺騙了她丈夫亞當。亞當並不是因為愛妻子而上當受騙,而是因為夏娃的欺騙而被蒙蔽,那時他們二人的眼楮就都明亮了(創3︰7)。因此,魔鬼是人墮落的誘因,所以他被稱為“從起初是殺人的”,是“說謊的”(約8︰44)。

    為了誘惑人犯罪,魔鬼利用了一條蛇,認為蛇是他合用的工具。他藉著那蛇向夏娃說話。當他說話的時候,並不是看不見的,他也不是模仿一個聲音說話。他也沒有與夏娃的靈魂親自對話,而是藉著那蛇說話,他已經附在了那蛇的身上。絕不能把這件事視為是一個象征,或者比喻,也不要視為是幻象。魔鬼也不是以類似蛇的幻影的形式出現,這是實實在在的歷史-是一個確實發生過的歷史事件。魔鬼和那蛇都在這個事件中發揮了他們各自的作用。那蛇也是真正意義上的蛇,是一個真正的動物。這是很明顯的︰

    (1)從歷史本身來看。“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對女人說……”(創3︰1);

    (2)在《創世記》第三章14節,上帝對那蛇說了以下的話︰“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蛇本身是一個無理性的受造物,它是不能發出人所能理解的有智慧的話語的。因此,必定是一個有理性的受造物在藉著蛇說話,而這個有理性的受造物則是邪惡的,是有罪的。所以,它不可能是別的,只能是魔鬼,因此在聖經中,它經常被稱為“蛇”、“龍”,“那蛇”。“那龍……就是那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啟20︰2)。“就象蛇用詭詐誘惑了夏娃一樣”(林後11︰3)。基督所傷的頭就是魔鬼的頭,“特要借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2︰14)。

    摩西在記錄世界起初的事件時,是非常簡略的,所以魔鬼欺騙的方法並沒有記錄下來。因此,這個方面的所有猜測都不過是無益的思辨而已。有的人說,魔鬼和夏娃說話只有一次;有的人說,是在不同的場合與夏娃說話;有的人說,魔鬼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對待夏娃的;有的人說魔鬼是以上帝的使者的身份來到夏娃面前的,他向夏娃宣告禁止的事件已經結束了,他們現在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了;有的人說,魔鬼是以朋友和老師的身份出現的,他為夏娃出謀劃策,說明吃那樹上的果子能得到什麼好處;也有人說,魔鬼是以上帝的仇敵的形像出現的,他想奪去使夏娃幸福的事情,使夏娃和它一樣。這些都不過是人的推測罷了。魔鬼也有可能杜撰了其它的托辭和理由。在這些方面和類似的事情上,我寧願保持沉默,免得用只是表面上看來合理的東西來誤導你們。凡是最智慧最偉大的導師還沒有向我們揭示的事情,我們就不要夢寐不忘,非要知道不可。要想避免諸多的試探,這是一種非常安全的做法。

    我相信,夏娃對動物還是非常熟悉的,她對那條既沒有理性,也不會說話的蛇也是如此。雖然她對天使的墮落一無所知,但她從推論應當曉得︰蛇說話是一件非同尋常的事情。我也相信,上帝容許夏娃追求更高層次的知識,尋求與上帝更好的交通,這在行為之約中已經應許給她了。上帝也允許她追求增加對自然界的知識,她可以通過親身的經歷來得到這種知識,正如天使藉著教會而曉得上帝百般的智慧一樣(弗3︰10)。

    我也相信,她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並不是出于無知的緣故,她非常清楚既不可吃,也不可摸。夏娃想增加自己的聰明,就受到魔鬼的誘惑,吃了那樹上的果子。她並不是被迫吃的,而是出于她自己的意志自由而行的。夏娃並沒有馬上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二是在她欺騙了亞當之後才明白的。再者,亞當既不是首先被蒙蔽的,也不是被蛇蒙蔽的,而是被夏娃欺騙的,正如在《提摩太前書》2章14節中使徒保羅所說的那樣,他是被已經上當的夏娃蒙蔽的,因此亞當被蒙蔽是發生在夏娃之後。我相信假如亞當站立得穩,夏娃就會自己承擔當受的懲罰。然而,既然亞當也犯罪了,整個的人性,整個的人類,就都有了罪,正如保羅所說的那樣,“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5︰12)。他並不是單單指夏娃的罪,而是指整個人類的罪,全人類都包括在亞當和夏娃的犯罪之中的,而亞當和夏娃已經藉著婚姻成為一體。另外,保羅還特別指出亞當的罪,因為亞當是第一個人,是首先的,也是夏娃和全人類獨一的本源。

    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並不是一個微不足道的罪,雖然吃這樹上的果子本身是件小事。準確地說,這是一個極大的罪行,破壞了整個的律法。愛、順服和聖約都被破壞了,所導致的結果就是他自身及其所有後裔的沉淪。這一罪行因為以下的事實更顯嚴重︰

    (1)這罪是得罪上帝的,他們曉得他的威嚴和榮耀,在他諸般的慈愛中,他已經把他們與自己聯系起來;

    (2)這一罪行是一聖潔之人所犯的,他有必需的能力,能夠不犯這罪,並抵擋各樣的試探;

    (3)上帝禁止他吃這一棵樹上的果子,本來是件微不足道的要求,是很容易就能做到的,因為在那美麗的伊甸園中,他們擁有各樣的東西,豐豐富富;

    (4)他自己及其後裔的永生和定罪就以此事為轉移。因此,在《羅馬書》第五章中把亞當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之事稱為“罪”(12節),“罪過”(14節),“過犯”(15節),“悖逆”(19節)。

    3.人起初所犯的罪就是不信(UnbeliefIdentifiedasMan’sInitialSin)

    假如我們徹底地思考這一罪行及其犯罪經過,就會發現,很顯然,這是各樣罪的並發。違反一條誡命的人就違反了所有的誡命,每個罪都是對賜律者的背叛,所觸犯的都是上帝的律法,但原因不僅如此,還在于許多具體的罪都復合在這個罪里。假如有人問,“第一個罪是什麼呢?”我的回答是,一個具體的罪或許並不是在時間次序上首先出現的,而是在重要性上是第一位的。同時,在外部的行為出現之前,各種罪就已經混合在一起發生了。因此,不要在外在的行為上,也不要在情緒、感情、趨向上,也不要在意志方面尋找人起初所犯的罪。在人完美的性情中,意志和感情是順服理性的,它們的運作不會先于理性,而是在人的理性思考之後。

    起初的罪必須在理性中找尋。正是因為欺騙性的推理,才使人得出這樣的結論︰他們不會死,那樹本身有使他們得智慧的能力,他們可以渴慕這樣的智慧,不會有任何罪咎。這棵樹有知識之名,而知識正是是他們所渴慕的。而且,這棵樹還有善惡之名,雖然“惡”這個詞到底包含什麼,對他們來說,仍然是隱藏的。那蛇使用這一名稱,仿佛在這些詞中隱藏著了不起的事。人的理性開始集中思想如何變得有智慧,開始集中在那棵樹上,因為那樹上的果子能夠把這種智慧傳遞給他們。這時候,那種對不可吃的禁令以及死亡的威脅的強烈的活生生的意識開始變得淡薄起來。人的判斷力提醒人,吃這棵樹上的果子是可取的,這又在人的心中激發起以此獲得智慧的傾向。而且,除此以外,還有以下的事實為證,“……女人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悅人的眼目”(創3︰6)。

    人的理性被蒙蔽並不是因為那樹及其果子的性質,而是由于那蛇對女人所說的話,以及女人對亞當所說的話。因此,眼前的事項-亦即︰不會死的,吃這棵樹上的果子,就會獲得智慧-得到了信心的證實,一個人把別人的話視為真理就是這樣行的。所以,最早的罪就是對那蛇的信心,相信他們不會死,而是獲得智慧。這一行動表明了他們對上帝的不信,上帝用死亡的威脅禁止他們吃那樹上的果子。因此,夏娃因著不信而悖逆,摘下那樹上的果子,吃了。夏娃在這樣作的時候,她所相信的是那蛇,從而受到了蒙蔽,上當受騙,在《提摩太前書》2章14節和《哥林多後書》11章3節所指出的就是這種罪。所以,最早的罪並不是驕傲,也就是與上帝同等,也不是叛逆,不順服,或不正當的貪欲,而是不信。

    4.亞當墮落並不是因為他天性中的不完美(Adam’sFallnotduetoImperfectioninHisnature)

    問題︰一個完美的人,完全沒有罪的毒素的人,怎能墮落到罪里呢?

    回答︰請你首先告訴我,天使的完美程度更高,他怎麼可能墮落呢?假如你的回答是,你曉得他們犯罪了,但並不曉得他們是怎麼犯罪的,那麼,你已經回答了你自己提出的關于亞當的問題。亞當犯罪的事實是確定無疑的。他心中絲毫沒有生來就有的犯罪傾向,這也是確定無疑的,因為1﹞假如這不是真的,那麼上帝就成了罪的作者;2﹞這種生來就有的犯罪傾向與受造時的完美和上帝的形像是不一致的;3﹞這種傾向是與十誡相抵觸的。

    其次,上帝所創造的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並且上帝賜給賜給他理性和意志的自由,從而使他能夠管理自己的行動,不為外界的誘惑和欺騙所動。而人卻任憑自己上當受騙,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探討的那樣。既然我們現在已經受罪的影響,與其關心我們是如何陷在罪中的,還不如讓我們更多地關心如何從罪中得釋放吧。

    上帝從永世就預知人的墮落,並在他的預定中容許此事的發生,這一事實不僅得到了他的全知性以及預定論的證實(第五章),也得到了以下事實的證實︰上帝從永世就為人預定了一位救贖主,把人從罪中救拔出來-他就是彼得稱為羔羊的主耶穌基督,“基督在創世以前是預先被上帝知道的”(彼前1︰20)。

    問題︰亞當犯罪的時候是不是獨立于上帝之外的,墮落是不是在上帝的護理之外發生的?

    回答︰我的回答是強調性的-“不是”。我們在十一章中已經詳細地探討了這一問題。在那一章中,我們已經證明,任何受造物都不會獨立于上帝之外,不管是存在方面,還是在行動方面。我們也證實了上帝護理性的合作掌管萬人,促使人在各自特定的領域中活動,並從中維系他。因此,在自然運動方面,是上帝為人的理性、意志和活動提供能量,其方式是與人的本性相合的,使他按自己意志的自由而行動。人的意志雖在上帝護理性合作的維系、控制和掌管之下,本身仍然是人的行為的發動者和原因。在犯罪的時候,人不致力于遵行上帝為他所制定的律法,濫用了上帝的護理之工。在亞當身上就是如此。上帝已經賜給他足夠的力量,能夠抵擋各樣的試探,但上帝並沒有攔阻他,使他不犯罪。上帝是能夠這樣作的,但上帝並沒有義務非要這樣行不可。上帝並沒有從亞當身上收回他所賜給的力量,而是容許人運用他自己意志的自由從事各樣的活動。因此,當責備的是人,而不是上帝。假如有人想用他那微不足道、黑暗重重的理性來參透這事,並把上帝召到他自己的理性和審判庭上,宣告上帝有罪,而人則是無辜的(這樣的人竭力想作的就是這樣),把人的犯罪歸因于人生來就有犯罪的傾向,宣告人是獨立于上帝之外的,這樣的人如此膽大妄為,他所受到的報應必是落入極大的黑暗之中,成為對上帝有種種蠢念和罪惡思想的犧牲品。因此,我希望你在我們所說的這些方面保持沉默,要曉得上帝的意念不同于我們的意念,上帝的道路不同于我們的道路。上帝的道路是聖潔的,不管我們是否理解。

    5.行為之約及其在人墮落之後的約束力(TheCovenantofWorksanditsObligationsAftertheFall)

    因著犯罪,人違背了那榮耀的聖約,喪失了聖約的應許。因此,現在要律法使他稱義,從而得到永生的權利,已經不可能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羅8︰3)。

    然而,這一行為之約仍然是完全有效的,對全人類都有約束力(這就是說,那些還沒有轉入恩典之約的人),所有的人都有責任順服,這一行為之約也使人受到當受的懲罰,因為應許的成全仍然是以順服為條件的。“這樣行,你就會活著。”雖然人因為沒有滿足條件,無法得到此約的應許,但應許仍然是這一行為之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首先,這在以下的事實上是很明顯的︰即使沒有任何約,上帝因其本性也有權力使人順服他,而受造物順服上帝也是天經地義,再自然不過的了。當然,上帝造人的時候,就是在約的關系中創造的,上帝把對這一行為之約的認識和認可刻在人的本性之中,因此,從一開始存在,人就無時不處于這一聖約之中。所以,對于這一聖約而言,人類的本性仍然處于原本的責任之下。

    其次,在人身上,在第一次過犯之後,行為之約仍然是有效的。君王和政府的交替並不意味著他人對約的違背就一筆勾銷了,而是仍要交代多少次違背了現行的約法。一個犯了**的婦女,仍然與其丈夫有約,並不是對婚約就沒有任何的責任了。在她第一次犯罪之後,她多少次與人有染,就是多少次犯了**,每次她都是違背了婚約。這清楚地證明,背約並不能使背約者從約的關系中解脫出來。所以,行為之約在亞當背約之後仍然有效。

    第三,所有的人生來就曉得,而且聖經也教導說,律法、應許、威脅和約的接受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行為之約仍然有效。每個人都曉得有一位上帝存在,每個人都曉得有律法刻在他的心中。他認為這一律法是好的,並贊同有責任遵守。他承認,假如他遵守律法,就得到善報,假如他違背,就會受到懲罰,這在《羅馬書》2章14至15節和1章32節中得到了證實。既然這種有條件的律法是有效的,約也是有效的,而且會繼續有效。所以,罪人有責任繼續遵守這約,因為他欠了整個律法的債(加5︰3)。“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羅7︰1)。因此,每當人違反律法的時候,就是違背了約。

    然而,當上帝容許人從這個約中退出,進入恩典之約的時候,他就不再處于這個行為之約的約束之下了。“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羅7︰2)。對于信徒而言,律法不再是行為之約的條件,而是極其喜愛的生活準則。所以,當他犯罪的時候,他所違背的不再是行為之約,因為他不再處于行為之約的束縛之下。他犯罪所觸犯的是這一令人愛慕的生活準則,這準則是在恩典之約中賜給他的。這樣的罪並不是里面的新人所行的,而是仍然殘留在他里面的屬血氣的性情所行的。雖然這些罪本身也是當受懲罰的,但是中保已經把他們的罪擔在了自己的身上,並且完全償付了他們的罪債,所以,他們不應再受制于懲罰之下。

    有人或許認為,既然在人類第一次犯罪時,應許已經被廢除了,懲罰已經發出,所以,行為之約就不再有效了。我們的回答如下︰

    (1)不管是應許,還是警告,都是約中本來就有的,而且仍然繼續保留在約中。所以,行為之約仍然是有效的,因為應許和威脅早已構成了約。

    (2)不管是應許,還是警告,分別考察的時候,都沒有構成約的本質,約的本質是在于約中彼此依賴的關系,既然這種關系仍然存在,這約就繼續有效。

    (3)就獎賞和懲罰而言,也是有不同的程度的。既然這已經承認了,約當然繼續有效。

    (4)人仍然有責任以上帝為樂,把上帝視為自己的至善,在順服中尋求他。假如竟敢否認這一點,就是不希望自己被稱為基督徒。所以,在這些方面約束人的約仍然有效。

    6.人由于背約所受的痛苦(TheMiseryofManduetohisbreachofCovenant)

    由于亞當和夏娃的背約,產生了無數的犯罪和痛苦之事。

    首先,人立即喪失了上帝的形像,只有在重生的時候才開始改正(西3︰10;弗4︰24)。這些經文證實,這一形像已經失落了,亞當和夏娃當時所感受的羞恥感就顯明了這一點。

    第二,有羞恥感出現。由于他們對自己赤身露體感到羞愧,就不敢赤身來到上帝的面前(創3︰7,10)。他們對自身也感到羞愧,在對方面前也感到羞愧。此處所表明的並不是這些已經結婚的人有什麼邪情私欲,而是他們的良知使他們曉得自己的肢體是羞于見人的。所以,他們就試圖掩藏起來,而他們所發現的合適的材料不過是無花果樹的葉子而已。這些葉子並不像在我們荷蘭或西班牙的樹葉一樣小,而是很長的,可以從人的下巴達到膝蓋。這樣大小的葉子目前在西倫(Celon)仍有成長。他們竭盡所能,把無花果樹的葉子所編織的裙子穿在個人的身上,把自己圍起來。

    第三,另外,還有驚恐的良知。天起了涼風,上帝向他們顯現,這涼風是在日出的時候吹起的,是為了降溫的緣故,特別是在世上許多炎熱的國家,常常如此。有可能上帝常常以這種特殊的方式向他們顯現,這是亞當從他個人的經歷早已知道的。也有可能某種超乎尋常的事情發生了,亞當因而曉得了上帝的蒞臨。無論如何,亞當和夏娃現在曉得他們犯了罪;所以,他們就害怕因罪而受到懲罰。上帝的臨在,以前給他們帶來極大的喜樂,而現在則使他們感到懼怕,所以他們就逃跑了,把自己藏在附近的樹叢中(創3︰8)。

    第四,在亞當身上表現出一種罪惡的自戀,他想方設法推托自己的責任,指責自己的妻子夏娃,毫無愛心(創3︰12)。約伯曾經談及這種感受。“我若像亞當遮掩我的過犯,將罪孽藏在懷中”(伯31︰33)。夏娃也是推托責任,她說自己只不過是上當受騙而已,把責任推在那蛇的身上。

    第五,接下來是1)對蛇的審判,蛇被魔鬼使用。“你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創3︰14);2)對撒但的審判,他是試探的肇因,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創3︰15)。這一審判已經由基督成就了(來2︰14)。

    第六,上帝向亞當和夏娃宣布了恩典之約,證實女人的後裔(不是男人的後裔),也就是基督,他要來“除滅魔鬼的作為”(約壹3︰8),他是馬利亞“懷的胎”(路1︰42),並“為女子所生”(加4︰4)。此後,主的旨意就是讓人永遠對罪保持警醒。因此,主向亞當宣布了對他的責罰,就是各樣的痛苦,這些痛苦會一直在他的身上;那些不悔改歸信的人,將受罰至死。

    (1)女性所承受的特別痛苦就是︰“我必多多加增你懷胎的苦楚,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

    (2)上帝對男性所施加的特別懲罰是︰“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你必終身勞苦。地必給你長出荊棘和蒺藜來,你也要吃田間的菜蔬。你必汗流滿面才得糊口”(創3︰17-19)。

    (3)男人和女人一同承受的刑罰就是死亡︰“你本是塵土,仍要歸于塵土”(創3︰19)。

    有人或許會想︰此處並沒有一個字提及永罰;看來此處並沒有發出這樣的警告,人也不當受這樣的懲罰。我的回答是︰首先,我們在上面已經證明,對于犯罪是有永罰的警告的。以後我們會證明所有的犯罪都當受永罰,死亡就是不悔改歸信的人當得的份。其次,此處之所以沒有提及永罰,原因就在于恩典之約的宣布(創3︰15),是在向亞當夏娃宣布他們將受的苦楚之前(創3︰16-19)。因此,亞當和夏娃已經從永罰之中得救了,加在他們身上的苦楚不過是上帝的責罰而已。

    異議︰並沒有證據顯明亞當和夏娃被基督拯救了。在《希伯來書》11章4節中所顯明的恰恰相反,亞伯是第一個信主的人,同時,在《馬太福音》23章35節中,也說亞伯是第一個義人。

    回答︰首先,在這些經文中確實提到了亞伯,但並不是作為第一個義人提到的,也不是作為第一個信徒提及的。所以,當聖經上這樣說的時候,並沒有把亞當和夏娃排除在外。聖經上說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這並不是說就把在他之前的所有信徒都排除在外了。其次,在這些經文里,是把亞伯與不義的人對比的,因為經文中說他的獻祭比該隱所獻的更美,而且他是第一個殉道的人。第三,亞當相信應許之子,這是我們已經證明了的。

    (1)從已經確立的恩典之約來看,亞當和夏娃必定是因基督而得救的。假如他們與恩典之約無份,這約就不會存在。假如亞當與恩典之約無份,到亞伯和賽特為止,就沒有一個人參與這約了,而賽特是在亞當被造130年之後出生的。難道上帝設立恩典之約,女人的後裔要傷蛇的頭,卻把亞當和夏娃排除在這約之外嗎?難道這約多年都不生效,沒有一個參與者嗎?難道上帝向亞當和夏娃宣布恩典之約,卻把他們排除在外嗎?

    (2)在人與蛇彼此為敵這件事上,很顯然亞當與夏娃也在恩典之約內,因為與魔鬼為敵,就是與上帝和睦。

    (3)夏娃在生了該隱之後,立即就把注意力集中在上帝的應許上,說︰“耶和華使我得了一個男子”(創4︰1)。

    (4)另外,亞當敬虔、忠心地養育、教導子女,使亞伯因此也有信心,這更加顯明亞當和夏娃是與恩典之約有份的。

    7.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TheCovenantofWorksandtheCovenantofGrace)

    主與亞當和夏娃立了恩典之約,並用各樣的試煉、今生的苦難和暫時的死亡來責罰他們,然後就用比無花果樹葉編織的裙子更好的衣服給他們穿上,那就是用皮子做成的衣服。在墮落之前,亞當並沒有殺死任何動物。上帝所賜給亞當的食物並不是肉食,而是各樣結種子的菜蔬,並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我無法告訴你這些皮子是從哪里來的。我們在聖經中並沒有讀到它們是來自獻祭用的動物,而且知道這個也沒有什麼益處。是上帝為它們作的皮衣,給它們穿上蔽體保暖。然而,在這樣作的時候,他嚴厲地責備它們違背行為之約,並責備了他們試圖通過背約而達到的目的,說︰“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能知道善惡”(創3︰22)。

    鑒于行為之約以被違背,變得軟弱不堪,無法再靠這約得到永生,而對信徒而言,恩典之約取代了這行為之約,上帝並不希望亞當懷念那行為之約,也不要追想此約的表記-生命樹,因為這一行為之約不再行之有效了。上帝希望他們轉離此約,把他們的一切盼望都寄托在所應許的女人的後裔身上,並從中得各樣的安慰。因此,“耶和華上帝便打發他出伊甸園去,耕種他所自出之土。于是把他趕出去了。又在伊甸園的東邊安設基路伯和四面轉動發火舌的劍,要把守生命樹的道路。……現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就永遠活著”(創3︰23-24,22)。

    正如我們已經說明的那樣,生命樹本身並沒有永遠保存人生命的果效。行為之約已被毀壞,靠此約不再能夠得到永生的應許,因此,生命樹也不再作為行為之約的表記而發揮作用了。為什麼前往生命樹的道路被攔阻,使亞當不得接近,吃那樹上的果子呢?很有可能,關于這一生命樹,魔鬼給夏娃造成了一個錯誤的影響,或者此後魔鬼使人相信只要能吃生命樹上的果子,他就不會死-魔鬼這樣作是使人轉離恩典之約,重新把人帶進行為之約,作為尋求永生的道路。也有可能是亞當自己有這樣的傾向,目標錯誤,觀點錯誤。上帝不想讓亞當這樣,所以不僅禁止他吃生命樹上的果子,還攔阻他,不讓他接近這棵樹。

    因此,行為之約已經被破壞了,上帝的子女要把目光轉離此約,這是與他們自身有益的。然而,人們對行為之約的懷念之情是何等地大啊!人們沉淪在犯罪之中,拒不信主,仿佛罪已經使所有的應許都歸于無效了,又好像在來就基督之前,必須在自己身上發現什麼。我們在暗中倚靠自己的工作,當事情進展順利的時候就倍感鼓舞。此中所表明的不信,都顯明我們對行為之約的留戀。所以,在恩典之約中,我們一定要使基督為一切安息與安慰的根基,從他尋求聖潔,以此為我們得救的主因。

    
第二卷 人 論 第十四章 原罪和本罪
    1.罪的定義(SinDefined)

    亞當違背了聖約,不僅自己變得有罪,他的後裔也都與他一同成為有罪。我們認為,此處所說的“罪”所指的既不是對罪的懲罰,也不是為罪所獻的祭(雖然有時也被稱為罪),而是指在本質和行為上都與上帝的美意相抵觸的事。聖經上稱之為︰背叛、不法、邪惡、悖逆、不義、過犯、叛逆、反叛,等等。每個罪都有特定的名字。

    罪並不是某種在本質和存在上都獨立的東西。凡是有本質的,都是上帝所創造的,因此都是美好的。另外,人的人格的本質並沒有因為罪的緣故而改變。然而,罪確實污染、敗壞了人本質性的道德屬性。

    罪的本質並不在于意志的自願和直接的贊同,仿佛只要意志沒有直接贊同,就沒有罪一樣,這種觀念是有人杜撰出來,用于否認原罪的存在的︰

    (1)羅得犯了**之罪,保羅褻瀆基督,**基督徒。他們這樣行的時候,他們的意志並沒有贊同,因為他們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犯下這樣的罪行的。

    (2)十誡中所禁止的貪心之罪(羅7︰7),在人的意志還沒有贊同之前。就已經存在于人的心中了。

    (3)事實上,所有在無知之中所犯的罪(這樣的罪有許許多多),都是在意志並不贊同的情況下觸犯的,因為當人運用自己的判斷力的時候,意志就會作出贊同的反應。如果我們對于這種自願性的贊同追本溯源,就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人的本性和意志並不是抵擋罪的,而是傾向于罪。從人一開始存在的時候就已經是這樣了,那時人對罪並不熟悉,也沒有真心地喜歡犯罪。罪的本質也不在于罪行,也就是當受懲罰的,因為罪行只是罪的結果,可以消除,而罪仍然還在。基督為信徒的罪贖罪,所發生的就是如此。

    罪也不僅僅是行動,也包括犯罪的傾向和怪謬的性情;這就是說,應當有的官能沒有,不當有的卻有。

    罪的本質在于不法(anomia)、不服、不義,“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約3︰4)。在這一方面,我們必須分清相對于律法而言人的罪性和罪行。同時,也要分別所所承受的罪(inheritedsin)和實際所犯的罪(actualsin)。承受的罪是由繼承而來的,從亞當傳遞給他的後裔,是藉著自然的**而從亞當發出的。此處基督是個例外,他也是從亞當而來的,但並不是藉著自然**的方式出生的。承受的罪也被稱為原罪,其本源在于亞當。而另一種罪則被稱為本罪,因為他是人自己在思想、言語或行為上所犯的罪。

    2.原罪(OriginalSin)

    原罪包括歸算的罪咎和承受的罪污。歸算的罪並不是說,由于人所承受的敗壞,必須把他視為如亞當的情況一樣;也就是說,他確實犯了亞當所犯的同樣的罪。這樣就不是別人之罪的歸算了,而是自己犯罪了。這就成了特定之人的特定之罪的比較,是在罪咎和懲罰方面對罪進行比較。那麼,這就成了是用他人的罪來衡量我們的罪,而不是針對亞當的罪了。我們所理解的罪的歸算,就是把亞當當初所犯的背約之罪歸算在人的身上。否認或曲解這一真理,就奠定了否認罪污從亞當而來的基礎,從而也就否定了原罪的來源。依此類推,就否定了基督之義的歸算。

    歸算發生在以下的情況︰首先,當一個人犯罪的時候,因為他自己的罪行,使他自己當受與其罪行相當的懲罰;其次,另外一個人犯了罪,有人與這一犯罪之人有關系,因為有這種關系,就參與了同一罪行。假如我們與犯罪的人沒有任何關系,對方的罪就無法合法地歸算在我們的身上。

    與別人的關系可能在三個方面存在。

    (1)可能是血緣性的關系,比如父親和孩子之間的關系。

    (2)可能是民政性的關系,比如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系。

    (3)可能是自願性的關系,比如在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因合同和協議所確定的關系。

    第三種關系在此並不適用。第二種關系,也就是民政性關系,從其定義來看,在此處也不適用。確實,上帝指定亞當為全人類的頭,這是不必由後人委任的。然而,如果說亞當犯罪的時候把永刑帶給他的後裔,僅僅是因為他是人類的頭的緣故,就把我們置于困境之中,因為在墮落之後亞當仍是人類的頭。結果就是,除了第一次背約之罪外,亞當在墮落之後所觸犯的所有的罪,基于同樣的理由,都應當歸算在他後裔的身上。然而,使徒保羅否定了這種觀點,他在《羅馬書》5章18節中說︰“因一次的過犯”。

    剩下來的就是第一種關系了,也就是血緣性的關系。我們從里里外外考察這種關系,就會發現這種關系也不適用于這種情況。確實,所有的人都是從亞當而來的,他是樹干,人類都是從他萌生的。人類都與亞當一樣,有著同樣的性情。然而,假如主張亞當的罪歸算在我們的身上,僅僅是因為我們也有亞當同樣的性情,就把我們置于同樣的困境之中了。既然亞當是所有人的祖宗,不管是在墮落之前,還是在墮落之後,所有的人都有同樣的性情,那麼依此類推,亞當在墮落之後所犯下的所有的罪,就如他第一次背約一樣,對人也會有同樣的影響。這是與《羅馬書》5章18節的內容相悖的。假如上述主張成立的話,我們在亞當之後所有的祖先的罪也當歸算在我們的身上,因為我們也曾在他們的身體之中,他們像亞當一樣,也是我們的祖先?然而,真實情況是︰“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節18︰20)。

    3.亞當的罪歸算在我們的身上,是由于我們與他有約的關系(TheImputationofAdam-sSinduetoOurCovenantRelationshiptoHim)

    我們與亞當的關系在于人類的人性是在行為之約中受造的。這人性那時惟獨存在于亞當的身上。亞當並不是在創造之後才進入行為之約,而是在他出現之始,就處于這一約內。當他第一個念頭形成的時候,他就曉得上帝和聖約的存在,而且情不自禁地贊同此約。因此,作為一個整體的人性本身,以及在亞當里的全人類,都是在此約中受造的。所以,所有的人仍然出生在上面所探討的這一行為之約中。亞當背約的時候,整個的人性,以及全人類,都違背了聖約。因此,全人類之人性被判為有罪,每個人,因著同樣的性情,都有背約之罪歸在身上,當被定罪,這是公義的。由此看來,很清楚,只有亞當的背約歸算在他後裔的身上,而他以後的犯罪是不在此列的。這並不僅僅是因為他們都享有同樣的性情,而且還因為他們都是在亞當里,在行為之約中被造的,都在他里面違背了聖約。

    問題︰是不是亞當的行為,也就是他當初的背約,歸算在了全人類的身上,也歸算在了每個從他而生的人身上,所以他們都被視為犯了背約之罪?

    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對此予以否認。他們認為亞當的罪只是影響他自己,對他的後裔沒有影響。然而,我們堅持認為這是確定無疑、無可辯駁的真理。

    亞當的背約之罪歸算在所有人的身上,這是公義的,從以下的理由來看是很顯然的︰

    首先,在《羅馬書》5章12節,15至18節證實了這種主張,在這段經文中包含了好幾個證明。

    證明#1︰“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于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5︰12)。

    (1)此處我們所讀到的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而是所有的人都犯了罪。此處所指的不是傾向,而是作出了一個作為。因此,這節經文不可能適用于人性的敗壞,人也不可能因為這種本性的敗壞而當受同樣的懲罰。因為此處所指向的是一個作為,而接下來的經文所指的也是這一作為(或過犯)。

    (2)此處說得很清楚,罪是死亡的原因,也是肉體死亡的原因。因此,說死亡是人的罪行導致的,並不正確,即使已經有了罪行也不成立(參考第十章)。

    (3)因此,很顯然,出生之前的嬰兒也必定是有罪的,因為他們也會死亡。根據14節,他們並沒有犯下本罪。因此,他們所犯的罪是歸算在他們身上的罪,這歸算在他們身上的罪並不是別的罪,就是亞當當初背約之罪。

    (4)眾人“在他里面”(ephhoi)都犯了罪。ephhoi,這雖然是僅僅是幾個字,卻可能有無數的意思,關鍵在于使用的方式。在此處的上下文中,它們的意思就是“在他里面”。請看以下的例子︰epautois-“在他們身上,正應了以賽亞的預言”(太13︰14);efhoi-“把癱子連所躺臥的褥子”(可2︰4);epitoionomati-“奉耶穌基督的名”(徒2︰38);epibromasi-“那飲食和諸般洗滌”(來9︰10);epinekrois-“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來9︰17)。此處也是如此,這就是說,眾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所有的人都包含在處于行為之約中的亞當里,所以,所有的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這是在他里面的後果。

    有人或許會問,為什麼efhoi不能翻譯為“因此”或“因為”呢,既然在其它經文中都曾經這樣翻譯過。

    我的回答如下︰此處所指的是前面的名詞“男人”﹝man﹞,是一個陽性詞。關系代詞hoi所指的就是人,所以,不可用作中性詞(如“那”,“因為”,“因此”),而應視為陽性詞,在他里面,也就是在那人里面。從“眾人都犯了罪”這句話中也可以很顯然地看得出來,這句話是出于保羅的論述,意思是說,因著亞當的犯罪,死就臨到了眾人。此處保羅所說的顯然不是因著亞當的罪而出現的死亡,之所以臨到眾人身上,是因為每個人都犯了罪。這樣所證明的就是︰人之所以必然死亡,是因為他自己犯了罪,這並不是使徒保羅的論點。使徒保羅所說明的是︰因著亞當的罪,所有的人都得死。假如人之死是因著亞當的罪,就必定既是與亞當的罪有份,也是與他所受的懲罰有份。使徒用以下的話證明所有的人都與亞當的罪有份︰“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使徒首先指出所有的人都與亞當所受的懲罰有份,然後就說明了其中的原因︰就是與他的罪有份。眾人在亞當里都死了,因此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既然沒有人直接參與亞當的罪,這就是亞當的罪歸算在他們的身上,是藉著在他里面一同處于聖約之中而如此的。

    證明2#︰亞當背約之罪的歸算在以下的經文中也得到了證明︰“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羅5︰15);“因一人犯罪就定罪”(羅5︰16);“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羅5︰17);“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羅5︰18)。很清楚,此處所指的是一次性的罪,因此所指的是一個行為,而不是一種傾向,而這罪只是由一個人犯的。因為一個人,也就是亞當,所犯的這一次罪,定罪的審判就臨到所有的人身上。既然聖經中就是這麼說的,所以,不需要進一步的證明了。

    證據3#︰在這一章中,使徒保羅不斷地把亞當與基督對比,這是非常清楚,不容置疑的。在亞當里的所有人都被定罪,他們受到這樣的審判的原因就在于亞當。而在基督里的人則都得到救贖,他們得救的原因則在于基督。既然因著基督稱義是藉著歸算發生的(我們將在適當的時候對此予以證明),所以,對比之下,定罪的審判之所以臨到眾人身上,也是因著亞當違約之罪的歸算。

    第二,罪的歸算在《哥林多前書》15章22節中得到了證實,此處寫道︰“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此處所說的並不僅僅是眾人都死了。我們所看到的是︰此處並沒有說眾人是在他們的父親或祖父里死了,而是惟獨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在某人里死了”,意思是說這個人一同受到了審判,結果就是死亡和沉淪。既然眾人都死了,那麼他們也就都犯了罪,“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另外,如果眾人在亞當里都死了,那麼他們也必定在他里面都犯了罪。既然他們都受到了懲罰,他們必定是犯了罪。如果眾人都當公義地受到所威脅的懲罰-也就是︰“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那麼,他們也是真的犯了同樣的罪,受到所威脅的懲罰就因此臨到他們的身上。既然,眾人都當受所威脅的懲罰,不僅當死,也當受背約所當承受的各樣苦難,正如在《創世記》第三章中所列舉的那樣,眾人都犯了同樣的罪,這是顯而易見的。眾人犯罪既不是因為模仿,也不是因為繼承了敗壞,他們並沒有親自與亞當一同犯這樣的罪。任何人都沒有在這些方面與某人一同犯罪當死。因此,剩下的就必定是︰既然眾人在亞當里都死了,他們是因著歸算而在他里面犯罪的。

    第三,假如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與亞當背約的罪有份,罪也沒有因此而公正地歸算在他們的身上,那麼,每個人在來到這個世界上的時候,都必定像亞當當初那樣完美,也就是說,都披戴著上帝的形像。假如這樣的話,上帝必定使人有他的形像,因為人的靈魂是由上帝直接創造的,在創造人這種無罪的理性受造物的時候,上帝必然與他的聖潔性情一致。這樣,既然每個人都是自立性的,亞當與他之後的人類有什麼關系呢?所有的人都會有著完美的生活,正如當初的亞當一樣,而且每個人都能夠保持在這種完美的處境中。如果有許多人無法在這種完美的境地中持守,到底原因何在呢?所有的人,毫無例外,都同樣生活在有罪的狀況中,如何解釋這一現象呢?假如他們並沒有在他里面一同犯罪,他們的敗壞也就不可能是從他而來的,因為除了歸算之外,他們怎能把他們的敗壞追溯到亞當身上呢?這敗壞不是從身體發出的,因為嚴格地從身體的角度來考察,身體並不是非要犯罪不可的;否則,主耶穌就不會從女人的後裔以聖潔的形式取了肉身了。這種敗壞也不是從靈魂發出的,因為靈魂是由上帝創造的。假如沒有罪,人就是披戴上帝的現象,以聖潔的狀態進入這個世界了。那麼,我要問,罪又是如何生發的呢?然而,既然人在本性上就是敗壞的,當他進入這個世界的時候,也是帶著罪進入的,當然就是在亞當里有背約之罪了。

    第四,另外,家族中最親近的祖先的罪也會臨到後裔的身上,後裔也會因為祖先的罪而受到懲罰。“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叫世上所流義人的血,都歸到你們身上。從義人亞伯的血起,直到你們在殿和壇中間所殺的巴拉加的兒子撒迦利亞的血為止”(太23︰35)。這在亞干受罰指事上也得到了證實(書7︰24-25);還有耶羅波安(王上14︰9-10);亞哈(王上21︰21);瑪拿西(王下24︰3)。利未雖然還在他祖先亞伯拉罕的腰中,已經十分取一,這一例子也證實了這一點。當然,子女自己犯了罪,也是當受各樣的懲罰的。然而,此處記載的是他們因為祖先的罪而暫時受罰。對在亞當里的眾人而言,更是如此了,他們都在亞當里一同參與了行為之約。

    異議#1︰世上的審判官如果因為父親的罪而懲罰兒子,就與上帝的旨意相悖。上帝甚至親自宣告,他自己也不會這樣行的。“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24︰16);“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結18︰20)。因此,亞當的罪是不能歸算在他後裔的身上的。

    答復︰《申命記》24章16節是上帝賜給人的律法之一。從這節經文中,我們無法對上帝的公義得出結論。這節經文所指的是違法,並不是指背約。前者與後者並不是必然性的因果關系。此處的經文所指的是特定的個體之人的犯罪。然而,亞當則是聖約的元首,這聖約是上帝在他里面與整個人類立的。亞當的背約是整個人類的罪,因為那時在亞當和夏娃之外還沒有其他任何人。整個的人類都包含在亞當里,因此,也都承受他們因自身的罪而當受的懲罰。

    《以西結書》18章20節所講的也是特定之人的特定罪行,因此,對亞當及其後裔並不適用,亞當的後裔與他有著約的關系。這節經文所指的是那些已經成年,沒有效法他們的父母的腳蹤的人。上帝向他們宣布,他們自身也正在犯這樣的罪,因此必定會因為他們自身的罪而受到同樣的懲罰。無庸置疑,上帝也會因為他們父母的過犯而懲罰子女,在大洪水的時候是如此,在所多瑪和蛾摩拉被毀滅的時候也是如此,在以利的子女身上也是如此。上帝對他自身所表達的非常清楚,“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

    20︰5)。

    我們已經考察了原罪和罪的歸算,現在我們來考察人所承受的敗壞。

    4.罪的敗壞與缺乏上帝的形像有關(TheCorruptionofSinasitRelatestotheAbsenceofGod-sImage)

    人所承受的敗壞包括缺乏上帝的形像和犯罪的傾向。

    首先我們來考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沒有上帝的形像,並不僅僅是因為否定,也不是因為缺乏原義,而是因為喪失了從前本有的一種傾向。所有的人都在亞當里犯了罪,被剝奪了上帝的形像,因此,每個人生來就缺乏屬靈的亮光、愛心、真理、生命和聖潔。

    人身上缺乏榮耀和聖潔。“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我也知道,在我里頭(就是,在我的肉體中),沒有良善”(羅7︰18);“……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2︰1);“他們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使命隔絕了”(弗4︰18)。

    其次,在重生的時候,上帝的形像得以恢復,這一事實也證實人喪失了上帝的形像。凡是所恢復的,就是曾經失喪的,凡是給予的,就是原來不曾有的。“穿上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又將你們的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4︰23-24)。

    這種承受的敗壞還包括“犯罪的傾向”。原罪所包含的不僅有原義的缺乏,也包括另外一種與原義相反的傾向。疾病所包括的不僅僅是健康和正常的血液循環的缺乏,還有身體和活動方面的不舒適,在屬靈的領域中也是這樣。

    因此,原罪也被稱為“舊人”(羅6︰6),“肉身”(約3︰6),“罪”(羅7︰11),“犯罪的律”(羅7︰23),“貪心”(羅7︰7),“情欲”(加5︰17),“不潔”(西3︰5),“污穢”(雅1︰21),和“身體和靈魂一切的污穢”(林後7︰1)。

    所有從亞當生出的人,身上都有這種原罪,在他們一受孕的時候就有了。這是毫無例外的,即使馬利亞也不例外。上帝的孩子雖然已經重生了,但他們在今生的重生並沒有達到完美的境地,諸多的敗壞仍然殘余在他們的身上。

    問題︰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因著亞當的墮落,從一開始受孕和出生的時候,就有犯罪的傾向和敗壞的性情,一進入這世界的時候就有罪呢?

    回答︰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對此是完全否定的。小孩子在沒有模仿壞的榜樣,沒有任何學習之前,身上就有敗壞的表現。索西努派和重洗派人士對此也都承認,但他們輕輕化解,說確實有些東西存在,但這些“東西”並不是罪。阿米念派對原罪極力低估,偏向否定原罪。然而,我們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則是斷然無疑的肯定。

    所有的人從受孕時刻起,就處在衰退的敗壞狀態中,這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聖經中有很多經文,清楚地表達了這一真理,雖然方式各異。

    (1)“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51︰5)。顯然,此處大衛所指的並不是他母親的罪,不管是在原文中,還是在我們的譯本中,這都是同樣清楚的。大衛所指的是他自己︰“我是”。他自己謙卑在上帝的面前,承認自己的犯罪。然而,為了認清這一犯罪的性質和嚴重性,更加使自己謙卑下來,他定楮在這一罪性的本源上,承認他的犯罪並不是偶然性的行動,而是源自他內心中的邪惡。他承認,這種邪惡從他受孕的時候就已經有了,因此他生來就傾向于犯這種罪。他承認,從這種邪惡所發出的只有污穢,因此,他在本質和行為上都是可憎的。他和其他所有的人一樣,其他所有的人也和他一樣。他們都有同樣的本源,都是處在同樣的罪境之中。因此,每個人對自己都得說同樣的話。

    (2)另外還有一些經文,所證明的都是︰人在進入這個世界的時候都是帶著罪的,其他情況是不可能存在的。“誰能使潔淨之物出于污穢之中呢?無論誰也不能”(伯14︰4);“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3︰6)。亞當是有罪的,因此他所生的孩子不會有上帝的樣式,而是有他自己的樣式(創5︰3)。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任何原因都不會生出比同自身還優越的結果來。所以,罪人所生的就是罪人︰“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太7︰18)。

    (3)以下的經文顯明,人在小時候就在意念和行為上充滿了邪惡,這也證實了人的原罪。“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創6︰5);“人從小心里就懷著惡念”(創8︰21)。這樣的惡念清楚地證明泉源也是敗壞的(雅3︰11)。

    (4)這也得到了使徒的證實︰“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所運行的邪靈”(弗2︰3)。我們從中可以看到,所有的人都是可怒之子,生來就是如此。他們之所以是可怒之子,並不僅僅是由于他們的惡行,在犯罪之前他們就已經是上帝震怒的對象了。人的性情一旦顯明出來,就是上帝之震怒的對象,也是上帝之震怒的原因。既然他們都有這樣的性情,他們就都是可怒之子。當然,人之所以稱為上帝震怒的對象,惟獨是因著罪的緣故。所以,人生來就是有罪的,都在亞當里犯了罪,本身也有犯罪的傾向。

    第二,經驗教導我們,人生來就是敗壞的。甚至在小孩子能夠運用智力之前,當他們無法如願的時候,我們也能清楚地發現在他們身上所表現出來的虛謊和憤怒。在他們不明白語言之前,在人還沒有教導他們何為仇恨之前,他們也會表現出仇恨來。當其他人受到責備或責罰的時候,小孩子就很高興,甚至會用大笑把他們的喜樂表現出來。人都會承認這一現象,因為這是無法否認的,這樣的事情確實存在,我說這就是罪(羅7︰7-8)。他們也是有理性的受造物,也是在律法之下,這律法是禁止憤怒和仇恨的。另外,即使一個小孩子在受教育的過程中從來沒有見到過壞的榜樣,這個小孩子仍然會自發地犯各種罪,這都是經驗所證明了的。

    第三,眾所周知,有的小孩子在還沒有出生之前就死了。然而,死是對罪的審判,這在《羅馬書》5章12節中得到了證實,我們也在上面作出了證明。所以,肯定無疑的是,小孩子也是有罪的。

    第四,小孩子也需要基督,沒有基督就沒有救恩,這一事實也證實了人的原罪。需要救主的人,必定都是有罪的人,這對小孩子來說也是如此。割禮就是一個清楚的證據,因為割禮所表明的就是罪身的除去(西2︰11)。重生的必要性也證實了原罪的存在,因為假如第一次出生是完全的,就不需要第二次的出生了。然而,假如要得救的話,這第二次的出生就是必不可少的(約3︰5)。

    異議#1︰所有的罪都是在人有意識,並且其自由意志也認同的時候犯的。原罪並不是人有意識地犯的,也未經過人意志的同意。所以,不能視為罪。

    回答︰所有的罪都是有意識地犯的,並且是經過人的意志的贊同,這種說法並不正確。這種觀念不僅超出聖經範圍,也是違背聖經的。違背一個人的意志作事是一回事,而未經人有意識的同意卻犯罪,則是另外一回事。其實,亞當初次犯罪的時候人性是完全默許的。

    異議#2︰在《哥林多前書》7章14節中說,“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因此,小孩子是沒有原罪的。

    回答︰這節經文明確地宣布,所有的小孩子都是不潔淨的,因此,都是有原罪的。然而,這節經文也說,參與聖約的會員,他們的孩子是聖潔的。這種聖潔並不是上帝的形像所具有的聖潔,而是與其他孩子分別開來的聖潔,他們被納入教會之中,參與恩典之約,因此應當把他們視為是這一恩約的真成員,除非是有相反的東西顯明出來。[1]在《以西結書》16章21節中,上帝稱他們是“我的兒女”。

    異議#3︰孩子是沒有什麼惡意的,他們連左右手都無法分辨(拿4︰11)。他們是無辜的(詩106︰38),他們也沒有作什麼善惡之事(羅9︰11)。那位生來就瞎眼的人之所以眼瞎,既不是因為他自己的罪,也不是因為他父母的罪(約9︰3)。

    回答︰這些經文所指的是罪行,並不是指人的罪性。罪性在人一出生的時候就顯明出來。不管是那位生來瞎眼的人,還是他的父母,都不是無罪的,也不是完全聖潔的。主耶穌基督的本意也不是讓人推出這樣的結論,他想說明的是,他們並不比別人更有罪,他之所以生來就瞎眼,也不是因為這個緣故。

    5.原罪從亞當傳遞到他後裔的身上(TheTransmissionofOriginalSinfromAdamtoHisDescendents)

    迄今為止,我們在原罪方面已經探討了罪的歸算和人所承受的敗壞。這就引出以下的問題︰原罪是如何從亞當傳遞到他的後裔身上的呢?前面我們已經考察了罪愆之歸算的方式,因此所遺留的問題就是證明人生來就有的敗壞是如何承受的。有人會想,這不可能是通過身體發生的,因為身體並不是罪的真正對象。同時,也不可能是藉著靈魂發生的,因為靈魂是上帝造的,本是好的。另外,也不可能是藉著身體和靈魂二者發生的,因此也不是藉著**而傳遞的。既然靈魂並不是生出來的,對于部分不適用的,對于整體也不適用,罪的傳遞顯然不是以**這種方式發生的。我的回答是︰首先,既然聖經和經驗都已經如此清晰地證實事情確實如此,為什麼我們還需要知道原罪是如何傳遞的呢?愚人所問的問題,超過許多智者所能回答的。告訴我,由各個部分組成的身體是如何形成的;靈魂是如何與身體聯合的;如何用舌頭發出聲音就能使人明白抽象的概念;為什麼潮起潮落都有固定的時間?你會回答說,我不曉得,你無法知道到底是“為什麼”,也不明白是“如何”這樣的。假如某件事情能夠有形有體地得到證實,但卻無法理解,我們就愚蠢地加以否定嗎?對于原罪也是如此。

    其次,上帝既不是,也絕不會是罪的作者,這是肯定無疑的。另外,靈魂不是生出的,而是由上帝創造的,這也是肯定無疑的。

    第三,這個問題之所以變得模糊難解,往往是因為把靈魂和身體的生成截然分開的緣故,仿佛上帝是在身體之外創造了靈魂,使靈魂在身體的外面存在了一段時間,隨後又造了身體,並把靈魂與身體聯系在一起一樣。上帝藉其合作性的護理,是人的生成的動力因,他使靈魂與身體一體出現,所以,靈魂並沒有在身體之外存在了一段時間。從靈魂出現的那一霎那起,一個人就存在了,這個人是一個在亞當里有背約之罪的人。由此看來,罪的歸算如何傳遞到亞當的後裔身上,是很清楚的。

    第四,在與身體一同生成的過程中,靈魂有著靈魂的本質,因而是很好的,並沒有罪。然而,從人體成形的那一霎那起,當靈魂與身體合一並存的時候,就不比父母的靈魂更高尚了,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既然已經丟棄了上帝的形像,上帝也沒有責任予以恢復。所以,在《創世記》5章3節寫道,“亞當……生了一個兒子,形像樣式和自己相似,”因此,並不是按著上帝的形像。

    第五,人現在既有背約之罪,按他的靈魂而言,也沒有上帝的形像,而身體(影響靈魂,與之同體)也因著出生而處于邪情私欲之中,如此之人處在與上帝隔絕的狀態中。因此,人常常有心靈的空虛,對自己感到不滿,總是覺得一無所成,痛苦愁煩,總是在渴望什麼,沒有平安,作什麼都沒有目的。他充滿各樣的想望,但他所渴慕的並不是上帝,因為他已經與上帝隔絕;他的欲望無邊無際,什麼東西有利可圖,他就盯住不放。隨著人的成長和發展,這樣的處境使人生發各種各樣的貪欲。這些貪欲又大量地釀成自戀之情,憂傷,憤怒,仇恨,嫉妒,執著于各種錯誤的目標,沒有任何的限制。就是這樣,一個人生出另一個人,有著同樣的邪情私欲,一個罪人接著一個罪人;亞當的罪就這樣傳遞到他後裔的身上。

    6.本罪(ActualSin)

    原罪生出各種各樣的“本罪”。這在《雅各書》1章14至15節得到了證實,“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牽引誘惑的。私欲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既然私欲牽引人,慫恿人,造成犯罪,私欲本身當然也是罪了。不是罪的東西就不能生出罪來。使徒保羅也清楚地稱貪婪為罪(羅7︰7)。當人說貪婪造成犯罪的時候,所指的乃是本罪。

    本罪就是不義,就是在心中或外部行為上偏離上帝的律法,或者是疏忽性的犯罪,或者是積極性的干犯。這罪有各種不同的種類。

    首先,有違背第一塊法版的罪,這塊法版所要求的是對上帝的愛,還有違背第二塊法版的罪,這塊法版所要求的是對鄰舍的愛。

    第二,有忽略性的犯罪,也有積極性的干犯。假如不遵行誡命所吩咐的事,就是忽略性的犯罪。雖然許多人對于這種犯罪既不留心,也不以為然,但這種犯罪仍是大罪,因為這種罪是由于人對上帝的旨意不樂意遵行而導致的。不管是疏忽性的,還是積極性的,使徒都稱之為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要特別注意在《馬太福音》25章42節至43節中所記載的那些疏忽性的犯罪,這些罪使得人被定罪,往永刑里去。人如果作上帝的誡命所禁止行的事,或者雖然行的是善事,但卻以惡的方式或不良的動機行的,都屬于積極性的犯罪。“犯罪的是屬魔鬼”(約壹3︰8)。

    第三,有些罪是犯在

    (1)意念中,這是躲藏不過上帝鑒察萬有的眼楮的,也是上帝所恨惡的︰“圖謀惡計的心”(箴6︰18);

    (2)話語上,“我又告訴你們,凡人所說的閑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太12︰36);

    (3)行為上,“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7︰23);

    (4)姿態上,或是眼神,或是手勢,或是面色,或是用腳,“無賴的惡徒……用眼傳神,用腳示意,用指點劃”(箴6︰12-13)。

    在意念上所犯的罪是數量最多的;然而,行為上所犯的罪則更嚴重,因為不僅在意念上犯罪,而且還行了出來,在罪的嚴重性上是加倍的。行為上的罪是經過更多的預謀的,而且對他人也造成了危害。

    第四,有些犯罪是因為任意妄為,有些犯罪是出于無知。“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必少受責打”(路12︰47-48)。從某個方面來說,所有的犯罪都是在無知中犯下的,因為沒有人-除非他是個魔鬼-明知是罪還故意去犯,之所以如此行都是出于各樣的借口,或是出于需要,或是因為誠實,或是為了利益,或是因為喜歡。我們此處所說的無知是指罪人的蒙昧和粗心,對于自己的行為是否有罪不加注意,因為這種漫不經心,就沒有想到上帝,沒有注意自己的行為。這就是對于所犯的罪既不承認,也不懊悔的原因。然而,無知並不是借口。對于當知道的事,罪人應當知道,在許多情況下,他對于特定的罪也當曉得,但是,由于無知所造成的情欲的催逼,他們就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19︰12);“他們若知道,就不把榮耀的主釘死在十字架上了”(林前2︰8)。“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作的”(提前1︰13)-否則這就是干犯聖靈的罪了。所有的異端都是如此。

    涉及有意識的犯罪,罪惡的程度也不相同,這要依據自然或聖經對罪人的光照程度而定。當上帝剛剛顯明他的同在和全知,攔阻、警告想要犯罪的人,然而他對此置之不顧,仍然繼續犯罪,這樣的犯罪就是極其嚴重的了。

    第五,還有隱秘的罪,這種罪是在自己一個人的時候,或者很少幾個人在場的時候犯的。還有公然犯罪的,是指當很多人在場的時候犯罪。“你在暗中行這事,我卻要在以色列人面前,日光之下,報應你”(撒下12︰12)。

    7.罪對惡人的轄制(Sin-sDominionovertheUngodly)

    第六,有些罪對人是有轄制性的,有些罪是因為軟弱而犯的。只有還未歸正的人才處于罪的轄制之下。

    首先,若不是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就會受到罪的轄制。一個人沒有基督,就沒有上帝(弗2︰12),“死在過犯罪惡之中”。

    其次,如果內心沒有對罪的抵擋,罪就成了轄制性的力量。而內心對罪的抵擋,則是源于在基督里與上帝的聯合。假如不是發自真信心、愛心、敬畏和順服,也就不是來自聖靈的。“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羅8︰13)。屬血氣的人受到良知的光照,或者因為愛好自然的德行,因而能夠做到有節制,抵擋某種罪。有人略略曉得這種自然德行,確實內心渴慕,盡管他們並不知道屬靈的含義,也不明白上帝所要求的界限。這種對自然德行的渴慕也許是處于害怕受到懲罰的緣故,也許是因為擔心喪失體面,受到羞辱,或者是因為教養和習慣的緣故。這一切所導致的就是那種屬乎自然的道德高尚的生活。那些不曉得其他德行的人,認為這就是敬虔。因此就得出這樣的幻想,一個人能夠使自己歸正。然而,那種發自內心的對罪的抵擋,只有從上面所提到與上帝的聯合和恩典中的長進才能發出。這種對罪的抵擋會約束他們不犯罪,然而這在屬血氣的人身上是找不到的。因此,他們並沒有內在的高尚生活的動機,他們的一切行為本身並沒有什麼價值,他們仍然處于罪的轄制之下。

    第三,假如一個人的心中絲毫不願意與上帝和基督的生命聯合,對于這種生命的聯合一無所知,不渴慕也不尋求這種聯合,那麼,罪對他就有轄制的力量。既然不以這種聯合為喜樂和滿足,那麼,他們就與世界和罪聯合。在上帝和基督之外的一切生命,也許從屬血氣的角度來看,溫文爾雅,敬虔度日,但無非是罪而已。從這樣的情懷所發出的就是貪婪、色欲、野心,和罪惡的思想,其罪惡的程度要依人的心理、嗜好、習慣和機會而定。“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羅8︰5);“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約壹2︰15)。

    第四,當各樣的邪情私欲爆發的時候,當人持續犯罪的時候,當人甘心樂意、竭盡所能地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的時候,假如上面所提及的自然性的動機也無法攔阻人犯罪的時候,他就是處于罪的權勢之下。使徒彼得稱此為“同奔那放蕩無度的路”(彼前4︰4)。請考察以下的經文︰“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欲,貪行種種的污穢”(弗4︰19);“禍哉!那些以虛假之細繩牽罪孽的人,他們又象以套繩拉罪惡”(賽5︰18);“又使他們……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王下17︰17)。“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羅6︰20,19)。

    第五,假如一個人對于那些真正敬虔的人,顯明自己既不屬于這個世界,也不處于罪的權勢之下的人,而是在基督里與上帝聯合,行走在光明中的人,發自內心地抵擋,這樣的人就是處于罪的權勢的轄制之下。屬血氣的人所喜歡的是屬血氣的德行,這是與他們自己的本性一致的。即使一具尸體比另外的尸體更漂亮,但仍然不過是尸體罷了。然而,當重生之人不僅敬虔度日,而且在他們的話語中也發出他們的光來的時候(這光不僅是他們的德行,也是他們比其他人卓越的基礎和本質),就有人心中立即生厭,尤其是那些暫時信主的人更是對此耿耿于懷,還有那些所謂的有教養的人,也是大有反感。這在聖經上說得非常清楚︰“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約3︰20);“你們若屬世界,世界必愛屬自己的;只因你們不屬世界,乃是我從世界中揀選了你們,所以世界就恨你們”(約15︰19)。這種仇恨和內心的抵擋,所顯明的就是罪的權勢對人的轄制,因為它揭示了光明與黑暗、生命與死亡之間的對立。通過我們以上所講述的五個方面,沒有歸正的人可以以此來省察自己,從而曉得他們仍然沒有歸正。它們也可以幫助那些已經歸正的人認識自己,使罪的權勢不再對他們有轄制性的影響。

    8.罪對義人沒有轄制的權勢(SinHasnoDominionovertheGodly)

    已經歸正的人從自己身上發現很多老亞當的性情。他們注意到自己經常跌倒,確實這樣,甚至繼續在罪中停留,成為罪的俘虜。因此,他們的信心容易動搖,擔心罪仍然對他們有轄制的權勢。為了使他們明白罪已經對他們沒有轄制的權勢了,罪只是像一個敵人一樣與他們爭戰,我們會進一步說明到底何時罪沒有轄制的權勢。

    (1)當我們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的時候,罪對我們就再也沒有轄制的權勢了。這種與基督的聯合或者是以清楚的、強大的、可感的形式顯明出來;或者主要是以在基督里與上帝和好的活動顯明出來,有渴慕,有禱告,有接受,有相信的感受,也有掙扎,離開這種和好與聯合,靈魂就不得安寧,雖然對于這種與上帝的靈魂還沒有得到明顯的確信。基督是我們的生命(西3︰4)。既然已經與生命本身聯合,死亡就不再有轄制的權勢了,如今所統管我們的是生命,不管這種生命是多麼脆弱。

    (2)當這種聯合帶出活的屬靈行為的時候,罪就沒有轄制的權勢了。對于歸正的人而言,不管是什麼行為,如果不是從這種聯合發出的,就沒有什麼價值。他的一切努力的焦點就是藉著這種聯合而生活,或者是以這種聯合為樂,或者是尋求這種聯合,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這種聯合上。這樣的人所渴慕的是,不管作什麼事,都是出于上帝,藉著上帝,為了上帝,在上帝面前,向著上帝。只有當他們的行為“是靠上帝而行”的時候(約3︰21),他們才感到舒心。這種聯合不會是被動性的,因為信心是“從仁愛生發出來的”(拉5︰6),淨化人的內心(徒15︰9),“勝了世界的”(約壹5︰4),抵擋魔鬼(彼前5︰9),並且有好行為所結的果子(雅2︰17)。此處所講的不是信心的程度,而是信心的真實性。

    (3)這種聯合所導致的是內心因著罪的本性而對罪的抵擋和恨惡,不管是大是小,此時,罪對人就沒有轄制的權勢了。這種態度所涉及到的不僅僅是外部的行為,各個霎那針對他們心中的感受。由此所導致的就是,他們恨惡自己,勝過任何人。“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頭的罪作的”(羅7︰15-17);“心懷二意的人,為我所恨……我卻恨惡一切假道”(詩119︰113,128)。這會使人對內心的處境,因疏忽而犯的罪,並各樣的罪行,都感到憂傷和恥辱。這就證明了生命之律的存在,是與罪恰恰相反的。

    (4)因著與上帝的聯合,心中對罪的抵擋和仇恨,轉化成在實際生活中對罪的爭戰,此時,罪對人就不再有什麼轄制的權勢了。他們時時立定心志,與罪爭戰;時時禱告,求上帝賜給力量,渴慕得到堅固,這就是因信接受耶穌而成聖的過程。義人擔心徒然被罪制伏,所以他們努力謹守。他們想方設法避免任何犯罪的機會,假如有犯罪的機會,就予以抵擋。他們有時得勝,有時被某種罪勝過。“因為情欲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欲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為敵,使你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加5︰17)。所以,不可否認的是存在著與罪的爭戰,但罪並沒有轄制性的權勢了。

    (5)當我們與上帝的聯合導致喜悅、愛慕、渴慕去行主所喜悅的一切事的時候,罪對我們就沒有轄制性的權勢了。這種對罪的抵擋是全方位的,任何罪都不得例外。“因為按著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法”(羅7︰22);“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詩119︰97)。確實,我們不僅愛慕上帝的旨意,贊同上帝的旨意,也喜愛那些為上帝所愛,並愛上帝的人。那些屬世界的人憎恨他們,不喜歡他們,因為他們發自內心地與世界分開了。“他眼中藐視匪類,卻尊重那敬畏耶和華的人”(詩15︰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壹3︰14)。

    請考察這些確據,並把它們與受罪轄制的確據對比。假如在考察之後,得出結論說,身上並沒有被罪轄制的證據,而是有與此相反的證據,也許程度還沒有心中所渴慕的那樣大,但可以確信罪在他身上已經沒有轄制性的權勢了。這樣的人就會高興歡喜,不會任憑內心中殘留的敗壞使自己的信心動搖。不管這種內在的生命多麼微弱,他都會既嚴肅認真,又高高興興地予以持守,使自己在成聖方面不斷進步。

    9.不可饒恕的罪︰褻瀆聖靈之罪(TheUnpardonableSin:TheSinAgainsttheHolySpirit)

    罪分為可饒恕的,和不可原諒的。一些罪被稱為是可饒恕的罪,這並不是因為它們的本性使其不當受到懲罰,或者不用任何補贖就可以赦免。這樣的罪是不存在的,不管是多麼微小的罪。雖然罪的程度不同,當受的懲罰應與罪的程度相應,最微小的罪也當受永刑。“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拉3︰10)。這些罪之所以被稱為是“可饒恕的”,僅僅是因為對于那些相信並悔改的人來說,這些罪被赦免了。

    不可饒恕的罪,是指那些在罪中生活,並在罪中死去的人所犯的罪。對它們而言,是沒有任何贖價的,因此它們的罪永不得赦免。這些罪是不可饒恕的,是從最終的結局來看的。

    然而,在這些罪之外,有一種罪是不可饒恕的罪,這就是褻瀆聖靈的罪(太12︰31)。

    在《馬太福音》12章31節中,我們可以讀到褻瀆聖靈的罪,“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這話是因為他們說︰他是被鬼附著的”(可3︰29-30)。“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約壹5︰16)。因此,敬虔之人在禱告的時候,不當為那至于死的罪禱告,這就是說,假如他知道某人犯了至于死的罪,是不當為這樣的罪禱告的。這罪不是別的,就是褻瀆聖靈的罪,雖然在最後一節經文中並沒有明確地指出來。干犯聖靈的罪不是干犯聖靈的位格,而是干犯他的工作;也就是說,聖靈在上帝的子女身上光照、聖化和安慰的工作,以及他在神跡奇事發生時大能的運行,由此真教義和個人的知罪得以證實。

    這種罪並不在于缺乏悔改,因為死在罪中的每個罪人甚至連一個罪也沒有悔改過。也不是說,不當為這樣的罪人禱告,因為我們事前並不曉得這樣常見的罪人是否悔改。從《約翰一書》5章16節顯然可見,這罪並不僅僅是基督在世上服事的時候人所犯的,也包括在此之後所犯的。這種罪就在于徹底離棄曾經所承認的真理,仇恨、抵擋真理和敬虔,這都是純粹從苦毒生發的。

    一個真正歸正的人是絕不會犯這樣的罪的,因為他是蒙上帝大能保守的人(彼前1︰5),選民是不可能被蒙蔽的(太24︰24),上帝的根基是堅固的(提後2︰19)。

    褻瀆聖靈的罪也不是未歸正的人經常犯的罪,這種罪是超出尋常的,因此並不是經常犯的。但我們仍然相信,有些人是向著這種罪跨近了一步或兩步,雖然其他人並不曉得。當聖靈的大能在使罪人歸正上大大顯明出來的時候,常常有人犯這樣的罪。為了明白這種罪的性質,請注意以下的方面︰

    首先,罪人在犯這種罪的時候,他清楚地曉得他所抵擋的是上帝和真理。我不敢說要犯這樣的罪,罪人心中對真宗教的各個要點都有清楚的堅定的信念。我也並不主張這樣的罪人一定承認過基督教信仰,一定是教會的成員。但我確實認為,犯這樣罪的人至少在心中曉得那些與他有過聯系的人的教義、生命和宗教,是合乎真理和敬虔的,因而也是來自上帝的。據我們所知,那些犯了這種罪的法利賽人和文士,他們從來都沒有作過基督的門徒。他們也不曉得基督就是真正的彌賽亞(林前2︰8)。他們對于上帝的位格是否有清楚的認識,也是不確定的。然而,聖靈使他們認識到基督的教導、生命和神跡確是來自上帝的,確是藉著上帝所行的。他們承認基督“是個先知,在上帝和眾百姓面前,說話行事都有大能”(路24︰19)。彼拉多自己“原曉得,祭司長是因為嫉妒才把耶穌解了來”(可15︰10)。

    其次,那些褻瀆聖靈的人,對于為上帝所感動的人充滿憤怒和仇恨。上帝的靈大大做工,賜給人們光照、喜樂、聖潔、熱情,開他們的口說話。這種仇恨和憤怒可以表現在對于各處基督教會的敵視,也可以表現以下對象上︰一個具體的教會,一群敬虔之人,一個具體的人,可能是牧師,可能是會眾。這種抵擋既與當時的事務無關,也與意見的不同無關,不管是普遍性的看法,還是對具體問題的看法。他們所針對的是真理、生命和活動,這一罪人曉得這些是來自上帝的,是藉著上帝的代理人而發生的。在福音書中所記載的猶太人對基督的行為,顯然就是這樣(參考︰太12;約8)。這種第一也表現在他們對待司提反上。“眾人听見這話,就極其惱怒,向司提反咬牙切齒”(徒7︰54)。

    第三,在這種罪人身上,對于聖靈大大做工使用的人,他們有一種邪惡的抵觸情緒,並且還有一種邪惡的欲望,要**這些人。假如這個人原先是在一個教會的群體中,或者是在一個義人的團契里,他們就會離開他們,不能再忍受他們。他惡毒地抵擋他們,竭盡所能地**他們,原因就在于他們身上所顯明的真理、敬虔和活動。他用毀謗、侮辱、冒犯、否認的方式來肆行其事,稱聖靈在他們身上的工作是邪靈的工作,是血氣之事,是假冒偽善,是驕傲自大,等等。假如他是個有權柄的人,他就會反對他們,千方百計地要把上帝的工作連根拔除,損害他們的名譽,強奪他們的財產,甚至剝奪他們的生命。這些在當時的法利賽人和文士身上都能見到,他們持續不斷地誹謗主耶穌,試圖殺害他,而且最終確實把他殺害了。對此使徒寫道︰“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上帝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曉得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希10︰26-29)。

    第四,緊接著就是不可逆轉地缺乏自責,拒不悔改。我已經說過,這就是此種罪的後果,因為這並不屬于這種罪的本質。他們是不會回轉的,因為上帝把他們交托給他們自己和他們邪惡的傾向。他們的憤怒使得他們像翻騰的大海一樣,也像被風吹起的糠秕,只要還活著,只要有機會,他們就繼續發泄他們的仇恨。即使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安靜下來(這會使得他們感覺到自己的罪),然而一種絕望的感覺會立即在他們心中升起。他們感到天國已經向他們關閉了,基督不是為他們而來的。因此,他們不會悔恨,也不會尋覓,更不會禱告。相反,他們感覺到地獄的苦楚,對上帝的恐懼吞噬了他們。他們或者像猶大那樣死去,或者像朱利安那樣滿口咒罵地死去。

    第五,另外還有一個事實,使這一罪行成為不可饒恕性的。這既不是由于這種罪本身,也不是因為上帝的憐憫和基督的功德不充分,而是惟獨因為上帝的旨意就是不赦免這樣的罪。“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12︰31);“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可3︰29)。

    有人或許疑惑︰怎能有人墮落在這樣的罪中呢?人對真理、敬虔和上帝之靈的工作怎能這樣反應呢?

    我的回答是︰確實如此,沒有人明明曉得是真理,卻向真理發出挑戰,明明知道是犯罪,卻還放縱去行,假如這樣的話,他無疑就是魔鬼了。然而,可能的情況是,一個墮落之人,因著聖靈運行的結果,仍然得到了光照,信服了真理,並加入義人的群體,使人覺得他也是其中的一員。然而,後來他曉得自己顯然是自己欺騙自己,與他的意志相反,使他難受的是他沒有被接納,由于他自己所熟悉的亮光,他自己並沒有受到別人所受到的敬重,更沒有被高抬到別人之上,他的影響力日見減少,其他人比他更受尊敬和愛戴;其他人認為他對屬靈的奧秘一無所知,甚至還未歸正,是和假冒偽善的人、暫時相信的人一樣處于愁苦之中;他不斷地受到責備,覺得人所說的一切都是針對他的,不管他說什麼,或作什麼,人們都是惡意地看不起他,故意刺激他,嘲笑他,不斷地糾正他。這時候,我想,他那邪惡的心靈就會躁動起來,充滿憤怒和嫉妒之情,蠢蠢欲動,他的真相開始顯明出來,他就開始積極地抵擋真理。這樣的人,在一開始的時候還是針對他們所冤枉的人采取行動,此後他就會針對這些人手中所行的事,聖靈在他們身上所顯明的大能發難。由此出發,接下來他們就會回避上帝的子民,回避他曾經承認的上帝的真道,由于敬虔之人得蒙光照、真理、聖潔和事工,他們就大肆毀謗、侮辱、反對、**。因此,這種罪的首要原因一般都是自憐,以及想被人敬重的欲望。如果這種想出人頭地的欲望沒有得到滿足,相反,他被曝光,受責備,被拒絕,他的惡毒就逐漸增加,知道犯下褻瀆聖靈的大罪。

    有人以為,既然所有未歸正的人都恨惡真理之光,並且加以反對,因此干犯聖靈之罪與我們上面所解釋的並不是一回事。

    我的回答如下︰

    (1)所有的罪,也包括干犯聖靈之罪,其種子都可以在所有的人身上找到,生來就有。假如環境許可,上帝抑制的大能並沒有攔阻,所有的人都會犯這種罪的。因此,在原則上,干犯聖靈的罪是根植在所有人的本性中的。

    (2)人是不會逐漸承認真理和敬虔的,也不會逐漸熟悉上帝之靈大能的運行,更不會逐漸曉得這是來自上帝的,所有的人都是如此。

    (3)這種仇恨和抵擋的傾向並沒有在每個人身上都爆發出來,而是受到了抑制,或者是由于沒有機會,或者是還有其他的傾向,或者是由于受到抑制的大能,否則,都會爆發出來。

    (4)干犯生來的罪並不是普普通通的仇恨和抵擋,而是仇恨和邪惡非同尋常的大爆發,伴隨的是誹謗和**。

    10.對于擔心自己已經得罪聖靈之人的訓誨(InstructionforThosewhofearTheyhaveSinnedAgainsttheHolySpirit)

    以上所言,說明有人對干犯聖靈的罪產生了誤解。因為不曉得這種罪的性質,又在心中覺得自己經常違背自己的認識和良知犯罪,他們就認為自己犯罪褻瀆了聖靈。所以,就不敢祈求上帝赦罪,他們的理由就是聖經上不讓我們為這樣的罪禱告,這種罪是不會被饒恕的。這一切都使他們驚恐不已,導致了極大的焦慮之情。這樣的人應當從上面所說的內容領受教訓。

    (1)干犯聖靈的罪所指向的對象並不是罪人本身,而是集中在他人的身上,這些人身上有真理和敬虔顯明出來,上帝之靈大能的運行也在他們的身上,這一切都使得敬虔之人謙卑下來,而罪人則是極其不悅。

    (2)禁止為這樣的人禱告所指的並不是自己,而是為別人。當然,即使犯了這種罪的人仍然有責任禱告、悔改,只是這種人並不願意如此行。

    (3)與這種罪相伴的是,由于他人發光,就把仇恨和憤怒傾瀉在別人的身上,同時還會用誹謗和**的手段來**他人。

    (4)干犯聖靈的人,對于這樣的罪既不感到傷痛,也不會尋求饒恕和悔改。因此,那些有這種顧慮的人可以由此曉得他們不過是誤解而已,並沒有犯這樣的罪。他們不過是被自己昏暗的心欺騙了,盡管他們的焦慮是從溫柔的性情發出的。另外,魔鬼也有參與,他使這樣的人左右搖擺,盡可能把他們帶入絕望的境地。

    每個人都當小心,如果有機會,都有可能犯這樣的罪,所以不要任憑自己的心意作王。絕不要魯莽地攻擊有靈命的人,或者看來有靈命的人,雖然他們的行為也許有些不合適,恐怕你長此以往,逐漸犯此褻瀆聖靈的大罪。在這種情況下,總要提醒自己,那些觸犯此罪的人會受到可怕的審判。

    有鑒于此,每個人都當謹慎行事,不要持續不斷地責備反對自己的人,也不要看不起他,激怒他。也不要情緒沖動,試圖強迫這樣的人悔改,不管對方是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親戚,或者其他熟悉的關系,免得為他們提供機會,犯下褻瀆聖靈的大罪。

    罪的教義當使所有的人都謙卑下來,我們將在下一章中闡述這一教義的一般性應用。

    [1]要正確地認識這一主張,請參考39章關于嬰兒施洗一部分。

    
第二卷 人 論 第十五章 人的自由意志和對罪的審判
    1.自由意志的定義(FreeWillDefined)

    我們已經考察了原罪和本罪,現在我們來思考處在這種罪境之中的人,他完全沒有能力使自己脫離這種罪境,回歸到聖潔的狀態中。這一主題一般都是在“自由意志”題目之下探討的。

    在希臘文中,自由意志是指autexousia。這個詞在聖經中找不到,但它是由歸依基督教的柏拉圖主義哲學家引進教會的。其根本的意思就是︰自決,自尊,自己作主。如此而言,這個詞只能用在上帝身上才合適。然而,在某些方面,這個詞也可以用于指人。在拉丁語中是用liberumarbitrium,翻譯出來就是“自由判斷”(freejudgement),或“自由意志”(freewill)。

    上帝把理性和意志賦予人的靈魂。理性包括領悟、判斷和良知。判斷的能力或者是對事物的合理性、東西的種類作出一般性的決定,或者是向人的意志提出建議,使其作出決定,當作什麼,不當作什麼,當愛什麼,當恨什麼。人意志的能力包括愛什麼或恨什麼的能力。這些事情更詳盡的考察是在本書第十章,在那一章中,我們已經探討了靈魂、理性和意志的屬性。

    2.意志的自由︰非中立性存在,而是必然性結果(TheFreedomoftheWill:NotNeutralitybutOneofnecessaryConsequence)︰

    在我們探討自由意志的時候,首先,我們應當注意,人的自由意志並不是獨立于上帝的。人在以下方面完全依賴上帝︰1)人的存有,2)人的活動,3)上帝有權使人遵行他的旨意和律法(因此,他所吩咐的,就當愛慕;他所禁止的,就當恨惡),4)上帝的預知和預旨,因為上帝無謬地曉得一切,並且已經預定了萬事萬物最終的結局,一點都不改變。這種預知是不會受到任何阻撓的;這種預旨也是不會變化的。在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十一章中,我們已經詳盡地探討了這些事項。

    其次,人的意志是不會獨立于理性的判斷力而獨立運行的。離開理性,意志就無法運行,意志若非順從理性的命令,也是無法運作的,因為人是理性的存有,是基于理性而行動的。否則,意志就會排斥美好的東西,拒絕那些明知美好的事物,卻在罪中尋找快樂,這就完全違背理性了。

    第三,人的意志免不了要受人類的特性的影響,因為人都是按他自己的特性而行動的。假如一個人的屬性是完全聖潔的,他就會成為義的奴僕,而他的意志也會作出同樣的反應(羅6︰18)。然而,如果人的特性無非是罪而已,那麼,他就是罪的奴僕(約8︰34)。意志的反應和運行是與人的罪性相應的。一個聖潔的本性就會擁有聖潔的意志,而罪惡的屬性則會有罪惡的意志。

    雖然意志必定依賴我們在上面所提及的各個方面,但是,這種必然性並沒有排除意志的自由性,而且這種必然性在本質上也不是強迫性的,因為意志的反應是自發性的。

    (1)人的意志並不受外界強制力的支配。世上任何人都無法強制人的意志,或者使他作他自己不願意行的事。為了使一個人順從別人的意志,必須把事情加以說明,使他自願地選擇去行,這樣,就是按他自己的意志行事了。

    (2)人的意志也不受自然本能的支配,動物是不知不覺地按自然本能行事的,但是人的意志會對理性作出反應,它的運行是基于理性的。

    以上我們探討了兩個方面,一個是意志的自由性,一個是意志的不自由性,現在的問題是︰意志的自由到底是在于什麼呢?意志的自由是不是中立性的,不管我們是否作某事,不管我們去作某事,還是作出相反的行動,都沒有什麼區別呢?這種自由性是“必然性”的,還是人根據個人的選擇、個人的願望,從而是自發地行動呢?

    羅馬天主教和阿米念派的回答是︰人行動還是不行動,是去作某事,還是作相反的事,在這些方面,人的意志的這種自由性就在于它是中立性的。我們的回答是︰如果考察人的意志的本質,不考慮其他任何條件,去作一定的事,或作相反的事,在這個時候,意志是中立性的,不受任何的局限。這種中立性狀態一直保持到判斷力決定什麼該作,什麼不該作的時候為止。一旦運用自己判斷的能力作出決定,意志就不可能保持中立了,它就會願意去行所決定的事,它不得不這樣,絕不會去行相反的事。因此,意志的自由性並不在于中立性;這就是說,意志的自由性並不在于願意或不願意的能力,也不在于願意去行某事,或作相反的事情的能力,即使所有的要求和限制都在那里。意志的自由性就在于其必然性。

    顯然,這在上帝的屬性上是如此,在天使、得榮的基督,甚至邪靈的屬性上都是如此。上帝不可能不是聖潔的、公義的、信實的。他的意志必然是希望這樣的事,而不可能是與此相反的事。然而,上帝的意志不是極其自由的嗎?聖天使和得榮的聖徒們不可能既想作善事,也想作惡事。他們所能向往的只能是美善的事,所想作的事也只能是美善的事。難道他們的意志不也是完全自由的嗎?主耶穌基督不可能既想順服他的父,也想不順服。他的意志不也是絕對自由的嗎?而對邪靈來說,要向往美善的事則是不可能的。他們所願望的只是行惡而已。在這一切事情中,意志都有著絕對的自由性,但是在是否願意作某事,是願意去行某事,還是作相反的事情,意志並沒有什麼中立性可言。因此,意志的自由性並不在于中立性,而是在于其必然性。

    其次,雖然有人在意志的抽象性上沉思默想,然而意志絕不是在上帝的護理、判斷力和自然的傾向之外運行的。因此,即使意志的運行所需要的一切條件都具備,意志也不會隨心所欲,任意而行,既可作特定的事情,也可作相反的事。準確地說,意志自願地接受上帝的限制,接受判斷力的局限,因此,它並不是保持中立的。

    第三,如果把意志的自由性界定為中立性,這是非常荒謬的。假如真的如此,人就會渴望永死,處于永遠的痛苦之中,絕不與永福有份;或者,他會選擇相反的︰去獲得這種永福,意志仍然對這兩種選擇保持中立。假如這樣的話,為人的歸正禱告也是徒然無益的了,因為即使上帝動工,人的意志仍然不能離開中立性的地位,他總是能夠願意繼續保持不信。那樣,上帝對人的意志也是無能為力的了,而人的意志則是保持獨立,就像上帝一樣自主。這當然是再荒謬不過了。

    既然自義的自由性並不在于中立性,所以,很顯然,意志的自由性是必然的。這種自由性並不同與動物身上的那種非理性的本能,而是出于人理性的選擇,藉著判斷的能力,在特定的地點和時間,願意、渴慕、接受認為是必不可少或想望的東西。

    3.墮落後人的自由意志(Man-sfreeWillAftertheFall)

    現在的問題就是︰人既是罪的奴僕,他除了欲求罪,繼續生活在罪中,還能欲求什麼呢?此處我們所指的是人的意志,不是人的願望。另外,人能立志使自己歸正,積極主動,大有力量地致力于遵行上帝的律法嗎?在亞當墮落之後,在是否悔改,行善與否上,人的意志仍然是中立性的嗎?總而言之,罪人生來就有足夠的能力,能使自己真正悔改嗎?

    羅馬天主教和阿米念派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我們的回答是否定的。為了清楚地認識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對各種善以及人的各樣狀態加以區分。有四種活動可以被視為善的。

    (1)自然的善︰吃、喝、行走、站立、說話、睡覺,等等;

    (2)社會性的善︰禮貌、友善、助人,真誠,日常言談剛直不阿;

    (3)外在的宗教性的善︰听道、讀經、用心禱告,奉獻,等等;

    (4)屬靈的善,這是因著在基督里與上帝有內在的聯合而發出的,因此,是從屬靈生命發出的。這包括信心、愛心、敬畏、順服上帝如父,完全順服並贊同上帝的旨意,遵行上帝的旨意。此處所探討的問題涉及的知識是第四種善,而不是前三種善。

    人的狀態共有四種。一是墮落之前的完美狀態,二是墮落之後未重生的狀態,三是重生的狀態,四是榮耀的狀態。此處完美所探討的問題,既不是指第一種狀態,也不是指後兩種狀態,而是指第二種狀態。所以,問題就是︰未歸正的人能否自己使自己歸正,使自己重生,真正信靠基督,並過一個真正聖潔和屬靈的生活呢?對此我們是予以特別的否定的。這從人歸正之前的罪境就可以明顯地看出來。人在未歸正之前,是眼瞎的,無知的,邪惡的,不願意歸正。他對上帝的律法充滿敵意,既不能也不願意順服于上帝的律法之下,從屬靈的角度而言是死的。“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

    4.罪和懲罰(SinandPunishment)

    歸正是上帝的工作,在人的歸正中,上帝施行創造之能,使人重生,吸引人,拿走人的石心,賜給人一個新心,等等。(參考30章)。

    我們已經考察了人的愁苦,這是與亞當的墮落、原罪、本罪,以及人屬靈的無能有關的。接下來,我們繼續考察人的愁苦,是與他當受的審判有關。

    懲罰的前提就是︰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處于律法的制約之下。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動物所遭受的災難並不是加在它們身上的懲罰,其施行與動物的所有人有關,目的在于使動物不再繼續傷害人,或者是因為亞當首次犯罪所導致的咒詛,上帝以此顯明了他對人所犯之罪的震怒。正是因為這一原因,觸死人的牛當被治死,亞干犯罪,他的牲畜也與他一同被處死了,所有的動物在大洪水中都被淹死了。

    所有的懲罰都是來自上帝的。上帝不會懲罰聖潔的人,他之所以懲罰基督,是因為他是中保,他把選民的罪擔在了自己的身上。上帝所懲罰的是罪人,他是公義的審判官。“原來上帝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1︰18);“以致上帝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2︰5-6)。為了達成這一目的,上帝按他自己的美意來使用各樣的受造物,有時用日月星宿(士5︰20),有時用雨水風暴(詩148︰8),有時用天使(徒12︰23),有時用魔鬼(伯1-2),有時用人(賽10︰24),有時用昆蟲(珥1︰4;2︰25)。

    受到懲罰的原因就是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你自己的惡,必懲治你;你背道的事必責備你”(耶2︰19)。每個罪都當受永罰。“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每個罪都是對上帝的徹底厭棄,由于罪的性質,罪使得罪人永遠停留在有罪的狀態之中。這就是在《加拉太書》3章10節中所發出的公正警告的原因,“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

    我們把審判分為兩種,一種是暫時的審判,一種是永遠的審判。

    暫時的審判既有身體上的,也有靈性上的。身體上所受的審判有很多種,比如身體的困苦、疾病、不舒服、瘟疫、戰爭、匱乏、死亡。對于敬虔之人而言,這些都是上帝如父的管教,是出于上帝對他們的愛。目的是為了使他們得益處。對于不敬畏上帝的人而言,這些就是審判,是發自上帝復仇性的審判和震怒。“其實我要責備你,將這些事擺在你面前”(詩50︰21)。

    靈性上的審判包括︰

    (1)上帝收回被人濫用的屬靈的亮光。“……他們無知的心就昏暗了”(羅1︰21);“因他們不領受愛真理的心,使他們得救。故此,上帝就給他們一個生發錯誤的心,叫他們信從虛謊”(帖後2︰10-11)。

    (2)上帝任憑人自行其是,從一個罪跌落到另一個罪中。“無奈我的民不听我的聲音,以色列全不理我。我便任憑他們心靈剛硬,隨自己的計謀而行”(詩81︰11-12);“所以上帝任憑他們逞著心靈的情欲行污穢的事”(羅1︰24)。

    (3)上帝使人的心變得剛硬。“我要使法老的心剛硬……法老的心里剛硬”(出7︰3,22)。從這些經文中,顯然可以看得出來,上帝因其聖潔而以罪來懲罰罪。

    永遠的審判是指死亡(羅6︰23),第二次的死(啟20︰6),(太23︰33),地獄的火(太5︰22),永火(太25︰41)。聖經中所啟示的忍受審判的地方,也顯明了這種永遠的懲罰,比如“痛苦的地方”(路16︰28),“無底坑”(路8︰31),“燒著硫磺的火湖”(啟19︰20)。這個地方一般被稱為“地獄”(hell)。在希臘文中,用兩個詞來表示地獄,一是hades,異**也用這個詞來指地獄。另一個詞就是gehenna,只有在新約聖經中才用這個詞。這個詞源自“欣嫩子谷”,這是一個可惡的地方,當初以色列人在火中焚燒他們的子女來敬拜摩洛。約西亞把這個地方變成了一個恐怖之谷,用各種方式使這個地方成為污穢之地。由于焚燒孩子獻祭摩洛這種駭人听聞的罪行,這個谷成為令人深惡痛絕之地(王下23︰10)。在希伯來文中,地獄被稱為sheol,是指一個坑子。

    那忍受永刑的地方,並不是人憑空幻想出來的,也不是僅僅存在于人的想象之中。這個地方現在就確實存在,不需要另外再創造出來。惡天使就被流放在這個地方,雖然在最後的審判之前,它們被暫時釋放出來(彼後2︰4)。所多瑪人所遭受的就是永火的報應(猶7)。惡人的靈魂在死的時候離開身體,就被發放到這個地方(路16︰23)。

    5.惡人所受的審判並不是毀滅(ThePunishmentoftheUngodlyDoesnotConsistinAnnihilation)

    這就導致以下的問題︰永罰是不是人的靈魂和身體徹底毀滅?惡人的靈魂和身體是不是還繼續存在,並且承受無法言語的痛苦,直到永永遠遠?

    索西努派所主張的是第一種觀點,我們所主張的是第二種觀點。

    首先,這由惡人身體的復活得到了證實。“無論善惡,都要復活”(徒24︰15)。地上的所有人都分為兩大類,並沒有第三類之說。惡人和義人一樣,都要復活。在審判全地的時候,他們都要一起出現在審判台前,復活的目的就是為了審判的施行。“……作惡的復活定罪”(約5︰29)。父已經把審判的權柄賜給了基督。既然基督要審判所有的人,必定是所有的人都要出現,既然大多數人已經死了,他們必定要復活才能出現受審。主耶穌在《約翰福音》5章28節中證實了這一點,“時候要到,凡在墳墓里的”,等等。所有已經死去的人都會這樣,不管他是以什麼方式死的,即使他們已經歸于塵土,即使塵土已經混在地里,他們也要復活受審。在29節中,主耶穌把人及其歸宿都分別出來、此處絲毫沒有提及屬靈的復活,而在24至25節中所提到的則是屬靈的復活。準確地說,此處所說的是那些並沒有參與屬靈的復活的人。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得到了重生,那些靈命已經復活的人,身體復活的時候就不被定罪了,而那些行惡的人則被定罪。因此,此處所提及的是指身體的復活,也包括那些行惡的人的身體復活。既然惡人也要復活,並且要出現在審判台前,那麼,他們死的時候就沒有徹底毀滅。該隱和猶大的靈魂就是如此,他們各自都到屬他們的地方去了。因此,所有惡人的靈魂本質上仍然是存在的,而且是與第一個世界那些靈魂一同在監獄里(彼前3︰19)。他們在進入監獄之後,也沒有毀滅。

    第二,人的靈魂在本質上是不朽壞的。人是無法殺死靈魂的,而上帝也不會殺死他。“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里的,正要怕他”(太10︰28)。當靈魂與身體聯合,或者與身體對比的時候,所指的並不是別的,不過是人的本質性因素罷了。(在第10章中探討了靈魂的屬性。)人這種本質性的因素是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消滅的。人的所有暴力都是指向人的身體的,最終有可能殺死人的身體。假如靈魂在死亡的時候被毀滅了,人就既能殺死身體,也能殺死靈魂了。然而,既然人無法做到這樣,很顯然,靈魂在身體死後仍然存在。這就是基督之論點的力量︰不需要怕人,一定要怕上帝,上帝既能把身體,也能把靈魂滅在地獄里。此處所使用的動詞並不是apoktainai-“殺死”的意思,是指人的行為,此處所用的動詞是apolesai-是“毀滅”的意思,是指滅在地獄里。身體必會復活,與人的靈魂聯合,那時惡人的身體和靈魂一同被扔進地獄里,在那里受永遠的苦楚,這就是聖經上所說的永遠的毀滅(帖後1︰9)。因此,《馬太福音》10章28節最明顯的意思就是︰應當懼怕上帝,不要懼怕世人,因為人只能傷人的身體。然而,上帝卻能把人的身體和靈魂都投在地獄里永遠受懲罰,地獄就是被定罪之人所呆的地方。所以,在人死亡的時候,靈魂並沒有毀滅,但那惡人必將永遠忍受地獄的苦楚。

    第三,《馬太福音》26章24節也證實,惡人不會毀滅,而是將來處于永遠的痛苦之中。其中說道,“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在聖經中我們並沒有讀到猶大在今生受苦的地方,因為他最終甚至得到了一些錢,這就是他所能得到的全部賞賜。他本來還可以享受仇敵的寵愛,但他徒然死了,死的時候也沒有經歷多大的痛苦。假如這樣就把他毀滅了,難道不是不生在世上倒好嗎?然而,這些話是指他在死後要承受極其可怕的、無法忍受的苦楚。因此,惡人死後繼續在痛苦中存在。

    第四,這也得到了其它很多經文的證實,這些經文都清楚地表明惡人要受永遠的苦楚。“那麼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里去”,“……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1,46)。在聖經中,“火”並不是始終都是指物質性的火,而是指極大的痛苦。惡天使所受的痛苦就是這種性質的,而物質性的火是達不到這樣的效果的。就是他們自己也知道他們必受這樣的苦楚。“時候還沒有到,你就上這里來叫我們受苦嗎?”(太8︰29)。主耶穌自己也是這樣解釋的。他在《馬太福音》25章41節中所說的火,在46節中則說是“永刑”。這種火,這種懲罰,被稱為是永遠性的。“永”(eternal)這個詞間或是指很長的一段時間,但一般是指無限的。即使用第一種意思,仍然顯明,惡人並沒有被毀滅,不管是在死的時候,還是在審判中。但此處所指的顯然是指永遠,從其對比就可以看出來。毫無疑問,“永生”指的是那種永無止息的福境,這是與另外一種狀態,也就是永刑,對比而言的。所以,聖經上說所多瑪所承受的是“永火的刑罰”(猶7)。所多瑪已經完全被火毀滅了;然而(“所多瑪”這個名字就是指其居民所犯的**的罪),其中的居民,則受永遠的刑罰。

    另外就是在《馬可福音》9章43至44節,我們讀到,“……丟在地獄里。在那里,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路16)。顯然,此處所指的並不是人在今生所遭遇到的,而是指人死後在地獄中所要經歷的,聖經中所記載的那個富人死後就是在這個地方(路16)。地獄是一個被定罪的人要去的地方,聖經上常以“火”稱之,這是由于在那里的人所受苦楚的嚴重性。聖經上說,那火是不滅的,是指人在那里所承受的痛苦是永無止息的。那火永無止息地煎熬惡人,他們也要永永遠遠地忍受那苦楚。那折磨惡人的蟲子,就是他們的良心,是永不會死的。既然惡人的良心要永遠忍受下去,惡人自身必然也是如此。因此,“不滅”所指的並不是“完成了任務為止”,也不是指“只要還有可以吞噬的”,也就是說,限于今生。準確地說,聖經上寫的是︰這種永罰並不是發生在今世,而是在地獄里,也就是說在此生之後。基督把今生的斷足斷手與永刑對比,全人為了免受後者而忍受前者。下地獄並不是在今生,而是在死後。

    第五,假如永罰就是毀滅,那麼動物也將忍受永罰了,我們就可以和以必古羅學派人士一樣說,“讓我們吃吃喝喝吧;明天死了就算了,”但這與《哥林多前書》15章32節的教訓抵觸。那麼,以下的說法就是不正確的了︰“上帝既是公義的,就必將患難報應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帖後1︰6),因為在今生事情並非總是如此。

    因此,永罰不是靈魂和身體的徹底毀滅,相反,靈魂和身體都要經受永遠的苦楚,這是絕對無疑的。

    6.上帝對罪的懲罰是無限期的(TheInfiniteDurationofGod-sJudgementuponSin)

    異議1#︰上帝的憐憫是不會任憑他的受造物承受永刑的。這樣的懲罰是與罪不相稱的,因此,上帝的公義是不會要求永刑的。

    回答︰這樣的思想是由于不曉得上帝的屬性和罪的性質而導致的,同時,也源自一種不尊重、不相信上帝的聖言的態度。既然上帝的聖言就是這樣說的,你為什麼還提出反對的理由呢?上帝之報復性的公義與他的屬性一致,因此,正如我們在第三章中所證明的那樣,他是不會不對罪作出懲罰的。由于犯罪所冒犯的是無限的上帝,所以,罪從其內在的本質而言就是無限的。罪是對上帝的徹底棄絕,是與上帝完全疏離。罪人會永遠停留在罪境之中,因此,上帝的震怒繼續在他身上也是公義的。在上帝的公義和他的憐憫之間是沒有任何矛盾之處的,因為二者各有不同的對象。由于犯罪,罪人成為上帝之公義的對象;對于信徒而言,由于基督已經滿足了上帝的公義,他們就成為上帝之憐憫的對象。

    永刑包括失喪(deprivation)和傷感(sensibility)。那被定罪的人從本質上而言永遠存在;然而,他們會為喪失構成福樂的一切而永遠感到遺憾,比如光明、與上帝和基督的交通、平安、安息、喜樂、愛、聖潔。將來有一天,他們會喪失這一切美好的東西,現在上帝是長久忍耐,讓他們的今生暫時享受。那時,被定罪之人仍會作為有理性的受造物而繼續存在,但對于自己沒有上帝的事實就能不再麻木不仁了-現在沉浸在物質的享樂中,對于自己沒有上帝之事並不在意。然而,到那時候,他們就會喪失一切,無法在他們自身中找到任何快樂,他們就會處于極其恐怖、哀傷的境地了。那時,在整個永恆之中,他們沒有任何可以滿足自己需要的盼望,也得不到任何身心的爽快,他們心中所充滿的只是煩躁不安,對上帝的憤怒,因為上帝把這一切都從他們身上剝奪了,還有絕望,因為他們要永遠承受這一切,絲毫沒有減輕的盼望。其實,即使地獄里只有失喪,也已經足夠令人難以忍受得了。我們現在對此是無法理解的,因為我們在今生總是不乏某種程度的寬慰。使徒保羅以下的話所指的就是這種狀態︰“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帖後1︰9)。

    永刑還包括傷感,我們已經在上面對此作出了大量的說明。然而,那時所要經歷的那種傷感的性質和可怕是我們現在所無法領悟的。保羅表達如下︰“憤怒和惱恨,患難和困苦”(羅2︰8-9)。但以理稱之為“受羞辱永遠被憎惡”(但12︰2)。一般稱之為“火”,“痛苦”,“哀哭切齒”。上帝完完全全與他們為敵,而他們身上所充滿的永遠是上帝的震怒。我們將簡單地說明這種無法忍受的痛苦。沒有任何的安慰,也絲毫沒有減輕的盼望,直到永永遠遠,這會使人何等地絕望啊!除了這種精神上的痛苦之外,身體也將忍受極大的苦楚,當然,這種苦楚到底是什麼性質的苦楚,我們是不曉得的。

    有人問,“地獄里真有火嗎?”,我們的回答是肯定的,因為聖經中說是這樣。到底這火是以什麼樣的形式出現,我們就不曉得了。再說,即使知道,對我們而言也沒有什麼得益。那些不必經歷這種火的人有福了。至于地獄的位置到底在哪里,我也確實不想調查。

    還有人問,“是不是有的人要比別人受更大的痛苦呢?”我們的回答也是肯定的,因為聖經上清楚地這樣說。雖然對于所有下地獄的人來說,都是既不會毀滅,也沒有任何的安慰,更沒有救贖,直到永永遠遠,然而人所受的苦楚仍然是與他今世所犯的罪相應的。“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推羅、西頓所受的,比你們還容易受呢?”(太11︰22);“所以你們要受更重的刑罰”(太23︰14)。在《路加福音》12章47節和48節中,有幾處地方談及人所受的懲罰與罪的程度相關。

    7.我們的愁苦︰對我們罪性的思考(Ourmisery:AReflectionuponourSinfulness)

    我們已經從亞當的墮落、原罪、本罪、人的無能、罪所當受的懲罰等各個角度,向你說明了人生的愁苦。不要僅僅停留在表面性的知識上,要應用在你自己的實際生活中,首先是在自己的身上應用,從這些角度來省察自己。要曉得你是世上最悲慘的人,把這印在你自己的心中。假如你真的瞥見自己的一點愁苦,你就會毛骨悚然,你的雙眼就會流淚不止,牙關緊咬,攥住雙拳。那時,你就會留心听我對你所說的話了。惟願主使你曉得自己的愁苦,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說,你都是處于愁苦之中。

    首先,對于你的罪性而言,你是愁苦的。請回想在樂園里的時候,上帝在亞當里造你是那樣地精巧、榮耀,享受與上帝甜蜜的交通,合乎自己的天性。然而,你卻故意墮落,遠離上帝,加盟魔鬼,如此犯罪,喪失了上帝的榮耀。從此以後,你在亞當里受造時所擁有的上帝的形像也離你遠去。在你身上再也找不到生命、真理、愛心、聖潔,榮耀也無處可尋。那無恥的幽靈出現在你的心中。你的靈魂處于邪惡之境,盲目無知,無法接受來自上帝聖靈的事。因著無知,偏離上帝所賜的生命,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你所能夠作的就是策劃、施行各樣的惡事,上帝所恨惡的事情一心去行,上帝所喜悅的事情卻予以藐視。你的靈魂沉湎于污穢、丑陋、可憎之事,卑鄙無恥,偏行己路。

    你的靈魂就像一個水塘,其中所充滿的是各樣的仇恨、嫉妒、憤怒、邪惡、不潔、不義、詭詐、驕傲,因著這些意念,你就忘記上帝,偏離上帝,藐視上帝,而這一切在本質上都是可憎惡的。

    你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你的舌頭弄詭詐,你的舌頭下有虺蛇的毒氣,你的嘴中滿是咒罵和苦毒。你的眼楮、耳朵、雙手、雙腳,你身體的各個器官,都是不義的器皿;你完完全全是罪的奴僕。你的父就是魔鬼,你是撒但的囚犯,是魔鬼的產業。因此,你與上帝隔離,並且也想保持在這種隔離的狀態之中,在自己的邪情私欲和邪惡行徑中尋歡作樂。一言以蔽之,你里里外外都是處于直接抵擋崇高、聖潔、榮耀的上帝,與他為敵的狀態。

    在你的同代人中,找不到一個誠實的人,你屬于一個可鄙、可恨、邪惡、不潔的世代,這使你的罪性更加惡化。在你的整個家族中,哪怕是追溯到五千年前,追溯到亞當身上,沒有一個人生來不是說謊的、殺人的、偷竊的、犯**的,心中充滿了駭人听聞的惡念。你們是出于污穢中的不潔淨之物(伯14︰4),是出于地的(林前15︰47),本為可怒之子(弗2︰3),從小心里懷著惡念(創8︰21)。請你留心考察聖經上諸如此類的經文,來到上帝的面前。听這些話,正如是出自主的口,听他宣布你就是這樣的人,刻在你的心中,確信這些經文所描述的就是你,因為主宣布你就是這樣子的。

    如果你單純地相信上帝的聖言,你必然會覺得你自己的罪性超過聖經上所描述的。要真正地謙卑下來,預備適當,接受在基督里的恩惠,必須達到這樣的覺悟。因此,你不僅需要用自然律來省察自己,根據聖經所教導的善惡來衡量自己的行為,還要根據十誡的亮光,徹底認識自己的善惡。為了達成這一目的,應當仔細閱讀《海德堡教理問答》主日34至44的內容。不要僅僅是獲取大量的知識,也就是說,不要僅僅追求明白何謂善念惡念,善言惡言,善行惡行,要仔細地按照上帝的誡命思考其本質。在思考每一行為的時候,都當按以下的次序而行︰

    (1)要曉得你已經與上帝和好,與上帝聯合,我們侍奉他不是把他視為一個陌生的上帝,也不是把他視為一位憤怒的審判者,而是已經息怒的父;

    (2)我們要自覺地把自己作為受造物順服他,惟獨他是主,因著他的屬性和我們自身的屬性,我們有責任在所有的事上都順服他;

    (3)不管是定志,還是順服,都要甘心樂意;

    (4)發自純粹的愛;

    (5)曉得上帝的至尊和威嚴,敬畏他的名;

    (6)高高興興地接受他的旨意,原因就在于這是他的旨意,所以我們的意志完全融合在他的旨意之中;

    (7)懇切地渴慕惟獨他得一切的榮耀,惟獨他配得一切的尊崇和侍奉,使此渴慕成為我們生活唯一的目的;

    (8)堅定、忠誠,使每一件事情都完成得盡善盡美。

    總之,不管作什麼事,都如從上帝而來,倚靠上帝,行在他的面前,並最終歸于他。如果我們牢記于心,就不會僅僅因為作了一件好事就心滿意了,就會曉得我們的虧欠是何等地大啊,即使在最好的行為中也是如此,因此也曉得每個犯罪都是何等得地嚴重啊!

    要經常這樣思考,省察你自己的言語,不僅要省察外面,更要省察心中。每天都要留意你自己的思想意念和言語行為。每個晚上都坐下來,回顧一天的所作所為。從這一小時到那一小時,從這一地方到那一地方,從你所接觸的這個人到那個人,從所發生的這件事到那件事,根據上帝的每條誡命,省察你在這些環境中的每個行為。要曉得你自己性情的敗壞就是這些事情的本源,並想一想假如機會和傾向相合,從這一本源會生發什麼。另外還要思考前面所提到的行為的次序,這樣你就會逐漸認識你自己。然而,即使這樣反思省察,如果不是主使你曉得他的威嚴、聖潔、公義和真理,你也不會生發真正的慚愧、傷痛、悔恨之情。只有他才能使你明白罪就是否定上帝,拒絕上帝,藐視上帝,同時使你曉得罪所當受的刑罰的可怕性。只有那時,罪對于罪人才成為實實在在的東西,他才會為罪感到困惑茫然。只有那時,他才會需要幫助,被吸引到獨一的中保基督的面前。請注意,你被自己的罪所纏裹,忘恩負義,窮凶極惡,可憎可鄙。

    8.我們的愁苦︰我們當受懲罰的思考(OurMisery:AReflectionUponthePunishmenttoWhichWeAreSubject)

    第二,從當受的懲罰來看,你也是愁苦的。讓我們進一步來思考由于犯罪而導致的現世和永世的懲罰。想到罪使你所臨到的處境,當使你恐懼戰兢,想一想,因著犯罪,你並不配活在這個世界上。但大地仍在包容你,沒有開口活活地把你吞進去,這本身就是一個奇跡了。上帝並沒有使火從天而降,把你和所多瑪與蛾摩拉一樣吞噬,也沒有听任魔鬼把你的身體撕碎,拖著你的靈魂下地獄,這已經是奇跡了。你用鼻孔來呼吸空氣,用眼楮來觀看太陽,由天空來覆蔽你,這些你都不配得。一片面包入口,一絲針線蔽體,你都不配得。

    抬起雙目,用片刻時間沉思上帝,他是威嚴、聖潔、榮耀的上帝,對罪人來說,他是可怕的上帝。思考大衛對上帝所說的話︰“因為你不是喜悅惡事的上帝,惡人不能與你同居。狂傲人不能站在你眼前,凡作孽的,都是你所恨惡的,說謊言的,你必滅絕;好流人血弄詭詐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詩5︰4-6)。保羅也說︰“對他們那些……不順從真理……就以憤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羅2︰8-9)。請听《加拉太書》3章10節那雷鳴一般的宣告吧,“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想一想《帖撒羅尼加後書》1章8節的內容,“要報應那不認識上帝和那不听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我那些還沒有歸正、不願意被上帝的美善所吸引的同胞啊,惟願有一天上帝使你曉得你當受的上帝的震怒,使你因懼怕上帝而得救!

    讓我向你詳細地說明此事,希望在某種程度上能感動你。

    (1)請注意上帝自己在這一方面所說的話。“惟獨你是可畏的。你怒氣一發,誰能在你面前站得住呢?”(詩76︰7);“誰曉得你怒氣的權勢?誰按著你該受的敬畏曉得你的憤怒呢?”(詩90︰11);“落在永生上帝的手里,真是可怕的”(來10︰31)。

    (2)請思考歷代聖徒的憂慮,當上帝向他們掩面,或者使他們瞥見上帝的震怒的時候,他們就憂慮不安。“耶和華啊!求你不要在怒中責備我,也不要在烈怒中懲罰我”(詩6︰1)。耶利米什麼都能忍受,就是害怕上帝的震怒,他說︰“不要使我因你驚恐”(耶17︰17)。約伯對上帝的憤怒的解釋更是使人震撼!“因全能者的箭射入我身;其毒,我的靈喝盡了;上帝的驚嚇擺陣攻擊我”(伯6︰4)。希幔用以下的話表達了他的驚恐︰“你的烈怒漫過我身;你的驚嚇把我剪除”(詩88︰16)。

    (3)請注意並思考選民的中保主耶穌如何成為咒詛,如何忍受了各樣的愁苦和驚恐。請思考他如何受到魔鬼的攻擊,如何被拒絕,被藐視,受嘲笑,被定罪,並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請思考上帝的震怒如何把他壓傷,使他憂傷至死。他所從事的是一場激烈的爭戰,多有愁苦,心情沉重。從他的臉上有很多的血點流在地上,他如蟲在地上卑微行進。他祈禱,並充滿哀痛地說,“我的上帝,我的上帝,為何離棄我?”這就是他為選民贖罪所擔負的沉重任務。

    (4)如果這還未使你感動,就請你進一步思考地獄的可怕,听听那咬牙切齒的聲音,那哭泣的聲音,那令人感到恐怖的尖叫,“苦啊,苦啊,苦啊,”請注意永火中被定罪之人的驚恐,他們良知的激烈掙扎。想一想,從永遠到永遠,他們絕不會享受到一線光明,也沒有片刻的寧靜,只是永永遠遠地處于無法言語的絕望之中,曉得他們絕沒有得救的可能性,感受到上帝的震怒就在他們的身上,而且這種感受是無法言語的。

    在安靜的時候,你當默想地獄之境。首先,在地獄里,身體和靈魂聯合在一起,但在自身中又無法找到滿足感。除非在它處找到滿足,就無法得到滿足。然而,在地獄里是永遠無法從他處找到滿足的。沒有絲毫的使人感到爽快的東西,既沒有飲食,也沒有光明、睡眠,也沒有伙伴可以交談,使人從中得到一些樂趣。相反,地獄里有的只是與上帝、天使、義人、喜樂、榮耀永遠的隔離。在目前的狀況中,人或許能夠借助各種各樣的方法來忘記自己的愁苦,對于自己所失喪的東西不再感到憂傷。然而,在地獄里,各樣的方法都被剝奪了,人所感受到的就是無法忍受的苦楚。對于那些沒有滿足感,充滿苦楚的靈魂來說,這樣的絕望是何等地可怕啊!

    其次,請想一想,當人在地獄里的時候,雖然不願意回想,但仍然不得不想起他今生在身體上所承受的上帝的各樣恩惠。他也不得不回想他曾接受的蒙恩之道,他所听過的講道,他所遇到的牧師,他從中受到過警誡和責備,勸他悔改,甚至是迫使他們悔改。那時,人就會回想起他在世上所受到過的良心上的責備,以及他故意離棄、藐視、抵擋、反對各樣的蒙恩之道,以及那些用言語和行為使他知罪的人。

    第三,想一想,那時人在今生所犯的各樣可憎之事都常常浮現在眼前,一件一件地進入回憶,當時的情景也歷歷在目,這是何等地可怕啊!

    第四,想一想,那時惡人控告是上帝沒有使他像其他人一樣歸正,沒有引導他像其他人一樣進入天堂,而是永遠地剝奪了他們所有的恩典。想一想,那時候他們因著自己的邪惡,就以各種可能的褻瀆之言攻擊上帝。

    第五,想一想,那時上帝永遠的憤怒持續不斷地傾注在他們的身上,使他們陷于無法忍受的痛苦之中,同時,上帝的各樣完全的屬性又向他們彰顯出來。這將是何等地令人驚恐啊!這將產生何等的永遠絕望之情啊!

    注意,不管你是听到這樣的教導,還是讀到這樣的教導,要知道你所當受的就是這樣的愁苦。也許你們中間就有很多人,由于拒不悔改,繼續剛硬自己的心,將來就會經歷這樣的痛苦,你的份就在那燃燒的硫磺火湖里。也許幾天之內,這將成為你所當受的份。醒來吧,當恐懼戰兢,悔改歸正,這樣你就可以逃脫這種憤怒的臨到。

    也許這一切都對你沒有絲毫的影響。有人或許以為他自己意志堅強,這些東西都不能使他動心。也許這樣的人可以在理性上對此作出回應,使自己的良心安靜下來。但是,我向你保證,當上帝使人心戰抖的時候,這人肯定會曉得,僅僅他那驚恐不安的良心,也會使他感到無法承受的苦楚。即使葉子被風吹的響聲,也會使他恐懼戰兢。假如你還沒有歸正,惟願你安靜、理智地思考並相信這些事情,把這些教導應用在你自己的身上-使你的心因此而懼怕,也許上帝按他自己的美意,賜你歸正之心!

    對于這些事情,也許有人會想,“既然上帝是恩惠憐憫的,我希望事情會好一些。我希望他使我脫離地獄。”我對此的回答是,首先,憐憫的對象必須是可憐的愁苦之人。然而,你卻是可恨的愁苦之人,在你身上並沒有使上帝憐憫的東西。你是羅路哈瑪-“不蒙憐憫”(何1︰6),是“可恨的”(多3︰3),屬于“憤怒的世代”(耶7︰29),是被厭惡的,誰的眼也不可憐你(結16︰5),是可憎的(詩5︰6),是毒蛇的種類(太3︰7)。誰會對那受傷的蟾蜍或毒蛇動憐憫之心呢?人或者是繼續殺死它們,或者至少要把它們趕走。同樣,你也是可憎可恨的,因此,不要用上帝的憐憫來安慰自己。上帝是公義的,他不會任憑罪不受懲罰。上帝的恩典並不是任憑罪不受懲罰。恩典是上帝的安排,是由一位中保發出的,這位中保代替選民受了上帝的懲罰。通過福音,上帝把這位中保傳講出來,向人發出邀約,這就是恩典。他向人賜下信心的恩賜,使他能夠接受這一中保,這就是恩典。他使人歸正,並使他成聖,這就是恩典。藉著這一中保的功德,他引導人在成聖之路上走向永福,這就是恩典。因此,你如果還沒有在這條路上,就沒有理由用恩典來安慰自己,這不過是欺騙你自己下地獄罷了。你不僅僅是可恨的,現在也不停止犯罪,仍然不斷地挑釁、辱罵、藐視上帝,因此,上帝是不會寬容你的。另外,你還把自己高舉在上帝之上。這些都表明你對上帝的威嚇置之不理,繼續厚顏無恥地停留在罪中。你仿佛是在說,“上帝願意怎樣行就怎樣行,我不在乎。我願意作什麼,就作什麼,不願意作什麼,就不作什麼。”除此之外,你還表明,你所追求的是受人尊重,被人懼怕,受人愛戴,被人順服,得人服事,希望一切都是以你為本。你這不是立自己為神嗎?因此,可憎的、不能容忍的受造物啊,不要幻想你的愁苦會感動上帝憐憫你。

    其次,上帝的公義是不會任憑罪不受懲罰的。上帝是大而可畏的,你把上帝的威嚴踐踏在腳下。他的威嚴、聖潔、真理都要求人擔負懲罰來補贖。所以,除非是與中保基督有份,罪人就不要寄希望于恩典,也不要寄希望于憐憫。假如罪人這樣想,將來他肯定會發現自己是用自己的希望來欺騙自己。因此,罪人啊,當曉得你自己的境況,明白你自己是可憎的,是當定罪的,如果你能有這樣的感受,這就是恩典的初步彰顯了。

    9.我們的愁苦︰對我們無能的思考(OurMisery:AReflectionuponourImpotency)

    第三,在你的無能上,你也是愁苦的。你的境況就是︰你是可憎的,是當定罪的,被上帝和所有的受造物棄絕。假如能夠做到,就來吧,作英雄好漢,自己拯救自己吧。然而,這是你絕對不可能作到的,因為你的救贖要求完全補贖上帝的公義,擔負今生和永世所有的懲罰,要求你有完全的聖潔。這就是上帝的公義所要求的,因為上帝只能稱正義的人為義人,絕不會除去人的罪愆。永福是在聖約中應許的,如果約的條件沒有滿足,他就不會把永生的權利賜給任何人。痛苦的人啊,你將作什麼呢?你能用什麼來贖你的靈魂呢?你無法使永恆歸于終結,你也不能通過受罰來作出完全的補贖,滿足正義的要求,從而被宣告無罪。你無法救贖自己脫離罪境的污染,不管是內在,還是外在,都用完美純正的聖潔來裝飾自己。因此,你無法站立在上帝的面前,得蒙他的悅納,坦然無懼地說,“我就在這里;你審判我吧,根據你的公義來判斷我。”哪怕你是在某種程度上曉得此點(我不用提及在此之前的事情了),你必定卻確知你的無能,大叫︰“我是多麼地悲慘啊!我是不能自己的,我在自己的愁苦中沉淪。我要到哪里去呢?我有禍了!”

    請思考這一切,花時間默想你的處境是何等地可憎可惡,當被定罪,完全無助。假如你還沒有歸正,或許這能激發你求問,“還有什麼幫助嗎?沒有任何盼望了嗎?我還有得救的道路嗎?”如果你這樣被引導到基督的面前,他就會變得特別寶貴,你會懇切地尋求藉著信心與他有份。如果你已經歸正了,思考罪的處境,不管在你歸正之前處于什麼狀況,這都會使你謙卑下來;這會教導你尊崇基督,持續不斷地信靠他。同時,這也會促使你榮耀上帝,因為是他差派他的愛子救贖貧乏的罪人,引導他們得享永福,榮耀他就是對此感恩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