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布雷克
我们已经探讨了天上最突出的受造物-天使,现在我们来考察地上最突出的受造物-人。在原文希伯来文中,人被称之为Adam,这个词是从一个原意为“红色”的词衍生的,人在健康、优雅的时候,就是红光满面,肤色微红。“他们的身体,比红宝石更红”(哀4:7)。Adamah(红土)一词就是源于此。在希腊语中,人被称为Anthropos(姿势竖立的)。在堕落之后,人被称为Enos(悲惨的)。
主创造了万物,并极其优美地装饰了这个世界,此后,他就说:“我们要……造人”(创1:26)。在创造其它东西的时候并没有这样的说法,因此,我们可以推论说,人的荣耀是超过其它所有的受造物的。在创造之时,上帝并没有对天使说话,因为他们的地位与上帝并不等同。他们并不是“共同创造者”,因为创造是惟独属乎上帝的作为。同时,人也不是按天使的形像受造的。这一陈述是拟人的说法,所表达的是三一上帝在创造人的时候所考虑的。因此,在第六天的时候,上帝最后所创造的就是人。他给亚当所起的名字就是“人”,因为人是与其它所有的受造物截然不同。同时,上帝也创造了所有的天使;天使本身是没有**性的。然而,上帝当时只是创造了一个人,通过**的方式使人遍满地面。“虽然上帝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使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玛2:15)。
人有两大要素组成,一是身体,一是灵魂。上帝从泥土中创造了人的身体。“耶和华上帝用地上的泥土造人”(创2:7)。至于人是在伊甸园中,还是在伊甸园外被造的,圣经上则没有记载,因此我们也不能说什么。但是,圣经上记载说:“耶和华上帝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使他修理看守”(创2:15)。指定一个人在一个特定的地方从事一个特定的任务,这并不意味着他从前就不在这个地方。圣经上确实说:“耶和华上帝便打发他出伊甸园去,耕种他所自出之土”(创3:23)。然而,不管是伊甸园之内的土地,还是伊甸园之外的,都是一样的土地。他的任务就是耕种他所自出之土,汗流满面,多有忧伤,因为现在他要从地里得养生的,而土地则受到了上帝的咒诅。
在亚当受造之后,上帝禁止他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把各样的飞鸟走兽带到亚当的面前,使亚当为他们起名字。亚当注意到它们都是成双成对地过来的,就感受到自己是孤独的,没有配偶。“耶和华上帝使他沉睡,他就睡了。于是取下他的一条肋骨,又把肉合起来。耶和华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他到那人跟前。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他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创2:21-23)。亚当对动物的各样性情是非常了解的,因此他给动物所起的名字都与它们的性情完全一致。亚当是怎样知道夏娃是从他的肋骨取出的呢?或者他是从夏娃的性情推论的,或者是他发现自己比从前少了一条肋骨,或者是上帝使他知道的,这一问题我们无从知晓。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婚姻就这样出现了。这并不是基督和他的教会之间属灵婚姻的预表,因为亚当既不拥有基督,也不晓得基督,对亚当而言,也没有什么范例可以效法。然而,使徒保罗仍然运用第一个婚姻来解释属灵的婚姻(弗5:29)。
女人和亚当一起,都是在第六天被造的。关于男人在第六天受造,圣经上是有记载的,“他造男造女”(创1:27)。“到第七日,上帝造物的工已经完毕,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造物的工,安息了”(创2:2)。在第六日之后,上帝并没有创造任何新东西。第七日之后所描述的上帝前面所创造的一切,只不过是用简单的话来概括罢了。
1.人的身体(TheBodyofMan)
上帝创造人的身体,既是非常奇妙,也是非常具有艺术性。人体的骨骼、脉络、神经,各个部分都非常匀称,完全合乎整个身体正常运行的需要。上帝又用柔软的皮肤来遮盖整个的身体,使其外表的精美胜过其它所有的动物。因此,人真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小世界。上帝用五大感官来装备人: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借助这些感官,与身体有关的一切都传递到人的理性,使人能够对身体外部的物质发挥影响,从而晓得各样的事物。有些事物只用一种感官就可以觉知,有的要用几个,有些要用全部感官才能感知。假如这五大感官有一个内部出现了问题,或者是其间的距离或空间不合宜,如果不对事情进行更彻底的调查,就很容易得出错误的判断。一个方塔在远处看的时候可能看起来是圆的,因为我们的视觉无法区分远处事物的特征。一个笔直的杖,假如是一段在水中,看来就好像是弯曲的,或是折断的。透过有色的眼睛来看,本来是白色的东西就显得仿佛是黄色的,或是绿色的;然而,在经过仔细的调查之后,就会得到正确的认识。如果各种感官正常运行,并且距离物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一会得出一致的看法,得出明确的结论。因此,从我们使用感官的经验来看,我们知道二乘以二等于四;一个物体是直的,一个物体是弯的;有的长,有的短;有的硬,有的软;有的白,有的黑;有的重,有的轻;有的热,有的凉。在这种基础上,人就能够推演出各种基本的原理和法则,违背这些基本的原理和法则,就会陷入荒谬之中。对于身体来说也是如此。
2.人的灵魂(TheSoulofMan)
组成人的另一要素就是灵魂,也被称为灵。在希伯来文中是Nephesh,在希腊文中则是Pneuma。
这两个词都是源于“呼”,因为灵魂是由呼气这一象征性的行为创造的,同时,灵魂也是鼻子呼吸的原因。另外,也许是因为灵魂是无形的、动态的。
灵魂是属灵的、无形的、肉眼见不到的、触摸不到的、不朽的位格性实体,它有理性和意志。灵魂与身体合在一起组成人,根据其内在的属性,它倾向于身体联系在一起,并保留在其中。
灵魂是位格性的实体(personalentity)。这是很显而易见的,首先,因为它有理性和意志,因而能主动地喜爱、恨恶、高兴、忧愁。“我心里甚是忧伤”(太26:38);“我心尊主为大,我灵以上帝我的救主为乐”(路1:46-47)。其次,因为灵魂是与身体分离的,其本质和存在都始终保持如此,将来灵魂或是在地狱中哀伤,或是在天堂里喜乐,没有别的出路。
所以,主张灵魂只是一个思想,从而否定了灵魂的存在,是一种自我矛盾的异端思想。
(1)假如灵魂只是一个思想,而思考是一种活动,则必定有一个位格性的实体存在,这一意念则是由这一实体发出的。假如主张灵魂是一个有着自己本质的独立性的思想,我们就陷入矛盾的处境,是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了。一个活动和一个位格性的实体是totogenere,也就是说,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因为既然是活动,那就不是位格性的实体,反之亦然。
(2)既然人总是在不断地思考新的东西,产生新的思想,假如主张人的灵魂只是一种思想的话,那么人就会不断地拥有新的灵魂了,这种思想当然是荒谬的。
(3)这种主张与上帝的圣言也不符合,圣经中从来没有主张灵魂是一个思想。
若说灵魂的本质就是人理性,也是不正确的。
(1)推理并不是灵魂的本质,因为一种活动不可能是一个位格性实体的本质,前者只能是后者的结果。
(2)灵魂并不是总是处于思考状态,比如当人昏迷不醒的时候,或者是在人出生之前,灵魂刚刚与身体结合的时候。未出生的胎儿会思考什么呢?假如未出生的胎儿也能思考,那么在人出生之前,他就会犯下本罪了,然而使徒保罗说:“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作出来……”(罗9:11)。因此,灵魂是一个位格性的实体,能够思想,并有思想的倾向。
每个人只有一个灵魂。灵魂共有三种。一是animavegetativa,这是指“增长性的灵魂”,树木花草就是藉着这种灵魂而存在的。另一种是animasensitiva,就是“感觉性的灵魂”。动物就是藉这种灵魂而存在的,它们对周围的环境是敏感的。根据圣经所言,动物的灵魂存在于动物的血中。“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利17:11);“因为血是生命”(申12:23)。还有一种灵魂,就是animarationalsd,是指理性的灵魂(rationalsoul),我们刚刚所描述的就是理性的灵魂,思考和决策就是其功能。人在不断成长,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外的地方,并进行推理和思考,这并不是因为每个活动都有不同的灵魂,而是由于一个理性的灵魂在人心中的活动。因此,人既没有三个灵魂,也没有两个灵魂,只有一个灵魂。首先,上帝的圣言证实了这一点,在圣经中详细地描述了人的构成,但从来没有说人有三个或两个灵魂。所以,我们必须排除这种概念。
其次,圣经中提及人的时候,总是说人有一个身体,也只有一个灵魂。“……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创2:7);“人还能拿什么换生命呢?”(太16:26);“……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太10:28);“……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上帝……”(林前6:20)。“你们不要发慌,他的灵还在身上”(徒20:10)。“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雅2:26)。
第三,每个动物都各有自己的灵魂,因此都是独立性的存有。假如人除了理性的灵魂之外,还有一个感知性的灵魂,那么,不管是感知性的灵魂,还是理性的灵魂构成位格性的实体,都会使人称为两个或三个位格性实体。感知性的灵魂并不是人之位格的组成部分,否则人就会和动物一样了。人也不是由这两种灵魂组成的,否则人就不会是一个位格,而是两个位格了。既然人是一个位格,他必定只有一个灵魂。
第四,假如人有两个或三个灵魂,那么基督也是这样了,“所以他凡事该与他的弟兄相同”(来2:17)。如此,基督不仅取了人性也取了树木和动物的属性,这当然是极其荒唐的。在受死之时,基督在保持位格的单一性的同时,他的神性就会与他所取的属性分离了,因为这两种灵魂在受死的时候完全毁灭了。
第五,假如人有两个或三个灵魂,就不会有身体的复活了,因为这两种灵魂在人死亡的时候完全毁灭了。而完全毁灭的东西是不会再恢复原形的(eodemnumero)。这样除了理性的灵魂之外,还须创造一个新的灵魂,这灵魂是以前不存在的,也没有作过什么事,却要在那时得荣或沉沦。
第六,假如人有动物性的灵魂,那么不需要理性的灵魂人就能生活了。但这是与圣经相矛盾的,正如我们刚刚所证明的那样,圣经教导我们,当理性的灵魂离开的时候,人就是死的。假如人在这样的状况下也能生活,我们就无从晓得到底婴孩是现在就有理性的灵魂,还是以后再接受一个。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怎能为婴孩施洗呢?假如这样的话,人只要还有活着的症候,我们就无从晓得他是不是具有理性的灵魂,是不是理性的受造物。灵魂就可以离开,到西印度群岛旅行,就如某些人所想象的那样,灵魂可以随心所欲,想到哪里去就到哪里去。请注意,这种错误的主张极其荒唐,在本质上否定了人的灵魂的存在。
上帝从无中创造了人单一性的灵魂,在人**的过程中,每次都是在人的体内重新创造一个灵魂。事实上,亚当的灵魂是由上帝在无中创造的,而不是从地上的尘土中创造的,这在《创世记》2章7节中得到了证实。是上帝“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把生气吹在人的鼻孔里,并不意味着灵魂的创造是在人的身体之外发生,然后再带进人的身体的,这节经文所传达的是灵魂受造的方式和象征。同样,我们在约翰福音20章22节也读到,“说了这话,就向他们吹一口气,说:你们受圣灵。”这节经文所表达的是灵魂像风一样运动,它是人肉眼所看不见的,是灵性的,也表明人之所以能够用鼻子呼气是藉着灵魂的能量而进行的。“上帝的灵造我,全能者的气使我得生”(伯33:4)。因此,第一个人的灵魂是在他身体之外从无中创造出来的。
问题:人的灵魂是怎样形成的?是藉着**的繁殖而形成的吗?或者如一个蜡烛把光传递给另一支蜡烛一样,是这样传递或点燃的吗?还是当人藉着**而出现的时候,由上帝创造的呢?
回答:首先,灵魂是灵性的实体,所以在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物质性的。因此,灵魂是不会由肉体性的**繁殖而形成的,因为在这种因果性的东西中,是不会有比原因更高级的东西生成的。假如有人主张,灵魂不是由身体生成的,而是又灵魂生成的,那么我问他,“到底是从父亲的灵魂生成呢?还是从母亲,或两者的灵魂生成呢?”灵魂不可能是又二者混合生成的,否则所生成的就是灵魂的混合物了,也不会是从二者之一的灵魂生成的,否则就会出现以下的问题,“是从父亲呢,还是从母亲呢?”这一问题是人回答不了的。假如灵魂是从父母的灵魂传递的,那么到底是以什么方式传递的呢?如果在父母中,有一人的位格性灵魂被完全传递出去,父母一方就会没有灵魂了。假如这种传递是部分性的,那么灵魂就是可分割的,如果这样分成各个部分的话,就不是灵魂,而是身体了。假如有人主张说,灵魂的生成是因果性的,也就是说父母的灵魂就是灵魂生成的有效的原因,那么必定存在这样的问题,“从何生成呢?”既不是从人的**生成的,也不是由父母的灵魂全部或部分传递的,那么必定是从无中生成的,这对人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一个创造性的事,惟独上帝才能做到。烛火相传这样的比喻在这里也不适用,因为火在本质上是物质性的。因此,一支蜡烛把火焰传递给另外的蜡烛,是通过分子来传递到相应的物质上。
其次,圣经说的非常清楚,上帝每次都是在母腹中创造一个新的灵魂。“尘土仍归于地,灵仍归赐灵的上帝”(传12:7)。所以,我们在这节经文中所要考察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身体和灵魂,二是二者的归宿,身体归尘土,灵魂归上帝。这是与他们二者的本源相吻合的,一是来自尘土,一是来自上帝。身体既从泥土而来,灵魂则从上帝而来。“耶和华论以色列的默示。铺张诸天,建立地基,造人里面之灵的耶和华说”(12:1)。上帝用他自己的大能创造天地,并不需要任何的次因,同样,他也在人的体内创造灵魂,而在这创造的行动中,也是不需要任何次因的参与的。所以,在《希伯来书》12章9节中称上帝为“万灵的父”,这是与“我们肉身的父亲”相对的(参考:赛63:16;彼前4:19)。
第三,人死之后,灵魂仍然独立存在,所以,在一开始的时候,灵魂就是保持独立的,与身体并不相混。灵魂本身是不朽的,不能被杀死。“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太10:28)。假如灵魂是源于人,就会被人杀死,正如身体一样,因为有效的原因能够毁灭它所生成的,但是,事实上人并不能够杀死灵魂,因此,人并不是灵魂形成的有效因。
异议1#:既然只有人的身体才是生成的,灵魂则不是,那么人就不会生另外的人了,因为人是由身体和灵魂共同组成的。
回答:人的这种生成并不在于物质或形体的生成。不管是物质还是身体都不是生成的,因为这些都是上帝创造的,而不是由人创造的。我们在第一个证明中已经证明,人的形式或灵魂并不是人创造的。准确地说,这种生成是父母的行为,通过这一行为,使物质和形式合在一起;这样,整个的构成就产生了。所以,人的生成是人活动的结果,人的活动导致了灵魂和身体的合一,母腹只是接受,并根据其原有的属性而生出人来。因此,人生人,尽管身体和灵魂的实体都不是他创造的。请注意主耶稣的诞生,他是上帝,作为神人,他是由玛利亚而生的。
异议2#:“那与雅各同到埃及的,除了他儿妇之外,凡从他所生的……”(创46:26;译者注:根据钦定本直译为:那与雅各同到埃及的灵魂,除了他儿妇之外,凡从他腰所生的……)。此处清楚地说,雅各后裔的灵魂源于雅各。
答案:把人说成是“灵魂”不过是一个隐喻,不管是在圣经中,还是在我们的日常对话中,这种说话的方式都是常见的。这是用人的一部分来替代全部。有时我们也说,“许多人头”,其实是指许多人。这些人都是雅各所生的。他们灵魂与身体的合一,他们的存在,都是源于雅各,有的是他自己所生的儿子,是直接而生,有的是他的孙子,则是间接而生。
异议3#:上帝在前六天之内完全完成了他的创造之工(创2:2)。因此,上帝绝不是每天都创造灵魂的。
回答:在前六天中,上帝创造了各个物种,此后他就不再创造新的物种了。说得更恰当一点,他仍然继续维系他的创造,或者是通过特殊的延续,比如对天使就是如此,或者是通过物种的延续,他对人类就是如此,使人类藉着**而保持稳定。因此,上帝每天都创造人的灵魂,每个灵魂都在人类之内,是独特的位格性实体。
3.人的理性(Man’sIntellect)
人这一独特的灵性实体,是由上帝在无中创造的,上帝又把理性赋予人。理性包括理解力、判断力和良知或联合性知识(jointknowledge)。
理解力的本质就是感知物体,不用语言表达出来。与之相关的是用人的理性所推演出来的,可以被视为仅仅是理智性的东西。然而,当人确实理解某种东西的时候,就会用语言表达出来,即使他并不晓得他的理性是如何判断和回应的。
理解力就如一面镜子一样,它所反映的是正在思考的对象。要让镜子照出什么来,就必须把东西放在镜子的前面。但是,即使有什么东西已经放在了镜子的前面,如果是处在完全的黑暗之中,镜子也不会照出什么来;如果光线很微弱,镜子所反映得就很模糊。这就使得人无法断定物体是弯是直,是上是下,颜色或形状如何也无从判断。这一切都依赖镜子本身的状况,以及镜子所放置的形式。败坏之人的理性也是如此。许多事情本来是当理解的,但事实上完全不明白。有些事情观察到了,但也不过是模模糊糊的,因此人的理性是无法感知眼前的东西的。人对许多事物的认识,在形状和外貌上,都是错误的。
在这种罪的状况之下,假如说人的理性是无谬的,那显然是错误的。这与圣经是直接矛盾的,圣经上明确地说人是瞎眼的(启3:17),“他们心地昏昧”(弗4:18),对于世上的智慧人而言,属灵的事对他们是隐藏的(太11:25)。圣经上也说,人可能有热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识”(罗10:2),“属血气的人不领会上帝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林前2:14),罪人都是“坏了心术的人”(提前6:5)。
这就证明,对于真理而言,人的理解力显然是不能作为真理的规范。人的理解力可以很清楚,能够分辨,也就是说,所得出的思想合乎眼前的事物,这当然是事实。但是,很简单,不能因为人具有这种清楚地分辨的能力,就说人所理解的就是真理,尽管真理确实存在于所思考的事物之中。其实,很多时候,我们无法晓得我们所理解的是否清晰无误,因为当我们认为自己明辨真伪的时候,常常是上当受骗了。既然我们被蒙蔽的理解力能够把些许的微光视为中午的太阳,一个把明辨真伪的能力作为判断真理之标准的人,在他自己的一生中必定是始终处于怀疑状态之中。他不会承认潮汐的现象,灵魂的存在,以及其它许多事物,因为他对它们都无法理解。确实如此,如果是根据自己明辨真伪的能力来判断在上帝的圣言中所启示的事物,只有能够理解的才予以接受,这样的人必定要被称为无神论者了。他那蒙昧的理性绝不会承认上帝的完美、神圣的三一论、上帝对万物的护理、基督神人二性的合一,圣灵在人重生过程中的运行,以及其它诸多的事情。如果我们晓得上帝在他的圣言中的启示,我们就要相信是真实可靠的,并要采取相应的行动。上帝的圣言就是无谬的真理,否则,所有的信心和宗教就都没有什么果效了(参考第二章)。
判断力也是人的理性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用判断力来评估事物的真伪善恶。这种判断力是一个认知性的判断力(cognitivejudgment),一般说来,人是用这种认知性的判断力来承认事情确是如此,对于与我们并不相关的事情则不作出什么反应;或者是一种相关性的判断力(judgmentofrelevancy),不仅判断真伪善恶,还要在当时的环境中立即采取行动,并为人的行动提供动机,说服、激励人的意志作出相应的行动。
要作出判断,意志的构成要素之一就会与判断这一概念本身抵触。
(1)我也赞同这样的主张。假如明辨真伪的理解力掌管人对真理的确定,假如这样的理解力是理性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判断力必定也是人的理性的组成部分了。因为明辨真伪的理解力指明了事物的某些方面,不管是真假善恶。没有这种理解力,对事物就不会有清楚的认识,也不会对真理作出判断。然而,说事物如何如何,本身就是对事物作出一种判断。所以,判断力是理性的一个组成部分。
(2)判断力经常与意志抵触,它向人的良知说话。“这是犯罪;上帝会惩罚的,”这就使得意志不得安宁,焦虑不安。人经常希望不要有这样生动的印象,然而,尽管人并不乐意,判断力经常是继续使人感受到它的存在,所以,判断力不是意志的一个组成部分。
(3)圣经上也明确地断定,人的判断力属于理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好象对明白人说的,你们要审察我的话”(林前10:15)。
(4)假如判断力是意志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就会决定罪不是罪了。罪人当然喜欢如此,假如判断力与他的意志一致,他所行的事就会与他的判断力和谐了。当然,除非一个人愿意,否则他就不会对一个事情下判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判断力本身就是意志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人如果不想理解,他也不会运用他的理性。然而,如果我们因此就说理性是人的意志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显然是荒谬的。这样来说人的判断力,当然也是同样荒谬的。
4.人的良知(Man’sConscience)
人的良知是理性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这个赐予本身就有这样的含义,知识属于理性的组成部分。“良知”翻译成荷兰语就是mede-wetenschap,意思是“同时发生的知识”。良知是人对其自身和行为的判断,显明他对上帝的判断的顺服程度。良知由三个部分组成:知识、见证和承认。
首先,是对上帝的旨意的知识(konwledgeofthewillofGod),上帝用应许和警告来吩咐或禁止每个人。这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也是在特殊意义上的,不仅是指具体的事情,也与此时此地的环境有关。因此。良知制定人必须禁戒的,和必须作的。在这一方面越是明确,越是有力,良知就运行得越好。
其次,就是见证(witness)。在把本分摆在人的面前之后,良知决定人是否按照光明和知识而行。良知越是辛勤地省察人所行的事,以及人对摆在面前的诫命的遵行,就越是保持准确的记录,从而更加清晰,更加有力地向人见证,那么良知也就更好地履行了自己的本分。
第三,然后就是承认(acknowledgement),承认公义的上帝晓得人的作为,必然按各人所行的报应、审判各人。良知越是承认上帝晓得人的作为,并对此保持敏感,就会更有确信,更有影响,更加忠心地尽自己的本分。使徒保罗把这三个活动放在一起:“……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律法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罗2:14-15)。外邦人也晓得上帝的旨意和律法,这一事实所表达的就是良知的第一项活动-知道。“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此处所表达的是良知的第二项活动-见证,见证他们或者是遵行了上帝的律法,或者是没有遵行。然后就是良知的第三项活动-承认:上帝是晓得的,他必讲报应或审判,“……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5)。在以下的经文中也能观察到良知的这些活动。“有我良心被圣灵感动,给我作见证”(罗9:1);“因为你心里知道,自己也曾屡次咒诅别人”(传7:22);“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约壹3:20-21)。
良知或善或恶。当良知尽自己的本分的时候,就是善的。
(1)如果良知清楚地、直接地向人显明、表达上帝的旨意,激励我们遵行上帝的旨意,那它就是善的。“只是各人心里要意志坚定”(罗14:5)。
(2)如果良知审慎地记录我们的行为,并在这些事上,清楚地、有力地使我们知罪,那它就是善的。
(3)当良知困扰我们,或给我们确信的时候,也是如此。在以下的经文中所显明的就是这两个方面。“随后大卫心中自责,因为割下扫罗的衣襟”(撒上24:5);“我们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见证我们……”(林后1:12)。当有人犯下可恶的罪行,充满焦虑、悔恨和惧怕的时候,我们就说这人良心有愧。并不是说良知本身有愧,因为良知仍在尽自己的本分,实际上是说人犯了罪,良知使他知罪。如果良知没有完成这三个方面的任务,那么它就是恶的,没有尽好自己的本分,在三个方面,或一个方面,或两个方面,疏忽了职守。
问题:人的良知会错吗?
回答:我们必须以以下的方面为前提:
(1)在这一探讨中,我们不考虑人在没有堕落之前的完美之境,而是探讨人在堕落之后那种不完美的状况。
(2)我们的探讨也与人对知识的坚持或反思无关,人藉着这种知识认识他的目标和活动,并因此而对这些事有意识。
(3)我们在此处所探讨的也不是人对其良知的见证是否有反应。
(4)我们也不主张良知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活动首先出错。
但是,我们确实认为,良知在其第一项活动中,亦即在认识上帝的律法和旨意的时候,是会犯错误的。人的良知会把不是上帝的旨意,甚至上帝的旨意所禁止的事视为上帝的旨意。这就是良知在其第一项活动中所犯的错误,假如这种错误占了上风,接下来的就是良知的第二项活动-良知的见证。这一错谬并不是由于良知的见证引发的,也不是因为人对良知的见证的反应引发的。这一错谬的本质就在于见证一个人所行的是善的,而实际上他所行的是恶的,尽管根据他自己的知识而言,他所行的是善的。有人在法庭上作假见证,他说话的时候并不违背自己的确信,他证明某个人作了某件事,其实那人并没有作。他所讲到的那个人并没有犯罪,而是别的人行的。他表明了自己的意见,他的良知证实他的见证是正确的,因此也得到了满足。然而,他错了,虽然他的良知与他同证,在这件错误的事情中,他作得既正确,又良善。因此,他的良知犯了错误,他的良知宣告自己无罪,实际上他却是有罪的。同样,在许多事情上,有时人犯了极其严重的罪,但他的良知却见证他所行的是正确的。所以,假如良知在其第一项活动-对上帝的旨意的认识上-已经是错谬了,那么在其余的两项上也必定错谬。
在以下的许多经文中,上帝的圣言也无可辩驳地证实人的良知是会犯错误的。
“但人不都有这等知识。有人到如今因拜惯了偶像,就以为所吃的是祭偶像之物;他们的良心既然软弱,也就污秽了。若有人见你这有知识的,在偶像的庙里坐席,这人的良心若是软弱,岂不放胆去吃那祭偶像之物吗?”(林前8:7,10)。此处使徒所说的并不是一种意见,也不是人的贪欲,而是人的良知,这有好几处提到。此处保罗提及人良知的错谬,使人相信偶像是重要的,需要加以敬奉。这难道不是一种很严重的错谬吗?良知既然沉浸在这种错谬之中,就使人更加放纵于偶像崇拜之罪。另外,在《约翰福音》16章2节讲到:“凡杀你们的,就以为是侍奉上帝”,在《使徒行传》26章9节中说,“从前我自己以为应当多方攻击拿撒勒人耶稣的名”。此处并没有提及“良知”,但所指的仍然是良知的活动。描述一件事情,并不是总要提及其名。杀死义人,抵挡耶稣,当然是滔天大罪了。这种大罪并不是因为邪恶而生发的,而是因为错谬,也就是错误地理解了上帝的旨意。这种错误的认识促使他们执迷不悟,从而去行摆在他们眼前的任务。完成了这一任务之后,他们的良知向他们见证他们的行为是正确的,使他们内心平安,大有喜乐。然而事实上,他们却是犯下了滔天大罪,他们的良知本应使他们知罪,本应使他们悔恨、战兢。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良知是会错谬的。或许有人反对,说:最好还是说,人的认识错误了。我的回答是:错误的认识就等于错误的领悟和判断,由此而导致把不是上帝旨意的视为是上帝的旨意。当人根据这样的认识而采取行动的时候,人就感到满足,认为自己所作的是正确的。这和良知错谬是一回事。因此,我们还是坚持语言通常的用法吧,如果使用离奇的表达方法,一般而言,都是在掩饰离奇的情绪。假如在这个问题上能够达成基本的一致,一切都不过是一个语义学的问题了。
5.人的意志(ThewillofMan)
人的灵魂也被赋予一个意志,它的功能就是使我们能够有爱有憎。这一官能是盲目的。这并不是说人的爱憎是出于无知,而是说对于事情的判断是由理性作出的,而不是由意志判断的。理性把一件事情汇报给意志,或者是可喜爱的,或者是可憎恶的,并指明在当时的处境下应当采取的行动。意志盲目地接受理性的这种实际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假如人的判断是错误的,意志的运行也会同样错误。有时,理性向意志所提出的建议是人所喜爱的,是有利可图的,但并不一定是按照真理。意志接纳这样的建议,尽管与上帝的律法抵触。
意志是自由的,无法强迫。然而这种自由在本质上并不是任意的,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时刻,对于某一事情而言,意志不会既愿意去行,又不愿意去行。圣天使自由地运用他们的意志,但他们所行的却都是上帝的旨意。更准确地说,意志的这种自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在其促动、牵引之下,人或是接受某事,或是拒绝某事。即使是小孩子的意志,从某种方式而言,也不能强制运行。只要小孩子不想去上学,不管你怎么努力,他都不会去。当然,单独考虑他的处境的时候,他或许是不会去的,但是,如果加上环境、允诺、威胁,就有可能使他改变意志,从而促使他上学,因为现在他的意志改变了。
6.灵魂的不朽(TheImmortalityoftheSoul)
人的灵魂是不朽的。当然,上帝能够毁灭人的灵魂,假如他愿意这样作。然而,他设立了一条永恒的法则,那就是他不会这样作。灵魂既不会被其它任何受造物毁灭,也不会因为某些内部性的因素而自灭,因为灵魂是一个灵体,所以是永恒性的存在。人心中都有这样的感受,这是任何东西都洗刷不掉的印象。在上帝的圣言中,也清清楚楚,无可辩驳地指明,不管是义人的灵魂,还是恶人的灵魂,都是如此。这在以下的经文中得到了普遍的证实:“尘土仍归于地,灵仍归于赐灵的上帝”(传12:7);“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太10:28);“我是亚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上帝不是死人的上帝,乃是活人的上帝”(太22:32);“我又赐永生给他们”(约10:28);“……情愿离世与基督同在……”(腓1:23);“……被杀之人的灵魂……大声喊着说……”(启6:9-10)。以下几节经文讲得则是恶人的灵魂。“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太25:46);“他借这灵曾去传道给那些在监狱里的灵听”(彼前3:19);“他在阴间受痛苦,举目……”(路16:23)。因此,我们说,灵魂是不朽的。
7.身体和灵魂密切的联合(TheIntimateUnionBetweenBodyandSoul)
上帝不是在人的身体之外创造灵魂的,也不是先使灵魂独立存在。灵魂是在人的身体之内被造的,它不可思议地与身体达成本质上的合一,由二者组成了一个suppositium,也就是一个人。他们并不是在存在的方式上联合,正如天使暂时与身体的联合那样。请注意,在单独考察灵魂的时候,不要认为人的灵魂就是天使,因为事实并非如此。也不能因为灵魂是非物质性的,不管是否与身体联合,就认为身体与灵魂的联合是无关要紧之事,或者认为灵魂不与身体联合,独立存在就更好。同时,请注意,也不要把身体与灵魂的联合视为如同婚姻一样。所有这些主张本身都蕴含着危险和错谬之处。要小心,不要把身体视为灵魂的工具或器皿,因为一个有着自己本质的元素不会是它者的工具。灵魂与身体的这种联合远远超出人所能理解的。二者一起构成了一个人。对于灵魂而言,与身体联合合乎它的本性,因为死亡而与身体分离与其本性相背。当灵魂离开身体的时候,确实仍然存在,还有喜乐哀伤,但并不是处于一种完全的境况。与身体分开之后,灵魂就被视为是不完全的人。当然,这并不是说灵魂本身是不完全的,而是说灵魂不过是全人的一个组成部分。灵魂是全人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属性是不会停止的,因此,灵魂总是想与身体联合在一起。
灵魂与身体密切结合,并且只要人活着,它就仍然处于身体之中。并不是说,灵魂想到哪里就到哪里。证明如下:
首先,假如灵魂暂时离开了身体,没有灵魂的身体就会是死的。自然和圣经都教导我们,在人死亡的时候灵魂才离开,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证实的那样。
其次,经验教导我们,当人的灵魂在想象中移往它处的时候,身体受到那里发生的事情,或者灵魂在想象中看见、听见的事情的影响。这导致血压的改变、心跳的加速、有眼泪,有欢笑,等等。假如那时灵魂是在身体所在地的千百里之外,为什么还有这样的情绪反应呢?灵魂能在远处运作吗?很显然,灵魂虽然想象自己到了别处,其实并不在那里。
第三,假如有人想要坚持说,灵魂想到哪里,就在哪里,这样的人是自相矛盾的。如果我们说他没有灵魂,他就显得很不高兴。远处的地方和事物只是借助想象而表达出来,灵魂从而思考这些事情。
灵魂到底处于身体的哪个部位,我是无可奉告的。我并不晓得灵魂是否环绕全身,还是遍及身体的每个部分,是住在心中,大脑里,还是在松果腺里。身体与灵魂的联合是一个奥秘,同样灵魂到底住在身体中的哪个部位,也是一个奥秘。如果把灵魂局限在身体的某个特定的部位,一定要注意,既不要取消灵魂与身体的紧密结合,也不要因为想把灵魂界定得更清楚一些,就误入歧途,主张灵魂不在任何一个地方。
8.上帝的形像(TheImageofGod)
人在开始受造的时候本是完美的,他身体的受造是这样地奇妙,灵魂是这样地高贵。上帝所创造的一切都是好的。每个受造物之所以好,就在于有其自身运行所要求的完美尺度。人的美善之处就在于人有上帝的形像。“上帝的形像”这个词在圣经中曾经用在三位一体的第二个位格圣子的身上,“他是上帝荣耀所发的光辉,是上帝本体的真象”(来1:3);他也是那“不能看见之上帝的像”(西1:15)。
然而,此处我们用“上帝的形像”这个词是指人的完美之处,就在于人身上有微弱的与上帝可传递的属性相似的东西。我们在此处之所以用“相似”一词,是因为上帝的属性本身是无法传递,无法转移的。圣经中讲到这一点的时候,说:“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创1:27)。在26节中还有“样式”一词,“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这两个词是同义词,所表达的都是极其类似的形像。上帝的形像并不在于身体的完美,因为上帝是个灵。上帝的形像主要也不在于治理的行使,治理全地这是人具有上帝的形像的结果。准确地说,上帝的形像存在于人的灵魂之中。
要正确地理解上帝的形像,需要分别考虑三件事:上帝的形像的基础、形式和后果。基础就是前提条件,也就是灵魂的灵性和理性。形式是指其内在的品质。后果就是治理的行使。让我来举例说明。假如一个画家想画一幅优秀的作品,他首先要有一张适宜的准备好的画布。他不可能在水面上,在空气中,在干燥的沙土上作画。他或者需要木条、画布,或者其它稳定的原料,这些都需要很好的准备。有了这些原料之后,他还必须有合宜的模式,适合表达他所希望表达的内容。
对于人的灵魂而言,基础-或画布-就是人的灵魂本质所具有的灵性、理性和不朽性,特别是灵魂那知识、情感、意志的官能。灵魂必须具有这样的属性,上帝的形像才能印在上面。然而,这并不构成上帝的形像的形式,因为人在堕落之前和之后都具有此类属性。即使邪灵在目前也具有这样的属性。当上帝禁止人杀人的时候,重申人受造具有上帝的形像,(创9:6),这既指他曾经拥有过,也指他现在仍然拥有的背景,上帝的形像当时就是印在这样的材料上的。上帝并不希望这一背景遭到毁坏。理性和灵魂的各样官能属于上帝的形像,正如背景属于一幅图画一样。把画在上面的画涂掉之后,虽然画面无法找寻,然而背景仍然存在,仍然可以看得出来,曾经有什么东西印在上面。
人有上帝的形像,这一形像的精义就在于其本质性的形式,而这本质性的先生就在于知识、公义和圣洁,它们是规范灵魂中知、意、情之官能的质素。
(1)知是纯粹的,是透明的,直接得见上帝的真体,以及三一上帝存在的方式。这种对上帝的直接的看见构成了天使和人的喜乐。“至于我,我必在义中见你的面。我醒了的时候,得见你的形像,就心满意足了”(诗17:15);“我们如今仿佛对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到那时,就要面对面了”(林前13:12);“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约壹3:2)。上帝曾经应许亚当,顺服就得见他的面。在亚当顺服之前,其实已经见到上帝的荣面了。当然,亚当那时得见上帝的面,得见的程度与得荣的圣徒在天庭中所得见的不同,但他对上帝的知识仍然是完全的,足以使他以上帝为乐,其欢乐的程度是远远超出我们现在所能想象的。亚当拥有这样的光照,这是很显然的。所依据的事实就是:他是按上帝的形像受造的,这一形像包括知识。“穿上新人;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
(2)另外,那时人的意志是圣洁的,是公义的,完全以上帝为满足,以上帝为喜乐,在爱中有欢欣,有热情,上帝之外,别无所求,甘心乐意,完完全全地按上帝的旨意而行,一举一动,里里外外,都有纯洁,有荣光。这就是圣洁上帝的形像,正如圣经中所说的那样,“并且穿上新人;这新人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4:24)。
(3)那时人的感情也是完全有规有节的,绝不会超越理性和意志,而是按次序进行。所有的渴慕都是以上帝为导向的,目的都在于持续不断地以上帝为乐,完成上帝的旨意。
(4)那时,他的记忆也是卓越的、活跃的。他看见什么,就记住什么;在反思对照过去和现在的时候,他能够洞察到上帝的智慧、美善、权能,因而把一切的赞美都归于他。
(5)那时,他所有的肢体都是义的器皿,所显明的是圣洁,并付诸行动。总之,在亚当身上所发现的,所发出的就是纯粹的光明、圣洁、公义和次序。
人有上帝的形像,所以他要行使治理全地的权柄。“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等等(创1:26)。人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的,上帝对人说,“治理这地”(创1:28)。亚当为各样的动物起名,就是在行使治理的权柄(创2:20)。对于所有的受造物而言,上帝都是令人敬畏的,不管他的神性之光从何发出,所激发的都是敬畏之情,但圣天使出现在人的面前的时候更是明显。上帝把治理的权柄授予亚当,同时使动物王国生来就有顺服之心。但是,因着犯罪人丧失了这样的权威。然而,上帝仍然对挪亚说,“凡地上的走兽都必惊恐,惧怕你们,……都交付你们的手”(创9:2)。大卫在谈及上帝所赐予的治理的权柄的时候,也这样赞美主,说,“你派他管理你手所造的,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在他的脚下”(诗8:6)。未归正的人对某些动物也进行治理,他们是用暴力来治理的。然而,上帝的子民重新获得了治理万有的权柄,尽管这一权柄的一部分还没有得到使用的许可。
人从一开始存在的那一时刻起就拥有上帝的形像,他一开始被造的时候,并不是处于纯粹的自然状态-既没有知识、公义,也没有圣洁,只是拥有身体和灵魂(也就是说,只有理性、意志、倾向、记忆),身上无善也无恶。
(1)圣经上任何地方都没有这样说,因此应当拒绝这种主张。
(2)人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的。画家在给人画像的时候,并不是首先创造什么也不像的空白物,然后把人的形像和样式画上去。从一开始他就努力一笔一划地把人的形像描绘出来。上帝创造人也是如此,他是按他自己的形像造人的,他在创造的时候就把他自己的形像展现出来。
(3)人的受造是美好的(创1:31),这一事实也证实了这一点。“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上帝造人原是正直的”(传7:29)。没有上帝的形像,人就不会是美好、正直的了,那样他就会缺乏完全的本质,比野兽强不到哪里去。确实,没有上帝的形像就等于是犯罪。
(4)人的受造目的是在于赞美上帝,既要赞美上帝自身,又要赞美他的作为。假如没有上帝的形像,亦即没有知识、公义和圣洁,他就无法达成这一目的。
(5)人在再造中所得到的,必定是亚当所曾经拥有的,也确实是亚当曾经拥有的。既然人是按上帝的形像重新被造,亚当当初受造的时候也必然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了。
人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的,也是在上帝的形像中被造的,但上帝的形像并不是从上头赋予的,也不是在他的本性之外赋予的。有人主张上帝的形像是从上头赋予的,或是在他的本性之外赋予的,仿佛这样就能防止灵魂之知、意、情高级和低级官能之间所出现的不和谐了;或者能够使灵魂与身体的结合不致于成为一个不和睦的婚姻(这种观点是何其荒谬啊)。然而,上帝的形像是人本性的自然要素。上帝的形像并不属于灵魂的本质,也不是灵魂的本质特征。因此,当人失丧了上帝的形像的时候,他并没有丧失自己的本性。正如健康发自灵魂和身体的善况一样,同样,上帝的形像对于人而言是天生就有的,从属于他的善况。当然,这是指人的原义(originalrighteousness),理由如下:
(1)在人完全的状态中,假如亚当有与他的理性相矛盾的感情,他就是不完全的了,就是生来与禁止不满和贪心的十诫抵触的。
(2)人一开始被造的时候,是很好的,拥有上帝的形像。因此,他的原义是他天生就有的组成部分之一。
(3)对于人而言,合乎自然律并不是超自然的事情,而是自然之事(罗2:14-15)。对于第一个人来说,更是完美地遵行刻在他心中的律法了。
(4)假如人没有犯罪,通过**而传递的一切,对人而言就是自然而然了。那样,亚当的原义就会传递给他的后裔,遵行律法是自然的。
(5)人丧失了上帝的形像,现在自然是失丧了。“其实,我们每个人从前也都跟他们一样,放纵本性的欲望,随从肉体的私欲意念。因此,我们跟别人没有差别,都注定了要受上帝的惩罚”(弗2:3;现代)。因此,在人完全的状态中,对于人来说,这种发自原义的倾向是自然而然的。
9.人在乐园里的居所(Man’sResidencyinParadise)
人是在如此圣洁、荣耀的状态中受造,并被安置在乐园中,乐园就是他的居所。“乐园”(paradise)这个词在旧约中并没有出现,唯一的例外就是在《雅歌》4章12节[1]。一般称之为“伊甸园”(Eden),是由“快乐的”一词派生出来的。这个园子是上帝在第四天的时候创造的,是那时欢乐大地上最欢乐的地方。人们推论这个地方是在地中海的东边,然而,具体的方位则无从确定。我相信伊甸园已经完全毁坏了,或者是被洪水毁坏的,或者是被其它方式毁坏的,现在无法辨别,即使我们站在那个地方也辨别不出来。这园子已经完全封闭了,是无法进入的,不管是人是兽都无法出入,那地方有天使把守,不让罪人进入(创3:24)。这个园子是如此地令人愉悦,第三重天就被称为乐园(参考:路23:43;林后12:4;启2:7)。
在伊甸园的中心是生命树,我们不要把生命树归到那个种类中,生命树在本性上是独特的。“耶和华上帝使各样的树从地里长出来……园子当中又有生命树”(创2:9)。因此,这棵生命树在其它地方是找不到的。
生命树并不预表上帝的第二位格-圣子,理由如下:
(1)在圣经中并没有任何地方证明如此。
(2)用一种物质的形像来预表上帝,特别是用一种树,并不合乎上帝的神性。上帝禁止人为他制造任何物质的样式,他自己也从来没有这样作。
(3)在人完全的状态中,这种所谓的预表也没有什么益处,因为他对认识上帝有正确的认识。
(4)主耶稣基督,恩约的中保,被称为是生命树(启2:7;22:2)。他之所以被称为是生命树,并不是因为生命树预表他,因为对亚当而言,在他当初那种完全的状态中,既不需要中保,也不需要向他启示将来会有一位中保来临。尽管上帝向他呈现,让他相信的一切,他都能够相信,但他并不信基督,那时基督也不曾向他显明。假如生命树就是基督的预表,亚当既然在恩约之中,上帝就会允许他吃这生命树的果子,但事实上恰恰相反,上帝禁止他这样行。然而,基督被称为是生命树,只不过是比喻和应用,这是因为他中保职份的有效性,由此他成为他的子民的生命,并把永生赐给他们。对亚当而言,生命树是永生的象征和圣礼。
生命树本身也没有内在的能力能够使人不死,因为:
(1)不朽并不是来自这一生命树的。
(2)在圣经中没有任何话语证实这种说法。
(3)假如亚当确实守住了当时完全的状态,而亚当的后裔则是遍满全地,没有这个生命树,他们怎能生存呢?因为只有在伊甸园里才有这么一棵生命树。等待他们的就是死亡吗?
(4)其它所有树木都是赐给亚当作食物的,而且亚当的身体被创造得非常完美,是不会得病的,因此不需要医药。所以,生命树只是永生的圣礼罢了。
在伊甸园里,还有分别善恶树,这是人不可碰,也不可吃的。“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创2:17;参考:创3:3)。生命树只有一棵,同样,分别善恶树也只有一棵。圣经上并没有说,这是指树木的种类,不是指树木的数量。圣经上所说的只是“树”(thetree,译者注:在英文中,the是定冠词,指“独一无二”的人或事物)。之所以起这一名字,从名字本身就可以推导出其中的原因来。
(1)正如在《历代志下》32章31节中所说的那样,“……上帝离开他,要试验他,好知道他心内如何”,分别善恶树就是一棵试验性的树,上帝要试验人,看他是继续行善,还是堕落行恶。
(2)人吃了这棵树上的果子之后,就晓得他这样行有什么好处,知道他把自己陷于罪恶和愁苦的境地。
上帝把亚当和夏娃安置在伊甸园里,使他们修理看守(创2:15),这样,那些美丽芬芳的花草树木,就不会被动物吃掉,也不会被它们践踏。亚当修理花园,为树木剪枝,使它们可以多结果子,在这里播种,在那里种植。这些活动既不会使人感到劳累,更不会使人感到心烦,也不会使他汗流满面,而是欢欢喜喜地做事,因为一个完全的人绝不会任凭自己无所事事。安息日是个例外,那时他就需要休息,不再做工,因为他的创造者为他竖立了这样的榜样,并且吩咐他这样行。
因此,亚当什么也不缺乏,灵魂和身体都愉悦。假如他在试验期内完全持守,他就不会遭遇死亡,而是进入第三层天,进入永远的荣耀里。在本章中,我们已经证实了灵魂的不信性。虽然身体是由物质性的元素组成的,然而在伊甸园的处境中,它能够与不朽的灵魂达成本质上的合一,能够不死不病,继续存在下去。
假如亚当当时没有犯罪,人就不会死亡,而是灵魂与身体一起升天,
首先,这从永福的应许来看,这是显而易见的。假如人顺服,这一应许就会成就。我们在接下来的一章里探讨这一主题。然而,假如人顺服的话,他是绝不会死的,根据上帝的真理,他会永远地活着。
其次,从上帝的警告也可以明显看出来,“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假如不管发生什么,人都会死亡,这一警告就不是什么警告了。既然人犯罪所受到的警告就是死亡,可见,死亡之所以进入世界,原因就在于犯罪,并不是因为别的,这在《创世记》3章17至19节中得到了证实。“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罗5:12);“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5)。
10.人:受造享受永福(Man:CreatedtoEnjoyFelicityEternally)
上帝是如此创造亚当的,在亚当里人的性情在各个方面,以及在亚当里所造的所有人,都是不朽的、荣耀的。上帝奇妙地为亚当预备了身体,并赐给他永生的应许。有人诽谤改革宗的教义,说我们主张在上帝的创造中,有人享福,有人沉沦,这样攻击的人何在呢?我们所坚持的是:上帝在亚当里创造了所有的人,目的都在于使他们享受福乐,人之所以沉沦责任全在他自己。
上帝创造人,使人在身体和灵魂方面有如此卓越的能力,我们真该为此而荣耀上帝,赞美他。他造人,使人有圣洁和荣耀,与其创造者相配,目的就在于使他们为他一切的工作而赞美他。上帝创造人,赋予他们各样的能力,我们真当赞美他。此处我们也可认识到罪的可恶,上帝把这样卓越的能力赋予人,用如此丰富的爱使他们和自己的创造者联合,而人竟然犯罪背离上帝,藐视他,拒绝他。亚当当初之所以这样行,就是为了使造物主不再作他的主人,他可以自己作主,根据自己的愿望而生活。
此处我们当赞同上帝的公义,他根据罪人的行为施行报应,并定他们的罪。此处上帝那不可思议的慈爱和智慧也熠熠闪光,他竟然藉着中保耶稣基督,再次使那些充满罪恶的人与他和好,尽管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如此。他使这一位中保从亚当而出,本身圣洁,有罪人同样的性情,以人性承担罪所当受的惩罚,从而满足了一切的公义。他把这样的人重新收纳为他的子女,接纳他们,使他们享受永远的福乐。愿荣耀颂赞都归给他,直到永远。阿们。
[1]此处所说的是布雷克当时所依据的荷兰文版本的圣经,在中文和合本圣经中,“乐园”一词在旧约圣经中没有出现。-中译者
1.上帝之护理的定义(TheProvidenceofGodDefined)
我们已经考察了一般意义上的万有的创造,又特别考察了天使和人的受造,现在我要考察上帝对万有的护理。我们认为,上帝的护理既不是上帝的预知,也不是上帝对将来万事的不变的预旨(见第五章),而是上帝之预旨的执行;也就是对万物直接的供应和处理。在《创世记》22章8节可以见到,“上帝必自己预备作燔祭的羔羊”。护理也被称为安排(诗119:91),上帝的作为(诗77:13),上帝的手(徒4:28),上帝托住(来1:3),上帝的行作万事(弗1:11),上帝的能力(诗93:1),和上帝的顾念(彼前5:7)。
《海德堡教理问答》对护理的描述非常清楚,也非常敬虔:
上帝用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能力,犹如用他的手,托住天地和万物,并且管理它们,以致一草一木,天晴下雨,丰年荒年,饮食起居,健康疾病,富足贫穷,一切都非偶然发生,而是出于上帝之手。我们可以在患难中忍耐,在顺境中感恩;对于将来临到我们的一切,能坚定地信靠信实的天父上帝,任何受造物都不能使我们与他的爱隔绝。因为万物都在他的手中,他若不许,它们动也不能动。
护理是上帝的权能。之所以如此,不仅仅由于护理是由全能者执行的,也由于护理特别指向这一权能对其受造物外在的执行。所以,圣经中特别强调:“耶稣顿时心里觉得有能力从自己身上出去”(可5:30)。
护理是无所不能的大能。我们来看创造之工的宏伟,受造之物,不可胜数,千奇百怪,各不相同,存在绵延,各从其类。或有理性,或无理性,或有生命,或无生命,不管是处于主动,还是处于被动,井然有序,毫厘不爽。万有的存在和运行,都是处于上帝无限的大能和智慧的护理之下,此情此境,怎能不使我们发出由衷的慨叹呢!上帝以他护理的大能,成就他的旨意,所向无敌,无人能够拦阻。“万军之耶和华既然定意,谁能废弃呢?他的手已经伸出,谁能转回呢?”(赛14:27);“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赛46:10)。
护理就是上帝无所不在的大能。这不尽是指上帝无所不在的存有,特别是指他在万有之中推动的大能。上帝的大能不仅仅展现在万有之中,也不仅仅是影响到起初的次因,由这次因进一步启动其它所有的次因。上帝的这种大能渗透在每一受造物之中,会同各样的次因,直接影响万有的最终结局。所以,上帝的大能存在于万有之中,并彰显于一切存在和运动的事物之中。如果我们对此有清楚的认识,我们就会在万有之中见到上帝护理的大能。
上帝的护理关系到所有的事物,这在自然和圣经中都有清楚的启示。若有人否定上帝的护理,必定是一个无神论者,或者就如在黑暗中工作的鼹鼠一样,是盲目无知的。
首先,请注意约伯所说的自然的见证“你且问走兽,走兽必指教你;又问空中的飞鸟,飞鸟必告诉你;或与地说话,地必指教你;海中的鱼,也必向你说明。看这一切,谁不知道是耶和华的手做成的呢?”(伯12:7-9)。
(1)不管你遇到什么,都可以仔细思考,从各个角度来观察,直到你看出上帝在其中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大能。每个事物都见证他自身的本质和存在皆非源于自身,而是由上帝创造的,既不能自存,也不能自生。自存或自生,都需要有同样的大能。假如事物是独立于上帝之外的,那么它就无需顺服上帝,而其存在和运行则是与上帝处于同样的层面了。
(2)请观察宇宙中万物的安排,都是那么地井然有序,万有各有自己的目的,并依次而运行。请注意,它们在功能上并不是互相干预,而是彼此合作。想一想,事物种类不同,运行各异,但却毫不混乱。你看那没有生命的物体,也是各就各位,有条不紊,虽然它们并不晓得其中的意义。日月星辰都知道自己的形成,按时升起,按时落下。潮起潮落,皆有定时。飞鸟往返,各都晓得自己的时候。各样的花草,都知道何时发芽。每一个物种都保持不变,不管是在种类上,还是在繁殖的形式上,自创世以来,它们就一直如此,什么也没有失落。“你们向上举目,看谁创造这万象?按数目领出,你一一称其名。因他的权能,又因他的大能大力,连一个都不缺”(赛40:26)。
(3)想一想,国家的兴亡,战争的后果,那些未曾预料到的事情却是意义深远。想一想预言及其成就的方式,超乎寻常的瘟疫临到那些特别不敬畏上帝的人,而敬虔之人则是意外地得蒙拯救,他们的祷告蒙回应,在自然和恩典之中,各种事情以奇妙的方式发生。在这一切的事情中,如果没有见到上帝的护理,必定是全然盲目了。
(4)所有人内心都有对上帝的认识,这种对上帝的感受和承认是普遍存在的,此外,人的心中都有这样的印象。通过观察,人在认识程度上或有不同,也有一些人想方设法要否定一切,作一个无神论者,然而,这种对上帝的意识仍然存在于他们的心中,是无法彻底泯除的。
我们希望,那些如同田野的走兽一样,对此缺乏认识,对上帝置若罔闻的人,能够像尼布甲尼撒一样恢复正常,与他一道承认:“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为虚无。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凭自己的意旨行事。无人能拦住他手,或问他说,你作什么呢?”(但4:35)。
(5)承认上帝的存在,就必定会承认上帝的护理,因为这二者是彼此确认的。
其次,上帝的护理在自然中是很显明的,同样,在圣经中表达得也非常清楚。任何人只要把圣经视为上帝的圣言,就不会否定上帝的护理这一教义。然而,有些人肆意歪曲圣经,他们看起来仍是在讲上帝的护理,但内容却是完全偏离了。当我们继续探讨这一教义的时候,就会发现有许多经文证实了这一教义,在此处我们只是提及《以弗所书》1章11节,其中说到:“……这原是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的”。
只有那些没有智慧的人才会敢于妄言,假如他来管理这个世界,就会比目前的状况更智慧,更美好。假如这样的愚人来治理世界的话,他不会让雨水降在海面上,因为海里已经有充足的水分了。他也不会任凭如此之多的高山、岩石、荒野存在。他会善待那些行善的人,恶待那些作恶的人。可怜的人啊!他这样骄傲自大,冒冒失失,会立即把世界搅乱得天翻地覆的!上帝所作的一切都不是徒然的,他的每一作为都各有其用,奇妙非凡,其智慧无法测度。天使目睹上帝的护理,就为此而赞美他。那些心思意念得蒙光照的人,敏感地观察到上帝一切的护理,当下相信,并认真考察。这一切对愚人来说都是遥不可及的。“因为耶和华的道是正直的,义人必在其中行走,罪人却在其上跌倒”(何14:9)。请注意罪在世界上所造成的影响,这会进一步向你证实上帝的护理。
上帝的护理之工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保守,合作,与治理。
2.上帝第一项护理之工:保守(ThefirstActofGod’sProvidence:Preservation)
保守就是上帝直接的、赋予能量的大能,藉此大能,普遍意义上的所有的受造之物,以及每一个别的受造之物,都被保持在其各自的本质和存有之中。上帝不仅保守各样的生物,赐给它们饮食,还直接赋予它们保存自己的存在所需要的能量,如果没有这种能量,食物本身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我们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他”(徒17:28);“万有也靠他而立”(西1:17);“……常用他权能的力量托住万有”(来1:3)。
假如上帝把这种保守和直接的影响收回片刻,受造物就会立即归于乌有,因为任何受造物都不能离开上帝,单靠自己而存在。“受造物”一词本身就隐含了这个意思。“就是愿上帝把我压碎,伸手将我剪除”(伯6:9);“你掩面,它们便惊惶;你收回它们的气,它们就死亡,归于尘土”(诗104:29)。
上帝创造的一些受造物,从其受造的方式来看,它们离开上帝这种赋予能量并予以保守的大能,就没有其他任何方式维持它们的生存。其他一些受造物,在上帝的创造中,需要各样地上的供应。在各种方法之间,都有着次因的联系,这些都是超出我们的理解能力的。低级的次因经常为高级的次因所用。高级次因与低级次因之间有因果的关系。“耶和华说:那日我必应允,我必应允天,天必应允地,地必应允五谷、新酒和油,这些必应允耶斯列民”(何2:21-22)。
上帝已经指定生物都要靠饮食生存,他亲自给它们提供饮食。“耶和华啊!人民、牲畜,你都救护”(诗36:6);“他赐食给走兽和啼叫的小乌鸦”(诗147:9)。上帝自身并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工具本身如果没有上帝保守的大能也无法保守生物的存在。然而,上帝仍然使用工具,显明他的智慧、权能和美善,使有理性的受造物因此更加明白他的护理,在上帝的护理中喜乐,并为此而赞美他。
一般而言,上帝在其护理中是使用工具的,但有时他也以非凡的方式彰显他的威严和主权:
(1)有时他是使用本来并不充分的工具。上帝对以利亚、那位寡妇及其儿子的保守就是如此,他用一点面和油来长期地供养他们(王上17:10)。同样,主耶稣基督也是用五饼二鱼来喂饱五千人(约6:9-10)。
(2)上帝曾经在一段时间内,不用任何饮食而保守人的生存,比如摩西、以利亚、基督,他们每人都曾长达四十天之久,不进任何饮食(出34:28;王上19:8;太4:2)。
(3)上帝也曾经中止自然力量,从而保守一些人的生存。上帝曾经这样保守过三个年轻人,使他们在烈火的窑中没有被烧坏(但3:17)。他救拔以色列人脱离埃及人的手,使红海之水在两边立起如垒,直到以色列人如同在干地上经过(出14:22);在以色列人过约旦河的时候也是如此(书3:16)。主曾经使太阳停住(书10:13),也曾经使太阳后移十度(王下20:11)。
3.上帝第二项护理之工:合作(TheSecondActofGod’sProvidence:Cooperation)
上帝的第二项护理之工就是合作,这就是说,上帝的大能与受造物的运动同时发生。所有的受造物都从上帝那里得到了一个独立的、特别的存在方式,它们都以自己特有的方式运动。它们自己使自己运动起来,比如人走路、说话、工作等,这一切都是他出于他自己。当然,每个受造物的存在都是因着上帝赋予能量并予以保守的大能,没有上帝的这种保守,任何东西都是无法存在的,所以受造物的活动都是藉着上帝合作的大能的影响而产生的,否则就不会有任何运动。受造物存在的方式是这样,它们运动的方式也是如此;它们的存在和运动都倚靠上帝。
(1)千万不可把上帝的护理理解为:上帝那保守一切受造物之存在和运行的大能停止了,受造物进一步的活动和管理都自己运作。准确地说,上帝的合作就是在受造物之中保守、启动并持续的大能,正是这一大能影响了受造物的运动。
(2)我们也不要认为上帝这种合作的大能是一种一般性的、有区别的或有比例的影响力,并不决定受造物的活动,因此,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都是由受造物自己决定的,受造物愿意怎样行,就可怎样行。正如太阳一样,它对地上之事的影响只是一种一般性的影响,诸如植物的生长,兽类和人类的繁殖,尸体的腐烂,鲜花的芬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象和效果是不同的,但赋予能量的影响力则是一样的。我们不要认为:在主权和智慧上至高无上的上帝,与各种各样的受造物合作,是以一种泛泛的超脱的方式,并不对受造物的行动加以规范,而是受到受造物本身的规范。也不要认为这样就为造物主提供了合作的机会,使他可以根据受造物的美意来参与合作。如此以来,我们就可以随心所欲,根据自己的想法来实用太阳、风、水和火了。事实并非如此,上帝藉其智慧的、主权的、特别的行动,赋予受造物力量,他的活动是在受造物的活动之前,并以此决定受造物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同时保守运动中的受造物,直到完成所进行的活动。
(3)我们也不能把上帝的这种合作理解为消极或积极的建议,也不要把上帝的合作视为一种为受造物提供机会和对象的行动。准确地说,上帝的这种合作是指物质性的(假如在此处的上文下理中我们可以使用这个词)、自然的、直接的、大有力量的影响力,使受造物自愿地运动起来。
(4)这种合作也不是间接性的,正如匠人使用工具,或月亮使用从太阳反射的光影响地上的物体并光照大地一样。这种合作是直接性的。上帝用他自己的权能,借助他自身的存有,赋予能动的受造物各样的力量。直接发自上帝的起初的次因是如此,其余一切的次因也是如此。上帝并没有启动第一个次因,然后就任凭第一次因使其余的一切运动起来。因此,他直接参与起初的次因所带来的各样后果,尽管我们在看待彼此相关的受造物时,要把它们视为是上帝手中的工具。
(5)另外,也不要把这种合作视为:在受造物的活动中,上帝的参与是并列性的,正如两匹马拉一辆车一样。假如我们这样理解,就意味着受造物借助上帝所赐的内在能力,可以独立运行,并不是由上帝赋予力量,使它运动起来。这还意味着上帝只是加入运动的受造物的活动,共同完成这一任务,上帝和受造物各自运用自己的能力。然而,上帝的启动是先于受造物的运动的,并在对象、地点和时间上,为受造物立定了特别的规范。如此启动并决定了受造物的运动之后,上帝又进一步地参与受造物及其运动之中,从而完成他所定意要完成的。
因此,上帝的合作并不仅仅是指他那保守万有之存在和运行的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大能,同时也指特定的、物质的、自然的、直接的、有形的运行,藉此他在受造物的每一运动之先,引导受造物的每一运动,并保守每一运动中的受造物。因此,上帝遍及所有的次因及其运动,直至它们最终的结果。
索西努派、罗马天主教和阿米念派对此予以否认,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释。这一真理既得到了圣经的证实,也得到了自然的证实。
首先,在整个圣经中,这是非常显明的。比如在《使徒行传》17章28节中,清楚地区分了受造物的存有(being)和运动(motion),证实人的存留和动作都在乎上帝。我们的运动在乎上帝,就是说我们是因着上帝之大能的影响而运动的。在以下的经文中也有清楚的例证。“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诗139:13-14);“你不是倒出我来好像奶,使我凝结如同奶饼吗?你以皮和肉为衣,给我穿上;用骨与筋,把我全体联络”(伯10:10-11);“王的心在耶和华手中,好像陇沟的水,随意流转”(箴21:1)。水是按它自己的走向流转,但是上帝引导水,使水完全按上帝的旨意运行。尽管君王的心或许远远地高于臣民,但离开上帝仍然无法运行。君王或许根据自己的愿望,制定诸多的计划,《以赛亚书》10章15节讲到:“斧岂可向用斧砍木的自夸呢?锯岂可向用锯的自大呢?好比棍抡起那举棍的,好比杖举起那非木的人”。先知说,斧、锯和棍都无法自己运行,必须先有人启动,同样,其他受造物和人都是如此。上帝藉其合作性的影响,使它们运动起来,也与其各自的本性相符。上帝使太阳普照(太5:45)。上帝“使星宿从天上争战,从其轨道攻击西西拉”(士5:20)。大卫承认:“因为你曾以力量束我的腰,使我能争战;你也使那起来攻击我的,都服在我以下”(诗18:39)。“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
其次,从理性和自然本身来看,这也是很显明的。
(1)运行的方式先于存在的方式,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原则。既然每个受造物的生存都是以上帝为倚靠的,同样,其运动所倚靠的也是上帝。
(2)或者人是完全独立于上帝的-这种观点是极其荒唐的,因为既是受造物,却独立于其创造者,这是自相矛盾的-或者人是依赖性的,二者必居其一。既然人是依赖性的,他在其运动中也是依赖性的。否则,在这一领域中他就是独立的了。假如在运动的领域中人能够独立,那么,在其他的领域中他也能够独立,结果在所有的领域中他都能独立自存了;而这是与受造物的本性不相符的。
(3)假如不是上帝赋予能量,使各个受造物运动起来,就没有必要如此祷告:“赐我乐意的灵”(诗51:12);“你的灵本为善,求你引我到平坦之地”(诗143:10);“把守我的嘴”(诗141:3)。也没有必要为战争的得胜,或其他事情求告上帝。然而,上帝吩咐我们祷告,很显然,是上帝用他合作的力量,赋予各个受造物活动的能量。假如不是上帝赋予能量,使受造物运动起来,也不需要为身体或灵魂所得到的福分感谢上帝了;因为这并不是上帝行的,无须感谢他,所当感谢的是自己,或其他给予赐福的受造物。
(4)这样,上帝就不是主了,而是受造物的奴仆-正如太阳一样,人愿意怎样使用就怎样使用。上帝所发挥的只是一种普遍性的影响力,人随时可以具体化,加以使用,如何使用上帝的影响力要由受造物来决定。那么,人就不能说:“主若愿意,我们就可以活着,”而是当说:“主当根据我的愿望来发挥他的影响力”。如此而言,重要的不是上帝的旨意,而是人的旨意了,这是与《雅各书》4章15节相悖的。
4.上帝并不是罪的作者(GodisnottheAuthorofSin)
既然我们如此主张上帝合作的护理之工,或许有人这样想,这一教义所得出的结论就是:一切运动和活动只有一个原因。那么,上帝就是唯一的活动者,而人和其他所有的受造物都是完全被动的,正如乐器的琴弦一样,只有通过演奏者的拨动,才会动起来。
我对此的回答是:“绝非如此!”虽然受造之物互相作用,彼此相关,上帝使用它们成就他的工作和旨意,但它们仍是它们运动和活动的主要原因。当然,这并不是相对于上帝而言的,并没有说它们是独立于上帝的,而是相对于其他的次要原因以及它们活动的结果而言的。结果虽然只有一个,但导致结果的原因则有两个,这并不是自相矛盾,尤其是当同一结果是由两个渠道以不同的方式生成的时候,更是如此。
有人之所以主张上帝的设计是所有运动、行为和活动的唯一原因,所以人是完全被动的,是因为对上帝的大能和智慧盲目无知而导致的。圣经和自然都反驳这种错谬。
首先,既然上帝为人制定了律法,附加的有应许,也有警告,那么,人就不是被动的,他自己就是他所行的事的动因。上帝不会把律法加在自己的身上,也不会向自己应许什么,更不会向他自己发出警告。既然附有应许和警告的律法是赐给人的,目的就在于规范他的行为,所以人是能动的,从而得到所应许的祝福,或受到所警告的咒诅。
其次,假如人在其所有的活动中都是被动的,他就不当受惩罚了,因为惩罚的施行是为了公义的缘故,是因为人违背了律法。假如人什么也没有行,他只不过是被动地承受上帝的活动,他就没有犯任何罪,这样,以公义为基础,他就不当受到惩罚和定罪。
第三,假如人只是消极被动性的,在人的运动和行为中,上帝是唯一的动者,那么所有的运动和行为,不管是自然性的,还是犯罪性的(上帝是绝不会有罪的)就都是上帝所行的了,都要归给他。那么,行走、说话、写作、阅读的就不是人,而是上帝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既不需要祷告,也不需要相信,而是上帝向他自己祷告,借助耶稣基督相信他自己了。人也不会犯拜偶像的罪,也不会妄用上帝的圣名,不守安息日,不顺服父母,仇恨邻舍,向他人发怒等等了。人也不会与上帝为敌,既然人是被动的,没有任何能动性。这样就会把一切都归诸上帝,最终所导致的当然是亵渎上帝了。
第四,圣经上说得非常清楚,是人在行走、看见、听话、说话、相信、祷告。圣经上也说,是人犯罪,从而当受惩治。要把提及此事的经文一一列举出来,当然没有必要,我们只是略举几个好了。保罗说:“因为我们是与上帝同工的”(林前3:9)。保罗又说:“就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腓2:12-13),这证实了他在上面的说法。上帝是这一活动的动力因(efficientcause),但人也是同一工作的主体因(subjectivecause),是他自己发自内心地进行这些活动的。因此,必须把这些活动归诸于人,原理如下:名称应当归于形式因(formalcause)。在《腓利比书》2章12节至13节中,劝勉人向着得救竭力追求,晓得自己的本分,奋发向前。同时,圣经又晓谕人当明白自己的罪性和灵命上的无能,不要自以为自己的意志有何美善之处,圣经中也从来没有鼓励人靠自身的力量来努力达成目标。另一方面,当人晓得自己的软弱的时候,圣经也没有让人灰心丧气,而是鼓励人说:上帝是他的帮助者,他就是人的行动的创始者,他在人的心中大有能力地做工,人当抓住这种力量,并靠着这种力量积极行事。
异议1#:这种合作会不会使上帝成为罪的原因呢?
回答:绝不会!我们必须区分行动本身与行动所发生的背景之间的不同。比如理解、愿望、看见、听见、说话、工作,这些都是人的行动,而上帝的律法则是人的行动展开的背景。行动本身是自然的,既非善,也非恶;但是,当从上帝所启示的律法的框架来看的时候,这种行动就有善有恶了。就一行动而言,不管是其主体、时间,还是方式,都当根据上帝的律法来判断善恶。当我们谈及上帝的合作的时候,我们所指的是这种行动或活动本身的自然方面。上帝的合作不是指这种活动的滥用,也不是指对律法的亏负,更不是指在这种活动中的恶。一个人可能是另一个人身上某种活动的原因,但并不是与这种活动相伴的罪恶的原因。政府让施行惩罚的人惩治小偷,但是,如果有关人员虐待小偷,原因并不在于政府。音乐家使琴弦发出声音,但并非让它发出不和谐的声音。这不和谐的乐音是从琴弦发出的。骑士骑马,使马前行,但他并不是马跛行的原因,马之所以跛行是因为马本身有毛病。关于上帝的合作也是如此。活动本身是发自上帝的,但因着人心中的败坏而破坏了。所以,罪的原因并不是上帝,而是人。
异议2#:既然上帝的这种合作是启动性的,并且是决定性的,难道不会排除人意志的自由吗?
回答:绝不会!意志的自由并不是一个中立性的东西;这就是说,人的意志与人是否作某事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有着必然的联系。人的行动来自人自身的选择和喜好。上帝的合作使人能够行与他本性相合的事,这就是说,人是通过行使他自己意志的自由而行动的。因此,上帝的合作和人的意志二者之间是和谐的。上帝促动人的意志,然后人行使自己的意志。
5.上帝的第三项护理之工:治理(TheThirdActofGod’sProvidence:Government)
上帝的地三项护理之工就是治理,上帝藉此治理之工,管理万有并每一事物,使他所预定的目的成就。上帝的圣言始终教导我们,是上帝治理万有,引导一切。“耶和华作王”(诗93:1);“……这原是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的”(弗1:11);“我耶和华是创造万物的”(赛44:24)。我们可以把上帝对万有的治理分为四个方面:独立的实体,大小,善恶,以及万事的结局。
首先是上帝对独立实体的治理,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有生命的实体又分为有理性的和无理性的。有理性的实体就是天使和人。上帝管理天使,因为天使是“奉差遣为那将要承受救恩的人效力”的(来1:14)。人的对话也完全是在上帝的掌管之下。“心中的谋算在乎人;舌头的应对,由于耶和华。人心筹算自己的道路,惟耶和华指引他的脚步”(箴16:1,9)。无理性的受造物有的有感觉,有的仅仅是植物性的存在。那些有感觉的无理性生物出于上帝的管理之下,比如飞鸟。“你们看那天上的飞鸟……你们的天父尚且养活它”(太6:26)。上帝也管理所有的走兽。“……耶和华叫狮子进入他们中间……”(王下17:25)。耶和华召出蝗虫、蝻子、蚂蚱、剪虫,“我打发到你们中间的大军队”(珥2:25)。他管理海中的鱼,“你们把网撒在船的右边,就必得着”(约21:6)。花草树木也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他使草生长,给六畜吃;使菜蔬发长,供给人用”(诗104:14)。(参考:诗148;诗29:3;耶10:13)。
第二就是事物的大小,这也处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不管是巨大的物体,还是微小的物体,都无法自己掌管自己,它们都需要上帝的治理。微小的物体,哪怕是最小的,它们的环境、生发和运动,也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上帝创造了一切,即使最微小的物体也是他造的,都是为了使他自己得荣耀,它们的存在也都是因着上帝的影响力,是上帝在治理它们。我们衣服上的钮扣,脚上所穿的鞋子,甚至我们的头发,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就是你们的头发,也都被数过了”(太10:30);“衣裳也没有变色,并没有火燎的气味”(但3:27);“你们身上的衣服并没有穿破,脚上的鞋也没有穿坏”(申29:5)。
第三就是事物的善恶,这也处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一切美善的东西,不管是在自然领域中,还是在恩典领域中的,都是来自上帝的。“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1:17)。祸就是对罪恶的惩罚,对罪恶的惩罚是由上帝发出的。上帝掌管对罪恶的惩罚,祸福都是由他发出的,他或者是作为公义的审判者,或者是作为慈爱的父亲。“祸福不都出于至高者的口吗?”(哀3:38);“灾祸若临到一城,岂非耶和华所降的吗?”(摩3:6)。然而,罪并不是从上帝发出的,因为上帝是圣洁的(赛6:3),上帝是光(约壹1:5)。“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上帝;又公义,又正直”(申32:4);“上帝断不至行恶;全能者断不至作孽”(伯34:10);“……在他毫无不义”(诗92:15)。既然上帝禁止罪恶,并对罪恶加以惩罚,显然他并不是罪恶产生的原因。这是我们应当在世人面前竭尽心力讲明的。所以,如果有人说,在改革宗教会中,教导上帝是导致罪恶的原因,这纯粹是恶意的毁谤。
6.上帝的治理和罪(God’sCovernmentandSin)
无论如何,上帝的治理仍然是包括罪的,否则整个犯罪的人类就在上帝的治理之外了。凡是相信上帝的圣言的人都不会否定上帝对罪的治理,我们就是根据上帝的圣言来清楚地证明上帝对罪的治理。
要正确地理解上帝对罪的治理,我们必须注意与罪相关的三件事:自然活动,自然活动的偏差,上帝藉其治理使这种活动转恶为善。
(1)自然活动是由上帝发出的。我们在探讨上帝的第二项护理之工合作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2)我们接下来就会证明上帝管制罪,使其转恶为善。
(3)偏离,就是对上帝所赐予的能量的滥用,是这种能量的败坏,是在方式和目标是脱离常规,不管这种活动是内在的,还是外部的,都不是从上帝发出的,而是发自人自己。人绝不能脱离罪行,因为是他败坏了他的活动所依赖的能量。上帝对罪的治理包括:1〕罪的开始;2)罪的进展;3)罪的最终结局。
第一,是上帝首先容许罪的发生。“我便任凭他们心里刚硬,随自己的计谋而行”(诗81:12);“他在从前的世代,任凭万国各行其道”(徒14:16)。上帝容许人犯罪,但是并没有让罪人脱离律法的要求,因为如果那样的话,上帝就是批准人犯罪,他就无法对罪人加以惩罚了。然而,上帝容许罪的发生,他并没有拦阻罪人不犯罪。当然,上帝是能够拦阻罪的发生的,而且有时他确实这样作了。“我也拦阻了你,免得你得罪我,所以我不容你沾着她”(创20:6)。
上帝对罪的容许,并不是漠不关心地看着,任凭罪人自行其是,而是他主动地允许,并不是针对罪本身,而是针对环境。上帝并没有强制人放弃他的意志,硬性改变罪人意志的自由。(即使在上帝拦阻罪人,不让他犯罪的时候,他也绝没有消除人意志的自由,比如在拦阻亚比米勒犯罪的时候就是如此)。上帝对人所施加的影响都与人的本性相合,使人不管是采取行动,还是按兵不动,都是完全出于他自己的意志。这种主动性的允许包括以下的行动:
(1)从人体的官能和活动角度而言,人的活动都是自上帝发出的,上帝用他大有能力的影响来限制他,使他能够存在,能够行动,如此人才能工作、活动。
(2)上帝容许环境出现,假如人是完美的,他就会善用各样的环境。虽然人并不完美,但他仍然有责任正确地运用各种环境。但是,因着人自身的败坏,他就对环境加以滥用。当大卫看到拔示巴的时候,他就欲火中烧(撒下11:2);听了先知以利亚的话,亚哈王也是勃然大怒(王上21:20)。甚至律法也激发我们的贪欲。“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7:8)。
(3)当人有机会并且倾向于犯罪时,上帝从人收回抵挡罪的能力,拒绝把新的恩典赐给人,上帝这样行是公义的,这是他主权的作为。他按自己的美意离开那有罪恶倾向的人,使他能够并倾向于各样的罪恶。“你们在那里必昼夜侍奉别神,因为我必不向你们施恩”(耶16:13)。
(4)作为对前罪的公义审判,上帝收回他通常对罪人所行使的约束力,任凭他自己独行其是。“惟有一件事,就是巴比伦王差遣使者……上帝离开他,要试验他”(代下32:31)。
(5)作为公义的审判,上帝把罪人交给他自己的邪情私欲,从而以罪罚罪。“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上帝,上帝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罗1:28);“……因他们不领受爱真理的心,使他们得救。故此,上帝就给他们一个生发错误的心,叫他们信从虚谎”(帖后2:10-11);“由他咒骂吧,因为这是耶和华吩咐他的”(撒下16:11)。
(6)上帝容许魔鬼对人自由活动,大施伎俩,利用人心中所升起的各样私欲,使人罪上加罪。“耶和华的灵离开扫罗,有恶魔从耶和华那里来扰乱他”(撒上16:14);“你(谎言的灵)必能引诱他,你去如此行吧!”(王上22:22)。
(7)上帝使人心刚硬,硬如坚石,从而任凭罪人对罪毫无意识,冥顽不化。上帝亲自用过这样的表达方法,说明这是他所行的。“我要使法老的心刚硬……法老心里刚硬”(出7:3,13)。上帝这种使人心刚硬的行为并不是向人心中注入罪恶,或犯罪的性情。上帝使人心刚硬是上帝神圣和隐密的作为,由此而以非同寻常的方式把人身上常见的但却被滥用的恩赐收回。然后,上帝就悄然撤离,人对上帝或良知就没有任何的印象和感觉了。上帝离开罪人,任凭罪人受制于他自己强烈的邪情私欲,并容许撒但任意而行,使罪人只能犯罪,并因为持续犯罪而刚硬。因此,归诸上帝的也归诸法老。“但法老见灾祸松缓,就硬着心不肯听他们”(出8:15)。这就是上帝在人犯罪之时对罪的治理。
其次,上帝对罪的治理也延及罪的进程。上帝决定程度、时间和限制;这就是说,只能到这种程度,只能这么长时间,不能超越。我们在拉班身上可以见到这一点。“我手中原有能力害你,只是你父亲的上帝昨夜对我说:‘你要小心!不可与雅各说好说歹。’”(创31:29)。以扫本来定意要害雅各,但最后却与他亲嘴(创33:4)。巴兰为了得不义的工价,本来要咒诅以色列人,但他每次都不得不祝福(民24)。“……只是不可伸手加害与于他”(伯1:12);“……只要存留他的性命”(伯2:6)。
第三,上帝的治理也延及罪的最终结果。他对罪的治理或者是为了显明他的公义,彰显他的恩惠、忍耐和怜悯,或者是为了使他的儿女得益,使他们谦卑谨守。“从前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许多人的性命”(创50:20);“亚述是我怒气的棍,手中拿我恼恨的杖。我要打发他攻击亵渎的国民……抢财为掳物,夺货为掠物……然而他不是这样的意思……他心里倒想毁灭,剪除不少的国。我必罚亚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荣耀”(赛10:5-7,12)。“然而我蒙了怜悯,是因耶稣基督要在我这罪魁身上显明他一切的忍耐,给后来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样”(提前1:16)。
这样的结果并不是自然从罪生出的,也不是在人犯罪之后,上帝才决定从罪中提取好的结果。上帝早已预定如此使他自己得荣耀,并把特定的惠益赐给他的儿女,他使用人的罪恶,以圣洁的方式使结果成就。尸体的腐烂并不能污秽太阳,同样当人和邪灵犯罪的时候,上帝仍是保持圣洁,不管是在罪的开始、进展,还是在最终结局中,上帝总是以圣洁的方式动工。上帝使用罪人,仿佛他们就是执行者、狮子、狗熊,目的就在于通过他们的愤怒来施行他的审判,从而用弯曲的拐棍来直接击打罪人。
第四是上帝对万物结局的护理。这些结果或者是必然性的,或者是偶然性的。因此,包括人自由地行使意志的自由所造成的一切,战争的胜败、婚姻的与否、死亡的日期等。
首先,有些结果是肯定性的,是必然的,是由大自然的法则和次序决定的。比如日月的运行,日食月食的发生,潮起潮落,火苗上升,重物下降。这些事情的发生都是在上帝的治理之下。在以下的经文中证实了这一点。“你安置月亮为定节令,日头自知沉落。你造黑暗为夜”(诗104:19-20);“天地照你的安排,存到今日;万物都是你的仆役”(诗119:91)。
然而,上帝能够敢于这既定的程序,使自然进程逆转。主曾经因着约书亚的祷告而使日月停止运行(书10:13),他也曾经在希西家的要求之下,使日头后退十度(王下20:11)。主曾经使斧头漂在水上(王下6:6),也曾经使三个年轻人在烈火的窑中毫无损伤(但3:25)。预言也是必定要成就的,即使上帝也不愿意加以改变,而他的受造物也无法改变。“若是这样,经上所说,事情必须如此的话,怎么应验呢?”(太26:54)。
其次,有些事情的结局是有偶然性的。当然,对于上帝而言并非如此,对于上帝来说即使最微小的事情也不是偶然发生的。他的计划必定成就,他完全按他自己的美意而行。但是,相对于次因(它们本来能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和因果关系而言,事情仍然是有偶然性的,因为所出现的结果出人意料,既不在计划之中,也超出常规。然而,这些偶然性的结果也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上帝按他自己的计划和旨意,确定无疑,毫无拦阻地使这些结果得以成就。这在人的徒然被杀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是上帝使这种死亡的击打临到被杀的人身上的(参考:申19:5;出21:13)。还有什么比抽签更出人意料的呢?然而,即使抽签这样的事也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他使抽签的结果合乎他的旨意。“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箴16:33)。这典型地体现在约拿(拿1:7),和约拿单的事上(撒上14:42),抽签的最终结果仍是落在他们的身上。麻雀从房顶上落下,头发从头顶上掉下,在大自然中,还有比这种事情更出人意料的吗?然而,这些事情也一一都在上帝的护理之下。“若是你们的父不许,一个也不能掉在地上;就是你们的头发,也都被数过了”(太10:29-30)。
第三,人自由行使自己的意志,由此而发生的所有活动也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上帝并没有消除人意志的自由,也不会强迫人违背自己的意志行事。他引导人的意志,管理人的意志,或者是藉着内在的爱好,或者是借助外部的环境或事件,使人通过自己定意,自己喜欢,成就上帝所预定的事。在以下的经文中证实了这一点。“他是那造成你们众人心的”(诗33:15);“……舌头的应付,由于耶和华……惟耶和华指引他的脚步”(箴16:1,9);“他使它(王的心)随意流转”(箴21:1);“……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
第四,上帝掌管战争的结局,打发一个国家去惩罚另外一个国家,或让它们互相惩罚。上帝并不是总让那些在数量上最强壮的、最有谋略、最勇敢的国家得胜,而是完全按他自己的旨意,他让哪个国家得胜,哪个国家就会得胜。“一人焉能追赶他们千人,二人焉能使万人逃跑呢?”(申32:30);“惟有你能帮助软弱的,胜过强盛的”(代下14:11);“君王不能因兵多得胜,勇士不能因力大得救。靠马得救是枉然的,马也不能因力大救人”(诗33:16-17);“马是为打仗之日预备的,得胜乃在乎耶和华”(箴21:31)。在圣经中很多地方讲到上帝把一个国家卖给或交在另一个国家的手中,所显明的就是这一道理(参考:士3:8;6:1)。
第五,婚姻也在上帝的掌管之下,是他引导伴侣到每个人的面前。有些婚姻的结合是上帝对它们罪的审判,有些是为了责备,有些则是为了双方灵魂和身体互相安慰。在婚姻之中,那些特别的方式和超常的事件是何等地难测啊!然而,上帝仍然是按他既定的旨意掌管婚姻之事,只要世界还存在,就会有一些婚姻特别显明上帝的护理。“上帝啊……使我今日遇见好机会……愿那女子就作你所预定给你仆人以撒的妻”(创24:12-14);“……惟有贤惠的妻,是耶和华所赐的”(箴19:14);“所以上帝配合的……”(太19:6)。
第六,上帝决定每个人的寿数。人的生死都在上帝的预定之下,既不会早,也不会晚。他死亡的地点和方式都在上帝的预定之下。在上帝预定他死亡的日期之前,上帝会供应饮食和住处,保守他的身体。但是,到了他该死的时候,即全世界所有的医生也不能延长他的生命一小时。“……并且预先定准他们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徒17:26);“人的日子既然限定,他的月数在你那里,你也派定他的界限,使他不能越过”(伯14:5);“你使我的年日窄如手掌”(诗39:5)。(参考:第5章)。
7.上帝的护理与工具的使用(God’sProvidenceandtheUseofMeans)
我们已经说明,万有都是按着上帝的预旨而运行的,毫无例外。然而,上帝在成就万事的时候,一般是借助各样的工具而进行的,他也吩咐人使用这些工具。当工具得到正确的使用的时候,通常上帝就祝福他自己的护理。哪怕是一个不敬畏上帝的农夫,只要他适宜地耕耘土地,一般都会得到好的收成;一个敬畏上帝的农夫,如果在劳动的时候松松垮垮,最后的结果就是两手空空,一无所获。然而,当一个敬畏上帝的人竭尽全力时,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工具,上帝也肯定会予以祝福。假如不想使用上帝所命定的工具,却想有所收获,这就是在试探上帝。
假如我们对这一上帝护理的教义正确使用,就会得到极大的益处。盲目的、属血气的未归正之人,从这一教义中既不会得到什么益处,也不会从中得到安慰。在他日常遭遇非凡的考验时,即使他见到过上帝的护理,也相信上帝的护理,他仍然从中得不到什么。他的耐心是强迫出来的耐心,因为他也无法做到发自内心的忍耐。他把自己交托给斯多葛哲学所提倡的命运,说:“环境就是如此,谁也无能为力。”当他不能按自己的想法行事的时候,他就尽力而为。既然上帝与仍未归正的人为敌,他怎能用上帝的护理来安慰自己呢?假如他不悔改归正,临到他身上的一切都使他走向万劫不复之地。因此,上帝的护理对他来说是极其可怕的。
然而,上帝的子女却能从这一教义中得到各样的益处。他们越是明白自己是属于上帝的,就越能从上帝的护理得益处。因此,所有那些为罪而在心中持续不断地哀痛不已的人,那些不断逃到主耶稣的面前因他的宝血称义的人,那些渴慕与上帝交通的人,即使经常陷在黑暗和罪恶之中,仍然渴慕上帝、敬畏上帝、顺服上帝的人,来吧,我对你说,请你与我稍坐片刻,请仔细聆听,让我的话语进入你的双耳,更进入你的心灵。
8.关于应用上帝护理教义的劝勉(PracticalExhortationsConcerningthedoctrineofProvidence)
请你经常默想、观察上帝在万有之中的护理,藉着信心殷勤查考。正如观察阳光透过窗户照进房间一样,请你仔细地察看上帝对受造物及其活动的保守、合作与治理。当你见到早晨太阳升起,晚上星月闪烁,各自在自己的轨道上运行的时候;当你见到地上萌生万物的时候;当你观察世上所发生的一切的时候;当你注意到战争时期战争的成败,以及和平时期超常之事的发生,或事件急转直下的时候,都要不断地操练自己,使你自己习惯于经常性地见到上帝的护理昼夜不息。同样,也要训练自己,在你自己的生活中见到上帝的护理,不管是健康还是患病;不管是患难不断,一个十字架接着一个十字架,还是得救发达;不管是人家友好地看待你,还是冲你发怒,是粗暴地对你说话,还是帮助你、安慰你;不管是有人对你置之不理,还是试图陷害你、反对你,说你好话还是说你坏话。诸如此类的事情,不管是大是小,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仅仅是说有上帝的护理,并且相信这是真实的,还远远不够,因为这样对你不会有什么效果。
我恳求你多方考察这一教义,坚持不懈,持续不断地观察、思考,使你自己对于这一教义了然于心。如此你就能够觉知上帝之手的运行,上帝借助次因做工,而诸次因又仿佛不存在一样,就如上帝直接成就万事一样。如此百般努力,持续不断地操练自己,使自己心中对上帝的护理习以为常,从而很清楚、很容易地见到上帝在做工。请你相信我,要学会如此所付出的努力远比你所认为的要大。我们的心已经习惯了无神论和各种世俗的思想,经常使我们注意不到上帝的护理,也不承认上帝的护理之工,而且这会给我们带来黑暗,拦阻我们灵命的成长。因此,在这件事上务要努力,祈求上帝赐给你更多的亮光,使你能够专心致志,持续不断地致力于这样的观察。你必然会经历到自己在各个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惠益。然而,也不要把太多的精力用于考察上帝保守、合作与治理的方式到底是什么样的,因为这样作对你会有害处,上帝护理的方式是一个深不可测的奥秘。最好还是相信上帝的护理这一教义,每一次都留心观察。要把这一教义说清楚,传讲给别人,你就会发现在你人生的路途中,会有更多的安慰和圣洁与你相伴。
其次,不要仅仅盯住上帝的护理之行,还当使你自己习惯于从中感受到上帝的威严、权能、智慧、公义和美善。用惊奇和喜乐的心情承认上帝的这些属性。所有的受造物都是属他的;所有的活动都是由他发出;天上地上的一切都在他的掌管之中。不管宇宙有多么浩大,不管其中有多少大大小小的受造物,不管万有的活动是何其繁纷繁复杂,都是上帝在掌管一切。但愿这种对上帝护理的确认,能够在你心中生发谦卑的敬畏之心。难道不是他,而且惟独他是主吗?难道万有不都是在他的手中用于支持或反对你吗?难道万有不都是他的仆役,以他为所仰望的主人吗?当肃立在他的面前,心中充满畏惧,以虔诚的敬畏之心说,“主是上帝,”“主掌权。”这是上帝所要求的。“耶和华说:你们怎么不惧怕我呢?我以永远的定例,用沙为海的界限,水不得越过。因此你们在我面前不战兢吗?波浪虽然翻腾,却不能逾越;虽然砰訇,却不能过去”(耶5:22)。上帝推动万有,使一切都俯伏在他的面前敬拜他,当我们对这一事实敛心默想的时候,心中该是何等的甜蜜啊!
第三,不要再依赖次因;不要再倚靠你的财产、力量、智慧和能力;不要再为你的朋友或敌人愁烦;不要倚仗海军、堡垒和兵士;也不要注重这人或那人,这种工具或那种工具,仿佛你唯一的盼望就是来自他们一样。假如上帝愿意,他会把你对工具的依赖和期望一扫而空。他会把事情完全翻转过来,你认为拯救你的,会成为祸根;而看来仿佛是祸根的,却成为拯救你的。既然没有上帝所赐予的能量,受造之物就无法移动,它们能给你什么呢?你到底能从它们得什么呢?既然所有的受造之物都是如此,你为何还仰望它们呢?“在我身上没有这种现象吧?”此外,依赖受造之物的帮助就是犯了远离上帝,崇拜偶像的罪。“倚靠人血肉的膀臂,心中离弃耶和华的,那人有祸了!倚靠耶和华,以耶和华为可靠的,那人有福了”(耶17:5,7)。掌握这一伟大的教训吧!让那些不认识上帝的人仰望受造之物和各样的工具,并依赖它们吧。然而,你们向主仰望一切,审慎地把各样的工具作为工具使用,超越受造之物,仰望上帝自身。这样你的心中就会有坚定和力量生发出来。“倚靠耶和华的人,好象锡安山,永不动摇”(诗125:1)。
第四,不要惧怕受造之物,因为它们的行动并不是由它们自己发动的。惟独上帝掌管一切,主宰一切。假如你与受造之物有什么冲突,要晓得是掌管它们的上帝打发它们来的。它们所能作的只不过是成就上帝的旨意而已。上帝拦阻它们的活动,使它们再次离开。如果刀剑、石头、棍棒只是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不在人的手中,还会叫谁害怕呢?如果是上帝的旨意,任何想咒诅你的人最终都会祝福你;本来他们想毁谤你,却不得不赞美你;本来他们想杀死你,最终却要与你亲嘴。“上帝若帮助我们,谁能抵挡我们呢?”(罗8:31)。既然上帝是帮助你的,你是上帝的孩子,为什么你还惧怕呢?因为你所有的仇敌仿佛是戴着令人惧怕的面纱,但隐藏在其后的却是朋友的面孔。“他使人安静,谁能扰乱呢?”(伯34:29)。所以,“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太10:28)。虽有仇敌存在,但我们晓得“住在至高者隐密处的,必住在全能者的荫下”(诗91:1),我们的灵魂该是何等的平静安稳啊!
第五,对于那些伤害过你的人,既不要发怒,也不要存报复之心,因为这一切都是照着上帝的吩咐(撒下16:11)。“除非主命定,谁能说成就成呢?”(哀3:37)。当然,他们行这些事的时候是心存恶意,然而主使用他们的恶行作为杖来管教你(赛10)。我们一定不要像狗一样咬那向他投来的石头,一定要往更高处看,是上帝的手使用敌人来对付我们,因此,我们不要向上帝发怨言。假如我们对所用的工具报仇心切,或大发烈怒,我们就是在抵挡使用这些工具的那一位。因此绝不要盯住人的恶行不放,仿佛他是独立行动的。相反,“你们当听是谁派定刑杖的惩罚”(弥6:9),并且转向上帝,是他在责罚你(赛9:12)。
第六,要使你的灵魂安静忍耐,这是非常需要的。即使是由人导致的灾祸,也不是偶然临到的。是的,即使你自己的愚昧和罪恶是事情的肇因,这也是上帝已经对你预定了的,是他掌管,也由他成就。因此,还是安静地顺服,说:“他向我所定的,就必作成”(伯23:14)。
9.上帝的护理和工具的使用(God’sProvidenceandtheUseofMeans)
(1)难道他不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主吗?你对此嫉妒吗?他是这样的主,难道你不为此感到高兴欢喜吗?假如有人向他那绝对的治理权发出挑战,你不为他辩护吗?你想要他那护理的链条为你的缘故而中断,希望他的旨意不掌管你,而是你的旨意来掌管他吗?假如这样,你怎敢抵挡他呢?还是安静下来,让他的旨意在你身上完全成就吧,原因就在于这是他的旨意。
(2)他难道不是你的父吗?他不是在以永永远远的爱爱你吗?请注意,他让这样的灾祸临到你的身上,是因为他爱你的缘故。“凡我所疼爱的,我就责备管教他”(启3:19)。他对你满有怜悯,满有慈爱,他是在你的痛苦中与你同在的上帝,而且垂听你的呼声。他要在他所定的时间,以他所定的方式救拔你。
(3)结果就是他的权能、信实和美善会得到更大的荣耀。这会使你更加谦卑,更加圣洁。苦难愈深,安慰越大。
因此,舍弃自己,背负十字架,跟随基督吧(太16:24)。不要烦躁,“不可轻看耶和华的管教,也不可厌烦他的责备”(箴3:11)。“你当默然倚靠耶和华,耐性等候他”(诗37:7)。和大卫一起说:“因我所遭遇的是出于你,我就默然不语”(诗39:9)。仿佛泥土降服在窑匠的手中,求他按他所喜悦的方式来雕塑你。他会按他的旨意来引导你,此后接你到荣耀里(诗73:24)。不管是在喜乐中,还是在忧伤中,完完全全顺服他的引导。蒙福的确实就是蒙福的。
第七,正确地使用上帝护理的教义,会使你充满感恩之心,教导你明白各样美善的东西都是主赐给的,不管是在灵魂的方面,还是在身体的方面,惟独主是一切的一切。这会使你晓得上帝的美善、信实和慈爱,使你高兴欢喜,赞美上帝,向别人述说他的大德,甘心乐意地事奉上帝。他出于他那纯全的爱,把他的恩惠赐给你。有时,他以极其显明的奇妙的方式恩待我们。既然这是来自上帝的,我们一定要以他为本。“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远”(罗11:36)。“凡事谢恩”(帖前5:18)。让我们不断效法大卫的榜样,说:“我的心哪!你要称颂耶和华,不可忘记他的一切恩惠”(诗103:2)。想一想我们以前的痛苦无助,不配得到任何东西,而主却亲自记念我们,救拔我们,这是何等大的恩德啊!这使得我们心中不由得不对上帝肃然起敬,由衷地赞美他,并以他为乐。
第八,如此正确地应用上帝护理的教义,就会使我们端正视角,在将来一切的事情上都安静地信靠上帝。肉体的激情受到抑制,也不再惧怕十字架的重负。那种不合中道,滥用工具,作奸犯科的做法就会停止下来,把事情交托在上帝的恩手之中。那时,我们就会满足于主行事的方式,晓得一切都会运转正常。“当将你的事交托耶和华,并倚靠他,他就必成全”(诗37:5);“你们要将一切的忧虑卸给上帝,因为他顾念你们”(彼前5:7);“耶和华必成全关乎我的事”(诗138:8)。瞧,从上帝的护理我们可以得到如此的恩惠。因此,“凡有智慧的,必在这些事上留心,也必思想耶和华的慈爱”(诗107:43);“谁是智慧人,可以明白这些事;谁是通达人,可以知道这一切;因为耶和华的道是正直的,义人必在其中行走”(何14:9)。
在第八章中我们描述了处于卓越、圣洁和荣耀性情中的亚当。我们现在所要探讨的是与上帝有约的亚当,这约就是行为之约。熟悉这一行为之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凡是在此处犯错误,或是否认行为之约的存在的人,都不会明白恩典之约,也必定对主耶稣基督的中保身份发生误解。这样的人很容易就会否认基督积极的顺服为选民赢得了永生的权利。我们在好几个团体中见到过这样的现象,因为他们在恩典之约上犯错误,他们对行为之约也矢口否认。同样,那些否定行为之约的人,在对恩典之约的理解上,也必定有错谬的嫌疑。
1.行为之约的界定及其存在的证实(TheCovenantofWorksDefinedanditsExistenceVerified)
行为之约是上帝与亚当所代表的人类所立的约,在这一约中,上帝对永生的应许是以顺服为条件的,对不顺服则有永死的警告。亚当既接受了永生的应许,也接受了应许的条件。
问题:在上帝和以亚当为代表的人类之间真有这样的一个约吗?
我们的回答是毫不含糊的,确实有!为了有次序地考察此事,首先必须确定此事存在与否,然后要考察此事的本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考察这一个约的性质,因为是否存在这样的行为之约,必须首先从其本质来证明。这样,我们才能得出一个结论来。
证明#1:假如上帝确实赐给亚当律法,其内容与十诫相同;应许他有永生(这永生是与基督在恩典之约中为选民所赢得的生命是一样的);确定分别善恶树是检验亚当是否顺服的工具,而生命树对亚当而言则是生命的标志;而且亚当既接受了应许,也接受了条件,从而对上帝负有律法的责任-那么,上帝和亚当之间就确实有行为之约存在。既然这一切都是真实的,可以得出结论说,确实有这样的行为之约存在。
我们首先来考察上帝这一方,以及他的约言,然后我们再考察另一方及其约言。一方是上帝,在这一行为之约中,他显明自身如下:
(1)他是最重要的、永恒的、至高的、主权的主,他有权按他自己的意思,向他的受造物立法、吩咐、应许。他是“唯一的设律法的”(雅4:12)。
(2)他是圣洁的、公义的,他所造的有理性的受造物,除圣洁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使他喜悦,他不会任凭不圣洁不受惩罚。
(3)他是无限的美善,并愿意把他的美善传递给人。他在约中的参与包括律法的确证、福乐的应许和定罪的威胁,并制定标志之树和禁戒之树。
2.行为之约和上帝的律法(TheCovenantofWorksandtheLawofGod)
我们首先要证明的就是:上帝把律法赐给亚当,这律法的内容是与十诫完全一样的。上帝赐下律法作为人的规则,既关乎人的心灵,也关乎人的行动。律法宣布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因为律法的权威来自上帝,人人都有责任顺服。
人的理性,不管其本身是多么完美,也不管它能否晓得律法的要求,都不是善恶的标准。事情的善恶绝不是由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来决定的。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并不能使人有顺服的责任;它不过是认识和承认律法及其责任的工具罢了。上帝的律法及其神圣的权威就是善恶的标准,人人都有顺服的责任。
问题:上帝设立的律法表达的是他的属性,还是他的自由意志?
回答:律法是从他的意志发出的,与他的属性相合。律法并不是随随便便地从上帝的意志发出的,仿佛上帝能够吩咐与他自己相悖的事情一样:憎恨上帝和邻舍;或者愤怒、嫉妒、仇恨、复仇以及其它类似的罪都是圣洁的-人若犯罪,上帝就把永生的应许赐给他。这些都是与上帝的属性背离的,也是与他的意志相悖的。同时,任凭有理性的人在无法的状态下存在,对上帝而言也是矛盾的。
上帝把律法赐予亚当,证实如下:
首先,“……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罗2:14-15)。即使在人堕落之后,仍有律法刻在他们的心中,从而使他们也有律法,尽管不完善,也很模糊。因此,亚当在纯正的状态中,更是有律法了。我们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因就在于自然律(thelawofnature)是从上帝的知识发出的。在堕落之后,亚当对上帝的认识也比外邦人更优越、更清晰,因此,亚当对上帝的律法的认识也比外邦人更优越。认识上帝的律法,合乎上帝的律法,是人本性所应达到的至善之境。在堕落之后,谁对上帝的律法有最清楚的认识,并且最合乎上帝的律法,就比其他人更优越。既然亚当当时是完全的,因此他在对上帝的律法的认识和顺服上也是优越的,因此,上帝确实把律法赐给了他。
第二,“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使徒保罗在此总结说,律法是与所有的人都有关系的,这律法有内在的潜能,这律法能使所有完全的人称义。然而,他宣告说,律法是软弱的,律法不能使人称义,原因就在于因着肉身,也就是罪,律法变成软弱的了。人一触犯律法,就无法脱离罪责,因为律法是真理。既然律法现在已经变得软弱了,那就说明它在从前某个时候曾经是坚固的。然而,在人堕落之后就不再是这样了。但在人堕落之前,当人还没有犯罪的时候,律法确实是坚固的。
第三,上帝的性情和亚当的性情都要求亚当有法可依。从其性情而言,上帝是至高至尊的,他配得尊荣和事奉。受造物一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上帝就在受造物之上,而受造物则是在他之下。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对人而言也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因为人是上帝所创造的,上帝又与人立约,也不仅仅是因为人犯了罪,更重要的是由于上帝的属性,因为他是耶和华。亚当既然是受造物,必然在各样的事情上都倚靠他的创造者,否则他就成了上帝了。受造物的属性就是倚靠性的。
亚当是倚靠上帝的,他的存有倚靠上帝,他的行动也是如此。亚当对上帝的倚靠,不仅是在他与其它动物共有的行动方面,在使他能够有智慧地行动的推理之事上,他也倚靠上帝。既然从其属性而言,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是独立自存的,配得敬拜、事奉和敬畏(“万国的王啊!谁不敬畏你?敬畏你本是合宜的”)(耶10:7),而人在其属性、活动和理性方面,都是依赖性的,那么在其完美的状态中,人必定有法可依,由此他的属性和活动可以得到规范,这就是律法。这律法深深地印在亚当的性情之中,他无须像不晓得自己本分的人那样寻找,也不用担心自己因软弱的缘故,被自己的邪情私欲牵引,去作相反的事情。晓得律法,并按律法去行,这是本来就深深地印在亚当性情之中的。
异议1#:“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提前1:9)。
答案: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律法。从标准的角度来看,律法是人的喜爱的准则,告诉人当尽的本分;从惩罚的角度来看,律法是使人惧怕的强制性工具。义人对律法的看法是:律法是人所喜爱的准则,告诉人当尽的本分。义人高高兴兴地承认我们都当顺服上帝的律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约壹4:18)。然而,不义之人却受制于律法那令人惧怕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要求对他们的恶行予以惩罚。义人喜爱德行,不愿犯罪;恶人则因为惧怕惩罚而抑制自己不犯罪。
异议2#:既然亚当对上帝的爱是完全的,他作一切都是自发的、自愿的、自然的,因此,不可能有什么律法存在。
回答:(1)律法就是爱(太22:37-39)。既然亚当的爱是完全的,他必定有全备的律法。
(2)律法就是自由。“……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亚当享有神圣的自由,因此他就处于使人自由的律法的管辖之下。
(3)合乎自然做事与合乎律法做事是没有矛盾之处的。外邦人也是从其性情出发,作那些律法之中所规定的事。
(4)违背爱不就是罪和不义吗?可见,律法是完备的爱中所固有的。
(5)在完备的爱中,亚当仍然受到死亡的警告;对过犯有惩罚的警告,就必定有律法存在。因此,亚当是有律法的。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到底亚当拥有什么样的律法呢?我的回答是:除了禁止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外,就内容而言,亚当还有十诫之律。
首先,无疑亚当所拥有的是最全备的律法。最全备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这就是十诫(参考太22:37-39)。因此,亚当所拥有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二,所有的人都同意:那在外邦人天性中就固有的律法,就是曾经印在亚当的性情中的律法的残余,这律法与十诫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亚当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三,这在《罗马书》8章3节中得到了证实,我们已经引用了这节经文。保罗在这节经文中谈及律法,但并没有进一步地展开。无疑,保罗在此处所提及的“律法”就是十诫。这一律法是亚当曾经拥有过的,那时律法的力量是全备的,但在人堕落之后就便软弱了,我们对此已经有所说明。所以,亚当所拥有的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四,圣洁只有一种,因为圣洁属于上帝的形像,其本性就是单一的。所以,律法就其本性而言也是单一的,人对圣洁的完全顺服就是圣洁。因此,就其内容而言,亚当在其完全的状态中所拥有的就是十诫之律法。
除了自然律之外,上帝还赐给亚当一个诫命,在上帝的主权之中,这一诫命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这一诫命就是不要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我们已经在前面提到了这一诫命。这很容易导致以下的问题:为什么上帝把这一诫命赐给亚当呢?假如上帝没有给亚当吩咐这样的诫命的话,亚当就不会犯罪了。我的回应如下:
(1)即使上帝不把这一诫命赐给亚当,也不能说亚当就会绝对不犯罪。那时亚当是圣洁的,但他也是可变的,因此他也能够在处境不同的时候犯罪。
(2)上帝行事并不是都要给人说明的。假如有人真的希望对这一诫命反复思想,很显然,就会对这一诫命更加清楚。这一诫命所宣告的是:惟独上帝是主,惟独他有权力按他自己所喜悦的来吩咐亚当,而且要求亚当无条件地顺服,无需追问为什么。
(3)另外所包含的是:人应当惟独寻求上帝的旨意;任何事情是否是可喜悦的,都要惟独根据其与上帝的关系来界定。
(4)这一诫命包含了人生的幸福之所在,人生的幸福就是惟独以上帝为乐,这种幸福是在上帝之外的任何东西中都无法找到的。因此,亚当并不需要那些似乎是极其令人喜悦的东西,没有这样的东西,他仍然能够以上帝为乐。
(5)同时,这一诫命也表明,亚当满足于上帝那时按他自己的美意所赐的完美程度。上帝为什么赐下这样的诫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这是上帝主权的美意。”因此,我们已经注意到亚当确实是有律法的。
3.行为之约和永生的应许(ThecovenantofWorksandthePromiseofEternalLife)
第二件要证明的事情就是:亚当曾经有永福的应许。
首先,这在现在的外邦人身上得到了证实。上帝在人的心中都刻下他存在的印记,并且也使人晓得他所希望的行事为人的方式,同样,上帝还使外邦人晓得,行善就会得到好的报应,而作恶最终则会受到惩罚。跨海旅行的人所记的日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来到外邦人的土地,那里从来就没有基督徒,这些外邦人用手势指上指下,指出行善的人会上天堂,而作恶的人则下地狱。使徒保罗证实外邦人的良心或者是责备他们,或者是为自己辩解(罗2:15)。既然连外邦人都晓得这样的事实,他们的行为要按刻在他们心中的律法衡量,按其善恶,或得奖赏,或受惩罚,这对亚当而言就更真实了。他对律法和奖赏的应许具有完备的知识。
其次,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上帝所赐给亚当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十诫之律法附有永生的应许,这在《马太福音》19章中可以看出。一个年轻人问:“我该作什么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稣对他说,“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太19:16-17)。这在以下的经文中也得到了证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18:5);“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罗7:10);“……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11)。因此,亚当是有永生的应许的。
第三,这也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这一事实就是:基督自己顺服律法,担当来自律法的惩罚,在性情和行为上都有着完美的圣洁,从而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为选民赢得了永生。这在《罗马书》8章4节中很显明,使徒保罗在此宣告说,因着基督的补赎,“……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选民)”身上。这在《加拉太书》4章4-5节中也有说明:“上帝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请注意,此处所指的律法与亚当当初所拥有的律法是一样的。“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也必和他一起得荣耀”(罗8:17)。因此,永远的荣耀必定是随着对律法的顺服而来的。所以,亚当所拥有的是同样的律法,他也拥有永福的应许。
第四,藉着信心接受基督时所承受的生命,也曾应许给完全顺服律法的人。既然永生是赐给那些在基督里有信心的选民的,同样也赐给了那些完全地遵行律法的人。使徒证实这同一永生的应许适用于两种情况。“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惟有出于信心的义如此说:你不要心里说。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上帝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5-6,9)。“……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1-12)。此处的应许是一样的,就是生命的应许,永生的应许。在《马太福音》19章16至17节说的也是如此,我们已经在上面解释了。关于信心,在《约翰福音》3章36节说,“信子的人有永生”。使徒说明,要达到目标有两条道路,一是律法之路,一是信心之路。因此,我们可以说,拥有律法的亚当,也是拥有永生的应许的,而这永生的应许现在是藉着信心而得到的。
第五,这也由以下的警告得到了证实:“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此处所威胁的死亡是没有其它任何限制的。有人坚持说,此处所说的死是指暂时性的死,他们必须证实确实这是必然的。但持这种主张的人无法证明他们的观点,因为找不到此类的证据。而且,众所周知:
(1)死既指永刑,也指暂时的死。“在这等人,就作了死的香气叫他死”(林后2:16);“有至于死的罪”(约壹5:16);“第二次的死在他们身上没有权柄”(启20:6);
(2)此处所警告的死是对罪的惩罚。然而,对罪的惩罚不仅包括暂时性的死,也包括永死,这是与永生相对的。“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耶稣基督里,乃是永生”(罗6:23);“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6);
(3)使徒清楚地说明,因为吃禁果,定罪就临到所有的人身上。“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6,18)。任何人都不会否定,这一罪性就是吃禁果之罪。然而,吃了之后,接下来就是被定罪,因此“死”这个词所威胁的就是定罪。让我们反过来看。假如是在犯罪的时候,亚当受到永刑的威胁,那么,相反,人顺服的时候,就会有永生的应许。假如人不犯罪的话,在死的威胁中本来是有永生的应许的。这种推理是更可信的,因为谁能竟敢认为慈爱的上帝对不顺服有处以永刑的威胁,而同时对顺服则没有永福的应许呢?谁敢认为他的审判不可思议地大于他的慈爱呢?
4.行为之约与生命树(TheCovenantofWorksandtheTreeofLife)
第六,这也得到了生命树的证实。这两种树是彼此相对的。既然一个象征永死,为什么另一个不是象征永生呢?树的名字本身也表明这一点,因为这树清楚地被称为生命树。生命树是一个标志,是生命的表记和印证,除此之外,我们还能推出什么来呢?此处丝毫没有说仅限于肉体的生命,因此我们也不要这样作。再者,假如亚当失去肉体的生命,他所拥有的属灵的生命也会立即丧失。因此,我们必须理解,“生命”这个词本身既包括肉体的生命,也包括那时亚当所拥有的属灵生命,而永生也是包含在“生命”这个词中的,尽管并没有“永”字加在前面。“你若要进入永生……”(太19:17)[1];“引到永生,那门是窄的”(太7:14)。在其它许多经文中也是这样表述的。因此,亚当丧失这种生命之后,主就不再让他享用这永生的印记。主让天使把亚当赶出了伊甸园,“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创3:22)。
当亚当犯罪,吃那棵他没有权利吃的树上的果子的时候,上帝就不让他吃另外的树上的果子了。假如他仍然能吃生命树上的果子,并且确实吃了,他能永远活着吗?不可能,因为生命树本身并没有那种能力,能恢复亚当所丧失的属灵的生命以及与上帝的交通。亚当当然是晓得这一点的。没有属灵的生命,仅仅肉体的生命对他还有什么益处呢?生命树本身也没有能力,能够废除上帝的威胁,“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即使他能够保存肉体的生命,亚当很清楚,他也不会这样作的。那么,为什么上帝还说:“就永远活着”呢?我的回答是:此处是责备的语气,这在同一节经文中很明显,“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创3:22)。仿佛上帝是在说,“注意那人,他认为吃了禁果就能成为我们之中的一员,他现在真像我们了!”上帝仿佛是在说,“他被自己的目标所蒙蔽,不仅没有变得与我们类似,反倒更不像我们了。”“就永远活着”,语气也是如此,“他不过是被自己的目标和意见所蒙蔽,竟然认为通过吃这棵树上的果子就可以永远活着。”因此,“就永远活着”是指亚当所想象的,仿佛在他犯罪之后,这树仍然还是生命的标志一样。上帝并不希望让他继续滥用这一标志,因为亚当已经丧失了生命本身,也就是丧失了永生。上帝的旨意就是:亚当既然失丧了,就当从此之后转离已经被违背的行为之约,把他一切的希望都寄托在女人的后裔身上,这是在亚当堕落之后不久,上帝向他所赐下的应许。
5.亚当对行为之约的条件和应许的接受(Adam’sAcceptanceoftheConditionandPromisesoftheCovenantofWorks)
我们已经考察了立约一方的活动:上帝把律法赐给亚当,并应许他有永生。这永生是与基督为选民所赢得的,并藉着信心所赐给他们的永生是一样的。我们已经注意到,上帝把分别善恶树作为禁令的表记,而生命树所象征的则是生命。因此,就圣约的一方而言,一切所需要的条件都已经显明了。现在我们必须来考察另一方及其约言,这是立约的前提条件。
立约的另一方就是在亚当里的人类,亚当有上帝的形像为装饰,这形像包括对上帝的毫无瑕疵的认识,以及公义和圣洁。因此,他肯定晓得圣约的条件和应许,并且能够满足有关的条件。既然对此圣经上并没有记载,问题在于“他在这一圣约中是默然同意的吗?”我的回答是:尽管这在圣经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仍然可以清楚地推导出来。
很显然,亚当接受了圣约的条件和应许。首先,在圣经中,虽然圣约的应许与整个的圣约有关,但在圣约的应许中经常是仅仅提及圣约的一方当事者。比如《创世记》3章15节说,“它(女人的后裔,基督)要伤你(蛇)的头”。众所周知,此处所确立的是恩典之约,然而并没有一个词提及亚当和夏娃对这一圣约的接受。既然与立约一方有关的所有条件都提到了,这必然隐含着另一方的默认。
第二,亚当那时是完美的,既然上帝有权立法,而且亚当既然有完全的顺服,就不会拒绝上帝的吩咐,他所能作的就是接受其中的条件和应许。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受造物,既然完全晓得与上帝的交通,除了渴慕更加蒙福,与上帝有更美好的交通之外,还会作其他低等的事吗?他不会有任何不同的行动的-除非是因为丧失了智慧,只爱自己得益处,失去人性。因此,当这样的事情应许给他的时候,亚当不会不欢喜快乐,满心接受。这些事情,正如我们此前所观察的那样,确实是应许给他的。立约的条件也是如此,因为这不仅是唯一的通向永生的道路,也是他目前的幸福之所在。这包括尽心尽意爱至慈的上帝,顺服于他的主权之下,惟独他是配得顺服的。这就是亚当当时所拥有的,这也是他的爱慕和喜乐。鉴于以上的原因,亚当禁不住接受应许,也禁不住接受条件,因为应许和条件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程度而已。
第三,这在所有人的行为上都很显然。人的天性教导我们说出以下的话:“我赞同律法是圣洁的、公义的,是美善的。我对此表示认可;我认为我确实对律法有顺服的责任,我对这责任予以默认,并认为这确实是我当尽的本分。我愿意约束自己,遵行律法,接受这顺服就进天堂的应许。”因此,即使在堕落之后,自然人仍然默认这应许和条件,而人在其完美的状态中,更是会接受这应许和条件了。
第四,亚当和夏娃约束自己,不吃禁果,这一事实也表明他们接受了圣约的应许和条件,是主禁止他们这样作的。顺服禁令,拒绝违反,就是接受了应许和条件。此处的境况是如此,从《创世记》3章所描述的历史很容易看出。所以,亚当和夏娃接受另外圣约的应许和条件,因此,可以推论说,在上帝和人之间确实有一个约存在。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是我们一直在寻求的,现在已经找到了。假如有一个附有条件的律法存在,有与条件成全有关的应许,有禁止性的表记作为信记,亦即既接受条件,也接受应许,那么就有约存在。此处这些方面都具备了,因此,上帝和亚当之间是有约存在的。我们在这里既没有提到伊甸园,也没有提及安息日,因为我们并不承认二者是表记,分别善恶树也不是表记。
6.证实行为之约有效的附加证明(AdditionalProoftoVerifytheValidityofthe
CovenantofWorks)
证明#2:我们已经确立了前面的证明,接下来的证明更清楚。我们的证明以《何西阿书》6章7节为根据,“他们却如亚当背约,在境内向我行事诡诈”。此处提及约的存在,这约是上帝与亚当之约,而且提及亚当的背约。此处有两大难点需要消除:“亚当”(Adam)一词在这里是否应当翻译为“人”[2],所指的并不是亚当,而是其他人;二是Berith一词是否应当翻译为“律法”;因为此处完全没有提及约。
对于第一个难点,我的回答如下:因为“亚当”(Adam)一词可以译成“人”,而且圣经中确实经常是这样翻译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处一定也要这样翻译。如果有人这样坚持,他就必须加以证明,但他是无法做到的。我们认为在这一节经文中“亚当”一词就是第一个人的称呼。我们的理由如下:
(1)假如把这个词翻译为“人”,就丧失了这节经文所强调的重点,因为此处所加的“如亚当”几个词是为了强调以色列人的罪行,绝不是缩小。假如只是说他们就如其它加入圣约的人一样背约,就没有什么强调的力量了。他们要背约,就必定是首先在圣约之中;这就是说,他们的背约就如他们的同伴所作的那样。这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因此此处的亚当所指的就是第一个人。
(2)在摩西五经第一卷《创世记》中,在《申命记》32章8节和《历代志上》1章1节中,圣经经常用亚当一词来指第一个人的名字,特别是在《约伯记》31章33节中,我们也发现了这样的合并。“我若像亚当(keAdam)遮掩我的过犯……”。此处所指的是亚当对自己的罪行的遮掩,既然所指的是第一个人,此处就必须使用亚当的名字。在《何西阿书》6章7节中所指的罪也是亚当所犯的罪,也就是同样性质的犯罪,为什么不可以把这里的keAdam也翻译成“亚当”呢?
(3)原文也没有任何理由拦阻我们使用亚当这一名字。名字之后不宜加强调符(Emphaticum)。假如这个字是“人”的意思,一般都是与强调符连接。然而,此处并没有用强调符,假如有的话翻译为其他人就最合适了,但此处所用的“亚当”一词有极大的强调语气。
(4)争议的问题确实与亚当有关。他确实参与了一个约,我们已经在上面注意到了。亚当违背了约,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此处所指的是亚当,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让我们不得不得出别的结论。
(5)这样翻译是非常合乎上下文的。上帝的意图就是指出这种罪的本源和例子,从而说明犹大和以法莲所犯的罪的严重性。这种罪不仅本身就是邪恶的,还有其邪恶的本源,这使得这种罪更加邪恶。这也使得大卫的罪更显严重,正如在《诗篇》51篇中所记载的那样。这种背约指罪源于亚当当初所犯的背约之罪,因此是极其可憎的。亚当在肉身和理性方面都蒙受了上帝极大的祝福,他却随随便便、不假思索、不忠不信地违背圣约。他们在身体上得蒙上帝极大的祝福,并得蒙上帝的圣言和各样蒙恩的工具,在灵性方面也得蒙上帝丰富的祝福,却效法亚当,背信弃义,违背上帝的圣约。因此,“如亚当”几个词使得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亚当的初次背约上,此处之所以提及亚当的背约,就是为了强调犹大和以色列的犯罪。
第二个难点,也就是认为Berith一词可以翻译为“律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们不能从可能的意思合乎逻辑地得出一个词真正的意思。另外,我也不认为Berith一词的意思是指“律法”。迄今为止,我还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例证,尽管我承认Berith一词被称为约,并且把律法视为是约的标准。然而,据我所知,这个词绝没有“律法”的意思。因此,这就证实了此处所说的是约,是一个被违背的约,正如当初亚当所违背的约一样。所以,在上帝和亚当之间确实是有一个约存在。
7.对默想行为之约的劝勉(ExhortationtoReflectupontheCovenantofWorks)
当经常默想行为之约,目的在于使你明白上帝曾经把人类置于何等蒙福的处境之中,而你自己本来的处境也是这样的。这一行为之约的条件是何等地完全、适宜,甚至令人羡慕啊!其中的应许是何等荣耀啊!与至尊至荣、无限慈爱的上帝有约是何等地荣耀啊!行为之约的重要性是无限的。接下来就要默想背约之事,这事从性质上而论,实无任何需要,人却不假思索,任意妄为。这是多么可憎的事啊!再从这一视角出发。默想上帝的公义,他惩罚并弃绝这样的背约者,你当赞同。默想行为之约的荣耀,努力注重你自己的本罪和原罪。亚当和夏娃竟然违背这样美丽的圣约,而一个还没有归正,仍然没有进入恩典之约的人,仍然处于行为之约中。因此,只要他犯罪,他就是在不断地违背圣约,当受圣约的咒诅,而且这种咒诅不断加深。所以,把你的眼光从行为之约转开。这一行为之约已经被违背了,靠它再也不能得救了。这种劝勉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即使上帝的儿女也常常倾向于盯住自己的工作不放,情绪随自己的工作状况而起伏不定。没有归正的人总是渴慕表演什么东西,认为只要祷告、改正,就凡事顺利;然而,他们这样行不过是欺骗自己而已。请你特别珍惜恩典之约。请你转向这一圣约的中保,这一圣约比前约更美。进入这一圣约,留心考察,要晓得第一个人已经死了。
[1]在英文中是ifthouwiltenterintolife,在生命前没有“永”字,在中文翻译中为了忠实原文,翻译为“永生”,下同。-中译者
[2]在英文钦定本中,翻译为“人”,在中文和合本中翻译为“亚当”。-中译者
亚当犯了罪,从而违背了行为之约,这一事实并不需要别的证明,人类的罪况和圣经处处都在见证这一事实。
1.亚当堕落的时间(TheTimeofAdam’sFall)
然而,问题在于:亚当是何时堕落的呢?人受造如此伟大,与他的上帝有着这样的蒙福之约,但是,人处在这种圣洁蒙福的状态中,很有可能并没有持续多长的时间。这种状态到底持续了多长时间,圣经上并没有记录,因此我们不晓得。但是,他并没有在他受造的那一天就堕落了,这是很显明的,理由如下:
首先,第六天之后就是第七天,方式和以前的日子一样,是连在一起的。并没有提到有什么中断之事,也没有提及邪灵或人的堕落。现在圣经中的章节划分是人后来加上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记忆和教导,并不是来自圣经的原作者。即使这些章节划分也没有表明此事的出现。
其次,从圣经的记录来看,堕落是在第七天之后发生的。《创世记》第一章和第二章所描述的就是第一个七天以及在这些天中所发生的事情,是按时间的顺序记录的,而堕落则是记录在此后的第三章之中。
第三,在第六天结束的时候,一切还都甚好。“上帝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创1:31)。
第四,当上帝看到人的犯罪时,“耶和华就后悔造人在地上,心中忧伤”(创6:6)。然而,在第七天的时候,主便安息舒畅;这就是说,他停止创造新的受造物。他高兴地看着自己所作的一切,为他自己手中的工作而欢喜,从人类的角度而言,他为此而感到欢喜。“因为六日之内上帝造天地,第七日便安息舒畅”(出31:17)。
第五,那时,人刚刚睁开眼睛看世界,假如马上就堕落了,就没有时间享受上帝的同在,也没有时间在他那种圣洁、荣耀的状态中高兴欢喜,并为此而赞美上帝,这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假如那样的话,他就没有时间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熟悉他那蒙福的状态,更不能在堕落之后对此加以回想。由此可以推论说,上帝拨出一些时间让他经历美好的事,人是在第七天之后才堕落的。
2.撒但在人堕落中所扮演角色(Satan’sRoleintheFall)
在许多的天使犯罪,成为邪灵之后,魔鬼就密谋策划,要使亚当和夏娃堕落,使他们不再荣耀上帝。上帝已经弃绝了所有的邪灵,把他们永远排除在恩典之外,魔鬼因此对上帝有着刻骨的仇恨。
魔鬼首先趁着夏娃单独在的时候向她发起攻击,可能那时夏娃正站在分别善恶树附近。魔鬼就在那里蒙蔽了夏娃。夏娃虽然被欺骗了,但她还不晓得,自己不知不觉也欺骗了她丈夫亚当。亚当并不是因为爱妻子而上当受骗,而是因为夏娃的欺骗而被蒙蔽,那时他们二人的眼睛就都明亮了(创3:7)。因此,魔鬼是人堕落的诱因,所以他被称为“从起初是杀人的”,是“说谎的”(约8:44)。
为了诱惑人犯罪,魔鬼利用了一条蛇,认为蛇是他合用的工具。他藉着那蛇向夏娃说话。当他说话的时候,并不是看不见的,他也不是模仿一个声音说话。他也没有与夏娃的灵魂亲自对话,而是藉着那蛇说话,他已经附在了那蛇的身上。绝不能把这件事视为是一个象征,或者比喻,也不要视为是幻象。魔鬼也不是以类似蛇的幻影的形式出现,这是实实在在的历史-是一个确实发生过的历史事件。魔鬼和那蛇都在这个事件中发挥了他们各自的作用。那蛇也是真正意义上的蛇,是一个真正的动物。这是很明显的:
(1)从历史本身来看。“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对女人说……”(创3:1);
(2)在《创世记》第三章14节,上帝对那蛇说了以下的话:“你既作了这事,就必受咒诅。”蛇本身是一个无理性的受造物,它是不能发出人所能理解的有智慧的话语的。因此,必定是一个有理性的受造物在藉着蛇说话,而这个有理性的受造物则是邪恶的,是有罪的。所以,它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魔鬼,因此在圣经中,它经常被称为“蛇”、“龙”,“那蛇”。“那龙……就是那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启20:2)。“就象蛇用诡诈诱惑了夏娃一样”(林后11:3)。基督所伤的头就是魔鬼的头,“特要借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来2:14)。
摩西在记录世界起初的事件时,是非常简略的,所以魔鬼欺骗的方法并没有记录下来。因此,这个方面的所有猜测都不过是无益的思辨而已。有的人说,魔鬼和夏娃说话只有一次;有的人说,是在不同的场合与夏娃说话;有的人说,魔鬼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对待夏娃的;有的人说魔鬼是以上帝的使者的身份来到夏娃面前的,他向夏娃宣告禁止的事件已经结束了,他们现在可以吃那树上的果子了;有的人说,魔鬼是以朋友和老师的身份出现的,他为夏娃出谋划策,说明吃那树上的果子能得到什么好处;也有人说,魔鬼是以上帝的仇敌的形像出现的,他想夺去使夏娃幸福的事情,使夏娃和它一样。这些都不过是人的推测罢了。魔鬼也有可能杜撰了其它的托辞和理由。在这些方面和类似的事情上,我宁愿保持沉默,免得用只是表面上看来合理的东西来误导你们。凡是最智慧最伟大的导师还没有向我们揭示的事情,我们就不要梦寐不忘,非要知道不可。要想避免诸多的试探,这是一种非常安全的做法。
我相信,夏娃对动物还是非常熟悉的,她对那条既没有理性,也不会说话的蛇也是如此。虽然她对天使的堕落一无所知,但她从推论应当晓得:蛇说话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情。我也相信,上帝容许夏娃追求更高层次的知识,寻求与上帝更好的交通,这在行为之约中已经应许给她了。上帝也允许她追求增加对自然界的知识,她可以通过亲身的经历来得到这种知识,正如天使藉着教会而晓得上帝百般的智慧一样(弗3:10)。
我也相信,她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不是出于无知的缘故,她非常清楚既不可吃,也不可摸。夏娃想增加自己的聪明,就受到魔鬼的诱惑,吃了那树上的果子。她并不是被迫吃的,而是出于她自己的意志自由而行的。夏娃并没有马上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二是在她欺骗了亚当之后才明白的。再者,亚当既不是首先被蒙蔽的,也不是被蛇蒙蔽的,而是被夏娃欺骗的,正如在《提摩太前书》2章14节中使徒保罗所说的那样,他是被已经上当的夏娃蒙蔽的,因此亚当被蒙蔽是发生在夏娃之后。我相信假如亚当站立得稳,夏娃就会自己承担当受的惩罚。然而,既然亚当也犯罪了,整个的人性,整个的人类,就都有了罪,正如保罗所说的那样,“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罗5:12)。他并不是单单指夏娃的罪,而是指整个人类的罪,全人类都包括在亚当和夏娃的犯罪之中的,而亚当和夏娃已经藉着婚姻成为一体。另外,保罗还特别指出亚当的罪,因为亚当是第一个人,是首先的,也是夏娃和全人类独一的本源。
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罪,虽然吃这树上的果子本身是件小事。准确地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罪行,破坏了整个的律法。爱、顺服和圣约都被破坏了,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他自身及其所有后裔的沉沦。这一罪行因为以下的事实更显严重:
(1)这罪是得罪上帝的,他们晓得他的威严和荣耀,在他诸般的慈爱中,他已经把他们与自己联系起来;
(2)这一罪行是一圣洁之人所犯的,他有必需的能力,能够不犯这罪,并抵挡各样的试探;
(3)上帝禁止他吃这一棵树上的果子,本来是件微不足道的要求,是很容易就能做到的,因为在那美丽的伊甸园中,他们拥有各样的东西,丰丰富富;
(4)他自己及其后裔的永生和定罪就以此事为转移。因此,在《罗马书》第五章中把亚当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事称为“罪”(12节),“罪过”(14节),“过犯”(15节),“悖逆”(19节)。
3.人起初所犯的罪就是不信(UnbeliefIdentifiedasMan’sInitialSin)
假如我们彻底地思考这一罪行及其犯罪经过,就会发现,很显然,这是各样罪的并发。违反一条诫命的人就违反了所有的诫命,每个罪都是对赐律者的背叛,所触犯的都是上帝的律法,但原因不仅如此,还在于许多具体的罪都复合在这个罪里。假如有人问,“第一个罪是什么呢?”我的回答是,一个具体的罪或许并不是在时间次序上首先出现的,而是在重要性上是第一位的。同时,在外部的行为出现之前,各种罪就已经混合在一起发生了。因此,不要在外在的行为上,也不要在情绪、感情、趋向上,也不要在意志方面寻找人起初所犯的罪。在人完美的性情中,意志和感情是顺服理性的,它们的运作不会先于理性,而是在人的理性思考之后。
起初的罪必须在理性中找寻。正是因为欺骗性的推理,才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不会死,那树本身有使他们得智慧的能力,他们可以渴慕这样的智慧,不会有任何罪咎。这棵树有知识之名,而知识正是是他们所渴慕的。而且,这棵树还有善恶之名,虽然“恶”这个词到底包含什么,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隐藏的。那蛇使用这一名称,仿佛在这些词中隐藏着了不起的事。人的理性开始集中思想如何变得有智慧,开始集中在那棵树上,因为那树上的果子能够把这种智慧传递给他们。这时候,那种对不可吃的禁令以及死亡的威胁的强烈的活生生的意识开始变得淡薄起来。人的判断力提醒人,吃这棵树上的果子是可取的,这又在人的心中激发起以此获得智慧的倾向。而且,除此以外,还有以下的事实为证,“……女人见那棵树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悦人的眼目”(创3:6)。
人的理性被蒙蔽并不是因为那树及其果子的性质,而是由于那蛇对女人所说的话,以及女人对亚当所说的话。因此,眼前的事项-亦即:不会死的,吃这棵树上的果子,就会获得智慧-得到了信心的证实,一个人把别人的话视为真理就是这样行的。所以,最早的罪就是对那蛇的信心,相信他们不会死,而是获得智慧。这一行动表明了他们对上帝的不信,上帝用死亡的威胁禁止他们吃那树上的果子。因此,夏娃因着不信而悖逆,摘下那树上的果子,吃了。夏娃在这样作的时候,她所相信的是那蛇,从而受到了蒙蔽,上当受骗,在《提摩太前书》2章14节和《哥林多后书》11章3节所指出的就是这种罪。所以,最早的罪并不是骄傲,也就是与上帝同等,也不是叛逆,不顺服,或不正当的贪欲,而是不信。
4.亚当堕落并不是因为他天性中的不完美(Adam’sFallnotduetoImperfectioninHisnature)
问题:一个完美的人,完全没有罪的毒素的人,怎能堕落到罪里呢?
回答:请你首先告诉我,天使的完美程度更高,他怎么可能堕落呢?假如你的回答是,你晓得他们犯罪了,但并不晓得他们是怎么犯罪的,那么,你已经回答了你自己提出的关于亚当的问题。亚当犯罪的事实是确定无疑的。他心中丝毫没有生来就有的犯罪倾向,这也是确定无疑的,因为1〕假如这不是真的,那么上帝就成了罪的作者;2〕这种生来就有的犯罪倾向与受造时的完美和上帝的形像是不一致的;3〕这种倾向是与十诫相抵触的。
其次,上帝所创造的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并且上帝赐给赐给他理性和意志的自由,从而使他能够管理自己的行动,不为外界的诱惑和欺骗所动。而人却任凭自己上当受骗,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探讨的那样。既然我们现在已经受罪的影响,与其关心我们是如何陷在罪中的,还不如让我们更多地关心如何从罪中得释放吧。
上帝从永世就预知人的堕落,并在他的预定中容许此事的发生,这一事实不仅得到了他的全知性以及预定论的证实(第五章),也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上帝从永世就为人预定了一位救赎主,把人从罪中救拔出来-他就是彼得称为羔羊的主耶稣基督,“基督在创世以前是预先被上帝知道的”(彼前1:20)。
问题:亚当犯罪的时候是不是独立于上帝之外的,堕落是不是在上帝的护理之外发生的?
回答:我的回答是强调性的-“不是”。我们在十一章中已经详细地探讨了这一问题。在那一章中,我们已经证明,任何受造物都不会独立于上帝之外,不管是存在方面,还是在行动方面。我们也证实了上帝护理性的合作掌管万人,促使人在各自特定的领域中活动,并从中维系他。因此,在自然运动方面,是上帝为人的理性、意志和活动提供能量,其方式是与人的本性相合的,使他按自己意志的自由而行动。人的意志虽在上帝护理性合作的维系、控制和掌管之下,本身仍然是人的行为的发动者和原因。在犯罪的时候,人不致力于遵行上帝为他所制定的律法,滥用了上帝的护理之工。在亚当身上就是如此。上帝已经赐给他足够的力量,能够抵挡各样的试探,但上帝并没有拦阻他,使他不犯罪。上帝是能够这样作的,但上帝并没有义务非要这样行不可。上帝并没有从亚当身上收回他所赐给的力量,而是容许人运用他自己意志的自由从事各样的活动。因此,当责备的是人,而不是上帝。假如有人想用他那微不足道、黑暗重重的理性来参透这事,并把上帝召到他自己的理性和审判庭上,宣告上帝有罪,而人则是无辜的(这样的人竭力想作的就是这样),把人的犯罪归因于人生来就有犯罪的倾向,宣告人是独立于上帝之外的,这样的人如此胆大妄为,他所受到的报应必是落入极大的黑暗之中,成为对上帝有种种蠢念和罪恶思想的牺牲品。因此,我希望你在我们所说的这些方面保持沉默,要晓得上帝的意念不同于我们的意念,上帝的道路不同于我们的道路。上帝的道路是圣洁的,不管我们是否理解。
5.行为之约及其在人堕落之后的约束力(TheCovenantofWorksanditsObligationsAftertheFall)
因着犯罪,人违背了那荣耀的圣约,丧失了圣约的应许。因此,现在要律法使他称义,从而得到永生的权利,已经不可能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罗8:3)。
然而,这一行为之约仍然是完全有效的,对全人类都有约束力(这就是说,那些还没有转入恩典之约的人),所有的人都有责任顺服,这一行为之约也使人受到当受的惩罚,因为应许的成全仍然是以顺服为条件的。“这样行,你就会活着。”虽然人因为没有满足条件,无法得到此约的应许,但应许仍然是这一行为之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首先,这在以下的事实上是很明显的:即使没有任何约,上帝因其本性也有权力使人顺服他,而受造物顺服上帝也是天经地义,再自然不过的了。当然,上帝造人的时候,就是在约的关系中创造的,上帝把对这一行为之约的认识和认可刻在人的本性之中,因此,从一开始存在,人就无时不处于这一圣约之中。所以,对于这一圣约而言,人类的本性仍然处于原本的责任之下。
其次,在人身上,在第一次过犯之后,行为之约仍然是有效的。君王和政府的交替并不意味着他人对约的违背就一笔勾销了,而是仍要交代多少次违背了现行的约法。一个犯了**的妇女,仍然与其丈夫有约,并不是对婚约就没有任何的责任了。在她第一次犯罪之后,她多少次与人有染,就是多少次犯了**,每次她都是违背了婚约。这清楚地证明,背约并不能使背约者从约的关系中解脱出来。所以,行为之约在亚当背约之后仍然有效。
第三,所有的人生来就晓得,而且圣经也教导说,律法、应许、威胁和约的接受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行为之约仍然有效。每个人都晓得有一位上帝存在,每个人都晓得有律法刻在他的心中。他认为这一律法是好的,并赞同有责任遵守。他承认,假如他遵守律法,就得到善报,假如他违背,就会受到惩罚,这在《罗马书》2章14至15节和1章32节中得到了证实。既然这种有条件的律法是有效的,约也是有效的,而且会继续有效。所以,罪人有责任继续遵守这约,因为他欠了整个律法的债(加5:3)。“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罗7:1)。因此,每当人违反律法的时候,就是违背了约。
然而,当上帝容许人从这个约中退出,进入恩典之约的时候,他就不再处于这个行为之约的约束之下了。“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罗7:2)。对于信徒而言,律法不再是行为之约的条件,而是极其喜爱的生活准则。所以,当他犯罪的时候,他所违背的不再是行为之约,因为他不再处于行为之约的束缚之下。他犯罪所触犯的是这一令人爱慕的生活准则,这准则是在恩典之约中赐给他的。这样的罪并不是里面的新人所行的,而是仍然残留在他里面的属血气的性情所行的。虽然这些罪本身也是当受惩罚的,但是中保已经把他们的罪担在了自己的身上,并且完全偿付了他们的罪债,所以,他们不应再受制于惩罚之下。
有人或许认为,既然在人类第一次犯罪时,应许已经被废除了,惩罚已经发出,所以,行为之约就不再有效了。我们的回答如下:
(1)不管是应许,还是警告,都是约中本来就有的,而且仍然继续保留在约中。所以,行为之约仍然是有效的,因为应许和威胁早已构成了约。
(2)不管是应许,还是警告,分别考察的时候,都没有构成约的本质,约的本质是在于约中彼此依赖的关系,既然这种关系仍然存在,这约就继续有效。
(3)就奖赏和惩罚而言,也是有不同的程度的。既然这已经承认了,约当然继续有效。
(4)人仍然有责任以上帝为乐,把上帝视为自己的至善,在顺服中寻求他。假如竟敢否认这一点,就是不希望自己被称为基督徒。所以,在这些方面约束人的约仍然有效。
6.人由于背约所受的痛苦(TheMiseryofManduetohisbreachofCovenant)
由于亚当和夏娃的背约,产生了无数的犯罪和痛苦之事。
首先,人立即丧失了上帝的形像,只有在重生的时候才开始改正(西3:10;弗4:24)。这些经文证实,这一形像已经失落了,亚当和夏娃当时所感受的羞耻感就显明了这一点。
第二,有羞耻感出现。由于他们对自己赤身露体感到羞愧,就不敢赤身来到上帝的面前(创3:7,10)。他们对自身也感到羞愧,在对方面前也感到羞愧。此处所表明的并不是这些已经结婚的人有什么邪情私欲,而是他们的良知使他们晓得自己的肢体是羞于见人的。所以,他们就试图掩藏起来,而他们所发现的合适的材料不过是无花果树的叶子而已。这些叶子并不像在我们荷兰或西班牙的树叶一样小,而是很长的,可以从人的下巴达到膝盖。这样大小的叶子目前在西伦(Celon)仍有成长。他们竭尽所能,把无花果树的叶子所编织的裙子穿在个人的身上,把自己围起来。
第三,另外,还有惊恐的良知。天起了凉风,上帝向他们显现,这凉风是在日出的时候吹起的,是为了降温的缘故,特别是在世上许多炎热的国家,常常如此。有可能上帝常常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向他们显现,这是亚当从他个人的经历早已知道的。也有可能某种超乎寻常的事情发生了,亚当因而晓得了上帝的莅临。无论如何,亚当和夏娃现在晓得他们犯了罪;所以,他们就害怕因罪而受到惩罚。上帝的临在,以前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喜乐,而现在则使他们感到惧怕,所以他们就逃跑了,把自己藏在附近的树丛中(创3:8)。
第四,在亚当身上表现出一种罪恶的自恋,他想方设法推托自己的责任,指责自己的妻子夏娃,毫无爱心(创3:12)。约伯曾经谈及这种感受。“我若像亚当遮掩我的过犯,将罪孽藏在怀中”(伯31:33)。夏娃也是推托责任,她说自己只不过是上当受骗而已,把责任推在那蛇的身上。
第五,接下来是1)对蛇的审判,蛇被魔鬼使用。“你就必受咒诅,比一切的牲畜野兽更甚”(创3:14);2)对撒但的审判,他是试探的肇因,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创3:15)。这一审判已经由基督成就了(来2:14)。
第六,上帝向亚当和夏娃宣布了恩典之约,证实女人的后裔(不是男人的后裔),也就是基督,他要来“除灭魔鬼的作为”(约壹3:8),他是马利亚“怀的胎”(路1:42),并“为女子所生”(加4:4)。此后,主的旨意就是让人永远对罪保持警醒。因此,主向亚当宣布了对他的责罚,就是各样的痛苦,这些痛苦会一直在他的身上;那些不悔改归信的人,将受罚至死。
(1)女性所承受的特别痛苦就是:“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创3:16)。
(2)上帝对男性所施加的特别惩罚是:“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你必终身劳苦。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也要吃田间的菜蔬。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创3:17-19)。
(3)男人和女人一同承受的刑罚就是死亡:“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3:19)。
有人或许会想:此处并没有一个字提及永罚;看来此处并没有发出这样的警告,人也不当受这样的惩罚。我的回答是:首先,我们在上面已经证明,对于犯罪是有永罚的警告的。以后我们会证明所有的犯罪都当受永罚,死亡就是不悔改归信的人当得的份。其次,此处之所以没有提及永罚,原因就在于恩典之约的宣布(创3:15),是在向亚当夏娃宣布他们将受的苦楚之前(创3:16-19)。因此,亚当和夏娃已经从永罚之中得救了,加在他们身上的苦楚不过是上帝的责罚而已。
异议:并没有证据显明亚当和夏娃被基督拯救了。在《希伯来书》11章4节中所显明的恰恰相反,亚伯是第一个信主的人,同时,在《马太福音》23章35节中,也说亚伯是第一个义人。
回答:首先,在这些经文中确实提到了亚伯,但并不是作为第一个义人提到的,也不是作为第一个信徒提及的。所以,当圣经上这样说的时候,并没有把亚当和夏娃排除在外。圣经上说亚伯拉罕是信心之父,这并不是说就把在他之前的所有信徒都排除在外了。其次,在这些经文里,是把亚伯与不义的人对比的,因为经文中说他的献祭比该隐所献的更美,而且他是第一个殉道的人。第三,亚当相信应许之子,这是我们已经证明了的。
(1)从已经确立的恩典之约来看,亚当和夏娃必定是因基督而得救的。假如他们与恩典之约无份,这约就不会存在。假如亚当与恩典之约无份,到亚伯和赛特为止,就没有一个人参与这约了,而赛特是在亚当被造130年之后出生的。难道上帝设立恩典之约,女人的后裔要伤蛇的头,却把亚当和夏娃排除在这约之外吗?难道这约多年都不生效,没有一个参与者吗?难道上帝向亚当和夏娃宣布恩典之约,却把他们排除在外吗?
(2)在人与蛇彼此为敌这件事上,很显然亚当与夏娃也在恩典之约内,因为与魔鬼为敌,就是与上帝和睦。
(3)夏娃在生了该隐之后,立即就把注意力集中在上帝的应许上,说:“耶和华使我得了一个男子”(创4:1)。
(4)另外,亚当敬虔、忠心地养育、教导子女,使亚伯因此也有信心,这更加显明亚当和夏娃是与恩典之约有份的。
7.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TheCovenantofWorksandtheCovenantofGrace)
主与亚当和夏娃立了恩典之约,并用各样的试炼、今生的苦难和暂时的死亡来责罚他们,然后就用比无花果树叶编织的裙子更好的衣服给他们穿上,那就是用皮子做成的衣服。在堕落之前,亚当并没有杀死任何动物。上帝所赐给亚当的食物并不是肉食,而是各样结种子的菜蔬,并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我无法告诉你这些皮子是从哪里来的。我们在圣经中并没有读到它们是来自献祭用的动物,而且知道这个也没有什么益处。是上帝为它们作的皮衣,给它们穿上蔽体保暖。然而,在这样作的时候,他严厉地责备它们违背行为之约,并责备了他们试图通过背约而达到的目的,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创3:22)。
鉴于行为之约以被违背,变得软弱不堪,无法再靠这约得到永生,而对信徒而言,恩典之约取代了这行为之约,上帝并不希望亚当怀念那行为之约,也不要追想此约的表记-生命树,因为这一行为之约不再行之有效了。上帝希望他们转离此约,把他们的一切盼望都寄托在所应许的女人的后裔身上,并从中得各样的安慰。因此,“耶和华上帝便打发他出伊甸园去,耕种他所自出之土。于是把他赶出去了。又在伊甸园的东边安设基路伯和四面转动发火舌的剑,要把守生命树的道路。……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创3:23-24,22)。
正如我们已经说明的那样,生命树本身并没有永远保存人生命的果效。行为之约已被毁坏,靠此约不再能够得到永生的应许,因此,生命树也不再作为行为之约的表记而发挥作用了。为什么前往生命树的道路被拦阻,使亚当不得接近,吃那树上的果子呢?很有可能,关于这一生命树,魔鬼给夏娃造成了一个错误的影响,或者此后魔鬼使人相信只要能吃生命树上的果子,他就不会死-魔鬼这样作是使人转离恩典之约,重新把人带进行为之约,作为寻求永生的道路。也有可能是亚当自己有这样的倾向,目标错误,观点错误。上帝不想让亚当这样,所以不仅禁止他吃生命树上的果子,还拦阻他,不让他接近这棵树。
因此,行为之约已经被破坏了,上帝的子女要把目光转离此约,这是与他们自身有益的。然而,人们对行为之约的怀念之情是何等地大啊!人们沉沦在犯罪之中,拒不信主,仿佛罪已经使所有的应许都归于无效了,又好像在来就基督之前,必须在自己身上发现什么。我们在暗中倚靠自己的工作,当事情进展顺利的时候就倍感鼓舞。此中所表明的不信,都显明我们对行为之约的留恋。所以,在恩典之约中,我们一定要使基督为一切安息与安慰的根基,从他寻求圣洁,以此为我们得救的主因。
1.罪的定义(SinDefined)
亚当违背了圣约,不仅自己变得有罪,他的后裔也都与他一同成为有罪。我们认为,此处所说的“罪”所指的既不是对罪的惩罚,也不是为罪所献的祭(虽然有时也被称为罪),而是指在本质和行为上都与上帝的美意相抵触的事。圣经上称之为:背叛、不法、邪恶、悖逆、不义、过犯、叛逆、反叛,等等。每个罪都有特定的名字。
罪并不是某种在本质和存在上都独立的东西。凡是有本质的,都是上帝所创造的,因此都是美好的。另外,人的人格的本质并没有因为罪的缘故而改变。然而,罪确实污染、败坏了人本质性的道德属性。
罪的本质并不在于意志的自愿和直接的赞同,仿佛只要意志没有直接赞同,就没有罪一样,这种观念是有人杜撰出来,用于否认原罪的存在的:
(1)罗得犯了**之罪,保罗亵渎基督,**基督徒。他们这样行的时候,他们的意志并没有赞同,因为他们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犯下这样的罪行的。
(2)十诫中所禁止的贪心之罪(罗7:7),在人的意志还没有赞同之前。就已经存在于人的心中了。
(3)事实上,所有在无知之中所犯的罪(这样的罪有许许多多),都是在意志并不赞同的情况下触犯的,因为当人运用自己的判断力的时候,意志就会作出赞同的反应。如果我们对于这种自愿性的赞同追本溯源,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的本性和意志并不是抵挡罪的,而是倾向于罪。从人一开始存在的时候就已经是这样了,那时人对罪并不熟悉,也没有真心地喜欢犯罪。罪的本质也不在于罪行,也就是当受惩罚的,因为罪行只是罪的结果,可以消除,而罪仍然还在。基督为信徒的罪赎罪,所发生的就是如此。
罪也不仅仅是行动,也包括犯罪的倾向和怪谬的性情;这就是说,应当有的官能没有,不当有的却有。
罪的本质在于不法(anomia)、不服、不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约3:4)。在这一方面,我们必须分清相对于律法而言人的罪性和罪行。同时,也要分别所所承受的罪(inheritedsin)和实际所犯的罪(actualsin)。承受的罪是由继承而来的,从亚当传递给他的后裔,是藉着自然的**而从亚当发出的。此处基督是个例外,他也是从亚当而来的,但并不是藉着自然**的方式出生的。承受的罪也被称为原罪,其本源在于亚当。而另一种罪则被称为本罪,因为他是人自己在思想、言语或行为上所犯的罪。
2.原罪(OriginalSin)
原罪包括归算的罪咎和承受的罪污。归算的罪并不是说,由于人所承受的败坏,必须把他视为如亚当的情况一样;也就是说,他确实犯了亚当所犯的同样的罪。这样就不是别人之罪的归算了,而是自己犯罪了。这就成了特定之人的特定之罪的比较,是在罪咎和惩罚方面对罪进行比较。那么,这就成了是用他人的罪来衡量我们的罪,而不是针对亚当的罪了。我们所理解的罪的归算,就是把亚当当初所犯的背约之罪归算在人的身上。否认或曲解这一真理,就奠定了否认罪污从亚当而来的基础,从而也就否定了原罪的来源。依此类推,就否定了基督之义的归算。
归算发生在以下的情况:首先,当一个人犯罪的时候,因为他自己的罪行,使他自己当受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其次,另外一个人犯了罪,有人与这一犯罪之人有关系,因为有这种关系,就参与了同一罪行。假如我们与犯罪的人没有任何关系,对方的罪就无法合法地归算在我们的身上。
与别人的关系可能在三个方面存在。
(1)可能是血缘性的关系,比如父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2)可能是民政性的关系,比如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3)可能是自愿性的关系,比如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因合同和协议所确定的关系。
第三种关系在此并不适用。第二种关系,也就是民政性关系,从其定义来看,在此处也不适用。确实,上帝指定亚当为全人类的头,这是不必由后人委任的。然而,如果说亚当犯罪的时候把永刑带给他的后裔,仅仅是因为他是人类的头的缘故,就把我们置于困境之中,因为在堕落之后亚当仍是人类的头。结果就是,除了第一次背约之罪外,亚当在堕落之后所触犯的所有的罪,基于同样的理由,都应当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然而,使徒保罗否定了这种观点,他在《罗马书》5章18节中说:“因一次的过犯”。
剩下来的就是第一种关系了,也就是血缘性的关系。我们从里里外外考察这种关系,就会发现这种关系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确实,所有的人都是从亚当而来的,他是树干,人类都是从他萌生的。人类都与亚当一样,有着同样的性情。然而,假如主张亚当的罪归算在我们的身上,仅仅是因为我们也有亚当同样的性情,就把我们置于同样的困境之中了。既然亚当是所有人的祖宗,不管是在堕落之前,还是在堕落之后,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性情,那么依此类推,亚当在堕落之后所犯下的所有的罪,就如他第一次背约一样,对人也会有同样的影响。这是与《罗马书》5章18节的内容相悖的。假如上述主张成立的话,我们在亚当之后所有的祖先的罪也当归算在我们的身上,因为我们也曾在他们的身体之中,他们像亚当一样,也是我们的祖先?然而,真实情况是:“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节18:20)。
3.亚当的罪归算在我们的身上,是由于我们与他有约的关系(TheImputationofAdam-sSinduetoOurCovenantRelationshiptoHim)
我们与亚当的关系在于人类的人性是在行为之约中受造的。这人性那时惟独存在于亚当的身上。亚当并不是在创造之后才进入行为之约,而是在他出现之始,就处于这一约内。当他第一个念头形成的时候,他就晓得上帝和圣约的存在,而且情不自禁地赞同此约。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性本身,以及在亚当里的全人类,都是在此约中受造的。所以,所有的人仍然出生在上面所探讨的这一行为之约中。亚当背约的时候,整个的人性,以及全人类,都违背了圣约。因此,全人类之人性被判为有罪,每个人,因着同样的性情,都有背约之罪归在身上,当被定罪,这是公义的。由此看来,很清楚,只有亚当的背约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而他以后的犯罪是不在此列的。这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都享有同样的性情,而且还因为他们都是在亚当里,在行为之约中被造的,都在他里面违背了圣约。
问题:是不是亚当的行为,也就是他当初的背约,归算在了全人类的身上,也归算在了每个从他而生的人身上,所以他们都被视为犯了背约之罪?
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对此予以否认。他们认为亚当的罪只是影响他自己,对他的后裔没有影响。然而,我们坚持认为这是确定无疑、无可辩驳的真理。
亚当的背约之罪归算在所有人的身上,这是公义的,从以下的理由来看是很显然的:
首先,在《罗马书》5章12节,15至18节证实了这种主张,在这段经文中包含了好几个证明。
证明#1:“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
(1)此处我们所读到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而是所有的人都犯了罪。此处所指的不是倾向,而是作出了一个作为。因此,这节经文不可能适用于人性的败坏,人也不可能因为这种本性的败坏而当受同样的惩罚。因为此处所指向的是一个作为,而接下来的经文所指的也是这一作为(或过犯)。
(2)此处说得很清楚,罪是死亡的原因,也是肉体死亡的原因。因此,说死亡是人的罪行导致的,并不正确,即使已经有了罪行也不成立(参考第十章)。
(3)因此,很显然,出生之前的婴儿也必定是有罪的,因为他们也会死亡。根据14节,他们并没有犯下本罪。因此,他们所犯的罪是归算在他们身上的罪,这归算在他们身上的罪并不是别的罪,就是亚当当初背约之罪。
(4)众人“在他里面”(ephhoi)都犯了罪。ephhoi,这虽然是仅仅是几个字,却可能有无数的意思,关键在于使用的方式。在此处的上下文中,它们的意思就是“在他里面”。请看以下的例子:epautois-“在他们身上,正应了以赛亚的预言”(太13:14);efhoi-“把瘫子连所躺卧的褥子”(可2:4);epitoionomati-“奉耶稣基督的名”(徒2:38);epibromasi-“那饮食和诸般洗涤”(来9:10);epinekrois-“因为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来9:17)。此处也是如此,这就是说,众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所有的人都包含在处于行为之约中的亚当里,所以,所有的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这是在他里面的后果。
有人或许会问,为什么efhoi不能翻译为“因此”或“因为”呢,既然在其它经文中都曾经这样翻译过。
我的回答如下:此处所指的是前面的名词“男人”〔man〕,是一个阳性词。关系代词hoi所指的就是人,所以,不可用作中性词(如“那”,“因为”,“因此”),而应视为阳性词,在他里面,也就是在那人里面。从“众人都犯了罪”这句话中也可以很显然地看得出来,这句话是出于保罗的论述,意思是说,因着亚当的犯罪,死就临到了众人。此处保罗所说的显然不是因着亚当的罪而出现的死亡,之所以临到众人身上,是因为每个人都犯了罪。这样所证明的就是:人之所以必然死亡,是因为他自己犯了罪,这并不是使徒保罗的论点。使徒保罗所说明的是:因着亚当的罪,所有的人都得死。假如人之死是因着亚当的罪,就必定既是与亚当的罪有份,也是与他所受的惩罚有份。使徒用以下的话证明所有的人都与亚当的罪有份:“因为众人都犯了罪”。使徒首先指出所有的人都与亚当所受的惩罚有份,然后就说明了其中的原因:就是与他的罪有份。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因此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既然没有人直接参与亚当的罪,这就是亚当的罪归算在他们的身上,是藉着在他里面一同处于圣约之中而如此的。
证明2#:亚当背约之罪的归算在以下的经文中也得到了证明:“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罗5:15);“因一人犯罪就定罪”(罗5:16);“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罗5:17);“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8)。很清楚,此处所指的是一次性的罪,因此所指的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一种倾向,而这罪只是由一个人犯的。因为一个人,也就是亚当,所犯的这一次罪,定罪的审判就临到所有的人身上。既然圣经中就是这么说的,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了。
证据3#:在这一章中,使徒保罗不断地把亚当与基督对比,这是非常清楚,不容置疑的。在亚当里的所有人都被定罪,他们受到这样的审判的原因就在于亚当。而在基督里的人则都得到救赎,他们得救的原因则在于基督。既然因着基督称义是藉着归算发生的(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对此予以证明),所以,对比之下,定罪的审判之所以临到众人身上,也是因着亚当违约之罪的归算。
第二,罪的归算在《哥林多前书》15章22节中得到了证实,此处写道:“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此处所说的并不仅仅是众人都死了。我们所看到的是:此处并没有说众人是在他们的父亲或祖父里死了,而是惟独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在某人里死了”,意思是说这个人一同受到了审判,结果就是死亡和沉沦。既然众人都死了,那么他们也就都犯了罪,“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另外,如果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那么他们也必定在他里面都犯了罪。既然他们都受到了惩罚,他们必定是犯了罪。如果众人都当公义地受到所威胁的惩罚-也就是:“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那么,他们也是真的犯了同样的罪,受到所威胁的惩罚就因此临到他们的身上。既然,众人都当受所威胁的惩罚,不仅当死,也当受背约所当承受的各样苦难,正如在《创世记》第三章中所列举的那样,众人都犯了同样的罪,这是显而易见的。众人犯罪既不是因为模仿,也不是因为继承了败坏,他们并没有亲自与亚当一同犯这样的罪。任何人都没有在这些方面与某人一同犯罪当死。因此,剩下的就必定是:既然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他们是因着归算而在他里面犯罪的。
第三,假如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与亚当背约的罪有份,罪也没有因此而公正地归算在他们的身上,那么,每个人在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都必定像亚当当初那样完美,也就是说,都披戴着上帝的形像。假如这样的话,上帝必定使人有他的形像,因为人的灵魂是由上帝直接创造的,在创造人这种无罪的理性受造物的时候,上帝必然与他的圣洁性情一致。这样,既然每个人都是自立性的,亚当与他之后的人类有什么关系呢?所有的人都会有着完美的生活,正如当初的亚当一样,而且每个人都能够保持在这种完美的处境中。如果有许多人无法在这种完美的境地中持守,到底原因何在呢?所有的人,毫无例外,都同样生活在有罪的状况中,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假如他们并没有在他里面一同犯罪,他们的败坏也就不可能是从他而来的,因为除了归算之外,他们怎能把他们的败坏追溯到亚当身上呢?这败坏不是从身体发出的,因为严格地从身体的角度来考察,身体并不是非要犯罪不可的;否则,主耶稣就不会从女人的后裔以圣洁的形式取了肉身了。这种败坏也不是从灵魂发出的,因为灵魂是由上帝创造的。假如没有罪,人就是披戴上帝的现象,以圣洁的状态进入这个世界了。那么,我要问,罪又是如何生发的呢?然而,既然人在本性上就是败坏的,当他进入这个世界的时候,也是带着罪进入的,当然就是在亚当里有背约之罪了。
第四,另外,家族中最亲近的祖先的罪也会临到后裔的身上,后裔也会因为祖先的罪而受到惩罚。“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叫世上所流义人的血,都归到你们身上。从义人亚伯的血起,直到你们在殿和坛中间所杀的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的血为止”(太23:35)。这在亚干受罚指事上也得到了证实(书7:24-25);还有耶罗波安(王上14:9-10);亚哈(王上21:21);玛拿西(王下24:3)。利未虽然还在他祖先亚伯拉罕的腰中,已经十分取一,这一例子也证实了这一点。当然,子女自己犯了罪,也是当受各样的惩罚的。然而,此处记载的是他们因为祖先的罪而暂时受罚。对在亚当里的众人而言,更是如此了,他们都在亚当里一同参与了行为之约。
异议#1:世上的审判官如果因为父亲的罪而惩罚儿子,就与上帝的旨意相悖。上帝甚至亲自宣告,他自己也不会这样行的。“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24:16);“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结18:20)。因此,亚当的罪是不能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的。
答复:《申命记》24章16节是上帝赐给人的律法之一。从这节经文中,我们无法对上帝的公义得出结论。这节经文所指的是违法,并不是指背约。前者与后者并不是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此处的经文所指的是特定的个体之人的犯罪。然而,亚当则是圣约的元首,这圣约是上帝在他里面与整个人类立的。亚当的背约是整个人类的罪,因为那时在亚当和夏娃之外还没有其他任何人。整个的人类都包含在亚当里,因此,也都承受他们因自身的罪而当受的惩罚。
《以西结书》18章20节所讲的也是特定之人的特定罪行,因此,对亚当及其后裔并不适用,亚当的后裔与他有着约的关系。这节经文所指的是那些已经成年,没有效法他们的父母的脚踪的人。上帝向他们宣布,他们自身也正在犯这样的罪,因此必定会因为他们自身的罪而受到同样的惩罚。无庸置疑,上帝也会因为他们父母的过犯而惩罚子女,在大洪水的时候是如此,在所多玛和蛾摩拉被毁灭的时候也是如此,在以利的子女身上也是如此。上帝对他自身所表达的非常清楚,“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
20:5)。
我们已经考察了原罪和罪的归算,现在我们来考察人所承受的败坏。
4.罪的败坏与缺乏上帝的形像有关(TheCorruptionofSinasitRelatestotheAbsenceofGod-sImage)
人所承受的败坏包括缺乏上帝的形像和犯罪的倾向。
首先我们来考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没有上帝的形像,并不仅仅是因为否定,也不是因为缺乏原义,而是因为丧失了从前本有的一种倾向。所有的人都在亚当里犯了罪,被剥夺了上帝的形像,因此,每个人生来就缺乏属灵的亮光、爱心、真理、生命和圣洁。
人身上缺乏荣耀和圣洁。“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3:23);“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在我的肉体中),没有良善”(罗7:18);“……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他们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使命隔绝了”(弗4:18)。
其次,在重生的时候,上帝的形像得以恢复,这一事实也证实人丧失了上帝的形像。凡是所恢复的,就是曾经失丧的,凡是给予的,就是原来不曾有的。“穿上新人,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又将你们的心志改换一新,并且穿上新人;这新人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4:23-24)。
这种承受的败坏还包括“犯罪的倾向”。原罪所包含的不仅有原义的缺乏,也包括另外一种与原义相反的倾向。疾病所包括的不仅仅是健康和正常的血液循环的缺乏,还有身体和活动方面的不舒适,在属灵的领域中也是这样。
因此,原罪也被称为“旧人”(罗6:6),“肉身”(约3:6),“罪”(罗7:11),“犯罪的律”(罗7:23),“贪心”(罗7:7),“情欲”(加5:17),“不洁”(西3:5),“污秽”(雅1:21),和“身体和灵魂一切的污秽”(林后7:1)。
所有从亚当生出的人,身上都有这种原罪,在他们一受孕的时候就有了。这是毫无例外的,即使马利亚也不例外。上帝的孩子虽然已经重生了,但他们在今生的重生并没有达到完美的境地,诸多的败坏仍然残余在他们的身上。
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因着亚当的堕落,从一开始受孕和出生的时候,就有犯罪的倾向和败坏的性情,一进入这世界的时候就有罪呢?
回答: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对此是完全否定的。小孩子在没有模仿坏的榜样,没有任何学习之前,身上就有败坏的表现。索西努派和重洗派人士对此也都承认,但他们轻轻化解,说确实有些东西存在,但这些“东西”并不是罪。阿米念派对原罪极力低估,偏向否定原罪。然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断然无疑的肯定。
所有的人从受孕时刻起,就处在衰退的败坏状态中,这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圣经中有很多经文,清楚地表达了这一真理,虽然方式各异。
(1)“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显然,此处大卫所指的并不是他母亲的罪,不管是在原文中,还是在我们的译本中,这都是同样清楚的。大卫所指的是他自己:“我是”。他自己谦卑在上帝的面前,承认自己的犯罪。然而,为了认清这一犯罪的性质和严重性,更加使自己谦卑下来,他定睛在这一罪性的本源上,承认他的犯罪并不是偶然性的行动,而是源自他内心中的邪恶。他承认,这种邪恶从他受孕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因此他生来就倾向于犯这种罪。他承认,从这种邪恶所发出的只有污秽,因此,他在本质和行为上都是可憎的。他和其他所有的人一样,其他所有的人也和他一样。他们都有同样的本源,都是处在同样的罪境之中。因此,每个人对自己都得说同样的话。
(2)另外还有一些经文,所证明的都是:人在进入这个世界的时候都是带着罪的,其他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谁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呢?无论谁也不能”(伯14:4);“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约3:6)。亚当是有罪的,因此他所生的孩子不会有上帝的样式,而是有他自己的样式(创5:3)。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任何原因都不会生出比同自身还优越的结果来。所以,罪人所生的就是罪人:“坏树不能结好果子”(太7:18)。
(3)以下的经文显明,人在小时候就在意念和行为上充满了邪恶,这也证实了人的原罪。“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人从小心里就怀着恶念”(创8:21)。这样的恶念清楚地证明泉源也是败坏的(雅3:11)。
(4)这也得到了使徒的证实:“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所运行的邪灵”(弗2:3)。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所有的人都是可怒之子,生来就是如此。他们之所以是可怒之子,并不仅仅是由于他们的恶行,在犯罪之前他们就已经是上帝震怒的对象了。人的性情一旦显明出来,就是上帝之震怒的对象,也是上帝之震怒的原因。既然他们都有这样的性情,他们就都是可怒之子。当然,人之所以称为上帝震怒的对象,惟独是因着罪的缘故。所以,人生来就是有罪的,都在亚当里犯了罪,本身也有犯罪的倾向。
第二,经验教导我们,人生来就是败坏的。甚至在小孩子能够运用智力之前,当他们无法如愿的时候,我们也能清楚地发现在他们身上所表现出来的虚谎和愤怒。在他们不明白语言之前,在人还没有教导他们何为仇恨之前,他们也会表现出仇恨来。当其他人受到责备或责罚的时候,小孩子就很高兴,甚至会用大笑把他们的喜乐表现出来。人都会承认这一现象,因为这是无法否认的,这样的事情确实存在,我说这就是罪(罗7:7-8)。他们也是有理性的受造物,也是在律法之下,这律法是禁止愤怒和仇恨的。另外,即使一个小孩子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从来没有见到过坏的榜样,这个小孩子仍然会自发地犯各种罪,这都是经验所证明了的。
第三,众所周知,有的小孩子在还没有出生之前就死了。然而,死是对罪的审判,这在《罗马书》5章12节中得到了证实,我们也在上面作出了证明。所以,肯定无疑的是,小孩子也是有罪的。
第四,小孩子也需要基督,没有基督就没有救恩,这一事实也证实了人的原罪。需要救主的人,必定都是有罪的人,这对小孩子来说也是如此。割礼就是一个清楚的证据,因为割礼所表明的就是罪身的除去(西2:11)。重生的必要性也证实了原罪的存在,因为假如第一次出生是完全的,就不需要第二次的出生了。然而,假如要得救的话,这第二次的出生就是必不可少的(约3:5)。
异议#1:所有的罪都是在人有意识,并且其自由意志也认同的时候犯的。原罪并不是人有意识地犯的,也未经过人意志的同意。所以,不能视为罪。
回答:所有的罪都是有意识地犯的,并且是经过人的意志的赞同,这种说法并不正确。这种观念不仅超出圣经范围,也是违背圣经的。违背一个人的意志作事是一回事,而未经人有意识的同意却犯罪,则是另外一回事。其实,亚当初次犯罪的时候人性是完全默许的。
异议#2:在《哥林多前书》7章14节中说,“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因此,小孩子是没有原罪的。
回答:这节经文明确地宣布,所有的小孩子都是不洁净的,因此,都是有原罪的。然而,这节经文也说,参与圣约的会员,他们的孩子是圣洁的。这种圣洁并不是上帝的形像所具有的圣洁,而是与其他孩子分别开来的圣洁,他们被纳入教会之中,参与恩典之约,因此应当把他们视为是这一恩约的真成员,除非是有相反的东西显明出来。[1]在《以西结书》16章21节中,上帝称他们是“我的儿女”。
异议#3:孩子是没有什么恶意的,他们连左右手都无法分辨(拿4:11)。他们是无辜的(诗106:38),他们也没有作什么善恶之事(罗9:11)。那位生来就瞎眼的人之所以眼瞎,既不是因为他自己的罪,也不是因为他父母的罪(约9:3)。
回答:这些经文所指的是罪行,并不是指人的罪性。罪性在人一出生的时候就显明出来。不管是那位生来瞎眼的人,还是他的父母,都不是无罪的,也不是完全圣洁的。主耶稣基督的本意也不是让人推出这样的结论,他想说明的是,他们并不比别人更有罪,他之所以生来就瞎眼,也不是因为这个缘故。
5.原罪从亚当传递到他后裔的身上(TheTransmissionofOriginalSinfromAdamtoHisDescendents)
迄今为止,我们在原罪方面已经探讨了罪的归算和人所承受的败坏。这就引出以下的问题:原罪是如何从亚当传递到他的后裔身上的呢?前面我们已经考察了罪愆之归算的方式,因此所遗留的问题就是证明人生来就有的败坏是如何承受的。有人会想,这不可能是通过身体发生的,因为身体并不是罪的真正对象。同时,也不可能是藉着灵魂发生的,因为灵魂是上帝造的,本是好的。另外,也不可能是藉着身体和灵魂二者发生的,因此也不是藉着**而传递的。既然灵魂并不是生出来的,对于部分不适用的,对于整体也不适用,罪的传递显然不是以**这种方式发生的。我的回答是:首先,既然圣经和经验都已经如此清晰地证实事情确实如此,为什么我们还需要知道原罪是如何传递的呢?愚人所问的问题,超过许多智者所能回答的。告诉我,由各个部分组成的身体是如何形成的;灵魂是如何与身体联合的;如何用舌头发出声音就能使人明白抽象的概念;为什么潮起潮落都有固定的时间?你会回答说,我不晓得,你无法知道到底是“为什么”,也不明白是“如何”这样的。假如某件事情能够有形有体地得到证实,但却无法理解,我们就愚蠢地加以否定吗?对于原罪也是如此。
其次,上帝既不是,也绝不会是罪的作者,这是肯定无疑的。另外,灵魂不是生出的,而是由上帝创造的,这也是肯定无疑的。
第三,这个问题之所以变得模糊难解,往往是因为把灵魂和身体的生成截然分开的缘故,仿佛上帝是在身体之外创造了灵魂,使灵魂在身体的外面存在了一段时间,随后又造了身体,并把灵魂与身体联系在一起一样。上帝藉其合作性的护理,是人的生成的动力因,他使灵魂与身体一体出现,所以,灵魂并没有在身体之外存在了一段时间。从灵魂出现的那一霎那起,一个人就存在了,这个人是一个在亚当里有背约之罪的人。由此看来,罪的归算如何传递到亚当的后裔身上,是很清楚的。
第四,在与身体一同生成的过程中,灵魂有着灵魂的本质,因而是很好的,并没有罪。然而,从人体成形的那一霎那起,当灵魂与身体合一并存的时候,就不比父母的灵魂更高尚了,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既然已经丢弃了上帝的形像,上帝也没有责任予以恢复。所以,在《创世记》5章3节写道,“亚当……生了一个儿子,形像样式和自己相似,”因此,并不是按着上帝的形像。
第五,人现在既有背约之罪,按他的灵魂而言,也没有上帝的形像,而身体(影响灵魂,与之同体)也因着出生而处于邪情私欲之中,如此之人处在与上帝隔绝的状态中。因此,人常常有心灵的空虚,对自己感到不满,总是觉得一无所成,痛苦愁烦,总是在渴望什么,没有平安,作什么都没有目的。他充满各样的想望,但他所渴慕的并不是上帝,因为他已经与上帝隔绝;他的欲望无边无际,什么东西有利可图,他就盯住不放。随着人的成长和发展,这样的处境使人生发各种各样的贪欲。这些贪欲又大量地酿成自恋之情,忧伤,愤怒,仇恨,嫉妒,执着于各种错误的目标,没有任何的限制。就是这样,一个人生出另一个人,有着同样的邪情私欲,一个罪人接着一个罪人;亚当的罪就这样传递到他后裔的身上。
6.本罪(ActualSin)
原罪生出各种各样的“本罪”。这在《雅各书》1章14至15节得到了证实,“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既然私欲牵引人,怂恿人,造成犯罪,私欲本身当然也是罪了。不是罪的东西就不能生出罪来。使徒保罗也清楚地称贪婪为罪(罗7:7)。当人说贪婪造成犯罪的时候,所指的乃是本罪。
本罪就是不义,就是在心中或外部行为上偏离上帝的律法,或者是疏忽性的犯罪,或者是积极性的干犯。这罪有各种不同的种类。
首先,有违背第一块法版的罪,这块法版所要求的是对上帝的爱,还有违背第二块法版的罪,这块法版所要求的是对邻舍的爱。
第二,有忽略性的犯罪,也有积极性的干犯。假如不遵行诫命所吩咐的事,就是忽略性的犯罪。虽然许多人对于这种犯罪既不留心,也不以为然,但这种犯罪仍是大罪,因为这种罪是由于人对上帝的旨意不乐意遵行而导致的。不管是疏忽性的,还是积极性的,使徒都称之为罪。“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要特别注意在《马太福音》25章42节至43节中所记载的那些疏忽性的犯罪,这些罪使得人被定罪,往永刑里去。人如果作上帝的诫命所禁止行的事,或者虽然行的是善事,但却以恶的方式或不良的动机行的,都属于积极性的犯罪。“犯罪的是属魔鬼”(约壹3:8)。
第三,有些罪是犯在
(1)意念中,这是躲藏不过上帝鉴察万有的眼睛的,也是上帝所恨恶的:“图谋恶计的心”(箴6:18);
(2)话语上,“我又告诉你们,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太12:36);
(3)行为上,“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7:23);
(4)姿态上,或是眼神,或是手势,或是面色,或是用脚,“无赖的恶徒……用眼传神,用脚示意,用指点划”(箴6:12-13)。
在意念上所犯的罪是数量最多的;然而,行为上所犯的罪则更严重,因为不仅在意念上犯罪,而且还行了出来,在罪的严重性上是加倍的。行为上的罪是经过更多的预谋的,而且对他人也造成了危害。
第四,有些犯罪是因为任意妄为,有些犯罪是出于无知。“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必少受责打”(路12:47-48)。从某个方面来说,所有的犯罪都是在无知中犯下的,因为没有人-除非他是个魔鬼-明知是罪还故意去犯,之所以如此行都是出于各样的借口,或是出于需要,或是因为诚实,或是为了利益,或是因为喜欢。我们此处所说的无知是指罪人的蒙昧和粗心,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有罪不加注意,因为这种漫不经心,就没有想到上帝,没有注意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对于所犯的罪既不承认,也不懊悔的原因。然而,无知并不是借口。对于当知道的事,罪人应当知道,在许多情况下,他对于特定的罪也当晓得,但是,由于无知所造成的情欲的催逼,他们就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愿你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诗19:12);“他们若知道,就不把荣耀的主钉死在十字架上了”(林前2:8)。“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作的”(提前1:13)-否则这就是干犯圣灵的罪了。所有的异端都是如此。
涉及有意识的犯罪,罪恶的程度也不相同,这要依据自然或圣经对罪人的光照程度而定。当上帝刚刚显明他的同在和全知,拦阻、警告想要犯罪的人,然而他对此置之不顾,仍然继续犯罪,这样的犯罪就是极其严重的了。
第五,还有隐秘的罪,这种罪是在自己一个人的时候,或者很少几个人在场的时候犯的。还有公然犯罪的,是指当很多人在场的时候犯罪。“你在暗中行这事,我却要在以色列人面前,日光之下,报应你”(撒下12:12)。
7.罪对恶人的辖制(Sin-sDominionovertheUngodly)
第六,有些罪对人是有辖制性的,有些罪是因为软弱而犯的。只有还未归正的人才处于罪的辖制之下。
首先,若不是藉着信心与基督联合,就会受到罪的辖制。一个人没有基督,就没有上帝(弗2:12),“死在过犯罪恶之中”。
其次,如果内心没有对罪的抵挡,罪就成了辖制性的力量。而内心对罪的抵挡,则是源于在基督里与上帝的联合。假如不是发自真信心、爱心、敬畏和顺服,也就不是来自圣灵的。“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罗8:13)。属血气的人受到良知的光照,或者因为爱好自然的德行,因而能够做到有节制,抵挡某种罪。有人略略晓得这种自然德行,确实内心渴慕,尽管他们并不知道属灵的含义,也不明白上帝所要求的界限。这种对自然德行的渴慕也许是处于害怕受到惩罚的缘故,也许是因为担心丧失体面,受到羞辱,或者是因为教养和习惯的缘故。这一切所导致的就是那种属乎自然的道德高尚的生活。那些不晓得其他德行的人,认为这就是敬虔。因此就得出这样的幻想,一个人能够使自己归正。然而,那种发自内心的对罪的抵挡,只有从上面所提到与上帝的联合和恩典中的长进才能发出。这种对罪的抵挡会约束他们不犯罪,然而这在属血气的人身上是找不到的。因此,他们并没有内在的高尚生活的动机,他们的一切行为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他们仍然处于罪的辖制之下。
第三,假如一个人的心中丝毫不愿意与上帝和基督的生命联合,对于这种生命的联合一无所知,不渴慕也不寻求这种联合,那么,罪对他就有辖制的力量。既然不以这种联合为喜乐和满足,那么,他们就与世界和罪联合。在上帝和基督之外的一切生命,也许从属血气的角度来看,温文尔雅,敬虔度日,但无非是罪而已。从这样的情怀所发出的就是贪婪、色欲、野心,和罪恶的思想,其罪恶的程度要依人的心理、嗜好、习惯和机会而定。“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罗8:5);“人若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壹2:15)。
第四,当各样的邪情私欲爆发的时候,当人持续犯罪的时候,当人甘心乐意、竭尽所能地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的时候,假如上面所提及的自然性的动机也无法拦阻人犯罪的时候,他就是处于罪的权势之下。使徒彼得称此为“同奔那放荡无度的路”(彼前4:4)。请考察以下的经文:“良心既然丧尽,就放纵私欲,贪行种种的污秽”(弗4:19);“祸哉!那些以虚假之细绳牵罪孽的人,他们又象以套绳拉罪恶”(赛5:18);“又使他们……卖了自己,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王下17:17)。“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罗6:20,19)。
第五,假如一个人对于那些真正敬虔的人,显明自己既不属于这个世界,也不处于罪的权势之下的人,而是在基督里与上帝联合,行走在光明中的人,发自内心地抵挡,这样的人就是处于罪的权势的辖制之下。属血气的人所喜欢的是属血气的德行,这是与他们自己的本性一致的。即使一具尸体比另外的尸体更漂亮,但仍然不过是尸体罢了。然而,当重生之人不仅敬虔度日,而且在他们的话语中也发出他们的光来的时候(这光不仅是他们的德行,也是他们比其他人卓越的基础和本质),就有人心中立即生厌,尤其是那些暂时信主的人更是对此耿耿于怀,还有那些所谓的有教养的人,也是大有反感。这在圣经上说得非常清楚:“凡作恶的,便恨光,并不来就光,恐怕他的行为受责备”(约3:20);“你们若属世界,世界必爱属自己的;只因你们不属世界,乃是我从世界中拣选了你们,所以世界就恨你们”(约15:19)。这种仇恨和内心的抵挡,所显明的就是罪的权势对人的辖制,因为它揭示了光明与黑暗、生命与死亡之间的对立。通过我们以上所讲述的五个方面,没有归正的人可以以此来省察自己,从而晓得他们仍然没有归正。它们也可以帮助那些已经归正的人认识自己,使罪的权势不再对他们有辖制性的影响。
8.罪对义人没有辖制的权势(SinHasnoDominionovertheGodly)
已经归正的人从自己身上发现很多老亚当的性情。他们注意到自己经常跌倒,确实这样,甚至继续在罪中停留,成为罪的俘虏。因此,他们的信心容易动摇,担心罪仍然对他们有辖制的权势。为了使他们明白罪已经对他们没有辖制的权势了,罪只是像一个敌人一样与他们争战,我们会进一步说明到底何时罪没有辖制的权势。
(1)当我们藉着信心与基督联合的时候,罪对我们就再也没有辖制的权势了。这种与基督的联合或者是以清楚的、强大的、可感的形式显明出来;或者主要是以在基督里与上帝和好的活动显明出来,有渴慕,有祷告,有接受,有相信的感受,也有挣扎,离开这种和好与联合,灵魂就不得安宁,虽然对于这种与上帝的灵魂还没有得到明显的确信。基督是我们的生命(西3:4)。既然已经与生命本身联合,死亡就不再有辖制的权势了,如今所统管我们的是生命,不管这种生命是多么脆弱。
(2)当这种联合带出活的属灵行为的时候,罪就没有辖制的权势了。对于归正的人而言,不管是什么行为,如果不是从这种联合发出的,就没有什么价值。他的一切努力的焦点就是藉着这种联合而生活,或者是以这种联合为乐,或者是寻求这种联合,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这种联合上。这样的人所渴慕的是,不管作什么事,都是出于上帝,藉着上帝,为了上帝,在上帝面前,向着上帝。只有当他们的行为“是靠上帝而行”的时候(约3:21),他们才感到舒心。这种联合不会是被动性的,因为信心是“从仁爱生发出来的”(拉5:6),净化人的内心(徒15:9),“胜了世界的”(约壹5:4),抵挡魔鬼(彼前5:9),并且有好行为所结的果子(雅2:17)。此处所讲的不是信心的程度,而是信心的真实性。
(3)这种联合所导致的是内心因着罪的本性而对罪的抵挡和恨恶,不管是大是小,此时,罪对人就没有辖制的权势了。这种态度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外部的行为,各个霎那针对他们心中的感受。由此所导致的就是,他们恨恶自己,胜过任何人。“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罗7:15-17);“心怀二意的人,为我所恨……我却恨恶一切假道”(诗119:113,128)。这会使人对内心的处境,因疏忽而犯的罪,并各样的罪行,都感到忧伤和耻辱。这就证明了生命之律的存在,是与罪恰恰相反的。
(4)因着与上帝的联合,心中对罪的抵挡和仇恨,转化成在实际生活中对罪的争战,此时,罪对人就不再有什么辖制的权势了。他们时时立定心志,与罪争战;时时祷告,求上帝赐给力量,渴慕得到坚固,这就是因信接受耶稣而成圣的过程。义人担心徒然被罪制伏,所以他们努力谨守。他们想方设法避免任何犯罪的机会,假如有犯罪的机会,就予以抵挡。他们有时得胜,有时被某种罪胜过。“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为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加5:17)。所以,不可否认的是存在着与罪的争战,但罪并没有辖制性的权势了。
(5)当我们与上帝的联合导致喜悦、爱慕、渴慕去行主所喜悦的一切事的时候,罪对我们就没有辖制性的权势了。这种对罪的抵挡是全方位的,任何罪都不得例外。“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法”(罗7:22);“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诗119:97)。确实,我们不仅爱慕上帝的旨意,赞同上帝的旨意,也喜爱那些为上帝所爱,并爱上帝的人。那些属世界的人憎恨他们,不喜欢他们,因为他们发自内心地与世界分开了。“他眼中藐视匪类,却尊重那敬畏耶和华的人”(诗15:4);“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约壹3:14)。
请考察这些确据,并把它们与受罪辖制的确据对比。假如在考察之后,得出结论说,身上并没有被罪辖制的证据,而是有与此相反的证据,也许程度还没有心中所渴慕的那样大,但可以确信罪在他身上已经没有辖制性的权势了。这样的人就会高兴欢喜,不会任凭内心中残留的败坏使自己的信心动摇。不管这种内在的生命多么微弱,他都会既严肃认真,又高高兴兴地予以持守,使自己在成圣方面不断进步。
9.不可饶恕的罪:亵渎圣灵之罪(TheUnpardonableSin:TheSinAgainsttheHolySpirit)
罪分为可饶恕的,和不可原谅的。一些罪被称为是可饶恕的罪,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的本性使其不当受到惩罚,或者不用任何补赎就可以赦免。这样的罪是不存在的,不管是多么微小的罪。虽然罪的程度不同,当受的惩罚应与罪的程度相应,最微小的罪也当受永刑。“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拉3:10)。这些罪之所以被称为是“可饶恕的”,仅仅是因为对于那些相信并悔改的人来说,这些罪被赦免了。
不可饶恕的罪,是指那些在罪中生活,并在罪中死去的人所犯的罪。对它们而言,是没有任何赎价的,因此它们的罪永不得赦免。这些罪是不可饶恕的,是从最终的结局来看的。
然而,在这些罪之外,有一种罪是不可饶恕的罪,这就是亵渎圣灵的罪(太12:31)。
在《马太福音》12章31节中,我们可以读到亵渎圣灵的罪,“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乃要担当永远的罪。这话是因为他们说:他是被鬼附着的”(可3:29-30)。“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约壹5:16)。因此,敬虔之人在祷告的时候,不当为那至于死的罪祷告,这就是说,假如他知道某人犯了至于死的罪,是不当为这样的罪祷告的。这罪不是别的,就是亵渎圣灵的罪,虽然在最后一节经文中并没有明确地指出来。干犯圣灵的罪不是干犯圣灵的位格,而是干犯他的工作;也就是说,圣灵在上帝的子女身上光照、圣化和安慰的工作,以及他在神迹奇事发生时大能的运行,由此真教义和个人的知罪得以证实。
这种罪并不在于缺乏悔改,因为死在罪中的每个罪人甚至连一个罪也没有悔改过。也不是说,不当为这样的罪人祷告,因为我们事前并不晓得这样常见的罪人是否悔改。从《约翰一书》5章16节显然可见,这罪并不仅仅是基督在世上服事的时候人所犯的,也包括在此之后所犯的。这种罪就在于彻底离弃曾经所承认的真理,仇恨、抵挡真理和敬虔,这都是纯粹从苦毒生发的。
一个真正归正的人是绝不会犯这样的罪的,因为他是蒙上帝大能保守的人(彼前1:5),选民是不可能被蒙蔽的(太24:24),上帝的根基是坚固的(提后2:19)。
亵渎圣灵的罪也不是未归正的人经常犯的罪,这种罪是超出寻常的,因此并不是经常犯的。但我们仍然相信,有些人是向着这种罪跨近了一步或两步,虽然其他人并不晓得。当圣灵的大能在使罪人归正上大大显明出来的时候,常常有人犯这样的罪。为了明白这种罪的性质,请注意以下的方面:
首先,罪人在犯这种罪的时候,他清楚地晓得他所抵挡的是上帝和真理。我不敢说要犯这样的罪,罪人心中对真宗教的各个要点都有清楚的坚定的信念。我也并不主张这样的罪人一定承认过基督教信仰,一定是教会的成员。但我确实认为,犯这样罪的人至少在心中晓得那些与他有过联系的人的教义、生命和宗教,是合乎真理和敬虔的,因而也是来自上帝的。据我们所知,那些犯了这种罪的法利赛人和文士,他们从来都没有作过基督的门徒。他们也不晓得基督就是真正的弥赛亚(林前2:8)。他们对于上帝的位格是否有清楚的认识,也是不确定的。然而,圣灵使他们认识到基督的教导、生命和神迹确是来自上帝的,确是藉着上帝所行的。他们承认基督“是个先知,在上帝和众百姓面前,说话行事都有大能”(路24:19)。彼拉多自己“原晓得,祭司长是因为嫉妒才把耶稣解了来”(可15:10)。
其次,那些亵渎圣灵的人,对于为上帝所感动的人充满愤怒和仇恨。上帝的灵大大做工,赐给人们光照、喜乐、圣洁、热情,开他们的口说话。这种仇恨和愤怒可以表现在对于各处基督教会的敌视,也可以表现以下对象上:一个具体的教会,一群敬虔之人,一个具体的人,可能是牧师,可能是会众。这种抵挡既与当时的事务无关,也与意见的不同无关,不管是普遍性的看法,还是对具体问题的看法。他们所针对的是真理、生命和活动,这一罪人晓得这些是来自上帝的,是藉着上帝的代理人而发生的。在福音书中所记载的犹太人对基督的行为,显然就是这样(参考:太12;约8)。这种第一也表现在他们对待司提反上。“众人听见这话,就极其恼怒,向司提反咬牙切齿”(徒7:54)。
第三,在这种罪人身上,对于圣灵大大做工使用的人,他们有一种邪恶的抵触情绪,并且还有一种邪恶的欲望,要**这些人。假如这个人原先是在一个教会的群体中,或者是在一个义人的团契里,他们就会离开他们,不能再忍受他们。他恶毒地抵挡他们,竭尽所能地**他们,原因就在于他们身上所显明的真理、敬虔和活动。他用毁谤、侮辱、冒犯、否认的方式来肆行其事,称圣灵在他们身上的工作是邪灵的工作,是血气之事,是假冒伪善,是骄傲自大,等等。假如他是个有权柄的人,他就会反对他们,千方百计地要把上帝的工作连根拔除,损害他们的名誉,强夺他们的财产,甚至剥夺他们的生命。这些在当时的法利赛人和文士身上都能见到,他们持续不断地诽谤主耶稣,试图杀害他,而且最终确实把他杀害了。对此使徒写道:“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人践踏上帝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晓得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希10:26-29)。
第四,紧接着就是不可逆转地缺乏自责,拒不悔改。我已经说过,这就是此种罪的后果,因为这并不属于这种罪的本质。他们是不会回转的,因为上帝把他们交托给他们自己和他们邪恶的倾向。他们的愤怒使得他们像翻腾的大海一样,也像被风吹起的糠秕,只要还活着,只要有机会,他们就继续发泄他们的仇恨。即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安静下来(这会使得他们感觉到自己的罪),然而一种绝望的感觉会立即在他们心中升起。他们感到天国已经向他们关闭了,基督不是为他们而来的。因此,他们不会悔恨,也不会寻觅,更不会祷告。相反,他们感觉到地狱的苦楚,对上帝的恐惧吞噬了他们。他们或者像犹大那样死去,或者像朱利安那样满口咒骂地死去。
第五,另外还有一个事实,使这一罪行成为不可饶恕性的。这既不是由于这种罪本身,也不是因为上帝的怜悯和基督的功德不充分,而是惟独因为上帝的旨意就是不赦免这样的罪。“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太12:31);“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可3:29)。
有人或许疑惑:怎能有人堕落在这样的罪中呢?人对真理、敬虔和上帝之灵的工作怎能这样反应呢?
我的回答是:确实如此,没有人明明晓得是真理,却向真理发出挑战,明明知道是犯罪,却还放纵去行,假如这样的话,他无疑就是魔鬼了。然而,可能的情况是,一个堕落之人,因着圣灵运行的结果,仍然得到了光照,信服了真理,并加入义人的群体,使人觉得他也是其中的一员。然而,后来他晓得自己显然是自己欺骗自己,与他的意志相反,使他难受的是他没有被接纳,由于他自己所熟悉的亮光,他自己并没有受到别人所受到的敬重,更没有被高抬到别人之上,他的影响力日见减少,其他人比他更受尊敬和爱戴;其他人认为他对属灵的奥秘一无所知,甚至还未归正,是和假冒伪善的人、暂时相信的人一样处于愁苦之中;他不断地受到责备,觉得人所说的一切都是针对他的,不管他说什么,或作什么,人们都是恶意地看不起他,故意刺激他,嘲笑他,不断地纠正他。这时候,我想,他那邪恶的心灵就会躁动起来,充满愤怒和嫉妒之情,蠢蠢欲动,他的真相开始显明出来,他就开始积极地抵挡真理。这样的人,在一开始的时候还是针对他们所冤枉的人采取行动,此后他就会针对这些人手中所行的事,圣灵在他们身上所显明的大能发难。由此出发,接下来他们就会回避上帝的子民,回避他曾经承认的上帝的真道,由于敬虔之人得蒙光照、真理、圣洁和事工,他们就大肆毁谤、侮辱、反对、**。因此,这种罪的首要原因一般都是自怜,以及想被人敬重的欲望。如果这种想出人头地的欲望没有得到满足,相反,他被曝光,受责备,被拒绝,他的恶毒就逐渐增加,知道犯下亵渎圣灵的大罪。
有人以为,既然所有未归正的人都恨恶真理之光,并且加以反对,因此干犯圣灵之罪与我们上面所解释的并不是一回事。
我的回答如下:
(1)所有的罪,也包括干犯圣灵之罪,其种子都可以在所有的人身上找到,生来就有。假如环境许可,上帝抑制的大能并没有拦阻,所有的人都会犯这种罪的。因此,在原则上,干犯圣灵的罪是根植在所有人的本性中的。
(2)人是不会逐渐承认真理和敬虔的,也不会逐渐熟悉上帝之灵大能的运行,更不会逐渐晓得这是来自上帝的,所有的人都是如此。
(3)这种仇恨和抵挡的倾向并没有在每个人身上都爆发出来,而是受到了抑制,或者是由于没有机会,或者是还有其他的倾向,或者是由于受到抑制的大能,否则,都会爆发出来。
(4)干犯生来的罪并不是普普通通的仇恨和抵挡,而是仇恨和邪恶非同寻常的大爆发,伴随的是诽谤和**。
10.对于担心自己已经得罪圣灵之人的训诲(InstructionforThosewhofearTheyhaveSinnedAgainsttheHolySpirit)
以上所言,说明有人对干犯圣灵的罪产生了误解。因为不晓得这种罪的性质,又在心中觉得自己经常违背自己的认识和良知犯罪,他们就认为自己犯罪亵渎了圣灵。所以,就不敢祈求上帝赦罪,他们的理由就是圣经上不让我们为这样的罪祷告,这种罪是不会被饶恕的。这一切都使他们惊恐不已,导致了极大的焦虑之情。这样的人应当从上面所说的内容领受教训。
(1)干犯圣灵的罪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罪人本身,而是集中在他人的身上,这些人身上有真理和敬虔显明出来,上帝之灵大能的运行也在他们的身上,这一切都使得敬虔之人谦卑下来,而罪人则是极其不悦。
(2)禁止为这样的人祷告所指的并不是自己,而是为别人。当然,即使犯了这种罪的人仍然有责任祷告、悔改,只是这种人并不愿意如此行。
(3)与这种罪相伴的是,由于他人发光,就把仇恨和愤怒倾泻在别人的身上,同时还会用诽谤和**的手段来**他人。
(4)干犯圣灵的人,对于这样的罪既不感到伤痛,也不会寻求饶恕和悔改。因此,那些有这种顾虑的人可以由此晓得他们不过是误解而已,并没有犯这样的罪。他们不过是被自己昏暗的心欺骗了,尽管他们的焦虑是从温柔的性情发出的。另外,魔鬼也有参与,他使这样的人左右摇摆,尽可能把他们带入绝望的境地。
每个人都当小心,如果有机会,都有可能犯这样的罪,所以不要任凭自己的心意作王。绝不要鲁莽地攻击有灵命的人,或者看来有灵命的人,虽然他们的行为也许有些不合适,恐怕你长此以往,逐渐犯此亵渎圣灵的大罪。在这种情况下,总要提醒自己,那些触犯此罪的人会受到可怕的审判。
有鉴于此,每个人都当谨慎行事,不要持续不断地责备反对自己的人,也不要看不起他,激怒他。也不要情绪冲动,试图强迫这样的人悔改,不管对方是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亲戚,或者其他熟悉的关系,免得为他们提供机会,犯下亵渎圣灵的大罪。
罪的教义当使所有的人都谦卑下来,我们将在下一章中阐述这一教义的一般性应用。
[1]要正确地认识这一主张,请参考39章关于婴儿施洗一部分。
1.自由意志的定义(FreeWillDefined)
我们已经考察了原罪和本罪,现在我们来思考处在这种罪境之中的人,他完全没有能力使自己脱离这种罪境,回归到圣洁的状态中。这一主题一般都是在“自由意志”题目之下探讨的。
在希腊文中,自由意志是指autexousia。这个词在圣经中找不到,但它是由归依基督教的柏拉图主义哲学家引进教会的。其根本的意思就是:自决,自尊,自己作主。如此而言,这个词只能用在上帝身上才合适。然而,在某些方面,这个词也可以用于指人。在拉丁语中是用liberumarbitrium,翻译出来就是“自由判断”(freejudgement),或“自由意志”(freewill)。
上帝把理性和意志赋予人的灵魂。理性包括领悟、判断和良知。判断的能力或者是对事物的合理性、东西的种类作出一般性的决定,或者是向人的意志提出建议,使其作出决定,当作什么,不当作什么,当爱什么,当恨什么。人意志的能力包括爱什么或恨什么的能力。这些事情更详尽的考察是在本书第十章,在那一章中,我们已经探讨了灵魂、理性和意志的属性。
2.意志的自由:非中立性存在,而是必然性结果(TheFreedomoftheWill:NotNeutralitybutOneofnecessaryConsequence):
在我们探讨自由意志的时候,首先,我们应当注意,人的自由意志并不是独立于上帝的。人在以下方面完全依赖上帝:1)人的存有,2)人的活动,3)上帝有权使人遵行他的旨意和律法(因此,他所吩咐的,就当爱慕;他所禁止的,就当恨恶),4)上帝的预知和预旨,因为上帝无谬地晓得一切,并且已经预定了万事万物最终的结局,一点都不改变。这种预知是不会受到任何阻挠的;这种预旨也是不会变化的。在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十一章中,我们已经详尽地探讨了这些事项。
其次,人的意志是不会独立于理性的判断力而独立运行的。离开理性,意志就无法运行,意志若非顺从理性的命令,也是无法运作的,因为人是理性的存有,是基于理性而行动的。否则,意志就会排斥美好的东西,拒绝那些明知美好的事物,却在罪中寻找快乐,这就完全违背理性了。
第三,人的意志免不了要受人类的特性的影响,因为人都是按他自己的特性而行动的。假如一个人的属性是完全圣洁的,他就会成为义的奴仆,而他的意志也会作出同样的反应(罗6:18)。然而,如果人的特性无非是罪而已,那么,他就是罪的奴仆(约8:34)。意志的反应和运行是与人的罪性相应的。一个圣洁的本性就会拥有圣洁的意志,而罪恶的属性则会有罪恶的意志。
虽然意志必定依赖我们在上面所提及的各个方面,但是,这种必然性并没有排除意志的自由性,而且这种必然性在本质上也不是强迫性的,因为意志的反应是自发性的。
(1)人的意志并不受外界强制力的支配。世上任何人都无法强制人的意志,或者使他作他自己不愿意行的事。为了使一个人顺从别人的意志,必须把事情加以说明,使他自愿地选择去行,这样,就是按他自己的意志行事了。
(2)人的意志也不受自然本能的支配,动物是不知不觉地按自然本能行事的,但是人的意志会对理性作出反应,它的运行是基于理性的。
以上我们探讨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意志的自由性,一个是意志的不自由性,现在的问题是:意志的自由到底是在于什么呢?意志的自由是不是中立性的,不管我们是否作某事,不管我们去作某事,还是作出相反的行动,都没有什么区别呢?这种自由性是“必然性”的,还是人根据个人的选择、个人的愿望,从而是自发地行动呢?
罗马天主教和阿米念派的回答是:人行动还是不行动,是去作某事,还是作相反的事,在这些方面,人的意志的这种自由性就在于它是中立性的。我们的回答是:如果考察人的意志的本质,不考虑其他任何条件,去作一定的事,或作相反的事,在这个时候,意志是中立性的,不受任何的局限。这种中立性状态一直保持到判断力决定什么该作,什么不该作的时候为止。一旦运用自己判断的能力作出决定,意志就不可能保持中立了,它就会愿意去行所决定的事,它不得不这样,绝不会去行相反的事。因此,意志的自由性并不在于中立性;这就是说,意志的自由性并不在于愿意或不愿意的能力,也不在于愿意去行某事,或作相反的事情的能力,即使所有的要求和限制都在那里。意志的自由性就在于其必然性。
显然,这在上帝的属性上是如此,在天使、得荣的基督,甚至邪灵的属性上都是如此。上帝不可能不是圣洁的、公义的、信实的。他的意志必然是希望这样的事,而不可能是与此相反的事。然而,上帝的意志不是极其自由的吗?圣天使和得荣的圣徒们不可能既想作善事,也想作恶事。他们所能向往的只能是美善的事,所想作的事也只能是美善的事。难道他们的意志不也是完全自由的吗?主耶稣基督不可能既想顺服他的父,也想不顺服。他的意志不也是绝对自由的吗?而对邪灵来说,要向往美善的事则是不可能的。他们所愿望的只是行恶而已。在这一切事情中,意志都有着绝对的自由性,但是在是否愿意作某事,是愿意去行某事,还是作相反的事情,意志并没有什么中立性可言。因此,意志的自由性并不在于中立性,而是在于其必然性。
其次,虽然有人在意志的抽象性上沉思默想,然而意志绝不是在上帝的护理、判断力和自然的倾向之外运行的。因此,即使意志的运行所需要的一切条件都具备,意志也不会随心所欲,任意而行,既可作特定的事情,也可作相反的事。准确地说,意志自愿地接受上帝的限制,接受判断力的局限,因此,它并不是保持中立的。
第三,如果把意志的自由性界定为中立性,这是非常荒谬的。假如真的如此,人就会渴望永死,处于永远的痛苦之中,绝不与永福有份;或者,他会选择相反的:去获得这种永福,意志仍然对这两种选择保持中立。假如这样的话,为人的归正祷告也是徒然无益的了,因为即使上帝动工,人的意志仍然不能离开中立性的地位,他总是能够愿意继续保持不信。那样,上帝对人的意志也是无能为力的了,而人的意志则是保持独立,就像上帝一样自主。这当然是再荒谬不过了。
既然自义的自由性并不在于中立性,所以,很显然,意志的自由性是必然的。这种自由性并不同与动物身上的那种非理性的本能,而是出于人理性的选择,藉着判断的能力,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愿意、渴慕、接受认为是必不可少或想望的东西。
3.堕落后人的自由意志(Man-sfreeWillAftertheFall)
现在的问题就是:人既是罪的奴仆,他除了欲求罪,继续生活在罪中,还能欲求什么呢?此处我们所指的是人的意志,不是人的愿望。另外,人能立志使自己归正,积极主动,大有力量地致力于遵行上帝的律法吗?在亚当堕落之后,在是否悔改,行善与否上,人的意志仍然是中立性的吗?总而言之,罪人生来就有足够的能力,能使自己真正悔改吗?
罗马天主教和阿米念派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为了清楚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对各种善以及人的各样状态加以区分。有四种活动可以被视为善的。
(1)自然的善:吃、喝、行走、站立、说话、睡觉,等等;
(2)社会性的善:礼貌、友善、助人,真诚,日常言谈刚直不阿;
(3)外在的宗教性的善:听道、读经、用心祷告,奉献,等等;
(4)属灵的善,这是因着在基督里与上帝有内在的联合而发出的,因此,是从属灵生命发出的。这包括信心、爱心、敬畏、顺服上帝如父,完全顺服并赞同上帝的旨意,遵行上帝的旨意。此处所探讨的问题涉及的知识是第四种善,而不是前三种善。
人的状态共有四种。一是堕落之前的完美状态,二是堕落之后未重生的状态,三是重生的状态,四是荣耀的状态。此处完美所探讨的问题,既不是指第一种状态,也不是指后两种状态,而是指第二种状态。所以,问题就是:未归正的人能否自己使自己归正,使自己重生,真正信靠基督,并过一个真正圣洁和属灵的生活呢?对此我们是予以特别的否定的。这从人归正之前的罪境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来。人在未归正之前,是眼瞎的,无知的,邪恶的,不愿意归正。他对上帝的律法充满敌意,既不能也不愿意顺服于上帝的律法之下,从属灵的角度而言是死的。“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7)。
4.罪和惩罚(SinandPunishment)
归正是上帝的工作,在人的归正中,上帝施行创造之能,使人重生,吸引人,拿走人的石心,赐给人一个新心,等等。(参考30章)。
我们已经考察了人的愁苦,这是与亚当的堕落、原罪、本罪,以及人属灵的无能有关的。接下来,我们继续考察人的愁苦,是与他当受的审判有关。
惩罚的前提就是: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处于律法的制约之下。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动物所遭受的灾难并不是加在它们身上的惩罚,其施行与动物的所有人有关,目的在于使动物不再继续伤害人,或者是因为亚当首次犯罪所导致的咒诅,上帝以此显明了他对人所犯之罪的震怒。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触死人的牛当被治死,亚干犯罪,他的牲畜也与他一同被处死了,所有的动物在大洪水中都被淹死了。
所有的惩罚都是来自上帝的。上帝不会惩罚圣洁的人,他之所以惩罚基督,是因为他是中保,他把选民的罪担在了自己的身上。上帝所惩罚的是罪人,他是公义的审判官。“原来上帝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罗1:18);“以致上帝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2:5-6)。为了达成这一目的,上帝按他自己的美意来使用各样的受造物,有时用日月星宿(士5:20),有时用雨水风暴(诗148:8),有时用天使(徒12:23),有时用魔鬼(伯1-2),有时用人(赛10:24),有时用昆虫(珥1:4;2:25)。
受到惩罚的原因就是罪。“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你自己的恶,必惩治你;你背道的事必责备你”(耶2:19)。每个罪都当受永罚。“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每个罪都是对上帝的彻底厌弃,由于罪的性质,罪使得罪人永远停留在有罪的状态之中。这就是在《加拉太书》3章10节中所发出的公正警告的原因,“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
我们把审判分为两种,一种是暂时的审判,一种是永远的审判。
暂时的审判既有身体上的,也有灵性上的。身体上所受的审判有很多种,比如身体的困苦、疾病、不舒服、瘟疫、战争、匮乏、死亡。对于敬虔之人而言,这些都是上帝如父的管教,是出于上帝对他们的爱。目的是为了使他们得益处。对于不敬畏上帝的人而言,这些就是审判,是发自上帝复仇性的审判和震怒。“其实我要责备你,将这些事摆在你面前”(诗50:21)。
灵性上的审判包括:
(1)上帝收回被人滥用的属灵的亮光。“……他们无知的心就昏暗了”(罗1:21);“因他们不领受爱真理的心,使他们得救。故此,上帝就给他们一个生发错误的心,叫他们信从虚谎”(帖后2:10-11)。
(2)上帝任凭人自行其是,从一个罪跌落到另一个罪中。“无奈我的民不听我的声音,以色列全不理我。我便任凭他们心灵刚硬,随自己的计谋而行”(诗81:11-12);“所以上帝任凭他们逞着心灵的情欲行污秽的事”(罗1:24)。
(3)上帝使人的心变得刚硬。“我要使法老的心刚硬……法老的心里刚硬”(出7:3,22)。从这些经文中,显然可以看得出来,上帝因其圣洁而以罪来惩罚罪。
永远的审判是指死亡(罗6:23),第二次的死(启20:6),(太23:33),地狱的火(太5:22),永火(太25:41)。圣经中所启示的忍受审判的地方,也显明了这种永远的惩罚,比如“痛苦的地方”(路16:28),“无底坑”(路8:31),“烧着硫磺的火湖”(启19:20)。这个地方一般被称为“地狱”(hell)。在希腊文中,用两个词来表示地狱,一是hades,异**也用这个词来指地狱。另一个词就是gehenna,只有在新约圣经中才用这个词。这个词源自“欣嫩子谷”,这是一个可恶的地方,当初以色列人在火中焚烧他们的子女来敬拜摩洛。约西亚把这个地方变成了一个恐怖之谷,用各种方式使这个地方成为污秽之地。由于焚烧孩子献祭摩洛这种骇人听闻的罪行,这个谷成为令人深恶痛绝之地(王下23:10)。在希伯来文中,地狱被称为sheol,是指一个坑子。
那忍受永刑的地方,并不是人凭空幻想出来的,也不是仅仅存在于人的想象之中。这个地方现在就确实存在,不需要另外再创造出来。恶天使就被流放在这个地方,虽然在最后的审判之前,它们被暂时释放出来(彼后2:4)。所多玛人所遭受的就是永火的报应(犹7)。恶人的灵魂在死的时候离开身体,就被发放到这个地方(路16:23)。
5.恶人所受的审判并不是毁灭(ThePunishmentoftheUngodlyDoesnotConsistinAnnihilation)
这就导致以下的问题:永罚是不是人的灵魂和身体彻底毁灭?恶人的灵魂和身体是不是还继续存在,并且承受无法言语的痛苦,直到永永远远?
索西努派所主张的是第一种观点,我们所主张的是第二种观点。
首先,这由恶人身体的复活得到了证实。“无论善恶,都要复活”(徒24:15)。地上的所有人都分为两大类,并没有第三类之说。恶人和义人一样,都要复活。在审判全地的时候,他们都要一起出现在审判台前,复活的目的就是为了审判的施行。“……作恶的复活定罪”(约5:29)。父已经把审判的权柄赐给了基督。既然基督要审判所有的人,必定是所有的人都要出现,既然大多数人已经死了,他们必定要复活才能出现受审。主耶稣在《约翰福音》5章28节中证实了这一点,“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等等。所有已经死去的人都会这样,不管他是以什么方式死的,即使他们已经归于尘土,即使尘土已经混在地里,他们也要复活受审。在29节中,主耶稣把人及其归宿都分别出来、此处丝毫没有提及属灵的复活,而在24至25节中所提到的则是属灵的复活。准确地说,此处所说的是那些并没有参与属灵的复活的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得到了重生,那些灵命已经复活的人,身体复活的时候就不被定罪了,而那些行恶的人则被定罪。因此,此处所提及的是指身体的复活,也包括那些行恶的人的身体复活。既然恶人也要复活,并且要出现在审判台前,那么,他们死的时候就没有彻底毁灭。该隐和犹大的灵魂就是如此,他们各自都到属他们的地方去了。因此,所有恶人的灵魂本质上仍然是存在的,而且是与第一个世界那些灵魂一同在监狱里(彼前3:19)。他们在进入监狱之后,也没有毁灭。
第二,人的灵魂在本质上是不朽坏的。人是无法杀死灵魂的,而上帝也不会杀死他。“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太10:28)。当灵魂与身体联合,或者与身体对比的时候,所指的并不是别的,不过是人的本质性因素罢了。(在第10章中探讨了灵魂的属性。)人这种本质性的因素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消灭的。人的所有暴力都是指向人的身体的,最终有可能杀死人的身体。假如灵魂在死亡的时候被毁灭了,人就既能杀死身体,也能杀死灵魂了。然而,既然人无法做到这样,很显然,灵魂在身体死后仍然存在。这就是基督之论点的力量:不需要怕人,一定要怕上帝,上帝既能把身体,也能把灵魂灭在地狱里。此处所使用的动词并不是apoktainai-“杀死”的意思,是指人的行为,此处所用的动词是apolesai-是“毁灭”的意思,是指灭在地狱里。身体必会复活,与人的灵魂联合,那时恶人的身体和灵魂一同被扔进地狱里,在那里受永远的苦楚,这就是圣经上所说的永远的毁灭(帖后1:9)。因此,《马太福音》10章28节最明显的意思就是:应当惧怕上帝,不要惧怕世人,因为人只能伤人的身体。然而,上帝却能把人的身体和灵魂都投在地狱里永远受惩罚,地狱就是被定罪之人所呆的地方。所以,在人死亡的时候,灵魂并没有毁灭,但那恶人必将永远忍受地狱的苦楚。
第三,《马太福音》26章24节也证实,恶人不会毁灭,而是将来处于永远的痛苦之中。其中说道,“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在圣经中我们并没有读到犹大在今生受苦的地方,因为他最终甚至得到了一些钱,这就是他所能得到的全部赏赐。他本来还可以享受仇敌的宠爱,但他徒然死了,死的时候也没有经历多大的痛苦。假如这样就把他毁灭了,难道不是不生在世上倒好吗?然而,这些话是指他在死后要承受极其可怕的、无法忍受的苦楚。因此,恶人死后继续在痛苦中存在。
第四,这也得到了其它很多经文的证实,这些经文都清楚地表明恶人要受永远的苦楚。“那么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1,46)。在圣经中,“火”并不是始终都是指物质性的火,而是指极大的痛苦。恶天使所受的痛苦就是这种性质的,而物质性的火是达不到这样的效果的。就是他们自己也知道他们必受这样的苦楚。“时候还没有到,你就上这里来叫我们受苦吗?”(太8:29)。主耶稣自己也是这样解释的。他在《马太福音》25章41节中所说的火,在46节中则说是“永刑”。这种火,这种惩罚,被称为是永远性的。“永”(eternal)这个词间或是指很长的一段时间,但一般是指无限的。即使用第一种意思,仍然显明,恶人并没有被毁灭,不管是在死的时候,还是在审判中。但此处所指的显然是指永远,从其对比就可以看出来。毫无疑问,“永生”指的是那种永无止息的福境,这是与另外一种状态,也就是永刑,对比而言的。所以,圣经上说所多玛所承受的是“永火的刑罚”(犹7)。所多玛已经完全被火毁灭了;然而(“所多玛”这个名字就是指其居民所犯的**的罪),其中的居民,则受永远的刑罚。
另外就是在《马可福音》9章43至44节,我们读到,“……丢在地狱里。在那里,虫是不死的,火是不灭的”。(路16)。显然,此处所指的并不是人在今生所遭遇到的,而是指人死后在地狱中所要经历的,圣经中所记载的那个富人死后就是在这个地方(路16)。地狱是一个被定罪的人要去的地方,圣经上常以“火”称之,这是由于在那里的人所受苦楚的严重性。圣经上说,那火是不灭的,是指人在那里所承受的痛苦是永无止息的。那火永无止息地煎熬恶人,他们也要永永远远地忍受那苦楚。那折磨恶人的虫子,就是他们的良心,是永不会死的。既然恶人的良心要永远忍受下去,恶人自身必然也是如此。因此,“不灭”所指的并不是“完成了任务为止”,也不是指“只要还有可以吞噬的”,也就是说,限于今生。准确地说,圣经上写的是:这种永罚并不是发生在今世,而是在地狱里,也就是说在此生之后。基督把今生的断足断手与永刑对比,全人为了免受后者而忍受前者。下地狱并不是在今生,而是在死后。
第五,假如永罚就是毁灭,那么动物也将忍受永罚了,我们就可以和以必古罗学派人士一样说,“让我们吃吃喝喝吧;明天死了就算了,”但这与《哥林多前书》15章32节的教训抵触。那么,以下的说法就是不正确的了:“上帝既是公义的,就必将患难报应那加患难给你们的人”(帖后1:6),因为在今生事情并非总是如此。
因此,永罚不是灵魂和身体的彻底毁灭,相反,灵魂和身体都要经受永远的苦楚,这是绝对无疑的。
6.上帝对罪的惩罚是无限期的(TheInfiniteDurationofGod-sJudgementuponSin)
异议1#:上帝的怜悯是不会任凭他的受造物承受永刑的。这样的惩罚是与罪不相称的,因此,上帝的公义是不会要求永刑的。
回答:这样的思想是由于不晓得上帝的属性和罪的性质而导致的,同时,也源自一种不尊重、不相信上帝的圣言的态度。既然上帝的圣言就是这样说的,你为什么还提出反对的理由呢?上帝之报复性的公义与他的属性一致,因此,正如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证明的那样,他是不会不对罪作出惩罚的。由于犯罪所冒犯的是无限的上帝,所以,罪从其内在的本质而言就是无限的。罪是对上帝的彻底弃绝,是与上帝完全疏离。罪人会永远停留在罪境之中,因此,上帝的震怒继续在他身上也是公义的。在上帝的公义和他的怜悯之间是没有任何矛盾之处的,因为二者各有不同的对象。由于犯罪,罪人成为上帝之公义的对象;对于信徒而言,由于基督已经满足了上帝的公义,他们就成为上帝之怜悯的对象。
永刑包括失丧(deprivation)和伤感(sensibility)。那被定罪的人从本质上而言永远存在;然而,他们会为丧失构成福乐的一切而永远感到遗憾,比如光明、与上帝和基督的交通、平安、安息、喜乐、爱、圣洁。将来有一天,他们会丧失这一切美好的东西,现在上帝是长久忍耐,让他们的今生暂时享受。那时,被定罪之人仍会作为有理性的受造物而继续存在,但对于自己没有上帝的事实就能不再麻木不仁了-现在沉浸在物质的享乐中,对于自己没有上帝之事并不在意。然而,到那时候,他们就会丧失一切,无法在他们自身中找到任何快乐,他们就会处于极其恐怖、哀伤的境地了。那时,在整个永恒之中,他们没有任何可以满足自己需要的盼望,也得不到任何身心的爽快,他们心中所充满的只是烦躁不安,对上帝的愤怒,因为上帝把这一切都从他们身上剥夺了,还有绝望,因为他们要永远承受这一切,丝毫没有减轻的盼望。其实,即使地狱里只有失丧,也已经足够令人难以忍受得了。我们现在对此是无法理解的,因为我们在今生总是不乏某种程度的宽慰。使徒保罗以下的话所指的就是这种状态:“他们要受刑罚,就是永远沉沦,离开主的面和他权能的荣光”(帖后1:9)。
永刑还包括伤感,我们已经在上面对此作出了大量的说明。然而,那时所要经历的那种伤感的性质和可怕是我们现在所无法领悟的。保罗表达如下:“愤怒和恼恨,患难和困苦”(罗2:8-9)。但以理称之为“受羞辱永远被憎恶”(但12:2)。一般称之为“火”,“痛苦”,“哀哭切齿”。上帝完完全全与他们为敌,而他们身上所充满的永远是上帝的震怒。我们将简单地说明这种无法忍受的痛苦。没有任何的安慰,也丝毫没有减轻的盼望,直到永永远远,这会使人何等地绝望啊!除了这种精神上的痛苦之外,身体也将忍受极大的苦楚,当然,这种苦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苦楚,我们是不晓得的。
有人问,“地狱里真有火吗?”,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圣经中说是这样。到底这火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我们就不晓得了。再说,即使知道,对我们而言也没有什么得益。那些不必经历这种火的人有福了。至于地狱的位置到底在哪里,我也确实不想调查。
还有人问,“是不是有的人要比别人受更大的痛苦呢?”我们的回答也是肯定的,因为圣经上清楚地这样说。虽然对于所有下地狱的人来说,都是既不会毁灭,也没有任何的安慰,更没有救赎,直到永永远远,然而人所受的苦楚仍然是与他今世所犯的罪相应的。“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推罗、西顿所受的,比你们还容易受呢?”(太11:22);“所以你们要受更重的刑罚”(太23:14)。在《路加福音》12章47节和48节中,有几处地方谈及人所受的惩罚与罪的程度相关。
7.我们的愁苦:对我们罪性的思考(Ourmisery:AReflectionuponourSinfulness)
我们已经从亚当的堕落、原罪、本罪、人的无能、罪所当受的惩罚等各个角度,向你说明了人生的愁苦。不要仅仅停留在表面性的知识上,要应用在你自己的实际生活中,首先是在自己的身上应用,从这些角度来省察自己。要晓得你是世上最悲惨的人,把这印在你自己的心中。假如你真的瞥见自己的一点愁苦,你就会毛骨悚然,你的双眼就会流泪不止,牙关紧咬,攥住双拳。那时,你就会留心听我对你所说的话了。惟愿主使你晓得自己的愁苦,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你都是处于愁苦之中。
首先,对于你的罪性而言,你是愁苦的。请回想在乐园里的时候,上帝在亚当里造你是那样地精巧、荣耀,享受与上帝甜蜜的交通,合乎自己的天性。然而,你却故意堕落,远离上帝,加盟魔鬼,如此犯罪,丧失了上帝的荣耀。从此以后,你在亚当里受造时所拥有的上帝的形像也离你远去。在你身上再也找不到生命、真理、爱心、圣洁,荣耀也无处可寻。那无耻的幽灵出现在你的心中。你的灵魂处于邪恶之境,盲目无知,无法接受来自上帝圣灵的事。因着无知,偏离上帝所赐的生命,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你所能够作的就是策划、施行各样的恶事,上帝所恨恶的事情一心去行,上帝所喜悦的事情却予以藐视。你的灵魂沉湎于污秽、丑陋、可憎之事,卑鄙无耻,偏行己路。
你的灵魂就像一个水塘,其中所充满的是各样的仇恨、嫉妒、愤怒、邪恶、不洁、不义、诡诈、骄傲,因着这些意念,你就忘记上帝,偏离上帝,藐视上帝,而这一切在本质上都是可憎恶的。
你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你的舌头弄诡诈,你的舌头下有虺蛇的毒气,你的嘴中满是咒骂和苦毒。你的眼睛、耳朵、双手、双脚,你身体的各个器官,都是不义的器皿;你完完全全是罪的奴仆。你的父就是魔鬼,你是撒但的囚犯,是魔鬼的产业。因此,你与上帝隔离,并且也想保持在这种隔离的状态之中,在自己的邪情私欲和邪恶行径中寻欢作乐。一言以蔽之,你里里外外都是处于直接抵挡崇高、圣洁、荣耀的上帝,与他为敌的状态。
在你的同代人中,找不到一个诚实的人,你属于一个可鄙、可恨、邪恶、不洁的世代,这使你的罪性更加恶化。在你的整个家族中,哪怕是追溯到五千年前,追溯到亚当身上,没有一个人生来不是说谎的、杀人的、偷窃的、犯**的,心中充满了骇人听闻的恶念。你们是出于污秽中的不洁净之物(伯14:4),是出于地的(林前15:47),本为可怒之子(弗2:3),从小心里怀着恶念(创8:21)。请你留心考察圣经上诸如此类的经文,来到上帝的面前。听这些话,正如是出自主的口,听他宣布你就是这样的人,刻在你的心中,确信这些经文所描述的就是你,因为主宣布你就是这样子的。
如果你单纯地相信上帝的圣言,你必然会觉得你自己的罪性超过圣经上所描述的。要真正地谦卑下来,预备适当,接受在基督里的恩惠,必须达到这样的觉悟。因此,你不仅需要用自然律来省察自己,根据圣经所教导的善恶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还要根据十诫的亮光,彻底认识自己的善恶。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应当仔细阅读《海德堡教理问答》主日34至44的内容。不要仅仅是获取大量的知识,也就是说,不要仅仅追求明白何谓善念恶念,善言恶言,善行恶行,要仔细地按照上帝的诫命思考其本质。在思考每一行为的时候,都当按以下的次序而行:
(1)要晓得你已经与上帝和好,与上帝联合,我们侍奉他不是把他视为一个陌生的上帝,也不是把他视为一位愤怒的审判者,而是已经息怒的父;
(2)我们要自觉地把自己作为受造物顺服他,惟独他是主,因着他的属性和我们自身的属性,我们有责任在所有的事上都顺服他;
(3)不管是定志,还是顺服,都要甘心乐意;
(4)发自纯粹的爱;
(5)晓得上帝的至尊和威严,敬畏他的名;
(6)高高兴兴地接受他的旨意,原因就在于这是他的旨意,所以我们的意志完全融合在他的旨意之中;
(7)恳切地渴慕惟独他得一切的荣耀,惟独他配得一切的尊崇和侍奉,使此渴慕成为我们生活唯一的目的;
(8)坚定、忠诚,使每一件事情都完成得尽善尽美。
总之,不管作什么事,都如从上帝而来,倚靠上帝,行在他的面前,并最终归于他。如果我们牢记于心,就不会仅仅因为作了一件好事就心满意了,就会晓得我们的亏欠是何等地大啊,即使在最好的行为中也是如此,因此也晓得每个犯罪都是何等得地严重啊!
要经常这样思考,省察你自己的言语,不仅要省察外面,更要省察心中。每天都要留意你自己的思想意念和言语行为。每个晚上都坐下来,回顾一天的所作所为。从这一小时到那一小时,从这一地方到那一地方,从你所接触的这个人到那个人,从所发生的这件事到那件事,根据上帝的每条诫命,省察你在这些环境中的每个行为。要晓得你自己性情的败坏就是这些事情的本源,并想一想假如机会和倾向相合,从这一本源会生发什么。另外还要思考前面所提到的行为的次序,这样你就会逐渐认识你自己。然而,即使这样反思省察,如果不是主使你晓得他的威严、圣洁、公义和真理,你也不会生发真正的惭愧、伤痛、悔恨之情。只有他才能使你明白罪就是否定上帝,拒绝上帝,藐视上帝,同时使你晓得罪所当受的刑罚的可怕性。只有那时,罪对于罪人才成为实实在在的东西,他才会为罪感到困惑茫然。只有那时,他才会需要帮助,被吸引到独一的中保基督的面前。请注意,你被自己的罪所缠裹,忘恩负义,穷凶极恶,可憎可鄙。
8.我们的愁苦:我们当受惩罚的思考(OurMisery:AReflectionUponthePunishmenttoWhichWeAreSubject)
第二,从当受的惩罚来看,你也是愁苦的。让我们进一步来思考由于犯罪而导致的现世和永世的惩罚。想到罪使你所临到的处境,当使你恐惧战兢,想一想,因着犯罪,你并不配活在这个世界上。但大地仍在包容你,没有开口活活地把你吞进去,这本身就是一个奇迹了。上帝并没有使火从天而降,把你和所多玛与蛾摩拉一样吞噬,也没有听任魔鬼把你的身体撕碎,拖着你的灵魂下地狱,这已经是奇迹了。你用鼻孔来呼吸空气,用眼睛来观看太阳,由天空来覆蔽你,这些你都不配得。一片面包入口,一丝针线蔽体,你都不配得。
抬起双目,用片刻时间沉思上帝,他是威严、圣洁、荣耀的上帝,对罪人来说,他是可怕的上帝。思考大卫对上帝所说的话:“因为你不是喜悦恶事的上帝,恶人不能与你同居。狂傲人不能站在你眼前,凡作孽的,都是你所恨恶的,说谎言的,你必灭绝;好流人血弄诡诈的,都为耶和华所憎恶”(诗5:4-6)。保罗也说:“对他们那些……不顺从真理……就以愤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罗2:8-9)。请听《加拉太书》3章10节那雷鸣一般的宣告吧,“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想一想《帖撒罗尼加后书》1章8节的内容,“要报应那不认识上帝和那不听从我主耶稣福音的人”。我那些还没有归正、不愿意被上帝的美善所吸引的同胞啊,惟愿有一天上帝使你晓得你当受的上帝的震怒,使你因惧怕上帝而得救!
让我向你详细地说明此事,希望在某种程度上能感动你。
(1)请注意上帝自己在这一方面所说的话。“惟独你是可畏的。你怒气一发,谁能在你面前站得住呢?”(诗76:7);“谁晓得你怒气的权势?谁按着你该受的敬畏晓得你的愤怒呢?”(诗90:11);“落在永生上帝的手里,真是可怕的”(来10:31)。
(2)请思考历代圣徒的忧虑,当上帝向他们掩面,或者使他们瞥见上帝的震怒的时候,他们就忧虑不安。“耶和华啊!求你不要在怒中责备我,也不要在烈怒中惩罚我”(诗6:1)。耶利米什么都能忍受,就是害怕上帝的震怒,他说:“不要使我因你惊恐”(耶17:17)。约伯对上帝的愤怒的解释更是使人震撼!“因全能者的箭射入我身;其毒,我的灵喝尽了;上帝的惊吓摆阵攻击我”(伯6:4)。希幔用以下的话表达了他的惊恐:“你的烈怒漫过我身;你的惊吓把我剪除”(诗88:16)。
(3)请注意并思考选民的中保主耶稣如何成为咒诅,如何忍受了各样的愁苦和惊恐。请思考他如何受到魔鬼的攻击,如何被拒绝,被藐视,受嘲笑,被定罪,并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请思考上帝的震怒如何把他压伤,使他忧伤至死。他所从事的是一场激烈的争战,多有愁苦,心情沉重。从他的脸上有很多的血点流在地上,他如虫在地上卑微行进。他祈祷,并充满哀痛地说,“我的上帝,我的上帝,为何离弃我?”这就是他为选民赎罪所担负的沉重任务。
(4)如果这还未使你感动,就请你进一步思考地狱的可怕,听听那咬牙切齿的声音,那哭泣的声音,那令人感到恐怖的尖叫,“苦啊,苦啊,苦啊,”请注意永火中被定罪之人的惊恐,他们良知的激烈挣扎。想一想,从永远到永远,他们绝不会享受到一线光明,也没有片刻的宁静,只是永永远远地处于无法言语的绝望之中,晓得他们绝没有得救的可能性,感受到上帝的震怒就在他们的身上,而且这种感受是无法言语的。
在安静的时候,你当默想地狱之境。首先,在地狱里,身体和灵魂联合在一起,但在自身中又无法找到满足感。除非在它处找到满足,就无法得到满足。然而,在地狱里是永远无法从他处找到满足的。没有丝毫的使人感到爽快的东西,既没有饮食,也没有光明、睡眠,也没有伙伴可以交谈,使人从中得到一些乐趣。相反,地狱里有的只是与上帝、天使、义人、喜乐、荣耀永远的隔离。在目前的状况中,人或许能够借助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忘记自己的愁苦,对于自己所失丧的东西不再感到忧伤。然而,在地狱里,各样的方法都被剥夺了,人所感受到的就是无法忍受的苦楚。对于那些没有满足感,充满苦楚的灵魂来说,这样的绝望是何等地可怕啊!
其次,请想一想,当人在地狱里的时候,虽然不愿意回想,但仍然不得不想起他今生在身体上所承受的上帝的各样恩惠。他也不得不回想他曾接受的蒙恩之道,他所听过的讲道,他所遇到的牧师,他从中受到过警诫和责备,劝他悔改,甚至是迫使他们悔改。那时,人就会回想起他在世上所受到过的良心上的责备,以及他故意离弃、藐视、抵挡、反对各样的蒙恩之道,以及那些用言语和行为使他知罪的人。
第三,想一想,那时人在今生所犯的各样可憎之事都常常浮现在眼前,一件一件地进入回忆,当时的情景也历历在目,这是何等地可怕啊!
第四,想一想,那时恶人控告是上帝没有使他像其他人一样归正,没有引导他像其他人一样进入天堂,而是永远地剥夺了他们所有的恩典。想一想,那时候他们因着自己的邪恶,就以各种可能的亵渎之言攻击上帝。
第五,想一想,那时上帝永远的愤怒持续不断地倾注在他们的身上,使他们陷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之中,同时,上帝的各样完全的属性又向他们彰显出来。这将是何等地令人惊恐啊!这将产生何等的永远绝望之情啊!
注意,不管你是听到这样的教导,还是读到这样的教导,要知道你所当受的就是这样的愁苦。也许你们中间就有很多人,由于拒不悔改,继续刚硬自己的心,将来就会经历这样的痛苦,你的份就在那燃烧的硫磺火湖里。也许几天之内,这将成为你所当受的份。醒来吧,当恐惧战兢,悔改归正,这样你就可以逃脱这种愤怒的临到。
也许这一切都对你没有丝毫的影响。有人或许以为他自己意志坚强,这些东西都不能使他动心。也许这样的人可以在理性上对此作出回应,使自己的良心安静下来。但是,我向你保证,当上帝使人心战抖的时候,这人肯定会晓得,仅仅他那惊恐不安的良心,也会使他感到无法承受的苦楚。即使叶子被风吹的响声,也会使他恐惧战兢。假如你还没有归正,惟愿你安静、理智地思考并相信这些事情,把这些教导应用在你自己的身上-使你的心因此而惧怕,也许上帝按他自己的美意,赐你归正之心!
对于这些事情,也许有人会想,“既然上帝是恩惠怜悯的,我希望事情会好一些。我希望他使我脱离地狱。”我对此的回答是,首先,怜悯的对象必须是可怜的愁苦之人。然而,你却是可恨的愁苦之人,在你身上并没有使上帝怜悯的东西。你是罗路哈玛-“不蒙怜悯”(何1:6),是“可恨的”(多3:3),属于“愤怒的世代”(耶7:29),是被厌恶的,谁的眼也不可怜你(结16:5),是可憎的(诗5:6),是毒蛇的种类(太3:7)。谁会对那受伤的蟾蜍或毒蛇动怜悯之心呢?人或者是继续杀死它们,或者至少要把它们赶走。同样,你也是可憎可恨的,因此,不要用上帝的怜悯来安慰自己。上帝是公义的,他不会任凭罪不受惩罚。上帝的恩典并不是任凭罪不受惩罚。恩典是上帝的安排,是由一位中保发出的,这位中保代替选民受了上帝的惩罚。通过福音,上帝把这位中保传讲出来,向人发出邀约,这就是恩典。他向人赐下信心的恩赐,使他能够接受这一中保,这就是恩典。他使人归正,并使他成圣,这就是恩典。藉着这一中保的功德,他引导人在成圣之路上走向永福,这就是恩典。因此,你如果还没有在这条路上,就没有理由用恩典来安慰自己,这不过是欺骗你自己下地狱罢了。你不仅仅是可恨的,现在也不停止犯罪,仍然不断地挑衅、辱骂、藐视上帝,因此,上帝是不会宽容你的。另外,你还把自己高举在上帝之上。这些都表明你对上帝的威吓置之不理,继续厚颜无耻地停留在罪中。你仿佛是在说,“上帝愿意怎样行就怎样行,我不在乎。我愿意作什么,就作什么,不愿意作什么,就不作什么。”除此之外,你还表明,你所追求的是受人尊重,被人惧怕,受人爱戴,被人顺服,得人服事,希望一切都是以你为本。你这不是立自己为神吗?因此,可憎的、不能容忍的受造物啊,不要幻想你的愁苦会感动上帝怜悯你。
其次,上帝的公义是不会任凭罪不受惩罚的。上帝是大而可畏的,你把上帝的威严践踏在脚下。他的威严、圣洁、真理都要求人担负惩罚来补赎。所以,除非是与中保基督有份,罪人就不要寄希望于恩典,也不要寄希望于怜悯。假如罪人这样想,将来他肯定会发现自己是用自己的希望来欺骗自己。因此,罪人啊,当晓得你自己的境况,明白你自己是可憎的,是当定罪的,如果你能有这样的感受,这就是恩典的初步彰显了。
9.我们的愁苦:对我们无能的思考(OurMisery:AReflectionuponourImpotency)
第三,在你的无能上,你也是愁苦的。你的境况就是:你是可憎的,是当定罪的,被上帝和所有的受造物弃绝。假如能够做到,就来吧,作英雄好汉,自己拯救自己吧。然而,这是你绝对不可能作到的,因为你的救赎要求完全补赎上帝的公义,担负今生和永世所有的惩罚,要求你有完全的圣洁。这就是上帝的公义所要求的,因为上帝只能称正义的人为义人,绝不会除去人的罪愆。永福是在圣约中应许的,如果约的条件没有满足,他就不会把永生的权利赐给任何人。痛苦的人啊,你将作什么呢?你能用什么来赎你的灵魂呢?你无法使永恒归于终结,你也不能通过受罚来作出完全的补赎,满足正义的要求,从而被宣告无罪。你无法救赎自己脱离罪境的污染,不管是内在,还是外在,都用完美纯正的圣洁来装饰自己。因此,你无法站立在上帝的面前,得蒙他的悦纳,坦然无惧地说,“我就在这里;你审判我吧,根据你的公义来判断我。”哪怕你是在某种程度上晓得此点(我不用提及在此之前的事情了),你必定却确知你的无能,大叫:“我是多么地悲惨啊!我是不能自己的,我在自己的愁苦中沉沦。我要到哪里去呢?我有祸了!”
请思考这一切,花时间默想你的处境是何等地可憎可恶,当被定罪,完全无助。假如你还没有归正,或许这能激发你求问,“还有什么帮助吗?没有任何盼望了吗?我还有得救的道路吗?”如果你这样被引导到基督的面前,他就会变得特别宝贵,你会恳切地寻求藉着信心与他有份。如果你已经归正了,思考罪的处境,不管在你归正之前处于什么状况,这都会使你谦卑下来;这会教导你尊崇基督,持续不断地信靠他。同时,这也会促使你荣耀上帝,因为是他差派他的爱子救赎贫乏的罪人,引导他们得享永福,荣耀他就是对此感恩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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