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作之合
作者︰Harold Camping 著
 
簡介 第一章 聖經中的離婚 第二章 淫亂乃是死罪 第三章 神與以色列國的聯姻
第四章 馬太福音第19章第9節 第五章 未得救的配偶使婚姻破裂 第六章 人不可分開 第七章 丈夫無條件的愛
第八章 妻子無條件的愛 第九章 戀愛期 第十章 最後幾個問題  
簡介
    五十年前,離婚幾乎還是聞所未聞的事,只是作為一種文化新潮而存在。在教會里,幾乎見不到離婚的現象。比較當今教會與五十年前的教會,我們不禁要對可怕的離婚現象大吃一驚。今天,離婚現象多如牛毛。幾乎在每一個教會,不僅听道的人在離婚,甚至一些執事、長老和牧師也在離婚。婚姻制度已經破碎不堪。這是怎麼回事呢?五十年前的教會難道對聖經關于婚姻與離婚的規則有錯誤理解嗎?這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可怕局面。我們看到,離婚者和打算離婚者都面臨著嚴重問題。在不幸的婚姻中產生的孩子更是經受著難以形容的創傷。隨著家庭的破裂,人們對性快感和性變態的奢望甚囂塵上。的確,作為變態與淫欲之都,所多瑪似乎已屈居第二了。問題的嚴重性和可怕性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婚姻與家庭息息相關,而家庭是社會的根基,是每個民族的基石。家庭一旦毀滅,民族的毀滅也就為期不遠了。因此,解決橫掃大地的這個可怕瘟疫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事情。在本書里,我們要堅持聖經是絕對真理的原則。只是我們對聖經的理解可能出現錯誤。我們基督徒有責任從聖經中尋找真理。在婚姻關系上,神有許多的教導。我們要研究聖經在這方面的教導。
第一章 聖經中的離婚
    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嚴肅而令人困擾的問題,就是婚姻的約束性。在當今社會,幾乎每個教會和教派都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婚姻可以破裂,離婚者可以再婚。

    這些寬松的規則被當作神的話語來教導和傳講。牧師們冠冕堂皇地認為,神給了他們全權鼓勵特定情況下的離婚。此外,他們還求神來見證與原配離婚的人再婚。聖經在此問題上有何教導呢?

    要理解聖經有關婚姻與離婚的教導,首先必須理解聖經中的儀文。神在聖經中談到了婚姻與離婚及其與當今世界和教會的關系。當今許多神學家認為,聖經中的儀文是允許離婚與再婚的依據。由于對這些律法條文的曲解,他們嘲弄律法的條文,並視之為離婚的正當理由。

    什麼叫儀文?

    耶穌基督在地上時說話常用比喻。“若不用比喻,就不對他們講”(馬可福音第4章第34節)。有時,耶穌明說自己在用比喻,有時則只是講故事。但從聖經的背景可以了解,他實際是在用比喻。比如,他經常用“天國好像”這樣的話來開始一個故事或一次談話,通過這樣的開場白用比喻講道。

    比喻是具有屬天意義的地上的故事。也就是說,比喻是出于塵世的故事或比方;其實際運用卻與救恩有關。比喻教導的內容包括基督的死和復活,信徒生活中的信心,還有福音、末日審判等。

    鑒于以色列國與福音故事的密切聯系,有的比喻教導神為以色列人設定的計劃。比如,馬太福音第21章第33至45節中的凶惡圓戶比喻神的國要從以色列拿走,交給別國。

    在舊約里,這種教導方法運用很廣;比如,神在儀文中所用的預表和影像勾畫了敬拜活動及管轄以色列許多民事活動的民事法。

    這些律法被神學家稱為“儀文”,因為從地上實際的意義上講,這些儀文應由以色列國嚴格遵守。在基督被釘十字架之後,這些律法的實際條文已不必遵守,只有蘊涵其中的屬天的含義需要繼續遵守。當基督掛在十字架上時,分割聖所與至聖所的大帷幕被神的手指從上到下撕成了兩半。這預表實際遵守儀文的結束。從那時起,信徒只應關注儀文中表述的屬靈教導,而不必再遵守表面上的儀文。

    實際上,當新約初期教會聚集在一起決定要求得救的外邦人應當遵守哪些儀文時,他們達成了使徒行傳第15章第28、29節中的共識︰

    “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這幾件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願你們平安。”

    遵守儀文的做法到此結束。儀文囊括從獻祭和燔祭,到聖殿建築的尺度、特性及耕織的律法等。

    這些律法要求以色列人在世上實際遵守,並要求以色列人明白︰地上的事只是神救恩某些方面的影像與預表。神在歌羅西書第2章16、17節強調了這個原則︰“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

    這些律法的儀文中包括有關婚姻的律法,其中三條特別值得注意。

    信徒不能與非信徒同負一軛

    上述三條律法中的頭一條是在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時頒布給他們的。申命記第7章第2至4節說︰

    “耶和華你神將他們交給你擊殺,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不可與他們立約,也不可憐恤他們。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地將你們滅絕。”

    這三條誡命中的頭條預表末日審判時對未得救者進行靈里的審判。那時,信徒要審判那些因罪被扔進地獄的人(哥林多前書第6章第2節,啟示錄第2章第26、27節)。在地上的運用就是,以色列要毀滅迦南地上的國家。

    命令的第二部分預表信徒與非信徒不可並轡的原則。以色列國預表在基督里的信徒會眾。圍繞以色列的鄰國預表充滿誘惑的世界。以色列國的男子不得娶外邦的妻子,信徒不能貪戀世界或與世界“聯姻。”神在以賽亞書第52章第11節說︰

    “你們離開吧!離開吧!從巴比倫出來,不要沾不潔淨的物,要從其中出來。你們扛抬耶和華器皿的人哪!務要自潔。”

    這實際是在規勸以色列人遠離不潔之物。該經文的實際意義是︰以色列若違反申命記第7章第2至4節娶外邦女子為妻,他們就當與之離婚。這個真理在以斯拉記中明顯地表現出來了。

    以斯拉記最後兩章揭示了以色列面臨的悲愴的經歷。在尼希米和以斯拉等人領導下,許多以色列人回到了耶路撒冷。他們在那里發現,許多男子娶外邦婦人為妻並生兒育女。以斯拉記第9章第2至4節說︰

    “‘因他們為自己和兒子,娶了這些外邦女子為妻,以致聖潔的種類和這些國的民混雜;而且首領和官長,在這事上為罪魁。’我一听見這事,就撕裂衣服和外袍,拔了頭發和胡須,驚懼憂悶而坐。凡為以色列神言語戰兢的,都因這被擄歸回之人所犯的罪,聚集到我這里來。我就驚懼憂悶而坐,直到獻晚祭的時候。”

    面對違反申命記第7章第2至4節誡命的嚴厲指控,以色列的首領做出了一個重要而困難的決定。他們認為,這些人應當與其外邦妻子離婚。以斯拉記第10章第2、3節說︰

    “屬以攔的子孫,耶歇的兒子示迦尼,對以斯拉說︰‘我們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干犯了我們的神,然而以色列人還有指望。現在當與我們的神立約,休這一切的妻,離絕她們所生的,照著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按律法而行。”

    這項決定就是依法行事。在以賽亞書第52章第11節,神的律法規定,沾染不潔之物的人要離棄它。從實際意義上講,如果以色列人娶了外邦女子為妻,他就要與之離婚。這就是以斯拉等領袖人物對律法的理解。以斯拉記第10章10至12節說︰

    “祭司以斯拉站起來,對他們說︰‘你們有罪了,因你們娶了外邦的女子為妻,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惡。現在當向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認罪,遵行他的旨意,離絕這些國的民和外邦的女子。會眾都大聲回答說︰‘我們必照著你的話行!’”。

    以斯拉記第10章16、17節說︰

    “被擄歸回的人如此而行。祭司以斯拉和些族長,按著宗族,都指名見派,在十月初一日,一同在座查辦這事。到正月初一日,才查清娶外邦女子的人數。”

    將申命記第7章2至4節和以賽亞書第52章11節的命令與以斯拉記最後兩章結合起來,我們看到,第一條有關婚姻的律法儀文在世上的運用,就是所謂符合聖經教導的離婚。按照以賽亞書第52章11節的規定,違反申命記第7章2至4節規定,娶外邦人為妻的,必須悔改並休妻。

    這些律法中包含的屬靈或屬天的意義一直延續至今。神在哥林多後書第6章14至17節說︰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彼列就是撒但的別名)有什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神的殿和偶像有什麼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神的殿,就如神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

    神在這里強調,信徒不得與撒但國里的任何東西同負一軛。這可以是我們打算與之成婚的人,也可以是使我們為世界所纏累的任何事情,這種纏累如同與世界聯姻。

    倘若在我們的生活中發現這種狀況,我們就當遠離,遠離這種不潔的狀況。以斯拉記最後兩章所述符合聖經的離婚,就是指與世界離婚。

    可否與未得救的配偶離婚?

    既然以色列人要與外邦妻子離婚,那麼,當今出現的信徒與非信徒聯姻的狀況又當如何呢?信徒應當與未得救的配偶離異嗎?

    當神在新約中提到“以色列”時,他是指信眾。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不應當與外邦女子結婚。同樣,新約時代的信徒也不能與未得救的人結婚。這是說神要信徒與未得救的妻子離婚嗎?神在哥林多前書7章12、13節回答了這個問題︰

    “我對其余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

    在彼得前書第3章1節,當論及與未得救丈夫成婚的妻子時,神進一步回答了這個問題︰

    “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

    神說,這樣的婚姻也不容解除。因此,申命記第7章第2至4節和以賽亞書52章11節的律法所述儀文在世上不復遵守。這些律法再也不能作為離婚的有效依據。

    這些律法屬天的意義至今仍然有效。任何人若與世界聯姻,貪愛世界,都應當潔身自好,舍棄這種不聖潔的離婚。

    因此,在基督上十字架之前,當人們違反申命記第7章第2至4節、與外邦女子通婚時,聖經禁止他們離婚。該律法屬世的意義在基督被釘十字架時結束了(林前7︰12、13,林後6︰14至17,彼前3︰1)。
第二章 淫亂乃是死罪
    與婚姻有關的第二條律法儀文出現在申命記第22章第22節︰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奸夫**一並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該律法規定,行**的男女要判死刑。對行淫者的審判就是該命令實際的、屬世的運用。

    該命令屬天的意義及其在福音中的運用出現于新約,它喻表與奇妙的屬靈婚姻。該婚姻見于羅馬書第7章第1至4節︰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他若歸于別人,便叫**;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于別人,就是歸于那從死里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從屬靈的意義上講,每個人都自然地與神的律法聯姻。這種婚姻不是從人的欲望而來,而是神把二者結合成一個無法分割的聯合體。這二者就是神的律法和人。神既將二者結合起來,就沒有人能打破這種聯合。無論我們多想擺脫與神律法在靈里的婚姻,我們都不能從中解脫。

    這個婚姻是完美的丈夫與極不完美的妻子的聯合。丈夫就是神的律法,是絕對無可指責的。妻子卻是**不潔的人。我們知道,丈夫就是神的律法。羅馬書第7章1節告訴我們,人要受律法的管轄。在任何婚姻里,丈夫都是妻子的頭,妻子也都要順服丈夫。

    因此,在屬靈的婚姻里,我們要順服神的律法,即我們屬靈的丈夫。我們每次犯罪的時候,都是在行屬靈的**,都是對屬靈的丈夫,即神的律法不忠。

    作為丈夫,神的律法不能休掉**的妻子;因為神所聯合的,人不得分開。神的律法是如此嚴格,即使是完美的丈夫,即神的律法,也不能與其所娶的**的妻子(每個人)分離。

    雅各書第4章第4節在論及屬靈**時說︰“你們這些**的人哪,(‘**的人’原文作‘**’),豈不知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嗎?所以凡想要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神為敵了。”在這節經文里,神顯然是在談論人類**的本性。男人和女人都是靈里**的人,因為在與神律法的關系上犯了**。耶穌在馬可福音第8章38節提到了人類**的狀況︰

    “凡在這**罪惡的世代,把我和我的道當作可恥的,人子在他父的榮耀里,同聖天使降臨的時候,也要把那人當作可恥的。”

    他所說的邪惡**的世代包括了整個人類。

    整個未得救的世界都屬于的撒但的國度,在啟示錄第17章都描述為大**。由于人的罪惡,人都象娼妓一樣**度日。每一個罪行都是屬靈的**行為。

    然而,代表神律法的丈夫雖不能與行淫的妻子離異,但這個糟糕的婚姻卻可以結束。妻子的**已構成死罪。婚姻關系要在妻子死後才告終結。

    由于丈夫是絕對的公義聖潔,丈夫(神的律法)將要指控**的妻子,定他死罪。這死罪就是申命記第22章第22節所述。

    唯有永刑能解除屬靈的婚姻

    從屬世的意義上講,行淫的妻子與行淫的人要同被石頭打死。這個可怕懲罰的屬天意義要嚴重得多,因為人的丈夫(神的律法)所要求的死是指第二次的死,也就是永刑。只有在地獄中服了永刑之後,神的律法與每個人之間的婚姻才能完結。

    一個男人、女人或孩童在肉身的死亡並不能了結其與神律法的屬靈婚姻。當末世的日子、死人復活之時,他屬靈的丈夫(神的律法)要指控他犯了屬靈的**。

    即使在地獄,神的律法依然有效,並要求完全的懲罰,就是地獄中的永刑。由于永恆是永無盡頭的,這種可怕的關系永不會結束。神在申命記第22章第22節中發出了警告。

    由于基督已上十字架,該律法屬世的一面已不必服從。這從耶穌對待被捉**的態度可以看出(約翰福音第8章第1至11節)。按照該節,該婦人本該被石頭打死,但永生神耶穌廢掉了這條誡命,叫她不要再犯罪。

    申命記第22章第22節的屬靈意義貫穿于時間的始終(羅馬書第7章1至4節)。承認這種屬靈狀況意味著我們迫切需要救主。

    唯有死亡能終止人的婚姻

    羅馬書第7章第2節中的“約束”一詞很重要,是譯自希臘文中的“deo”。其含義是被“綁在一起”。比如,在馬可福音第5章第3節,該詞譯為“捆”,在第4節譯為“捆鎖。”

    馬可福音第5章3、4節說︰

    “那人常住在墳塋里,沒有人能捆住他,就是用鐵鏈也不能;因為人屢次用腳鐐和鐵鏈捆鎖他,鐵鏈竟被他掙斷了,腳鐐也被他弄碎了;總沒有人能制伏他。”

    在使徒行傳第12章第6節,我們看到彼得在監獄里“被兩條鐵鏈鎖著”。“Deo”一詞在聖經中出現多次,其含義一直是被人約束或捆綁。神用該詞來描繪妻子與丈夫的關系。這從羅馬書第7章第2節和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39節可以看出︰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里面的人。”

    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27節說,“你有妻子纏著呢?”妻子與丈夫之間的束縛只有在丈夫死時才算結束,這是羅馬書第7章第2、3節明確教導的。只要活著,妻子就要受約束。

    如何脫離與神律法的婚姻

    聖經精闢地教導我們如何終止律法在屬靈意義上的運用。神在羅馬書第7章第4節給了我們一條出路︰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于別人,就是歸于那從死里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們屬靈的丈夫,即神的律法,所要求的死亡乃是永刑。這就是耶穌在擔當我們的罪時所經受的死亡。在救贖過程中,他因我們的罪而被定罪。神將其震怒傾倒在他身上,作為對罪的懲罰。這懲罰相當于我們原本要在地獄中承受的永刑。

    羅馬書第7章第4節表明,基督從死里復活了。這就證明神的律法所要求的懲罰已經完全清償。因為基督作為替罪羊,經受了每個信徒本當承受的永刑。對其前夫,即神的律法而言,每個信徒都已經死亡。因此,信徒向律法是死的,已不在律法之下。

    信徒都是新人,是重生的人,可以在靈里和別人自由結婚。這別人就是基督。信徒就是基督永恆的新娘。神已經通過一個永恆的婚姻關系把信徒與基督連接在一起。這婚姻是牢不可破的。

    死亡再也不會臨到丈夫,即基督,也不會臨到新娘,即信徒。因此,這美好的婚姻永不會結束。即使信徒行靈里的**(犯罪),基督也不會離棄他的新娘。

    神的律法,即丈夫,不能離棄犯**的妻子(未得救的人)。同樣,耶穌也不能休掉他的新娘(得救的人)。在人類的婚姻關系中,因**而離婚是行不通的。神所聯合的,人不得分離。唯有死亡能終止婚姻。

    由于信徒在得救時得了永生,由于基督從死里復活並永遠活著,基督再也不能終止他與信徒在婚姻上的聯合。神的恩典是何等奇妙!何等美好!何等宏大!

    神的律法不再是信徒的丈夫,信徒不再伏于律法之下。律法再也不能以死亡威脅信徒,但這並不意味著他不再與神的律法有關。神的律法現在成了他的朋友。律法告訴他如何盡情地欣賞他與其新婦,即耶穌基督本身的新關系。信徒不再像妻子受丈夫約束一樣受到神律法的束縛。

    神利用其律法與人類的婚姻關系來幫助我們理解人類的婚姻,也用基督與其新娘之間的關系來幫助我們理解人類的婚姻。

    在每個政治國度里都有信徒,(從十字架起)以色列國不再有特別的屬靈地位;因此,該律法不再適用于不同民族不同個人之間的婚姻。
第三章 神與以色列國的聯姻
    由于神娶了以色列國為妻,而這個屬靈的婚姻與神律法和人類締結的婚姻完全不同,聖經中增加了與離婚相關的第三條律法的儀文。作為外在的肢體,以色列國代表從亞伯拉罕到耶穌這個歷史時期神在地上的國。這種婚姻關系是由神設立的,因為以色列國是神屬靈的以色列國的預表和影像。後者要做基督永恆的新婦。我們知道神與以色列國之間存在這種屬靈的婚姻,因為神曾在耶利米書第3章第14節指責其妻行屬靈的**︰

    “耶和華說︰‘背道的兒女啊!回來吧!因為我作你們的丈夫。並且我必將你們從一城取一人,從一族取兩人,帶到錫安。”

    神不是與以色列的哪一個人結婚;作為個體的以色列人是在靈里與神的律法結婚,而神則是與作為整個肢體的以色列國結婚。

    在其整個歷史過程中,以色列民從未有過忠信的時候。他們不斷地追求別神。神會怎樣處置其犯**的妻子呢?

    按照神永恆的律法,犯**的妻子要判死刑;但神不肯完全毀滅以色列國,因為基督要出自以色列國。此外,以色列國是新約教會萌生的苗圃。

    神的計劃是把以色列作為其忍耐與憐憫的表征。在路加福音第13章的比喻中,屢次不結果子的無花果樹本該被砍下,但神還是給了它又一次機會。若再不結果子,就難免遭到砍伐了。今天,以色列是萬國中充滿生機的一個國家。她只有在停止結屬靈果子的時候才遭毀滅。

    由于這些及其它原因,神選擇不殺滅其屬靈的妻子,即以色列國,卻要中斷其與以色列國的屬靈婚姻。基督一走上十字架,神便已定意永遠終止其與以色列國的屬靈關系。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神在律法的儀文中新增了一條律法。為了與以色列離婚,神另外頒布了一條允許離婚的律法。神是立法者,可以隨己意制定任何律法。不論制定任何律法,神都會以其完全的公義親自服從。在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神制定了一條允許因犯**而離婚的律法︰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了。”

    這條律法允許丈夫與其有不潔行為的妻子離婚。(稍後我們將會看到,這不潔與**有關。)這條律法使神與以色列國的離婚成為合法。以賽亞書第50章第1節說︰

    “耶和華如此說︰‘我休你們的母親,休書在哪里呢?我將你們賣給我哪一個債主呢?你們被賣,是因你們的罪孽;你們的母親被休,是因你們的過犯。”

    耶利米書第3章第8節又說︰

    “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為這緣故給她休書休她;我看見她奸詐的妹妹猶大,還不懼怕,也去行淫。”

    在耶利米書第3章第20節,神繼續顯示了他所娶之妻的罪惡本性︰“以色列家,你們向我行詭詐,真像妻子行詭詐離開她丈夫一樣。這是耶和華說的。”

    在律法的儀文里,神頒布了有關婚後**的兩條重要律法。申命記第22章第22節說,犯**的男女都要被處死。就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而言,妻子只有犯了**才可以被休。其中並無妻子可以與犯**的丈夫離婚之言,聖經中別的地方也沒有。

    因為這些律法為律法儀文的一部分,以色列國民必須服從這些律法。如果丈夫發現妻子行淫,他要把她和與之行淫的人一同用石頭打死。如果有明顯的**行為,但妻子未被當場抓獲,丈夫仍有權休她。

    在新約里,耶穌幾次提到這條律法,表明他來的時候廢掉了這條律法,而以色列惡劣地濫用了該法。當今教會仍然在濫用該法,以此作為離婚的聖經依據。

    以色列濫用申命記第24章

    由于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中模糊的語言,以色列國的男子把它當成了可以因任何理由休妻的依據。明白了其中的原因,我們就能更清楚地理解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有些人就是以該節為依據而為行**離婚正言。

    申命記第24章第1節的關鍵詞是“什麼不合理的事”。因發現妻子“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丈夫便從聖經中找到了離婚的依據。這是什麼罪?

    希伯來文單詞“debar”在此處譯為“一些”,但其通常的意思卻是“話”或“事”。“debar”一詞在聖經中出現約2400次,但在至少1000節經文里,其翻譯過來的意思卻是“說”或“交談”,或類似的意思。在別的經文里,該詞譯為“話”(至少770次)。因此,“話”和“交談”是該詞的主導意思。

    有時,“debar”還譯為“行為”(52次)、“事”(63次)、“事物”(215次)、“話語”等。因此,我們可以放心地說,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中的“debar”應當譯為“行為”,“事情”或“話語”。

    “不合理的事”一語的希伯來單詞“ervah”,該詞在英王欽定本聖經中出現54次,其中50次以上譯為“赤裸”。考查“赤裸”的出處,我們發現該詞通常指嚴重不潔性行為。比如,在利未記第18章和第20章,神制定了禁止**的命令。神在這里使用“赤裸”一詞三十次以上。

    因此,“ervah”一詞帶有“**”之意。神在利未記第18章第8節警告說,“不可露你繼母的**,這本是你父親的**。”哥林多前書第5章第1節進一步解說了這個警告︰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的事。這樣的**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

    在這節經文里,神把“**”一詞與收繼母之人的不潔性行為聯系在一起。在利未記第18章第8節,神用“露**”來比喻這種不潔性行為。可見,“露**”與“不合理的事”和“**”都是同義詞語。

    把這些事實歸納起來,我們發現,神在申命記第24章第1節所教導的是︰若有人發現妻子有**的言行,他就可以用一紙休書來休掉她。有的**行為本是死罪,但是,倘若具體的**行為未構成死罪,丈夫即有權休掉她。

    “ervah”一詞還可理解為︰以色列的丈夫幾乎可以以任何借口休妻。

    以任何借口離婚

    在申命記第23章第12至14節,神使用了同樣的字句“ervahdebar”。此乃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中的關鍵詞。“ervahdebar”並不是**的意思,而是指儀文的不潔。申命記第23章第12至14節說︰

    “你在營外也該定出一個地方作為便所。在你器械之中,當預備一把鍬,你出營外便溺以後,用以鏟土,轉身掩蓋。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常在你營中行走,要救護你,將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理當聖潔,免得他見你那里有污穢,就離開你。”

    引文末尾“污穢”的希伯來原文為“ervahdebar”。“污穢”指的是什麼?在這里,它無非是指人體自然排泄之物。當某人需要大小便時,他要走出營外,挖一個坑來盛糞便,然後用土掩埋,使地面清潔。

    實際上,人體中排出的任何東西都不清潔。按照利未記第15章的儀文,人體中流出或排出任何東西都使人不潔。流經血的婦人不潔淨,因腹瀉弄髒了衣服的人也不潔。

    因此,申命記第23章第14節中的“ervahdebar”使得以色列的男子在婚姻問題上瀟灑自如。只要看到妻子的衣服上有經血,或者身上、衣服上有任何其它排泄物,心硬的丈夫便有了口實。在婚姻的親密關系中,看到妻子“不潔”的機會比比皆是。

    因此,男人休妻是輕而易舉的事。妻子沒有任何保障。即使並無**之事,丈夫也可以隨意從聖經中找出種種休妻的理由。

    耶穌基督匡正視听

    耶穌對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的理解提出了進一步說明。耶穌表明,申命記第24章中的這些經文僅僅允許把**作為離婚的理由,從而澄清了這條法律。馬太福音第5章第31、32節說︰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叫她作**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

    第31節是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的回應。這段經文是舊約中唯一與耶穌在馬太福音第5章第31節所言有明確關系的話。

    耶穌指出,古以色列濫用離婚的理由,遠遠超出了申命記第24章第1節規定的範圍。該節規定,離婚的理由必須是具體的**言行。馬太福音第5章第31節說,那時離婚的唯一要求是寫休書。為此,耶穌在第32節重述了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的內容。

    耶穌的重述解決了三大問題。首先,耶穌強調了猶太人漠視婚姻之聖潔的態度,強調非有嚴重**的情形不得離婚。

    其次,他表明了離婚的罪惡性質,因為離婚使得被休的妻子犯**,盡管她自己並無淫行。

    第三,他借申命記第24章第2至4節重申,離婚的妻子不得再婚。

    申命記第24章只允許因**而離婚

    首先要理解的是,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中“若不是為**的緣故”一語,和申命記第24章第1節有著密切的關系。

    “若不是”的希臘原文單詞“parektos”只在聖經中另外出現兩次。在使徒行傳第26章第29節,該詞譯為“只是不要”︰“保羅說︰‘無論是少勸,是多勸,我向神所求的,不但你一個人,就是今天一切听我的,都要像我一樣,只是不要像我有這些鎖鏈。”在哥林多後書第11章第28節,“parektos”譯為“除了”︰“除了這外面的事,還有為眾教會掛心的事,天天壓在我身上。”在這里“parektos”的意思是“除了”。

    再回到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我們發現“為…的緣故”相當于希臘文中的“logos”,而該詞在聖經中譯為“道”達兩百多次。有時,該詞也譯為“事”或“事情”,相當于用于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中希伯來文的“debar”。

    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中“**”一詞是希臘文中的“porneias”。該詞一直譯為“**”。

    因此,“若不是為**的緣故”一語可以準確地譯為“除了**的言行”。此意非常接近于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中直譯的希伯來文“ervahdebar”。注意,“debar”的通常譯意為“話語”、“談話”或“事情”,而“ervah”通常的譯意為“露**”,與“**”有關。

    因此,有證據表明,耶穌以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中具體的語言來關注申命記第24章第1節。耶穌教導,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中“不合理的事”不是指流經血或腹瀉這類儀文的不潔。相反,“不潔”指的是可以構成丈夫休妻理由的**。

    離婚使無辜的配偶犯**

    基督在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中介紹了另一個原理︰“叫他作**”。這是什麼意思呢?

    讓我們先把“若不是為**的緣故”放在一邊,讓我們先看第32節。這節經文變成︰“凡休妻的……就是叫她作**了”。在這里,耶穌談到了一個非常嚴肅的話題︰離婚本是完全錯誤的,一旦發生,就會促使妻子犯**。這只是說被休的妻子容易犯**嗎?還是如羅馬書第7章第2、3節所教導的,再婚即意味著**?

    不!沒有證據證明這是耶穌的教導。耶穌只是說,人若休妻,不論妻子本人多麼聖潔或純潔,他也會因離婚而被迫行淫。離婚的行為本身使她的婚姻遭到了**。從這個意義上講,被休的妻子是被迫行**。耶穌強調了離婚罪的嚴重性。離婚的丈夫不但自己犯罪,也促使妻子犯罪,盡管妻子並不想離婚。

    只要明白已婚者已由神合而為一,是人不能分開的神聖聯合,這個問題就不難理解了。因此,人一旦將神所聯合的分開,這種聯合便遭到了**。

    然而,妻子若在離婚前行了**,就是自己行淫。按照申命記第24章第1節的規定,丈夫在這種情況下有權休妻。既然妻子在離婚前即已行淫,丈夫的休妻行為並不是她行**的根源。

    耶穌並未讓人注意申命記第24章第1節,並未表明該誡命繼續有效。他只是說,盡管該經文持續有效,但丈夫只能在確實發現妻子的**行為後才能休妻。因任何別的理由休妻都是違反誡命的。

    既然已經廢除該誡命(稍後可見于馬可福音第10章和馬太福音第19章),耶穌絕不是在教導**為離婚的理由。因此,此經文並非要解決是否有理由離婚的問題。耶穌只是在強調離婚罪的嚴重性。

    離婚的婦女若再婚就是**自己

    耶穌說的第三點是申命記第24章第2至4節的重申與澄清。在第二節中,“可以去”中的“可以”二字似乎是說,因犯**而被休的妻子可以再婚。然而,希伯來原文中並無“可以”二字。可見聖經並不是說她可以再做別人的妻子。這一點可從第4節看出。神在這里表示,這樣的妻子若是再婚,就是**自己,使自己不能再回到前夫那里。

    這個原則在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後半節得到了重述和拓展。耶穌在這里宣告,“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由于被休的婦人因再婚而被**,娶她的人也就順理成章地締結了**的婚姻。耶穌強調說,這樣的人是真的犯了**。

    申命記第24章第1節只允許一半以色列人離婚

    允許丈夫與犯**的妻子離婚的法律僅適用于一半以色列人。申命記第24章第1節只允許丈夫休妻,這是因為律法的儀文預表以色列國的離婚。允許妻子與丈夫離婚的法規根本就不存在,因為神救恩計劃以及神與以色列國的關系,都不包含以色列國與神離異的可能。為此,妻子永遠不能主動與犯**的丈夫離婚。在其與丈夫的關系中,她要受從創世起即已制定的法則約束︰就是不得以任何理由離婚。

    因此,就神的律法(丈夫)與人(妻子)在靈里的婚姻而言,從未有過允許因**或其它原因離婚的時候。同樣,在以色列國,妻子永不能因丈夫犯**而與之離婚。只有丈夫可以休掉犯**的妻子,因為那是律法儀文的一部分,預表神與以色列國的離婚。

    總而言之,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教導了以下原則︰

    1.丈夫只能休掉犯**罪的妻子。

    2.犯了**的妻子若在被休之後再婚,就是**自己。她本應守常(保持單身)。

    3.妻子不得以任何理由與丈夫離婚。

    在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耶穌重申了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的內容,並擴展了其中的含義︰

    1.因**之外的任何理由休妻的丈夫促使妻子犯**。

    2.與被休之妻結婚的,就是犯**。

    在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律法的繼續這個問題上,聖經有何教導呢?當耶穌掛在十字架上時,這些經文屬靈的意義便結束了。殿里的幔子撕成了兩半,這象征著神與以色列國最終的離婚。由于舊約的律法規定神可以因以色列國屬靈的**而與之離婚,我們有理由懷疑它(如其它律法的儀文一樣)在十字架之後不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

    聖經表明,這條律法已被主耶穌基督廢除。法利賽人曾帶著有關離婚的問題來問耶穌。馬可福音第10章第2節說︰“有法利賽人來問他說︰‘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試探他。”

    他們的問題一定涉及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因為這是舊約中談及丈夫休妻可能性的唯一段落。這一點可從耶穌在馬可福音第10章3至4節中的回答看出︰“耶穌回答說,‘摩西吩咐你們的是什麼?’他們說︰‘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

    在第5節,耶穌解釋了將此誡命寫入舊約律法的原因︰“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允許因犯**而離婚的律法是因古以色列人心里剛硬而頒布的。神制定允許離婚的法律,是為了讓丈夫因妻子行**而得到解脫?還是因為丈夫不肯饒恕其犯了**的妻子?因其心里剛硬,這些不肯饒恕的丈夫才獲準休妻嗎?這種可能性說不通。神制定律法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我們在他面前聖潔地生活,而不是讓我們生活在罪中。

    只有在認清神將此律法寫入聖經律法儀文之真正原因後,我們才能理解該經文。“心里剛硬”一語與背逆有關,而背逆神就是行靈里的**。神之所以制定這條律法,就是為了做以色列國丈夫的神可以休掉犯了**的妻子。律法的根源是以色列國心里的剛硬和靈里的**。因此,神一旦休掉以色列國,律法便不再有旁的意義。

    因此,在馬可福音第10章第6至9節,耶穌直截了當地廢除了舊約中的誡命︰

    “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耶穌表明,神從來就不允許離婚。的確,神曾暫時打開狹小的窗口,允許丈夫休掉犯**之妻;但這只是為了讓神休掉犯**的以色列國。

    耶穌在馬可福音第10章第11、12節說︰

    “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了。”

    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允許丈夫休掉行**之妻。妻子則絕無與犯**之丈夫離婚的理由。耶穌廢掉了丈夫休掉行**之妻的權利。他從兩個方面強調了離婚不合乎聖經︰丈夫不能休妻,妻子也不能與丈夫離婚。

    在馬可福音第10章第11、12節,神強調了另一個重要原則︰離婚的男女皆不可再婚。第11節說,男人若再婚,就是對前妻行**。為什麼?

    羅馬書第7章第1至4節說,丈夫只要活著,妻子就要受丈夫的約束。因此,盡管離婚表面上使婚姻破裂,但站在神的高度來看,丈夫與妻子仍然互受約束。因此,男人若在前妻還活著時另娶,便是犯**了。這樣做,就是**神在此人與其前妻之間締結的終生之盟。夫妻互受約束的原理在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39節得到了重復︰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里面的人。”

    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10節教導說︰“至于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第11節說︰“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聖經中所有的教導都是前後一致的。

    在路加福音第16章第17節,耶穌談到了神律法的永恆性︰“天地廢去較比律法的一點一畫落空還容易。”在說明了神律法的永恆性質之後,耶穌馬上談及丈夫休妻的問題。他在路加福音第16章第18節規勸道︰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

    從這段話里,我們看到了馬可福音第10章2至12節、羅馬書第7章1至4節以及哥林多前書第7章中相同的真理。這些經文都毫無例外地不允許離婚!
第四章 馬太福音第19章第9節
    讓我們來仔細看看人們為了給離婚找借口而經常濫用的一節經文。從表面上看,與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有直接關系的馬太福音第19章第9節似乎允許因犯**而離婚。請看馬太福音第19章第9節︰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犯**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

    許多神學家在讀此經文之後匆忙下結論︰其含義是指除了因**的緣故不得離婚。通過查經我們已經看出,離婚不符合聖經。因此,可以肯定,馬太福音第19章第9節禁止因**或任何其它理由而離婚。若另下結論,我們就要陷入巨大的矛盾之中。

    聖經是一個和諧的整體。雖然有些話表面上自相矛盾,但實際並非如此。這些經文之所以看似矛盾,是因為我們對它一知半解。

    假設我們必須通過馬太福音第19章9節來全面理解離婚與再婚,我們會學到什麼呢?

    該節表面上的意思是,丈夫可以因妻子犯了**而離婚。但請注意,該經文並非表明妻子可以因丈夫犯**而離婚,也沒有絲毫的跡象表明妻子可與丈夫離婚。實際上,聖經中並無這樣的教導。同樣,除了因**外,該經文不允許丈夫以任何別的理由休妻。

    另外,馬太福音第19章8節告訴我們,摩西允許丈夫與行淫的妻子離婚的理由,是因為丈夫心里剛硬︰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心硬”這個詞是指未得救的人、背逆神的人。

    因此,不顧聖經中別的教導而執意理解馬太福音第19章9節的人只能從中看到這一點︰丈夫只有在妻子行**的情況下方可休妻。而如此休妻亦只能說明丈夫未得救的、背逆的屬靈狀況。因此,即使以馬太福音第19章第9節為依據,神的真正兒女也不會想到要離婚。相反,他會意識到他的責任是不斷地饒恕妻子的**行為,正如他要饒恕其他罪一樣。

    當我們思想當代神學家對這節經文的處理辦法時,我們應該對他們的結論持懷疑態度。因為當他們決定可以因行**而離婚時,他們馬上會得出結論︰丈夫可以休行淫之妻,妻子也可與行淫之夫離異。然而,該經文和聖經中任何別的經文都不允許妻子與丈夫離婚。因此,假若听到此類教導,我們應該懷疑其完全違背經文的真意。

    聖經中說過行淫是離婚的理由嗎?絕對沒有!

    在馬太福音第19章第8節,耶穌強調了兩條重要真理。首先,將此誡命加入律法書中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神得以休掉心里剛硬、靈里背逆的以色列國。其次,他表明這不是神對人類婚姻的永恆計劃,因為“起初並不是這樣。”

    耶穌在馬太福音第19章第8節中強調,丈夫不得再因妻子行淫而休妻;為此,我們的主不會在下一節里再次頒布他剛剛廢除的誡命。那樣毫無意義。

    沒有離婚的理由

    馬太福音第19章第3節說,“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在第6節回答說︰“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在第7節,法利賽人問及申命記第24章第1節,該節允許因犯**而離婚。耶穌在第8節回答了他們的問題,說明申命記第24章第1節已經廢除。

    在馬太福音第19章第9節,耶穌又回到法利賽人原先的問題︰人可以因任何理由休妻嗎?在第8節又說,**不再是離婚的理由。在第9節,耶穌還談到了除**以外任何其它離婚的理由,指出任何其它理由都不成立。耶穌在第9節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犯**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

    “若不是”(希臘文中的“eime”)在此上下文中帶有“另外”、“除……以外”的含義。“eime”在聖經中的意思相當普遍。比如,耶穌在馬太福音第19章第17節說︰“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有古卷作‘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以外,沒有一個良善的。)[eime]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該經文可以這樣理解︰“[除了]一位是善的[以外],沒有一個良善的。”同樣,馬可福音第8章第14節說︰“門徒忘了帶餅;在船上除了一個餅,沒有別的食物。”“除了”這個詞的意思也是“eime”。這句話可以譯為︰“他們在船上[除了]一個餅[以外],沒有別的食物。”

    還有許多別的例子,但這兩個例子應當足以表明︰在馬太福音第19章9節,耶穌是在談論離婚的所有其它潛在的理由,就是“除了”**以外的理由。在第8節里,他已把**排除在外。

    在第3節,耶穌兩次回答了法利賽人提出的因任何理由離婚的問題。耶穌首先在第4至6節回答,人不可因任何理由離婚。接著,在第7、8節,耶穌又具體教導說,**不能構成離婚的理由。在第9節,他又以此教導來駁斥離婚的其它理由(不含第8節談及的**)。

    在廢除**這個離婚的借口之後,門徒們都大吃一驚。他們在第10節說︰“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門徒顯然無法想象丈夫失去了休妻的任何權利的婚姻,因而驚嘆不再有離婚的可能。他們對耶穌在馬太福音第19章第4至9節所言的反應,強調了耶穌已廢除申命記第24章第1至4節中誡命的事實。

    當耶穌來臨的時候,其它律法的儀文在地上的運用結束了,其中包括休掉行**子的律法。實際上,不但該律法的運用已經終止,其屬靈意義上的運用也已經終止。

    馬太福音第19章第9節的下半節幾乎與路加福音第16章第18節完全雷同,“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在路加福音第16章第18節、馬太福音第5章第32節以及馬可福音第10章第11至12節,神指出不可在離婚後另娶,娶被休的婦人,也是犯**。顯然,被休的婦人不得再婚,這條法律今天仍然有效。

    聖經記載,當耶穌的養父約瑟發現馬利亞懷孕而以為她犯了**時,這個義人曾想把她休掉(馬太福音第1章第19節)。聖經說他是個“義”人,強調了神休掉以色列國是絕對聖潔、公義的。神休掉的是以色列國這個群體,而非個人。神不會休掉個體的以色列民,因為神並未在那個層面上與之聯姻。不管人有多**,他都要伏在神的律法之下,正如妻子伏在丈夫的權柄之下。神的律法作為丈夫與個體的以色列人聯姻。這種關系不允許離婚。不管人有多**,他都要處于神的律法之下。

    神使用以色列國展示屬靈現實的預表與影像,而這個屬靈現實要在基督里實現。作為肢體的以色列與神的聯姻代表了基督與永恆教會聯姻的影響。神在以色列一文不名的時候就娶了她。在得救之前,信徒因罪在靈里是死的;得救之後則成了基督的新婦。神向其妻以色列國傾注了他的愛,使其沐浴著物質的和屬靈的福份。神也向其永恆的新婦—在基督里的真信徒傾注屬靈的福份。
第五章 未得救的配偶使婚姻破裂
    下面我們要研究一節經文,就是時常被當作離婚後再婚之聖經依據的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15節︰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這是說如果不信的配偶堅持離婚,相信的配偶便不再受婚姻的約束,可以再婚嗎?

    先前的研究結果表明,離婚者可以再婚的結論是錯誤的。我們需要理解的關鍵詞的意思是“拘束”一詞。就是希臘文中的“doloo”,意思是“奴役”。該意出自希臘文中的“dolos”,聖經的譯意為“奴隸”、“奴僕”、“僕人”。它通常喻指人與基督的關系。保羅是基督的僕人(“dolos”)(羅馬書第1章第1節)。我們也是基督的僕人(歌羅西書第4章第12節、提摩太後書第2章第24節)。我們也有可能成為罪的奴僕(彼得後書第2章第19節)。

    “dolos”或“doloo”從未用來指夫妻之間的關系。根據聖經的教導,丈夫絕不是妻子的奴僕,妻子也絕不是丈夫的奴僕。

    神在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27節說,“你有妻子纏著呢”。然而,“纏”字與“dolos”和“doloo”截然不同。它相當于希臘文中的“deo”,意思是兩樣東西鎖在一起或拴在一起。被鎖的是罪犯(馬可福音第6章第17節),被拴的是驢(馬可福音第11章第2節)。夫妻彼此受約束(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27、39節,羅馬書第7章第2節),但“deo”一詞不含僕人或奴僕的意思。

    “doloo”與夫妻關系聯系在一起,這是聖經中僅有的一處。應當如何理解該詞在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15節中的用法呢?只要正確地理解該經文要解決的問題,答案便顯而易見了。

    讓我們來看看當今時代常見的一種情形。基督徒妻子知道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當離婚,但未得救的丈夫堅持離婚。因未得救,他拒絕服從神的話語。神的話語對他毫無意義。

    他的妻子該怎麼辦呢?她要殘酷無情地與丈夫爭斗,以便保全婚姻嗎?神預備了應付這種局面的答案。她受和平之召,不得爭斗。受基督約束的她,切望行神的旨意,不能反對離婚。基督的成文法約束她,使之不能進行這樣的爭斗。

    如果丈夫與之離婚,只要丈夫還活著,她就不得再婚(羅馬書第7章第2、3節)。她只有兩種選擇︰要麼不再結婚,要麼與丈夫和好。如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11節所記︰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15節並不是為了幫助或安慰那些想離婚的人。在結合聖經有關婚姻的教導之各方面來認真理解該經文之後,我們就會發現,該經文完全符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離婚的原則。

    你沒有妻子纏著嗎?

    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27、28節有時被人用作允許離婚的理由︰

    “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把“不要求脫離”一語理解為不得離婚顯然符合聖經。這個結論符合聖經中所有與婚姻有關的內容。但第27、28節接著說︰

    “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

    鑒于此,常有人認為,如果第27節中的第一個“脫離”是指離婚,那麼,第二個“脫離”也是指離婚。這種解釋讓人覺得,該經文似乎是指離婚者可以再婚。然而,如果通過聖經中談及離婚與再婚的全部經文來檢驗,就不難發現其繆誤。聖經上說,若妻子或丈夫還活著,神就絕不允許離婚者再婚。因此可見,我們對該經文所下的結論是錯的。

    首先,我們以為“脫離”單指離婚。實際上,丈夫脫離妻子的方式有二︰一是離婚,二是死亡。因此,第27節只是說︰“你有妻子纏著呢[希臘文deo,是指束縛],就不要求[欲求]脫離。”意思是說,既不要求神讓她死去(即聖經中結束婚姻的合法途徑),也不要期望與之離婚(即聖經中結束婚姻的非法途徑)。第28節是說沒有妻子纏著的人可以再婚。既然聖經中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離婚者不可再婚,那麼,我們可以肯定,神使用第二個“脫離”時不可能是指離婚。若是那樣,這節經文就與聖經中有關婚姻與離婚的所有其它內容自相矛盾。

    “脫離”一詞唯一可能的第二種意思是︰將夫妻束縛在一起的枷鎖已因妻子的死亡而打碎了。這樣的結論完全符合羅馬書第7章第1至4節的教導。

    實際上,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27節中“脫離”一詞的第一層意思,不可能是指離婚。因為羅馬書第7章第2節規定,只有在丈夫死後,妻子才不受丈夫律法的約束。換句話說,即使丈夫休妻,就神的律法而言,妻子仍受丈夫的約束。因此,當神談及丈夫與妻子脫離時,他只能是指妻子死亡而言。

    因此,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27、28節,正如我們研究過的所有其它經文一樣,並未準許離婚或離婚後再婚。
第六章 人不可分開
    在本章,我們要考察婚姻的聯合本身。這種聯合只是立場相同的兩個人之間的伙伴關系嗎?它與我們所熟悉的其他契約毫無區別嗎?

    我們已經看到,婚姻既不是一個契約,也不是一種伙伴關系;而是一個重要的配合。通過這種聯合,二人得以溶為一體。如經上所記,“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第19章第6節)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3至5節描述了這種配合的深刻含義與客觀現實︰

    “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在以上經文里,神確立了一個原則︰締結婚姻的兩個人要盡可能親密地生活在一起。他們的身體互為歸屬。除短暫的屬靈活動外,他們的身體應當互屬。世上任何有形質的關系都不能與此相比。二人已成為一體,這是神所規定的。

    神強調說,這種配合不是人的作為,而是神的作為(馬可福音第10章第9節)。這是單指基督徒的婚姻而言嗎?若是那樣,所有的非基督徒婚姻都不再是婚姻;而只是男女同居、苟活行淫了。

    神所論及的,是人類所有的婚姻。我們知道,神考察的是世界歷史上所有的婚姻。馬可福音第10章6至8節把我們帶回到我們的始祖,就是第一對夫妻。請看這段經文︰

    “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

    當二人聯姻並在婚床上成就那種關系時,便是神所成就的聯合了。這確實是一個寶貴的真理。我們很難再找到別的實在的經歷,使我們可以下結論說,“這是神的作為。”

    即使是因背逆神的行為而成就的婚姻,也仍然是神所締結的不能解體的聯合。這並不能使神負罪,因為神不能犯罪。相反,為了達到其聖潔的目的,神使用了人的犯罪的欲望。

    比如,神允許約瑟的兄弟犯下重罪,將約瑟販賣為奴,以便後來約瑟當埃及宰相時可以令家人免受饑餓之苦。同樣,神也會通過罪中締結的婚姻來成就其旨意。神告誡我們,婚姻一旦締結,神所成就的聯合即告形成。

    鑒于此,神談到妻子要受丈夫約束(羅馬書第7章第2節、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39節)。如果妻子受丈夫約束,那麼,從邏輯上講,丈夫也受妻子約束。前面我們已經看到,神在這些經文中所用的“約束”一詞,意思是“系在一起”或“綁在一起”。記住,神說過︰唯有神能打破婚姻的聯合。具體辦法是讓其中的一個配偶死在前面。

    婚姻的聯合人不可分開

    心理咨詢者鼓勵爭吵的配偶嘗試分居的做法,是對神話語的違背。當今十分流行的離婚嚴重違背了神有關婚姻的法令。與其鼓勵分居,聖經上強調說已婚者的身體分別屬于對方(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3至5節)。即使再糟糕的婚姻,也要遵守這個原則。自行其事的人有禍了。

    在馬可福音第10章第11、12節,神強調了婚姻聯合的神聖性︰

    “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了。”

    羅馬書第7章第2、3節說︰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于別人,便叫**;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

    在路加福音第16章18節,耶穌重述了這個原則︰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

    聖經說得再清楚不過了!不得分居!不得離婚!

    神為何如此強調婚姻的聖潔?慈愛的神給予了家庭極大的保護。律法保護丈夫和父親。只要其他家庭成員還活著,丈夫和父親便是家庭的一部分。妻子和孩子也同樣受到保護。

    在今天的美國,離婚現象已十分普遍。不是妻子離開丈夫,就是丈夫拋棄妻子。受傷而迷茫的孩子幾乎不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誰。的確,當教會開始篡改聖經的法則並允許離婚時,家庭的解體便已經開始。正所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

    篡改神的婚姻法,這是教會所犯的一項重罪。在破裂家庭中長大的人的生活充分證明了這一點。這正如神話中潘多拉的盒子︰罪一旦從中涌出,蓋子便再也蓋不上了。這就是篡改神的神聖律法之嚴酷現實和嚴重後果。

    把人的婚姻作為基督與信徒聯合的影像,這是神介入每一個婚姻,將二人合為一體的另一個原因。通過耶穌基督,神把夫妻配合為一體,讓信徒與自己合而為一。

    這種獨特的合一在聖經中有各種不同的描述。信徒是“在主基督耶穌里”(羅馬書第8章第1節);基督在信徒里面(羅馬書第8章第10節);神的聖靈住在信徒里面(羅馬書第8章第11節)。希伯來書第2章第11節說︰

    “因那使人成聖的和那些得以成聖的,都是出于一;所以他稱他們為弟兄,也不以為恥。”

    信徒被稱為基督的新婦(啟示錄第21章第2、9節)。神用以弗所書第5章28至32節中優美的話語說明了人類的婚姻是基督與信徒之間關系的預表和影像︰

    “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因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

    在這段經文里,神鄭重宣告,夫妻合為一體,直接預表基督與永恆教會的配合。因此,神將其聖潔的手按在婚姻的配合上,使其成為基督與真信徒,即永恆教會之間永存的親密關系之預表和影像。

    正如夫妻親密無間地生活在一起,基督也照樣親密地與信徒同住。正如神把夫妻連為一體,神也照樣把基督和信徒連在了一起。因此,神可以用同樣的短語,“一體”,來論及屬靈的配合。

    夫妻的配合唯有死亡能使之解體,而信基督的人擁有永生。也就是說,基督徒在靈里永不死亡。基督既是永生神,他曾一次死在十字架上且不再死亡;要打破基督與信徒的配合便不可能。新婦(信徒)和丈夫(基督)都不會死去。因此,信徒的任何罪都不能威脅其與基督的婚姻。正如在人的婚姻里不允許因犯**而離婚一樣,基督與信徒之間的屬靈婚姻也不會因信徒屬靈的**而破裂。這個震撼人心的真理,是我們何等的安慰和保障啊!
第七章 丈夫無條件的愛
    以弗所書第5章25節命令道︰“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倘若妻子不愛丈夫,這條誡命是否照樣適用呢?倘若妻子表明自己痛恨丈夫,或者吸毒、酗酒、犯**,那又怎樣呢?神是否期望丈夫愛這樣的妻子呢?

    神要求丈夫愛妻子,這條誡令是無條件的。丈夫對妻子的愛必須毫無保留。不管妻子的情形如何,他都要愛她。

    何以見得呢?這是因為聖經並未就如何終止此愛提出任何建議。即使在表面上似乎允許,而實際並不允許離婚的經文里,也沒有任何可以停止愛妻子的意思。實際上,神教導我們,寬恕應是基督徒生活的行為規範。馬太福音第18章21、22節說︰

    “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

    既然要永無止境地寬恕得罪我們的人,寬恕的原則當然也適用于夫妻關系。因此,不論妻子的言行如何令丈夫不悅,丈夫都應當饒恕妻子。“丈夫愛妻子”的原則依然有效。

    正如基督愛教會

    丈夫對妻子的愛應毫無保留,這種還有一個重要原因。以弗所書第5章25節告誡我們︰“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神在這里確定了夫妻之愛的榜樣︰就像基督愛永恆的教會一樣。基督是如何愛教會的呢?神所關注的教會,就是在主耶穌基督里真正的信徒,即永恆的教會。

    基督對其計劃拯救之人的愛是怎樣的呢?他在他們仍然完全背逆的時候就愛他們。他的愛是毫無條件、毫無保留的。當他們還背逆他時,基督即親自吸引他們歸向自己,使其傾心于他。他為他們贖罪,饒恕其所有的罪。

    為了拯救他們,基督完全舍棄自己,舍棄他與父共有的永恆榮耀。他謙卑到最卑微的地步,與高傲背逆的罪人溶為一體。無罪的耶穌擔當了人類的罪惡。因人類的罪,基督經受了神的懲罰。這種懲罰超出了人所能忍受的極限,因為它代表所有將要做他新婦的人本該承受的永刑。

    神以他兒子的榜樣教導我們如何愛妻子,告訴我們為了妻子的最高利益應當做出怎樣的犧牲。

    得救以後又當如何呢?基督與其新婦的關系有何改變?我們再次對基督的憐恤、忍耐和饒恕感到吃驚。不管真信徒多少次犯罪,基督都會饒恕他,並且應許永不離棄他。神的愛是溫柔的、持久的。新婦的任何言行都不能使之與基督的愛分離。

    不管妻子做了什麼,成了什麼樣的人,丈夫都要愛她,珍惜她,耐心地寬恕她。愛永恆教會的基督要讓教會得到最高利益,丈夫也要始終讓妻子得到最高利益。

    在愛妻子的過程中,丈夫常常發現自己必須舍己。為了家庭的利益,他也許必須放棄自己的嗜好,連極想與摯友度過的時光也必須放棄。

    這還意味著必須重新考慮他要從事的職業和居住的地點。他必須時刻關照妻子和孩子的感覺與需求。

    作為一家之主,他不能以“大老板”自居。他從不忘記自己作為家長的職責,總是琢磨妻子與家庭的最高利益,憑著愛心引導他的家庭。他擁有在神之下的最高權威,卻憑著對家庭的至愛、溫柔與厚意行使權威。

    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會怨恨自己的妻子。不管她是什麼樣的人、做什麼樣的事,他都會耐心地、持續地愛她。絕不可認為自己本來可以娶別人為妻,也不得奢望她和別人一樣。妻子與家庭應是其注意和關照的整個焦點。不論處境多麼艱難,都不能動離婚的念頭。

    他要毫無保留地接受這個事實︰只要一息尚存,妻子便是其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既然神已把二人配合成一體,丈夫明白自己不應該有任何忽略妻子的行為。妻子比生活中的其他事務更為重要。唯有對救主之愛可以超出對妻子之愛。在愛主的同時,他明白自己要以同樣的方式關愛他的妻子,正如他關愛自己一樣。丈夫可以為妻子期望的最大福份便是救恩。因此,丈夫不僅要提供妻子的物質需求,更重要的是要滿足其屬靈需求。他有責任建立一個敬虔的家,有責任帶領家人敬畏神並接受神的牧養。

    敬畏神的丈夫自己已經得到了最大的福份,就是靈魂的救恩。此外,他還要盡力照顧和滿足自己身體的需求。這對他都是自然而然的事。在這些經文里,他被規勸要像愛自己的身體一樣愛妻子。身體即便生病、受傷、受困,他也會保養顧惜;他愛妻子也是一樣。不管妻子遇到什麼道德或身心上的困難,他都應當愛她。

    因為已經得救,他明白自己的身體最終要變成榮耀的靈體。他也要讓妻子得到最大的福份,得到榮耀的靈體。他要善待並尊敬自己的妻子。帖撒羅尼迦前書第4章第4節說︰“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

    神在這里所指的器皿就是妻子。丈夫要視妻子為聖潔的器皿。她不是一個發泄**的工具。不論是在婚床上,還是夫妻關系的其它方面,他都應恩愛相待。用世俗的話來說,他要永遠保持紳士風度。在所有合法的事情上,他都要首先關照自己的妻子。

    沒有哪一個丈夫會自動地按照神的標準來愛他的妻子。籍著神的恩典,靠著神的力量,隨著丈夫信心的增強,這些理想才能得以實現,成為丈夫生活中活生生的現實。

    在思想這些真理時,我們開始意識到丈夫愛妻子的重大責任︰這就是無條件、無保留始終不渝的愛。面對這樣的法令,丈夫怎會想到離婚呢?“離婚”這個詞甚至不應該出現在他的語匯里。難怪西方古老的婚姻儀式宣告︰

    “我,約翰,願意娶你珍妮為妻,自今日起與你恆久相守。同甘共苦、貧富不移,無論疾病纏身,還是身體康健,都按著神的聖命與你相親相愛,直至死亡將你我分離;特此誓言。”
第八章 妻子無條件的愛
    妻子與丈夫的關系又如何呢?今天,妻子是基督徒而丈夫未得救的情況,似乎比丈夫是基督徒而妻子未得救的情況更為常見,因此我們要用較大的篇幅來討論這個問題。

    以弗所書第5章22節說,“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這種順服是無條件、無道理可講的嗎?當然,如果妻子敬重丈夫,丈夫也值得妻子敬重,妻子不至于不順服。但如果丈夫是個惡棍、醉漢、花花公子或虐待狂,那又如何呢?她還應該順服嗎?她一定要像門前的擦鞋墊一樣任其踐踏嗎?對此聖經給了我們直接、具體的答案。這樣的妻子不必疑惑應如何行事。

    馬太福音第18章第21、22節對丈夫和妻子同樣適用︰

    “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

    這段經文表明,若妻子是基督徒,她就必須再三饒恕犯罪的丈夫。

    暴君似的丈夫

    在彼得前書第2、3章,神具體地處理了這個問題。在彼得前書第2章18至24節,神教導僕人如何面對凶殘、專橫的主人︰

    “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神,就忍受冤屈的苦楚,這是可喜愛的。你們若因犯罪受責打,能忍耐,有什麼可夸的呢?但你們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這在神看是可喜愛的。你們蒙召原是為此;因基督也為你們受過苦,給你們留下榜樣,叫你們跟隨他的腳蹤行。‘他並沒有犯罪,口里也沒有詭詐;’他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托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

    神在這些經文中說,在生活中我們時常要耐心地忍受不公和統治者的虐待,不能以辱罵還辱罵。要認識到神在呼召我們跟著他的腳蹤行。要以主為榜樣。主所承受的虐待包括在十字架上的死。

    彼得前書第3章的開頭與前一章餃接很緊,神在第1至5節規勸和不信的丈夫結婚的妻子說︰

    “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因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你們不要以外面的辮頭發,戴金飾,穿美衣為妝飾,只要以里面存著長久溫柔、安靜的心為妝飾,這在神面前是極寶貴的。因為古時仰賴神的聖潔婦人,正是以此為妝飾,順服自己的丈夫。”

    第1節的“這樣”是一個很重要的連接詞,在第3章與第2章之間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神實際在此規勸︰“正如凶惡主子的僕人要耐心忍受虐待一樣,嫁給凶惡丈夫的妻子也要耐心地忍受虐待。”第3章第1節強調,在這種情況下,丈夫並未听從神的話語。也就是說,他背逆神、不遵守神的誡命。這些誡命要求丈夫愛妻子,反復饒恕妻子。

    “這樣”一詞還表明,正如彼得前書第2章中的主人一樣,丈夫也許很不公正,是家里凶狠的暴君。人的理智也許會說,家里的狀況既然如此,妻子完全有權與丈夫分居,因為誰也不應被迫生活在如此不幸和艱難的境況中。

    然而神另有答案。妻子的詞匯中不應該有“離婚”二字。妻子應當听從神的命令,愛自己的丈夫。因為神總是要人類得到最佳福祉,神的律法是唯一值得信任和服從的規則。神說,妻子應當默然順服苛刻的丈夫。

    彼得前書第3章1節確立了兩條原則。首先,妻子不應爭吵、責罵或向丈夫說教。其次,妻子應順服丈夫。

    即使丈夫沒有得救,妻子若是敬畏神、樂于榮耀神,她自然會渴望丈夫得救,而且迫切期望丈夫得救。她懂得,若不得救,丈夫就要因罪承受神的震怒,就要入地獄。

    她期望丈夫得救。從人性的角度講,她為有一個不敬畏神的丈夫而在親友面前感到難堪。他要是像別人的丈夫那樣信主,她會感到多麼幸福啊!

    她期望丈夫得救,因為那意味著蠻橫的丈夫帶給她的創傷即將結束。她明白,一旦得救,丈夫會為她求上好的福份,並表明對她的愛。這是因為信主的丈夫會服從神的命令,像基督愛永恆教會一樣愛他的妻子。

    因此,為丈夫的得救禱告至關重要。她知道救恩是從听道而來,神也要她做這樣見證。她抓住每一個機會與丈夫分享福音。她明白自己的禱告符合神的旨意。

    不發一言

    神說,“並非如此!”要想讓丈夫得救,妻子就不應多嘴多舌。神為何教導這個幾乎不可能實現的計劃?神會用一個辦法救別的非信徒,而用另一個辦法救丈夫嗎?不可能。既然如此,神為何要求妻子沉默呢?這古怪的勸告從何而來呢?

    只要看到主導夫妻關系的特殊條件,這個問題便會迎刃而解。當我們傳福音時,別人對我們的個人生活了解甚微。因為這個原因,非信徒通常只注意到福音本身。

    如果牧師在台上講道,“耶和華如此說,”而自己卻明明生活在罪中,他的講道就會缺乏權柄。听見的人只會把他當偽君子。在這種情況下,長老們應當糾正牧師,必要時甚至撤消其牧師職位。

    同樣,如果有人表面上熱心見證福音,卻沒有活出福音的樣式,人們就會輕看他,當他是偽君子。

    未得救的人對傳福音的人即使有所了解,也不可能了解透徹。

    丈夫則不同。他比任何人都更了解妻子的想法和行為。他和她一起親密地生活了很久,並且還要繼續生活下去。二人同床共寢,整個夜晚都在一起,清早又在一起喝第一杯咖啡。妻子的喜怒哀樂、身體狀況,他都盡收眼底。

    由于親密無間的婚姻關系,他只要看她走路的姿態、顧盼的神情、下班回家後打招呼的方式、布置餐桌等無數細小的動作,即可明白她是情意綿綿,還是心懷怨恨。以好基督徒自居的妻子雖然經常與教友聚會,一再要求丈夫悔改信基督,但其表里不一的弱點卻暴露在丈夫面前。于是,不管妻子信什麼樣的基督教,丈夫也不想沾邊。他看到了妻子的虛偽。

    或許,他並不曉得,聖經教導得救的妻子要樂意一再饒恕丈夫,不得對丈夫懷恨在心。他或許並不曉得,聖經規勸信徒要恆久忍耐。他也許不知道經上所記︰妻子的身體屬于丈夫,在臥室里,她應當心甘情願、溫情脈脈地給予。他也許並不知道,聖經教導妻子在任何合法的事情上順服丈夫。妻子要毫無保留地接受自己的丈夫。

    他還發覺妻子言行不一。妻子一方面要求丈夫研讀聖經、順服神,做好丈夫;另一方面,自己對有些事情的反應竟然和不信的人毫無區別。于是,丈夫確信妻子是個十足的偽君子。由于感覺到妻子的負面情感,他對福音的抵抗相應增強。他想到了妻子對他的態度,她在密室中的惱恨和冷淡。她的言行、舉止充分證明︰沒有他,她反而過得更好。這一點他很清楚︰如果這就是得救,他不想與此沾邊。

    一旦遭到丈夫虐待,妻子的基督徒朋友會同情她的遭遇,為這個神所愛的孩子嫁給了一個禽獸不如的丈夫而惋惜。在與朋友交通時,她看上去活像一位忠心可愛的妻子,非常樂意行神的旨意。

    然而,團契中的人誰也不如丈夫了解她。他們既不知道她在婚床上陰冷不應,也不曉得她對丈夫心懷怨恨,更不理解和一個表里不一的妻子一起生活的強烈挫折感,而婚姻關系本該是最親密的。

    因此,在彼得前書第3章1節,神規勸妻子以無言的順服打動丈夫的心。她應默默順服神的誡命,而不應對丈夫說教!由于夫妻之間非常親密的關系,她的行為會比語言更有說服力。

    同樣的規勸也適用于得救的丈夫娶未得救妻子。如果得救的丈夫親密的生活方式不能透出基督的馨香之氣,他的妻子會把他看作偽君子。在婚姻的親密關系中,“行為勝于雄辯”這句話無疑是適用的。

    神制定法則

    信主的妻子竭力履行腓立比書第4章第8節的原則︰

    “弟兄們,我還有未盡的話︰凡是真實的,可敬的,公義的、清潔的,可愛的,有美名的;若有什麼德行,若有什麼稱贊,這些事你們都要思念。”

    若心里怨恨丈夫,妻子會求神饒恕。即使丈夫屢次得罪自己,她也會樂意饒恕。不管丈夫如何對待自己,她都會告訴他,她因為與他結婚而感到幸福。她可以真誠地做到這一點,因為她意識到神已將他們連成一體。她意識到,既然已經成婚,她就決意永遠和丈夫親密地生活在一起,除非神把誰先接走。

    這種敬虔的行為對未得救丈夫無疑會產生巨大影響。即使未得救,他也會明白虐待妻子不對。他會看到妻子始終不渝的忠誠、默默的順從和反復的寬恕。他也會慢慢意識到妻子的特別之處。為此,他會向人講述基督徒妻子的好品行。因為神的恩典,神也會籍著這種意識來開啟他的靈眼。這就是彼得前書第3章第1節教導的精髓。

    有時,她對粗暴的丈夫耐心、順服的行為或許會令親友疑惑不解。若不懂神的律法,他們或許會罵這位可貴的妻子為懦弱的“可憐蟲”。

    由于她已真正得救,行神旨意的熱望,已經成為其生活的一部分。約翰一書第2章3至6節教導說︰

    “我們若遵守他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他。人若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里面實在是完全的。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里面。人若說他住在主里面,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

    只有當丈夫要求她違背神的律法時,她才可以拒不服從。丈夫若要她撒謊、偷盜、行淫,她理當斷然拒絕。面對這種拒絕,丈夫可能會勃然大怒。然而,妻子若是听神的話,做一個敬畏神、默然順服的妻子,丈夫的怒氣肯定會有所收斂,與其不順服神律法的後果截然不同。

    妻子的秘密武器

    丈夫若是禁止妻子參加屬靈活動,就會出現一個特殊問題。神在希伯來書第10章25節命令道︰

    “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象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倒要彼此勸勉,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

    若丈夫提出停止聚會的無理要求,妻子還要服從嗎?丈夫若禁止孩子學習基督之道,妻子是否可以拒不服從呢?神在以弗所書第6章命令道,要照著神的教訓和警戒養育兒女。

    在直接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還必須把別的因素考慮進去。這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有時會在聚會的問題上造成惱人的對立。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妻子具有令丈夫無法抵擋的武器。這個武器可以讓妻子在聚會的紛爭中獲勝。

    這個銳利的武器是什麼呢?妻子可以並無惡意地運用這個武器來對付丈夫,甚至故意用這個武器來遏制他。這個武器並非體力上的優勢。在體力上,妻子通常比丈夫弱得多。這個武器也不是智力上的優勢,而是在房事上拒不順從。

    如果丈夫極不體貼妻子,甚至很刻薄地對待她,妻子就會以牙還牙,或惡言相向,或緘默以對。真正得救的妻子卻十分明白,這樣的行為完全違背了神的旨意。

    然而,丈夫也有對付這類行為的辦法。其手段或許更具威脅性。除了在言語上對妻子進行惡毒攻擊外,他甚至可以動手打她。挑戰者總是要求勝的,丈夫也不例外。

    夫妻之間這樣的交鋒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只會給婚姻帶來嚴重威脅。丈夫感覺自己能夠應付這類挑戰、侮辱和虐待。由于體力上的優勢,他會覺得自己佔了某種便宜。

    在臥室里,妻子具有令丈夫發狂的武器。即使殘暴的莽夫也會明白,他所經歷的最大快樂,莫過于愛妻在床上給予他的親密。這種親密的重要性超出了他的想像,因為神已經把她和妻子連成一體。因此,任何毀滅這種親密與歡樂的因素,都是對其男子氣概的致命打擊。

    問題在于,婚床之歡有賴于妻子對丈夫的脈脈溫情。爭吵過後,妻子會覺得自己被殘暴的丈夫打敗了。她覺得自己無法以愛心順從丈夫在床上的沖動,甚至可能完全回避房事。即使無法避免,她也會冷淡地消極對抗。

    她很快發現,她對丈夫沖動的冷淡令丈夫疑惑不解,給他一種傷痛的挫折感。由于在對罵與對打時無力取勝,她或許會選擇這種痛苦的快感,而以房事上的贏家自居。原因是丈夫任何消極的作為都不能強迫她改變。丈夫的威脅、欺侮和毒打只會使她變得更加冷漠。于是,丈夫的挫折感和憤懣之情日益增強。

    妻子無意中為新一天的疏遠、爭吵、冷戰和殘酷奠定了基礎。丈夫就是利用這些手段試圖挽回其在臥室遭受的巨大損失。結果,夫妻未能理智地思考正在發生的一切。其直覺的反應是憑著與生俱來的罪性行事。

    丈夫也許還會反戈一擊。他要奪走妻子的心頭之愛。是什麼呢?啊!她是個基督徒,一向看重聚會、听FamilyRadio廣播,閱讀兒童聖經故事等。他懂得如何傷及要害。他要禁止她做這些事。

    妻子的朋友清楚地看到,這位丈夫是個背逆神、死不改悔的暴君,但卻對婚床上發生的事一無所知。

    與此同時,妻子卻以殉道者的形象出現,得到朋友們的同情。她也許認識不到,她在婚床上的行為(盡管在她本人看來合情合理)在神的眼里是可憎的。她違背了神的誡命,就是沉靜地順服其丈夫,反復不斷地饒恕丈夫。她還違背了其身體屬于丈夫的教導。

    在婚床上不應的武器是絕對不能用的。它是令丈夫投入別的女人懷抱的催化劑。由于損害神將二人連為一體的計劃,它能比別的任何因素更迅速地毀滅婚姻。

    另一方面,愛主並依照神的律法生活的妻子又如何呢?她未得救的丈夫興許會詫異,“我怎會娶了如此善良、寬容、體貼的女人呢?”她會漸漸為自己的魯莽和殘酷而過意不去。因此,當妻子問及可否參加周日聚會時,他沒有理由拒絕她。

    也許有人會問,“你是說所有的婚姻問題都起源于婚床嗎?”不一定。但是,問題既可以從床上擴展,也可以在床上緩解。

    連為一體的觀念不僅僅限于婚床。然而,很明顯,夫妻二人正是在婚床上連為一體。因此,婚床是婚姻關系中最敏感的領域。

    夫妻二人結婚時,妻子確信自己愛丈夫。但當蜜月結束,與丈夫親密地生活一段時間之後,她發現丈夫有許多令其不快的秉性。他做過不明智的決定、自我中心,把本該買食物的錢也揮霍了。他懶惰,工作做不久。她發現自己夢寐以求的圍白欄桿的白房子永遠不可能成為現實。更糟的是,他已開始追逐別的女人,甚至干脆成了酒鬼。

    她還要繼續做他的太太嗎?難道她就不配得到一個比他更好的丈夫?她一輩子都要做他的奴隸嗎?那未免太倒霉了!

    然而,聖經的回答清楚響亮︰“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聖經上說,她已經與此人連為一體。他是她的丈夫,不是隨便什麼男人。他們是彼此生活中的全部。她要一輩子沉靜、順服地與之相守。她要學會用愛心鼓勵他,幫助他看到自己的潛力。她不與他吵鬧,也不指揮他、威脅他,並且徹底根除分居或離婚的想法。

    這讓人聯想到古老的婚姻誓詞︰

    “我,珍妮,嫁給你,約翰,為妻。自今日起與你恆久相守。同甘共苦、貧富不移,無論身體好壞,都要依照神聖潔的律法與你相親相愛,直到死亡將你我分離。特此誓言。”

    違背婚姻不可破裂的原則,是導致當今離婚盛行的主要根源。如果丈夫或妻子認為“只要你佩得我的愛,我就會愛你,”,離婚的陰霾就會徘徊在婚姻的上空。毫無保留地愛妻子,這是丈夫應盡的責任。妻子也要毫無保留地愛丈夫。要是夫妻能認識到這個原則的重要性該有多好!丈夫要熱愛妻子,要追求其最高利益。妻子要把以愛心默默順服丈夫當作自己應盡的職責。兩個人都要完全徹底地接受對方,並視對方為自己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世俗的眼里,這些原則似乎不合邏輯、不合理,甚至愚蠢,但這些原則卻是神制定的。若不服從,受害的只會是我們自己。作為神的兒女,如果我們服從這些原則,我們可以確信自己會得到神的祝福。而這種祝福意味著一切!

    有了孩子以後

    新婚燕爾,夫妻之間會經歷奇妙的歡樂。通常,丈夫的這種感覺最為強烈,因為他覺得自己是“老大”。愛丈夫的妻子樂意把注意力集中在丈夫身上。丈夫也十分關愛自己的妻子。當然,婚姻的開頭不會沒有問題。妻子在將自己的意志順服于丈夫的意志時,有時會覺得十分艱難。從一個單身、獨立的人轉變為受丈夫約束的人,這對任何女性都需要大幅度的調整。然而,他是她的丈夫,而她要做最好的妻子。

    同樣,丈夫有時也會因妻子而來的新的責任所拖累。他也同樣拋棄了單身生活的自由。他會覺得自己被妻子束縛住了。他知道自己應該時時關心她,處處考慮她的最高利益。有意無意之間,他有時倒希望自己對妻子沒有責任。于是,誤會和爭吵在所難免,但他們互為歸宿,彼此尊重。

    然後有了第一個孩子。丈夫是如此自豪。想想吧!他做父親了。妻子也因為做了母親而興高采烈。

    愛子的出現帶來了另一個問題。做了母親的妻子“不亦樂乎”,她的許多時間、精力和感情都傾注在這個寶貝孩子身上,對孩子全心的愛使她感覺十分充實。

    丈夫也同樣愛這個初生的嬰兒。但他很快就意識到,自己不再佔有首要地位。在妻子的愛與情感中,孩子已經取代了他的首要位置。若是成熟負責的男人,他會明白婚姻的內容不僅僅是擁有一個恩愛順服的妻子。養育孩子是婚姻中最重要的一門功課。這是神延續人類、實現其在地上目的之方法。換句話說,夫妻雙方應當明白,生兒育女是婚姻的一個主要任務。已婚夫婦用避孕的辦法節育或晚育,以此逃避養育兒女的責任,這是一種犯罪行為。但這不是本書討論的內容。

    如果丈夫在養育兒女的問題上不成熟(大多數丈夫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這個問題),就會給婚姻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妻子雖然依舊愛丈夫、听從丈夫,但丈夫已不再是妻子關注的中心,她心里似乎總是想著孩子。屋子里多了一個競爭者,與丈夫爭奪妻子的感情,而妻子很樂意把感情分給這個小家伙。

    第二個孩子的降臨使妻子的注意力更加分散。孩子和繁忙的家務使得婚床冷落。丈夫感覺自己遭到了進一步的淘汰。其男子漢的自尊心受到嚴重威脅。妻子似乎已不大理會他的需求,他感到束手無策。

    所幸許多丈夫認識到自己的自私,覺得有必要做一個盡職盡責的父親,從而有意識地遏制自己對妻子的私欲。這樣,家庭關系反而因孩子的到來而得到了加強。

    不幸的是,有的丈夫看不到自己的自私。他只注意到妻子不象剛結婚時那麼順服了。于是,他開始擯棄婚床的親密,從妻子身邊退縮。

    由于妻子忙于關心愛護孩子,她並非總能察覺丈夫的變化。實際上,她甚至認為丈夫有點厭煩房事,好像已經習慣長時間沒有親密感的狀況了。她意識不到,丈夫的自尊心已受到嚴重損傷。他之所以撤退,是因為不能忍受妻子不肯完全順服的挫折。

    其後果往往是夫妻關系的疏遠。即使沒有迫切的理由,丈夫也會長時間置身于家庭之外。他會把注意力集中在事業、嗜好和朋友身上。接下來,分居就成了兩個不幸的人習以為常的事。

    當今離婚盛行的狀況表明,這樣的夫妻距離婚只有一步之遙了。熱愛孩子和丈夫的妻子並不明白,她那孩子氣的丈夫要求永遠處在妻子情感的中心。她不明白,隨著孩子的來臨,她需要以特別的方式表達對丈夫的愛和順從。這應該是她生活中的首要任務。

    看到丈夫慍怒或自私的行為,妻子會理直氣壯地從丈夫身邊走開。這種做法常常使問題變得更加嚴重。在這個婚姻里,犯罪的不再是一個人,而是兩個人。而犯罪的後果總是毀滅性的,對當事人是消極有害的。

    當然,在維持榮耀神的婚姻關系問題上,丈夫比妻子負有更大的責任,因為丈夫是一家之主。丈夫若因妻子花時間關愛孩子而產生嫉妒與私心,那就是犯大罪,在神面前罪孽深重了。

    如果丈夫不象剛結婚時那麼親近妻子,妻子應當怎樣做呢?一旦意識到孩子的到來給不成熟的丈夫帶來的壓力,妻子就會主動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既然神規定夫妻要盡量親密地同居,妻子應格外關注丈夫從那種特別的親密感退縮的情形。丈夫也許會否認自己的挫折感,否認自尊心受到傷害;但妻子要確保其對孩子和家務的關注不致使孩子氣的丈夫從自己身邊退縮。

    由于做了母親的妻子感到十分滿足,婚床的親密對妻子變得不那麼重要了。因此,妻子對丈夫的撤退跡象應當十分警覺。丈夫的這種舉動通常意味著婚姻關系困難時刻的來臨。

    妻子必須認識到,讓孩子氣的丈夫保持在婚姻關系中的首要地位至關重要。她要借著禱告,耐心、溫柔、持之以恆地向丈夫表達忠實的愛。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應該與戀愛和蜜月時期保持一致。

    如果疏遠已經大大加劇,丈夫要在過一段時間以後才會感覺到妻子對他的愛戴。此外,由于熱情已經降至冰點,妻子需要神的恩典,使之以不懈的努力重新點燃內心的欲望。

    靠著堅固我們的基督,我們無所不能。妻子表達對丈夫的愛,這完全符合神的話語。因此,為神所堅固的她應當繼續盡可能地表達對丈夫的愛。

    神的恩典是夠用的

    我們剛才看到的婚姻關系已經非常緊張,幾乎到了離婚的邊緣。在這種情況下,未得救的夫妻可以說是孤立無援。父母的願望、朋友的壓力以及對孩子的責任感會使婚姻維持一段時間。但是,既然夫妻雙方都不承認聖經的權威,而世界的潮流又是縱容離婚,這種婚姻最終必然以離婚告終。

    相反,如果婚姻的一方的確是神的兒女,婚姻的前景就會光明得多。靠著神的恩典,已經得救的丈夫可以順服神的誡命,為保持婚姻的延續做不懈的努力。同樣,妻子如果真是神的子民,她也會為婚姻的延續發揮有效的作用。

    得救的和未得救的配偶往往極難相處,他們面臨的任務要艱巨得多。沒有哪個人能靠自己的力量面對可能出現的一些問題。唯有神的恩典能幫助他走出困境。

    而神的恩典是夠用的。神所賜美好而確定的應許都是可依賴的。神應許說,他永遠不會離棄我們。神堅守的原則是萬物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馬書第8章28節)。

    信徒確信自己可以把所有的煩惱帶到天父面前,並得到出乎意料的平安。他知道神可以在一夜之間改變局面。他十分明白,他面臨的困難是神計劃的一部分。

    實際上,相信的配偶將會發現,因與未得救的配偶結婚而出現的持續不斷的問題,只會使信徒更加信靠神。面對重重困難,他自己不會有智慧和力量繼續下去。所幸他可以向慈愛的父神禱告,向他傾訴所有的問題和挫折。一旦明白在天上的神仍然掌管著一切,神的兒女就能坦然面對明天。

    塵世的生活並非“全貌”,這是神恩典的一個奇跡。這個奇跡對相信的配偶會日益清楚。我們在地上的日子不過短暫的幾十年。與在新天新地的永恆相比,我們在這里的時光不過是滄海之一粟。因此,不論面對的是怎樣的創傷,它最終都會結束。那個求之不得的終點過後,接著來臨的,是沒有痛苦、沒有煩惱、沒有不幸的生活。

    得救的配偶必須明白,未得救的配偶正在走向地獄。其自私自利表面上已經“得逞”,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未得救的配偶是最可憐的。如果在得救之前死去,他就要為每一項罪付出代價。而神所要求的代價乃是永刑。另一方面,得救的配偶即使經受極大的痛苦,他也得到了屬靈的福份和永遠與主同在的確據。得救的配偶已經得到了一切,這是一個確鑿的事實。
第九章 戀愛期
    信徒與非信徒聯姻的潛在危險迫使我們提醒那些打算結婚的人。一個墜入愛河的未婚者應該謹慎到什麼程度呢?應當極度謹慎。

    結婚前盡可能地了解對方,這是絕對重要的。戀愛與訂婚的目的是為了有更多時間了解對方。

    注意約會對象

    顯然,與離婚而配偶還活著的人約會乃是愚昧之舉。即使離婚者已經成為神可愛的兒女,也不應該出現再婚。即使此人在得救之前即已離婚,也不可以再婚。和這樣的人戀愛是極度冒失的行為,對兩個人都是極大的試探。

    在兩個人產生戀情之前,雙方都應該特別注意自己潛在伴侶的屬靈狀況。要是一個人表面上得了救,而在蜜月過後,卻發現他並未得救,那該多可怕呀!

    如果在約會幾次之後,得救的一方找不出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是神的兒女,這種戀愛就應當停止。愛情會蒙蔽人的眼楮,對此有人也許不肯承認。由于未得救的人可能會對基督教感興趣,有許多吸引人的氣質,人們很容易只把注意力集中在這些氣質上。

    許多妻子在婚後才發現自己的丈夫並未得救,這是因為戀愛時太粗心。也許她從一開始就意識到,與她約會的這個英俊男子的屬靈狀況並不理想。但由于越來越多地受到吸引,她便開始推斷他會成為怎樣的人。她確信自己對他的生活影響很大。如果他沒有得救,她可以給他傳福音,為他禱告,他最終會得救的。與此同時,她越來越多地為戀愛所蒙蔽。

    她已經違背了兩條重要原則。首先,戀愛、訂婚和婚姻並非傳福音。若想對未得救的人傳福音,她可以向周圍成千上萬的人傳。情場並非福音工場;它是神憑著恩典賜人聖潔婚姻的途徑。這必須是約會的唯一焦點。

    有時,神的兒女樂于看到自己約會的戀人得救。這些例外情況並非信徒與非信徒約會的正當理由,因為戀愛涉及許多情感。除非有確鑿和持續的證據證明戀愛對象是神的兒女,明智的做法應當是立即停止戀愛。

    假設在開始約會時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人不是神的孩子,約會者因看到他身上許多吸引人的地方而繼續約會。基督徒懂得救恩的重要性,他會鼓勵未得救者讀經、禱告。因為相愛,他會竭力地討她喜歡。作為得救的人,她會越來越相信神的靈在她心上人的內心做工。不然,他怎會對聖經那麼感興趣呢?

    有時,得救者的言行與其身份極不相稱;但因為相愛,她會淡化自己的恐懼,力圖看見神在戀人生活中的恩典。父母和朋友若表示關注,她也會充耳不聞。待到墜入愛河,她已毫不懷疑神的恩典在他生活中的體現。她確信,結婚之後,他一定會在靈命里長進。

    于是他們結婚。她成了他的妻子。蜜月一結束,他就覺得不必再刻意討她喜歡了。參加團契和查經令他厭煩,他很快停頓下來。新娘驚恐地發現,自己原來嫁給了一個未得救的人。而且,她還發現,自己已經終身相許,直到死亡把他們分離。

    由于丈夫不在乎神反對離婚的律法,他很可能會厭煩和一個重視團契和讀經的人生活在一起,他會提出離婚。此事可能就發生在有了幾個孩子以後。

    于是,信主的妻子離婚了。按照聖經的教導,只要丈夫還活著,她就不能再結婚。背逆神的他又和別人結了婚,養育孩子的重擔落到了她的肩上。

    遺憾的是,這種情況在當今時代屢見不鮮。要是那些可以自由結婚的人能意識到婚姻的嚴重後果該有多好!選擇戀愛對象絕對需要慎重對待。

    有人也許會說,戀愛並不犯罪,也不一定非結婚不可。然而,即使最純真無邪的戀愛,通常也都是走向婚姻的開端。約會是戀愛雙方婚姻成功的階梯。

    因此,戀愛過程中關注的焦點應當是靈里的事,比如︰什麼是救恩?重生意味著什麼?什麼是真正的福音?如何教育孩子?讓孩子上什麼樣的學校?妻子在婚姻中的主要角色是什麼?是先幫助養家,後操持家務;還是先操持家務,在不影響家務的前提下再幫助養家?此外,還有家庭靈修、為主做工、是否采取避孕措施等問題。

    在婚前面對這些問題,至少可以達到兩個目的。首先,它會為考察各自的屬靈狀況提供一個溝通的渠道。這樣,二人均可確保對方是神的兒女;但如果在屬靈的事情上達不成一致,是否適宜結婚就很值得懷疑。帶著在這些問題上的意見分歧締結親密、永久的婚姻,這是極其危險的。這類分歧肯定會在婚後加劇。

    另一方面,如果在婚前開誠布公地面對這些問題,就會為幸福的、榮耀神的婚姻打下堅實的基礎。如果在這些問題上真正達成一致,二人就能明確地知道︰自己的婚姻將會和諧美滿。
第十章 最後幾個問題
    現在我們要考慮基督徒圈內出現的幾個問題。例如,當我們成為基督徒時,舊事已過,都成為新的了。這是不是說,如果在得救之前已經離婚,那麼,得救以後成了新人,就有再婚的自由了呢?若是再婚後得救,又當如何呢?

    離婚與新得救者

    當今時代,人們常說的一句話是︰得救前離婚的人可以在得救之後再婚。這是基于這樣的認識︰得救者已成為基督里的新人;舊事已過,都成為新的了。這樣的教導符合聖經嗎?

    極不符合聖經。首先,它不承認神的律法適合整個人類。比如,“不可殺人”、“不可起貪心”對信徒與非信徒同樣適用。只是人們對這些誡命的回應不一。真信徒真切期望遵行神所有的誡命,非信徒則輕看或毫不理會這些規條。

    真信徒曉得服從聖經所有的誡命,不會忽視聖經中的任何教導。因此,如果聖經說離婚後不可再婚,他就不應當再結婚。無論在得救之前或得救之後,都不例外。

    其次,成為基督里的新人不見得能使罪的實際後果失效。假設一個被判坐電椅的殺人犯在被處決之前得救了。因為是神的兒女,他絕不會因謀殺或任何別的罪而受地獄之罰。他在神面前是絕對無可指責的。但這能說他可以逃脫死刑、免遭處決嗎?不,倘若得不到官方赦免,他就非伏法不可。

    酒鬼也是這樣。他會因酗酒而死于肝病。得救以後,他所有的罪,包括酗酒在內,都被基督的寶血遮蓋了。但這意味著他不會死于肝病嗎?未必。他要繼續承受酗酒的惡果。

    同樣,因離婚而糟蹋了生活的人也可得赦免,正如他所犯的其它罪可得赦免一樣。從得救之日起,他就曉得自己不必因罪向神交帳了。

    然而,罪的嚴重後果仍要由他承受。神有關婚姻與離婚的律法至今仍然有效。即使在離婚後得救,神的律法也禁止離婚者在原配仍然健在的情況下再婚。為此,離婚者必須按照神的誡命保持單身。

    這又涉及到另一個問題。我們樂意赦罪的慈愛父神會讓離婚者一輩子獨身嗎?

    這個問題要從兩個方面來回答。先看神所分離的婚姻︰一個寡婦帶五個孩子,其中一個還具有特殊需求。神借著死亡帶走了她的丈夫。

    從聖經的角度看,她可以再婚。這樣的家庭比其他任何家庭更需要丈夫或父親。實際上,這位寡婦再婚的可能性極小。要找一個願意撫養五個孩子的人作丈夫並非易事,願意撫養具有特殊需求的孩子的人更如鳳毛麟角。

    神讓這位可憐的寡婦陷入絕境了嗎?神的智慧與作為是完全的。當神借著死亡接走這個丈夫時,神知道這位寡婦可以在沒有丈夫、自己的孩子沒有父親的情況下繼續有意義地、幸福地生活。

    這種生活有別于世俗的理想生活。她需要別人的幫助,必須不斷地向神祈求智慧和耐心。她還會發覺,神的恩典是夠她用的。實際上,她會深刻體會神之應許的真實性︰“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希伯來書第13章5節)神的恩典對鰥夫、寡婦是夠用的,對人分離的夫妻也是如此。

    其次,由于思想的罪惡和局限,我們認為,既然婚姻的親密是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離婚後獨居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會想︰“要我下輩子不再與異性親近,這怎麼可能呢?”“慈愛的神絕不會讓我落到那樣的地步,”我們會這樣想。

    神設計了我們,給了我們身體上的功能,使我們能夠享受婚姻的親密。神讓我們確信,沒有這樣的親密,人照樣可以幸福地生活。神在哥林多前書第7章27節說︰

    “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

    在32至34節又說︰

    “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讓妻子喜悅。婦人和**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這些經文表明,未結婚的人具有特別的優勢。在這些經文里,神不是對特殊的一群信徒說話;而是對神所有的兒女說話。耶穌在馬太福音第19章12節教導︰

    “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

    閹人的嚴格定義,是指不具備性功能的人。耶穌教導說,有人為天國的緣故自閹。他並不是說他們要改變自己的身體,而是說這些人自動放棄婚姻關系中肉體的親密。在放棄這種親密之後,他們即以嶄新、奇妙的方式為神的榮耀而活。

    我們所處的世界極端看重性生活。廣告、小說、電視節目和當今的心理學家給人們洗腦,使他們以為,若不能有這種親密,就等于喪失了人生最大的樂趣。

    這是一種謊言。神的話是真理。盡管神說婚姻關系中有某些福份(尤其是養育敬虔的兒女),單身者卻可以得到更大的福份。

    單身的好處在于,有更多時間侍奉主,多做善工。比如探訪孤獨的人、看護破裂家庭的孩子、在老人院照顧老人等。單身者還有更多的時間讀經和禱告。已婚者也應當舍己,使其生命盡量為基督多結果子。未婚者則可以最大程度地實現這些理想。

    行善工的屬靈意義在于,它能給鰥夫、寡婦、離婚者和單身者帶來生活上的巨大變化。神給了所有單身者特別的安慰和應許。如果他們按照神的原則生活,這些福份就會顯而易見。倘若听從世人的建議,單身者也許會強烈地感覺到,單身使他們成了可憐的、被剝奪了權利的二等公民。這會使他們很容易落入**的陷阱。只有遵行神的規則,單身生活才有可能像已婚者的生活一樣得勝。

    第二次婚姻

    我們面臨著一個嚴重的問題,這個問題原本是不該有的。如果人類遵守神有關婚姻與離婚的律法,就不會有那麼多的再婚。然而,由于人們完全擯棄神有關婚姻聖潔性的律法,這個問題已經變得十分嚴重。無論走到哪里,我們都會踫到離婚後再婚的人。

    因為妻子在丈夫活著時一直受約束,再婚是一種**的婚姻。羅馬書第7章3節說︰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于別人,便叫**;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

    倘若妻子在前夫還活著時另嫁,她就是犯**。這是因為她在離婚時**了第一次婚姻,並且和第二個丈夫結了婚。

    聖經中有許多一夫多妻的例子。雅各娶過四個妻子,大衛也娶了好幾個,所羅門娶妻七百,納妾三百。這些都是例外。正常的情況都是一夫一妻,如亞當、挪亞、以掃、摩西等。

    我們還看到,聖經從未教導人與原配偶離婚。只要記住一夫一妻制一直追溯到人類的起頭,這一點就不難理解。神並未對亞當說,三四個或多個連成一體(創世記第2章24節)。創世記第2章24節提到了男人與妻子(不是幾個妻子)連為一體,“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耶穌在馬太福音第19章5節和馬可福音第10章8節引用了同樣的經文,宣告二人成為一體。

    因此,我們也許期望神要求違抗神命娶多個妻子的人休掉多余的妻子。但神並未下此誡命。

    必須明白,盡管神的旨意是一夫一妻,但他還是允許人類違背這個法則而娶多個妻子。在聖經里,神從未要求娶多個妻子的信徒休掉額外的妻子。

    其原因大概在于重婚也是婚姻。雖然重婚是絕對錯誤的,但由于某種原因,神還是視之為婚姻。正如前妻受約束一樣,第二位妻子也受丈夫約束。這種約束關系一旦產生,就不能再被打破。與第二位妻子的婚姻**了理想的一夫一妻婚姻的純潔性。既然重婚還是婚姻,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從神的角度來看,被休之妻仍然受神的約束。因此,對在前妻活著時另娶的人來說,他是與兩個妻子同受約束。與原配離婚的罪乃是大罪,娶第二個妻子同樣如此。然而,第二次婚姻也是婚姻,所以,與第二個妻子離婚也是不可能的。這個婚姻若不被死亡拆散,就應當繼續存在下去。

    這種情況下的重婚絕非理想狀況。相對第一次婚姻而言,它是**的。離婚的丈夫對前妻的責任並未解除。贍養費和兒童撫養費是最明顯的例子。但還有道德和屬靈上的責任與沖突。這些責任與沖突對狂妄地違背神律例的人將會繼續造成惡劣影響。遺憾的是,由于父母的自私,孩子遭受的痛苦通常最大。

    盡管二婚、三婚存在許多問題,這樣的婚姻畢竟還是婚姻。婚姻雙方還是應當視之為初婚。

    奇妙的是,成了真信徒的人都會明白,與離婚、再婚有關的所有的罪都可被基督的寶血遮蓋。基督救的是罪人,不是義人。無論犯下多麼骯髒、腐朽的罪,相信耶穌為救主的人都會明白,耶穌已經償付我們所有的罪債。

    這就涉及到本書余下的一些問題。既然要視二婚如初婚,並且確信離婚與再婚的罪已為神徹底赦免,那麼,何不先再婚,後求赦免呢?假若我在婚後另有新歡,我未嘗不可先違背聖經離婚,然後再去犯罪,與新歡結婚?如果已經離婚,我可否在與神和好之前與他人結婚呢?這樣,我既可以有二婚,又可以有基督,還可免受單身之苦。

    這些問題和想法或許合情合理,似乎能解決既想吃餅又想留著的難題,但這種行為充滿了危險。

    實際上,持這種想法的人是在與全能的神作對。他實際是說︰“我可以隨心所欲地犯罪,並且在自己決定的時刻得救,神也必須在我準備得救時救我。這種人是在試探神,正如以色列人在曠野中試探神,抱怨神要帶他們走向毀滅一樣。神在哥林多前書第10章9節警告說︰

    “也不要試探主,象他們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

    神在這里所說的罪,具體是指民數記第21章第5、6節所言︰

    “就怨瀆神和摩西,說︰‘你們為什麼把我們從埃及領出來,使我們死在曠野呢?這里沒有糧,沒有水,我們的心厭惡這淡薄的食物。’于是耶和華使火蛇進入百姓中間,蛇就咬他們。以色列人中死了許多。”

    以色列民指責神把他們從埃及帶入曠野未免過于嚴厲。在曠野上,他們必須按照神的指示生活。他們對神的抱怨不過是給自己帶來了審判。

    同樣,那些在離婚與再婚問題上我行我素的人,實際是在抱怨神的道過于嚴厲。他們是在固執己見。

    古以色列人因固執己見招來了神的震怒。我們能指望神另待那些在婚姻與再婚問題上固執己見的人嗎?的確,與全能的神抗爭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

    此外,認為自己可以持續不斷地犯罪,然後等到將來某個時刻再悔改、祈求神的恩典,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是根本不知曉神恩典的本質。

    人類並不是救恩的決策者,唯有萬君之耶和華能決定誰應得救。他命令我們要相信基督為救主。他警告說,“我們若忽略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他又規勸道︰“所以弟兄們,應當更加殷勤,使你們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彼得後書第1章10節)他還在詩篇第51篇17節告誡我們︰“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神啊!憂傷痛悔的心,你必不輕看。”神還警告我們,他阻擋驕傲的人,賜恩給謙卑的人(彼得前書第5章第5節)。

    面對這樣的警告和規勸,誰還敢故意在離婚與再婚這類嚴肅的問題上背逆神呢?這種罪並不是偶然的。它要求長時間周密的籌劃和持之以恆的行動。一個人的內心既是如此背逆、頑固,以致犯此重罪,他就極可能並未得救,證明神甚至沒有召他得救。倘若神今天允許他如此背逆,他怎能確知神會饒恕他、軟化他的心,從而使之蒙恩得救呢?

    我們切不可視神的慈愛為理所當然。現在就是拯救的時候。誰也不敢擔保自己明天還會活著。既然如此,他怎知明日還有機會與神和好呢?

    在明白離婚與再婚違背神的旨意之後仍明知故犯,這實在是愚不可及的危險之舉。遵守神的律法,這是唯一有意義的生活方式。按照神的律法生活的最佳時刻就在此時。但願神賜給人智慧,讓那些有意先犯罪後悔改的人三思而後行。

    這是怎麼回事?

    離經叛道的婚姻和離婚是如此嚴重而具有災難性,我們不禁要問,教會為何如此遠離真理?五十年前,這種罪還只見于世俗的反叛者中間。由于教會不容此罪,世俗社會的人們不敢深陷此罪,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教會仍然是世俗社會的良心。

    後來,某位可愛的女士和與多名婦女同居的男人結了婚。于是教會開始自問︰“這位賢妻難道必須和那個可怕的丈夫繼續生活下去嗎?”于是,出于同情和憐憫,教會重新研究了因犯**而離婚的問題,並最終決定,“不錯,聖經的確允許因犯**而離婚。”于是門戶大開,不但這位可愛的女士可以離婚,會眾中許多其他的人也開始合法要求離婚。然後,離婚的領域逐漸擴展,以至盛行于世。

    又有一位可愛的女士被丈夫拋棄了,不得不獨自為孩子辛勞。這時有一位可貴的基督徒愛上了她,想和她結婚。人們說,由一位基督徒父親來撫養那些孩子,這一定符合神的旨意。

    于是,出于對這位婦女的同情和憐憫,教會特設研究委員會,研究因遺棄而離婚的聖經依據以及離婚後再婚的聖經依據。結果又是如願以償。這些神學家成功地讓自己相信,聖經允許因遺棄而離婚、允許離婚後再婚。于是,這位可愛的妻子不但可以與其惡棍丈夫離婚,而且可以嫁給那個愛上她的基督徒紳士。

    今天,教會中的許多人認為,離婚與再婚都是神所祝福的。甚至連執事和牧師都在離婚和再婚。而效法教會的世俗世界成了破裂家庭的荒原。

    與此同時,效法世界的教會也默許計劃生育的可怕罪惡。這不但鼓勵世界更深地陷入此罪,它也為**的增加開了方便之門。四十年前,未婚的異性住在一起還是一件丑事;現在卻已是司空見慣了。性方面的節制的確已經蕩然無存了。

    隨著對神保護家庭之律法的逐步侵犯,越來越多的家庭支離破碎,男女老幼的生活從此殘缺不全。這種浩劫的深度和廣度都是語言難以準確形容的。

    難怪神要審判當今教會了。造成婚姻與家庭機構毀滅的主要責任,在于掌握神話語的教會。而神的話語明確表示不能容忍離婚。為了滿足教會成員的罪欲,教會更改了神的法則。

    我們該怎麼辦?必須一如既往地除去生活中的罪。必須悔改。必須拋棄允許離婚和再婚的背逆的規則。必須向神呼求憐憫和饒恕。

    我若在這些問題上有錯誤的想法,我個人也必須悔改。

    遺憾的是,悔改的人並不多。已經長成並為人所接受的罪流傳甚廣,在教會組織中已經根深蒂固,悔改的希望可謂微乎其微。在接近末世的今天尤其如此。這些可怕的罪充分驗證了大多數人的愛心要冷淡的預言。願神憐憫我們。

    奇妙的是,那些真想順服神話語的人仍然可以追求聖潔的生活。如果發現在生活中遵行錯誤的教義,我們可以悔改。神是慈愛、憐憫的神。今天,聖經仍然是我們生活的向導。

    雖然我們不能扭轉家庭大幅度毀滅的潮流,但我們自己可以順服神並成為聖潔。這是神的每個孩子內心的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