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日]手岛佑郎 著
简朴让人接近上帝
奢侈让人招致惩罚
——犹太格言
人们一听到“犹太人”三个字,经常会联想到贪婪狡猾的犹太商人。也有很多人深信犹太人都是有钱人。这种形象可能是从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出现的反面角色夏洛克和欧洲财阀罗斯柴尔德家族身上演变而来的吧。这也难怪,犹太人经商成功,很多人已经在实业界崭露头角。作为一个很好的例证,美国前财政部长M?布鲁门切尔,这位卡特总统的经济参谋,就是从民间选拔上来的。
他的一家在1947年逃离纳粹的魔掌,从欧洲来到美国。刚来的时候,身无分文。但是他十分努力,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普林斯顿大学攻读经济学。毕业后,他当上了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那时他才三十一岁。十年以后,他成为美国企业本迪克斯的总经理。在这期间,他还担当国务卿经济顾问一职。他如此迅速的成功与尼克松时期的国务卿基辛格的经历同出一辙。
现在不妨介绍几个在当今世界很有名望的犹太实业家。他们是纽约时代公司的老板查鲁茨﹑百货业翘楚S?古多曼和休拉尔斯以及美术商古根哈姆。除此,还有几年前去世的电影制片人W?福克斯和哥尔德威等等。
但是,这并不是说犹太人都是富翁。在纽约市,有几十万的犹太人生活贫困,需要救助,可是因为黑人优先的生活保障政策,纽约的福利当局对此也是非常头疼。
无论是在芝加哥﹑纽约,还是在洛杉矶,只要犹太人逛街,总能买到便宜货。这可不简单,日本人就不能用折扣价买到那些贵得离谱的高档货。
关于节俭,我们看一下犹太人商店陈列的廉价品就知道了。一般的犹太人消费的就是那些廉价品,比如说没有香料的肥皂和没有牌子的化妆品﹑餐具。看一眼犹太人开的店,感觉不到生意兴隆,只有寂寞和哀伤的感觉。
人们对犹太人的印象,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无的,都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着。这种情形是不是也发生在我们日本人身上呢?
虽然外国把日本叫做“有钱人的日本”,但实际上,日本人住的是“鸡笼”或者说是“兔子窝”。我们虽然有家电之王松下电器和摩托车之王本田,但我们大多数日本人只能住在火柴盒般的家里。我们终日忙碌,只能勉强维持拥有电视﹑空调和电冰箱的生活。日本人组
团去外国旅游也是因为日本的旅游点人满为患,只能去人口密度比较小的国家。
最能表现当今日本贫困的是商品房的厕所。当入完厕起身的时候,你很可能就会把头撞到面前的墙壁上。
我想,世界上恐怕没有比日本的厕所更不方便了的吧。西式的厕所不尽人意,日式的更是又小又短。人们一边担心着是否会弄脏坐便器,一边还要小心翼翼地避免碰到面前的墙壁。
无论是在欧美,还是在中东和东南亚,厕所的大小是和住宅面积相对应的。战前,日本住家的厕所也比较宽敞,体现了人性存在的最起码的空间。
但是,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它的经济水准建立在对人性最基本的空间的牺牲之上,是建立在把我们当作没有物欲的动物的基础之上。这样说来,现代日本的繁荣是粉饰的结果,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富裕。我们日本人在诸如厕所事情上的苦恼,外国人怎能体会呢?
即使是这样,最近90%的日本人认为自己中产阶级,真是不可思议!这种奇特的现象无论是在犹太人还是在欧美人中都不会出现。如果把拥有电视﹑冷气机和电冰箱这三种电器作为中产阶级的标志,那应该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表现吧。
凯迪拉克是豪华轿车,可很少在高级住宅区看见。经常看到的是通用﹑福特这类高级轿车和奔驰这类经济型轿车。在洛杉矶,如果你想找凯迪拉克,可以去黑人(当然只限于那些靠收保护费生活的懒惰的黑人)聚居的地方。他们竟相购买用了两三年的半新凯迪拉克,在重新打磨﹑上蜡﹑整新之后,就得意地把车停在自己的家门前。这是他们用颠倒的价值观来掩饰自己惨淡的处境。
要成为中产阶级中的一员,第一要件应该是创造出属于普通人经济水准的生活吧。但是,只在物质上拥有中等水平的生活用品,就认为自己属于中产阶级,免不了被认为有爆发户的劣根性。
要想成为中产阶级的一员,最重要的要看他有没有一种深层次的意识,即“我是在没有他人照顾的情形下独立生活的”。要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必需有一颗独立的心。在这一点上
,90%的日本人认为自己是中产阶级。我想这是源于“自己不想做受别人照顾这种令人羞耻的事情”这种民族传统的羞耻心。这样来看似乎更正确一些。
犹太人虽然是一个小的种族,但他们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秘密之一就是他们在经济上的独立精神。犹太人在饭后唱的祈祷文中有这样的话:“上帝啊,制止我们从别人那里借钱和领受礼物吧!让我们借助你那宽大神圣的双手吧!无论在哪里我们的行为都不会使您受辱。”
犹太人把寻求别人的帮助视为耻辱,这和我们日本人是一样的。不论多么贫困,不论怎样在低谷里挣扎,仍然保持这个意识,以鲜明的独立精神继续生活,这就是犹太人的面貌。否定对他人的依赖和顺从,独立地生存就是犹太人灵魂的根源。犹太人明白,要想取得独立和自由,必需学会忍受贫穷。所以,有很多犹太人拒绝政府的生活保障,过着十分贫苦的生活。即使这样,他们也决不向贫穷妥协,而是不断地尝试怎样重新站起来。这就是犹太人和其它小种族,例如美国的黑人和欧洲的吉普赛人的区别。
我在洛杉矶的犹太大学教书的时候,有一个朋友叫亚伯拉罕?拉姆。他五十多岁,是一个实业家。他在孩提时代就从俄罗斯移民到美国。和其他刚刚来美的犹太人一样,他的父母当时也是身无分文。但是他勤勉刻苦,最后拥有的财产可以让他一生衣食无忧。他在好莱坞有一所漂亮的公寓,在那里,他和妻子二人过着悠闲自得的生活。我曾经去拜访过他一次。
“亚伯拉罕拉姆,你是怎样赚到这么多钱的?”
“没怎么样啊!不浪费就可以做到了。”
一般人认为犹太人十分小气,但是我和他相交十多年,并没有感到他像人们想的那样。至少我还没有碰到任何事情可以证明犹太人是吝啬的。他们在应该花钱的地方从来不吝啬,比如在教育和慈善事业或是具有互助性质的公用事业上,他们出手往往十分大方。要做这些事,他们平时当然要节省一点了。吝啬鬼是对金钱吝啬,而犹太人是对奢侈的东西吝啬。我看犹太人应该被称作“节俭家”。
有一天,亚伯拉罕?拉姆带给我一本日语书。
“这本书看起来像要解释犹太人经商的秘诀,我想知道里面写了些什么。”
我拿来一看,原来是本《犹太人的经商策略》,里面煞有介事地写着很多犹太人的名字。亚伯拉罕?拉姆听我把内容译成英语的时候,开始愤怒了。
“这算什么?!这本书全是恶意的中伤!这不是借犹太人之名宣扬最卑鄙的经商之道吗!我们犹太人做生意决不会用那些肮脏的手段!”
实际上,那本书中介绍的都是大阪商人所谓的“基本谋略”,罗列了是普通的经商者都能体会的商业手段。不顾犹太人的感受,将自己的吝啬哲学以犹太人之名发表,这本书的作者比起莎士比亚有过之而不及。
那犹太人经商成功的真正秘诀到底在哪里呢?很庆幸,我手头上有《圣经》可以作为参考。翻阅一下这本书,就能将犹太人的经济观追溯到三千年以前。摩西的“十戒”的最后一条就是严格禁止向邻居榨取财富,即“不可贪邻家之财,不可贪邻家之妻﹑仆人﹑婢女﹑牛﹑马及其它任何邻家之物”。
犹太教的基本精神是不麻烦他人,不加害他人。作为犹太教法最着名的拉比,希勒尔(
公元前40年左右的人物)曾有一段逸事广为流传。
有一天,有一个外国人造访夏摩尔拉比,出了如下难题:“先生,你如果能在我单脚站立的过程中向我讲明所有的犹太教思想,我就皈依犹太教。”夏摩尔听后勃然大怒,立刻将这个外国人赶了出去。接着,这个外国人又来到希勒尔这里,出了同样的难题。“很简单”,希勒尔说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犹太教的奥秘所在。其它的都是对它的应用和解释或者是注解和细分。好了,我们一起来学习犹太教吧!”
“十戒”是犹太教的基石,并具体地指导犹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的方式。现在,让我们摘录几条和经济生活有关的戒律看看吧。
*不要剥削你的邻居;不要抢夺他人的财产;不要把应付的报酬拖到第二天早上。
*不要在你们判断的天平倾斜;使用公正的天平﹑秤砣和米斗。
*邻居借你东西时,去取的时候不要进入对方家里,要站在门外,让邻居给你拿出来。
*不要占用别人的石磨和盘石,因为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东西
*向同族兄弟借钱不要收取利息;钱币的利息﹑食物的利息和一切所借之物的利息都不要收取;你可以向外国人收取利息,但绝不能向自己的同胞收取利息。
“十戒”所揭示的思想,既立足于光明正大公平地做生意这个原则,也要求人们做人道主义的考虑。遗憾的是,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塑造了夏洛克这个专门放高利贷的角色。除此,我没有见过谁能像莎士比亚这样巧妙地歪曲犹太人的形象了。
事实情况是,犹太人的律法允许他们向外国人收取高利息。对于收取不正当的暴利,西塞尔?罗斯在他的着作《犹太人的历史》中有如下记载:
“犹太人在金融界的顶盛期是在十二世纪的中叶。那时,犹太人商业上就开始受到排挤,而且对于高利贷业的取缔也越来越严厉。一个世纪后,从事高利贷业的基督**(暂不论法律和教法的律条)虽然受到强烈的批评,还是生意兴隆。被称为隆巴多人的意大利人在欧洲不正当地经营高利贷产业,名声很坏。基督**有强大的后援和他们巨大的财力支持,而作为竞争对手的犹太人势单力薄,很快就陷入了困境。(中略)基督**没有商业道德,他们强取豪夺的经营手段,很快就把作为竞争对手的犹太人排挤了出去。此种情形也常引起人们的扼腕叹息。”
在中世纪,欧洲的犹太人因为被从农业和手工业排挤了出去,不得不进入商业和金融业。在1179年罗马的亚历山大三世颁布命令,禁止犹太**从事金融业。这种禁令是对《圣经》上“不能有目的地借给人东西”这句话做了扩大化的解释。
罗马教皇颁布这样极端而非显现实的法令,是因为他被《圣经》中的一句话所羁绊,而没有整体理解耶稣全部教义的精神。耶稣向他的弟子们是这样训诫的:”借人以物,为求以后
得以借他人之物,能为善事?坏人借以朋友之物,尚要求归还等值之物。所以,我的弟子们,借人以物,不要心存期待。”
耶稣并没有否定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金融手段。他教人在借给他人东西的时候,要有自己会受到损失的思想准备。但在实际的借与还的过程中,很快演变成贷款者逼迫借款者归还钱财的现象,结局是由最初的善行转变为恶行。这也是人世中的常情。耶稣的思想具有现实性的特点,与之相比,罗马教皇的做法更注重观念上的东西。
一般来说,犹太人的行事方法是建立在由众多事实得出的经验之上。欧洲人的做事方式是理论和观念优先于实际,只专注于某一狭隘的道理而漠视事实。要用片面的理论来压制事实,需要有强大的力量,而欧洲人正是用其力量型的体魄和行事方式实现了世界霸权。没有这种力量的犹太人必须要先客观地观察事实,在这个基础上考虑最符合事实的方法,然后处理问题。这是一种柔性的力量,它也渗透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犹太人无论是在科学还是在商业上都取得了显着的成绩,这难道不是他们立足于事实的结果吗?
公正的经商之道在犹太人之中表现得十分彻底。我们如果看一个《塔木德经》在买卖上的判例就能明白了。
比如,A和B之间要进行四斗小麦和一万日元现金的买卖。如果卖主A向买主B要求,如果不能现在支付一万日元而是延迟到几个月后小麦成熟的时候,就要支付一万两千日元。这种情况下,《塔木德经》会判定A的要求无效。为什么呢?先不管这四斗小麦是不是在现在进行
买卖,对同一商品设定双重的价格不但是破坏了买卖商品的价格公正原则,事实上还在延期付款的情况下收取了B的利息。
如果是在收取租金的场合就不一样了。也就是说,借用土地一年,总共费用是十万日元,如果每月还一万不算是违法。在最初契约建立的时候,如果“按月付款”和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借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任意选择付款的方式。
反过来说,以四斗小麦在收获期返还为条件,那就禁止在现在就把小麦借出去。为什么呢?四斗小麦现在是一万日元,到了收获期,如果是丰产,那价格可能暴跌到八千日元,如果是减产,那可能暴涨到一万两千日元。所以,如果只是“在收获期归还等量的小麦”,很有可能给贷者带来不当损失或是额外的利益。鉴于此,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明确四斗小麦的时价,在这个基础上,等小麦收获的时候用等量的金钱或是小麦来归还。
物价的稳定对于流通经济十分必要。不正当地抬高物价自不必说,相反地,压低物价也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如果谁先进入市场,将商品以低价出售,那这种商品的价格会在整个市场上暴跌。这种行为是《塔木德经》最为禁止的。“商品的市价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贱卖商品”。这并不是禁止投机,而是禁止个人控制市场的行为。
如果价格适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会满意。但是,如果有人在别人的小麦还没有收获的时候就低价出售自己的小麦,那带来的影响会波及到其余的全体农民。低价当然受一般的消费者欢迎,但结局是:由低价造成的损失会转嫁到别的商品上,这样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没有好处。
和适中的价格同样重要的是没有搀假的商品。小麦和大麦一眼就能看出有没有搀假,所以遵守这个规定不是很难。但是,没有搀假也意味着不能把去年的陈麦混入新的小麦当中。日本政府对陈米混新米的事情只会采取得过且过的态度。这种欺瞒在犹太人当中绝对没有。
犹太教关于食物的戒律严格规定:任何东西都不能搀假。犹太人的食品加工业就受此严格地制约。美国的火腿香肠十分好吃,因为里面没有混入猪肉和马肉。一旦记住这种味道,
就会觉得日本做的火腿香肠难以下咽,根本不能吃。日本做的香肠里面加了鱼肉和鸡肉,而且为了增加分量,还加了很多淀粉。这样做成的肉团子就没有了纯正的肉的味道。
库舍规定还适用于酒类。拉比们会通过监督并且亲自品尝来确定原料的纯正。无论是加工食品还是酒类,如果符合库舍规定,都会由拉比在标牌的一角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塔木德经》规定严格禁止将酒兑水买卖。允许兑水的场合只限于酒吧,并且是在客人知道已经兑水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对于酒吧和中间商,即使酒吧知道并同意中间商的葡萄酒兑水也不能买卖。因为如果这个酒吧买了这些兑水的葡萄酒,就有可能将其伪装成没有兑水的酒,在顾客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卖出去。另外,这种兑水的酒有可能已经混入细菌,并在酒中腐败﹑发酵,不能够长期保存。不管怎么样,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商业信用。最重要的是:在卖出之前就彻底地加强商品的质量管理,制止浑水摸鱼的行为。
在纽约的时候,我所在大学的门口有一个旧书书店,在卖给客人书之前,经常会确认有没有脱页的现象。因为是旧书,书皮和装订不结实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但如果把内容不全的书卖给顾客,那几个月后书店的信誉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正是因为不卖有缺陷的商品,犹太人的顾客才会越来越多。
与之相反,犹太人还有别的得意之作。就是说,如果商品有破损,他们就会向人们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而人们也是在知道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买的。这也可以说是诚实正直的生意之道。
在曼哈顿的东南部有一地区俗称东区,和唐人街相邻。那里服装店一直卖一流品牌和最新潮的西服,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有市价的一半。仔细看一下,哪一件都是揭去商标的半成品。
走进犹太人的音像店,就能看到有一个折扣区,即使是最新的唱片价格也标得非常低。再仔细一看,在封皮的一角打有一个直径五毫米的圆孔,在唱片的中心位置还有一个同样的圆孔。原来是他们特意打上这些圆孔,把唱片当作次品来卖。
在美国的大学,校园书市以半价出售教科书。虽然还是新书,但书上会盖上一个“USED”的印章。当初我还以为这是管理书市的犹太人想出来的呢。不过这样做有一个缺点,就是当这种带有印章的书被用完放到旧书书店卖的时候,很难卖一个高价。
犹太人中古时代的商法在当今日本得以采用的希望看来是微乎其微。为什么呢?日本人与其说崇尚功能本位主义,不如说是崇尚外观本位主义(即形式本位主义)。日本人注重品牌而且只认名牌。他们以拥有名牌商品自夸,连自己购物的小卖部也会被冠以“一流小卖部”的名字。
举例来说,一件好的东西要在三越(日本一着名百货店)买还是在一个不知名的店买呢?其实是没有区别的,但偏偏有一些人喜欢告诉自己:“我是三越大家庭中的一员”,然后拎着写有“三越”的手提袋去了三越。日本男人会在胸前戴上公司的标志,这让他们觉得十分体面。有很多女人在围围巾的时候,喜欢故意露出一角,上写“某某设计师设计”,这让她们觉得自己很有品位。这种人最关心的事就是想尽方法让自己和名人或是名品拉上关系。
直到现在,作为传统文化,日本人还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名誉。只是,大多数的日本人不知什么时候有了名牌情结,忘记了自己作为“人”的主体性。
这种虚荣心带来的人性盲点让假货有了可乘之机。很多人把手提包﹑领带和体育用品打上“法国制”或是“意大利制”的标记进行伪造,然后作为减价商品出售,最后大发横财。出现这种情形,那些对“名”心怀崇敬的大众的虚荣心是不是比售假商人更应受到谴责呢?将廉价货贴上名牌商标进行出售,是一种作弊的商法,这在犹太人的传统中也是没有的。
和适中的价格同样重要的是没有搀假的商品。小麦和大麦一眼就能看出有没有搀假,所以遵守这个规定不是很难。但是,没有搀假也意味着不能把去年的陈麦混入新的小麦当中。日本政府对陈米混新米的事情只会采取得过且过的态度。这种欺瞒在犹太人当中绝对没有。
犹太教关于食物的戒律严格规定:任何东西都不能搀假。犹太人的食品加工业就受此严格地制约。美国的火腿香肠十分好吃,因为里面没有混入猪肉和马肉。一旦记住这种味道,
就会觉得日本做的火腿香肠难以下咽,根本不能吃。日本做的香肠里面加了鱼肉和鸡肉,而且为了增加分量,还加了很多淀粉。这样做成的肉团子就没有了纯正的肉的味道。
库舍规定还适用于酒类。拉比们会通过监督并且亲自品尝来确定原料的纯正。无论是加工食品还是酒类,如果符合库舍规定,都会由拉比在标牌的一角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塔木德经》规定严格禁止将酒兑水买卖。允许兑水的场合只限于酒吧,并且是在客人知道已经兑水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对于酒吧和中间商,即使酒吧知道并同意中间商的葡萄酒兑水也不能买卖。因为如果这个酒吧买了这些兑水的葡萄酒,就有可能将其伪装成没有兑水的酒,在顾客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卖出去。另外,这种兑水的酒有可能已经混入细菌,并在酒中腐败﹑发酵,不能够长期保存。不管怎么样,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商业信用。最重要的是:在卖出之前就彻底地加强商品的质量管理,制止浑水摸鱼的行为。
在纽约的时候,我所在大学的门口有一个旧书书店,在卖给客人书之前,经常会确认有没有脱页的现象。因为是旧书,书皮和装订不结实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但如果把内容不全的书卖给顾客,那几个月后书店的信誉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正是因为不卖有缺陷的商品,犹太人的顾客才会越来越多。
与之相反,犹太人还有别的得意之作。就是说,如果商品有破损,他们就会向人们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而人们也是在知道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买的。这也可以说是诚实正直的生意之道。
在曼哈顿的东南部有一地区俗称东区,和唐人街相邻。那里服装店一直卖一流品牌和最新潮的西服,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有市价的一半。仔细看一下,哪一件都是揭去商标的半成品。
走进犹太人的音像店,就能看到有一个折扣区,即使是最新的唱片价格也标得非常低。再仔细一看,在封皮的一角打有一个直径五毫米的圆孔,在唱片的中心位置还有一个同样的圆孔。原来是他们特意打上这些圆孔,把唱片当作次品来卖。
在美国的大学,校园书市以半价出售教科书。虽然还是新书,但书上会盖上一个“USED”的印章。当初我还以为这是管理书市的犹太人想出来的呢。不过这样做有一个缺点,就是当这种带有印章的书被用完放到旧书书店卖的时候,很难卖一个高价。
犹太人中古时代的商法在当今日本得以采用的希望看来是微乎其微。为什么呢?日本人与其说崇尚功能本位主义,不如说是崇尚外观本位主义(即形式本位主义)。日本人注重品牌而且只认名牌。他们以拥有名牌商品自夸,连自己购物的小卖部也会被冠以“一流小卖部”的名字。
举例来说,一件好的东西要在三越(日本一着名百货店)买还是在一个不知名的店买呢?其实是没有区别的,但偏偏有一些人喜欢告诉自己:“我是三越大家庭中的一员”,然后拎着写有“三越”的手提袋去了三越。日本男人会在胸前戴上公司的标志,这让他们觉得十分体面。有很多女人在围围巾的时候,喜欢故意露出一角,上写“某某设计师设计”,这让她们觉得自己很有品位。这种人最关心的事就是想尽方法让自己和名人或是名品拉上关系。
直到现在,作为传统文化,日本人还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名誉。只是,大多数的日本人不知什么时候有了名牌情结,忘记了自己作为“人”的主体性。
这种虚荣心带来的人性盲点让假货有了可乘之机。很多人把手提包﹑领带和体育用品打上“法国制”或是“意大利制”的标记进行伪造,然后作为减价商品出售,最后大发横财。出现这种情形,那些对“名”心怀崇敬的大众的虚荣心是不是比售假商人更应受到谴责呢?将廉价货贴上名牌商标进行出售,是一种作弊的商法,这在犹太人的传统中也是没有的。
可以说,犹太人特有的思想就是他们的契约思想。人和上帝之间有契约,人和人之间也有契约。即使在结婚的情况下,新郎也要给新娘一份《结婚契约书》。
日本人之间没有契约思想。即使有契约,那也是为了消除当事双方的不信任,通过明文约定,使双方的责任最小化。这是对日本人契约最通俗的解释。但是,也不能说日本人完全没有契约精神。廉仓?室町时代的武将里面,就有明确的主人和仆从的契约关系。主人保证仆
从领地的安全,而主人处一旦遭遇突发事件,仆从为了报恩就会不惜身家性命为其作战。遗憾的是,德川幕府的三百年太平盛世磨掉了日本人的契约思想。
“保护弱者”主要体现在《塔木德经》对雇佣条件的解释上。
雇人之后,如果想让他早出晚归地干活,就要看当地有没有早出晚归的习俗。如果没有,那这种行为就会被当作强迫雇工从事过度的劳动而得到禁止。如果当地有管饭的习惯,那就必须在工钱之外再给雇工提供饭食,而且不能提供粗糙的食物,饭食要和普通人的一样好。
在果园里劳动的雇工,是允许在现场采摘一些水果食用的。在这一点上,赫斯麦拉比提出了这样的异议:采摘的水果的价值不能比工钱多。但是拉比们都不同意他的意见,说:“可以吃,但决不能被贪欲所俘虏”,并以此来劝告雇工们自律。
关于佣工条件,如果被雇佣者是成人,即使是自己的儿子﹑女儿,或是家仆的儿子﹑女儿,主人都必须明确地告之。如果只在白天劳作的雇工,(如果到傍晚还没有领到工钱)可以在晚上向雇者要求付钱。如果是做晚工的话,(如果工作已经结束)可以在第二天早上要求付钱。按周﹑按月和按年雇佣的情况下,道理是一样的。
犹太教法要求“不要将应付的报酬留到第二天早上”。这不仅仅是对人,对家畜和农具的借还同样适用。如果收到支付报酬的请求,必须立即执行。只是,在没有付款请求的情况下,延期支付是被允许的。
犹太人俭约有道,无论是商业还是实业,绝对不做无用的支出。我有这样一个犹太朋友,他在日本的赤坂做钻石。我们一听到钻石商,可能会立刻联想到他是一位穿金戴银﹑出手大方的实业家。实际上,他节省是出了名的。
他在接待客人的时候,会把饭费控制在公司(说是公司,其实是他和朋友两人开的小店)经费允许的范围内,顶多是去一下日本料理店。他个人也会去赤坂的琥珀夜总会,但从不呆在消费昂贵的区域。他一般是在二楼前台旁的椅子上坐着,安静地观看这楼下的节目。他从不把自己的生活费和公司的经费混在一起,也就是说,他的生活费从不用公司的经费结算。当然,他也从不拖欠为他工作的日本工作人员和秘书的薪水。
他决不染指超出自己能力的博彩和投机活动,他只会在能力范围之内,不断地扩大着自己的生意。这就是他的行为方式。
都说犹太人小气,那他们的“小气”反过来说就是安全的经营之道。如果在犹太人的企业里就职,你不要期望得到特别丰厚的待遇。不过,首先你会得到保障普通人生活水平的待遇。你如果想大把大把地赚钱,那你只有拥有自己的事业,自己当自己的老板。有汗水就有回报,这是犹太人三千年以来的信念:“民以食为天,我们能用全部的辛劳换来幸福,这也是上帝的恩赐。”
日本人在借贷和做生意方面经常用赊欠的方式解决问题,而犹太人在这一点上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
作为日本的律法,圣德太子的宪法的第十七条可能是最古老的,不过它的内容到现在已经杂乱无章了。日本人中间形成了充分的经济思想和商业习惯是在室町时代以后,而将这些商业习惯明文化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我们说日本人疏于法律,看来也是不得已的事情。日本
的法律思想和契约观念不强的原因之一就是,日本人没有把问题提出来的习惯。日本人传统的交流方式是使双方“心知肚明”。
犹太人最初是由有利害冲突的部落联合而成,而后就又分散在世界各地。所以,为了调整思维方式和习惯不同的犹太人利益,制定严密的法律体系就变得很有必要了。《塔木德经》就是由拉比们将日常生活中各种见解集合起来形成的,它收录了人们所能想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A向B提出“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我还要帮你保管你的东西呢。”。B很快答应了。这种情况下,A和B都有保证对方东西安全的责任。A向B说“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而作为回应,B说“好的,放在这里吧”。这时,B就应当对A负责。A对B的这种善意的行为不一定有回报的义务。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体现了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的区别。
那在实际中需要对对方的东西做多少赔偿呢?《塔木德经》举了三个例子来给出基本的判断标准。
1﹑无偿帮别人保管东西而造成丢失或损伤,保管人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是借别人的东西,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都有义务赔偿原物。
2﹑承租人或是被有偿雇佣的人,必须赔偿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偷盗或是其它无意行为或是不可抗力的天灾(如羊在放牧中被狼群或是狮子吃掉)造成损失,不能被追究责任。
这里值得思考的是什么是天灾什么是人祸。关于这个区别也有详细的论述,也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三个
例子。
3﹑雇工在放牧家畜的时候遭到野兽的侵袭,无论是狮子﹑熊﹑豹或是毒蛇,只要出现一头,就被认为是不可抗拒的天灾。狼群(狼的数量在两匹以上)侵袭家畜的时候,如果不能击退,也是不可抗力的天灾。人有可能击退两匹土狼,但如果它们是从前后两个方向夹击,也可以断定家畜的损失是有不可抗力造成的。上面的例子只限于在安全的区域放牧时出现的事故。如果牧羊人故意把家畜引到危险的区域,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牧羊人承担。
总而言之,由于疏忽引起的事故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犹太人在做事情之前都做十分周密细致的
准备,在做事的过程中对每个细节都予以充分的考虑。万一需要冒险的时候,他们也不做有勇无谋的赌博。
三年前震惊世界的“乌干达救援”事件(将巴勒斯坦游击队劫持的飞机乘客从乌干达机场突击救回的事件)的成功,百分之一是幸运,百分之九十九是在周密计划基础上模仿真实情况进行的救援演习。犹太人成功的秘诀就是为冒险做全力的准备吧。
现在我来介绍一个能表明犹太人合理主义的例子。
A将B连同B的牛都雇佣来从事农作业。在作业中,牛因为事故死掉了。这种情况下,责任是A的还是B的呢?《塔木德经》认为应该是B的责任。A是把B和他的牛一起雇佣来的,所以应该理解成B在受雇的时候还充当牛的管理者。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A最初先从B那里租借来牛,然后再雇佣了B本人。如果牛在以后的作业中死了,A必须就牛的死亡对B做出赔偿。为什么呢?租借牛和雇佣B是分别独立的两种契约关系。对第二个例子,我们日本人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第一个例子,恐怕是没有想到吧。
工人(或雇工)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不良品的出现有向雇佣方赔偿的义务,因为原材料是由雇佣方出钱买的。但是,如果是在雇佣方验货﹑收货,支付了工人工资之后才发现有分量不足或是有不良品的情况,就不是受雇方的责任了,因为那时契约关系已经结束了。
这些做法明确了受雇方的责任范围,而现在的人们可能已经把这些作为常识来看待了。即使是常识范围内的惯例,也要将之纳入法律体系。纳入还是没有纳入,这个差别是巨大的。如果没有把商业惯例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你请的工人就会不负责任地造出很多不良品,并且认为:“难道经营者不应该认识到生产中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吗?”。或者,雇佣方在收货﹑付款之后,不小心损坏了产品,就会把责任赖到受雇方的头上,说:“不对啊,你交的货里面有次品!”,从而要求对方做出补偿。即使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当事者双方都要使之明确,这就是契约,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我经常听到日本公司的职员这么抱怨:“和犹太人做生意,定单要列得非常细。”我想这就是和粗枝大叶式的日本商法的区别吧。而在另一方面,日本的职能机关却要求生产厂家细化定单,让其用低得不能再低的价格购货。从日本人自身讲,他们是具备理解犹太人的能力的。公司的职员如果不再发牢骚,而是以更加细致的态度和犹太人的生意伙伴进行买卖和谈判就好了。
对于物品的买卖,《塔木德经》展现了独特的思维方式。
A卖给B谷物。如A在正确地计量谷物以前,B就把谷物接收过来,那B对谷物的所有权(和货款的支付无关)在这个时间点上就确定了。反过来说,A虽然已经完成了对谷物的计量,只要B没有把谷物拿到手(即使他已经支付了货款),那B就没有对谷物的所有权。
我们一般认为所有权是通过货款的支付来实现的,但是,买卖行为的目的,从本质上讲是商品的让渡,
是从卖主有没有将商品转到自己手上来判断买卖的有效性。这也是《塔木德经》的着眼点。所以,如果买主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拿到了商品,之后,即使商品全部损坏,也认为是交易已经完成,而买主也不能让卖主全额赔付货款。
如果是在只有通过货款支付才能保证商品让渡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如果是买卖不能简单搬运的大宗商品﹑石材或田里还没有收割的庄稼,又应该怎么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读者朋友们是怎么考虑的呢?
对此,《塔木德经》的解答十分简明:在买卖契约签订之后,买主权当借卖主的地方存放契约下的商品。这样,根据对场所的占有,事实上就把商品转到了买主的手中。如果是农作物,买主只要象征性地收割一点,就将对农作物的所有权变成了既定的事实。
商品的价格经常剧烈变化,昨天还很便宜,今天就很高了。根据《塔木德经》,卖主在向买主交付商品以前,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所以,原则上,在交付以前,卖主仍有处置商品的权利。如果在交付以前,市价剧烈地变动,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A和B约定,A卖给B橄榄油的价格是一桶一万日元。但是,在交给B之前,橄榄油的市价突然涨到了一万两千日元。如果,A交付给B的油还没有用斗计量,他就可以以一万两千日
元的新价格出售。这是因为B还没有拥有油的所有权,而且,如果B取消向A的购买,无论在哪里,他都需要花费一万二千日元的价格。A当然没有必要去贱卖自己的油。
但是,如果A将要卖给B的油进行了计量,计量的部分价格就固定了。即使以后知道了新的市价,A只能按照最初的协议,以一万日元的价格卖给B。为什么呢?因为在计量的时间点上,被计量的部分是以一万日元的价格计量的。
买主应该在商品价格便宜的时候和卖主订立买卖契约,尽早地确立对商品的所有权。卖方要寻找机会,使自己的东西在较高一点的价格上卖出,这样他就要审时度势地将商品先留在自己手中。无论是买主还是卖主,都应该保持慎重,经常到市场上看看,猜测一下对方在价格上的底限。这是趋利避害的本能,不应该称作投机的行为,因为犹太人是在遵从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这些博弈行为的。它的目的就是不以额外的代价达成交易。这就好像下象棋一样,在生意的每一个阶段,充分了解这个阶段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然后再决定走哪步棋。这种进退的权衡不是根据非理性的直觉(投机),而是根据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考察)得来的。在英语上,投机和考察都用speculation这一个词来表示,实际上犹太人的投机是和缜密的考察联系在一起的。
同时,这种考察不限于商品的流通领域。买卖是商品的让渡,而它的根本就是当事者通过商品的交易,实现最终的满足。这是不可或缺的心理因素。所以,买卖双方有必要承认对方的人格,在商品交换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体现对方所能理解的合理性,然后进行交涉。
这和日本人的“让客户满足是我们的第一要义”的风格不同。也就是说,犹太人经常是一边考虑着自己能否接受某一合理性,一边进行着谈判。日本人考虑的是:“这次吃点亏,让客人多得些好处,下次我能赚回来就行了。”完全不同的是,犹太人是在明确了损益分歧以后才进行交易的。
要赢得良好的信誉,必需通过长期的生意往来才能实现,而不是靠一次性的施惠。对于《圣经》所说的“爱你的邻居像爱自己一样”,犹太人是“如果不能真正地爱自己,怎么能够爱他人呢?”。缺少自爱行为的利他行为是一种伪善。一次性的施惠也不是一种利他的行为。
A和B约定以一石一万日元的价格向B购买小麦。虽然小麦已经计量完毕,A却没有要进行交易的样子。这个过程里,市价涨到一万二,很快又要到两万了。在这个时间点上,B向A说“把小麦拿走吧,我卖了钱(以二万日元的价格)好买葡萄酒”。
B已经感到了A要等到价格回落再进行交易,而自己还没钱买葡萄酒呢,就说:“小麦按照二万日元的价格交易吧,而且可以用相当的葡萄酒来代替”。AB为了自己的利益毫不让步。
《塔木德经》是严厉禁止这种以暴利为目的的营利行为,而且严禁收取利息。《圣经》曰:“不能收取你兄弟的利息”。
但是,否认一切利益就构不成经济活动了。《圣经》严厉禁止的只是不正当地谋取暴利的行为,而不是通过正常经营获得利益的行为。下面,我们就用几个和《塔木德经》相抵触的几个例子来解释一下几个基本的原则,供大家做参考。
前面已经说了,在不动产的租借场合,如果一年的租金十万日元,那按每月一万进行分期付款也是可以的。但对于价值一百万日元的东西,如果是头年首付十或二十万日元是不被承认的,这是因为它没有明确地将利息的增加算进去。
A向B出售一块地。B只支付了一部分款项,A就对B说,“剩下的钱你什么时候想支付都可以,只是,只有在你全部支付完之后,我才能将地给你”。
《塔木德经》是严厉禁止A这种做法的。这是考虑到有这样的可能性,即B在全额支付以前,A将田地租于别人,或者自己用来种庄稼,从而提高收益。
A借给B一大笔钱,B则用自己的田地做担保。这时,A和B约定:如果三年以内不能还钱,田地就归A所有。经过三年,B还是没有还A的钱,田地就归A所有了。这次交易参照了借款额度并给予了B足够的时间。《塔木德经》因为这个原因,会将以上的契约视为有效,只是所有权的转让需要在法庭取得承认。
在禁止暴利的律法下,地主不会将地小块地租给佃农。如果有以每年交纳十石的条件租到地的佃农,向地主借五十万日元进行土地改良,并且想以每年多纳五石的方法进行还款,那这和禁止不当利息的法规就没有抵触,因为这是地主本来应当向土地做的投资。
总之,《圣经》和《塔木德经》禁止的是那种贪婪地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或者是毫不费力地榨取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果是投资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而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自然不能受到非难。
A向B出资帮其开了一家店,约定赢利均分。这样A岂不是不劳而获地榨取B的劳动果实吗。这关系到《塔木德经》另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A其实在营业期间还给了B工资,这样B就成了被A所雇佣,而经营的最终责任者是A,所以A分取一半经营所得不算是不正当的榨取。
但是,出资人对受雇者的工资支付要以自己的出资额度为限。特别是在中世纪,犹太人在金融业以外没有可以赖以生存的领域。为了从事金融业,犹太人向自己的同胞借钱做资本。这样,就出现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这两种融资方法,也就是有限投资和无限投资。
无限投资就是出资者A向B借出资金,而B则以无限期的方式,从赢利中拿出本金的两倍还给A。这种情况是没有融资担保的。只是,如果B经营失败了,B没有还债的义务,损失全部由A来承担。这对出资者来说是一种赌博。因为要承担无担保﹑无限期和无限责任的风险,所以拉比们认为出资方获取融资额两倍的利益是无可厚非的。
有限投资的情况是投资者A向B以无担保的方式借出资本。B只要在继续经营,从中得到的收益通常就要和A平分。万一B经营失败了,两人就要对半承担损失。只是,如果是在事业经营初始,B就归还给投资者两倍的本金,以后不管赚了多少钱,都归经营者所有。这样做能够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分摊责任,降低投资风险。
对应于“不要向你的兄弟收取利息”这个训诫,以无限投资和有限投资的方式存在的金融制度在现在还得到承认。看似矛盾的是“以禁止收取利息->禁止榨取->禁止不正当的利益->肯定正当的利益->投资者承担责任->肯定投资者的收益”这种线索展开的。这是一个从参照律法的精神,探讨律法的适用范围,到寻求现实中的解释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中领会到犹太人的现实主义精神
犹太人历经四千年而得以生存的秘密是他们对于事实不采取否定的态度,而是用肯定的﹑建设性的态度解决问题。多数的犹太人都能作为成功实业家的原因之一就是:从现实中发觉隐藏的需要,并对此投入自己全部的精力来取得成功。
一说起“参孙办公”,大家都会想到商用公事包和皮箱。这个“参孙办公”的创始者史韦达也是犹太人。
他是在1900年初,跟随父亲从东欧移居到美国。最初,他的父亲在纽约开了一家杂货店,但是经营得很不好。于是,他又搬到芝加哥从事别的买卖,但又失败了。他的父亲因为借了很多钱,已经没法回头了,就全国各地跑。最后,他在科罗拉多州的迪邦市开了一家蔬菜
店,还是没有赚到什么钱。看样子,他还要重新尝试了。史韦达看到因日夜奔波而面容憔悴的父亲,就说:“让我来经营吧。”
当时,迪邦是有名的疗养胜地,每年客人都络绎不绝。在蔬菜店的门口就能看到客人们拎着手提箱从停车场出来,走向疗养地。如果再仔细看,多半回来的客人的手提箱都坏了,只由有一根拎带绑着。他观察到这一点,就把父亲的蔬菜店改成了皮包店。真是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个店因为临近停车场而卖了很多皮包。
最初,进行供货的是纽约的皮包制造商。很快地,他们就争相向史韦达的店供货。仅仅两年的时间里,史韦达店的皮包销量就在全美首屈一指,店铺的规模也变得越来越大。如果去看史韦达的总店,就会发现它只是一个盖在农村的平房,但里面有纽约最新潮的和由名家设计的皮包。就这样,他的店越来越有名。
在这期间,大生产商都会找时间和史韦达见面,对他表示感谢之情。有一次,他们决定在纽约宴请史韦达。在史韦达到达的那一天,各个公司的代表或总经理都来到纽约铁路终点站来接站,那景象好像是纽约经济团体的大聚会。但当大家看到从列车上下来的史韦达,都吃了一惊。这位史韦达商会的总经理竟然是一位十六岁的少年!
再以后,史韦达决定自己制造皮包。他致力于制作即使遭受碰撞也不易破损的坚固皮包。他把自己制作的皮包称作“参孙”。为什么呢?他在小时候,一直被一个《圣经》故事感动着,主人公就是一个具有超凡能力的英雄,名字叫“参孙”。他一直不能忘怀这个名字,所以就用它给自己的产品命名,以此来纪念自己儿时的梦。在他的店前驻足的客人们都非常挑剔,正是这个,成了催生“参孙”这个品牌的契机。
如果我们要说犹太人的经商法则,那就是:正视和把握现实,并对现实进行合理的判断,最后靠个人的努力取得成功。可能会有读者认为这没有什么奇特的。其实,经商法则从来就是正确判断时机和正直经营,这样做生意就不会太难了。
无论是在犹太人当中,还是在我们日本日人当中,都有狡猾和贪婪的人。可是,当这些人是犹太人的时候,人们就会对犹太人提高警觉,这是一种种族的偏见,一种错误的对待犹太人的方式。
犹太人富豪F先生的夫人是一个日本人,她曾经给我讲述过他们结婚的经过:“我和F是相亲结婚的。当时我听到对方是犹太人,很是吃了一惊。听到犹太人,我的印象中只有“威尼斯商人”。但是结婚以后,我发现他人特别好,我感到十分幸福。”我对她的讲述感到十分欣慰。
和犹太人做生意,必须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彻底理性地与之谈判。只有记住这一点,日本人和犹太人在做生意的时候才会少些摩擦。最后,介绍两句古老的犹太格言。
闪光的智慧带来财富;有了智慧就有了财富。
致富不能盲目行事,要靠智慧加适当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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