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教义史
作者:伯克富
绪 论
壹、教理史的主题 贰、教理史的职责 三、教理史的分类与方法 肆、教理史的历史
绪 论 壹、教理史的主题
    教理的历史并不完全论到神学。严格地说,教理史首要地乃是讨论教理本身发展的历史,其次才论到教会尚未接纳的教义。

    一、“教理”这字的意义

    “教理”的由来

    这字英文是dogma,乃是从希腊文的dokein而来。如果在希腊文中说dokeinmoi,意思乃是说:“在我看来”,或是“是我所喜悦的”;但也有以下的意义:“我已经坚决地决定了某一件事,所以那对我而言是既成的事实了。”这最后一点的意义,逐渐地成为首要的意义,所以我们提到“教理”时,乃是指:一种坚定不移的,当众宣布出来的决断或神的预旨。有的时侯也指学术上自明的真理;或是指已经建立的,公认为正确的哲学定理;又指政府的公告或由教廷所规定的宗教教条。

    圣经中的“教理”

    在圣经里面,尤其是在七十士译本的旧约中,本字乃是指政府的公告或命令(见斯3:9;但2:13,6:8;路2:1;徒17:7);也指旧约中的条例(见弗2:15;西2:14);在使徒行传中也是指耶路撒冷大会的规定(徒16:4)。虽然在后来神学中的用法,乃是取用了哲学上的,却不是圣经上所用的意义。因为耶路撒冷大会并没有规定了一种教义,却是众教会所当遵守的某些道德生活的规条;大会所决定的规条,确是起于教义方面的争端,也含有教义的规例;不单是一种劝勉,却是肯定地受到教会认可的吩咐。

    神学中的“教理”

    虽然在神学上或宗教上用到教理这字时,几乎与教义的意义相同;但一般讲来,事实上本字却比教义有更狭窄的意义。教义乃是直截地将宗教的真理陈述出来,但不必在逻辑方面有更严密的系统;如果有人将教义系统化,通常这就是神学家的工作。然而我们若是提到“宗教方面的教理”,通常是根据教会大会所决定而形成的,而且是有权威性的真理。我们在此所提到的教理的字意,并不是圣经本身的用法,因为在圣经里面,本字乃是指一个命令,或一种吩咐,或是一种生活的规范;这里所提到的教理,乃是与哲学上的用法相同,是指一种提案、或原则。初期教会中的教父所用到这个字的时侯,乃是指教义的要旨。

    二、教理的起源与性质

    天主教的教理观

    宗教的教义可以在圣经中找到,教义乃是圣经教训,由神学家加以系统化;但是我们在此所说的教理,却并不是直接从圣经而来。教理,通常是在教会历史中,由于对于某一个真理有所争辩而由教会或个人经过思考或辩论而形成的。罗马天主教与基督教对于教理的起源,有不同的看法。天主教并不重视全教会,以及全教会信徒的看法,却是完全以教会上层组织所决定的为教理。当教会中认为有错误的教训产生时,教会当局,主要代表,亦即他们认为“无误的教皇”就有权加以审查,并以圣经或传统所教导的教义,来决定何为错谬,何为正确之启示真理,然后就吩咐信众们来接纳相信。威尔马(Wilmers)在他所着的《基督教手册》第151页中说:“因之,教理是神所启示的真理,同时又藉着教会宣布出来,作为我们的信条。”照样司毕古克拉克(Spirago-Clarke)在《教条问答注解》一书中说:“教会所教导我们的,称为神所启示的真理,即信仰的真理,也称为教理。”(第84页)天主教既然认为教会在教义方面是不会有错误的,因之,教会所教导的真理也就是有权威的,而且是不能更改的。所以“梵谛冈大会对于教理所定的法令”说:“若有人认为,因科学的进步,而在教义上加上其他意义,与教会所宣告的,所了解的教义若有不同的话,这人就要受咒诅。”(教规第四章第5页)

    抗罗宗的教理观

    改教者的看法与罗马天主教的看法,在次要之点上或许相同,但在重要之点上却大为不同。改教者认为所有真正的宗教教理完全是基于圣经,而且唯独出于圣经。他们并不认为教理的起源是出于传统与口述。同时,他们认为教理所用的辞句虽不完全直接学用圣经上的话,也没有引用圣经的经句,却是因为全教会的信徒思考默想圣经的教训所得的结论,因之可以说是启示的真理,是教会中的代表所承认的真理。又因为全教会因思考神的话所得的结论,能判定教义上的争端;因之教会的大会,或议会所形成的教义,总是由于圣灵的引导而解决以往一切的争论。虽然这些教理不能说是完全无误,但可以说非常正确可靠;因之也是有权威性的。教理的权威不是因为教会所宣告,乃是因为所有的材料完全是根据神的圣道,而由教会正式承认。

    现代的教理观

    由于新派神学家施来尔马赫与黎秋等的影响,一种极端不同的对于教理起源的看法又产生了,而且逐渐地为许多抗罗宗派所接纳。他们认为基督徒的意识、基督徒的经验、基督徒的信仰,或是基督徒的生活,才是教理所形成的材料;他们也自以为这种看法更符合宗教改革的原则。教会的教理不过是出于经验、情感、信条而在智力上所形成的教条,按照某一些新派的神学家看来,乃是由于人的虔诚的心而能认识神圣的启示,这种神圣的启示就成了教理的客观来源。施来尔马赫认为宗教经验是主要来源,而黎秋却认为信心所看重的客观事实,才是神的启示。宗教团体中的信众,对于这种经验加以思考,最后又由那些神学家们用智力写出来,然后就成了教会中的教理。按照这一种看法,认为教理的形成,不是出于某一个神学家,却是出于全教会(施来尔马赫)或是国家与全教会合作(劳勃斯丁Lobstein),这种教理来源的看法为许多新派的神学家所接纳。但我们必须注意,此种看法并没有指出基督教的教理实际上是出于基督教教会,却是指出教理当如何产生的过程。他们认为教会已有的教义已经不合时代,因为他们说:这些旧的教理并不适合现代人的生活,因之他们要求有新的,能配合近代宗教团体生活的教理。

    哈纳克的教理观

    哈纳克的看法也值得我们在此一提。在他的巨着《教理的历史》一书中,他认为早期教会的教理是希腊哲学与基督教真理的混合思想,而且在教理中,外来的哲学思想的成份比真正基督教真理更多,因之早期教会中的教理不能视为纯粹的基督教教理。他说:“教理的起源以及发展的过程中,乃是希腊思想在基督教的土地上成长。”教会为了要使所传的信息不再是人的愚拙,却要人认为是智慧,又要叫那些受过教育的人来接纳与尊重,所以就将希腊哲学思想掺入福音的信息之中。教会本来很实际的信仰,变成了一种知识上的概念,这种概念就成了教理,成了教会历史的主要中心思想。按照哈纳克看来,这是一种极大的错误,后期教会在后来形成教会教理上也有同样的错误,所以他认为,教会教理的历史,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过程。黎秋学派(RitschlianSchool,哈纳克是其中之一)的主要目的,乃是要将所有的形上学从神学中驱除。

    教理的定义

    然而如果我们来为教理下一个定义的话,教理可以说是一种教义,乃是从圣经的教训之中演展出来,又被全教会所公认,并向全会众宣布出来,证明是出于神的权威。这个定义一方面显出教理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将教理的内容指明出来。教理的主要内容是出于神的话,因之是有权威的;但是教理的形成,是由于思考神的话所得的结果。同时,又因为是基于神的权威,由教会中神的仆人所判定,并加以宣扬给大众。教理不是某一个个人的作品,乃是全教会所规定,因之是适合大众的。教理也有传统的价值,因为是从古代的教会直接传达到近代的教会。在教理史中,吾人看见教会在圣灵引导之下愈发觉得神真理的丰盛,并觉得她有作真理的柱石和根基的特权,并为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竭力争辩。
绪 论 贰、教理史的职责
    教理史的职责,简单地说,乃是要叙述教理史的起源,并追溯到后来的发展与改变;或是按史伯格(Seeberg)所说:“教理史乃是要让我们看到,教理怎样形成,及在发展的过程之中,怎样因那一时期的教会的注解而有新的形式。”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看教理的历史:一是“假设”,二是“内容”,三是“从某一立场而有的观点”。

    一、“假设”

    教理的可变性

    第一个也即最主要的假设,就是教理的历史在教会之中是有改变的。事实上,在教会历史的过程中曾经有许多改变。那不变的就不会发展,因之,也就不能有历史。基督教神学总是认为教会的教理,一方面是很坚定不移的,然而在历史的过程之中,仍然经过了许多的变化,因为有了新的要素,就会使教理变得更丰富。因之,我们认为教理有历史,因为是有进步,这种看法是站得住的。然而罗马天主教的看法,却不一样。罗马天主教常认为他们不变的教理比基督教的教理更优越。红衣主教吉朋(Gibbons)曾如此批评基督教的教理说:“以不变的圣经教训来支持不断改变的教理,这种看法是站立不住的。”他又为天主教的教条辩护说:“天主教的教条与以往的完全一样,毫无改变。”(我们先祖的信仰,11、87页)威尔马(Wilmers)也是以同样的语气来为天主教的教条辩护,他说:“基督教凡是所启示的教义都是不变的,因为教义包含了教训或律例,乃是为全人类所定。没有任何一条教条可以随意由人增减;也没有任何一条基督所赐的教理,可以在历史中有不同的解释。”(《基督教手册》第67页)天主教的作者总是说:教会不能形成新的教理,我们只能将一次所交付给圣徒的真道传递给后人。

    天主教论圣经中的教理

    那么罗马天主教对于教理史的看法是怎样构成呢?因为教会若是不能有新的教理,因为教理从起初已经交付给我们,一次交托给圣徒的真道都已经包含在天主教的传统之中了,所以不能再有新的教理被加上,也不能有所改变;而且教会本身才是对于神启示真理无误的注解,因之,也只有天主教会有权宣扬这个教理;如此就不会在信徒之中生出怀疑,并能更积极地对于真理有所认识。古时是如此,今天也是如此。因此,天主教的教义并没有发展史;我们也可以说,天主教并没有教理史;如果说天主教的教理有发展的历史的话,也不过是个人主观地对教理的了解与看法的不同。以上是天主教对于教理史的观点。有一个罗马天主**,名为奥誉(B.J.Otten)的作者,在他的《教理史手册》(第三版)中说:“所谓教理史必须先预先假定(假设)所启示的真理在客观方面看来,是永远不会更改的;然而,在主观方面,人们对于教理的理解上是可能有进步的。”(第一卷,第2页)

    天主教对教理史的看法

    罗马天主教曾经长期轻视教理史。尼安德(Neander)说:“有一位近代的神学家,即德国的黑米(Hermes)曾指出:教理史是一门特别的学问,一定预先假设有发展,有改变的事实,这也完全指明天主教的看法错误。为了这个原因,黑米觉得要在讲学时特别开一课教理史的课程。”(《基督教教理史》第一卷第8页)天主教作者皮他维(Petavius)是第一个罗马天主教的作家,曾指出教义发展的理论,然而他的着作并没有被天主教的上级所接纳;因之,他只好改变他的看法。但较后来的作家,如默楼(Moehler)与纽曼(Newman)提倡教义发展史时,就被更多的人接纳,但并没有被全部天主教上级所接纳。纽曼认为,神在最初所交付我们的真道,不过是象初发芽的种籽,并没有完全茁长。这初期的真道曾如种籽那样被撒在教会之中,虽并未完全茁长,却迟早会长大,所以在历史之中逐渐地成为完全长成的教义。这种新的看法,最初曾受到教会当局的反对,但逐渐地也受到更多的人所接纳。最后,教会当局也要来测验一下此种看法,终于也认为此种逐渐成长的教义是神所启示的真理,因之是无误的,也蒙教会当局所认可。各种看法虽受许多天主教的作者接受,但天主教的上级并没有完全接纳。

    教理机体上的发展

    对于教理史第二个假设,乃是认为教会的教理在机体方面是会逐渐发展而形成的;虽然有时教会的领袖们,在努力要了解真理的道途上,往往会进入死巷,或是在追逐幻影,或是加入外来的思想,甚至于全教会有时也可能会有错误;然而神的特殊启示,乃是对于神的知识以及对于基督救赎之认识,不断地启示出来。教会在寻求真理的知识时,乃是按照神的旨意而来认识他。教会也受着圣灵的引导,因为圣灵就是真理的灵,所以教会若是有圣灵的引导,就会不断地看到真理的发展。教理史并不一定是年代表,也不一定只是将各教会的教理记载下来而已。教理史却是逐渐地成长,而且是完全了解教会本身的性质;因之,教理史必须预先假定是教会教理的发展史。

    逐渐进步的发展

    假如以往的教会曾假定说,因为宗教生活常有改变,所以常需有新的教理,每一个时代都当有自己的教理,将旧的教理丢弃,重新写作新的教理以配合本时代的人的灵性光景,那末,我们就不可能有教理的历史了。我们应当如此假定,教会虽然在寻求真理的途径之中,曾有差错;但是因有圣灵的指导,最终仍是走上正路,因而得以形成纯正的教理。我们甚至也可以说,如同改教时代的光景,虽然完全脱出天主教,然而并没有完全与古时的教义分开,改教者们虽然将当时天主教的许多错误的地方改革,但他们并没有完全拒绝古时教父们的教训,甚至于经院学派中纯正的教义,也被接受;所以甚至于改教时代有极大的变动,我们也不能说他们完全与以往的教理隔绝。

    二、“内容”

    教理不仅是历史唯一的资料

    虽然教理史最主要的是讨论教会的教理,但并不是说完全不涉及教义的发展与形成的过程。虽然某些教义并没有完全被教会所接纳,但在讨论教理史时,我们也会加以批判。我们不能将教理史的范围,只拘囿于奈西亚大会(CouncilofNicea)起,到我们今天采用信经的大会为止的期限,如果我们要研究教会教理最早的起源,必须从使徒时代的教父,以及所领受的特殊启示为起点。我们必须提及以下三方面对于教理史发展的过程:首先我们必须包括当日的信徒对于教义的讨论,虽然并没有得全教会的通过,却是一般人所接纳的;其次也当包括那些未被教会认可的,与教会主要教理略有不同的真理;最后也当包括将来所要形成的教义,以至于有助于形成更丰富的神学教理。因为我们在研究教理史时,并不单是注意到机械化的组织,却是注意到有生命的成长;所以我们必须要提到教理形成的步骤,使我们看到更好更丰富的效果。

    对教义争辩的考虑

    所以,在我们研究教理史时,我们不能忽略外在的历史;研究教理史决不能忽略当时教会对异端的争战;这种神学思想上的争辩,是产生教理的主要动力;因此也对于教理的形成有决定性的影响。研究正邪的争端,虽然对我们并没有什么造就,但是对于帮助我们了解教会教理的一方面,是绝对必须的。在教会历史中对教义发生争端时,就有了各种不同的意见与看法;有时会产生不同的教义,与纯正的教理有所不同,这样终于产生了不同的宗派。甚至于这些从纯正教理分出去的教义,对于教理史的研究方面,也非常重要;正因如此,使我们对于教理的形成,更能近乎真理。

    三、观点

    教理史虽不能忽视外在的事实,即各种不同的观点,对于教理形成所产生的影响;但我们必须注意,教理史主要职责乃是要指出神学思想怎样在全教会中发展并形成;所以我们必须研究从神自己所启示的真理中发展出来的真理。黑格尔(Hegel)与包珥(Baur),虽然他们的观点或哲学并不配合基督教的思想,但他们所用的方**,对于教理史很有贡献,因为他们认为教理的发展与形成是受着一种内在的律所控制。我们在后面论到各种教理的难题时,可以看到教理发展与形成的各步骤中,确是有逻辑上必然的过程。一般讲来,在我们研究教理史时,从教理的历史中常显出有合理的,也就是合逻辑的次序。
绪 论 三、教理史的分类与方法
    对于教理史的分类以及所用的分类方法,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我们在此扼要地提出这些不同的分类法。

    一、教理史的分类

    一般地与特殊的历史

    比较早期的着作中,一般是将教理史分为普通与特殊的两种。这两种分类的大题之下,又分为各个时期;普通史简要地叙述到哲学的背景,主题的讨论,以及各时期中教义发展的方向;特殊史乃是要追溯到各种教理的起源与发展,尤其是那些主要的、纯正的教理的形成。特殊的教理常被归纳在教理的传统分类之下:如神学、人论、基督论等等。这个方法被称为“分部法”,哈根巴(Hagenbach)、尼安德,及赛尔敦(Sheldon)等采取此种方法。黎秋反对此两种分类法,他的理由是说:这两种分类法,只注重分析的方法,都不注重有机性的方法。以上“分部法”是早期的着作中所用的方法,后期的作者多数不用此种方法。

    后期的分类法

    后期的作者们如哈纳克、鲁夫斯(Loofs)、史伯格及费薛等,所用的方法与早期作者大为不同。反对普通与特殊教理史的分类法的理由,乃是因为此种方法将那本来是合一的教理**开来;反对“分部法”的理由,乃是因为分部法非常勉强地分类,却不注重教理的历史性质,也不注重每一时期中对于教理所讨论的各点。后期的作者们,虽不完全相同,但都试以将教会教理的发展和形成的过程,取一种合一的看法。哈纳克与鲁夫斯的分类法非常相似;史伯格也是一样,但更为详细。史伯格分类如下:(1)古教会教义的制定;(2)中世纪教会对于教会教义的保存、发展及形成;(3)改教时期教义系统的发展,同时又反对罗马天主教教义结晶不变的型式。

    二、教理史的方法

    关于所用教理史的方法,又可以分成两类:

    1.平行与垂直的方法

    有些人研究教理史时用平行的方法;有些人用垂直的方法。那些用平行法的人在研究教理史时,将某一个时期的教义发展史摆在一起研究,同时又追溯到各教理的起源,最后又在本时期结束时,再将各教理放在一起来观察这些教理对于将来会有什么发展。因之,在研究神的教义时,最早的时期是包括使徒时代直到中世纪;同时在研究基督的教义时也是如此处理;然后又在研究人论,或罪与恩等的教义时,也是用同样的方式。那些用垂直法的作者们,乃是研究各不同的教义,怎样成为教会的主要教理,并研究这些教理怎样得以定型。先研究神的教义,因为这是教会所最重视的事,因之,就追溯到这教义怎样起源与发展的过程,直到今天改教完成之后的时代。对于其他的中心重要的教理,也是如此处理:如基督的教理、罪与恩的教理,赎罪论的教义等。以上这些教理,都是一条一条地研究,直到这些都定型而成为教会所接纳的教条。哈根巴、尼安德、赛尔敦、哈纳克、鲁夫斯,以及史伯格等都是采用平行法;采用垂直法的人有多马修(Tehomasius)、赛德(Shedd),与甘宁汉(Cunningham)等。以上所提的两种方法,都有利也有弊。我们在研究教理时,愿意采取第二种方法,即垂直法,因为这个方法在研究重要教理时,叫我们专一注意这一个教理的发展过程,从起源以及直到最后定型,使我们的思想不会受到打搅。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因为当我们在研究某一种重要的教理时,似乎是与教会历史上许多伟大的神学家的思想,完全隔绝了,然而这些伟大的神学家们,如特土良、奥利金、奥古斯丁、安瑟伦、阿奎那多马、路德马丁、加尔文等的思想,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当怎样避免这个缺点呢?就是可以参考其他平行法神学家的教理史的着作,如史伯格与赛尔敦;同时我们也认为我们在此所研究的教会重要教理,并不是都是在同一时期中为大家所讨论的重要教理。在某一个时期可能认为神的教理特别重要,而在另一个时期又特别讨论基督的教理。我们在如此使用垂直法研究教理时,并不一定在某一个时期将某一教理归入一种重要的信经之中,就认为不再有发展的余地了;因为在时间的转进中,很可能对这个教理会有更正确、更明晰、更完整的教理上所定的成型。

    2.完全客观的与信心认可的方法

    有些人认为只有以科学的、并完全客观的方法来讨论教理的历史,才是最适宜的方法。他们认为一个历史学家在叙述各种教义的起源、发展或成型的过程时,他的职责决不能叫他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却应当完全不受主观的影响,不下判断,才是最正确的方法。下判断的态度,只能在研究或论述教理的本身才可表现,但是在讨论教义的历史时,就不可以有主观的判断。因之,当教义历史在发展的过程中,有了分歧之点,因而产生各种相对的教义,如东正教、罗马天主教、路德宗与改革宗等;一个历史学家只能描写并叙述这些发展的过程,却不能加以测验或主观地表示他认为何者为正确。然而,凯波尔博士(Dr.kuyper)却指出若是用此种方法,就无人能够写他自己本国的历史,或是写作某一友人的传记,因为他绝对不能站在好无兴趣的旁观者立场来写传记或历史。

    对于一个教义史的史学家也是如此,他自己对于某种教义有肯定的信仰,他也相信某种信经,就不可能叫他在研究教义历史时毫无主见,或是完全不表明他自己所信的是什么。他当然应当认可他自己的信心,而用“信心认可”的方法,并且按照这个方法而来以他自己所信的作为起点,然后按照信经内容来解释教义的历史过程。当他讨论到各种不同的教义时,也一定会用两种准则来加以判断,首先是以神的圣道,然后再用他自己所信的信经,作为标准,而加以判正。神的圣道是任何宗教真理的绝对准绳;作者所认可的信经因为是以往众圣徒查考神的圣道而形成的教理,虽然不能说是象圣经那样完全无误,但也应当被承认是神的真理。用这个方法所写的历史,不能说没有主观的看法,因为作者有他的观点。然而作者并不故意歪曲历史的史实;然而作者乃是先用圣经的标准来判别各种教义,然后也用已经在历史上所定的信经的标准来判别这些教义是否合乎神的圣道。我们本书乃是使用这个方法来研究教理的历史。
绪 论 肆、教理史的历史
    一、使教理史成为一种特殊历史的因素

    教理史的来源

    研究教理史的事实,使教理史成为一种独立的课门,是近代的事实。在改教时代之前曾有许多资料,然而,如哈纳克所说:“这些资料并没有成为教理史传统上的史实。”(《教理史》卷一,第24页)

    宗教改革的影响

    因为罗马天主教认为教理是永远不变的,到今天他们还是这样看法,所以我们可以说,因为改教者反对天主教对教理的看法,才开始使学者们以评论的眼光来看教理史。不但如此,改教运动的本身就可以说是激励学者们来如此研究教理。改教运动对于当时的天主教及其教义发出许多问题,并且也试以用圣经的亮光和使徒时代教父的着作来解答这些问题,因此也就使改革宗的作家们深入去研究教理的历史。然而,改教者们当日,他们自己并没有去查究教理的问题。他们虽然引用教父们的教训作为他们信仰的根据,但他们并不觉得需要对他们自己的全部信仰或教义加以详尽的查考,或对他们自己教义历史的源起有研究的必要。他们绝对没有怀疑他们自己全部的信仰和教义是完全根据圣经而来;尤有甚者,这些教义也成了他们生活的力量,因为是他们亲身所体验的。他们坚壮的信心使他们并不觉得需要去考查他们自己信仰在历史上的背景;同时,他们的职责乃是要指出当时天主教教理上的谬误,所以他们用了许多功夫来抵挡天主教,因之就无时间去考究教义历史的进程。

    后来天主教指责改革宗基督教离弃基督教历史上的信仰,然而改革宗却认为天主教偏离了历史上基督教的信仰,两者谁是谁非,惟有小心地去研究教义的历史才能解决这个争端。以上的事实成为研究教理史的动机,最初的时侯,改教者们必须先建立改革宗的教义,并指出天主教的谬误,而无时间作教义历史的研究,但动机已经存在,后来就有改革宗的作家们开始了教理史的研究。以后又有其他动机,更增加了对于研究历史的需要;因为有各种反教理的运动兴起,使改革宗的神学家觉得更有研究历史的需要。

    敬虔主义与唯理主义的影响

    首先有“敬虔主义者”,认为改革宗中间有些只重知识的人,叫改教的活泼信仰被窒息了。敬虔主义者也反对十七世纪中的智力主义,认为是没有效果的,有如荒芜之地,所以他们认为智力主义是远离了改教者的信仰。另一方面,又有唯理主义兴起,他们乃是从另一方面来反对教会的的教理,因为他们只重视人类的理性,认为惟有理性才是发现真理的主要因素;而教会教理叫人不能使用理性来自由地寻求真理。唯理主义批判教会的教理,认为教理时常变化,因之不是真实不变的真理。这两种相反的运动,为了要反对教会的教理,也携手合作来研究教理史,为的是要否认教理的真实性。

    历史精神的影响

    另一个因素,是因为塞姆勒(Semler)以及他的同道们开始提倡历史的精神,也影响到教理史的研究,塞姆勒最先开始对圣经作历史性的研究,他的作品有《自由教育法的实验》一书,他的书是最早一本解明历史方法的实际价值的书。在教会历史中,因此种历史精神而开始研究教义的有摩谢(Mosheim)的巨着,虽然摩谢的书中并不完全处理教理史,但因他的缘故使更多的人开始来研究教理史,在塞姆勒与莱新(Lessing)的着作中我们找到许多重要的因素。

    二、教理史的早期着作

    兰奇(S.G.Lange)与谬恩丘(Muenscher)的着作可以说是研究教理史的最早着作。兰奇的着作并没有全部完成。谬恩丘在一七九七年完成了四大卷的教理史,接着他又写了一本教理史的概要。他的着作完全以公正的的态度,来对于基督教教义怎样演展成目前的型态,作了一个正确的答案。但可惜的是,他的着作受唯理主义的影响,而且也没有判别他所研究的是教义或教理。对于他所用的方法,乃是他开始所使用的“普通”与“特殊”的教理史;以后有许多作者也用他的方法。在谬恩丘以后的作者所写的教理史都不及他的详尽。

    后来因为受着黑格尔的影响,人们开始用更为彻底的历史学的方法。有一位杜宾根学派(TuebingenSchool)的新约批判的发起人包珥,就是在研究历史时使用这个方法。他乃是用黑格尔派演进的原则,来追溯教会中教理的次序与进程。他认为可以用两个标准来判定教理史的材料:(1)就是有可靠的见证人所证明的事实;(2)又要按照历史的内容,以及进展的过程来解释这些事实,包珥的着作中就是用黑格尔的三步辩证法,因为如此,他的教理史,有许多地方是一种出于人的思考而来的观念。

    但是黑尔派中有一点是值得嘉许的,就是所用的教理如何发展或演进的观念,这一点,后来由施来尔马赫派的神学家们所采用。后来尼安德与哈根巴也用这种方法,这两位作者对于基督教为宗教以及教义为宗教的价值的看法,在这两方面都更胜于黑格尔。但他们仍然采用特殊与普通的历史的方法,所以并没有完全达到理想的方法;后来,他们也采用“分解法”。以后的信经学者如多马修和克利福(Kliefoth)的作品中更有了进步。克利福的着作中将教理与教义的观念加以分开来研究,认为两者有所不同。按照克利福,他认为每一个时代都有他们所发展的教理的真理,这些真理也就成了后一代人的宝藏,可以从中汲取材料,并再形成新的教理,并不象包珥所说:要将上一代的教理如废物一样弃掉,却是应当将上一代的教理全部用来作为新的教理发展的材料。多马修却是特别将主要的与次要的教理分别出来,前者乃是关于真神、关于基督、关于罪与恩等的基要教义,后者乃是从以上的基要真理演展出来的其他教义。他乃是站在路德宗的信经立场来写作他的教理史。

    罗马天主教的学者并不很有兴趣来研究教理史。如果有某些学者来研究教理史的话,他们终是认为教理的起源是出于教会当局对于基要教义有权威性的决断。早期的着作中都是如此假定,认为早期的教会已经占有了全部的教理真理,因之从一个时代转变另一个时代的时侯,教理却完全不能更改,也不能有新的发展。他们认为从前一次所交付我们的教理是不能更改的,或许人的注解可能会略有不同。从纽曼(Newman)开始,天主教教理才有人提到发展的可能性。根据纽曼的看法,他认为最初所交付我们的启示真理是隐含的,是原始的,只有逐渐地受到外在的影响,才会逐渐开展。然而,所谓发展的过程,却完全是受无误的天主教会所控制。这种很小心的看法,仍然不能获得罗马天主教的当局所接纳。

    三、教理史的后期着作

    后期的着作不再象早期着作那样机械化,也不再以特殊与普通的分类法,或“分解法”来研究教理史。这种方法虽然从塞尔敦以及塞德着作中仍然可以看到,但在其他的作家中,就无人再用此种方法。一般的作家都认为教理史必须有连续性的关系。尼采(Nitzsch)所采用的逐渐发展的方法,可从他的分段标题上看出:“古时大公教会的教义之公布”以及“古时大公教会的教义之发展”。哈纳克的着作中也有类似的分段:“教会教理的兴起”以及“教会教理的发展”。

    哈纳克的着作曾采用多马修和尼采的方法,但他却更进一步。他认为教理的兴起与发展是与教义史不一样的;而且他也认为基督教是在不断地发展,因为一般文化也是在不断地发展,他的着作中也不再使用分解法。但是哈纳克对于基督教教理的看法完全错误,因为他认为教理乃是希腊精神在基督教的土地中发扬,认为教理是基督教与希腊文化的混合,而且希腊文化更优于基督教思想。他认为信仰的命题被错误地转为理智上的概念,并要用历史与科学的证据来证明,正因为如此,信仰的真理也就失去了教理上的权威,以及生活的价值。他又认为这种腐化的过程并不是从新约开始,乃是在第二、第三世纪时着重“道”(Logos)的教义时才开始,直到罗马天主教的梵谛冈大会;同时改教者们那时因为专心一意于改教,也没有注意教理的事,使改革宗的教理不断地有改变。严格地讲来,改革宗似乎是无固定的真理,即教理。这是哈纳克的看法,他认为教父们受异教的影响,所以他们的看法也不正确。其实哈纳克对于教理史的见解是完全错误的。

    鲁夫斯与史伯格并不采用哈纳克的分类法,但认为哈纳克着作的第二部份,确是将教理史论述详尽;但鲁夫斯本人也着有基督教教理的起源一书。鲁夫斯比史伯格更同意于哈纳克对于教理起源的看法。鲁夫斯的着作可以作教理史作者们的参考书,因为他曾引用了许多教理作家的话。史伯格也曾着有一部份为两卷的教理史,这本书也曾被译为英文,题为《教义历史的课本》;这本书对研究教理的人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