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教義史
作者︰伯克富
拯 救 論
壹、教父時期的拯救論 貳、經院時期的拯救論 參、改教與改教後期的拯救論  
拯 救 論 壹、教父時期的拯救論
    從討論贖罪的教義(或者說是藉基督完成客觀的救贖工作),進而討論信徒得到救恩的方法(或說是藉著聖靈的工作,基督功勞的主觀應用),這實是必經的時期。

    一、前三世紀的拯救論

    若想在早期教父中尋找救贖工作應用的一個普遍確定、完整與徹底發揮的觀念,實是不可能的。那些教父們的陳述確實是不完全,有時又錯誤百出且自相矛盾。迦尼斯(Kahnis)說︰“事實顯明,所有奧古斯丁以前的教父教導說,得到救恩的方法,是藉著人的自由與神恩典的合作。”

    1、早期教父論信心

    為了與新約所說相符合,人得到救恩的祝福,是“藉著向神悔改與相信主耶穌基督”,這是早期教父所強調的條件,然而,這並不是說他們已經具有信心與悔改的完滿與適切的觀念。一般認為,信心是接受基督功勞的顯著工具,而且往往被稱為人得救的唯一方法。這種觀念的了解,乃包括在認識神的真知識上,並將自己交托給神,是耶穌基督及其贖罪寶血的特殊對象。這個信心被認為是稱義的方法,而不是靠律法的行為。使徒時代的教父,一再地表顯出這種觀念,又為護教者再度提出。後期教父,如愛任紐與奧利金,也分享人靠信心得救的概念。而拉丁教父,如居普良與安波羅斯,在強調人完全墮落與因信稱義的必要上,遠超過他們以前的教父。然而,這不能說有關信心的清晰觀念,在前三世紀中浮出。在他們著重信心上,教父們重復著他們在聖經中所發現的,但當他們說到信心是什麼的時候,則完全不清楚。一種流行的觀念似乎是說,僅僅在頭腦里同意真理,但在某些情況中,信心似乎包括自我降服的觀念。然而這與在耶穌基督里有圓滿得救信靠的觀念還相差太遠。亞歷山大學派,有時候在信心與知識上相沖突,他們說前者為一初步的階段,一般說來只是對真理的接受;而後者則是較完全的階段,在此階段中才能了解二者的關系。

    此外,早期教父雖然強調神的恩典與信心,作為領受救恩的媒體,可是也顯示出道德主義的色彩,這明顯與保羅的教訓不符。福音往往被描述為一新律法,而信心與悔改有時僅僅被說明為,要倚靠人的意志。這樣,救恩是靠神的恩典,同時又靠人自願地合作。

    2、早期教父論悔改

    與信心一樣,悔改也被認為是得救的初步條件。至于悔改一詞之真義為何,則頗令人置疑,這在初代教父的思想中透露了出來。到底悔改僅僅只是一種行動,或內心的一種狀態,或被認為是人生中的一種改善呢?這些都是不確定的,同時也清楚顯示,當他們說到悔改是一種行動的時候,他們就特別強調悔改者悔罪行為的外部表現。這些行為甚至被認為有贖洗禮之後所犯的罪的價值,有一種強調善行必要的傾向,特別是舍己的善行,即如施舍、守獨身等等,都具有特殊的功能,與信心並駕其驅,作為得神恩寵的方法。這種善行的見解,是法理上的,而非福音上的。此種新約基督教道德上的曲解,在人心自以為義上,並在猶太法理主義進入教會開了門戶上,得以窺見。

    3、早期教父中的禮儀主義與行為之義

    尚有一點值得注意,即前三世紀的教父,已經顯示一種向禮儀主義移動的趨勢。洗禮帶著一種赦免以前所犯的罪,而洗禮以後所犯的罪,也能藉著補贖得到赦免的觀念,在他們中間廣為流行。此外,某人的善行,特別是殉道者所受的苦難,可以贖別人的罪的思想,也逐漸地佔優勢。到這時期的末了,雖然有一些教父不太贊同,但大多數的教父,卻把一種超余的價值,加諸于殉道者與其代求上。所麥(Sohm)認為,以上的觀念違背了聖經的教訓,且時間會顯示出這兩種根本不同的思想,將彼此發生沖突,這是不可避免的。

    二、教父後期的拯救論

    1、伯拉糾論神的恩典

    伯拉糾較早期的任何教父,在論到救贖上更遠離聖經的教訓,甚至可以說是棄絕了聖經的根基,而這根基對早期教父來說,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伯氏又重申異邦哲學自足的原則,而他對罪的觀念,導致他否認靠神的恩典在基督里得救的絕對必須性,他說人可以靠守律法得救。他並沒有完全藐視“恩典的幫助”(assistanceofgrace),甚至認為這是應當有的,使履行神的吩咐更為容易。但是他所說的恩典,並不是神使人重生,藉此人心得光照,人意志得到更新,以致向善追求聖潔的恩典,而只是包括在︰(1)性善或自然界之美善(goodofnature),即人生下來就有自由意志,所以他能行善或作惡;與(2)傳福音與基督的榜樣,二者都與人心並教導得救之法有關。神在自然界中所表現的恩惠是普遍的,且是絕對需要的,雖然能叫人容易得到救恩,但神在福音中的恩惠,既不普遍又不必須。自然恩典對善用自然能力的人而言,是隨處可得到的,因為這恩典並不直接行使在人的意志上,乃僅是行使在人的悟性上給予光照。此外,人也可能抗拒這恩典的行使。基督教被人認為是一個新的律法,與舊約相比,乃是一擴大的律法。真正基督徒是認識神的人,相信自己已被神悅納,並順服福音的訓誨,且效法基督的聖潔,而不是效法亞當的罪。

    2、奧古斯丁論神的恩典

    奧古斯丁的出發點,與人本來自然的情況完全不同。他認為,人是完全敗壞的,根本不能行屬靈的善事。他也用客觀的意義來說到恩典,包括在福音、洗禮、赦罪中的恩典,但他知道這是不夠的,他並且也了解到罪人需要內在屬靈的恩典,一種神的靈超自然的感化,藉此人心得光照,意志被更新轉向聖潔。這恩典是神預定的果實,是按照神主權的美意,而非按著人的什麼功德,白白賜給人的,它是在人的功德之先,神所給的禮物。這恩典賜給人一顆新心,並光照你,叫你的意志轉變,離惡而就善,且生發信心,使人行屬靈的善事。到人重生之後為止,恩典的活動,絕對是神獨作的,亦即人的得救,絲毫沒有人的功勞成份在內。奧氏有一段時間,以為人有相信的能力,但後來看到保羅在林前4︰7中所寫的,就不再那樣想了。

    奧氏在行動之恩(gratiaoperans)與協同之恩(co-operans)間予以區分。前者是在人不願意之前就使其願意之恩;而協同之恩是在人願意之後使其意圖不致徒然的恩典,且此恩典是不可抗拒的。這意思並沒有強迫的意思,乃是說不可避免地要更新人的心意,以致意志才能甘願選擇正當的途徑。人藉著洗禮接受了恩典頭一部份的祝福,就是重生,或者說是內心初步的更新與罪的赦免,而這些祝福也有可能失掉,事實上,除非也得到保守之恩,不然二者都無法保守住。

    3、奧古斯丁論信心

    論到基督徒生活的開始,以及所有善行的根源,信心都當居首要的地位。奧氏對信心的了解,乃在于對真理的理智上的認可,在他所寫對信心的看法中,比較是屬于高尚理解的觀念。他把一般的信心與基督徒的信心,信基督與在基督里有信心之間加以區分,認為只有當一個人愛基督,並在他身上有所指望的時候,才真算是信基督,且基督徒的信心是由愛所成就的,但是奧氏的信心觀念還沒有達到赤子之心那樣完全信靠的程度,而此赤子之心的信心才是真正的得救信心。奧氏認為,信心在罪人稱義上是有所作為的,因為他說人是因信稱義的,那就是因信心得稱為義。但奧氏並非是以純辯論的性質來了解因信稱義,雖然包括有罪得赦免的意思在內,但是並非是因信稱義的本質。在稱義中,神不僅宣布,也是藉著改變罪人內在的本性,使著罪人成為義。奧氏在稱義與成聖之間未能作一清楚的分別,實際上他是把後者包括在前者之中。奧氏神學思想的主要特性,就是把所有的事都歸于神的恩典。

    4、半伯拉糾派論神的恩典

    半伯拉糾派采取中間立場,否認人的完全敗壞,但承認不用神恩典的幫助,人也可以作成得救的工夫;雖然神的恩典能夠光照人的心,並能扶佐人的意志,但人的自由意志則總是不能妥協。事實上二者在救贖的工作上,是彼此合作的。神的恩典雖然是普遍的,能為所有的人得到,但是必須在適當運用自由意志的人的生活中,神的恩典才發生功效。嚴格地說,決定其後果的乃是在乎人的自由意志;相信或繼續相信,乃在乎人,只有為增強信心的時候才需要恩典,根本沒有不可抗拒之恩惠這回事。伯拉糾主義被迦太基會議、以弗所會議、奧蘭治會議定為異端,這些會議也反對半伯拉糾主義,使得奧古斯丁主義在教會中大獲全勝。

    5、奧古斯丁見解之修正

    然而這並不是說,奧古斯丁的見解沒有受到修正,他本人的教訓包含著與人絕對倚靠神恩典的觀念相沖突的成份在內,並走向禮儀主義與行為之義,茲提數點如下︰(1)有時靠教會及其聖禮來得神的恩典。(2)認為在赦罪與重生上,可能會再失去神的恩典。(3)對救法真正如此基要的因信稱義的教義,被說明為很難與白白恩典教義相協調。神白白賜給的恩典,主要並非在于罪得赦免上──事實上這乃是奧氏思想中的一個細節──乃在于重生,而將神的恩典注入人心中,使人能夠行善事,並賺得永生。信心所以被稱為義,並不是它支取到基督耶穌的義,乃是因為信心是由愛所促成的。人在恩典的工作與信心的恩賜之前,無功德可言,但是當重生恩典與信心在人心中作成的時候,他的行為才真正是功德的行為。因此根本上說,恩典只不過再一次使人能賺得救恩。

    以上所說的這些內容,實在不是奧古斯丁思想的主流,乃是教會中之一些人急于把握的思想,更屬于支持半伯拉糾主義的教訓。在奧古斯丁與半伯糾主義間的抗爭,為時已久,表明了對預定論、人的完全敗壞,以及不可抗恩惠的強烈抵抗。最後為教會所認可的信仰立場,乃是溫和的奧古斯丁主義。西波格(Seeberg)在其所著《教義史》一書中說︰“唯獨靠恩典的教義佔了優勢,而預定論卻遭到遺棄。預定的不可抗拒的恩惠,被洗禮的恩惠所驅逐。恩典的教義與流行的天主教發生了關系,由于高舉善行,就成為得神恩典的目的。”(卷一,382頁)

    6、教會中發生的不良影響

    在教會中有些影響正活動著,就是以恩典為所有屬靈祝福的恩典教義,與產生善行原理的信心教義相沖突的影響正活動著;另一些影響則引誘人高舉外部的行為,並堅持此行為的功德性,且忽略救恩的主觀條件,而強調行為。以下數點值得特別注意︰(1)有一種把信心與信仰純正混為一談的趨勢,以為相信僅僅是主張一信仰純正的信條而已,而將注意力集中于一系列的教義上,只需要理智上的同意,但是卻遠離了作為一個人對神態度,並能結仁義果子的信心。(2)善行與自律深受推崇,且往往被描述為能補贖信徒之罪的適當方法。(3)許多教父在神的吩咐與福音的輔導間作一區分,因為前者絕對約束所有的基督徒,至于後者履行與否則無關重要,但對于那些遵守的人,則必得大賞賜。此乃為了修道院主義的好處,才作此區分,意欲將人特殊的階級成為聖潔,這就是他們勤于外部行為的原因。(4)崇拜聖徒、依靠聖徒的代求,特別是依靠童貞女馬利亞代求的習俗有增無減,證明了對救恩屬靈的涵意有害無益。這就導致外部的行為主義,並靠人的行為。基本的觀念就是說,聖徒有了過剩的善行,可以轉讓給他人。(5)有一種靠洗禮而得救的觀念不斷增強,這種觀念就是說進入除此以外別無救恩的教會。東方教會對于不受洗禮而能得救的可能性,大表懷疑,而在西方教會則是絕對否認不受洗而能得救的觀念,甚至奧古斯丁也教導說,沒有受洗而死亡的孩童是滅亡的。
拯 救 論 貳、經院時期的拯救論
    當我們來到經院時期的時候,關于得救程序的主要內容,即如恩典、信心、因信稱義、功德、與善行,我們看到許多各種不同的見解。一般說來,雖然在經院學派中顯示出半伯拉糾主義的傾向,但是教會的立場還是溫和的奧古斯丁主義。我們要簡略地看看這些主要的思想。

    一、經院學派的恩典觀

    有一點我們看出,在經院學派中盛行的見解,就是同意奧古斯丁派,而不同意伯拉糾與半伯拉糾派的見解。雖然後者說開始有信心與繼續有信心,乃在于屬血氣之人的能力,可是一般說來,經院學派都主張人若沒有神充足恩典(SufficientGrace)的幫助,是無法有信心的。這就與奧古斯丁的思想同出一轍,可是不那麼完全,因為奧古斯丁說還必須有有效的恩典(EfficientGrace)。在經院學派當中,關于恩典的題目,沒有普遍一致的見解。蘭巴德彼得的見解與奧古斯丁的見解,有著密切的關聯,同時廣被接受。蘭氏認為解釋恩典的性質,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但是他寧願傾向于恩典乃為在人里面行使的超自然能力,並在行動之恩(使人以信心轉向神)與協同之恩(與人意志合作,發生預期有效的結果)之間加以區分。唯有前者是最先賜給人的(只有前者是沒有人的行動而在人心中作成的),並且純粹是白白賜給人的恩賜。再進一步所賜給人的恩典,乃在乎人意志的同意與合作,不然無法得到。人的自由意志是唯獨靠神恩典的協助,才能有所活動,並且獲得預期的效果。

    哈勒之亞歷山大的說法,與蘭巴德彼得是相一致的,但是他又提出另一個區分,就是經院神學的特性,他說到白白賜下的恩典(gratiagratisdans),施贈的恩典(gratiagratisdata),與使人蒙悅納的恩典(gratiagratumfaciens)。阿奎納多馬以不同的意義來使用這些名詞,因此就決定了這些名詞後來的用法。他雖然使用“使人蒙悅納的恩典”這個名詞,是指著一切超自然的輔助,目的是叫領受者本身得到補贖,但他卻把“施贈的恩典”這名詞,僅限于白白的恩賜,目的在為別人的好處,而非求領受的好處。論到“使人蒙悅納的恩典”,他在“運行的恩典”與“協同的恩典”之間作一區分。前者更新人的意志,而後者在合作上予以輔助;前者可稱之為充足的恩典,而後者可稱之為有效的恩典。

    二、經院學派的信心觀

    在經院時期,有一普遍的傾向,就是以知識為方式的信心(僅對真理的同意),與屬靈情感的信心(能夠產生善行)間有所區分。蘭巴德彼得在此作了三項區分,即信神、神的信實與基督徒的信。前兩項實際上的意思是說到一件事,那就是接受神所說的為真實;但後者是指深一層的信心,藉此信心我們才能與神有交通。蘭巴德彼得說,信神是一件事,也就是信他所說是真的,與在神里面有信心是另外一件事,那就是說,相信他就是愛他,到他那里去就近他,並加入基督身體中成為肢體。他也在相信信經、教義的信,與因信稱義的信之間作了一個區分。

    在蘭氏之後,通常理智的信與為愛所形成的信之間又有所區分,此外,又特別宣稱理智上的信是為稱義作準備,只有為愛所形成的信才是使人稱義的信。同時,作神甫的認為,叫信徒無條件的服從教會的權威,乃是信心主要的特性,所以有些神學家就鼓勵這種觀念。

    三、經院學派的稱義與功德觀

    奧古斯丁對稱義與成聖的混淆,不但未加以澄清,反而為經院學派更為加強。他們的一般教訓就是說,神將成聖之恩注入人的心中,使著人得稱為義。在神那方面包括成聖之恩的注入與赦罪,在人這方面包括藉著信心與懊悔,將人自己的自由意志轉向神,當然,那最後的一部份並不包括嬰兒,因為在嬰兒里面完全是神的工作,如此一來,因信稱義僅僅包括恩典的注入與原罪的赦免。

    1、經院學派論稱義

    經院學派一般都同意在稱義中所包括的,但卻從未想過基督之義是僅僅歸給罪人的,然而,在稱義中各不同本質的次序決定上,則意見各殊。根據阿奎納多馬,最初是有恩典的注入,然後才有自由意志的轉向神,其次是將自由意志轉向抵擋罪,最後是罪得赦免。而哈勒的亞歷山大與波拿文土拉卻主張另外一個次序,即轉離罪,恩典的注入,罪得赦免,與自由意志轉向神。但恩典注入的那一剎那,人就生發懊悔之心,罪就被恩典逐出。

    敦司甦格徒則有完全不同的見解,他所了解的稱義包括兩項神的工作,那就是罪得赦免與藉成聖之恩內心的更新。實際來說,二者雖是同時的,但在次序上來說,罪得赦免在恩典的注入之先。

    經院學派說稱義是立即的作為,但是天特總會卻說稱義是逐漸增進的。關于稱義之恩的確保,阿奎納主張這並不是一般信徒所共有的,必須根據恩典的外部表記,才能夠得到合理揣測的滿足,也只有那些為宗教緣故有所作為或多受苦難,又藉著特殊啟示的人,才能得到稱義的確信。

    2、經院學派論功德

    與自由恩典教義並行,並關系到稱義的,就是其次的功德教義。德性的功德素質,特別是在善行上所表顯的,在中古世紀非常盛行,幾乎沒有任何著名的經院學派神學家反對。阿奎納多馬將功德分為兩類,就是“賺取的功德”(MeritofCondignity),嚴格的公正上來說,得報賞是應該的,並且這功德唯獨屬于基督;與“施贈的功德(而非賺取的)(MeritofCongruity),意思就是人能給予賞賜並且人也能得到這功德。然而他的門人多馬派卻更為極端,主張一個人在稱義之後,由于神恩典的幫助,才能得到賺取的功德,那就是使他在神面前有所作為、在神身上有所要求。敦司甦格徒的弟子否認此點,但主張在稱義前的善功,可以得到一致的功德,且根據這個而能得到恩典的增進。他們主張神性的完全,使得神不得不將人所賺得的恩典傳給人。

    3、天主教拯救論最終的型態

    天主教論神恩之應用與支取上,采取了下列的形式。在教會之內所生的孩童,就已接受了重生的恩典,包括在洗禮時恩典的注入與罪得赦免。然而,在後來受福音感化的人,也領受到充足的恩典,那就是聖靈的光照悟性,並加強意志;他們能抵抗,但也要順服神的工作,並隨從聖靈的引導。藉著順服並與神合作,他們為稱義之恩預備自己,此種預備包括了下列七種成份︰(1)同意教會所報導的真理;(2)看見自己有罪的景況;(3)盼望神的憐憫;(4)開始愛神;(5)憎惡罪;(6)決志遵守神的誡命;與(7)願意受洗。

    清楚看出,信心在此並沒有佔重要的地位,但卻與其他的預備程序相協調;信心只不過是對教會教義作理智上的同意(fidesinformis),並且是僅藉著愛所分賜的恩典(gratiainfusa即澆灌的恩典,藉此成為由愛所形成的信心),而得到稱義的能力。這稱義的恩典才是稱義的根基,為七種預備程序中的首要項目。

    在此七項預備程序之後,因信稱義就隨著洗禮而來。稱義在乎于恩典的澆灌(超自然的功德),然後才有罪得赦免,而此赦免的多寡程度又與實際上勝過罪的程度相稱。稱義是白白賜予的,而非靠那事先預備項目而賺得的,並且是藉著守誡命、行善事來保守稱義。在澆灌的恩典中,人領受了超自然的能力作善事,如此本著基督所賺得的功勞,才能得到所有其他的恩典和永生。因此,神的恩典再一次地使人賺得救恩,但卻無法確定這稱義的寶貴恩賜,將持續到多久,可能因不信或犯什麼大罪而失掉;然而,因為補贖之禮,包括懺悔、認罪、赦罪與補贖的工作,則又重新復得。罪孽與永遠的刑罰,藉著告解(罪得赦免)得以免除,但罪的暫時的刑罰,只能藉著補贖的工作得以消除。
拯 救 論 參、改教與改教後期的拯救論
    一、信義宗的拯救次序

    路德馬丁從事宗教改革,是基于以下兩個理由︰(1)在天主教會中所發展補贖禮的教義體系;(2)與天主教有關的贖罪券之販賣。路德本人從前也是從事補贖的工作,但當他讀到羅馬書4︰17的時候,聖經的真理就對他發出了亮光,謂人唯獨因著信才能夠被稱為義;他也了解到馬太4︰17所要求的悔改,與天主教所說的補贖工作毫無關聯,乃在于內心真正的憂傷,而且唯獨是由神的恩典所結出的果子。于是他了解到悔改實際重要之點,並不是私自在神甫面前認罪(這在聖經中沒有根據),也不是由于人所提出任何的補償,因為神是白白的赦罪;乃是為罪而從內心中發出的真正憂傷,並誠懇地願望過一新生活,且在基督里願意得到神的赦免之恩。因此,路德再一次地以救恩的教義,作為罪與恩教義的中心,並且宣稱唯獨因信稱義的教義,乃是“教會存在的重要條文”。結果,宗教改革拒絕了中古世紀的一切神學,即如贖罪券、補贖禮、告解禮、余功,以及人為功德的教義。

    1、路德論信心與悔改

    論到路德所提信心與悔改的關系,學者的意見不一。黎秋主張,路德最初認為信心是悔改的果實,但後來路德又認為悔改是在信心之前,且此悔改是因律法而發生的。但是利普修(Lipsius)不承認這種觀念的改變,並且主張說,路德總是認為刑罰(poenitientia)包括痛悔(由律法所造成)與信心(一個人憑信心來接受耶穌),二者都是將罪人引到神面前的初步工具,因此還沒有成為與基督聯合的前題;同時可以說,在路德的早期生活中,他反對天主教因功稱義的教義,使令他強調真悔改是信心的果子;在他後期的生活中,他又遭遇到反律主義,此主義說在真信心之前一定要有補贖,但是路德總是認為得救之法包括為罪憂傷、信心,以及奉獻給神的生活,這個次序為早期的信義宗神學家所保留,也是教會信條的標準。

    2、信義宗的拯救次序

    信義宗的拯救次序,首先僅包括三個因素,但在十七世紀中,由于偉大信義宗神學家的發揚光大,就加以詳細論述。他們的拯救次序很牽強的以徒26︰17─18作為根據,這里面包括有呼召、光照、改宗、重生、稱義、更新與得榮。在所有生活在福音之下的人們,藉著洗禮或聖道的傳講,接受神充足的恩典,藉此听福音的人在重生上不致于抵抗神的恩典。此後在路德宗的拯救論中出現了神人合作說,拯救的次序如下︰出生于基督徒父母的孩童,他們不能抵抗神的恩典,所以在洗禮時就得蒙重生並領受神的恩賜;而成年人則是以有效的恩召被召,光照他們的心思,加強他們的意志,使他們不致抵抗神的恩典,如果他們不抵抗聖靈在呼召時的工作,那麼他們就會為罪憂傷而得重生,並且神要將信心的恩賜賜給他們。他們藉著信得稱為義、罪得赦免,被稱為神的兒女,與基督合而為一,被聖靈更新,最後得著榮耀。

    此外,信義宗拯救的次序是以信心與悔改為中心。嚴格來說,呼召、悔改與重生僅僅是預備工作,為的是要引罪人到基督面前,直等到罪人憑信心接受基督的義,神才赦免他的罪,使他脫離律法的咒詛,收他為神的孩子,並使他與基督耶穌奧秘的身體有份。雖然這往往是一般所提出的拯救次序,但與後期的信義宗神學卻並不相同。

    二、改革宗的拯救次序

    在改革宗神學中,拯救的次序是采取不同的方式,這是由于加爾文一貫地以神永遠的揀選,並在恩約中以神秘聯合為出發點的事實。加爾文的基本立場就是,除非人與救主有生命上的聯合,不然他就不能得到基督的祝福;既然拯救之恩的初步祝福,是以與基督聯合為初步條件,那麼基督給教會的恩賜,以及他的義歸給信他的人,都是在上述之先了。在和平會議中,就有關基督和父所賜給他的人之間,已經樹立了一聯合,由于此聯合(法理上的與神秘上的),所有救恩的一切祝福都屬于在基督里的人了,而他們藉著信心就可以支取救恩中的福氣。

    從此基本的立場又演變出幾項特點。選民的救恩不能在毫無真實性的方面加以理解,因為他們從永遠就在基督里,並且由他而生;基督是他們的頭,他們是他奧秘身體的肢體。重生、悔改與信心,不能僅認為是預備的階段,而與基督的聯合完全無關;也不能認為是人應當履行的條件,而由人憑其自身完全或部份的能力達成。重生、悔改與信心乃是恩約的福氣,是從與基督神秘聯合所產生出來的,並且是基督給教會的恩典。論到補贖,改革宗所采取的立場是與信義宗有別的。加爾文認為悔改是在信心之先,但僅僅是一恐懼害怕的心理,而法理上的悔改不一定使人有信心,也不能被認為是為信心的一絕對預備;他強調,從信心發出來的悔改,只能在與基督的聯合上才能得到,而且此悔改是一直不斷地存在于人的一生中。此外,加爾文並不認為在悔改中包括痛悔與信心;他承認在悔改與信心間有密切的關系,但他卻並不考慮沒有信心就能有痛悔的事;但他也指出,聖經是清楚將此兩項分開,因此在救恩的程序中,痛悔與信心都有其獨立的意義。

    然而,加爾文與路德在救恩的程序上雖有所不同,但是論到因信稱義的性質與重要性,則兩個人都同意此點。他們二人在反對天主教上,都認為因信稱義是神白白的恩典,並且以法庭上的行動來說,稱義並沒有改變人內里的生命,只是改變了罪人在神面前司法的關系。他們並沒有在信徒本身的義中,找到稱義的根基;信徒被稱為義,非由于他們有生以來的義,乃是唯獨在乎耶穌基督所歸給的義,這個義就是罪人憑信心所支取的。此外,他們都否認稱義是神漸進的工作,而堅稱此稱義是立時的,且是立刻完成的工作;並且主張信徒能確實知道他自己從永遠憤怒、被定罪的環境中,遷入到蒙神恩寵、蒙神接納的環境中。

    信義宗神學並沒有對上述的立場表示堅守的態度,有時信心被認為是重生的基本工作;而且一些中間派的神學家,則以耶穌基督所注入的義,作為因信稱義的根基。

    三、阿民念派的拯救次序

    1、阿民念派的救恩次序

    阿民念派教導,神將普遍的恩典賜給人,此恩足夠叫罪人相信並听從福音;而且藉著傳道所臨到他的呼召,只不過在悟性與了解上發生道德上的影響。假如人同意了這真理,並信靠神的恩典,听從基督的吩咐,那麼他就領受了更大、更多的神的恩典;他稱義是由于他的信心,如果他能堅忍到底,就能有份于永生。

    2、掃模學派救恩次序的見解

    掃模學派與阿民念派是走著同一路線。此派的代表是凱麥倫(Cameron),他教導說,人的意志總是在了解之後,因此在重生與悔改上,首先需要內心有效的光照。說,在人的意志上,根本沒有屬乎聖靈超自然的直接工作。此派中尚有一人培恩(Pajon),他主張神特別恩典內在的工作是不必要的,並且說神呼召的有效性,乃在乎與外部環境的一致性。

    3、新唯名派的見解

    以上所提阿民念派的見解,導致了救恩程序的說明,就是在英國為人所知的新唯名主義。根據新唯名派的見解,基督已經替所有的人贖罪,那就是使所有的人都能得救,並且把他們帶入一蒙得救的情況中。基督完成了這個工作,藉著他滿足了舊律法的要求,這舊律法就是工作之約的律,並且以新律法代替了舊律,而此新律法就是恩典的律,是藉著信心與改宗來滿足恩典的律,雖然有時候並不完全,但這乃是悔改罪人的真順服。基督的此項工作,可以稱之為罪人法理上的義,因為它是滿足並廢止舊律的工具。但從福音上得來的義,包括對新律法的順服,那就是信心與改宗,作成了罪人因信稱義的根基。此種唯理派的傾向,至終在自由主義(新派)中找到了歸宿。新派承認基督只不過是一偉大的先知和教師而已,他傳揚神的真理,並以他的死來印證;為了獲得永遠的救恩,人們必須追隨他的榜樣。

    4、衛斯理派的見解

    衛斯理派是阿民念派中較為敬虔的一形式。此派反對逐漸改宗的概念,對長時期的痛悔後,黑暗消除,光明進來,疑難完全轉變,而得知完全得救的觀念加以否認。衛斯理派的思想,是集中在對福音宣傳的努力上︰藉著傳揚律法將罪人**,並將他拖到深淵的邊緣,叫他心里恐懼戰兢;然後立刻將之放在榮耀的救贖福音之前,並懇求他用信心接受耶穌基督,使他從永遠的滅亡中得救。如此接受基督的罪人,在一剎那之間,從最大的愁苦中而進入好像被提的情景中,脫離了極深的愁苦,而進入超越的喜樂中。此突然的轉移,帶來了一種得救的確知。許多衛斯理派的人士主張,還有第二次的根本改變,若想完全成聖,這是一定要有的。

    四、救恩程序的次要見解

    1、反律主義派的拯救論

    反律主義派對基督救贖的主觀應用上加以拒絕,他們在基督所獲得的工作,與聖靈將救恩祝福應用在人身上的工作間,未加以區分;但是說到基督已經作了那應當做的事,就好像不但將我們的罪孽,就連我們的罪污都給擔當了,所以我們得稱為義、重生、並成聖──簡言之,我們在他里面得以完全。由于這個事實,人在主觀方面說是為義的,並在基督里成聖,而在他里面唯一要作的就是相信,那就是他要了解一個事實,他可以確實知道神並不看他為罪人,乃是看他為一個信者。所說他的罪,也不是真正的罪,只不過是老舊人的活動而已,且此罪也不能算是信徒的,因為他已經脫離了律法,在基督里得以完全,在神的恩典中得著榮耀。有時候,反律主義者所說的比這更進一步,就是他們聲稱,基督並沒有真正賺得救恩,因為救恩在神的計劃中早已經預備妥了,他只不過是彰顯神的愛而已;而相信的意思只不過是將神抵擋我們的怒氣的虛假觀念擱置一邊。這樣的觀念在重洗派、自由派,以及在英國與新格蘭州一些派別中頗為盛行。

    2、神秘派的拯救論

    在德國、英國與荷蘭,有大多數的傳道者興起追求基督徒經驗的本質,並且強調真信心就是經驗的事實。他們詳述,作為一個真信徒之前,必須有經驗。他們這樣做,根本上不是視聖經為引導,乃是以個人經驗為根據。他們主張律法當傳給萬人,但福音只能傳給某些“有資格”的罪人。在一個人還沒有真正成為神兒女之前,必須先被帶到律法的恐懼之下,必須經歷痛苦的掙扎,必須覺知良心控訴的痛苦,並且預期感覺到必須受永刑的恐懼,若沒有聖靈特別的許可,他們是無法相信基督的,就是他們信了,那信心在最初也只不過是逃往耶穌基督避難所,饑渴慕義的信心。這信心是先有的,並且是稱義的條件;為了得稱為義,罪人要憑著這個信心才能靠賴基督。這個逃往耶穌基督避難所的尋找的信心,不能立刻變為確實有把握的信心,這二者之間有很大的距離,且須在經過許多波折之後,經過各種的疑惑、掛慮、不確定之後,並且經過許多屬靈的掙扎之後,信徒才能得到得救的確信──這只不過是少數幾個蒙揀選的特權而已。這個確信往往用一種特別的方法臨到人,如一個聲音、一個異象、從聖經來的一句話,以及其他類似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