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  中世纪的教会 第六章 中世纪前期的区域教会
    第六章中世纪前期的区域教会

    日耳曼民族和拉丁民族各个国家之兴起,以及与它们相俱而来的克勒特民族、和比较后起的斯拉夫民族和匈牙利民族国家等等之兴起,当时其第一特色便是在于“钦定教会”之完全归于消失,而旧时的统一教会所订立的律例也被遗弃――显然是从此永不复返了。只有盎格鲁萨克森教会保留了教会律例和旧日罗马的崇拜体制,并且通过罗马主教而和那中心机构有所联系。所有其他的民族国家――尤其是那统一中欧,使之有共通文化的法兰克王国――都把教会当作一种“区域教会”而加以维持,而且将其组织迳自并入新成立的国家体制中去;教会的统一只是在一种形式上对教皇的尊敬,以及在基督教的统一意识上,还有所保留。在这些国度里面,有一个和初期教会完全不同的教会体制兴起;其基本的概念乃是国君对于他的区域内的教会财产有财产权的概念。到了这时,教会变成为一个地主,因此完全处在封建诸侯和国王的管辖下。

    这种区域教会的理论是一种新的发展,它的出现的理由至今仍旧不很明显。

    独立教会的体系无疑地是和基督教成立以前的古代崇拜形式有关系的。区域教会的原则,在时日既久之后,便大大地因独立教会而加强。这一项原则似乎很可能是从那被排除于正统教会之外的亚流派的教会中产生出来的。当国家中的冲突发生的时候,这些教会便不得不变成区域性的或一种国教的组织;它们这样作也许是跟从基督教成立以前的古代通俗教派的传统。如果这些假定能够成立,它们对当时的情况便能有很特别的说明。在非基督教国家里面,教会所产生的纯粹普遍性的伦理观,对于现实社会的生活根本就不能找出任何内在的关系;但是在日耳曼民族的通俗崇拜中,正如在一切异教中一样,宗教的和自然社会的因素都是互有关联的;所以日耳曼通俗崇拜的影响才使这两方面达到了一种很自然的联系。就如拜占庭国教制是受了罗马民族传统宗教的影响的,这西部的区域教会制度也受了以前的异教制度的影响。这也就说明了东部的国家教会制度如何和西部的区域教会制度不同。在东部,具有古老文化传统的一个强大的国家体制,把教会整个并合到它里面去;而在西部呢,那些新成立的国家却藉教会的协助而得到发展。同时,教会以一种完全真挚而又正统的方式,把教会和国家的各种主张都看作是相同的;而教会的组织也和国家的一般法政和经济情况相配合。那高卢族和日耳曼族的教牧界,都已经相当地开化了,所以他们能够把他们的思想基础,他们的组织形式和道德本位,都供应给那初初建立的民族国家制度;他们所唯一关切的,乃是如此适应的问题,而且他们又受着那新法律和财产情况所挟制;所以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来说,他们所受到的束缚都太大,根本就不可能梦想到什么独立的教会文化。

    因为,区域教会便产生了。

    无论如何,区域教会无疑地是一种新的原则。那旧日的“帝国教会”的残余部分不能抗拒这种发展,因为这些残余部分都正在被迫步步退让,辖区日渐缩小;帝国教会的大部辖区都落入东部帝国和各国回教国家手中,而在教皇内畿所在的中心,它又为它本身的区域问题所困扰。

    就盎格鲁萨克森教会这方面来看,波尼法修(Boniface)在教会中的改革和组织,已经恢复了和罗马的关系,促成意大利的本泥狄克(Benedictine)修道会之胜过苏格兰和科伦巴的修道制度,并且尽可能使那地方的教会服从在教会律例之下;但是,当法兰克统治者们利用这种改革到他们的教会里面去的时候――当时此种教会实际上已经极其颓败――他们却阻止了那“普遍教会”的各种发展倾向,而仅仅利用它们去在精神上加速与安定他们自己的区域教会的组织。

    不过,在查理曼(Charlemagne)的时候,当原先罗马帝国的北部地带和那些新的布道区域统一起来的时候,那区域教会就成了帝国教会,但仍然是按照法兰克区域教会的意义的。现在它是一个包括教皇在内的区域教会。皇帝统治着教会,利用它作为组织与教育人民的基本工具,同时掌管着教会的内政,法制,和土地管辖等部门,使教会服从公共目的。

    因此,甚至当查理曼帝国遭遇**之后,整个中欧仍然有这种教会制度的倾向。萨克森皇室重新继续查理曼国家规制的结果,使凡负有神事与民事尊严任务的人们,不能够再呆在微末的官吏职位中,却必须成为公民。但是,现在这体制却得到教会领袖的支持,因为他们并非世袭,所以是依附于皇室势力的;同时他们又负有帝国中的文明与政治统一的责任。在英格兰,亚勒斐得大帝(AfredtheGreat)遵循着和查理曼相类似的政策,这种情形一直到贵钩利时代由于政教分离以及回复普及教会和教律例等问题而爆发了的大冲突为止,都没有改变。在那争斗的影响所不曾波及的地方,好像那些遥远的斯干的那维亚地区,一切都仍旧和从前一样。(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