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生命伦理
    生命伦理

    在所有的伦理问题之中,没有什么比生与死的问题更加迫切,更有争议性的了。也因此,在西方国家讨论最多的问题乃是堕胎、安乐死等类的问题。而在亚洲国家,这类问题并没有太多的争议。其原因何在?这是值得玩味的问题?是否儒家的思想过分现实以至于忽略生命的终极价值?是否东方的思想对生命的神圣性缺乏那分认定?这些都是不易回答的问题,但也正是探讨生命伦理问题的焦点所在,也就是说,什么是我们伦理的基石?什么是我们讨论某一伦理问题的价值体系?这些才是关键。

    〖堕胎问题〗

    堕胎问题在不同国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及作法。在中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一胎化」是政府强加推行的政策,因此堕胎是执行的手段之一,也是强迫性的方法。

    譬如在美国虽然堕胎已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仍是社会上争论不休的问题。到底他们在争什么?这些争论有何理论依据?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争议:

    (一)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是一个完整的生命

    当美国最高法院于一九七三年决定允许母亲有权决定是否堕胎时,同时认定未出生的胎儿并非完整的人,而只是有成为人的可能性,或者说胎儿只是个「次等人」。因为他们认为胎儿还没有自觉,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也没有与外界沟通的能力。

    但是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胎儿已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圣经上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篇一三九篇16节)。神也对耶利米说:「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耶利米书一章5节)。因此从圣经观点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已是完整的生命体,有神的形像及神的计划在他的身上。

    从科学上来看,近代的科技也证明胎儿自受精卵开始,已有生命的现象。受精卵已完全具备二十三对染色体中所有的基因,而所有一个人的性格、智力、体型等先天性资讯,都蕴含在这些基因之中。另外两个月的胎儿已五官四肢俱全;三个月时胎儿会吸大姆指、会游泳;四个月时已会听母亲的声音;这些都证明胎儿具有人的一切基本功能。

    如果胎儿是完整的生命,堕胎就等于谋杀一个没有抵抗力的小生命,这是违反良知及圣经原则的行为。因此,对胎儿本质的认定,是堕胎问题争论的焦点。由基督徒观点来看,胎儿是独立而完整的生命是不容置疑的。

    (二)谁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与否

    在欧美、日本等允许堕胎的国家都认定母亲有权决定胎儿的生与死(但部分国家同时要求父亲同意),而在少数执行强制堕胎的国家,则主张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但是基督徒主张只有神才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

    赞成母亲有全权决定胎儿的去留的人认为,这是作母亲的权利,在他们看来,胎儿好比是身体上一个可有可无的肉块。但是基督徒认为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剥夺别人的生存权。母亲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一个无力自保的小生命,这是违反公义的原则的。更何况欧美的堕胎多是为了性**的结果,或是为了母亲个人利害得失而做的手术。真正是为了危害母体安全或特殊原因而作的堕胎手术,比例不到百分之五,可见这是自私自利的行为。

    认为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的人认为,这是社会的需要。令人担忧的是,谁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值得让他活下去?什么是取舍的标准?如果今天我们可以说天生畸型的胎儿应该将他堕胎,明天我们也可以将所有的残障人士、患老年痴呆症的人一起消灭。另一方面,堕胎是否能控制人口增长呢?事实上,人口增长最低的国家往往是因为社会进步之后,人民知识水平提高,不再有「多子多福」的观念,而且独身晚婚的情形增加,以至人口增长缓慢下来,台湾及新加坡是明显的例子。强制性一胎化的结果造成独生子女的管教问题,男女比例悬殊问题,弃婴杀婴问题等层出不穷。因此堕胎绝不是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方法,也是不人道的作法。应该以教育或经济诱因才是治本之策。

    〖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快乐地死」。这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积极主动的作法(如自杀或他杀),另一种是消极被动的作法(如拒绝开刀或使用心肺机)。最引起争议的是前者,也就是「主动性安乐死」的作法。目前荷兰是全世界唯一准许医生在某些条件下协助病人自杀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曾发生医生在父母同意下,将畸型的婴儿活活饿死的实例。

    赞成主动性安乐死作法的人认为,人有权选择生存与否,及死亡的方式,而且协助人死亡是减少当事人的痛苦,因此是一种「慈悲」的行动,何况许多人的病痛也带给家人及社会极大的痛苦及庞大的经济负担。

    但是基督徒在原则上反对「安乐死」的说法及作法。首先,圣经上明确地说只有神有权取去人的生命,因此任何人(包括自己)也没有权杀死一个生命。当然人有权拒绝用非自然的方式来延长人的生命,譬如病人家属可以作主决定在呼吸停止时是否用心肺机、癌症的病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要开刀或用化学治疗。但是采用自杀的方式,不但是法所不容,也是不合情理及真理的。

    其次,有人认为「好死」胜过「歹活」,因此安乐死是合乎人道的作法,可以维护人类的尊严,免受病魔的折磨。其实这种论调似是而非,因为安乐死既不「安乐」,又无「尊严」可言。最近台湾有一位大学心理系女教授因癌症自杀,她遗言是为了免受痛苦,但留给子女丈夫的是震惊及无名的悲痛。安乐死的支持者的观点是认为:如果生命不再有希望,生活不再有乐趣,那么生不如死。这是无神论者的悲哀,因为对他们而言,生命几乎是一场闹剧──从不由自主地被投入这个世界开始,再以身不由己地面对恐怖的死亡结束。但对基督徒而言,生命是在神的创造及旨意之下被赋予意义。即使我们在面临死亡之际,我们仍可以信心(相信死亡只是引领我们进入与神同在的境界)及勇气(来自神及自己信仰的经历)坦然去面对,这才是真正的生命的尊严。

    因此,安乐死是消极悲观的作法。积极的作法乃是透过宗教去体认生死的问题,再以乐观的态度善用每一天的日子,在平静安稳中度过人生最后一个阶段。

    〖生物医学科技问题〗

    近代科学的发展,没有什么比生物医学科技制造出更多新的伦理难题了。譬如说:「借腹生子」是现有的技术,可是到底是提供**的人是母亲,还是提供卵子的人是母亲?借用陌生人的**来培育受精卵是否合乎道德?这一箩筐的问题都是不易解决的。

    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些正确的观念。例如是否为了正确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我们认为不可以,因为目标固然要正当,手段也必须合乎理法。若为了培育所谓「优良品种」人类,而将所有的残障胎儿、甚至成人赶尽杀绝,是不合乎道德的。另外,并不是所有技术可行的方法都是道德上可以被接受的。在西方国家从事生物医学科技研究的人,有严格的道德公约,对某些研究是禁止进行的。反倒是亚洲国家及东欧共产国家百无禁忌,是否意味着这些国家的伦理观念较为薄弱?这是值得反省的问题。

    就基督徒的立场而言,我们的生命是神所掌管的,因为「赏赐的是神,收取的也是神。」(约伯记一章21节)。同时因为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人的生命具有神圣性及尊严,人不可以剥夺别的生命,但也不要妄想自己扮演神的角色,决定另一个生命的生死或特质。

    依据这些观点,我们可以将许多目前发展成功的生物医学技术加以评估:

    (一)器官移植

    目前心脏、肝、肾都已可以成功地移植了,这完全合乎圣经的原则──就是舍己爱人。反倒是儒家思想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或许会有所抵触。但是我们应该大力提倡遗体捐赠的风气,以造福别人。但捐赠器官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强迫,才是合理的手段。

    (二)人工受精

    基本上人工受精技术并不违反圣经的教训,比较引起争论的是谁的**与谁的卵子。若来自于夫妻,没有任何争议。若一方或双方来自第三者,则有思考的必要。但本质上这并没有构成**的顾虑,但在小孩成长之后心理上、社会上的后遗症值得斟酌。最理想的方式是用领养的方式,因为社会上有太多的弃婴及孤儿,何不「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三)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乃是借另一个女人的**将夫妻的受精卵着床,然后生育,基本上也没有违反道德,但是社会及心理的后遗症有待考虑。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是怀胎十月的女人?或是提供卵子的女人?家庭中的伦理关系将更加复杂了。同样地,一个真正有爱心的人何必在乎孩子是否具有自己的遗传基因?领养还是最理想的方式。

    总之,我们必须从全盘来衡量这些技术的伦理立场,不仅是道德方面,还有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任何从事生物医学科技的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