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课: 基督徒对安乐死的看法
    中心信息:「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创1:26)

    参考资料:「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罗秉祥着,宣道出版社,1992年11月第二版。

    〖一.引言〗

    有关医学伦理的问题,一般所持的观点可分为两派:

    1.世俗人文主义者的观点:扮演神vs

    2.基督徒的观点:事奉神

    世俗人文主义者

    基督徒

    没有创造主

    有创造主

    人从动物进化而来

    人是神特殊的创造

    生命的主权属于人

    生命的主权属于神

    生命品质,人要负责

    生命神圣,人要尊崇

    可以不择手段来达到目的

    不可不择手段来达到目的

    〖二.什么是「安乐死」(Euthanasia)?〗

    希腊文eu是「好」good的意思,thanatos即「死」之意,所以安乐死是以人为的方法引致死亡,目的是要使死亡变得没有痛苦,安乐死也可发生在各种年龄的人.一般可分为:

    1.积极安乐死(active)

    通过一个直接的行动来结束生命,包括由医生帮助的自杀行动.是制造死亡。

    2.消极安乐死(passive)

    以撤去某种维生的因素,使死亡自然(或加速)发生.是容许死亡.按所撤去的维生因素之种类,又可分为:

    A.非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停止给予自然的维生因素(如食物,水,空气等),与积极安乐死其实没有分别,都是直接导致死亡的行动。

    B.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撤去非自然的维生因素(如人生呼吸器,医疗措施,CPR等).只有此种安乐死,有可能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附:安乐死又可分为-自愿的(voluntary)和非自愿的(involuntary)

    〖三.积极安乐死(active)〗

    赞成的人所持的理由:

    1.尊严地死去是人的道德权利2.尊严地死去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障3.对受苦的人,这是仁慈的作法4.对受苦的家人,也是仁慈的作法

    5.解除家人沉重的经济负担6.减轻社会的负担7.是合乎人道的行为

    针对上述论点,从基督徒的角度来看:

    1.没有杀人的道德权利(出20:13,创1:27)2.宪法并没有给予杀人的权利3.杀掉受苦者不是道德行为4.藉痛苦学习很多功课(伯23:10)

    5.生命无价6.为求目的,不可不择手段7.人不是动物

    〖四.消极安乐死(passive)〗

    1.非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与积极安乐死一样,直接导致人为的死亡,是基督徒立场所不能接受的.因它违反神对生命的主权,生命的神圣之原则,是杀人的形式,受圣经遣责(扫罗王,撒上31;亚比米勒,士9:54-56),贬低了生命的价值(罗14:7),为家人和社会制造罪咎。

    2.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神命定人人都有一死(创2:16-17,罗5:12),有时借着非自然方法来防碍自然的死亡过程,反而是违反神的工作.容许人自然地死去,不一定是错的,但如何决定甚么情况下,自然消极的安乐死才是正当的:

    A.疾病必须无可挽救;B.病人有否决权;C.集体的决定。

    〖五.生活应用〗

    基督教伦理对安乐死的观点,常受到的批评是,对受苦的人缺乏怜悯.但圣经也主张我们用酒来减轻将死的人之痛苦(箴31:6-7).有一种形式的消极安乐死,是给病人大量的止痛药(如morphine),虽可减轻痛苦,也会加速病人的死亡,这是否不正当呢?不一定.所以有些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来探讨,如:

    病人是否有权拒绝接受治疗?

    预先指禾(AdvanceDirectives):

    A.LivingWill;

    B.DurablePowerofAttorneyforHealthCare。